从维护司法正义的高度重视司法考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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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护司法正义的高度重视司法考试改革

篇1:从维护司法正义的高度重视司法考试改革

从维护司法正义的高度重视司法考试改革

每年两会,有关司法与法治的话题总是备受关注,今年亦不例外。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向媒体透露,他带来了一份关于改革司法考试制度的提案,建议对司法考试实行两次考试制度。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内容以法律知识为主,主要考察参加者对法律知识的系统掌握程度和深度。考试合格者,需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实习一年时间,鉴定合格者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考试主要通过模拟审判的方式,重点考察参加人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和司法技能。

于确立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被誉为是我国法治发展和司法改革进程中的标志性举措,它对提高司法职业门槛及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意义非凡。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司考本身存在的诸多缺憾也逐渐显现出来,例如:过于强调知识和记忆,弱于分析、思辨、创新能力;强于法律知识和能力的“通”,弱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职业分别所需知识和能力的“专”。在这种带有强烈格式化考试的筛选下,大量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地方性知识的司法人才面临流失;注重理论化、系统化、思维化的大学教育培养出的法科生,由于一时难以通过考试而无法进入司法系统;而那些好不容易获得法律资格的人,却在实践中往往陷入“地方性经验”的困境。

其实,不光是侯欣一委员意识到上述问题,在以往全国和地方两会期间,就有不少代表委员对改进司法考试制度提出了诸多建议,法律界更是早就开始了反思。例如在考试方式上,有人建议实行累进制,在规定时段内累计通过规定科目的考试即可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也有学者建议司法考试实行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考”;还有的呼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通过层层培训、层层筛选,让那些具备真才实学的考生脱颖而出。问题是,这些建议和对策多局限于学术争鸣领域,鲜有正式直达行使决策权的“庙堂”之上。所以即便改革司法考试已存共识,但却始终无法在决策层面上启动方案的具体论证,使得实际变革进展无几。

在我看来,侯委员提出的分两次考试,虽然不一定是最佳方案,但却是我们打开司考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因为他不仅将学者和民间的共识传递上去,在参政议政的层面再次引起决策层对这一问题的重视;更为我们广泛讨论司考制度改革方案打开了舆论阵地。申言之,司考制度改革绝非仅仅体现在考试次数的变化上,而应是从整体上进行完善。例如,要改变目前的记忆型考试,就需要从考核范围、题型题量、考试形式等多方面重新设计。美国的法律考试分三科,两科为主观题考试,一科为口试。德国第一次考试通过书面考试之后,才能申请口头考试,获得第一次考试合格证书的考生需要实习两年,合格后才可以参加第二次考试,也包括笔试和口试。很显然,在考试中加入技能与实践经验的环节,乃是各国选拔司法人才的通例,也是我们应当努力的方向。

又比如,我们还需要摒弃将司考与其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割裂开的做法,谋求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资源整合。普通法系国家的律师考试一般只能由受过法学院系统训练的法科学子参加,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规定法科学子可以免考直接进入第二次考试,两种方式殊途同归,都确保了法学教育资源能够有效进入考试选拔系统,既避免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又有助于法律人法律思维的培养。但我国大为不同,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介绍,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占到了1/4,其通过率甚至超出法学专业考生1.5个百分点。这种“本末倒置”的现象提醒我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必须与法学教育改革相结合,尤其是在报考准入条件上,须充分吸收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

总之,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考试就是保卫这最后一道防线的“第一道防线”,其选拔的人才质量将直接决定着国家的司法水平和法治状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尤需关注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篇2:司法考试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唯一授权法律出版社独家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于205月10日于全国各大新华书店、法律专业店同步上市发行。为配合考生复习备考,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依据大纲组织编写的《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也与大纲同时出版发行。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图书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制定

【图书价格】定价:22.00元

为防止盗版,每本图书的封面均贴有防伪码,以便读者查询真伪。

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大纲变化解析:

与相比,2016年商法部分,大纲与教材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大纲附录部分:

1.新增法律法规1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修订法律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16年司法考试改革]

篇3:改革司法

改革司法

古来的公权者,不论国内、国际或区域的,也不论民主、专制或独裁的,都得确认规则,管理事务,裁断纠纷。这三项职能,便是现代所谓立法、行政和司法。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配置、载体乃至名称,因治国理念、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的不同而多有差异。作为公共权力,司法的责任在于裁决涉案纠纷,施与公力救济,以公正为要旨。然究竟何为公正,如何公正,又取决于不同时代和场景里的理解和条件。因此,就象古希腊哲人说的不能两次踏入的一条河流,大至政治原则、审判体制、法官制度,小至法庭布置、法官服饰、判决用语,司法总在不断变化,推陈出新。那么,怎样的变动才称得上“司法改革”呢?

近世所言司法改革,着眼点有三,即司法权在政权结构里的位置,司法权的内部构造以及公民的权利。就趋势言,一是司法独立,审判不受立法、行政等其他权力的干涉,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案件审查立法、行政等是否合宪合法,从而形成分权制衡、尊崇法律的宪政体制;二是建立井然有序的管辖与审级体系,统一实施法律,并通过严格法官任免,提高法官待遇,确保法官具备公平审判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生活条件;三是朝着“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方向改革诉讼制度,为受到侵害的各项权利提供救济,而且强调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如被平等权、无罪推定权、沉默权、辩护权),用公民权利构造正当程序。这三个方面,是现代司法的关键,其意义既在保证司法公正,更在塑造法治。司法改革之于法治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强化司法的权威来增强法律的权威;在于通过让一切涉讼机构、组织和个人进入法庭接受裁判而将他们切实置于法律之下;在于通过独立、公正、合格的审判,提高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行为的可预期程度,使普通民众不仅可以根据明确而稳定的规则来规划和安排自己的行为和生活,而且对于纠纷发生后会得到怎样的裁决,也能够怀有合理而稳定的预期。

近世司法改革是渐进而多样的。它的完成,不意味着改革的终结。近些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又出现改革司法的动向,其因由和进路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司法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加剧。面对岸然独立的法院、养尊处优的法官、高度专业化的诉讼和有钱才说理的律师,作为纳税人的普通民众要求国家提供方便、及时、低廉而有效的诉诸司法的途径(access to justice),要求既有法定权利也有实际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如英国新近的民事诉讼改革方案提出的尽量避免诉讼、诉讼时少对抗多合作以及简化诉讼等原则,欧美国家每年投入巨额经费用于法律援助,都是为着缓和这种紧张关系。二是国内司法与国际司法之间的紧张加剧。近代革命以来的司法乃是以主权国家的治理和管辖为前提。随着国际交往与合作增多,区域一体化和全球化加快,这种司法体制从原则规则到知识技术都面临强烈冲击。例如,欧洲人权机制要求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的法院在裁决任何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的案件时必须考虑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在国内救济用尽时,当事人还可以越出国界,告到斯特拉斯堡。可以说,调节司法与社会、国内司法与国际司法的紧张关系,对于从整体上改革近代革命以来的司法,的确具有实质意义。

当代司法改革的实际图景当然比以上描述要复杂。有些国家的改革既要完成现代司法建构的一般课题,又要回应新的时代课题。这样的双重挑战使这些国家可能陷入忙于应付、多头作战的窘境,也可能获得另辟蹊径、形成后发优势的绝好机遇。有些国家的司法改革着眼于加强司法的知识技能,提高司法对全球化浪潮和社会危机的应对能力,走出“大行政、小司法”的格局;有些则着眼于融解两大法系司法理念与技术的传统隔膜,改革各自的法治样式。还有些国家和地区赋予司法改革以特别的意义,如有的把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条实质性进路,有的则把司法改革作为滞缓不济的行政改革、经济改革的权宜性替代,藉此化解民众的改革情结,转嫁政治责任。

汉语“司法”本古时官名,如唐代的州、县分设“司法参军”、“司法”。 英文“judiciary”指司掌审判的权力和机构,非官名。用“司法”对译“judiciary”,自然是超出了古语“司法”的原义,而且,究“司”字之义,此译还可以说扩张了司法的功能。因为“司”者,主持、掌管也。《史记 .太史公序》:“命南正重以司天”,“司天”即掌管天文,司法,便是不仅掌管审判而且还掌管整个法律了。这是从词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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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司法考试改革报名条件

一、关于改革实施时间

该文件上说,所有改革完成时间是底。也就是说,这个改革最早是在20实施,最晚是在实施。对于许多人而言,是最后一次考试机会了。

二、非法本、非全日制、双学位学生如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

文件原文: 2、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以上是文件原文,根据文件原文,以下事项明确:

第一,如果用法学类学历,必须是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如果一个人,本科非全日制,又考取了法学类硕士学历(全日制),是不符合“学历条件”要求的。

第二,如果一个人本科是非全日制,那么必须考取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才符合学历方面的条件。

(“学历”法学类只认全日制本科。非法学类“学历“认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硕士。)

第三,双学位同学福音。如果一位同学,本科是全日制非法学类专业,则已经满足了学历要求,同时辅修了第二学位是“法学学位”,符合条件。

司法考试温馨提示:

如果是非全日制本科生(不管专业是否为法学类),只能有两条途径满足学历要求:

第一,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考全日制法律类研究生不符合条件)。

第二,或者重新参加高考,考全日制本科学历。

具体报名条件解读如下:(仅属于解读,具体规定还需等正式文件颁布)

1.全日制法学类(含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民族学、社会学、公安等)本科学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2.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法学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即使是在职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也没问题,只要有法学类学位就可以了。)

3.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三年法律工作经验)

4.本科非全日制,只能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或重新高考),然后重复第2、3条。

5.双学位。全日制本科非法本,辅修第二学位法学,可以直接报名。

6.依照惯例,大四上学期9月可以考试。在读研究生可以考试。

哪些人需要参加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改前: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还有国企私企的合规岗位(法律顾问)改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广义上的)、仲裁员;――行政处罚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人员;鼓励:立法、其他行政执法、法学教育科研工作者参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考试改革报名条件]

篇5:司法考试改革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七条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九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纲》为准。

第十条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

第十一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命题、监考、评卷等考务工作的规则,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七条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第十八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第二十三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反思司法改革

反思司法改革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项具有强烈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工程。建设一个权威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屏障和受到非法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有效而最后的途径,也是立法和行政武断、短视、偏差不可愈越的阻碍。当前,没有权威而又不公正的司法,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使群众看不到法治的好处,从而逐渐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和追求,也给那些肆意破坏法治的人以借口:以其你胡来,还不如我胡来。因此,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各方面为推进司法改革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说,“司法改革”已成为目前法学界的`强势话语。但总体上讲,司法改革似乎有些内冷外热、上冷下热,虽然学界沸沸扬扬,声势很大,但实际进展却非常缓慢和有限,甚至可以说真正意义的司法改革还没有真正开始。究其原因,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思路很值得认真反思。

一、谁是司法改革的推动者:立法?司法?民众?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实际上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立法、司法、民众各个方面的参与。

立法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权力资源,既有制度创设权,又有物质分配权,可以调动强大力量来推进司法改革,但有三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对社会改革要求的反应比较迟缓。因为任何一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先有社会共识,在对一件新事物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之前,试图依靠民主作出决定,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民主比较不易走极端和较少失误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形成社会共识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立法对社会改革愿望的回应往往比较滞后。二是对推进司法改革缺乏内在动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落实,既有利于立法、司法共同制衡行政专横,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立法对司法的影响,因此,立法在司法改革方面总是显得犹豫不决,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还没有严重到威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时,往往缺乏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三是对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缺乏理性认知。司法制度是一项精巧而复杂的政治制度,需要在理性指引下精心设计,而这方面恰恰不是由民选产生的立法者之所长。

司法的优势是对如何进行司法改革有比较清晰的思路,对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等项改革,具有很强的内在动力,但也有两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制度创新能力和可支配的资源十分有限。司法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由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决定的,自己的命运难以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二是司法与司法改革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利益关系,存在角色冲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本性,在利益趋动下,司法自身对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改革比较热情,反之则缺乏热情,甚至抵制,致使司法改革难以深入。

包括学界在内的广大民众的优势是有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和舆论压力,因为民众是司法改革的最终、最大的受益者,也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最终、最大的受害者,因此,要求改革的愿望最强烈,可以形成强大的推动司法改革的舆论压力。但局限是民众的改革愿望必须经过整合才能发挥作用,任何单个的声音是形不成力量的,而整合过程往往会产生许多争吵、摩擦,使改革的声音消弥在无休止的争吵之中。

我国的司法改革需要哪些力量介入,介入到什么程度?取决于需要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如果我们把司法制度比作一座桥,是社会通向公正之路必须经过的一座桥。由于这座桥建造时的情况跟现在有很大不同,加上年久失修,现已坑坑洼洼,凹凸不平,有些部件甚至已经生锈、腐烂,有的群众过桥时跌了跤、受了伤,有的踩到腐烂部件掉到河里被淹死,因此急需维修。但维修涉及一系列问题,是大修?还是小修?甚至拆除重建?如果是小修,也许桥的管理部门自己就可以完成,但如果要大修,甚至拆除重建,仅靠管理部门显然是不行的,必须要有外部力量介入。同样,司法制度这座桥如果只是小修小改,司法机关自己就可以完成,比如提高法官素质、改进审判程序、甚至适当扩大司法管辖范围、建立有限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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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司法考试改革题目难易

司法考试试卷题目设置要求分为上、下限:上限为具备科学性、合理性要求;下限为不出常识性错误,整体要求是不出常识性错误,当然,科学、合理不可能完全做到。这也是司法考试制度完善过程中的现阶段所决定的。

卷面试题难易程度的分布(也就是600分的构成要求):

1、容易的题目为150分,这块题目是受过基础教育的人都可以答对的。

2、不容易的题目占150 分,这是要经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培训,或者关注于国家法制进程、思维和视野开阔的普通人士也可以答出来的。

3、较难的题目是150分,这部分题目对考生而言能否通过司法考试都取决于此。

4、难的题目有150分,这部分题目考生答对的可能性很小。即便是同一个专业、同一个领域中的著名学者也未必能做对。

考生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决定一个考生命运的是较难的题目所占的150分。所以当一个考生考到450分,他肯定是状元了,不是全国状元,也是地区状元,祝愿大家司法考试都能成为自己心中的状元。

国家司法考试在重庆6个考区、441个考场同时举行。部分考生反映,今年考题相比去年较难,题目很灵活,既贴近现实生活又考察专业知识。

重庆晨报记者昨天从市司法局了解到,全市共13125人报名,万余人参考,实际参考率为81%,主城考区的考生占全市参考人数近8成。另外,这次司考实现试卷零泄密、实现考生零投诉,连续实现考场安全。

周正27岁,已经在市内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两年,这是第二次参加司考。“今年的题比去年难一些,刑法好多题很刁钻。”部分考生表示,司法考试涉猎面非常广,但很多都贴近生活,紧扣时事热点话题,“股票大跌”、“开车吃多了荔枝会酒驾”就入了考题。

考场外,有不少考生说道,司考用法律知识解决了男人们的千古难题。“女友和妈妈掉进火场,男子救出女友,为什么还是犯罪?”

篇8:司法考试改革报名资格

摘要;究竟什么样的人最有希望通过这个被誉为“天下第一难”的考试呢?《意见》里也给出了答案,那就是:“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一、关于改革实施时间

该文件上说,所有改革完成时间是底。也就是说,这个改革最早是在20实施,最晚是在实施。对于许多人而言,是最后一次考试机会了。

二、非法本、非全日制、双学位学生如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

文件原文: 2、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以上是文件原文,根据文件原文,以下事项明确:

第一,如果用法学类学历,必须是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如果一个人,本科非全日制,又考取了法学类硕士学历(全日制),是不符合“学历条件”要求的。

第二,如果一个人本科是非全日制,那么必须考取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才符合学历方面的条件。

(“学历”法学类只认全日制本科。非法学类“学历“认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硕士。)

第三,双学位同学福音。如果一位同学,本科是全日制非法学类专业,则已经满足了学历要求,同时辅修了第二学位是“法学学位”,符合条件。

温馨提示:

如果是非全日制本科生(不管专业是否为法学类),只能有两条途径满足学历要求:

第一,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考全日制法律类研究生不符合条件)。

第二,或者重新参加高考,考全日制本科学历。

具体报名条件解读如下:(仅属于解读,具体规定还需等正式文件颁布)

1.全日制法学类(含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民族学、社会学、公安等)本科学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2.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法学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即使是在职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也没问题,只要有法学类学位就可以了。)

3.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三年法律工作经验)

4.本科非全日制,只能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或重新高考),然后重复第2、3条。

5.双学位。全日制本科非法本,辅修第二学位法学,可以直接报名。

6.依照惯例,大四上学期9月可以考试。在读研究生可以考试。

[年司法考试改革报名资格]

篇9:〖司法经验〗国家司法考试备战从现在就应开始

一,应该说参加司法考试也算是一件比较折磨人的事情,参加的人都心有体会。对于复习时间的长短也时常有不同的声音和争论,这很正常。就我个人而言,觉得复习时间长一点总是没有什么坏事。

二,对于很多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在心态上会有更多的功利性,觉得只是一场资格考试,所以将关注点较多的放在一些如何高效便捷的通过即可,而对知识的本身却是忽视了。这是比较关键的一点,我个人觉得,我们是要通过司法考试,但也同时要经过这样一场资格考试,从中真正学到知识和学问。人活在世上还是要每天学点东西的,世界在不停地变化着,没有什么永恒的真理。所以,当我们的关注点重新回到知识本身时,你就觉得你现在应该来好好看讲义,听录音,看相关的教材了,也许这点时间也不是太充裕了。

三,对于涉及到如何分配强度的问题:司考是场长跑,从起跑,跟进,到加速,冲刺,需要一个合理的脑力的分配,但我个人觉得不管怎么样,还是四个字:贵在坚持,不要放弃,每天都能看一点,把自己的状态调整起来,进入到这个考试机器中去,当自己坚持了一段时间,也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习惯,哪天你没有看书,你就会觉得自己好像有件事没有做,

四,具体的一些操作:

1,司考真题非常重要,这是王道,还有很多人在表示疑惑,不要再怀疑了。真题的确不会重复考,但它的这种出题的模式和思路是一脉相承的,这个我有深刻的体会。一定要多做司法考试真题或其他司考真题。

2,讲课的音频要反复多听几遍,准备一个MP3,听一些最新的音频课件,在路上或者空余的时候多听听。

3,看教材,听讲课的音频,做真题要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出最大的威力。要学会融会贯通,将教材中的知识点与真题的知识点联系结合起来,将讲课的音频与教材的知识点联系结合起来,你会发觉有些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多从不同视角解决和思考问题。

五,多看看书,做做真题,心要静下来,学习累了就看看电视上的法制的节目,或者上网浏览一下社会上的热点问题。

六,给自己订一个目标:一定要“通过的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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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司法经验〗国家司法考试经验总结

1、中国式“按揭”、和尚遗产继承、工程垫资、包销等众多的社会热点案例进入命题素材,导致未来需要敏锐地从中抽象出考点并发现陷阱,这其实对实务能力的锻炼也有益处。

2、民法部分理论难度加大,导致学习不扎实的人根本觉察不到陷阱反而感觉简单,同时也让扎实复习的人更加觉得时间不够。但民法确实太难提高,因此主要的拉分部分还是诉讼法及理论法学类,对比必须牢固。

3、减少传统重点比重,逐步增加细枝知识点的考察(感觉出题偏的原因),导致未来复习内容大幅增加,需要更多时间,更加考验记忆力。

4、据称所谓考偏的内容在三大本中都有,因此需要更加重视三大本。但个人认为三大本也仅是基础,它只解决了面的问题,可以应付偏。但深的问题却实在困难,唯有更多时间地深入学习。

5、知识点的掌握必须很精准,这对记忆力也是残酷的考验,

6、对重要新法及解释,必须详细掌握,超纲完全可能(民诉修正案还没有生效却通过另外的方式考了)。

7、高难度、低通过率(11年是开端)使得在职考生越来越难通过,唯有加倍地努力。

8、据说K哥今年没有命题,而是权哥操刀的,因此侧重人身犯罪而轻财产犯罪,从而凤科大帝不如拨浪鼓(未加考证啊)。

总的启示:靠旧经验来复习、靠短时间的突击来准备,将希望寄托在培训班老师的身上的做法将越来越不现实了。未来的司考要求扎实的功底、准确的记忆,即便改变不了选拔考试的局导致通过的人将具备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以及与实务结合的能力。苦的是未来的考友,但这其实也是司法考试的应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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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民行工作总结

检察院工作总结-执法必严 不负使命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

从维护司法正义的高度重视司法考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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