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章程全文(精选9篇)由网友“一只火锅”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章程全文,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章程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章程
第一章 目标和职能
第一条目 标
本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发展,以有助于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本组织还应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以及部门各级促进工业发展和合作。
第二条职 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本组织应当一般地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特别应当:
(a)鼓励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以促进和加速它们的工业化,特别是它们工业的发展、扩大和现代化,并且适当地提供这种援助;
(b)遵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发起和协调联合国系统的活动并检查其进行情况,使本组织能够在工业发展领域发挥中心协调作用;
(c)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以及部门各级创造新的和发展现有的关于工业发展的概念和实施办法,并进行各种研究和调查,以期制订新的行动方针,使工业能够协调和平衡地发展,但应适当地顾到社会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用以解决工业化问题的办法;
(d)在公营、合作社营和私营部门,促进和鼓励计划方法的发展和运用,并帮助制订发展方面及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工业化方案和计划;
(e)鼓励和帮助发展多学科的综合办法,以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f)提供一个论坛并作为一个工具,以便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进行接触、协商以及应有关国家之请,进行谈判,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g)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和经营各种工业,包括与农业有关的工业和基础工业,使当地的自然资源和人力得到充分利用,生产本国市场和出口市场所需的商品,并帮助这些国家实现自力更生;
(h)从事工业情报交换所的工作,因此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以及部门各级,有选择地收集和检查并且分析和编制关于工业发展的所有方面的资料,以供传播,包括社会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工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验和技术成就的交流;
(i)特别注意采取各种特别措施,以帮助最不发达的、内陆的和岛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那些受经济危机和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发展中国家,但不忽视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j)促进、鼓励和帮助工业技术的发展、选择、适当修改、转让和利用,特别是工业化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技术转让,但要适当地顾到社会经济状况和有关工业的具体需要;
(k)组织和支持各种工业培训计划,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训练它们在工业加速发展的各个阶段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类别的人员;
(l)同联合国的有关机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密切合作,就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就地加工问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意见并给予援助,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m)提供试验工厂和示范工厂,以加速具体部门的工业化;
(n)制订特别措施,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工业领域的合作;
(o)同其他有关机构合作,在发展中国家的区域集团和分区域集团范围内,帮助这些国家进行区域性的工业发展规划;
(p)鼓励和促进各种工业、商业和职业协会以及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其国内资源以发展民族工业的类似组织的建立和加强;
(q)帮助各种基本机构的建立及其业务活动,以便向工业界提供管理、咨询和发展服务;
(r)应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请求,在公正、公平和互相能接受的条件下,帮助具体工业项目筹取外来资金。
第二章 参加
第三条成员
凡赞成本组织目标和原则的国家均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a)联合国会员国或者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按照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成为本章程的当事国后,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b)非(a)项所指的国家,经大会根据理事会的推荐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核可其成员资格,并按照第二十四条第3款和第二十五条第2款(c)项的规定成为本章程的当事国后,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第四条观察员
1.凡在联合国大会享有观察员地位者,于提出请求后,可在本组织取得观察员地位,除非大会另有决定。
2.在不妨碍第1款的情况下,大会有权邀请其他观察员参加本组织的工作。
3.应准许观察员按照有关的议事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参加本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中止
1.本组织任何成员若被中止行使联合国会员国的权利和特权,它作为本组织成员的权利和特权也应自动中止行使。
2.任何成员拖欠对本组织的缴款,其数额如果等于或超过它在前两个财政年度应缴的会费总额,即丧失其在本组织的表决权。但如任何机构认为拖欠确实是由于该成员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可以允许该成员在该机构参加表决。
第六条退出
1.成员将声明本章程对其无效的文书交存保存人后,可退出本组织。
2.退出自交存此种文书后的.下一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起生效。
3.退出的成员在交存此种文书后的下一财政年度所应缴的款额,应与它在交存此种文书的财政年度的会费摊额相同。此外,退出的成员应照付它在交存此种文书前无条件认捐的任何款项。
第三章 机构
第七条主要机构和附属机构
1.本组织的主要机构为:
(a)大会;
(b)工业发展理事会(简称“理事会”);
(c)秘书处。
2.应设立方案和预算委员会,协助理事会编制和审查本组织的工作方案、经常预算和业务预算以及与本组织有关的其他财务事项。
3.大会或理事会可以设立包括技术委员会在内的其他附属机构,设立时要适当地顾到公平地理代表性原则。
第八条大 会
1.大会由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
2.(a)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大会应每两年举行一届常会。总干事应理事会或应本组织多数成员要求,应召开特别会议。
(b)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常会应在本组织所在地举行。理事会应决定举行特别会议的地点。
3.大会除执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能外,应当:
(a)决定本组织的指导原则和政策;
(b)审议理事会、总干事和大会各附属机构的报告;
(c)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核准本组织的工作方案、经常预算和业务预算,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会费分摊比额表,核准本组织的财务条例和监督本组织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
(d)有权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有关本组织职权范围内任何事项的公约或协定,并就这种公约或协定向各成员提出建议;
(e)就本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各成员和各国际组织提出建议;
(f)采取任何其他适当的行动,使本组织实现其目标和履行其职能。
4.除下列条款所规定者外,大会可将其所认为适当的权力和职能授予理事会:第三条(b)项;第四条;第八条第3款(a)、(b)、(c)和(d)项;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四条第4款和第6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2款(b)项和第3款(b)项;附件一。
5.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
6.每一成员在大会上应有一票表决权。除非本章程或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各种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多数作成。
第九条工业发展理事会
1.理事会应由大会选出本组织的五十三个成员组成,选举时应适当地顾到公平地理分配原则。大会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应按照下列办法分配席位:三十三个理事会成员应从本章程附件一的a和c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十五个成员从b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五个成员从d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
2.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应自当选的那一届大会常会结束时开始,至四年后的大会常会结束时为止,但在第一届会议当选的成员的任期应自当选时开始,其中一半成员只任职至两年后的常会结束时为止。理事会成员连选可连任。
3.(a)理事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届常会,时间由理事会自行决定。总干事应理事会多数成员要求,应召开特别会议。
(b)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会议应在本组织所在地举行。
4.理事会除执行本章程所规定的或大会所授予的其他职能外,应当:
(a)在大会授权下,审查核定的工作方案和相应的经常预算及业务预算以及大会的其他决定的执行情况;
(b)向大会建议经常预算经费的分摊比额表;
(c)向大会每届常会提出理事会活动报告;
(d)要求本组织的成员提供它们与本组织工作有关的活动的资料;
(e)按照大会的决定并顾到理事会或大会闭会期间发生的情况,授权总干事采取理事会认为必要的措施,以应付未能预料的情况,但应适当地顾到本组织的职能和财力;
(f)如果总干事一职在大会闭会期间出缺,任命一位代理总干事,任职至下一届大会常会或特别会议为止;
(g)编制大会临时议程;
(h)执行为实现本组织目标所需的其他职能,但须遵守本章程所规定的限制。
5.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
6.理事会每个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除非本章程或理事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各种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多数作成。
7.理事会应邀请任何非理事会成员参加审议与该成员特别有关的任何事项,但该成员无表决权。
第十条方案和预算委员会
1.方案和预算委员会应由大会选出本组织的二十七个成员组成,选举时应适当地顾到公平地理分配原则。大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应按照下列办法分配席位:十五个委员会成员应从本章程附件一的a和c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九个成员从b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三个成员从d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各国在指派其代表担任委员会工作时,应考虑到他们个人的资格和经验。
2.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自当选的那一届大会常会结束时开始,至两年后的大会常会结束时为止。委员会成员连选可连任。
3.(a)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届会议。总干事应理事会或委员会要求,应增开会议。
(b)除非理事会另有决议,会议应在本组织所在地举行。
4.委员会应当:
(a)执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能;
(b)编制并向理事会提出经常预算经费的分摊比额表草案;
(c)行使大会或理事会可能分配给它的与财务事项有关的其他职能;
(d)向理事会每届常会提出关于委员会一切活动的报告,并主动地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财务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5.委员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
6.委员会每个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各种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作成。
篇2: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章程全文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章程全文
第一章 目标和职能
第一条目 标
本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发展,以有助于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本组织还应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以及部门各级促进工业发展和合作。
第二条职 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本组织应当一般地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特别应当:
(a)鼓励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以促进和加速它们的工业化,特别是它们工业的发展、扩大和现代化,并且适当地提供这种援助;
(b)遵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发起和协调联合国系统的活动并检查其进行情况,使本组织能够在工业发展领域发挥中心协调作用;
(c)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以及部门各级创造新的和发展现有的关于工业发展的概念和实施办法,并进行各种研究和调查,以期制订新的行动方针,使工业能够协调和平衡地发展,但应适当地顾到社会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用以解决工业化问题的办法;
(d)在公营、合作社营和私营部门,促进和鼓励计划方法的发展和运用,并帮助制订发展方面及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工业化方案和计划;
(e)鼓励和帮助发展多学科的综合办法,以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f)提供一个论坛并作为一个工具,以便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进行接触、协商以及应有关国家之请,进行谈判,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g)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和经营各种工业,包括与农业有关的工业和基础工业,使当地的自然资源和人力得到充分利用,生产本国市场和出口市场所需的商品,并帮助这些国家实现自力更生;
(h)从事工业情报交换所的工作,因此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以及部门各级,有选择地收集和检查并且分析和编制关于工业发展的所有方面的资料,以供传播,包括社会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工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验和技术成就的交流;
(i)特别注意采取各种特别措施,以帮助最不发达的、内陆的和岛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那些受经济危机和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发展中国家,但不忽视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j)促进、鼓励和帮助工业技术的发展、选择、适当修改、转让和利用,特别是工业化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技术转让,但要适当地顾到社会经济状况和有关工业的具体需要;
(k)组织和支持各种工业培训计划,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训练它们在工业加速发展的各个阶段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类别的人员;
(l)同联合国的有关机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密切合作,就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就地加工问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意见并给予援助,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m)提供试验工厂和示范工厂,以加速具体部门的工业化;
(n)制订特别措施,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工业领域的合作;
(o)同其他有关机构合作,在发展中国家的区域集团和分区域集团范围内,帮助这些国家进行区域性的工业发展规划;
(p)鼓励和促进各种工业、商业和职业协会以及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其国内资源以发展民族工业的类似组织的建立和加强;
(q)帮助各种基本机构的建立及其业务活动,以便向工业界提供管理、咨询和发展服务;
(r)应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请求,在公正、公平和互相能接受的条件下,帮助具体工业项目筹取外来资金。
第二章 参加
第三条成员
凡赞成本组织目标和原则的国家均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a)联合国会员国或者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按照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成为本章程的当事国后,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b)非(a)项所指的国家,经大会根据理事会的推荐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核可其成员资格,并按照第二十四条第3款和第二十五条第2款(c)项的规定成为本章程的当事国后,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第四条观察员
1.凡在联合国大会享有观察员地位者,于提出请求后,可在本组织取得观察员地位,除非大会另有决定。
2.在不妨碍第1款的情况下,大会有权邀请其他观察员参加本组织的工作。
3.应准许观察员按照有关的议事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参加本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中止
1.本组织任何成员若被中止行使联合国会员国的权利和特权,它作为本组织成员的权利和特权也应自动中止行使。
2.任何成员拖欠对本组织的缴款,其数额如果等于或超过它在前两个财政年度应缴的会费总额,即丧失其在本组织的表决权。但如任何机构认为拖欠确实是由于该成员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可以允许该成员在该机构参加表决。
第六条退出
1.成员将声明本章程对其无效的文书交存保存人后,可退出本组织。
2.退出自交存此种文书后的下一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起生效。
3.退出的成员在交存此种文书后的下一财政年度所应缴的款额,应与它在交存此种文书的财政年度的会费摊额相同。此外,退出的成员应照付它在交存此种文书前无条件认捐的任何款项。
第三章 机构
第七条主要机构和附属机构
1.本组织的主要机构为:
(a)大会;
(b)工业发展理事会(简称“理事会”);
(c)秘书处。
2.应设立方案和预算委员会,协助理事会编制和审查本组织的工作方案、经常预算和业务预算以及与本组织有关的其他财务事项。
3.大会或理事会可以设立包括技术委员会在内的其他附属机构,设立时要适当地顾到公平地理代表性原则。
第八条大 会
1.大会由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
2.(a)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大会应每两年举行一届常会。总干事应理事会或应本组织多数成员要求,应召开特别会议。
(b)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常会应在本组织所在地举行。理事会应决定举行特别会议的地点。
3.大会除执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能外,应当:
(a)决定本组织的指导原则和政策;
(b)审议理事会、总干事和大会各附属机构的报告;
(c)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核准本组织的工作方案、经常预算和业务预算,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会费分摊比额表,核准本组织的财务条例和监督本组织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
(d)有权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有关本组织职权范围内任何事项的公约或协定,并就这种公约或协定向各成员提出建议;
(e)就本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各成员和各国际组织提出建议;
(f)采取任何其他适当的行动,使本组织实现其目标和履行其职能。
4.除下列条款所规定者外,大会可将其所认为适当的权力和职能授予理事会:第三条(b)项;第四条;第八条第3款(a)、(b)、(c)和(d)项;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四条第4款和第6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2款(b)项和第3款(b)项;附件一。
5.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
6.每一成员在大会上应有一票表决权。除非本章程或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各种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多数作成。
第九条工业发展理事会
1.理事会应由大会选出本组织的五十三个成员组成,选举时应适当地顾到公平地理分配原则。大会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应按照下列办法分配席位:三十三个理事会成员应从本章程附件一的A和C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十五个成员从B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五个成员从D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
2.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应自当选的那一届大会常会结束时开始,至四年后的大会常会结束时为止,但在第一届会议当选的成员的任期应自当选时开始,其中一半成员只任职至两年后的常会结束时为止。理事会成员连选可连任。
3.(a)理事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届常会,时间由理事会自行决定。总干事应理事会多数成员要求,应召开特别会议。
(b)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会议应在本组织所在地举行。
4.理事会除执行本章程所规定的或大会所授予的其他职能外,应当:
(a)在大会授权下,审查核定的工作方案和相应的经常预算及业务预算以及大会的其他决定的执行情况;
(b)向大会建议经常预算经费的分摊比额表;
(c)向大会每届常会提出理事会活动报告;
(d)要求本组织的成员提供它们与本组织工作有关的活动的资料;
(e)按照大会的决定并顾到理事会或大会闭会期间发生的情况,授权总干事采取理事会认为必要的措施,以应付未能预料的情况,但应适当地顾到本组织的职能和财力;
(f)如果总干事一职在大会闭会期间出缺,任命一位代理总干事,任职至下一届大会常会或特别会议为止;
(g)编制大会临时议程;
(h)执行为实现本组织目标所需的其他职能,但须遵守本章程所规定的限制。
5.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
6.理事会每个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除非本章程或理事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各种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多数作成。
7.理事会应邀请任何非理事会成员参加审议与该成员特别有关的任何事项,但该成员无表决权。
第十条方案和预算委员会
1.方案和预算委员会应由大会选出本组织的二十七个成员组成,选举时应适当地顾到公平地理分配原则。大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应按照下列办法分配席位:十五个委员会成员应从本章程附件一的A和C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九个成员从B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三个成员从D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各国在指派其代表担任委员会工作时,应考虑到他们个人的资格和经验。
2.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自当选的那一届大会常会结束时开始,至两年后的大会常会结束时为止。委员会成员连选可连任。
3.(a)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届会议。总干事应理事会或委员会要求,应增开会议。
(b)除非理事会另有决议,会议应在本组织所在地举行。
4.委员会应当:
(a)执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能;
(b)编制并向理事会提出经常预算经费的分摊比额表草案;
(c)行使大会或理事会可能分配给它的与财务事项有关的其他职能;
(d)向理事会每届常会提出关于委员会一切活动的报告,并主动地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财务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5.委员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
6.委员会每个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各种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作成。
第十一条秘 书 处
1.秘书处由总干事一人以及本组织可能需要的副总干事若干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2.总干事由大会根据理事会的推荐任命,任期四年。总干事再获任命可连任四年,期满不得续任。
3.总干事为本组织的行政首长。总干事有指导本组织工作的全面责任和权力,但须遵守大会或理事会的一般或具体指示。总干事应在理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下,负责工作人员的任命、组织及其职责的履行。
4.总干事和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时,不得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任何当局的指示,并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影响其作为只向本组织负责的国际官员的地位的行动。各成员承诺尊重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的纯属国际性质,决不谋求在他们履行责任时对他们施加影响。
5.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按照大会根据理事会的建议制定的条例,予以任命。副总干事一级的任命须经理事会核准。工作人员的服务条件应尽可能与联合国共同制度的条件相一致。雇用工作人员和决定服务条件时,应以确保最高标准的效率、才能和品德为首要考虑。对于在广泛和公平的地理基础上征聘工作人员的重要性,应给予适当的注意。
6.总干事应以总干事的身份参加大会、理事会及方案和预算委员会的一切会议,并应执行这些机构委托给他的其他职责。总干事应编制关于本组织活动的年度报告。此外,总干事应视情况向大会或理事会提交它们所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四章 工作方案和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代表团的费用
各成员和观察员应自行负担出席大会、理事会或它们可能参加的任何其他机构的代表团的费用。
第十三条预算的组成
1.本组织应按照核定的工作方案和预算进行活动。
2.本组织的经费应分类如下:
(a)从会费拨付的经费(称为“经常预算”);和
(b)从对本组织的自愿捐款和财务条例规定的其他收入拨付的经费(称为“业务预算”)。
3.经常预算应按照附件二的规定提供本组织的行政、研究和其他经常费用及其他活动的经费。
4.业务预算应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有关活动的经费。
第十四条方案和预算
1.总干事应在财务条例所规定的日期,编制下一财政期间的工作方案草案,连同由经常预算提供经费的活动的相应概算,通过方案和预算委员会提交理事会。总干事应同时提出关于由本组织所得自愿捐款提供经费的活动的提案和概算。
2.方案和预算委员会应审议总干事的提案,并就所提议的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经常预算和业务预算概算,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的这种建议须得到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
3.理事会应审查总干事的提案及方案和预算委员会的任何建议,并通过工作方案、经常预算及业务预算,连同它认为必要的修改,提交大会审议和核准。理事会须得到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方能通过方案和预算。
4.(a)大会应审议并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核准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方案和相应的经常预算及业务预算。
(b)大会可按照第6款对工作方案和相应的经常预算及业务预算作出修正。
5.必要时,应按照以上第1款至第4款和按照财务条例,编制并核准经常预算或业务预算的追加概算或订正概算。
6.除非附有总干事编制的经费概算,大会不应核准尚未按照第2款和第3款审议的任何涉及经费的决议、决定或修正案。凡是总干事预期有经费需要的任何决议、决定或修正案,在与大会同时开会的方案和预算委员会及理事会先后有机会按照第2款和第3款采取行动前,大会不应予以核准。理事会应将其决定提交大会。大会必须得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方能核准此种决议、决定和修正案。
第十五条会费
1.经常预算经费应由各成员按照分摊比额表内的比额来负担,分摊比额表应以方案和预算委员会编制的草案为基础,经理事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提出建议,由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制定。
2.分摊比额表应尽可能以联合国最近使用的比额表为基础。任何成员的分摊额都不应超过本组织经常预算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六条对本组织的自愿捐款
在不违反本组织财务条例的条件下,总干事可代表本组织接受对本组织的自愿捐款,包括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或其他非政府来源给予本组织的赠款、遗赠和补助金,但此种自愿捐款所附的条件必须符合本组织的目标和政策。
第十七条工业发展基金
为了增加本组织的资金并提高本组织迅速灵活地满足发展中国家需要的能力,本组织应设立工业发展基金,通过按照第十六条向本组织提供的自愿捐款和按照本组织财务条例可能得到的其他收入筹集资金。总干事应按照大会制定的或理事会以大会名义制定的指导工业发展基金业务的一般政策方针,并按照本组织的财务条例,管理这项基金。
第五章 合作和协调
第十八条与联合国的关系
本组织应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成为《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所述专门机构之一。按照《宪章》第六十三条缔结的任何协定,须经理事会建议由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核准。
第十九条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1.总干事经理事会批准并遵照大会制定的方针,可以:
(a)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及其他政府间组织和政府组织缔结协定,建立适当的关系;
(b)同工作上与本组织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建立适当的关系。同各国的全国性组织建立这种关系时,总干事应与有关政府协商。
2.在不妨碍这种协定和关系的条件下,总干事可以同这类组织订立工作协议。
第六章 法律事项
第二十条所在地
1.本组织所在地是维也纳。大会得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的决定更改所在地。
2.本组织应同东道国政府缔结一项总部协定。
第二十一条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1.本组织在每一成员的领土内,应享有为履行其职能和实现其目标所必需的法律地位及特权和豁免。成员的代表和本组织的官员应享有为独立行使其与本组织有关的职责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2.第1款所称的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a)在已加入适用于本组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的任何成员领土内,应按照经理事会核准附加于该公约的一个附件修正后的该公约的标准条款予以规定;
(b)在没有加入适用于本组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但已加入《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的任何成员领土内,应按照后一公约予以规定,除非该国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时通知保存人,它不对本组织适用该公约;《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应在该国向保存人发出上述通知三十日后停止对本组织适用;
(c)应按照本组织所缔结的其他协定予以规定。
第二十二条解决争端和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1.(a)如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对本章程及其附件的解释或运用发生任何争端,而未能通过谈判解决,则有关各方除非同意采取别的方式解决,应将争端提交理事会。如果争端与某一成员特别有关,而该成员不属理事会成员,则该成员有权根据理事会通过的规则,派遣代表出席。
(b)如果争端未能按照第1款(a)项解决,以致争端的任何一方感到不满,则不满的一方:
(一)在当事各方同意之下,可将争端:
(A)提交国际法院;或
(B)提交仲裁法庭;
(二)否则提交和解委员会。
关于仲裁法庭及和解委员会的程序和工作的规则见本章程附件三。
2.大会和理事会经联合国大会授权,各自有权请国际法院对本组织活动范围内所发生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修正
1.在大会第二届常会以后的任何时间,任何成员均可对本章程提出修正。总干事应将提议的修正案迅速通知全体成员,大会须在总干事发出通知九十天后方可加以审议。
2.除第3款所指的情况外,修正案应于完成下列程序后生效,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a)经理事会向大会提出建议;
(b)经大会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核准;
(c)三分之二的成员已将修正案的批准书、接受书或赞同书交存保存人。
3.关于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或第二十三条或关于附件二的修正案,应于完成下列程序后生效,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a)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以三分之二多数向大会提出建议;
(b)经大会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核准;
(c)四分之三的成员已将修正案的批准书、接受书或赞同书交存保存人。
第二十四条签字、批准、接受、赞同和加入
1.本章程在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对第三条(a)项所指的所有国家开放签字,至一九七九年十月七日为止,其后可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字,至本章程生效之日为止。
2.本章程须经各签字国批准、接受或赞同。这些国家的批准书、接受书或赞同书应交存保存人。
3.在本章程按照第二十五条第1款生效后,凡属于第三条(a)项所指但未签署本章程的国家,和按照该条(b)项得到核准为成员的国家,可交存加入书而加入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生 效
1.本章程在至少有八十个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赞同书的国家通知保存人它们经过互相协商后同意本章程应即生效时,开始生效。
2.本章程:
(a)对于参与提出第1款所述的通知的国家,应自本章程开始生效之日起生效;
(b)对于在本章程生效前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赞同书,但未参与提出第1款所述的通知的国家,应自它们通知保存人本章程应对它们生效之日起生效;
(c)对于在本章程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应自它们交存此种文书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过渡性安排
1.保存人应在本章程生效后三个月以内,召开大会第一届会议。
2.本组织及其机构应遵循指导联合国大会第2152(XXI)号决议所设立的组织的规则和条例,直到本组织及其机构通过新的规章为止。
第二十七条保留
对本章程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第二十八条保存人
1.联合国秘书长为本章程的保存人。
2.保存人应将对本章程有影响的一切事项通知有关各国,并应通知总干事。
第二十九条有效文本
本章程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篇3:章程格式
1.章程概述
章程是有条理有程式的规章,是政党、团体、企业等社会组织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则或企业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质、业务范围和规模、活动制度以及就某项业务所制定的规章。
2.章程的写作要点
(1)章程的写作要注意规范性。
(2)写作结构要严谨。
(3)条款要简短单一。
(4)要注意章程与简章的区别。
3.章程的写作格式
章程的格式由标题和正文构成。
(1)标题
组织、活动、事项、单位或团体的全称+章程。有的还在标题下面注明此章程通过的时间和会议名称。
(2)正文
章程的正文是主体。其内容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篇4:章程格式
XXXXXXX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由__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__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以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篇5:章程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职业教育集团实行理事会制。是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业教育机构按照平等的原则,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集团的功能是集职业人才开发、职业人力资本运作、职业信息沟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为一体,形成规模优势,提高教育和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让学校办学和企业经营获得最佳效益。宗旨是促进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实现区域内教育和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拓展空间、增强总体实力的目标,为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满足大兴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职业人才的需要服务。
第四条 职业教育集团需要接受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地址设在北京市大兴区第一职业学校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 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
(二) 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
(三) 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
(四) 满足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需求;
(五) 为职业学校学生试验、实习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等
(六) 探索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模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是由单位会员组成的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二) 有加入职业教育集团的意愿;
(三) 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大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
(三) 根据本单位发展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有权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
(四) 建议修改本章程;
(五) 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七) 对集团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 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三) 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五) 向集团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集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会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 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三)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集团成员单位的领导者;
(四) 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管理的经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设立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历史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长,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 名誉理事长由理事大会聘任。理事长由5名以上理事联名推荐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才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熏半数衣裳理事同意。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衣裳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才有效。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利。
第二十条 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职业教育界和企业界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理事大会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
(三) 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 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 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职责是:
(一) 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 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三)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有关议案;
篇6:章程格式
章程格式
章程格式(一)章程的涌义
章程是政党、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对其性质、宗旨、任务、机构、组成人员以及活动规则等作出的规定性的规章文书。
章程具有规范作用。章程通常由该组织或团体的最高代表大会制定发布,是该组织或团体的组织纲领和行为准则,对其成员的言行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
章程可分为政党章程、团体章程和企业章程。政党章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团体章程指群团组织制定的章程,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企业章程是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制作的章程,如《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银行外汇存款章程》等。
(二)章程的结构和写法
章程有固定的结构,其格式通常由标题、题注、正文构成。
1.标题
章程的标题两种形式:
(1)制作者名称和文种式,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
(2)制作者名称、事由、文种式,如《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
2.题注
在章程的标题下,写明该章程通过的会议名称和时间,并加上括号居中排列。
3.正文
章程的正文有两种结构方式:
(1)章条式。即全篇按内容分为若干章。通常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中间各章为分则。每一章又按内容表达的需要分为若干条。条的序号从第一章的第一条连贯而下连续编码,直到附则的最后一条结束,形成严密的整体结构形式。
章条式章程正文的写法通常在总则中包括该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等,有的应交待其名称,指导思整和组织要求等内容,以体现其总纲的作用。
分则,分则是章程的主体,内容较多,一般包括:组织的组成人员、组织的构成,以及其他内容。组织的组成人员,主要说明参加该组织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组织的构成,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产生、任期、责职及相互关系等内容,也可以说明其他的.包括纪律要求、与有关组织的关系、经费等内容。
附则,附则是章程的最后内容,通常包括章程的制定者、解释权、修订权、生效日期及其要求等内容。
公司章程的写法有所不同,总则包括制作章程的依据、公司的名称地址等。分则包括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投资者的出资数额、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收益分配、解散等内容。附则,包括补充性条款以及未尽事宜的处理意见,如章程通过的机关、审批机关、生效及解释权的归属等。
(2)条目式。将章程的内容不分章,只用条表示其内容。简单的章程常用此方式结构。
拓展阅读:章程的写作格式
1.章程概述
章程是有条理有程式的规章,是政党、团体、企业等社会组织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则或企业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质、业务范围和规模、活动制度以及就某项业务所制定的规章。
2.章程的写作要点
(1)章程的写作要注意规范性。
(2)写作结构要严谨。
(3)条款要简短单一。
(4)要注意章程与简章的区别。
3.章程的写作格式
章程的格式由标题和正文构成。
(1)标题
组织、活动、事项、单位或团体的全称+章程。有的还在标题下面注明此章程通过的时间和会议名称。
(2)正文
章程的正文是主体。其内容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篇7:章程格式是什么
章程格式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职业教育集团实行理事会制。是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业教育机构按照平等的原则,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集团的功能是集职业人才开发、职业人力资本运作、职业信息沟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为一体,形成规模优势,提高教育和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让学校办学和企业经营获得最佳效益。宗旨是促进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实现区域内教育和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拓展空间、增强总体实力的目标,为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满足大兴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职业人才的需要服务。
第四条 职业教育集团需要接受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地址设在北京市大兴区第一职业学校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 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
(二) 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
(三) 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
(四) 满足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需求;
(五) 为职业学校学生试验、实习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等
(六) 探索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模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是由单位会员组成的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二) 有加入职业教育集团的意愿;
(三) 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大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
(三) 根据本单位发展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有权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
(四) 建议修改本章程;
(五) 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七) 对集团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 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三) 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五) 向集团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集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会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 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三)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集团成员单位的领导者;
(四) 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管理的经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设立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历史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长,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 名誉理事长由理事大会聘任。理事长由5名以上理事联名推荐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才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熏半数衣裳理事同意。
篇8: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_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企业集团;
简称:_________集团;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篇9: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企业集团法规、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本集团企业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集团)。
第三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为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成员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的宗旨
第五条 集团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业化和协作化的优势,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同时不断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去开拓市场不断地提高集团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使每一个集团成员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六条 本集团是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集团由核心企业(母公司)、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三部分组成。
(一)核心企业(母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三)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 集团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与功能
第八条 核心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年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对其子公司、参股企业有关人事、经营、财务和投资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
第九条 核心企业应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内部监控中心和服务中心。
第十条 核心企业经其子公司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可与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应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权力。
支配性合同中应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东利益的条款。支配性合同须用书面形式。核心企业与其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的,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赁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赁期间视为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业可设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条 核心企业作为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应通过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及无法人地位的下属部门,行驶经营决策权。
第十三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资本预算,规划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对项目进行分析并决定其是否包括到资本预算中。
第十四条 核心企业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五条 核心企业设立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承担企业集团的资金计划,资金筹措、资金调整和资金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核心企业行使企业集团资产经营中心的职能,调整企业集团的投资结构,重组、优化企业集团的资产存量结构,提高资产收益。
(一)对于资产收益或资产收益高于基准收益率,发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增资、扩股等办法,扩大规模;
(二)对于资本收益或资产收益低于基准收益率,无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或经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别的公司合并或终止公司;
(三)对于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子公司,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四)对于参股企业,根据资本收益状况,增购或出售核心企业持有股权。
第十八条 核心企业以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为中心,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的监控调节系统。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与监控,建立企业效益评价体系,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九条 核心企业应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为企业集团成员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场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应遵守公平等价原则。核心企业不得采用显示公平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等方式转移子公司利润、财产,使子公司发生亏损,损害子公司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核心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处理与其它企业的经济往来时,不得侵犯核心企业与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核心企业与子公司、参股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进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办法有规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核心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经核心企业同意,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子公司的产权者外,原产权关系不变。
参股企业根据规定,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者外,核心企业与该企业的原有股权关系不变。
政府依法决定改变属于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与核心企业的产权关系,应按政府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本集团的核心企业深圳市有限公司将在集团的内部起主导作用。运用集团的综合优势,对集团内部的等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规模生产经营功能: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组织现代化大生产,组织集团成员开展互惠互利,实现规模经营;
(二)投资开发功能:统筹集团企业中必要的财力、物力,用于发展对集团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市场、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建设新的生产经营体系,保证集团规模经营;
(三)融资功能:为集团成员融通资金,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团的优势互补,建立现代化信息传输系统,引导社会生产和消费;
(五)服务功能:为集团成员企业开展经营提供各种服务,帮助成员单位协调外部关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发挥集团的综合优势,使集团成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
(七)资产经营功能: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企业效益,通过收购和出让产权,优化、重组资产结构。
第五章 集团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整个集团的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九人组成,设理事长一席,副理事长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理事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理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担任,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企业法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确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和议定生产经营的重大措施;
(三)讨论和议定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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