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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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篇1: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发挥学校在科研、教学方面的优势,更好地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管理工作,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本着“推进启动、周到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注重社会需求,以集中宣传,保证质量、统筹规范、调动积极性、增加办学活力为目的,进一步整合全校各类短期培训,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品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软、硬件资源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出国留学前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非学历成人教育,非学历远程教育及其他层次与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研修班、各种考试辅导、进修班、证书班、补习班、岗位培训、职业培训班、技能培训班等。

第三条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其中,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归口研究生院;本科第二学位办班的管理工作归口教务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在每期开办前,都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申办手续,其中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培训或需要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办班的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在开班的前两周,在归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附件2),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合作办学的须提交协议书原件。凡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各类办班,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办班单位的各项收费须向学校收费管理小组申报,到校计划财务处立项,按学校规定列支经费。与校外合作办学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收入分配比例须依照学校相应文件,保证学校利益。办班结束后,办班单位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收入分配结算表”,报送校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应 规定进行结算。

第七条各办班单位开展招生宣传,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将宣传材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利用统一的宣传平台协助宣传。

第八条各种非学历教育以办班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全面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需配有专人负责管理。办学单位在开班前必须将教学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教学计划、培训大纲严格执行,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办班。安排好任课教师,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为保证培训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各办班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等方面。

第九条各类非学历教育班的证书发放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本校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办班结束后,办学单位将《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及有关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培训班种类颁发相应的证书。其中: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由办学单位负责办理,归口管理部门给予协助;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和研修班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发放;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教务处负责审核发放;各种等级、认证证书由办班单位负责申报,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非研修班的各类结业证,职业培训或技能培训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发放;成绩证明书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根据需要,办班单位可在相应证书上附章。

篇2: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一、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定义

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是指未正式取得本校学籍,但经过学校同意,报名参加本校网上课程学习的学生。为了满足现代社会在职人员自我完善、提升自身社会竞争能力的需要,学院开设了课程进修、单科选修、专业进修等非学历教育。

二、学习期限

课程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六年;

单科选修生:自课程开通之日起,每门课程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专业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三、交费与注册

(一)交费

为确保交费工作的准确无误,提高工作效率,学生应严格按照学院及各教学服务中心通知的交费时间及交费方式及时完成交费,为自己的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课程进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单科选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专业进修学费=本专业进修课程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学生首次交费时,须确保所交纳的学费不少于实际选课所发生的费用,若须订购教材,则须预交教材费200元。

学院在学生结业时退还学生剩余的学费和教材费。

(二)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院发给相应的进修生证或选修生证。

四、课程管理

非学历教育学生不予办理课程免修、免考、代修。

首次选课时必须选修《网络学习指南》这门课程。该门课程不计学分,不收学费。课程考核采取客观题网上提交的方式,正确率达到80%为考核合格,学生可反复提交答案直至考核合格。学生必须在第一次课程考试预约前通过该门课程考核,否则不能进行预约考试。

专业进修生须一次性选课,并参照专业进修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自主决定是否选修先修课,并决定是否参加这门课程的考试。参加先修课的学习,可以不参加考试,但需要缴纳学费。先修课与取得专业进修结业证书无必然联系,其教学方式与其它课程相同。

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教学方式、教学要求和考试管理办法等与学历教育相同。

五、成绩(学分)转移

非学历教育学生可申请转为我院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申请转为学历教育学生,必须符合或取得我院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资格,学籍从正式录取为学历教育学生时算起,学习期限即按学历教育要求执行。

非学历教育学生在录取为学历教育学生后,其被录取前在本院取得的学习成绩(五年内有效),符合录取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可直接获得承认。不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可以继续以单科选修的形式学习,学习期限自课程开通起两年有效。

六、非学历教育学生结业办理及证书颁发

(一)证书

课程进修生参加本校网上课程学习,所学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

单科选修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选修课程的学习并且成绩合格者,颁发中国人民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单科合格证书;

专业进修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专业进修计划全部课程的学习并且成绩合格者,颁发中国人民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专业进修结业证书。

(二)结业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生单科合格证书和专业进修结业证书的申请和办理时间,与学历生一致,为每年的二月和八月。具体办理时间请关注学院通知。

篇3: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一、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定义

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是指未正式取得本校学籍,但经过学校同意,报名参加本校网上课程学习的学生。为了满足现代社会在职人员自我完善、提升自身社会竞争能力的需要,学院开设了课程进修、单科选修、专业进修等非学历教育。

二、学习期限

课程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六年;

单科选修生:自课程开通之日起,每门课程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专业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三、交费与注册

(一)交费

为确保交费工作的准确无误,提高工作效率,学生应严格按照学院及各教学服务中心通知的'交费时间及交费方式及时完成交费,为自己的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课程进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单科选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专业进修学费=本专业进修课程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学生首次交费时,须确保所交纳的学费不少于实际选课所发生的费用,若须订购教材,则须预交教材费200元。

学院在学生结业时退还学生剩余的学费和教材费。

(二)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院发给相应的进修生证或选修生证。

四、课程管理

非学历教育学生不予办理课程免修、免考、代修。

首次选课时必须选修《网络学习指南》这门课程。该门课程不计学分,不收学费。课程考核采取客观题网上提交的方式,正确率达到80%为考核合格,学生可反复提交答案直至考核合格。学生必须在第一次课程考试预约前通过该门课程考核,否则不能进行预约考试。

专业进修生须一次性选课,并参照专业进修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自主决定是否选修先修课,并决定是否参加这门课程的考试。参加先修课的学习,可以不参加考试,但需要缴纳学费。先修课与取得专业进修结业证书无必然联系,其教学方式与其它课程相同。

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教学方式、教学要求和考试管理办法等与学历教育相同。

五、成绩(学分)转移

非学历教育学生可申请转为我院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申请转为学历教育学生,必须符合或取得我院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资格,学籍从正式录取为学历教育学生时算起,学习期限即按学历教育要求执行。

非学历教育学生在录取为学历教育学生后,其被录取前在本院取得的学习成绩(五年内有效),符合录取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可直接获得承认。不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可以继续以单科选修的形式学习,学习期限自课程开通起两年有效。

六、非学历教育学生结业办理及证书颁发

(一)证书

课程进修生参加本校网上课程学习,所学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

篇4: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技师,技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考试以外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考试(之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由自学考试行政部门管理的(除国家英语等级考试(cet)以外)面向社会进行的各种等级考试(包括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以及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教学单位,部门联系的其他各种培训,不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联办研究生班,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的培训.

2,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1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篇5: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1,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等级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从非学历教育培训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

2,各行业各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培训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

3,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各教学单位,部门均可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培训.继续教育学院应负责对各院系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进行管理,指导,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总体质量的'提高,以维护学院对外培训的信誉和形象.

4,为确保学校培训某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定组织的培训视为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停止其办学并扣除其年终学校成教目标奖,并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的1切损失自负.

4,非学历培训经费分配办法:

1,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所收培训费总额(不包括联办单位分成部分)的10%上缴学校;80%用于培训单位的培训成本,培训管理费和部门经费;10%划拨给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发展学校培训事业经费,用于学校培训工作的某场开拓发展费.

2,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所收费用,按“以考养考”原则,用于组织考试所需考务等费用,自负赢亏.

3,培训费由培训单位到计财处领取正式发票后统1收取,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计财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核对后,按照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划拨使用.

5,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

6,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篇6: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以下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学历教育以外的执教活动(含学前教育和家教)。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开展非学历教育而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学历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非学历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非学历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学历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所开办的专业应当与其业务职能相一致。

第九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常期居住在本市;

(三)具有与所开办专业相应层次、相同学科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办英语教育的',应具备普通高校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大学外语六级以上资格);

(四)非国家公职人员。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帐户;

(二)有必要的办学场所、教学设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和相应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四)聘任的教师符合专业设置要求,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

第十一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属法人举办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聘任教学人员的退(离)休教师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举办者还需出具心理学、教育学和普通话合格证书;

(三)教育机构章程、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发展规划,教学、学籍和财务等管理制度,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拟使用教材;

(四)管理人员(含财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五)办学场所和资金的有关证明;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布局,按照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等,审查申办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

非学历教育机构场所的范围、设施标准和教学要求等,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和家教以及县、灯塔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含外语、计算机类)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刻制公章。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性质、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第十五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本市各类院校和幼儿园(所)的在职人员,须征得其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被聘人员须辞去公职。

第十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执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外语教育必须采用中小学校课本以外、经国家教育科研机构鉴定的教材。

第十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开展非学历教育的组织和个人自行提出,按管理权限,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核准,领取《收费许可证》。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和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设置、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否则不得发布。

(二)招生应当主要面向所在地区,确需跨地区招生的,应当经原核准机关审核后,报所涉及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直接到中小学校招生。

(三)外省和本省外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到本市招生的,应当持辽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管理其资产,但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其资产。

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或校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后,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校外办学点,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校址、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的变更,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解散或停办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产清算。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要向准予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核准停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对成绩显著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从事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招生办学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二)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办学地址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校外办学点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非学历教育机构未经审查批准乱发招生广告,或者虽经审查批准但不按照批准内容招生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广告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8月1日施行。

篇7:电子科技大学简历

基本信息

真实姓名: 黄勇 性别: 男

年龄: 30 岁 身高: 170CM

婚姻状况: 未婚 户籍所在: 贵州省黔西县

最高学历: 大专 工作经验: 3-5年

求职意向

最近工作过的职位: 企业行政人事经理

期望工作地: 贵州省/贵阳市

期望岗位性质: 全职

期望月薪: 3000~4000元/月

期望从事的`岗位: 人力资源经理/主管,办公室主任,招聘主管

期望从事的行业: 房地产开发,其他行业

技能特长

我是一名综合管理人员,对公司及工厂人事行政体制有深厚的了解和运用,懂工厂的全部运作体系等。

教育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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