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嘱范文

时间:2023-08-03 08:21:3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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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嘱范文

篇1:遗嘱继承

立遗嘱人傅××,男,××岁,××省××县人,住本市××街××巷×号。

我无子女,无近亲,近期来脑残的病情又转重,我的生活全靠邻居杨××照料。长期以来我与杨××谊甚笃,对于他的悉心照顾我十分感激。我决定,在我去世以后,将我个人财产,计旧床一张,方桌一个,木凳两个,半导体收音机一台,双铃马蹄钟一个,吉他拨片一块,零星家庭用具若干,书籍两架,都无偿地赠与杨××所有。我的后事,也烦杨××料理。我生前和几个女人之间纠结暧昧的关系,请单位党组织考虑死者的尊严和生者的权利,不要再查。我的未竟诗歌小说可以整理发表。书信及日记,切勿发表。特此遣嘱为证。

立遗嘱人:傅××

证明人:李××(签名盖章)

篇2:房产遗嘱继承

立遗嘱人:XXX,男,XX岁,XXX省XXX县人,住XXX县XXX小区XXX号。我今年XX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XXX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XXX省XX县XX小区有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一间一厅,共XXX平方米;家具共有XX件,其中 (注:别的财产)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XXXXXXXX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XXXX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XXX现年XX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XX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一间一厅XX平方,存款中的XXXXX元归后妻XXX所有, (注:写明个别财产)。

二、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 一套3间2厅XXX平方由长子XXX继承 (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2. 一套3间2厅XXX平方由长女XXX继承 (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XXX,子XXX,女XXX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XXX(签名盖章)

证明人: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XXX遗嘱

【遗嘱注意事项】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当下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小编为您讲解。

一、改变遗嘱观念。

遗嘱不是遗言。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

二、树立权利意识。

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及时立遗嘱。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

四、注意选择方式。

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

五、内容合法完善。

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完善,措词要简练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晰。

六、注意保密。

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书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

七、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篇3:遗嘱继承书

立遗嘱人:白淑英 ,女, 年 月 日出生,地址: 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 在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

(1) 将坐落在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

号正房三间房产归三儿刘国林所有并继承;

(2) 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南房三

间是四儿刘太林自建,归属四儿刘太林所有并继承。

以上所立遗嘱为我的真实意愿,其他子女无权干涉,由我一人承担。

立遗嘱人签名手印:

中证人签名手印:

20**年3月18日

附:本遗嘱一式四份,白淑英、刘国林、刘太林和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篇4:遗嘱继承书

立遗嘱时间: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人: ,性别: , 身份证号:

住所: 见 证 人: ,性别: ,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见 证 人: ,性别: , 住所:

联系方式: (及老伴)(有老伴的建议将老伴也列为“立遗嘱人”□部分)财产进行分配。

为见证人,见证人现(及老伴)(及老伴)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完全自由、自愿的情

1、本人(及老伴)拥有的但仅登记在本人名下的“ 有限公司”的 %的股权。

2、„„(若有其他财产的,请在以下详细列明)

二、立遗嘱人对本遗嘱所涉及财产的处理意见

本人(及老伴)拥有的但仅登记在本人名下的“ 有限公司”的 %的股权由子女 (身份证号: )继承,其他子女不得对此提出任何主张。

三、立遗嘱人在本遗嘱外未处理的财产的分配方案

本人未通过遗嘱处理的其他财产,由本人膝下子女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本人的债务由各个子女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四、寄语

本遗嘱是本人(及老伴)在充分考虑和商议后做出的决定,望本人膝下的各个子女遵从本人(及老伴)的心愿,切勿争产,和睦相处! 五、其他

12、本遗嘱经本人(及老伴)

3、本遗嘱一式 (捺 印) 见证人: (捺 印)

见证人:

(捺 印)

注:

1、立遗嘱人、见证人及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身份信息应具体明确。

2、遗嘱处理的财产应明确,立遗嘱人只能处置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财产为共有财产且尚未分割或者不宜分割的,应在遗嘱中注明“属于自己的份额或者部分”为宜。

3、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并签名。

篇5:遗嘱继承答辩状

答辩人:宋庆某,男,56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号院-号楼-单元--室

答辩人:宋进某,男,49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红门苗圃西里-号楼-门--室

被答辩人:宋某,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天坛南里西区-楼-单元-号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遗赠纠纷一案,结合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提交的“遗嘱”从遗嘱形式要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要求,从实质内容上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该遗嘱属无效遗嘱。

主要以下几点事实与理由:

(一)、该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法,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1、该遗嘱上无见证人。

20XX年12月8日的遗嘱是代书遗嘱,但遗嘱上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本案被答辩人提交的遗嘱仅写明了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字样,虽然代书人有两人签名,但不能证明此二位代书人就是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作为公民处分生前财产的法律文书,对其形式上应是严格要求,而不能出现明显的错误,否则代书的遗嘱形式要件违法,应属于无效遗嘱。

2、无相关诊断证明立遗嘱人王二某精神状态良好,意思表达清楚。

鉴于本案中立遗嘱人王二某生前身患胃癌,并且扩散到大脑,其立遗嘱的时间距离其去世的时间仅3个月的时间,精神状态有严重的障碍,对一个身患重病的老人来说,作为代书遗嘱的人应有医疗机构的诊断以证明王二某是否精神状态良好,表达的意思是否清楚,但该遗嘱并没附有相关诊断证明,因此该代书遗嘱不能证明是一位身患重病的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立遗嘱人王二某不识字,代书人在代书遗嘱时是否向其宣读遗嘱的内容也是确定该遗嘱效力不可缺少的内容,但至今没有看到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代书人向立遗嘱人王二某做过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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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嘱上的立遗嘱人王二某没有身份证信息,此王二某到底是不是本案二答辩人的母亲,即被答辩人的奶奶,从遗嘱上无法确定王二某的真实身份。

公民处分其财产行为是重大事件,身份信息应是至关重要,中国公民重名重姓的很多,因此,就此一点而言,该遗嘱应属重大错误,不能据此认定立遗嘱人的真实身份,也就不能确定该遗嘱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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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遗嘱人王二某1933年12月4日出生(见被告提交的证明信),去世时间是20X月22日,享年76岁,那么,王二某在20XX年12月8日,即所谓立遗嘱的时间,当时的年龄是75岁,而被告提交的遗嘱上书写的年龄是73岁,该年龄与王二某的真实年龄根本不符,不能证明该立遗嘱人就是二被告的母亲王二某,答辩人认为,立遗嘱人王二某如果连自己的年龄都记不清楚的状况下是不能立遗嘱的,因此,只能有一个解释,即此遗嘱不是王二某所立,或者此立遗嘱人王二某不是二被告的母亲王二某。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遗嘱在内容上与客观事实有明显的不符合。

1、立遗嘱人王二某所有的房屋应是10月份交的购房款,实际的购买时间应是20XX年10月份,而不是20XX年底,这与客观事实不符,并且,被答辩人提交的《丰台区大红门西路4号(苗圃西里)危改回迁购房合同书》签订的时间是4月16日,如依据该合同上的时间与代书遗嘱上所说的时间也不一致,因此该份遗嘱的内容的真实性有重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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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上书写的房屋的位置不正确。

遗嘱上写的房屋位置是“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6号院2号门704号”,但实际上该房屋的正确位置应是“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6号院1号楼7层2单元704”,二者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立遗嘱人王二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如果其当时精神状态正常健康是不可能把其房屋的位置说错的,老人只要身体上没有太大的疾病是不可能记不清楚自己的房屋位置及门牌号码的,因此唯一的解释就是该遗嘱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由于该遗嘱内容事实的错误及不一致处不能反映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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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遗嘱内容上房屋位置不明确将直接导致不能确定立遗嘱人所处分房屋的真实性,而不能通过推理的房屋确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表示,以及所处分财产的准确性的,特别是遗嘱这种要求严格的文书,更不能通过推理认定此房是彼房,否则将严重损害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严重侵犯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的继承权利。

(三)、本案代书人是法律工作者,代书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更不应该出现上述错误的信息,该错误信息足以导致该遗嘱是重大错误,即遗嘱内容和形式均是重大瑕疵,从而使该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不能确定该遗嘱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综上,被答辩人出示的遗嘱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存在明显的错误,不能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能证明此立遗嘱人王二某就是二被告的母亲王二某,该遗嘱是重大错误和重大瑕疵的遗嘱,因此该遗嘱应属于无效遗嘱,被继承人王二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恳请贵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宋庆某

宋进某

20XX年9月11日

篇6:遗嘱继承上诉状

遗嘱继承上诉状

遗嘱继承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原告): A,女, xxxx年9月1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B,男,xxxx年7月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上诉人不服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xx)浦民一(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其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xx)浦民一(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其中,改判的要求是: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作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判令确认本案的《遗嘱》无效,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838200元。

上诉理由:

一、原判决的理由有错误。

原判决在其理由部分中说:“因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显示,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

原判决的这一理由是错误的。

其错误有以下6点,且全是低级错误。

(1)原判决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中,有以下的客观存在的事实:① 由于当年的遗嘱的代书人在书写本案的遗嘱时,是把其称之为《遗嘱》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遗嘱;② 由于本案的被继承人是在题为《遗嘱》的文书上的“立遗嘱人”处签名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遗嘱;③ 由于本案的公证机关是把证明本案遗嘱的法律文书称之为《遗嘱公证书》的,且是按遗嘱公证程序办理公证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关于遗嘱的公证书;④ 由于本案的被告是以“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和资挌取得系争房屋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被告是依据这份遗嘱而取得房屋的,而不是依据所谓的“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房屋的。

然而,原判决却置这么多的已经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而不顾,独辟蹊径地下结论说,“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

很显然,原判决的结论与本案的已经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不相符合。

(2)也许原判决的结论还违背了各当事人在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这份遗嘱是真实的话,那么原判决的结论也至少违背了各方当事人在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

① 因为本案的遗嘱代书人在当时,如果真的是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书写他的遗嘱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不管是遗嘱代书人,还是立遗嘱人,他们当时要写的均应当是一份遗嘱,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

② 因为本案的公证机关在当时是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为其出具《遗嘱公证书》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不管是公证人员,还是立遗嘱人,他们所要公证的应当是一份遗嘱,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

(3)原判决不懂得可以用立遗嘱的方式来遗赠个人财产。

原判决的这一理由中的第一句话是:“因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

从语法上来说,这里的“因”就是“因为”,是一个连词,以表示理由和缘故。从原判决的上下文来分析原判决的这一理由,可以看到,原判决之所以认定,“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其理由和缘故就是:“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

看来,原判决认为,要把个人财产在死亡后,赠送给一个“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就不能通过立遗嘱来处分,而只能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来解决。

原判决肯定是这样认为的,否则,也就不会有理由中的这第一句话,其中,更不会有那个“因”的字。

然而,原判决的这种认为,绝对错误的。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既然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本案的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为什么就非要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不可呢?

很显然,原判决不懂得可以用立遗嘱的方式来遗赠个人财产。

(4)原判决不懂得遗嘱和遗赠也可以附有义务。

原判决的这一理由中的第二句话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显示”。这里的“遗嘱内容”无非就是原判决在其事实部分中所强调的一段话,即:“本遗嘱附条件:在我病重期间,凡医药费不足时由B负责付清一切相关所需费用。我病逝后,由B为我购买墓地并负责一切丧葬事宜”。看到了这些所附的条件,我们的法官就头晕了,她就凭这些所附的条件,把遗嘱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了。然而,她万万没有想到,遗赠也可以附有义务。

因为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既然遗赠可以附有义务,那么何必一定要把本案的遗嘱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呢?

很显然,原判决不懂得遗嘱和遗赠也可以附有义务。

(5)原判决不懂得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双方的法律行为之区别。

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而遗赠抚养协议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两者具有不同的特征和其成立的条件。

协议就是合同,遗赠抚养协议也就是遗赠抚养合同。对合同的特征,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合同的成立的条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很显然,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正因为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遗嘱则不同。遗嘱不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是被继承人一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只要立遗嘱人签字了,遗嘱也就成立了。正因为本案的遗嘱只是被继承人一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因此作为遗嘱继承人的B,他没有也不需要在本案的遗嘱上签字、盖章。

很显然,本案的遗嘱只能是遗嘱,而决不可能因为一个法官的一句话,而被升华成为“遗赠抚养协议”。

(6)原判决不懂得遗嘱的自由性和合同的约束力。

合同的最大特点是什么?就是它的约束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就“遗赠抚养协议”而言,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这就是合同的约束力。“遗赠抚养协议”也是如此。

遗嘱则不同。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接收遗产,也可以拒绝接收遗产。

我国继承法就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我国继承法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而且,不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由决定遗产的接收与否,就是立遗嘱人也可以自由决定其遗嘱的撤销与否。我国继承法就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很显然,“遗赠抚养协议”作为协议,有其合同的约束力,而遗嘱,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面对着合同和遗嘱的这么大的本质的区别,然而,我们的法官却还大言不惭地说,“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

可见,原判决的错误是何等的严重。

二、把“遗嘱”升华为“遗赠抚养协议”的目的。

篇7:遗嘱继承纠纷调解书

遗嘱继承纠纷调解书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1组22号。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1组。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孙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1组。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罗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1组,系被告孙__________之妻。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__________、王__________与被告孙__________、罗__________所有权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__________、王__________及其委托代理人周__________,被告孙__________、罗__________及其委托代理人陈__________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__________、王__________诉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之母孙__________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车主周__________赔偿孙__________家属12万元,此后被告将12万元赔偿款从周__________手中全部领走并据为己有,并且在交警大队领走孙__________遗留的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个、吊坠一个、白金戒指一个、人民币19500元全部据为己有,因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将孙__________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98082元的50%,即49041元支付给原告,判令两被告将孙__________死亡的被抚养人王__________的生活补助费3377元支付给原告王__________,判令两被告将孙__________遗留的黄金耳环、项链等首饰以及人民币19500元返还给两原告,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孙__________、罗__________口头答辩称,因孙__________死亡获得的赔偿款12万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已开支2万元,只剩下10万元,后来王__________已从孙__________手中拿走20__元,王__________从罗__________手中拿走1500元。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原告王__________、王__________系被告孙__________、罗__________之外孙女。_____年3月1日原告之母孙__________在搭乘周__________的私家小车从__________回__________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周__________除承担了安葬孙__________的全部丧葬费用之外,还赔偿了孙__________亲属各项损失12万元,此款全部由被告孙__________领走。另外,被告孙__________还从交警大队领走了孙__________遗留的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条、吊坠一个、白金戒指一个等首饰以及人民币195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分割赔偿款未果,遂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孙__________生前交与原告存折一本,存款余额为4441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赔偿协议书、领款领条、户口簿复印件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因孙__________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12万元,被告孙__________、罗__________自愿付给原告王__________、王__________38000元,此款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兑现,其余8元归被告孙__________、罗__________所有;

二、孙__________遗留的首饰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条、吊坠一个、白金戒指一个以及人民币19500元归被告孙__________、罗__________所有;

三、孙__________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回支行的存款44412元(户名为孙_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归原告王__________、王__________所有。

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财产保全费750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王__________、王__________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

代理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

人民陪审员:_________________傅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代理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

篇8:遗嘱继承纠纷调解书

遗嘱继承纠纷调解书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律师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房屋产权归两原告和被告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办理该房屋产权人登记变更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三人平均负担;

二、本案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两原告和被告各负担27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9:专利权继承遗嘱协议

专利权继承遗嘱协议

立遗嘱人:

姓名:

国籍: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立遗嘱人:

姓名:

国籍: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我们二位立遗嘱人为夫妻关系,现因我二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我二人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市 区,就我二人共有的 专利权继承,立下本遗嘱:

一、关于专利权继承:

(一)为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人/设计人: 。

(三)专利权人: 。

(四)专利授权日: 。

(五)专利号: 。

(六)专利有效期限: 。

(七)专利年费已交至 。

三、财产继承

我二人去世之后,上述专利权系我二人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 个人继承(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证件号码 ,与本人关系: )。继承人于我二人去世后从我二人处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我二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

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和权益与其配偶无关,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遗嘱以中文写就,一式 份,一份交 ,一份交 。我二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我二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我二人自愿作出,系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

我二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我二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

立遗嘱人(签字):

年 月 日

立遗嘱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10:农村房屋继承遗嘱

宅基地房屋继承遗嘱

宅基地房屋遗嘱

立遗嘱人:孙××,(身份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宅基地房屋继承遗嘱。

妻子:李某,(身份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994年已去世。

长女:孙大女,(身份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次女:孙小女,(身份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今年________岁,患有________________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为避免两个女儿在我去世后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特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后的处理意愿。

我的妻子李某是1994年因____________去世的,当时两个女儿尚年幼,需我抚养,故对我和妻子共有的位于××市××街×号的自建房产未分割继承,一直有我一人支配,在立本遗嘱时经与两个女儿协商,她们明确表示对其母亲去世时发生的继承权完全放弃,一致同意该处房产全部作为我个人生前所有合法财产于立遗嘱时一并作出处分。

我的财产如下:

第一项财产,即位于××市××街×号的面积___496_________平方米的自建房产一处(该房产宅基地___240______平方米,宅基地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范文《宅基地房屋继承遗嘱》()。

第二项财产,即工资卡(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卡内存款_____________元。

上述财产在我去世后,按下列方式由两个女儿分别继承:

一、第一项财产在拆迁之前由孙小女支配,但不得转让其所有权,该处房产产生的房租由孙小女收取,并全部归其所有。如将来某时该房产被拆迁,所得赔偿款或赔偿房产(按面积计算)均按孙大女得三分之一,孙小女得三分之二的比例分配。

如拆迁所得赔偿房产为一套,归孙小女所有,由孙小女代表本户挑选,孙小女应按该赔偿房产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折合同地段房产的平均市场价补偿孙大女。如拆迁所得赔偿房产为多套,由孙大女和孙小女分别按多套房产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先由孙小女挑选,再由孙大女挑选,如任何一女挑选的房产面积超出了其所应得多套房产总面积的`相应份额(即孙大女得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孙小女得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应按超出部分的面积折合同地段房产的平均市场价补偿另一女。

二、我的工资卡及卡内存款由孙小女支配,孙小女负责照顾的我的日常生活,如我生病住院,先用我工资卡内的存款支付,不足支付时,由孙小女和孙大女各分担50%的费用。我去世后,丧葬费先用抚恤金支付,不足支付时,亦有孙大女和孙小女各分担50%的费用。

本遗嘱一式四份,由孙大女,孙小女及两名见证人各持一份。

立遗嘱人:

长女:

次女:

见证人:

见证人:

篇11: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

原 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被 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xx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见证据一)。xxx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一套【产证号:××】(见证据二),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xx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弄××号××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见证据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于xxx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见证据四)。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五月二十日

篇12: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 xxx年9月1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 ;邮编:略

被告:B,男,xxxx年7月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 ;邮编:略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本案的《遗嘱》无效,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8382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继承纠纷案。本案的被继承人是R。R出生于xxxx年4月24日,死亡于xxxx年12月3日。R死亡时的户口登记地为:xx市xx新区x路y弄z号404室。

本案继承纠纷的争议的标的物是座落在xx市xx新区e路f弄g号1701室的房屋(下称系争房屋)。由于在R死亡时,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R,因此系争房屋应当是被继承人R死亡时遗留的遗产。

本案的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R生前既未结婚,又未生育过子女。被继承人R的父亲叫D,D生于xxxx年,死亡于xxxxx年。被继承人R的母亲叫M,生于xxxxxxxxx年12月5日,死亡于xxxx年3月21日。因为被继承人R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R死亡,因此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R的遗产将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D和M的生前,D和M共生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和R两人(其中,原告是姐姐,R是弟弟)。由于D和M只生育有两个子女,因此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原告,应当是R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的被告B并不是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之所以要把B列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其支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是基于以下的四项事实:

(1)系争房屋已经由被告B一人继承。被告B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接受系争房屋这一遗产的。被告B有权接受遗赠的依据是一份既没有代书人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且是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书的《遗嘱》。这份代书遗嘱写道:“待我死亡后,上述房屋产权由B一人继承”(根据代书遗嘱内容,“上述房屋”是指系争房

篇13:遗嘱继承纠纷起诉状

原告:郑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判令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归原告继承所有。

事实与理由

张某与被告于xxxx年1月6日登记结婚,两人都属再婚,张某膝下无子女,原告系被告女儿。张某与被告结婚后与原告共同生活在一起,其日常生活起居都是由原告照顾。xxxx年1月3日张某去世,其生前曾于xxxx年1月13日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将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房产由原告郑某继承,并由原告继续照顾张某的日常生活起居和生活费以及因其病痛产生的医疗费,直至张某去世为此并同时承担其丧葬费。上述遗嘱有张某的朋友何某和潘某作为见证人。原告尚且全部履行对张某的养老送终义务并在其病故后也接受其遗赠。

被告作为张某唯一的合法法定继承人尚且也表示认可。现原告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谢谢!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篇14:遗嘱继承纠纷答辩状

遗嘱继承纠纷答辩状

继承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张三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张三、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张三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张三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张三申请,由张三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张三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张三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原告将张三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张三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张三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张三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

继承答辩状精选范文【2】

答辩人:李_______(系原告李_____之长兄),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_村。

我收到________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李______诉李_______、李_______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的起诉状副本一份,看后感到,李_______在起诉状中讲的事实不全面,其诉讼请求不合理,现提出答辩如下:

父亲病故后,确实遗留四间房屋和一些家具、衣服、被褥,李_______也确实来索要多次,为此,我也确实骂过她和打过她,这都是事实。

至于为什么不给她遗产、为什么骂她和打她,她在起诉状中回避了,这是不对的。

不全面反映真实事实,就不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不利于法院公正审理此案。

全面真实情况是这样的:父亲李_______病重时,曾留下口头遗嘱,说:“我住在______、_______这哥俩跟前,近几年我身体不好,他俩为照顾我,出了不少力,这四间房子就给他们哥俩。

至于其他家产,要适当给______一些。

”父亲立下这个遗嘱时,不仅李______本人在场,而且堂兄李______、堂弟李______也在场,他们与我同村居住,均可作证。

父亲病故,我们将这四间房屋卖掉,按父亲的遗嘱,我和弟弟李_______平分了卖房钱,只是把父亲遗留的衣物、被褥人给她三分之一。

可是,她嫌旧,不及时拿走。

在这种情况下,我和李_______才把她那份继承的财产分掉。

她随后哭闹不休,并且无理索要卖房钱。

由于她的纠缠,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我才骂了她、打了她,对这一点,我有错误,应该检讨。

总之,关于四间房屋的继承问题,因父亲已有口头遗嘱,她索要是无理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不能把卖房款分给她。

至于其他遗产,我们愿意重新分配,由我和李________、李_______三人平均继承。

请求法院依法调解判决。

此致

______省_______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篇15:什么是遗嘱继承和遗赠

什么是遗嘱继承和遗赠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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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篇16:专利权继承遗嘱合同

专利权继承遗嘱合同

立人:

姓名:

国籍: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立遗嘱人:

姓名:

国籍: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风险提示:

遗嘱人只能处理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遗嘱人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在立遗嘱之时,根本没有想到首先应该先将属于配偶的部分财产析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上公堂,易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的后果。

除此之外,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尽量涵盖所有遗产,同时具明的比例等。

我们二位立遗嘱人为夫妻关系,现因我二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我二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_______市_______区,就我二人共有的_______________专利权继承,立下本遗嘱:

一、关于专利权继承:

(一)为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人/设计人:_________。

(三)专利权人:_________。

(四)专利授权日:_________。

(五)专利号:_________。

(六)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七)专利年费已交至_________。

三、财产继承

风险提示: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

如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所剩余的部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我二人去世之后,上述专利权系我二人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______________个人继承(性别: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与本人关系:_________)。

继承人于我二人去世后从我二人处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我二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

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和权益与其配偶无关,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遗嘱以中文写就,一式_________份,一份交_________,一份交_________。

我二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我二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我二人自愿作出,系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

我二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我二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

立遗嘱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遗嘱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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