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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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上诉状

篇1:遗嘱继承上诉状

遗嘱继承上诉状

遗嘱继承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原告): A,女, xxxx年9月1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B,男,xxxx年7月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上诉人不服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xx)浦民一(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其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xx)浦民一(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其中,改判的要求是: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作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判令确认本案的《遗嘱》无效,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838200元。

上诉理由:

一、原判决的理由有错误。

原判决在其理由部分中说:“因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显示,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

原判决的这一理由是错误的。

其错误有以下6点,且全是低级错误。

(1)原判决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中,有以下的客观存在的事实:① 由于当年的遗嘱的代书人在书写本案的遗嘱时,是把其称之为《遗嘱》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遗嘱;② 由于本案的被继承人是在题为《遗嘱》的文书上的“立遗嘱人”处签名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遗嘱;③ 由于本案的公证机关是把证明本案遗嘱的法律文书称之为《遗嘱公证书》的,且是按遗嘱公证程序办理公证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关于遗嘱的公证书;④ 由于本案的被告是以“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和资挌取得系争房屋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被告是依据这份遗嘱而取得房屋的,而不是依据所谓的“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房屋的。

然而,原判决却置这么多的已经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而不顾,独辟蹊径地下结论说,“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

很显然,原判决的结论与本案的已经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不相符合。

(2)也许原判决的结论还违背了各当事人在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这份遗嘱是真实的话,那么原判决的结论也至少违背了各方当事人在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

① 因为本案的遗嘱代书人在当时,如果真的是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书写他的遗嘱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不管是遗嘱代书人,还是立遗嘱人,他们当时要写的均应当是一份遗嘱,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

② 因为本案的公证机关在当时是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为其出具《遗嘱公证书》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不管是公证人员,还是立遗嘱人,他们所要公证的应当是一份遗嘱,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

(3)原判决不懂得可以用立遗嘱的方式来遗赠个人财产。

原判决的这一理由中的第一句话是:“因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

从语法上来说,这里的“因”就是“因为”,是一个连词,以表示理由和缘故。从原判决的上下文来分析原判决的这一理由,可以看到,原判决之所以认定,“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其理由和缘故就是:“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

看来,原判决认为,要把个人财产在死亡后,赠送给一个“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就不能通过立遗嘱来处分,而只能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来解决。

原判决肯定是这样认为的,否则,也就不会有理由中的这第一句话,其中,更不会有那个“因”的字。

然而,原判决的这种认为,绝对错误的。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既然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本案的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为什么就非要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不可呢?

很显然,原判决不懂得可以用立遗嘱的方式来遗赠个人财产。

(4)原判决不懂得遗嘱和遗赠也可以附有义务。

原判决的这一理由中的第二句话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显示”。这里的“遗嘱内容”无非就是原判决在其事实部分中所强调的一段话,即:“本遗嘱附条件:在我病重期间,凡医药费不足时由B负责付清一切相关所需费用。我病逝后,由B为我购买墓地并负责一切丧葬事宜”。看到了这些所附的条件,我们的法官就头晕了,她就凭这些所附的条件,把遗嘱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了。然而,她万万没有想到,遗赠也可以附有义务。

因为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既然遗赠可以附有义务,那么何必一定要把本案的遗嘱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呢?

很显然,原判决不懂得遗嘱和遗赠也可以附有义务。

(5)原判决不懂得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双方的法律行为之区别。

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而遗赠抚养协议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两者具有不同的特征和其成立的条件。

协议就是合同,遗赠抚养协议也就是遗赠抚养合同。对合同的特征,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合同的成立的条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很显然,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正因为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遗嘱则不同。遗嘱不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是被继承人一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只要立遗嘱人签字了,遗嘱也就成立了。正因为本案的遗嘱只是被继承人一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因此作为遗嘱继承人的B,他没有也不需要在本案的遗嘱上签字、盖章。

很显然,本案的遗嘱只能是遗嘱,而决不可能因为一个法官的一句话,而被升华成为“遗赠抚养协议”。

(6)原判决不懂得遗嘱的自由性和合同的约束力。

合同的最大特点是什么?就是它的约束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就“遗赠抚养协议”而言,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这就是合同的约束力。“遗赠抚养协议”也是如此。

遗嘱则不同。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接收遗产,也可以拒绝接收遗产。

我国继承法就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我国继承法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而且,不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由决定遗产的接收与否,就是立遗嘱人也可以自由决定其遗嘱的撤销与否。我国继承法就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很显然,“遗赠抚养协议”作为协议,有其合同的约束力,而遗嘱,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面对着合同和遗嘱的这么大的本质的区别,然而,我们的法官却还大言不惭地说,“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

可见,原判决的错误是何等的严重。

二、把“遗嘱”升华为“遗赠抚养协议”的目的。

篇2:遗嘱继承

立遗嘱人傅××,男,××岁,××省××县人,住本市××街××巷×号。

我无子女,无近亲,近期来脑残的病情又转重,我的生活全靠邻居杨××照料。长期以来我与杨××谊甚笃,对于他的悉心照顾我十分感激。我决定,在我去世以后,将我个人财产,计旧床一张,方桌一个,木凳两个,半导体收音机一台,双铃马蹄钟一个,吉他拨片一块,零星家庭用具若干,书籍两架,都无偿地赠与杨××所有。我的后事,也烦杨××料理。我生前和几个女人之间纠结暧昧的关系,请单位党组织考虑死者的尊严和生者的权利,不要再查。我的未竟诗歌小说可以整理发表。书信及日记,切勿发表。特此遣嘱为证。

立遗嘱人:傅××

证明人:李××(签名盖章)

篇3:房产遗嘱继承

立遗嘱人:XXX,男,XX岁,XXX省XXX县人,住XXX县XXX小区XXX号。我今年XX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XXX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XXX省XX县XX小区有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一间一厅,共XXX平方米;家具共有XX件,其中 (注:别的财产)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XXXXXXXX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XXXX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XXX现年XX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XX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一间一厅XX平方,存款中的XXXXX元归后妻XXX所有, (注:写明个别财产)。

二、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 一套3间2厅XXX平方由长子XXX继承 (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2. 一套3间2厅XXX平方由长女XXX继承 (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XXX,子XXX,女XXX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XXX(签名盖章)

证明人: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XXX遗嘱

【遗嘱注意事项】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当下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小编为您讲解。

一、改变遗嘱观念。

遗嘱不是遗言。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

二、树立权利意识。

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及时立遗嘱。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

四、注意选择方式。

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

五、内容合法完善。

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完善,措词要简练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晰。

六、注意保密。

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书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

七、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篇4:遗嘱继承书

立遗嘱人:白淑英 ,女, 年 月 日出生,地址: 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 在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

(1) 将坐落在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

号正房三间房产归三儿刘国林所有并继承;

(2) 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南房三

间是四儿刘太林自建,归属四儿刘太林所有并继承。

以上所立遗嘱为我的真实意愿,其他子女无权干涉,由我一人承担。

立遗嘱人签名手印:

中证人签名手印:

20**年3月18日

附:本遗嘱一式四份,白淑英、刘国林、刘太林和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篇5:遗嘱继承书

立遗嘱时间: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人: ,性别: , 身份证号:

住所: 见 证 人: ,性别: ,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见 证 人: ,性别: , 住所:

联系方式: (及老伴)(有老伴的建议将老伴也列为“立遗嘱人”□部分)财产进行分配。

为见证人,见证人现(及老伴)(及老伴)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完全自由、自愿的情

1、本人(及老伴)拥有的但仅登记在本人名下的“ 有限公司”的 %的股权。

2、„„(若有其他财产的,请在以下详细列明)

二、立遗嘱人对本遗嘱所涉及财产的处理意见

本人(及老伴)拥有的但仅登记在本人名下的“ 有限公司”的 %的股权由子女 (身份证号: )继承,其他子女不得对此提出任何主张。

三、立遗嘱人在本遗嘱外未处理的财产的分配方案

本人未通过遗嘱处理的其他财产,由本人膝下子女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本人的债务由各个子女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四、寄语

本遗嘱是本人(及老伴)在充分考虑和商议后做出的决定,望本人膝下的各个子女遵从本人(及老伴)的心愿,切勿争产,和睦相处! 五、其他

12、本遗嘱经本人(及老伴)

3、本遗嘱一式 (捺 印) 见证人: (捺 印)

见证人:

(捺 印)

注:

1、立遗嘱人、见证人及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身份信息应具体明确。

2、遗嘱处理的财产应明确,立遗嘱人只能处置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财产为共有财产且尚未分割或者不宜分割的,应在遗嘱中注明“属于自己的份额或者部分”为宜。

3、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并签名。

篇6:遗嘱继承答辩状

答辩人:宋庆某,男,56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号院-号楼-单元--室

答辩人:宋进某,男,49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红门苗圃西里-号楼-门--室

被答辩人:宋某,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天坛南里西区-楼-单元-号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遗赠纠纷一案,结合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提交的“遗嘱”从遗嘱形式要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要求,从实质内容上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该遗嘱属无效遗嘱。

主要以下几点事实与理由:

(一)、该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法,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1、该遗嘱上无见证人。

20XX年12月8日的遗嘱是代书遗嘱,但遗嘱上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本案被答辩人提交的遗嘱仅写明了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字样,虽然代书人有两人签名,但不能证明此二位代书人就是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作为公民处分生前财产的法律文书,对其形式上应是严格要求,而不能出现明显的错误,否则代书的遗嘱形式要件违法,应属于无效遗嘱。

2、无相关诊断证明立遗嘱人王二某精神状态良好,意思表达清楚。

鉴于本案中立遗嘱人王二某生前身患胃癌,并且扩散到大脑,其立遗嘱的时间距离其去世的时间仅3个月的时间,精神状态有严重的障碍,对一个身患重病的老人来说,作为代书遗嘱的人应有医疗机构的诊断以证明王二某是否精神状态良好,表达的意思是否清楚,但该遗嘱并没附有相关诊断证明,因此该代书遗嘱不能证明是一位身患重病的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立遗嘱人王二某不识字,代书人在代书遗嘱时是否向其宣读遗嘱的内容也是确定该遗嘱效力不可缺少的内容,但至今没有看到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代书人向立遗嘱人王二某做过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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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嘱上的立遗嘱人王二某没有身份证信息,此王二某到底是不是本案二答辩人的母亲,即被答辩人的奶奶,从遗嘱上无法确定王二某的真实身份。

公民处分其财产行为是重大事件,身份信息应是至关重要,中国公民重名重姓的很多,因此,就此一点而言,该遗嘱应属重大错误,不能据此认定立遗嘱人的真实身份,也就不能确定该遗嘱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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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遗嘱人王二某1933年12月4日出生(见被告提交的证明信),去世时间是20X月22日,享年76岁,那么,王二某在20XX年12月8日,即所谓立遗嘱的时间,当时的年龄是75岁,而被告提交的遗嘱上书写的年龄是73岁,该年龄与王二某的真实年龄根本不符,不能证明该立遗嘱人就是二被告的母亲王二某,答辩人认为,立遗嘱人王二某如果连自己的年龄都记不清楚的状况下是不能立遗嘱的,因此,只能有一个解释,即此遗嘱不是王二某所立,或者此立遗嘱人王二某不是二被告的母亲王二某。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遗嘱在内容上与客观事实有明显的不符合。

1、立遗嘱人王二某所有的房屋应是10月份交的购房款,实际的购买时间应是20XX年10月份,而不是20XX年底,这与客观事实不符,并且,被答辩人提交的《丰台区大红门西路4号(苗圃西里)危改回迁购房合同书》签订的时间是4月16日,如依据该合同上的时间与代书遗嘱上所说的时间也不一致,因此该份遗嘱的内容的真实性有重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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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上书写的房屋的位置不正确。

遗嘱上写的房屋位置是“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6号院2号门704号”,但实际上该房屋的正确位置应是“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6号院1号楼7层2单元704”,二者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立遗嘱人王二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如果其当时精神状态正常健康是不可能把其房屋的位置说错的,老人只要身体上没有太大的疾病是不可能记不清楚自己的房屋位置及门牌号码的,因此唯一的解释就是该遗嘱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由于该遗嘱内容事实的错误及不一致处不能反映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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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遗嘱内容上房屋位置不明确将直接导致不能确定立遗嘱人所处分房屋的真实性,而不能通过推理的房屋确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表示,以及所处分财产的准确性的,特别是遗嘱这种要求严格的文书,更不能通过推理认定此房是彼房,否则将严重损害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严重侵犯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的继承权利。

(三)、本案代书人是法律工作者,代书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更不应该出现上述错误的信息,该错误信息足以导致该遗嘱是重大错误,即遗嘱内容和形式均是重大瑕疵,从而使该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不能确定该遗嘱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综上,被答辩人出示的遗嘱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存在明显的错误,不能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能证明此立遗嘱人王二某就是二被告的母亲王二某,该遗嘱是重大错误和重大瑕疵的遗嘱,因此该遗嘱应属于无效遗嘱,被继承人王二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恳请贵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宋庆某

宋进某

20XX年9月11日

篇7:农村房屋继承遗嘱

宅基地房屋继承遗嘱

宅基地房屋遗嘱

立遗嘱人:孙××,(身份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宅基地房屋继承遗嘱。

妻子:李某,(身份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994年已去世。

长女:孙大女,(身份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次女:孙小女,(身份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今年________岁,患有________________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为避免两个女儿在我去世后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特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后的处理意愿。

我的妻子李某是1994年因____________去世的,当时两个女儿尚年幼,需我抚养,故对我和妻子共有的位于××市××街×号的自建房产未分割继承,一直有我一人支配,在立本遗嘱时经与两个女儿协商,她们明确表示对其母亲去世时发生的继承权完全放弃,一致同意该处房产全部作为我个人生前所有合法财产于立遗嘱时一并作出处分。

我的财产如下:

第一项财产,即位于××市××街×号的面积___496_________平方米的自建房产一处(该房产宅基地___240______平方米,宅基地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范文《宅基地房屋继承遗嘱》()。

第二项财产,即工资卡(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卡内存款_____________元。

上述财产在我去世后,按下列方式由两个女儿分别继承:

一、第一项财产在拆迁之前由孙小女支配,但不得转让其所有权,该处房产产生的房租由孙小女收取,并全部归其所有。如将来某时该房产被拆迁,所得赔偿款或赔偿房产(按面积计算)均按孙大女得三分之一,孙小女得三分之二的比例分配。

如拆迁所得赔偿房产为一套,归孙小女所有,由孙小女代表本户挑选,孙小女应按该赔偿房产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折合同地段房产的平均市场价补偿孙大女。如拆迁所得赔偿房产为多套,由孙大女和孙小女分别按多套房产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先由孙小女挑选,再由孙大女挑选,如任何一女挑选的房产面积超出了其所应得多套房产总面积的`相应份额(即孙大女得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孙小女得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应按超出部分的面积折合同地段房产的平均市场价补偿另一女。

二、我的工资卡及卡内存款由孙小女支配,孙小女负责照顾的我的日常生活,如我生病住院,先用我工资卡内的存款支付,不足支付时,由孙小女和孙大女各分担50%的费用。我去世后,丧葬费先用抚恤金支付,不足支付时,亦有孙大女和孙小女各分担50%的费用。

本遗嘱一式四份,由孙大女,孙小女及两名见证人各持一份。

立遗嘱人:

长女:

次女:

见证人:

见证人:

篇8: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

原 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被 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xx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见证据一)。xxx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一套【产证号:××】(见证据二),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xx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弄××号××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见证据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于xxx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见证据四)。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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