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创业政策介绍

时间:2023-08-20 08:06:0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梅州创业政策介绍(共13篇)由网友“钟汉良新夫人”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梅州创业政策介绍,欢迎阅读!

梅州创业政策介绍

篇1:梅州创业政策介绍

高校毕业生看过来!梅州这些就业创业政策超好

一、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2.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含创业者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所需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6. 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7.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所需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6.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7. 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均可按每人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本项目实施至12月31日。

所需材料:

1.《梅州市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2.《梅州市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3.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毕业证等);

4.劳动合同。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20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所需材料:

1. 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

2.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 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6.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 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所需材料:

1.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材料;

3.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7.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六、到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所需材料:

1.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3.个人银行账户。

七、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自届起)。

补贴期限:一次性。

所需材料:

1.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残疾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材料等;

5.高校银行基本账户;个人银行账户。

八、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

1.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社保缴纳清单、纳税证明材料;

5.属于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属“餐饮业”的需核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属“住宿业”、“民宿”的,还需核验特种行业许可证。

九、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符合 “一次性创业资助”所列对象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4.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5.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6.属于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属“餐饮业”的需核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属“住宿业”、“民宿”的,还需核验特种行业许可证。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6.属于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属“餐饮业”的需核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属“住宿业”、“民宿”的,还需核验特种行业许可证。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重点扶持对象或小微企业的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所需材料:

1.经创业所在地(登记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备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公共就业部门在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核查);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

4.按照担保方式提供以下不同的资料:

①反担保人担保。提供反担保人的身份证、工资收入证明、个人担保书;

②房产抵押担保。提供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证,房产权属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承诺书》;

6.借款人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还需查验以下证件:

①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复员干部证或士官(士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等证件;

③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④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⑤返乡创业农民工:在外地就业的登记凭证或参保凭证;

⑥网络商户: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材料;

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提供或开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材料;

⑧需提供证件的其他情况。

十二、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补贴条件:

1.属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2.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所在地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在校期间仅可享受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籍证明。

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

十三、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所需材料:

1.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3.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超过24岁且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4.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5.单位银行账户。

十四、见习留用补贴

补贴条件:

1.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所需材料:

1.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见习协议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超过24岁且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4.单位银行账户。

十五、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

1.属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

2.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1.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

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

3.经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

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是指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管理要求组织的相应培训。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所需材料:

1、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学员签名的花名册;

4.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5、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6、被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文件。

轻松找工作,0元可创业!只因梅州推出了这些好政策……

1

大量投入,上百场现场招聘会

达成就业意向1700人

一年之计在于春。新年伊始,梅州市各县(市、区)求职者纷纷来到人才市场和大型广场,参加“春暖梅州”公共就业服务系列招聘活动,开始新一年的工作征程。

2月4日,节后梅州市直首场招聘活动在剑英体育馆广场举办,用人单位的摊位前人潮涌动,前来询问和投放简历的络绎不绝。今年即将大学毕业的古婷婷想应聘一家公司的策划岗位,与招聘负责人聊了挺久。“作为梅州人,还是想回来梅州工作。刚刚面试觉得挺好,工作内容有意思,如果顺利应该就是这家公司了。” 古婷婷说,这是一家刚起步的创业公司,但相比其他成熟公司的福利待遇,她更看重在工作中学习锻炼的经历。据统计,当天共有近1700人在现场达成就业意向。

“今年初全市范围内将举办100场以上的招聘会,各县(市、区)都将举办8至10场甚至更多。”梅州市就业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全市共举办“春暖梅州”“南粤春暖”“春风行动”“三八妇女节专场”“民营企业招聘周”“广州-梅州劳务人才对接”等各类型就业服务专场招聘会416场,组织进场企业6117家次,提供就业岗位20多万个,帮助超过4.5万人成功实现就业。

2

精准施策,就业服务下沉

贫困户转移就业5.1万人

“除了往年的惯例招聘会,今年还会结合扶贫工作,在各县(市、区)举办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主题的专场招聘会,帮助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通过就业脱贫。”梅州市就业局负责人说,根据人社部门去年调查摸底,梅州市4万多户贫困户共涉及劳动力5.8万人,其中已经转移就业5.1万人,有就业愿望需转移就业的有还3179人。

“我们希望举办更多的专场招聘会,帮助这些贫困户找到合适的工作,加快脱贫步伐。”该负责人说。据悉,2月8日,梅江区、梅县区、兴宁市、五华县、丰顺县的多个驻村工作队发动贫困户前往梅县区畲江镇,参加“春暖梅县”畲江专场招聘会,其中梅县区畲江镇咸和村、彰三村和梅南镇水美村、龙岗村共有30多名贫困户前来应聘。

借助各类平台的搭建,梅州市公共就业服务不断下沉。近年来梅州市坚持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就业援助月活动,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让村民在家门口接受免费就业培训,同时将岗位信息送至村民家中。据介绍,去年共为2.4万人提供各类劳动力技能培训,实现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近6万人次。

3

顶层设计,政策红利释放

发放扶助资金超亿元

去年10月,在梅城江北经营一家烟酒店的钟振宇申请到了一笔特殊的贷款: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总计15万元,获得贴息两年共2多万元——,钟振宇开始经营自己的店铺,到去年想拿到品牌梅州总经销,却苦于资金不足。得益于《梅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他能够申请这一笔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9月,梅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20至,全市新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2个,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3个,孵化初创企业500户以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10000人;全市扶持自主创业10000人,带动就业50000人。

据梅州市人社局介绍,全市发放创业(小额)担保贷款707笔,共计资金8570万元,贴息366.5万元;对享受各类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发放社保补贴288.4万元,岗位补贴10.9万元,全年累计使用就业创业专项资金3845.1万元。

这仅是梅州市大力实施积极就业创业政策的一个缩影。针对就业创业问题,梅州市加强顶层设计,为有需求的群众制定了丰厚的“政策大礼包”。

-梅州市财政共安排9000万元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先后设立了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兴领域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并分别出台管理办法;出台了《梅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降低登记门槛、减免有关费用、放宽创业领域、放宽冠名条件、放宽出资额限制、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放宽创业者入户等条件,积极推进创业教育、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加强创业孵化服务,鼓励创新创业;创业者可以获得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4

创业基地“扶上马,送一程”

孵化项目,培训交流

31岁的丘静曾是一名朝九晚五的上班族,却在微商刚兴起的时候选择了“下海”,现在已经是梅城小有名气的“全球购”店主。“当时趁年轻想创业,就选择微商这个门槛低的行业’练手’,没想到能一直坚持到现在。”丘静告诉记者,这两年多以来她一路摸索学习,对她帮助比较大的还是曾参加的中梅电子商务孵化港的培训。

去年初,共青团梅江区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主动邀请丘静参加电商培训。丘静说:“一周的免费培训,老师给我们讲了很多电商、淘宝店经营的理论知识,也让我对电商行业的发展形势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现在,丘静在经营微商的同时还开了线下体验店。“有实体店更容易赢取客户信任,而且实体店也是发展新客户的一个渠道。现在每个月的收入比上班高多了。”丘静笑着说。

丘静是中梅电子商务孵化港的众多受益者之一。记者了解到,该孵化港有个“0元创业”项目,可以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办公场地网络、仓储、创业培训和不同阶段技术培训,提供低成本的物流快递,能为创业者省去上万元经营成本。

除了孵化项目,这些创业基地的另一个重要作用便是为创业者相互交流学习提供平台。目前,仅在团属的6个创新创业阵地上,20就开展了29场创业沙龙、3场创业培训,线下培训创业青年共2200人次;梅州市青年创业学院共举办12期小型沙龙、5期大型活动,共服务了200多家企业、6832人次。

5

“双创大赛”激活一池春水

给奖金,聚人才

在嘉应学院附近,“90后”吴廷袭和郑浩勇的创业团队坐满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大办公室。吴廷袭和郑浩勇都是嘉应学院2015届毕业生,他们联合师弟曾鹤基成立的玖零网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今已运营接近2年。

“楼下购电商平台是我们做的第一个项目,就是采用O2O模式(线下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高校学生可以在半小时内收到在该平台所购买的物品,同时开发了'在线打印'服务,挺受欢迎的。”吴廷袭告诉记者,目前已经有25所高校加盟“楼下购”,平台用户数也超过了20万人。

“两年来,感觉最大的挑战就是创业资金和团队人才两个问题。”吴廷袭说,目前团队25人多数是嘉应学院的师弟师妹,也有部分从珠三角高校“挖掘”的人才,公司运作规范化之后福利待遇提升,相信在人才市场上会越来越有竞争力。“但资金问题就很难攻克。幸运的是,年底我们团队的一个项目在梅州市首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创业组三等奖,有10万元的创业资金,这对我们来说是非常大的帮助。”吴廷袭说。

“大赛由梅州市政府发起,市财政专门拨款200万元支持,其中就包括获奖项目获得的奖金。这也是政府鼓励双创的行动之一。”双创大赛承办单位、梅州市创业协会会长徐文生表示,此次大赛共吸引了186个项目参赛,涵盖了互联网、电子商务、食品、餐饮、教育、金融、旅游、农业、医药、物流、文化创意等行业领域。除来自梅州市8个县(市、区)的参赛者外,不少广州、深圳、珠海和海南、福建等地的创新创业者也积极携项目报名参赛。

政策宣传 | 高校毕业生不可错过!梅州这些就业创业政策助你一臂之力!

高校毕业生篇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

二、补贴标准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三、申报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②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复印件③见习协议书复印件④见习人员签名花名册⑤见习单位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⑥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四、申报程序

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拨付指定账户。补贴申请应于见习期满6个月内提出。

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

本项补贴可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补贴申请应于见习期满6个月内提出。

见习留用补贴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申请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

从见习期就开始有福利

是不是很棒

就业当然也有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三、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②人员花名册③身份证复印件④城乡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残疾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⑥个人银行账户

四、申报程序

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3102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59号)规定执行。

进入职场发现自己能力不足?

去报名个技能培训吧

即便是职业培训也有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学生和毕业学年学生)、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的实施目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三、申报材料

1.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及书面承诺;2.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学生签名的花名册(注明培训机构或鉴定机构名称);4.高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申报程序

由高校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拨付指定账户。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

如果你有创业的雄心壮志

创业资助来帮你

并有租金补贴!

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登记注册3年内。

二、补贴标准

可向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所属地人社部门申请10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三、申报材料

①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②就业创业证或在校生证明复印件③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④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⑤属外出务工人员提交在外地就业的登记凭证或参保证明⑥个人银行账户

四、申报程序

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拨付指定账户。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3年内提出。

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

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②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③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缴纳租金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④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⑤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四、申报程序

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拨付指定账户。

梅州创业政策

篇2:创业政策介绍

【关注】最新创业政策集锦(年版)

高校毕业生

对创业毕业生普遍提供创办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设信息技术、现代农业等领域课程。

推荐适合发挥毕业生专长的创业项目,提供咨询辅导、跟踪扶持、成果转化等“一条龙”服务。

优先安排经营场所,政府投资开发的各类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毕业生提供,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

加强创业资金保障,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政策。

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农民工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其中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支持高质量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基地)、集聚区,吸引农民工等就地就近创业就业。

面向失业农民工开展定向定岗培训、急需紧缺职业专项培训,面向返乡农民工就近开展职业转换培训和创业培训。农民工可按规定在培训地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入驻返乡入乡创业示范基地等场所或租用各类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各地可对厂房租金、卫生费、管理费等给予一定额度减免。

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县域吸收的存款优先用于返乡入乡创业。支持相关银行对暂时存在流动资金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给予展期。

进一步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增加优质教育、住房等供给,解决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子女入学、居住等实际问题。

加强创业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协调企业家、科技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等成立创业服务专家团队和农村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服务。

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申领流程,精简证明材料,确保政策便捷惠及享受对象。

登记失业人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所有人

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

鼓励发展基于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

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使用互联网平台交易涉及的服务费,吸引更多个体经营者线上经营创业。

鼓励“副业创新”。着力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打造兼职就业、副业创业等多种形式蓬勃发展格局。

支持线上多样化社交、短视频平台有序发展,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万众创新。

引导“宅经济”合理发展,促进线上直播等服务新方式规范健康发展。

衰退冲击下,我国经济能够稳住基本盘、较快实现恢复性增长,上亿市场主体的强大韧性发挥了基础支撑作用。近几个月来,新增市场主体、初创企业大幅增长,有力支撑了就业,其中双创发挥了重要作用。双创培育了接续有力的新动能,中小微企业蓬勃发展,很多大企业通过双创汇聚各方资源加速升级。双创以鼎新推动革故,促进了“放管服”等改革,成为提升创新效率和能力的重要抓手。他强调,创业创新是国家赢得未来的基础和关键。要尽心支持每一次创业,悉心呵护每一个创新。

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政策?

政府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主要对象为大学毕业生,相关优惠政策主要有:

1、可选择多种市场主体类型进行创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等;

2、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发放的《就业创业证》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3、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个人创业发放的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补息;

4、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5、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扩展资料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他因素自己创办实业,解决就业问题在今后的就业工作中,全社会应形成牢固的自主创业意识,使自主创业成为就业的主渠道。

政府方面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自主创业思路,指定自主创业政策,开发自主创业门路上,同时,要在工商办照、税款减免、场地申办、办理信贷、资金支持等各个环节上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创业政策扶持深度解析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是国家层面的战略,无论是从中央还是地方都在大力开展创新创业工作。

成都目前是“国家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环境排名全国一线梯队,不仅仅是天府之国,亦是创业天堂。

成都市政府和各区相关单位也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创新创业的政策如《“创业天府”高新区引领工程方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等。

紧紧围绕创新创业这一大方向制定的一篮子政策,其中就包含了许多初创型企业的相关政策。

创业政策概述——据不完全统计,成都市各区县制定的有关创业方面的政策有50余条,这些政策针对高层次人才创业补贴、创业房租补贴、其他创业者补贴等等。作为初创型的企业经过正常运营一定时间段后,都有机会去申请相关的创业扶持补贴,通过扶持资金的申请,可以降低自生运营成本,加大研发、建设等各方面的投入,同时也是对自身的一次评定,争取获得有关部门的重视,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

作为初创类的政策,每年通过审核获得政府扶持资金的企业数量不少,以成都市高新区为例,2016年获得初创资金扶持企业近600家。现行的初创政策如前文所提,主要是以下几个扶持方面:

(1)高层次人才创业

高层次人才在政策中的界定一般指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学历;曾在知名公司中担任过管理层的人士;获得过国内外各类高级奖项的人士;在各行业有着显著突出贡献人士(满足其一即可)。对于这类人士的创业,再结合其创办企业情况,相关部门一般会有大量的资金扶持,以人才为导向进行创业扶持。

(2)其他人士创业

其他人士创业则对创业者自身要求不高,会通过综合考量其创办的企业情况来进行判定,通过综合考量的结果,给予创业资金支持。

(3)创业房租补贴

创业房租补贴是针对创业者所租赁办公场地的房租进行补贴,一般是按照实际租用的办公面积,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企业若想获得房租补贴扶持需通过与创业补贴项目配套申请,不了单独申请。

(4)投融资补贴

对于创业前景较好的初创类公司,相关部门也会给予政策性的股权融资或者贷款。这类资金申请除了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外,也会有投融资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核,从获得扶持的难度上来说较之其他创业类的资金有一定难度。

创业扶持关注点——创业类政策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初创型公司的一些条文。通过对这些创业政策进行分析,我们总结出一般包含以下几项,下列所列举的项目也是在审核过程中有关部门、专家关注要点。

(1)工商税收

工商税收主要指企业的注册税收所在地,在项目申报中,注册税收地在哪个区域,才能够申请该区域的政府扶持,例如注册地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成都高新区的各类扶持政策,但是无法获得同级别,如成都金牛区、武侯区、青白江区等地的政策扶持。

在工商维度判断是否为初创类的企业是从成立时间进行判断,成立时间在3年内的企业都可以算作初创型,超过3年的企业无法申请初创类的资金。

对于初创类的政策,公司的税收量并不是一个重点考核点,企业零申报亦可申请有关政策扶持。相关部门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税收工作,是否在税收上出现过问题。

(2)行业

行业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在营业执照中所体现的营业范围,其次是企业实际开展的业务。从现有的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出,在行业方面政府主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外贸、生产性服务业等区主导产业的企业或其他新兴产业企业,从事研究、开发与生产的企业。简单来说,初创类政策所扶持的企业主要是创新创业型企业。

(3)人才团队

人才一方面考核创业者自身综合能力,是否为创业者的判断从股东占比中体现。一些投机取巧的方式,例如临近申报在进行股东变更的行为是很容易在审查过程中被发现,失去评审资格。另一方面则是考核公司团队的综合实力,判断是否属于公司团队会从其他股东以及购买社保的人员来进行。在人才类的创业项目中,人才是作为必要条件存在,在其他创业项目中,人才则是作为加分项存在。

(4)销售

销售收入在近年的创业政策中越来越受到重视,销售收入可以直观地反应出创业公司的运营情况,也是从众多的创业型公司中脱颖而出的重要指标。因此,对于有意愿获取到政府扶持的初创型公司应该获取到一定的销售收入流水再进行申请,这样也能提高过得扶持的几率和力度。

(5)知识产权

销售收入是反应企业运营状况的一个直观指标,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专利、商标等)就是反应企业创新科研技术能力的直观指标。知识产权在科技型的政策申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科技型政策申报中,知识产权肯定是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知识产权的多少以及知识产权的类型也从侧面地反应出一家企业的科研团队能力,研发投入力度,是否具有创新能力,这些也是有关部门专家在进行项目审核过程中关注的环节。可以说一家创新创业型企业是否拥有高质量、多数量的知识产权,是能否获得政府扶持的核心。

(6)融资情况

能够获得投融资的企业一般来说在初创型企业中有着较好的发展前景,尤其是获得了专业投融资机构投资的初创型企业相较于其他初创型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扶持的青睐。

(7)企业资质

企业资质指企业所获得各种认证,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等。企业资质也是证明企业综合能力的关键点,企业获得资质认证,代表着企业的实力得到了认可,一张企业资质认证证书,往往可以帮助企业从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对于这类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亦会是优先支持。

综述——在创业类的政策之中,首要关注的地方应该是企业的行业以及主营业务是否是政府所扶持的方向,其次是企业的成立时间是否超过了政策中所规定的年限,20的政策之中,创业类政策更多的是扶持科技型企业,这里的科技型企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并不仅仅指涉及专业的高精尖的企业。

满足了最基本的条件后,再结合每个政策所规定的考核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估,考核方面也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几个方向。简单来说,初创型企业满足的考核内容越多,获得政府扶持的几率和力度也就越大。

最后,作为企业,无论是初创还是成熟发展,都应该将注意力放在自身经营发展上,政府政策的扶持是一种锦上添花的作用,自身实力过硬,综合能力优秀,获得政府的扶持并不是一件难事。对于各种政策,除了在申报获取的过程中进行了解研究之外,其中所涉及的各种大方向性的规划,以及各种条件,也是可以反过来帮助企业自身规划,结合政策内容进行自评,以达到企业在正确的道路上不断发展壮大。

最新创业政策

篇3:深圳创业政策介绍

深圳创业补贴和创业贴息贷款政策

申请人群类别1.毕业五年内大学生(户籍不限)

2.深圳本地在读大学生(户籍不限)

3.毕业五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户籍不限)

4.登记失业人员(限深圳户籍)

5.退伍军人(限深圳户籍)

6.随军家属(限深圳户籍)

7.残疾人(限深圳户籍)

8.港澳台居民(重点扶持对象)

行业标准

申请创业补贴的人员必须是个人征信正常,企业经营无异常,年龄不能超过48周岁。行业除娱乐、网吧、足疗、户外广告、美容(不限销售)行业均可申请。

申请额度

首创补贴

每人一次性10000元,龙岗区为15000元,最高不超15万。

首创补贴

每个月补贴为620元,时间为3年,每个人可以获得22320元的社保补贴,最高不超过十人。

场租补贴

每个月可以补贴500~2340元不等,补贴时间期限为3年。其中补贴资金的变化由自身是否是深户或者是宝安户籍、大学生及入驻载体决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创业的补贴金额是最高的)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在企业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0元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以上几项的补助力度十分强势,能极大降低各类创业者初期创业的资金压力。

除此之外,还有一笔60万元/人的创业免息贷款同样是创业者的福音,深圳速度之快从创业补助一项便可见一斑。

创业贴息贷款

每个人30万~60万元,最高60万/人,合伙经营企业累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3年创业贴息贷款。创业贴息贷款是政府跟银行合作,为支持创业者创业提供免押经营性贷款,额度为60万/人,合伙经营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施行先息后补原则,即创业者先还利息给银行,待三年后还完本金,银行上报政府,政府一次性据实全额贴息!

补贴说明

为提高深圳人民的创业率,深圳市出台的创业补贴政策落地精准,直接给到创业个体或企业法人和股东,并不需要偿还。而贴息贷款先交利息息后补利息,相当于免押免息贷款,几近白嫖,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对创业未来的重视!

深圳创业补贴政策

为了吸引众多有志青年人才来深圳就业创业,深圳市再次更新了深圳各项创业补贴政策,创业者最熟悉的政策,应该就是青岛创业补贴了,深圳的创业补贴有很多种,比如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免息贷款等等,但是大部分创业者,第一次接触的深圳创业补贴,一般都是从一次性创业补贴开始的,所以,这次通过这篇文章给大家了解一下,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最新消息。

深圳创业补贴分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以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等类型,具体的补贴标准如下:

深圳近些年的创业补贴政策,给与了创业者很大的帮助。深圳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需要自己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社保才能申请,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变更法人创业的还能申请创业补贴吗。小编告诉大家,是可以的。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

对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业务受理之日至发放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直以来都被委以重任,20习,大大更是两次南下都来了深圳,深圳的发展速度全国领跑,之后更是可以媲美香港!显然深圳已经是一个创客之都了,很多毕业生和有创业梦想的人都涌入了创业浪潮之中。深圳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深户创业补贴,创业免息贷款攻略,可能有一些人不知道,在深圳注册一家公司,只要符合条件都是可以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补贴的,而且额度还很高哦!

针对未享受过深圳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凡是在深圳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初创企业,深圳市政府配套出台了很多相关扶持的政策。今天“税筹星”就来给大家解读一下,大家能领到哪些创业补贴以及申领的条件!

第一项: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金额:1万元/人(宝安区、南山区、罗湖区、福田区等);1.5万元/人(龙岗区)

补贴条件:在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并正常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满6个月,可以提交申请一次性的初创补贴。

第二项:场租补贴

补贴金额:自主创业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给予每年最高28000元、次年递减,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交首次场租补贴,并且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

第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金额:自主创业人员在创立的公司缴纳五险满3个月,可以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为创业者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金额为630元左右。

补贴条件:自主创业人员在深圳市创办初创企业/公司,进行主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了经营资质,并且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额的保险费,社保保险费标准高于补贴金额的只补贴技术以内的部分,其他部分创业者自己承担。

第四项: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金额: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宝安区最高5万元)。

补贴条件: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第五项: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补贴金额: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

申请条件:对于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者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的,在深圳市完成商事登记。

除了以上5种常见补贴,还有许多补贴,想入户的生活及租房补助(1.5万~6万),海归创业资助(30万~500万)、高层次人才补助(160万~500万)等。税筹星觉得,能领取到这5种补贴,对初创公司来说也是减轻了很大一笔负担!快来评估一下你的资质吧。

申请流程一般是准备材料--政务中心现场提交申请---资料初审---资料复审--拨款到账。拨款到账日期:申领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另外还有一个重磅消息: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政府和银行最高60万元的创业全额贴息贷款!助你创业成功!

风险提示:骗补骗贷请绕行,欢迎真实创业者咨询!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关于2020年深圳创业补贴项目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如果您对创业补贴还有不了解的内容,欢迎随时咨询税筹星。另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就是补贴项目会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动,大家在申请补贴项目之前,最好事先咨询税筹星,了解最新的补贴项目信息,有利于更好的申请创业补贴。

2020年深圳创业补贴政策 申请流程补助标准发布

一、补贴对象

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和休学创业的在校学生(包括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以及须为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

1、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

2、登记失业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随军家属 ;

5、残疾人

符合上述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深圳创办初创企业(是指在深圳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二、深圳创业补贴申请流程

第一步:申请补贴之前需注册立户和进行身份核实。

1、注册立户:

拟申请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入口:sz12333.gov.cn/rcyj/

2、身份核实: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申请创业补贴之前,或在申请创业补贴之时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第二步: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1、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步:等待相关部门初核与复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后,进行初核与复核。

第四步:等待补贴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三、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创业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符合贷款对象的合伙人每人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三年

免息贷款。

(二)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1万元,合伙经营的补贴金额可按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叠加,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占股企业内缴纳社保的,可补贴公司缴纳部分社保费用,补贴630元每个月,持续补贴36个月,合伙经营的补贴金额可按符

合条件的合伙人叠加,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3.4万元。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每招纳一名劳动年龄内员工在本企业缴纳社保,并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可享受3000元每人的带动就业补贴,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

5万元。

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这些政策对于创业者来说无疑解决了创业初期的资金紧张等问题,

综上所述,补贴金额最少可以拿到5万左右,每个企业最多可以拿到50万左右,一般大部分企业很难达到理想值,所以8-12万是标准值。补贴是国家政策补贴给深户创业者的,是降低创业门槛风险、提升创业成功率的一项政策,是直接给予到创业个体或企业法人和股东的,无需归还,政府此项支持政策也极大地鼓舞了创业者的创业激情,对于深圳的经济建设也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需要申请创业补贴的可以在线联系爱习财务客服。

篇4:唐山创业政策介绍

唐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惠政策看这里!

丰润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简介

一、小额创业担保贷款

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为微利项目)、网络创业或创业微小企业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实现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稳定经营6个月,可给予期限不超过2年、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贷款,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咨询电话:3238356)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下列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金额的2/3的给予社保补贴。

1)经县级劳动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初次享受政策时间核定,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咨询电话:3238356)

三、初次创业社保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因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咨询电话:3238356)

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给予企业(单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咨询电话:3238356)

五、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咨询电话:3238356)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吸纳符合规定认定条件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和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五类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单位每人每月300-400元的岗位补贴。(咨询电话:3238356)

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我省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咨询电话:3238356)

八、就业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一次性吸纳10人以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补助的,就业见习期满企业(单位)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唐山市最低生活标准的90%,剩余10%由企业(单位)承担。(咨询电话:3225811)

九、创业服务

已登记失业(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需要申办《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人员,可享受由区创业服务中心为创业者免费提供的创业政策咨询、创业专家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创业模拟实训、小额担保贷款等一站式服务。(咨询电话:3315511)

十、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

已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实现自主创业(初次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咨询电话:3315511)

十一、小微企业店铺租金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失业人员,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的(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办3年内租用的经营场地和店铺,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咨询电话:3315511)

十二、劳务输出补贴

各类合法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向县外输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求职者,一次性输出1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咨询电话:3315511)

十三、职业培训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可免费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培训结束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咨询电话:3241680)

十四、创业培训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四类人员、有创业愿望毕业学年的职业院校学生,可免费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咨询电话:3241680)

十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四类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53号)的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全额补贴。

关于促进届唐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近日,唐山市制定了35项促进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措施。

一、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升学渠道

(一)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1.落实就业优先战略,拉动就业能力强的投资项目优先实施,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促进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潜力加速释放。

2.推动生物医药、智能物流、计算机通信、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扩大“互联网+”等领域就业规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3.支持通过电商、共享经济平台等新就业形态实现多元化就业,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未经工商登记的新兴业态企业和商户从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扩大企业招聘规模 4.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对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鼓励中省驻唐企业和我市国有企业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6.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按规定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补贴90%。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延长补贴期限和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的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

7.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有空编县(市、区)事业单位,可通过考核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人员。

8.鼓励大学生回原籍本村任职,从事基层党建、服务管理、村务监督、发展集体经济等工作。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择优推选为村党组织书记;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9.落实国家和省公费师范生全部入岗入编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10.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对招聘的具有普通专科学历的乡村医生,服务期满可以免试入读成人高校专升本。

11.挖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进一步充实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技、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岗位,重点面向脱贫攻坚一线,面向基层乡镇一线。在今年公务员(含选调生)招录工作中,用好用足考录政策,增加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招录人数。在今明两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各地增加岗位设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2.开发设置临时公益性岗位。针对2020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开发设置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岗位,服务期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

13.支持高校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允许高校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各类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2020年优秀本科以上层次应届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高校应与选聘科研助理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签订服务协议的期限应不超过3年,并按有关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科研助理的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薪酬经费可按照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其他经费等多渠道筹集。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4.加大公办幼儿园吸纳高校毕业生力度。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有关规定招聘补充幼儿教师,依法依规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提高幼儿保教水平。

(五)开展专项扩招和入伍征集

15.落实研究生、专接本招生计划。做好2020年硕士研究生扩招工作,向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集成电路、软件、新材料、先进制造等相关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倾斜。鼓励普通高校专接本扩招,招考人数比去年增加一倍,向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健康服务与管理、护理等专业倾斜,实现学生培养层次和就业能力双提升。

16.提升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比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南开大学新入伍大学生回信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今年征兵工作部署,面向毕业生精准宣传、动员和征集,努力实现征集人数和征集比例双突破。

(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7.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含组织创业合伙创业,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除外),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1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18.对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9.对毕业年度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3000-5000元的租金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9人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6个月,带动就业10人以上可延长孵化期限12个月。

二、持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一)开展全天候不间断的招聘对接活动

20.主动对接重大项目建设及科技创新、海洋经济和临港产业发展,摸清用人需求,动态发布岗位需求目录。

21.全面开通高校网上招聘通道,多方挖掘用人岗位信息,实现毕业生网络招聘全覆盖。建立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实现各高校就业服务网之间以及与相关部门招聘网站的互联互通。

22.加强网上面试辅导,帮助指导学生选准岗位、尽快签约,切实提升网上招聘的签约成功率。适时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积极举办区域性、行业性联合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到校开展招聘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在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持续开展网络招聘和一对一、小型化、错峰式线下招聘活动。

(二)建立毕业、就业手续一体化、便捷化办理流程

23.适当延长研究生毕业答辩、学位审核时间和次数,对湖北籍特别是武汉籍学生单独制定政策,确保他们可以有更长时间、更多次数,顺利完成毕业答辩。 24.开通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允许学生采取网络提交、在线审核和邮寄等方式办理就业手续。

25.积极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签约录取时限,尤其是严禁用人单位发布针对湖北籍学生的限制性招聘信息。

26.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并为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及时办理就业手续。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确保离校后服务不断线。

27.加快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运用,在落实政策的同时自动关联办理就业创业证,并准确记录就业创业情况,为毕业生享受政策、促进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最大限度提供便利。

(三)着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8.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就业、创业、学徒制、技能提升等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落实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改革措施。

29.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和技能含量高的培训,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2200元、2700元、3500元、3500元、35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30.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支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相关领域就业。

(四)加大就业援助服务力度 31.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身体残疾等困难毕业生,持续开展精准摸排,准确掌握就业状况,“一人一策”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

32.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3.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34.对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35.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维权渠道,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依规用人,保障已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缴纳社保、技能培训、休息休假等权益。

唐山市就业创业政策明白纸!

一、企业帮扶

1.一般企业稳岗返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2.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标准按不超过6个月的上年度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1033元和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其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酒店、旅游、零售、冰雪行业企业,进出口总额达到本企业营业额30%以上的外贸企业,返还期限可按最高6个月执行;其他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行业企业,返还期限可按最高3个月执行。按上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计算的返还资金总额超过企业20实际亏损额的,以企业年实际亏损额为限予以返还。

3.社会保险补贴。一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二是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5.就业见习补贴。单位接收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80%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12个月。

6.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每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重点群体帮扶

(一)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贴息;1月1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2.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4.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最长12个月。

企业吸纳政策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包括大学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对其发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1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201月1日之后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按规定贴息。(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贴。

3.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就业援助政策

1.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所在家庭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烈士家庭子女、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残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2.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单位,见习单位负担20%,当地财政负担8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单位负担10%,当地财政负担90%。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自主创业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贴息;年1月1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2.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经工商注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最长12个月。

就业援助政策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工厂(车间)等用人单位,按照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补贴1200元。

2.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一次组织贫困劳动力输出5人以上、并实现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的,按照每输出1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

自主创业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2.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4.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最长12个月。

企业吸纳政策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对其发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1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之后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按规定贴息。(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援助政策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2.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 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篇5:天津创业政策介绍

【创业政策】天津创业新政-具备这些条件的在津创业者有房租补贴

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

01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打造“双创”升级版政策,减轻创业场地租金负担,助力更多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02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一)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

(三)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

(四)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

(五)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

(六)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03

创业者租赁的房屋或工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分租转租;

(二)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产权清晰,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

04

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租赁房屋创业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

(二)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以上就业,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

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05

创业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资金分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

06

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应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

(一)申请。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所有权证)复印件,涉农地区可提供乡镇政府开具的场地证明复印件。

3.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有效期内,下同);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毕业证书复印件;“海河英才”人员提供落户证明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创业大赛获奖人员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项目+团队”成员提供入选证明复印件。

(二)核查。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法定代表人就业登记、社保缴费情况核对和现场核实。

(三)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07

创业者按照以下程序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一)补贴申报。取得资格确认的创业者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区人社局申报,并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2),提交房屋租赁费发票(注明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生产经营凭证、纳税证明等材料。

(二)补贴核定。区人社局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人数等核定补贴标准。

(三)资金拨付。区人社局于申报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08

创业房租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一址多照”(不含租赁工位)的,同一注册地址下,只受理一户企业申请;“一照多址”的,同一营业执照下,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主要经营地进行申请;“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创办企业”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申请一次。

09

创业者租赁房屋发生变更的,应在签订新租房协议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申请房租补贴的区人社局报告,经确认后重新进行资格申请和补贴标准核定, 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10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房租补贴:

(一)主要经营地址与房屋租赁地址不符的;

(二)场地空置、闲置,无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将租赁房屋专门作为库房、宿舍等使用的;

(四)日常检查、抽查中发现3次以上无生产经营人员的。

对暂停发放房租补贴的,给予企业30天整改期。整改期内,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从次月起可恢复申报房租补贴,整改期间停发的房租补贴不再补发。

11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房租补贴资格:

(一)整改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出现被停发补贴情形的;

(二)企业破产、注销、停业、歇业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因就业、出国等原因实际发生变化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检查抽查的。

12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房租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违规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并实施联合惩戒;对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3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社局负责创业房租补贴具体经办、现场核查、日常检查等工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通过大数据共享等形式简化经办要件,制定具体经办流程和监管办法,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14

本办法自3月10日起施行,至2023年3月9日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申领房租补贴的,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补贴申请、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首次创业补贴3000元……天津最新政策补贴拿不停!

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制定资金使用方案,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动金融机构与园区开展合作,利用“线上银税互动”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推动京津冀地区、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产业转移合作。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实际需量计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降低用电用能和物流成本。支持大型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平台建设,实现供应仓储、城市配送等精准对接。支持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提供在线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开展“津品网上行”系列活动,加大品牌培育力度。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支持企业与职工就薪酬待遇、工时调整等开展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欠薪欠费。统筹做好被裁减人员领取失业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挖掘内需带动就业。

鼓励社区生活服务业态聚集发展。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动医学(疗)中心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事业,建设一批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本市企业推出新车型,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扩大在岸外包业务,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加大投资创造就业。

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参与本市项目建设,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市政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补短板项目。推进市区零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推进天津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支持企业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

稳定外贸扩大就业。

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政策措施。取消出口退税预申报手续,全面实现网上申报,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建立法律服务机制,为企业海外应诉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引导大型跨境物流企业落户天津,加快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

实施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实施优质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应用发展和产业聚集。推动“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打造中新天津生态城、海河教育园区、天津港等一批示范场景。落实国家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

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给予生活费、带教费、意外伤害险补贴和留用奖励。生活费补贴提高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留用奖励提高至每人3000元。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项目。公开招聘一批基层教育、医疗、社会服务人员。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村劳动力,各类企业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单亲、低保家庭人员和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下同)、其他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养老服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除外)吸纳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

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措施,支持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下同),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其中,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3/4;其他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1/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加强托底安置就业。

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补助,最长3年。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临近退休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可再安置1次。

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对重点创业人群(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下同)、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支持创业培训机构开发特色培训课程、孵化载体开展创业实训,并给予补贴。

给予首次创业补贴。

对重点创业人群、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给予创业房租补贴。

对重点创业人群租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每月1000元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2年。

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对注册经营满1年、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提供优质孵化服务、在孵初创企业(重点创业人群、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办)30户以上、户均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孵化载体,可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建设费补贴最高50万元,对大学生创办在孵企业占50%以上的,补贴上浮50%;每新增1户孵化企业、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孵化补贴;根据每年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在津创业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重点创业人群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在规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全额贴息。小微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按规定利率的50%贴息。完善市、区创业担保基金调剂机制。允许采用财产抵押、质押、保证及信用等方式申请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开展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业务,为重点创业人群、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鼓励经办银行通过免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直接办理贷款。

支持举办多层次创业大赛。

举办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选手和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各区各行业系统举办创业大赛,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获奖选手和项目,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支持。

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适应新兴产业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项目定制培训,适时研发新职业标准,增设新职称专业。深入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完善新型学徒制、名师带徒、大师带培等技能人才梯次培养体系。

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

按照国家要求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奖助学金覆盖面。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师学院建设,提升技工院校办学能力。鼓励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对积极开展培训的职业院校给予绩效工资政策倾斜。

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共建共享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资源。开发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

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优化就失业登记服务。

畅通线上线下就失业登记渠道,实现失业登记在常住地办理。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开展1次跟踪服务。

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归集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岗位、基层项目岗位等信息,在本单位和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各区归集各类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市级归集。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归集岗位信息的,给予补贴。

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

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最高600元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给予奖励。

支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优质孵化载体承担公共就业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鼓励其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搭建智慧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

建设“智慧就业”信息系统,搭建全市集中统一的求职招聘信息发布平台。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流程,推进网上办理,实现大数据共享比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

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

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加强组织保障

落实稳就业工作责任。

落实政府稳就业主体责任,将稳就业目标纳入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平台稳就业职能作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加强稳就业资金保障。

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落实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资金保障,加强就业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强化就业监测和应急处置。

建立多维度风险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比对分析。对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制定稳就业措施。探索建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应对规模性、突发性失业风险。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帮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营造稳就业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媒体媒介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营造稳定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新政 | 创新创业升级版来了!天津出台28项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本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32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一)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全面深化“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行园区“多评合一”。推动“津云”计算存储基础平台、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全过程信息要素共享。建立实时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放管结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持续提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落实国家生物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审查参考标准。推动本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强化医疗健康数据采集和服务监管,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加快推进天津“政务一网通”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在各有农业的区建立农村创新创业数据统计及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建设全市集中统一、业务经办互联互通、社会保障卡应用广泛的信息系统,实现同人同城同库、线上线下场内场外服务一体化。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奖惩机制。(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委、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国家要求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积极落实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推动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落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的市场导向作用,政府采购项目30%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修订全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推动筹建天津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联盟。落实国家重大技术装备众创研发指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探索并推广应用专利权、商标权等新型抵、质押贷款业务,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给予补贴。推进华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开展专利试点。加强网络电商等流通领域知识产权商品实时监控。(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八)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的兼职兼薪活动。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鼓励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探索建立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扩大创新创业专兼职教师队伍,全面推广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教育。支持以创新创业成果作为毕业设计(论文),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创新创业成果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积极推行认知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实习形式。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农村“双创”园区(基地)金融服务力度,试行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发挥市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作用,支持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本市职业院校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根据个体特点引导退役军人向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转移。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市退役军人局、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大力支持海外高端人才和留学回国人才来津创业。持续推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证、永久居留证“三证联办”服务机制。完善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费相关征收管理政策。(市人社局、市外办、市外专局、市公安局等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开展女性创新创业专场服务活动,打造天津市妇女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服务载体。建立和完善港澳居民在津发展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港澳青年、台湾青年在津创新创业。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津工作,支持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市妇联、市港澳办、市台办、市侨办、市人社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

(十四)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国家先进计算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合成生物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奖励办法。鼓励企业家参与研究制定科技创新规划、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等,增大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在专家咨询组中的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体系,实施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和服务企业补贴激励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市科技局、市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建设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对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给予补助。(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十七)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孵化机构,支持引导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塑造工匠品牌。(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创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鼓励企业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鼓励国有企业职工开展创新创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合作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以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为重点,推动企业向云上迁移。支持建立工业技术软件化共性基础平台、重点行业通用平台及面向业务应用的工业应用程序(APP)。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建立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鼓励高校申报或开设一批工业互联网相关二级学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建设,构建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新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天津网上办事大厅,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继续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依托“双创”活动周、天津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平台,切实发挥品牌赛事活动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支持和宣传推广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协、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二十二)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督导商业银行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鼓励商业银行发展线上信贷产品。鼓励符合监管要求的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广新型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农村电商等新业态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科技专营事业部或支行。(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大力推进创业投资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创业投资领域诚信档案。加强和规范本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发挥海河产业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支持和培育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国家鼓励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开展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天津证监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为企业提供专利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央行资金支持,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搭建金融与产业对接平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和金融机构合作。(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

(二十六)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积极申报国家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好京津冀“双创”示范基地联盟。持续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鼓励示范基地在成果转化、财政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探索。(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市人社局等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发挥好科技外交官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等平台作用,支持本市企业和研发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研发推广中心。探索设立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基金,推动合作项目有效落地。(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二十八)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和经验推广。发挥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作用,建立全市各区和部门之间高效协同推动创新创业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建立定期发布创新创业政策信息的制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落实工作。加强与先进省区市的交流学习,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构建充满活力、区域协同、天津特色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建设国内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提供有力的保障,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篇6:沈阳创业政策介绍

就业创业政策

01

创业补贴政策

各类高中等学校毕业5年内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首次在沈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租赁场地的毕业生(含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和在校生可领取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每年6000元(其中困难家庭学生每年1万元),补贴期限2年。

对于休学创业大学生、在读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沈初始创业(创业实体成立未满3年),并首次入驻由市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委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辅导基地或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平台,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的,给予两年内租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年租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全额补贴。补贴仅可享受一次,不同孵化平台间不可兼得。

对于经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且创办企业吸纳我市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等)、残疾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八类人群就业,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利医疗保险的,对创业带头人和所吸纳人员按照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市)按7:3比例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02

住房补贴政策

(1)购房补贴:1.范围对象:对沈阳户籍在沈就业创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首次购买商品住房(1月1日后购房),并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以上的毕业生,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2. 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6万元、硕士毕业生3万元、本科毕业生1万元。

(2)房租补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1月1日以后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博士(<35周岁)、硕士(<30周岁)和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的学士(<25周岁),以及201月1日以后首次在沈阳就业的学士(<25周岁),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未正在或曾经享受过我市公租房政策,可以申请房租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均应符合年龄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经申|报审核后符合补贴条件,但由于本人原因,1年内未领取补贴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800元/月,硕士毕业生400元/月,学士毕业生200元/月。

03

毕业生创业贷款政策

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 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它贷款记录。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毕业五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3年全额贴息。

04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政策

(1)一次性岗位补贴:我市各类企业录用应届(毕业一年以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用工补助。企业每新招收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给予1000元的用工补助。

(2)社保补贴: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职业培训补贴/岗前培训:在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参加培训前先行由个人缴纳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篇7:沈阳创业政策介绍

沈阳市正式入选国家首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名单。3年内,沈阳市将获得中央财政给予的9亿元示范城市奖励支持,沈阳市将配套18亿元,总计27亿元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日前,《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正式印发,在系统梳理沈阳市现行政策基础上,结合沈阳市两创示范工作实际,重点在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制定了75项支持政策。

基地内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可获补贴 对重点产业集群内新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补助。

对创业基地内的小微企业,因聘请财务服务机构代账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及司法诉讼,聘请社会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企业管理或参加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辅导和管理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费用,每年每户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

对为小微企业免费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讲座、培训等创业活动和服务的创业基地,按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减按50%计 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将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金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性基金的带动作用,设立振兴发展基金、大学生及青年创业就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种子基金等,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筹集资本。对于经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每户最高补助140万元;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小微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择优支持,根据项目本年度内发生的实际贷款额或实际投资额,按不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或补助,最高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沈阳市最新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政策要点

一、申报条件

范围对象:对沈阳户籍在沈就业创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并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以上的毕业生,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6万元、硕士毕业生3万元、本科毕业生1万元。

二、申报资料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籍留学生提供护照、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沈工作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其他用工形式的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近期在沈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单位或工作单位公章;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需要出具申请人编制证明。

4.申请人在沈创业的需提供:申请人须为企业法人,提供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补贴时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五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毕业五年内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1月1日后签订),待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持相关手续申报购房补贴(要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复核→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工作时限:自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

五、相应表格下载网址:

http://www.syhrss.gov.cn

六、受理部门及地址

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

政策要点

一、招录范围

1 .招录对象。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招录人数。全市每年统筹开发1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岗位。

3.招录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拟任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服务期限及待遇

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人员主要从事基层服务工作。在岗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元(应发,含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并缴纳五险一金。

三、招录流程

发布招录公告→现场报名→考试和体检→结果公示→签约上岗→岗前培训

四、招录时间

各区、县(市)、开发区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招录

五、招录部门及地址:区、县(市)人社局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要点

一、申报条件

1范围对象: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2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60%(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

二、申报资料

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

三、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复核-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常年受理。工作时限:自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

五、相应表格下载网址:

http://www.syhrss.gov.cn

六、受理部门及地址:区、县(市)人社局

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地补贴政策要点

一、申报条件

1. 范围对象:各类高中等学校毕业5年内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首次在沈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毕业生及在校生(含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可领取创业场地补贴。

2. 补贴标准:每年6000元(其中困难家庭学生每年1万元),补贴期限2年。

二、申报资料

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经营场地相关证件、毕业证(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持学历认定证明、在校证明)和缴税证明;困难家庭学生提供低保证。

三、办理流程

企业申报→实地考察→确定资助人员→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常年受理。工作时限:自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

五、相应表格下载网址:

www.syhrss.gov.cn/

六、受理部门及地址:区、县(市)人社局

沈阳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

创业补贴政策要点

一、申报条件

1.范围对象:凡毕业于我市辖区内国家统招普通高校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有求职创业意愿并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2.补贴标准:补贴为一次性补贴,每人1000元。

二、申报资料

1.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毕业院校开具的毕业生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证明内容应明确毕业生系国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并注明毕业时间、学历后加盖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公章;

3.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本人及家庭在有效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残疾毕业生需提供市级以上残联部门颁发的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毕业年度内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及区县及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家庭主要成员(以户口簿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本人及家庭在有效期内的《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特困毕业生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一份。

三、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结果公示→拨付项目资金

四、受理部门及地址:毕业院校汇总后统一报送所属区、县(市)人社局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

保险补贴政策要点

一、申报条件

1.补贴范围:我市户籍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以毕业证时间为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

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社会养老保险自选缴费档次确定后,按照缴费基数的12%给予补贴(即统筹部分),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给予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补贴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二、申报资料

《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养老或(和)医疗保险代扣代缴卡、领取补贴本人盛京银行卡。

三、办理流程

申报→审查→汇总上报→拨付补贴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全年工作日皆可申报,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工作时限:1月1日起60工作日内发放上年度下半年补贴,7月1日起60工作日内发放当年上半年补贴。

五、受理部门及地址

申请人员户口所在地社区,部分区县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引博”工程资助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1.范围对象:沈阳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出站的博士后),其中,博士(出站的博士后)为三年内毕业(或出站),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申报期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签署日期计算半年内申报有效。

2.资助标准:企业、沈阳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博士后)按照元/月,资助期三年;中省直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博士后)按照1000元/月,资助期三年。

二、申报资料

1.《沈阳市“引博”工程申请表》;

2.《沈阳市“引博”工程人选情况汇总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引进博士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博士后出站手续)、学位证书、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5.《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在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网站自助打印)或辽宁省社保参保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参保单位编号及个人编号。

三、办理流程

个人各单位申请→单位受理审核→单位向市人社局申请→人选公示→签订资助协议→报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审订→按季度发放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申报常年受理,每年7、12月集中审批。

五、相应表格下载网址:

www.syhrss.gov.cn

六、受理部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市人才大大厦1407办公室,电话:024-22539011

沈阳市吸引人才就业创业

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对于1月1日以后落户沈阳、首次来沈就业创业且原籍非本市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5周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及技师以上(含技师)技能人才(<35周岁),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未享受过我市公租房政策,可以申请租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博士毕业生1250元/月,硕士毕业生850元/月,学士毕业生和技师及以上的技能人才500元/月。

2.对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博士(<35周岁)、硕士(<30周岁)和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的学士(<25周岁),以及2017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沈阳就业的学士(<25周岁),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未享受过我市公租房政策,可以申请租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博士毕业生800元/月,硕士毕业生400元/月,学士毕业生200元/月。

二、申报资料

1.《在沈就业创业人员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师及以上的技能人才提供身份证、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新落户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个人各单位申请→单位受理审核→单位向市人社局申请→人选公示→签订资助协议→报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审订→按季度发放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申报常年受理,每年7、12月集中审批。

五、相应表格下载网址:

www.syhrss.gov.cn

六、受理部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市人才大大厦1407办公室,电话:024-22539011

篇8:张掖创业政策介绍

【最新政策】张掖出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扶持办法

为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在创新体制机制上先行先试,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和《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分别制定初创型、成长型小微企业扶持办法。

一、初创型小微企业支持办法

对新注册成立的小微企业,通过“五免一补”的政策,扶持其无门槛、零成本、低风险创业创新。

1.免规费。对入驻市内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的孵化期和初创型小微企业,发放5000-10000元的创业券,用于支付企业证照代办、财务代理、技术研发、仪器设备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等创业支出费用。

2.免房租。对新注册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创新孵化基地享受租金“三免两减半”,即:前三年免收租金,第四年、第五年减半收取。

3.免税。对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型小微企业,超出国家免税政策范围的,前三年按其当年上缴税收额度给予同等数额奖励。

4.免息。未就业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和初创期小微企业可获得10万元以下的贴息贷款,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50%,第三年贴息30%。

5.免担保费。小微企业可优先获得市级天使投资基金投入,或通过市级政策性担保、信用担保体系获得贷款,并根据企业性质减免担保保证金、手续费和担保费。

6.补贴培训费。对新注册成立的生产型小微企业当年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培训补助。

二、成长型小微企业扶持办法

成立1年以上,吸纳就业20人以上,且已有纳税记录的成长型小微企业,采取“五奖两补”的扶持政策。

1.创新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对当年企业获得国家正式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和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先锋给予奖励。

2.入规奖励。工业小微企业进入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行列,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它各类小微企业纳入“限上”(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融资奖励。鼓励和培育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实现上市或成功融资的按照市级直接融资奖励办法落实奖励资金。

4.质量奖励。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认证及甘肃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成功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申报企业5万元;获得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或机构一次性奖励3万元。

5.创汇奖励。对出口创汇小微企业,当年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6.改造升级补助:小微企业为扩大生产购置厂房或机器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经过改造扩建晋升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的机构或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7.贷款利息补助。成长型小微企业可通过政府性担保、“助保贷”等获得低成本银行贷款,并根据其小微企业信用等级,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月。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张掖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基地建设扶持办法

为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创新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和《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两创示范基地”扶持政策措施。

“两创示范基地”是指:由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兴建或改造,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场所,包括:工业园区、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小微企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等。“两创示范基地”的扶持形式主要包括财政性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具体为“两补四奖”。

1.改造费用补贴。对纳入我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的创业创新基地和经市级认定达到标准的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根据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及税收、就业贡献情况,参照空间建设投资额同等银行贷款的利息给予2年补贴。

2.租金补贴。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园)和特色产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面积(即入园企业租用面积)对运营机构给予每年每平方米12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期3年。运营机构应向入驻企业提供相应的房租优惠。

3.业绩奖励。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每孵化毕业1个项目并在我市新注册1个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

4.晋级奖励。对晋升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5.融资奖励。鼓励创业创新基地运营机构帮助创业项目引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按实际到位股权投入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6.服务平台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引进国内、省内知名设计、研发、咨询、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3月。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张掖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介

张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是由张掖市人民政府批准、隶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政府出资,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创业担保贷款是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核考察、委托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以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自筹资金不足,又需扩大生产的一项政策扶持性贷款业务。

一、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偿还能力,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小微企业均可申请。

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创业担保贷款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50万元、30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个人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企业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个人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个百分点。企业贷款利率由企业和经办银行双方协商确定。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中央政策的按3年全额贴息。享受地方政策的按基准利率的75%贴息,剩余部分由贷款人自行承担。小微企业贷款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企业借款人自行承担财政贴息之外的其余利息。

五、小微企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

张掖人社局最新出台创业贷款新政策

一、服务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被征地农民、合伙经营人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个人申请贷款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服务对象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

2、有《营业执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3、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有与贷款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有具备条件的贷款担保人

(二)小企业申请贷款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服务对象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当年吸纳失业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2、有与贷款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

3、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有符合条件的贷款抵押资证

三、贴息贷款项目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零售批发、家庭装修、农牧业科技研究开发、种植养植、农副产品加工、家畜牲畜饲养等。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个人贷款最多不超过5万元,城乡创业妇女贷款最多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贷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小企业贷款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2年。

五、提供材料

(一)个人申请贷款提供资料:

1、申请个人贷款的书面申请书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5、担保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贷款人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7、贷款人和担保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4张

(二)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资料:

1、申请小企业贷款的书面报告

2、当年新吸纳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当年新吸纳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4、职工工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2份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及2份

6、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7、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符合条件的贷款抵押资证和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9、连续近三年企业的《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办理程序

(一)提交《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或《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二)与经办银行对贷款人和担保人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三)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四)提交局贷审小组会议研究批复;

(五)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六)发放贷款;

(七)建立贷款情况信息库;

(八)贷后跟踪服务;

(九)清偿贷款。

篇9:营口创业政策介绍

营口市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政策背景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关系到一个城市的战略考量和可持续性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高校毕业生是一个城市未来发展的重要后备力量,是我市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要目标。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引进省内外各类高校毕业生,我市出台了起草了《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

二、主要内容

《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实施就业创业优先发展战略、就业创业载体建设、建立和完善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加大创业融资及资金扶持力度等五个部分内容。集中体现在“1贷(公积金贷款)、1奖(实施海归学子创业支持计划)、1免(免培训费)、7扶(万名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基层服务计划、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库、落户、就业创业帮扶、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基金、落实相关待遇)、11补(见习基地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订单式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导师服务补贴、生活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五个方面,涵盖了高校学生从在校起就业创业的全过程。

三、政策解读

1.实施万名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

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新型业态实现多渠道就业和多元化创业,加速形成“引得来、留得下、稳得住、有发展”的长效机制。未来五年,力争实现每年吸引储备万名高校毕业生在营就业创业的工作目标。

2.实施基层服务计划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在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提供300个以上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定向公开招聘离校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社区工作者现行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缴纳“五险一金”。

3.实施海归学子创业支持计划

凡在营创新创业并入选国家“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由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每人次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4.见习补贴

支持和鼓励我市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底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达到300个,每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个以上。对每年度留用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人数达到10-30人、31-50人、50人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见习基地补贴。实习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补贴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5.培训补贴

我市用人单位与我市域内高校签订订单式培训协议,用人单位与协议培训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申领培训补贴。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6.创业导师服务补贴

逐步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导师队伍,原则上达到与毕业生1:500比例要求。每年免费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举办政策宣讲、创业培训不少于20场,并按照《营口市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营人社〔〕18号)给予创业导师指导服务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属于国家规定的培训目录内的技能提升培训、技能转换培训,免收培训费。

7.建立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库

对高校毕业生按照学历层次、专业类别、毕业院校、工作经历、就业方向等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入库,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8.无限制落户

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具有到我市就业创业意愿的非营口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到市人才中心填写落户申请表,即可由市人才中心开具落户介绍信,由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落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9.生活补贴

到我市企业就业,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每月分别享受2000元、1000元、8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各按50%比例承担。

10.购房补贴

在营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房,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大专及本科生2万元(“211”、“985”、“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3万元),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各按50%比例承担。如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助,另一方减半享受。在我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作为共同还款人。

11.租房补贴

在营就业创业非营口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申请政府公租房,最长可租用5年。若公租房数量不能满足需求,可享受租房补贴。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500元、本科生每月300元、大专生每月2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租房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各按50%比例承担。

12.社会保险补贴

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在未经法律注册的新经济体就业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以及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根据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13.创业场地补贴

对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校在校生,以及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7月1日后,在营口地区登记注册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根据租赁场地面积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上限5000元/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补贴上限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14.就业创业帮扶

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

辽宁省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解读--营口市

营口政策

壹/

每年免费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举办政策宣讲、创业培训不少于20场。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属于国家规定的培训目录内的技能提升培训、技能转换培训,免收培训费。

毕业生无限制落户

贰/

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到我市就业创业的非营口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可以落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生活补贴

叁/

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每月800-2000元的生活补贴。

购房补贴

肆/

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2-8万的购房补贴。

租房补贴

伍/

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每月200-500元的租房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陆/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场地补贴

柒/

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租赁场地首次自主创业,可以享受每年5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享受时间最长为两年。

基层服务计划

捌/

为鼓励和和引导更多高学历、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我市开始实施基层服务计划,每年在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提供300个以上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定向公开招聘离校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就业政策】营口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设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300万元,通过多种途径帮扶困难家庭毕业生实现就业。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500万元,用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的使用以无息贷款为主要方式,无息贷款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2万元,合伙经营项目可累计,对极具发展前景的项目资助最高额度为10万元,偿还期为3年。在本地区创业的毕业生享受工商、税务等24项政府创业优惠政策。

2.利用沿海产业基地急需人才的有利条件,通过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及时发布企业需求信息,组织基地内项目企业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项目企业接收的毕业生,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事宜,全程免费服务,帮助毕业生落实人事关系、档案等,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为基地接收的毕业生发放毕业生跟踪卡,注明办公电话、网址等信息,及时解决毕业生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3.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发放见习补贴、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享受各项见习优惠政策。

篇10:医生创业政策介绍

六大政策文件,鼓励医生创业!

【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原文链接:火爆全体医务人员朋友圈的文件,传递出十大信号

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提出了今后我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行动纲领。

……

加大对基层中医馆的建设,中医药将在治末病中变主力

大力发展中医非药物疗法,使其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发挥独特作用。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推广适宜技术,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促进民族医药发展。到2030年,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对开办诊所“简政放权”,诊所数量或猛增

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和实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破除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

逐步扩大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支持保险业投资、设立医疗机构,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发展。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原文链接:卫计委发大文件,在职医生可开诊所、办医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已于20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细则》中第十二条针对“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而此次修改将“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删除。

在医疗机构建筑设计方面,《细则》强调“必须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细则》中针对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修改,则体现了简政放权的原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不再由国家卫计委统一印制,改为由国家卫计委确定图样设计方案和印刷技术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印刷、发放。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原文链接:又发文!人社部喊你来兼职,开诊所啦!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3月10日)

【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卫计委再发文——多点执业大放开,全国迎来区域注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医生区域注册制推向全国了,《办法》第七条:

“执业地点是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

可选多个多点执业机构,《办法》第十条明确提出: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可去异地执业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提出: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

原文链接:个体诊所设置不受布局限制了!落实纳入医保定点……

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特别注意!本次《意见》不仅为社会办医预留空间,也提出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来了。

《意见》指出各地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制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简化优化审批服务:诊所可跨省连锁,只办一张证!

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

连锁经营只需总部办理一证,这也必将会加快连锁诊所的发展。

……

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各地要制定具体办法,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16日)

【六】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医政发〔〕75号

原文链接:诊所基本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二○一○年八月二日)

国家发文,医生创业大放开!

人社部发文:鼓励医生创业

日前,人社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表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以及更彻底的“离岗创新创业”。

这无疑为目前各地正在进行的医生多点执业进一步落地,和提高诊疗费用、尊重医生工作价值等新政提供了又一政策支持。

根据《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同时强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据悉,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

一是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三是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四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

五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事实上,从体制内壁垒森严到呼唤多年的医生自由执业终于放开,国家近年来对于医院核心资源的医生群体的管理思路,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式删除“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正式放开了医生创业的闸门。

而在此之前,这一禁令已经持续了整整24年。

医生创业:从医院品牌到个人品牌

一些医生已经最先迈出了创业的第一步。

据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从协和医院辞职后,于莺去台湾等地考察了全科医疗模式,之后以合伙人身份加入到提供全科门诊服务的美中宜和综合门诊中心,并担任CEO;谢汝石与同事林峰等人创办了“只做诊断和咨询,不做治疗”的私人医生工作室,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了国内首个医生集团医疗公司,谢汝石选择停薪留职出任CEO;孙宏涛则选择继续保留体制内的职务,创办了国内首家体制内的医生集团。

谢汝石、孙宏涛等人所创建的医生集团在国内尚属新事物,但在国外则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这是由多个医生团队组成的联盟,加入其中的医生形成同进共退的执业团队,共享收入,共担损失,共用设备。

孙宏涛、谢汝石等人的创业经历,正是在新一轮的医疗体制改革中诞生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医生集团也被认为是此次医改的新兴力量。谢汝石表示,此次医改显然更加关注医生群体,多点执业等医改政策的全面放开和推行也让医生群体希望流动的欲望被激发和满足。

但并不是所有的医生都能适应这样的角色变化,目前尝试加入医生集团进行多点执业,甚至干脆离职创业的医生仍属少数。孙宏涛表示,这是因为大多数中国医生都没有品牌效应和品牌意识,被大医院的光环所笼罩。

谢汝石认为,虽然针对医生的政策已经松绑,但要让医生真正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首先需要做的是塑造医生的个人品牌。

“你一走出(体制),没人认识你不行。”谢汝石认为,医生个人品牌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用广告支撑出来,必须以规范的行为和细心的服务赢得患者的信任,从而形成和积累口碑。

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长期研究医疗体制改革,在他看来,医生从象牙塔走出去所感受到的“夹缝感”,一方面是因为长期处于公立医院的医生没有受到充分的市场环境熏陶,其执业方式、服务意识、品牌塑造等都存在短板;另一方面,原来的医疗体制对医生个人并不亲和,医生要想开个人诊所、申请执照会面临重重困难。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巡视员廖新波认为,医生创业所面临的种.种壁垒和困难实际上反映了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短板:虽然政策上早已鼓励医生多点执业,但医生要想走出医院多点执业仍旧面临重重阻碍,医生很难逃出“单位人”的角色。

在他看来,随着医改的深入,新的医疗创业形式将会越来越多,虽然目前还难以判断大多数医生创业项目的成败,但这些行动都是在尝试让医生通过自己的医术获得体面的生活,从“单位人”成为“社会人”。

朱恒鹏表示,医生走出体制自己创业,去做互联网医疗、医生集团,建私人医生工作室、个人诊所,都是医改的大势所趋。尽管会遭遇一些困难,但这些尝试也促使国家完善医疗服务市场的各项制度法规。他认为,医生创业对医改进程而言是相互促进、相互完善的过程。

政策丨医生创业迎重大利好~

医生创业迎重大利好!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意见中明确, 至,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据了解,卫健委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登记在册并实际运行的诊所近22万家,平均每省拥有诊所超过7000个。诊所平均执业人数为2.6人,其中,医师平均为1.4人,护士平均为1.2人。内科、口腔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骨科、妇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业务占诊所业务的比例超过90%,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同时,诊所发展面临着人力资源紧张、医疗服务能力不高、行业监管存在困难等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诊所的角色和承担的功能定位,发挥诊所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诊所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

204月28日

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

促进诊所健康发展,是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改革完善诊所政策,提升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诊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提升,在为基层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形成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诊所,成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三)试点安排。2019—20,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二、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策

(四)简化准入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五)调整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诊所基本标准》。

(六)鼓励医师举办诊所。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提高诊所医疗服务质量

(七)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过程中,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各试点地方在建立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时,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范围,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八)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九)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加强对诊所提供签约服务质量的评估,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满意度等纳入评估,确保签约服务质量。

(十)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十一)促进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发展。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实行单独分组,定向评审,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定向评审取得的职称,原则上应当限定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当取得全省(区、市)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

(十二)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相关政策。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行业监管

(十三)创新行业监管手段。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要定期组织对诊所进行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诊所的监督管理,对虚构医疗服务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当终止医保协议。鼓励试点城市创新思路,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十四)保障医疗质量安金。诊所要严格依法执业,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任职资格,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要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做好就诊患者登记,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诊疗信息。鼓励诊所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五、保障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方要充分认识推进诊所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改革完善诊所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细则,加强对诊所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鼓励诊所可持续发展。2019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同步出台相应配套政策。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城市要启动试点工作。鼓励非试点省份和非试点城市开展诊所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

(十六)做好评估总结。各试点城市要对试点情况及时评估,每年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对于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培训,按照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适时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总结出台促进全国诊所发展的政策举措。

《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全国共有登记在册并实际运行的诊所近22万家,平均每省拥有诊所超过7000个。诊所平均执业人数为2.6人,其中,医师平均为1.4人,护士平均为1.2人。内科、口腔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骨科、妇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业务占诊所业务的比例超过90%,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诊所发展面临着人力资源紧张、医疗服务能力不高、行业监管存在困难等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诊所的角色和承担的功能定位,发挥诊所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诊所健康发展。?

二、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促进诊所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计划利用2年时间,在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

第二部分: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策。简化诊所准入程序,取消规划对设置诊所的限制,将诊所由执业许可改为备案制管理。修订诊所基本标准,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同时,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

第三部分:提高诊所医疗服务质量。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支持。为诊所全职工作的医师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

第四部分:加强行业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尤其对诊所开展信息化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要求诊所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保障诊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强调加强诊所医师执业管理。

第五部分:保障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分工,从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评估总结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文件有哪些创新性的改革举措?

一是简化准入程序。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的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二是调整设置标准。强调诊所的功能定位是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确保诊所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是诊所设置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将对诊所设置的审核,从以往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要求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必须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三是激发存量活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或全科诊所。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鼓励诊所纳入医联体,与医联体内成员单位、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四是创新监管手段。明确要求诊所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将诊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鼓励试点城市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推动落实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一是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将推进诊所改革发展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意见》要求2019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城市启动试点工作。二是做好评估总结推广。及时评估试点情况,强化工作指导和督查评估,适时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总结出台促进全国诊所发展的政策举措。

篇11:云南创业政策介绍

云南省创业政策

大学生创业补贴

(一)扶持对象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业的大学生。

(二)补贴金额个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报流程

1.自主申报。

申请人向项目注册登记所在地县区或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大学生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认定表》、《云南省大学 生创业补贴项目经营规划书》项目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证书》(证明材料审阅 原件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2.县区初审。

县级或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各类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开展项目实地调查,填写《云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现场查验情况表》,通过实地调查后向州(市)推荐。

3.州市认定。

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认定。对拟扶持项目,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申请人兑现补贴资金。

“贷免扶补”创业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省内从事自主创业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政策扶持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

(二)补贴标准。

带动3-5人(含5人) 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6人以上的给予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人员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再增加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三)申报流程。

符合规定的创业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县级”贷免扶补”经办部门递交申请,经办部门对创业者进行资格审核并认定补贴标准,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县级人社、财政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州(市)人社、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者本人。

(四)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4.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5.本人为普通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

(一)扶持对象。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 ;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权利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 [] 21号)文件规定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前对以下群体纳入支持范围:

1. 受疫情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

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

3. 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 ;

4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5.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以内的标准,最高额度为110万元。

(三)贷款期限。 不超过3年。

(四)还款方式。

“贷免扶补”分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第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第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第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 %。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一次还清,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分期还款。

(五)财政贴息。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贷款)在3年财政贴息期内由财政贴息,个人不需支付利息。

(六)申请前提条件。

申请人(含合伙创业的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且不属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提交借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七)申请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及合伙创业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个人应持有《就业创业证》;经营实体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经营,对拟申请的贷款资金有明确的经营用途;申请人无不良的征信记录:申请人为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人为合伙创业股东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同意。

(八)“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所需资料。

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在校大学生出具在校大学生的学校证明、休学创业大学生出具学校证明;农民工,持《就业创业证》原件;复转军人,持《军人退役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其他自主创业人员持相关证件证明。

以上创业人员除按所属要求的证件外,均需携带:《身 份证》或《户口本》、《营业执照》 、《税务 登记证》(三证合一 的不用带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特种的行业需提供相应许可证)原件。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式二份、《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所需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等);

2.就业状况材料(如《就业创业证》等) ;

3.婚姻家庭情况材料(如《结(离)婚证》、居住地址等);

4.经营情况(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明》,经营地址等) ;

5.担保情况(如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等) ;

6.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7.填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十)网络商户申报“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 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以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如:《毕业证》 ,在校创业或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出具学校证明,残疾人证等) ;

2.就业状况材料:《就业创业证》 等;

3.家庭及婚姻情况材料:家庭成员情况,实际居住地址,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 )等;

4.网店情况:申报前3个月的支付平台交易明细、网店”网址注册材料、网店登记注册网页截图、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5,经营情况:经营地址,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等;

6.备用联系人及反担保情况:“贷 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提供备用联系人情况,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情况等;7.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业务经办部门。

各县级(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 [] 213号) 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申请条件。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新招用的就业人员是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和新招用就业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由企业注册地的州市(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材料。

(三)贷款额度。

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五)还款方式。到期一次还清,或由企业与经办银行约定其他还款方式。

(六)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自行承担另外50%和上浮利率。

(七)申请所需材料。

1.贷款申请。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只提供营业执照)。

3. 税务登记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备案)。

7.上年度或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上年度最后1个月或申请前1个月工资发放表)。

9.县级承办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受理部门。

各县级(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从国际劳工组织引进的、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创业能力的人员实施的培训项目。旨在帮助其树立创业理念和市场竞争意识,学习创业技能、创业方法,掌握和了解创办企业及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提高创业能力,使其成功创业。

(一)培训对象。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

1.GYB培训一“产生你的企业想法”

确定你是否具备创办企业的素质和能力产生许多企业的想法;找出最适合你个人情况的企业想法。

2.SYB培训一一”创办你的企业'

了解掌握中国有关小型企业的法律要求:怎样制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计划、市场营销计划和财务计划:怎样规划你的企业财务,计算所需投资;怎样将各种运行计划整理为可获得贷款支持的企业计划书;掌握如何申请贷款、咨询等相关企业发展的服务。

(三)补贴标准。

培训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开展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 (含)以上,可按900元/人的标准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达到50% (含) - 90%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低于50%的,不给予培训补贴。(四)补贴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凭经批准的开班申请报告、培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和学籍证明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证明和代为申请协议书等申报创业培训补贴。

网络创业培训

网络创业培训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发的通过参与式培训、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手段,依托教学辅助平台或互联网平台,对创业者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从而帮助创业者建立互联网创业思维,了 解网络创业原理和创业流程,熟悉网络创业主流平台、模式特点及基本操作方法,提高网络创业能力。

(一)培训对象。

有网络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

了解网络创业形势:认识电商创业机会;电商创业者自我评价;电商创业项目选择;电商创业市场分析;电商创业项目开办准备;电商运营管理;电商运营优化。

(三)补贴标准。

培训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开展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 (含) 以上,按1200元/人的标准申请补贴。培训合格率在50%至90%之间的,按900元/人 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低于50%(含)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四)补贴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凭《云南省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培训人员《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培训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 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应出具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证明材料及学生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云南省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报培训补贴。

社会投资机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一)认定范围。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

置房地产楼盘建设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 。每年认定5个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对通过省级评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二)认定标准

1.基础设施完备。

创业场地时间不低于5年。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农业创业园区用地不低于100亩)。园区(基地)可采取一园多区形式;平台有必备的会议室、洽谈室、项目路演等公共服务区域;具备完善供电、供水、道路、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附近有配套生活辅助设施。

2.服务功能齐全。

设立200万元的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有创业项目评估、创业培训指导机制;有公共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专区有企业市场注册、税务登记,人事代理、商务信息推荐等服务流程;有提供融资对接、团队融合、项目推介等创业服务。

3.园区制度规范。

园区有日常管理机制,有创业项目准入、退出评审机制;有签订2年以上的孵化协议并且应有6个月以上免费孵化协议:园区项目孵化稳定率不低于50% (项目孵化稳定率=园区内创办2年以上企业数/园区入园企业总数)。

4.服务机构专业。

申报单位必须为社会投资机构;有开展创业服务专门机构并配备5人以上管理服务人员;建立50人的创业导师队伍;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公共服务。

5.帮扶成效明显。

有为入园企业提供“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和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的服务;有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及担保机构合作机制:有定期开展项目对接、创业辅导培训、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服务。

6.创客团队聚集。

创客团队数量应不低于40户;创业团队注册率不低于50%;创业团队带动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3;有参加各类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的服务记录。

(三)申报认定。

社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由省级统一组织开展,按照运营机构自主申报、县区初审、州市复审、省级评审认定的程序实施。具体程序为:

1.自主申报。

填写《云南省社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表》,向园区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初审推荐。

2.州市复审。

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对象实地复审,按照建设要求评分;州市复审公示无异议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推荐。

3.省级认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创业服务机构或邀请省内外创业专家组成实地评审小组方式开展省级评审。

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

(一)评审范围。

在已认定的省级创业园区中,根据创业园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和孵化成功户数等评审标准,每年重点培育建设3个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对通过评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

(二)建设标准

1.孵化机制健全。

与创客团队签订2年以上的孵化协议并提供6个月以上免费孵化;设立有200万元的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有完善的创业项目评估、指导及培训机制;园区5年内不改变创业场地使用性质;能提供创客必须的会议室、洽谈室、项目路演等公共办公场所。

2.服务措施完备。

有为创业者办理市场注册、税务登记、人事代理等专业服务流程;有为创业者提供线上线下融资对接、团队融合、项目推介、培训辅导等创业服务;有固定的创业政策宣传区域;有5人以上管理服务人员;有50人的创业导师队伍。

3.管理服务规范。

有创业项目入园评估准入、退出机制;有创业项目孵化和投资资金使用制度;有园区管理和运作制度;园区项目孵化稳定率不低于60% (项目孵化稳定率园区内创办2年以上企业数/园区入园企业总数)。

4.帮扶举措明显。

有提供“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服务;有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及担保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和投资服务;有开展项目对接、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活动。

5.创客团队聚集。

园区内创客团队数量不低于50户;园区创业项目注册率不低于80%;园区创业团队带动就业比例不低于1:3;园区内创客团队有参加各类创业大赛的参赛记录。

(三)申报认定。

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评审认定由省级统一组织开展,按照运营机构自主申报、县区初审、州市复审、省级评审认定的程序实施。

1.自主申报。

由申报机构填写《云南省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项目申报认定表》,向园区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初审推荐。

2.州市复审。

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对象实地复审,按照建设要求评分,州市复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

3.省级认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创业服务机构或邀请省内外创业专家组成实地评审小组方式开展省级评审。

“2020年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开始啦!参赛条件、支持政策看这里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大力提升我省创新创业水平

打造云南经济发展新引擎

日前

云南省科技厅、共青团云南省委联合有关部门

举办“2020年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

参赛条件、支持政策有哪些

一起往下看

大赛目的

整合创新创业要素,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引导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支持创新创业。

(一)弘扬创新创业文化,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创新创业人物、事迹和精神,树立创新创业品牌,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创新创业,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的热情,引领创新创业文化形成,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促进创新型云南建设。

(二)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聚集和整合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创新创业要素,提供辅导培训、金融投资、技术转移、展览展示、市场对接等各类服务,为企业搭建融资服务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大赛主题

创新圆梦想 创业彩云南

赛制规则

本次大赛设立成长企业组、初创企业组、团队组各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组织奖若干名。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经过初赛、复赛、决赛3个环节完成。

在获奖企业中,根据国家大赛组委会分配的晋级名额,择优推荐参加第九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及第七届“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

报名方式

大赛分成长企业组、初创企业组、团队组,注册截止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分别为2020年7月24日、7月31日。

(一)企业组通过登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网统一注册报名。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5年6月30日后出生)的参赛企业请同时登陆“创青春”App和网站注册报名。

参赛企业应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省科技厅和团省委对报名项目进行确认后参赛。

(二)团队组需要提交电子版及1份纸质申请材料(可邮寄),于2020年7月31日前交昆明市学府路296号昆明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A座二楼8231室,电子版申请材料请发送到邮箱:

263446@qq.com。

申请材料目录及模板可登陆“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网下载。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5年6月30日后出生)的参赛团队请同时登陆“创青春”App和网站注册报名。

(三)登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网统一报名时,项目类别按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7个行业点选,登陆“创青春”App和网站注册报名时,按照商工组、农业农村组、互联网组3个组别点选,团队组按创意组点选。

参赛条件

(一)企业参赛要求

1.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2.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安全、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参赛。

3.企业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且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4.企业成立不超过,即工商注册时间应在2010年1月1日(含)之后。

5.工商注册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含)之后的企业方可参加初创企业组比赛,工商注册时间在12月31日(含)之前的企业只能参加成长企业组比赛。

6.入围全国行业总决赛的成长组企业,必须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时获得2020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对初创组企业不作此项要求(以国赛通知为准)。

7.参加往届全国大赛获得过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不再参加2020年大赛。

8.往届参赛的获奖企业,只能用新的项目参加本届大赛,不得与原获奖项目重复、雷同。

(二)团队参赛要求

1.在报名时未在国内注册成立企业、拥有科技创新成果和创业计划的团队(如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实施阶段的优秀科技团队、大学生创业团队等)。

2.核心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

3.参赛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参赛团队,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产权纠纷。

4.往届参赛的获奖团队,只能用新的项目参加本届大赛,不得与原获奖项目重复、雷同。

支持政策

报名参赛企业和团队可全程参与我省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培训。决赛评出的获奖企业和团队,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获奖企业支持政策

1.成长企业组一、二、三等奖分别获得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2.初创企业组一、二、三等奖可获得1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3.组织奖。从获优胜奖的企业和参与大赛组织的机构中,遴选10家负责人重视、组织得力、管理规范、推荐效果好的单位,每家给予4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获奖企业如承担有省科技厅各类在研项目的,必须在大赛结束前完成已立项项目验收工作,方可享受以上3项支持政策。本届获奖项目与往届获奖项目如存在疑似重复雷同的,获奖企业不享受以上3项支持政策。)

4.获奖企业可通过备案方式,认定为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5.获奖企业可获得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科技贷款补助、科技贷款担保补助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申报资格。

6.获奖企业基本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推荐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7.获奖企业择优向有关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8.获奖企业符合“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条件的,择优推荐。

9.获奖企业符合进入我省创新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平台条件的,择优推荐。

10.获奖企业符合“云南省青年创业就业见习基地” 、“云南青年创业省长奖”条件的,择优推荐。

11.获奖企业符合“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择优推荐。

(二)获奖团队支持政策

1.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在1年内落地云南创办企业的,均可获得10万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2019年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落地云南注册企业的,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高新处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2.获奖团队在云南创办的企业,通过备案方式认定为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3.获奖团队落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及各类创新创业园区,园区将协助申请享受有关创新创业政策。

4.获奖团队择优向有关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5.获奖团队可获得创业导师的创业辅导以及创业政策、创业融资、商业模式、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培训。

(三)推荐参加第九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及第七届“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并获奖的企业,享受国赛组委会提供的各项政策支持。

工作要求

请各州(市)科技局、团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中国(云南)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对大赛的宣传动员,积极组织创业企业和团队报名参赛。

请各大赛指导单位、支持单位积极宣传动员,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团队参赛。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为参赛的企业和团队提供支持,并配合做好大赛的各项宣传推介活动。

当前云南省创业扶持政策

“贷免扶补”

贷:为首次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即对1月1日后工商注册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提供每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女性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免: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实行“四减免”。即①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②给予税收优惠。③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实行免反担保。④创业小额贷款2年内免收利息。

扶:对首次创业人员实行“一条龙”帮扶。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和培训帮扶;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导师帮扶;跟踪服务帮扶。实施“1+3”跟踪服务,即:每1名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应有1个承办单位负责服务,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1名创业导师负责帮扶指导。

补:对首次创业成功人员提供创业补助。即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招用我省3人至5人(含5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我省6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以前称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属于政府推动的旨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性商业贷款。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我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个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超过5万元(其中妇女申请的不超过8万元,高校毕业生申请的不超过10万元)。

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高校毕业生每人10万元以内)计算,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5万元以内计算,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界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包括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其界定上限标准按工信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下限标准由各州市结合当地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界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①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②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的就业人员是否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和新招用就业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由企业注册地的州市(或县级)就业服务局(中心)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材料。

云岭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政策

大学生无偿资助

对在云南省内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或毕业5年内、在我省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经营实体,经项目评审后,给予3—5万元一次性无偿资金资助。

大学生创业场租补贴

对在云南省内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或毕业1年内、在我省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未享受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的经营实体,经审核,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场租补贴。

大学生创业网店补贴

对在云南省内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或后毕业、在我省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的经营形式(其所依托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企业应在商务部门公示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之内),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经认定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网店补贴。

二次贷款贴息

对经“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稳定经营2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偿还贷款记录良好、已还清全部贷款、并按期纳税的优秀大学生经营实体,通过项目评审后,金融机构再次给予2年期50万元以内的贷款扶持,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

篇12:浙江创业政策介绍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1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1号)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3-5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四、职业培训补贴

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的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可享受3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七、就业见习补贴

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可给予补贴;见习人员期满留用并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0号)

八、技能提升补贴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含申领时已失业的人员), 可申请领取技能提升补贴。20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放宽至12个月以上。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

九、稳定岗位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请领取稳定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

十、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十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十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初次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重点人群可享受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可享受50%贴息。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

十四、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

篇13:徐州创业政策介绍

1.大学生创业企业扶持范围

(1)全国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在主城区(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创办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享受政策扶持。

(2)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大学生创业企业税收奖补补贴标准

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已征收的各类税项,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查补入库的税款除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在园大学生创业企业业绩奖励补贴标准

在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内经营的企业,自入驻园区起三个会计年度内给予企业经营业绩奖励,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奖励8万元;年营业收入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每年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每年奖励3万元;年营业收入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奖励1万元。

4.大学生优秀毕业企业业绩奖励补贴标准

在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期满,当年离开大学生创业园并在徐州市区范围内依法纳税的企业,自离开创业园三个会计年度内,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每年奖励8万元。

5.大学生创业企业租房补贴标准

对于入驻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非徐州市区户籍)给予租房补贴,本(专)科生4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与《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徐委办〔2018〕79号)中的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6.大学生创业企业会计代账补贴标准

对于入驻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代账公司按照300元/月的标准为其提供代账服务,第一年给予100%补贴,第二年给予80%补贴,第三年给予50%补贴,补贴剩余部分可由代账公司向企业收取。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7.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考核奖励补贴标准

对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考核合格给予2万元奖励。

8.大学生创业企业社保补贴条件和年限

大学生创办的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已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五年之内毕业的)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依据:《徐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徐财规〔2017〕9号)第九条)

9.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

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在徐自主创办的企业。

10.申请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徐州市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5年,实收资本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3)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

(4)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掌握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备的设施设备;

(6)申请贷款或投资的项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7)具备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8)企业、企业法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

11.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12.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于到期后确需展期的,由贷款企业提出申请,合作银行确定贷款企业在展期内能够偿还债务本息的前提下,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同一企业原则上享受融资担保政策不超过2次,总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13.大学生创业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标准

对于已获得我市市区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且贷款合同到期已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广州考察报告

开工典礼策划方案

我的家乡在广西作文

学校团代会贺词

市场营销活动策划方案

四川创业政策介绍

黄氏祠堂对联

梅州市旅游宣传口号征集启事

给新当选商会会长的贺信

梅州的作文500字

梅州创业政策介绍
《梅州创业政策介绍.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梅州创业政策介绍(共13篇)】相关文章:

劳模事迹材料2022-12-26

各地城市旅游宣传口号2022-12-17

开业致辞2024-04-10

实习模板2022-06-24

开业贺词2022-11-14

门店开业致辞2023-11-28

两面人对照检查材料2022-09-02

英语版开业贺词2023-06-23

开业店主的贺词2022-08-17

小议实习范文2023-03-23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