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综合应用价格信息进行价格鉴证?

时间:2023-08-28 08:12:0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如何综合应用价格信息进行价格鉴证?(共5篇)由网友“Zixberg”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如何综合应用价格信息进行价格鉴证?,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如何综合应用价格信息进行价格鉴证?

篇1:如何综合应用价格信息进行价格鉴证?

在日常工作中,人们经常提出:对某―问题要进行综合分析或多方面的分析,所谓综合分析,即对某一问题要进行多因素、多角度的分析。之所以至进行综合分析,是因为某一事物涉及面广、涉及因素多、层次多、环节多、部门多,单用一两个方面的数据或实例难于说明问题。这就要求对某一问题进行多方面的分析。不然的话,问题就难以解决。价格鉴证中,也经常碰到这样一些问题,如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经营效益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等,这些项目的评估,不仅要采取直接应用、对比应用价格信息的形式鉴证,而更多地需要综合应用价格信息形式鉴证。所谓综合应用价格信息鉴证,一般是指鉴证人员根据签证项目(内容和签证目的及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对众多的价格信息,通过多方面的科学的逻辑分析后,再进行评定、估算,所得出的价格结论,称综合应用价格信息。综合应用价格信息签证的特点是:

1.签证项目涉及内容的复杂性,

备考资料

如对大型国有资产价值评估,它所涉及的问题有:有形资产(即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名牌企业更要重视)、经营效益等,这都涉及多方面的价格政策;

2.估价项目涉及国家政策的复杂性。如对破产企业估价,就涉及国家多方面政策法规;

3.鉴证项目涉及相关单位政策关系的复杂性等。总之.综合应用价格信息的鉴证形式,是在签证项目涉及的价格信息较复杂的情况下才采用。

综合应用价格信息签证,难度相对大一些,情况相对复杂一些,要求相对高一些。在实际签证工作中,需要综合应用价格信息签证的,通常有:一是综合性的国有资产;二是生产、经营领域的经营效益评估;三是各类资源值的评估等,这都要综合应用价格信息。运用这种价格信息鉴证,第一步,先收集与签证项目相关的价格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第二步,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第三步,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评定、估算,确定该项目的签证值,并写进签证结论报告书中。

篇2: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保障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证,确定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价格鉴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第五条 价格鉴证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第七条 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并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

价格鉴证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办案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

(三)涉案财物或者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购置(建造)、使用的时间、地点、现状等;

(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

(五)办案机关联系方式和提交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案机关应当全面、客观提供与价格鉴证工作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对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2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价格鉴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委托方不符合价格鉴证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的;

(二)经办案机关补正后,价格鉴证委托书或者相关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三)价格鉴证财物灭失或者与价格鉴证基准日状态发生较大变化,办案机关不能确定其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状况的;

(四)应当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经要求仍未提供的;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刑事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价格鉴证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价格鉴证意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指派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

(一)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证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对鉴证财物进行查验。

价格鉴证机构确需留存鉴证财物的,应当征得办案机关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价格鉴证结束后及时返还;发生损坏、遗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可以向与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性能、技术参数和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方法进行鉴证:

(一)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二)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标的中等价格计算。

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发生改变的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根据办案机关提供或者有关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证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证。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后应当出具价格鉴证意见书。价格鉴证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办案机关、价格鉴证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依据、方法和过程的概述;

(四)价格鉴证意见和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价格鉴证意见书应当加盖价格鉴证机构的印章,并由价格鉴证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价格鉴证:

(一)办案机关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办案机关要求中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鉴证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暂时无法进行的。

价格鉴证机构决定中止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中止价格鉴证的情形消失,且符合原受理条件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价格鉴证:

(一)价格鉴证材料经补充后仍不完整、不充分,导致不能作出价格鉴证意见的;

(二)办案机关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鉴证无法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无法进行的。

终止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出具终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办案机关对价格鉴证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对重新鉴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也可以不经重新鉴证直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的,原价格鉴证机构应当重新指定鉴证人员进行鉴证。重新鉴证、复核裁定应当在15日内完成。

办案机关对复核裁定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复核裁定机构的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再提出复核裁定。

国家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复核裁定意见为最终复核裁定意见。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出具虚假价格鉴证意见书;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价格鉴证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鉴证机构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过错的价格鉴证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价格鉴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的价格鉴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篇3: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资产,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各自管辖的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服务收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需要确定价格的涉案资产进行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和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指定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下列涉案资产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未经价格鉴证的,不得拍卖、变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处分:

(一)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于确定的资产;

(二)对价格有争议的资产;

(三)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资产;

(四)依法扣押、追缴、没收、查封的资产以及依法应当强制执行的资产;

(五)需要抵债、拍卖的破产企业的资产;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确定价格或者损失的其他涉案资产。

第八条 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与人员

第九条 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的机构必须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部门或者组织不得批准任何机构或者组织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评估)业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业务,不受行业评估机构资质限制,但应当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没有相应人员的,在从事相关业务时,应当通过相关机构聘请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参加或者移交具有相应专业鉴证能力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办理下列涉案资产的价格鉴证:

(一)同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委托鉴证的涉案资产;

(二)国家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属单位的涉案资产;

(三)不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案件当事人的涉案资产;

(四)设区市价格鉴证机构不宜鉴证或者鉴证有困难的涉案资产;

(五)争议标的价值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涉案资产;

(六)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涉案资产。

第十二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办理下列涉案资产的价格鉴证:

(一)同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委托鉴证的涉案资产;

(二)市属单位的涉案资产;

(三)不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案件当事人的涉案资产;

(四)县(市、区)价格鉴证机构不宜鉴证或者鉴证有困难的涉案资产;

(五)争议标的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涉案资产。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办理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涉案资产的价格鉴证。

第十四条 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委托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中选定。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房地产、资源性资产、工程造价、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标的的价格鉴证,委托机关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可直接委托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除刑事案件外,对于当事人要求委托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的,委托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没有设立价格鉴证机构或者价格鉴证机构没有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资质的地区,其涉案资产的价格鉴证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证的。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价格鉴证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不得通过非竞拍方式购买或者委托他人购买所鉴证的涉案资产。

第三章 价格鉴证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对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资产,委托机关应当在案件调查、侦查、审理、裁决(定)、执行过程中和在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前,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委托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时,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业务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对鉴证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项目,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价格鉴证小组办理,并经鉴证机构集体审议后作出鉴证结论。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人员凭价格鉴证机构的介绍信和资格证书,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者应当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鉴证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资产进行财务审核、质量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者聘请有相应资质证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检验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受理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证结论书是委托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确定价格或者损失、征收税费、办理产权登记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办理案件、进行产权登记、征收税费。

第二十六条 委托机关对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要求补充鉴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意见。

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委托机关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申请。有关机关可以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补充鉴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不再进行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

(一)有关委托机关对该案件已经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理结案的;

(二)案件当事人自收到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三)在进行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后资产灭失或者发生变化,不能确认当时资产状况的。

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对涉案资产价格进行鉴证。

第二十九条 在鉴证过程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同一时间、同一市场、同类资产的中等市场价格水平计算。

文物、贵金属饰品、艺术品、珠宝、有价证券、入境物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第三十条 对无法追缴或者已经灭失、形态改变的涉案资产,可以根据委托机关认定的证据材料和有关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材料,按照当时的实物形态,比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委托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涉案资产应当委托价格鉴证但未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的;

(二)委托没有价格鉴证资质证书的机构进行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评估)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非法干预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机构进行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评估)结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拍卖、变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处分未经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资产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未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鉴证程序、方法进行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其退还鉴证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价格鉴证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鉴证结论失实,或者随意拖延鉴证时间,严重影响委托机关办案的;

(二)与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恶意串通,作出虚假鉴证结论的;

(三)泄露与涉案价格鉴证有关的资料或者数据,影响公正鉴证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鉴证结论失实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揭发或者举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在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的业务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其他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费用,由委托机关或者当事人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第三十九条 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有关文书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资产价格的特征

第一

“泡沫”一般产生于带有投机性的投资行为。这种投资并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着眼于获取 资产价格上的 价差,具有明显的短期行为特征。同时,由于 资金周转周期短,表面上安全性大, 银行也乐于 贷款,从而进一步增加 货币供应量。这些都会导致 通货膨胀的出现。

第二

“泡沫”所伴的投资增长往往是虚假繁荣的表现。在“泡沫”产生的初期, 资产价格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这使投资泡沫资产具有良好的盈利前景,特别是对获取 差价的投机性行为更是如此。这种诱人的前景必然吸引大量的资金投入该泡沫 资产。如,20世纪90年代初 海南省出现房地产泡沫时,海南省房地产业完成投资额的年增长率分别是162.55%,178.15%和89.72%。

第三

“泡沫”的扩大必然导致 金融系统 风险的加大,有出现 金融危机的可能。由于泡沫 资产的价格包含对 实体经济内在价值的偏离,因此很脆弱。当泡沫资产大量由 银行贷款形成时,这种 风险就必然成为 金融风险,并导致该行业增长停滞甚至倒退。如, 海南省房地产泡沫破灭后,该行业完成投资额的年增长率在1994年至分别是-1.42%、-32.05%、-56.34%和-52.94%,并在 银行中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四

“泡沫”的产生和成长受制于人们对 未来的预期。当市场由于某种原因形成对一种 资产价格上涨的强烈预期时, 投资者就会在这种预期的推动下将资金注入,该资产的 价格就可能迅速上升,这使先前的预期得到证实。于是就会形成价格进一步上涨的预期,推动资金的不断注入和价格的不断上升,泡沫便由此不断膨胀起来。

篇4:如何进行价格谈判?

What do you think about the price?这个价格你觉得怎么样?

It seems acceptable. 这个价格我可以接受。

I can’t acceptable. 我无法接受。

It’s too high . 这个价格太贵了。

I’m afraid I can’t agree withyou here. 恐怕我不能接受。

Your price is much too high, can you comedown a little? 你们的价格太高了,能降点吗?

What do you mean? 你们觉得多少合适?

How about a discount of 5%? 5%的折扣怎么样?

That’s impossible. 不可能。

What kind of a reduction did you have inmind then? 那么你想要减少多少呢?

I think a discount of about 20% would besufficient. 我认为20%的折扣就足够了。

We can give you no more than $ 200 per set.Can you sell it on that? 我们最多能支付每台200美元,这个价格你们能卖吗?

Can we meet each other half way? 我们折中一下怎么样?

How much would you like it to be? 你打算出多少钱?

You should think about the quality. 你得考虑质量因素。

篇5:农业用地价格怎么进行评估

农业用地价格怎么进行评估

下面这篇关于资产评估报告的文章由应届毕业生网为你提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农地市场和农地价格无疑对农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决定性的重要作用。农地市场和农地价格是现代市场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且农地市场也是基础市场,农地价格是市场基本价格体系构成部分,对区域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决定着一个区域的部分商品价格起始水平和价格体系。农地资源有价的观念意识必须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具备,以价格作为主要手段,决定其经济行为。农地价格及其评估,对于建立健全我国农地市场,促进农地资源持续利用,优化农地资源配置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农地价格与农地资源配置

经济运行机制包含价格机制,而价格机制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一定模式的价格机制来源于它所处的经济运行机制的模式。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生活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就必须使资源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流动,使生产要素商品化。农地在生产过程中也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因此,农地必须商品化,使其在市场中合理流动,达到最优配置。价格是市场的灵魂,市场依靠价格来运行,价格是市场最敏感的标志,价格的变化将影响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影响商品的供求关系和商品经营者问的竞争,促使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农地资源价格体系,可以纠正“农产品低价、农地资源无价”的价格扭曲现象,使农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形成合理的运行机制,提高农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通过农地价格的变动,引起供给和需求、生产和消费的变动,从而影响社会资源的.流动,实现农地资源合理配置。对农地资源价格的认识与补偿,是合理利用及保护农地资源的重要手段,但需要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实施,即需要政府通过行使“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及交易成本”等权力,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价格标准体系二达到有序合理的开发、利用农地资源、配置农地资源,实现农地资源持利用的目标。

2.农地价格评估思路

科学、合理地评估农地价格,有利于农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农地市场的培育与规范。由于农地资源的特殊性及其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建立农地价格体系,使农地资源进行流转,达到合理配置,是当前农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农地价格具有一般地价特征,是一种二元价格,即农地价格系由农地物质价格和农地资本价格(即由社会对农地资本支付过多的社会价值价格和农地资本个别劳动价值价格二者构成),三者中前两者形成农地虚幻价格,后者为农地的真实价格。农地价格往往与第一产业的产品价格形成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一产业产品为初级产品,其劳动对象就是自然界的天然财富,因而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再生产周期较长。第一产业产品价格是以劣等条件下平均成本为定价的主要依据,这样的劣等条件系指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劣等条件,是个相对概念。因此,中等以上条件下的农地可以获取一定级差地租。级差地租的存在使第一产业的产品必须实行分区定价,即实行地区差价,同一产区内规定的一个统一的价格,不同产区的价格水平有所不同。农地(尤其耕地)价格是一切其它用地价格的基础,农地资源以其收益能力为价格的基础,土地生产力、生产成本、利用方式因地而异,导致农地纯收益的差异也决定了农地价格的千差万别。针对目前我国农地市场不发育的特点,农地估价评估应首先从土地使用价值人手,通过对农地自然、经济等条件的评定,揭示土地质量等级,然后根据农地收益等评估地价相关资料,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评定出农地价格。即先分等定级,再估价。农地分等定级依据农地的自然属性进行,以界定农地在社会经济条件最优化利用下可能达到的自然生产潜力,体现最大预期效益原则,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经济条件加以修正,实现现实生产力或收益最大化。估价中先测定基准地价,使其成为具有明确用地条件的地价,为科学地确定各宗农地价格提供依据。

3.农地分等定级

根据农用土地分等定级的基本目的,土地等级的划分是对构成土地质量的、长期稳定的土地因素差别评定,反映土地生产力高低的总趋势;土地定级反映的是在土地分等的条件下土地易变因素的差异。二者在评定过程中是相互联结的,并存在差异。根据农地划分等级的原则和要求:首先,按农地自然条件计算农地的潜力,以反映农地质量的优劣和农地对作物生长适宜程度的本质差异;其次,用体现社会平均开发利用水平的农地利用系数,将农地潜力订正为现实产出水平;最后,在现实产出水平的基础上,用农地经济系数衡量在目前社会平均产出水平上农地收益的差异。在当地比较的基础上,达到从土地质量、土地利用水平、土地经济收益三方面综合划分土地等级序列的目的。

价格鉴证师就业前景

价格系统年度工作计划

合同形式

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短期学习个人总结word版本

轻伤重新鉴定申请书

物价局上半年物价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打算

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本

工伤重新鉴定申请书

如何综合应用价格信息进行价格鉴证?
《如何综合应用价格信息进行价格鉴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如何综合应用价格信息进行价格鉴证?(共5篇)】相关文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总结2022-10-11

医保科员工工作计划2023-12-02

2022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总结个人2022-10-31

税务师事务所年终个人总结2023-08-29

税务师事务所实习总结2022-05-06

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2022-11-16

事业单位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总结2023-06-16

价格认证个人工作计划2023-04-25

私营企业市场调查研究报告2022-12-05

仓库年终总结报表-年终决算报表2023-05-13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