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的内容(集锦10篇)由网友“生產力”投稿提供,下面给大家分享选址意见书的内容,欢迎阅读!
篇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
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选址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篇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
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选址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范文
xx县规划和建设局:
我单位因 原因,拟建设 (项目名称)
一、建设意向和要求如下
1、建设地点:
2、建设项目性质、用途:
3、需用地面积:
4、需用地范围(附示意图)
5、需建设建筑面积:
6、建设内容(子项目清单)
7、其它要求:
二、可能对外部产生的不利影响(如环境、安全影响,对相邻土地业主权益影响等),及愿意对此承担的义务。
三、我单位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机构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报建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项目批准文件。
4、非新征地须提供土地权属证件及地籍图复印件各1份。
5、有效地形图。
6、其它材料。
特此申请
单位
年 月 日 (盖章)
篇3: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①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②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③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④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⑤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还应当包括除建设项目地址和用地范围外的附图和明确有关问题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选址意见书范文
xx县规划和建设局:
我单位因 原因,拟建设 (项目名称)
一、建设意向和要求如下
1、建设地点:
2、建设项目性质、用途:
3、需用地面积:
4、需用地范围(附示意图)
5、需建设建筑面积:
6、建设内容(子项目清单)
7、其它要求:
二、可能对外部产生的不利影响(如环境、安全影响,对相邻土地业主权益影响等),及愿意对此承担的义务。
三、我单位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机构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报建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项目批准文件。
4、非新征地须提供土地权属证件及地籍图复印件各1份。
5、有效地形图。
6、其它材料。
特此申请
单位
年 月 日 (盖章)
篇4: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发。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需取得产业主管部门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业务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所需资料名称: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
2、建设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3、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章;
4、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A3图幅,交通、输变电及管道工程的地形图按实际情况确定)2份,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章;
5、大型建设项目应附送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选址规划;
6、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
7、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8、项目选址相关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图纸,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章。
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无电子文档)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州省建设厅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步:备齐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规划处;
第二步:规划处处长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办理;
第三步: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
第四步:工作人员提出选址意见,经处领导初审同意后,报总规划师及分管厅长审定;
第五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申报材料收齐后3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该项目最终未经审批或核准,即自行失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支撑性文件。
篇5: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的选址申请后,必须慎重、仔细地审理建设项目选址要求,并应在法定工作日之内完成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核不同意的,也予以书面答复。
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篇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及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及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①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②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③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④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⑤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还应当包括除建设项目地址和用地范围外的'附图和明确有关问题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办事程序:
⑴、建设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荣成市建筑方案设计管理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深度设计的建筑方案,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和方案审批申请(成山城区及其余镇村的规划由成山分局、镇村建设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规划管理处审查报批)。
(2)、规划管理部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经现场踏勘后确定初审意见,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镇规划、环保和土地利用要求的建设项目报建设局审查。
(3)、建设局审查通过后,规划管理部门将建设项目进行汇总,集中报市政府。由分管市长组织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办公,审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意见。
(4)、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意见,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条件,编写城市规划专报,并在荣成建设信息网上公示。规划专报发布后,建设单位到规划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当日办结。
篇7: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篇8: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有关部门同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需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州(市)、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所称重点监管区域,是指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需要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三废”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工艺流程和设备配备情况,采取的运输方式和运输量,安全、防护及其他防护要求等;
(三)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备案文件;
(五)由自治区或州、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与城乡规划布局以及土地使用性质的合法性、协调性依据;
(二)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对一定范围内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直接影响;
(三)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和用地条件现状的衔接;
(四)与配套生活设施、居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五)与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协调;
(六)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在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所在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蓝线图(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第八条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收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向有关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当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回复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项目选址复杂、技术性较强等,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委托城乡规划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明确提出完成勘察、论证或者审查的时限要求,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或者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书面决定,其中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委托城乡规划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所需时间,另行计算。
第九条建设项目选址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防止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和风景名胜资源的要求;
(二)符合有关专项规划要求,与交通、通信、邮政、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居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相协调;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项目布局、规模、开发利用强度;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与风景名胜区域内各专项规划以及镇、乡、村庄规划相协调;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选址地址、规划要求、选址审查意见等,并以附图和附件表明区域位置、用地范围、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等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印维文,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应当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规划的关系、选址方案场地条件与外部条件分析、对城镇发展和环境影响度分析、选址方案的比较及结论等主要内容。
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城乡规划技术审查机构对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评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报送规划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准的条件组织项目建设,需要变更选址意见书核准条件的,应当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可以撤回已经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部门明确不予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不予划拨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建设单位拖延项目建设,严重影响城市、镇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或者违反规划部门要求的实施时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撤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其他情形。
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作出撤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核发、变更或者撤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必须作出书面决定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出具受理凭证,填发补正、特别程序告知等格式文书的,可以使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专用章。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核准的,批准、核准文件无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的,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在审批、核准、备案前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出具规划意见。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的批复》(新政函[**]8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建规字[**]25号)同时废止。
篇9:什么是选址意见书
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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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36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2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4、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5、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6、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地形图比例应当为1/500、1/1000、1/或1/10000,地形图上需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不能提交第4、5项材料的,可以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1、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将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即被视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申请单位是否与有关部门同意建设主体的文件相符;
(2)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3)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是否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5)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所有申报材料。
3、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1)规划土地使用要求(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2)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3)建设项目退让用地边界、城市道路、铁路干线、河道、高压电力线等距离要求。
(4)建设项目交通出入口方位及停车指标等规划要求。
(5)建筑风貌的要求。
4、告知内容
(1)下阶段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2)位于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建设工程,应取得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结论(可选)。
(3)7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10层以上建筑和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须有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可选)。
(4)旧城内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有保护价值,应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可选);
(5)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应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固定格式)。
(6)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以提前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3、26、27、28、29、30、32、33、34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56、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6、《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1、12、18、19条。
18、《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9、《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
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委机关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规划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相关管理科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
四、制证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
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申请人的工作,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选址意见书核发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做出相应的准予或不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三)审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49条。
(四)审核与决定同规划许可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篇10: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
一、审批权限范围
1、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存在、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申请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的;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兴建村镇企业和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
2、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按《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领取申请表)。
2、乡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收到申请后,根据用地的性质、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求,初步选定项目的用地具体位置和界限,征求有关单位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意见后,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规划设计资料。
3、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提供的规划资料进行房屋设计,并将设计图报送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审查,对符合规划其他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
1、报建人书面报告(原件一份)
2、土地部门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指标单
3、建设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4、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表等相关表格材料
5、施工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材料
6、施工图纸一套
7、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四、办理农村建房手续
(一)、申报条件
1、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已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的村庄、集镇)
2、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3、每户人均用地不超过20平方米,单户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
4、优先选择村内空闲地及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
5、有利于村庄发展及方便生产生活为原则
6、统筹的原则,要与乡镇国土管理部门相协调
★ 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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