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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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全文

篇1:《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全文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2月15日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国有未利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但开发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其审查报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是指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审查、报批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申请受理和前期审查工作。

第四条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三)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

(四)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开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土地开发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三)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

(五)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涉及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问题;

(六)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涉及地上物征收、拆迁,如涉及,是否制定征收、拆迁安置方案并签订有关协议;

(七)取得土地的方式、使用年限等是否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发国有未利用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申请,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权属、地类以及土地开发总投资、土地开发后的用途、拟取得土地方式、拟使用土地年限等内容;

(二)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土地开发区域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要求进行编制;

(三)土地开发用地规划设计图,应当包括土地开发区域内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内容,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的要求进行制作;

(四)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五)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六)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七)涉及地上物征收、拆迁的,应附具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协议。

第七条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查勘,并对报批材料进行前期审查。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当征求区(县)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符合报批要求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前期审查意见、区(县)有关部门意见及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批材料,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将国有未利用地开发请示呈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国有未利用地请示承办单后,在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基础上,对区(县)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建议;

(五)对建议批准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审查报告和用地批复文件呈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房管局印发批复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有关意见呈报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依法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九条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土地后,应当及时落实土地开发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土地开发有关要求得到落实。

第十条土地开发项目落实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管理要求,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将土地开发项目相关信息及时报备,上图入库。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土地开发用地的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变更调查工作。对未经批准开发用地、擅自改变批准用途或者扩大用地规模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2:2022年《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全文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xx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国有未利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但开发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其审查报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是指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审查、报批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申请受理和前期审查工作。

第四条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三)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

(四)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开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土地开发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三)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

(五)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涉及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问题;

(六)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涉及地上物征收、拆迁,如涉及,是否制定征收、拆迁安置方案并签订有关协议;

(七)取得土地的方式、使用年限等是否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发国有未利用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申请,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权属、地类以及土地开发总投资、土地开发后的用途、拟取得土地方式、拟使用土地年限等内容;

(二)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土地开发区域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要求进行编制;

(三)土地开发用地规划设计图,应当包括土地开发区域内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内容,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的要求进行制作;

(四)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五)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六)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七)涉及地上物征收、拆迁的,应附具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协议。

第七条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查勘,并对报批材料进行前期审查。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当征求区(县)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符合报批要求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前期审查意见、区(县)有关部门意见及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批材料,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将国有未利用地开发请示呈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国有未利用地请示承办单后,在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基础上,对区(县)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建议;

(五)对建议批准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审查报告和用地批复文件呈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房管局印发批复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有关意见呈报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依法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九条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土地后,应当及时落实土地开发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土地开发有关要求得到落实。

第十条土地开发项目落实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管理要求,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将土地开发项目相关信息及时报备,上图入库。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土地开发用地的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变更调查工作。对未经批准开发用地、擅自改变批准用途或者扩大用地规模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

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篇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地申请

第三章 报批方式与用地指标

第四章 报件目录、报件技术、质量要求

第五章 审查报批

第六章 批准用地

第七章 批后实施

第八章 备案与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1.2 适用范围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的,其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均应按本《规程》执行。

1.3 审批原则

审查报批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与保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必要的建设用地相结合;依法规范与简化、高效相结合;集体会审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1.4 质量保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用地报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审查中发现存在大重大问题未能解决的其用地不得呈报审批。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审查下级呈报的建设用地时,发现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符合报批要求的,应将报批材料退回。问题较轻的应及时通知补件或改错。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予发补、改。逾期未能补、改或补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将报件退回。省国土资源厅将按季通报各地建用地合格率情况,并作为建设用地管理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 建设用地申请

2.1 建设用地项目预申请

2.1.1 申请主体: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2.1.2 申请时间: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无可行性报告的,应在立项批复前。

2.1.3 申请形式:以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见附件1)的形式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2.1.4 申请受理:由与批准立项机关同级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预。受理机关为省综合利用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时,项目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用地初审意见书。

2.2 单独选址(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2.2.1 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划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2.2.2 申请时间:需初设的应在初设批复后;勿需初设的应在可研报告批复后;无可研报告的应在项目预审后。

2.2.3 申请形式:以填写《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见附表2 )的形式提出申请。

2.2.4 申请受理: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2.3 临时用地申请

2.3.1 申请主体: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2.3.2 申请时间:因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前.

2.3.3 申请形式:以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见附件3 )形式提出申请。

2.3.4 申请受理: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报批方式与用地指标

3.1 报批方式

3.1.1 按批次用地方式 报批:

1)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留用地范围(以下简称“圈”)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的;

2) 选用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在待置换建设用地和上述建设留用地上选址的。

3.1.2 每个批次包含的建设用地项目或地块原则上不少于2 个。每个市、县使用计划指标的,报批 批次原则上不多于5 个批次。每个市、县使用折抵指标的,报批批次原则上也不多于5 个批次。

3.1.3 按单个项目用地方式报批:

1) 占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圈”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具体建设用地项目用地;

2) 使用“圈”内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集体建设项目用地;

3)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环保等确需使用“圈”外土地的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用地;

4) 符合“圈”外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同时占用部分“圈”内土地的建设项目用地;

5) 临时用地。

3.1.3 水利水电

3.1.4 工程坝区、库区及移民等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应一次报批;对已经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的大型、特大型水利水电水电工程,一次性报批确有困难的以有批准权的机关同意,坝区、库区移民配套设施用地可以分别申请和报批。

3.1.5 需要批准深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一并报批。

3.2 指标的使用

3.2.1 “圈”内批次用地使用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亦可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

3.2.2 “圈”外单独用地项目须使用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3.2.3 使用待置换区建设用地的,原则上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

3.2.4 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批次须使用同一种指标。

3.2.5 年度计划一般使用至当年12月15日止,遇节假日顺延。超期结余指标待次年核准后再结转。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可以跨年度使用,但每年使用截止日期同计划指标。

第四章 报件目录

4.1 预审申请用地报件目录:

1) 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 项目建议书批复;

3) 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4) 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

5) 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是否压覆主要矿藏的说明;

6) 报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附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4.2 批次建设用地报件目录:

1)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及农用地和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见附件4至附件4-4);

2) 农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台账或农村土地整理账册(见附件5)

3) 实地踏勘表(见附件6)

4) 征用土地调查表(见附件4---4---2)

5)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如被征地单位已在征用土地调查表上盖章确

认,此件可省);

6)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情况表或使用集体土地被偿情况说明(见附件4―4―3);

7) 批次用地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

8) 省辖市土地行下主管部门对下组长呈报材料的审查意见;

9)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土地勘定界图;

10) 土地利用现状图(如勘测定界图已能反映土地利用现状的,则此图可省);

11)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可以是局部图);

12)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可以是局部的);

13) 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见附件4--6);

14) 报国务院批准的的需有下级政府给 上级政府的批次用地请示。

4.3 单独选址项目报件目录:

保留批次报件目录中除土地整理账册外;同时还需增加:

1) 土地供应方案(见附件4--5);

2) 有有偿使用附草签的合同(有偿使用方案)、地价评估报告或地价确认依据;

3) 迁建用地的有关说明;

4) 具体建设项目用申请表;

5) 建设用地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

6) 可行性报告批复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7) 初步设计批复或其它有关设计批准文件(有初步设计批复的,前项内容可以省略);

8)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9) 块状工程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的平面图和标准横、纵断面图;

上述4―9荐材料由建设用地单位提供。

4.4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目录;

1)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2) 供地方案;

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4)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5) 建设单位资证明;

6)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它立项文件;

7) 初步设计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复文件(有初步设计批复的,前项内容可省略);

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 建设项目用预审意见;

10)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偿使用合同草案及地价评估报告或其它地价依据;

12) 缴纳有关规费凭证(复印件);

上述(4―11)的资料由建设用地单位提供。

4.5 临时用地目录1)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 临时用地申请表;

3)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协议);

4) 临时用地位置图;

5) 土地复垦费收缴凭证。

第五章 报件技术、质量要求

5.1报件质量的基本要求

5.1.1 程序内容的合法性。报件时序要体现法定程序。《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形成时间不应早于各方案形成时间,各方案形成时间不应早于方案附件材料形成的时间。报件实体内容如行为主体,用地位置、补偿标准及及建设内容必须具备真实性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5.1.2 土地分类在的统一性。土地分类应以土地现状调查或变更登记调查为依据,以土地资源调查规程确定的8大类、46小类为标准,进而归并入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大类。支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划区定界确定的基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

5.1.3 报批面积 的正确性。确定征地面积必须以宗地的勘测定界为依据,面积 精确到平方米。严格区分权属和地类,原则上应征求被 征地单位的意见,否则必须另行担供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汇总。

5.1.4 报件数据的一致性.在报件中,数据应依据报批要求分另按地类、权属和供地方式汇总。每一种数据应具有单一性,各种数据之间应具有内在一致性。

5.1.5 部门之间协调凡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报件中庆附具本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并注重时间的合法性。

5.1.6 报件装订规范性。报批材料应按报件目录顺序规范汇总装订。可将图件和文件归类一起装订,也可将图件和文件分开装订,但无论那种方式,原则上须按省厅规定的顺序装订,必须列出报批材料时细表。

5.2 用地报件质量要求:

5.2.1 预审报求

1) 建设用地项目预审申请表:由省国土资厅统一监制。按设计栏目填写,字体端正,字迹清楚,空白处加一横杠,修改处加加盖(出具)单位校正章。原件(以下所有表格填写要求同此)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常内容外,还应包括建设项目规拟定选址地点;建设项目拟用规模,其中占用耕地情况;耕地补偿途径及费用安排等。原件

3) 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用地位置应标注地1:1万乡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图上。复印件。

4) 初审意见书:应就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指标安排和用地定额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原件。

5.2.2 批次报件要求:

1)“一书三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的,需一式三套,其中省厅规档一套: *由市、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统一编号。 *计划指标和折抵指标 分设序列号编号。

*面积和资金单位分别为公顷和万元,各保留4位小数。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指用地面积中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和未利用 土地面积之和。

*“补充耕地地责任单位”指申请建设用地单位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垦造耕地任务的部位。

*“补充耕地方式”一栏中“自行补充”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补充耕地的方式。

*被 征用土地权属单位在“乡、镇”一栏填写名称,“村”一栏中填写村的个数。

*“征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费倍数”、“费用标准”可以填写幅度。 *“征地综合标准?指支付给被征地部位费用总和折算到 每公顷土地上的单价,部位为万元/公顷。

*“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等。按实际安置途径具体填写。 *农用地转 用面积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依据,按土地类别和土地权属进行归类。各数据相互之间应有内在的逻辑性。

2)建设用地审批台账或农村土地整理账册:可以是复印件,但局章不能复印。 3)实地踏勘表:踏勘人须如实填写并签名,不准漏填。

报省厅须原件。

4)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可以委托征地事务杨构填 写。一村一表。应征求被征地单位意见。被 征地单位 在意见栏内加盖的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或村民委员会公章,可作为被 征土地权属证明。

5)土地权属证明:征地调查表上无征地单位章的须附具土地权属证明。该证明可以是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也可以是由市 、县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乡(镇)政府出具的的权属证明无效。书证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土地权利人(明确到乡、村、组)、用地面积、土地类别(按土地资源详查8大类区分)、土地权属(国有、集体)情况、其他需说明的部题、出具证明的时间、部位、公章。报省厅需原件。

6)批次用地涉及的有关部门意见:部门主要指城市 规划、林业、水利、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指意的总的原则认同书面意见。报省厅需原件。

7)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组长呈报材料的审查意见:主要内空为建设用地依据及土地开发利用情况概述;农用地转用方案概述;补充耕地方案概述;征地方案概述;结论。报国务院审批的,需正式文件形式,原件。

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土地勘测定界图。其成果资料主要内容有:

*勘测定界工作说明。包括工作依据,工作时间、技术指标和其它需要说明 的问题;

*建设用地地理位置图,可与规划图合二为一。标明建设用地区域位置;比例尺为1:1万或1:5万。

*勘测定界图。按国家的统一制图标准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绘制。图上段标明建设 用地范围、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界线、四邻四至。测量精度等技术指标,具体按照《浙江省土地勘测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

*面积汇总表,包括土地总面积地类分解表、农用地转面积地类分解表、征用土地面积地类分解表、国 有土地地类分解表。地类分解按土地详查规程。面积计量单位用公顷,取4 位小数。

*勘测定界坐标表,包括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表。测量坐标系暂不作统一规定。

9)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1 :1万标准分幅图,可以是复印件,但右下角须加盖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间门公章。

10)补充耕地位置图或土地开发整理图:前图可以直标注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后图为1:1分幅图。

11)政府请示:必须符合公文格式。报国务院项目的请示须由政府法定代表人签以。标题为“**市报请国务院批准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编号与报省政府审批的批次号分开。

5.2.3 单独选址报件要求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件中涉及的“一书三方案”及附件的技术质量要求在批次报件中已明确,故本小节公对“供地方案”及附件补充要求。

1) 土地供应方案 :

*“本期供地”中“功能分区”栏目必须严格按照用地指标规定的名称的内容准确填写。

*用地面积按功能分区的不同分栏填写。适应相同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名称和内容准确填写。“面积(公顷)”栏填写,用地面积之和。“数量”栏填写功能分区的个数或填写线状工程有关工程段的段数。 *改、扩建、增建工程项目等,需在原有建设有地基础上申请新增建设用地外,除“本期拟供用地”中“新增用地” 栏填写本次申请用地外,还应在“原有用地”栏栏填写原有各功能分区的用地面积,如本次申请用地用地中没有而原工程中有的功能分区的用地面积,亦应在“原有用地”中如实填写。

*表中“指标控制面积”是指建设用地指标 值计算的用地面积;“指标对应条件”栏 填写选用该建设用地指标所依据的条件。

*当实际面积大于指标控制面积时 ,应在“建设用地指标适应情况汲说明”栏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提供方式”栏填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供地方式。“评估价格”按土地评估报告评定的价格填写。以协议方式供地的,拟价格应按草签合同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初步达成的出让价格(或出资额)填写;以招标拍买方式供地的,可以填写底价的内容。 *表中“设定用途”是指土地估价时所设定的用途。

2)草签的有偿使用合同(有偿使用方案)、地价评估报告::以国地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重新公布的范本为依据,印刷品;原件。

3)迁建用地的有关说明:需迁建项目的个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拟迁建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面积、地类、耕地补充途径、建筑面容积率等。

4)具体项目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

5)建设单位资质证明:即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企业的批准证书,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是政府批准成立业主单位(如筹委会、指挥部等)的批准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6)可研批复或其它批准文件:报省厅可以是复印件。

7)初步批复或其它批准文件:报省厅可以是复印件。

8)用地初审意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指标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措施是否或行等。报省厅需原件。

9)块状工程的总平面图和线性工程的总平面图、横断面图:

*总平面图需按国家统一的制图标准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绘制,蓝晒图或电脑图均可,并须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绘制加盖出图专用章; *扩建、续建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须包括已建工程平面布置,注明已建和待建项目。用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另附地理位置图。比例尺可以是1:1万。

*块状工程平面图的比例尺为:10公顷---30公顷不小于1:1000;30公顷以上的不小于1:200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区、矿产开发项目开采区等大规模用地项目,比例尺可采取1:10000。

*线性工程平面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000,不小于1:2000;横断

面图比例为1:500。

10)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内容包括:规划 建设用地错位、不足的调整和补划基本农田的说明及规划图件。

5.2.4 具体项目供地报要求

具体项目供地报件与5.2.3的基本要求相同,因此可以照上述要求准备报件。其中征地祉偿安置方案批复应为市 县政府正式文件(原件。)包括:

1、批复名称,即是关于那批次或项目的征地[站偿安置方案批复;

2、程序认定即该方式是否经过“二公告一登记”的法定程序;

3、补偿安置途径认定,即是否与批准的征地方案相一致;

4、方案批复应以政府有效文件形式下达,加盖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5.2.5 临时用地项目组件要求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由土地行政主客部门填写。原件。

2)临时用地申请表:由用地单位填写,盖章。原件。

3)临时用地合同(协议):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与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 订。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临时用地的面积、位置、期限、费用及合同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等。合同应当使用文字打印,报批时应提供原件。

4)临时用地图件。实测图或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位置与范围。

第六章 审查报批

6.1 审查依据

1)《土地管理》、《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所在地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技术规范;

5)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书。

6.2 审查程序

6.2.1 所有建用地报件均由用地地统一受理;

6.2.2 由窗口按内部职责分工将报件转耕保(科、股)审查;

6.2.3 由主办科室提出(汇总)审查意见,拟文报领导和政府审查可或批准。

6.3 审查时限

6.3.1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 的建项目设用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在5个工作 日内完毕。

6.3.3 省国土资源厅对爱理的建设项目用地,在15个工件日内审查完毕。

6.4 审查内容

6.4.1 预审申请用地项目的审查报批

1)审查报批主体: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审查要点:

*报件是否齐全且质量符合要求;

*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申请用地资格;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拟建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的是否可以调整;

*拟建项目选 址是否外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压覆重要矿藏;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用地指标是否落实;

*涉及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是否已足额和科学合理等。 *建设用地项目面积是否符合额定和科学合理等。

6.4.2 批次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1)审查报批主体:组织用地报件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审查要点:

*报件是否齐全且符合技术质量要求;

*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各种数据是否清楚、准确;

*征地补偿费用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占用林地、水域等是否已经林业、水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审核同意;

*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其它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审查方式:凡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必须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6.4.3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1)审查报批主体: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审查要点:除按6.4.2的要求审查外,还需审查以下情况: *建设项目是不足具备申请用地资格;

*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规定的的有关建设程序;

*建设用地是否在项目可行性阶段通过预审;

*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藏的,是否经有权批准;

*建设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是否提供了地质灾害危险危险性评估报告等。

*允许作规划局部调整的,有否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是否符合要求; *征地补偿落实。

6.4.4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1)审查报批主体: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审查要点:

*参照6.4.2和6.4.3的有关要求审查办理外,还须审查:

*征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实偿措施是否落实;

*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供地价格的依据是否充分和合理。

6.4.5 临时用地审批

1)审查主体: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审查要点:

*报件是否齐全且质量符合要求;

*临时用地是否确属必要;

*使用面积和时间是否合理;

*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

6.5 建设用地报件不予受理或退回报件:

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予受理或退回报件:

1)建设用地项目不具备申请用地资格的;

2) 呈报土地权属不清、面积不准的;

3) 征地站偿标准不符合法定标准的;

4) 劳动力安置途径不落实的;

5) 建设用地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用地计划不落实的;

6) 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

7) 供地方式不合法的;

8) 申请用地用地超过国家已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而无充足理由的;

9) 报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10) 未按法定程序呈报的;

11) 发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12) 其它不符合法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退件以《退件通知书》形式,书面千知退件理由。

6.6 建设用地报批

6.6.1 呈报主体: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需上报审批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

2)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

3)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同级有民政府审查批准;需上报审批 的,由市、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

6.6.2 呈报形式:

1)预审申请用地和临时用地以《申请表》及附件的形式上报;

2)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用地、具体项目用地以《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及其相关方案等附件上报;

3)批次用地、单独选址用地需报国务院须以《政府请示》及然相关的说明书、方案等附件形式上报。

第七章 建设用地批准

7.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和临时用地申请,批准将分别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临时用地批准书》的形式表达。

7.2 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具体项目用地,在少政府权限内,

批准由《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省政府意见栏内签字、加谏诈政府建设用审批专用章的形式表达。

7.3 对国务院批准的,批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省政府公文转发国务院批复形式表达,批复中注明“经省政府呈报国务院批准”字样。

7.4 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中部分农用进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转用的,可以采取批复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在用“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的有关栏目中进行专项说明的方式表达。如该项目用地需报国务院的,则必须采取批复形式表达。

7.5建设用地项目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和近部门应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件发出。

7.6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秋部门需要行文建设用地单位的,采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形式下达。

第八章 批后实施

8.1 征地方案的实施

8.1.1 征地方案公告

1)公告主体:被征地单位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时间:收到批准征用土地方案之日起10日内;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同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窕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等;

4)公告范围;在补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8.1.2 征用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客部门信其派出机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事务机构可以受本级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担任事务技术性工作。

8.1.3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定主体: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

2)拟定依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

3) 拟订方式:在批次用地中,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次性拟订,也可以限据建设项目用地落实情况分别拟订;

4)方案公告:拟订好征地补偿方案应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意见。群众有合理意见的,方案应适当修改;

5)方案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并服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6)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实施完毕。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方案实施。

8.2 提供建设用地

8.2.1 供地时间:向建设用地单位提供建设用地应在完成法定审批程序之后。报批供地方案应在完成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后。进场施工应在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经依法批准 后;虽经依法批准,但未全额支付征 地费用或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进场 施工的,应征得被征地单位的同意。

8.2.2 供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报件组织、审查、批准,均按前述有关规定操作。

8.2.3 供地方式:

1)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服市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正式征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划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参照前款办理。

8.2.4 登记发证: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均应依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8.2.5 供地公告:由市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将建设用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予以公布。

第九章 用地备案与检查监督

9.1建设用地备案

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和临时用地必须按照规定,以表格的形式备案。所有备案表均按季度上报,时间为次季度的第一个的上旬。

9.1.1 农用地转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使用的土地面积应分别列表上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备案范围不包括已随基它农用地或征地材

料上报审批部分)。备案内容为土地类别、面积和权属。备案 表见附件7。

9.1.2建设用地供地备案:

市、县审批的具体项目供地均按季度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其中属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 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应以批次为单位分别列表按季上报备案。表式见附件8。该 批次建设用地未供地完毕的,应持续上报备案,直至用完为止。

9.1.2 临时用地备案:

临时用地须依法上报备案。备案表见附件9。

9.2 监督检查

各级土地行下主管部门自学成才经常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时限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法纪严肃查处:

1)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2)超越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上批土地的;

3)徇私舞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4)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5)不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登记不当不纠正的。

第十章 附则

10.1 本《规程》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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