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范文((整理20篇))由网友“Fiammetta”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判决离婚的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离婚判决上诉状怎么写
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是上诉状,原告起诉离婚的,是起诉状。
见: 起 诉 状
原告 ,男/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被告 ,女/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女 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开始恋爱/ 自由恋爱, 年 月 日,原、被告在 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
年 月 日,婚生一子/女,取名 。
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住院治疗伤情;婚外情;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篇2:判决离婚上诉状怎么写?
(一)首部
1、标题: 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写的方法如下: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
离婚上诉状要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离婚上诉状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离婚上诉状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离婚上诉状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
篇3:不服离婚判决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 孙 xx 女 xxx年12月24日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xx区xx二街 1-2-4 联系电话:1xxxxxxxxxxxxx
现住址:xx国xx市中区xx町xx室 联系电话:1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原告王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沙xx区人民法院(xxxx)沙民初字第4404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上 述 理 由
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双方均是再婚,故在选择本次婚姻时,各方均经过了谨慎、成熟的考虑,并在后来朝夕相处的日子里,结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
双方婚后一直住在被上诉人名下(座落于xx市甘井子区松江路)的家中,后来被上诉人去xx为上诉人办理赴日手续,上诉人承担起照顾被上诉人母亲的责任。因此,在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强判离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关于一审开庭的诉讼程序。在本次开庭中,上诉人仅见到对方律师出具的有王xx签名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而被上诉人本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对此,上诉人认为,有关公证书只能证明相关文书签字的真实性,依法不能表示作为中国公民的被上诉人可以不亲自出庭,被上诉人亦没有依法向法庭出示不能出庭的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上诉人无法接受在离婚诉讼中,在双方均没见面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综上,上诉人认为,无论从夫妻感情还是从审判程序上,目前均不具备离婚的条件,更未涉及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故上诉人诉至贵院,以求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孙 xx
xxxx年10月25日
篇4:不服离婚判决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室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年9月XX日(20XX)穗天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损害赔偿00元;
2、请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四、五项部分判决内容,改判为“位于xx市XX区XX号XX0车位、xx市XX区林泉北街XX房、xx市xx区xx东路XX房、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归上诉人所有;xx市xx区XXX房、xx市xx区天XX车位、北京市顺义区XX幢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上诉人人存在严重过错,上诉人请求法院按照上诉人占80%、被上诉人占20%进行分割处理;
3、原审判决遗漏了上诉人诉讼请求的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抚养XXX4年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
4、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对于被上诉的过错损害赔偿明显过低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但仅仅支持30000元的损害赔偿明显过低,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设立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初衷。由于是被上诉人过错在先,在双方婚姻期间和第三者生育小孩,且上诉人一直蒙在鼓里,这给上诉人和上诉人的父母亲人造成极大伤害。且被上诉人恶人先告状,多次对外造谣说小孩是人工受精并经过上诉人同意的,这对于一个男人来说是多么大的羞怒。且考虑到本案夫妻分割财产标的较大,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损害赔偿的200000元完全合法合理。原审法院明显有意偏袒被上诉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要求返还抚养XXX4年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判决不当,应当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上也认定XXX非上诉人亲生,被上诉人理应返还这4年的抚养费。而原审法院却以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而不予以支持,这是完全扭曲法律条文,损害了上诉人合法利益。且不说法官应当按照自由心证来推理这四年的抚养费是客观存在的,毋庸置疑的,正常普通人都明白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四年的成长必然要有花费,现如今原审法院不支持抚养费的返还,也就是间接在否认XXXX这个人的存在了。即便上诉人没有提供有关抚养费用的证据,法院也应该参考按照xx中产阶级家庭的.孩子抚养费进行认定。故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的四年抚养费应当予以支持。
三、原审法院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不公,判决不当,应予以改判。
原审法院在分配财产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过多的保护被上诉人的权益,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首先,原审法院在财产分配上基本上将交通便利、处在市区的房产和车位判给被上诉人,而上诉人全部分得位置偏远的财产,这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在庭审中,上诉人已经做出很大让步,双方才确认位于偏远地区位于白云区林泉北街的车位和房产可以归上诉人,而市中心位于xx区天府路的车位和房产给被上诉人。而对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XX房,当时上诉人没有完全考虑自己的实际居住问题,并且上诉人也相信法院应判给我至少一处xx或北京市区房产以方便我居住,所以就勉强同意该房产归被上诉人所有。而被上诉人强调的无生活来源、小孩需要抚养、靠租金生活等理由根本不存在,其只不过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事实上是在幕后的第三者为争夺上诉人经过劳动奋斗辛苦打拼的房产。且小孩的生存抚养依照法律关系和伦理道德上与上诉人无任何直接关系,上诉人无任何应尽义务。
其次,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决,上诉人在北京将处于无房居住的境地。由于位于北京市XX区的XX房没有装修,无法立即居住;且地处北京六环远郊,交通生活都不便利。即便现在花钱雇人装修,也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和巨大装修费,上诉人现在无力承担。由于这段不幸的婚姻发生在xx,上诉人在离婚后基本上考虑生活在北京,工作圈和朋友圈在北京和xx;而被上诉人XX长期居住生活在xx,孩子也在xx,北京不是其主要居住地,之所以想要北京朝阳区的801房目的是作为市区房日后变卖转手较快。况且被上诉人XX在xx已经分得位于xx市中心位于xx区天府路的1007房和车位,这对于其在xx工作和生活都绰绰有余。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何原审法院会如此偏袒女方,还将位于xx区xx东路的1002房判决给被上诉人,这等于将位于xx和北京的市中心房产全部判决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全部分得偏远的房产。法律强调保护弱势,保护无过错方,可问题是被上诉人是无过错方?属于弱势方吗?
最后,从整个案件事实来看,原本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背叛导致今天的悲剧。这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在于幕后的第三者。上诉人饱受精神摧残和社会异样眼光看待,无法对自己尊严有个交待,无法面对周围同事和朋友。上诉人只想给自己找回一个属于自己的尊严,给年迈的父母一个交待,让他们享受天伦之乐。故从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来看,法律也更应该站在上诉人这边,真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在该离婚案件中,属于无过错方,所以请求法院在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时,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即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还是坚持占80%份额,被上诉人占20%份额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心里创伤和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0月 日
篇5:离婚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案,经×××人民法院×××年××月××日以×字第××号判决书(调解书)作出判决(调解),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全部)履行判决书(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写明判决书中有关被申请人应该履行的事项、方式、方法等)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篇6:离婚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一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年9月6日以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调解书)作出判决(调解),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全部)履行判决书(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7:被判决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篇8:离婚判决上诉期满前夕男方死亡
离婚判决上诉期满前夕男方死亡
法院一审判决一对夫妻离婚,然而,就在上诉期满前一天,男方却因车祸意外死亡。此时,主动要求离婚的女方提出以配偶身份继承男方的遗产并要求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而男方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判决双方离婚,女方无权继承遗产。那么,离婚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了呢?浦东新区法院近日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
家住浦东川沙的李女士和黄先生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次年5月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却并不和谐,常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李女士曾于1994年和2002年两度起诉要求离婚,虽经调解撤诉,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从去年6月起就一直分居。今年年初,李女士又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黄先生离婚。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有离婚的意愿,法院于3月21日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处理,双方当庭签收了判决书。
同年4月3日,黄先生突遇车祸,被送到医院紧急抢救。4天后,即当月7日,黄先生终因医治无效死亡。围绕着遗产继承和事故赔偿抚恤金的归属问题,黄先生的亲属与李女士之间闹得不可开交。
由于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从双方签收离婚判决书的次日起算,到4月5日上诉期间届满,但4月5日正好是周六,因此届满日期顺延至4月7日。李女士由此认为,黄先生死亡时仍在上诉期内,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所以她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亡夫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而黄先生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出具了离婚判决书,而且离婚是由李女士主动提出的,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李女士无权提出上述要求。为此,双方又找到法院,黄先生的亲属要求法院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而李女士则要求确认判决不生效。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围绕着一审判决的效力问题,法院内部也有不小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黄先生既然在上诉期内死亡,此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因此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自然消亡。另一种观点虽然也同意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自然消亡,但认为案件已审理终结,无权再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而应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并裁定终结诉讼。与此持相反观点的则认为,离婚诉讼是由李女士提起的,而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应当在尊重双方真实意思的前提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判决生效,从而防止李女士利用法律漏洞获得额外利益。
法院认为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指案件判决以前的审理阶段,还包括上诉期,这起案件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适用条件,依法裁定诉讼终结。这就意味着,黄先生死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李女士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
篇9: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判决能否对抗第三人?论文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判决能否对抗第三人?论文
[案情]
,原告邓科丰将别人抵欠其款的瓷砖卖给被告林天潮,作为被告林天潮、李秀琴在婚续期间共建的房屋装修的材料。元月1日,双方结算,被告林天潮欠原告邓科丰瓷砖款人民币17000元。当日,被告林天潮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该欠条言明:被告林天潮欠原告邓科丰瓷砖款人民币17000元。,被告李秀琴因与被告林天潮感情不和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林天潮离婚。在二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返还上述瓷砖款项。月26日,本院作出漳民初字第 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二被告离婚;欠原告瓷砖款系二被告共同债务,由被告李秀琴负责偿还。被告林天潮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岩民终字第 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一审上述判决内容。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分文未还,拖欠至今。12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款项。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林天潮欠系二被告在婚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该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李秀琴偿还上述瓷砖款,被告林天潮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评析]
被告林天潮欠原告的瓷砖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且该欠款系二被告在婚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该款项。虽然二被告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已判决该款项由被告李秀琴负责偿还,但法院对二被告离婚纠纷中共同债务所作的判决,只是在二被告中确定共同债务的最终负担,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即原告),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李秀琴偿还上述瓷砖款,被告林天潮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篇10:判决小学作文
判决小学作文
地点:精灵高级法院
时间:某年秋天
人物:淡律师(我,精灵),轩律师(精灵),兔子瑞克,猎人加达,法官洪恩(精灵)。
事情:
随着一声:“捍卫全球动物权利法院开庭审理,兔子瑞克指控猎人加达猎杀动物群体案件。”听了原告的叙述,大致了解案情发生的具体经过。这种案件经常发生在我们法院,更何况还是动物权利法院。轩律师作为猎人加达的律师,和我进行了人与动物之间上的尖锋对决。
“我认为”我站了起来自信的说,“猎人加达十分可恶。作为一个人,他应该爱护大自然所有生灵。近两个世纪以来,人们开始侵犯大自然。人类自古有句古话‘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大自然――这位孕育我们亿年的妈妈。为了告诫你们,给你们人类一个警告。是全球气温升高,开始下酸雨。有人不懂科学就埋怨大自然。有人懂科学,就知道是人类破坏环境所引起的。虽然那种保卫动物,保护环境的甜言蜜语时常挂在嘴边,但没有为之行动。真是连动物也不如。有一个故事,有一个人救了一只负伤的狼。他好心照料狼,但最后却被狼咬死了。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大概就是这样的一只狼与这个人的关系吧!是谁给给足人类充足的氧气?又是谁给人类十分珍贵的自然资源?再又是谁一手以破坏的形式‘报答’自己的恩人?人类呀!你们不要再用金钱和利益蒙蔽了自己了双眼了,不要再用自己残酷的手抹黑了自己的心了。人类呀!快醒醒吧!睁开你们的双眼,你就会发现这个世界多么美好。”我的辩解说出了动物们埋藏在心里多年的怨言,也同时引起了听众们的掌声,面对人类侵犯大自然,我们精灵可不会袖手旁观的。
“法官,我要反驳。”只见我的对手轩律师举手申请发言权。“请讲。”得到法官洪恩的许可,轩律师便郑郑有词的说:“喔?照淡律师这么说,人类不可以破坏环境拉!错,错。大自然所提供的资源难道不是给人类用?人类不用,难道等着资源变‘老’了。人类不杀动物,不砍植物。那我试问你,那人类吃什么?用什么呢?他们作为地球上最聪明的生物,难道就这样死掉吗?人类用资源不叫做破坏环境,更不算犯罪。他们用大自然赋予他们的资源,这是他们理所当然的。难道不是吗?”轩律师鄙视的.看了我一眼。我把手再度的举了起来“人类对于资源没有节制的使用,那么资源就会变成了历史。人类如今这样过分使用资源,会引起天怒。再比如说,原告兔子瑞克指控猎人加达猎杀兔子种群十万七千二百九十六只兔子。使兔子面临灭亡的危险。再不及时制止,兔子会永远消失在这个地球上。资源用完了,人类的子孙后代用什么?难道人类要把自己的朋友逼上绝境吗?难道人类真的要孤零零的活在一个灰暗的地球上面吗?”
随着法官手中的板子一落,审讯进入了判决阶段。法官洪恩说:捍卫全球动物权利法院依法判决,人类猎人加达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终身人身自由权。”
希望通过这次判决,让人类彻底的醒悟过来。
篇11:法庭的判决
法庭上……
“呜呜呜……”天鹅夫人满脸泪水的走了进来。
“法官大人,您一定要给我评评理呀!”
“怎么了,天鹅夫人,有话慢慢说。”熊猫法官忙安蔚她。
“法官大人,您有所不知啊,我的丈夫昨天……猎枪……呜呜……”天鹅夫人说不下去了。
“天鹅夫人,你先别急,我会给你一个交代的。带被告——猎枪!”
一见到猎枪,天鹅夫人不由得激动万分:“就是他——猎枪,就是他杀死了我的丈夫!”
天鹅夫人转过头,面对着熊猫法官
“那天,我和丈夫在水里游泳,发现他一直看着我们,于是,就想避开他,可我们到哪,他的目光就跟随到哪。突然,一个东西飞也似的向我丈夫冲来,那东西打中了我丈夫的心脏,鲜血流个不停。我看到了,那东西是从他口中吐出来的!”
“猎枪,你同意她的说法吗?”
“天鹅兄弟不是我杀的。”猎枪的眼神里射出坚定的光芒。
“不是你杀的?难道我的眼睛出了问题?”
“天鹅兄弟真的不是我杀的,不,可以说我并不想杀他。”猎枪的声音低了下来,目光中透出无奈。
他顿了顿,接着说。
“那东西是子弹,他的确是我吐出来的,但,那不是我愿意的,我的主人在后面操控着我。我一直在看你们不假,那是主人在对准目标,天鹅兄弟死了我也难过,可我没办法,我不能背叛我的主人。”
听了猎枪的话,大家不由得将对猎枪的憎恶转变为同情。
“这事儿怎么办啊?我丈夫就这样白白死了吗?”
“不!”熊猫法官威严的站了起来:“造成这种后果的最魁祸首是人类。今天,人类害死了天鹅兄弟,明天就有可能是我们当中其中一个。我们必须制止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走!我们找人类去!”
篇12:除权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xxxx
办公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人:xxxx 联系电话:xxxx
事实和理由:
我单位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因遗失可背书转让xxxx汇票xxxx张,票号xxxx、金额xxxx、出票人xxxx、收款人xxxx、承兑行xxxx,经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以(xxxx)xxxx催字第xxxx号立案,并于xxxx年xxxx月xxxx日作出公告,现公告期满,无人对该票据提出权利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对该票据判决宣告无效。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篇13:除权判决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丢票地址) 因 (丢票原因)
丢失汇票/支票 张,支付银行全称为 ,
出票人名称为 ,
收款人名称为 ,
票据号码为D ,票面金额为 ,
法院于 年 月 日出具了公告,现公告期已满,()特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书。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4:质疑“先例判决”
新华社8月15日报道: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为推进司法改革,开始试行一种“先例判决”审判制度。当地法学界人士认为,其“不仅有利于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果真如此,倒是件值得额手相庆的好事。然而,“先例判决”只是看上去很美,稍加思索便会令人困惑不已。
对于“先例判决”,中原区法院的解释是,“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一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做出大体一致的判决。”明白人一眼就可看出这是在效仿英美判例法。问题就出在此处。
首先,中原区法院凭什么能够确认对其后案件具有判例拘束力的“先例”?在与法、德、日等国一脉相连,秉承大陆法系传统的中国,判例并非其法律渊源,成文法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院仅有司法权,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有司法解释权。一个区法院无权立法,更无权确认判例为法律渊源。若认为“应当遵循先例”,则违反了现行司法制度。
退一步讲,中原区法院能否确认具有一定参考比照意义的“先例”?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审判可加以参考的判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并通过判例汇编或者公报等形式公诸于众。毫不避讳地说,作为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至少是拔高了三级,自我加冕地享有了最高法院的权力。再说,即使是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典型判例,也只不过具有“参考比照”价值,“先例判决”又何来对同类案件的拘束力?
其次,中原区法院为什么不依照法律而去遵从“先例”?中原区法院的“先例”是当初依法审判形成的,其后若有同类案件,接着依法判案不是挺好,何必又要找出一副“先例判决”的行头来?既不合法,又多此一举浪费人力物力。中原区法院曾以一起盗窃案的审理说明“先例判决”,然而刑法是以“罪刑法定”为首要原则的,严格说来,即使判决结果正确无误,依照先例进行判决也是对“罪刑法定”的违背,在真正意义上并未实现司法公正。
再次,“先例判决”能否提高审判效率和节约成本,并使审判透明度和法院权威得到增强?对成文法国家的法官而言,严格遵照法律审判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遵从“先例判决”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偷懒。凭“先例判决”来躲避成文法的法官,又怎能掌握来自繁杂案例的大量法律规则?由中原区法院审核确认后予以公布的“先例”,缺乏有效的审查机制,若先例错误,因保持“延续性”会出现一系列的错案,法院的权威性岂不要丧失殆尽?“提高审判效率”难道不是一厢情愿?
最后,“先例判决”是否具备存在所必需的基础?与英美法系作个比较就会一目了然。从历史国情来看,判例法源出英国,是以英国渐进型的社会改革和高素质的法官为基础,经过长期积累缓慢发展而来的。目前中国的突进型改革不能满足实施判例法的前提条件。从内容来看,英美法系确定“先例”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只有高级法院能够形成先例;二是上级法院的'司法先例对下级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这是基于下面的假定:从整体来看,上级法院的法官比下级法院的法官更有经验,不仅学识较高,而且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可以不受外界的压力解释和适用法律。中原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从基层开始实践判例法于理不通。从效果来看,判例的作用除了在具体案件中确权,更重要的在于保证法律相当程度的稳定性,以及有步骤地发展法律规则。中国的“先例判决”能实现后两种么?
西风东渐之际,要求中国实行英美判例法,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呼声不绝于耳,具体设想更是层出不穷。长远来说,中国或许应该从判例法中汲取营养,以弥补传统成文法之不足。但这必须基于一个合适的平台,那就是我国的突进型改革已经深刻影响到社会理念这一底层,以及,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等多种手段大幅度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在未来几十年,中国不可能也不应该跨越历史与国情的限制,仓促出台中国版的判例法制度。
篇15:除权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除权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丢票地址) 因 (丢票原因)
丢失汇票/支票 张,支付银行全称为 ,
出票人名称为 ,
收款人名称为 ,
票据号码为- ,票面金额为 ,
法院于 年 月 日出具了公告,现公告期已满,特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书。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6:承包合同解除判决
承包合同解除判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萧民一初字第2362号
原告杭州潇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李建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贤根,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楼铭元,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俞鉴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吾忠,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瞿国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潇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9月21日依法转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9日、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楼铭元、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吾忠、瞿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潇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月26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承建8幢车间和2幢综合楼,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根据合同约定,第一期工程为4幢车间和2幢综合楼,工期自203月25日至同年8月25日,第二期工程的工期另定;价款为综合楼每幢50万元,车间每幢56万元,结算方式为按承包造价包干;质量要求为优良,被告承诺,若达不到优良工程,愿罚款10万元;同时还约定,被告应当保质按期完成承建的工程,如一方违约,必须支付另一方总工程造价5%的违约金;工程竣工后,由被告每年回访一次,若工程有质量问题,由被告负全部责任;双方还就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工程被告于7月31日全部完工,并交付验收。经杭州天工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会同原、被告代表对8幢车间和2幢综合楼进行检验评估,由于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结果工程只被评为合格。为此原告曾数次函告被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不予理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1、支付因达不到优良工程的罚金10万元;2、支付3幢车间屋面漏水翻修工程费90294元(庭审中变更为95040元)及卷帘门返工损失281000元;3、支付违约金224000元(庭审中增加为274000元);4、支付车间卷帘门检测费1400元及屋面鉴定费15936元;5、支付车间及综合楼水电维修费6000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车间及综合楼水电维修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优良工程的评定已于年予以取消,故原告主张罚金不成立。2、就开工时间,双方于2001年6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为同年6月2日,第二期工程的工期是没有约定的。被告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为8幢车间、2幢综合楼及附属工程,双方约定的完工时间是指上述全部工程的完工时间。由于原告增加大量的工程量、第一期工程开工时间延迟到2001年6月2日,且原告支付工程款不及时,造成工程延后。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3、屋面的保修时间是1年,原告在工程完工后也从未提出质量问题及维修请求,到2005年被告向原告主张工程款时原告才发函提出要求维修。房屋检测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的,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可,何况该报告只对其中一幢车间进行了检测,原告据此认定其他车间均有质量问题没有依据。且当时房屋的保修期已届满,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4、合同和图纸未对卷帘门的维修进行特别约定,被告认为没有质量问题,如果原告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重新检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下列事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
2001年2月26日,原告与萧山市大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月更名为本案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萧山区浦阳镇工业区的车间及综合楼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承包范围:第一期工程为4幢车间和2幢综合楼,工期自2001年3月25日至同年8月25日,工期为150天,第二期工程为车间2幢,建造时间双方另定;价款为车间每幢56万元,综合楼每幢50万元,第一期工程合计价款324万元,第二期工程合计价款112万元;被告承诺工程质量为优良,若达不到优良工程,愿罚款10万元;被告应按设计图纸和原告要求组织施工,保质按期完成该工程,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2套,工程竣工后,由被告每年回访一次,若工程有质量问题,由被告负全部责任。同时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必须支付另一方总工程造价5%的违约金;双方还就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工程由杭州天工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监理公司)实施监理。在实际施工中,被告共承建车间8幢、综合楼2幢。年7月31日,原、被告及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派员对上述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评定为合格。
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有:
一、原、被告对优良工程的约定是否对双方有约束力,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罚金。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被告承诺工程质量为优良,若达不到优良工程,被告愿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同中的上述约定并未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被告承建的工程经评估后仅为合格,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优良等级,故被告理应按其承诺支付罚金10万元。
被告则认为,尽管双方在合同中有上述约定,但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于2001年2月作出的《关于下发过渡期内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建筑工程不再核定优良等级,仅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评价;同时,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也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只有合格与不合格,并没有优良等级。这些规定说明,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因法规、政策的调整而无法实施,不具有操作性。何况,2003年7月31日在对工程进行验收时确定工程为合格,原告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的罚金是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三条约定,工期自2001年3月25日至同年8月25日,总工期为150天。第八条明确约定,如一方违约,必须支付另一方总工程造价5%的违约金。被告到2003年7月才实际完工并交付验收,远远超过了协议约定的期间,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认为,双方于2001年2月26日签订的合同中虽约定第一期工程的工期自2001年3月25日至同年8月25日,总工期为150天,但同年6月1日双方补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开工日期调整为2001年6月2日,而没有明确竣工日期。而被告实际承接的还有第二、第三期工程,施工中原告又增加了大量的工程量,且原告迟迟没有办妥施工许可证,也迟迟不向被告下达开工令。被告实际竣工的时间是4月,但原告为达到拖延工程款的目的,迟迟不组织验收,直到2003年7月31日才组织竣工验收。况且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没有处理好外部关系,致使附近村民用塘渣堵塞工地大门,影响工程进度。另外,原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被告停工待料。故被告不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况,根本不存在承担违约金的问题。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
1、原、被告于2001年6月1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开工日期为2001年6月2日,竣工时间没有约定。
原告质证认为,该份合同是为配合被告验资质所需而订立的,不作为结算凭据,被告单位的经办人俞建松签名予以确认。为此,原告提供了与被告提供的承包范围相同、合同格式相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在该合同上,被告单位经办人俞建松于201月16日签名并作了以下说明:本合同一式3份,发包方2份,承包方1份,本合同只作承包方在工商验资质时使用,其他均无效,不能作为任何结算凭证。对俞建松在合同上的签名,被告表示无异议。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各自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记载的合同订立时间、工程开工时间虽不一致,但其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相同,合同格式也相同,且被告对俞建松的签名并无异议,故上述合同可认定系俞建松在说明中所注明的'一式3份中的2份。从俞建松所作说明内容看,上述双方提供的合同只作承包方在工商验资质时使用,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故原告的质证意见成立,被告提供的该证据没有证明效力。
2、2001年10月28日被告发给原告的函件1份,证明原告未采取合理措施,以致工期延误40天左右。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认为,该函件由天工监理公司盖章,能反映被告所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3、年11月16日被告发给原告的竣工验收联系单1份,证明被告要求原告进行竣工验收的事实。原告认为,该证据原告没有收到过,且与本案也无关联性。
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已将该证据交付给原告的证据,而原告又否认收到,故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4、2003年7月由杭州萧山建筑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原告单位《厂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份,证实被告承建的8幢车间、2幢综合楼工程开工时间为2001年6月2日,竣工时间为2002年4月。原告认为,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应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本院认为,原告的质证意见成立。
5、施工联系单6份,证明原告增加工程量也是工期延迟的原因。原告认为,施工中增加了少量工程量属实,但所增加部分不会对工期产生较大影响,且被告也未提出延长工期之请求,故不能证明被告之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并未否认上述联系单,本院对施工中增加部分工程量的事实予以认定。
6、起诉状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各1份,证明原告拖欠被告工程款的事实。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提起诉讼向原告主张工程款的事实,并不能证实被告之主张。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本院另认定下列事实:
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后,被告自2001年6月2日实际开始施工
篇17:交通事故判决文书
省 市 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 ) 民初字第 号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 诉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被告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称,原告的 因交通事故死亡,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按每年人民币 元算 年计人民币 元,丧葬费人民币 元,交通费人民币 元、 、误工费按每年人民币 元算人算 天计人民币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同时主张交警部门所作责任,应由 负事故主要责任,即担 责任。事发后,已收到 支付人民币 元。提供如下证据:(一)关于身份方面的证据:户口本、户藉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二)交警部门的资料:事故认定书、法医检验意见书、事故现场图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估损鉴定书及清单,(三)各种赔偿费用的凭证及有关证据:交通费票据、药费票据、误工人员 的收入证明。
被告 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
事发后 已付人民币 元。事故责任应以 为宜。
篇18:交通事故判决文书
公诉机关xx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文盲,农民,住xxx省xx县xx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江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xx)第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道振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道振及指定辩护人江洪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xxx年1月3日8时许,被告人xx无照驾驶无号牌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xx区小营西路上地环岛西侧路口时,将正在清扫路面的王嘻嘻嘻、(男,45岁)撞倒,致王xxx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系重伤),随即又在逃跑过程中将行人王xzx男,43岁)撞倒,致王xxx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7日死亡。被告人xxx再次肇事后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后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经x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褚道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xxx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xx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死者王xxx是从我的摩托车上掉下去的,没有撞到王xx。辩护人江xx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褚道振在撞伤王廷财后逃跑过程中将王启撞到,致王启抢救无效死亡,证据不足;被告人到xxx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有所改变,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且系初犯,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dxxx于20xxx年1月3日8时许,无照驾驶无号牌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海淀区上地环岛西侧路口时,将正在清扫路面的王廷财(男,45岁)撞倒,致王廷财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褚道振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将行人王启(男,43岁)撞倒,致王启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7日死亡。后被告人褚道振在继续驾车逃逸途中,被群众抓获。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被告人褚道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调取的被害人王廷财陈述,证人xx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油漆检验报告,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被告人褚道振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辩解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其他行人,证人杨连、董文英、许安康未在现场,但未向法庭提交证人不在现场的证据,故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对证据亦提出异议,辩称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没有民警签字,不宜作为证据使用,补充勘验笔录没有勘验的时间、地点及勘验的过程,记录不完整,故缺乏真实性。从本案证据分析,虽然公安机关在提取证据上有一定的瑕疵,但并不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上述控方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间具有证明同一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照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dx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庭审中,被告人xx之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篇19:交通事故判决文书
原告方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
负责人朱某某。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剑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某诉称:207月6日,原告在松江区淀浦河路涞亭南路口被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苏AJC381小客车撞击。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进行了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了九级伤残。故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500元;2、要求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6,700元、医疗费5,40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50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1,49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13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计143,360.7元(扣除强制保险120,500元后的余额),以及律师代理费7,500元,共计30,360.7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对事发经过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
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年7月6日20时20分,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苏AJC381小型普通客车沿涞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淀浦河路涞亭南路口,与原告骑的电动自行车(后载案外人万丽君)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损、原告和万丽君(原告之妻)受伤。事发后,松江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和案外人万丽君无责任。
肇事的苏AJC381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陈某某。2009年1月12日被告陈某某向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月13日零时起至201月12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009年11月30日松江交警支队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进行鉴定,同年12月11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华政法医[2009]残鉴字第742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方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T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予以营养3个月、护理3个月和休息6个月。
本案原告系农业户口,4月13日在上海办理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并在事故发生前在上海新燕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和上海燕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陈某某已付原告10,0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鉴定书、户口簿、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综合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前,被告陈某某已向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陈某某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的认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现查明原告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原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原告在事故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故可按照城镇标准。原告定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故其主张按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675元计算二十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原告的伤势已构成九级伤残,故其赔偿比例应为20%。据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06,700元(26,675元/年××20%)。
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该费用主要是原告购买腰托的费用,根据原告的伤情,购买腰托作为其辅助器具属于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本市护工市场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每月900元计算,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3个月,护理费应为2,700元。
对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原告仅提供了单位证明来证明其每月收入为1,915元,并称工资系现金发放,本院认为根据常规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即使是现金发放均应制作清单计入财务帐册,原告未能提供工资发放的原始资料,仅凭单位的证明来证明其月收入状况依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酌情参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960元计算,结合鉴定结论确认的休息时间6个月,误工费应为5,760元。
对于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凭证,并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原告主张交通费13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因治疗而花费医疗费5,371.20元(包括救护车费559元)。
对于营养费,是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营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配合临床,促进受害人尽快康复,但营养费的给予标准应视受害人的伤势而定。根据本案原告的伤势,本院按照每月900元计算,结合法医鉴定结论确定的营养期3个月,营养费应为2,700元。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是给予住院的受害人,原告根据住院的天数14天,按照每天20元主张28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衣物损失费,本院结合原告受伤部位、受伤时的季节,以一般人的衣着标准,酌定衣物损失费为200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这不仅给其身体带来了不良后果,而且势必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痛苦。因此,本院根据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对于律师费,本院认为原告方聘请律师代为诉讼合乎情理,由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原告因遭受本次交通事故的侵害而带来的财产利益上的损失,原告理应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但其数额不能超过加害人应当预见的范围。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律师费为3,500元。
对于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可以证明原告实际产生鉴定费1,400元。
三、关于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赔付金额确定: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和案外人万丽君两人受伤,在本案审理中万丽君出具了承诺书确认放弃要求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责任。故在本案中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仍应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原告实际发生了残疾赔偿金106,700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5,760元、交通费1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合计123,549元,属于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范围,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应当在强制责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原告实际发生的医药费5,37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8,351.20元,属于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范围,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应当强制责任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实际发生的物损费200元,属于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应当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强制责任险限额之外的其他费用即鉴定费1,400元、律师费3,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某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方某某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药费5,37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物损费200元,总计118,551.20元;
二、被告陈某某应赔偿原告方某某残疾赔偿金106,700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5,760元、交通费1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医药费5,37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物损费200元、鉴定费1,400元、律师费3,500元,合计137,000.20元,扣除上述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付款额,同时扣除其已付原告的10,000元,余款8,449元由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某某;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238.50元(已付),由被告陈某某负担1,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某法院。
副 庭 长 xx
三月四日
篇20:自我判决诗歌
我把事情弄糟了
就像蛋糕机弄糟了蛋糕,蛋糕又弄糟了鸡蛋
我承认我把事情弄糟了
我讨厌洁癖般的道德,或者做道德上的选择
原来我喜欢轻音乐,现在我喜欢摇滚
我喜欢用玩弄对抗一切。包括对抗我自己
这个世界我从不在场
在场的只是我的肉体
我有猫一样的性感,蛇一样的冷酷
我活着就是引诱你
和特别神经质的人一样,我对一切都具有耐药性
我偏执(精神分裂,几乎致命)
我完美(神经衰弱,近乎偏执)
我叛逆(歇斯底里,过度极端)
我是你的爱情
我是你的悲伤
我是你的欲望
我是你的嘲弄
有时候我在六楼的阳台上张开翅膀。风吹起头发,有那么一瞬,意识全失
我把白纸全涂黑,我说,“别轻视我!”
我模仿着我自己,躺在地板上,吐烟圈
你给我咖啡,维持我的兴奋
你给我衬衫,维持我的妄想
你给我挑逗,维持我的激情
你给我借口,维持我的生命
你可以爱我,但我拒绝你爱我的影子
你可以爱我的影子,但我拒绝你爱我
我有多个身份证:
冒险剧的女演员
欲望的主语
虚无的替身
红色的举动
三分之一的晚餐
在时间还未到来之前就结束的句子
(读让·波德里亚《冷记忆》有感)
洪水
仿佛天空开裂
洪水先是轻易地跨过了台阶,进入走廊
接着,迈上窗台和围墙
像一头猎豹,围捕我们
他向上爬,着了魔般向上爬
灰暗的洪水,凶猛的洪水
漂着油污的洪水,色情的洪水
无孔不入的洪水
裸露着身体,撕掉村庄外衣的洪水
洪水复制着洪水
一块块的洪水,一片片的洪水
洪水碰撞着洪水
他强大、不道德、欲望强烈
他攻陷所有的道路
他沸腾着,膨胀着,在世界的表皮上奔跑
他破坏秩序
他反对上帝,他不向任何东西献媚
比起众多的冰冷
他怀有更大的激情
他是事故。他是恐怖主义。他是谣言
他是嘲弄
洪水无处不在
甚至,漫上了我们的`胸部,我们的大脑
我们是洪水中的洪水
我们是陷落中的陷落
我们是秩序外的问题
现在,我正在捕写的洪水爬上了我的桌子
并试图覆盖这首未完成的诗
但一会儿就消逝了
仿佛只是从我诗中逃掉的一个词
像一个被否定的理论
像代价:为一个隐喻而失踪
像大潮的回落
像你我争吵后的异常一一
远离了激情,却接近了死亡
生活可以继续了
洱海之夜
兼致刘年
刘年说,今夜他是段誉,精通琴棋,没有心机
六脉神剑非常灵
随手一指,月亮就缺了一块
再指,就有星星落进谁的眼眸
又指,两只白鹭就横水而去。呵,而我
就是大理郡主木婉清
呵,段郎,其实我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喝一杯酒的时候
我知道我在洱海
喝两杯酒的时候,我知道我在洱海
喝数杯酒的时候
我仍然知道我在洱海
南腔北调时,我想发信息告诉远方的人我见到了洱海
推杯换盏时,我率先像一小片洱海
在月下摇晃起来
我吐了。段郎,这不能怪我。今夜,酒是洱海的宗教
醉是必要的,醉倒也是必要的
从不醉到醉,从克制到放任,是一场变化
这是一场超现实的酒
为什么不能以醉的方式生活?醉枕江山,醉逍遥?
我想起了杨典的一句话:
我是大制度里旁逸斜出的人。是的
我不能太一本正经了,太端庄了,太高蹈了
我需要腾空体内的那些处心积虑的东西:以酒消灭酒
现在,我空空的身体有更多的用途,比如
我要用它来装免费的午餐:
洱海的风,洱海的花,洱海的月
也可用于醉生梦死,或者
只用来信奉南诏岛上一棵杜鹃花,或者一只蝴蝶的标本。
今夜
我们是另一个朝代的人:大理王与忽必烈修好
朱元璋和忽必烈称兄道弟;今夜
右边苍山满目,左边涛声拍岸;今夜
我们偏安一方,胸无大志,把笔藏在抽屉里;今夜
活在洱海的人,无关经历,无关功利,无关土地和玉石;
今夜
在篝火旁摇摆的是我们
在草地上放歌的是我们
在半空中施展轻功的是我们
和棕头鸥、斑嘴鸭、灰鹤、鸬鹚、红嘴鸥并肩的是我们
和涛声一起澎湃的,也是我们
呵,段郎,如你所说,今夜你是谁也不让的英雄,我权且是
娇柔婉转的木婉清。过了今夜,你又是谦卑的刘年,我也只是
浪迹天涯的颜梅玖。过了今夜,我们的空酒杯只能斟上幻想主义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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