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离婚答辩状范文(整理13篇)由网友“英明神武踏仙君”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汇总后的二审离婚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篇1:离婚二审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史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市区**路259号。
被答辩人:周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其上诉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1、婚生儿子出生于**年1月1日,自出生之日起,孩子就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被答辩人终日借口工作繁忙,不予照顾孩子,直至答辩人的两次诉讼期间,被答辩人也没有前往答辩人处探望过孩子,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以及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实际情况,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的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2、孩子一直由答辩人的父母抚养,一直生活在爷爷奶奶的周围是有目共睹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3、被答辩人20xx年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至今仍在缓刑期间,孩子其由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4、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也是以被答辩人自己认可的工资数额计算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孩子抚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答辩人支付孩子抚养费能够保障孩子的教育及健康成长。
总之,一审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二、上诉人声称的借款是虚拟的,我们在共同生活期间,从没有向任何人借款,我们一直经营服装生意,效益可观,钱财一直由被答辩人保管,这是客观事实。并且上诉人自述经营服装生意每年纯收入在万元以上,又怎么会有借款呢?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且债权人是其父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三、在一审开庭期间,上诉人自己认可月收入在2200元以上,且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不具备要求提供经济补助的条件。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也自己认可没有任何陪嫁物品,现在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史某
20xx年1月1日
篇2:离婚二审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_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上诉请求1应予驳回。
(二)上诉请求2应予驳回。
(三)上诉请求3应予驳回。
(四)上诉请求4应予驳回。
二、下列财产,一审不予处理或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院予以纠正。
1、被上诉人用于购买__房产的__万元婚前存款;
2、__房产装修款__元;
3、__汽车;
4、上诉人贷款炒股转走的现金__元。
三、由于时间变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已经发生变化,列举如下:
1、__房产贷款,现贷款余额本金是__元,利息是__元,罚息是__元,诉讼费预计支出是__元,合计此套房产负债为__元;
2、__银行贷款,现本息余额是__元。
四、根据事实,请求中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认定:(按一审判决书的认定顺序)
1、认定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为__房产一套和现金人民币__万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2、认定__房产系上诉人出售__房产的房款所购买;(判决书第__页倒数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3、认定被上诉人出资婚前存款__万元购买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4、认定被上诉人用出售__房产的房款装修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5、认定上诉人非法转移现金__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依据司法解释,重新认定)
6、其余认定不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有关事实认定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请求中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3:离婚二审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XX
被答辩人:XX
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对被答辩人不服##初字第###号判决,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请求
1、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2、就双方争议的房产依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长时间就以购房为目的仓促登记结婚,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及双方家人之间一直矛盾不断,使得双方无法和谐相处,###年##月份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当看到达不到霸占财产的目的后,于####年##月份主动撤回起诉;事后因双方确实没有感情,答辩人于####年##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于####年##月份再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分居达##年之久,互不往来,由于被答辩人自###年初私自更换楼房的钥匙,使答辩人有家不能回,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答辩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人员,自从初中毕业后先后从事过保安工作,做过营销工作,换过多个工作单位,属于社会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工作及固定的工资收入,且现今在农村家中居住。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要件,且该抗辩方式被答辩人在以前庭审时多次应用,即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答辩人就双方争议的位于###市房产的《购房合同》提交给法庭,足以能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在一审判决时一并处理,但一审法院却以争议财产无法查清为由拒绝裁判,在此答辩人申请二审法院就争议的共同财产一并裁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同时答辩人要求就双方争议的财产采取适当的方式一并裁判。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篇4:二审离婚上诉答辩状
二审离婚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史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市区**路259号。
被答辩人:周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其上诉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1、婚生儿子出生于**年1月1日,自出生之日起,孩子就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被答辩人终日借口工作繁忙,不予照顾孩子,直至答辩人的两次诉讼期间,被答辩人也没有前往答辩人处探望过孩子,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以及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实际情况,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的.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2、孩子一直由答辩人的父母抚养,一直生活在爷爷奶奶的周围是有目共睹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3、被答辩人20xx年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至今仍在缓刑期间,孩子其由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4、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也是以被答辩人自己认可的工资数额计算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孩子抚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答辩人支付孩子抚养费能够保障孩子的教育及健康成长。
总之,一审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二、上诉人声称的借款是虚拟的,我们在共同生活期间,从没有向任何人借款,我们一直经营服装生意,效益可观,钱财一直由被答辩人保管,这是客观事实。并且上诉人自述经营服装生意每年纯收入在万元以上,又怎么会有借款呢?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且债权人是其父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三、在一审开庭期间,上诉人自己认可月收入在2200元以上,且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不具备要求提供经济补助的条件。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也自己认可没有任何陪嫁物品,现在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史某
20xx年1月1日
篇5:离婚纠纷二审答辩状
离婚诉讼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XX年2月18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离婚纠纷二审答辩状【2】
答辩人:史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市区**路259号。
被答辩人:周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其上诉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1、婚生儿子出生于**年1月1日,自出生之日起,孩子就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被答辩人终日借口工作繁忙,不予照顾孩子,直至答辩人的两次诉讼期间,被答辩人也没有前往答辩人处探望过孩子,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以及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实际情况,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的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2、孩子一直由答辩人的父母抚养,一直生活在爷爷奶奶的周围是有目共睹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3、被答辩人20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至今仍在缓刑期间,孩子其由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4、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也是以被答辩人自己认可的工资数额计算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孩子抚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答辩人支付孩子抚养费能够保障孩子的教育及健康成长。
总之,一审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二、上诉人声称的借款是虚拟的,我们在共同生活期间,从没有向任何人借款,我们一直经营服装生意,效益可观,钱财一直由被答辩人保管,这是客观事实。
并且上诉人自述经营服装生意每年纯收入在万元以上,又怎么会有借款呢?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且债权人是其父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三、在一审开庭期间,上诉人自己认可月收入在2200元以上,且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不具备要求提供经济补助的条件。
篇6:二审离婚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月18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离婚答辩状【2】
答辩人:XXX,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小组XXXX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XXX提起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年幼子女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相互认识时间短,双方了解甚少。
”不属实。
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自认识,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且在X月X日生下儿子XXX,X月X日生下二儿子XXX,在X月X日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认识并共同生活了六年,是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是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和睦、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特别是有子女之后,一家人其乐融融,尽享天仑之乐。
现小孩最大才6岁,如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异,小孩将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小孩童年的人间悲剧。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并且还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教育,答辩人坚决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
二、如果法院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婚生小孩归答辩人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由法院判决。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生小孩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在答
辩人家中生活,随意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而被答辩人也根本没有条件和能力独自照顾抚养婚生小孩。
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如果法院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婚生小孩归答辩人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由法院判决。
三、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1、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感情和睦,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
20xx年 月 日
篇7:离婚纠纷二审答辩状怎么写
离婚纠纷二审答辩状怎么写
离婚纠纷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__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因有四:
一、______;
二、______;
三、______;
四、______。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离婚纠纷二审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史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市区**路259号。
被答辩人:周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其上诉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1、婚生儿子出生于**年1月1日,自出生之日起,孩子就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被答辩人终日借口工作繁忙,不予照顾孩子,直至答辩人的两次诉讼期间,被答辩人也没有前往答辩人处探望过孩子,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以及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实际情况,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的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2、孩子一直由答辩人的父母抚养,一直生活在爷爷奶奶的周围是有目共睹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3、被答辩人xxxx年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至今仍在缓刑期间,孩子其由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4、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也是以被答辩人自己认可的工资数额计算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孩子抚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答辩人支付孩子抚养费能够保障孩子的教育及健康成长。
总之,一审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二、上诉人声称的借款是虚拟的,我们在共同生活期间,从没有向任何人借款,我们一直经营服装生意,效益可观,钱财一直由被答辩人保管,这是客观事实。并且上诉人自述经营服装生意每年纯收入在万元以上,又怎么会有借款呢?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且债权人是其父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三、在一审开庭期间,上诉人自己认可月收入在2200元以上,且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不具备要求提供经济补助的条件。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也自己认可没有任何陪嫁物品,现在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史某
xxxx年1月1日
篇8:二审答辩状格式
民事二审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
(1)、首部“答辩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尾部“答辩人”下方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位置。
(3)、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上诉人的人数提交。
篇9: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被告):xxxx丰贸易有限公司
住 址:xx市xx大道xx村x路
被答辩人(原审原告):xxxx纸张贸易有限公司
住 址:xx市xx区xx路x号戎居公寓x幢xx房
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1.仓储合同的主要特征。(1)保管方要清点货物、明晰货物的数量、品名,性质,即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2)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2.本案货物存放的事实。被答辩人使用答辩人的仓库,自己掌握着仓库的钥匙,自主开门进货及出货,不受答辩人的影响,完全独立行使对仓库的使用权。只要是因进、出货物所需,被答辩人只需在进、出入仓库区大门时和答辩人打个招呼,得到身份正确后就完全可以自由出入了,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也就是说,仓库区大门对客户而言永远是敞开的。鉴于仓库区院内不止被答辩人一家租赁答辩人的仓库,尚有众多客户租用其他仓库,确认客户身份只是防止外来无关人员进入整个仓库区,就像租住在一个规范住宅小区的租户一样,首先要接受门卫的身份确认才能进入。
依据上述对于仓储合同的特点及本案货物存放的事实,可以清晰地确认:本案案由非仓储合同纠纷,而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正确。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被答辩人在整个仓库租赁期间未依约购买商品保险的事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xx年2月1日签约时,明确商定被答辩人的存放货物必须要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才能存放在答辩人的'仓库中,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防止各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给货物带来的经济损失。对此,被答辩人也表示了认可,随列入《保管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但是,《保管合同书》签订后一直至xxxx年1月30日合同期满,被答辩人也未履行自己的投保义务。在《保管合同书》延续的两年多期间内,即 xxxx年2月1日至xxxx年5月水灾发生时,被答辩人为了节约企业成本,始终怠于履行自己的这份投保“职责”。因此,因被答辩人在存放货物之前未向保险公司“购买商品保险”,对xxxx年10月5日晚仓库进水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三、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保管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风险告知义务,对于被答辩人因xxxx年10月5日晚货仓进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 答辩人在洪灾发生6小时之前,即xxxx年10月5日16时电话告知了被答辩人,让其面对即将来临的洪水风险,做好防范措施。
2. 在答辩人履行完告知义务后近6个小时的抢险准备时间里,被答辩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防止洪灾的发生。
被答辩人在接到答辩人的电话通知后,只是派一位员工来到货仓现场,虽然一直在此守候,但并没有采取任何应急防险措施。当时,答辩人在仓库院内储备了大量用于防洪用的沙袋,只要被答辩人在存放货物的大门口将一排沙袋垒高,再用帆布将其包裹起来,就完全可以阻止洪水进入事发仓库,因为它就像一面墙将洪水挡在外面。因为当时仓库围墙外的积水已经很深了,每个在现场的人都能预见到,若是大雨再这样持续不断地下,围墙倒塌是迟早要发生的事情。因此,其他存货人均采取这种沙袋垒高防护方式,只有被答辩人在预见到风险即将要发生时仍然选择无动于衷。
依上所述,在xxxx年10月5日晚洪水冲垮墙体之前,答辩人已经提前6小时告知了被答辩人货物所面临的风险(包括洪水可能会进入仓库,造成纸张被淹),尽到了《保管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及时告知及护卫义务。因此,对于被答辩人的因仓库进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被答辩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未为被答辩人“提供适租的场所,保证租赁场所的安全”,因此,答辩人应对于被答辩人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1. 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提供的纸张储存场所是合格的,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提供的储存场所,自xxxx年2月至xxxx年10月原告已经使用三年半有余,且场地一直没有变更;被答辩人对于仓库比较低洼的地理位置原告是熟知的,对于该场所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更是明知的,即存在的经营风险是明知的。因此,答辩人不承担为被答辩人提供储存供场所带来的任何风险及责任。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在最初签订《保管合同书》时特意设置了第五条第二款,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被答辩人在货物租赁期间内遭遇各种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时,免受经济损失。
鉴于仓库所处的地理位置比较低洼的特点,本着为被答辩人切身利益着想的原则,双方在《保管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约定的投保条款,以保证被答辩人在自然灾害来临时免于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在xxxx年2月1日最初签约时,就已经尽到了储存物的风险及保护提示义务。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不但遗漏了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被答辩人为了节约企业成本,没有依据《保管合同书》第五条之约定为存放货物投保;且在责任分配问题上有失公正,即让答辩人承担20%的责任。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即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判决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辨人:xxxx丰贸易有限公司
xxx年九月三日
篇10:二审答辩状优选
范文一:
因一审被告XX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答辩人xx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客观真实。
(一)正是因为高空踩踏石棉瓦具有危险性,XX公司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在答辩人作业前提示存在的危险,事实上森光公司不仅没有提示,反而明确表示人在其上踩踏没有问题。另答辩人坠落处的石棉瓦因被下方的腐蚀性液体存放池挥发的腐蚀气体腐蚀后变脆,这一特殊情况XX公司并没有告知答辩人,因此XX公司对答辩人坠落并受重伤的后果存在严重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已对本案另一被上诉人张X1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张X1与XX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因此XX公司以被上诉人张X1应承担责任来推卸自身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三)上诉人提出从螺栓分布来确定C型钢的位置,并提出其所认为的正确操作方法系事后推定,并不能认定答辩人是操作失误。上诉人提出答辩人常年从事通风器的加工、安装业务,应当具备知悉安装的基本操作规程,答辩人之前从未出现此类坠落情况,而此次答辩人作业过程中坠落,这恰恰说明XX公司需要安装通风器的场所具有特殊的危险,更加要求XX公司尽到危险提示义务;
(四)答辩人在XX区居住一年以上有多种证明方式,上诉人提出的证明方式仅是其中一种,答辩人在XX区居住一年以上是事实,并且有其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予以证实。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一)上诉人系基于对事实的否认来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XX公司应尽危险提示义务而没有尽到的事实,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但书的规定完全正确;
(二)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系对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进行证明。XX公司没有履行提示义务,就不会留下痕迹,如要答辩人提供证据来证明XX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实为强人所难,而XX公司证明尽到了提示义务,是对积极的'作为进行证明,就应提供证据证明,并未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三)“一事不再理”中一事,必须是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一致,一审(201X)民初字第XXX号案件与(201X)民初字第XXX号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理由均不同,不属于同一诉,因而也就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三、从本案的社会效果来看,一审法院判决公平合理,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本案事故发生后,XX公司对伤者不闻不问,在伤者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没有垫付一分医疗费用,也未到医院看望过伤者,而从一审的情况和上诉情况可以看出XX公司在一味的推卸责任,这与传统道德和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道德虽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但可以是衡量法院判决是否公平合理的一个标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 xx月 xx日
范文二:
答辩人:梁XX,男,19XX年 6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现住北京市顺义区XXXX。
被答辩人:严XXX,男,汉族,198X年 9月27日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XXXXX。
被答辩人严XX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昌民初字第07159号判决,提出上诉。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状,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3月2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十四条,对房款给付方式及时间等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且该合同对买卖房屋首付款的金额,支付日期及方式,交房时间及方式,约定不明确,不能实际履行。 203月28日和30日,被告与原告就首付款的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了协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所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和答辩人、被答辩人及中介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佣金及其他代办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且被答辩人在一审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也确认佣金及其他代办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二、原审法院程序合法,在一审开庭前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是被答辩人不同意调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上诉无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 xx月 xx日
篇11: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李洪朝 男 1968年7月15日出生 汉 无固定职业 现住青海西宁市西钢北园小区178栋4单元602室 (身份证号:4129519680715429x)
因答辩人与马书生、马宏伟“借贷纠纷”一案,马书生、马宏伟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三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收到贵院送达的()宁民再终字第28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现答辩如下: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于5月13日、2010月11日向马书生、马宏伟分别借了两笔款,各六万元,共计十二万。后经过催要一共讨回七万欠款,还剩五万没有要回。故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了五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因答辩人当时不能找到马宏伟于2010年8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在加上对方混淆视听、胡搅蛮缠给一审法官以错误引导,致使一审法官的错误认定使得答辩人无形中损失了五万元。贵在二审法院明察秋毫,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审核、调查在形成完整充分“证据链”的基础上,认定了年10月11日借条(当时提供的是复印件)的证明效力,使得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马书生、马宏伟在再审申请中说一、二审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这完全是申请人在信口开河。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超出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只要是一个认识字的人看看一审,二审的起诉状和一审、二审的法院判决书就一目了然。再审申请人一审中因答辩人
当时无法找到马宏伟2008年10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而想瞒天过海、欲盖弥彰赖掉该笔欠款。答辩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败诉:二审诉讼中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还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5万元,二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胜诉;不管是胜诉还是败诉,法院都是在答辩人的请求范围内依法进行判决,并没有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二审结束后,答辩人通过苦苦寻找2008年10月11日申请人马宏伟借条的原件,但是答辩人还是无法找到原件。也正是这份证据让申请人产生了赖账的邪念,也使得答辩人饱受一、二审诉讼之累。法院判决依据的是事实,复印件的效力在和其他证据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是完全有证明效力的。综观本案全貌,完全可以证明这份复印件证据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申请人所说的“子债父还”更不值一驳,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是因为2008年10月11日申请人确实向答辩人借了六万的款,望再审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利益。
再审申请人所说的六万元借款是当时所谓的“合伙协议”原因所产生。这样的说话根本不符合逻辑,合伙是协议出资,怎么能变成欠款呢?答辩人和本案申请人曾经是有过生意买卖方面的协议,但是这和这笔欠款根本无关。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法官依法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
三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12:二审答辩状格式及
二审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 辩 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上诉状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篇13: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倪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杭州市下城区××客运社业主。
答辩人现就上诉人的上诉观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答辩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受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民事案件,一审判决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完全合法,并不存在着上诉人所述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错误。
下面,就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提出的三点理由,逐一答辩如下:
一、关于勾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为履行职务的行为,以及是否与其履行职务具有“内在联系”的问题
上诉人认为,犯罪分子的杀人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有“密切的直接的联系”。甚至认为,“勾海峰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行为”,“至少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在上诉状第3页第3行)。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观点完全不能成立。
第一,勾某的侵权行为并非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上诉状称“勾海峰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行为”,这种观点不仅让法律人吃惊,更让整个出租车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震惊。
因为,勾某的侵权行为表现为行凶杀人,而其履行职务行为只能是运送顾客,作为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的经营活动也只能是运送顾客。如果说出租车驾驶员剥夺他人生命这种犯罪行为被理解为是出租车驾驶员典型的职务行为,那么,岂不意味着杀人行为也被当然地包含在出租车司机的职务工作之中了吗。显然,这种观点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更言之,勾某杀人的侵权行为不可能成为一种典型的职务行为!
第二,勾某的杀人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内在联系。上诉人所说的“密切的直接的联系”也并非法律(司法解释第九条)所界定的“内在联系”。
所谓的内在联系,是指事物之间的必然的、本质的、规律性、固有的联系,而非偶然的、表面的、非本质的联系。答辩人承认本案凶手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有一种外在的、偶然的、事实上的联系,但绝不存在一种内在的联系。
通俗一点讲,勾某作为驾驶员,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驾驶出租车运送旅客,该行为与其杀人的侵权行为之间,难道存在着一种内在的或者说本质的、规律性的、必然的联系吗?!若果真如此,还有谁敢坐车?谁敢开车?谁敢雇佣驾驶员?!这是从普遍意义上看。
再从本案的事实看,勾某杀人、盗窃的行为与其履行开车送客的职务行为之间何来本质的、必然的、规律性、固有的联系?!受害人遇害既非勾某车辆故障所致,也非车祸意外所致,也非为车主牟利所致,更不是为了完成其雇佣活动的客观需要所致,而是纯粹的勾某个人的杀人、盗窃的犯罪故意所导致的,除了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时间、地点巧合外,并无彼此间内在的联系。
第三,上诉状用四个故事来证明勾某的杀人行为源自勾某的服务行为,因而得出驾驶员服务行为导致吴晶晶被害的结论。这个观点不能成立。
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上诉状中所述的四个事实并未交待该事实的出处,而且没有一句完整的引用,均为片言只语,而是按照上诉状的目的而选择性引用。这种事实的论证显然缺乏真实性与科学性。
其次,从具有权威性的两次刑事判决认定的勾海峰犯罪事实来看,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刑事判决和裁定,均没有上诉状中描述的事实。相反,刑案的事实调查已经充分证明了上诉状中描述与事实不符。例如,上诉状中称被害人与勾海峰双方“发生扭打”,而省高院(xxx5)浙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案内材料反映被害人平时胆小且性格内向,尸检报告亦未发现有严重打斗痕迹。勾海峰上诉称其因服务态度及车费问题遭被害人辱骂、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而杀人,不仅没有证据证实,而且与本案实际不符。”
再次,上诉状中描述的事实几乎全都是未得到认证的勾海峰单方供词,而勾海峰的供词要么没有任何佐证,要么已经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庭调查中被证明与事实不符。据此论证,显然不足为据。
例如,上诉状中称:“吴晶晶在遭受惊吓后,要求勾海峰开慢一点、稳一点”;“结合自己(勾海峰)几天前的车祸已花了10000多元仍未处理号以及自己这几天与女友吵架等不良心情”;“车门无法打开,致使吴晶晶在车上继续‘唠叨’”,以及“勾海峰又强行伸手欲将吴晶晶从车上拉下,遂发生扭打”等。这些描述均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佐证。而且,勾海峰的供词中对受害人的描述诸多地方与受害人的家人、亲戚以及同学对受害人的言谈举止评价恰恰相反,也从侧面表明勾某供词的不可信。至于社会上对本案事实的各种叙述都无法否认经过质证而认定事实。
可见,上诉状将已被法庭调查否定的事实以及无任何证据为佐证的凶手单方的供词作为支持其上诉观点的依据,显然其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依照上诉状中所描述的.四个事实无法得出“驾驶员服务行为导致吴晶晶被害”的结论,进而也否定了勾某杀人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二、关于雇主责任的法律理解问题
第一,雇主责任的确属于替代责任,且不以雇主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但并非如上诉人所说的“雇主即等同于雇员”,也不能简单地说“雇员侵权就是雇主侵权”。毕竟,雇主和雇员具有相对独立性。正因如此,法律规定雇主替代雇员承担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上诉人将雇员的侵权行为无条件地等同于雇主的侵权行为的观点,与现行我国法律规定不符。
第二,上诉状用雇主理论中的“利益归属原则”来论证雇主应当替雇员承担责任,但必须注意的是,该观点的前提是:雇员只有构成“从事雇佣活动”发生的侵权,才谈得上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然而,前述观点已经充分证明勾某的侵权行为不是履行职务,也与其履行职务无内在联系,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情形。
如果上诉状中所述的雇员行为等同于雇员行为的观点成立的话,那么被上诉人就不是简单的民事侵权人了,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分子了。因此,雇主责任作为替代责任必须考察其适用的条件。
三、关于被刑事判决否定的事实是否能成为本案认定的事实
第一,刑事判决、裁定对“勾海峰上诉称其因服务态度及车费问题遭被害人辱骂、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而杀人”明确认定“不仅没有证据证实,而且与本案实际不符”,而不是象上诉人所称的“事实未予确认”。如此明确的认定,难道还不足以将该因车费及服务态度而引起杀人的事实予以排除?!难道民事案件就可以无视法律事实吗?!相信所谓的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不可能是指将已经证明了的事实予以相反解释的论理。
第二,上诉状始终把凶手勾海峰的供词当作十分可靠的证据,并且认为,勾海峰在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有稳定的供述,’而且引用勾海峰的话来佐证:“至今天这个地步了,没有必要说假话”。事实真的如此?凶手勾海峰究竟有没有说假话?是否真的可信?
例如,省高院(xxx5)浙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查明:勾海峰称其与吴晶晶发生激烈争吵,吴晶晶大声指责他,后两人又发生互打。结果,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受害人的平时一贯的为人出世,及其尸检报告都勾的供词不符。而且,从常理看,勾某在犯罪后,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避免法律的严惩,从而将其犯罪行为的原因推给受害人,从而造成一种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假象。为此受害人的亲友、同学也在不同场合对勾某口角之争提出过异议。答辩人认为,相比于勾某的单方供词,此种观点更具真实性。
第三,上诉状认为,“从民事审理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的‘自认’就足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无需其他证据加以证实”,“且可以自愿承责换取裁判结果”。这个观点显然混淆了本案与刑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上诉状的观点违背了一个基本事实——勾海峰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何来民事审理中的“自认”?又如何“自愿承责”?
综上所述,勾某杀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它既不属于被上诉人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而且,其外在表现形式也不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与履行职务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内在联系。上诉状中所述的事实仅以凶手勾某的供词为依据,且与事实以及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符,更不属于自认。因而,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鉴于以上事实与法律,敬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倪xx
代理人:吴xx唐xx
xx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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