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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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1: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民委直属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结合国家民委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民委直属单位立足于加快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国家民委“十一五”规划》和各单位“十一五”总体发展规划使用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

第三条国家民委直属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原则上采用独立借款模式进行。

第四条国家民委直属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立项、规模适度、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国家民委成立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国家民委直属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商定双方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落实《合作协议》的措施办法;

(三)组织审定申贷项目;

(四)推荐申贷项目;

(五)协调和处理贷款借人、使用、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和监督申贷单位开展工作。

(七)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申贷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信贷项目申请;

(二)负责本单位信贷资金使用管理;

(三)负责本办理单位信贷资金偿还事宜;

(四)负责本单位信贷活动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申贷单位向国家民委提出项目贷款请示,原则上每年在国家民委规定时间内集中申报一次。

第八条 申贷单位贷款请示应包括以下基本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结果;

(五)财务状况报告、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及来源;

(六)项目进度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七)项目申贷种类、规模、期限、放贷起始时间、偿贷资金来源、贷款金额期限;

(八)其他能够说明项目情况的资料。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对申贷项目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贷文件的完整性;

(二)项目申贷的必要性;

(三)申贷规模的适度性;

(四)申贷期限的合理性;

(五)偿贷方案的可靠性;

(六)用款计划的科学性。

第十条经领导小组审定的申贷项目纳入《国家民委直属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申贷项目目录》,以国家民委名义向国家开发银行推荐。

第十一条经国家开发银行审定的项目, 国家民委将正式通知申贷单位,由申贷单位向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第四章贷款资金与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申贷单位应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督,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贷单位贷款使用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实施监督。申贷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借款建设项目季报和年报。申贷单位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贷款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的项目应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方面进行中期评估,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贷款规模控制。申贷单位应根据单位资产规模、财务收支状况以及取得收益能力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并报领导小组核准。领导小组应在申贷单位贷款规模内审定贷款项目,对于超出偿债能力的贷款申请不予核准。

第十七条预算控制。申贷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本付息计划,并将年度偿贷资金纳入年度支出预算。偿贷资金未落实的,国家民委不予批复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控制。申贷单位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时应综合考虑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申贷单位期限安排不合理的贷款申请,领导小组不予核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民委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信贷资金

农业信贷资金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①广义的农业信贷资金是指各种金融机构和个体信贷供给者投入到农业各个环节的各种信贷资金。这里的农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农业的生产环节,也包括为农业服务的产前、产后行业和有关部门(如农业生产要素服务部门、农产品流通、加工和销售部门、农业科技服务部门等)

②狭义的农业信贷资金是指各种金融机构和个体信贷供给者投入到农业生产领域中的信贷资金。这里农业信贷提供的对象为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和农业生产企业。

篇2: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责任状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属库委托非直属库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应当与其签订《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明确出库义务和责任。《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样本的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粮食批发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 出 库

第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分地区计划、中储粮总公司提报政策性粮食销售库点,应当符合推陈储新、合理均衡原则,避免出现国家政策性粮食存储时间过短、规定时间内应该出库粮食数量超过承储库实际出库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 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中储粮分支机构安排承储库发货。买方持《出库通知单》到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直属库按照《出库通知单》和买方与中储粮分支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178 号),对销售出库粮食进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并组织装车、检斤等出库工作。

第十二条 承储库应当履行以下出库义务:

(一)配合买方查验货物,买方自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可到承储库挂拍仓房查验货物,承储库经与粮食批发市场核实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配合。

(二)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粮食批发市场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

(三)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出库进度及出库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制度。非直属库由直属库指定出库监管员,直属库由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指定出库监管员。出库监管员为直属库或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正式员工,其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应当在购销合同上注明,并在有关粮食批发市场网站上公布。

出库监管员代表派出单位,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全程跟踪,负责统计进度、督促出库、协调处理纠纷等。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由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粮食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粮食批发市场诚信黑名单。

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粮食批发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

(一)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

(二)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三)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

第十五条 出库监管员接到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出库纠纷,应当于当日建立投诉档案,协调纠纷双方意见,并通知承储库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出库。

出库监管员接到未经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的出库纠纷投诉的,应当告知先由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

(一)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拖延或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采取扣除保证金、取消委托等措施处理。

(二)因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出库纠纷的,买方愿意接收粮食的,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质量差价;买方不愿意接收粮食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违约金。先行支付的质量差价和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

采取前款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属于直属库的出库纠纷,报中储粮总公司处理;属于非直属库的出库纠纷,以书面形式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交付购销合同复印件、出库进度表、粮食批发市场的判定意见和派出单位处理意见等资料。

第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粮食批发市场或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出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分别向中储粮总公司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保管不善,导致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影响出库的,承储库应当承担经济损失。承储库是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储粮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承储库是非直属库的,由直属库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取消委托。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将上述非直属库剩余库存移库。承储库是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非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直属库、中央企业粮库和地方国有粮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出库监管员不履行职责、协调督促不力,或推诿、拖延处理出库纠纷案件的,由上级单位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对出库监管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出库纠纷中违规行为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定向销售或其他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竞价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规定、办法、交易规则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 政策性银行有哪些

答案: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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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政策性银行有哪些

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一般来说,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其放贷支持的主要是商业性银行在初始阶段不愿意进入或涉及不到的领域。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等“瓶颈”行业和国家需要优先扶持领域,包括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这些领域的贷款量占其总量的91%。进出口银行则致力于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农发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农村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专司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业务等。

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

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美国设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等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金融体系两翼中的一部分。

建行目的

1、补充和完善市场融资机制。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对象,一般是限制在那些社会发展需要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又不愿意带给资金的银行或项目,因此能够补充商业性融资的缺陷,完善金融体系的功能。

2、诱导和牵制商业性资金的流向。一是政策性银行透过自身的先行投资行为,给商业性金融机构指示了国家经济政策的导向和支持重心,从而消除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疑虑,带动商业性资金参与;二是政策性银行透过带给低息或贴息贷款能够部分弥补项目投资利润低而又无保证的不足,从而吸引商业性资金的参与;三是政策性银行透过对基础行或新兴行业的投入,能够打开经济发展的瓶颈或开辟新的市场,促使商业性资金的后续跟进。

3、带给专业性的金融服务。政策性银行一般为特定的行业或者领域带给金融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业务的技术人员,能够为这些领域带给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基本特征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要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查,贷款要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特征:一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二是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思考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也务必思考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三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四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政策性银行不一样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也不一样于其他商业银行,它的'重要作用在于弥补商业银行在资金配置上的缺陷,从而健全与优化一国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与其他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资本金性质看,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由政府控股,与政府持续着密切关系。如德国(复兴开发银行法)规定:复兴开发银行为政府所有,其中联邦政府占80%的股份,各州政府占20%的股份。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是由法国的中央银行持股24。5%,信托储蓄银行持股24。5%,以及其他大商业银行投资组成。

第二,从经营宗旨上看,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标,而以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己任。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及区域的发展带给资金融通。一般包括支持农业开发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贷款,进出口贸易贷款等。但是不以营利为目标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银行都不盈利,或是都无视效益性,而仅仅是以经营的目标角度来讲,不追求盈利或利润最大化。

第三,从业务范围上看,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和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带给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其资金运用多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政策性银行收入的存款也不作转账使用,贷款一般为专款专用,不会直接转化为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所以,不会像商业银行那样具备存款和信用创造职能。政策性银行有自我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产生竞争。它一般服务于那些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好处,且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低、资金回收慢的项目领域,如农业开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领域。

第四,从融资原则上看,政策性银行有其特殊的融资原则。在融资条件或资格上,要求其融资对象务必是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的融通资金的条件下,才有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资金的资格,且带给的全部是中长期信贷资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的甚至低于筹资成本,但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五,从信用创造潜力看,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参与信用的创造过程,资金的派生潜力较弱。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吸收存款,而往往是由政府带给,而且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主要是专款专用,正常状况下不会增加货币供给。

篇5:高校信贷资金管理论文

关于高校信贷资金管理论文

(一)建立高等院校的偿债准备金制度

高校利用信贷资金,要还本付息,当支付的利息相对数较小时,可列入当年的经费支出中,但本金一次偿还时会造成高校财务支付困难。如作者所在的高校,在一年中,归还到期贷款本金5000多万元。这对于一个年收入只有9000多万元的高校来说,一年内归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就占去了一半以上,是一个相对较大的数额,曾一度使该高校财务陷入困境。财务账上没钱,教职工手中的积压了大量的票据不能报销,教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搞得人心惶惶。影响了教职工对学校发展的信心,影响了教职工积极性的发挥。由此看来,建立高校的偿债准备金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同时,由于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固定资产在使用中耗费的价值得不到补偿,高校偿还银行贷款就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为了弥补高校会计制度的缺陷,也为了高校不至于因偿还贷款而发生财务风险,应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高校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债务规模和贷款期限,按2%~3%的比例提取偿债准备金,在事业基金中留足这一数额。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定合理的贷款规模

对高校来说贷款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应该贷多少款和能贷多少款”是高校在贷款时应考虑的问题,也就是说贷款规模要与学校的发展规模相适应。如果学校贷款规模超过学校的承受能力,学校将面临财务风险。因此,高校为防范风险,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评价模型来确定合理的贷款规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高等学校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保证未来一定期间内每年具有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偿债资金,高校的收入来源可分为限定性收入(有指定用途)和非限定性收入(无指定用途)两大类。只有非限定性收入才能作为高校偿还债务本息的资金来源。

非限定性收入=(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附属中学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交款+其它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高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必须首先确保必要的刚性支出。

必要的刚性支出=(基本支出-科研支出-已贷款利息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非限定性净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必要刚性支出

考虑到高校非限定性净收入不可能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此,各高校可结合实际按一定比例确定可用于偿债的非限定性净收入。

为平衡各年收入与支出中偶然因素的影响,可以年均非限定性净收入Ro为基数,以n年期同期银行平均贷款利率i为折现率,计算未来n年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具体方法如下:

(1)年均非限定性净收入Ro=近两年非限定性净收入之和/2

(2)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Ro×限制系数f

式中,g为设定的非限定性净收入增长率,n为期间数(年),i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一般基金中可用于偿债资金(可按一般基金的20%~50%测算)。

n年期累计新增贷款控制额度=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累计为偿还贷款余额。

通过以上公式我们可以大致计算出学校的贷款规模的上限。需要注意的事,此公式在实际运用中还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析考虑各种因素灵活把握。

(三)继续拓宽高校经费筹措渠道,分散贷款分险

信贷资金是高校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但单一的筹资渠道会增大高校的财务风险。为有效地规避财务风险,高校应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机制,分散风险,增强还贷能力。银行信贷资金作为高校的一项负债,需要高校在未来一个确定时期内支付本金和利息,从而构成高校的一项负担,对其计划不周,管理、使用不当,很可能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对此,高校要把清理负债,按期归还各种借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高校财务部门要从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经费自给率等方面正确分析财务状况,认真进行预测分析,保证银行的信贷资金到期归还。

(1)挖掘传统经费来源渠道

政府拨款是大学经费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这部分资金属于高校的自有资金,既没有资金使用成本,也不需要归还。因此,大学应积极与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并瞄准政府的需要,尽可能多地争取科研课题和经费。

另外,学生拖欠学费是全国高校普遍面临的问题。这其中固然有因家庭贫困交不起学费的原因,但是恶意欠费现象也比较严重。全国高校平均欠费率达25%左右。目前,高校通过提高收费解决资金紧缺问题可行性不大。但是,如果能够通过高校收费制度创新,加大工作力度,全校齐动员,有关部门通力配合,齐抓共管,尽量降低欠费率,把能收的学费尽可能多地收回来,也可以为高校增加经费来源。提高高校的自有资金比例,增强高校的实力和抗风险的能力。

(2)募捐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大学争取社会捐赠是一种传统。为了更好的发挥这一传统筹资渠道的优势,大学应该设立专门的募捐机构,发挥大学董事会的作用,扩大募捐范围。

募捐已成为国外大学,尤其是美国大学应对经费紧张挑战的重要策略之一。,美国斯坦福大学接受了惠普公司的创始人之一惠莱特的3亿多美元的个人捐款。如此之大的捐款,对于大学发展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1994年美国大学所接受的捐款总额为124亿美元,占高校总收入的7%。新加坡于1991年成立了大学教育基金,5年时间共获得捐款6.2亿新元,为新加坡国立大学和南洋理工大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我国是新事物,近几年许多高校也意识到成立基金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纷纷筹建申报基金会。清华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初,现有专职、兼职工作人员10人,至今已筹集资金一亿多元,捐助资金共4亿多元,资助校内各级各类项目几十个;北大教育基金会成立于1995年,有专职人员12人,下设:行政部——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运作;业务部——负责筹款。至今筹集资金几亿元。清华、北大基金会都设有奖学金、奖教金等,教育基金对学校资金不足的填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北大基金会每年向学校提供几千万元的项目资助费。基金会的钱可拿来用在学校、政府不可能或支付不了的方面。

高校应积极借鉴国内外高校经验,充分利用校友遍布天下的优势,为学校的建设筹集资金。拓宽高校资金来源渠道,分散信贷资金风险。

(四)成立专门的信贷资金管理组织机构,加强信贷资金管理

成立专门的信贷资金管理机构,对信贷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以降低信贷资金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监察、审计、财务、基建等重要职能部门参加的信贷资金管理小组,对学校一定时期内拟贷款项目进行考察、分析、论证。在项目可行的情况下,拟定贷款计划,初步确定引进信贷资金的金额、期限等,经学校有关会议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书。

财务部门要设专人对信贷资金进行管理,建立台账,按贷款银行逐笔登记贷款日期、金额、利率和到期日等明细情况,每日要编制使用信贷资金计划表和偿还信贷资金计划表,报信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及校领导。使领导对信贷资金的规模、使用情况、到期日分布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为学校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信贷资金管理小组对信贷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验收,并及时处理信贷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不善等问题,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分析,增强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的动力。

(五)建立最佳信贷资金组合,降低信贷资金风险

所谓信贷资金组合是指在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的比例,也称信贷资金的长短期结构。确定合理的信贷资金组合,结合合理的贷款规模,不仅可以减少财务风险,还可以节约资金成本。在信贷资金占高校资金来源一定比例的情况下,信贷资金利息支出占用了教育事业费的一定份额。因此,减少贷款利息支出,节约资金成本,是提高信贷资金利用效率的一条有效途径。高校要根据本校的发展规划、项目计划、工程进度、收入与支出情况,在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实行短期贷款与中长期贷款相结合,分期分批贷款,确定最佳的贷款规模与贷款期限的组合,防止盲目贷款和增大财务风险现象的发生。

篇6:关于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

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

(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

(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

(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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