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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上海设大学生创业投资接力基金
上海设大学生创业投资接力基金
11月19日讯首期投入500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投资接力基金”今天在上海正式设立,该项基金将像“接力棒”一样对优秀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扶持,帮助企业快速成长。
据了解,上海市于成立了大学生创业“种子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截至目前,“种子基金”共投资了293家大学生企业,其中有稳定销售收入和利润、发展前景广阔的优秀企业50多家,比例占17%。但它们距社会风险投资和产业资本的标准仍有很大距离。“大学生创业投资接力基金”将进一步推动优秀创业企业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对接,从而帮助大学生优秀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篇2:创业投资基金是什么
创业投资基金又叫风险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权益可以是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
创业投资的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回报,特别强调创业企业的高成长性;其投资对象是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的企业,甚至是仅仅处在构思之中的企业。它的投资目的不是要控股,而是希望取得少部分股权,通过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援助,促进创业公司的发展,使资本增值。一旦公司发展起来,股票可以上市,创业资本家便通过在股票市场出售股票,获取高额回报。
特点
1.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
2.创业投资基金只能投向未上市企业;
3.创业投资基金只能投未上市的成长性企业或创业企业;
执行项目
1、投资新兴而且快速成长中的科技公司
2、协助新兴的科技公司开发新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及产品营销管
3、承担投资的高风险并追求高报酬
4、以股权的型态投资于这些新兴的科技公司
5、经由实际参与经营决策提供具附加价值的协助
6、有较长期的投资规划创业公司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公司发展中自然形成的,但不一定是最好的形态,为了使公司发展更好更快,是可以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的,我们去设计调整股权结构都会遵循5个基本原则。
1、效率
有三个层面的考虑。首先是股权与合伙人资源的匹配,产品、技术、运营和PR等;其次是股权结构设计要便于公司治理,特别是涉及一些重大决策的时候,能够在议事规则下迅速做出比较高效、正确的判断;最后,股权结构设计需要考虑决策,就是要凸显出一个老大,能让任何事情决策更加高效。
2、公平
要使贡献和股比成正相关。对于CEO来说,需要清晰客观地评判每个人每个岗位在各个阶段的重要性与贡献度,要有一套标准,对于贡献和股权架构设置也就不能一刀切。
3、控制权
便于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如果核心创始团队,股份过少或稀释过快,都会导致心理不平衡,大大削减创业动力。创业公司随着发展需要会不断引入新的融资。不断的引入融资就意味着股权会被不断稀释,一段时间后将没有人能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4、资本运作
这个主要涉及两个层面:融资和挂牌IPO,股权结构要清晰合理,也不能留下过多法律隐患,比如代持问题。
5、避免均等
避免55开,或者333之类的,这种结构看似很民主制衡,但到了一定时期,比如重大变革、单个股东道德危机、接班人危机等等利益关头,表面的和平、平衡非常容易被“瓦解”而“灰飞烟灭”。
股权平均分配是创业公司大忌!千万不要因为几个人出相同的钱而股权不平分,感到不公平。股权分配时间上还要考虑创始团队是全职还是兼职、出资比例、职场经验、工作能力、工作资源等等这几点因素,而一个真正合格的联合创始人应该能够为了整体利益作出妥协。
篇3:美国创业投资基金介绍
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严格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系指由确定多数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以集合投资方式设立基金,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主要对未上市创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未上市创业企业提供权益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企业创业,当企业创业成功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资本增值和进行新一轮投资的一种特定类型的投资基金品种。
在美国,投资基金的法律称谓是“投资公司”,但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主要是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当时尚未出现创业投资基金这类投资基金品种)。而且由于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无通过操纵市场损害其它投资者之虞;且主要以私募方式设立,较少涉及公众投资者权益。因此,美国并没有就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专门立法,而仅仅是针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别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在1958年制定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因其受到政府特别扶植,故只能投资于一定规模以内的小企业)。此外,在1980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后来《投资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案中,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作出了一些特别豁免规定,并将其界定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以体现其“培育与促进企业发展”这一本质内涵,从而区别于从事产品经营的一般企业与投资于可流通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后来韩国法律中的所谓“企业育成公司”,我国港台及新加坡等其它华语地区所谓的“创业投资公司”,也可以说是与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称谓一脉相承。
篇4:美国创业投资基金介绍
在美国,规范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如《投资公司法》,将“公司”(Company)这一组织界定得十分宽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组织团体”均可以称为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的种类也很多,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两大类。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金本身即是一个独立法人,所有投资者作为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基金规模通常较大。
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均被视为“人的聚合”,不存在“公司税”问题,因而运作成本大大降低。在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公司又最为普遍。因此,有必要特别加以介绍。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特点,是除了管理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外,非管理合伙人均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于管理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一种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公司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司向外举债的金额,将基金的'债务限于其资产的范围内。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又兼备了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只需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管理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经理人,其本身通常也是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由于它主要是通过专家管理优势和社会信誉优势来赢得委托者,而不是像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那样必须依靠雄厚的资本实力作信用保证,故其资本规模普遍很小。它在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中所占的份额也通常只有1%,其余的99%则由非管理合伙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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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美国创业投资基金介绍
在美国,规范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如《投资公司法》,将“公司”(Company)这一组织界定得十分宽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组织团体”均可以称为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的种类也很多,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两大类。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金本身即是一个独立法人,所有投资者作为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基金规模通常较大。
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均被视为“人的聚合”,不存在“公司税”问题,因而运作成本大大降低。在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公司又最为普遍。因此,有必要特别加以介绍。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特点,是除了管理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外,非管理合伙人均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于管理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一种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公司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司向外举债的金额,将基金的债务限于其资产的范围内。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又兼备了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只需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管理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经理人,其本身通常也是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由于它主要是通过专家管理优势和社会信誉优势来赢得委托者,而不是像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那样必须依靠雄厚的资本实力作信用保证,故其资本规模普遍很小。它在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中所占的份额也通常只有1%,其余的99%则由非管理合伙人认购。
“小企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既可以按照一般公司形式设立,也可以按照合伙公司形式设立,其本身的运作也是完全市场化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在其运作过程中政府通过直接优惠贷款或信用担保方式赋予了它一定范围的受信权并在税收上予以必要的优惠,故其设立必须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审查批准,投资运作必须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以确保其真正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小企业。
除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外,一些学者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和实业公司附设的所谓“Venturefund”,也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另外一种类型。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若其资本完全来自母公司,则由于不具备投资基金特有的“集合委托投资”特征,而不宜归于创业投资基金之列;而只有当其以自有资金与其它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时,所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才能称得上是创业投资基金。事实上,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也是指的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全美创业投资协会也主要由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组成。
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资本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由个人分散从事创业投资,或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与实业公司以自有资金单独从事47《中国中小企业》2000年第4期知识长廊O创业投资(通常是通过一个附属机构)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但它们都只是一种非组织制度化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直接投资者”(Directinvestor)。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由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实现了创业资本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的机构管理”,因而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间接投资者”。
值得强调的是,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在全社会创业投资活动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由相对富有且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个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资本,即所谓“天使资本”(Angelcapital)就高达300~500亿美元,相当于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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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规模的10倍。但由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其投资的分散性和非组织性使之寡为人知,其具体的投资活动与规模更是无以准确统计。因此,我们目前通常谈到的“创业投资”,实质上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已经作为一个独立产业存在因而可以对其发展情况加以统计分析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创业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联系与区别
考据辞源,“创业资本”(Venturecapital)与“风险资本”(Riskcapital)是两个不同术语。其中的“Venture”与“Risk”虽然意义相关,但性质炯然相异。“Risk”原本就作名词用,表示作为客体存在的“风险”,如“风险分析”(Riskanalysis)。“Venture”则最初用作动词,表示“冒险、敢于做”,作名词用时则表示作为主体发出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冒险事业”,含有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目的、实现目的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的感知,以及基于此所作出的行动方案设计等多方面的涵义。尤其是当其运用于企业创业和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一特定的专业领域时,它更是赋有了特定的内涵,所表示的就不再是一般意义的“冒险行为”和“冒险事业”,而是一种从事“创业”和“创业投资”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创业事业”、创业投资事业”,可以直接用来表示“企业”。因此,应当结合特定的专业内涵,区分其有别于日常用语的本质特征。
“创业资本”概念起源于15世纪。当时手工业发展较早的西欧诸岛国,由于受地域所限,一些富商为了寻求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从而首次出现“Venturecapital”这个术语。地理大发现之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各类海外公司,如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荷兰、法国的西印度公司,则直接促成了创业投资事业的萌芽。到19世纪末,美国的油田开发、铁路建设热潮曾吸引一大批富有个人,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此后“Venturecapital”一词即开始在美国广泛流传。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为了适应新兴中小创业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创业资本发展到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经过以上历史演进过程,“创业资本”也就越来越赋有了以下特定内涵:(1)投资对象是创业企业,以区别于对成熟企业的投资;(2)不仅仅提供资本支持,而且还通过提供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创业企业创业,以区别于单纯投资行为;(3)仅仅在企业的创业期进行投资,即当所投资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自身资本增值和进行新一轮创业投资,因而有别于长期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以获取股息为主要收益来源的普通资本形态。
与“创业资本”不同的是,“风险资本”(Riskcapital)这一术语则是从风险属性角度对各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资本形态所做的描述。随着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发展,各种“风险投资”(Riskin vestment)工具层出不穷,“风险资本”这一术语逐步被广泛运用于指称“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与“安全资本”(Security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对应。“创业资本”作为特指投资于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态,则与“非创业资本”(Non-ventureCapital)即投资于成熟企业的资本形态对应。目前,一些较专业的词典就对它们作出了严格区分。
从风险属性看,由于创业投资(Ventureinvestment)通常是以未做留置与抵押担保的风险性权益资本(Riskequitycapital)方式进行投资,而且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相对于成熟企业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故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往往是一种“高风险投资”(Highriskinvestment)。其风险程度又因所投资企业所处创业阶段的不同而不同。
创业阶段划分与“广义创业投资”概念目前,美国创业投资界对创业企业的创业阶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但通常而言,可以相对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种子期:此时创业企业尚处于产品开发过程中甚至是商业创意过程中;2)起步期:企业已完成产品开发过程但尚未盈利,需要资本支持以助其开拓市场;3)扩展期:企业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但仍需要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与开发新产品来进一步开拓业务;4)上市筹备期或重整期:前者指企业的产品质量、市场竞争力及社会知名度均达到相当水平,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之类的投资银行对其股本结构做些补充与调整,并协助其完成上市前的各种技术准备与业务公关工作后即可公开上市;而后者是指企业在创业过程中遇到市场风险、财务困难或是管理上的困境,需要通过资产重构、重组或引入新的管理团队来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财务状况或改进经营管理。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除美国之外的世界其它国家,创业投资概念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私人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investment”。但在美国,通过专业性“重组基金”(Turnaroundfund)所作的企业并购与重组投资,通常并不计入创业投资之列,而是被列为“非创业类私人股权投资”。但由于所谓的“非创业类私人股权投资”与“创业类私人股权投资”(Ventureprivateequityin vestment)的区分并无法律意义,它们都是以私人股权方式从事资本经营,都是以放弃资产流动性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区别于对公开流通证券的投资,故目前一些学者也将所有“私人股权投资”视为“广义创业投资”。
篇6: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运作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配套支持国家和本市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三)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五)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媒体公示。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
(五)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九条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早期项目,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申请方案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
(三)获得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四)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仅限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对种子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决策与管理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市政府负责,由分管市领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并由主管部门领导任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任理事。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建立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由作为受托人的创业投资企业约定回购,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向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向受托创业投资企业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被跟进投资企业股权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监督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报告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篇7:什么是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
IDG资本(IDG Capital Partners,原IDGVC)于1992年开始在中国进行风险投资,是最早进入中国的国际投资机构之一。至2013年,IDG资本已在中国扶植了200余家中小型高新企业,其中有超过60家企业在中国及海外市场上市或实现并购,给中国市场经济带来了无穷的潜力。
IDG资本(简称IDG Capital Partners)成立于1993年,在香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均设有办事处。
作为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投资机构之一,IDG资本已成为中国风险投资行业的领先者,不仅向中国企业家们提供资金,并且在投资后提供一系列增值服务和强有力的支持。[1]
IDG资本已经在中国投资了300余家优秀公司,包括百度、搜狐、腾讯、携程、金蝶、奇虎360、91手机助手、汉庭、如家、九安医疗、波司登、天福茗茶等公司,已有70多家所投公司公开上市或并购。
IDG资本的合伙人的合作时间超过10年,是国内风险投资行业合作时间最长的专业团队,具有科技、医学、财经、管理等背景及丰富的管理、风险投资运作经验,出色的业绩及业内的美誉,赢得了创业者及投资者的信赖。
分析师
职位描述:
1. 协助投资经理开展尽职调查、投资测算、市场分析、撰写投资分析报告及设计交易结构
2. 持续收集整理房地产行业及房地产基金相关数据、政策,及时出具信息报告
3. 根据基金发展策略研究并出具重点市场区域、重点企业或专题性的研究报告
4. 辅助投资经理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职位要求:
1. 3-5年房地产金融领域工作经验(包括并不限于房地产投资基金、信托、审计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从业经验)
2. 可以独立承建项目投资模型搭建
3. 具备一定的宏观经济或行业的观察和解读能力,掌握基本的行业分析知识及应用能力,具备系统的资料收集、整理能力及良好的文字编写能力
4. 有在大型房地产集团公司负责投融资经验及房地产投资基金、信托机构工作实践经验者优先
5. 有项目投资及资产管理实操经验优先。
投资经理
职位描述:
1. 寻找并筛选房地产投资机会,对潜在项目进行资料收集、尽职调查、市场预测、投资可行性研究,为项目提供合理融资方案,
2. 负责目标企业的沟通、立项、报批、尽职调查、投资协议谈判与签订的全过程,
3. 在投资项目实际实施的过程中,指导并监控项目的实际操作,
4. 对已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直接监控、分析、评估、管理,定期提交监管报告,按照投资方案实现项目退出安排。
职位要求:
1. 8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3-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经验,对房地产金融有深刻理解及实践,
2. 熟悉房地产投融资运作规律、操作模式、风险控制措施,具备较强财务知识和技能,
3. 具有丰富的行业人脉关系,
4. 有在大型房地产集团公司负责投融资经验及房地产投资基金、信托机构工作实践经验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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