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电力工作者考察材料

时间:2023-09-26 07:53:5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基层电力工作者考察材料(锦集8篇)由网友“楚迪”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基层电力工作者考察材料,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层电力工作者考察材料

篇1:基层工作者心得体会

谈起基层工作,说实话,我只是个新手,虽然自己在农村土生土长,但是很多事情自己并未经历过,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校园里度过,这些跟现实还是有区别的,正因为这样,我们得把理论转化为实践,用自己掌握的理论知识去指导实践,尽量让自己少走弯路,以便更好地为服务人民。

可以说,乡镇是整个社会的缩影,“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通过乡镇工作可以了解和熟悉社会,掌握生活和发展的技能。只有在基层才能贴近群众、融入群众,才能了解百姓所思、所需、所急,工作才可能少走弯路、少出偏差、少有失误。一年来,我勤勤恳恳,专心做事,力求在工作中增强本领,在实践中提高工作能力,以便于更好的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珍珠的璀璨是因为在磨练中矢志不渝的坚守,群星的闪烁是因为始终没有放弃自己的光辉。作为基层工作者,应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学习,熟悉基层工作业务,增强求真务实精神,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实际工作潜力,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从而绽放人生光彩,实现人生价值

篇2:基层工作者事迹材料

陈xx,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是大义社区廖村组村民组长、县人大代表。在工作岗位上,陈正平始终如一,严谨求实,勤奋刻苦,兢兢业业,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的工作作风、优异的工作成绩,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陈正平同志作为一名县人大代表,积极辅助社区做好各项工作。在社区遇到重大决策事情的时候,他都会第一时间勇敢的站出来说出自己的想法,供社区两委参考;在小事方面,陈正平依然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做好社区交给他的每一件任务。

在今年开展的秸秆禁烧工作中,秸秆打捆后的运输一直是个头痛的问题,社区两委联系了一些有农用拖拉机的农户,却都因为农收时节,而没有时间帮忙运送。正在田间收购稻子的陈正平知道后,立即放下手头的工作,主动将自己用来运输收割机的车子开过来,帮助社区运送秸秆。

在种植黄魁茶产业扶贫工作中,陈正平同志也积极主动参与进来,从征地到种植结束,始终能够看到他的身影。

篇3:基层工作者事迹材料

赵xx,大校军衔,中共党员,现任第二炮兵综合训练基地共同科目教研室主任。自当选为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以来,始终牢记基地党委首长、全体官兵的信任嘱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履职尽责,积极表达和反映群众特别是部队官兵的意见建议,忠实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

坚持广学深悟,不断强化代表意识。赵亮坚持用中国特色理论体系武装头脑,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从和服务于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始终保持正确的工作方向;全面系统学习了宪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法治思维;广泛涉猎了新形势下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各领域知识,努力开阔视野、与时俱进;他主动学习运用网络知识,获取最新的时政信息,获取民意民情,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集民之所愿,做民之所盼,进一步提升为民代言的使命感,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赵亮结合自身工作职能,为部队近5000余名官兵宣讲人大会议精神,介绍省内全面发展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军区对驻冀部队官兵的关怀和厚爱,激发官兵爱河北、爱驻地、爱本职、做贡献的积极性,增进广大官兵对人大工作的了解和参与度、认可度。

坚持求真务实,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坚持“人民代表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为全面掌握民意民情,他积极走访群众,主动深入基层,就政府机关作风转变、便民服务等问题,10余次深入地区单位和群众之中开展人大代表视察和调研,主动听取并征求大家的`意见和反映。8月,为了解河北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中军转干部、士官的就业情况,他参加了军区政治部和省人大组织的对邯郸市、衡水市、唐山市、沧州市、张家口市和天津市等地的大型企业、军分区和部分武装部的调研活动,并参与撰写了专题报告。

4年来,赵亮重点从两个方面履行人大代表职责,一是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理念方面,先后与总部炮兵训练基地、第二炮兵综合训练基地等单位官兵座谈交流、听取意见;二是在解决群众特别是部队官兵关注的热点问题方面,多次调研了解军转干部、士官就业发展情况,了解掌握了“团职干部安置”“退役士兵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优抚政策落实”等方面资料,撰写专题报告。以书信的方式先后为“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一批法规草案寄送了个人意见,所提的多数建议均得到了认可和采纳。

为了当好代表,履行好代表职责,不论单位工作再忙,事情再多,他都积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人大代表工作的矛盾,科学筹划,合理安排,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按时参加省人大召开的各项会议和调研活动。

注重内在修为,树立代表良好形象。任人大代表以来,他能够自重自律,争当廉政建设的排头兵,始终坚持做勤政、廉政建设的模范。在历次人大会议期间,严格自我约束,遵守会议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审议活动中,能够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准备发言;调研期间坚持廉洁自律,严格管理自己的口、手和脚,集中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去。到基层调研坚持事先不通知、不报告,每到一地均通过步行走访,住宿也只住普通旅店,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做到自警、自重、自省、自励,努力尽好一名人大代表应尽的职责,在机关和群众中保持了良好的人大代表形象。做好人大代表工作的同时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赵亮任教研室主任以来,主要负责军事共同科目的组训施教,坚持用“能打仗打胜仗”思想教育官兵、用实战的思维训练官兵,用打仗的标准考核官兵,推进实战化内容进思想、进大纲、进教材、进课堂、进训练场、进考场,基地实战化训练水平不断提升,在教学训练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连续五年受到上级表彰。

篇4:乡镇基层工作者心得体会

20__年3月,我在机关党组和人事局的统一安排下,赴安徽省枞阳县麒麟镇挂职锻炼,担任镇党委副书记职务,为期一年。麒麟镇位于枞阳县西北部,面积91.57平方公里,人口四万三千多人。经济以农业为主,20__年全镇财政收入300万元,属于仍待发展的欠发达乡镇。这里尽管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却有着深厚的人文底蕴和巨大的发展潜力。麒麟镇山青水秀,人杰地灵,美学大师朱光潜和“中国计算机之父”慈云桂生长于斯,古老的桐城派文化在此发展传承。

这里的人民善良、淳朴、勤劳,虽然生活尚不富裕,却在用自己的双手一点一滴地改变着家乡的面貌,其中由群众自发形成的花卉苗木产业已颇具规模,独具特色。一年来,我与当地的干部群众共同生活,共同学习,共同工作,也有幸共同见证了这片热土的进步、发展和变化。挂职期间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无论是令人振奋的、欣慰的,还是让人忧虑的、无奈的,都已成为我弥足珍贵的财富,让我终身难忘。基层是一个大课堂,在基层的艰苦环境和服务群众的实际工作中磨练意志、获取经验、培养作风、增长才干,是一名公务员的必修课。回顾自己在这堂课上的表现,虽然只能算成绩平平,却取得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收获。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化了对基层政权重要地位的认识

基层政权是构成国家体系的神经末梢,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和国家的任何大政方针,归根到底都要通过乡镇一级基层政权来逐项落实,老百姓的疾苦冷暖,也唯有乡镇一级基层政权才能逐级上传。基层政权直接面对群众,接触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其日常工作中得到了最直接、最实在的体现。对于广大群众来说,基层政权就是党和国家的化身,基层政权的运行顺畅与否,效率高低,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政策能否切实执行,也影响着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本固则邦宁;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在麒麟镇挂职的一年来,特别是在处理群众信访的工作实践中,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基层政权的重要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有着更加鲜明、更加强烈的政权意识。

基层工作看似皆小事,实则无小事。任何一件事,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政权的稳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老百姓心中有杆秤。当政府为老百姓解决一点实际困难,修一条村村通公路,挖一条下水道,争取一个惠民项目,或者公道地处理一起纠纷,就能够得到大多数受益群众的真心拥戴,就会在老百姓的心中多树立一分威信,多增加一分形象。而如果对群众的困难视而不见,对自己的责任推脱敷衍,甚至于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百姓利益,就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作为基层公职人员,不应吝惜一句问候,一个微笑。也许就是一句实实在在的贴心话,或是给来访的群众倒上一杯茶水,就能消除芥蒂,融化坚冰,让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增添一分信任,将矛盾化解于无形之中;而也许就是一个不耐烦的表情,一个粗鲁的动作,一句敷衍了事的官话,就可能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埋下矛盾激化的种子。从麒麟镇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地民风淳朴,广大群众求稳定谋发展的愿望十分强烈,对于党和政府非常信任和拥护。同时也必须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当地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仍很艰巨。特别是宗教氛围比较浓厚,老百姓普遍信佛,几个稍大一些的寺庵常年香火不断,村民集资修建的土地庙、神龛比比皆是,未经审批的非法寺院、教堂也为数不少,地下会渗透也有所耳闻。如果我们的基层政权不能帮助群众切实解决困难,不能带领群众发展致富,宗族、宗教乃至封建迷信思想就会抬头,基层政权的地位就会发生动摇,社会的和谐稳定就会受到影响。从政权的高度看问题,就知道应该关注什么,了解什么,知道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就能够更好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乡镇虽然级别不高、地方不大,但小地方却有大学问。乡镇工作有几个特点,一是涉及面广,农业生产、防汛抗旱、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集镇建设、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招商引资、信访维稳……头绪众多,几乎无所不包。如何抓住主要矛盾,学会弹钢琴,处理好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需要有很高的工作艺术和协调能力。二是讲求实效,基层是政策的最终执行者,政策落实到基层就是处理一个个的具体问题。由于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没有现成的药方可以包治百病,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一定要敢于开拓,敢于创新,敢于担当。如果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怕惹麻烦,怕担责任,因循守旧,死搬教条,就会庸碌无为,一事无成。三是矛盾复杂。矛盾无处不在,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各种利益主体相继形成,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无论做任何事,即使是符合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的大好事,都会触及部分群众的现实利益,产生矛盾:搞建设要占用老百姓的土地;汛期水库泄洪会给养鱼人带来损失;乡镇学校要撤并以整合教学资源,有的教师会担心工作出路,偏远地方的学生上学会更不方便,交通负担更重,学校周边的商户也会失掉大笔的生意,利益受损方都会以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如何解决各种各样的矛盾,协调各种各样的关系,是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有很高的政策水平,又要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更要有与老百姓打成一片的沟通能力。

去年暑期,为了消除校园安全隐患,为广大未成年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学习环境,依照《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镇党委、政府决定对横跨麒麟初中校园、距离新建教学楼过近的两条35KV高压线路进行迁移、改造。这本是一件完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好事,所有环节都依法按规,相关程序齐备,迁移后的线路距两侧建筑物的距离大于15米,超过国家规定安全标准的4倍,且位于原有建设用地之上,不涉及任何的征地拆迁问题,按理说应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却受到了意想不到的阻力,部分居住在拟新架线路附近的住户提出了十分激烈的反对意见。究其原因,有的是对于新架线路的安全性仍有顾虑,有的是出于怕影响自家风水的迷信思想,有的是希望通过反对改建来换取政府帮助解决其他问题,有的则没有明确的理由,只是人云亦云,凑凑热闹,从深层次来看,还涉及到外来居民与本地村民之间的矛盾。

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使本来简单的事情呈现出十分复杂的局面。在此期间,两次动工,都因为现场部分群众的阻拦无果而返,有人甚至抬出了八十多岁患有严重心脏病的老太太,让其坐在施工机械面前,以其生命安全相要挟。更有甚者,个别人还把国家相关法规明文规定的3.0米的安全距离篡改为30米,且广为散发,制造传播此次线路改造不合标准的谣言。有人还暗中破坏了没有参与反对线路改造居民的家用供电设施,并试图嫁祸镇政府和供电公司,制造事端,进一步激化矛盾。

一时间,整个工作处于进退两难,十分被动的局面。面对这种情况,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确定了群众工作与依法推进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针对有关安全标准的谣言,组织镇村干部和电力工作人员挨家挨户地做群众工作,将政府的辟谣公告和真实的法律文本送到每一家住户手中,通过反复讲解科学道理、宣传法律法规,打消群众的疑虑。针对部分群众的讲究风水的心理,本着充分尊重群众风俗习惯的态度,重新审定施工方案,确保架设的线杆一律错开居民家的大门。对部分群众的提出的一些其他方面的关切和诉求,认真倾听,能够解决的就马上办理,一时不能解决的则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将所提事项纳入议事日程,承诺时机成熟即予解决。另一方面,对于极少数散布谣言的违法人员,在掌握确实证据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予以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消除自己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对于个别人再次抬出高龄老人以组织施工的情况,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并将老人抬上救护车,并在其家属的陪同下送往医院进行细心照料,同时,对这种以他人生命为要挟的恶劣行为当场进行揭露,使其自觉理亏而不再阻挠。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全镇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配合下,通过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终于赢得了大多数住户的理解和拥护,确保了工程最终顺利完成。

通过上述亲身经历,我感到自身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于如何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如何针对不同群众的利益诉求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如何坚定而有效地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主张,如何用科学道理化解消除群众的疑虑,如何澄清事实、驳斥某些不负责任的谣言,如何应对种.种过激乃至非法的行为,都有了更加直观而深刻的认识。我感到,处理好复杂问题,需要做到三个“不要怕”:

一是不要怕群众。群众路线是基层工作的生命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老百姓是讲道理的,即使一时不理解、不配合也不要紧,言辞激烈些也不可怕。只要我们能从群众的长远利益出发,耐心解释、以理服人,让群众自己去辨明是非,就会最终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不要怕矛盾。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躲不过去,怕也没用。只要认真细致地搞好调查研究,公道正派地处理问题,矛盾就不愁解决。相反,如果遇到矛盾就回避,或者和稀泥捂盖子,则不仅无助于矛盾的而解决,还会使矛盾越积越深,把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一发而不可收拾。

三是不要怕“坏人”。在群众对我们的工作不理解的时候,个别“坏人”可能会得势于一时,但终究邪不压正,只要紧紧依靠广大群众,牢牢把握法律武器,谣言就没有市场,“坏人”就无所遁形。在处置违法行为时,还应善于把握时机,掌握方式方法,在取得大多数群众理解之前,不应轻易使用法律手段,避免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

篇5:乡镇基层工作者心得体会

小时候亲眼目睹过全公社的人在我们村修建水库的情景。人山人海的宏大场面曾经作为农民战天斗地的实例,被拍过电影纪录片。当时工地的现场指挥就是一位公社副主任。内心里对那位副主任充满了仰慕。再大一点,成了一名小学生后,作为红小兵在列队参加社员大会时又亲耳聆听过公社书记的讲话,书记的口才挺好,声音也亮,习惯上好说“这个——这个——啊”,通过高音喇叭播出来,那种声色和气势很让人敬畏。记忆中公社干部是很大很大的官。

后来参加了工作,常听同事们戏言,说邻县一位农民春节在自己门上写了一副对联:“收税收费收提留,防火防盗防干部”,横批是“就这世道”。我们县的老百姓也这样编排乡镇干部,“乡镇干部都是狼,骑着摩托带着羊,村村都有丈母娘”。印象中的乡镇干部声色犬马、威风乡里、飞扬跋扈。

再后来自己也成为一名乡镇干部,一干就是十五年,并且还在继续干着。从二十几岁到四十出头,这是人生最具生命活力的阶段。我把自己的青春、热血、激情、精力全部献给了乡镇工作。对乡镇工作有深深的理解和感悟。我们乡镇干部常常称自己为“乡牛子”,其中有自嘲,也有诸多的无奈。风里来,雨里去,面对农村,生活在农村,上面千条线,下面一个眼,众多的工作需要通过乡镇来落实完成。春季植树造林、夏季防洪抗旱、秋季农田水利建设、冬季防火防盗,完成计划生育手术任务。还要招商引资、发展乡镇企业、修桥筑路、征用土地、整治村容村貌、建立畜牧养殖园区、调整农业种植建构,猪牛羊鸡,麦黍豆菜,啥大类,啥品种,都得根据实情一个一个来做。加上时不时的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国情国力普查,一个十多万人口的乡镇,你可就挨门逐户地走吧!这还不算意想不到的禽流感、非典、土蝗等疫病防治,要设卡堵截,要路断行人,你就忙吧!难度最大的还要算是收取税费,遇到好说话的,给个笑脸,“这几天没有,过几天吧”。

遇到钉子户,就只一句话,“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想干啥你就干吧”,这不是活气人吗。现在国家免除农业税,实行种粮补贴,这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好政策。但基层矛盾跟着就来啦。种粮是一家一户单干,谁家几垄玉米,几垄菜地,几垄豆类,四五千人的村子,哪能统计那么精确。补贴一下来,短了就不行了。好一点的乡镇从单位其他收入里挤兑着补一下,经济差一点的乡镇就惨了。你敢不给吗?那我就去上访!我们是一个贫困县,有一个乡,卖豆腐的走到乡政府门口就赶快跑几步,怕乡政府出来赊欠。有一位乡党委书记,调离那个乡十几年了,被人一纸诉状告到法庭,其中就涉及欠小卖部几袋方便面。

说起上访,是如今乡镇工作最大的难点。上访,本来是畅通民意,反映民生的正面渠道。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展现人民歌舞升平、安居乐业的需要。我想多数上访者也确实有问题、有不公需要上述。但确实也有些刁民把此作为生财之道。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从上到下实行了责任目标考核,出现了上访问题,就要挨批评,甚至影响主要领导的前程。于是一些不法之徒就胡搅蛮缠,无理取闹,得不到利益,就去省城,进北京,给你挂红胡子。怕上访你就得给我钱。况且花完了,我就又去。现在有些规定流于形式,操作起来又简单机械。为解决上访问题上面实行属地管理,从上面来看无可厚非,谁的问题谁处理,谁的孩子谁去抱。但一级一级下来基层就不行了。有些问题涉法涉诉,有些问题涉及异地纠纷,县一级还行,让乡村两级去协调县级公检法,乡村干部有几个脑袋敢那么做。但这是政策,属地管理,你就得去管,嘿嘿,无奈啊……

当然乡镇干部也有许多乐趣。当经过自己的协调、努力和付出,一座座便民桥架起的时候,一条条水泥路连通村寨的时候,一处处养殖园区从无到有规模显现牛羊欢叫的时候,一栋栋塑料大棚透出绿意的时候,和村民们一块豪饮喝着价格低廉的散酒的时候,那时的心啊,也是美滋滋的!

篇6:献给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

献给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

欢迎大家光临我们的官方博客,这里有一群80后的年轻人,这里有一群孜孜不倦从事计划生育的80后,我们的平均年龄只有26岁,也许很多年轻人根本就不知道计划生育是什么?也许有人会对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充满不理解。那请听我说:不是我们不想去从事其他的职业,曾经我们也曾彷徨过,也曾抱怨过,但是当我们走在崎岖的山路上,当我们放声呐喊,当我们的微笑终于感动他们,当我们洒下的汗水终于有所收获,我们是欣慰的,也许我们有人会在这个岗位终身到老,也许我们有人会转身而过,但不论我们走到哪里,我们都有所骄傲,因为我们曾经从事过如此艰难的.行业,我们为自己骄傲,我们为我们的兄弟姐妹骄傲!   当我们创建这个博客,就是想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个职业,让更多的人从以前的误区中走出,如果大家有什么疑问,我们也会真诚答复。请大家多多关注我们,我们将不尽感激!   谨以此献给我们在基层从事计划生育事业的同志们,虽然我们是平凡的人,但我们的思想是伟大的。

篇7:乡镇基层工作者心得体会

一时间,整个工作处于进退两难,十分被动的局面。面对这种情况,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确定了群众工作与依法推进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针对有关安全标准的谣言,组织镇村干部和电力工作人员挨家挨户地做群众工作,将政府的辟谣公告和真实的法律文本送到每一家住户手中,通过反复讲解科学道理、宣传法律法规,打消群众的疑虑。针对部分群众的讲究风水的心理,本着充分尊重群众风俗习惯的态度,重新审定施工方案,确保架设的线杆一律错开居民家的大门。对部分群众的提出的一些其他方面的关切和诉求,认真倾听,能够解决的就马上办理,一时不能解决的则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将所提事项纳入议事日程,承诺时机成熟即予解决。另一方面,对于极少数散布谣言的违法人员,在掌握确实证据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予以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消除自己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对于个别人再次抬出高龄老人以组织施工的情况,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并将老人抬上救护车,并在其家属的陪同下送往医院进行细心照料,同时,对这种以他人生命为要挟的恶劣行为当场进行揭露,使其自觉理亏而不再阻挠。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全镇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配合下,通过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终于赢得了大多数住户的理解和拥护,确保了工程最终顺利完成。

通过上述亲身经历,我感到自身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于如何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如何针对不同群众的利益诉求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如何坚定而有效地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主张,如何用科学道理化解消除群众的疑虑,如何澄清事实、驳斥某些不负责任的谣言,如何应对种种过激乃至非法的行为,都有了更加直观而深刻的认识。我感到,处理好复杂问题,需要做到三个“不要怕”:

一是不要怕群众。群众路线是基层工作的生命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老百姓是讲道理的,即使一时不理解、不配合也不要紧,言辞激烈些也不可怕。只要我们能从群众的长远利益出发,耐心解释、以理服人,让群众自己去辨明是非,就会最终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不要怕矛盾。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躲不过去,怕也没用。只要认真细致地搞好调查研究,公道正派地处理问题,矛盾就不愁解决。相反,如果遇到矛盾就回避,或者和稀泥捂盖子,则不仅无助于矛盾的而解决,还会使矛盾越积越深,把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一发而不可收拾。

三是不要怕“坏人”。在群众对我们的工作不理解的时候,个别“坏人”可能会得势于一时,但终究邪不压正,只要紧紧依靠广大群众,牢牢把握法律武器,谣言就没有市场,“坏人”就无所遁形。在处置违法行为时,还应善于把握时机,掌握方式方法,在取得大多数群众理解之前,不应轻易使用法律手段,避免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

看了乡镇基层工作者心得体会的读者还看了:

篇8: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最新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执业核准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面向基层的乡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活动,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司法行政工作或律师、公证、企业法务工作满五年;

(四)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经考核合格,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在经济欠发达地方,具有法律职业中专或者非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经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乡镇企业、社会团体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不能超过本所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 因违法违规被基层法律服务所开除、辞退的。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九条 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条 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者经历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不需要实习的须提交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五)执业核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或者不准予执业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二条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身份经历证明;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证明。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向其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当注明“兼职”。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培训、考试选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其培训、考试的内容及合格标准,由省、直辖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执业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其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住所地的执业核准机关申请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执业核准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辞退、开除而终止执业的;

(二)因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而终止执业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注销的;

(四)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终止执业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由持证人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执业核准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用关系的条件以及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执业监督、投诉查处、奖励处分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定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奖励、处分、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或者在执业中有突出事迹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一年、开除的处分。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有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二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六个月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每年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的同时,将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经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执业核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应当填报由其住所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署审查意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并上交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三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对考核结果真实、合规的予以备案,并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对考核结果不真实、不合规或者接到有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责令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重新考核。

第四十四条 执业核准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

(一)因有执业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考核的;

(三)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的。

对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的因素消除或者有查处结果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予以补办年度考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备案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或其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责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四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记功嘉奖。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电活、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设区市级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备案、日常检查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注销和年度考核备案以及行政处罚情况汇总后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格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式样,由司法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有以下业务

(一)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文书;

(八)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开展见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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