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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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

篇1: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

一、区分概念和特点

在实践中,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存在着差异,需要专门的所得税会计,以正确计算课税所得。

会计所得系指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和规定,用财务会计的专门方法计算出来的税前纯益或纯损。应税所得是指以会计所得为基础,依税法规定调整后之数额,是计算所得税的直接依据。

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差异:

第一,永久性差异。即本期发生的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在以后年度不会抵销。如有些会计所得可以免税,并非应税所得;有些在会计上并非收益,但在税法上作收益课税;有些会计费用在计算课税所得时不予承认等等。

第二,时间性差异。即会计上与税法上承认收益或费用的时间不在同一年度而引起的差异,这些差异在以后年度可以抵销。包括收入认定时间差异、费用认定时间差异、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因提列各项准备而发生的差异等。

第三,年度间盈亏互抵而发生的差异,根据税法规定,某一年发生的亏损可在其以后若干年度的利润中抵补。此一抵补,仅在计算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时适用,因而计算会计所得时并不适用。

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体现不同的要求,差异自不可避免。在我国服从于财政、税收管理的传统会计制度下,这些差异就已经存在。随着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和企业处理会计事项自主权的扩大将更显突出。故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能直接以会计所得为依据,而要依所得税法规定对会计所得进行调整后,才能正确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这一复杂的调整过程需借助专门的所得税会计来完成。

具体讲,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在会计核算中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其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也就是不管税前会计利润是多少,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均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应税所得计算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里。

二、正确分析,合理运用

(一)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1.采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本期应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需要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2.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对永久差异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即永久性差异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本期所得税费用。3.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在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某些特殊情况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所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符合配比原则,即一定时期的收益与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相配比。

(二)在税率变动情况下。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递延法和债务法。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运用债务法时,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需要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而递延法则不需要对此进行调整。递延法更注重利润表,即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与其相关期间税前会计利润的配比;债务法更注重资产负债表,即债务法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更符合负债或资产的定义。

三、运用时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企业在只发生永久性差异的情况下,只能选用应付税款法核算,而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二)企业在只发生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可以任选其一。为了谨慎起见,如果本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预计能在未来转回时期内产生足够的应税所得,这一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才能确认为一项递延借项或所得税资产反映在资产负载表上;否则,不能确认为一项递延借项或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三)企业在既有永久性差异,又有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可以同时使用,即对永久性差异使用应付税款法,时间性差异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也可以只使用应付税款一种方法,但不可单独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四)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其结果相同;但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则两种处理方法的结果不完全相同。

(五)虽然采用应付税款法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但是,两者的核算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是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

(六)所得税会计对会计所得的调整,是一种账外调整,即仅需在所得税结算申报表中将金额进行调整即可,无须再作分录和登记账簿。正如前述,由于企业的交易事项,是依据会计原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入账的,而税法规定与会计有关规定又有不同之处。故在申报所得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对会计所得进行调整。

所得税会计对会计所得的调整,是一种一次性的调整,即仅需在结算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平时的所得税可按会计所得暂交。当然为了结算调账的需要,从事所得税会计工作的人员平时要注意记录、整理、分类、汇总有关资料。

为适应所得税会计账外调账的需要,所得税结算中报表必须将各项均分为“账载金额”和“依法自行调整后金额”两栏。同时,预留一定空白供必要的调整说明之用。申报表中,“账载金额”栏登记依会计制度入账的各项目的账载金额,“依法自行调整后金额”栏记载依税法进行调增或调减后的金额。

所得税会计对会计所得的调整,由企业所得税会计人员自行调整,经税务机关或注册会计师审核认可后作为结算所得税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喻长庚.建立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几点思考[J].湖南税专学报,,(2):13-14.

[2] 邵奇松.浅议所得税会计及其处理方法[J].税务与经济,,(12):25-27.

[3] 王言.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辨析[J].财务会计,,(1):17-18.

篇2: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所得税会计的产生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据会计准则,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编制会计报表,重点是满足企业管理部门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所得税会计是以国家税法为准绳,运用会计的基本理论、准则和方法,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专门会计,使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适当分离,以满足税务部门的要求。

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某些会计方法是税务部门不能接受的,因此,对同一企业同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按照财务会计方法核算的会计所得,与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之间会产生一些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有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计算净所得时,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造成。如罚款支出,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罚款支出是企业的一项费用,应体现在经营损益中,允许其从会计所得中扣除。这种差异发生在每个会计期间,而且,这种差异发生后,不能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时间性差异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算会计所得与计算应税所得额的时间不一致造成,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计所得和应税所得额的差异,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将发生相反的变化而得到冲减,使各个时期的总量之和相等。如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但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不能接受后进先出法,这就需要企业对会计所得进行调整。《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来源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所以税务会计往往又称为所得税会计。

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额,由于存在永久性和时间性的差异,因此,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应付税款法

企业发生的一个时期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回的,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税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额,列作当期的利润分配。

例:某企业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08万元,19××年实际发放的工资为125万元,公益性捐款100万元,行政罚款5万元。该企业19××年按会计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68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为17万元(125-108),允许列支的公益性捐款为51.06万元。[(1600 +17+5)×3%],其超过允许列支部分为 48.94万元。

企业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①纳税调整数=17万元+5万元+48.94万元=70.94万元

② 应纳税所得额=680万元+70.94万元=1750.94万元

③应纳所得税额=1750.94万元×33%=577.8102万元,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577810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778102

(二)纳税影响会分法

企业发生的一个时期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果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应按照企业本期会计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列作利润分配,同时将时间性差异额,作为递延税款,设置“递延税款”科目,会计处理方法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预计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例:某企业某项目长期投资6000万元,该项目投产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使用年限,按税法规定,不得少于6年,假设该企业每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会计处理采用递延法:

①每月计提折旧额=6000万元÷10÷12=50万元10 年中,每月计提折旧相同。

借:基本生产 500000

贷:累计折旧 500000

②计算企业所得税

每年会计计提折旧额=6000万元÷10=600万元:

每年税收允许计提额=6000万元÷6=1000 万元。

时同性差额=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

会计计算应缴所得税额=3000万元×33%=990万元。

第一年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9900000

贷:递延税款 132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580000

第2、3、4、5、6年相同。

前六年该项目己提足折旧,后四年企业每年计提折旧 60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作调整,600万元×33%=198万元,第7年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9900000

递延税款 19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80000

第8、9、10出年相同。

篇3: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加以改进

一、企业经营亏损应既能后转也可前溯抵免

以往我国财政收入主要依赖国有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为了确保财政收入,企业亏损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企业经营亏损只能后转——从以后年度抵减,不能前溯——向前追抵应税收益。在帐务处理上,我国企业发生亏损,弥补时仅计算调整而不作会计帐务处理。而国外大部分所得税法都规定本期的经营亏损既可前溯也可后转,前溯的时间为1至3年不等,因而营业亏损的前溯和后转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并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反映。具体来说,前溯是指亏损时从税法规定的过去期限内已交的所得税中办理退税,而后转是指前溯期限的应税收益总额尚不足以抵补应税亏损时,其差额允许后转抵补应税收益,在未来规定的期限内抵减应付所得税。这样,在营业亏损抵回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为短期应收款,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而当营业亏损抵回后时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在损益表上反映营业亏损的减少。这两种处理都将给公司带来所得税上的好处。采用营业亏损回抵,对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使企业尽快扭亏为盈非常有利。笔者建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该放宽亏损抵兔,使营业亏损可以向前回抵,并改变经营亏损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逐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994年财政部颁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其中纳税影响法又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债务法可分为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两种。基于我国计算所得税费用的依据为“收入、费用”观——从时间性差异出发,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视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我国采用损益表债务法。该法相对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言,计算程序复杂,且确认和计量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标准不宜把握,有些其他暂时性差异,损益表债务法甄别不出来,不利于计量所得税。

笔者建议,在目前除了鼓励采用损益表债务法之外,要加快制定相关准则并颁布出台,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介绍国际惯例,从而为未来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做好准备。从目前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比较科学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1)此法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计量;(2)对于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可向后期结转确认一项递所得税资产。有利于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相互抵销,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延长应交税金的时间,为企业赢得了更多的现金流量,不失为一种不须偿还利息的举债经营方法。

篇4:新旧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会计毕业论文

新旧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会计毕业论文

一、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用度确以为当期所得税用度的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应付税款法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将本期应交所得税全部计进本期利润表的所得税项目。

(一) 应付税款法下的账户设置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一般设置“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会计科目。

(二)应付税款法下企业盈利时的会计处理

在应付税款法下,当企业盈利,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期末应将“所得税”账户的借方余额转进“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的“所得税”账户期末无余额。

(三)应付税款法下企业亏损时的会计处理

在应付税款法下,当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按《税法》规定,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前期可以不确认所得税利益,但只可以在税前抵扣五年。在应付税款法下,当企业的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对以前年度的所得税额无影响,不必进行调整。由于应付税款法下本期所得税用度即应交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来已经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额影响额的方法。对于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额,在发生确当期即可确以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对于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准则中采用了稳健的做法,即:假如本期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意味着在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间内将会产生本期所得税用度。假如在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间内,企业没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则意味着企业不能转销这项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夸大收进与用度的配比,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当税率变动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余额进行调整,除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进当期所得税用度。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账户设置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设置“所得税用度”、“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四个账户。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分别用来核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盈利时的会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当企业实现盈利时,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的应交所得税用度。会计分录为:借记“所得税用度”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科目。然后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记“所得税用度”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或者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科目,贷记“所得税用度”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亏损时的会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由于企业发生亏损,因而确定确当期应交所得税用度为零。但是企业必须把这部分亏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来,而且必须确定由于时间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用度”科目。同时,亏损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五年内的亏损可抵扣;2.企业必须预计未来五年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可以抵扣这一亏损数额。假如企业的亏损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那么企业可以将亏损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以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按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用度的影响。

三、所得税处理方法变更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通过对应付税款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计处理的比较,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企业由应付税款法转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产生以下六个方面的影响:

(一)增加了会计核算程序的复杂性

应付税款法的核算简单,便于操纵。在计算所得税用度时,根据企业税前会计利润,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以确定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直接以贷方应交所得税的金额作为借方所得税金额。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程序相对复杂。首先,要比较资产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计算暂时性差异;其次,分析涉税交易或事项的性质,判定是否符合确认递延资产或者递延负债的条件;再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交易或者事项,按所得税会计准则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具体金额。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仅核算程序复杂,而且增加了会计职员的工作量。

(二)增加了所得税用度的跨期分摊

应付税款法不需要对所得税用度进行跨期分摊,因而确认的所得税用度通常不正确。这不仅会导致所确认的所得税用度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不符合配比原则,所得税用度计算不正确,而且也轻易引起报表使用者的误解,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对报表的分析。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将所得税用度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公道分摊,因而与应付税款法相比,首先,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的所得税用度比较正确;其次,所确认的所得税用度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符合配比原则,反映各类不同业务的纳税影响;再次,有利于企业如实反映近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

(三)注重确认暂时性差异

应付税款法将时间性差异视同永久性差异,只按照税法的规定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并不考虑时间性差异对企业的影响。而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引进计税基础的概念,注重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既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又包括非时间性差异,而由于暂时性差异影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仅能够确实代表报告主体未来的纳税利益和纳税责任,而且适合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资产和负债。

(四)增加了税率变化的会计处理

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不需要考虑税率变化对资产、负债的影响,由于企业的所得税用度直接由应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得到。税率的变化并不影响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进变化当期的所得税用度。

(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方法改变

应付税款法下,税法答应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亏损五年,企业对于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亏损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做出判定。假如不能,则不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六)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降低

应付税款法计算的所得税用度,是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计算而来的,具有很强的可核性。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由于对所得税用度跨期分摊的方法有不同选择,并且在同一分摊方法下,需要以会计职员的经验和对经济事项的理解来计量所得税用度,因此,轻易掺杂个人偏好,不同的人很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所得税用度的可核性降低了。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应付税款法下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好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好于应付税款法。这主要是由两种方法的理论基础不同造成的。应付税款法是基于“利润分配说”观点,所得税用度即是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但是没有反映时间性差异和非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财务报告使用者无法从中获得足够的与未来有关的信息并进行决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基于“用度说”观点,夸大会计信息的猜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将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数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进行各种决策。但由于所得税用度跨期分摊方法的选择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应用增加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所得税用度的可靠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1] 吕佳桥.新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操纵详解[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S]. ,(2).

[3] 陈爱霞. 对完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几点看法[J]. 中国治理信息化,,(1):43-44.

[4] 夏文贤.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资产负债表观与所得税会计改革[J]. 财会通讯, 2006,(5):27-30.

篇5:探讨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论文

探讨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论文

7月9日税总颁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3号),明确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预计营业利润待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调整时可以转回,该差异为未来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该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方法。所以,企业可自行选择所得税处理方法,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分别介绍如下: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主要从事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及其销售。当年新开工“欣欣小区”项目,4季度收到预收款2600万元(注:暂不考虑预收款涉及到的营业税及附加),当年亏损180万元;1—3季度预售收入分别为850万元、1100万元、1200万元,本年利润均为借方余额,分别为:30万元、80万元、120万元,4季度初开发产品完工,第4季度“欣欣小区”项目主营业务收入5800万元,其中:预收款转入3000万元4季度实现利润总额1160万元。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全年“欣欣小区”项目主营业务收入6750万元,其中:预收款转入275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350万元。假设普通住宅的预计利润率为15%,所得税适用税率33%,无纳税调整项目,汇算清缴2003、、20企业所得税。

一、应付税款法下预计营业利润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核算方法

2003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2600*15%-180=210万元

应交税金=210*33%=69.3万元

(1)借:所得税 69.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9.3

(2)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9.3

贷:银行存款 69.3

(3)借:本年利润 69.3

贷:所得税 69.3

20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1160-120+3150*15%-3000*15%=1062.5万元

应交税金=1062.5*33%=350.63万元

1—3季度已交税金=[(850+1100+1200)*15%]*33%=116.33万元

补交税金350.63-116.33=234.3万元

(1)借:所得税 234.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34.3

(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234.3

贷:银行存款 234.3

(3)借:本年利润 234.3

贷:所得税 234.3

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1350-2750*15%=937.5万元

应交税金=937.5*33%=309.38万元

(1)借:所得税 309.3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9.38

(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309.38

贷:银行存款 309.38

(3)借:本年利润 309.38

贷:所得税 309.38

2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预计营业利润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核算方法。

2003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2600*15%-180=210万元

应交税金=210*33%=69.3万元

(1)借:递延税款 69.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9.3

(2)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9.3

贷:银行存款 69.3

2004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1160-120+3150*15%-3000*15%=1062.5万元

应交税金=1062.5*33%=350.63万元

1—3季度已交税金=[(850+1100+1200)*15%]*33%=116.33万元

补交税金350.63-116.33=234.3万元

本期转回的前期已发生的递延税款借项=[3000*15%-(180+120)]*33%=49.5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234.3+49.5=283.8万元

(1)借:所得税 283.8

贷:递延税款 49.5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34.3

(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234.3

贷:银行存款 234.3

(3)借:本年利润 283.8

贷:所得税 283.8

2005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1350-2750*15%=937.5万元

应交税金=937.5*33%=309.38万元

本期转回的前期已发生的递延税款借项=2750*15%*33%=136.12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309.38+136.13=445.5万元

(1)借:所得税 445.5

贷:递延税款 136.12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9.38

(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309.38

贷:银行存款 309.38

(3)借:本年利润 445.5

贷:所得税 445.5

从上述例子可见: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本期应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

期所得税费用;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需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

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在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和其他某些特殊情况下,本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所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符合配比原则,即一定时期的收益与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相配比。

企业当期发生或转回时间性差异时,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的当期所得税费用不同,但无论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所计量的所得税费用总额是相同的,差异只在于两种方法下对各期所得税费用的计量不同。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应当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每项时间性差异发生的原因、金额、预计转回期限、已转回金额等。

注意各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的发布,给会计核算提出了不少问题,增加了会计核算难度,但只要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得当,不人为增大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作到原预计多少营业利润,销售结算抵减多少,所得税借方差异在递延税款归集多少,销售结算转回多少;哪个项目结算,就抵减哪个项目的预计利润,就不会存在问题。

篇6: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论文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论文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成为目前企业面临的最为关键问题之一,这便产生了企业如何筹划纳税问题。文中从企业内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出发,来研究其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纳税筹划节税税收挡板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状况显得尤为显著,我们的企业要想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按照波特竞争优势理论,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细分市场来获得,各种税金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项主要来源,对企业的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由此同时,当前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上存有不同的政策倾向性,以及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很大的税收政策差异性,这些都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条件。这样就产生了如何纳税,何时纳税对企业有利的问题;即纳税筹划问题。

纳税筹划(taxplanning)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taxsaving)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

纳税筹划在国外已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国际企业中也得到广泛地应用,而在我国,纳税筹划还是个新事物,虽然已有很多学者专家写了很多这方面的文章、专著等,但大多是从企业外部的角度出发,如纳税地点的选择、税收优惠条件的利用等方面来研究,下面笔者将主要从企业内部着手,就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谈其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通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而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势必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少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必将导致相反的结论。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的,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忽低而使利润过高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入,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须考虑不同税制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借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2、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3、须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三)、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则更为有利。

篇7:所得税会计方法研究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用递延法或债务法。通过研究比较,发现债务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明显优于递延法、应付税款法。

一、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1. 基本观点不同。应付税款法所持观点是,所得税只来源于应税所得,即只有当经济事项所得与确定该期应税所得结合起来时,才产生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一个时期经营成果与所得税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当交易或事项产生会计收益时,应于同期确认所得税费用,以遵循配比原则。

2. 理论依据不同。应付税款法的理论依据是所得税的“收益分配观”。企业本期利润中负担的所得税是企业纯收入的一部分,其性质是利润的分配。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正确的所得税“费用观”,“业主权说”。以投资者需要为导向的现代财务报告以净收益为核心,着重揭示企业净收益的构成及其分配情况。

3. 会计思想不同。应付税款法坚持以税法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纳税影响会计法坚持以会计制度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

4. 会计处理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其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以税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直接将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其权利取得、责任发生以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为准绳。主张所得税跨期核算,坚持所得税资产、负债与所得税费用的准确核算,和本期收人、费用配比。

5. 对费用确认不同。针对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发生、转回和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的各期,就应付税款法,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无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无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如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即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

6. 配比性不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通过递延税款调整应交所得税,以达到所得税费用与收益相配比。

7. 对未来的影响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不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法,应该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并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以至形成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项目,且影响各期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

8. 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不同。虽对永久性差异处理方式是一致的,但应付税款法依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依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应付税款法,无需进一步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只需按照税法调整税前会计利润,就可得到本期所得税费用。

篇8:所得税会计方法研究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用递延法或债务法,通过研究比较,发现债务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明显优于递延法、应付税款法。

一、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1. 基本观点不同。应付税款法所持观点是,所得税只来源于应税所得,即只有当经济事项所得与确定该期应税所得结合起来时,才产生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一个时期经营成果与所得税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当交易或事项产生会计收益时,应于同期确认所得税费用,以遵循配比原则。

2. 理论依据不同。应付税款法的理论依据是所得税的“收益分配观”。企业本期利润中负担的所得税是企业纯收入的一部分,其性质是利润的分配。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正确的所得税“费用观”,“业主权说”。以投资者需要为导向的现代财务报告以净收益为核心,着重揭示企业净收益的构成及其分配情况。

3. 会计思想不同。应付税款法坚持以税法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纳税影响会计法坚持以会计制度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

4. 会计处理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其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以税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直接将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其权利取得、责任发生以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为准绳。主张所得税跨期核算,坚持所得税资产、负债与所得税费用的准确核算,和本期收人、费用配比。

5. 对费用确认不同。针对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发生、转回和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的各期,就应付税款法,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无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无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如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即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

6. 配比性不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通过递延税款调整应交所得税,以达到所得税费用与收益相配比。

7. 对未来的影响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不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法,应该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并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以至形成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项目,且影响各期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

8. 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不同。虽对永久性差异处理方式是一致的,但应付税款法依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依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应付税款法,无需进一步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只需按照税法调整税前会计利润,就可得到本期所得税费用。

9. 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不同。随着经济业务日趋复杂,应付税款法在保证会计信息相关性方面已无能为力。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提供信息能用以分析企业将承担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以及可能的现金流量变动,从而可以大致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及前景,增强报表使用价值。

总之,采用应付税款法易导致财税合一的会计处理模式。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规定而放弃自身一般行为原则,存在许多不合理会计问题,不符合权责发生制、配比性、相关性等原则要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采用财税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或选用递延法或选用债务法。

二、递延法和债务法的比较

(一) 比较首先建立在税率变化的基础上

1. 发生或转回税率不同。债务法下,本期发生或转回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现行税率包括当期税率和未来税率;而递延法下,本期发生的用当期税率计算,而本期转回以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金额用当初的原税率计算。

2. 对所得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反映不同。税法变化在时间性差异发生或转回期间都可能发生。在此情况下,递延法和债务法的会计处理方法截然不同。

先讨论税率变动较为确定的情况。(1) 确认当期递延税款的税率未必相同。如果法定税率变动在当期生效,确认递延税款都以当期新税率为根据; 如果法定税率变动在未来生效,递延法按当期税率确定,而债务法则应用未来新税率确认当期递延税款;如果能预计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在转回时税率,债务法则可以按照预计今后的税率计算当期递延税款,以便使时间性差异的预计纳税影响反映为未来的纳税责任或纳税抵减额。递延法不。(2)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处理方式不同。无论法定税率在当期生效还是在未来生效,采用债务法就必须同时按照法定税率,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以便使其亦步亦趋地反映根据新税法规定的新税率确认的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递延法则不,即使在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仍然坚持用时间性差异纳税影响形成时的税率转销前期对应的递延税款。同样如果能预计转回的所得税税率,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债务法就必须同时按照预计税率对其进行调整,即使税率在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发生变动。而递延法则不作调整。

再讨论税率变动为不确定( 不能预计转回) 的情况。递延法不产生这样的问题。债务法下,在递延税款发生的当期只能按适用税率计价,一旦税率的变动由不确定变为确定,我们认为就应调整由于不确定性所导致的对递延税款的影响。当期递延税款按新税率计算,同时调整税率变动对递延税款的累计影响数。对于该累计影响数,不能计入税率定期,避免影响当期,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税率变动对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

篇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年末,企业应认真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经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后,办理结算税款手续。之后,税务机关根据选案标准、平时及审核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纳税检(稽)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所得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3)纳税人己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外资企业为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应付税款法”

1.计算出应缴或应补缴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实际收到退回的多缴税款时,作与上述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1.计算出应缴的所得税时,需减去(或加上)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或贷:递延税款)

2.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篇10:注册税务师考试所得税会计处理三部曲

所得税会计处理三部曲(100%精炼好用)

第一步

会计利润

+永久性差异    (收入为减项,支出为加项)

a  收入。如国库券利息收入。会计计入收益,但税法规定不交所得税。-减项-

b  费用和损失。+加项+

①超标准利息支出

②超标准工资支出

③超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

④行政性赔款、罚款(经营性赔款、罚款除外),以及各项税收滞纳金等

⑤超标准业务招待费

⑥各种赞助支出。

c  特殊差异   -减项-。

权益法下被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引起投资公司账面上的投资收益变化的部分。投资收益属于永久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减。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

+时间性差异     (借方为加项,贷方为减项)

时间性差异包括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和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 费用和损失。如产品保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其既可能造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也可能造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加项+       会计折旧—税法折旧(正数),造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借:递延税款,

—减项-       会计折旧—税法折旧(负数),造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贷:递延税款

b 、投资公司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所形成的由原已计入递延税款贷方,但由本期借方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加项+

c、计提坏帐准备、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等形成的可抵减时间性性差异

+加项+

d、转回以前年度的时间性差异,借方为加,贷方为减

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应税所得

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

第二步

计算递延税款的本期发生额,并确定其借贷方向。

a、 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递延税款       贷:递延税款。

计算公式: 递延税款=被投资公司净利润*投资公司所占份额/(1-投资公司所得税率)*两公司所得税率之差(贷方)

b、  所得税率调整所形成的递延税款。

计算公式: 递延税款=税率发生变动前累积形成时间性差异*调整前后所得税率之差

注意:递延税款期初余额为贷方(或借方),税率增长时,所得税率调整所形成的递延税款同方向变动。调增

递延税款期初余额为贷方(或借方),税率降低时,所得税率调整所形成的递延税款反方向变动。调减

递延税款的本期发生额=时间性差异*税率-a+b

正数为借方,负数为贷方

第三步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递延税款本期发生额

(借方为—,贷方为+)

本期净利润=本期会计利润-本期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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