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对比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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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对比探讨论文

篇1: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对比探讨论文

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对比探讨论文

一、所得税会计的定义和成因

(一)所得税会计的定义

所得税会计,其定义可分为广、狭义两种。简单来说,狭义的所得税会计主要指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即企业在依据相关会计核算方法计算得到税前会计利润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税法要求对其进行调整并由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而广义的所得税会计则包括与纳税相关的全部过程,乃至涉及纳税前后,也可概括为企业运用适当的理论、方法对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显然,广义所得税会计所涉及的范围已将狭义所得税会计这一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囊括在内,因而所得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准则在一般意义上均是针对广义而言的。

(二)所得税会计的成因

不论是广义的所得税会计还是狭义的所得税会计,其核心都是对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这也是产生所得税会计的直接原因。然而,税前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是会计准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则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由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对独立,其所遵循的原则、规范的对象、体现的要求等并不一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也同时直接导致了差异产生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因此,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对独立,二者间存在差异,是产生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深层原因。对于这一差异进行必要的分析,将有助于企业进行实际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1.差异的分类

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间的差异有着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如利用损益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差异有永久性、时间性之分,再如利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差异有可抵减暂时性、应纳税暂时性之分,以上都是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间的差异导致的结果差异这一角度进行分类的,若从产生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的原因来分析,则二者间的差异有原则性差异、税基保全差异和目标导向差异三种之别。

(1)原则性差异,即是由于二者遵循的原则不同所产生的差异,会计准则的原则是确保会计核算、会计信息能够准确反映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而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是确保国家有及时足额的财政收入,原则差异导致了对于同一业务,会计和所得税法采取的判断依据和处理方法均有所差别。

(2)税基保全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标准两方面,由于税法以财政收入为目的,为了得到最大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保证及时足额的获取税收,避免税款流失,税法总是最大限度地扩大应税收入的范围,并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种类和规模进行严格限定,对各事项的确认都有精确的标准甚至直接予以列举,而会计准则以准确反映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便为决策者提供有效会计信息为目的,因而一般只给出原则性标准来判断和确认某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在实际选取核算方法时通常需依据该业务的实质和自身经验。因此,会计上确认的收入是小于应税收入的范围的,且税法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种类和规模有着严格的限定。

(3)目标导向差异,是因为税收的另一重要目的是调节宏观经济,合理分配国民收入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在税法中有专门奖励或限制企业的某些经济行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收入有税收优惠等条款,这是会计准则所不具有的。

2.差异的原因

会计和税法间的关系决定着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间的关系,因而后二者间产生差异的原因亦取决于前二者间产生差异的原因。通常来说,某一国家财务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二者间的趋同或背离程度决定着会计和税法间的差异程度,而会计模式则决定着这一趋同度。对于某一国家,会计模式的选取受到经济水平、法律制度、税收制度、政治制度、企业资金来源乃至地理特点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但决定性因素则是经济市场化程度、企业制度及其资金来源等客观经济环境。

对于我国而言,会计和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体制转轨所带来的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二者的背离,而直接原因则是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引起了会计与税收在目标、遵循原则等方面出现差异。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资源的配置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取决于政府计划,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和经济利益,在这一体制下,会计基本决定于税收,二者目标基本一致,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国家获取企业利润,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确认和计量企业资产、负债等要素的方面也大致相同。市场经济时期,市场成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手段,而计划手段成为辅助,企业开始拥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和经济利益。经济大环境的变化使得会计与税收两者的目标不再一致,即会计的目标转向准确反映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但税收的目标基本未发生变化,仍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合理分配国民收入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等。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再一致,二者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便有所差异,这一差异在1993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被首次明显展现出来,而标志此差异确立的则是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因此,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所导致的会计与税收目标的分离,从根本上决定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间的差异。 随着经济体制转轨的不断深入,目标已不再一致的会计与税收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也不再一致,并最终导致会计与税收在实际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等方面出现差异,这导致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间差异的直接产生。

二、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区别

当前,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程度和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内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已有了并仍在产生着较大的变化,如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合并、债务重组、资产减值等现象日趋普遍,对企业进行资产重估的情况日趋频繁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所得税,直接表现为原有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相应的会计信息也无法准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因而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由利润最大化转向企业价值最大化,会计准则所遵循的理念有了根本性、革命性的变化,即资产负债表理念取代原来的利润表理念,这一转变是我国当前国情以及经济形势的现实需要。理念的转变反映到实际,即体现为会计准则由“旧”到“新”。

所谓“旧准则”,即指我国发布于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颁布于1995年的《企业会计准则DD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而“新准则”,则指的是我国发布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DD所得税》。“新准则”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及经济形势的情况下充分借鉴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DD所得税》的内容,不仅满足了改革我国会计准则的现实需求,同时也实现了与国际通行会计准则的接轨。

(一)“旧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缺陷

在“旧准则”下,我国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常采取的方法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大类,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两种。两法(或说三法)并存虽为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选择方法提供了较大的余地,但也因此导致所得税会计处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且各企业间的会计信息也因核算方法不同而不具可比性。 “旧准则”下,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主要内容和实际缺陷如下:

采取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不区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因而较为简单,也因此为大多数企业所采用。但缺陷在于应付税款法用同一方法处理本期发生的所有差异,无法反映出时间性差异对于所得税金额的影响,不符合配比原则,导致会计信息不符合相关性的原则,从而无法保证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以利润为基础,将引起的税会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且只有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所得税以及递延税款三个主要科目被设置,形式上简洁明了。但其缺陷在于后期调整较为繁杂、不易理解,若前后期间的税率发生变动,则更增加调整的难度且较易出错,看似简单,实则困难。

(二)“新准则”相对“旧准则”的`主要区别

“新准则”所遵循的理念是资产负债表理念,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导向。与“旧准则”相比,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引入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过程中,二是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要统一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主要是针对原有的时间性差异概念已无法满足实际要求。随着我国企业合并、债务重组、资产减值等现象日趋普遍,企业的资产重估情况日趋频繁,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跨国经营等经济事项日益增多,产生了大量的非时间性差异,原有的时间性差异概念显然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而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则解决了这一问题,适应了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和市场化改革。

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要统一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以资产负债表理念取代原来的利润表理念,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确认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收益,更为规范、完善、切合实际地反映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从而最大程度实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旧准则”相比,在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对收益的理解、亏损处理、减值确认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均表现出较为重大的改变:

(一)计税差异方面

在“旧准则”下,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重心和出发点是利润表,计税基础源于利润表项目,并将计税差异划分为永久性、时间性两种,分别是由于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上以及时间上的不一致而产生,但对于两种差异的处理方法基本相同,无法反映出对于当期所得税的影响,体现出利润表观的缺陷。

在“新准则”下,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和出发点,计税基础源于资产负债表项目,同时引入资产、负债等计税基础概念,且将其作为规范的首要内容,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时产生的计税差异主要是由于二者在确认资产、负债金额上的不一致而产生,称之为暂时性差异,以此取代“旧准则”下时间性差异的概念,此差异又可划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可抵扣暂时性两种,对于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均可在报表中较为客观的体现出来。

(二)会计处理方法方面

“旧准则”利用利润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分别依据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得到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而本期递延税款则通过二者之差倒轧出,由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项目作为会计核算时的重心,递延税款便成为纯粹形式上的数据,其用途也仅限于用以平衡报表,而不代表任何资产或负债。

“新准则”利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分别依据经税法规定调整后的会计利润和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差异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得到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本期所得税费用则通过二者之和倒轧出,由于会计核算时的重心是确认资产、负债,因而只要在真实公允的原则下核算出资产和负债,便可保证此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所得到的所得税费用信息得有效性和真实性。

(三)对收益的理解方面 “旧准则”利润表观下的收益只包含了已实现的收益,在实际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利用“旧准则”利润表债务法,通过将会计利润与适用税率相乘得到所得税费用,由于本期会计利润只包含已实现的利润,因而最后得到的净利润的依然只包括已实现的利润。这也正是利润表观的具体体现。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观下的收益则采取的是全面收益的观点,除了已实现的收益之外,还囊括了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等未实现的收益,即收益=已实现的收益+未实现收益,从而形成新的盈利模式。在实际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利用“新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得到包含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者在内的所得税费用,而递延所得税是税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因此实际计算收益时就将递延到未来的未实现收益包括在内。

(四)亏损处理方面

我国现行的税法准许企业对自身亏损进行税前弥补,期限是发生亏损后的连续五年,且在弥补当期不需将用来弥补亏损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中。在“新准则”下,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采用当期确认法来其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在亏损当年确认以后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并将上限划定为未来可能获得的且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税利润,还需判断这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五年内能否充分转回,若可以,则可确认以后抵减所得税的利益,若不能,则不应确认。

(五)减值确认方面

在“旧准则”下,递延所得税借项和递延所得税贷项是递延税款的两种表现形式,在会计处理时对于递延所得税借项并未进行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中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对于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需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复核其账面价值,若判断在未来会计期间企业无法获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则应将该账面价值予以减记,计提减值准备,当能够在未来获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再转回减记的账面价值。

(六)信息披露方面

“旧准则”虽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对于列报递延税款和所得税等项目有所要求,但缺少进一步的详细说明,而“新准则”中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以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的名目分别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所得税费用。此外,“新准则”在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等7项内容的列报和披露方面也更为规范和完善,从而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结语

总体而言,“新准则”结束了我国原来所得税会计处理两法并存的局面,通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引入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和规范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给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并逐渐趋近于国际通行会计准则。在“新准则”的实践过程中,要求企业尽快学习掌握并适应这一新的会计准则,从而利用新准则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篇2: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之分析比较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之分析比较

摘要:针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笔者试图通过对两种方法的分析比较,给使用者提供一些选择依据。

关键词:应付税款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允许企业计算所得税时,用应付税款法计算所得税,202月15日财政部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各大中小企业到底该选择何种方式计算所得税,我们不妨做一下比较,再进行选择。

一、二者概念区别

应付税款法,是指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不需要确认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因此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需要设置两个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的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为: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中概念中所指的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根据该差额对未来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额金额,在其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时,需要设置四个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的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二者账务处理区别

下面我们以同一案例为例,用这两种方法计算所得税,总结各自的利弊。

A公司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情况如下:

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别的有:

(1)20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500万元,使用年限为,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5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3)本期取得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成本为800万元,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市价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违反环保法规定应支付罚款250万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75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原账面价值2075万元。

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4555万元,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情况如下:

(1)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20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原账面价值4200万元。

(2)本期取得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675万元。

(3)对售后产品保修,预计负债250万元。

(一)若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账务处理

1、2007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土纳税调整项目金额=3000+150+500-400+250+75=3575(万元)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575×25%=893.75(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893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937500

借:本年利润8937500

贷:所得税费用8937500

2、2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土纳税调整项目金额=4555+200+290-675+250=4620(万元)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620×25%=1155(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115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1550000

借:本年利润11550000

贷:所得税费用11550000

(二)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账务处理

该公司2007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金额及计税基础如表19-3所示单位:万元

1、20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000+150+500-400+250+75=3575(万元)

应交所得税=3575×25%=893.75(万元)

2、2007年度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225×25%=56.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400×25%=100(万元)

递延所得税=100-56.25=43.75(万元)

篇3:新旧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会计毕业论文

新旧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会计毕业论文

一、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用度确以为当期所得税用度的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应付税款法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将本期应交所得税全部计进本期利润表的所得税项目。

(一) 应付税款法下的账户设置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一般设置“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会计科目。

(二)应付税款法下企业盈利时的会计处理

在应付税款法下,当企业盈利,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期末应将“所得税”账户的借方余额转进“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的“所得税”账户期末无余额。

(三)应付税款法下企业亏损时的会计处理

在应付税款法下,当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按《税法》规定,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前期可以不确认所得税利益,但只可以在税前抵扣五年。在应付税款法下,当企业的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对以前年度的所得税额无影响,不必进行调整。由于应付税款法下本期所得税用度即应交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来已经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额影响额的方法。对于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额,在发生确当期即可确以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对于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准则中采用了稳健的做法,即:假如本期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意味着在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间内将会产生本期所得税用度。假如在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间内,企业没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则意味着企业不能转销这项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夸大收进与用度的配比,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当税率变动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余额进行调整,除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进当期所得税用度。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账户设置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设置“所得税用度”、“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四个账户。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分别用来核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盈利时的会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当企业实现盈利时,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的应交所得税用度。会计分录为:借记“所得税用度”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科目。然后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记“所得税用度”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或者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科目,贷记“所得税用度”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亏损时的会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由于企业发生亏损,因而确定确当期应交所得税用度为零。但是企业必须把这部分亏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来,而且必须确定由于时间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用度”科目。同时,亏损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五年内的亏损可抵扣;2.企业必须预计未来五年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可以抵扣这一亏损数额。假如企业的亏损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那么企业可以将亏损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以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按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用度的影响。

三、所得税处理方法变更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通过对应付税款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计处理的比较,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企业由应付税款法转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产生以下六个方面的影响:

(一)增加了会计核算程序的复杂性

应付税款法的核算简单,便于操纵。在计算所得税用度时,根据企业税前会计利润,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以确定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直接以贷方应交所得税的金额作为借方所得税金额。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程序相对复杂。首先,要比较资产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计算暂时性差异;其次,分析涉税交易或事项的性质,判定是否符合确认递延资产或者递延负债的条件;再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交易或者事项,按所得税会计准则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具体金额。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仅核算程序复杂,而且增加了会计职员的工作量。

(二)增加了所得税用度的跨期分摊

应付税款法不需要对所得税用度进行跨期分摊,因而确认的所得税用度通常不正确。这不仅会导致所确认的所得税用度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不符合配比原则,所得税用度计算不正确,而且也轻易引起报表使用者的误解,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对报表的分析。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将所得税用度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公道分摊,因而与应付税款法相比,首先,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的所得税用度比较正确;其次,所确认的所得税用度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符合配比原则,反映各类不同业务的纳税影响;再次,有利于企业如实反映近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

(三)注重确认暂时性差异

应付税款法将时间性差异视同永久性差异,只按照税法的规定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并不考虑时间性差异对企业的影响。而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引进计税基础的概念,注重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既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又包括非时间性差异,而由于暂时性差异影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仅能够确实代表报告主体未来的纳税利益和纳税责任,而且适合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资产和负债。

(四)增加了税率变化的会计处理

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不需要考虑税率变化对资产、负债的影响,由于企业的所得税用度直接由应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得到。税率的变化并不影响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进变化当期的所得税用度。

(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方法改变

应付税款法下,税法答应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亏损五年,企业对于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亏损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做出判定。假如不能,则不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六)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降低

应付税款法计算的所得税用度,是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计算而来的,具有很强的可核性。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由于对所得税用度跨期分摊的方法有不同选择,并且在同一分摊方法下,需要以会计职员的经验和对经济事项的理解来计量所得税用度,因此,轻易掺杂个人偏好,不同的人很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所得税用度的可核性降低了。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应付税款法下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好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好于应付税款法。这主要是由两种方法的理论基础不同造成的。应付税款法是基于“利润分配说”观点,所得税用度即是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但是没有反映时间性差异和非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财务报告使用者无法从中获得足够的与未来有关的信息并进行决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基于“用度说”观点,夸大会计信息的猜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将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数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进行各种决策。但由于所得税用度跨期分摊方法的选择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应用增加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所得税用度的可靠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1] 吕佳桥.新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操纵详解[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S]. ,(2).

[3] 陈爱霞. 对完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几点看法[J]. 中国治理信息化,,(1):43-44.

[4] 夏文贤.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资产负债表观与所得税会计改革[J]. 财会通讯, 2006,(5):27-30.

篇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年末,企业应认真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经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后,办理结算税款手续。之后,税务机关根据选案标准、平时及审核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纳税检(稽)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所得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3)纳税人己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外资企业为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应付税款法”

1.计算出应缴或应补缴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实际收到退回的多缴税款时,作与上述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1.计算出应缴的所得税时,需减去(或加上)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或贷:递延税款)

2.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篇5: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所得税会计的产生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据会计准则,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编制会计报表,重点是满足企业管理部门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所得税会计是以国家税法为准绳,运用会计的基本理论、准则和方法,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专门会计,使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适当分离,以满足税务部门的要求。

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某些会计方法是税务部门不能接受的,因此,对同一企业同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按照财务会计方法核算的会计所得,与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之间会产生一些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有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计算净所得时,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造成。如罚款支出,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罚款支出是企业的一项费用,应体现在经营损益中,允许其从会计所得中扣除。这种差异发生在每个会计期间,而且,这种差异发生后,不能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时间性差异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算会计所得与计算应税所得额的时间不一致造成,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计所得和应税所得额的差异,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将发生相反的变化而得到冲减,使各个时期的总量之和相等。如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但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不能接受后进先出法,这就需要企业对会计所得进行调整。《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来源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所以税务会计往往又称为所得税会计。

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额,由于存在永久性和时间性的差异,因此,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应付税款法

企业发生的一个时期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回的,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税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额,列作当期的利润分配。

例:某企业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08万元,19××年实际发放的工资为125万元,公益性捐款100万元,行政罚款5万元。该企业19××年按会计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68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为17万元(125-108),允许列支的公益性捐款为51.06万元。[(1600 +17+5)×3%],其超过允许列支部分为 48.94万元。

企业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①纳税调整数=17万元+5万元+48.94万元=70.94万元

② 应纳税所得额=680万元+70.94万元=1750.94万元

③应纳所得税额=1750.94万元×33%=577.8102万元,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577810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778102

(二)纳税影响会分法

企业发生的一个时期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果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应按照企业本期会计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列作利润分配,同时将时间性差异额,作为递延税款,设置“递延税款”科目,会计处理方法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预计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例:某企业某项目长期投资6000万元,该项目投产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使用年限,按税法规定,不得少于6年,假设该企业每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会计处理采用递延法:

①每月计提折旧额=6000万元÷10÷12=50万元10 年中,每月计提折旧相同。

借:基本生产 500000

贷:累计折旧 500000

②计算企业所得税

每年会计计提折旧额=6000万元÷10=600万元:

每年税收允许计提额=6000万元÷6=1000 万元。

时同性差额=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

会计计算应缴所得税额=3000万元×33%=990万元。

第一年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9900000

贷:递延税款 13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580000

第2、3、4、5、6年相同。

前六年该项目己提足折旧,后四年企业每年计提折旧 60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作调整,600万元×33%=198万元,第7年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9900000

递延税款 19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80000

第8、9、10出年相同。

篇6:探讨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论文

探讨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论文

7月9日税总颁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3号),明确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预计营业利润待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调整时可以转回,该差异为未来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该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方法。所以,企业可自行选择所得税处理方法,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分别介绍如下: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主要从事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及其销售。当年新开工“欣欣小区”项目,4季度收到预收款2600万元(注:暂不考虑预收款涉及到的营业税及附加),当年亏损180万元;1—3季度预售收入分别为850万元、1100万元、1200万元,本年利润均为借方余额,分别为:30万元、80万元、120万元,4季度初开发产品完工,第4季度“欣欣小区”项目主营业务收入5800万元,其中:预收款转入3000万元4季度实现利润总额1160万元。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全年“欣欣小区”项目主营业务收入6750万元,其中:预收款转入275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350万元。假设普通住宅的预计利润率为15%,所得税适用税率33%,无纳税调整项目,汇算清缴2003、、20企业所得税。

一、应付税款法下预计营业利润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核算方法

2003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2600*15%-180=210万元

应交税金=210*33%=69.3万元

(1)借:所得税 69.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9.3

(2)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9.3

贷:银行存款 69.3

(3)借:本年利润 69.3

贷:所得税 69.3

20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1160-120+3150*15%-3000*15%=1062.5万元

应交税金=1062.5*33%=350.63万元

1—3季度已交税金=[(850+1100+1200)*15%]*33%=116.33万元

补交税金350.63-116.33=234.3万元

(1)借:所得税 234.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34.3

(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234.3

贷:银行存款 234.3

(3)借:本年利润 234.3

贷:所得税 234.3

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1350-2750*15%=937.5万元

应交税金=937.5*33%=309.38万元

(1)借:所得税 309.3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9.38

(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309.38

贷:银行存款 309.38

(3)借:本年利润 309.38

贷:所得税 309.38

2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预计营业利润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核算方法。

2003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2600*15%-180=210万元

应交税金=210*33%=69.3万元

(1)借:递延税款 69.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9.3

(2)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9.3

贷:银行存款 69.3

2004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1160-120+3150*15%-3000*15%=1062.5万元

应交税金=1062.5*33%=350.63万元

1—3季度已交税金=[(850+1100+1200)*15%]*33%=116.33万元

补交税金350.63-116.33=234.3万元

本期转回的前期已发生的递延税款借项=[3000*15%-(180+120)]*33%=49.5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234.3+49.5=283.8万元

(1)借:所得税 283.8

贷:递延税款 49.5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34.3

(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234.3

贷:银行存款 234.3

(3)借:本年利润 283.8

贷:所得税 283.8

2005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1350-2750*15%=937.5万元

应交税金=937.5*33%=309.38万元

本期转回的前期已发生的递延税款借项=2750*15%*33%=136.12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309.38+136.13=445.5万元

(1)借:所得税 445.5

贷:递延税款 136.12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9.38

(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309.38

贷:银行存款 309.38

(3)借:本年利润 445.5

贷:所得税 445.5

从上述例子可见: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本期应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

期所得税费用;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需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

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在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和其他某些特殊情况下,本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所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符合配比原则,即一定时期的收益与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相配比。

企业当期发生或转回时间性差异时,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的当期所得税费用不同,但无论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所计量的所得税费用总额是相同的,差异只在于两种方法下对各期所得税费用的计量不同。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应当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每项时间性差异发生的原因、金额、预计转回期限、已转回金额等。

注意各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的发布,给会计核算提出了不少问题,增加了会计核算难度,但只要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得当,不人为增大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作到原预计多少营业利润,销售结算抵减多少,所得税借方差异在递延税款归集多少,销售结算转回多少;哪个项目结算,就抵减哪个项目的预计利润,就不会存在问题。

篇7: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例解2会计毕业论文

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例解2会计毕业论文

企业缴纳所得税,首先需要确认其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称为暂时性差异。对于暂时性差异,其具体账务处理程序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第一步,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第二步,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第三步,确定该差异对纳税的影响;第四步,确定所得税费用。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应该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当企业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企业应该将其确认为负债,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加以处理。

[例1]企业20×0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为50000元的设备,预计可以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企业采用直线法提取折旧。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未折旧前的利润总额为110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相应计算如表1所示:

表1   单位:元

年  度

项  目 20×0

12月31日 20×1

12月31日 20×2

12月31日 20×3

12月31日 20×4

12月31日 20×5

12月31日

账面价值 50000 40000 30000 0 10000 0

计税基础 50000 30000 18000 10800 5400 0

差 额 0 10000 12000 9200 4600 0

税 率 15%

递延所得税负债

时点值(余额数) 0 1500 1800 1380 690 0

各年度递延所得税

负债发生额 0 1500 300 -420 -690 -690

应交所得税额  ― 13500 14700 15420 15690 15690

综合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5000

13500

1500 15000

14700

300 15000

15420

-420 15000

15690

-690 15000

15690

-690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表2            单位:元

年 度

项目 20×0

12月31日 20×1

12月31日 20×2

12月31日 20×3

12月31日 20×4

12月31日 20×5

12月31日

账面价值 50000 30000 18000 10800 5400 0

计税基础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0

差 额 0 -10000 -12000 -9200 -4600 0

税 率 15%

递延所得税资产

时点值(余额数) 0 1500 1800 1380 690 0

各年度递延所得

税资产发生额 0 1500 300 -420 -690 -690

应交所得税额 ―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综合分录 借: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金 ― 13500

1500

15000 14700

300

15000 15420

-420

15000 15690

-690

15000 15690

-690

15000

企业应该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当企业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企业应该将其确认为资产,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加以处理。但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不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则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则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也应当确认为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2)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所得额。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例2]20×0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为50000元的设备,预计可以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税法允许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未折旧前的利润总额为110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相应计算如表2。

三、税率变动时递延所得税调整

在采用资产负债表核算递延所得税时,如果预计转回的税率能够合理确定,发生时按预计转回期间的税率核算。此外,无论发生或转销期间,如果税率变动,均应进行调整。

[例3]20×0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为50000元的设备,预计可以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企业采用直线法提取折旧。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未折旧前的利润总额为110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从第三年起适用税率为20%。相应计算如表3所示。

表3                   单位:元

年度

项目 20×0

12月31日 20×1

12月31日 20×2

12月31日 20×3

12月31日 20×4

12月31日 20×5

12月31日

账面价值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0

计税基础 50000 30000 18000 10800 5400 0

差 额 0 10000 12000 9200 4600 0

税 率 15% 20%

递延所得税负债

时点值(余额数) 0 1500 1800 1840 920 0

各年度递延所得

税负债发生额 0 1500 300 40 -920 -920

应交所得税额 ― 13500 14700 15040 15920 15920

综合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5000

13500

15000 15000

14700

300 15000

15040

40 15000

15920

-920 15000

15920

-920

四、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时递延弥补亏损5年。新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5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则不应确认。

[例4]企业在20×0年至20×3年间每年的应税收益分别为:―200万元、80万元、70万元、80万元,适用税率为20%,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20×0年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400000

20×1年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8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80000

20×2年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4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40000

20×3年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6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     100000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

所得税准则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其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5]20×4年12月31日,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万元。经复核,企业在未来可能获得的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只有18万元。企业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其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000

假设20×5年12月31日,经复核,企业在未来可能获得的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可能有40万元。企业应在原减值的范围内转回其减值。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000

贷:所得税费用        120000

参考文献:

[1]会计准则研究组:《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大连出版社版。

[2]于晓雷、徐兴恩:《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机械工业出版社20版。

[3]袁建国:《财务管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年版。

[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计》,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年版。

篇8:房地产会计核算成本分摊与所得税处理论文

一、相关概述

对于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来讲,要想确保成本会计核算的准确性,首先需要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在这方面应当遵照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来实施:对于单体开发项目而言,在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上一般都是以每一个独立的编制设计概算或者是施工图所列示的单体开发工程项目来作为其会计成本核算的对象。而在开竣工时间基本接近或者相同、开发地点位置相同、同时施工单位或者总包开发、开发项目的结构类型也一致的开发项目,在进行成本会计核算时也可以将它们合并为一个同一成本核算对象。对于成片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建设项目的施工期作为划分的依据,按照各期进行成本会计核算。房地产行业在成本的确认上一般都是按照税收成本来进行会计核算结果的确认,一方面成本作为房地产行业的消耗,在成本计量的会计方法选择上会对成本造成直接影响。折旧方法、存货发出计价方法、成本结转方法以及成本分配方法等都可能导致企业在资产计价、所得税以及成本等各个方面计量出现偏差。同时,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还需要得到足额的补偿,在成本凭证的保存以及搜集上也需要确保其完整性和合理性。一般情况下,房地产行业的成本主要包括六个主要内容,分别是前期工程款、拆迁补偿费及土地征用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以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其中土地征用费以及拆迁补偿费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为了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开发权所需要付出的各项费用支出,如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前期工程费则是指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期围绕项目测绘、项目可行性研究、场地平整、项目规划、项目设计、水文地质勘察以及项目筹建等所花费的各项费用支出。

二、房地产行业会计成本分摊分析

对于房地产行业成本分摊,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摊方法,分别是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以及层高系数建筑面积法等。其中,占地面积法是按照已经动工的建筑项目所占的土地面积占整个开发利用总面积的比重进行成本的分摊。建筑面积法则是按照已经动工的建筑项目所占的面积占整个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进行成本的分摊。直接成本法则是按照某一期建筑开发项目所具有的直接开发成本占当期全部开发成本的比重进行分配。而预算造价法则是按照期内某一个建筑项目的`预算造价占整个期间内所有的对象预算造价的比重进行成本的分配。而对于同一个建筑项目,其中既包含住宅项目,又包含其他类型房地产项目时,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成本分摊时就可以采用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进行成本的计量和分摊。具体来讲,对于房地产行业成本分摊的对象主要包括土地成本的分摊、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其他成本项目的分摊以及利息费用的分摊等。对于土地成本,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大都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成本的分摊。假如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成本计量和分摊时需要结合其他的分摊方法,则应当会同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假如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开发时,同时也将房地产开发一并进行,则这一开发模式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此时的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需要在征得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首先按照土地的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土地的成本分摊,等到整个土地项目都开发完成之后在对土地成本的分摊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分摊,假如将它们单独作为过渡性质的成本对象,则对于此时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需要按照建筑面积法对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处理。对于其他的相关成本项目,房地产企业可在政策和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自行合理选择合适的成本分摊方法进行成本的分摊。而房地产行业利息费用的分摊主要有预算造价法和直接成本法两种方式,同时房地产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使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方法进行成本的分摊。而对于开发间接费用,税收制度中有着专门的规定,房地产行业企业为了管理和直接组织相关的开发项目而发生的间接费用,并且此费用不能够直接归属到某个特定的成本对象时,此类费用支出就属于成本费用类支出。在这其中,开发间接成本主要包含了职工福利费、修理费、管理人员工资、水电费、工程管理费、项目营销设施建筑费、折旧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等。

三、房地产行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以及服务的房地产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相关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对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来讲,进行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的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所计算出来的企业预计利润,并在此基础上扣除掉房地产企业之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之后的余额来作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础,以此来计算出房地产企业预缴的所得税额。尽管税法中有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企业利润进行所得税的缴纳,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一般项目周期时间都比较长,同时都会对房屋进行预先销售,并提前收取销售款。所以对于此类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需要实现按照预计的计税毛利率进行所得税的预缴。与此同时,房地产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应当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利润。假如企业季度内完工产品或者其他收入已经产生了利润,并且按照原先的预计进行的所得税预缴明显小于实际所得税,则应当按照实际所得税额进行所得税的缴纳。

参考文献:

[1]王小梅.关于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探讨[J].中外企业家,(04).

[2]万小章.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特点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12).

篇9:合并会计报表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的浅谈论文

合并会计报表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的浅谈论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一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缴’的汇总纳税办法。”在这一规定下,成员企业应分别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并按60%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年度终了应在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因而在合并利润表上填列的是合并缴纳的所得税。那么母公司年终对因内部销售商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引起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在成员企业已计所得税费并预交的情况下,应如何统一计算所得税以及对纳入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间内部交易形成的内部利润对企业集团所得税的影响额又应如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抵销分录呢?《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作了比较详细的规范,但合并报表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本文将针对此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内部销售商品形成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集团内部销售商品,购买企业本期内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期末存货(含销售企业的销售毛利即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时,销售企业根据收入确认条件将集团内部销售作为收入确认并计算毛利及所得税费用;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该交易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内部销售商品形成期末存货实际上相当于一个企业内部物资调拨活动,既不会实现利润,也不会增加商品的价值,只有在对外销售时才确认为企业集团收入并计算销售利润。因而母公司在统一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将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作应纳税时间差异处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将其递延至该商品对外销售实现利润后再将其转回。

通过上述分析,交易当期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母公司已递延而销售企业纳入所得税费用并缴纳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企业集团所得税影响额予以抵销。在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情况下,母公司应将上期销售商品形成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因存货属流动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上期商品本期应对外销售,因而在编制抵销分录时对上期内部购进的存货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视为在本期实现利润,将上期母公司递延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所得税的影响额在本期期初转回。现举例说明:

例1:某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A商品200万元,成本150万元,销售毛利率为25%,母公司本期未对外销售,全部形成期末存货,假设母公司当年合并利润为1200万元,除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外无其他调整事项。该子公司销售A商品300万元给母公司,成本230万元。20母公司A商品全部对外销售,无期末存货。假定双方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题意作以下分析及会计处理:

1. 20内部销售商品形成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所得税计算和抵销分录的编制。

(1)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母公司统一计算企业集团所得税的影响:子公司分别纳税情况下所得税费用及应纳所得税16.5万元[(200-150)× 33%];母公司统一计算所得税时企业集团的应纳所得税379.5万元{[1200-(200-150)]×33%};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企业集团所得税的影响额(递延税款贷方)16.5万元[(200-150)×33%];母公司统一计算所得税时企业集团合并所得税费用396万元(379.5+16.5);母公司编制企业集团所得税分录分别为:借:所得税396万元;贷:应交税金379.5万元,递延税款16.5万元。

子公司编制单独纳税的所得税分录为:

借:所得税   16.5万元;

贷:应交税金  16.5万元。

(2)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抵销分录:

借:递延税款   16.5万元;

贷:所得税     16.5万元。

2. 年因内部销售商品全部对外销售而使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得以实现,因此只须抵销上期因内部销售商品形成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而使子公司单独纳税多缴所得税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16.5万元;贷:期初未分配利润16.5万元。

二、内部销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形成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集团内部销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买企业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时,销售企业将高于或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并单独计算所得税,而购买企业以支付的价款(含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计提折旧费,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销售企业确认的损益通过购买企业计提折旧费或摊销无形资产冲回。因此,母公司在内部交易当期统一计算所得税时,应将销售企业确认的损益作时间性差异处理,如销售价款高于账面价值为应纳时间性差异,销售价款低于账面价值为抵减时间性差异,采用纳税影响法将其递延至购买企业计提折旧费或摊销无形资产视同内部销售利润实现时转回。

通过上述分析,交易当期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销售企业在单独纳税时多交的企业集团已递延的所得税进行抵销。在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情况下,由于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仍为购买企业所使用,首先将以前会计期间内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确认损益即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多交所得税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该金额为每期初“递延税款”的余额),然后将本期母公司统一计算所得税时因购买企业计提折旧或摊销无形资产视同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实现转回的所得税进行抵销。现举例说明:

例2:年12月20日乙子公司将原值6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尚可使用4年的设备以500万元出售给丙子公司,丙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母公司当年合并利润为1000万元,除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双方所得税率均为33%。

根据题意作以下分析及会计处理:

1. 2001年内部销售固定资产形成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所得税计算和抵销分录编制。

(1)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母公司统一计算所得税的影响:乙公司分别纳税情况下所得税和应纳所得税99万元[(600-300)×33%];母公司统一计算所得税时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231万元{[1000-(600-300)]×33%};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企业集团所得税的影响(递延税款贷方)99万元(300×33%);母公司统一计算所得税时企业集团合并所得税费330万元(231+99)。母公司编制企业集团所得税分录为:借:所得税330万元;贷:应交税金231万元,递延税款99万元;

乙子公司单独纳税的所得税分录为:

借:所得税     99万元;

贷:应交税金  99万元。

(2)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抵销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99万元;

贷:所得税    99万元。

2. 2002年首先抵销2001年末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本期由于丙子公司计提折旧而使母公司在统一计算企业集团所得税时,应视同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75万元(300÷4)得以实现,将其转回的所得税进行抵销。

(1)抵销期初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99万元;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99万元。

(2)抵销本期因计提折旧而使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视同实现转回的所得税24.75万元(75×33%)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24.75万元;

贷:递延税款   24.75万元。

通过上述会计处理,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就记录了因购买企业计提折旧而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尚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225万元(300-75)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24.75万元(225×33%)则继续作递延税款处理。

3. 因2001年购买企业计提折旧而使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得以部分实现,转回24.75万元所得税费用,因此在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时应按“递延税款”余额74.25万元抵销。

(1)抵销期初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74.25万元;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74.25万元。

(2)抵销本期因计提折旧而视同实现部分利润转回的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24.75万元;

贷:递延税款    24.75万元。

以后两年的抵销分录与此类似,不再重述。

篇10: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得税会计处理分析的论文

【摘要】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全球化背景下的转型过程中,这为众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提供了产业整合、并购重组的良好机遇。规范集团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就显得更为重要了。财政部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出发,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该准则规定了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国际准则中尚未作出规范。我国这一独创性的会计准则,为规范企业合并会计核算起着积极的作用。文章阐述同一控制条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揭示其特点并分析其利弊,可供实务界借鉴。

【关键词】

篇1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得税会计处理分析的论文

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该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重点对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出了规范。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特征

(1)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基本上维持其原账面价值不变,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不存在商誉确认的问题。

(2)由于权益结合法不需要对被购买企业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投资方仍按被投资方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并购的资产和后续承继的负债,或按其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一方面避免了企业资产进行公允价值重估所带来的合并程序的繁杂,大大减轻工作量;另一方面避免了由于公允价值重估而造成的.利润操纵空问,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计入企业合并当期损益。

(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是在历史成本系统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它不改变资产负债的历史成本,这有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被合并企业的历史资产价值、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规范企业的行为。从上述特征来看,对符合同一控制合并条件采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最大益处,是适应了我国资本市场不够成熟、公允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健全这样的特殊情况,有利于规范资本市场上的企业合并行为。

由于我国经济目前市场化的程度尚不高,国有经济成分仍较高,公允价值估值及其计量体系尚不完善,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往往是在合并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政府行政主导下进行的(尤其是上市公司),故对被合并方的并购对价往往取决于合并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意志或需求,而并非是真正公允价值。

(2)提高了我国企业合并会计信息的质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独创了同一控制1F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是鉴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环境的考虑,结合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在与国际趋同的大方向上发展中国家应持有的态度――“国际趋同而非等同”。

当前,有些企业合并实例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会计实务中如果不对这种合并行为加以规定,就会出现会计规范的真空,导致会计实务缺乏准则基础和指引。会计的基本目的即客观反映交易与事项的经济实质,并进行准确计量、报告,同一控制。企业合并通常是“共同控制”下企业集团成员之间或者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组织架构调整或资产、负债重组;若使用购买法,不仅无法客观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且极易诱发利润操纵。

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的缺陷

虽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的益处较明显,但其存在的瑕疵也较突出。

首先,企业合并所编制合并报表,往往存在既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合并单位,又有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被合并单位,使得价值计量编制基础存在一定矛盾。正如前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以账面历史成本计量作为合并报表编制基础,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是以购买法理论作为企业合并报表编制方法,即合并方在合并时需将被合并方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报表编制基础,因此如果合并方既有同一控制下的被合并单位,又有非同一控制下的被合并单位时,就存在历史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编制方法并存的情况,由此出现了一定的矛盾。

其次,按现行规定在发生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时,需追溯调整的期初数方法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即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来并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直存在。这将既使合并报表编制工作复杂化,又使会计报表信息不连贯,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理解。

最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也可能给合并方的少数股东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特别对上市公司而言,可能直接影响到少数投资者的利益。正如前述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往往由合并方(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主导,且现行准则规定同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是以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需调整资本公积等权益项目,而为取得长期投资的、所支付的对价往往大于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四、结语

目前,同_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是我国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产物,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公允价值估价与计量体系的完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必定会逐步向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购买法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法过渡,就目前阶段而言,可以考虑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所适用范围适当缩小,如A公司为最终控制企业,B公司为A公司控制的子公司,c公司为A公司控制的子公司,D公司为B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如果A公司从B公司处收购D公司,那么从A公司最终控制企业的角度出发,最终合并结果并没有变化,因此仍应采用现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方法。如果B公司从A公司处收购C公司,那么从B公司角度出发,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因此,可以采用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合并,当然前提条件是B公司支付C公司的对价是公允的。

参考文献:

[1]王英毅.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问题浅析,武汉:财会月刊,,(16).

篇12: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摘要:新会计准则率先在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与旧准则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为重心,按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等确认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关键词: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0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所得税的核算作了重大改变。新所得税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等概念,所得税核算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是资产负债表观在会计准则中的一个具体运用,目的就是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本文从新旧会计准则会计处理不同的角度,分析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并对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新旧所得税准则主要差异

新所得税准则会计核算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旧准则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按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再确认所得税费用的方法。旧所得税准则中,企业对所得税核算方法选择余地很大,既可以选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既可以采用递延法,也可以采用利润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就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是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基本理论上的差别。旧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核算注重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在一个期间产生而在以后的一个期间或多个期间转回的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它侧重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期间内的差异。新准则采用全新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依据国际惯例,按照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依据之间的差额定义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它侧重从资产和负债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的差异,更强调差异的内容和原因。新所得税准则企业弥补亏损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而旧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执行新所得税准则产生的客观财务效果分析

1.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纳税影响会计法有两种具体的核算形式:递延法和债务法。对于永久性差异,不论采用哪一种形式核算所得税,均须在确定应税所得时将其直接从会计利润中扣除或加回,以消除该差异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如果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不发生变化,递延法与债务法的处理过程相同,但如果发生了税率变动,则递延法仍按照旧税率结转原来确认的递延税款,这导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采用债务法,则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当期,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照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来预付或应付税款金额。债务法较之递延法,在理论上更符合会计要素的要求。因此,新准则明确了企业核算所得税费用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这将改变所有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并导致企业净利润的改变,原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公司,影响相对较小,如果公司原来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净利润可能会有较大的变化。另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能够提供更多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因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括非时间性差异,内容更为广泛。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断繁荣,企业重组、并购和股份制改造大量涌现,资产重估业务必将日益增多,这必将引起许多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的发生,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分门别类处理,披露,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无论从理论上的合理性还是从实践上的实用性来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都具有优越性。

2.执行旧会计准则时,绝大部分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执行新准则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非流动性资产(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从而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构成项目产生影响。另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是本期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可以揭示报告日存在的资产或负债在未来期间因所得税导致现金流入或流出企业的情况,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根据财务报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恰当的评价和预测,比如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延期纳税实际上相当于获得政府的无息贷款,所以如果一家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有较大的余额,则反映了其税收筹划的成功。

3.实施新所得税准则可以使得损益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会计利润相配比,减少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不一致产生的税后利润的波动。旧准则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应付税款法不确认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的差异,视为永久性差异直接计入损益表。利润表债务法以损益表中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为基础,确认由于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为计税基础,确认由于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的暂时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这样减少了会计和税法二者口径不一致引起的企业税后利润的波动。

4.真正确立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适当分离。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体现的要求不同,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会计制度服从于税法;二是两者在尽可能协调的基础上适当分离。由于按照应付税款法计算出来的所得税费用不是依据会计利润所应该负担的本期所得税费用,那么根据本期利润总额减去本期所得税费用而求得的净利润,也不是真正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因此,新所得税准则真正确立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适当分离。

三、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可能存在的问题

1.时间过渡问题。正是由于以往采用的递延法以及利润表债务法具有种种缺陷,所以新所得税准则最终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了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更高层次的要求和与国际准则趋同的理念。但是我们同时也应当注意这样一个问题:目前我国仅上市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应付税款法或递延法一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来说,似乎跨度过大,时间过紧,实际执行时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困难。由于新准则规定从 年1月1 日起,新所得税准则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而许多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对新所得税准则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还知之甚少,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也缺少专门的培训。

2.在旧所得税会计核算中,企业对所得税核会计方法选择的余地很大,既可以选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而新准则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理论上来说,债务法优于应付税款法,因为其更能体现“所得税是企业在获取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这一观点,但实际操作必须在现实约束条件下进行,债务法的复杂程度以及对配套会计环境的要求远远高于应付税款法,企业会计工作将随之作出重大调整。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仅占20%左右,绝大多数都是使用最简便的应付税款法。随着新准则的颁布实施,必然有大量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从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改为债务法。这就要求企业按照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重新梳理所得税费用,可以想象,资产负债表法必将成为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推行的攻坚之役。另外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实现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一”,“两税合一”后所得税税率的变动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这些举措能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但同时增加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难度,提高会计处理的成本。

3.新准则把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在操纵利润比较流行的上市公司,对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只要每期不断调高公允价值就会增加每期的账面利润(负债反向操作),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财政与税务部门初步协商该利润在形成当期不需缴税,可能真会出现“吹牛不需缴税”,从而改变以前虚增利润要缴税的局面,使上市公司造假的当期成本大大降低,上市公司更加注重短期操纵,其未来风险更加巨大。

4.新准则增加了大量的职业判断与信息披露工作,如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新准则为了体现稳健性原则,企业可以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账户,用来核算企业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而不能实现的税收收益。企业应定期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预计未来的所得税利益不能实现的,应将预计不能实现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这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依靠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来衡量,从而使结果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5.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缺乏完善的体系,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适合所有企业。税收制度的规范在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时,首先在于正确确认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然后是确定各项资产、负债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第三步才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最后确认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文件来规范如何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相关的规定散落在各种税收法规文件当中,正确把握的难度较大;在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要求会计人员对税收制度相当熟悉,因而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既要精通所得税会计准则,又要精通税法。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部分会计人员对所得税会计方法的理解和掌握并不熟练,这样不但会加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转换成本,而且可能会遭到广大会计人员的抵制,这是我们不能不预计的经济后果。

四、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可能存在问题的相关措施

1.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增强财会人员对新准则的适应能力。通过提高整个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增强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判断能力和业务处理能力;树立财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观念,切实提高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具体处理的能力;通过有关部门和会计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建立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理念,树立财务会计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

2.创造实施新所得税准则环境,确保会计人员的工作环境。通过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有效控制和引导经营者的行为,加强董事会建设,确立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最大程度地维护所有者权益;要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监事会建设,重点在于监事会人员构成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及如何实施全程监督方面。通过上述措施,从而为会计人员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积极承担企业应有的责任,加强与税收部门的协调沟通。

3.注意在工作实践中对谨慎性原则的恰当运用。做好新所得税准则的实施,需要财务会计人员应用好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企业需要分析判断两者的差异,正确按税收规定计算纳税,而且需要按照资产负债表观确认每项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旧准则的债务法下,如果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就会出现“递延税款”借方金额,表示待摊的所得税费用待以后期间转回。但转回时需要具备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的前提条件,如果预计未来会计利润不能大于应税所得,那么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虚增资产。

4.会计职业判断体现在对会计原则的运用、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估计等方面,贯穿于会计确认、计量、披露的全过程。准则明确废止了以前的所得税核算方法,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准则对会计处理方法的唯一选择,使实务中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不存在职业判断运用的空间。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中的职业判断运用集中体现在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实务操作上,体现在对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披露的过程中。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辨证统一关系及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职业判断运用具有鲜明的个性。

执行新的所得税准则强调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能够更大程度的与国际准则趋同,也能够更公允的反映资产和负债未来为企业带来的实际现金流量以及提供更多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金融资本市场不断繁荣,企业重组、并购和股份制改造大量涌现,资产重估业务日益增多,这必然引起更多的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的发生。所以无论是从理论上的合理性还是实践上的实用性来看,新所得税准则都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Z].2006.

[2] 郑庆华.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荣蓬.关于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新旧比较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5).

[4] 夏文贤.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资产负债表观与所得税会计改革[J].财会通讯,2006(5).

篇13:新准则下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段光勋

新会计准则体系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含实施新准则的其它公司)已经实施一年有余,不仅得到了国际上对中国会计商业语言的认可和赞同,而且提高了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也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节省了部分上市成本。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最大特色是,取消了过去分行业的会计核算体系,给予了企业在国家财会法规、会计准则指导下自行组织会计核算的自主权。习惯了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的部分财务人员,也正因为这个特色,使得部分财务人员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时,对一般的帐务处理感到迷茫、困惑甚至无所适从。笔者拟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对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作如下探讨。

一、应付职工薪酬的定义与特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不仅包括企业一定时期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也包括按照工资薪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并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以及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新准则下的职工薪酬与原会计制度的应付工资比较类似,但是又不完全一致,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1、职工薪酬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真正实现了趋同,改变了我国50多年的“工资核算”传统模式。

2、职工薪酬的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包括了工资薪金,而且还将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纳入其中。

3、核算内容上,现在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比原会计制度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更广泛。

4、会计处理上,“应付职工薪酬”的帐务处理是一个全新的模式,与原会计制度相比是一种颠覆性的变化。比如,过去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而新准则规定,凡是职工薪酬的组成内容,均应根据受益对象分配到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

5、信息披露上,统一了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对于因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划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二、总分类账户的设置及明细核算的组织

(一)总分类账户的设置

为了准确核算职工薪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以及财政部“财会〔2006〕18号”规定,企业应该设置“应付职工薪酬”总分类账户。它是一个集合分配账户,借方记录各项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实际发生额,贷方记录按照受益对象分配的金额,本账户一般说来无余额。

如为贷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职工薪酬,这时“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就是负债类账户,而不是集合分配账户。

1、本账户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账户可按“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社保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2)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3)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4)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6)企业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7)在行权日,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股份支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8)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2)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5)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6)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车辆等资产使用的,按应其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7)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8)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 、“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9)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10)在可行权日之后,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确定的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11)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明细核算的组织

一般说来,企业应该设置以下“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

1、工资薪金: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范围参见1990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职工福利费: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精神,主要包括:

1)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周转房的折旧、租金、维护等支出,以及与职工住房相关的其他补贴和补助。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其他以实物和非实物形态支付职工的零星福利支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误餐费、午餐费或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

对于前累积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以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年度的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在按规定在限额内扣除。

为了核算便利,可以将上一年职工福利费的实际开支水平结合本年计划,测算本年的福利费开支比例(如:5%或8%)。每月可以按照预先测算的福利费比例计提计入职工薪酬,年末根据实际开支额,调整原预提数。

3、员工保险费: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如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应该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也在本项目核算。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为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给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现行政策明确在工资薪金总额2%(含)内的,准在所得税前扣除予以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用于职工个人的教育培训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7、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形式(发放实物或提供资产免费使用等)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支出。

8、辞退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9、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如股票期权等。

三、核算举例

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5月发生如下所述有关“应付职工薪酬”的经济业务,其主要帐务处理为:

1、10日,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职工工资明细表》显示:本月应发工资薪金总额120万元(其中:公司行政管理人员30万元、甲开发项目部35万元、乙开发项目部40万元、自建办公楼人员5万元、销售部10万元),财务部扣除应该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万元、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18.1万元以及出差借款0.9万元后,本月实际应该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出纳人员开出转账支票100万元,通过开户银行转款到职工的工资卡。

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篇14:对所得税会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解论文

对所得税会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解论文

摘要:2月,财政部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新准则与旧规范比较,从会计理论到会计方法都有了很大变化,真正体现了会计的真实、公允原则。在资产负债观下,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资产和负债以及与这些交易或事项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体现了我国会计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债务法

一、所得税会计差异理论的创新

在收入费用观下,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规定和所得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报告期,也不会在其他期间得到弥补。具体项目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如国债利息收入;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如接收捐赠资产、自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如罚款支出,企业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业务发生的重估净损失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允许扣除,如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已纳税调整部分等。

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规定与所得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此类差异在本期发生,但可在以后期间转回。具体项目也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确认为当期收益,但税法规定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如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实际未分配;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如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按会计规定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当收益,但税法规定当期确认为应税所得,如持有短期投资期间取得的收益;按会计规定核算时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除,如对固定资产折旧,会计采用直线法,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

所得税会计准则第7条科学地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摒弃了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新准则还规定未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对永久性差异没有定义。此概念比收入费用观下的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宽,为特殊业务所得税差异的认证和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奠定了理论基础。此规范不仅是观念上的转变,也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基本理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二、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规范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对于永久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但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则各异。

债务法是指在采用递延法处理的基础上,如果税率发生了变动,在税率变动的当期,应将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真正反映未来预付或应付税款。现行债务法为收益表债务法,虽较之递延法合理,但由于是基于时间性差异的分析调整进行会计处理,秉承的是收入费用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是采用倒挤的`方式,而不是按照资产、负债的定义出发进行相应的确认和计量,也不符合严格的资产、负债定义。

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7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新准则摒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前述债务法属于收益表债务法),此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此方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归属为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小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大于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资产。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大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小于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负债。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主要是暂时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内容,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能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而收益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主要是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和转回,揭示的是某个时期内存在的此类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无法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两种方法比较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指导,旨在真实体现资产(或负债)未来可收回金额,真实、公允地反映资产和负债未来为企业带来的实际的现金流量,更科学、更合理,更适合我国国情。因为我国当前正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重组、合并事件定会大量发生,资产评估等业务越来越多,必将对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时间性差异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已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要求。引入暂时性差异概念并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也存在不足,一些暂时性差异在原差异尚未全部转回的情况下又产生了新的差异,很难分清差异的属性,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合理性不足。

篇15: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及影响分析论文

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及影响分析论文

一、我国企业合并会计会计准则与国际企业会计合并准则的差异

虽然我国版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但是中国的会计准则由于我们的制度,体制等原因在很多细节方面仍然保持了自己的特色。把我国的《企业合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合并企业会计》进行简单对照就会发现一些差别:

1.合并范围的差异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在合并范围问题上主要倾向于母公司理论。即只要是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公司都应该并入合并范围,而不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因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我国产权市场还不够成熟、发生的企业合并有相当的比率为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我国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了企业合并准则的范围。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的《合并企业会计》规定合并范围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而《IFRS第3号———企业合并》不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所有企业合并都应该采用购买法”。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与另外一个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买卖交易,因此参与合并的各方均按其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合并,合并后各合并主体的权益不能因企业合并而增加或减少。而购买法则被看成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行为,将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入账时应该采用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活跃,许多功能还被政府控制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实践证明在这种环境下使用权益结合法并没有多大空间操纵合并当年的利润,也并不会使企业当年的财务状况大幅改变。第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还不成熟,现有的很大一部分不是企业之间独立完成的合并,往往产权关系复杂,不易辨认购买方,对这部分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不切实际,况且这部分合并案例多数不是合并双方出于完全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只会削弱会计信息与现实的相关性。

3。计量属性的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

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以购买方为换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于企业合并的成本为合并成本。

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根本分歧在于我国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并用,而IFRS3仅允许使用购买法。笔者认为这种选择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在合并理论的选择上,母公司理论用于合并范围的确定,实体理论用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因此我国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面也采用了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用的原则。2.购买法的理论基础是公平交易,合并方得到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使用权益结合法时如果合并前公司合并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低,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高,则合并报告披露的信息可能与事实相反:低估企业净资产将导致被并企业资产流失,高估企业价值又会损害投资者权益,影响信息的可靠性,削弱了相关性。但是,如果使用购买法,而公允价值并不能准确代表企业的真实价值,就会产生不真实的合并会计数据,给人为调节利润留下很大的空间。则此时采用权益结合法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信息的可靠性较高,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我国保留权益结合法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3.购买法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被并方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当被并方原单独账上记录的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记录时,购买方原单独账上的资产和负债却以历史成本记录,合并后的财务报告便成为一个新旧价格混杂的产物,削弱了企业购并前后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而权益结合法保留了被并方合并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产生新的计价基础,增强了企业购并前后信息的纵向可比性,但对于不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却比较困难。

三、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前者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后者要求采用购买法。即我国是允许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存的二元格局。

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在同一所有者控制的企业之间,并购本身没有市场基础,合并对价不一定是双方自愿行为,因此,不能将其看作公允价值。

当前中国的企业合并相当一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合并,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还没有明确的市价,即使部分股权已上市流通,但是由于中国的证券监管很不完善,股票价格往往受市场投机因素的作用而不能反映其真正价值,因此,权益结合法更具合理性。

同时我们也观察到中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和成熟,中国的企业并购将会更多的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价格将越来越公允。因此采用购买法核算,将取得的资产、负债统一为公允价值,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清晰度与可比性将成为主流。合并准则对购买法的这一规范体现了我国对公允价这一计量属性的接受,顺应了国际上对于交易必须以公允价作为计量基础的核算原则,在购买法成为国际合并会计方法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合并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缩小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证券市场还没有完全发展等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购买法的实施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购买法的全面推行必将使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

篇16:国有破产企业托管经营会计处理论文

国有破产企业托管经营会计处理论文

意向性收购企业对国有破产企业进行托管主要根据意向性收购企业与清算组签订的托管协议进行。托管企业的账务处理要根据托管协议进行,它与其他企业会计常规处理有诸多不同,既要为国有破产企业顺利破产服务,又要为意向性收购企业对国有破产企业成功收购服务。根据托管协议,托管期是有期限的,属非持续经营,但对于该意向性收购企业,如果对国有破产企业收购成功,它又是持续经营的,托管期间起承前启后的作用。此外还要找出国有破产企业破产的原因,压缩费用、降低成本、加快资金周转,尽快使国有破产企业进入良性资金循环。意向性收购企业需要注意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与国有破产企业有关的债权债务

涉及对清算组的账务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为“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本文将其设为“其他应收款”科目。

(1)回收国有破产企业的应收款项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

(2)涉及国有破产企业官司问题的会计处理。如果发生法院执行托管企业,那么托管企业应及时与清算组沟通确认,然后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银行存款等”。

(3)涉及代付费用的款项,如托管企业提供的应由清算组承担的水电费等,经清算组确认后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银行存款等”。

二、与国有破产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债权债务(含费用)

(1)出口业务的开发。如果在出口业务的开发中涉及国有破产企业的应收款项回收或应付款项,可以跟清算组协商,清算组同意后,如果涉及外商的预付款,可以借记“其他应付款――清算组”,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如果涉及外商的应收款项回收,可以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付款――清算组”。

(2)国有破产企业应付工资及养老金的会计处理。为了便于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如果涉及工资、养老金的应付款项,应该让清算组确认同意付款后作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

(3)水电费、装卸资费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部门欠款处理问题。为保证职工、生产的稳定,经清算组同意确认后付款。破产公司职工的生活电费,也要与清算组协商,然后再进行支付。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银行存款”。

三、与国有破产企业有关的存货部分

国有破产企业在宣布破产后还有一些遗留存货,这些存货暂时不能定性为与国有破产企业一起拍卖还是单独拍卖,要视存货量、价值的大小及拍卖政策而定。因为大部分存货的价值及质量不易界定,价格也不易评估,因此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托管企业在领用国有破产企业存货时,一定要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或者与清算组协商来进行价值确定,最后由清算组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由于这些存货没有发票,因此要与新购的存货区分开来。笔者建议如果存货价值高、托管企业资金周转不困难最好暂时不使用,待收购成功,进行评估入账后再使用。此外最好在领用时进行价值确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未领用的部分,也要进行监督,避免流失。

(1)包装物类、燃料、配件等原材料的入账。包装物、配件等原材料应借记“包装物、原材料等”;贷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燃料,如煤等可以先确定数量及规格,能够确定价格就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暂不作会计处理,待托管企业收购成功后再估价入账,如果托管企业收购不成功,也可以照原数量返还。

(2)库存商品会计处理。库存商品能够确定价格,就按照下面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暂不作会计处理,待托管企业收购成功后再估价入账,如果托管企业收购不成功,也可以照原数量返还。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

四、与国有破产企业有关的固定资产

一般来说,国有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特别是生产型固定资产投入不足,设备也长久失修。托管企业在进行托管前一定要对托管对象进行调查,了解设备的`成新度、日常维修费用以及日常消耗等。在进行托管时,对原来的设备要清点清楚,对新投入的设备要作备案登记,并拟定折旧标准。对于设备的维修费,也要区分大修与日常一般维修消耗,并在金额和影响生产的程度上设定判断标准,还应在托管协议中说明哪些由清算组承担,哪些由托管企业承担。由于这些大修费用和固定资产使用的时间性很强,因此托管企业先要将其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大修费入账,待托管结束时确定具体金额。在投入时按照托管协议向清算组报告计划,清算组同意后方可实行。账务处理如下:

(1)设备、大修投入时及结束后托管企业的账务处理。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

(2)日常维修结束时的企业账务处理。借记“制造费用等”;贷记“原材料等”。

(3)如果托管企业收购成功,那么设备、大修投入受益还是属于本企业,因此上述会计处理不变。如果托管企业收购不成功,则作如下调整: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固定资产(扣除标准后的金额)”。

五、收购资金的暂时处理

托管企业进行收购时的资金要先全部存入托管企业,然后以托管企业的名义收购,这样便于托管企业收购成功后的资产入账和增资。收购资金存入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

此外,清算组借托管企业款项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银行存款等”。托管企业借清算组款项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而涉及政府优惠的处理方法为:对于直接收费的减免,有单据的按单据入账;对于先交后返的税费,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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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对比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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