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精选9篇)由网友“三生PCB”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欢迎大家分享。
篇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同时废止。
篇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12.380, 0.06, 0.49%)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国家农发办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各省资源禀赋、开发政策等核定各省的开发县总数量,省级农发机构在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
财政部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本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应当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当地农发机构提交。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1883.924, -3.94, -0.21%)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三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本地区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下放项目评审权限。
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应当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三十二条 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
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替代。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六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由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省级农发机构可以适当下放项目调整的批复权限。
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终止项目和省级农发机构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时,县级农发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第四十一条 对财政资金投入较少的项目和贴息项目,省级农发机构可以简化有关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调整、项目验收、资金报账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
第四十八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省级以上农发机构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四十九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篇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国家农发办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各省资源禀赋、开发政策等核定各省的开发县总数量,省级农发机构在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
财政部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本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篇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
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
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
篇5: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
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国家农发办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各省资源禀赋、开发政策等核定各省的开发县总数量,省级农发机构在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
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
财政部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本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
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应当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
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篇6: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问答
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问答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财政部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并于以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原《管理办法》施行10多年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法治化进程,强化了资金与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推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主动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阶段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把握“三农”工作和财政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在“四化”同步发展战略中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近些年来农业综合开发不断完善政策,推进改革创新,有必要对管理办法作出较大的调整。
一是积极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加快转变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项目实施单位的自主管理责任。
二是大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的决策部署,明确农业综合开发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效提高农业的竞争力。
三是顺应财政管理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7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的预算管理,积极支持和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围绕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业务嵌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管理等财政主体业务的职能转型需要,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接受当地专员办的预算监管。
基于以上考虑,在总结实践工作和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将修订原《管理办法》列入财政立法工作计划,并于203月初启动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启动后,先后赴部分省进行了专题调研,了解原《管理办法》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充分听取基层农发机构的意见建议;征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部内有关司局的意见,于年底形成了修订送审稿。1月,在对修订送审稿从立法技术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要求,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财政部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4月,邀请专家和部分省财政法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人员对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论证。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立法技术进行了审查、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报财政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新的《管理办法》。年9月6日,新《管理办法》以财政部令第84号正式发布。
问:新《管理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答: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条款由61条减至52条,删除了第二章“扶持重点”,增加了第四章“监督管理”。新《管理办法》共五章,分别为总则、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决策部署和财政改革发展要求,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增加了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两类项目的含义,简化了对两类项目的具体要求,以保持规章的稳定性,为未来改革留有空间。突出明确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内容。
二是进一步下放行政权力。进一步厘清和理顺了中央和省级农发机构的权限和职责。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新《管理办法》合理划分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的权责,将国家农发办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省级,赋予省级农发机构更大的管理自主权。在将权力下放的同时,侧重加强属地化管理和层级监管,规定省级农发机构可以适当下放项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项目调整批复的权限,明确土地治理项目验收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着力简化优化产业化发展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改为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不再由农发机构审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要求和规定。按照新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各项因素的主要内容、具体因素和权重由国家农发办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归并两类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调整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和列支范围;取消对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予以适当补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拨付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具体规定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自筹资金投入比例、土地治理和产业化发展项目投入比例等,具体要求可在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是优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按照下放权力、简化程序的原则,新《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农发办确定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地方各级农发机构据此并结合本地情况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简化和规范项目申报和批复的流程,明确各环节中地方各级农发机构的权责;简化了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调整终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对财政投入较少的项目和贴息项目,省级农发机构还可以进一步适当简化有关程序和要求;将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了衔接。
五是增加农业综合开发监督管理内容。新《管理办法》增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建设、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开展有关预算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六是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规定进行有机衔接。根据《关于扶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规定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在附则中明确:“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新《管理办法》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从2015年起国家农发办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省级农发机构,不再直接管理项目,相应地将管理重心转变为从宏观与制度层面对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管理,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为此,新《管理办法》整合原《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适应工作职能转变要求,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求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四是明确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五是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六是要求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问: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重要内容,新《管理办法》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从依靠拼资源消耗、拼农资投入、拼生态环境的粗放经营,尽快转到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的集约经营上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持续增收,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此,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内容。提出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强调农业综合开发应当开发和保护并重,在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
问:新《管理办法》于1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打算如何贯彻和执行?
答:新《管理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新《管理办法》,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新《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财经报》、《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等媒体,对新《管理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全力做好新《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根据新《管理办法》编写解读材料,举办新《管理办法》培训班,对省级农发机构负责人、资金和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同时,还要帮助和指导省级农发机构做好对下培训工作,确保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三是抓紧出台新《管理办法》配套的政策制度。要以新《管理办法》为统领,及时制定修订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贴息资金管理、“先建后补”管理、部门项目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项目评审、竣工项目验收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加快构建“精简统一、分级管理、放管结合、科学高效”的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制度体系。
篇7: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xx县农业综合开发坚持以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为已任,以强基础、稳粮食、创增收为核心,以小工程、高效益为突破口,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坚持治水、改土并重,工程措施和科技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中连片,统一实施。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农业基础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产业发展能力显著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使项目区呈现渠相连、路相通、田地平整、村庄靓丽的美丽生态新田园景象,为美丽乡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项目实施情况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坚持以基础设施为先导,产业发展为主线,群众增收为目标,本着干一件、成功一件、受益一片的指导思想,按照“集中整合支农资金、农业科技综合配套、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服务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思路,科学设计,布局合理,严格标准,注重质量,分别在中寨乡、老店镇、白鹤滩镇、蒙姑镇组织实施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累计完成总投资2037.87万元,占计划的96.2%,其中:财政资金1547.87万元,群众自筹466万元(其中:投以劳折资99万元,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367万元),银行贷款24万元。在省、市主管部门关心支持下,上级批复我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6个:中寨乡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0.5万亩,总投资69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35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96万元,市级财政资金22万元,群众自筹资金44万元(其中投工投劳折资44万元);老店镇中低产田改造0.32万亩,总投资41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6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17万元,市级财政资金13万元,群众自筹资金26万元(其中投工投劳折资26万元);治乐河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0.5万亩,总投资45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85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28万元,市级财政资金15万元,群众自筹资金29万元(其中投工投劳折资29万元);xx县头托佩克商品仔猪繁育养殖扩建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4万元,市级财政资金2万元,自筹资金50万元,银行贷款24万元;xx县1万头PIC仔猪养殖扩建项目总投资37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8万元,市级财政资金2万元,自筹资金217万元。昭通市xx县1万吨蔗糖加工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扶持xx白鹤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贷款贴息27万元。
完成土地治理面积1.32万亩,衬砌渠道建设21公里,沟道治理—溪流护岸0.6公里,占计划的100%;机耕路6.5公里,改良土壤0.44万亩占计划的100%;营造防护林0.2万亩,节能灶500眼,占计划的100%;沼气池综合配套49户,占计划的98%;优质蚕种推广0.13万亩,测土配方施肥0.8万亩,技术培训1000人次,占计划的100%;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2个,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1个,占计划的100%。
二、取得主要成效
通过土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开发项目的实施,项目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强,工程效益得到了充分发挥,抗灾、减灾能力明显提高,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一)改善农业基础,综合生产能力增强。通过改造中低产田、新增和恢复改善灌面、新增农机、扩大机耕面、水土流失治理,农业生产条件有效改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项目区基本形成了“旱能灌、涝能排、渠相连、路相通”的格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项目区新增灌溉面积0.27万亩,改善灌溉面积0.88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0.55万亩,改良土壤面积0.44万亩,年节约用水55万立方米,控制水土流失面积7平方公里,扩大良种种植面积0.5万亩。通过项目建设,项目区基本上解除了春来怕干旱,雨来怕冲涮和洪涝的忧患,为项目区农业生产提供了充足的水源保证,增加了抗旱、排洪、排涝的综合能力,极大地改善了项目区农业生产的主要制约因素,使项目区有效灌溉率从原来的35%提高到87%,提高了52个百分点,比全县平均水平高21个百分点,供水保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优化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实行科学规划、择优立项,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施工和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确保项目发挥良好的综合效益。一是生态效益。项目区基本形成蚕桑、核桃、花椒等经济林果为主的发展模式,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0.2万亩,节能灶500眼,沼气池综合配套50户,极大地改善了生态环境,调节了气候,涵养了水源,保持了水土,维护了生态。二是经济效益。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项目区培育了以“经济林果、冬早反季蔬菜”为支撑的增收主导产业,通过项目的实施,项目区增加粮食269万公斤,增加其它农产品50万公斤,增加种植业产值1510万元,农民纯收入增加总额900万元;三个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每年新增仔猪12000头,新增总产值875万元,新增利税264万元,直接受益农户119户,带动农户2904户,新增就业人数162人,农民收入增加总额736万元。三是社会效益。通过适用农业种养技术培训,增大科技推广力度,粮经作物的发展又促进了其他产业的发展,社会效益显著,实现一次投入,多年受益,且可持续发展,为农业发展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发展壮大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改善了农村面貌,环境整洁,乡风文明,民风纯朴,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典型示范。
(三)转变农民意识,提高生产生活质量。一是改进耕作方式,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效率,增加了农民收益;二是实施“五改三建”,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环境,项目区农户用上了沼气液化灶,洗上了太阳能热水澡,真正地改变了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群众在劳动之余可以看看电视节目,有效地促进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群众都自豪地说:“咱们也过上了城市人的生活”。同时,通过采取工程措施、农艺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有效地减少水土流失面积,治理了生态环境,农民居住环境也大大改善。
三、存在主要问题
(一)县级财力匮乏,资金配套困难。按照“先易后难、集中连片”的原则,前几年开发重点主要集中在条件相对好的乡镇村社,而尚未实施项目的村社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生产条件差,项目实施成本高,投入资金需求量大,地方可用于配套的财力有限,地方财政不能足额配套资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区的整体开发效益。
(二)农民群众贫困,筹资投劳困难。一是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农村由老人、妇女儿童留守,农村劳动力缺乏,投工投劳困难;二是xx属国家级贫困县,农村经济结构单一,农民普遍贫困,要完成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政策规定的筹资投劳比例十分艰难。
(三)缺乏监管意识,项目后期管护难。由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投入主要是以财政的无偿资金为主,项目工程验收后,虽然向乡镇、村办理了产权移交手续,但由于乡村社干部及群众责任心不强,群众集体监管意识差,加上投入使用后维护资金投入不足,水渠等基础设施管护不到位,投入使用不久就有损坏现象,甚至导致整个渠道不能正常使用。
四、对策和建议
在今后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中,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突出高原特色农产品,实施综合开发、规模开发、特色开发、产业开发和科技开发,提高优势农副产品的生产能力,加大特色农副产品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力度,促进项目区集约化经营和产业化生产,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的.xx做出积极贡献。
(一)明确目标,强化组织领导。要立足“三农”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xx实际,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宣传力度,积极向上级汇报请示争取更大的扶持,要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作为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性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力推进,抓出成效。要把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纳入实施乡镇的目标考核内容,形成县乡村社及群众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协调,整合支农资金。要加强涉农部门协调,使涉农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解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投入不足和其它支农资金投入形不成合力、效益不明显的问题,逐步形成“统一规划、集中投入、性质不变、渠道不乱、各记其功”的资金投入格局,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三)突出重点,提高生产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农业综合开发的第一要务,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建设和运行中,必须注重开发实效,科学规划设计,合理布局,坚持以解决制约农业发展因素为关键,以水土治理为重点,着重实施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突出农田水利、优质良种、科技种植、耕地施肥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
(四)量力而行,落实配套资金。要在加大和积极争取上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据实安排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将每年的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县级配套资金有保障,弥补农民群众投资投劳不足,减轻项目区农民群众的负担。
(五)加强监管,确保发挥效益。健全完善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后续管理维护等制度和办法,明确职责,抓好工程进度、质量等督促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项目的管护和维修,及时落实管护主体、措施和责任,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六)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项目区农民群众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直接受益者,充分发挥好农民群众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作用,是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关键。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重大意义,使其积极投身到项目建设中,形成愿意干、主动干、争着干的良好氛围,主动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的监管职责和应尽的投资投劳义务,使农业综合开发真正成为农民群众的一项自觉行动。
篇8: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以核实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项目工程质量为重点,构建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标准明细、运行有序的验收管理体系,确保竣工项目发挥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
三、职责划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制定项目竣工验收政策制度,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省级农发机构验收管理工作。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土地治理项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相关农发机构应确保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验收范围及内容
验收范围包括当年竣工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等。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落实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编审情况,工程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决算编审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五、验收依据及方法
(一)验收依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及省级农发机构制定的实施办法,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及工程调整和终止批复文件,经审定(备案)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资金拨付文件等。
(二)验收办法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验账册、调阅档案、现场随机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应当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验收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应于项目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向有关农发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接受验收的准备工作。负责验收工作的农发机构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两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一)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工作办法和要求,落实验收工作责任。
(二)安排验收人员。验收组长由农发机构指定,成员由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人员及专家(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等组成。
(三)组织开展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将验收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验收组成员。应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验收工作底稿,由被验收单位签字确认。验收组结束实地验收时,就验收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事项与当地交换意见。
(四)督促问题整改。应认真梳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等有关方面及时做好整改工作,注重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隐患,做到严格验收与认真整改相结合。
(五)提交验收报告。验收组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具体期限由省级农发机构自行确定)提交验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计划完成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等。
(六)验收结果运用。有关农发机构按规定对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验收报告是项目竣工的重要文件,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验收报告是办理项目及其工程交付使用和移交管护的主要依据,是“先建后补”等项目报账支付财政资金的凭据。
七、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以及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的,各有关农发机构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其他要求
(一)建立健全制度。各省级农发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验收工作规章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制定验收标准,规范验收流程,优化验收方法,创新验收方式,不断提高验收工作管理水平。
(二)切实加强培训。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验收人员培训工作,系统讲解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管理规定,明确提出验收工作各项具体要求。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能力,为扎实有效开展验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农发机构要明确验收工作纪律和要求,杜绝验收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验收组成员不得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与验收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收受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礼品、礼金和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加强工作考核。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是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因素之一,并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体现。省级农发机构应将验收结果作为对基层农发机构管理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加大奖惩力度。
(五)按时报送报告。省级农发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农发办备案上年验收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对验收工作的建议。
篇9: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 号),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国家和自治区立项投资的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均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一、综合标准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生态良好、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通过项目建设,解除制约项目区农 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着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目标;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要达到较高水平,田地平整肥沃, 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项目区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项目区要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 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着增强;项目区要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让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按灌区或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治理。按照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田水 路林山综合治理。开发治理后,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平原地区的项目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基本实现园田化;丘陵山区的项目 区,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三)项目建设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密切结合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各具特色的开发模式;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群众意愿,主动让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让农民 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格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建成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应设置永久性标识标牌。标识标牌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实用。井灌区在田间路边的井房墙面上适量设置2×1.5m的标志牌,其上镌刻“国家农业 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年项目区”,同时镌刻农业综合开发标志;地表水灌区在田间路边的主要水工建筑物上镌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年项目 区”,同时镌刻农业综合开发标志(具体式样见图表)。在项目建设期间,设置可移动的项目建设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总投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护运营、监督举报等基本信息。
二、水利措施标准
各项水利措施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水利部门制定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 —99)、《渠系工程抗冻胀设计规范》(SL2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 T50363—2006)、《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085—2007)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一)灌溉工程
1.灌溉系统完善,灌溉用水、用电有保证,灌溉水质符合标准,灌溉制度合理,灌水方法先 进。
3.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 0.70;井灌区不应低于0.80;喷灌区、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4.新建、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的小型水库、塘坝及引水渠首等工程,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井灌工程做到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新开发水源应进行详 细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达到采补平衡;机井和泵站的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输变电设施配套齐全,综合装置效率达到有关规范标准。
5.输水、配水渠系(管道),桥、涵、闸等建筑物和田间灌溉设施配套齐全,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规范标准。渠道衬砌应坚固耐用,混凝土强度标号达到C20,抗冻标号达到F20,预制板厚度达到6—8cm,砂石垫层厚度达到20—30cm,复合土工膜达到350g/m2,塑料薄膜厚度达到 0.2mm以上;衬砌渠道顶部采用连体封沿板,渠道衬砌使用年限达到20年以上。管道输水的 干、支两级固定管道长度合理设定,井、水泵、管道、出水口、消力池等综合配套,便民务 实;管灌区地埋管道达到6米/亩以上,管道工作压力达到0.4Mpa;喷灌区管道工作压力达到 0.6Mpa,以上。根据各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出水栓间距不大于60m。项目区不准打小土井、大 口井、筒井。管灌区和喷灌区的管道管材均达到国家灌溉标准,水泵采用优质泵。井房长、宽、高应为2.4×2×4.3m,红色彩钢盖顶,墙体白色,采用普通防盗门(具体式样见图表)。在有条件且农民群众有积极性的地区,积极推广先进适用节水技术,提高项目区节水新技术的 普及和应用水平。
6.灌溉条件较差的旱作农业区,应采取农艺、工程等节水措施提高天然降水的利用率。农艺节 水措施包括深耕、深松、增施有机肥、蓄水保墒、地膜(秸秆)覆盖、选用抗旱品种等,各项措施符合技术规范。工程节水措施主要是建立小型蓄水工程,即根据降雨、地形、耕地等条 件,合理布设小型塘坝、蓄水池、水窖等工程,做到坚固耐用,使用方便。
7.推行科学合理的灌溉模式。大田作物采用节水、丰产灌溉模式;水稻区推广“浅、晒、深、浅”模式;严重缺水地区采用灌关键水等非充分灌溉模式。
8.项目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宏观上实行总量控制,微观上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积极推行用水户 参与灌溉管理模式,地表水灌区要成立用水户协会,配备必要的量水设施,按用水量和核准的水价收取水费,以管理促节水。
(二)排水工程
1.防洪设计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2.排涝设计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设计暴雨重现期不少于5年。设计暴雨历时和排出时间应达 到:旱作区1—3天暴雨1—3天排除;稻作区1—3天暴雨3—5天排至耐淹水深。
3.排水系统健全,排水出路通畅,排水渠系断面及坡度设计合理,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有关规范要求,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 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
4.有渍害的旱作区,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明水排除后,应在农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 到耐渍深度;水稻区在晒田期3天内将地下水位降到耐渍深度。
5.改造盐碱地要建立完善的排灌系统,在返盐(碱)季节前将地下水位降到农作物生长的临界 深度以下;在农作物播种出苗等生长关键期,控制0—20cm表土层的含盐量,以不危害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为准。
三、农业措施标准
(一)农田工程
1.土地平整,集中连片。平原地区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1万亩,有条件的地区集中连片面积要 达到2万亩以上;丘陵山区按流域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1万亩。平原地区的田(地)块,要以有 林道路或较大沟渠为基准形成格田,以适应农业机械化和田间管理要求。适应平原、丘陵、山 区的不同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地确定格田面积。灌区格田面积200—400亩,大型喷灌区灌溉单 元面积500—1000亩。大田灌溉区要修畦田,畦田的平整度应满足地面灌溉要求。
2.丘陵山区的15度以下坡耕地,按照有利于水土保持要求,建成等高水平梯田(地),地面平整,并构成反坡;土壤活土层厚度一般不小于25—30cm,田面宽度一般要达到3m以上,田 (地)埂稳定牢固,修建好排水沟、泄洪沟,达到防洪标准,防止水土流失。8度以下实施喷 灌的缓坡地,不要求修建水平梯田。
(二)土壤改良
1.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深耕深松技术、免耕留高茬等措施,土壤耕作层有机质含量提高0.1个百分点以上。
2.或土壤中卵石多的地块,要清除砂姜卵石并掺和粘土。
(三)良种繁育与推广 在有条件而又需要的.项目区建立优质良种繁育基地,修建种子晾晒、仓储设施,配备必要的种子加工检测设备。良种繁育能力设计或区域内已具备的繁育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区优势农产品 生产的需要,具备优良品种的覆盖率达到100%水平的基础性条件。
(四)农业机械化 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平原地区主要作业环节具备基本实现机械化,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的基础性条件。
四、田间道路标准
(一)布局合理,顺直通畅。田间道路建设分干道、支路两级,干道要与乡、村公路连接,部分主干路段可实现硬质化,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或砂石等材料硬化,保证晴雨天畅通,能满 足农产品运输和中型以上农业机械的通行;支路应配套桥、涵和农机下田(地)设施,便于农机进出田间作业和农产品运输。
(二)建设标准合理实用。田间道路建设要科学设计,突出节约土地;建设标准合理实用,切不可贪大求洋。干道路基高于地面 30—50cm,路面宽5—6m,铺砂石厚度10—15cm;支路路基高于地面20—30cm,路面宽4—5m。
五、林业措施标准
(一)因地制宜地采取林业措施,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达到自治区林业部门规定的造林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项目区内干道、支路、斗渠(含)以上两侧或一侧,沟壑坡面、河流两侧,要适时、适地、适树进行植树造林,长度达到适宜植树造林长度的90%以上。平原地区有条件的新建项目 区积极推广中间树、两边路的模式,丘陵山区项目区可因地制宜种植镶边片林。造林时应预留出农机进出田间的作业通道。
(三)人工造林树种一般应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优质乡土树种或速生丰产树种,优质乡土树种乔木的苗木胸径达到3cm以上,速生丰产树种苗木的胸径达到5cm以上,选用I级苗木,造林当 年成活率达到9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要达到90%以上。选择两行一带或三行一带的配置模 式,株行距2×2m或2×1.5m,林相整齐,结构合理。
(四)平原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要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防护林网格面积与格田面积一致;防护林网控制面积占宜建林网农田面积的比例达到85%以上。
(五)风蚀沙化地区的大型喷灌区要加强镶边防护林建设,乔灌结合,至少达到五行一带、三乔两灌。
六、科技措施标准
(一)技术推广。在项目建设期间,围绕地域优势或主导产业,推广2项以上先进适用技术, 重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生态和可持续等方面的技术。在1万亩高标准农田中应有不低于100亩的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示范田。 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经济适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二)技术培训。在项目建设期间,对项目区受益农户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2—3次,使每户 有一个懂技术、会管理的人。要加强对项目区乡村干部、技术员、财务人员和受益农户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 务。
(三)扶持农技服务组织和示范农户。适当扶持原有农技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具有技术推广服务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技示范农户,通过为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补助适量服 务经费和生产资料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农技服务组织和示范农户为项目区提供科技服务。要明确农技服务组织和示范农户在项目建设中的具体任务,与农技服务组织签订合同,并严格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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