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精选7篇)由网友“atecbobo”投稿提供,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过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篇1:建设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
xxxxxx工程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邀请招标,选定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
。贵公司上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已通过专家认定,特邀请贵公司参与我单位xxxxx工程的'投标。如你方对xxxx工程招标项目(标段)感兴趣,请到 xxxxx会议室 领取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
范文
时间为XX年年 月 日上午 :,并同时召开标前会议。由于本工程地质较为复杂,又离周围建筑较近,基坑围护安全措施极为重要,所以希望各单位引起足够重视。在召开标前会议时,参与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预算人员必须参加。如到会人员不齐,取消投标资格。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施工图纸每套押金 元。
xxxxxxx公司
XX年年 月 日
篇2: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邀请书)正文:投标邀请书
日期:__
招标号:__
1___(业主名字)(下简称“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工程名称)建设费用的合理支付。所有如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来自合格货源并经资格预审合格了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2业主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就下列工程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和服务进行密封投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概况、主要项目及工程量等)。
3凡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可从下列地址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及查阅招文件:_________(查询和发售招标文件的机构名称、地址等)。
4任何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向上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交纳了一笔不可退还的费用____(货币名称和数量)后可购得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多购的招标文件收费相同。
5所有投标书必须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之前送达下列地址:
_(投标书接收地点)。并必须同时交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5接受的格式,数量为2%投标价的投标保证金。
6开标仪式定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在下列地点举行_________(开标地点),投标人可派代表出席。
篇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监理邀请书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监理邀请书)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监理邀请书)正文:监理邀请书
我们十分高兴地邀请贵公司为__(工程监理服务的名称)提交个体的服务建议书。
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工程名称)有关费用的合理支付。
工程概述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
本工程的施了计划于19__年__用外始。总工期估计___个月。
本工程的主要项目有:项目名称、主要项目、初步工程量等。
为了有效奖施监理,业主将聘请合格的、有经验的顾问/监理公司帮助业主进行本工程施工阶级的合同管理。要求的服务内容见第四章附录A:监理服务范围。
请在建议书中详细说明实施本服务的方法、程序和工作计划,以及派往现场职员的简历、特长等。
若贵公司需要,可察看现场,费用自理,具体问题,可与我方____先生(小姐)
联系。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本服务的有关业务及派件现场的人员应遵守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及法规。
业主要求在接到本邀请书的45天内拚交建议书,请在接到本邀请书之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我方,并说明提交建议书的时间和方法。
从建议书收到之日起90天内为其有效期。
本服务合同将采用人――月合同(总包合同/百分比合同)。合同条件见第二章。
业主将根据建议书的.质量、贵公司指派人员的能力和在类似工程上的经验、经济建议书的合理性等考虑是否接纳建议书,并在建议书有效期内通知贵公司的建议书是否被接纳。
我们期待着你们对我们邀请书做出积极的响应。
祝工作顺利
____(业主名称)
__年__月__日
篇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资格预审邀请书
编号__
资格预审邀请书
敬启者:
1 我们高兴地邀请贵公司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资格预审,为该工程的建设和完工
所需劳务、材料、设备和服务的供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2 业主已筹集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型式、招标方式、计划开竣工
时间等)。
4 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投标者才可参加投标。投标者应具备类似工程经验和在设备、
人员、资金等方面有能力执行本工程的'令人满意的证明材料,以便通过资格预审。
5 有意向的合格申请人可从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获
取进一步信息和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为__月__日至__月__日从上午__至下午__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 系 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话: 传真:
6 每套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人民币__元。售后不退。
7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在__年__月__日__时前(北京时间)送达业主,地址同上。
8 资审合格的投标者名单将在__年__月__日前送给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谨致
商祺!
_____(业主名称)
年 月 日
篇5: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招标活动;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
(三)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已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不得少于3个,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及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选定2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基础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按规定编制招标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或者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选定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
(七)在约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招标单位当众将投标书统一包装密封,各投标单位代表联合签名后,由招标单位负责按密件保管;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十)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要求编制招标书。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和核准中标通知书,均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应以招标书、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应包括价格、工期、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主要材料及特殊材料用量、市场价格等。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后,参加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签名盖章,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同一项目的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八条 标底编制后,必须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标之前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凡持有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与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单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自有资金情况和企业简历。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编制投标书,确定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赶工措施费;
(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放弃投标;
(五)检举、揭发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六)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书,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按工程项目大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退出投标活动的,中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在定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返还双倍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鉴,在规定的期限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投标截止后不得更改投标报价。中标后如需要更改设计,凭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可以调整造价。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
招标单位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作为投标单位的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及聘请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聘请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评标小组成员、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投标书,确认投标书的效力,宣布有效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印鉴的;
(三)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要求编制或者字迹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条 评标、定标应坚持平等、自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措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并将定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书和投标书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并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招标的工程未经招标就予以发包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的程序招标的,所签承包合同或者定标结果无效,责令改正,处以发包价款或者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串通投标单位并使其中标的,定标无效,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串通招标单位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的,中标无效,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中标单位,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
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造成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外,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分结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其他投标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招标单位和编制审定标底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评标小组成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的特点
(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3)一次性--贸易的自主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4)公平性--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或手段。
篇6: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能源、效能建设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实行施工(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具有商品房经营资格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筑企业,其自行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符合企业承建范围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由企业承建。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投标单位;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和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二)市辖区区属建设工程项目中单幢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的房屋或单项工程造价达到800万元的其他工程,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市招标办监督实施;其他区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定标后报市招标办备案。
(三)各县(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县(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四)中央、省属单位在汕头市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由市招标办派员参加。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结果,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可分别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它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应控制在四至六个之间。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进行招标,应邀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报招标办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可实行议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或技术咨询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工作。
第九条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经依法批准取得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式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工程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
(四)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五)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六)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不含议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招标申请。由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和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审批;招标办在接到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后,对符合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要求,应在7日内审批完毕。
(二)招标通知。招标单位在接到招标办的批准文件后,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申请。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标办审查后予以确认。经确认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交纳占工程总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或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方可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四)组成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单位派员参加。招标评标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5人;招标单位参加招标评标小组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召开招标会议。在发出招标文件后10日内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介绍工程情况,组织勘察现场,解答有关疑问。招标会会议纪要应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经招标办确认,在会议后5日内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六)投标。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小型工程在招标会议后10至15日内,大中型工程在招标会议后25至30日内)送达,由招标单位签收。投标书经招标单位签收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应负责将投标书收集后密封加锁,封条加盖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印鉴,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各执一锁,并由招标单位保管。
(七)开标。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招标评小组全体成员与投标单位参加的开标会议,当众复验投标书密封情况和印鉴是否合法,宣读投标书内容,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
(八)评标与定标。招标评标小组审查投标书,进行评标(大型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后,以评分、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合法方式评定中标单位,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办核准后,在3日内发给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落标单位领回投标保证金,退还工程图纸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向招标办报送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建设工程项目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请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招标内容及承发包方式;
(二)勘察设计资料及施工图纸;
(三)施工条件,对施工技术、工艺、质量、工期的要求,奖惩条件以及对投标单位的其他要求及投标保证金额度;
(四)标价计算依据和取费等级标准;
(五)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款结算方式;
(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七)编制投标书的要求;
(八)评标定标办法,招标投标有关日程活动安排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草案。
招标单位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经同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建设银行审核的工程预算书列入招标文件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建设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第十五条 施工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承包内容、投标价(一个投标书只准有一个投标价)、工期、钢材水泥用量和对施工承包合同草案的认可程度等;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四)建设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包括工地负责人和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第十六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招标评标小组审查,可认定为无效:
(一)投标单位未按招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二)投标书未密封;
(三)投标书无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四)投标书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逾期送达;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定价方案,由招标单位根据设计图纸的有关资料,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取费等级标准编制的预算价为基础,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和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措施费、工程优质优价、赶工费等内容进行编制,并提交招标评标小组各成员单位投票表决,取平均值后形成标底报批价,报招标办审核。
标底的确定,可分别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以招标办审定价为标底价;
(二)以招标办审定的标底价为预备标底,开标后取预备标底上下浮动5%内的标价为有效标,取预备标底与有效标价的平均数为正式标底价。
标底价应控制在预算价上下浮动5%以内。
第十八条 标底确定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十九条 评标定价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应于开标前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开标后不得更改。开标前确需更改的,应报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时限前5日内以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评标定标应根据质量、工期、造价、措施、信誉等因素综合评定,以招标文件和根据本办法第 十七条确定的标底的依据,在投标单位经审查符合承包条件且对质量、工期等方面的保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取最接近标底价的投标价为中标价。中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价上下浮动5%内。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过程中,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依法对投标、开标、定标等活动进行公证,证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议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单位编写议标方案,推荐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报招标办审批,招标办应在5日内审批完毕;
(二)参加议标施工单位领取图纸、资料,勘察现场,了解有关情况,编制投标书,按招标单位要求的时间报送投标书;
(三)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参与议标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参加的议标会,评议投标书,商议和修改投标书,确定承包施工单位和承包条件,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办核准后,于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标价2‰以下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15日内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中标单位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划归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单位给付双倍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报建管理权限向工程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执照》后方准开工,否则经办银行不予办理工程款拨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按建设部《建筑工程总分包条例》的原则,将需分包的分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中标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依照本办法应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招标的,以及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未经招标办批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隐瞒建设工程的规模、条件、投资的保证等真实情况,不如实填写招标申请书的,以及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以至对投标单位取消一定时期的投标权的处罚,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造成标底泄露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6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中止合同,通报批评,并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承接工程的,中止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新的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汕头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7: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的交易行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均应按本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规定所称业主为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五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肢解工程进行发包。
第六条 施工招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凡按规定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均应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 为了提高招标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评标工作需要聘请精通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的人员组成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交易中心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
第十条 所有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交易中心电子屏幕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应在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二条 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学试验、抢险救灾工程;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且又明确要求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议标是指建设单位与两家以上(含两家)投标单位就工程承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一种招标方式。
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凡按本规定需要实行邀请招标或议标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土地审批委员会审批,并获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建设符合其资质要求的属于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自用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投资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需向国外公开招标或邀请未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业主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十七条 未在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主要适用于下列工程: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或个人赠款建设,并要求市外或国外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
(二)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详细阅读招标单位的全部招标文件,投标书一经投交交易中心,即视为全部承诺招标文件的各项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不得弄虚作假,串通陪标,一标多投,哄抬标价或虚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或逾期送达;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和投标书编制人的印章(或签名);
(三)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字迹模糊,辨认不清,自相矛盾;
(四)法人代表(或本企业授权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章 招标条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三)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已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落实;
(二)具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工程已领取建设工程基础许可证;
(四)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协议条款,其中招标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或长度、规格)、结构特征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工程地质情况、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二)招标内容;
(三)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
(四)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
(五)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其依据;
(六)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的时间、地点;
(七)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八)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十)工程实物量清单和主要材料设备表;
(十一)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资料,包括设计说明及工程地质勘探资料;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选用合理低标价中标评标法,分段评标法,计分评标法。选用其他评标方法,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合理低标价中标评标法
(一)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招标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招标单位根据审定的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装订成册,加盖建设单位法人公章,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符合要求后,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发给所有投标单位。
专业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应能满足投标计价要求。
(二)对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报价的要求
投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企业具体情况逐项列出投标单价,并汇总成投标报价,加盖法人公章,并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以及投标书编制人的签字后,用文件袋封存,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送交交易中心封存。
(三)开标评标程序
确定特殊施工措施项目费用和标底核准浮动率
↓计算标底标准价↓开启投标报价↓确定有效报价↓计算评标价↓确定中标单位
(四)开标、审标、定标
开标、审标、定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
1.开启标书前一小时内,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根据工程施工的条件和复杂程度,各自提出特殊施工措施项目费用和标底的浮动率(房屋工程在±3%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专业工程另定),采取算术平均值的方法,计算出标底和标底核准浮动率。
2.计算标底标准价
经评标小组评定的标底乘于(1加标底核准浮动率)即为标底标准价。
3.开启投标报价
评标小组召集所有投标单位,公开开启投标报价。
4.确定有效报价
房屋工程在标底标准价±5%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其余为无效报价。
5.计算评标价
采用两次平均的方法确定,取标底标准价和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平均值作为评标价。
6.定标办法
取报价低于并接近评标价者中标;如报价均高于评标价,则以评标价为承包价,选择投标报价最接近评标价并愿意以评标价承包的单位中标。
7.一般规定
(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程,在两个月内,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提出调整。但投标单价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中标单位在投标时指定的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分段评标法
(一)由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各投标单位。
(二)各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本企业具体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分别单独封存。
(三)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机构对隐去投标人名称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评审。
(四)确认有效报价的投标单位。招标机构公布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投标单位的报价,并根据确定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确定有效报价的投标单位。
(五)确认中标单位。组织有效报价的投标单位进行抽签,中签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计分评标法
根据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企业的实力、信誉,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综合确定中标单位。
(一)招标单位组织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公开开标。
(二)按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文件,确定有效投标书。
(三)确定入围标价,在审定标底价的±5%范围内的投标价为有效标价。
(四)确定基准标底价,采用两次平均的方法确定。基准标底价=(A+B)/2,A=所有入围标价平均值。B为审定的标底价。
(五)评标小组成员评审投标文件并按评分细则分别评分。
(六)在每一个投标单位的得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有效分的平均值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得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第六章 程序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经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二十九条 由交易中心公开接受施工企业报名,招标单位派代表参与投标报名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以自愿为原则,报名企业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投标申请表》,加盖法人公章后,携带营业执照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管理手册或《投标许可证》到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交易中心不接受下列企业的投标报名:
(一)企业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合工程要求的;
(二)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违法经营等原因,受到主管部门处罚,取消投标资格或经营权的;
(三)不符合建设单位提出的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或条件的。
第三十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一般由六家至九家单位组成,先由招标单位在报名单位中选定投标单位的三分之一,再剔除其认为业绩、信誉较差的单位,另外三分之二的投标单位从剩下的报名单位中公开随机抽取。
在公开抽取三分之二的投标单位时,应优先从两年内获得与招标工程相应规模的优良工程项目的报名企业中随机抽取,不足部分从剩下的报名企业中随机抽取。
以优良工程优先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中标后,该优良工程的优先投标资格不得再次使用。
为鼓励市外企业竞争,加强和培养我市建筑企业自身实力的发展,参加投标的市属施工企业不得多于投标单位的60%。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小组承担,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市造价站、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公司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采用计分评标法应邀请评标专家库成员参加评标,评标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占五分之二,其他五分之三在开标前一天从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二条 标底由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和特殊施工项目等费用组成,在开标前由评标小组集体讨论评定。
施工图预算须经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配套文件编制或审核。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书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退回。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单位支付双倍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日内书面通知中标单位和落标的投标单位,同时退回落标单位提交的保证金、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单位应以招标文件及定标内容为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标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第三十八条 开标、评标工作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评定中标单位。评委意见不一致,经协调仍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第三十九条 投标单位和评标小组成员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并报交易中心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投诉5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和交易中心。
第四十条 开标、评标场地由交易中心安排,监察部门派人监督开标、评标工作的全过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不进行施工招标的,责令其不准开工或停止施工,重新招标,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2%至3%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 五条,肢解招标工程的,责令其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分项工程造价2%至3%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 七条,不通过交易中心和招投标管理机构,擅自组织施工招标的,施工招标无效,并对招标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条,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无效,并对招标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九条,投标单位弄虚作假,串通陪标,一标多投,哄抬标价,或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个月内禁止参加施工投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 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承包的工程造价2%至3%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底审查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招标中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在施工投标中向有关人员行贿或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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