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集锦3篇)由网友“愣了愣”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加快培育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精神,省本级每年从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各切块5000万元(共计整合2亿元),以及以后年度预算新增安排的资金,按照移动互联网产业有关特点进行管理,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切块整合的专项资金统一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原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牵头制定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也可支持智能移动终端产品生产、人才培训等,具体包括:
(一)产业培植和产业化项目,包括总部型企业引进、骨干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与传统产业融合项目、移动电子商务等;
(二)高端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市场培育;
(五)移动互联网产业园区(集聚区)建设;
(六)移动互联网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投入基金间接支持等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没有规定的,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情况和项目实际研究确定支持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端人才引进、市场培育、直接融资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湖南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湖南,以移动互联网业务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为主营业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超过30%)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
(二)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发明专利、著作权、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信息。
(四)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个人(团队)奖励项目,申请主体必须是在湖南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且税务关系在湖南的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移动互联网产品应用补助、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的项目均需由申报单位上报资金申请文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
项目申报除上报以上纸质文件、承诺书、申请表之外,还需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提供相应的附件资料。
第十三条 引进总部型移动互联网企业,申请项目落地补助资金,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拥有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职工人数、主要研发人员情况等(下同);
(二)迁入湖南省前后的生产经营、职工人数、主要研发人员情况、迁入湖南省后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五)企业迁入我省前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六)企业在我省实际投资额度的证明,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建设发票复印件等,不包括土地购置成本。
第十四条 申请本土重点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补助、剥离移动互联网业务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申请投资开发新项目或对原有项目改造升级补助的,需提供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高端人才创业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创业人员在国际或国内移动互联网知名企业工作经历证明,包括知名企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等;
(五)实际完成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新设专业补助和突出贡献人才奖励项目,需提供主管部门新设专业的批复或获得奖励的文件、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报设立研发机构和取得知识产权并应用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设立研发机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发明专利证书及技术转让、入股合同复印件;
(三)“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获奖文件证书复印件;
(四)独立研发机构注册登记资料(工商注册资料和税务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和承担国家、省级重要课题、重要研发任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以上资料,根据企业(个人)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分别提供。其中申请独立研发机构补助还需要介绍研发机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隶属单位、性质、研发力量、主要研发成果、研发任务、投入计划及资金来源、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八条 申请直接融资补助项目,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上市方案及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五)直接融资按规定要求提供近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六)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七)企业境内外上市及融资规模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园区(集聚区)的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园区(集聚区)整体规划;
(三)园区(集聚区)情况,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情况、贷款情况等;
(四)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入园企业总体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园区(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等;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移动互联网应用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应用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
(二)应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研发成果等;
(四)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五)产品或应用服务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展览、行业峰会、培训班补贴,应当在举办前,同时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举办后,申请补贴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组织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单位(企业)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其中企业还应介绍主营业务情况,提供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组织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会议主要议程、会议主要成果等。
(四)会议开支发票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主体和审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别由以下主体申报: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个人(团队)奖励项目,由个人(团队)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三)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和平台项目,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园区(集聚区)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每年第四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资金申报通知同时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二)组织项目申报。
1、申报流程。中央在湘企业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市县企业通过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逐级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其中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2、申报要求。中央在湘企业、省直主管部门、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对本单位、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出具资金申请文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3、申报时间。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明确了标准和条件的奖励、补助项目,单个项目奖励补助额度500万元以下的,每年申报两次,其他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明确了标准和条件的奖励补助项目,单个项目奖励补助额度500万元以下的,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补助资金。
(四)其他项目后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1、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计划。
2、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建议计划,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部门进行审议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3、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结果下达专项资金。除奖励补助项目外,单个项目补助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首次下达补助资金的80%,其余2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投资开发新项目、对原有项目改造升级或高端人才创业补助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审核,严格把关,省本级受理并认定符合条件的补助项目,企业所在地政府(含园区)与省本级按照各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其他省本级认定的无偿补助项目,企业所在地政府(含园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按省级补助的一定比例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第五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奖励补助项目外,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单个项目支持额度500万元以下的,按照管理级次组织验收。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验收,市州和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单个项目支持额度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验收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产业化项目实施期间应在每年年底前向经信、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送;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分别报市州、省直管县市经信和财政部门。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支持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展情况汇总后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未按规定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的企业(单位),省本级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安排新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实施完成并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申请验收的,不再组织验收,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收回;有后续资金拨付的,不再拨付。凡项目单位有应验收项目而未验收的或项目还未执行完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单位新的项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其中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应当进行专账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规定,发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奖励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加快培育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市人民政府〔2014〕9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单位〈关于加快推进长沙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88号,以下称《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行动计划》,市本级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各切块5000万元,共计整合1亿元,按照移动互联网产业特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管理,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切块整合的专项资金统一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不再适用原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制定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技术领域关键、共性、重大技术攻关、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对应用进行补贴等,主要包括:
(一)鼓励园区(产业集聚区)、企业和机构加强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评估认可的服务平台,给予其建设投资额10%的补助或贷款贴息,单个平台建设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与其他产业相关企业加强对接。加大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机械装备、汽车、食品、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产业的应用示范,对应用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走出去开展交流与合作,对企业参加大型国际、国内展会,对参展企业按不超过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园区、国内外知名机构和企业在长沙举办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创业赛事、行业峰会、手机文博会等活动,按不超过实际举办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大对移动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等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对经联席会议认可的典型案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加快移动互联网产业资本引进。吸引社会资本,与省级财政资金联合设立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具有成长潜力的初创企业,促进长沙产业集聚。
(六)鼓励创新创业。支持园区(产业集聚区)建立移动互联网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以下称孵化平台),对经联席会议认可的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孵化平台按1:1配套提供创业扶持资金),该资金通过孵化平台对小微创业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资金补助,并提供免费办公环境、财税政策扶持等创业孵化服务,具体由孵化平台运营主体制定相关细则(办法)报批后执行。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基金投入等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长沙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以移动互联网业务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为主营业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需超过30%)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
(二)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发明专利、著作权、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信息。
(四)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均需由申报单位上报资金申请文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项目申报除上报以上纸质文件、承诺书、申请表之外,还需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提供相应的附件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或贷款贴息,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等;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移动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应用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
(二)应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研发成果等;
(四)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五)产品或应用服务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展会、行业峰会、创新创业赛事、手机文博会等开拓市场补助,应当在举办前,同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备案;举办后,申请补贴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组织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单位(企业)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其中企业还应介绍主营业务情况,提供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组织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会议主要议程、会议主要成果等;
(四)会议开支发票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主要产品和知识产权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知识产权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知识产权维权相关资料和实际发生费用凭证明细表及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运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情况等;
(二)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创业专项资金配套承诺函、孵化专用场地证明;
(三)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的平台相关证明文件及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管理细则(办法)文件;
(四)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运营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园区(产业集聚区)内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第十五条 申请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按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主体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别由以下主体申报: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平台项目,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每年7月—10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资金申报通知同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组织项目申报。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含工业园区项目)组织联合申报。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负责项目资料的接收(各区县(市)和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可常年受理接收申报资料,集中上报时需修改调整资料的,通知补充修改后上报),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规定上报时限内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中应同时上报汇总表。
(三)项目汇总和部门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项目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合规性和符合性审查。
(四)专家评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市财政局参与评审工作。
(五)政府审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共同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联席会议对拟定的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审定。
(六)结果公示。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在《长沙晚报》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集中支付。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有异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联席会议最终审定。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为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采取两次拨款方式,首次拨付资金额度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
第五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单个项目支持额度200万元以下的,按照管理级次由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或验收。单个项目支持额度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验收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意见。凡项目单位有应验收项目而未验收的或项目还未执行完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单位新的项目。
第十九条 支持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实施完成并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申请验收的,不再组织验收,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收回,有后续资金拨付的,不再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规定,发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有关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1月4日起实行。
篇3: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粮食生产奖励、做优做强湘米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蔬菜产业发展、农垦系统富民工程、农业产业化发展、乡镇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农产品加工及村级经济扶持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部分采用贷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农委负责专项资金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和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粮食生产奖励,主要用于奖励我省粮食生产标兵县、先进县、先进村等方面;
2、做优做强湘米产业,主要用于对接米业龙头企业的.高档优质稻基地建设,扶持高档优质杂交新品种选育,示范推广高档优质稻等方面;
3、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主要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新技术研发推广、农业产业园建设、农业农村信息平台和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4、蔬菜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扶持蔬菜设施基地、新扩专业基地、特色蔬菜基地、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完善运转蔬菜预警系统建设及“五新”成果推广等方面;
5、农垦系统富民工程,主要用于推进农业业务培训、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以及支持新品种改良和新技术推广基地建设等方面;
6、农业产业化发展,主要用于省级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新建生产项目及原料收购与基地建设贷款贴息以及休闲农业企业的农业主导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
7、农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主要用于提高农业企业职工素质,增强农业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农业企业职工进行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等方面;
8、农产品加工及村级经济扶持,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村级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和休闲农业等方面。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每年9月底前,省农委根据省财政厅年度预算要求下发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省农委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计划。资金申报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九条 省直农业有关单位、市州和县市区农业或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项目审查后,以市州、县市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向省农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安排。按因素法安排的资金,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按项目有关因素进行测算和分配。竞争性项目资金,省农委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对于非竞争性项目,按相关规定直接安排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纳入财务系统核算,统筹安排。年初编制预算,应明确省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预算两大部分,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每年分两批安排(年底提前下达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70%以上,其余部分在翌年6月底前下达安排)。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抓紧做好年度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市州、县市区,下年度可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报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党建整改落实报告
★ 财政工作自查报告
★ 上海网贷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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