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创业政策介绍

时间:2024-02-20 07:16:2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义乌创业政策介绍(精选19篇)由网友“niuwa”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义乌创业政策介绍,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义乌创业政策介绍

篇1:义乌创业政策介绍

义乌就业创业新政20条措施,满满都是干货!

就业,是民生福祉中的大事。近日,市人社局对我市就业创业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完善后,结合义乌实际,提请出台了《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据介绍,该实施意见共有20条举措,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我市现行就业创业政策相比,刚出台的新政干货满满,主要表现在项目更多、对象范围更大、补贴标准更高,形成了一个更有鲜明义乌特色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在此,工作人员就部分大家比较关注的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更大力度支持大学生多渠道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补贴期限由2年延长到3年。

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由每人1500元提高到每人3000元。

新增见习实训商业保险费补贴和社保补贴,见习实训基地为见习实训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给予每月不超过10元的商业保险费补贴;并允许补缴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实给予补贴。

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新增“吸纳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可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就业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新增“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贴”。对因患病、子女入学、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年不超过元的生活补贴。

更深层次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新增 “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补助”。认定一批高质量就业社区(村),验收通过的村(社区)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新增“对口扶贫劳务协作服务补贴”,落实国家东西部就业扶贫协作部署,将我市对口支援(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对口劳务协作等活动,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我市企业就业的,给予5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对自主创业给予更多金融支持

加大对创办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四类企业的补贴力度,给予连续3年共10万元(第1年5万元、第2年3万元、第3年2万元)的创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由每年最高5000元提高到2万元,补贴期限由2年延长到3年。新增“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可享受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的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

新增“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其项目来我市落地的,按省级和国家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进一步推进创业平台建设

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等服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对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基地,按每成功孵化1家企业给予1.5万元,每年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同时,将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奖励,由30万元、50万元分别提高到50万元、100万元。

强化职业培训力度

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分别由原来的300-2000元提高到600-2500元。

其中,本市户籍劳动者和在我市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外地劳动者,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年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首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最高标准为:高级技师2500元、技师2000元、高级工1500元、中级工1100元、初级工1000元、专项合格证书600元。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购买成果的培训,及开展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据悉,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的实施细则,将在近期发布。

给力!义乌市大学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满满都是干货

01

人才购房补助

博士或正高、副高或高级技师、硕士、本科、大专或技师等人才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购房补助。

人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2、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已在义乌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2年以上;3、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义工作5年及以上。

02

人才租房补助

对至补助申领毕业时间不超过三年,本人及配偶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未租住公租房(含镇街、街道、产业平台提供的优惠住房),毕业后在我市工作、创业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1年以上,且社保关系仍在我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12000元、9600元、4800元、3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03

人才子女入学

在义创业就业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全部保障人才子女就读公办学校。

04

高层次人才津贴

由我市培育及柔性引进的省部级以上人才,根据在义服务时间按类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8000元的政府津贴。

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人才人事、户籍关系均在我市,全职在义乌创业创新并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政府津贴。

05

产业重点人才培养激励

实施“133创新人才工程”,5年培养期内对第一、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4万元科研经费奖励。

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一般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选拔时年龄分别不超过45周岁、40周岁。

06

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经认定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创办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07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08

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者

能力提升培训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按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扶持政策,补贴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1万元。

09

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且其项目来我市落地的,按省级和国家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10

创业担保贷款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二名以上合伙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提高为50万元,并给予全额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11

创业培训补贴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在义高校大学生、本市户籍劳动者和在我市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外地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和平台开发数字培训课程,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培训补贴提高为每人1300元。

12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

(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人每年3600元的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13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4

见习实训补贴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实训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见习实训的,见习实训期间,基地应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实训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实训结束后,根据见习实训人数给予基地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补贴和不超过10元的商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基地留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留用补贴,并可补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实给予补贴。

15

职业培训补贴

本市户籍劳动者和在我市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外地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年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首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最高标准为高级技师2500元、技师2000元、高级工1500元、中级工1100元、初级工1000元、专项合格证书600元。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购买成果的培训,及开展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16

技能提升补贴

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最高标准为高级工1500元、中级工1100元、初级工1000元。

17

紧缺职业(工种)政府津贴

在紧缺职业(工种)一线岗位工作,所在企业实行技能等级薪酬制度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紧缺职业(工种)政府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高级技师500元,技师300元。

义乌 | 创业你我 “义”路同行

8月17日上午,义乌“创业季”暨新思路新起点系列大赛启动仪式于义乌市江北下朱举行。该活动由义乌市人民政府主办,义乌市人社局承办,历时四个月,分为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沙龙、政策宣讲、项目对接、人才招聘、职业培训等7大板块,共计55场次活动。

自以来,义乌市人民政府在中国就业促进会、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的支持和指导下,由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部门单位,每年开展创业大赛、论坛、沙龙等各类创业创新活动,整合社会资源,优化创业环境。

今年义乌“创业季”以进一步创业带动就业为契机,开拓更加广阔的就业空间。重点围绕传统产业创新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互联网经济、直播电商、新业态创业、创业金融服务等方向,采用“线上+线下”的赛事模式,以传统媒体为基础,引入新媒体,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式呈现。着力营造创业氛围、激发创业热情、引育创业主体,支持义乌市产业发展方向,推动世界商都——义乌的创业新浪潮。

本次新思路新起点系列大赛、大型论坛契合时代发展方向和大家关注的热点,涉及国际创客、电商直播、科技创新、新行业人才等热门话题,重点活动有“2020义乌市直播电商创业创新大赛”等四大赛事和“2020中国(义乌)新行业人才发展高峰论坛”等三大论坛,加速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为各类人才创业服务提供帮助,吸引招纳创业人才不断向义乌集聚,希望广大创业者突破创意,力争创新,紧抓新时代风向,让创业梦想乘风破浪,展现青年创业活力。

义乌创业政策

篇2:创业政策介绍

【关注】最新创业政策集锦(20版)

高校毕业生

对创业毕业生普遍提供创办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设信息技术、现代农业等领域课程。

推荐适合发挥毕业生专长的创业项目,提供咨询辅导、跟踪扶持、成果转化等“一条龙”服务。

优先安排经营场所,政府投资开发的各类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毕业生提供,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

加强创业资金保障,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政策。

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农民工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其中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支持高质量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基地)、集聚区,吸引农民工等就地就近创业就业。

面向失业农民工开展定向定岗培训、急需紧缺职业专项培训,面向返乡农民工就近开展职业转换培训和创业培训。农民工可按规定在培训地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入驻返乡入乡创业示范基地等场所或租用各类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各地可对厂房租金、卫生费、管理费等给予一定额度减免。

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县域吸收的存款优先用于返乡入乡创业。支持相关银行对暂时存在流动资金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给予展期。

进一步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增加优质教育、住房等供给,解决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子女入学、居住等实际问题。

加强创业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协调企业家、科技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等成立创业服务专家团队和农村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服务。

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申领流程,精简证明材料,确保政策便捷惠及享受对象。

登记失业人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所有人

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

鼓励发展基于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

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使用互联网平台交易涉及的服务费,吸引更多个体经营者线上经营创业。

鼓励“副业创新”。着力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打造兼职就业、副业创业等多种形式蓬勃发展格局。

支持线上多样化社交、短视频平台有序发展,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万众创新。

引导“宅经济”合理发展,促进线上直播等服务新方式规范健康发展。

衰退冲击下,我国经济能够稳住基本盘、较快实现恢复性增长,上亿市场主体的强大韧性发挥了基础支撑作用。近几个月来,新增市场主体、初创企业大幅增长,有力支撑了就业,其中双创发挥了重要作用。双创培育了接续有力的新动能,中小微企业蓬勃发展,很多大企业通过双创汇聚各方资源加速升级。双创以鼎新推动革故,促进了“放管服”等改革,成为提升创新效率和能力的重要抓手。他强调,创业创新是国家赢得未来的基础和关键。要尽心支持每一次创业,悉心呵护每一个创新。

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政策?

政府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主要对象为大学毕业生,相关优惠政策主要有:

1、可选择多种市场主体类型进行创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等;

2、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发放的《就业创业证》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3、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个人创业发放的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补息;

4、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5、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扩展资料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他因素自己创办实业,解决就业问题在今后的就业工作中,全社会应形成牢固的自主创业意识,使自主创业成为就业的主渠道。

政府方面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自主创业思路,指定自主创业政策,开发自主创业门路上,同时,要在工商办照、税款减免、场地申办、办理信贷、资金支持等各个环节上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创业政策扶持深度解析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是国家层面的战略,无论是从中央还是地方都在大力开展创新创业工作。

成都目前是“国家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环境排名全国一线梯队,不仅仅是天府之国,亦是创业天堂。

成都市政府和各区相关单位也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创新创业的政策如《“创业天府”高新区引领工程方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等。

紧紧围绕创新创业这一大方向制定的一篮子政策,其中就包含了许多初创型企业的相关政策。

创业政策概述——据不完全统计,成都市各区县制定的有关创业方面的政策有50余条,这些政策针对高层次人才创业补贴、创业房租补贴、其他创业者补贴等等。作为初创型的企业经过正常运营一定时间段后,都有机会去申请相关的创业扶持补贴,通过扶持资金的申请,可以降低自生运营成本,加大研发、建设等各方面的投入,同时也是对自身的一次评定,争取获得有关部门的重视,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

作为初创类的政策,每年通过审核获得政府扶持资金的企业数量不少,以成都市高新区为例,获得初创资金扶持企业近600家。现行的初创政策如前文所提,主要是以下几个扶持方面:

(1)高层次人才创业

高层次人才在政策中的界定一般指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学历;曾在知名公司中担任过管理层的人士;获得过国内外各类高级奖项的人士;在各行业有着显著突出贡献人士(满足其一即可)。对于这类人士的创业,再结合其创办企业情况,相关部门一般会有大量的资金扶持,以人才为导向进行创业扶持。

(2)其他人士创业

其他人士创业则对创业者自身要求不高,会通过综合考量其创办的企业情况来进行判定,通过综合考量的结果,给予创业资金支持。

(3)创业房租补贴

创业房租补贴是针对创业者所租赁办公场地的房租进行补贴,一般是按照实际租用的办公面积,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企业若想获得房租补贴扶持需通过与创业补贴项目配套申请,不了单独申请。

(4)投融资补贴

对于创业前景较好的初创类公司,相关部门也会给予政策性的股权融资或者贷款。这类资金申请除了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外,也会有投融资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核,从获得扶持的难度上来说较之其他创业类的资金有一定难度。

创业扶持关注点——创业类政策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初创型公司的一些条文。通过对这些创业政策进行分析,我们总结出一般包含以下几项,下列所列举的项目也是在审核过程中有关部门、专家关注要点。

(1)工商税收

工商税收主要指企业的注册税收所在地,在项目申报中,注册税收地在哪个区域,才能够申请该区域的政府扶持,例如注册地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成都高新区的各类扶持政策,但是无法获得同级别,如成都金牛区、武侯区、青白江区等地的政策扶持。

在工商维度判断是否为初创类的企业是从成立时间进行判断,成立时间在3年内的企业都可以算作初创型,超过3年的企业无法申请初创类的资金。

对于初创类的政策,公司的税收量并不是一个重点考核点,企业零申报亦可申请有关政策扶持。相关部门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税收工作,是否在税收上出现过问题。

(2)行业

行业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在营业执照中所体现的营业范围,其次是企业实际开展的业务。从现有的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出,在行业方面政府主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外贸、生产性服务业等区主导产业的企业或其他新兴产业企业,从事研究、开发与生产的企业。简单来说,初创类政策所扶持的企业主要是创新创业型企业。

(3)人才团队

人才一方面考核创业者自身综合能力,是否为创业者的判断从股东占比中体现。一些投机取巧的方式,例如临近申报在进行股东变更的行为是很容易在审查过程中被发现,失去评审资格。另一方面则是考核公司团队的综合实力,判断是否属于公司团队会从其他股东以及购买社保的人员来进行。在人才类的创业项目中,人才是作为必要条件存在,在其他创业项目中,人才则是作为加分项存在。

(4)销售

销售收入在近年的创业政策中越来越受到重视,销售收入可以直观地反应出创业公司的运营情况,也是从众多的创业型公司中脱颖而出的重要指标。因此,对于有意愿获取到政府扶持的初创型公司应该获取到一定的销售收入流水再进行申请,这样也能提高过得扶持的几率和力度。

(5)知识产权

销售收入是反应企业运营状况的一个直观指标,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专利、商标等)就是反应企业创新科研技术能力的直观指标。知识产权在科技型的政策申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科技型政策申报中,知识产权肯定是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知识产权的多少以及知识产权的类型也从侧面地反应出一家企业的科研团队能力,研发投入力度,是否具有创新能力,这些也是有关部门专家在进行项目审核过程中关注的环节。可以说一家创新创业型企业是否拥有高质量、多数量的知识产权,是能否获得政府扶持的核心。

(6)融资情况

能够获得投融资的企业一般来说在初创型企业中有着较好的发展前景,尤其是获得了专业投融资机构投资的初创型企业相较于其他初创型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扶持的青睐。

(7)企业资质

企业资质指企业所获得各种认证,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等。企业资质也是证明企业综合能力的关键点,企业获得资质认证,代表着企业的实力得到了认可,一张企业资质认证证书,往往可以帮助企业从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对于这类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亦会是优先支持。

综述——在创业类的政策之中,首要关注的地方应该是企业的行业以及主营业务是否是政府所扶持的方向,其次是企业的成立时间是否超过了政策中所规定的年限,的政策之中,创业类政策更多的是扶持科技型企业,这里的科技型企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并不仅仅指涉及专业的高精尖的企业。

满足了最基本的条件后,再结合每个政策所规定的考核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估,考核方面也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几个方向。简单来说,初创型企业满足的考核内容越多,获得政府扶持的几率和力度也就越大。

最后,作为企业,无论是初创还是成熟发展,都应该将注意力放在自身经营发展上,政府政策的扶持是一种锦上添花的作用,自身实力过硬,综合能力优秀,获得政府的扶持并不是一件难事。对于各种政策,除了在申报获取的过程中进行了解研究之外,其中所涉及的各种大方向性的规划,以及各种条件,也是可以反过来帮助企业自身规划,结合政策内容进行自评,以达到企业在正确的道路上不断发展壮大。

最新创业政策

篇3:深圳创业政策介绍

深圳创业补贴和创业贴息贷款政策

申请人群类别1.毕业五年内大学生(户籍不限)

2.深圳本地在读大学生(户籍不限)

3.毕业五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户籍不限)

4.登记失业人员(限深圳户籍)

5.退伍军人(限深圳户籍)

6.随军家属(限深圳户籍)

7.残疾人(限深圳户籍)

8.港澳台居民(重点扶持对象)

行业标准

申请创业补贴的人员必须是个人征信正常,企业经营无异常,年龄不能超过48周岁。行业除娱乐、网吧、足疗、户外广告、美容(不限销售)行业均可申请。

申请额度

首创补贴

每人一次性10000元,龙岗区为15000元,最高不超15万。

首创补贴

每个月补贴为620元,时间为3年,每个人可以获得22320元的社保补贴,最高不超过十人。

场租补贴

每个月可以补贴500~2340元不等,补贴时间期限为3年。其中补贴资金的变化由自身是否是深户或者是宝安户籍、大学生及入驻载体决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创业的补贴金额是最高的)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在企业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0元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以上几项的补助力度十分强势,能极大降低各类创业者初期创业的资金压力。

除此之外,还有一笔60万元/人的创业免息贷款同样是创业者的福音,深圳速度之快从创业补助一项便可见一斑。

创业贴息贷款

每个人30万~60万元,最高60万/人,合伙经营企业累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3年创业贴息贷款。创业贴息贷款是政府跟银行合作,为支持创业者创业提供免押经营性贷款,额度为60万/人,合伙经营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施行先息后补原则,即创业者先还利息给银行,待三年后还完本金,银行上报政府,政府一次性据实全额贴息!

补贴说明

为提高深圳人民的创业率,深圳市出台的创业补贴政策落地精准,直接给到创业个体或企业法人和股东,并不需要偿还。而贴息贷款先交利息息后补利息,相当于免押免息贷款,几近白嫖,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对创业未来的重视!

深圳创业补贴政策

为了吸引众多有志青年人才来深圳就业创业,深圳市再次更新了深圳各项创业补贴政策,创业者最熟悉的政策,应该就是青岛创业补贴了,深圳的创业补贴有很多种,比如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免息贷款等等,但是大部分创业者,第一次接触的深圳创业补贴,一般都是从一次性创业补贴开始的,所以,这次通过这篇文章给大家了解一下,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最新消息。

深圳创业补贴分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以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等类型,具体的补贴标准如下:

深圳近些年的创业补贴政策,给与了创业者很大的帮助。深圳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需要自己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社保才能申请,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变更法人创业的还能申请创业补贴吗。小编告诉大家,是可以的。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

对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业务受理之日至发放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直以来都被委以重任,年习,大大更是两次南下都来了深圳,深圳的发展速度全国领跑,之后更是可以媲美香港!显然深圳已经是一个创客之都了,很多毕业生和有创业梦想的人都涌入了创业浪潮之中。深圳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深户创业补贴,创业免息贷款攻略,可能有一些人不知道,在深圳注册一家公司,只要符合条件都是可以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补贴的,而且额度还很高哦!

针对未享受过深圳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凡是在深圳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初创企业,深圳市政府配套出台了很多相关扶持的政策。今天“税筹星”就来给大家解读一下,大家能领到哪些创业补贴以及申领的条件!

第一项: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金额:1万元/人(宝安区、南山区、罗湖区、福田区等);1.5万元/人(龙岗区)

补贴条件:在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并正常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满6个月,可以提交申请一次性的初创补贴。

第二项:场租补贴

补贴金额:自主创业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给予每年最高28000元、次年递减,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交首次场租补贴,并且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

第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金额:自主创业人员在创立的公司缴纳五险满3个月,可以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为创业者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金额为630元左右。

补贴条件:自主创业人员在深圳市创办初创企业/公司,进行主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了经营资质,并且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额的保险费,社保保险费标准高于补贴金额的只补贴技术以内的部分,其他部分创业者自己承担。

第四项: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金额: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宝安区最高5万元)。

补贴条件: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第五项: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补贴金额: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

申请条件:对于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者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的,在深圳市完成商事登记。

除了以上5种常见补贴,还有许多补贴,想入户的生活及租房补助(1.5万~6万),海归创业资助(30万~500万)、高层次人才补助(160万~500万)等。税筹星觉得,能领取到这5种补贴,对初创公司来说也是减轻了很大一笔负担!快来评估一下你的资质吧。

申请流程一般是准备材料--政务中心现场提交申请---资料初审---资料复审--拨款到账。拨款到账日期:申领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另外还有一个重磅消息: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政府和银行最高60万元的创业全额贴息贷款!助你创业成功!

风险提示:骗补骗贷请绕行,欢迎真实创业者咨询!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关于2020年深圳创业补贴项目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如果您对创业补贴还有不了解的内容,欢迎随时咨询税筹星。另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就是补贴项目会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动,大家在申请补贴项目之前,最好事先咨询税筹星,了解最新的补贴项目信息,有利于更好的申请创业补贴。

2020年深圳创业补贴政策 申请流程补助标准发布

一、补贴对象

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和休学创业的在校学生(包括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以及须为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

1、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

2、登记失业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随军家属 ;

5、残疾人

符合上述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深圳创办初创企业(是指在深圳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二、深圳创业补贴申请流程

第一步:申请补贴之前需注册立户和进行身份核实。

1、注册立户:

拟申请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入口:sz12333.gov.cn/rcyj/

2、身份核实: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申请创业补贴之前,或在申请创业补贴之时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第二步: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1、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步:等待相关部门初核与复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后,进行初核与复核。

第四步:等待补贴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三、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创业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符合贷款对象的合伙人每人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三年

免息贷款。

(二)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1万元,合伙经营的补贴金额可按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叠加,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占股企业内缴纳社保的,可补贴公司缴纳部分社保费用,补贴630元每个月,持续补贴36个月,合伙经营的补贴金额可按符

合条件的合伙人叠加,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3.4万元。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每招纳一名劳动年龄内员工在本企业缴纳社保,并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可享受3000元每人的带动就业补贴,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

5万元。

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这些政策对于创业者来说无疑解决了创业初期的资金紧张等问题,

综上所述,补贴金额最少可以拿到5万左右,每个企业最多可以拿到50万左右,一般大部分企业很难达到理想值,所以8-12万是标准值。补贴是国家政策补贴给深户创业者的,是降低创业门槛风险、提升创业成功率的一项政策,是直接给予到创业个体或企业法人和股东的,无需归还,政府此项支持政策也极大地鼓舞了创业者的创业激情,对于深圳的经济建设也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需要申请创业补贴的可以在线联系爱习财务客服。

篇4:唐山创业政策介绍

唐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惠政策看这里!

丰润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简介

一、小额创业担保贷款

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为微利项目)、网络创业或创业微小企业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实现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稳定经营6个月,可给予期限不超过2年、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贷款,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咨询电话:3238356)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下列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金额的2/3的给予社保补贴。

1)经县级劳动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初次享受政策时间核定,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咨询电话:3238356)

三、初次创业社保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因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咨询电话:3238356)

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给予企业(单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咨询电话:3238356)

五、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咨询电话:3238356)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吸纳符合规定认定条件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和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五类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单位每人每月300-400元的岗位补贴。(咨询电话:3238356)

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我省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咨询电话:3238356)

八、就业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一次性吸纳10人以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补助的,就业见习期满企业(单位)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唐山市最低生活标准的90%,剩余10%由企业(单位)承担。(咨询电话:3225811)

九、创业服务

已登记失业(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需要申办《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人员,可享受由区创业服务中心为创业者免费提供的创业政策咨询、创业专家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创业模拟实训、小额担保贷款等一站式服务。(咨询电话:3315511)

十、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

已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实现自主创业(初次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咨询电话:3315511)

十一、小微企业店铺租金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失业人员,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的(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办3年内租用的经营场地和店铺,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咨询电话:3315511)

十二、劳务输出补贴

各类合法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向县外输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求职者,一次性输出1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咨询电话:3315511)

十三、职业培训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可免费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培训结束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咨询电话:3241680)

十四、创业培训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四类人员、有创业愿望毕业学年的职业院校学生,可免费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咨询电话:3241680)

十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四类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53号)的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全额补贴。

关于促进2020届唐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近日,唐山市制定了35项促进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措施。

一、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升学渠道

(一)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1.落实就业优先战略,拉动就业能力强的投资项目优先实施,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促进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潜力加速释放。

2.推动生物医药、智能物流、计算机通信、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扩大“互联网+”等领域就业规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3.支持通过电商、共享经济平台等新就业形态实现多元化就业,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未经工商登记的新兴业态企业和商户从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扩大企业招聘规模 4.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对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鼓励中省驻唐企业和我市国有企业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6.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按规定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补贴90%。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延长补贴期限和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的受理截止期限为月31日。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

7.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有空编县(市、区)事业单位,可通过考核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人员。

8.鼓励大学生回原籍本村任职,从事基层党建、服务管理、村务监督、发展集体经济等工作。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择优推选为村党组织书记;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9.落实国家和省公费师范生全部入岗入编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10.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对招聘的具有普通专科学历的乡村医生,服务期满可以免试入读成人高校专升本。

11.挖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进一步充实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技、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岗位,重点面向脱贫攻坚一线,面向基层乡镇一线。在今年公务员(含选调生)招录工作中,用好用足考录政策,增加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招录人数。在今明两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各地增加岗位设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2.开发设置临时公益性岗位。针对2020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开发设置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岗位,服务期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

13.支持高校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允许高校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各类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2020年优秀本科以上层次应届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高校应与选聘科研助理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签订服务协议的期限应不超过3年,并按有关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科研助理的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薪酬经费可按照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其他经费等多渠道筹集。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4.加大公办幼儿园吸纳高校毕业生力度。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有关规定招聘补充幼儿教师,依法依规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提高幼儿保教水平。

(五)开展专项扩招和入伍征集

15.落实研究生、专接本招生计划。做好2020年硕士研究生扩招工作,向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集成电路、软件、新材料、先进制造等相关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倾斜。鼓励普通高校专接本扩招,招考人数比去年增加一倍,向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健康服务与管理、护理等专业倾斜,实现学生培养层次和就业能力双提升。

16.提升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比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南开大学新入伍大学生回信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今年征兵工作部署,面向毕业生精准宣传、动员和征集,努力实现征集人数和征集比例双突破。

(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7.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含组织创业合伙创业,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除外),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1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18.对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9.对毕业年度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3000-5000元的租金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9人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6个月,带动就业10人以上可延长孵化期限12个月。

二、持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一)开展全天候不间断的招聘对接活动

20.主动对接重大项目建设及科技创新、海洋经济和临港产业发展,摸清用人需求,动态发布岗位需求目录。

21.全面开通高校网上招聘通道,多方挖掘用人岗位信息,实现毕业生网络招聘全覆盖。建立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实现各高校就业服务网之间以及与相关部门招聘网站的互联互通。

22.加强网上面试辅导,帮助指导学生选准岗位、尽快签约,切实提升网上招聘的签约成功率。适时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积极举办区域性、行业性联合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到校开展招聘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在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持续开展网络招聘和一对一、小型化、错峰式线下招聘活动。

(二)建立毕业、就业手续一体化、便捷化办理流程

23.适当延长研究生毕业答辩、学位审核时间和次数,对湖北籍特别是武汉籍学生单独制定政策,确保他们可以有更长时间、更多次数,顺利完成毕业答辩。 24.开通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允许学生采取网络提交、在线审核和邮寄等方式办理就业手续。

25.积极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签约录取时限,尤其是严禁用人单位发布针对湖北籍学生的限制性招聘信息。

26.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并为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及时办理就业手续。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确保离校后服务不断线。

27.加快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运用,在落实政策的同时自动关联办理就业创业证,并准确记录就业创业情况,为毕业生享受政策、促进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最大限度提供便利。

(三)着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8.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就业、创业、学徒制、技能提升等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落实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改革措施。

29.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和技能含量高的培训,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2200元、2700元、3500元、3500元、35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30.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支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相关领域就业。

(四)加大就业援助服务力度 31.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身体残疾等困难毕业生,持续开展精准摸排,准确掌握就业状况,“一人一策”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

32.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3.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34.对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35.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维权渠道,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依规用人,保障已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缴纳社保、技能培训、休息休假等权益。

唐山市就业创业政策明白纸!

一、企业帮扶

1.一般企业稳岗返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2.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标准按不超过6个月的上年度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1033元和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其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酒店、旅游、零售、冰雪行业企业,进出口总额达到本企业营业额30%以上的外贸企业,返还期限可按最高6个月执行;其他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行业企业,返还期限可按最高3个月执行。按上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计算的返还资金总额超过企业20实际亏损额的,以企业年实际亏损额为限予以返还。

3.社会保险补贴。一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二是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5.就业见习补贴。单位接收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80%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12个月。

6.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每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重点群体帮扶

(一)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贴息;1月1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2.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4.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最长12个月。

企业吸纳政策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包括大学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对其发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1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201月1日之后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按规定贴息。(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贴。

3.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就业援助政策

1.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所在家庭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烈士家庭子女、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残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2.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单位,见习单位负担20%,当地财政负担8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单位负担10%,当地财政负担90%。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自主创业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贴息;年1月1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2.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经工商注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最长12个月。

就业援助政策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工厂(车间)等用人单位,按照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补贴1200元。

2.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一次组织贫困劳动力输出5人以上、并实现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的,按照每输出1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

自主创业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2.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4.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最长12个月。

企业吸纳政策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对其发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1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之后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按规定贴息。(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援助政策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2.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 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篇5:天津创业政策介绍

【创业政策】天津创业新政-具备这些条件的在津创业者有房租补贴

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

01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打造“双创”升级版政策,减轻创业场地租金负担,助力更多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02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一)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

(三)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

(四)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

(五)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

(六)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03

创业者租赁的房屋或工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分租转租;

(二)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产权清晰,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

04

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租赁房屋创业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

(二)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以上就业,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

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05

创业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资金分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

06

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应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

(一)申请。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所有权证)复印件,涉农地区可提供乡镇政府开具的场地证明复印件。

3.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有效期内,下同);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毕业证书复印件;“海河英才”人员提供落户证明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创业大赛获奖人员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项目+团队”成员提供入选证明复印件。

(二)核查。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法定代表人就业登记、社保缴费情况核对和现场核实。

(三)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07

创业者按照以下程序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一)补贴申报。取得资格确认的创业者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区人社局申报,并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2),提交房屋租赁费发票(注明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生产经营凭证、纳税证明等材料。

(二)补贴核定。区人社局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人数等核定补贴标准。

(三)资金拨付。区人社局于申报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08

创业房租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一址多照”(不含租赁工位)的,同一注册地址下,只受理一户企业申请;“一照多址”的,同一营业执照下,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主要经营地进行申请;“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创办企业”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申请一次。

09

创业者租赁房屋发生变更的,应在签订新租房协议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申请房租补贴的区人社局报告,经确认后重新进行资格申请和补贴标准核定, 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10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房租补贴:

(一)主要经营地址与房屋租赁地址不符的;

(二)场地空置、闲置,无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将租赁房屋专门作为库房、宿舍等使用的;

(四)日常检查、抽查中发现3次以上无生产经营人员的。

对暂停发放房租补贴的,给予企业30天整改期。整改期内,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从次月起可恢复申报房租补贴,整改期间停发的房租补贴不再补发。

11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房租补贴资格:

(一)整改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出现被停发补贴情形的;

(二)企业破产、注销、停业、歇业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因就业、出国等原因实际发生变化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检查抽查的。

12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房租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违规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并实施联合惩戒;对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3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社局负责创业房租补贴具体经办、现场核查、日常检查等工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通过大数据共享等形式简化经办要件,制定具体经办流程和监管办法,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14

本办法自3月10日起施行,至2023年3月9日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申领房租补贴的,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补贴申请、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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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制定资金使用方案,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动金融机构与园区开展合作,利用“线上银税互动”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推动京津冀地区、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产业转移合作。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实际需量计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降低用电用能和物流成本。支持大型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平台建设,实现供应仓储、城市配送等精准对接。支持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提供在线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开展“津品网上行”系列活动,加大品牌培育力度。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支持企业与职工就薪酬待遇、工时调整等开展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欠薪欠费。统筹做好被裁减人员领取失业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挖掘内需带动就业。

鼓励社区生活服务业态聚集发展。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动医学(疗)中心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事业,建设一批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本市企业推出新车型,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扩大在岸外包业务,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加大投资创造就业。

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参与本市项目建设,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市政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补短板项目。推进市区零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推进天津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支持企业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

稳定外贸扩大就业。

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政策措施。取消出口退税预申报手续,全面实现网上申报,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建立法律服务机制,为企业海外应诉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引导大型跨境物流企业落户天津,加快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

实施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实施优质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应用发展和产业聚集。推动“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打造中新天津生态城、海河教育园区、天津港等一批示范场景。落实国家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

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给予生活费、带教费、意外伤害险补贴和留用奖励。生活费补贴提高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留用奖励提高至每人3000元。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项目。公开招聘一批基层教育、医疗、社会服务人员。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村劳动力,各类企业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单亲、低保家庭人员和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下同)、其他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养老服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除外)吸纳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

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措施,支持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下同),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其中,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3/4;其他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1/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加强托底安置就业。

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补助,最长3年。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临近退休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可再安置1次。

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对重点创业人群(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下同)、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支持创业培训机构开发特色培训课程、孵化载体开展创业实训,并给予补贴。

给予首次创业补贴。

对重点创业人群、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给予创业房租补贴。

对重点创业人群租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每月1000元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2年。

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对注册经营满1年、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提供优质孵化服务、在孵初创企业(重点创业人群、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办)30户以上、户均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孵化载体,可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建设费补贴最高50万元,对大学生创办在孵企业占50%以上的,补贴上浮50%;每新增1户孵化企业、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孵化补贴;根据每年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在津创业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重点创业人群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在规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全额贴息。小微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按规定利率的50%贴息。完善市、区创业担保基金调剂机制。允许采用财产抵押、质押、保证及信用等方式申请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开展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业务,为重点创业人群、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鼓励经办银行通过免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直接办理贷款。

支持举办多层次创业大赛。

举办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选手和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各区各行业系统举办创业大赛,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获奖选手和项目,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支持。

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适应新兴产业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项目定制培训,适时研发新职业标准,增设新职称专业。深入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完善新型学徒制、名师带徒、大师带培等技能人才梯次培养体系。

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

按照国家要求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奖助学金覆盖面。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师学院建设,提升技工院校办学能力。鼓励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对积极开展培训的职业院校给予绩效工资政策倾斜。

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共建共享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资源。开发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

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优化就失业登记服务。

畅通线上线下就失业登记渠道,实现失业登记在常住地办理。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开展1次跟踪服务。

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归集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岗位、基层项目岗位等信息,在本单位和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各区归集各类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市级归集。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归集岗位信息的,给予补贴。

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

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最高600元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给予奖励。

支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优质孵化载体承担公共就业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鼓励其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搭建智慧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

建设“智慧就业”信息系统,搭建全市集中统一的求职招聘信息发布平台。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流程,推进网上办理,实现大数据共享比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

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

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加强组织保障

落实稳就业工作责任。

落实政府稳就业主体责任,将稳就业目标纳入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平台稳就业职能作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加强稳就业资金保障。

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落实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资金保障,加强就业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强化就业监测和应急处置。

建立多维度风险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比对分析。对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制定稳就业措施。探索建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应对规模性、突发性失业风险。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帮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营造稳就业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媒体媒介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营造稳定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新政 | 创新创业升级版来了!天津出台28项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本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32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一)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全面深化“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行园区“多评合一”。推动“津云”计算存储基础平台、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全过程信息要素共享。建立实时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放管结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持续提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落实国家生物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审查参考标准。推动本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强化医疗健康数据采集和服务监管,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加快推进天津“政务一网通”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在各有农业的区建立农村创新创业数据统计及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建设全市集中统一、业务经办互联互通、社会保障卡应用广泛的信息系统,实现同人同城同库、线上线下场内场外服务一体化。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奖惩机制。(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委、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国家要求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积极落实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推动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落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的市场导向作用,政府采购项目30%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修订全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推动筹建天津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联盟。落实国家重大技术装备众创研发指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探索并推广应用专利权、商标权等新型抵、质押贷款业务,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给予补贴。推进华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开展专利试点。加强网络电商等流通领域知识产权商品实时监控。(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八)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的兼职兼薪活动。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鼓励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探索建立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扩大创新创业专兼职教师队伍,全面推广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教育。支持以创新创业成果作为毕业设计(论文),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创新创业成果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积极推行认知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实习形式。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农村“双创”园区(基地)金融服务力度,试行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发挥市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作用,支持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本市职业院校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根据个体特点引导退役军人向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转移。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市退役军人局、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大力支持海外高端人才和留学回国人才来津创业。持续推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证、永久居留证“三证联办”服务机制。完善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费相关征收管理政策。(市人社局、市外办、市外专局、市公安局等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开展女性创新创业专场服务活动,打造天津市妇女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服务载体。建立和完善港澳居民在津发展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港澳青年、台湾青年在津创新创业。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津工作,支持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市妇联、市港澳办、市台办、市侨办、市人社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

(十四)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国家先进计算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合成生物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奖励办法。鼓励企业家参与研究制定科技创新规划、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等,增大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在专家咨询组中的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体系,实施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和服务企业补贴激励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市科技局、市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建设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对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给予补助。(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十七)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孵化机构,支持引导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塑造工匠品牌。(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创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鼓励企业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鼓励国有企业职工开展创新创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合作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以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为重点,推动企业向云上迁移。支持建立工业技术软件化共性基础平台、重点行业通用平台及面向业务应用的工业应用程序(APP)。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建立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鼓励高校申报或开设一批工业互联网相关二级学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建设,构建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新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天津网上办事大厅,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继续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依托“双创”活动周、天津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平台,切实发挥品牌赛事活动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支持和宣传推广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协、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二十二)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督导商业银行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鼓励商业银行发展线上信贷产品。鼓励符合监管要求的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广新型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农村电商等新业态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科技专营事业部或支行。(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大力推进创业投资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创业投资领域诚信档案。加强和规范本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发挥海河产业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支持和培育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国家鼓励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开展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天津证监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为企业提供专利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央行资金支持,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搭建金融与产业对接平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和金融机构合作。(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

(二十六)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积极申报国家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好京津冀“双创”示范基地联盟。持续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鼓励示范基地在成果转化、财政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探索。(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市人社局等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发挥好科技外交官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等平台作用,支持本市企业和研发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研发推广中心。探索设立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基金,推动合作项目有效落地。(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二十八)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和经验推广。发挥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作用,建立全市各区和部门之间高效协同推动创新创业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建立定期发布创新创业政策信息的制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落实工作。加强与先进省区市的交流学习,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构建充满活力、区域协同、天津特色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建设国内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提供有力的保障,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篇6:沈阳创业政策介绍

就业创业政策

01

创业补贴政策

各类高中等学校毕业5年内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首次在沈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租赁场地的毕业生(含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和在校生可领取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每年6000元(其中困难家庭学生每年1万元),补贴期限2年。

对于休学创业大学生、在读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沈初始创业(创业实体成立未满3年),并首次入驻由市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委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辅导基地或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平台,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的,给予两年内租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年租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全额补贴。补贴仅可享受一次,不同孵化平台间不可兼得。

对于经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且创办企业吸纳我市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等)、残疾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八类人群就业,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利医疗保险的,对创业带头人和所吸纳人员按照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市)按7:3比例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02

住房补贴政策

(1)购房补贴:1.范围对象:对沈阳户籍在沈就业创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首次购买商品住房(1月1日后购房),并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以上的毕业生,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2. 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6万元、硕士毕业生3万元、本科毕业生1万元。

(2)房租补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1月1日以后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博士(<35周岁)、硕士(<30周岁)和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的学士(<25周岁),以及201月1日以后首次在沈阳就业的学士(<25周岁),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未正在或曾经享受过我市公租房政策,可以申请房租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均应符合年龄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经申|报审核后符合补贴条件,但由于本人原因,1年内未领取补贴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800元/月,硕士毕业生400元/月,学士毕业生200元/月。

03

毕业生创业贷款政策

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 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它贷款记录。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毕业五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3年全额贴息。

04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政策

(1)一次性岗位补贴:我市各类企业录用应届(毕业一年以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用工补助。企业每新招收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给予1000元的用工补助。

(2)社保补贴: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职业培训补贴/岗前培训:在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参加培训前先行由个人缴纳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篇7:沈阳创业政策介绍

沈阳市正式入选国家首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名单。3年内,沈阳市将获得中央财政给予的9亿元示范城市奖励支持,沈阳市将配套18亿元,总计27亿元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日前,《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正式印发,在系统梳理沈阳市现行政策基础上,结合沈阳市两创示范工作实际,重点在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制定了75项支持政策。

基地内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可获补贴 对重点产业集群内新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补助。

对创业基地内的小微企业,因聘请财务服务机构代账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及司法诉讼,聘请社会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企业管理或参加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辅导和管理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费用,每年每户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

对为小微企业免费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讲座、培训等创业活动和服务的创业基地,按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减按50%计 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将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金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性基金的带动作用,设立振兴发展基金、大学生及青年创业就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种子基金等,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筹集资本。对于经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每户最高补助140万元;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小微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择优支持,根据项目本年度内发生的实际贷款额或实际投资额,按不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或补助,最高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沈阳市最新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政策要点

一、申报条件

范围对象:对沈阳户籍在沈就业创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并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以上的毕业生,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6万元、硕士毕业生3万元、本科毕业生1万元。

二、申报资料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籍留学生提供护照、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沈工作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其他用工形式的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近期在沈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单位或工作单位公章;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需要出具申请人编制证明。

4.申请人在沈创业的需提供:申请人须为企业法人,提供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补贴时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五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毕业五年内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1月1日后签订),待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持相关手续申报购房补贴(要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复核→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工作时限:自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

五、相应表格下载网址:

http://www.syhrss.gov.cn

六、受理部门及地址

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

政策要点

一、招录范围

1 .招录对象。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招录人数。全市每年统筹开发1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岗位。

3.招录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拟任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服务期限及待遇

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人员主要从事基层服务工作。在岗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元(应发,含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并缴纳五险一金。

三、招录流程

发布招录公告→现场报名→考试和体检→结果公示→签约上岗→岗前培训

四、招录时间

各区、县(市)、开发区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招录

五、招录部门及地址:区、县(市)人社局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要点

一、申报条件

1范围对象: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2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60%(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

二、申报资料

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

三、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复核-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常年受理。工作时限:自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

五、相应表格下载网址:

http://www.syhrss.gov.cn

六、受理部门及地址:区、县(市)人社局

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地补贴政策要点

一、申报条件

1. 范围对象:各类高中等学校毕业5年内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首次在沈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毕业生及在校生(含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可领取创业场地补贴。

2. 补贴标准:每年6000元(其中困难家庭学生每年1万元),补贴期限2年。

二、申报资料

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经营场地相关证件、毕业证(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持学历认定证明、在校证明)和缴税证明;困难家庭学生提供低保证。

三、办理流程

企业申报→实地考察→确定资助人员→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常年受理。工作时限:自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

五、相应表格下载网址:

www.syhrss.gov.cn/

六、受理部门及地址:区、县(市)人社局

沈阳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

创业补贴政策要点

一、申报条件

1.范围对象:凡毕业于我市辖区内国家统招普通高校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有求职创业意愿并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2.补贴标准:补贴为一次性补贴,每人1000元。

二、申报资料

1.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毕业院校开具的毕业生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证明内容应明确毕业生系国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并注明毕业时间、学历后加盖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公章;

3.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本人及家庭在有效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残疾毕业生需提供市级以上残联部门颁发的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毕业年度内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及区县及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家庭主要成员(以户口簿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本人及家庭在有效期内的《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特困毕业生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一份。

三、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结果公示→拨付项目资金

四、受理部门及地址:毕业院校汇总后统一报送所属区、县(市)人社局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

保险补贴政策要点

一、申报条件

1.补贴范围:我市户籍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以毕业证时间为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

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社会养老保险自选缴费档次确定后,按照缴费基数的12%给予补贴(即统筹部分),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给予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补贴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二、申报资料

《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养老或(和)医疗保险代扣代缴卡、领取补贴本人盛京银行卡。

三、办理流程

申报→审查→汇总上报→拨付补贴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全年工作日皆可申报,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工作时限:1月1日起60工作日内发放上年度下半年补贴,7月1日起60工作日内发放当年上半年补贴。

五、受理部门及地址

申请人员户口所在地社区,部分区县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引博”工程资助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1.范围对象:沈阳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出站的博士后),其中,博士(出站的博士后)为三年内毕业(或出站),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申报期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签署日期计算半年内申报有效。

2.资助标准:企业、沈阳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博士后)按照元/月,资助期三年;中省直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博士后)按照1000元/月,资助期三年。

二、申报资料

1.《沈阳市“引博”工程申请表》;

2.《沈阳市“引博”工程人选情况汇总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引进博士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博士后出站手续)、学位证书、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5.《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在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网站自助打印)或辽宁省社保参保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参保单位编号及个人编号。

三、办理流程

个人各单位申请→单位受理审核→单位向市人社局申请→人选公示→签订资助协议→报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审订→按季度发放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申报常年受理,每年7、12月集中审批。

五、相应表格下载网址:

www.syhrss.gov.cn

六、受理部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市人才大大厦1407办公室,电话:024-22539011

沈阳市吸引人才就业创业

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对于1月1日以后落户沈阳、首次来沈就业创业且原籍非本市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5周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及技师以上(含技师)技能人才(<35周岁),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未享受过我市公租房政策,可以申请租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博士毕业生1250元/月,硕士毕业生850元/月,学士毕业生和技师及以上的技能人才500元/月。

2.对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博士(<35周岁)、硕士(<30周岁)和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的学士(<25周岁),以及2017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沈阳就业的学士(<25周岁),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未享受过我市公租房政策,可以申请租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博士毕业生800元/月,硕士毕业生400元/月,学士毕业生200元/月。

二、申报资料

1.《在沈就业创业人员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师及以上的技能人才提供身份证、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新落户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个人各单位申请→单位受理审核→单位向市人社局申请→人选公示→签订资助协议→报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审订→按季度发放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申报常年受理,每年7、12月集中审批。

五、相应表格下载网址:

www.syhrss.gov.cn

六、受理部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市人才大大厦1407办公室,电话:024-22539011

篇8:张掖创业政策介绍

【最新政策】张掖出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扶持办法

为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在创新体制机制上先行先试,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和《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分别制定初创型、成长型小微企业扶持办法。

一、初创型小微企业支持办法

对新注册成立的小微企业,通过“五免一补”的政策,扶持其无门槛、零成本、低风险创业创新。

1.免规费。对入驻市内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的孵化期和初创型小微企业,发放5000-10000元的创业券,用于支付企业证照代办、财务代理、技术研发、仪器设备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等创业支出费用。

2.免房租。对新注册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创新孵化基地享受租金“三免两减半”,即:前三年免收租金,第四年、第五年减半收取。

3.免税。对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型小微企业,超出国家免税政策范围的,前三年按其当年上缴税收额度给予同等数额奖励。

4.免息。未就业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和初创期小微企业可获得10万元以下的贴息贷款,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50%,第三年贴息30%。

5.免担保费。小微企业可优先获得市级天使投资基金投入,或通过市级政策性担保、信用担保体系获得贷款,并根据企业性质减免担保保证金、手续费和担保费。

6.补贴培训费。对新注册成立的生产型小微企业当年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培训补助。

二、成长型小微企业扶持办法

成立1年以上,吸纳就业20人以上,且已有纳税记录的成长型小微企业,采取“五奖两补”的扶持政策。

1.创新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对当年企业获得国家正式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和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先锋给予奖励。

2.入规奖励。工业小微企业进入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行列,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它各类小微企业纳入“限上”(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融资奖励。鼓励和培育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实现上市或成功融资的按照市级直接融资奖励办法落实奖励资金。

4.质量奖励。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认证及甘肃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成功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申报企业5万元;获得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或机构一次性奖励3万元。

5.创汇奖励。对出口创汇小微企业,当年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6.改造升级补助:小微企业为扩大生产购置厂房或机器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经过改造扩建晋升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的机构或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7.贷款利息补助。成长型小微企业可通过政府性担保、“助保贷”等获得低成本银行贷款,并根据其小微企业信用等级,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月。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张掖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基地建设扶持办法

为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创新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和《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两创示范基地”扶持政策措施。

“两创示范基地”是指:由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兴建或改造,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场所,包括:工业园区、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小微企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等。“两创示范基地”的扶持形式主要包括财政性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具体为“两补四奖”。

1.改造费用补贴。对纳入我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的创业创新基地和经市级认定达到标准的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根据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及税收、就业贡献情况,参照空间建设投资额同等银行贷款的利息给予2年补贴。

2.租金补贴。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园)和特色产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面积(即入园企业租用面积)对运营机构给予每年每平方米12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期3年。运营机构应向入驻企业提供相应的房租优惠。

3.业绩奖励。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每孵化毕业1个项目并在我市新注册1个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

4.晋级奖励。对晋升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5.融资奖励。鼓励创业创新基地运营机构帮助创业项目引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按实际到位股权投入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6.服务平台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引进国内、省内知名设计、研发、咨询、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3月。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张掖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介

张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是由张掖市人民政府批准、隶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政府出资,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创业担保贷款是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核考察、委托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以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自筹资金不足,又需扩大生产的一项政策扶持性贷款业务。

一、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偿还能力,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小微企业均可申请。

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创业担保贷款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50万元、30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个人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企业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个人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个百分点。企业贷款利率由企业和经办银行双方协商确定。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中央政策的按3年全额贴息。享受地方政策的按基准利率的75%贴息,剩余部分由贷款人自行承担。小微企业贷款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企业借款人自行承担财政贴息之外的其余利息。

五、小微企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

张掖人社局最新出台创业贷款新政策

一、服务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被征地农民、合伙经营人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个人申请贷款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服务对象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

2、有《营业执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3、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有与贷款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有具备条件的贷款担保人

(二)小企业申请贷款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服务对象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当年吸纳失业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2、有与贷款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

3、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有符合条件的贷款抵押资证

三、贴息贷款项目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零售批发、家庭装修、农牧业科技研究开发、种植养植、农副产品加工、家畜牲畜饲养等。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个人贷款最多不超过5万元,城乡创业妇女贷款最多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贷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小企业贷款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2年。

五、提供材料

(一)个人申请贷款提供资料:

1、申请个人贷款的书面申请书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5、担保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贷款人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7、贷款人和担保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4张

(二)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资料:

1、申请小企业贷款的书面报告

2、当年新吸纳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当年新吸纳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4、职工工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2份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及2份

6、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7、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符合条件的贷款抵押资证和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9、连续近三年企业的《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办理程序

(一)提交《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或《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二)与经办银行对贷款人和担保人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三)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四)提交局贷审小组会议研究批复;

(五)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六)发放贷款;

(七)建立贷款情况信息库;

(八)贷后跟踪服务;

(九)清偿贷款。

篇9:营口创业政策介绍

营口市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政策背景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关系到一个城市的战略考量和可持续性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高校毕业生是一个城市未来发展的重要后备力量,是我市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要目标。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引进省内外各类高校毕业生,我市出台了起草了《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

二、主要内容

《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实施就业创业优先发展战略、就业创业载体建设、建立和完善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加大创业融资及资金扶持力度等五个部分内容。集中体现在“1贷(公积金贷款)、1奖(实施海归学子创业支持计划)、1免(免培训费)、7扶(万名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基层服务计划、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库、落户、就业创业帮扶、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基金、落实相关待遇)、11补(见习基地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订单式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导师服务补贴、生活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五个方面,涵盖了高校学生从在校起就业创业的全过程。

三、政策解读

1.实施万名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

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新型业态实现多渠道就业和多元化创业,加速形成“引得来、留得下、稳得住、有发展”的长效机制。未来五年,力争实现每年吸引储备万名高校毕业生在营就业创业的工作目标。

2.实施基层服务计划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在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提供300个以上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定向公开招聘离校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社区工作者现行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缴纳“五险一金”。

3.实施海归学子创业支持计划

凡在营创新创业并入选国家“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由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每人次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4.见习补贴

支持和鼓励我市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底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达到300个,每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个以上。对每年度留用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人数达到10-30人、31-50人、50人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见习基地补贴。实习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补贴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5.培训补贴

我市用人单位与我市域内高校签订订单式培训协议,用人单位与协议培训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申领培训补贴。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6.创业导师服务补贴

逐步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导师队伍,原则上达到与毕业生1:500比例要求。每年免费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举办政策宣讲、创业培训不少于20场,并按照《营口市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营人社〔〕18号)给予创业导师指导服务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属于国家规定的培训目录内的技能提升培训、技能转换培训,免收培训费。

7.建立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库

对高校毕业生按照学历层次、专业类别、毕业院校、工作经历、就业方向等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入库,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8.无限制落户

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具有到我市就业创业意愿的非营口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到市人才中心填写落户申请表,即可由市人才中心开具落户介绍信,由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落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9.生活补贴

到我市企业就业,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每月分别享受2000元、1000元、8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各按50%比例承担。

10.购房补贴

在营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房,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大专及本科生2万元(“211”、“985”、“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3万元),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各按50%比例承担。如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助,另一方减半享受。在我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作为共同还款人。

11.租房补贴

在营就业创业非营口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申请政府公租房,最长可租用5年。若公租房数量不能满足需求,可享受租房补贴。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500元、本科生每月300元、大专生每月2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租房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各按50%比例承担。

12.社会保险补贴

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在未经法律注册的新经济体就业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以及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根据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13.创业场地补贴

对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校在校生,以及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7月1日后,在营口地区登记注册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根据租赁场地面积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上限5000元/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补贴上限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14.就业创业帮扶

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

辽宁省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解读--营口市

营口政策

壹/

每年免费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举办政策宣讲、创业培训不少于20场。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属于国家规定的培训目录内的技能提升培训、技能转换培训,免收培训费。

毕业生无限制落户

贰/

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到我市就业创业的非营口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可以落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生活补贴

叁/

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每月800-2000元的生活补贴。

购房补贴

肆/

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2-8万的购房补贴。

租房补贴

伍/

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每月200-500元的租房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陆/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场地补贴

柒/

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租赁场地首次自主创业,可以享受每年5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享受时间最长为两年。

基层服务计划

捌/

为鼓励和和引导更多高学历、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我市开始实施基层服务计划,每年在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提供300个以上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定向公开招聘离校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就业政策】营口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设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300万元,通过多种途径帮扶困难家庭毕业生实现就业。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500万元,用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的使用以无息贷款为主要方式,无息贷款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2万元,合伙经营项目可累计,对极具发展前景的项目资助最高额度为10万元,偿还期为3年。在本地区创业的毕业生享受工商、税务等24项政府创业优惠政策。

2.利用沿海产业基地急需人才的有利条件,通过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及时发布企业需求信息,组织基地内项目企业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项目企业接收的毕业生,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事宜,全程免费服务,帮助毕业生落实人事关系、档案等,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为基地接收的毕业生发放毕业生跟踪卡,注明办公电话、网址等信息,及时解决毕业生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3.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发放见习补贴、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享受各项见习优惠政策。

篇10:医生创业政策介绍

六大政策文件,鼓励医生创业!

【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原文链接:火爆全体医务人员朋友圈的文件,传递出十大信号

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提出了今后我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行动纲领。

……

加大对基层中医馆的建设,中医药将在治末病中变主力

大力发展中医非药物疗法,使其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发挥独特作用。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推广适宜技术,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促进民族医药发展。到2030年,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对开办诊所“简政放权”,诊所数量或猛增

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和实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破除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

逐步扩大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支持保险业投资、设立医疗机构,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发展。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原文链接:卫计委发大文件,在职医生可开诊所、办医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已于20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细则》中第十二条针对“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而此次修改将“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删除。

在医疗机构建筑设计方面,《细则》强调“必须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细则》中针对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修改,则体现了简政放权的原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不再由国家卫计委统一印制,改为由国家卫计委确定图样设计方案和印刷技术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印刷、发放。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原文链接:又发文!人社部喊你来兼职,开诊所啦!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3月10日)

【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卫计委再发文——多点执业大放开,全国迎来区域注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医生区域注册制推向全国了,《办法》第七条:

“执业地点是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

可选多个多点执业机构,《办法》第十条明确提出: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可去异地执业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提出: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

原文链接:个体诊所设置不受布局限制了!落实纳入医保定点……

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特别注意!本次《意见》不仅为社会办医预留空间,也提出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来了。

《意见》指出各地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制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简化优化审批服务:诊所可跨省连锁,只办一张证!

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

连锁经营只需总部办理一证,这也必将会加快连锁诊所的发展。

……

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各地要制定具体办法,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16日)

【六】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医政发〔〕75号

原文链接:诊所基本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二○一○年八月二日)

国家发文,医生创业大放开!

人社部发文:鼓励医生创业

日前,人社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表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以及更彻底的“离岗创新创业”。

这无疑为目前各地正在进行的医生多点执业进一步落地,和提高诊疗费用、尊重医生工作价值等新政提供了又一政策支持。

根据《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同时强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据悉,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

一是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三是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四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

五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事实上,从体制内壁垒森严到呼唤多年的医生自由执业终于放开,国家近年来对于医院核心资源的医生群体的管理思路,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式删除“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正式放开了医生创业的闸门。

而在此之前,这一禁令已经持续了整整24年。

医生创业:从医院品牌到个人品牌

一些医生已经最先迈出了创业的第一步。

据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从协和医院辞职后,于莺去台湾等地考察了全科医疗模式,之后以合伙人身份加入到提供全科门诊服务的美中宜和综合门诊中心,并担任CEO;谢汝石与同事林峰等人创办了“只做诊断和咨询,不做治疗”的私人医生工作室,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了国内首个医生集团医疗公司,谢汝石选择停薪留职出任CEO;孙宏涛则选择继续保留体制内的职务,创办了国内首家体制内的医生集团。

谢汝石、孙宏涛等人所创建的医生集团在国内尚属新事物,但在国外则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这是由多个医生团队组成的联盟,加入其中的医生形成同进共退的执业团队,共享收入,共担损失,共用设备。

孙宏涛、谢汝石等人的创业经历,正是在新一轮的医疗体制改革中诞生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医生集团也被认为是此次医改的新兴力量。谢汝石表示,此次医改显然更加关注医生群体,多点执业等医改政策的全面放开和推行也让医生群体希望流动的欲望被激发和满足。

但并不是所有的医生都能适应这样的角色变化,目前尝试加入医生集团进行多点执业,甚至干脆离职创业的医生仍属少数。孙宏涛表示,这是因为大多数中国医生都没有品牌效应和品牌意识,被大医院的光环所笼罩。

谢汝石认为,虽然针对医生的政策已经松绑,但要让医生真正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首先需要做的是塑造医生的个人品牌。

“你一走出(体制),没人认识你不行。”谢汝石认为,医生个人品牌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用广告支撑出来,必须以规范的行为和细心的服务赢得患者的信任,从而形成和积累口碑。

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长期研究医疗体制改革,在他看来,医生从象牙塔走出去所感受到的“夹缝感”,一方面是因为长期处于公立医院的医生没有受到充分的市场环境熏陶,其执业方式、服务意识、品牌塑造等都存在短板;另一方面,原来的医疗体制对医生个人并不亲和,医生要想开个人诊所、申请执照会面临重重困难。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巡视员廖新波认为,医生创业所面临的种.种壁垒和困难实际上反映了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短板:虽然政策上早已鼓励医生多点执业,但医生要想走出医院多点执业仍旧面临重重阻碍,医生很难逃出“单位人”的角色。

在他看来,随着医改的深入,新的医疗创业形式将会越来越多,虽然目前还难以判断大多数医生创业项目的成败,但这些行动都是在尝试让医生通过自己的医术获得体面的生活,从“单位人”成为“社会人”。

朱恒鹏表示,医生走出体制自己创业,去做互联网医疗、医生集团,建私人医生工作室、个人诊所,都是医改的大势所趋。尽管会遭遇一些困难,但这些尝试也促使国家完善医疗服务市场的各项制度法规。他认为,医生创业对医改进程而言是相互促进、相互完善的过程。

政策丨医生创业迎重大利好~

医生创业迎重大利好!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意见中明确, 至,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据了解,卫健委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登记在册并实际运行的诊所近22万家,平均每省拥有诊所超过7000个。诊所平均执业人数为2.6人,其中,医师平均为1.4人,护士平均为1.2人。内科、口腔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骨科、妇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业务占诊所业务的比例超过90%,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同时,诊所发展面临着人力资源紧张、医疗服务能力不高、行业监管存在困难等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诊所的角色和承担的功能定位,发挥诊所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诊所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

204月28日

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

促进诊所健康发展,是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改革完善诊所政策,提升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诊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提升,在为基层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形成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诊所,成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三)试点安排。2019—20,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二、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策

(四)简化准入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五)调整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诊所基本标准》。

(六)鼓励医师举办诊所。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提高诊所医疗服务质量

(七)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过程中,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各试点地方在建立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时,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范围,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八)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九)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加强对诊所提供签约服务质量的评估,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满意度等纳入评估,确保签约服务质量。

(十)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十一)促进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发展。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实行单独分组,定向评审,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定向评审取得的职称,原则上应当限定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当取得全省(区、市)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

(十二)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相关政策。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行业监管

(十三)创新行业监管手段。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要定期组织对诊所进行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诊所的监督管理,对虚构医疗服务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当终止医保协议。鼓励试点城市创新思路,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十四)保障医疗质量安金。诊所要严格依法执业,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任职资格,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要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做好就诊患者登记,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诊疗信息。鼓励诊所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五、保障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方要充分认识推进诊所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改革完善诊所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细则,加强对诊所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鼓励诊所可持续发展。2019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同步出台相应配套政策。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城市要启动试点工作。鼓励非试点省份和非试点城市开展诊所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

(十六)做好评估总结。各试点城市要对试点情况及时评估,每年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对于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培训,按照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适时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总结出台促进全国诊所发展的政策举措。

《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全国共有登记在册并实际运行的诊所近22万家,平均每省拥有诊所超过7000个。诊所平均执业人数为2.6人,其中,医师平均为1.4人,护士平均为1.2人。内科、口腔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骨科、妇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业务占诊所业务的比例超过90%,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诊所发展面临着人力资源紧张、医疗服务能力不高、行业监管存在困难等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诊所的角色和承担的功能定位,发挥诊所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诊所健康发展。?

二、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促进诊所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计划利用2年时间,在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

第二部分: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策。简化诊所准入程序,取消规划对设置诊所的限制,将诊所由执业许可改为备案制管理。修订诊所基本标准,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同时,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

第三部分:提高诊所医疗服务质量。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支持。为诊所全职工作的医师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

第四部分:加强行业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尤其对诊所开展信息化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要求诊所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保障诊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强调加强诊所医师执业管理。

第五部分:保障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分工,从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评估总结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文件有哪些创新性的改革举措?

一是简化准入程序。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的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二是调整设置标准。强调诊所的功能定位是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确保诊所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是诊所设置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将对诊所设置的审核,从以往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要求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必须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三是激发存量活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或全科诊所。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鼓励诊所纳入医联体,与医联体内成员单位、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四是创新监管手段。明确要求诊所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将诊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鼓励试点城市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推动落实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一是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将推进诊所改革发展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意见》要求2019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城市启动试点工作。二是做好评估总结推广。及时评估试点情况,强化工作指导和督查评估,适时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总结出台促进全国诊所发展的政策举措。

篇11:云南创业政策介绍

云南省创业政策

大学生创业补贴

(一)扶持对象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业的大学生。

(二)补贴金额个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报流程

1.自主申报。

申请人向项目注册登记所在地县区或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大学生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认定表》、《云南省大学 生创业补贴项目经营规划书》项目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证书》(证明材料审阅 原件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2.县区初审。

县级或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各类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开展项目实地调查,填写《云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现场查验情况表》,通过实地调查后向州(市)推荐。

3.州市认定。

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认定。对拟扶持项目,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申请人兑现补贴资金。

“贷免扶补”创业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省内从事自主创业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政策扶持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

(二)补贴标准。

带动3-5人(含5人) 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6人以上的给予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人员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再增加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三)申报流程。

符合规定的创业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县级”贷免扶补”经办部门递交申请,经办部门对创业者进行资格审核并认定补贴标准,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县级人社、财政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州(市)人社、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者本人。

(四)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4.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5.本人为普通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

(一)扶持对象。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 ;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权利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 [] 21号)文件规定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前对以下群体纳入支持范围:

1. 受疫情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

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

3. 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 ;

4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5.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以内的标准,最高额度为110万元。

(三)贷款期限。 不超过3年。

(四)还款方式。

“贷免扶补”分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第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第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第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 %。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一次还清,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分期还款。

(五)财政贴息。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贷款)在3年财政贴息期内由财政贴息,个人不需支付利息。

(六)申请前提条件。

申请人(含合伙创业的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且不属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提交借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七)申请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及合伙创业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个人应持有《就业创业证》;经营实体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经营,对拟申请的贷款资金有明确的经营用途;申请人无不良的征信记录:申请人为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人为合伙创业股东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同意。

(八)“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所需资料。

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在校大学生出具在校大学生的学校证明、休学创业大学生出具学校证明;农民工,持《就业创业证》原件;复转军人,持《军人退役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其他自主创业人员持相关证件证明。

以上创业人员除按所属要求的证件外,均需携带:《身 份证》或《户口本》、《营业执照》 、《税务 登记证》(三证合一 的不用带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特种的行业需提供相应许可证)原件。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式二份、《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所需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等);

2.就业状况材料(如《就业创业证》等) ;

3.婚姻家庭情况材料(如《结(离)婚证》、居住地址等);

4.经营情况(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明》,经营地址等) ;

5.担保情况(如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等) ;

6.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7.填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十)网络商户申报“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 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以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如:《毕业证》 ,在校创业或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出具学校证明,残疾人证等) ;

2.就业状况材料:《就业创业证》 等;

3.家庭及婚姻情况材料:家庭成员情况,实际居住地址,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 )等;

4.网店情况:申报前3个月的支付平台交易明细、网店”网址注册材料、网店登记注册网页截图、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5,经营情况:经营地址,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等;

6.备用联系人及反担保情况:“贷 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提供备用联系人情况,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情况等;7.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业务经办部门。

各县级(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 [] 213号) 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申请条件。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新招用的就业人员是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和新招用就业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由企业注册地的州市(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材料。

(三)贷款额度。

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五)还款方式。到期一次还清,或由企业与经办银行约定其他还款方式。

(六)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自行承担另外50%和上浮利率。

(七)申请所需材料。

1.贷款申请。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只提供营业执照)。

3. 税务登记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备案)。

7.上年度或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上年度最后1个月或申请前1个月工资发放表)。

9.县级承办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受理部门。

各县级(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从国际劳工组织引进的、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创业能力的人员实施的培训项目。旨在帮助其树立创业理念和市场竞争意识,学习创业技能、创业方法,掌握和了解创办企业及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提高创业能力,使其成功创业。

(一)培训对象。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

1.GYB培训一“产生你的企业想法”

确定你是否具备创办企业的素质和能力产生许多企业的想法;找出最适合你个人情况的企业想法。

2.SYB培训一一”创办你的企业'

了解掌握中国有关小型企业的法律要求:怎样制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计划、市场营销计划和财务计划:怎样规划你的企业财务,计算所需投资;怎样将各种运行计划整理为可获得贷款支持的企业计划书;掌握如何申请贷款、咨询等相关企业发展的服务。

(三)补贴标准。

培训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开展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 (含)以上,可按900元/人的标准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达到50% (含) - 90%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低于50%的,不给予培训补贴。(四)补贴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凭经批准的开班申请报告、培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和学籍证明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证明和代为申请协议书等申报创业培训补贴。

网络创业培训

网络创业培训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发的通过参与式培训、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手段,依托教学辅助平台或互联网平台,对创业者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从而帮助创业者建立互联网创业思维,了 解网络创业原理和创业流程,熟悉网络创业主流平台、模式特点及基本操作方法,提高网络创业能力。

(一)培训对象。

有网络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

了解网络创业形势:认识电商创业机会;电商创业者自我评价;电商创业项目选择;电商创业市场分析;电商创业项目开办准备;电商运营管理;电商运营优化。

(三)补贴标准。

培训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开展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 (含) 以上,按1200元/人的标准申请补贴。培训合格率在50%至90%之间的,按900元/人 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低于50%(含)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四)补贴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凭《云南省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培训人员《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培训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 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应出具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证明材料及学生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云南省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报培训补贴。

社会投资机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一)认定范围。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

置房地产楼盘建设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 。每年认定5个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对通过省级评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二)认定标准

1.基础设施完备。

创业场地时间不低于5年。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农业创业园区用地不低于100亩)。园区(基地)可采取一园多区形式;平台有必备的会议室、洽谈室、项目路演等公共服务区域;具备完善供电、供水、道路、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附近有配套生活辅助设施。

2.服务功能齐全。

设立200万元的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有创业项目评估、创业培训指导机制;有公共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专区有企业市场注册、税务登记,人事代理、商务信息推荐等服务流程;有提供融资对接、团队融合、项目推介等创业服务。

3.园区制度规范。

园区有日常管理机制,有创业项目准入、退出评审机制;有签订2年以上的孵化协议并且应有6个月以上免费孵化协议:园区项目孵化稳定率不低于50% (项目孵化稳定率=园区内创办2年以上企业数/园区入园企业总数)。

4.服务机构专业。

申报单位必须为社会投资机构;有开展创业服务专门机构并配备5人以上管理服务人员;建立50人的创业导师队伍;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公共服务。

5.帮扶成效明显。

有为入园企业提供“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和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的服务;有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及担保机构合作机制:有定期开展项目对接、创业辅导培训、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服务。

6.创客团队聚集。

创客团队数量应不低于40户;创业团队注册率不低于50%;创业团队带动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3;有参加各类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的服务记录。

(三)申报认定。

社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由省级统一组织开展,按照运营机构自主申报、县区初审、州市复审、省级评审认定的程序实施。具体程序为:

1.自主申报。

填写《云南省社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表》,向园区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初审推荐。

2.州市复审。

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对象实地复审,按照建设要求评分;州市复审公示无异议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推荐。

3.省级认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创业服务机构或邀请省内外创业专家组成实地评审小组方式开展省级评审。

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

(一)评审范围。

在已认定的省级创业园区中,根据创业园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和孵化成功户数等评审标准,每年重点培育建设3个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对通过评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

(二)建设标准

1.孵化机制健全。

与创客团队签订2年以上的孵化协议并提供6个月以上免费孵化;设立有200万元的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有完善的创业项目评估、指导及培训机制;园区5年内不改变创业场地使用性质;能提供创客必须的会议室、洽谈室、项目路演等公共办公场所。

2.服务措施完备。

有为创业者办理市场注册、税务登记、人事代理等专业服务流程;有为创业者提供线上线下融资对接、团队融合、项目推介、培训辅导等创业服务;有固定的创业政策宣传区域;有5人以上管理服务人员;有50人的创业导师队伍。

3.管理服务规范。

有创业项目入园评估准入、退出机制;有创业项目孵化和投资资金使用制度;有园区管理和运作制度;园区项目孵化稳定率不低于60% (项目孵化稳定率园区内创办2年以上企业数/园区入园企业总数)。

4.帮扶举措明显。

有提供“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服务;有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及担保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和投资服务;有开展项目对接、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活动。

5.创客团队聚集。

园区内创客团队数量不低于50户;园区创业项目注册率不低于80%;园区创业团队带动就业比例不低于1:3;园区内创客团队有参加各类创业大赛的参赛记录。

(三)申报认定。

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评审认定由省级统一组织开展,按照运营机构自主申报、县区初审、州市复审、省级评审认定的程序实施。

1.自主申报。

由申报机构填写《云南省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项目申报认定表》,向园区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初审推荐。

2.州市复审。

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对象实地复审,按照建设要求评分,州市复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

3.省级认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创业服务机构或邀请省内外创业专家组成实地评审小组方式开展省级评审。

“2020年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开始啦!参赛条件、支持政策看这里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大力提升我省创新创业水平

打造云南经济发展新引擎

日前

云南省科技厅、共青团云南省委联合有关部门

举办“2020年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

参赛条件、支持政策有哪些

一起往下看

大赛目的

整合创新创业要素,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引导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支持创新创业。

(一)弘扬创新创业文化,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创新创业人物、事迹和精神,树立创新创业品牌,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创新创业,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的热情,引领创新创业文化形成,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促进创新型云南建设。

(二)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聚集和整合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创新创业要素,提供辅导培训、金融投资、技术转移、展览展示、市场对接等各类服务,为企业搭建融资服务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大赛主题

创新圆梦想 创业彩云南

赛制规则

本次大赛设立成长企业组、初创企业组、团队组各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组织奖若干名。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经过初赛、复赛、决赛3个环节完成。

在获奖企业中,根据国家大赛组委会分配的晋级名额,择优推荐参加第九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及第七届“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

报名方式

大赛分成长企业组、初创企业组、团队组,注册截止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分别为2020年7月24日、7月31日。

(一)企业组通过登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网统一注册报名。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5年6月30日后出生)的参赛企业请同时登陆“创青春”App和网站注册报名。

参赛企业应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省科技厅和团省委对报名项目进行确认后参赛。

(二)团队组需要提交电子版及1份纸质申请材料(可邮寄),于2020年7月31日前交昆明市学府路296号昆明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A座二楼8231室,电子版申请材料请发送到邮箱:

263446@qq.com。

申请材料目录及模板可登陆“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网下载。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5年6月30日后出生)的参赛团队请同时登陆“创青春”App和网站注册报名。

(三)登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网统一报名时,项目类别按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7个行业点选,登陆“创青春”App和网站注册报名时,按照商工组、农业农村组、互联网组3个组别点选,团队组按创意组点选。

参赛条件

(一)企业参赛要求

1.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2.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安全、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参赛。

3.企业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且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4.企业成立不超过,即工商注册时间应在2010年1月1日(含)之后。

5.工商注册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含)之后的企业方可参加初创企业组比赛,工商注册时间在12月31日(含)之前的企业只能参加成长企业组比赛。

6.入围全国行业总决赛的成长组企业,必须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时获得2020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对初创组企业不作此项要求(以国赛通知为准)。

7.参加往届全国大赛获得过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不再参加2020年大赛。

8.往届参赛的获奖企业,只能用新的项目参加本届大赛,不得与原获奖项目重复、雷同。

(二)团队参赛要求

1.在报名时未在国内注册成立企业、拥有科技创新成果和创业计划的团队(如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实施阶段的优秀科技团队、大学生创业团队等)。

2.核心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

3.参赛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参赛团队,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产权纠纷。

4.往届参赛的获奖团队,只能用新的项目参加本届大赛,不得与原获奖项目重复、雷同。

支持政策

报名参赛企业和团队可全程参与我省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培训。决赛评出的获奖企业和团队,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获奖企业支持政策

1.成长企业组一、二、三等奖分别获得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2.初创企业组一、二、三等奖可获得1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3.组织奖。从获优胜奖的企业和参与大赛组织的机构中,遴选10家负责人重视、组织得力、管理规范、推荐效果好的单位,每家给予4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获奖企业如承担有省科技厅各类在研项目的,必须在大赛结束前完成已立项项目验收工作,方可享受以上3项支持政策。本届获奖项目与往届获奖项目如存在疑似重复雷同的,获奖企业不享受以上3项支持政策。)

4.获奖企业可通过备案方式,认定为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5.获奖企业可获得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科技贷款补助、科技贷款担保补助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申报资格。

6.获奖企业基本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推荐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7.获奖企业择优向有关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8.获奖企业符合“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条件的,择优推荐。

9.获奖企业符合进入我省创新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平台条件的,择优推荐。

10.获奖企业符合“云南省青年创业就业见习基地” 、“云南青年创业省长奖”条件的,择优推荐。

11.获奖企业符合“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择优推荐。

(二)获奖团队支持政策

1.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在1年内落地云南创办企业的,均可获得10万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2019年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落地云南注册企业的,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高新处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2.获奖团队在云南创办的企业,通过备案方式认定为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3.获奖团队落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及各类创新创业园区,园区将协助申请享受有关创新创业政策。

4.获奖团队择优向有关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5.获奖团队可获得创业导师的创业辅导以及创业政策、创业融资、商业模式、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培训。

(三)推荐参加第九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及第七届“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并获奖的企业,享受国赛组委会提供的各项政策支持。

工作要求

请各州(市)科技局、团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中国(云南)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对大赛的宣传动员,积极组织创业企业和团队报名参赛。

请各大赛指导单位、支持单位积极宣传动员,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团队参赛。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为参赛的企业和团队提供支持,并配合做好大赛的各项宣传推介活动。

当前云南省创业扶持政策

“贷免扶补”

贷:为首次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即对1月1日后工商注册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提供每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女性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免: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实行“四减免”。即①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②给予税收优惠。③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实行免反担保。④创业小额贷款2年内免收利息。

扶:对首次创业人员实行“一条龙”帮扶。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和培训帮扶;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导师帮扶;跟踪服务帮扶。实施“1+3”跟踪服务,即:每1名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应有1个承办单位负责服务,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1名创业导师负责帮扶指导。

补:对首次创业成功人员提供创业补助。即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招用我省3人至5人(含5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我省6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以前称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属于政府推动的旨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性商业贷款。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我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个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超过5万元(其中妇女申请的不超过8万元,高校毕业生申请的不超过10万元)。

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高校毕业生每人10万元以内)计算,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5万元以内计算,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界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包括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其界定上限标准按工信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下限标准由各州市结合当地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界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①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②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的就业人员是否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和新招用就业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由企业注册地的州市(或县级)就业服务局(中心)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材料。

云岭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政策

大学生无偿资助

对在云南省内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或毕业5年内、在我省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经营实体,经项目评审后,给予3—5万元一次性无偿资金资助。

大学生创业场租补贴

对在云南省内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或毕业1年内、在我省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未享受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的经营实体,经审核,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场租补贴。

大学生创业网店补贴

对在云南省内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或后毕业、在我省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的经营形式(其所依托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企业应在商务部门公示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之内),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经认定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网店补贴。

二次贷款贴息

对经“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稳定经营2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偿还贷款记录良好、已还清全部贷款、并按期纳税的优秀大学生经营实体,通过项目评审后,金融机构再次给予2年期50万元以内的贷款扶持,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

篇12:浙江创业政策介绍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1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1号)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3-5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四、职业培训补贴

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的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可享受3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七、就业见习补贴

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可给予补贴;见习人员期满留用并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0号)

八、技能提升补贴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含申领时已失业的人员), 可申请领取技能提升补贴。20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放宽至12个月以上。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

九、稳定岗位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请领取稳定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

十、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十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十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初次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重点人群可享受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可享受50%贴息。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

十四、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

篇13:徐州创业政策介绍

1.大学生创业企业扶持范围

(1)全国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在主城区(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创办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享受政策扶持。

(2)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大学生创业企业税收奖补补贴标准

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已征收的各类税项,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查补入库的税款除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在园大学生创业企业业绩奖励补贴标准

在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内经营的企业,自入驻园区起三个会计年度内给予企业经营业绩奖励,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奖励8万元;年营业收入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每年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每年奖励3万元;年营业收入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奖励1万元。

4.大学生优秀毕业企业业绩奖励补贴标准

在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期满,当年离开大学生创业园并在徐州市区范围内依法纳税的企业,自离开创业园三个会计年度内,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每年奖励8万元。

5.大学生创业企业租房补贴标准

对于入驻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非徐州市区户籍)给予租房补贴,本(专)科生4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与《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徐委办〔2018〕79号)中的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6.大学生创业企业会计代账补贴标准

对于入驻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代账公司按照300元/月的标准为其提供代账服务,第一年给予100%补贴,第二年给予80%补贴,第三年给予50%补贴,补贴剩余部分可由代账公司向企业收取。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7.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考核奖励补贴标准

对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考核合格给予2万元奖励。

8.大学生创业企业社保补贴条件和年限

大学生创办的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已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五年之内毕业的)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依据:《徐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徐财规〔〕9号)第九条)

9.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

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在徐自主创办的企业。

10.申请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徐州市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5年,实收资本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3)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

(4)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掌握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备的设施设备;

(6)申请贷款或投资的项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7)具备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8)企业、企业法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

11.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12.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于到期后确需展期的,由贷款企业提出申请,合作银行确定贷款企业在展期内能够偿还债务本息的前提下,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同一企业原则上享受融资担保政策不超过2次,总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13.大学生创业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标准

对于已获得我市市区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且贷款合同到期已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篇14:学生创业政策介绍

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你知道吗?

一、关于政府鼓励大学生创业

为引导大学生多渠道就业,尤其是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对于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以在注册登记、贷款融资、税费减免、创业服务等方面获得扶持。大学生创业可以放宽一定的行业限制,比如,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不受最低出资金额限制。另外,某些省市还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以下优惠政策,只要从事高科技、现代制造、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还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实现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并且现在各政府也对大学生创业办证等提供了绿色通道,旨在更高效的提供便利服务。高校毕业生申请经营项目需经前置许可审批的,除涉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审批项目外,可实行“先照后证”

二、关于鼓励创业促就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以及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为每户1万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1次创业资助。

(二)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租金补贴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5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初创企业,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且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其吸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含原已通过认定的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七)创业孵化补贴

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予每户3000元标准的创业孵化补贴。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团队组在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补贴标准为: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

三、关于大学生贷款相关政策

1、身份证明;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成绩单;

3、已毕业学生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

4、常用存折或银行卡过去6个月对账清单;

5、其他资信证明(若有):奖学金证明、班干部证明、社团活动证明,各种荣誉证明/回报社会证书如献血、义务支教等。

以及:

(1)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2)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3)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担保材料: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所告。

(4)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四、关于电商创业的运营经验分享

创业初期要考虑的风险问题和项目的选择,电商风险低、投资少,比如学电商、管理、营销相关专业的就可选择。

电商就是电子商务的简称,在互联网上销售产品而进行的商业活动,是把现实生活中的商业活动,搬到虚拟的世界当中来进行的。电商以客户基础最为庞大,发展最为稳定的淘宝平台为基础,熟悉电商市场,最终打造以淘宝为基础的完整线上渠道体系。

第一步:做深淘宝平台,积累经验,熟悉市场

第二步:全面覆盖其他,B2C/C2C渠道,提高品牌知名度,曝光率,增加会员

第三步:建立网络分销体系,塑造企业电商品牌。

运营发展的战略目标:利用品牌的优势资源和动态电商服务能力,使客户品牌成为商城具有将其那个影响力的品牌,资源投入产出最大化。

电商运营思路:

① 市场分析

1.品牌定位;

2.客户群定位——中端消费群;

3.店铺定位;

4.商品管理——按照市场整理产品线;

5.首页,描述整改;

6.产品分类调整;

7.定价整理。

② 规划引流主推款,占据入口

1.选定主推款;

2.主推款按照特点的描述进行整改;

3.标题优化,属性检查调整;

4.图片制作,选词,推广优化;

5.主推款确定后,整理常规品,利润品,组合销售产品定价,描述。

③ 活动款累积销量

1.整理活动款和主推款,争取活动资源;

2.活动款和主推款产品分类,针对不同活动准备对应产品及价格;

④ 引流爆款发与延伸

1.优化提升宝贝描述,定期优化宝贝标题,关注客户评论内容,解释关怀;

2.扩展引流款周边产品类,优化产品搭配组合,促进搭配销售;

3.提高高单价商品销售。

⑤ 渠道拓展

1.自媒体运营拓展;

2.驱动产品规划,销售规划,针对不同时段及平台活动,准备对应产品。

五、关于抖音小店的注意事项

现如今电商的火热不用说大家都是深有体会的,毕竟连爆红的抖音都忍不住开始入局电商的市场了也就能够了解了。所以说也能够体会到很多的商家就看到了这个机会纷纷的打算入驻到抖音,开一家抖音小店了。那么开抖音小店有什么要求?与橱窗有什么区别?

其实在要求方面抖音并不是很严格,只要您在之前就已经开通了抖音橱窗的功能还有拥有视频电商的资格的同时您的粉丝还必须要达到1000人以上的话,那么申请抖音小店就是很简单的一件事情了,只需要按照步骤慢慢的来,就能够入驻了。

那么抖音小店其实说白了在性质这个方面其实是与淘宝店铺差不多的方式,更像是我们经常使用的手机淘宝,所以说与抖音的橱窗还有购物车还是有着本质上的不一样的。抖音的购物车还有橱窗的功能都是需要在您的视频中或者是个人主页中来添加商品来进行推广,可以是自己抖音小店的,也可以是天猫商城或者是淘宝店铺的商品,这个是没有限制的哦。

那既然说到了橱窗是可以添加抖音小店的商品的,那就自然有很多达人或者是某个机构需要更多的抖音用户来帮自己的店铺引流,在这个时候是可以将多个不同的抖音号绑定在同一个抖音商店里的。

首先第一个方法就是登录到放心购自己的商家后台中找到营销中心后,就能够看到媒体号绑定的这个选项点击进入后,就能够将需要绑定的账号来进行绑定了。其次就是选择好需要绑定的媒体号的类型之后,再输入需要绑定的店铺的媒体号的UID之后还要记得输入名称。输入之后,进入到放心购的后台,然后用您的被绑定店铺的媒体号来进行登录之后,就能够通过店铺来绑定您的申请了。

不过要值得注意的就是,如果一旦您的头条UID填写有错误的话,就不会收到申请绑定的授权申请了。并且如果您被绑定的账号不在授权关联您的店铺的话,也可以登录到您的后台中直接解除授权就可以了。毕竟商家是可以对自己的店铺绑定的媒体号来进行想要的编辑还有删除的操作的。

当然想要长期的运营一个抖音账号,还需要许多注意很多小细节。

保证金缴存

(一)保证金缴纳

在抖音及抖音火山版平台开通商品分享功能的用户,保证金缴纳标准为500元人民币。

(二)保证金变动

平台有权根据平台协议及平台规则的规定,制定保证金的缴存、冻结、划扣、赔付、补缴及退回等标准及流程,以及判定用户违规性质及适用的保证金划扣标准。

保证金补缴及划扣

(一)保证金补缴

1.用户出现违规行为平台有权划扣用户保证金,因此导致保证金低于缴纳标准的,在保证金不足期间,平台有权停止该用户部分或全部的商品分享活动。

2.当保证金低于缴纳标准时,用户需在接到补缴通知后的7个自然日内完成补缴,超时未补缴的,平台将关闭帐号的商品分享功能。

(二)保证金冻结

出现以下情形,平台有权无限期冻结用户保证

六、关于创业初期小Tips

“一网通办”是指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通过规范网上办事标准、优化网上办事流程、搭建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总门户、整合政府服务数据资源、完善配套制度等措施,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动企业群众办事线上只登陆一次即可全网通办。创业商链上就有企业开办的入口以及相关的咨询答疑服务。

5月,广州市全面上线“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同步关停线下业务受理。在“一网通”平台,开办公司涉及到的:公司核名、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税控设备、申领发票、就业和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预约银行开户等多项业务,实现“全程网办”、“半日办”、“一窗通取”,全面提升创业办事便利度。在费用上,实现“零成本”办理并一次性领取开业大礼包,减轻创业者负担,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问答

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就业

Q1

什么是基层就业?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Q2

国家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位发展有哪些鼓励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7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5号)等文件规定:

(1) 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

(2) 自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3) 市地级以上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

(4) 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明确具体公开遴选或招聘的比例。

(5)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6)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

(7) 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8)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Q3

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大学生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135号),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以指导各地做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工作。这批发布的岗位目录共分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以及其他等9大类领域,包括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农业、扶贫开发、医疗、卫生、保健、防疫、文化、科技、体育、普法宣传、民事调解、托老、养老、托幼、助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等相关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的50种岗位。

Q4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3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18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已经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53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Q5

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这里涉及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

(1) 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 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 艰苦边远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水平、条件较差的一些州、县和少数民族地区。(详情可登录中国政府网查询:www.gov.cn)

(4) 基层单位

①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

② 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Q6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的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年限。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Q7

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中组部、原人事部等八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16号),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起,每年选拔2万名,五年内选拔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Q8

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从开始,每年招募1.8万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Q9

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西部计划?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由农业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共同组织实施。从开始,每年招募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为期2-3年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

Q10

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政策规定,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2) 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 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 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 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6) 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大学生创业有什么政策

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是指,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于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以在注册登记、贷款融资、税费减免、创业服务等方面获得扶持。

1 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 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 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 享受培训补贴: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 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6 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 政策支持大学生创业“首违免罚”: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对大学毕业生在创业过程中首次出现的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只给予警示告诫,帮助大学生创业者纠正,不给予行政处罚。

篇15:新疆创业政策介绍

重点区域就业创业政策--新疆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三支一扶”人员防护。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当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当地“三支一扶”人员疫情防控工作。要关心关爱在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密切关注“三支一扶”人员的假期外出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等,通过微信、QQ、电话等形式保持沟通联系,精准摸排,全力做好防控工作。

二、统筹安排20“三支一扶”工作。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国家、自治区相关部署要求,适当调整或延后“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工作安排。疫情期间要在“新疆公共就业服务网”“新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上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补录工作,暂停补录人员线下面试、现场审核等环节,统一通过网络、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线上办理。疫情期间不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和其他培训。要按时按规定发放在岗“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协调同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基层服务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做好服务期满人员直接考核招聘、就业创业等服务工作。

三、支持“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实际需要,支持动员“三支一扶”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支持医疗岗位服务人员积极参加基层疫情防控工作,向群众积极宣讲普及疫情防控知识等;其他岗位服务人员根据基层需要积极参加基层疫情联防联控的相关具体工作。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三支一扶”人员,特别是奋战在疫区一线人员,务必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切实保障个人安全。

四、及时发现宣传先进典型。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跟踪了解“三支一扶”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组织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弘扬青春报国、担当奉献精神。有关重要情况和好的做法及时报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政策清单

一、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由输出地给予劳动者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4.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毕业生需提交如下材料: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残疾毕业生和低保家庭毕业生的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等。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送地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求职创业补贴应在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离校前集中申请。

(2)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创业的,要向输出地人社部门提交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和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等。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贫困家庭劳动力个人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自主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1)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2)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从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职享受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补贴标准为元。

4.申请流程

具体提交材料及流程,由各地州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并建立公示制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条件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创业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4.申请流程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的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新人社发〔2017〕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新人社函〔〕164号)。

2.享受对象

(1)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转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

(2)创业担保贷款企业申请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3.政策内容和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自治区明确的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1年、第2年按全额贴息执行,第3年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申请流程

(1)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借款人向其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县市区人社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核。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

③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

④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⑤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⑥凡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2)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借款人向企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担保机构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③经办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1)创业本人;(2)创业企业吸纳人员。

3.政策内容和标准

对初创成功并与被吸纳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创业者本人及其被吸纳人员,可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4.申请流程

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创业税收政策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5号)。

2.享受对象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学生)。

3.政策内容和标准

(1)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治区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工商登记起当月起,按规定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按规定在3年(36个月)内,以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4.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向创业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后,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③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治区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企业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交招用重点群众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持招用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新疆大学生创业政策

新疆大学生创业已经引起新疆各级政府的关注,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新疆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内容涉及到新疆大学生创业培训、就业指导、创业贷款、融资、开业、税收等方面。

对于打算创业的新疆大学生来说,首先要了解这些政策,才能更好的创业。根据国家和新疆政府的相关政策,新疆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可以享受免费的政策培训,创业指导,免费的风险评估,可以无偿贷款担保,并且可以享受减免部分税收等优惠政策。

具体如下:

(1)大学毕业生做个体户一年免五项收费。

(2)大学生自主创业免费存档2年。

(3)只需凭借身份证及大学学生证即可创办企业。

(4)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以及部分税费减免。

(5)低息贷款。

(6)大学生、研究生可以休学保存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7)“彩虹工程”将通过多种方式帮助扶持大学生创业带头人。

(8)申请《自主创业证》将提供三大优惠政策:即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试办期间,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减免企业所得税。此外还享受贷款担保,贷款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此证在三年内有效。

创业要作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准备

(1)积极务实、坚持不懈的心态 ,这样更适合创业;

(2)不要过分执著自己的创意项目,比如 自己的专利技术和成果,要考虑市场的需求,在创业找项目前进行充分的市场研究,根据市场需求来选择创业的方向,投资银行可能会看重于你的创业项目是否适合市场的需求。

(3)切忌急功近利,创业心态必须平和,给自己制定长期计划,细分成多个环节,一步一步地去完成,切忌好高骛远,目标过大过高不切实际。

(4)新疆大学生创业的时候,要发展自己的人脉,善于寻找合作伙伴,毕竟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

银行对创业贷款申请者要求:

(1)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同时有创业的场所;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3)借款人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本行结算。

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4)担保材料: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本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所告

以上是国家对新疆大学生创业提供的优惠政策,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个机会,稳健的迈出成功创业的第一步。 社会已经为新疆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平台和机会,但是,能否创业成功的关键因素却在于创业者的素质和能力,在此也祝愿新疆大学生创业的素质和能力可以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篇16:文化创业政策介绍

文化产业政策

文化产业发展政策集合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0月28日 三部委联合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工作要求,稳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启动第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申报评选工作。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要牵头组织申报工作,于11月27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申报资料统一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因地制宜,特色发展。《通知》强调,自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将分批次确定若干试点城市,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规模和类型城市的示范性,择优确定示范城市。推动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纳入多层级消费中心培育建设。到2022年,建设100个试点城市、30个示范城市,试点城市、示范城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消费环境更加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加丰富。

各地区要将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内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框架,聚焦文化和旅游消费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充分考虑区域发展水平、城市规模和类型的差异性,深入挖掘地方要素禀赋、资源优势和文化内涵,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形成特色化、多样化的文化和旅游消费发展方向和模式。

四项重点任务部署实施。《通知》明确,将围绕强化政策保障,构建文化和旅游消费良好政策环境;增强供给能力,提高文化和旅游产品、服务供给质量;优化消费环境,提高文化和旅游消费便捷程度;创新业态模式,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新空间新时间等四大重点任务,探索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长效机制,培育壮大文化和旅游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高质量发展。

其中明确提出,要提升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产品供给能力。推动传统商业综合体转型升级为文体商旅综合体,打造具有文化和旅游特色的高品位步行街,建设集合文创商店、小剧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地,打造新型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推动旅游景区提质扩容,强化智慧景区建设,推广景区门票预约制度。将文化消费嵌入各类消费场所,打造群众身边的文化消费网点。

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可申报首批示范城市 。《通知》提到,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可申报第一批示范城市。原文化部、财政部确定的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按备案程序进行申报,已有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可确定本辖区内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按备案程序申报试点城市外,可再推荐1个副省级市或地级市申报试点城市;可推荐本辖区内1-2个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申报示范城市。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0月10日 国办: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10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完善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增加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全民健身促进工作。争取到2025年,有效解决制约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瓶颈问题,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更加健全高效,健身设施配置更加合理,健身环境明显改善,形成群众普遍参加体育健身的良好氛围。将通过完善顶层设计,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提升建设运营水平,实施群众体育提升行动等切实推进部署相关工作。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9月17日 两协会发文:维护卡拉OK领域正常版权秩序

针对有商业公司以提供“全国唯一正版曲库”和“侵权反担保承诺”等为名,介入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严重扰乱该领域正常版权秩序。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声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卡拉OK领域施行“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是卡拉OK领域发放著作权许可的唯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将积极推动广大卡拉OK场所经营者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规定,引导卡拉OK场所经营者积极按照“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要求,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获取著作权许可并支付使用费,提高全行业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规范经营水平。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9月24日 广电总局:14部作品入选8月同意发行境外影视剧目录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公布2020年8月全国引进境外影视剧有关情况,《我的小天使》《大爱晚成》等10部电影及《情有千千结》等3部电视剧作品入选《2020年8月同意发行的境外影视剧目录》。此次同意发行的境外影视剧由拉萨广播电视台、西安广播电视台、福州广播电视台、南宁广播电视台、杭州市广播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六家单位引进。其中,福州广播电视台引进境外影视剧作品数量居引进单位首位,《准假**》等8部电影皆由其引进。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0月12日 广东首个推动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文件出台

日前,广东发布《广东省培育数字创意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也是广东省首个推动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行动计划》主要分为总体情况、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五大部分。文件中提出了四项具体发展目标:一是在产业规模上,提出到2025年数字创意产业营业收入突破6000亿元;二是在产业链建设上,提出有效补强内容原创、IP运营等薄弱环节;三是在内容原创上,提出培育一批优质数字内容原创作品和精品IP,打造50个以上知名数字创意品牌;四是在产业平台建设上,提出高标准建设15个以上省级数字创意产业园,打造1-2个国际知名游戏动漫展会,培育或引进1-2个国际顶级电竞赛事等。

聚焦打造全球数字创意产业发展高地的战略定位,围绕推进数字技术应用、促进游戏动漫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电竞直播短视频产业创新发展、大力提升创新设计能力、深化数字创意融合服务等五项重点任务,《行动计划》提出,将部署实施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工程、原创IP培育工程、新业态培育工程、工业设计能力提升工程、产业集聚发展工程、深化交流合作工程等六大重点工程。将支持广州、深圳、佛山大力培育或引进国际顶级电竞赛事,重点培育以本土原创游戏为竞技项目的职业赛事;支持培育短视频网红小镇等产业信息化集聚区;首次明确提出建设省级数字创意产业发展载体,将高标准建设15个以上数字技术驱动型的省级数字创意产业园,集聚优质人才、科技、资金等要素资源,培厚“独角兽”发展土壤,打造完善的产业生态。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0月12日 中办、国办发文 深圳文体改革发展再迎利好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2020年,在要素市场化配置、营商环境优化、城市空间统筹利用等重要领域推出一批重大改革措施,制定实施首批综合授权事项清单,推动试点开好局、起好步。2022年,各方面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制度成果,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基本完成试点改革任务,为全国制度建设作出重要示范。

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授权清单”形式制定。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完善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劳动力流动制度。允许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支持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探索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实施方案明确,要将深圳打造成为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实施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在完善民生服务供给体制方面,明确将完善文化体育运营管理体制。支持深化文艺院团改革,完善院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制度。按程序赋予省级电视剧审查等管理权限。支持建设适用国际通用规则的文化艺术品(非文物)拍卖中心。支持开展体育消费城市试点,推进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创新促进体育赛事发展的服务管理机制和安保制度。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9月1日 北京市出台26条行动方案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日前,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共计26条,从法治建设、社会共治、协调衔接、涉外沟通、基础建设、组织实施七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

方案指出要加强法治建设,明确鲜明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多渠道解决纠纷,完善证据规则,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社会共治,构建全面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加强仲裁、调解能力建设,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和行业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挥专业技术保障作用,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推动设立知识产权保险和维权互助基金。要加强协调衔接,形成高效的知识产权快保护态势,加强跨区域协作,开展专项保护攻坚行动,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方案提出要加强涉外沟通,营造公平的知识产权同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强化进出口环节保护。要加强基础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案提出要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奖励机制,做好宣传引导。

文化产业新政发布!深圳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01

2020深圳市最新文化产业政策

近年来,“文化产业”正逐渐成为深圳新的产业标签,是深圳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但受今年疫情影响,文化产业受到了较大冲击,为帮助文化产业相关企业复工复产,深圳于日前发布了一系列支持文化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政策文件,以此帮扶文化企业渡过难关。

一、促进自主创新,加强创意引领,鼓励内容原创

深圳市设立财政性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奖励、贷款贴息等多元化扶持手段,如支持文化产业领域的原创研发,对符合条件的原创研发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鼓励发展“文化+”新型业态,经认定为优秀新型文化业态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等。

二、培育产业主体,推动集聚发展,拓展国内外市场

同时深圳市政府也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出如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开展“深圳文化企业100强”认定,对入选企业在用地、人才、住房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天安云谷属于深圳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等政策。

三、构建产业服务平台,优化发展环境

另一方面,为让文化产业形成集聚效应,深圳市政府鼓励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支持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符合条件的专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100万元的事后资助;支持特色文化小镇和特色文化街区创建,经认定为特色文化小镇和特色文化街区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四、完善金融支持体系,促进产业交流合作

同步进行的还有协调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提供100亿元的专项贷款额度;文化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产生的利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已支付利息不超过50%比例、最高200万元的利息补贴;加强文化产业专题研究,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资金,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02

2020年5月29日下午,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龙岗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在天安云谷二期4栋发布“1+3”文化产业新政,并举办文化产业政策宣讲会,更加有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地扶持区内文化产业的发展。

在产业集聚方面,龙岗区鼓励发展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文化产业专类空间、影视拍摄基地、影视后期制作基地等集聚空间,最高给予200万元建设扶持。并在全国率先出台扶持面最广的数字创意产业专用扶持政策“龙岗数字创意产业50条”以及影视后期制作扶持政策“龙岗影视后期制作7条”。

在企业发展方面,在支持本地重点企业发展的同时,鼓励区外重点企业落户,对迁入龙岗区的IPO上市文化企业总部、深圳市总部文化企业,IPO上市文化企业控股子公司、“新三板”挂牌文化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深圳文化企业100强”,最高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

在开拓市场方面,支持企业积极参加交易展会,给予每年最高15万元的展位租金补贴等。另外也推出深圳第一个电竞产业扶持政策“龙岗电竞产业9条”与深圳第一个网络视听产业扶持政策,让新兴的文化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产业配套方面,支持构建产业服务平台、支持文化企业融资、鼓励保护知识产权、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举办行业活动。鼓励发展包括“互联网+”、“电影+”、“音乐+”、“书店+”、“演艺+”、“艺术+”等形式的文化消费创新空间,跨界融合做大做强文化产业。

03

一、光明区抓基础补短板,让文化产业更加有活力

针对文化创意产业这一重要运营内容,光明区从政策、场地、管理、服务、资金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保障文化产业在光明区落地生根,其中,对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可的新落户重点文化企业,给予落户支持,可用于购置或租赁辖区内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首次装修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福田区发布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报指南

为了大力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福田区制定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影视和动漫、演艺和音乐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及文化企业划分20万—500万不等的奖励档次。

三、有的放矢支持产业发展,南山区着力打造文化产业新高地

深圳市南山区大力实施“文化立区”战略,将文化产业发展摆在突出位置,积极探索“文化+科技”发展模式,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充分发挥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针对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创新项目进行不同程度的扶持,为南山新型文化产业的发展扬起腾飞之翅。

四、引导产业聚焦、发挥集群效应,东莞市积极推进文化产业建设

东莞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出台《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政策、资金和制度保障,搭建沟通平台,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信息流通。并定时发布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为企业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五、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湖州市四大措施助力文化企业

湖州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培育文化市场主体,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文化产业基地。通过加强财政与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强化市区县联动等措施,扶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市本级文化企业,并优先支持积极参与防疫工作的市本级文化企业。

六、因时制宜,苏州市开展20文化产业发展奖励和补贴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为积极有序推动文旅企业复工复产、加快文旅行业复苏振兴,产业发展再攀新高,聚焦全市文化产业重大、关键和基础性项目,特别是文化核心领域的产业项目,苏州市采取项目奖励和项目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主体,结合项目综合情况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达到200万元。

04

一、天安云谷—国际化智慧产城社区

天安云谷以文化为内驱动力,将文化创意产业、特别是数字创意产业作为引入和发展的重点产业,招商和运营同步发力,促进文化产业落地融合、不断发展。

至今,天安云谷(一期)先后被认定为“国家文化新经济开发标准试验区”“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深圳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以及通过第十六届深圳文博会分会场预审核,是龙岗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基地的重点项目,龙岗区数字创意产业走廊的核心节点,龙岗区依托数字创意走廊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

二、文化产业集聚,创意氛围浓厚,配套服务齐全

天安云谷目前已入驻企业450余家,商家120余家,共计500多家。园区就业人数突破3万人,文化企业人数2万人,占比企业总人数66.7%。

文化产业主要涵盖文化创意设计、文化软件、文化装备、广告传媒、游戏动漫、互联网新媒体等,初步形成以文化智能硬件装备为核心、文化创意设计为支撑、软硬结合的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特色,已落户一批具有影响力与代表性的核心领军型重点文化企业,并结合云空间和云服务平台发展与之相关的创意、设计、金融业、商业等相关配套服务业,全面构建具有天安云谷特色的文化创意生态融合发展圈。

三、入驻天安云谷,立享租金补贴优惠

天安云谷一期于6月认定为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4月被认定为深圳市级文化产业园,文化企业入驻即可享受租金补贴优惠。

申请条件:1、入驻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注册地在园区);2、属于区文产办重点扶持领域内的中小微文化企业和社会组织;3、签订的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4、限于独立办公场地,不含生存和销售区域。

资助标准:1、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米;2、不超过实际租金的25%,按最高20元/平/月补贴;3、可连续享受3年的补贴;4、获得区级的补贴后,可再申请市级1:1配套补贴。

政策|深圳龙岗区 全力推出“1+3”文化产业新政

全国范围内扶持面最广的数字创意产业专用扶持政策、对影视产业全闭环扶持的“龙岗影视产业30条”、全国率先推出“龙岗影视后期制作7条”、深圳首个电竞产业扶持政策、在全市率先推出网络视听产业扶持政策、创造性设置“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深圳·文化创客园

龙岗区于今年2月份陆续推出了“1+3”文化产业新政,对原有文化产业扶持政策进行了大规模修订,更加有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地扶持辖区文化产业的发展。其中多项政策为全国或全市首个,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新政涵盖文化产业全链条多项政策全国领先

作为深圳市的文化产业大区和文博会分会场数量在全市连续的领跑者,近年来,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逐渐成为全区支柱型产业之一。据介绍,此次文化产业政策的修订是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和新变化,以需求为导向,更加有效、更有针对性地引导、帮扶辖区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据了解,“1+3”文化产业新政中的“1”指修订后的《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指3个修订后的配套文件,即《龙岗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龙岗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记者梳理发现,修订后的龙岗区“1+3”文化产业新政更加突出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细化了文化产业全链条中各个环节、不同领域企业的具体帮扶举措。其中龙岗数字创意产业50条、龙岗影视产业30条、龙岗影视后期制作7条、龙岗电竞产业9条等均为针对不同领域企业“量身定制”的政策,多项政策为全国或全市领先。

值得一提的是,新政的条款以核准制为主、评审制为辅。同时创造性设置“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既突出了重点又兼顾了全面。在政策的修订前,相关部门还充分听取行业呼声与需求。在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多次走访文化产业园区与文化企业,召开座谈会,旨在使政策真正契合企业和行业发展需求,获得扶持效果。

深圳·大芬美术馆

设“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文化企业落户最高奖励1000万元

数字创意产业是“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未来几年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实施细则》针对数字创意产业设置了19条“专用条款”共50项具体扶持举措。而针对文化产业整体上的产业集聚、企业发展、市场开拓以及产业配套4个方面,设置了16条“通用条款”共32项具体扶持举措。

其中包括鼓励发展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文化产业专类空间、影视拍摄基地、影视后期制作基地等集聚空间,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建设扶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据统计,龙岗区内文化企业超过5000家。

为了支持本地重点企业发展,《实施细则》对IPO上市文化企业和“新三板”挂牌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上市扶持和挂牌扶持,对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按照市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扶持,对被认定为“深圳文化企业100强”的最高给予50万元配套扶持。此外,龙岗区还鼓励区外重点企业落户。对迁入龙岗区的IPO上市文化企业总部、深圳市总部文化企业,IPO上市文化企业控股子公司、“新三板”挂牌文化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深圳文化企业100强”,最高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落户奖励。

全国率先出台覆盖面最广的数字创意产业专用扶持政策

据了解,龙岗区已于20底编制完成了《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基地综合发展规划》和《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综合发展规划》。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为“数字创意产业专用扶持条款”,共推出了50项具体扶持举措,为全国率先出台的扶持面最广的数字创意产业专用扶持政策。“龙岗数字创意产业50条”涵盖影视动漫业、游戏电竞业、网络视听业、数字设计业等。

其中,关于影视动漫业,涵盖了从剧本到融资、拍摄、后期制作、精品创作、宣发、放映以及衍生开发等全产业链。对获得上级奖励或扶持的以及与14家重点网络视听平台进行收益分成或版权交易的网络视听节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扶持。此外,为加大包括工业设计在内的数字设计业对传统产品附加值和产品销售的提升和推动作用,《实施细则》对连续三年达到规模以上的数字设计企业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110万元奖励;对获得普利兹克建筑奖、红点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国内外知名奖项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和广东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和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企业或园区,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等。

“龙岗影视产业30条”帮助影视企业尽快恢复元气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影视产业受到巨大冲击。目前,龙岗区共有60余家影视企业,近年来每年有1-2部龙岗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公司的龙标电影上线公映,也涌现出了洛克特、贝特计划等为《哪吒》、《快把我哥带走》等知名电影作特效制作的专业后期公司。为了支持辖区影视产业相关企业尽快恢复元气,此次龙岗产业新政还推出了30项扶持影视动漫产业的具体举措。“龙岗影视产业30条”涵盖剧本、融资、制作(含拍摄、后期制作)、宣发、放映以及衍生业(含衍生品开发、经纪公司、软硬件科技开发)等各个环节,对影视产业全闭环即全产业链进行了扶持。

从扶持主体来看,新政覆盖了影视出品公司、拍摄基地运营公司、影视道具服装器材租赁公司、后期制作公司、影院公司、宣发公司、经纪公司和影视科技公司共8类主体,有助于构建影视全产业链。此外,针对龙岗区内电影企业及作品实际情况,龙岗区在全国首创综合收益奖励,将电影作品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收入全部计入综合收益,再按照综合收益的2%、最高600万元给予奖励。

龙岗区正在积极推动建设专业的影视后期制作基地,目前已有洛克特(《哪吒之魔童降世》后期制作商)、双重否定(国际知名特效公司)深圳公司以及贝特计划(香港特效制作团队)等后期制作企业,未来将汇集深圳甚至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影视后期制作企业集聚发展。此次新政还专门出台了“龙岗影视后期制作7条”,其中对后期制作基地扶持方面建设总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全市首个电竞产业扶持政策出炉

深圳是全球最大游戏内容提供商、全国最大电竞内容平台商所在地。龙岗此次出台的新政中还包含了“电竞产业9条”。据悉,这是深圳市首个电竞产业扶持政策,涵盖了游戏研发、俱乐部发展、电竞赛事组织和电竞场馆建设。其中包括对游戏企业自主开发的游戏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批准上线的游戏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奖励;对被选为全国电子竞技次级职业大赛(总奖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及以上层级重大电竞赛事游戏的,再给予单个项目100万元奖励。同时鼓励发展电子竞技俱乐部。

包括对近两年内迁入龙岗区的顶级俱乐部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次级俱乐部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对区内俱乐部获得顶级国际职业赛事冠亚季军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次级全国职业赛事冠亚季军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举办符合龙岗区体育产业扶持政策的电竞赛事,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赛事扶持。

创造性建立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发展体系 文化产业园区作为文化企业集聚的主要载体,是各级政府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各地政府规划、建设和认定文化产业集聚空间的主要形式。龙岗区共有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28个,其中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2个、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2个、市级文创园区14个,分别占全市同类园区(基地)总数的22%、33%、23%。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龙岗区文化产业新政还创造性地建立包括园区、楼宇、专类空间和文化消费创新空间以及影视拍摄基地、后期制作基地在内的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发展体系。

《实施细则》则分别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文化产业专类空间以及影视拍摄基地、影视后期制作基地五种集聚类空间制定了具体扶持措施。包括对五种集聚类空间按照建设费用总投入的10%给予建设扶持,其中,文化产业园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文化产业楼宇、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后期制作基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文化产业专类空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文化消费创新空间给予总投入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

篇17:徐州创业政策介绍

1

徐州市从业人员就业优惠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

1.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缴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2.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缴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3. 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就业技能培训

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2

徐州籍返乡人员返乡创业优惠政策

购房补贴

1. 补贴条件

返乡创业人员自企业注册登记当月起三年内(计算到月),在我市首次购买(以住建部门审核备案时间为准)普通商品住房(仅限申请人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

2. 补贴标准

按照购房总价的5%申领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购房总价以购房发票金额为准。每人只能申领一次补贴。已享受过各类型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列入补贴范围。

金融支持

1. 支持条件

在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基础上提高返乡创业人员贴息标准,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

2. 支持标准

按照贷款实际利息据实贴息。

财政奖励

1. 奖励条件

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社会保险费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返乡创业企业。

2. 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参照其年度内入库的各项税款地方留成部分划分:不高于40万元(含4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50%;40万元到60万元(含6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60%;60万元到80万元(含8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70%;80万元以上的,奖励实际数额的8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

大学生在徐创业(就业)十大优惠政策

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及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免费场地或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免费提供三年期限、20-70平方米的创业办公场所;入驻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租金补贴2400—8000元不等。

2. 创业培训(实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考核通过给予全额培训费补贴;大学生免费参加创业实训,并给予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补助。

3. 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对于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且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4. 创业项目补贴。对入驻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6个月以上的市级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5. 业绩奖励。对入驻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内经营的企业,按业绩给予1—8万元奖励。

6. 税收奖补。税务部门已征收的各类税项,其地方留成部分,自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7. 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创办的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已登记的全国范围内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8. 生活补贴、租房补贴、交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享受每人每月600-1200元的生活补贴,400-1000元的租房补贴,非徐州籍毕业生可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交通补贴,补贴3年。

9. 购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在徐州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优先为招引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30%的租金补贴,最长租期3年。

10. 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实体,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创企业自营业执照注册2年内吸纳就业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

4

实施“三乡工程”

支持各类人才下乡八大举措

通过实施“三乡工程”,即“人才下乡、能人返乡、资本兴乡”,切实推动创业、拉动就业、兴旺产业。

1. 对符合要求的“三乡工程”人员实施生活、租房、交通、公共租赁住房、购房等奖补激励,全市每年选拔200名左右表现突出的“三乡工程”人才优先推荐入党或提名为村“两委”班子候选人。

2. 对企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县以下挂职、兼职,所在县(市)区发给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交通补助,原单位待遇不变。

3. 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向“三乡工程”倾斜,市、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单列5%左右的比例用于支持“三乡工程”建设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 放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城镇周边有条件的村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招商引资,建设租赁房等经营性场所。保障“三乡工程”人才和能人的居住权,鼓励村委会通过村民民主决策依法吸纳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通过使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来解决其居住问题。

5. 允许市民对租期以上农房进行修缮和翻建,允许市民下乡以租赁、合作方式充分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发展休闲创意、养老养生、农家乐等产业。鼓励通过依法吸纳或恢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相关权利等方式,吸引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回乡居住,支持其以捐资、项目投资、参与村务决策管理等形式反哺家乡。

6. 各县(市)区财政按照不低于2000万元的标准设立“三乡工程”专项资金。金融机构要加快建立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切实缓解农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7. 实施乡土人才三年培训计划,以现有的农业产业示范园为基地,每年开展200人以上一个生产周期的全流程生产技术培训;以上海、武汉等地以及市内农产品销售市场为培训基地,每年开展200人以上一个销售周期的驻场营销技能、市场考察培训,市财政对培训费给予奖补。

8. 对参与“三乡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发放“三乡工程”服务卡,各有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项目扶持。

5

跨统筹区社保关系转入简易流程

第一步: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留在徐州就业的人员,只需要通过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网上渠道,足不出户即可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或通过电话咨询办理。

第二步:社保关系转入手续

1. 单位参保人员

将《养老或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单位,由单位在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同时交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即可。

2. 灵活就业人员

本人持《养老或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社保服务大厅办理参保及转入手续即可(非徐州市户籍人员,可凭徐州市居住证办理参保手续)。

剩下的个人权益信息及资金转入手续由徐州社保经办机构同对方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全部转入手续办结后,向参保人预留的手机号发送办结短信通知。

篇18:浙江创业政策介绍

各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扶贫办公室、税务局,各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为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助推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委发〔2018〕3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按规定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加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加大实操课程比重,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退役军人在企业就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继续做好退役军人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免试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机构改革落实到位前,由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下同)每年发布。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 建立激励机制。

二、强化就业扶持

(七)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按照本企业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招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贴息50%,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期限不超过3年。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退役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公务员招录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可面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士兵招录人民警察。

(九)鼓励事业单位聘用。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导和组织事业单位(含人事管理工作纳入属地管理的上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根据编制空余情况,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鼓励各地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优先招聘退役士兵,对有一定军事技能和专业素质要求的岗位,可面向退役士兵招聘。

(十)实施困难帮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上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

(十一)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鼓励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三、鼓励自主创业

(十二)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退役军人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三)完善创业场所建设。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

(十四)提供创业融资支持。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退役军人初次创业的,经审核,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并可享受全额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可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3年。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退役军人,优先满足其创业担保贷款需求。

(十五)给予创业资金补贴。退役军人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军人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健全服务体系

(十六)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七)建立指导队伍。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十八)建设实训基地。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十九)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把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培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一)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军地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退役军人退役前的思想教育、政策宣传和职业规划等工作。

(二十二)严格追责问责。各地各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和省级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三)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积极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举措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篇19:扬州创业政策介绍

扬州出台扶持大众创业10新政,草根创客将享更多优惠

面对新名词,先来解释一下什么叫做“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是未来科技世界的最佳承载器,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一些有创业理想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到平台内实现理想。

“众创空间”消除了各种时间和空间障碍,既能为创业者提供办公空间和投资人,也提供思想交流碰撞的空间。和传统的孵化器相比,众创空间更多的是一种创业文化、氛围、环境和社区的概念,注重的是综合服务能力,另外还应包括创业的法治、文化、市场环境以及社会生活的服务。

我市有哪些“众创空间”?首批6家“众创空间”为创业护航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依托现有科技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综合体等载体,已发展扬州创新驿站、中国创谷、微软创新中心孵化工场、智谷“创业咖啡”、金荣4.0工创空间、扬州大学创业长廊等6家全市首批众创空间,短短半年不到的时间,就吸引了创客60多人,注册创业企业近50家等,创业创新呈现一片欣欣向荣局面。

“符合条件入住的小微企业、创客,我们将提供创业场所、网络信息、便捷服务、创业辅导、政策项目、科技金融等方面的服务,前景良好的项目将会获得100万至500万元的微软扶持金额。”微软创新中心孵化工场负责人王为松表示,今年3月以来,中心已有8家企业入驻,其中,由“乐游山水”研发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监控、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目前中心正在帮其申请约2000万元的项目孵化资金。

新政都有哪些亮点?1“众创空间”等可作企业名称

此次新政特别提到了创新企业名称登记。允许将“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众创空间”等作为行业特征登记为创业创新企业名称。对各类众创空间的经营范围可直接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或“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等。

“以前很多企业实际上是在为创客提供服务,但又不能叫创客空间,只能以投资、咨询、商务服务等经营范围示人,面临身份上的尴尬。而合作伙伴可能不太清楚它是做什么的,对企业开展业务造成了困难。”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负责人说,此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框架下,创新了“众创空间经营管理”这一范围,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这些众创空间合法的“身份证”,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

2众创空间可以“集中登记”

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各类创业孵化机构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后,对创业空间的范围也将扩容。新措施第5条规定,释放众创空间经营场所资源。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

为了给创业进一步降门槛,意见还规定,众创空间可以“集中登记”,一些初创企业可以暂不领照,待企业研发成功后搞经营,再领照。对创业集中区内设立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机构实行集约登记,由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部门或各类众创机构、孵化机构统一代办登记手续的企业。登记时可提交创业集中区住所的信息材料作为住所的使用证明,创业者办照就不需要再提供场地证明了。

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各类众创空间可“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众创空间里无论有一家、两家,甚至一百家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个地址来注册。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负责人说,这将大大降低创业初期的房租成本,将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甚至仓库等资源用好、盘活。

3科技成果、专利可作价出资

企业初创人员起步困难,为了降低他们的创业成本,也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支持创业创新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开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条龙服务。

同时,调动大学生创业兴趣,汇编扶持创业创新政策手册,引导大学生有序创业。协调创业孵化机构、银行金融机构等,发动社会力量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平台和资金支持,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活力。

4众创空间企业逐步实现“一照一码”

此次,对设立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采取全程电子化登记、一站式窗口、“三证合一”,逐步实现“一照一码”等服务措施。

所谓“一照一码”,是在突破“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基础上,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国税、地税)登记号,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这个代码将成为商事主体唯一“身份证号”,为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市有望在9月份试点推进“一照一码”。

扬州28条科技创新政策出炉 创新创业乘春风“再出发”

一、建立健全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瞄准“十三五”期间高新技术企业达1000家的目标,实施科技企业“小升高”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根据其销售、成本、利润等因素,给予培育奖励,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用于企业研发团队和人才奖励。各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培育的企业3年内累计有5个及以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孵化器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加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引导优势创新资源向龙头企业集聚,定向提供各类政策服务和专业服务。(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鼓励企业增强自主研发能力。深入实施企业研发机构提升工程,建设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支持企业加快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按照其研发绩效给予滚动支持。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可在市相关专项中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建立鼓励企业创新普惠机制。落实国家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创新奖励支出和科研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科研协作辅助人员薪酬可在企业研发预算中予以单列。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在省财政给予5%-10%的普惠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1%-3%的配套奖励。推广使用创新券,连续3年每年发放1亿元以上,动态实行绩效评估,逐步扩大使用范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鼓励企业开放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合资、并购、参股海外高科技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支持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拓展市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允许用于支持企业以获取新技术、知识产权、研发机构、高端人才和团队为目标的境外投资并购活动。鼓励外资企业在扬设立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探索支持其参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简化企业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研发及管理人员出入境等手续,优化非贸付汇的办理流程。(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5、加强创新型企业家培养。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工程,重点选拔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家,赴高校学习培训,与省外、市外标杆型企业考察交流,全面提升其管理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把握创新方向、集聚创新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其创新收益,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创新动力。(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二、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6、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权。逐步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取消行政级别。探索建立科研院所理事会管理制度,推行绩效拨款试点,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合理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基建项目自主权,简化用地、环评等手续,将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完善和落实股权激励政策,建立科研财务助理等制度,精简各类检查评审。鼓励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逐步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确定岗位机构比例和岗位标准,自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7、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减少对创新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赋予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单位财务制度自主管理。项目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结转下年或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增加间接费用比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从原来的5%提高到20%,且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着力清除创新障碍。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准入门槛,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争取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建设“双创”综合服务平台和示范基地,探索组建市科技服务联盟,大力发展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提供点对点、全方位服务。按照精简、合并、取消、下放要求,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完善行业归类规则和经营范围的管理方式,调整不适应“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特点的市场准入要求。(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强知识产权审理(判)庭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理和审判工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对重大和严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予以公示。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立国内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快速应对机制。完善专利资助奖励政策,重点支持企业发明专利、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法院、市经信委)

三、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10、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由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对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明确转化责任和时限。鼓励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对符合条件的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推动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改革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担任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11、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支持国有企业与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事先协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的方式、数额和比例,骨干团队和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不低于成果转化奖励金额的50%。允许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鼓励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12、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份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对转让价格高于股票实际购买价格的差额部分,按照综合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市科技成果拍卖会上购买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技术合同交易额一定比例的奖励。独立法人技术转移机构,自备案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补助,每年分类资助10-20万元,3年后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评管理序列。对我市科技人员主持或参与完成的成果转化项目获得国家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国家和江苏省奖励资金的1:1配套奖励,且全部奖励给相关科技人员。(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3、支持技术交易市场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设扬州技术交易市场,对入驻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房租、水电和物业等费用减免。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引进国内外技术成果在扬州转化,对经市技术交易市场认定备案的技术交易合同,按照技术合同额给予购买技术成果的本市企业以及促成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或技术转移机构一定比例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四、打造适应创新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

14、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以国际化的视野部署全市人才战略布局,引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项目经费和安家补贴,优先享受政策扶持和服务。完善优化“6+1”人才政策体系,在资金扶持、住房补贴、创业扶持等方面制定更加便捷、更有针对性、更具吸引力的海内外人才引进制度。进一步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实行外籍高层次人才绩效奖励政策,按照个人贡献程度给予奖励。探索外籍高层次人才参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推进永久居留政策与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国际医疗保险市内使用机制。积极试点在扬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扬就业。(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

15、畅通人才双向流动通道。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允许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兼薪,对落户我市的与扬州重点发展产业相匹配的高校和科研单位,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相关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允许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探索建立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允许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完善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提供科技咨询、人才计划、科技人才活动、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鼓励培养既懂科技又懂市场的复合型创新创业人才。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提高科研人员薪酬待遇,对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科研人员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定额返还奖励。积极承接省职称评审权下放,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完善符合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纵向课题与横向课题一视同仁,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人才,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引进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人才评价。(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五、激发创新的动力和活力

17、支持高新区争先进位发展。推进高新区组织领导机构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高新区机构编制的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落实省关于国家高新区与设区市同等的经济、社会等行政管理权限,省级高新区与县(市、区)同等的行政管理权限等政策。支持高新区依法依规调整区域范围,优先保障其重大创新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地方政府将各类高端创新资源优先在高新区内布局集聚。建立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考评和奖励制度,对高新区争先进位予以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

18、完善创新载体建设推进机制。出台促进科技产业综合体运营发展的政策意见,从加大入驻企业优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加大企业和人才入驻的支持力度。制定促进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的专门政策,设立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等单独或联合成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科技产业综合体、众创空间新建及扩建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设立众创空间创投引导基金,强化对中小微科技企业的孵育,对运行成效突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给予资金奖励。积极推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支持现有平台资源整合和功能提升。(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19、加大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扶持力度。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在经费使用、成果处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方面赋予产业技术研究院更大的自主权。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跨领域、跨学科的产业重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鼓励技术成果到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渠道给予优先支持。企业用于研发活动而购买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成果或委托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纳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范围。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引进人才和团队开辟“绿色通道”,予以特事特办。(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0、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鼓励知名科学家、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和中国百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市相关基金平台以注册资本30%的比例参股跟进。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1、完善投资引导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整合和完善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健全向社会资金适度让利的基金收益分配机制。落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政策,对出现投资损失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22、鼓励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为其发债提供担保,支持地方财政提供贴息。对接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推动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国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对上市企业予以专项支持,加快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步伐。(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3、创新和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苏科贷”、“扬科贷”的规模和覆盖面。鼓励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风险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成立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民营银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适当提高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积极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等实现投贷联动,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4、完善科技保险和担保机制。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试点科技保险奖补机制,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科技保险融资增信和分担创新风险,加快推进各类知识产权保险。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市级信用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和股权期权投资等形式,与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完善相关考核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进行单独的盈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一定代偿损失容忍度。(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七、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

25、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市县财政从2016年起3年内统筹安排各类资金和基金100亿元,结合“两创”城市示范试点,着力打造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强化战略导向,实施重大科技项目,设立前瞻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生命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领域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优化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的财税支持方式,增加民生科技供给。(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6、建立创新产品推广使用机制。改革以单向支持为主的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加强对创新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方的双向支持,通过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促进产业、技术与应用协同发展。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和合同分包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比例。对本地“首购首用”我市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给予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27、完善基础研究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对基础前沿类科学研究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力度。市自然科学基金加大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支持力度,更多资助处于起步阶段、35岁以下未承担过科技项目,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工作的博士,支持其自主选题、自由申报、自由探索,发挥科研“第一桶金”作用。逐步设立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并制定相应的评审和管理机制,为重要科技领域实现跨越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8、健全创新政策审查和科技创新评价考核机制。对新制订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及时废止或修改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对政府重大投资活动、公共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建立市重大科技项目推进机制,纳入全市重大项目中进行督查推进。聚焦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现有科技指标体系基础上,借鉴国际、国内、省内主要科技创新评价指标,建立创新驱动发展统计监测体系,综合评价我市产业创新发展水平,并纳入县(市、区)、功能区管委会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考核范围。

干货满满!扬州多项政策活动促进就业创业

【疫情影响】

出台“减、免、缓、降、补、返”政策

随着目前疫情形势持续向好发展,人们的生活逐步转入“后疫情”时期。我市在稳岗就业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和措施?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

市人社局副局长李宏平介绍,一是加强失业监测。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重点行业用工分析和失业监测,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二是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有序组织以“城市推介进校园、扬州文化进校园、重点名企进校园、看城市新变化、看文化新内涵、看企业新发展”为主题的“三进三看”和“千名大学生看扬州”活动。三是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技展宏图”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调动培训实施载体积极性,创新完善培训补贴政策体系,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四是发挥失业保险作用促进就业。进一步落实好稳岗返还政策,引导企业积极稳定就业岗位,尽量少裁员或不裁员。适时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继续实施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落实对大龄失业人员延长发放失业保险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兜底帮扶就业困难基本生活。

作为疫情期间受影响的个体创业者,李宏平介绍,也有一定相关政策,支持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贷款额度为在个人创业者发放的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的基础上,对雇用3—5人的创业项目,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元,对雇用6人以上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经人社部门审核,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由每人不超过12万元的标准提高至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标准按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李宏平说,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市人社部门暂停疫情期间的现场招聘活动,创新工作模式,完善线上服务,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的交流平台,确保招聘工作不断线、不打烊。

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是多少?如何申请?李宏平介绍,根据相关文件,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返还标准,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简称“应急稳岗返还”。属于这四类的服务业企业可以去当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人社部门在疫情期间,出台了“减、免、缓、降、补、返”各项优惠政策。“减”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免”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缓”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缓交社保费。“降”是阶段性降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补”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返”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

【退役政策】

退役复学、退役创业,政策知多少?

在众多问题中,网民对退役士兵考大学、复员政策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等展开交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刘学军介绍了相关政策情况。

具有普通高职、成人教育或高等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试入学成人高校本科;高中或同行学历退役士兵,可以免试入学成人高校专科。列入高职扩招计划的高职院校,按照教育部、退役军人部等6部门《高职扩招实施方案》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面向退役士兵招生,10月份再增加一次面向退役士兵的补报名,退役士兵报名后免予文化素质考试,由各院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录取后在2020年春季入学(可实行弹性学制)。

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可以参加“专转本”选拔考试,院校单列招生计划,省教育厅单独划线录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此外,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入伍退役后复学的退役士兵、参加单独招生考试考入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的退役士兵,其学费(包括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资助按财政部等5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学校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具体可向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退役士兵,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原学校复学。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以及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复学年限的,不予复学。

退役军人成功创业的,可向经营地所在社区申报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市级专家评审确认为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项目持有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可以申请社保补贴,市区领取初始创业补贴的退役军人,法定代表人按照企业缴纳社保的,给予单位缴费部分全额社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最长不超过2年;可以享受带动就业补贴,初始创业的退役军人实体吸纳就业的,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的,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贴。具体可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

扬州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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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创业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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