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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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篇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2新修订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要求零售网点,与中小学校、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间最小距离应为100米。

“对于不符合选址要求的零售网点,我们将坚决不予许可。”北京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烟花销售网点的安全条件将要经过更加严格的审查。

摊点防火防爆是重中之重。新规范是在北京实施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基础上进行修订,其中明确提出,烟花零售网点与同时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场所建筑之间距离应超过20米,要求网点内不应有除照明灯具及音、视频监控设备以外的用电设备,不应使用电器加热。

根据本市近年来监管实际情况,新规范明确网点建筑面积大于50平米且周边防火间距大于12米的销售点,限制存放量从原来的500箱减至400箱。对于网点内部布置和产品堆垛方面,还规定网点内部销售、储存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的硬质隔断,隔断上方应设置到顶,不留空隙。

为提升视频监控监视可靠性,新规范中还增加了监视区域应覆盖全部产品及出入口;零售网点内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安装高度不应低于产品码垛高度,安装位置应尽可能覆盖较大的监视区域;零售网点内视频监控宜选用低照度摄像机,不宜采用红外灯光源,周界监视视频监视可选用红外灯光源等规定。

此外,与“老规定”相比,新规范新增了零售网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间最小距离应为100米的要求。

另据了解,猴年春节北京烟花爆竹禁放点在往年规定基础上,明确将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各区街道、乡镇、社区,及物业、单位等可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划定禁放区域。特别提出对于东城、西城、海淀、丰台等区,建议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重点将老旧平房区域划定为禁放区域。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学校及医院100米内禁售

本市此前执行的零售网点设置标准是从20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的。

零售网点距周边目标的最小允许距离要求是规范中惟一的强制性条款。规范中明确提出,烟花零售网点与同时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场所建筑之间距离应超过20米。

同时,规范对于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中,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的距离为100米。而老标准中,对学校、幼儿园周边零售点设置距离为40米。

在花炮存量上,规范中增加“零售网点的存放量应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总存放量,且不宜超过300公斤”。

此外,根据本市近年来监管实际情况,规范明确网点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周边防火间距大于12米的销售点,限制存放量从原来的500箱减至400箱。

平房密集区等纳入禁放区域

另外,记者了解到,猴年春节本市烟花爆竹禁放点在往年规定基础上,明确将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纳入禁放区域。

各区街道、乡镇、社区,及物业、单位等可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划定禁放区域。

对于东城、西城、海淀、丰台等区,建议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重点将老旧平房区域划定为禁放区域。

销售点上空不能有电线

相比之前的标准,规范中删除了部分条款。

以前规定,多层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全部封存且不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一层可作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使用。但实际监管中却发现,网点将二层以上封堵后,对二层以上财产和人员情况不明,对安全监管造成不利。于是在此次规范中,将此条款删除。

按照以前的规定,10kV以下架空输电线路不应跨越零售网点上空。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经销商分不清输电线路和通信线路,也分不清输电线路的电压。于是新规范中明确提出,架空输电线路和通信线路不应跨越零售网点上空,以便于理解和操作。

规范中规定网点内部销售、储存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的硬质隔断,隔断上方应设置到顶,不留空隙。零售网点配电箱以及灯具、开关、插座等距离烟花爆竹产品不应小于1米。零售网点用电设备也受到额外限制。网点内不允许使用电器加热。

近五年来,本市在烟花爆竹销售环节未出现重特大事故,仅发生过一起燃烧事故,是由于有源设备的引入及管线布设不规范造成的,同时监控设备的布置不合理也为后期的事故调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新规范制定中特意吸收了此次事故的教训,增加了零售网点内配电线路应穿钢管敷设,穿过墙体处应对墙洞进行平整打磨及密封处理。

篇2: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境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签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是经营单位在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

二是经营单位必须组织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三是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相对独立,专柜与其他商品柜的距离不少于2米,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四是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经营场所不少于1个8kg的灭火器、20kg以上的消防用水,并在明显的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五是经营单位要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六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变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只能向市内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花爆竹商业批发业务,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私自从外地贩运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八是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箱数,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粘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防伪标签,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违禁产品。对无证经营、销售无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必须从严查处,依法没收,并处相应的处罚。

九是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查出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签订责任书时经营单位须持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及复印件;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责任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旦违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镇(街 ) 经营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篇3: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两节期间(腊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 乡安监办、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对全乡内烟花零售点进行选址和监管、打击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烟花爆竹经营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我县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两家单位进货和配送。

第三条 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持证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严禁试帆燃试放。

第四条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私存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第六条 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2XXX年2月11日至2XXX年3月5日止),安监办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王宝营子乡安监办

经营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XXXX年XX月XX日

篇4: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责任书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经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办理安全责任险、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经营。

二、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内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必须齐全,之后方可经营。

三、必须设立专柜销售,专柜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储存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超量储存(标准:15件以下),经营门市部以外一律不允许储存;如有非法储存,限3日之内搬到仓库储存,过期不搬一律查扣。

四、不得经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如专人燃放、拉、摔、砸三无产品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违者一律查扣。

五、必须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必须有完备的流向登记(备查)。

六、必须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吊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人: 电话:

经营地址:

年 月 日

篇5: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规范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规范

为加强烟火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管理规定,提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应满足下列安全生产规范要求: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7.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2)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样、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3)设计图样和测绘图样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1)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3)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在安全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1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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