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官个人鉴定

时间:2023-02-16 07:52:12 个人鉴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刑事法官个人鉴定(精选9篇)由网友“阿西莫夫”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刑事法官个人鉴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法官个人鉴定

篇1:刑事法官个人鉴定

关于刑事法官个人鉴定

关于刑事法官个人鉴定

今后在门头沟法院受审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不仅会收到判决书,还会收到一份法官为其个人写的“个人鉴定”,上面除记录了其犯罪分析外,还特别着重加入了法官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罪犯的优点,以帮助他们重塑信心,避免二次犯罪,刑事法官个人鉴定。昨天,两名打架伤人的少年成为第一对收到“个人鉴定”的未成年罪犯。

案情回放:

为“哥们儿义气”打架致人重伤

5月2日15时许,未成年人小潘、小魏为了帮朋友,与他人在门头沟区三家店新河小区附近发生冲突,在争执中,小潘持刀将人扎伤,后经鉴定,伤者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系重伤。

庭审现场:

法官劝说俩少年泪洒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小潘、小魏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最终法院认为二人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做出从轻判决。宣判后,检察官、二人父母、社会调查员等都对二人做出中肯的规劝。最后,由法官根据案前、案中对二人的了解,做出了“综合评价”。法官把重点放在了对二人闪光点的发掘:小潘很乐观也很自信,有一定的是非判断能力,只要好好改正,将来一定有出息;小魏自尊心强,善于与他人交往,善加引导自身素质能够大幅提高……听到法官对自己的家庭和性格都“了如指掌”,并且充分肯定了自己的价值,两名少年在法庭上感动地低声哭了起来,不住地向在场每一个人保证:我要变好!!

“个人鉴定”:

着重发现孩子好的一面

据了解,法官综合评价制度是门头沟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首次实施的新制度,是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审判职能的.延伸,个人鉴定《刑事法官个人鉴定》。法官介绍,这一综合鉴定是法官对未成年犯罪个体情况的全面调查,是一对一的调查,因此针对性很强,易于未成年人接受。虽然未成年罪犯存在消极因素,但是法官表示他们更要发现其身上的闪光点。

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亲子鉴定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我国主要的法律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的原则规定:

1、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司 法鉴定要做到: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合法,鉴定方法、标准合法。司法鉴定必须由相关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并只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鉴定结论必须接受法庭质证方为有效。目前亲子鉴定80%以上 都没有启动司法鉴定,都属于个人鉴定。

个人鉴定是鉴定机构对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鉴定,在取样环节,不需要公检法出具委托书,也不完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和同意书,仅做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司法鉴定一致的。

篇2:预备法官个人鉴定

预备法官个人鉴定

预备法官个人鉴定

在原告黄某诉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前,她义愤填膺地向我们数落被告在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时,原告念在邻居的面上,给被告借了五万元现金,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赖账不还……。说实话,当时我心想,“这个被告也太不是个人了,什么能这么忘恩负义?”在庭审中,我听取了被告的辩解及其证人庭上的证言,案件事实才渐渐清晰,案件事实并非完全如原告陈述的那样,被告辩称其于7月25日借原告35000元,并约定月利润元,后已还了8000元,其中现金2000元(无凭证),邮政汇款是6000元(有邮局汇款单为凭,但凭据已交给被告,有目击证人),超过还款期后,原告多次催款,并迫使被告于7月25日写下一张5万元的借条。本案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庭主持调解,主审法官利用休庭时间,背靠背开展原、被告各方的思想工作,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陆某尚欠原告黄某35000元,限于20底还清。一个邻里之间的纠纷就这样得以和解。

结案后,我想:偏听偏信,会导致法官先入为主,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失去审案的理性,导致案件难以得到公正的审理,违背法律的正义,只有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述辩,寻找案件的突破点,案件才有可能迎刃而解,柳暗花明。

神圣职业的光环背后 伴随着默默无闻的奉献

年11月11日上午,主审黄文英诉巴马县燕洞乡新力村六集上、下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重审案的李法官对我说:“小覃,今天我们一起到被告所在地去作有关案件的调查笔录。”我很快就答应了他的要求,并暗自高兴,要几份笔录还不容易,今天可以出去放放风了。

上午八点半,我与李法官、司机三人准时从县城出发,车子在柏油路上一路顺风,原以为下半路程应该很顺畅,殊不知,自打进入通往村里的泥土机耕路,越走越难,车子不停地颠簸缓行, 尽管在出发前几天,天气一直秋高气爽,艳阳天连续三四天了,仍然不时碰上一段泥泞不干的路段,车轮三分之一陷入泥浆中,司机总是加大马力冲过去,闻风传来马达烧焦的怪味,自车轮底下飞溅而来的泥浆不时飞到车子两边的后视镜,就这样走走停停,二十公里的泥巴路,花去了我们整整一个小时零七分的时间,总算安全到了新力村。我们先到村部找了村支书,通过村干部续继驱车前行约十公里,到达六集屯,找来现任的上、下两个队长,再通过队长找到了案发时的'几个关键人物,由于知晓案情的另外两个历任队长已外出务工,在作完了三份调查笔录后,一看时间,下午四点已过。收拾好笔录及材料,带上满身的疲惫坐上了返程的途中,一路上,任由车子摇摆,我内心随着车子一起在起伏,没想到法官这一神圣职业的光环背后,伴随着多少个这样默默无闻的无私奉献日子,一个案件的审结,要花费每一个法官多大的精力才能得以顺利终结,此时,对“法官”这一形象,愈加觉得可敬可亲。

真诚所至 心锁为开

在韦植楷诉潘建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韦植楷于209月11日18时骑自行车驶至巴马县环城路红太阳饭店门前路段,被被告驾驶的逆向行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撞伤,巴马县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的发生是被告潘建床违反交通法规行驶所致,潘建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到巴马县医院、右江民族学院附属医院手术治疗56天。术后作院外康复治疗7个月。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原告治疗期间均由其妻子全程陪护。原告为此花去医疗费30368.63元,伤残鉴定费1000元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等。原告妻子为护理原告造成的误工费共258天。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的费用后,未能就上述费用开支与原告协商解决。原告遂于今年7月29日向巴马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家属已考虑到被告的经济赔偿能力,自愿表示如调解成功,除被告庭前已付的15000元,被告再付3万元赔偿款即可,但被告仍然不同意赔偿,并认为原告是将其逼上绝路,尽管庭审后主审法官多次给被告作思想动员工作,但始终没有结果。在宣判传票发出后,我得知被告姐姐、姐夫是公务员,经济条件不错,即通过做其姐姐、姐夫工作,告知其判决与调解数额的巨大差距及利弊,由其姐姐去做被告工作,让被告彻底明白调解结果对他的好处,在判决宣判当天,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家属当场垫付全部的赔偿款3万元。

这一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结,令我明白了调解工作要真心真意为当事人着想,力争赢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不到最后一刻决不放弃,案件才有可能得以成功调解。

篇3:刑事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刑事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某某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某某同志现任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是一名矢志于审判岗位上的优秀女法官。 从事法院工作25年以来,她凭着对法官职业的忠诚热爱,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秉公执法,忘我工作,累计办理了  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她也因此多次荣获         连续三年没有发生错案和上访投诉案件 公正执法,做一名群众满意的好法官 某某是刑庭的一名审判员。多年的法官经历铸就她正直、机智的性格。她深知,自己手中的审判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她只能用手中的权力来保卫人民的安宁。自从“严打”整治斗争开始后,某某更是把全部身心都扑在了工作上。作为一名刑事庭的法官,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惩罚邪恶是她的职责。她一方面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另一方面恪尽职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作为一名刑事庭审判员,如何在“严打”期间准确、及时审结案件,成为摆在她面前的一个难题。某某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将案件依收案时间先后排列,定出时间表,按计划审结。此外,她抓紧一切可利用的时间,投入到工作中。白天抓紧时间开庭调查,工作时间不够用就利用晚上的时间写法律文书、阅卷。熟悉审判的人都知道,开庭不仅是个脑力活,它需要审判员的大脑高速运转,掌握庭上瞬息万变的局势;开庭还是个体力活,一个庭开下来常常口干舌燥。作为审判员,某某承办了大批案情复杂、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许多庭要开上一天。 公正执法,审慎细致办“铁”案 作为一名党员,某某深知,只有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厚望。因此,在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的同时,对于每个案件,她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力求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她在庭审前认真阅读卷宗,制定周密细致的庭审提纲,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和庭审后认真组织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反复推敲案情,力争将每件案件办成铁案。 讲政治、讲大局,力求最佳社会效果 在政治上,某某同志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学习党的知识,严格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政治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通过多年来对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与深刻领会,某某认识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修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在每次严打整治斗争中,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她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同时,还争取使案件审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不是就案办案。在此期间,她接连审理了几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凡是此类案件中,如果民事部分处理不好,极易引起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激烈情绪,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对此类案件,她总是提醒自己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司法为民  扶助弱者某某同志在办案中,牢记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不惧辛苦,不怕麻烦,对人民有利的事情,她总是冲锋在前面,并且她能平等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来访的群众,她热忱地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真诚的为他们排忧解难,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信赖。特别是对于一些不懂法的农民群众,她更是十分耐心地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给他们讲道理,让他们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 廉洁勤政  一身浩然正气 公正办案,廉洁是根本。在工作中,某某严格执行红山区政法干警“十条禁令”,始终拒说情,拒吃请,拒收当事人的一切财物,坚持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秉公执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一次,她主审了一起盗窃案。她的同学是这位被告人的亲戚。一天晚上,同学专程上门说情,要求看在同学的面子上,判处被告人缓刑。面对挚友企盼的目光,她耐心地解释:“老同学,你应该理解我的工作。办案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科学量刑判处。假如枉法裁判,岂不是执法犯法?”听完这些话,老同学拂袖而去。审判结果,这位同学的亲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在友情、亲情与法律之间,她执著坚定的是一个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忠诚维护的是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多年来,类似这样的情况不胜枚举。但她常说:“既然我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要对得起自己胸前的天平。自某某同志参加工作以来,从来没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某某同志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她深知做一名新时代法官肩上的责任和义务,她将继续不断的学习新知识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继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找出差距,克服不足,把公正与效率做为其行动的指南,做一名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好法官。

篇4:法官工作鉴定

关于法官工作鉴定最新

毕业鉴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学习、作风等方面表现的小结,是学生所在单位及毕业就业单位了解、使用学生的依据之一,法官工作鉴定。鉴定材料装入学生档案。为做好这一工作,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毕业鉴定应以《学生手册》的要求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以肯定成绩为主,同时也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主要内容

1、政治思想方面:主要鉴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贯彻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对一些重大问题的立尝态度以及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等情况。如系党、团员的学生,应写明模范带头作用和参加组织生活情况;非党、团员的学生,应写明要求进步,向组织靠拢的情况。

2、学习方面:主要鉴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态度、钻研精神、学风、完成作业、考试(考查)成绩和理解接受能力等情况。

3、组织纪律方面:主要鉴定学生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服从领导、尊重老师、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工作鉴定《法官工作鉴定》。如系班级干部,还应写明其以身作则、协助学院工作等情况。

4、在校学习期间受奖、惩的情况。

5、存在的`问题及努力的方向。

三、方法步骤

1、自我鉴定,由本人填写。

2、班级鉴定,由党(团)支部、班委会填写,党(团)支部书记、班长审定后签名。

3、学院意见由学生管理部门填写,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后盖院章。

4、字迹要清楚,鉴定一律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5、组织对学生的鉴定,原则上应与学生见面。

6、学生毕业鉴定应填写《毕业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学院存档备查,一份装入学生档案。

昨天,5岁男孩明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做亲子鉴定确认“老爸”,并让“老爸”一个月支付元生活费,直到他能独立生活。

起诉书中明明称,他跟被告杨成(化名)系非婚生父子关系。自从出生后,他就一直跟母亲独立生活,杨成不来看他,也不付任何抚养费,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母亲小月(化名)今年34岁,没有正式工作,收入很不稳定,因此,他跟母亲的生活十分困难。母亲多次找杨成商量儿子的抚养问题,都被敷衍和拒绝。

明明的诉讼要求是,“老爸”每月支付2000元的生活费,直到他能独立生活,同时补足5年里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记者在起诉书中看到,杨成今年43岁,系一公司总经理。“如果能通过亲子鉴定确认父子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非婚生子同样有抚养义务,明明有权利索要抚养费。”法官称,案件关键是能否做亲子鉴定。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也就是说,本案件中,杨成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不能强制进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能进行亲子鉴定的婚生子女,一般认定具有亲子关系。而对于非婚生子女,则需要一方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孩子是另一方所生,否则不能被认为具有亲子关系。明明能否向“老爸”要生活费,看来道路并不平坦。

篇5:预备法官鉴定

预备法官鉴定

预备法官鉴定

毕业上岗距今也有几个月的时间,从一名大学生,走进医院,我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在完成身份转变的同时也接触到了很多宝贵的东西,让我不断进步。在学校的时候就一直一严谨的态度和积极的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固然有成功的泪水,也有失败的辛酸,然而日益激烈的社会竟争也使我充分地熟悉到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的重要性,现在参加工作终于体会到知识的重要性。无论如何,过往的是我不断奋斗、不断完善自我的一年。下面是本

毕业上岗距今也有几个月的时间,从一名大学生,走进医院,我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在完成身份转变的同时也接触到了很多宝贵的东西,让我不断进步。在学校的`时候就一直一严谨的态度和积极的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固然有成功的泪水,也有失败的辛酸,然而日益激烈的社会竟争也使我充分地熟悉到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的重要性,现在参加工作终于体会到知识的重要性。无论如何,过往的是我不断奋斗、不断完善自我的一年。下面是本毕业上岗距今也有几个月的时间,从全区法院预备法官培训班学员 填表注意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条例》、《20―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国家法官学院从开始组织实施了全国法院系统预备法官的培训工作,并从年起要求预备法官培训集中面授为三个月,至少不低于45天,实习不少于8个月,总培训时间不少于1年,培训必须由最高法院政治部和国家法官学院审核统一发放结业证。我区法院今年的预备法官培训班集中面授、实习已结束,为了严格填表工作,规范实习,让学员顺利结业,尽快走上审判岗位,特作如下要求: 一、填表注意事项: 1、本次共发三表一卡:即学员登记表、实习鉴定表、结业鉴定表和学籍卡,每表要求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国家法官学院,一份留存学员档案。 2、各表填写时,须填写学号,培训期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各表均须按要求粘贴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照。 3、国家法官学院预备法官培训学员登记表:本表要求学员本人亲笔如实填写,“个人简历”包括个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4、预备法官实习鉴定表:本表全面反映学员实习状况,是学员能否顺利结业的依据。要求学员本人和实习单位认真、如实填写,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填写。实习单位鉴定及成绩一栏要求实习单位加盖公章。实习时间不能与集中培训时间(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相冲突,每位学员实习部门应为审判业务部门,每位学员应实习四次,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综合(立案、审监、执行),实习的审判部门不得少于2个,各次时间相对均衡,参加每个审判业务实习均应指定一名实习指导教师(法官)。 5、预备法官结业鉴定表:本表要求学员本人亲笔填写。班委、组织鉴定要求对学员在学期间的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忌千篇 一律,要求有内容、有特点。“班长签名”由各组组长签写意见,组长的由班主任签写意见。 6、国家法官学院预备法官培训学员学籍卡: “第一次注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第二次注册时间”2007年3月1日、“学籍变动情况”和论文成绩不须填写,组织鉴定的填写要求同上,“指导老师”请填写班主任的姓名,学员的学习成绩、实习成绩与《预备法官实习鉴定表》、《预备法官结业鉴定表》中记载的一致。 7、学员必须认真对待填表工作,应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符合表格要求,不能马虎填写,敷衍了事,如出现因填表不当未被国家法官学院通过审批的,责任自负。 三、其他要求 1、请学员填写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学员名册》(详见附件),“证书号”即学号,“单位”填写广西xx市(县)法院xx庭或者广西xx市中级法院xx区法院xx庭,“参加工作时间”填写xx-xx年xx月,行政级别填写本人现任行政级别,任现职级时间填写xx-xx年xx月,填写完善后再保存在E-mail的草稿中,同时将填写完善的表格寄给班主任。 2、未交2寸免冠彩照的学员,请与表格一起寄送班主任,彩照背后请注明单位和姓名。 3、应按照国家法官学院《预备法官实习大纲(试用)》要求开展实习。实习结束,根据实习情况撰写一篇2000字以上实习总结。培训结束,每位学员写一篇内容与法院审判业务相关的结业论文,字数在5千至1万字(必须打印),实习结束前交-班主任。 4、请学员于1月18日前将“三表一卡”、照片、实习总结和结业论文一起寄送至班主任陈熙禄,地址:广西南宁市古城路47号广西法官学院,邮编:530022。 E-mail:gxybfg@,密码:12345678,请各学员认真阅读,并及时完成填表工作,不能删除该邮件。 广西法官学院 二○○八年一月八日 网 易 有 道 词 典 -- 全 球 最 强 大 的 免 费 英 汉 互 译 词 典 ( 只 有 2 兆 )一名大学生,走进医院,我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在完成身份转变的同时也接触到了很多宝贵的东西,让我不断进步。在学校的时候就一直

篇6:法官工作鉴定

法官工作鉴定

法官工作鉴定

毕业鉴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学习、作风等方面表现的小结,是学生所在单位及毕业就业单位了解、使用学生的依据之一。鉴定材料装入学生档案。为做好这一工作,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毕业鉴定应以《学生手册》的要求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以肯定成绩为主,同时也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主要内容

1、政治思想方面:主要鉴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贯彻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对一些重大问题的立尝态度以及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等情况。如系党、团员的学生,应写明模范带头作用和参加组织生活情况;非党、团员的.学生,应写明要求进步,向组织靠拢的情况。

2、学习方面:主要鉴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态度、钻研精神、学风、完成作业、考试(考查)成绩和理解接受能力等情况。

3、组织纪律方面:主要鉴定学生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服从领导、尊重老师、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如系班级干部,还应写明其以身作则、协助学院工作等情况。

4、在校学习期间受奖、惩的情况。

5、存在的问题及努力的方向。

三、方法步骤

1、自我鉴定,由本人填写。

2、班级鉴定,由党(团)支部、班委会填写,党(团)支部书记、班长审定后签名。

3、学院意见由学生管理部门填写,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后盖院章。

4、字迹要清楚,鉴定一律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5、组织对学生的鉴定,原则上应与学生见面。

6、学生毕业鉴定应填写《毕业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学院存档备查,一份装入学生档案。

昨天,5岁男孩明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做亲子鉴定确认“老爸”,并让“老爸”一个月支付元生活费,直到他能独立生活。

起诉书中明明称,他跟被告杨成(化名)系非婚生父子关系。自从出生后,他就一直跟母亲独立生活,杨成不来看他,也不付任何抚养费,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母亲小月(化名)今年34岁,没有正式工作,收入很不稳定,因此,他跟母亲的生活十分困难。母

亲多次找杨成商量儿子的抚养问题,都被敷衍和拒绝。

明明的诉讼要求是,“老爸”每月支付2000元的生活费,直到他能独立生活,同时补足5年里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记者在起诉书中看到,杨成今年43岁,系一公司总经理。“如果能通过亲子鉴定确认父子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非婚生子同样有抚养义务,明明有权利索要抚养费。”法官称,案件关键是能否做亲子鉴定。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也就是说,本案件中,杨成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不能强制进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能进行亲子鉴定的婚生子女,一般认定具有亲子关系。而对于非婚生子女,则需要一方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孩子是另一方所生,否则不能被认为具有亲子关系。明明能否向“老爸”要生活费,看来道路并不平坦。

篇7:法官组织鉴定

法官组织鉴定

法官组织鉴定

伤者余某是一辆无牌号黄包车师傅。他载了3名乘客在镇海骆霞线上行驶,与一辆重型牵引车碰撞。余某和黄包车上的3名乘客都受了伤。

事后,余某被诊断为肩部软组织挫伤,因为伤势较轻,也没有住院,就在门诊开了一些药。可是到法院来起诉时,他却拿出了医院给他开的6个月的病假条,要求计算误工费。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余某的伤势一般只要休息15天就可以了,最长也不超过1个月,6个月是不是太离谱了些?”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官同意了。

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余某的误工期限为3个月。

“类似重新鉴定误工期的申请,今年我们一共收到了100多起,占所有道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1/4强。”镇海法院一位法官介绍。

法院最终同意重新鉴定的,共有50多件,都是相差得比较离谱的。其中六成多重新鉴定后,误工期被“腰斩”。

同样是司法鉴定机构,为什么前后鉴定的误工期居然相差这么多?这是很多当事人心中的疑惑,也导致法院调解工作很难开展。

“受利益趋势,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和当事人自行委托误工期鉴定,往往主观性较强。”法官说,以鉴定机构为例,目前宁波共有4家司法鉴定机构,都是市场化运作,当事人如果在一家鉴定得不满意,还可以再换一家。“失去了监督,开具证明和鉴定结果就显得随意性较大。”

法官说,为了防止不合理索赔的出现,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体制管理,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另一方面,法院也会加大对鉴定结果的审核力度。“如果我们发现有医疗单位或是鉴定机构屡犯不改,我们会向监管部门发司法建议。”

伤者余某是一辆无牌号黄包车师傅。他载了3名乘客在镇海骆霞线上行驶,与一辆重型牵引车碰撞。余某和黄包车上的3名乘客都受了伤。

事后,余某被诊断为肩部软组织挫伤,因为伤势较轻,也没有住院,就在门诊开了一些药。可是到法院来起诉时,他却拿出了医院给他开的6个月的病假条,要求计算误工费。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余某的伤势一般只要休息15天就可以了,最长也不超过1个月,6个月是不是太离谱了些?”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官同意了。

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余某的误工期限为3个月。

“类似重新鉴定误工期的申请,今年我们一共收到了100多起,占所有道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1/4强。”镇海法院一位法官介绍。

法院最终同意重新鉴定的,共有50多件,都是相差得比较离谱的。其中六成多重新鉴定后,误工期被“腰斩”。

同样是司法鉴定机构,为什么前后鉴定的误工期居然相差这么多?这是很多当事人心中的疑惑,也导致法院调解工作很难开展。

“受利益趋势,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和当事人自行委托误工期鉴定,往往主观性较强。”法官说,以鉴定机构为例,目前宁波共有4家司法鉴定机构,都是市场化运作,当事人如果在一家鉴定得不满意,还可以再换一家。“失去了监督,开具证明和鉴定结果就显得随意性较大。”

法官说,为了防止不合理索赔的出现,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体制管理,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另一方面,法院也会加大对鉴定结果的审核力度。“如果我们发现有医疗单位或是鉴定机构屡犯不改,我们会向监管部门发司法建议。”

篇8:刑事伤残鉴定

刑事伤残鉴定

刑事伤残鉴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1)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2)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死罪的区别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篇9:刑事鉴定程序

刑事鉴定程序

刑事鉴定程序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第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之间应当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四条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樱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六十二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六十四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六十五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羁押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四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查获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的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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