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2-09-01 07:46:24 社会实践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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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

篇1:社会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

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主导我国国家建设和人们生活的主旋律。其目标是要形成一种“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互动行为方式”的社会状态。而改革开放主导的社会急剧转型使我国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正处在历史上最为复杂的状态之中,各种观念与利益正发生着激烈的碰撞,社会纠纷主体及其内容更加多样及复杂。如何恰当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之关键一环。

一、法庭所辖地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社会震动,导致了矛盾主体的增加,社会矛盾纠纷内容更加广泛多样和复杂20xx年社区工作调研报告工作报告。

(一)是婚姻家庭矛盾增加,其中离婚纠纷最为突出。家庭的不和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纠纷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并大多数为涉法矛盾。从受理纠纷情况看,现在纠纷主要集中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费以及损害赔偿,债权债务、集资收费等方面,均涉及群众的经济利益,而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

(三)是群体性纠纷突出。在常见的矛盾纠纷中,往往是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如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无法偿还、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等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事情。这些矛盾纠纷处理不好,调解难度增大,对社会的稳定危害也更大。

二、法庭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

法庭与其他工作部门一起,共同担负着地区稳定与维护和谐社会秩序的.神圣职责与艰巨任务。在人手少、任务重、责任大的情况下,新兴法庭在庭长李江顺的带领下克难奋进,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职能的积极作用,大力配合社会秩序“百日行动”整治工作,加大执行和解与纠纷调解力度,清理了一批积案、疑案和“执行难”案件,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把矛盾消灭于萌芽状态;坚持公正司法,服务社会,对一些经济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中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主动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及时排查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隐患,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同时,发挥人民法庭“桥头堡”作用,深入发动群众,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建立了一套群策群力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一)以民事审判、调解和执行为切入点和着力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社会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整体工程。任何环节细小工作的疏忽和矛盾的产生,都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诱发新的矛盾与纠纷。针对这一特点,法庭加大力度清理了一批积案和执行难案,从审判和执行入手,在调解上做文章,实现了“两高一低”:即调解结案率高、执结率高和涉讼信访率低。

(二)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办案、就近办案等多种审判活动,建立群策群力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格局。法庭充分利用法律资源优势,加强群众法制宣传,让法律进小区、进单位、进家庭,以案讲法,现场说法,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制止了一批潜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从法庭的工作实际看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缺乏交流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和,是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表明城乡居民对婚姻质量要求日益提高,传统、凝固的婚姻关系与观念已经渐渐被打破;二是外来务工人员打工时,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劳资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增多;三是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速行驶、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四是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无法偿还、征地、拆迁纠纷引发的上访事件呈现出人数多、有组织性和越级上访现

四、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的特点,涉及面广、突发性强、群体性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隐患。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应采取以下对策:

1、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能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加以解决。要坚持有的放矢、实事求是的原则,保持清醒的头脑,敢于正视存在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夸大,不缩小,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解决机制,运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手段,做到有矛盾就解决,有纠纷就化解,达到“定纷止争,团结互助”的目的,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生活”的根本宗旨。

2、基层人民法庭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审判职责,多研究化解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追踪排查制度,发挥好人民法庭的基层基础作用。加大纠纷调解力度,改变“重判决轻调解”解决问题的单一模式,努力追求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患。

3、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增强基层调委会的整体功能,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和加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要加强基层组织与社区、家庭的密切联系,关心和帮助外出务工者的家庭生活,为务工者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家庭环境,鼓励他们就近外出务工,保持与家庭的紧密联系,促进家庭成员的相互了解,加强交流,增进感情,做到照顾家庭和外出务工两不误

4、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实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在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较大成绩的前提下,更应注重“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率,坚持依法行政,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和减少公务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造成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更应预防和减少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

5、要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观念。要继续在全社会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普法教育,重点放在增强法制观点,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上,这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措施和治本之策。

篇2:社会矛盾调解活动调研报告

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位于双滦区南部,距市中心20公里,交通十分便利,总面积88.1平方公里,全乡下辖10个行政村,耕地面积7890亩,林地面积8XX亩,总人户13356人。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关系进一步自我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正日益显露出来,关于农村各种问题的信访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何化解农村信访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促进农村持续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意义。一、当前我乡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据统计,XX年全乡共排查矛盾纠纷总数215件,调处民间纠纷总数195件,调解率100%,调处成功193件,成功率98.9%;,全乡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86件,已调解185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99%,20全乡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18件,已调解118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100%。近年来,我乡的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农村宅基地、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发生,纠纷矛盾牵涉面广、参与人多、调处难度大。矛盾纠纷不再是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而是“两人闹纠纷、亲戚朋友心连心”;同时参与纠纷的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党员、转业军人等,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纠纷已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家庭内、邻里间的打架扯皮,而是浸入了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以及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纠纷等等层出不穷。除此外,在接边地区,企业与农村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下,事件发生的频率也在加快,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各级党委政府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放在解决这些问题上。三是矛盾纠纷中信访案件。在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周密的行动计划。有的群体事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有的组织者用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有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导致激化;也有是突发性的,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激化的结果要么是伤害,要么是凶杀,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

二、当前我乡矛盾纠纷类型

(一)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我乡较普遍,主要发生在承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收储、修建乡村公路、新建企业等。如我乡在承唐高速征占地、拆迁过程中都发生了很多的此类矛盾纠纷。一是村民对征地补偿费有意见,认为补偿过低,不能弥补失地的损失,特别是贫困村的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失去了传统上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以后的生活担忧,甚至个别村干部把应当给村民的补偿费截留。二是在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上,一些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得不到,产生不满。三是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对重新分配的土地有异议。

(二)土地、山林、农田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分时,没有认真界定“四至”,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使用证、林权证不完善引发矛盾纠纷。

(三)因农村二轮土地延包引发的信访问题。主要问题有:一是“农嫁非”对象及其子女要求村保留她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村民待遇。二是少数村因人地矛盾突出,多数群众要求小调整,因工作不力等原因而引发上访。三是极少数村及群众不顾大局,片面强调自身利益而引发上访。

(四)村务、财务及村干部经济、作风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村中大小事务村干部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不经村民会议研究通过。二是村干部谋私、经济不清,财务不公开,村民对村干部的个人收入、村中财务收支有疑问。三是村干部办事不公,工作作风不正,故意为难村民,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打击报复和自己作对的村民。

(五)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乡、村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宅基地、审批建房时把关不严,对实际情况不了解,只是按程序批办手续,影响了相邻关系,引发矛盾。二是对问题调处不力或不及时,致使问题久拖不决。三是部分村规划不明确,宅基地权属、面积模糊不清,村民之间有争议。四是部分村民不按规划要求审报建房。

(六)村委会换届选举与两委工作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两委换届选举中,有的村宗族、帮派关系复杂,相互争权夺利,特别是一些较富裕的村,这种情况就更明显,换届工作中互相拆台,或在选举过程中违法拉选票。选举结束后没有选上的一方就煽动上访,反映村干部各方面的问题,以达到迫使选上的一方下台的目的。选上的一方有时也上访,反映老班子不交接公章、帐目等。二是有的村村支部与村委会工作不协调,互相争权,特别是在村干部工作安排、公章保管问题、村重大问题决定权上争的比较激烈。

(七)传统型的纠纷。此类纠纷没有太大变化,诸如房屋、邻里、债务、婚姻家庭纠纷较普遍,往往旧的矛盾纠纷未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三、我乡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矛盾纠纷调处的联动协调机制僵化。一是职能部门不作为。目前,在我乡农村的土地、山林、水利、耕地、拆迁建设、移民安置、劳资、债权债务、干群关系等纠纷,无一不是司法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调处,一些部门如国土、规划、林业、农经等,由于存在认识偏差,乐于办理审核、审批土地、规划、村财务、林权等工作,一旦遇上纠纷便推给司法所,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乡的人民调解中心形同虚设。据不完全统计,多数矛盾纠纷都是由司法所直接参与调处,事后还要跟踪调解协议的履行,繁重的工作压力,往往使只有一人的司法所心有余而力不足,疲于应付。二是村两委对人民调解工作不上位。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细致、不深入,流于形式。部分调委会和调解员习惯于坐等纠纷上门,未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只重表面,轻行动;重数字,轻成效,对突发性事件调处力度不大。三是责任机制不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很多方面都是依靠政策文件进行的,一些部门职能定位模糊,职责交叉,这给落实责任和加强考核工作带来难度。少数行政部门注重行政执法,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不够重视,行政调解制度在一些部门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出现“有权部门制造矛盾,无权部门解决矛盾”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领导接访制度没有完全落实,考核机制、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还需强化。

(二)干群关系不和谐。一是村干部方面的原因:(1)少数村干部的思想素质较差,办事不公道,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如在农户申请建房时卡、要,对村集体项目不公开招投标,从中谋利,在土地承包、村福利分配、处理村民一些纠纷时,不公正、不公平等。在农村信访问题中,几乎都存在村干部为政不廉、办事不公的问题,成为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2)村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法制观念淡薄,民主意识不强。一些村干部在工作中,不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不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对有抵触情绪的群众,往往采取压制的办法,激化了干群矛盾。个别村干部家长制作风严重,个人说了算,给班子内部不团结留下隐患。(3)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不规范,不公开或虽公开但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监督,群众对干部在财务上的收支产生怀疑和猜测心理,导致干群之间互不信任、产生隔阂。(4)一些村干部自身素质较低,不注意自己的形象,生活作风不检点等,难以发挥干部的表率作用。二是干部管理方面原因:(1)个别领导纵容维护村干部,处理一些问题时,偏听偏信村干部的意见,不愿到群众中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的意愿,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问题,甚至怕得罪村干部,以后的工作不好开展,以致在一些问题上无原则地迁就,不到万不得已不处理,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过于宽松。极个别干部甚至与村干部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拖、压,使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下降,诱使一些村的干群关系进一步恶化。(5)在村主要干部任用、村级班子工作搭配上把关不严,认识上存在误区,将一些看上去有魄力,但思想道德素质不太好的人选进村领导班子,想以此来保证工作能顺利开展。但这类人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不是“以德服人”,而是“以力压人”,极易和群众形成对立,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一旦群众的承受力超过一定限度,不满情绪就会爆发。三是群众方面的原因:(1)对农村的思想宣传工作不到位,部分村民集体主义观念变的淡漠,农村集体的凝聚力、号召力有所下降,客观上给农村干群关系带来了不利影响。(2)部分群众对村干部的要求过高,考虑问题不够客观,往往以个人、小团体或宗族的利益出发要求干部怎么做,一旦达不到自己的愿望,就产生不满。同时,明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3)关心集体的意识不够强,对村干部的一些错误做法不愿、不敢指出,缺乏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的习惯和勇气,助长了一些素质差的村干部的违法乱纪。

(三)基层组织建设存在问题。一是班子内部存在矛盾。主要表现为:(1)部分村在党员发展上把关不严。村支部书记为了巩固自己的权位,只把自己的亲属拉人党内,不发展其他村民人党。导致群众对党支部的不信任。(2)部分村两委工作关系不顺,相关制度不完善、不规范或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互相争权,拉帮结派,唆使派性中人互相告状,致使村两委班子涣散。二是村党支部惯于包揽村里大小事务,对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不支持、怕失权。三是村委会不尊重党支部的核心地位,以为自己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可以脱离村支部开展工作。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自身或宗族、帮派利益,从中煽动挑拨村两委干部之间关系,制造矛盾。

(四)用法律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意识不强。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多数群众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对法治的精神实质缺乏理解。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不仅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也想更多地占有和处分他人的利益。遇到矛盾纠纷,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漫天要价,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五)组织网络仍不尽完善,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虽然我乡各级调解组织得到了巩固和加强,但调解组织的设置仍不能适应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增长的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群众就近、就地解决纠纷的需要。一是思想认识不够。有些乡、村干部认为出现刑事案件,有公安机关抓捕,矛盾纠纷有法院审判,人民调委会可有可无。甚至认为维护社会稳定就是“重拳打击”和“严打”,忽视“防范”和“治本”,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规律性、长期性、复杂性、危害性缺乏科学认识;同时日常工作中只重视经济建设,忽略精神文明建设,一手软,一手硬,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致使一部分人道德滑坡、私欲膨胀、唯利是图,成为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思想根源。二在调解工作中主要是依托司法所建立的乡镇调处中心,由于司法所编制人员落实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等影响了司法所工作的开展。目前,我乡基层司法所只有1人,由于缺员较多,已严重制约了乡调处中心作用的有效发挥。三是调解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业务水平不高。由于调解队伍准入制对其从事调解工作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工作经历等没有过多的要求,从而使调解员普遍文化素质偏低,我乡98名人民调解员中,高中文化程度仅有20名,多数以下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面对复杂、疑难、大型的纠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四是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有关规定,调解不能收费,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实际中,由于乡财政困难,村委会本身的工作经费都没有保障,根本无法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转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往往是义务性的。长期以来,广大调解员没有固定收入、补贴报酬落实不到位,调委会没有专门工作经费,广大人民调解员一直都是靠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偌大一个“第一道防线”光靠奉献精神来支撑是不会稳固和持久的,这也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稳定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四、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党委、政府应从实践“”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乡村”的高度,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真正摆上重要位置。党委、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对创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乡村”,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工作的各部门,更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调解职能,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合力。对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特别是常规的矛盾、重点突出矛盾、越级上访和群体事的调处,要明确责任分工,改进工作方法,加强上下配合。首先,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矛盾纠纷发生地和主管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办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做好排查、预警、预防和疏导、化解工作,不能将矛盾上交、推卸责任。其次,上下要密切配合,改进工作方法。各级要建立健全反应灵敏的预警机制和群体事处置预案,发生越级群体事时,及时启动预案,开展教育疏导工作;接访部门要主动与矛盾发生地联系,上下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尽可能减少上下说法不一致,造成群众误解,增加工作难度,影响党群关系;第三,要强化部门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强化监督指导、考核奖惩,推动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主管范围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对具体交办事项要提出调处工作要求,规定调处时限,实行调处责任查究制,确保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基层和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作用。一是要把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的调解资源整合起来。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群体事,可通过联席会议会办、交办、督办的办法,上下之间、部门之间整体联动,依法处理。(1)排查工作。乡级由信访联席会议牵头,对矛盾纠纷进行实时动态排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监控。(2)接待受理。在“一站式”接待窗口,对群众要求调处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统一登记。(3)分流指派。对受理或者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受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5)检查督办。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度和调处结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督查结果,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6)衔接处置。以乡信访联席会议为平台,不断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拓展对接范围,完善衔接机制,加大调处力度,不断增强“大调解”的功能与实效。二是要把基层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健全起来。通过人民调解网络向村、组、企事业单位的延伸,进一步拓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员。对基层调解员、调解小组长、信息员要尽可能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或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调动其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三是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组织部门尽可能将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调解事业,又有业务专长的干部充实到调委会工作岗位上。五是加强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各级调解组织要配备办公室或调解室,做到“六有”,即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基础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六是抓好经费保障。要不断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保障机制,抓好“中办、国办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落实,建议通过立法,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同时明确各级政府承担本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奖励经费。此外,还可以发动社会力量,倡导社会各界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捐资,也可以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金等,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障。七是建立学习培训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基层司法调解人员的培训,坚持每年一度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学习制度,编写、征订发放调解培训资料、教材,不拘泥于以会代训简单粗放的培训方式,采取活动多变的手段,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建章立制,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实行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例会的内容为对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布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预防作用。三是实行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四是建立报告制度,各级调解组织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纠纷特点、动向和规律每月向上一级调解组织报告一次,把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动权。

(四)普法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可以解决农村普法教育难的问题。广泛开展以“法律八进”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全社会进行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组户,走进每人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五)大力推进“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村。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总结”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经验,大力实施”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一是要努力推进民主决策,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村集体的重要事项都事先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对未经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多数同意的重大决策,不能随意实施,决不能搞个人说了算。二是切实搞好村务财务公开。村里的重大事项和财务收支问题,要及时准确的向村民公开,增强透明度。乡政府要支持帮助村民监督组织发挥作用,加强对村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是要完善两教人员的管理帮教和重点防控协调工作,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四是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教育。第一要加强对村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己手中的权力,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辜负党和人民对自己的信任,真心实意的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不断增强在群众中的影响力。第二要转变村干部的工作作风。倡导求真务实、讲究民主的工作作风,处理问题时采取与群众平等的态度、协商的方式,及时公正办理。村中事务多听群众意见,尊重大多数人的愿望,提高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平时做到严于律已、宽于待人,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为村民起到表率作用。

(六)进一步抓好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事,虽然数量较少,但社会影响大、调解难度高,牵涉党政领导精力也较多,是调解工作的重点。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全面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管控和驾驭能力。事前,针对拆迁安置、企业占地、土地承包等不同领域,分门别类,制定应急预案。预案要根据群体事的规模,聚集地点的不同,明确部门和领导责任。要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群体事,能够快速反应、应对有序。事中,发生群体事后,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赶赴现场,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处置的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对事态发展严重,形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依法果断处置。事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特别是对承诺的问题要及时兑现,防止反复。对造成群体事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七)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矛盾纠纷的发生。控制社会矛盾纠纷的突发事件和群访、集体访事件的发生,必须从源头抓起,尽可能减少因决策、政策不完善和行政行为不规范产生的矛盾纠纷。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体系建设。化解矛盾纠纷,关键在早,关键在小,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置工作。首先,健全信息网络。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为基础,建立乡、村、组、中心户三级四层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广泛发展矛盾纠纷信息员,尤其在拆迁征占地、各业承包、农村宅基地等纠纷易发领域,设立耳目,发展内线,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纠纷信息。各类调解组织在收集信息的同时,要进行分析评估,从宏观层面,开展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和深度分析,关注民生热点,跟踪隐患焦点,把握矛盾重点,准确预测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性建议。在此基础上,按照纠纷的普遍性、特殊性、潜在性、初发性、专业性、严重性、突发性进行分类,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反馈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实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和早化解。二是党政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固确立”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统筹安排好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用发展保稳定,以稳定促发展。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大可能地保护群众利益,真正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努力为民办实事,帮助群众解难事。三是要规范行政行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强调总体利益,也要保护当事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惑释疑工作,提高行政行为透明度,让群众了解、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三是要强化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公务人员要公道办事,公正执法,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对公务人员违法行政或履职行为不当而引发的矛盾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篇3:社会矛盾发生现状调研报告

要建立和谐社会,必须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做保障。而其中大量的社会矛盾运用民间调解的手段,有效地予以排查、调处、化解,对于保民生、促和谐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试对年年一季度区社会矛盾发生的主要情况作一客观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有益于和谐的建设。

一、社会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总体情况:

二、社会民间矛盾纠纷主要类型和特点

(一)按季度看,社会民间矛盾受理数和调处数均呈上升趋势,年一季度和年一季度相比,矛盾受理数和调处数均增加了一倍多;但调解成功率也逐季提高。

(二)邻里纠纷类数量居高不下。因为违规改造住房、排污排烟排水等的不当行为,导致邻居通风不畅、采光不足、墙体开裂、上水下溢、污水横流、油烟污染等,另外,空调噪音、房屋漏水等,使相邻权受到侵害而导致此类矛盾纠纷多发。

(三)赡养类家庭纠纷有上升趋势。如年二季度受理调处的子女瞻养老人类家庭纠纷有所突出。主要都是老人没有谨慎处理好自己的财物、房产,过早地把房产转让给子女,或对子女们的资助有失公平,导致子女之间对老人的赡养问题发生纠纷。

(四)因拆迁引起的纠纷应予以重视。因拆迁、拆违工作引起的矛盾涉及面大,矛盾容易激化、闹事、上访率高:小区出新、道路出新需要拆除违章搭建,由于违建由来已久,加上拆违后疏导措施不及时,造成拆除违建类纠纷也有所增多;还有部分居民拆迁后,家庭又出现住房和经济分配遗产分配等矛盾,要求调解率呈上升趋势。

(五)每年的一季度为上访高发期。据统计,年一季度共劝阻2批40人次上访,年一季度共劝阻14批118人次上访。

三、主要对策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构建覆盖全区范围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做到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

(二)加大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要加大本区推行党政领导接访活动、执行领导包案化解矛盾制度的执行力度。对重大的群xx事件,倡导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亲临一线直接指挥现场工作,推动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这方面本区有多起成功的案例。

(三)切实发挥大调解中心的作用。区调处服务中心由区调处服务中心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而成。该中心自成立以来,其功能和作用日益显现。为维护稳定,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应根据本区社会矛盾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不同时期、不同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进一步强化调处服务中心分流指派、协调调度、检查督办、责任追究建议等职能作用的发挥,着力增强大调解机制的整体合力,有效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提高大调解工作衔接机制建设的水平。在推进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纪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完善上下功夫。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分析原因,研究对策。积极借鉴外地好的、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大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规范区、街道、社区三级调解组织例会制度。加强对社会发展进程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矛盾纠纷的调查、分析和研究,进一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健全信息员、社区调委会、街道调处中心、区调处中心四级排查网络,分别定期进行纠纷排查,重要节日和敏感时期必须及时排查,以此掌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

(六)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要选调既懂法律又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各级调解组织中去,配齐配强力量。要给调解组织以必须的经费及物质保证,改善办公条件,使其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七)经常性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解工作,以倾听各方呼声,了解各方意愿,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八)建立表彰激励机制。要及时表彰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形成制度化,以表彰先进,鼓舞斗志,推动全区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

我区社会治安现状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治安工作,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走访了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深入海门、白云、葭沚、章安等街道听取了社会治安工作汇报,分别组织召开了由街道人大工委、派出所、司法所、政法办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20xx年我区社会治安工作取得的成效

20xx年,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社会治安工作,先后开展了打击“两抢一盗”、“首季攻势”、“四整治一攻坚”等一系列行动,实现了连续第三年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刑事发案“三个零增长”目标。区公安分局被评为全省“三基”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全省执法质量优胜单位;开发区公安分局也被评为全省执法质量优胜单位。我们认为,我区的社会治安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加强了社会面的管理控制。围绕全国“2会”、北京奥运会和村级换届选举等重点事件和敏感时期,加强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物的排查和控制,认真做好风险评估、预案演练等相关工作,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建立重大群xx事件隐患专案经营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化解、预防和处置重大群xx事件,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二)加大了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严打”高压态势。区公安分局破获刑事案件2898件,同比上升4.55%,其中破获有毒物品犯罪案件165件,同比上升13.79%;查处治安案件5159件6028人次。开发区公安分局破获刑事案件928件,同比上升4.04%;查处治安案件2590件,同比上升58.4%。两个公安分局共破获命案7起,破案率达100%。

(三)夯实了治安防范的基础工作。深入实施“实效大防范”工程,扎实开展“平安大行动”,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巡防机制,不断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全区外来人口登记率达93%以上。继续完善群防群治机制,大力实施社会科技防范“天网”工程,实行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四)强化了干警队伍的教育管理。认真落实从优待警、从严治警措施,严格按照队伍正规化管理的要求,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等活动,不断提高民警素质,确保了队伍的清正廉洁。全年没有发现干警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区的社会治安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面临的困难不少,总体形势仍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治安案件仍在高位运行。虽然通过公安机关开展“首季攻坚”、“四整治一攻坚”等专项行动,各类严重刑事犯罪苗头有所遏制,发案总量有所下降,但总的来说,刑事治安案件依然偏高。20xx年,全区(包括开发区)共立刑事案件7669件,受理治安案件14863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呈上升趋势,仅20xx年11月区公安分局所立的618件刑事案件中,“两抢”案件有35件,同比上升45%;入室盗窃案件有276件,同比上升20.6%。同时,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增无减,黄、赌、毒等案件明显反弹,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诈骗愈演愈烈。

(二)不稳定因素依然大量存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现,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其中,因征地拆迁、邻里纠纷、复退军人待遇、非正常死亡、劳资纠纷等矛盾和问题引发的群xx事件尤为突出。据调查,20xx年1-11月,全区共发生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达141批次,涉及人员达1655人次,同比分别增长74%和49%。

(三)基层基础工作还有待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管理工作仅仅停留在登记上,在动态管理上没有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出租房屋管理还不够到位,公共场所管理较为薄弱,特别是对网吧、酒吧、发廊等娱乐场所的管理,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尚未形成合力。群众工作基础薄弱,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外,由于个别部门和单位领导认识不够到位,资金投入不足,监控设施覆盖面不广,也削弱了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四)少数公安干警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个别干警执法为民观念还不够强,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及时办理。少数干警在办案时重实体、轻程序,影响了案件质量。刑事破案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20xx年全区破案绝对数3826件,破案率仅为 50%,这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不够,如对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小偷经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后,没有及时向群众说明原因,群众对此很不理解。少数协助的警察的素质还不够高,办事不公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公安队伍形象。

三、做好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社会治安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持之以恒地抓实抓好。根据我区社会治安现状,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以“五五”普法为契机,采取电视、网络、板报、标语等传统手段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形式,多渠道、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防范意识。经常深入学校、社区、企业开展法律知识讲座,为学生、居民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尤其要针对当前中学生刑事犯罪日益增多的现状,开展法律教育和心理辅导,扶正少数青少年学生扭曲的心灵。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等典型事例,弘扬社会正气,建立和健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

(二)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要不断深化“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暴力恶性等重特大刑事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地霸、聚众赌博等犯罪,做到除恶务尽,不留后患。进一步提高“110”快速反应能力,加大对“两抢一盗”等侵财型犯罪的打击力度,努力提高侦破多发性案件的能力,力争在短期内破获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的系列性案件,形成“严打”整治的高压态势。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必须露头就打,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加大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充分估计日趋复杂的矛盾纠纷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巨大影响,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重点排查调处可能转化成恶性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密切掌握社会动向,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及时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引发的群xx事件。坚持快速反应,冷静处置,认真分析人民内部矛盾的成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依法予以调处和疏导,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大社会保障工作力度,努力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和人员的利益。

(四)进一步夯实治安防范基础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实效大防范”工作要求,加强对出租私房、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外来人口聚集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和地段的检查巡查。进一步深化重大群体性隐患专案经营机制。区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研究解决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以及“天网”工程建设等问题,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防范中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保安、治保调解等基层综治队伍的管理和教育,强化对护村队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检查,充分发动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完善工作保障机制,确保群防群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进一步提升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切实抓好公安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执法人员知法、懂法,严格执法,坚决杜绝执法中的违法违纪现象。通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公安干警树立良好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通过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全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篇4:医患纠纷调研报告

__x省__市第一人民医院3名医生在门诊为病人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喉科主任医师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伤。据初步调查,33岁的犯罪嫌疑人连某曾在该院进行鼻腔微创手术,由于认为医生没有治好他的病而最终向医生举起了屠刀……

类似对医护人员的暴力加害事件早已不是新闻。据网上对1月至10月间媒体报道的伤医事件进行的不完全统计,20件中有18件与医患纠纷有关,已造成4名医生在工作岗位上殒命。其中,患者家属是最主要的肇事者,比重高达60.0%,其次是患者本人,占比为30.0%,原因一般都是出于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与医院、医生在疾病诊疗中产生的纠纷。这里要特别区别于单纯的医学美容或单纯的药品买卖,因为后两者不以疾病为前提。美容可能只是为了让自己在外表上更具吸引力;买药可能只是为了预防疾病而储备药物,它们更符合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因此不属于本文医患纠纷的讨论范围。

为应对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和高发的袭医事件,有学者提出了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建议。理由为:一是现有法律对患者保护不力是患者转向私力救济的主要原因。相对医生而言,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给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强保护,一旦患者有了更好的法律救济途径,就不会采用袭医这种极端方式。二是“医院——患者”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经营者——消费者”关系。一方面,虽然医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医院的营利性特征日益明显,诊疗行为已成为医院创收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将医院的诊疗行为视为经营行为,将医院视为经营者;另一方面,患者为购买药品和获取医疗服务支付了费用,应视为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等。

实际上,虽然长久以来,各界对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众说纷纭,但迄今为止我国消法仍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这在最新修改的消法中可以得到印证,相信立法者对此必然进行过审慎的考量。笔者赞同立法者的做法,认为医患关系不能用消法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医患关系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关系。医患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患者的疾病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这一前提的存在使得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成为对抗疾病的共同体,而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纯粹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在消法调整的买卖行为和服务行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一点在医患关系中就要大打折扣。首先,无论哪个病人到医院,从法律和道义上说,医院都不能拒绝;其次,在紧急情况下,急救车往往会将病人送往最近的医院,这时病人也没有选择权;再次,在“非典”等特殊时期,对传染病人的治疗是强制性的,医院和病人都没有选择权。

2、消法中规定的`“反欺诈”和“知情权”等也无法适用于医患关系。由于患者的知识水平及心理素质存在差异,医生不可能将真实病情病因告诉每个患者。特别是对一些心理素质差的重症患者,如实告知只会起到反作用,就连病人家属也往往要求医生对病人进行隐瞒。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又如何依据消法行使其知情权和反欺诈权呢?

3、医学的不确定性使消法适用时缺乏评判标准。消法中典型的消费关系,如买卖关系、服务关系中,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双方约定的,总会有一个参照标准,而医患关系中的诊疗行为不具有这种特定性。诊疗由疾病而起,这就决定了诊疗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为,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医院或医生敢打包票说能100%治愈某种疾病,或能将该疾病控制在某一程度,法律也不可能制定这样一个标准。因此,消法中缺乏与诊疗行为相对应的评判标准,无法对其进行调控。

4、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不利于维护司法统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患纠纷在处置上存在法律选择混乱的现象,有的起诉违约责任,有的起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即无论医疗事故还是非医疗事故,一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消法无非是多了一个“反欺诈”条款的救济,但正如前文所述,鉴于诊疗行为的不确定性,该条款基本上是用不到的,那么再将消法加入医患纠纷法律选择的序列又有什么意义呢?反而容易重新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并进一步导致司法不统一。

5、消法的法律定位可能会对解决医患纠纷起到反作用。很多支持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的人都认为,患者是弱者,法律应加强对弱者的保护,而消法正是这样一部保护弱者的法律。可到底如何评判谁是弱者呢?现在,要想成为一名医生,一般都要经过8年的本、硕教育,一线城市更是直接要求博士毕业。据统计,我国每年的医学毕业生中,只有六分之一能进入医院工作。可见,在一名医生的成长过程中,无论是国家、家庭还是医生本人的投入都是非常大的。工作后,医生承受的劳动强度和心理压力也非一般行业所能体会。受袭死亡的医生往往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仍然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之上。而这些发生后,舆论却多偏向患者。诚然,在疾病治疗面前,患者是弱者,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舆论面前,医院、医生也是弱者。此时,法律的价值取向就颇为重要。如果适用消法,无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给法官带来的强烈暗示就是天平要向患者倾斜。笔者认为,这样将导致患者“消费者就是上帝”的思

想进一步膨胀,也使医生在诊疗时畏手畏脚,甚至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而进行选择性医疗,最终结果恐怕是对双方都不利,甚至会进一步放大医患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处理在医患关系问题上还是应强调平等保护。

医患纠纷如何处理确实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特别是要从医疗体制改革上寻求合理化路径,但无论如何不应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

篇5:家庭纠纷调研报告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然而绝大部分农村男性仍然存在“男尊女卑”、“男人是天”大男子主义观念,导致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仪征市新城镇妇联针对辖区内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调研和细致分析,并研究相关对策。

一、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现状

道德低下导致矛盾纠纷。随着农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也日益增多性格不合促成矛盾纠纷。经调查,“性格不合”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农村夫妻离婚的原因。随着农村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相比于以往更为开放,越来越多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然而在如今的婚姻家庭中,过分强调个性,缺乏角色转换、换位思考的能力必然会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夫妻关系的维持需要双方互相妥协,彼此认同,求同存异。但是许多夫妻由于过分强调个性,不愿意为了对方改善自我,而是一味地要求对方为自己而改变,忽略了夫妻之间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矛盾,最终感情破裂。

二、造成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市场经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为农村家庭成员带来精力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如今农村人民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致使夫妻矛盾越难越难协调。很多原本怀着美好向往走入婚姻的夫妻,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导致婚姻一步步走向死胡同。市场经济还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和婚恋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句话已经在很多农村家庭中体现,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传统的“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打拼,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职能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不够及时。家庭矛盾的深化需要一定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不够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一是提高认识。“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庭纠纷往往有其特殊的隐私性,因此相关部门在调解矛盾的时候保持中立态度,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然而婚姻家庭纠纷有种感情纠葛,日积月累,如果得不到及时调解,一旦爆发,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

二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新城镇妇联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五步”工作法,扎实做好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倾听,沟通是双向的,在做调解工作的时候,并不能仅仅依靠单纯地向对方灌输自己的思想,还应该积极倾听对方的内心想法。通过倾听,能够了解对方真正的需求、心声,从而对症下药,找到相对适当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三是健全机制。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

篇6:家庭纠纷调研报告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家庭源于婚姻,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家庭的和谐稳定。近年来,____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多起涉及婚姻家庭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了一些家庭婚姻矛盾纠纷,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对____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进行的调查统计基础上,对当前的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____年度,____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3849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82件,占总数的7.32%;在调解的282件婚姻家庭纠纷中,调解和好的256件,占受理的90.8%。调解离婚26件,占区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1109件的2.34%。20xx年1—5月份,____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366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33件,占总数的17%;在调解的233件婚姻家庭纠纷中,调解和好221件,占94.8%。调解离婚12件,占区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658件的1.82%。(说明:两组数据反映的是不同的角度,这里列出主要是反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大量矛盾纠纷中涉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比率。)

按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年龄段划分,“80后”、“70后”、“60后”和其他年龄段的比例分别为38.2%、29.6%、25.9%和6.3%。由此看出,“80后”的家庭矛盾纠纷比例高于“70后”,而“70后”的家庭矛盾纠纷高于“60后”和他年龄段。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人民调解员以促进当事人家庭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基本原则,动用当事人的用亲朋好友、基层组织等一切可借用的社会力量,使尽法律诠释、情绪调理、多方斡旋等各种调处招数,化解了一个又一个家庭矛盾纠纷。但在有些情形下,仍然难以凑效。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无爱无缘的婚姻同样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基本要求。

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家庭婚姻生活纠纷的多样性。其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收入困难型。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家庭经济收入过低势必会影响家庭生活,就会激发各种矛盾纠纷。一些夫妻建立家庭后,因为家庭收入有限,财富积累少,尤其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或没有稳定的职业,造成家庭经济十分拮据。双方往往会因一点点家务琐事而引发矛盾,感情面临一些伤害和考验,同甘共苦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互相责备和埋怨。如梅山有一对小夫妻,女方是外地人,工作不稳定,全年收入不足万元。而丈夫工作虽然稳定,但收入也只能维持家庭基本开支。于是夫妻俩经常为钱的事而吵架,丈夫因不堪家庭重重矛盾压力选择了躲在外面不回家,6个多月不见女方和孩子。这样的夫妻关系已经是名存实亡,难以维系。调委会历时3个多月做思想工作和调处,最终离了婚,维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2、即兴组合家庭型。夫妻间婚前交往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匆忙组合家庭,即感情基础不够牢固。在这类纠纷中,多数是曾经离异后再组成家庭的,成为“柴米夫妻”,凑合着过日子。双方往往偶因家务琐事一触即发闹矛盾,说狠话时不考虑对方感受,于是,相互较劲,一时冲动,夫妻关系就亮起了红灯,导致再婚后的感情又破裂了,不再眷恋于对方,把再婚当成了儿戏一搬。

3、性格差异多疑型。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如外向型与内向型的差异,节俭型与奢侈型的差异等等。他们在处理家庭事务的方式方法上往往有很大分歧,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冲突,矛盾日积月累,形成积怨,难以调和,最终走向离婚。有一对小夫妻,妻子是体育老师,比较活泼,也注重仪表,而丈夫比较内向,是一家公司的职员。他看到妻子平时穿着时尚,心里总是不踏实,于是疑心重重,长期疑心妻子有问题。经过三次调解做工作,打消了丈夫的疑虑,化解了家庭纠纷。

4、红杏出墙寻刺激型。经济拮据会导致家庭解体,家庭特别富裕同样导致夫妻矛盾上升。俗话说:“保暖思淫欲”。有些人,尤其是男同志,在家庭富有后,不念夫妻恩爱和已有的家庭幸福,在外寻求与异性精神刺激,一旦败露,夫妻之间闹离婚、分财产就在所难免了。家住雨花街道有一对年过7七旬老夫妻,牵手过了一辈子,老汉退休在家无事就到广场上去跳舞休闲,遇到一位50来岁女舞友,两人从此就好上了将近4个月,搞得两家人大打出手。老太对调解员说“老头突然开窍了”,所以要和不想回头的老头子离婚。经过调处,老汉最终顾及家庭和自己的声誉,表示悔改,维系了家庭。

5、长辈过分干涉型。因为婆媳关系、翁婿关系处理不好,矛盾多发,严重影响小夫妻感情及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家庭矛盾难以调和。有一对小夫妻分别来自华为和中兴公司,按理说二人属于郎才女貌,非常般配。可是自从丈母娘搬来和他们住在一起后,丈母娘在家庭生活中处处替他俩着想,经常教女婿说话和做事要这样或那样的,说女儿变得傻了,以及俩人睡懒觉不勤快,家庭生活没条理等,时间久了,小夫妻俩的自由生活被扰乱了,情感也被掀起了不和谐的波浪,于是出现了三角矛盾,并持续升级。经过调解员先后四次做心里疏导工作,让他们明白了家庭矛盾症结所在。如今,经回访,这个家庭包容和相互理解的成份更多了一些。

6、赡养不作为型。为人都有双层父母,尽孝是做儿女的法定义务。自从男女双方组成家庭后,不仅仅是接纳了你所爱的人,还要学会接纳和爱对方的家人。也就是说你和你所爱的人同时是两个大家庭的成员了,对待爱人家庭的每一位成员都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从此同舟共济,福难共当。然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和调解的家庭纠纷中,有相当一些是夫妻一方因赡养老人发生的纠纷。如兄弟赡养出份子不均;老人自己有钱,做媳妇的不愿再出钱;对双方父母尽孝不能一视同仁等。我们不仅要做好小夫妻思想工作,同时也要做好父母的思想工作,既讲法理,也说情义,更注重美德宣传。只有互敬才有互爱,最终相互理解和体谅。总的来说,因赡养而引发的家庭矛盾占半数之多。

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家庭的和谐稳定。在千千万万家庭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出现家庭矛盾纠纷属于正常现象。各种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诱因需要引起各相关部门的关注。例如民政相关部门要关注收入偏低家庭给予民生关注,

文化宣传部门要宣扬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妇联相关部门可以为新婚夫妇提供婚后生活方面的心理咨询和教育,指导新婚夫妇如何正确处理夫妻间的小摩擦,社区工作者积极宣扬传统中华美德,营造尊老爱幼生活氛围。教育他们,在婚姻和家庭矛盾摩擦时,要做到“防微杜渐”,认真考虑家庭和社会所赋予的责任感。有了社会各级各类组织的多方参与,关心和正确引导年轻人认识婚姻生活,夫妻之间互相忠诚、互相关爱、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一定会发扬光大。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家庭中,将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多做一分贡献。

篇7:医患纠纷调研报告

医患纠纷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服务需求越来越高,再加上社会舆论的过度关注,导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频发,并日渐成为影响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社会问题。为此,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患纠纷调研。

一、我县医患纠纷现状

xxxx年至今,全县在县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医患纠纷11件,其中县级医疗机构5件、镇(乡)卫生院(含门诊部)2件,民营医疗机构2件、村卫生室2件。在11件医患纠纷中有1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纠纷总数的9.09%,经鉴定无医疗事故;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的10件,占纠纷总数的90.9%,医疗机构共赔付资金102万元;存在上访、信访、缠访和医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5件,占纠纷总数的45.5%,取得医疗机构赔付资金65万元,占协商赔付的63.73%。

二、医患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引起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医疗机构因素。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紧张,患者盲目认为交了钱,应达到良好医疗效果。医疗机构对医患纠纷的防范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患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不完善。医患纠纷早期,医院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医疗患纷发生后,均由本身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的医务工作者处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人员介入,又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当恶性医患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处理。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另外,医疗行业和医药行业管理较为混乱,药品三统一之后,县级和民营医疗单位药品价格不合理、收费不确定和医疗分工不合理让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患者往往会把矛盾最终发泄到医院和医生身上,医院和医生成了矛盾爆发的焦点。此外,卫生主管部门职责淡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诉前解决机制,医患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也极易引起医闹。

(二)患方因素。患者及家属医学常识匮乏,对疾病的转归、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现象不理解。例如个别阑尾炎手术并发下腔静脉栓塞,患者及家属认为一定是手术造成的。就医观念落后,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制造纠纷或丢弃患者。例如某些癌症患者,现代医学还无有效的治疗手段,但患者及家属认为病人到了医院,医院就应该治好,否则就是医疗事故。部分患者认为医闹有利可图。不闹不赔,一闹就赔,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实情况中,90%以上的患者及患者家属在出现医疗纠纷之后,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认为走法律途径不但 慢,而且最后不一定能得到理赔,而利用医闹来解决问题,不仅快捷,而且有利可图。大多数情况下,尽管医院及医生尽力而为,但有些家属不惜闹大医患纠纷,采取在医院设立灵堂、摆放花圈、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散发传单、停尸闹事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以求得到高额赔偿,使社会矛盾一并转型为医患纠纷,转嫁责任给医疗机构,讹诈钱财。例如个别患者因疾病住院,由于并发症导致残疾,随之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患方不服,继续到医院、有关部门甚至县领导处投诉和缠访。

(三)社会因素。国家公务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介入,舆论的不客观导向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少数道德和素质低下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缠讼、滥讼。职业医闹掺和医患纠纷,常以停尸闹事、摆放花圈、燃放鞭炮、散发传单等形式要挟,索取高额赔偿。例如,营盘镇一产妇因产后大出血在县某医院死亡,死者家属从外地请来专业医闹人员,开口要求医院赔付76万元,医院不赔付就摆花圈,将尸体停放医院大门口等,每谈一个价位,就要做出一个要挟行为,谈判难度极大,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如上级检查、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为顾全大局,只能特事特办、从快处理。但对一些医闹分子没有严厉打击,对一些冲击行政机关、围攻殴打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严惩,从而形成了一种一出纠纷就聚众到医院闹事的恶性循环。

这些医患纠纷带来的后果及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我县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造成负面的社会舆论,影响医疗机构乃至整个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三是威胁到医疗机构公共财产安全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侵害医患双方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医患纠纷的处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影响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医疗秩序。医闹、医赖、缠访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增加了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增加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量。

三、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

从近两年来医患纠纷实际调处工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促进医患纠纷不息。

(一)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二)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在同级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基础上进行,因医疗机构是医疗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医学会也是下属管理机构,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患者和社会的广泛质疑,这类解决很少有成功的范例,只有在私营医院发生的纠纷容易和解,因为受市场经济影响,私营医院怕影响声誉,在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息事宁人,容易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三)民事诉讼法律途径解决。因审理周期、诉讼成本、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原因,加之法院法官大多不具备医学知识,而且定案材料一般都依赖鉴定结论,鉴定程序又繁琐,当事人诉讼后又经鉴定程序的几经折腾,胜诉得到赔偿周期长,大部分当事人不愿走法律途径。

从以上三种解决途径来看,对于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因涉及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切身利益,部门保护主义明显,患者对于这种医患纠纷解决颇有怨言,很少成功。由于当前的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滞后,就终极程序来说,人民法院为最终的选择。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全来讲,只有当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和解,在法院查清基本事实基础上,在法律责任确定的原则下,双方调解结案,才能使双方都达到满意。

四、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建议

医患纠纷的常发性、复杂性与现行单一的调解处置机制不相适应,为了把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控制大量医患矛盾快速升级,避免大量因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的上访、群访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下,提出以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建议。

(一)建立防范机制。一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上述制度落实到诊疗工作之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设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和医患争议处置程序,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纠纷防范,添置技术监控设备。制定医患纠纷防范预案、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异地行医等现象,保障就医环境健康。加强医疗服务宣传,提高群众就医意识。加强纠纷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三是各镇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正面舆论导向,各司其职,做好医患纠纷防范工作,为依法规范处理医患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应急机制。根据医患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恶化程度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处置。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配合,开展处置工作。一是医疗机构要健全投诉机制,当事医务人员、科室、医院三级响应,加强与患方沟通,告知依法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及时了解纠纷原因和患方诉求,对纠纷发展趋势客观评估,及时协调处理纠纷和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纠纷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不得迟报、瞒报或谎报。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查诊疗情况,调解医患争议,宣传依法处理途径并主导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增强依法处理力量。对社会影响较大、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医患纠纷,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动态报告纠纷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调处机制。成立柞水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科级建制,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要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调解业务,聘请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下,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为医患双方公平地提供医学、法律政策等方面援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保护双方相应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保险理赔机制。在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减轻医患双方因医疗责任而导致的风险,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已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生效判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应依法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篇8:社会矛盾发生现状调研报告字

要建立和谐社会,必须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做保障。而其中大量的社会矛盾运用民间调解的手段,有效地予以排查、调处、化解,对于“保民生、促和谐”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试对年—年一季度区社会矛盾发生的主要情况作一客观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有益于“和谐”的建设。

一、社会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总体情况:

年以来,全区共组织纠纷排查2310次,受理矛盾纠纷4204件,调处4165件,调解成功3960件,调处成功率95。1%。其中,绝大多数纠纷由街道、社区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并调处;区、街两级大调解中心在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区矛盾纠纷数量较多的有以下几类:邻里纠纷2400余件,占57。1%;婚姻家庭纠纷430余件,占10。2%;环境纠纷370余件,占8。8%;征地拆迁纠纷100余件,占2。4%。

二、社会民间矛盾纠纷主要类型和特点

(一)按季度看,社会民间矛盾受理数和调处数均呈上升趋势,年一季度和年一季度相比,矛盾受理数和调处数均增加了一倍多;但调解成功率也逐季提高。

(二)邻里纠纷类数量居高不下。因为违规改造住房、排污排烟排水等的不当行为,导致邻居通风不畅、采光不足、墙体开裂、上水下溢、污水横流、油烟污染等,另外,空调噪音、房屋漏水等,使相邻权受到侵害而导致此类矛盾纠纷多发。

(三)赡养类家庭纠纷有上升趋势。如年二季度受理调处的子女瞻养老人类家庭纠纷有所突出。主要都是老人没有谨慎处理好自己的财物、房产,过早地把房产转让给子女,或对子女们的资助有失公平,导致子女之间对老人的赡养问题发生纠纷。

(四)因拆迁引起的纠纷应予以重视。因拆迁、拆违工作引起的矛盾涉及面大,矛盾容易激化、闹事、上访率高:小区出新、道路出新需要拆除违章搭建,由于违建由来已久,加上拆违后疏导措施不及时,造成拆除违建类纠纷也有所增多;还有部分居民拆迁后,家庭又出现住房和经济分配遗产分配等矛盾,要求调解率呈上升趋势。

(五)每年的一季度为上访高发期。据统计,年一季度共劝阻2批40人次上访,年一季度共劝阻14批118人次上访。

三、主要对策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构建覆盖全区范围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做到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

(二)加大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要加大本区推行党政领导接访活动、执行领导包案化解矛盾制度的执行力度。对重大的群体性有关的事件,倡导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亲临一线直接指挥现场工作,推动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这方面本区有多起成功的案例。

(三)切实发挥“大调解中心”的作用。区调处服务中心由区调处服务中心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而成。该中心自成立以来,其功能和作用日益显现。为维护稳定,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应根据本区社会矛盾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不同时期、不同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进一步强化调处服务中心分流指派、协调调度、检查督办、责任追究建议等职能作用的发挥,着力增强“大调解”机制的整体合力,有效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提高“大调解”工作衔接机制建设的水平。在推进“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纪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完善上下功夫。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分析原因,研究对策。积极借鉴外地好的、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大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规范区、街道、社区三级调解组织例会制度。加强对社会发展进程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矛盾纠纷的调查、分析和研究,进一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健全信息员、社区调委会、街道调处中心、区调处中心四级排查网络,分别定期进行纠纷排查,重要节日和敏感时期必须及时排查,以此掌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

(六)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要选调既懂法律又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各级调解组织中去,配齐配强力量。要给调解组织以必须的经费及物质保证,改善办公条件,使其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七)经常性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解工作,以倾听各方呼声,了解各方意愿,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八)建立表彰激励机制。要及时表彰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形成制度化,以表彰先进,鼓舞斗志,推动全区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

篇9: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计划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计划

浦南镇”两节“”两会“期间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计划

春节即将来临,全国”两会“也即将召开,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切实维护”两节“”两会“期间全镇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不发生恶性民转刑案件、有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浦南镇”两节“”两会“期间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计划,具体计划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的重大意义

我镇社会大局总体平稳,但当前社会矛盾触点增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增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两节“和全国”两会“期间是各种矛盾纠纷的多发期和敏感期。从以往情况看,各种矛盾纠纷在此时期较为集中地反映出来,如果发现或调处不及时容易激化。因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好”两节“和”两会“期间全镇基层社会的安定稳定。

二、突出重点,着力排查调处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

要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各种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上来,突出三个重点,围绕三个方面,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地区。突出抓好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易发地区的排查调处工作。二是突出重点对象。对进京非正常上访、到省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等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摸排,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重点调处。三是突出重点时段。要特别突出加强对重点时段和敏感时期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围绕三个方面:一是涉及”三农“问题、土地征用和承包、房屋拆迁、涉法涉诉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二是因医患关系、违规办学、食品药品安全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生产经营性纠纷、产权性纠纷、族群纠纷、村务管理纠纷。

三、发挥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要认真排查。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原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突出区域行业特点,对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归类、分类建档、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要及时调处。对矛盾纠纷要实行边排查边调处,排查出一起调处好一起,切实做到不积压、不耽搁、不延误。对一般性能够当场调结的,要当场调结;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做到”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限期调结“;对涉及多部门、村的,要建立联合调处机制,确定牵头部门和地区,成立由有关部门和有关村组成的专门调处机构进行联合调处。三要掌握信息。()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要注重发挥调解组织网络作用,及时掌握纠纷动向。通过充分发挥综治协管员、治保员、调解员等基层调解人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把触角延伸到我镇各个角落,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和纠纷动态,及时了解掌握纠纷苗头和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预警工作意见,以简报或专报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四要搞好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田间地头、集贸市场,开展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结合调解事例,寓政策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于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群、影响一片。

四、加强领导,确保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取得实效

一要摆上位置。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首要环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研究、常规划、常部署。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请示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实际存在困难和问题。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调处方案,进行妥善处置。二要协调配合。各单位、各村矛盾纠纷领导小组要按照自身职责任务,认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份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各村、各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处理跨部门的矛盾纠纷。三要加强指导。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导,适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情况,发现培育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交流指导工作信息,互通工作情况,研究具体意见,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四要组织回头看。对矛盾纠纷的潜在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加强防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做好补缺补漏,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已经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巩固成果,做好回访;对未调处好的矛盾纠纷要研究对策,制定方案,限期调处反馈,确保这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浦南司法所

1月18日

篇10:民间借贷纠纷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纠纷调研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流通对企业和个人来说愈发重要。但是近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借贷难度增大,这样就促使了灵活、快速、简便的民间借贷在资本市场方兴未艾。但由于民间借贷形式多样、操作不规范、缺乏监管等问题存在较高风险,极易产生纠纷,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案件也成为法院案件来源的重要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的重要利益,如果处理不妥会给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笔者以近年来XXXX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就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几点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几点解决思路。

一、法院XXXX年以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XXXX年XXXX法院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11件,审结107件;XXXX年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0件,审结74件;XXXX年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31件,审结128件。可以看出,自XXXX年以来XXXX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呈平稳上升趋势。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本金的支付、利息的支付等事实如何审查判断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

1、借款交付方式的判断。《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此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如何生效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应当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即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否则仅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合同不生效。

借款的交付方式在实践中多种多样,直接交付借款现金、金融机构转账、交付转账支票等票据、银行刷卡等方式都可以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如何认定是否交付则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直接交付借款方式,借款人自收到借款时即认定已经交付;金融机构转账方式,应当以借款到达借款人账户认定交付成功;转账支票等票据的方式,以借款人凭该票据成功取得款项为完成交付;银行刷卡方式,以借款人实际取得款项为完成交付。

2、贷款人的举证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现实中,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关系都较为密切,多产生在亲戚、朋友、同学等之间,加之中国人情观念的影响,借贷形式十分简单随意,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都缺乏强有力的证据。由此可见,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显得尤为重要。

贷款人要主张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应当承担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即已履行了借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两方面的举证责任。对于第一方面存在借款合意的举证,贷款人只要提供出的能够反映明确的借款的主体和数额的借条或借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第二方面,贷款人能够提交借款已经交付给借款人的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

3、借款人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借款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抗辩举证:一、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二、借款人已清偿借款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三、借款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胁迫等情行存在。

4、举证责任的转换。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不是固定不变的,是随着双当事人的举证互相转换。根据民诉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基本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否认该事实成立,则举证责任就转换到该当事人,如果其未能提供足够推翻对方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利息、逾期利息如何认定问题。

因为民间借贷多发生于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之间,贷款人借款首先是出于世俗人情,其次才考虑利益问题。因此民间借贷中对于利息的约定很随意模糊,加之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手续不完善,导致对利息难以认定。实践中,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可以分为约定有利息和没有约定利息以及利息约定不明确,其中约定有利息又有约定利息过高的情况等等,笔者在此对这几种情形做以分析和探讨:

1、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但是起诉后又主张利息的,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种情形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2、当事人之间约定有利息,但是利息约定过高的情形。《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但合法利息应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1)、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对于超过的部分,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自愿支付贷款人利息,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借款人以约定利率过高违反规定,请求贷款人返还部分利息,对该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分歧:

a、支付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是借贷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借款人依约还本付息后,借款合同已

经履行完毕,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持这样观点的法理依据是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平等自愿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被遵守,法院无权干涉。

b、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双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私自约定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对于利息部分的约定无效,属于部分无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借款人已经将借贷双方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自愿支付了贷款人,在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借款人不能要求贷款人返还。理由如下:

①、约定高额利息的借贷属性已经超出了低息甚至无息借贷的扶助属性,其属性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融资行为,而这种借贷在现在的经济条件下十分兴旺,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就是我国金融制度的不完善与民间需要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高息借贷也从客观上缓解了这种矛盾,只要在正确的引导下这种行为也未尝不可。

②、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不予保护”并不属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且法律不予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的立法意图是限制贷款人滥用主张利息的权利,而并非限制借款人自愿履行支付超过四倍部分利息的行为。

3、逾期利息如何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而产生的在约定利息之上额外支付的违约金。其本质属于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约定利息则没有惩罚性,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而逾期利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

a、实践中存在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借款利息,并未约定逾期利率。此时逾期利息该如何计算: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应按原约定利率计算。理由是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在约定借款利率时就应当对依照该利率计算之后产生的期待利益有了明确的预见,贷款方可以主张继续依照原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双方仅约定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的内容,未约定逾期利息即说明逾期利息并不属于借款合同内容,贷款方主张逾期利息是法律对违约者的惩罚,而并非合同可得利益。因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来计算。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在一个借贷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因此该合同并未终止,债权债务亦未发生变更,而附随于债权债务的利息部分也同样未发生变更。在双方当事人未达成新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将约定利率变更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于法无据。因此,对于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原约定利率计算。

b、违约金是否可以与逾期利息同时主张?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认为,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可以一并主张,但两者相加数额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其理由是借贷双方自愿约定两种条款,属于意思自治,应当予以支持,只是对于二者相加的上限作以限制;第二种认为,违约金与逾期利息二者择其一主张。其理由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具有惩罚属性。二者不能重叠适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都具有惩罚属性,而逾期利息实质上是违约金在借款合同中的特殊称谓。如果对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都支持,属于重复惩罚,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因此对违约金与逾期利息智能二者择其一主张。

c、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该如何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将二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是否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共同清偿。 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认定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出于共同生活目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或者另一方分享了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的情形,应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清偿。如果该借款属于《<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在确定了如何认定后,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也是十分重要的,笔者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承担向债务人提供了借款且该借款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存续期间等事实的举证;债务人应当承担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或未举证,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则倒置为债务权人,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非举债人的夫妻一方则要承担该借款属于《<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如果举证不利,则应当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对于有证据证明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该种借款合同,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属无效合同。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以及《民法通则》里均规定对此种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同时还规定对此种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处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制裁。

(五)、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是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处理还是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笔者认为应当仍然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处理,而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首先,从合同的性质上来讲,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还必须要求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这是借款合同生效必要条件。而其他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借贷,不必然符合借款合同成立生效的两个要件,因此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其次,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实质上是属于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所负的义务,是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该法律关系的确认,而原法律关系并未终止。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后,因买方无钱支付价款,便给卖方出具借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个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付了约定的标的物即已经履行完毕自己所负的合同义务,同时买方也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买方未支付价款的行为属于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为买方并未完成所负义务,该买卖合同并未终止,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而买方向卖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就是对其所负义务的确认,是推迟履行其义务的方式,其并没有产生新的借款的合意,最重要的是卖方并未提供借款给买方。因此,对于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处理而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三、通过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的分析研究,我们要寻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积累更多的审判经验,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和性质,灵活运用多种解决办法,好而优的处理好该类案件,从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作用,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篇11: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和调处对策

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和调处对策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对人民内部矛盾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 手段加以处理,防止矛盾激化”。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化,引起了社会矛盾纠纷主体的多样化,性质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由原来的主要调解民间纠纷,发展成面对范围更广的民间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等复合而成的个体型与群体型共存的社会矛盾纠纷。若调处不及时,将会导致纠纷升级,甚至上升为群体性事件。如何及时有效地遏制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已成为我们工作研究的主题。本文对新形势下如何防止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保持社会稳定问题做一探讨。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社会震动,导致了矛盾主体的增加,社会矛盾更加广泛多样和复杂。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个人与组织、群众与干部之间的矛盾占主导地位。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而引发的纠纷。而现在职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经济合作组织之间乃至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不少单位、企业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纠纷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并大多数为涉法矛盾。从平时接待咨询来访、受理纠纷情况看,现在纠纷主要集中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征地折迁安置,债权债务、集资收费、环境污染等 方面,都涉及群众的经济利益,而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     三是群体性纠纷突出。在常见的矛盾纠纷中,往往是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集资无法偿还等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事情。这些矛盾纠纷处理不好,调解难度增大,对社会的稳定危害也更大。 二、社会矛盾纠纷预防的`基本对策:    在新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构成因素复杂,涉及领域广、突然性强、群体性高、极易激化,是构成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尽管如此,这些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能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加以解决。     一要继续深化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观点。     我国连续开展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依法办事的观念得到加强,但离依法治国达到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要继续在全社会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普法教育,重点放在增强法制观点,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上。普法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要力求贴近实际,易于为群众理解和接受。深化普法教育,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和治本之策。     二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把各项工作纳入依法按章运行的轨道。     现在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很大成绩,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依法管理已具备了基本的前提条件。为了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一方面要坚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把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管理、干预纳入依法进行的轨道,既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和减少公务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造成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各行业、各单位也要做到依法管理、规范化管理,在依据国家法律制定和完善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觉履行。     三要强化行政复议和仲裁、司法工作,把矛盾纠纷的处理导向法制的轨道。     我国已经制定出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等一系列解决民事、经济、行政争议的法律。这些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虽然不断增长,但与面广量大的各类纠纷相比,还显得微不足道。人们仍然习惯于有了问题找政府,而不是上法院,这种状况不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处理。因此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对于因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政府不当行政等引发的纠纷,在调解无效时,在注意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仲裁、诉讼,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提供方便。特别是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审理和裁决在力求公开、公正、及时,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一种服从法律,信赖法律,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风尚。     四要加强法律服务,为公民和组织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和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保障。     在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中,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各单位特别是各级党政部门应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一是在党委政府工作中注意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避免决策或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引起矛盾纠纷。二是在企业改制、土地承包、清理债权等工作中要吸收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三是对企业改制减负、拆迁补偿、土地使用等热点、难点工作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的规范调节作用。四是在申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切实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或代理,对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将纠纷引向依法处理的轨道。      五要建立健全反应快捷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队伍和信息网络。     一是进一步坚持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增强基层调委会的整体功能放在重要位置上,不断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形成区、街道、社区委员会和积极分子组成,上下成线,左右成片的四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网络。二是要大力加强对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调处能力。定期调整调解队伍,把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 委会来。三是要继续完善形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定期开展各类纠纷排查活动,层层梳理辖区内的纠纷苗头和隐患,将问题发现在萌芽,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员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工作预案,把疏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防患于未然。做到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集中时间和力量,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常见的、多发的、带有倾向性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可能激化的纠纷进行专项治理。 三、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错综复杂,加大了调处难度。因此,在做调处工作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干部依法管理与群众依法办事的关系。 强调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并不意味着是用法律来对付群众、整治“刁民”的。它一方面要求社会的管理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完善立法、深入普法、严格执法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要求管理者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依法管理。在两者的辩证统一中,后一方面始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确实有一些干部不依法办事,办事不公,甚至欺压群众,腐败堕落等引起群众不满。因此各级干部带头依法行政、依法律已是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当务之急。     二是规范、制约与引导、保护的关系。     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中,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两者也是辩证统一的。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申诉、控告、检举以及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又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我们反对的是不按法定程序的上访、上街等行为,而对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则应注意保护,对他们的正当要求要及时解决和处理,即使对群众坚持要求上访、上街的,也不应硬行禁止,而要引导他们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当前矛盾纠纷较多,上下沟通渠道还不是很通畅的情况下,注意保护公民的上述权利并正确加以引导,不失为保持了一条让群众表达自己意愿、参与监督和管理,以及使党和政府了解群众呼声的渠道,可以起到社会减震器和减压阀的作用。     三是法律手段与经济、行政、舆论宣传等其他手段的关系。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具有要求社会全体成员一体遵行的效力,因此法律手段无一例外地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管理社会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但是,由于社会矛盾纠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还不可能全部运用法律来调整和处理。因此靠运用法律手段完全调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纠纷是不可能的。一方面,社会管理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一种手段是不行的,各种手段都有其优势,不能相互代替;另一方面,在法治不断加强的现代社会中,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都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都将与法律手段日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共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 只能运用法律手段与经济、行政等其他手段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协调方法,针对不同社会矛盾纠纷,运用正确调处方法的调处手段,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四是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与其它工作的关系。     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当成两个文明建设重要工作来抓。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防止多种矛盾纠纷汇合使局部性问题演变成全局性事端。要研究工作时,有社会矛盾纠纷调 解工作内容,布置工作进,有任务,检查工作时,有项目,总结评比时,有奖惩。对因工作失职,调处不力,使小矛盾酿成大事端的,要追究责任。对社会矛盾纠纷较多,又不能有效调解的单位,要实行一票否决。

篇12: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随着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人们的精神物质水平不断地提高,传统的婚姻模式和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随之而来的家庭的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现对近年来本地一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是双方相处的时间较短即步入婚姻的,离婚率比较高;

二是双方结婚时年龄较小的',离婚率较高;

三是同等年龄但是独生子女的,离婚率较高;

四是提出离婚诉讼的女性高于男性。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经济纠纷及对当前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及经济纠纷。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被认知率还是较高的,他们普遍认为:

1、调解可以赋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当事人的主导地位作用;

2、调解可以减少诉讼过程中的冲突。由于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要么是夫妻,要么是父子,要么是兄弟姐妹,亲情一旦变成法庭上的针锋相对,对任何一方都是极大地伤害,而调解则可以避免此种情形,有利于在解决此类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3、调解可以使这类纠纷的解决程序更快速、更简便、更经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意为基础的,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以后执行的困难,实现了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五是提高认识。婚姻家庭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因此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但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是种种情感纠葛,调解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双方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六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因双方当事人自主意识过强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有深厚感情基础的夫妻,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对因一方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促进当事人反省以达到调解的目的;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调解工作自然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七是健全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时仅靠一个部门,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

篇1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研报告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1.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xx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3.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6.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三、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1.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2、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3.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篇14:大学生借贷纠纷的调研报告

为了较为全面地掌握大学生借贷所发生的纠纷类型,栖霞区组织公调对接调解员特地从派出所接警平台获取到大学生关于借贷纠纷的报警信息并进行归类整理,我们发现这类纠纷主要为大学生与民间借贷公司之间发生的,并且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为了更为清晰地展现出来,我们列举出不同的案例来加以区分类型。

一、因借贷产生的纠纷类型

1、因借贷存在骗局产生的纠纷

案例一: 女大学生小钟计划进行大学生创业, 但缺少资金; 后经人介绍找到某民间借贷公司, 后双方达成协议: 小钟借本金一万五, 半年后连本带利归还三万元。 然而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涉世未深的小钟没想到, 该借贷公司居然使用障眼法, 骗她签订了两张三万元的借条, 也即半年后,小钟需要归还六万元。随后还款期限将至,小钟方发觉被骗,奈何对方人多势众,自己孤身一人只能向家长坦白,家长随后报警。民警受理之后,又将案件移交到仙林公调室,调解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小钟的家长起初只同意归还本金一万五,但接待公司坚持两张三万的借条都是小钟自愿签订。最终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小钟父母同意归还五万元,双方不再有任何纠葛。

上述案例中借一万五还六万,这样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人民法院所保护的程度, 然而大千世界总有法律所不能及之处,民间借贷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形。案例中的小钟或许值得我们同情,然而白纸黑字的借条却是无法否认出自她手。调解人员认为,大学生虽然受过良好的教育,然而缺乏社会经验,容易上当受骗,类似于民间借贷这种灰色地带应当自觉远离。有自主创业的决心是好的,但是应当脚踏实地,想要走捷径是万万不可取的。

2、 因借贷发展下线产生的纠纷

案例二:大学生林某平日不思学业,就想着赚大钱。某日,一借贷公司找到林某,提出要拉林某入伙,只要林某在学校为其发展下线,林某就能拿到回扣。林某禁不止诱惑就答应了。他先从自己的同学朋友下手,发展了李某为其下线,李某从借贷公司借钱,林某抽取回扣;李某又发展王某为其下线,林某也能从中拿到回扣。后来东窗事发,下线拿不到钱,又不敢招惹借贷公司,林某则成了第一责任人。李某、王某的家长认为林某带坏了自家小孩,一气之下报了警。

民警经过调查了解,认为林某本性不坏,案件还有可调和的余地,便移交到公调室。调解人员先是对林某及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接着又从同学情谊角度出发,情理并用,最终成功化解了一起借贷纠纷。

在大学校园发展下线这种行为无异于传销组织拉人入伙,虽然情节严重程度不一样,但是本质是相同的。在网络发达的时代,大学生往往会接收到错误的信息,形成错误的价值观、消费观;再加上大学生抵抗不住诱惑,很容易误入歧途。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案例中林某这种行为是万万不可取的。

3、因借钱放贷产生的纠纷

案例三:小徐是仙林某高校大一学生,因其人缘较好,很多同学找他借钱。奈何小徐钱也不多,但是爱面子的他又不想拒绝同学,便心生一想法:找借贷公司借钱。小徐当下便有了行动,找到借贷公司借了五千本金,签了一万元的借条。他又借给了同学,让其签了一万五的借条给自己,这样他就净赚五千。小徐仿佛看到了商机,甚至以此为业,旷课逃学,很快便引起了学校老师的注意。正当小徐洋洋得意之时,学生张某因为没钱还,干脆将小徐的事情全盘告诉了学校领导,学校随后报警。

又是一起大学生借贷纠纷,民警考虑到双方都是学生,情节较轻,建议调解,随后移送公调室。调解员对参与此事的同学进行了严厉地批评教育,并指出此事的严重性。最终学校同意不追究不记过,但是小林及其他同学需要对此进行深刻检讨。

同学间借钱本是好意,但是若将其利益化则会破坏这份情谊。小徐的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很容易使其深陷泥潭而不出。

二、校园贷纠纷的预防与治理

一是加强政府对校园贷的监管、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理。加强民间借贷发展状态的监测和预警;加强法律法规、经济金融政策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人行、工商、税务等各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校园贷机构信用基础数据库,依法制裁打击不规范的校园贷公司。

二是引导大学生建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的适度消费观;避免盲从的理性消费观;勤俭节约的朴素消费观。

三是注重大学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分清罪与非罪、守法与违法的界限。例如,大学生在与借贷公司进行交易时,如何能够更加合理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以及在与借贷公司产生纠纷时,怎样才能更好地去维权。

四是加大校园贷纠纷调解,避免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建议人民调解组织与各高校进行对接,并协助各高校在校园内建立调解组织——高校调解室;提高人民调解在大学生中的普及率;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与公检法机关的协同配合,调解不成功的,及时移送公检法部门处理;以案说法,调解机构可以将校园贷纠纷整理成为教育大学生的法治教材。

篇15:大学生借贷纠纷的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

近期,一则题为“裸条借贷惊现大学生群体,不还钱被威胁公布隐私”的新闻一出,顿时在网络上引起了轰动,无数网民对此产生热议,矛头直指这群90后大学生群体,与此同时,引发了众人对于校园借贷的关注。校园借贷鱼龙混杂,大学生与借贷公司双方处于不对等地位,容易引发矛盾纠纷,更为严重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无独有偶,近日南京仙林派出所公调室也调解了若干起大学生与借贷公司发生的纠纷。通过积极地调处,纠纷最终得以化解。

考虑到栖霞区仙林大学城高校较多,大学生人数众多,类似矛盾纠纷也较为集中,为了更好地化解此类矛盾纠纷,避免矛盾纠纷激化为治安和刑事案件,栖霞区司法局和仙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仙林派出所公调对接室,深入仙林大学城校园,开展关于大学生借贷纠纷相关问题的专项调查活动,尝试了解此类纠纷的起源起因、形成过程、激化发展脉络以及调解应对等相关对策。

二、调研目的

1、获悉校园借贷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2、健全人民调解机制,寻求化解矛盾的若干方法;

3、在大学校园内普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纠纷可靠途径。

三、调研方法

1、仙林大学城的走访和问卷调查;

2、与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的个别访谈调研;

3、派出所接警平台的反馈;

4、在互联上查找资料进行补充;

5、对相关矛盾纠调处的案例分析。

四、调研内容

——对仙林大学生校园借贷情况的分析

(一)问卷分析

本次问卷共设计了十个问题,共包含四道单选六道多选。调查对象为仙林各高校大学生。问卷共发放百份,其中有效回收一百八十六份。现作如下分析:

1、校园借贷极为普遍。由图1圆环图可以看出,进行过借贷消费的高达参与调查总人数的一半,可见借贷这一行为在大学校园是普遍存在的。

2、通过对调查样本的分析,大学生通过向借贷公司借贷的比例并不高。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当需要用钱时,亲戚朋友则成为第一选择,事实证明超五成的调查对象选择向亲戚朋友借钱。然而两相比较,向借贷公司借钱则成为纠纷高发的地段,并且此类纠纷容易转化为刑事案件,值得我们深思。

3、通过图表分析发现:男生多将借贷的钱用于购买电子产品,女生则花费在购买化妆品上。生活在网络信息时代,对电子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多,尤其在男生中最为突出。通过对某电子城的实地调查可见,大学生是他们的主要消费群体并以男性居多。女生虽然对电子产品没有过多追求,但却会将钱无节制地花费在化妆品上。不管是出于攀比还是享乐的心态,大学生的消费观都不值得提倡。调研人员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也能发现,本次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大多数借贷消费都用于享乐,而花费在教育上的费用则占比最少。

4、报警成为大学生应对纠纷的首选,然而此法易引起矛盾的激化。当发生借贷纠纷时,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没有经济来源等等往往会导致其处于不利地位。如何切实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本次调研的重点,而其中首要的便是对大学生的心理进行探析,即遇到借贷纠纷时,他们会选择何种方式解决。通过归纳整理如下柱形图的形式展现出来。显而易见,接近八成的调查对象选择报警解决。这种处理方式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时我们也需注意到,司法调解机构作为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还不为多数大学生所熟知。传统的报警固然有用,但是司法调解所具有的公平、自愿、省时的特点应当在大学生当中推广。在这一点上,还需要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加以注意。

最后,纵观整份调查问卷,校园借贷普遍存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校园借贷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此类纠纷往往都是与借贷公司发生的,它们具有共同的特点即容易激化为治安案件更严重则沦为刑事案件,从而造成极严重的影响。

(二)借贷途径

经过对调查问卷的采集分析我们发现,学生主要的借贷途径为传统的民间借贷公司和新兴的网络借贷平台。然而网络借贷平台类似于京东、淘宝都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及完善的管理系统,大学生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借贷,不易产生纠纷。而借贷公司则大为不同。现对此进行如下分析:

民间借贷公司是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民间借贷公司为小微企业融资难提供了一条很好的经济来源途径,但是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机构并还不是很全面,贷款业务比较单一,容易产生多方面的纠纷。

1、民间借贷公司情况分析

(1)经营方式:

①直接撮合型。公司介绍借贷双方会面,共同磋商借贷数额、利率等,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履行。

②提供见证型。公司促使双方成交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见证人签章。

③提供担保型。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

④受托放款型。放款人将款项存于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并对外放款。

⑤收款放贷型。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公司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对外放贷。

(2)存在合法性与不合法的两种情况分析

① 合法

如果在工商登记注册了的,就是合法的。所谓的不合法,是在超过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的利息部分,法律是不予支持和保护的。一般合法存在的这类公司的主营业务为:

A为个人及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出借人信息并进行配对,促成民间借贷。

B为有闲置资金的个人提供需求资金方信息,并提供相应服务,如借款人基本信息调查、房屋抵押流程委托办理、合同签订见证等。

C为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咨询服务。所以本质上还是一般的中介公司。

在找民间借贷公司借钱的时候,这种中介公司会收取一笔费用,会让人觉得很不正常。因为现在太多的贷款公司都用这种先交钱后放款的手段让很多人上当受骗,于是先交一笔钱的做法让很多人反感。实际上想一下,一般的中介公司在完成两家人的交易配对后,当然要向双方收取一定的费用,毕竟这是工作而不是义务。只是由于虚假贷款公司的影响让很多人误会了这种做法。所以说实际上这种贷款后收取费用的做法并无不妥。

② 不合法(骗局)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一些民间借贷公司也开始做出了一些的不合法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骗局。尤其是近些年在大学校园中学生被骗的例子在逐年增加。因此,民间借贷产生于民间,在建立民间借贷关系时必须格外谨慎。

A收条变二次借款

借贷公司将自己所写的收条变为二次借款,让大学生百口莫辩。如大学生向借贷公司借款5万元,如期归还时,大学生为了保险起见让借贷公司写了一张收条,双方签字画押,结果几日后,借贷公司找到该学生,声称这是他签署的第二份借条凭证。这告诉我们在建立民间借贷关系时,一定要仔细写借条或合同,不要给对方钻空子的机会。

B故意叫别人代写借条

在双方讨论好各种细节之后打算要签字时,某些心术不正的学生便会找理由离开,然后找同学朋友代签,到还款的时候却拒不承认自己借过贷,而签字画押的同学朋友往往被蒙在鼓里,尚不知发生何事。因此,调研人员提醒各位大学生,不要轻易替别人担保签字,无论是出于同学情谊还是其他,该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往往大学生承担不起。

C玩文字游戏

有些骗子最擅长玩文字游戏了,比如“还”既可以念成huán又可以念成hái,读法不一样意义就不一样,在签合同或写借条时一定要小心。

注意:不要轻易把钱借给不熟悉的人;在借款单上注明借贷双方职责、姓名、身份证号;要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保证借款不被非法使用。

(三)因借贷产生的纠纷类型

在“大学生裸条借贷”被曝光之前,似乎很难让人相信这样的事会发生在大学生身上,更难以置信地是借贷的方式竟如此出格,颠覆人们传统的认知。为了较为全面地掌握大学生借贷所发生的纠纷类型,调研人员特地从派出所接警平台获取到大学生关于借贷纠纷的报警信息并进行归类整理,我们发现这类纠纷主要为大学生与民间借贷公司之间发生的`。为了更为清晰地展现出来,我们列举出不同的案例来加以区分类型。

1、按照纠纷存在的形式可分为:

(1)因借贷存在骗局产生的纠纷

案例一: 女大学生小钟计划进行大学生创业, 但缺少资金; 后经人介绍找

到某民间借贷公司, 后双方达成协议: 小钟借本金一万五, 半年后连本带利归还三万元。 然而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涉世未深的小钟没想到, 该借贷公司居然使用障眼法, 骗她签订了两张三万元的借条, 也即半年后, 小钟需要归还六万元。随后还款期限届至,小钟方发觉被骗,自己孤身一人只能向家长坦白,家长随后报警。民警受理之后,又将案件移交到仙林公调室,调解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小钟的家长起初只同意归还本金一万五,但接待公司坚持两张三万的借条都是小钟自愿签订。最终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小钟父母同意归还五万元,双方不再有任何纠葛。

上述案例中借一万五还六万,这样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人民法院所保护的程度, 然而大千世界总有法律所不能及之地界,民间借贷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形。案例中的小钟或许值得我们同情,然而白纸黑字的借条却是无法否认出自她手。调研?员认为,大学生虽然受过良好的教育,然而缺乏社会经验,容易上当受骗,类似于民间借贷这种灰色地带应当自觉远离。有自主创业的决心是好的,但是应当脚踏实地,想要走捷径是万万不可取的。

(2)因借贷发展下线产生的纠纷

案例二:大学生林某平日不思学业,就想着赚大钱。某日,一借贷公司找到林某,提出要拉林某入伙,只要林某在学校为其发展下线,林某就能拿到回扣,林某禁不止诱惑就答应了。他先从自己的同学朋友下手,发展了李某为其下线,李某从借贷公司借钱,林某抽取回扣;李某又发展王某为其下线,林某也能从中拿到回扣。后来东窗事发,下线拿不到钱,又不敢招惹借贷公司,林某则成了第一责任人。李某、王某的家长认为林某带坏了自家小孩,一气之下报了警。

民警经过调查了解,认为林某本性不坏,案件还有可调和的余地,便移交到公调室。调解人员先是对林某及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接着又从同学情谊角度出发,情理并用,最终成功化解了一起借贷纠纷。

在大学校园发展下线这种行为无异于传销组织拉人入伙,虽然情节严重程度不一样,但是本质是相同的。在网络发达的时代,大学生往往会接收到错误的信息,形成错误的价值观、消费观;再加上大学生抵抗不住诱惑,很容易误入歧途。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案例中林某这种行为是万万不可取的。

(3)因借钱放贷产生的纠纷

案例三:小徐是仙林某高校大一学生,因其人缘较好,很多同学找他借钱。奈何小徐钱也不多,但是爱面子的他又不想拒绝同学,便心生一想法:找借贷公司借钱。小徐当下便有了行动,找到借贷公司借了五千本金,签了一万元的借条。他又借给了同学,让其签了一万五的借条给自己,这样他就净赚五千。小徐仿佛看到了商机,甚至以此为业,旷课逃学,很快便引起了学校老师的注意。正当小徐洋洋得意之时,学生张某因为没钱还,干脆将小徐的事情全盘告诉了学校领导,学校随后报警。

又是一起大学生借贷纠纷,民警考虑到双方都是学生,情节较轻,建议调解,随后移送公调室。调解员对参与此事的同学进行了严厉地批评教育,并指出此事的严重性。最终学校同意不追究不记过,但是小林及其他同学需要对此进行深刻检讨。

同学间借钱本是好意,但是若将其利益化则会破坏这份情谊。小徐的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很容易使其深陷泥潭而不能自拔。

2、按照纠纷的激烈程度可分为:

(1)普通的民事纠纷

当大学生存在经济困难暂时无法依约还钱或者与借贷公司交涉发生困难之时,此类矛盾还处于初期,情节较为轻微,且无欺诈、违纪等行为,若处理得当则能圆满解决。此类纠纷大学生可以直接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请求人民调解的参与。

对于此类纠纷,人民调解则能发挥出极大的优势。人民调解能有效遏制事态的扩大,避免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给予双方在一个平和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沟通。但同时若是绝对地自由化,双方进行直接交流,又容易产生新的矛盾。这时调解员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会采取当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等多种方式,使双方的纠纷得以解决。

(2)双方发生冲突导致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

相较于借贷公司,大学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借贷公司收不回借款之时,通常会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又易冲动,双方容易产生肢体冲突。同时借贷公司会选择公开大学生的借贷行为,进入该生的学校进行大肆宣扬、讨要欠款,以此为舆论压迫。

当发生此类纠纷,调研人员建议大学生们立即报警。当发生暴力冲突,情节又不至于严重,公安机关会进行治安处罚。同时,司法机关驻公安派出所的调解人员也会参与案件的调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双方做思想工作,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并帮助双方得以减轻治安处罚。

(3)后果极为严重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

当发生诈骗、人身伤害等犯罪情节时,该案件即直接上升为刑事案件,超出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只能依靠法律对罪犯进行惩处。

五、调研总结

针对本次调研,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生这一群体是借贷纠纷的高发人群。为了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借贷骗局,调研人员有如下建议:

(一)政府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理

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是由其巨大的社会作用和巨大的社会风险决定的。其管理的目的就是抑制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发挥其积极的正面效应,即“扬长避短”。

1、加强民间借贷发展状态的监测和预警。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民间借贷机构的运营,定期对民间借贷机构进行调查,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的民间借贷定点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民间借贷动态,增加监测样本数量,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准确性,做好借贷风险防范工作。

2、深入探索适合民间借贷的监管手段。利用电脑分析、数据库汇总、频谱分析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对民间借贷利率实行定期监测、分析、通报,为提高风险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供依据。

3、加强法律法规、经济金融政策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4、建立与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人行、工商、税务等各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全方位做好民间借贷监测。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建立民间借贷机构信用基础数据库,把信用差、恶意逃避债务企业列入“黑名单”,联手打击,依法制裁,共建“诚信社会”和“金融安全区”。

(二)大学生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1、 量入为出的适度消费观

大学生适度消费观主张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鼓励大学生更高层次的精神消费。一定坚持适度消费观,以“适度消费”作为消费行为的准则,不攀比、不炫耀,追求高层次的精神消费,不断提升自身的修养和精神境界。

2、 避免盲从的理性消费观

大学生理性消费是指大学生在消费过程中,坚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在消费观念上拒绝感性消费、在消费行为行为上杜绝攀比消费等盲目行为,对消费内容有理性的抉择、对消费过程有精准的预测、对自身消费水平有清晰的认知,以最终达到一种物有所值的消费理念。

3、 勤俭节约的朴素消费观

我们不光要在日常生活领域倡导勤俭节约,而且在生产领域,甚至是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都要提倡和发扬这种勤俭节约的朴素消费观,从而缓解资源和环境的对我们生活所造成的巨大压力,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繁荣与进步。

(三)注重校园文化建设

首先,一、建设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二、改善传统的教育方式。如组织大学生到法院旁听、实习,参观监狱、劳教所,与社区联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

其次,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只有具备健康的法律意识,才能分清罪与非罪、守法与违法的界限。例如,大学生在与借贷公司进行交易时,如何能够更加合理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以及在与借贷公司产生纠纷时,怎样才能更好地去维权。

最后,加强刑法教育。加强刑法教育是警告大学生法律的强制性要求,避免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高校在加强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刑法教育,采用反面教育的方式,尤其是现如今高发的高校大学生与借贷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件。希望通过典型大学生纠纷案例分析充分发挥刑法的警示功能,教育大学生远离犯罪。

(四)高校“警校共建”新模式——“网上校园派出所”

高校“警校共建”模式,即高校与公安机关签订合作协议,公安机关在签约合作高校内开展各类法制咨询、宣传教育活动,高校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专业咨询、协助,为公安机关输送优秀专业人才的一种良性互动的高校法制教育模式。

“网上校园派出所”及时发布校园警情和案件侦破信息,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与学生加强沟通,服务广大学生。它可以为学生依法维权、办事等提供了快捷,有力地推进了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和谐法制校园的建设。高校“网上校园派出所”的设立成为我国高校“警校共建”的新模式,也是促进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大措施。我们要继续加强并推广以“网上校园派出所”为典型的高校“警校共育”的新模式,从根本上杜绝现今高发的非法借贷公司再次侵袭高校大学生利益。

(五)加大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公调室与高校对接)

1、建议人民调解组织与各高校进行对接,并协助各高校在校园内建立调解组织——高校调解室

提高人民调解的普及率,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增强人民调解的民众参与程度,加强人民调解的公开性和容纳性,提升其社会认同度。公调室应与高校建立有效的对接,在大学生遇到纠纷或者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的寻求司法方面的保护和调解。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实现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立体宣传。除此之外,公调室组织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各项“送法下乡”活动,将人民调解制度送入高校大学生中去。例如:公调室人民调解员可以做一期借贷公司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调查,向大学生中发放,让大学生学习并且做好有效的防范。

3、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与公检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处理此类案件;当调节机构解决不了,及时移送公检法部门处理。同时,可定期开展多方座谈会,促进交流,方便执法。

4、壮大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在与高校进行对接的同时,吸纳高校老师、优秀的学生党员干部加入其中。此举有利于深入学生内部,发掘隐藏矛盾,也有利于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5、定期举行针对调解员的培训,强化调解员的自身素质。同时调解员应当及时走出办公室,走进大学校园,切身接触大学生群体,进行体会感悟,探寻更为有利的调节模式。

6、以案说法。调解机构应当定期将针对大学生的纠纷整理成册,向大学生发放。

篇16: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措施

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措施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上述农村社会矛盾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我认为,要预防和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必须在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

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干部执政水平

1、加强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一方面,对待群众的意见,做到认真负责,不推诿、不失职,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对出台的政策和改革措施,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另一方面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改善作风,增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行政事务,形成浓厚的依法办事氛围。

2、改进作风,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实施“一把手工程”,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广大干部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前,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职能部门要注意方法,改进作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能力,从加强基层调解入手,把民间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治安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大发展。

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1、既要注意快速发展,又要注意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弱,这是基本国情。特别是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生态环境的形势十分严峻。由于开发征地和城镇改造、环境污染等涉及到的补偿、搬迁等问题,群众要求条件较高,如解决的结果达不到群众的要求及条件,最终势必引起群众集体上访。因而,我们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环境保护,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标本兼治,有步骤地进行环境治理,依法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从体制和机制上促进可持续发展,这是解决和预防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发生的长久之计。

2、统筹发展,夯实化解矛盾的基础。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缩小城乡差异和贫富差距,让最广大的群众分享到科学发展的成果,营造化解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虽然农村近年来发展较快,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但教育、医疗、水电、通信、交通等社会事业和公用事业,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与城市居民存在巨大差别,造成农民心理不平衡,不满情绪日增,遇到适当的机会就会爆发,形成集体上访。因此,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工农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缩小城乡差异和贫富差距,促进农民收入稳步增长,是解决和预防群众集体上访发生的基础。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当前农村有相当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普法任务仍十分艰巨。在普法宣传中,重点在于守法和用法,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依靠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的配合,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使群众遇事后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按照政策办理,而不是采取激进的方法,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乡镇、村组调委会建设,提高相关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服务水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当调解手段无法解决矛盾时,应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通过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认真解决好群众的问题,防止因久拖不决而酿成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控预防机制

1、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能力。要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让群众充分享有知事权、议事权、决事权和监督权。要切实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充分利用各种成人教育阵地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法律理论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

2、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一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因征地、土地、山林和婚

姻家庭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经常深入村,深入户,认真排查摸底,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并探索新形势下调解的方法和手段。二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各级司法调解中心和基层调委会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和第一道防线,特别是村级调委会要立足广大农村,最大限度地做好各类简单的矛盾纠纷化解,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做好疏导化解,坚决杜绝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努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3、各单位各部门应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出现和发生,都与本单位、本部门有着必然的联系。对内部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在所属辖区调解组织的帮助下,主动配合做好纠纷化解;对出现在不同单位和部门间的纠纷要搞好相互协调与配合,主动沟通情况信息,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对于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

五、强化预警与处置,严格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保持信访超前性,把群体性事件苗头解决在基层。信访问题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索,因此要充分重视农村的信访。一要健全信访网络,使其“横到头、纵到底”,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努力实现“重心下移”,实行“一把手工程”,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二要切实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对人民群众申办的事项,要热情接待,依法审批,依法行政,切实为人民群众搞好服务;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基层党政组织和企业内部的有关问题,要充分理解和尊重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做好情况反馈;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要采取“主动靠上去”的方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做好维护稳定。

2、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危害大,影响面广,因此,事件一旦发生,就要马上处置,把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除要有正确的决策外,还要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部门负责人要分头抓,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对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力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同时,要建立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调、治保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收集、寻找信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信息网络也要马上行动起来,迅速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以便为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

*县城关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篇17:关于“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依法有效调处和化解xx市农村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xx年10月24日—26日,政协xx市委员会组织调研组对xx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期间,调研组除了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xx市调处办、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民政局领导作关于xx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情况汇报外,还与xx市调处办、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民政局分管领导及办案人员进行座谈,广泛听取大家对xx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此外,调研组还先后深入xx市法制办公室、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xx市“三大纠纷”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和xx市“三大纠纷”审判工作情况进行调研。通过调研,调研组对xx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同时也对如何进一步加强xx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有了一些新的认识。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xx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xx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和谐共处”这一主题,扎实有效地开展“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据统计,xx年至xx年6月,xx市农村共发生“三大纠纷”4688起,调结3956起,调结率为84.4%。其中土地纠纷1944起,调结1621起,调结率为83.4%;山林纠纷2626起,调结2225起,调结率为84.7%;水利纠纷118起,调结110起,调结率为93.2%。新发案件3626起,调结3196起,新发案调结率为88.1%;积案1062起,调结760起,积案调结率为71.6%。跨省、跨市、跨县(区)(以下简称“三跨”)纠纷419起,调结184起,调结率为43.9%。其中跨省纠纷56起,调结6起,调结率为10.7%;跨市纠纷70起,调结29起,调结率为41.4%;跨县(区)纠纷293起,调结149起,调结率为50.9%。县(区)内纠纷4269起,调结3772起,调结率为88.4%。处理群众来信4345件,接待来访群众22210人次。通过及时化解矛盾避免群体性械斗事件469起,其中避免百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事件288起;避免土地丢荒及损坏作物9.4万亩,挽回经济损失6244万元。

二、xx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把调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xx市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把“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作为实践具体行动和转变工作作风、改善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入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久调不结的案件,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亲自到现场组织调查,亲自主持召开协调会,共同商量化解途径。由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极大地调动了调处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推动了全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开展。

(二)健全制度,强化排查机制

xx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在调处“三大纠纷”工作中,不断强化排查新机制,建立健全了“五个制度”:一是坚持一月一排查、月上报、督促检查,督办结案制度;二是坚持把排查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排查摸底制度,确保不漏一起纠纷案件,不漏一个当事人;三是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坚持将排查出来的“三大纠纷”明确到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调处;四是坚持排查与防控、宣传一体化制度,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和早稳定”;五是坚持用“五个一”(一起纠纷案件、一名领导负责、一个调处工作组、一套化解方案、一包案结事了)落实排查结果。据统计,xx年以来,全市包案,挂牌督办的案件有1068起,90%以上已得到妥善处理。

(三)专项调处,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xx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突击调处跨县(区)“三大纠纷”、调处“三大纠纷”工作加强年、“三大纠纷”大调处、“三跨”纠纷调处等一系列专项调处活动,清理了4000多起影响社会稳定、妨碍xx市农村集体生产活动的“三大纠纷”。特别是在xx年,xx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突击调处跨县(区)“三大纠纷”专项活动,在该专项活动中,共有1770多人次参与,投入经费160多万元,出动车辆120多台,调结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疑难案件658起,确保了全市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突出重点,抓好容易激化矛盾纠纷案件的调处

近年来,xx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在调处“三大纠纷”工作中,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采用不同方式,突出调处了以下几类纠纷案件:

1、全力以赴调处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引发的纠纷案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xx市争取到大量的国家重点项目,同时也随着工程项目的建设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开工,xx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化解重点项目建设引发的“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上。例如xx年,南百高速公路施工到xx县那满镇治塘村与xx县祥周镇百渡村祥群屯交界路段时,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在利益驱动下,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每天派人到工地上阻止工程施工。xx市调处办得到政府的批示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处。为了不耽误工程的施工,调处人员不惜辛劳,加班加点调查取证,召开协调会,最终纠纷得到了解决,保证了工程的正常施工。又如水域那吉段水利枢纽工程距蓄水时间只有一个多月时,仍有10起跨县(区)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没有调结,涉及人口6000多人,如果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土地补偿费就无法落实到当事人手上,就会影响工程施工进度。xx市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调处人员经过20多天的艰苦奋战,全部纠纷得以化解,确保了电站的按期蓄水。据统计,近年来,xx市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共组织、指导调处国家重点工程引发的“三大纠纷”486起,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2、着重调处国有农林场与周边群众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由于历史的原因,xx市国有农林场的场界不清,如阳圩茶场,建场时划出当地群众的基本用地以后,把大半个阳圩镇都划入该场的场界,特别是随着周边村屯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和人口需求的矛盾更加尖锐,一些村屯以纠纷为由不断向国有土地提出权属的主张,造成了场群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为缓解场群关系,避免矛盾激化,xx市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把做好农林场与周边集体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作为突破口,把大量的精力化解场群之间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统计,近年来,xx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共调结467起农林场与周边集体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既避免了国有土地无谓流失,又保证了集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了场群关系,达到了共同发展的目标,确保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3、下大力气调处“三跨”纠纷。“三跨”纠纷历来是调处工作的难点。为了有效地消除一批“三跨”纠纷,促进省、市和县(区)接边地区的人民群众团结和谐,推动接边地区经济的发展。xx市各级调处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确保“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和谐共处”目标的实现,多次组织开展“三跨”纠纷调处工作,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安定团结,以协议结案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进行调处,确保了一批“三跨”纠纷的解决。如隆安县礼智林场与xx县四塘镇灵塘村山林纠纷、xx县那么林场与巴马县燕洞乡同合村布里等五个屯土地权属纠纷,在纠纷发生期间,双方当事人经常采取报复性的毁坏对方的生产,经常发生械斗,致使双方当事人既结下冤仇,又无心搞生产,经过xx市调处办组织力量化解以后,矛盾纠纷解决了,双方当事人关系也重归于好。

(五)化解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xx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因“三大纠纷”影响社会稳定问题,专门制定了调处引发群体性事件苗头“三大纠纷”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对有影响社会稳定突出问题的“三大纠纷”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分类,按先急后缓的顺序进行化解和平息。如xx年,xx县五村乡惠洞、大力、大永屯群众组织几百人到德保县红坭坡林场林区,以1964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完善为由,准备毁林划地,在林场职工出面制止时双方即将发生群体械斗,由于xx市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出面化解矛盾及时,才避免流血事件的发生。又如凌云县朝里乡兰台村三台屯与田林县利周乡凡昌村尾亮屯、达角屯、平降屯和襄老村尾王屯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从xx年以来一直纠纷不断,到xx年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出现了凌云方毁坏田林方农作物、水利设施、工棚等群体性事件。xx市政府领导批示由调处办牵头调处,xx市调处办接受任务以后,会同xx市林业局组成工作组,开展了艰苦细致的调查调解工作,经过努力,终于在xx年5月31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化解了一起长达8年、涉及多民族群众利益、背景复杂的“三大纠纷”。据统计,xx年至xx年6月,全市共发生大案要案225起,调结130起,调结率为58%。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平息或避免百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事件124起。

(六)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在“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调处原则的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齐抓共管,使纠纷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形成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研究对策,统一处理方案的综合调处工作机制。如西林县成立调处中心,人员由土地、林业、水利及调处办等部门组成,统一调处县内和“三跨”纠纷,从根本上解决了部门办案势单力薄及经费和车辆保障困难等问题,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效率。由于采取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调处的工作机制,调处的案件及时且合情、合理、合法、得当,纠纷案件无诉讼或反弹情况,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据统计,近年来,由各级调处办组织联动调处的纠纷案件1335起,调结1085起,调结率为81.3%。

(七)协商解决,力争通过协议方式化解矛盾

在“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调处人员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人性化地开展调处工作,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认真分析案情,根据不同情况,制定调处方案,尽可能以协商方式化解矛盾。如xx年4月,德保县调处办在调处龙光乡大邦村陇同屯与崇左市天等县把荷乡把隆村那令屯“果甘岭”山林纠纷案件中,会同县法制办、林业局及龙光乡政府,密切配合,经过共同反复协商和细致耐心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握手言和。据统计,近年来,xx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协议方式结案的有3680起,占结案总数的93%。

(八)重视信访,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xx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站在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群众,认真阅读每一份信访材料,对来访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避免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出现,做到了来访必接、来信必复。由于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重视信访工作,因此,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到矛盾纠纷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纠纷的升级和扩大。

(九)加强督查,促使调处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化

在“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xx市各级党委、政府定期或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三大纠纷”调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过采取听情况汇报、查看文件资料及相关记录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促使调处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化。

三、xx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xx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缺乏长效调处机制

一些领导对“三大纠纷”调处工作认识不足,常常不重视纠纷的萌发阶段,致使一些纠纷矛盾激化,才引起重视,才舍得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处理,错过了调解的最佳时机,大大增加了调处工作的成本。还有一些领导对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调处基本程序不了解,因而没有及时规范调处秩序、建立长效调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三大纠纷”调处工作。

(二)调处机构设置不合理,影响调处工作的开展

1、调处机构设置不合理。一是机构级别低,机构性质不合理。目前,xx市调处办的级别是科级单位,人员编制属参公事业编制。由于机构级别低,机构性质不合理,出现了一些尴尬的问题:首先,难以协调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各县(区)调处办领导;其次,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便于履行政府的行政行为。二是人员编制少,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目前,xx市调处办人员编制为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科员1人,科员1人。由于编制少,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因此一些该及时调处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调处,造成积案较多。三是调处人员待遇不高。xx市调处办于1985年1月恢复成立,恢复后一直挂靠市司法局,xx年3月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目前,xx市调处办主任高配享受副处级待遇,2位副主任中,有一位从基层上来原享受正科级待遇,另一位50多岁有35年工龄的副主任在调处办25年,至今仍然是副科级,还有一位工龄的干部还是科员。由于调处办人员编制少,属参公事业编制,不管调处人员工作多努力,工作多出色都无法与优秀等级粘边,干部很难有机会晋升,影响了调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内设调处机构不健全。目前,xx市除国土资源部门从市直机关到各县(区)局全部挂牌设立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构、落实调处人员、配备办公设备和调处用车给予优先保障外,其余的相关职能部门均没有挂牌设立纠纷调处机构,更没有落实调处人员、配备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山林纠纷则由林政股(站)或其它股(站)兼顾调处,水利纠纷则由水政监察支队兼顾调处。由于有关职能部门的内设调处机构不健全,影响了xx市调处工作的开展。

(三)调处责任不够明确,难于形成合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三大纠纷”调处具体工作的调处机关包括乡(镇)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其中,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土地主管部门负责跨乡(镇)和涉及农林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跨乡(镇)和涉及农林场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水利权属纠纷调处;调处办负责“三大纠纷”调处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的“三大纠纷”压到乡(镇)政府、司法所和调处办调处。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极不规范的混乱局面,规范调处秩序、建立调处长效机制将成为一句空话。此外,还有同一起案件的调处工作往往出现多头调处、交叉调处、重复调处,造成部门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现象。如xx区四塘镇富联村赖测屯与xx县xx镇那音村八冬屯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案,先是由林业部门牵头调处,后到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调处,现由调处办负责调处。

(四)积案调解率低,调处难度大

xx市位于西部,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北与贵州省接壤,西与xx省毗邻,东与、xx市相连,南与越南交界。市内每个县(区)都与两个县(区)以上相依,发生“三跨”纠纷数量可想而知。由于大多数“三跨”纠纷历史久远,地界不清,地址不明,无证书,无统一图表,而且各地政府出面参与调处的人员,都站在本地老百姓一边,为当地老百姓说话,寸土不让,因此,难调查取证,难协调处理,造成大量积案久拖未结,给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留下隐患。

(五)系统培训滞后,调处质量有待提高

由于xx市各级政府对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从未系统的进行培训,再加上“三大纠纷”多,调处人员自学不够,造成调处队伍整体业务素质跟不上调处工作的需要。一是一些调处人员在“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着不严格按照《调处条例》规定的具体步骤、时限办案,工作中存在随意性。二是一些调处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不知如何入手,就是简单召开几次调解会议,调解不成之后就报请政府裁决。但由于所收集的材料过于粗糙,又不能凭这些材料作出裁决,结果又要重新调查,反反复复地兜圈子,致使案件一拖再拖。

(六)保障严重不足,影响调处职能的发挥

一是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根据有关规定,“三大纠纷”调处是不收费的,其工作保障经费和调处人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县(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县的财政比较吃紧,本身的工作经费都很难解决,根本无法保证调处工作的运转经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能发挥。就xx市调处办而言,一年的办案经费也仅仅安排15万元,根本无法保证调处工作的正常运转。二是办公条件有待改善。目前,xx市调处办仅有3间办公室、7个公文柜、5台电脑、5台电话机、2台激光打印机、1台数码录像机和1台扫描仪,其他诸如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彩色打印机、数码照相机、海拔仪、复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都没有。原有的办公设备也都已经陈旧,影响了调处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交通工具缺乏。xx市调处办原有一辆越野车,但已报废。近年来,只能租用私车办案,每天租金300元左右,费用很高,对工作开展极为不便。

(七)复议上诉案件增多,加重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xx市各级政府对于一些久拖不决,没有协商余地的“三大纠纷”,根据调处有关条例规定,果断地制发了处理决定书,但随之而来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也增多起来,95%的案件都要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于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人员,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不一致,所持的观点不同,致使一些案件多次反复处理。一些当事人存在势在必得的心理,不得不到处借钱或卖牛卖马,托人找关系,给当事人在财力、物力和精力上带来大的消耗。此外,还有一些代理律师不讲职业道德,多次从当事人手中敛财,更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一场官司打下来,当事人几乎倾家荡产。

(八)相互沟通不够,造成案件反复处理

目前,xx市一些“三大纠纷”之所以反复进行处理仍未能得到解决,主要是上、下级政府及法院、有关职能部门平时沟通不够,因而造成了你处理你的纠纷,我判我的案件,相互扯皮,给当事人无所适从。

(九)缺乏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触动依法严格履行职责

在目前的“三大纠纷”调处体制中,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红头文件”都多多少少规定有调处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实施,甚至有些调处办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本没有调处责任意识。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年初与上级机关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没有一个单位把“三大纠纷”调处任务列入目标管理责任状,更谈不上年终不完成任务追究责任或实施奖惩问题。再有,对纠纷案件久拖不决、各种原因办错案的也从来没有追究过相关人员的责任。如不认真解决这一问题,将难以触动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严格履行职责。

四、xx市“三大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xx市“三大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体制多变和管理混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原因

建国以来,土地政策一直处于多变的状态,解放后到合作化以前,我国的土地是三种所有制,即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制。合作化以后实行国家和集体两种所有制,消除了私有制。从土地改革到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土地、山林权属随之多变,期间合了又分,分了又合。七十年代打破界限在荒山荒岭开田造地,打乱了许多地方原有的管理界限,加上档案资料不全,造成了日后纠纷大量发生。八十年代发放《山界林权证》时,由于时间仓促,人手紧张,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加之填证人员多为农村干部,文化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出现许多错证、漏证、重复发证现象,而且许多证件四至不清、面积不符现象也比较突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为了赶任务,工作做得较粗,随着《林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出现了农户实际经营管理的地块与证上地块不一,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二)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原因

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xx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在历经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国家多年来的农村土地政策不稳定,几经变化,而土地又不能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而随意改变。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和历史形成的农村土地现状混乱,以及许多地方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改变对土地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产生。

(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是纠纷产生的思想性原因

随着人口的增多、土地的减少、经济的发展,县乡村及个人对荒山、荒地逐渐进行了开发,土地收益和利用价值明显升高。而农村干部和村民法律和管理观念意识较低,有的为眼前经济利益驱动,编造证据发动土地权属纷争,较多的农民群众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认为国家的荒坡、荒地人人有份,谁抢到就是谁的,因而抱着“不抢不得,小抢小得,大抢大得”和“法不责众”的偏激思想闹纠纷。还有些地方群众在产生纠纷后,由于得不到政府及时调处或虽经调处但达不到自己愿望时,便发动械斗,企图以武力抢占资源。还有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强调农村人多地少,以当年土地被征用时不懂得土地的重要性,以此地是祖宗地,此山是祖宗山等理由,强占土地,引起纠纷。

(四)农村人多地少是纠纷产生的现实性原因

xx市1953年户籍人口为xx万人,xx年xx市人口增长到xx万人,为1953年的1.81倍。尽管xx市从80年代开始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但xx年xx市每平方公里仍然居住着xx人,比1953年增加xx人。57年间人口增加xx万人,相当于新增3个xx县的人口。人口的快速增加造成农业生态系统退化,土地质量变异和承载力降低。加之,农村人口与人口之间,村屯与村屯之间的土地占有量不均衡,有的村屯人多地少,有的村屯人少地多,人少地多的村屯有时自己的土地耕种不完或疏于管理,加之界线不清,很容易被周边人多地少的村民抢占而引发纠纷。

(五)土地的不断增值是纠纷产生的利益性原因

一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农民利益倾斜,使农村的土地收益增大,激发了农民更多占有土地的欲望。二是新的农村土地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土地的补偿标准,保障了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过去不起眼的一亩土地,现在一经开发征用便可得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以上的补偿。由于利益的驱动,加剧了农民想更多地占有土地的欲望。因此,哪些地方土地增值,纠纷就发生到哪里,土地增值点已成为新的“三大纠纷”多发点。

(六)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原因

很多农民对基层组织,甚至对乡(镇)政府大多持有“不偷不抢不怕你,有吃有喝不求你,遇到麻烦才找你”的心理。有的农村基层组织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纠纷,那里的基层干部不仅不能及时对群众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化解,反而少数乡村干部及少数国家公职退休人员成为引发纠纷的组织者或幕后支持者,致使农村 “三大纠纷”持续不断。

(七)地方政府职能错位是纠纷产生的体制性原因

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上,表现为:一是有些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的行为,对荒山、荒地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二是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乡(镇)、村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产生。

五、进一步加大xx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力度的建议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调处工作的领导

“三大纠纷”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把“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树立“发展经济是政绩,维护稳定也是政绩”的政绩观,要推行“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党委主要领导调第一案,解第一难;政府主要领导调第二案,解第二难;分管领导调第三案,解第三难,其他领导以此类推”的个案负责制,形成“三大纠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抓,专门班子具体抓的调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xx市的社会稳定,促进xx市的经济发展。

(二)要健全机构,为确保依法履职奠定基础

一是要规范调处办设置。目前,在xx14个市中,、xx5个市调处办的级别为正处级单位,xx5个市调处办的级别为副处级单位,防城、xx2个市调处办的级别为科级单位,xx2个市调处办未定级别。除xx市调处办人员编制属参公事业编制外,其他市调处办人员编制均为行政编制,并且人员编制均有5-12人。为便于协调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各县(区)调处办领导,要将xx市调处办独立挂牌办公,定为副处级单位,下设办公室、综合科、调处科3个科室,并将编制增加到8—12人,机构性质定为行政编制。同时,将各县(区)调处办独立挂牌办公,下设办公室、综合股、调处股3个股室,并将编制增加到8—12人,机构性质定为行政编制,彻底解决有人办案、积极办案、依法办案的问题。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有关职能部门内设调处工作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有关职能部门内设调处工作机构列入议事日程,安排人员编制,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办公用房及专项调处经费,确保有人管、有人抓、有钱办事,并抓出成效。

(三)要落实责任,扎实有效开展调处工作

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三大纠纷”,当地政府必须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三大纠纷”,要逐件落实承办单位、承办人、负责人,重大案件应实行领导督办制,在规定期限内妥善处理好,做到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乡(镇),大事不出县(区)。对“三跨”纠纷,当地乡(镇)和县(区)政府应及时进行调查和组织调解,同时将情况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方可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承办跨县(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要按照《条例》规定期限办理。凡立案调处的“三大纠纷”,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逐件列表造册登记上报,以便督促检查。

(四)要突出重点,积极消除重大纠纷隐患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五类纠纷重点调处:一是跨县(区)、跨市、跨省边界纠纷,要做到不等不靠,积极主动与对方沟通,构建互谅互让和友好协商的良好氛围,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与对方共同联手化解边界矛盾纠纷。二是影响经济建设的重大工程案件,要按照“定任务、定时间、定牵头单位和定责任人”的“四定”要求,突击调处,限期调结。三是久拖不决的历史积案,要集中力量,落实责任,从有利于团结和社会稳定出发,通过为民办实事等措施,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四是涉及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纠纷,要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五是国有农林场与周边群众的重大纠纷案件,要强化措施,确保国有农林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及周边的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针对因“三大纠纷”引发的群体越级上访和聚众闹事械斗等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相应处置预案,对指导思想、处置原则、组织领导、处置措施(宣传疏导、现场管制、紧急处置、力量组织、后勤保障、通讯联络、工作策略)等都要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确保做到临危不乱、反应迅速、处置果断。

(五)要多管齐下,着力构建大调处工作机制

“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面宽,情况复杂,要实行法制、公安、法院、政府、基层组织等部门和单位联动,仅靠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努力难以凑效。为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尽快构建起具有整合性高、辐射面宽、关联度强的大调处工作机制,使各相关部门增强责任意识,积极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各负其责、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坚强合力,确保政府出台的调处决策能够充分体现群众意愿,经过充分调查论证,符合政策法律要求,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社会管理行动规范。

(六)要协商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大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协商解决。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调解“三大纠纷”过程中,要按照“以协商解决为主、下文裁决为辅”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力争通过协商解决每一起纠纷案件,减少纠纷当事人因对裁决不服而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或反复走访等形式。各级政府对每个纠纷案件,至少要组织调解两次以上。没有两次以上调解记录的,不能作出处理决定。各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三大纠纷”案件,也应该在县、乡(镇)调解不成的基础上,再组织一次调解,确实调解不成的,再由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提高调解结案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七)要加强沟通,建立调处工作的长效机制

在“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法院要加强协调,加强沟通,加强联系,要根据“三大纠纷”案件发生的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有效的工作机制。要通过召开联席会或通报会的形式,把那些久拖未结的、复杂的、当事人一直纠缠不休的“三大纠纷”积案拿出来,相互征求处理意见,以便达成共识,尽量避免相互拆台、相互埋怨、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

(八)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调处工作水平

一是要抓好全市性调处人员的培训。由于xx市调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面对新形势下纠纷发展的新情况,许多调处人员有力不从心之感。特别是县、乡(镇)、村一级的调处人员,长期直接面对群众,而调处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比较缺乏,调解技能不高,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调处成功率。因此,xx市政府要分期分批举办全市性的调处人员培训班,邀请自治区有关专家和市法制办、调处办、法院行政庭办案人员进行授课,对调处人员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最大限度地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党委、政府分忧,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二是要组织力量深入各县(区)、乡(镇),帮助县(区)、乡(镇)培训乡(镇)、村、组一级干部,指导帮助他们掌握调处“三大纠纷”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调处的方法技巧,充分发挥乡村组干部在“三大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九)要强化保障,夯实调处基础

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经费的投入,调处业务经费要分级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大案要案突击调处经费要由财政专项划拨,切实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内设调处机构公务用车问题,确保“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各级政府要改善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内设调处机构办公条件,努力为调处人员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十)要夯实基础,掌握调处主动权

“三大纠纷”属于生产资源的权属纠纷,90%以上的案件发生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而最了解农民思想、疾苦、诉求和行为变化的是农村基层组织。因此,要掌握好调处工作主动权,提高调处工作实效,就必须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协助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把基层的协助配合能力和机关的主体力量紧密结合起来,使之朝着一个共同目标发挥作用。一是要切实加强基层调处队伍建设。要选调素质好、能力强、有经验的人员充实各级调处队伍。二是要全面建立人民调解庭(室),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把纠纷解决在最基层。三是要健全完善调处工作信息网络,提高信息预警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或充分利用好现有条件,建立信息员网络,实现每个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落实一名信息员,并充分调动信息员积极性,及时掌握纠纷动态,为解决纠纷特别是突发性群体纠纷赢得时间。四是要把调结工作与巩固工作结合起来,提高案件的调结率,增强调处工作的实效。五是要把调动调处人员积极性与调动基层调处骨干积极性结合起来,使调处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长久发挥。

(十一)要抓好信访,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信访工作贯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始终,处置不好,很容易升级到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因此做好信访工作是调处工作的一个重要部份。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抓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建立“三大纠纷”信访接待室,落实专人负责日常接访。要把“三大纠纷”信访案件分流给有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限期处理。要注重源头治理,畅通社情民意,进一步落实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各项措施,变上访为下访。要以解决群众反映纠纷问题、提出调处请求,提供调处依据为核心,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加大信访热点、难点问题的调处力度,努力减少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等现象。要深入研究重大、复杂以及群体性信访的成因和规律,把依法办理和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相结合,坚决防止“三大纠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十二)要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

“三大纠纷”涉及的主要对象是农民,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知道运用或不知道怎样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有的明明是无理无据,却混淆黑白,无理取闹,缠诉不休,增加了调处工作的难度。为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对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掌握有关土地、山林、水利的政策、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据理对待纠纷,依法处理纠纷、平和接受调处的自觉性,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保障农村土地、山林、水利能够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妥善地处理,避免械斗、上访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营造良好氛围。

(十三)要严格执法,坚决打击侵权行为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区分权属纠纷和侵权行为,坚持立案标准。对那些没有任何证据,以纠纷为借口侵占他人土地、山林、水利,聚众闹事、制造事端,哄抢国家、集体和私人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设置障碍、干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违法组织者、破坏者要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对在纠纷解决前故意破坏现状,抢收抢伐和纠纷解决后又故意损毁移动界桩、制造障碍干扰执行者,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要实行奖惩,充分调动调处人员的积极性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三大纠纷”案件调处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调处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奖励标准为办结一宗跨省案,奖励xx元;办结一宗跨市案,奖励xx元;办结一宗跨县(区)案,奖励xx元;办结一宗跨乡(镇)案,奖励xx元;办结一宗跨村案,奖励xx元;办结一宗跨屯案,奖励xx元;办结一宗屯内案,奖励xx元;对纠纷时间长、情况复杂、影响大的案件,通过调解能达成协议的给予重奖,由各级调处办专案申报市、县(区)长办公会审定;市、县(区)领导负责协调督查的个案,在年度中,没有因该案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给予相应奖励;因“三大纠纷”调处不力,引发群体事件,责任单位和部门不能评奖,造成影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篇18: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调研报告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县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增大,各项重大工程建设全面启动,带动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迅速,社会深层次的矛盾纠纷日益暴露,人民群众关注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山林土地权属、企业改制等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各种利益的需求也逐步增大,各种矛盾纠纷的大量涌现,给全县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诸多的压力和问题。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将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

一、当前我县矛盾纠纷呈现的特点

近几年来,我县矛盾纠纷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纠纷内容已由传统的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逐步扩展到当前围绕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合同、劳动争议及房屋拆迁补偿等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型矛盾纠纷,此类纠纷往往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说来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类型增多,诱因复杂。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了现阶段各种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多样,由安全隐患、征地、企业改制等因素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在矛盾纠纷的类型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婚姻家庭等纠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一半以上。

二是群体性纠纷增多。基层矛盾纠纷由过去的纠纷主体多为个人发展到以群体居多,尤其在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纠纷中,一般性矛盾纠纷常常演变为群体性纠纷。

三是纠纷具有可变性。受季节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争地争水纠纷、邻里纠纷会日益突出。农产品购销、农作物财产侵权、劳务报酬索要、水事纠纷都具有季节性。特别是因地埂地界、浇水用电等切身利益而引起的矛盾,来势猛,发展快,带有明显的季节性。

四是部分纠纷会出现反弹现象,加大了调处难度。由于群众自身的素质和一些历史因素使得部分已达成协议的纠纷再起纷争,进而导致纠纷难度加大。

二、矛盾纠纷的热点难点

1、“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当前的许多纠纷多为利益之争引发的,群众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等产生矛盾,由利益引起的居多。涉及经济利益方面的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2、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虽然普法宣传已深入推进,但由于边远村寨群众文化素质不高,知识面不广,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在解决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纠纷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从而导致小矛盾变为大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3、关于拆迁补偿纠纷。随着我县近年来经济迅速发展,基础建设投资加大,征用土地较多,因大项目建设用地、道路拆迁补偿产生了许多矛盾纠纷,这部分纠纷占较大比重。其主要原因是部分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无理取闹,以期从中获取个人利益,阻挠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给调解增加了难度。

4、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监督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一级监督一级的长效机制;一些部门认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司法、综治部门的事,没有形成联动,使得一些排查出来的土地承包、边界、劳资、新农村建设与法律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处。

三、对策措施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县共建有各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110个,有调解员786人,其中专职调解员77人,兼职调解员709人,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但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对维护当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力度,结合群众的生产生活,农忙时节、重大工程建设、灾后重建过程中产生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开展经常性、时效性、针对性的法制宣传,结合中心工作,经常深入群众中了解群众心结,做到法、理、情三结合,使法律知识在群众中生根,全面实现“时时学法、常常用法、办事合法”的和谐目标。

二是强化责任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调解组织地重要职责,调解组织是责任主体,对各类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是启动“四超前”工作措施,即各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从而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各类纠纷。

四是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专项纠纷排查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纠纷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登记,定期分析纠纷的新情况和新动向,逐步形成小排查、小调解,大排查大调解的排查工作机制。

五是建立联动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联动机制,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保障。有许多纠纷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全民共同参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面提高调解效率,保证各类纠纷及时化解,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六是全力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如调查取证、制作材料、召开例会、组织培训、宣传教育、总结表彰等。政府应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划拨,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健全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调解组织、调解员,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进行宣传和表彰奖励,以更好地调动工作积极性,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篇19: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以下简称矛调工作)作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可以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既方便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又维护了社会稳定,是最经济、有效的维稳手段,被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日,区司法局围绕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乡镇(街道)、村(居)开展调研并进行了认真思考。

一、矛调工作的现状和矛盾纠纷的特征

(一)矛调工作现状。新区成立以来,全区共组建了21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乡镇(街道)8个、村(居)186个、企业学校等22个,共有660多名调解员和信息员,全区形成了以区协调小组为龙头,乡镇(街道)司法所为骨干,村(组)调解组织为基础的`三级矛调网络体系,几年来,全区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 1160多件,调成率达96%以上;各级矛调组织调处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事件11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60多件涉及116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40多件,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了萌芽状态和基层,较好地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

(二)矛盾纠纷特征。主要表现为“四化”:一是类型多样化。以往调解矛盾纠纷主要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纠纷等类型,占矛盾纠纷总数的80%以上,现在主要表现为“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的劳动劳务、劳资纠纷。比如:xx年**镇群众殷茂生组织几个乡镇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王某承揽的建筑工地施工,工程结束后,包工头王某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借口,扣发殷茂生等人两万多元工程款。殷茂生就组织几十人准备到市政府上访。**司法所得到信息后,主动介入,追回了拖欠工程款并发到农民工手中,制止了一起群体访。二是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旧的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大都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比如:市区光明路市场因排水管道老化,积水外排不畅,道路严重受损,影响了商户生意。商户们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但因市场属于市工商局铁东分局、市市场管理中心及税务部门共同管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于是,商户们准备兑钱高层上访。天桥街道司法所了解情况后,分别到上述三个部门及交通部门反映情况,最终使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受到了商户们的称赞。三是内容复合化。当前纠纷内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织在一起,特别是近年来因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环境污染等纠纷,数量增加,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和一些人的别有用心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比如:在天桥街道王国彦,猪厂拆迁上访案件中,由于牵涉面广,没有及时稳控好当事人的思想,引起家族集体上访,牵扯了区、乡两级干部的大量精力,最后经多个部门配合协调,才得以妥善解决。四是矛盾易激化。有些纠纷激化过程短,甚至在几分钟内激化,酿成刑事案件;有的纠纷潜伏期较长,表露不明显,经过矛盾积聚,突然酿成大案。比如:姬石乡农民康顺成因在本村给施工队干活时,沙浆搅拌机漏电致其死亡。施工队工头和业主相互推卸责任,情况十分危急,极有可能引起进京赴省上访事件发生。区法律援助律师李会平和姬石该乡专职人民调解员高贵清、闫玉亮及时到位,经过现场勘察,认定责任属于电工安装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经过与市电业局交涉,最终协调赔偿补偿金5万元,有效避免了一起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当前矛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激励导向不均衡降低了矛调工作的重要性,挫伤了基层调解员的积极性。党委、政府在总结评价稳定工作时,往往把破获多少刑事案件中。查处多少治安案件、处理多少赴市、省、京上访事件。作为工作实绩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而对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许多矛盾激化缺乏感知和认可,客观上形成了小事变大,牵扯了领导精力问题才解决看作是政绩,大事化了、没有牵涉领导精力而问题解决看作是无功的导向。

(二)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人民调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有些纠纷涉及乡镇综治、信访、工商、民政、劳保等部门,但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与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使司法所力量显得相对薄弱,陷于唱“独角戏”的境地。区划以来,我区8个司法所,都是国债资金建的新所,目前,全区共下派专职司法助理员5名,其他3个司法所至今无司法助理员,每个司法所的辖区人口平均为5.4万多人,很难完全承担包括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内的9项职能。

(三)调委会成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是文化程度偏低。目前全区660多名调解员中高中以上学历的仅有200多名,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二是法律素质较差。法律服务所从司法所分离后,部分法律水平较高的同志离开司法所,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导致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整体法律水平相对下降,从事矛调工作的其他人员中,法律专业或有法律职业背景出身的人员更少。三是调解员队伍不稳定。受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影响,其调解员往往也随之更换,调整频繁,不能专职专用,致使专业调解人员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四)运转经费、奖励补贴缺乏保障。一是区、乡两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无经费,调解员培训、学习难以开展。乡镇(街道)调委会工作人员,主要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兼任。二是调解员无补贴。村级调委会成员主要是从事无偿服务,介入调解程序后,调解员的交通、文书、就餐等费用不能解决,许多调解员面临生存问题,或经商办企业,或打工谋生,往往顾不上本村民间纠纷调解事务,不少村调委会名存实亡。极易导致上访事件发生。

三、深化矛调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矛调工作置于建设和谐社会大局来思考和部署。进一步加强矛盾调处工作,正确处置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充分认识矛调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把矛调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在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上取得新成效。

(二)稳定基层调解队伍。一是解决司法所缺编问题。目前,全区各司法所缺编12人。建议采取从乡镇(街道)人员中选拔方式,充实到司法所工作。二是稳定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议对村(居)人民调解员及调解组织按照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财行〔xx〕179号文件精神予以保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或采用以调解案件的数量支付报酬的办法激励他们的积极性。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业务素质。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手段,促使人民调解员提高自身素质,胜任调解工作。

(三)大力加强矛调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对换届后的村级调解组织进行全面摸排和整顿,按照“五有”(有相对的办公室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组织建设,确保纠纷发生时人民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建立矛调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为矛调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条件。一是区财政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对矛调工作的有效管理指导及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委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专项用于矛调工作建设。乡镇(街道)也要拨出相应经费用于矛调工作。二是对于乡镇专职调解员实行月工资报酬制。由区、乡两级按50%分担,由区司法局每月统一发放。三是探索实行有偿调解机制。根据具体办理调解案件的简易,对社会影响面、所费精力时间等程度,每件给予50— 500元不等的补贴。通过补贴和奖励的形式,给予承办调解员不同等级的费用补助,充分调动调解员干好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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