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组织机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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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组织机制调研报告

篇1:人民调解组织机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组织机制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也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尤其是医患、交通事故、消费维权、环境污染等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各行各业中纠纷的频发,给相关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并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专门调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化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范围主要包括:接受当事人咨询;宣传法规政策,开展纠纷预防工作;受理、调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协助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截至目前,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拥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89个,下设区大调解中心、鼓楼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调解工作室、诉调对接工作室和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五个专业调解组织。

一、设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原则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化解社会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因此,设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严格依法依规调解,便民利民和不断创新发展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依照《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便民利民。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设立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为民服务,便利群众,因此在地理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更应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与时俱进。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新的`矛盾也会不断出现,人民调解工作也要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及时发现新的矛盾增长点,做好相应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管理

加强规范指导,依法规范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置和人员选聘,规范名称、标识、标牌和业务开展等,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通过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符合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特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履行、回访、登记统计、档案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分析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

(一)强化规范化指导。要按照规范化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做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房子、有牌子、有章子、有制度、有人员”,“调解委员会名称、标识、印章、工作台账、工作程序、调解文书统一”,“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报酬落实”。建立健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岗位责任、学习、例会、登记、考评、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设置专用的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室内外要安装电子摄像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强组织队伍建设。紧紧围绕深化改革部署和经济社会建设,在矛盾纠纷多发、适宜调解化解的专业和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重点专业和行业领域、适应社会热点矛盾纠纷化解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注重从退休政法干警和有关行业部门退休人员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人员中发展人民调解员,注重邀请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纳入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岗位范围,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群众工作能力的人士选聘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来。

(三)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职责,指导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帮助调解员分析、掌握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总结、运用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已由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等一些常见性的民间纠纷,向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延伸。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运行,应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矛盾纠纷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极介入消费、旅游、保险、互联网等新型专业性行业性领域,将医患纠纷、涉访纠纷、涉诉纠纷和交通事故纠纷等专业性行业性纠纷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协调共享机制。在同类别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调解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专业调解人才资源共用;在相关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合作机制,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纠纷;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与区街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区街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预防、化解纠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调对接的衔接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质量。

(二)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建立矛盾纠纷所涉类型的专家库,以其专业性和权威性,积极帮助人民调解员辨明纠纷主要事实,接受调解委员会的咨询,分清双方权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理,从而有效化解各类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设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防与调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的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任务,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与处置工作。专业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对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定领域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直至地方党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预防和调解工作。

(四)建立教育培训体系。理论联系实际,建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年度岗位培训制度,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方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努力实现调解员队伍由松散向紧密转变,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长效人民调解教育培训体系。

(五)健全各项保障机制。1、组织保障。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者,又要给予专业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能保持中立地位。2、队伍保障。严把入口关,把群众信任、为人公道,并且有一定经验的人推选为人民调解员,积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知识、从事法律工作的退休人员参与调解工作。3、经费保障。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调解员队伍,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篇2:人民调解组织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区各类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因企业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分流、工资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已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在企业规范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及时有效地化解企业矛盾纠纷,对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跨越发展、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下面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谈谈自己的认识。

我区面积1485.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90万,外来人口约10万,各类企业100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约450家,500人以上企业有64家。建有南京化学工业园、_经济开发区、中山科技园等十多家大小特色工业园区。其中,既有大型国有企业,也有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但大多数是以劳动密集型私有企业为主。目前,我区在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共42个,有兼职人民调解员163名。企业在车间、班组设立了调解小组,有纠纷信息员265名。在八、九十年代,我区在大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相继成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曾经蓬勃发展,为我区企业经济发展和内部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相继改制,部分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有所削弱。因此,规范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维护企业社会稳定,服务企业经济发展,是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重要任务之一。

(一)维护社会稳定,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在世界金融危机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开展了“双千百日”、“双进双联”等系列活动,定期排查调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便民、利民、不收费和调解员人熟、地熟、信息灵的特点,运用企业与职工易于接受的方式方法,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了“小事不出厂区,大事不出园区”的目标。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街企联调、企企联调”机制,相互配合,主动调解,使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得到化解。据统计,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256件,调解252件,调解率98.43%,成功244件,成功率95.31%,为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

(二)减轻领导负担,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起到了“减压器”的功能。在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地方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后,往往会牵涉领导很大精力去协调解决问题,既费时,又费力。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企业员工之间、管理层与员工之间架起了沟通和协调的桥梁,从而使企业领导从大量的矛盾漩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生产经营,办大事,谋发展。同时,企业调解组织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发展改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调整职工之间的人际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普法教育,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起到了“宣传队”的效果。企业调解员在日常工作中既是矛盾纠纷调解员,又是普法教育宣传员。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向当事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和谐企业文化,教育、说服当事人在发生一般纠纷时互谅互让,在发生重大纠纷时依法办事。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广大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效的减少了矛盾纠纷发生,通过普法教育,在企业营造了“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一)私营企业在调解组织建设上认识还不到位。目前,在规模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未能引起部分企业经营者的足够重视,总认为可有可无,设立后要用人、用钱,增加企业负担,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和作用。

(二)部分企业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明显。近年来,部分企业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能作用,导致本来可以在企业内部解决的纠纷被推向社会,有的因调解不及时而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既给基层党委、政府增加了压力,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三)有些企业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程度不够高。有些企业调解组织工作场所、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保障机制、文书档案等方面离规范化建设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调解员身兼多职,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调解工作需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按照《人民调解法》、《工会组织法》的要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和总工会要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共同制定《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

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导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达到“五有”(有标示牌、有印章、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调解及回访等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六统一”(统一标识、徽章、印章、制度、程序、文书)标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按照省、市开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年活动要求,我区将对现有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所属企业调解组织逐个摸排,查找存在的问题,对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的企业调解组织进行撤销或重组。年内,在金牛湖街道召开全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场推进会,在500人以上企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利用2年时间实现规模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全覆盖。

(二)强化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为着力打造一支热心调解、熟悉法律、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队伍,区、街镇调委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企业调委会主任会议,分析当前企业矛盾纠纷状况,交流企业共性矛盾纠纷特点。区司法局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人民调解员培训班,传达当前人民调解形势和任务,讲解企业矛盾纠纷发展趋势。各街镇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业务知识培训班,着重学习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讲解典型案例处理适用法律,个案调解心得体会等内容。人民调解员自身应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用两到三年的时间,把全区企业调解员队伍打造成一支拉得出、打得响、化得了纠纷的一流骨干队伍。

(三)完善保障机制,狠抓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依据《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向领导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调解员工作经费、补贴经费等列入部门预算,切实建立人民调解长效保障机制。为规范企业人民调解活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工作例会、定期排查、接待受理、重大矛盾纠纷快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规范场所设置,统一文书格式,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有序运行。

(四)发挥企业特点,不断拓展人民调解领域。企业调解工作要把人民调解文化、法治文化和企业文化融合起来,立足企业自身实际,突出企业自身特点,彰显不同企业文化特色。把普法宣传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宣传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简报、标语、宣传栏等形式,把古今中外名言警句融入到企业人民调解文化建设当中,着力营造“和为贵、调为先”的理念,从源头上、思想上、文化氛围上,预防、遏制、减少各种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发生。把人民调解工作与企业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篇3:发挥妇联组织职能作用优化女干部成长机制的调研报告

发挥妇联组织职能作用优化女干部成长机制的调研报告

妇女的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程度,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尺,女干部作为整个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期市妇联通过书面问卷、抽样调查、座谈走访、统计分析等形式,就如何发挥妇联组织职能、优化女干部成长机制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非常重视女干部工作,组织部门认真落实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改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为女干部成长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创造良好舆论环境,使一大批女干部脱颖而,走上领导岗位。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加强顶层设计。市委及组织部门把选拔女干部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在党政组织换届、调整充实班子、村两委换届中,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对女干部配备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为选拔配备女干部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力促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逐年提升。

(二)妇联作为,发挥组织优势。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女干部培养选拔基地作用,加强女性党政人才、科技人才、企业经营人才储备,把握好各种时机,心得体会大力推荐。目前建立女性人才库,科级女后备干部信息库,储备了200余名各级各类优秀女干部。随着群团改革不断深化,妇联组织的工作任务、工作方法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按照去行政化向服务化迈进的工作要求,创新妇女工作,倾听妇女心声,解决妇女难题,成为衡量妇联干部是否称职的新标准,妇联岗位也成为女干部成长的试金石。县(市)区党委在任用妇联主席时,把精兵强将选派到这个岗位上来锻炼。妇联干部通过在岗位上有为,实现在党委组织部门有位。妇联组织为女干部锻炼成长提供了平台,成为女干部成长的摇篮。

(三)自身努力,提升能力素质。打铁还要自身硬,女干部的成熟、成长离不开自身的努力,更离不开组织的培养、教育。市委组织部门将女干部培训纳入到干部培训规划之中。妇联组织根据女干部的'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强化教育培训,坚持把提高女干部的综合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重点,制定有利于提高女干部、女党员素质的教育培训规划,范文参考网不断丰富培训内容、拓宽培训渠道。同时采取“派出去学”“走出去看”等方式,选派优秀女干部到外地学习,开阔视野。为提升各级妇联干部综合素质,齐市妇联利用省妇联拨付的培训工作专项经费开展大规模培训,四年来,16个县(市)区妇联主席通过参加省市妇联举办的业务培训,已实现了全员岗位轮训。目前,正逐步完成对乡镇妇联主席、村妇代会主任的岗位轮训。各级各类的培训受到女干部的普遍欢迎,被称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及时雨”。

三、存在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都非常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一大批女干部通过自身的努力走上了领导岗位,实现了自身价值。但就总体情况看,仍有一些不尽人意的现象存在。

一是女干部队伍建设还不均衡,队伍结构不够合理。从目前状况看,在年龄结构上没有形成梯队,有断层,年轻的素质高的优秀女干部储备不足,高层次优秀女干部数量偏少。

二是培养女干部的机制不够健全,输送渠道不够畅通。对女干部的培养没有长期系统的规划,没有形成台阶式、渐进式的培养措施。多数女干部没有多岗位、多职级的实践锻炼,阅历少,经验少,使得干部成长路径较窄,在选拔输送时会有不放心、不顶用、不能委以重任的顾虑,制约了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三是女干部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受自身性别特质影响,有些女干部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甘当配角,把自己定位在从属位置,缺乏闯劲,自信心不足,范文内容地图积极进取精神不足。同时在女干部配备的政策解读上存在着误差。受性别意识尚未纳入决策主流的影响,虽然有相关保障妇女参政议政的政策,但仍存在着对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如把“至少配备一名女干部”理解为“只配备一名女干部”,只是机械地执行政策,没能考虑促进妇女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是基层妇联干部的政治待遇偏低。从目前情况看,除市县两级妇联干部为专职干部外,乡镇、社区、村妇联干部多为兼职。乡镇妇联干部人员少,工作量大,没有职级待遇。村妇代会主任工资待遇较低,退休时没有保障。年轻的优秀村妇代会主任有入党愿望,但存在入党难的问题,制约了基层女干部成长。

四、几点建议

一是完善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党委提高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健全的领导体系和工作网络,使女干部工作在党政部门、具体单位有位置、有目标、有措施。严格按照《妇女儿童发展规划》要求,提高妇女参与各级领导班子的比例,通过政策上的硬指标,为女干部成长打造平台,让更多的优秀女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发挥妇联组织职能,进一完善落实各级妇联主席参加党政会议制度,妇联主席列席党委常委会和研究全局性工作的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党政各部门在确定重大社会项目和出台涉及妇女发展的重大决策时,要吸纳妇联参与、听取妇联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在做出与妇女工作相关的重要决策前,要征求妇联组织及其上级组织的意见。

二是提供岗位,发挥妇联基地作用。结合群团改革,打造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推进妇联干部的交流,建议建立妇联干部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女干部双向交流制度。建议组织部门把培养成熟的女干部选派到妇联领导岗位锻炼,在选拔任用女干部时,把有妇联工作经历作为提拔重用的加分项目。同时在全市使用女干部时要听取妇联的意见和建议,让妇联组织在女干部培养选拔任用上有知情权、话语权。

三是搭建平台,创造成才锻炼机会。从目前干部队伍现状来看,多数女干部存在着工作岗位单一的情况,在任用时,综合能力、工作经验与职务所需的要求存在差距。建议对重点培养的优秀女干部,可以采取挂职、交流等方式,让她们在矛盾多、任务重、困难大的基层一线岗位上经风雨,热门思想汇报长见识,增加工作阅历。针对妇联干部在岗位上工作时间长、交流难的问题,建议在妇联岗位上任职超过两届的干部可跨系统多岗位交流,中层干部到县区、乡镇、社区、村等一线挂职,使她们经历多岗位、多层次、多领域的实践锻炼,从而开阔眼界,丰富阅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同时增强她们的从政热情、社交意识、竞争意识和心理素质。

四是政策支持,解决实际工作难题。针对目前乡镇、街道妇联主席多数身兼数职,村妇代会主任在岗时报酬低,退休后无保障的现状,建议组织部门能从政策层面上给予支持,加大已有政策执行力度,使乡镇、街道妇联主席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村(社区)妇代会主任与村(社区)副主任享受同等待遇,从而解决基层妇联干部的后顾之忧。在农村发展党员规划中明确女党员应占一定比例,确保女党员发展工作在基层党组织中有计划,有目标,有保障措施。

篇4: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xx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幅员面积1878平方公里。辖46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人口86万,488个村(居)委会,全市共建各类调委会632个,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49个,村居调委会488个,联合调解室5个,厂矿企事业单位人民调委会90个,专门调委会4个,各类调解人员人。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总体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和丰富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线”,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这两年,我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12451起,调处成功12202起,调解成功率达98%,有效地促进了全市政治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工作概况

(一)齐抓共管,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们始终牢固树立“大服务、大调解、大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各方联动,协同作战”的方针,按照“强化市级指导、完善乡镇层面、巩固村级基础”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观念、力量配置、工作重点、经费投入全面转移到抓基础上来,具体坚持“三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市委、市政府把加强第一道防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议、常督、常查。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关于在全市试行标准化调委会建设的意见》,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21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成立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从而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网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市先后组建起四种类型的调解组织。一是联合调解组织。为解决城区的治安纠纷和民间纠纷,和派出所建立了5个联合调解室。由司法助理员、法律工作者、片区民警负责调解轻微治安案件、一般民事纠纷,这种高效、便捷的方式,深受百姓欢迎和好评。二是在集贸市场建立行业性调委会组织。由于经济利益的交织和影响,使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矛盾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集贸市场的秩序稳定。因此,建立了3个集贸市场调委会。三是学校调委会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影响也渗透到教育系统中,目前,我市中学已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学校调委会对指导调处各类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3个专门调委会组织。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

(三)强化培训,规范管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如果没有一支组织健全、人员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民调解队伍,就不能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也势必会受到严重影响。我们采取按级、分片、以会代训的培训方法,搞好年度培训,使调解人员多层次、多渠道地学习调解知识。我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征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编写的培训教材,作为人民调解的培训教材。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重点掌握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正确掌握调解文书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集中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并为考试合格的颁发了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近年来,我们共培训调解人员5000余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全市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调解能力。

(四)服务大局,人民调解成效显著

一是人民调解服务经济大局。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的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2年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451余起,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05起,防止民转刑案件47起,制止群体性械斗115起,防止群体性上访225起。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的环境,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调解服务稳定大局。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调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有效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出动1230人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稳定因素463件,调处各类纠纷5837件,共参与严打整治及专项治理活动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处理,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愁、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人民调解服务重点项目大局。自我局开展“四对一”活动以来就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去,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辖区内项目纠纷的调解,做到“哪里有项目,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全程跟踪,服务到位。促进了这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四是人民调解服务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大局。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部分农民依法办事的意识仍较为薄弱,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注意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引导纠纷群众选择正确方式依法维权,使越来越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纷争,人民调解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真正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了一方经济的发展,此项工作也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以“立足基础为前提,规范管理促发展、经常工作走在前,树立典型抓重点。”再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不健全,有其名无其实现象较普遍,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都很不规范。

(二)大多人民调解员是兼职,且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较低,很难一心扑在调解工作上。

(三)调解经费的严重不足,阻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很难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各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和内务建设规范化。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常态化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三)真正地把大调解工作纳入维稳的大盘子中去、高度重视大调解在维稳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随时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篇5: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2、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

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篇6: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

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

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

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

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

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

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

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

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二、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体会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

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

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针对前一时期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调解“否定与替代论”,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对态度,认为调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且是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使诉讼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因此,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逐步改进和完善,而决不是淡化、排斥和取消。目前应以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建立独立的调解程序及规则,从程序上保障调解合法、有序进行。

调解能否适用与案件类型有着一定联系。有具体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适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因在于此类案件调解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为了促使双方能够对给付内容进行有效的协商,以便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若是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破产案件等,则会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无法进行调解。

适用调解与审判资源有效利用的关系可从两方面审视:

一是对于审判机制整体运作而言,适用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环节,加快结案时间,特别是无须经过上诉程序,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

二是在民事案件一审过程中,适用调解不一定能够直接起到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

实践证明,结案总数与调解的比例普遍是成反比的,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的有效适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法官投入的精力也相对更多,而基层法院普遍案多人少,过分强调调解会使有限的审判资源难以有效利用。

三、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同时,对调解中自愿、合法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的做法欠妥。

调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

7、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8、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9、“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

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建议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

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调解的司法解释,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

首先,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其次,规范调解的程序。从送达受理或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询问调解意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解不成的后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再次,规范调解的方式。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3、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

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

4、建议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5、建议简化调解书的制作。

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了该问题(即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对调解书的简化作列举式规定不合理,应作原则性规定,使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调解书,当场制作并送达。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种样式的民事调解书,但因其之间差异不是很大,没有必要。

6、建议严格掌握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对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审判实践中,因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条件掌握过宽,导致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为了维护调解书的审判效益,建议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条件应严格掌握。

7、建议采取倡导调解和鼓励调解的工作机制,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要求不得规定硬性指标。

另外,建议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在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规定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次。

篇7:少数民族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少数民族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乡毗邻**镇,辖14个村委会,总面积 233平方公里,总人口 40309 万人,有乡调委会1个,村调委会14个、有调解小组 152个,调解主任15人,纠纷信息员153 人,聘请人大、政协委员为兼职调解员62人。自以来,共举办调解员培训5 次,到村调委会现场指导60多次。共调处纠纷362件,成功调处351件,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

二、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因此,**乡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五个到位”:

一是领导到位。多年来,**乡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全乡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保障和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部门领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共37人组成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以党委书记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共36人组成的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各村委会也相继调整充实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建立健全了乡、村、组三级调解网络。为进一步加强对全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经常召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工作会议,对普法依法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研究、分析、部署和检查总结。由此,在全乡作到了机构长抓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各村委会、各乡直单位具体抓,层层有组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为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是认识到位。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通过组织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现场进行业务指导等形式,教育和引导乡、村、组干部,特别是人民调解员要深刻认识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崇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努力、踏实工作,积极参与各种纠纷的处理和化解,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调处纠纷,维护稳定。

三是指导到位。近年来,**乡从提高人民调解队伍业务素质入手,不断加大了对调解人员的业务指导。成立了由分管领导、司法所所长、法律服务所主任和部分业务精通、调解经验丰富的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业务指导小组,定期组织村组干部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业务培训,每季度进行调解工作检查督促,总结调解经验,实行分类指导,帮助调解人员合情、合理、合法进行调解。

四是措施到位。20至今,**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如在选配调解主任时,要求把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的优秀青年选为专职调解主任,调解主任要求人员要相对固定;我乡强化调解主任管理制度,分别制定出台了《**乡调解员、治保员管理办法》和《**乡调解员、治保员管理办法》,由乡“创安”办对调解员、治保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调解员予以辞退,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迈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是监督到位。**乡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自觉、积极、主动争取和接受乡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除定期不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外,乡人大经常组织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监督和检查,每年区政法委、区司法局都组织人员到我乡对法治村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调研,各调研检查组对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乡“创安”办每年组织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对各村调委会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优秀的调委会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责的调委会和个人在全乡进行通报,同时严肃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增强各调委会抓好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同时,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今年又聘请了58位乡人大代表和 4位区政协委员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我乡顺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理论和组织保障,保证了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是经费到位。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村调解主任的工作积极性,**乡在乡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将村调解主任的工资列入了乡财政预算,村调解主任工资做到按月发放,实现了每个村的调解主任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工资报酬。此外,乡里拨出专项经费30000余元,改善了村级调委会的办公条件,真正把调处室建设成了“庭室”调处室,真正作到了“五有”“四落实”。加大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投入力度,在司法所建盖办公用房的基础上,乡党委、政府无偿划拨建设用地442.205平方米,政府还将支持建设资金60000元,目前正在建设中。

(二)强化工作措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上,**乡不断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先后建立了联系制度、培训制度、矛盾排查和信息反馈制度、疑难纠纷讨论等制度,有效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一是建立联系制度。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7位工作人员分别联系两个调委会,规定每名联系人员每月到所联系的调委会开展工作不得

少于1次,在指导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有效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是建立了培训制度。为提高调解员、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我乡坚持每年组织调解员和村“两委”干部进行法制和业务培训2次,由区司法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调解工作的方法、技巧和途径,由调解主任再对调解小组人员进行培训,从而形成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网络。

三是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将各村调解小组明确为兼职纠纷信息员,对有矛盾激化苗头或其他纠纷情况,由信息员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是建立了疑难纠纷讨论制度。在处理疑难纠纷,信访案件时都要召开专题研究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案按步骤进行调解。同时,我乡每年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都要开展集中排查与调处工作。通过我乡的不懈努力,大多数纠纷被及时地化解在了萌芽状态,从而确保了全乡社会的稳定

(三)调解普法两结合,标本兼治见效果

通过工作实践,我乡深刻地体会到,领导重视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保证,加强调解队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是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做好民间纠纷调解,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但更深刻地认识到:调处已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调解工作只是治“标”,更重要的是治“本”工作,则要通过抓好公民的普法学习教育来提高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减少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因此,我乡在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了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从司法所、派出所干警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常年坚持到学校作法律知识讲座,以案释法,利用中小学生身边的案例解释法律,扎实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让学生带法回家向家长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在每年法制宣传月活动中,都由分管政法的乡党委副书记领头,由司法所具体负责,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横挂大幅横额,张贴标语,开展法律咨询,发放宣传单、利用墙报、版板、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宣传土地承包法、婚姻法、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和诚信待人的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矛盾纠纷、劳资纠纷的发生和群众集体上访,有效地维护了我乡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四)把握有利时机,及时化解矛盾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为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工作方针落到实处,我乡坚持每季度组织各村调解工作领导召开一次会议,及时做好各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纠纷苗头,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化解。对排查出或已发生的纠纷案情复杂且涉及人数较多的,及时介入调解纠纷,使大量的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切止去年,民间纠纷明显减少,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深受上级部门和群众的好评,为此,新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年被评为全市“创安”工作先进集体。在调处矛盾纠纷时,我们做到了以下几点 :

一是将调查了解、做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贯穿于调解始终。在具体纠纷的处理上,注重将调查了解、做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和各个调解阶段,在调解纠纷前,要求调解员作好现场调查,广泛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靠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等工作,适时组织调解,调解结束后,要作好回访工作,进一步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谐相处。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用好了“四心”。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要耐心,观察纠纷发展动态要细心,排忧解难要诚心,评说非要公心”。

三是充分利用“三情”做调解工作。注重利用亲情、友情及人情,真正体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工作思路,通过聘请驻地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调解外,还要聘请知名人士作为人民陪调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当地德高望重的优势参与调解,使家庭、邻里纠纷通过以上途径得到调解处理。

篇8:妇联组织调研报告

妇联组织调研报告

如今“小政府、大社会”新型社会管理格局的形成,为妇女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党的____大提出的关于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结论,为妇联工作实现创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舞台,而____市的加快设北____地区现代化生态型中心城市的宏伟目标,也为____市妇联组织搭建了新的更广阔的工作平台。纵观____市妇联组织多年开展的各项工作,其实质大多与社会管理紧密相连。在这样一个全新的、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新形势下,____市妇联组织只有抓住难得历史机遇,聚焦重点、形成项目、打造品牌,提高能力、完善机制、力求实效,形成“领导重视、妇联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全新局面,从而探索出一条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路径。

破解____市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规模有限的难题,实现源头参与。____市妇联组织属于群团部门,它本身无法直接出台法律政策、也不拥有直接行政执法的行政权力,但____市妇联可以在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上寻找突破口,注重在源头上实现参与,从而拓展参与的规模。妇联组织参与社会务管理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妇女儿童利益,只有从源头实施介入、从源头进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才能切实取得实效。

一是以调研为切入点实现源头参与。要深入倾听妇女呼声,准确把握时代需求。____市妇联组织要自觉地推动妇联组织由活动型向服务型转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落实妇联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加强与妇女群众的联系,做好直接服务妇女儿童群的工作。在深入基层,走进妇女中,广泛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知识,访民情,解民忧,帮民需,惠民生,以扎实的作风和务实的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妇女儿童的心坎上,真正做到情况掌握在基层、感情融洽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通过经常性的深入基层,重点关注那些涉及妇女儿童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尤其是要对一些倾向性、苗头性等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和综合分析,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积极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促进相关政策落实。合理反映____妇女的意愿和诉求,提出科学建议和对策,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提高妇联组织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力。

二是以参政议政为突破口实现源头参与。要以____开发开放为契机,强力推进女性参政议政能力及参政议政比率。积极推动提高妇女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增加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推动女性进村(社区)“两委”全覆盖。积极参与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积极为女性高层次人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女性人才资源开发与利用,优化女性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力求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强化她们的性别意识、明确她们的基本职责,抓准契机及时表达妇女利益,为女性获得平等发展机会和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积极倡导。争取扩大____市各级人大、政协、党政部门女性人数比例,提高女性参政议政能力和比例,促使政府在资源调整和利益分配等方面想妇女群众更多更好的倾斜。

破解____市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层次不高的难题,以关注民生为重点,积极参与社会管理。____正处在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经济发展与社会矛盾都日益突出的特殊时期,____市妇联组织在这个关键时期参与社会管理,必须坚持做到妇女利益在心中有地位、妇女疾苦在心中有分量、妇女呼声在心中有共鸣。____市妇联组织需要代替政府承担起有关妇女儿童方面的关注民生、化解矛盾的重任。____市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关注弱势群体,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的新空间、妇女工作发展的新途径,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从而全面提升妇联参与社会管理层次。

一是要当好社情民意的“探测器”。即提前了解、及时掌握妇女的发展意愿、维权需求、生活难题和需要妇联组织提供帮助的问题,并将了解社情民意的范围扩大到广大群众,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难点问题、苗头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为____实现大发展打好坚实后盾。

二是要当好妇女发展的“助推器”。目前,____市女性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女性在就业比例仅为24%,比《妇女发展规划》确定60%以上的目标相差36个百分点。据统计部门统计,____市女性从业人员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批发零售贸易、餐饮、服装加工、水产食品加工等行业。20全市在职职工人数为35512人,其中女性15591人,占44%,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15102人,其中女性4979人,占失业人数的33%,再就业人数为__00人,其中女性4400人,占再就业人数的24%。因此,要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妇女创业、就业,拓展妇联培训和扶持的功能和手段。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引导、鼓励城乡妇女自主创业、建功立业;要大力提高妇女综合素养,广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技能培训等,引导、帮助妇女创业就业,为巾帼创业建功提供机会,创造条件,从而促使广大妇女成为____经济的重要增长点。

三要当好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即要在____弱势群体帮扶上做足功课。对留守、流动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单亲贫困母亲等弱势群体实施重点关注,密切关注他们的生存发展问题,调节、调动全社会各种组织和爱心人士的力量,通过巾帼志愿者服务、援手相助项目化运作、慈善基金等方式,推动有关部门在创业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帮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是要当好社会关系的“稳压器”。实践证明,____市妇联组织在维护____稳定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在现在这样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里,____市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四大妇女维权机制,即妇女儿童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以及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开展有针对性、有亲和力、有说服力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梳理妇女群众的思想和情绪,最大限度地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切实加强妇女的思想道德建设、推动先进文化建设,大力宣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以“家”为阵地,主动参与家庭和社区事务管理,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科学的婚恋、教育、赡养、消费、环保等观念,以家庭的平安和谐推动社会的平安和谐,切实把妇女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

破解____市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效果不明显的难题,积极探索项目化运作模式,树立独具____特色的妇联品牌。

从建立项目化运作机制入手,是无“权”、虚位的妇联组织在新形势下代表妇女儿童利益、参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 以需求定项目、以群体定目标,采取协办、合办、托办、承办等有效途径,在妇联工作中实行项目化运作模式,并充分发挥妇联“联”字优势,实现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促进妇女工作可持续发展。项目运作模式具有目标明确、管理规范、可操作性的明显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妇联组织项目活动的生命力和持久影响力。____目前一般可以从以下三种方式着手:一是政府购买模式。现如今,各级政府开始尝试设立“购买公共服务专项经费”,将转移出来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给其他社会管理组织。____市妇联组织理应积极适应这种项目化趋势,主动申报、适时承接,通过承接政府项目实现参与社会管理。二是妇联组织申请模式。____市妇联组织除了通过主动申请源于政府的资源,还可以积极争取各种社会项目,比如两癌妇女救助、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单亲贫困母亲扶持项目等,阐明论证妇联组织的优势和作用,积极争取项目、拓展资源。三是妇联组织自主开发模式。____市党和政府对____妇联组织的重视和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给了____妇联组织很大的发展自由和创新空间。因此____市妇联组织理应紧抓机遇,根据____目前各种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需求,结合____妇女儿童的发展实际,选准主题,深入研究论证,主动推出自主开发项目。并循序渐进的扩大项目的规模和数量,做到立一个,成一个,活一个,长久的服务于妇女儿童、服务于社会大众。

在项目化运作的基础上坚持品牌化理念和战略。思路决定发展,理念决定发展,____市妇联组织必须在发挥职能优势的基础上,树立____自己的妇联品牌,扩大____妇联的影响力。要把“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人精我新”作为____市妇联组织品牌化建设的基本理念,选准最能彰显____市妇联工作特色、最受____妇女欢迎的项目和活动进行品牌设计和包装,在影响力和效果性上实现最大化。要通过围绕一个通过的活动主题,实现妇联组织的上下联动,探索出一条具有独特性和联动性的妇联品牌化创新模式。结合____当前形势,调整和充实原有传统品牌工作重点,将活动的重心放在社会管理的层面,一是要重新打造老品牌,结合当前实际调整妇联的传统工作品牌,使其能够与时俱进;二是要挖掘树立新品牌,使妇联项目品牌具有优势化、特色化、个性化的特征,形成独具特色和的“妇”字号社会管理品牌体系。坚持品质立“项”,做大做强原有和新兴品牌,围绕组织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协调改善妇女儿童民生两条主线,重点实施“四大行动”和“四个工程”,即:“巾帼创就业促进行动”、“‘巾帼示范村’创建行动”、“妇女成才支持行动”、“和谐家庭创建行动”和“母亲关爱工程”、“女性健康工程”、“儿童阳光工程”、“妇女维权工程”,不断提升工作品质和工作水平。

破解____市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参与能力不强的难题,加强妇联组织自身建设,实现队伍自身强大。在____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全面开花的今天,____妇女的利益需求也呈现出多元化、高层次化的发展趋势,因此,____市妇联组织必须切实提高自身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真正适应____发展的需要。面对党委政府的重托和妇女群众多元化的物质文化新需求,____各级妇联组织必须以队伍建设为抓手,强素质、长本事,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依照法律和妇联章程开展工作,在参与中不断提高服务妇女儿童事业的`能力和水平,打造出一支素养较高、知识丰富、能力突出、作风优良的高水准、专业化妇联工作者队伍。

一是要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新时代的妇联队伍要学会立足全局,树立大局意识,拓宽视野,凝聚妇女,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有效有针对性的服务妇女、服务社会。同时,要让自己的思想、思维始终与____的各种大政方针保持一致,通过理论学习、知识培训等,努力把握当前社会的新要求、时代发展的新特点和妇女群众的新期待,深入研究妇女儿童发展和合法权益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思考、规划、部署和落实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二是要提升调查研究的能力。____要发展,前提要首先了解____现今百姓的最新需求、知晓隐藏在____最基层、随之可能扩大的各种社会隐患和矛盾,明确当今群众最想解决、最需解决的问题,这些显然只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因此,____市妇联组织作为____参与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织,要实现重心下沉,增强聚焦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倾听百姓呼声,了解妇女需求,掌握贫困弱势群体的生活生存状况,抓住妇女群众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广大群众极度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研;要学会科学转化,加强政策性建议研究,努力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要提升科学性,不断尝试运用多种形式进行调研,使调研能够全面反映基层最真实的情况,并充分利用专家的力量,汲取专家的智慧,共同探讨妇女问题。

三是要提升工作创新能力。____的发展日新月异,社会管理的模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创新,作为社会管理参与主体的____市妇联组织,同样需要随之不断创新。要倡导____党和政府给予____妇联组织更大的施展空间、延伸妇联组织创新的内涵。要通过建立灵活的机制鼓励创新,鼓励妇联干部创新的动力和潜能。要适时开展妇联工作创新活动,激励妇联干部转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实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创新、工作内容创新,从而实现妇女事业全面进步。

综上所述,____市妇联组织只有善于抢抓机遇、懂得大胆创新、敢于主动作为、有效作为,以前所未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的参与到社会管理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实现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新目标、新突破,才能全面实现妇女工作的新跨越。

篇9:司法考试组织调研报告

司法考试组织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国家司法考试自20xx年开考以来,组织实施工作始终秉持“从严治考,热情服务”总原则,创造了最具公众信服力的“严谨规范”品牌形象。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是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一项微观行政工作,作为一线行政人员在做好具体工作的同时,深感其中的法治实践与精神需要不断学习积累,不断深化认识,不断执着前行。

一、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的法治理念

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作为行政管理,担负着控制、管理、服务的责任义务,必须秉持法治尊重,实践法治积极,信守法治力行,实现效能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行政尊重。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的行政尊重,应当表现在诚意执着、循理守节、严谨规范,应当落实在尊重平等、尊重诉应、尊重规范、尊重行政。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法治制度的组成部分,积累着法治的严谨规范,面对具有法律背景或称之为“法律人”的行政相对人,承载着报名组织、考试实施、资格申请、证书管理等具体政策规定的行政规范,传导着严谨规范信念与尊重法治的精神。尊重应当成为行政甚至法治的首要意识,一切践踏都源自缺失尊重,只有当尊重的旗帜高高飘扬,成为规则与行为的生命,行政与法治才具活力。譬如组织实施中的释疑解惑,“坚持‘行或怎样行’,没有‘不行’”,看似轻松或挺有人味,其实质是尊重——对询问人的尊重、对政策规定的尊重、对事理机制的尊重、对受众知行的尊重、对自我觉悟与执着前行的尊重。

(二)行政积极。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的行政积极,正如“教书”必须“育人”,“行政”必须“立信”,树立法治之信。行政立信首要的是积极,表现为面对诉求时的积极响应,是态度的积极认真、情感的积极贴切、理性的积极认知、行为的积极支持,是相对人切身感受到的积极效果与情理认同。行政积极不是主动强予生扯硬拉,更不是居高临下越俎代庖,没有诉求前提的主动不是积极,相反是对相对人的不尊重。譬如孕残病老报考人的不便,其积极可以表现为前置公共服务式的服务项目并公开公示,供不便者自行自愿选择,当不便者自主选择前置服务时,其积极又可以表现为热情认真周到的服务,否则就是对不便者人格的轻视,对其自我独立与解困能力的轻视。可见,行政积极必要,但应当是诉求后、选择后的积极、认真、贴切。

(三)行政服务。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的行政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服务,是“诉应”与“供选”的服务,只有相对人利益而没有行政人自我独立利益,保护实现好相对人利益就是行政人利益。做到——有诉求表示才有必须的响应服务;或预先为可能出现的广泛社会诉求而设定的公共服务,表现为——诉而响应,不诉不应,有诉必应,应须有诉,诉止应停。尊重并保护诉求的人格隐私权,约束并强制有诉求必有响应的法定责任,规范并明确行政响应必须以诉求为前提的行政的人格平等权。如此而言,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的服务意识,一是有诉必应,不得推卸,责任意识必须坚定;二是有诉才应,不可超越,秩序意识必须坚定;三是无诉无应,不可强求,人格意识必须坚定。特别是行政人不可强施相对人没有诉求的服务,社会(媒体)不可强求行政人从事没有诉求的服务响应,相对人不可强迫行政人担当没有诉求前提的事后责任,管理者不可强加行政人施行没有诉求背景的意测服务。

(四)行政力行。“不做不行”、“不及时做不行”、“不做好不行”。借用两句经典名言:“扫帚不动灰尘不会自己跑掉”、“骂不能把香蕉皮骂进垃圾桶”。考试组织实施所有事务都表现为诉求,一是相对人诉求,二是行政责任诉求,都必须真干实干才有实效,譬如报考条件,“公告”无法详释全部社会情形,作为考试工作一线部门与人员必须按政策规定细化对接相应的民众疑惑;再如考点考场安排,“学校主体教学任务的刚性、社会化考试时间的交织、考试组织实施艰巨性与效益性纠结、区域性地点局限与规范性电脑派发考位”等等虽是困惑的客观成因,但考点考场规范化规定、考生考试食宿交通便捷性需求、考试组织实施平稳顺利安全有效性要求,都可以在力行中得到落实。

二、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的法治实践

(一)集聚法治人才与力量

国家司法司法组织实施作为一项具体的行政事务,①让如此多已取得法学专业文凭的人,在考试前再次埋头钻研,刻苦深化法治理念、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以及法理关系,收获理性;②让如此多拥有法律信仰却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的人(非法学专业)倾心倾力学习研究,成为行家;③让如此多本无意于法律的人(考生家长、亲朋、考试组织实施服务保障参与人、社会媒体人或新闻信息受众等等)一夜间关注支持法律职业,成为支撑;④让如此一项具体行政事务的“严谨规范”形象影响广泛深远,成为典型,示范引领着对“司法公正预期”的普遍认同与坚定信心。可以说是“1人考试”,“至少4人关注支持”,一次考试,4倍于(或更高倍数)考试人数的法治力量。

来,50800多人在南京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0500多人通过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6750多名持证人经招考录用后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工作,1610多人在企业、社团、机关事业单位法制部门从事专业法律工作,成为法治实践直接的人才力量。报名组织、考试实施、成绩公布、资格申请、证书管理与使用等诸多环节,作为组织实施部门及其参与人(每年包括监考老师在内约有700多人)以法治实践精神“严谨规范”做好每个环节、细节,成为保

障“法律人才”选拔质量的示范力量;社会各界、广大媒体不仅高度关注、积极响应,而且始终以“严谨规范、公平公正”审视监督,成为法治规范有效的促进力量。年复一年、日复一日集速汇聚着法治力量。

(二)丰满职位境界与意义

职位价值应当充实丰满。期望职位升迁、条件改善为人之常情,然而,有限性空间与无限性期望使得失落不可避免,感知疲劳又使得物欲追逐终将不能处于持续兴奋状态,迷茫在所难免;只有职位充实丰满,才能“德至者色泽洽,行尽而声问远”。

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作为成功的法治实践,是所有领导者、参与人“职位充实丰满”的结果,是最为必须坚持发展的成功经验。再以南京市持续创新发展司法考试服务举措为例,寓规范严谨于服务保障之中,寓职位意义于不断伸展规范严谨和满意服务之中,如20xx年,创新报名、考试服务新载体;20xx年,推出考试期间十项服务新举措;20xx年,建立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1488”服务新机制;20xx年,以倾力打造法律人成长、成才、成功创业的首选城市为愿景,着力铸造南京司考“服务、文化、城市”三元品牌;20xx年,以“三有”信息服务,服务考生服务考试,做实信息化新条件下的群众满意性。《六鞠躬释放正情怀》的故事被包括中央政法委主办网站“中国长安网”在内的数十家各类型媒体广为登载,正是对职位充实丰满的共识认同。

(三)积累本性认知与优秀

积累良知方能铭记本性,认知本性方能坚守本份,坚守本份方能做好本职。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作为行政性事务,如果仅认知为事务性事务肯定远远不够,更多更深层次的认知还应包括:是国家选拔法律人才的具体行政过程,是“法律人”走向法律职业的.资格创建过程,是社会认知国家选拔人才公平公正公信力的积累过程,是广大民众期待司法公正人才队伍建设的预期信心倍增过程,只有致力于不懈的过程积累,才有结果的厚实与饱满。有了本性认知的积累,过程就不再简单,自然就会自觉的摒弃就考务谈考务、就考务想考务、就考务做考务,自然就会自觉的把考试组织实施的严谨规范见诸于既不折不扣完成考务,也会在与报考人的互敬互动中传承引领法治精神,更会在完成具体的考务与服务过程中坚守法治实践精神。

三、法治梦想中的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

(一)法治是梦想,更是实践

“法治”相对于“仁治”,也属于“人治”。都是“人”,梦想通过“法律制度”或“仁义道德”治理社会,实现规范稳定、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的理想境界,区别在于“治”的载体不同,但究其核心,都是通过“人”内在的(法制或仁德)信念理念、思维习惯的作用力,施政治理。然而,人内在的“法制或仁德”信念理念有着显著的“层级性”,第一层面为,当生存条件不能完全满足时,人的思维习惯总是以“规则保护生存平和”为出发点,一切以利益的实现为目标,对规则的要求也是以实现利益为前提,有时甚至漠视规则把掠夺视也为规则,此时的社会底层或普通民众不得不渴望仁义道德成为共同的生存规则,管理者也籍此顺势以仁义道德治理社会,也就是常说的“人(仁)治”;第二层面为,当生存条件有所富足出现利益积累时,人的信念理念就会以“规则保障利益安全”为出发点,一切以利益的安全为目标,对规则的要求转变为以守住利益为前提,此时的利益所有人或权贵阶层开始渴望法则能够保护共同的利益,并敦促管理者建立共同法则,培育引领约束社会人尊重、信仰、共守法则,这也就是社会治理从“仁治”走向“法治”的背景情形,也可以说是进步性所在。虽然“仁治”更具理想状态更有普世意义,但距现实社会人的驱利思维相差甚远,同时又受限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不确定性使得施行甚难,效果不定;“法治”虽然是多数人的公平,多数情况的公正,但其保护利益,规范利益行为更贴近人本属性,更能见效于人性的情理需求,同时“法”的成文性、规范性、易行性使得执行可靠、效果显现,这也使得“法治”较“仁治”更能够成为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梦想原则。

法治是梦想,更是实践。仅以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环节的年度备案为例,少数持证人常常因个人疏忽大意“超过备案时间”或“多年没有备案”,当实际使用中或突然记起遇到纠结时,又表现得极为深刻——“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规定是人制定的,规定也可以由人改变”,据此要求考试机构人员忽视规则为其“补办备案”。然而,即使是这些未能严格执行规则的“持证人”,虽然言辞灼灼,其实也纠结于“法治规范与违规利求”的不协调;作为司法考试实施人,虽然坚定法治,其实也纠结于“法治刚性与人文情怀”的有机统一;作为那些始终坚守规则“持证人”,虽然守望法治,其实也纠结于“信守法治与漠视被轻”的预期迷茫;作为规范考试行为的考试规则,虽然简明易行,其实也纠结于“法则效能与徒法不能以自行”的能动危机;作为社会法治建设的法治梦想,虽然众望所归,其实也纠结于“法治规范与认知多元”的抉择困惑……。可见,当法治梦想遇到法治实践时,法治实践比梦想更为现实更显沉重,法治实践过程中认知规范、执着规范、力行规范较梦想更显张力更见实效,从这层意义上讲,可以说“没有法治实践就没有法治梦想”。南京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日常工作有4名同志,面对诉求,不论是普通的相对人,还是作为“法律人”的相对人,在释疑解惑的过程中坚持规范行政、依法行政,在人性化服务中执着于苦口婆心——晓之以规则规范、动之以法律人法治情怀,持之以恒以真心实意、真干实干零距离对接相对人尊重、理解与共识。

(二)法治是实践,更是梦想

厉行法治,对有着数千年封建历史,有着深厚“儒家仁爱、墨家兼爱、法家‘法’治、道家无为”传统文化,又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的中国来说,是一场根本性的社会变革。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与法治梦想存在较大差距,在法治推进过程中的旧有文化观念与目标追求,经常发生冲突、碰撞,很多时候还会造成一定的混乱,功利性法治、面具性法治、情绪性法治常常深深地刺痛着法治实践与梦想,仅以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为例,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处理,规则条文(违纪行为与处罚标准)、程序节点、行政主体都非常明确,然而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违纪行为被查获后的“伤情(痛哭流涕)”表现往往会掩盖“主观恶意”甚至还会博得同情换来迁就、眷顾,另一方面行政管理者的宽厚慈怀直接消弥着“违纪负性”甚至还会积极包容进而淡化、放任,这与考试规则的创造,公平公正秩序的建立,规范行为的培育,平等习惯的养成,甚至与法治实践的梦想目标都不甚一致。

法治是实践,更是梦想。全力以赴消解法治进程与观念滞后之间的差距,为法治进程创造更加有利的思想文化条件,在推进法治实践、法治进程的同时,必须同步推动全社会的观念变革,树立法治梦想。法治梦想必须成为法治共识,法治的力量始终来源于法治梦想共识,来源于法治信仰与信念,没有共识、没有梦想的法治实践必定缺失方向、缺乏持续有效的动力。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就是要在做好报名组织、考试实施、资格授予与证书管理等具体事务的基础上,还要定位于法律人才的选拔与培养,组织实施中——严谨规范秩序与诚信规范行为、考务与报考人相关的行政事务、信息公开与召示社会的行政行为,都客观的影响着、引领着、培育着每一位受众;还要定位于对规则尊重的示范引领,建立广泛的规则尊重是做好考试考务工作的前提与保障,坚持从组织实施机构与人员做起,执着细微,执着前行;还要定位于法治梦想的追求与践行,法治实践与梦想不是距我们很远,而是就在我们身边,不是课题太大,而在于点滴积累,我信,我有,我做,我点滴,我点滴做,我拥有点滴,让法治梦想成为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的梦想,让法治梦想贯穿于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每个细节与点滴,唯有如此,法治教养与法治梦想才会在我们身边发生,才会在我们的点滴前行中积微成著,绽放法治梦想的美好未来。

篇10: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人民调解工作原创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简便、节省时间、减少诉讼、减少纠纷当事人的费用,因其程序的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被国际上称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首创,具有中国特色,被世界上很多国家学习借鉴的法律制度,有的国家也在尝试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做法。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层出不穷,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矛盾类型发生变化,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进一步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研究。

以笔者所在区为例,近年来,在排查出各类纠纷案件中,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去做到化解矛盾纠纷,基本上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种种事实足以说明,在街道、村(社区)二级,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对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

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治安状况良好,人民安居乐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主要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疑难化、涉及人数多、纠纷性质变化等趋势。资源权属、环境生态、土地承包、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不再是民间的主要矛盾纠纷。二是群体性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主要有农民建房、土地纠纷、征地补偿、安置房分配等问题。三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现象明显。所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运行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问题,新特点,要求各级调委会在区司法局和司法所的指导下,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才能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同时,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需进一步健全。目前,全区拥有人民调解员4000人(含专职调解员2人),网格化信息员共16 00人,由此组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空档的信息网络;街道、村、社区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已经形成,人民调解的功能作用日益凸显。去年以来,全区矛盾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司法所建设薄弱,工作开展不平衡。

基层司法所是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管部门,起着“一线指挥部”的作用,任务重、人员少,而当前司法所办公条件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还很滞后,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力量严重不足,致使基层调解组织的日常工作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管理,只能面对和应付做好日常工作,由于人员力量的不足,致使很多工作不能认真做好。

2.经费保障不到位,调解作用发挥不好。

目前,农业税已被取消,村(社区)级基本无收费来源,因没有经费,调解员培训办不了,必须的学习资料和报刊订购不了,经验交流会和表彰会也开不了,调解员的误工补贴更谈不上。所以,有的村(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便不设专人,而大都由村委会副书记或副主任兼职,许多人觉得干调解工作不如做别的事情实惠,工作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开拓精神。

3.调解员队伍素质偏低,严重制约调解的质量和水平。

从统计的情况看,全区有三分之二的调解员是高中左右文化程度,综合素质偏低,很难适应工作的需要。从目前调解队伍的现状看,相当一部分调解员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变化的节拍,主要凭借老经验、老观念来开展调解工作,而不是靠法律、政策,调解纠纷有时表面上平息事态,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三、对完善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三点建议

1.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应给予重视与支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循序渐进逐步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企业等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2.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睫。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街道和村(社区)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街道首席人民调解员应由街道聘用,所在地区司法局对人员的学历、政治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查,村(社区)首席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即在每个辖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的法官、检察官、法律工作者和热爱调解事业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为首席人民调解员,他们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司法局为主、街道、村(社区)管理。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3.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与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加快发展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部分领导把人民调解当成软任务,可抓可不抓,认为调解工作起不了多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这些现象的存在,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

四是加强规范化建设,规范调解工作制度。

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行为,杜绝调解纠纷的无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五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议区、街道两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按一定数额列为财政预算。司法行政机关积极运作,尽快建立人民调解基金。对于公开选任的调解员实行月工资报酬制,由区、街道两级财政负担。

篇11:亚太经合组织CEO调研报告

亚太经合组织CEO调研报告

配合apec ceo峰会的召开,普华永道日前发布了XX普华永道apec ceo调研报告《亚太新愿景——日益互联互通的增长平台》。该报告收集了工商界对本地区改善商业环境、推动本地区贸易和投资的建议,征询他们对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的诉求。

《XX年普华永道亚太经合组织ceo调研报告》显示apec ceo的选择:

【问题一】

企业扩张的重要目的地为中国、美国、印度尼西亚

72%在中国投资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将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在中国的投资;准备增加在美国、印度尼西亚和中国香港投资的受访者比例分别为6 %、57%和5 %。根据调研,企业高层在这四个国家和地区做好了对其业务追加投资的准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在 0月份预测,按购买力平价标准,中国经济规模将在今年超越美国。同时,中国经济内部在走向自然平衡:根据牛津经济研究院(oxford economics)为普华永道所进行的一项地区增长趋势分析表明,预计中国经济增速将由XX—XX年均 0%的迅猛增长减缓至XX—xx年间年均6.5%的适度增长。

而随着美国、日本、加拿大和墨西哥进一步的增长,以及apec区域内注入菲律宾和越南等发展中经济体的'预期稳定增长,这两大重要因素预计可以抵消中国增长步伐放缓所带来的影响。

作为一个整体,可以预期apec在未来十年增长速度持续加快,从XX—XX年间的年均增长3.2%变为XX—xx年间的年均增长3.5%。

【问题二】

分享更多,以从跨境合作中获得更多收益

59%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更愿意”分享客户与市场洞察以及其他资源,包括员工,以促成更有效的跨境合作。技术的不断发展衍生出了新的产业及竞争对手,传统的以销售为导向的合资模式也在不断演变。企业高层愿付出更多,通过业务合作,获得更多收益。

随着科技打破行业界限,企业决策者正在这些逐步进化的市场中寻求更多发展机会:42%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可能在未来三年寻求核心产业以外的业务合作。实际上,近五分之一( 9%)的科技企业决策者表示,寻求跨行业的合作对他们公司未来的前景“非常关键”。

调研结果显示,在产品和市场开发方面,更密切的和协作程度更高的合作模式正在形成。尽管如此,部分企业决策者并不太愿意与业务合作伙伴共享知识产权,也没有准备好在其他网络内分享有关他们的劣势的信息。

【问题三】

总体而言,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企业决策者对未来 2个月内营业收入增长所持的信心与其在apec内其他经济体的同行大致相当。那么,是什么推动着他们对未来增长的展望呢?

调研显示,42%的受访者对现有产品或服务在中国市场的增长表示“非常有信心”。相比较,32%的受访者表示,对于在中国制造的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的发展,他们“非常有信心”。

对于在中国发展业务的企业来说,尽管预测中国的增长将放缓,但该地仍具吸引力。

其中有三分之一(32%)的受访者看好中国市场的创新,表示“非常有信心”。

【问题四】

很多企业并没有完全做好步入数字经济的准备,尽管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尤其在亚洲,对企业至关重要。仅有 2%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有信心”通过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投资获利。 2%至22%的受访者对自己充分掌控社交网络的能力“非常有信心”,并因此有可能通过更紧密的互联获利。这包括对整合系统、社交网络的数据及客户反馈的利用等。

【问题五】

绝大部分的受访者认为,apec依然在朝着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的目标迈进,但大部分受访者(55%)认为进程放缓。企业希望通过政策援助来解决境内问题。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改变被认为是影响企业业务最关键的因素。然而,跨境问题仍然存在。企业高层将降低进口关税以及简化便利海关流程根据其变化对企业业务的影响程度分列为第二、三位。报告结果显示,预测能力更强、反应能力更快的企业更具自信。边境问题还在扩大。简化海关流程的繁文缛节及不确定性将有效支持贸易发展。

篇12:护理组织文化调研报告

医院护理文化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的,不同的时代,医院护理文化在内涵和内容上都存在差异。现代护理对象是全体人群,人类的文明在不断进步,向护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护理要适应和满足人们不同的保健需求,并加以规范,便形成特定的护理文化。因此,护理文化其实质是一种调动医院护士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为中心的新的护理管理模式,其根本要求就是求新、求变、追求卓越,使创新成为增强护理新竞争力的保证。医院的护理文化 应既有鲜明的行业特色,又充满竞争观念、创新意识。护理人员只有对此有深刻的认识,才能具有强烈的危机感,才能把不断创新作为自己求生存、求发展的手段,使自己的服务在不断更新换代中获得发展,才能使护理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

我是苏州市中医医院急诊科的一名护士,工作已满2年。深刻体会到中医医院的护理文化特色,中医护理是中医基本理论指导下的护理工作,它是中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中医护理以中医整体观为护理工作的指导思想,“辩证”是护理的主要依据,中医传统技术是它的重要内容。中医学十分重视人体的统一性、完整性及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

医院护理文化建设是由表层的物质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深层的精神文化所构成。

表层的物质文化一方面医院加强对护士的智力投资,加强护士综合素质的培养、知识的更新、技能的提高,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护士培训,强化护士的继续教育。另一方面,要从规范护士的言行入手。

中层制度文化是由医院护理的组织管理形式和各项规章制度组成,是护理文化的支撑,教育护理人员要跟踪护理学的发展动态,掌握本学科的重点技术,确保护理 质量、服务水平不断在更新换代中得到提高

深层精神文化在护理文化中就得到更好的体现,“辩证论治,整体观念”在每一项护理操作、护理服务中都得到很好的运用,如针灸、拔罐、艾灸、耳穴埋籽等等。

但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不断的推陈出新,汲取精华,摒弃糟粕,以优秀的护理文化促进护理体制的创新、技术的创新、制度的更新。

篇13:护理组织文化调研报告

有把褥疮的情况和翻身的具体时间记录下来,病人死亡后,家属马上复印病历,找来找去没有找到其它不足的地方,最后家属认为医嘱翻身,护士并没有按医嘱执行,因为没有一个字关于翻身的记录,从而认为死亡与未翻身有关,当然纠纷就不言而喻,最后医院与家属协商以1000万元了结此事。’(对策由于护理工作具有工作环节多、操作多、交接多、技术性强、服务要求细、时间连续性强等特点,为了减少纠纷,就要求护理人员切实按照规范去实施护理行为,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依法管理、依法执业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竞争意识;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进一步提高护理人员自律能力、自觉防范医疗纠纷,以确保护理质量和护理安全,使护理工作让病人满意,社会满意。化是影响组织行为的传统习惯、伦理道德、行为准则、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理想信念等观念性东西的总和。护理文化是社会文化在护理领域的表现形式,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是一种亚文化。具体的说,护理文化是护理人员在长期的护理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能约束自己思想和行为、凝聚其归宿感的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传统习惯、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等精神因素的总和,其核心是组织共同的价值观。护理文化是渗透在护理活动中的活的灵魂所在。它依靠自己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良好的传统习惯和组织风尚来约束、引导自己的干部职工,规范其行为,使之与组织目标一致。

护理文化通过创造能够尊重人并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文化氛围来激励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通过英雄模范人物强化其行为标准;护理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一旦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并内化为所有人的行动指南之后,这种文化本身就成为一种团结和凝聚全体成员强有力的中介力量。湖南省长沙市中国护理管,主要的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护理宗旨、护理理念、护理道德、护理制度、护理作风、护理形象。!“!#护理宗旨护理宗旨,或者是护理组织目标和基本信念,它是组织认定的、在长期的活动中应该遵循的根本原则和共同的信念与追求,它规定着护理人员行动的指向和护理的发展方向。“减轻和消除痛苦,维护和增进健康”,这就是护理宗旨。

它有着强大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能使组织获得巨大的精神动力和内在活力。正如有位学者所说“:一个伟大的组织能够长久地生存下来,最重要的条件并非结构形式和管理技能,而是我们称之为信念的那种精神力量,以及这种信念对于组织全体成员的感召力。”基本信念是组织的最高准则,是永恒不变的东西。“任何一个组织要生存、成功,首先就必须有一套完整的信念,作为一切政策和行动的最高准则。其次,必须遵守那些信念。处在千变万化的世界里,要迎接挑战,就必须准备自我求变,而唯一不能变的就是信念。”因此,护理人员必须牢牢把握护理宗旨,坚定信念,确保人类健康。

这里特别要求管理人员要尊重这些价值观念,并践行这些观念,否则,它就会变成一个空洞的口号。!”$#护理理念护理理念,又称护理人员的共同价值观。它是组织全体成员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形成、内化并通过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共同信仰的价值体系。比如:我们相信“,我们能为病人提供最佳服务”“,各部门之间良好的合作与交流是做好护理工作的基础”“,以病人为中心”“,为了病人的一切,一切为了病人,为了一切的病人,”等等。它与前面所说的基本信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两者都是指信仰体系和观念体系,都是在实践活动中应遵循的,但基本信念是组织认定的,它既可以内化为全体成员的意志,也可能没有成为全员的共同意志,而护理理念一定是为全体成员内化了的价值体系。

组织的基本信念既可能是组织全员的,也可能是组织领导者的,但护理理念一定是全员的,护理理念是护理宗旨或护理基本信念的反映。共同的价值观是护理文化的核心和基石,是组织的灵魂,也是维系组织生存发展的精神支柱。!“%#护理道德道德是由社会舆论力量和个人良心驱使来支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或者是社会调整人们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护理道德就是护理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

因护理职业直接关系到人,关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悲欢离合,因此,有很高的道德要求。“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精通技术,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等等,这是我们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因此,我们要实践和建设护理文化,首要的就是要实践这些护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并依此去规范自己的言行。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道德与制度都是行为准则与规范,但制度是强制性的,主要解决是否合法的问题,而道德是靠舆论和良心来维持的,是非强制性,主要解决是否合理的问题。一定的组织既要受到法律和规章的约束和保护,也要受到道德规范的指导和约束。

加强护理道德建设对加强护理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护理组织形象、形成健康的组织气氛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护理制度护理制度是各项护理工作应当遵循的法则,它包括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也是书面和非书面形式的或部分约定俗成的标准及程序,是护理人员共同的行为规范,也是实现护理工作预期目标的手段。它既反映着护理工作的基本信念,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也体现着护理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程度。护理规章制度是护理管理规范化的反映,是构成护理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护理制度的管理是一种硬性的管理手段,对护理人员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的控制作用。随着护理制度的推行,它已逐渐成为护理人员的职业习惯,且变得更为程序化。

护理制度是护理工作者经过长期的护理实践总结出来的,是处理各项护理工作的准则,也是评价各项护理工作的依据,是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保证,也是杜绝差错事故的重要措施。如何加强制度建设,使护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之一。!”’#护理作风护理作风是指护理的领导者及其护理人员在达成组织目标时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的个性特点。一般说来,一个组织作风或风气是一个组织带有普遍性的、重复出现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是一组织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最具特色、最突出的和最典型的方面。护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就是“认真负责、勤奋踏实;默默无闻,乐于奉献;严谨细心,任劳任怨;团结协作,病人至上;雷厉风行,争分夺秒;微笑服务,和言细语”等等。

人们往往可以通过护理人员的言谈举止感受到护理工作的独特风尚,同时,透过这种风尚又可觉察到护理人员共同的价值观念。护理作风一旦形成就会在组织内造成一定的文化氛围,并形成一种集体的心理定势、多数成员一致的态度和共同的行为方式,是影响组织及其成员巨大的力量。它不仅能影响内部职工,而且对外来信息有一种筛选和甄别作用,或者认同,或者抵抗。特别在外部环境动荡的情况下,更能起到凝聚力量、克服困难的作用。在年全国上下抗击“非典”的战斗中,我们的护理人员之所以能表现出优秀的品质,就是因为长期以来炼就的`优良的工作作风,在关键时刻,表现出一种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和品质。!“#$护理形象护理形象是公众对护理人员感知印象。它是护理文化的社会表现和社会评价。任何一个组织,它不仅要对自身发展负责,同时也对社会承担了不可推卸的义务。良好的护理形象首先来源于护理人员的个人形象。

在护理实践中,每一个护理人员的言谈举止和行为规范都是十分重要的。面对广大的护理服务对象,良好的言谈举止无疑是一剂疗效甚佳的良药。一句温暖的语言,一个优雅的举动,都有可能起到药物所不能达到的效果。因此,有了良好的个人形象,才会有良好的护理组织形象。因此,加强护理人员自身建设至关重要,它是树立护理组织形象的“内功”。除此之外,护理组织形象还来源于组织的外部发展,如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战役中,我们的护理人员毫不畏缩,无私奉献,不愧为“最可爱的人”。他们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从而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这就是加强了护理组织的外部建设,是树立组织形象的“外功”。这里,“内功”和“外功”是统一的,以共同反映组织的宗旨。

护理文化建设护理文化建设是根据护理组织的自身特点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确定自己的基本信念、价值观及道德规范,并使全员达成共识的过程。组织文化建设和塑造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同时也有多种途径和多种不同的形式。下面介绍三种常用的也是非常重要的途径和形式:英雄人物、典礼和仪式及文化网络。这里,英雄人物是组织文化的倡导者和体现者,典礼和仪式是传递和强化组织文化的重要形式,文化网络是传播组织文化的通道。英雄人物大多数成功的组织都有自己的英雄人物。一般来说,组织的英雄人物包括自生型和命名型。

自生型英雄人物多是机构的创立者,如护理学的创始人就是佛罗伦斯·南丁格尔。自生型英雄人物在塑造组织文化过程中起着倡导、概括和体现组织文化的作用。命名型的英雄人物是在组织日常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其感人的事迹反映了组织信念,体现了组织精神。如国际红十字会每两年评出一次南丁格尔奖获得者,她代表了平凡的护理工作者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又如,在这次抗击“非典”斗争中,涌现出了一批象叶欣等一样优秀的护理工作者,这些英雄人物反映着组织主要的价值观念,代表着护理组织的形象,是其他护理工作者学习的榜样和行为参照标准。因此,建立和塑造组织文化首先要树立英雄人物。在树立英雄人物时,一要注意人物事迹要体现组织精神,使组织精神人格化;二要大力宣传,努力使英雄人物的精神转化为组织成员的价值追求;三要鼓励符合组织价值的事迹和行为,强化认同的机制和氛围。

典礼和仪式具有组织特色的日常活动和庆典仪式也是建设和塑造组织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很多成功的组织都有自己的仪式和象征性的活动,借以传递和强化组织的价值观念,认可组织的行为,如护士学生入校后或走上工作岗位前,学校或医院要为她们举行隆重的授帽仪式,她们身着洁白的护士服,头戴神圣的护士帽,手持火红的蜡烛,在漂曳的烛光里,她们对着南丁格尔宣誓“:愿吾一生纯洁忠诚服务,勿为有损无益之事,勿取服或故用有害之药,当尽予力以增高吾职业之程度,凡服务时所知所闻之个人私事及一切家务均当谨守秘密,予将以忠诚勉助医生行事,并专心一志以注意受予护理者之幸福。”高唱《护士之歌》。在这样的活动中,不论是学生,还是护士,她们都会受到职业情感的感染和熏陶,进而使员工的价值观与组织达成一致。%”&$文化网络组织的价值观念、基本信念等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文化网络来传播,它是塑造组织文化的重要途径。文化网络分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两种。正式的文化网络是以正规的组织形式为特征的信息通道。在这里,信息以固定的和连续不断的形式进行,具有约束性和可控性的特点,它能直接有效地传播组织的价值观念。如每个医院,甚至每个医院的护理部门都有自己的网页。非正式的文化网络是以非正规的、在组织中扮演一定角色的信息通道,具有不固定性、接受双方的选择性和方法的多样性等特点。该通道既可传播与组织一致的价值观,也可能相反。非正式文化网络传播的信息与组织的价值观是否一致是衡量组织文化成熟的标志之一。

因此,在加强正式通道建设的同时要增强管理的透明度,形成民主的管理作风,鼓励非正式渠道的积极力量,促进优秀护理文化的形成。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健康观已深入人心,新的护理观已成为人们的迫切需要。发展中的护理事业呼唤先进的护理文化,有了护理人员对护理文化的认同和努力实践,护理文化就可得到升华和发展,护理事业就会有良好的人文底蕴。

篇14:组织精准扶贫调研报告

为推动扶贫政策落实落地,着力发现和破除政策落实中的“中梗阻”问题,根据主题教育有关要求,近期,济南市钢城区纪委监委调研组一行3人深入艾山街道、里辛街道、钢城区高新区部分村居,围绕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了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调研组采取实地走访、现场察看、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部分贫困群众及村民家中,听意见,摸实情,掌握了一手情况,共走访低保户7户,危房改造户8户,精准扶贫户4户,访谈党员群众30余人次。

从调研情况看,近年来,随着脱贫攻坚力度不断加大,各街镇、功能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上级扶贫政策,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规范申报、审批、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困难群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群众对政策落实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明显提升。访谈中,很多困难群众反映:“多亏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帮助解决了很多生活上的困难。现在生病住院能报销,慢性病有免费药,每年还能领到补助金,少了很多后顾之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感到,对当前取得的成绩不能高估,离基层困难群众的期盼还有距离,在政策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具有一定普遍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

按照政策要求,因病致贫返贫的贫困户按月享有免费送药的政策,腿脚不方便、无法领取的贫困户,可由乡医上门送药,生病住院除用新农合报销外,符合救助条件的可申请大病救助。但是从访谈情况看,有些贫困户不知道免费送药的政策,导致没有按时领取;有的不了解大病救助申请的条件和程序,致使应享受的政策没有享受,增加了就医负担。此外,有村民反映其家庭很困难,却没有评上低保户,对村干部心生不满。但经了解,其妻在外务工,年收入明显超出低保标准,说明在低保、危房改造、贫困对象评定中,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有些村民产生误解从而心生怨言,影响了扶贫效果。

(二)信息公开不到位

近年来,随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在扶贫政策落实中,优亲厚友的现象明显减少,群众的'认可度也逐步提升。但访谈中,有的群众反映,低保、危房改造、贫困户的选定只对结果进行公示,而不公开过程,群众因不了解评定对象的家庭状况和收入情况,对评定结果产生质疑。

(三)民主决策效果不佳。

按照要求,低保、危房改造、贫困户的评选都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从监督执纪实践看,大多数村能够做到按程序研究上报。但经了解,有些村的村民代表选定程序不够规范,有的甚至直接由村“两委”成员指定,导致民主决策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一)强化政策宣传。

各街镇、功能区、村(社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尤其是扶贫政策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相关政策的内容要求、标准条件、申报程序等,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注重宣传效果,既要通过发放宣传册、村内广播、入户走访等传统方式,深入讲解有关政策要求,也要注重运用微信公众号、单位网站等新媒体,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努力实现政策可查看、信息可查询。

(二)加强信息公开。

各村(社区)在开展低保、危房改造、精准扶贫工作中,除公开评定结果外,也要对评定过程进行公开,充分吸收群众参与,让扶贫工作在阳光下开展,打消群众疑虑。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核查力度,增加核查抽查的范围和频次,及时公开核查结果。

(三)推进民主决策。

各街镇、功能区要督促指导各村(社区)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出群众代表,坚决防范和纠正选举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选举既要体现广泛性,又要突出代表性,注重将群众威信高、敢于仗义执言、公道正派的党员群众选为群众代表,真正让民主贯穿决策全过程。

(四)加强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优亲厚友、虚报冒领、侵占挪用、截留私分等违规违纪问题,严厉问责失职失责行为,为推动国家扶贫政策落到实处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篇15:司法局人民调解的工作调研分析报告

关于司法局人民调解的工作调研分析报告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级领导普遍高度重视,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敬业。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普遍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如:马安镇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实行调解案卷奖励机制,每调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获得奖励200元,推行“政法单位服务,党委政府买单”的量化标准。店子、涧池等乡镇推行“调解员给误工补贴”等办法有效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2、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4、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谐调处矛盾纠纷,重视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例如,积极探索试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级的肯定。,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236件,调解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41件41人。防止群体性上访35件,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群体性的事件21件,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

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尝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关于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乡镇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社会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

开展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调研的情况汇报

×县重点工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办法的经验

法院创建学习型法院的调研报告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方案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

大学党代会工作报告

人民调解组织机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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