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在哪领取

时间:2022-11-07 08:04:52 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在哪领取(共14篇)由网友“月亮不知道”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在哪领取,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在哪领取

篇1:办理生育服务证介绍信

办理生育服务证介绍信

介绍信

____________:

兹介绍我单位unjs同志到你单位办理《生育服务证》,

职工情况:

unjs同志,单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婚姻生育状况_________,结婚日期_________,

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档案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方姓名_________单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婚姻生育状况_________

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档案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本人签字: unjs                                                                                                            (单位)

经办人: 年 月 日

篇2:孩生育服务证承诺书

孩生育服务证承诺书

孩生育服务证承诺书

我叫XXX,男(女),x族,生于xx年x月,身份证号:xxx,无业或(单位名称:xxx),户籍为:XXX,现居住地为:xxx;配偶姓名:xxx,女(男),x族,生于xx年x月,身份证号:xxx,无业无业或(单位名称:xxx),户籍为:XXX,现居住地为:xxx。双方于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本人婚育情况为初婚未育(再婚未育),无抱养,至今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现象发生,我爱人xxx婚育情况为初婚未育(再婚未育),无抱养,至今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现象发生。 我们夫妇二人郑重承诺:

1.保证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相关证明和证件真实、准确、有效。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有违法、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我们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女方:

承诺人(签名):

男方:

年 月 日

篇3:生育服务证介绍信

兹介绍我单位***同志到你单位办理《生育服务证》。 职工情况:

同志,单位 ,性别  ,出生日期 ,婚姻生育状况 ,结婚日期 ,户籍地

档案地现居住地  对方姓名单位性别  出生日期  婚姻生育状况  户籍地  档案地  职工本人签字:  (单位) 经办人:  年  月  日

篇4:生育服务证介绍信

办理生育服务证介绍信  :

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  ,身份证号,婚姻生育状况 ,结婚日期 ,户籍地 档案

地现居住地  配偶姓名单位性别  出生日期  婚姻生育状况  户籍地  档案地  员工本人签字: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篇5:生育服务证介绍信

朝阳人才: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为我单位正式员工,在你处集体存档(公司存档号为:xxxxx)。

现携带有关资料,到贵单位办理北京生育服务证相关事宜。

敬请接洽并予以

协助。  此致

敬礼北京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1日

篇6: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汇总」

夫妻申请办理再生育手续的,需要先审批再生育,审批主要是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适用条款不 同,所需证明材料也不同,具体情况请咨询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的夫妻手续齐备后,原则上在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办理。

办理二胎准生证所需材料:

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2、《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当事人情况调查表》

3、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现役军人无须提供;集体户口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4、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

5、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交离婚材料)

6、夫妻双方存档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外省市户籍的,须提供外省市户籍地出具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三级婚育情况证明)

7、女方为军人的`,须提供女方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女方婚育情况证明

8、第二个子女已经出生的,须提交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9、依法收养过子女的,需要提交西城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证明

10、一孩病残的,需要提交西城区病残儿医学专家鉴定组开具的《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1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出具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另外还需要双方父母档案所在地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申请人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需要父母户籍所在地出具三级婚育情况证明);

12、丧偶的,需要提供与原配偶的《结婚证》、原配偶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加盖死亡章的户口本;

13、夫妻双方均为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的,需要出具调出地区(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14、退回的第一个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和退回独生子女费单据的A4纸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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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如何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

目前我国正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生育质量,国家规定生小孩之前必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准生证。那么你知道在广州办理准生证需要哪些资料吗?如何办理?

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办理

【受理机构】: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镇)计生机构

【办理对象】:广州户籍居民

【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资料准备1、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

2、女方免冠小一寸近照2张;

3、有工作单位的,需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4、网上申请的,需网上申请回执。

现场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好《领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提出申请。

2、居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加具意见,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内。

3、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婚育服务中心,在线填写《领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提交,打印网上申请回执及在线提交后的业务表单。

2、申请人携带办相关资料及网上申请回执去女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女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加具意见。

3、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后发证(申请人根据在线申请回执或结果反馈信息去指定地点领证,或者通过送件上门方式获得。)

准生证办理过程中常见问题

一、提交齐所有资料后,街道办多久可以出具计划生育服务证呢?

答:根据规定,在8个工作日须出具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广州办理计生证,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准备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女方免冠小一寸近照2张。值得注意的是若有工作单位的需所在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如果是网上申请的需带上网上申请回执。

三、如何在网上申请办理广州计划生育服务证?

答:申请人登录婚育服务中心,在线填写《领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提交,打印网上申请回执及在线提交后的业务表单。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即可。

篇8:办理餐饮服务证委托书

市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人 ,身份证号: ,现委托 ,身份证号: ,负责为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相关事宜,本人对受委托人在此事项内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曾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授权有效期限至上述事项办结为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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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餐饮许可证委托书

篇9:办理餐饮服务证委托书

今授权 同志(身份证号: )为代表,前往贵局全权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定生效之日起到手续办理完毕止。

委托负责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受托日期:

委托日期:

篇10:办理餐饮服务证委托书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人 ,身份证号: ,现委托 ,身份证号: ,负责为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相关事宜,本人对受委托人在此事项内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曾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授权有效期限至上述事项办结为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11:办理餐饮服务证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住所: 市 路 弄 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址: 市 路 弄 号

电话:

现委托______________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_________(事项)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特别代理(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销申请;提供并修改相关资料;代为承诺;代为签署有关文书;代为领取证书和有关文书;代为校验原件、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年 月 日

篇1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在领取《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5月30日市计划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根据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人口计划与生育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篇1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存档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从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按前款规定填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五条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还应当提交符合《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12号)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因第一个子女属于非遗传性病残而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其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其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本市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第八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103号),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人除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除个人证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生育服务证》条件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双方户口均在本市,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5月1日起施行。8月27日颁布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篇14:新版《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办理对象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再生育具体条件的夫妻。

第二条受理地点 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证明和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或者出生医学证明)。

(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本市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法人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市外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五)女方一寸免冠近照2张。

(六)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第四条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

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规定材料到一方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二)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

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处理: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2.收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两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

(三)区县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再生育服务证,并通过FIS通报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务证;第二位至第十八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填“30”,代表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第四位至第七位为登记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为区县代码,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为区县办证顺序号。

第五条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一经查实,由发证机关书面告知其再生育服务证作废;已生育的,按生育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第六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应按照要求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再生育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妇女生育后,《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失效,不得凭原《再生育服务证》再怀孕生育。

第八条遗失《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死产、新生儿死亡、《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损坏严重需要换证的,应持旧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证。旧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九条《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原《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作废。

第十条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发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FIS通报另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拒绝受理、互相推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作废;违法生育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子女的;

(四)提供信息不真实,骗取《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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