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企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论文(精选11篇)由网友“tkgg1983”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整理过的茶企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论文,欢迎阅读分享。
篇1:茶企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论文
摘要:随着人们对健康养生理念日益重视,如今人们的饮茶需求得到进一步开发。当前茶叶进出口已经成为很多茶叶企业经营贸易过程中的常态化内容。但对部分中小新兴茶叶企业来说,茶叶国际贸易是其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因此在整个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危机并未得到妥善有效的解决。所以积极完善合作细节问题,体系化梳理合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和危机,对茶叶企业来说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本文拟从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开展状况入手,从而探索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合同法律风险及相关防控思路。
篇2:茶企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论文
随着当前国际贸易环境竞争压力日益加大,如今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机制,因此其在合同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多个环节中,往往存在对合作的主要细节把控不到位,合同内容体系不够严谨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造成相关法律纠纷等相关事件的产生。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构建全面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而做好风险把控工作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要求,这一内容就包括合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开展状况分析
事实上,我国在茶叶国际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种植茶叶且种植面积最大的茶叶的原产地国家,在世界上茶叶贸易交易中,无论是交易价格,还是茶叶类型,我国茶叶企业都具有一定话语权。一直以来,我国在世界茶叶贸易交易中都极具竞争优势,因此想要充分了解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合同风险,就必须对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状况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了解其具体状况,结合相关贸易类型,从而为有效分析其潜在风险提供基础和帮助。
1.1我国茶叶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基本状况分析
一直以来,我国茶叶企业在世界茶叶贸易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21世纪以来,随着其他茶叶生产国家不断发展,我国茶叶出口总量和总额受到影响,在茶叶贸易总量和增长速度上出现明显下滑,我国茶叶贸易不仅发展缓慢,而且受其他产茶国家冲击进一步加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日趋成熟,如今我们在确保现有市场份额基础上,以茶叶品质提升为突破口,有效提升茶叶生产过程中的科技水平含量,从而提升我国茶叶企业在国家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从国际茶叶贸易市场情况看,目前肯尼亚、斯里兰卡等新型茶叶国家更具优势。
1.2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的特点分析
茶叶国际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较大份额,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的竞争力薄弱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下滑,其他茶叶产业国对我国茶叶生产冲击力进一步加大。其次,我国茶叶产业科技含量低,生产落后问题进一步突出。再者,目前我国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先进、完善的经营思路,其整体产品体系建设缺乏创新力和多元化,茶叶贸易缺乏持久张力。
1.3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及发展机遇分析
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一些优势:首先,当前世界茶叶贸易的产品类型格局中,主要有绿茶、红茶,虽然在红茶贸易上优势不足,但在绿茶国际贸易中,我国有一批具有丰富品质、成熟品牌体系的绿茶企业。正是基于这一优势,目前在国际绿茶市场中,我国有着极强的价格制定权和话语权。此外,我国浓厚的茶文化,也逐渐发展成为我国茶叶贸易市场中的独有竞争力,而茶文化在与茶叶贸易紧密结合的过程,也充分展示出了我国茶文化强大的输出实力和内涵价值。
目前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有所弱化,在全球市场融合、发展程度不断提升的今天,我国茶叶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大受影响。然而机遇历来都是与挑战并存的,因此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水平提升也处在一定机遇期。随着茶叶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人们品茶需求量进一步扩大等等一系列积极因素都为茶叶产业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而我国有着茶叶生长的良好基础,因此只要我们注重提升茶叶产品品质,丰富发展茶叶产品结构体系,就一定能为整个茶叶产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提升提供重要基础。随着国际茶叶贸易市场开放程度日益提高,当前只要我们能抓住重大发展机遇期,就一定能为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提升寻求到机遇。
2、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各个环节中的合同风险表现
在茶叶国际贸易中,中国的`茶叶企业往往占有一席之地。而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签订相关合同。通过合同签订,从而对买卖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约定,也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了有效的法律约束。茶叶企业在茶叶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提前预定产品,这与茶叶企业多为产品导向型企业有很大关系,因此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需要签订相关法律合同,而在这些合同中,就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包括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该注重的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以及合同履约执行过程中潜在的风险等等。
2.1洽谈合同过程中的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作的基础是双方具有共同利益点,通过双方利益置换,从而达到双方利益共赢。因此在合作初期,双方需要反复洽谈、磋商相关合作意见和信息,而这些洽谈的内容就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有效参考,或者成为合同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合作双方最终所签订的合同是其整个洽谈过程中所形成的意见之和。事实上,在双方合作洽谈过程中,很少有一次洽谈就达成最终合作意向的,都需要双方进行不断磋商,最终就合作事项达成一致看法,而在沟通过程中,就会通过一系列沟通方式进行交流和磋商,最终双方交换意见完成后,就形成了正式的合作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对双方合作的信函和邮件等内容,进行妥善保存。
要及时对双方沟通信息进行更新和研究,确保双方合作洽谈内容能达到一致。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旦与买方或者卖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后,就需要进一步洽谈具体合作细节,而在这一过程中,茶叶企业必须慎重沟通合同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条款,并且给与对方准确答复。此外,针对双方意见沟通信息也要进行有效保存。同时,在与对方洽谈贸易过程中,针对涉及双方合作利益的问题,必须据实回答,不能夸大,从而影响双方后期实质性合作。比如买方提出某一茶叶的购买需求,茶叶企业必须从自身生产实力出发,不能盲目答应,既要合作诚信,同时也要合理、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2.2签订合作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在合作双方达成一致合作意向后,双方需要结合合作基础文本,拟定具体的合作合同细则,并签订具体的合作合同。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内容进行认真审理,不能出现疏忽。事实上,很多合同的违约问题,都是由于细节把控不到位所造成的,所以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和重要条款进行有效把控。在这一环节,需要充分注重三个方面的规范化,一是对相关合同术语的规范化应用。事实上,在国际贸易合作开展过程中,往往有一些专业术语,而这些专业术语都有着相应内涵,想要有效规避其风险,就必须对风险内容进行深度把控。其次是在付款方式的选择。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普遍使用的是直接汇款和信用证等方式,因此,茶叶企业必须对自身付款方式进行有效了解,从而避免因付款问题造成合同合作风险。最后,是出现问题之后,解决双方争议方式的具体选择。无论是仲裁,还是提请诉讼,都尽量选择合作双方容易执行,且能够对我国茶叶企业起到有效保护作用的方法。
2.3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同完成商谈和签订后,最重要的过程是合同履约。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茶叶企业应该注重对合同履约条件的把控,同时针对双方合作进程的具体实施情况予以及时更新。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把握两大细节,一是对双方具体合作条款的内容进行认真对照,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执行。比如在合同中,会对双方货物交付时间和相关进度予以约定,而茶叶企业就要结合这一要求,按照约定严格执行。此外,在货款的收取上,也要及时予以跟进,当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其他因素影响时,要及时上报双方管理层,从而继续决定合同执行情况。此外,是在茶叶交付和货款收取过程中,要及时予以检查,并及时给与对方反馈,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要及时与对方沟通,验证。
3、结语
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一体化程度不断提升,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活动当中。而我国是茶叶的发源地,同时也有着最体系化的茶叶生产技术和最丰富的茶叶生产经验,我国茶叶出口贸易历史已逾千年,因此在整个茶叶国际贸易体系中,我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使到今天,我国在国际绿茶市场上也占据着重要位置,其对国际绿茶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话语权。结合长期以来的国际茶叶贸易实践活动来看,茶叶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就需要其在贸易活动过程中,注重对合同签订时的内容和与合同相关的各个细节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把控,从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不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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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浅析我国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论文
浅析我国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论文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成因
造成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原因,既有客观的贸易环境特殊性影响,也有企业主观的自身因素。经营环境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会面对东道国和国际环境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科技水平、风俗习惯、法律水平、文化差异差别很大,如果不熟悉这些差别,信息掌握不准确不及时,就会使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面临风险。有时某种产品存在多种质量标准,诸如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多种标准混杂容易发生差错,比如我国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卫生标准高出国际标准的500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该标准最终势必发生合同纠纷。从企业自身来讲,许多企业本身在现代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标准不接轨,缺乏熟悉跨国经营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发生合同资料保存不完整,文档资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时甚至丢失现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向对方索赔,无法维护合法合理的权益。此外抗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为了抢到合同盲目压价,完全不顾及潜在的风险,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留,重中标轻履约,抗风险意识十分淡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企业不履行合同成为家常便饭,而发达国家法制化程度较高,要求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将被索赔从而遭受损失。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
(一)善于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妥善保留来函电
合同内容除双方的协议以外,还包括一些单方函件,如各种报价、形式发票、电子邮件、各种信件和传真,甚至是即时通讯记录。尤其对于复杂交易,合同双方可能会对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条款反复通过函件进行磋商以致达成一致,那么这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条款,即使该条款不被载于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保存证据资料时通常对对方发来的资料保存较好,而对己方发出的资料出现混乱和保存缺失,所以在发出资料时应当对文件备份,并进行归类,标记日期和事件以便查阅。
(二)制定恰当的法律适用条款
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体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公约》还存在很多缺陷,其并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权转移及人身伤害等重大问题,受损方的举证责任也未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还存在《公约》与国内法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所以在制定合同时要谨慎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比如在适用时不一定只选择一个实体法。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可以合同某一条款适用一国法律,合同另一条款适用另一国家法律,并无法律规定只能选择一个实体法,宗旨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并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此外,《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的第69条前两款规定与我国《合同法》有所区别,适用应当注意。《公约》第69条第一款规定风险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收货从而违反合同时转移;而《合同法》第143条规定若买方使得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则自违约之日风险转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约》规定买方在“适当的时间”内不接收货物,风险就转移到买方,《合同法》规定自“违反约定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事实上《公约》的规定相对更合理,因为给予买方适当的时间使得买方并非一旦风险发生就要承担所有责任,相反会促使买方不对损失听之任之,防止损失扩大;另外促使买方尽快收货,有利于商品交换流通,尽量减少双方损失。所以在适用法律时买卖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尽量适用《公约》。按照《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且货物已交付到该地点而买方未收取货物的,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而对于《公约》69条第二款并未明确指出风险的转移时间点,但是实践中通常应在跨国承运人卸货时发生转移,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防止纠纷发生。
(三)合理制定索赔条款包括制定损害赔偿和违约金条款。
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原则的不同认识,在制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时候需要解决对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应对选择了不同准据法的结果。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差别太大,而《公约》是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我国也早已加入该公约,对《公约》的条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约》为准据法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能够尽量与贸易伙伴达成一致,减少纠纷可能性,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但是订立合同时注意,《公约》中对于损害赔偿的时间、地点、非金钱损失赔偿、损益相抵原则规定不明确,尤其是损益相抵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实用,所以如果适用《公约》,合同当事人要在合同中对于《公约》中未规定的重要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因此订立合同时要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来规定损害赔偿条款。违约金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首先,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来定,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背离该损失数额;其次,当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被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被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损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不必进行先行交。实践中在违约金问题上经常出现纠纷,常有用违约金进行欺诈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签订合同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对方的履约能力,履约期限以及要有防范利用违约金欺诈的意识。
(四)选择恰当的纠纷解决途径
当出现国际贸易纠纷时,应当按照合同预先约定的途径予以解决,合同中通常约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诉讼。实践中仲裁常见风险点主要集中在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中,贸易纠纷分歧较大,无法调解也不适用于仲裁,那么贸易方通常会提起诉讼。仲裁和诉讼各有一定利弊,其实通常来说关键看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有无资产,如果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没有资产,对方企业在我国有资产则选择诉讼,便于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财产,对我方当事人有利,否则一般选择仲裁。只是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仲裁和诉讼的应用加以区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仲裁或诉讼,从利于解决合同纠纷,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预见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五)签订合同保值条款
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加之贸易国的法令、**、罢工等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规定履行。规避此类风险,需要在合同中对容易发生变故的风险点做出事前约定,签订合同保值条款。如为了应对汇率变化问题,签订合同时应注明如果计价货币的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当变动值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时,应该以汇率变动幅度的一定比例来重新调整合同价格,从而使交易双方共同分担汇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或者订立合同时双方协商选定几种参照货币作为保值货币避免外汇风险的发生。如果贸易国局势动荡,应该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因政府更迭、法令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相对方可以免责;总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尽量详细规定,规避可能面对的各种合同风险。
(六)巧妙选择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中对于贸易双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经常面临无法收汇的困境,所以合同中应该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避免难以收汇的风险。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汇款方式是信用证和托收。信用证虽是银行信用,与托收相比理论上更安全可靠一些,但实际业务中并非如此。托收与信用证相比,托收中虽然出口人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但出口方可以通过对交易对象的谨慎选择、对成交金额的控制、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措施来降低或规避风险,但信用证中虽然可以通过指定交易对象、提高知识技能等措施控制某些风险,但对单证不符或者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却难以应对。而且信用证对合同当事人的知识技能要求很高,需要熟知《UCP》等国际贸易惯例规则,并且需要熟练运用于实践。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初次交易,可以使用信用证,因为信用证较好地实现了卖方获得付款与买方获得合同要求的货物这两种对立需求之间的平衡,若贸易双方不是互相了解则可使用信用证。但是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频繁交易的贸易伙伴,对对方的资信、企业生产能力相对了解则可以选择托收的方式。因为信用证的开证、交单、审单等流程繁多,操作复杂而且费用高,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并非有十足的保障。
篇4: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摘要:合同是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企业开展一切日常经济活动谋取利益的关键和纽带,但是企业也会由于合同理由面对很多理由和困扰。
合同法律风险是现代企业发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企业较为常见的几种合同法律风险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思路和措施。
篇5: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过程中,从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中止经济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因合同主体合法或违法行为,导致结果和合同签订预期的目标出现偏离,可能企业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管企业的规模大小,都会存在合同法律风险,如果没有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重视,及时采取相应的规避或化解措施,极易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是无可估量的灾难。
虽然合同法律风险性较高,危害性较大,但是具有一定的可防、可控性。
为了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各大企业经营管理中深思的重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研究有效的防控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1.我国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相关介绍
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底,中央企业向国资委申请出面协调的合同法律纠纷事件总计167起,其中涉及140家中央企业,其中涉案金额间接达500亿元,直接金额累计210亿元。
合同法律纠纷事件涉及范围以及涉案金额令人触目惊心。
法律风险评估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辅以定量分析,一般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指标,①风险发生可能性:主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风险发生的几率。
②影响程度:主要是指一旦发生风险后,对企业营运、监管、声誉、财务等多方面的影响程度。
具体分级标准如表1、表2所示。
2.关于企业常见的.几种合同法律风险
2.1签订合同风险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理由:①并没有充分做好签订准备工作。
比如并没有提前了解合同相对方的准入许可、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年检情况、信用情况、资质证书等相关情况,对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尚未完全掌握。
或者是未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进行认真核对所致。
②合同条款内容并不完整,条款的用词缺乏标准性,双方约定的内容比较空泛,且极易发生歧义。
但是合同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也没有进行法律审查,导致合同缺乏全面性,其合法性也受到质疑。
2.2履行合同存在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或者对方违约,导致企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较低,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关注相对方的动态,无法及时发现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理由而立即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最终导致经济损失,发生法律纠纷。
其次,有的企业对于违约现象并未迅速做出相应的反应,对违约行为追究不力,或者由于未采取正确的处理策略,导致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2.3缺失证据风险
在法律面前都需要讲求证据,所谓法律证据主要包括合同经济往来的凭据、函电,合同正本、质检报告、谈判记录等。
企业应该从签订合同开始全面收集、整理日常经济活动的合同资料,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保留充分的合同证据,做到“防患于未然”。
如果日后遇到经济纠纷,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就可以大大提高胜算,避开出现“有理缺据”的被动现象,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进一步加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3.1应建立完善、系统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
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合同管理,规避合同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指出,必须由企业法人以及委托授权代理人代表签订才可生效,因此企业应组建一个专门的合同法律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分工,明确每一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及任务,使各部门之间能够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
同时应严格执行按“岗位责任制度”,使每一个岗位员工都各司其职,每件事都有人管,合同工作层层有人抓。
如果像对外担保、企业兼并重组、引进重大技术、购销等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的情况,应采取特别处理,应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共同审核批准。
3.2应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
若想真正落实要管理决策,实现预期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目标,应制定科学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应利用现代化先进的合同管理软件,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法律风险、经营风险、企业合同财务风险等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征兆,快速做出相应的风险防控反应,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企业应全面收集和企业行业发展、生产经营相关的资料(包括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应对企业合同法律相关的立法倾向进行跟踪分析,并且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时更新,进一步加强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调控。
3.3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全过程的监控力度
认真、全面观察落实合同管理制度是达成合同法律风险防控目标的关键,应该注重合同的每一个阶段和具体细节。
在签订合同阶段,建立一个完善的“合同相对方资信调查明细表”,在签订合同之前应逐一落实并签字负责。
应制定一个合同标准文本使其要求和企业实际经营基本一致,尽可能按照标准文本中的内容逐步覆盖。
精心筛选出优质的合作方,能够长期合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管理成本。
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同,应由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统一负责,主要判定合同的真实性、严谨性、合法性、公平性,其中应重点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注意合同主体、内容、形式、订立手续是否违法,若发现理由,应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以供参考。
其次,应加强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若发现理由,应立即报告,并且在一定期限内解决。
应对合同纠纷解决情况进行检查,适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4应及时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应客观评估潜在的合同法律纠纷,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一套完善的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便于尽早对合同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同时,一旦遇到合同法律风险,应立即请求专业法律人员的协助,迅速做出相应的对应反应,明确处理方案,充分准备好相应的法律资料。
应进一步优化纠纷的解决措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仲裁机构,最后决定是选择不让步或让步,诉讼还是仲裁或者调解,尽可能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总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虽无可避开,但是有可防可控的措施,企业管理者应加强法律意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做好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合同监控力度,提高执行力度,及时处理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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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红程,许恩信,李丹.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1)
篇6:建企海外风险的防控论文
建企海外风险的防控论文
中国企业走向海外的过程中,海外投资屡次失利,经营风险十分巨大。在海外经营过程中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是施工企业必须面对和深入探讨的问题。
决策层风险防控是前提
决策层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政策风险、文化风险、项目前期考查调研、合同谈判(汇率变化、重大变更)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必须在项目运作前期进行防控。
目标国的选定是降低政治风险的基础。目前适合我们进入的市场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主要分布在非洲、南美洲、西亚、东南亚等。由于地区的市场发育不是很充分,我们在管理水平上有优势,所以在国家的选择上,我们走出去目标国的选择一般要选取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执政党地位牢靠、具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同时反华势力比较小、爆发战争的可能性很小,同时有引进国外资本的政策等。首先在政治稳定的基础上,经济支付有保证,同时也可以采取资源换项目的操作方式,或者采取直接开采矿产资源的经营模式。目标国的选择对于企业走出去来说至关重要,关系到将来市场潜力和项目能否顺利完成。
项目的选择是降低风险的前提。在选定目标国后,就需要对所在国家的市场进行考察和调研,除国内正常的踏勘现场外,对所在国家的文化、风俗、民族等分布情况也需要同时考察,对当地各种材料的价格及供应方式,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外汇的管制条件,当地建筑市场的情况,中资企业的进入状况,建筑市场的潜力评估、建筑市场采用的标准、当地劳务的操作水平和劳动效率等等,都要在调研过程中了解详细。在此基础上选择有潜力和优势地位的项目,对这些项目再进行详细的论证和评估,选择的基础是进入的企业相对少,含金量比较高,建造风险相对低的项目。最好是能采用中国标准的项目,这样我们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为项目提供很多配套的设备和配件,同时也可以避免很多安装工程和标准接口的风险。
合同的.谈判是降低风险的关键。海外的项目一般基本采取谈判的形式进行,模式有EPC、设计施工总承包等,一般来说,在谈判过程中,合同的谈判最为关键,牵涉到很多风险问题能否化解,所以在谈判中能否取得主动权很关键。海外市场陷阱很多,但是只要我们认真研读FIDIC条款和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加强合同谈判,就一定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在合同谈判中,设计的标准、建造标准、验收标准、支付条件、汇率变动的调整(包括美元同所在国货币的汇率调整、美元同人民币汇率的调整)、主要材料的单价控制和调整、工期、工期的延误补偿标准、当地劳务所占的比例等,这些风险要尽可能在合同谈判中化解,否则会成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源。
管理层风险防控是关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企业要从管理角度来想方设法化解风险,包括采购风险、组织风险、质量风险、安全风险、财务风险、合同实施风险、人身安全等,这些风险需要在现场管理中采取对策进行化解。
实施品牌运营,充分融入当地。走出国门,企业要建立时刻树立打造品牌的思路。走出去不但代表企业形象,更代表国家形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文化先行的理念。在进入一个国家前,要对进入的人员实施教育,用良好的理念和形象进入,熟知当地的风俗人情,尤其是忌讳,以免在谈判等场合出现不该有的尴尬或不尊重的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承诺,充分融入当地,利用当地的劳务资源,并同他们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这也是展示我们企业和国家形象的好机会。在现场管理中树立我们良好的企业管理理念和人性化的管理思路,让他们充分理解我们,进而达到合作的目的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实施集中采购,加强现场控制。海外项目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很多物资设备要从国内采购,采购所占的份额在工程总价中比例很高,这块控制好了,项目等于成功了一半。在实施过程中,应成立海外保障中心,专门从事国外工程采购,运作的流程包括施工物资设备计划的采购、生活用品的采购、海关的报验、海运的组织实施、货物的装卸船程序、现场的验收、现场的配送等一系列流程,需要专业的人员来组织,在此基础上现场可以采取物流企业的管理来实施,这样可以保证现场物资和设备的及时和准确供应。在采购实施过程中,由于海外项目一般具有投资大、材料设备投入大等特点,企业可以在国内同生产企业实施战略联盟,也可以实行代理商制度,其他物资、配件采取招标制度,严格招标过程,切实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
充分尊重理解,诚信赢得赞誉。诚信和尊重是世界通用的法则,尊重当地风俗、理解业主和所在国的要求,用沟通架起双方的桥梁,这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才能顺利,同时要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劳务本土化管理,一般实行本企业职工担任主要管理岗位、部分国内聘用的技工人员担任领工员、大量当地劳务为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技能培训和企业认知教育、签订合同,使当地劳务掌握施工技能,为当地培养技工人才;同时在施工便道及临时设施施工过程中,可以兼顾当地民众需求,把施工便道建成友谊路桥,临时设施移交给当地政府,切实用诚信赢得当地政府和民众的赞誉。
加强财务控制,降低资金风险。财务管理是海外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控制风险的主要职能。在财务管理中,始终要坚持量入为出、谨慎的原则,从资源配置上下功夫,从大成本控制着手,从现金流管理预防,切实使现场管理始终围绕着成本控制展开,围绕着工期、质量、安全保证展开,在此基础上切实防范资金安全隐患。资金管理是海外财务管理的核心,对此我们对前方资金采用双控账户,采取财务总监委派制,并对现场资金进行优化和短期理财活动,对下采取严格执行资金计划方法,确保资金控制计划有序。
开展创先争优,实现工期目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施工生产中的积极促进作用是我们在海外市场的又一保障。在海外施工中,我们积极同当地执政党进行沟通,使他们认识到我们开展党组织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施工生产,更好地加强队伍建设等,同时由专业技术干部担任党工委书记,积极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同工程实际结合起来,持续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模范作用,在几次组织的大干活动中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确保了队伍稳定,也保证了工期、安全、质量各项目标的实现。
开展健康活动,丰富员工生活。我们在走向海外的过程中,大多数国家的医疗条件和生活设施比较差,员工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疾病威胁和寂寞无聊。我们在施工沿线建立卫生所,在指挥部建立医院,切实保证参建人员的身体健康;我们不但为员工修建体育运动、生活娱乐设施,而且不断丰富员工的精神生活,包括开展篮球、象棋等有益的文体活动等。面临国外蔬菜少的实际情况,从国内带去蔬菜种子、建立蔬菜基地,丰富员工的菜篮子,改善他们的生活,确保营养搭配。
监督层风险防控是保证
在海外施工中,我们始终坚持风险防控中引入监督,使监督层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各项工作的开展有序健康。
加强内控制度,坚持防控措施。在监督中,首先解决用制度管人、管事,主要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流程化,在流程化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包括国内物资设备采购采取纪委全程跟踪监督,各个环节公开、透明,现场物资设备管理的流程和审批程序、现场资金管理的办法,材料物资消耗的定额测算、设备的单车单机核算;现场质量、安全的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这些内控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促进了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控性,确保了现场的顺利运行,也有效地化解了管理的风险,使监督内控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有效实施监督,确保正常运作。向现场派驻监察专员,赋予其监督的职能,列席所有重要会议,并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在财务上坚持双控账户、财务总监监督执行的办法;现场物资采购实行计划集中采购的模式;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监督职能,实行联审联签制度,确保开支的规范性和监督职能的发挥。
施工企业在走向海外过程中虽然会面对很多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但只要我们坚持从源头抓起,坚持适应当地,结合国内好的管理思路,从项目的选择决策上就注意防范风险,从现场管理中注意降低风险,从监督上注意控制风险,就一定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也就能在海外施工中取得应有的效益,树立良好的品牌和形象。
篇7:外贸企业发展中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及防控的论文
外贸企业发展中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及防控的论文
摘要:国际贸易结算是以货币的形式结算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易产生的债务关系。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家的对外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贸易企业也演变的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也不断扩大。国际市场之间的竞争正在愈演愈烈,我国为了就扩大所占国际市场份额,外贸企业除了采取价格竞争的手段之外,还以优惠的付款方式为产品买方进行融资,给出口收汇带来了风险的增加,导致部分外贸企业资金流动链较为缓慢,相应的致使企业运作效率低下。本文通过对外贸企业发展中的国际贸易结算的方法特点及风险进行简要分析,进而提出相应国际结算风险防范对策,来引导外贸企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从而促进实现交易目的,双方企业的利益共赢。
关键词:外贸企业;国际贸易结算;结算双方主体
一、引言
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包含的主要品种有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以及缓交保证金等。国际贸易结算以物品交易、财货两清的交易基础进行的贸易结算,贸易结算是整个贸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进出口货物的购买贩卖双方进行债权债务合算的关键过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前提下,各国贸易之间发展十分迅猛,进出口业务已然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表现形式。针对国际贸易结算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通过科学预测预防风险出现,充分利用各种保险制度以及银行的融资功能防止国际金融贸易结算的风险产生。
二、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金融贸易结算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可分为三种,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此三种结算方式为主的金融贸易结算。在贸易结算过程中,汇付就是指付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条件之内,将通过银行或者其他转账途径支付汇给对方的方式。在进行汇付的过程中由于结算工具的不同,付款方式一般有电汇信汇以及票汇这三种;托收就是指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进行汇票时不附带任何的货运单据,而只附带发票等单据。凭借货运单据进行货物跟单托收的方式。这种托收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为广泛,由于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以及承兑交单两种方式;以及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开取信用证来作为进出口商的货物进出条件,依照进口商的要求面对出口商开授的经银行或者进口商签发的付款人汇票,并且保证交来符合信用凭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三、国际金融贸易结算风险
在国际贸易进行结算的过程中由于涉及方面较广,国家之间、货币之间、不同的结算方式之间以及结算工具的不同都会对结算造成一定的风险因素。以及一些政治、经济信用等方面的原因也会导致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一系列风险的发生。
1.政治风险。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国家的政治形势以及对该国债务的偿还能力都会造成一定的一些影响,即为政治风险。比如在战乱以及国家实施相关政策带来的风险,一旦国家制定相关决策以及该国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对外的关系都会对该国家的政治风险产生变化。那么这些政治风险则会对国际贸易结算活动带来延迟付款或者没收货款的后果。政治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导致了交易双方的损失。
2.信用风险。在国际贸易金融结算中,信用风险的产生很大程度取决于进出口商的生意品质问题。通过国际结算活动使得身处不同时间空间的买主得到货物,卖主得到货款。在这一过程中,倘若
双方中的一方不按照规定履行贸易合约,那么另一方就会遭受信用风险。比如双方中的其中一方拒收货物、延期付款或者无故违约等各种信用风险现象。
3.外汇风险。在国际金融贸易结算过程中,一定时期之内的双方交易由于汇率的升降变动从而导致货币价值的升降现象出现,知识交易双方的其中一方遭受货币风险。货币风险一般有交易结算风险以及卖卖风险两种。无论是在交易过程中货币的升降,都会对交易的其中一方带来货物或者财务方面的损失。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外汇风险使得交易经营产生不稳定性。
四、贸易结算过程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为了对未来不可预测风险以及后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针对交易结算中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来达到交易双方的利润最大,损失最小。
1.政治风险的防范。通过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建立及时的预报系统,对贸易伙伴国家的各种管制情况进行了解,收集各种政局演变情报,以便更早的发现政治风险千兆,从而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使得损失降为最低;通过进行风险投资对交易双方进行保障,受益人通过向正度相关保险机构投保政治风险以便发生政治风险,即可要求受理保赔;或者受益人通过向当地银行提出相关申请,请银行开出担保函,如若发生政治变动,担保人就可向担保的金融机构要求索赔,从而达到损失最小化。
2.信用风险的防范。在双方进行国际交易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独立的信用风险承担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防范。通过在企业内部设定信用风险机构,在双方交易前经调查机构对贸易对手的过去交易资料进行调查审核,交易中与业务员进行密切的沟通,加大信用风险的防范尽可能避免信用风险。在选择交易伙伴时要慎重,通过实现咨询公司对合作伙伴作出一系列的信用调查之后选择信用良好的伙伴进行交易,一方发生信用风险导致一方经受经济的损失。
3.汇率风险的防范。在交易过程中,通过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防止汇率变更给经济利益带来的损失。进口企业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买入一笔外汇,出口企业则卖出一笔外汇,这样来做到套期保值的交易中得益,损失与收益也就相应抵消了;或者通过提前进行外汇首付或者延迟,也是在交易过程中防范外汇风险的一种策略性办法;再或者通过订立外汇的保值条款,通过在交易合同中明文规定交易货币与支付货币之间的汇价,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汇价变动幅度超出其规定范围,那么则按照合同规定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交易保值的目的;或者通过设置一些为外贸交易服务的保险机构以及保证汇率的相关制度,来对交易过程中的汇率变更造成的损失起到一定解救,为了交易双方因汇率的原因给双方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困境。
4.结算方式风险防范。在进行经济交易过程中所选择的交易结算方式对于出口贸易而言可以尽可能的选择预付货款的支付方式,对于进口贸易而言则要确定出口方有极高的信用值基础上,选择预付货款的计算方式。在进行交易中,双方既要考虑结算本身的特点又要结合其他外在因素,通过选用最保险的结算方式进行贸易结算。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具有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来达到国际贸易交易结算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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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俞智莉.国际结算风险管理研究[D].厦门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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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防控分析论文
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防控分析论文
一起关于保证金质押的典型案例
4月7日,为合作开展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农发行安徽分行与安徽长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担保公司”)签订了
《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开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及保证金比例、违约责任等。
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另外一起张大标诉安徽省六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长江担保公司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了保全,并在判决生效后,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1338万元划至法院账户。农发行安徽分行提出执行异议,但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随后农发行安徽分行以张大标为被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设的担保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方面,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与原告农发行安徽分行签订的并非质押合同,整个合同行文中没有质押条款,也没有约定农发行安徽分行就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并无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保证金账户由长江担保公司开立,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定的“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且涉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数额不断浮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的
“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件。因此,农发行安徽分行主张的质权不成立。
农发行安徽分行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达成开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长江担保公司不能自由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长江担保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时,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从该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的合意。从内容上看,该协议具备质押的一般要件,协议双方具有质押合意。(二)长江担保公司的协议约定开立的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的“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三)农发行安徽分行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取得了对该账户的控制权,也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四)案涉账户资金处于浮动状态皆因业务需要浮动,与保证金业务相对应,除缴存的保证金外,支出的款项均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因此该账户资金虽浮动但仍符合金钱质押的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故判决农发行安徽分行对长江担保公司涉案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威胁金融债权稳定与安全的风险
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
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有关于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明确规定,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司法解释虽然确认了质权人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由于对保证金的特定化、交付方式以及占有公示等质押要件未予明确,现实中各家金融机构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法院在审理保证金质押纠纷时会根据具体的个案情形进行判断,判断的标准也各不相同。
综观各地法院判决,司法对保证金质押还没有形成相对固定、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保证金质押业务时不规范,如未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未就质押事项作出详细约定,质押保证金不符合特定化要求,质押保证金未交付债权人控制等,很容易导致法院置疑保证金质押的效力,从而威胁到金融债权的稳定与安全。
规范保证金担保业务管理
银行要规范保证金担保业务管理,严格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保证金担保业务法律风险,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银行应与出质人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依法将保证金质押相关事项在书面合同中作出详细约定,特别要明确将保证金用于质押,质押保证金转移债权银行“占有”,质权人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重要事项。
第二,必须开立专门的保证金专户。出质人应当在债权银行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将质押资金存入该保证金专户,专户信息应与双方签订的书面质押合同保持对应。保证金必须从出质人账户转出,质权人(债权银行)不接受出质人之外的其他渠道来款。在划转保证金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转账凭证及相关会计凭证上注明“保证金质押”字样。如同一出质人为若干人同时担保时,交存的保证金也应当分别存入不同的保证金专户,确保一笔担保债权开立一个专用账户。撤销保证金时也应与每笔业务相对应,使专用账户与被担保债权随时保持一一对应关系,以符合保证金“特定化”的要求。
如因业务特殊需要,允许出质人就某一合作项目下的多笔保证金担保统一开立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应注意就每一笔保证金的存入和转出均应与每一笔担保的主债权一一对应进行操作,即仍应就每笔债权分别签订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在合同中载明存入保证金的流水号,出质人以专户内的该笔保证金对相应的主债权进行担保,质权人(债权银行)就该笔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必须对保证金专户实际控制。出质人将其金钱存入约定的保证金账户后,应将账户交由质权人(债权银行)托管,该保证金专用账户应由质权人(债权银行)管理和控制。出质人无法自由支配保证金专用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其仅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为确保质权人(债权银行)对账户实施有效的管控,可考虑对保证金专用账户做内部冻结止付处理。同时,质权人(债权银行)应将保证金存款在“保证金存款”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关于保证金的内部财务管理。质押后,出质人不得将保证金转出保证金账户,也不得将保证金账户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日常支付结算使用,不得支取现金,不得用于存放保证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仅能用于保证项下的支付结算。
第四,必须积极主动维护合法质权。当债权银行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冻结、扣划了自已的保证金时,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优先受偿权。如异议得不到执行法院的支持,也应立即提起质权确认诉讼,以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篇9:论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的论文
论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的论文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一) 秘密性。秘密性应当理解为具备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具体条件。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就是秘密性。
( 二) 保密性。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保密性,其保障了商业秘密的存在。权利人在对相关的保密措施进行使用时,应当符合有效性、可识别性、适当性标准。即该秘密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无法取得; 权利人采取明示的方式,使相对人能够意识到该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未经权利人许可,取得信息存在一定难度。笔者曾参与一个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案的处理,该案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成为诉争的焦点。尽管该案中,原告方已经在诉讼前取得了工商行政部门对被告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原告方未能充分的证明其所谓的“自有技术”是商业秘密,也未能了解已经以专利形式或者公开发表的文集形式被公开了的技术已不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导致原告方相对被动而不得不与被告最终协商解决。
【案情】
某公司诉刘某、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案被告刘某原系原告公司员工,曾担任副总经理一职。任职期间有接触原告公司技术信息的条件。原告公司认为其掌握的设备生产技术为专有技术,是其商业秘密。被告刘某离职后,自行设立某公司,并与原告原有的客户订立了多份设备定作合同,且使用的图纸与原告的图纸均类似。原告遂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被告刘某及某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工商行政部门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的技术图纸等资料上的内容为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此后,原告发现被告仍在生产相关类似设备,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案的被告来所委托本人作为代理律师。初接触时,律师发现仅分析初步证据而言对被告已经相当不利,已有行政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被告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定,并认定被告使用的图纸等材料中均载有原告公司的专有技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 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将被告所有对外订立的合同及相关图纸等材料予以没收,且被告在工商行政部门处理过程中已经做出了相对不利陈述,导致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亦有较为充分的证据。
但是,通过与被告本人的深入沟通,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最高院、江苏省高院及无锡中院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纪要,本人发现,其实本案作为被告而言还是有很多的辩驳之处。首先,原告的诉请中上未明确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点,即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而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因此,书面申请法院要求原告明确其商业秘密点。其次,鉴于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的技术性相对比较专业,为了更好的研究和搜索相关的信息,保证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采取了一个诉讼技巧( 即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程序) ,为被告争取到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对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相关专利的索引,并查找到一些专业书籍及公开发行的刊物,充分了解到原告所主张的专有技术并非是“不为他人所知悉”,而是早已在他国有了专利的申请,国内的期刊中也有诸多介绍,已成为公开的技术,不具有秘密性。再次,本案正式进入庭审程序期间,再针对原告认为系商业秘密点的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该技术秘密已经被申请的专利、公开的刊物等进行了披露,已不具有秘密性,从而导致原告不得不就其主张的观点进行进一步举证,即申请法院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鉴定。面对高额的鉴定费用以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不确定性,原告最终选择了与被告进行调解,从而了结了本案。在该案的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不仅利用了被告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为被告进行了维权,也在审理案件的程序及技巧上为被告争取了时间,为更好的抗辩打下了夯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
上述案例充分告知广大企业家,在人民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商业秘密的构成不是企业自身认为的,也不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可以认定的,是需要进一步举证甚至是鉴定的。而企业自有的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才是维权的前提。因此,企业家在自有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上不能认为是理所当然,而应当在专业技术领域进行相关的索引、调查,查找有无相关专利或者是否已在公知领域被披露,只有将这些问题充分研究透彻之后,才应该考虑如何防控商业秘密被侵权的问题。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应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方面承担责任。
( 一) 侵害商业秘密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以下行为对商业秘密产生了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损失巨大,则判处其拘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其罚金进行单处、并处; 后果严重的行为,将处三年—七年有期徒刑,另外还要并处罚金。
( 二) 侵害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其违法行为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依照其发生的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一万元—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 三)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 排除妨碍等。都属于对民事责任进行承担的方式,在实际使用时可以单独、共同使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商业秘密若是被侵犯了,大多数企业会要求索求经济赔偿。经济补偿方式中较为常见的就是赔偿损失,要求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商业秘密侵权人补偿权利人的损失。那么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如何界定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承受损害的,应当对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承担;若是出现难以计算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的情况,在侵权期间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即为赔偿额。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防控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企业家所重视,更多的企业家希望能像可口可乐公司一样保护自身的专有技术或秘密配方,让其专有技术百年甚至千年的流传下去又不被同行所知悉。那么,现代企业应如何做好商业秘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呢?笔者认为,企业必须从内部保护和外部保护两方面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
( 一) 企业内部自我保护
1. 企业内部制度的保障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根本大法,是能够制约企业内部行为的准则。将商业秘密条款纳入企业规章制度,为商业秘密保护再次增加了一层保护膜。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将保密事宜制度化并完善化。
2. 提高企业内部员工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 1) 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意识,通过宣传使员工明确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的利益,就是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两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2) 将内部员工分成不同的层次,各层次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各不相同,需要保密的范围也各自不同。( 3) 对于企业内部的技术核心人员,应将其掌握的技术秘密点尽量分散,防止一个员工将所有技术秘密点全部掌握,导致失去一个员工则丧失了全部的商业秘密。
3. 提高企业自身各项事务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时的保护( 1) 与任何第三方交往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均应尽可能的加强保护。尤其应在法律文本上签订关于保密的相关协议,确保不被第三方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 2) 对外的研讨、交流、参展等过程中,严格防止核心技术的公开。针对媒体的采访等情况,注意措辞及展示的内容,防止无意中将技术秘密公开。
( 二) 外部联手保护
1. 与专业人士联手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在法律上帮助企业更好的维权,专业的知识专家可以在技术上给予企业专业的指导,这些专业人员都是企业的专业智囊团。
2. 与工商行政部门联手。工商行政部门是对商业秘密进行工商行政处罚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企业应随时保持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尤其是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举报,请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3. 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商业秘密遭到侵犯,可以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因此,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同时,若涉及刑事犯罪,可以举报要求公检法部门同时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想要在激烈的商海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企业自身的核心价值,商业秘密就是企业的核心价值。期待国内的企业能进一步认识到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自身发展和壮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不断保护和提升自身的商业价值,为民族产业在世界经济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而贡献力量!
篇1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法律风险防控论文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法律风险防控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公司注册已经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同时注册资本由以前的实缴制也转变为了现今的认缴制,这是我国最新颁布的《公司法》当中所做的规定。由于准入门槛不高,再加上相关监管法律效力和管理手段还不够健全,这就存在一定的潜在隐患。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有利有弊,其中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动荡以及债权人利益不好保证。如何让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就成了急需思考的问题。本文会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相关改革政策以及法律风险展开全面分析,并对我国当前法律风险进行整体规制。
【关键词】公司注册资本;法律风险;资产信用
一、引言
在当前社会经济持续提升的环境之下,我国国务院会议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改革,由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门槛被降低,公司自治权利得以强化。不过,《公司修正法案》中只有针对资本登记制的改革措施,这就造成了认缴登记制和当前公司的登记操作规则出现偏差。而在我国,对于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后所造成的风险却并没有很好的防控方式,可以说我国该方面的法律条例是空白的。
二、何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一)概念界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资本指的是公司正常运作所需要具备的物质条件。从法学的定义上来看,资本指的是注册资本,也就是说有记载的公司各股东出资而来的公司财产。大陆采用的是法制资本制,该制度之下,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在章程中标注公司总资本,并且由股东认足,同时实缴实收。英美法形成了授权资本制,要求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在章程中标注公司总资本,但是对于发行没有具体限制。大陆融合授权资本制度完善了法定资本制,形成了折中资本制。
(二)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首次颁布,此后经历了四次大修订。我国公司法当中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由无要求到有要求再到低要求,最终形成今天的无要求。在1993年公司法初颁布时,着重强调注册资本要和实缴资本统一,之所以有如此严格的规定,这也是因为我国饱受资本不实的困扰。由于法规不健全,相关部门对于股东出资和验审不到位,导致大量的皮包公司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经济。该阶段颁布的公司法对于规范运作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无法脱离计划经济。对《公司法》的修正,是在上一次的基础上更趋向于“分期缴纳制”,其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对等。而的修订主要就是降低了注册资本登记的`准入门槛,同时也取消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批资金额度的规定。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风险隐患
(一)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
基于资本信用之上,最低注册资本的设计是一种担保手段,如果公司无力负担债务,那么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便作为保证金来抵押债款。这项规定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这是一种承担财产责任的体现。之前说到立法者使用了资本信用,所以,他们通常会把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当成最重要的立法任务。不过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来说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二)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原始法定资本制和法定资本以及授权资本是最主要的三种注册资本缴纳制度。在原始法定资本制当中,公司成立之初,股东需一次性认缴注册资本同时还要一次性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在法定资本的制度下,需要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一次性认缴注册资本,不过对于实缴注册资本未做过多限制。而在第三种授权资本制度之下,对于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都未做严格的限制。对于几次改革中主要的规则变动可见图1:
由实缴制到认缴制,是从模式到资本到缴纳方式再到后续出资等一系列的内容重新定义。股东确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后,将记录在册,同时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公之于众。债权人等可以对公司信息进行查询,注册资本限额也不再是从事市场经营者的限制条件,这种制度激起了社会上的创业热潮,经济市场看起来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施行效果
由于市场准入限制的降低,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迎来了发展的热潮,企业投资规模变大,大型企业越来越多的浮现出来;创业者人数成倍增长,企业数量激增;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市场主体呈现稳定状态,这些新增的登记企业其增长势头稳健、快速。相较于20,企业登记注册同期增长六成以上。主体规模不一也是该制度之下的另一明显特征。这些新注册企业当中有三成都是一万元之内的注册资本,不过与之相对的是,这些企业均可开展上万到上千金额的交易,这种情况下,就难以保证公司的信用问题。越来越多的公司出现欺骗行为,由此带来的是相关公司债权人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让社会经济受到巨大的打击。由于市场信用状态的失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在这些民商案件中,三成以上都牵涉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在这样一种失信的环境下,造成的是信用上的恶性循环,如果不抓紧制定管制措施,这个危害将会是大范围的。
(四)法律制度并未随着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而健全起来
解除公司的注册资本限制对于公司来说就是不需要前期投入资金即可成立公司。这种情况之下,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会在制度施行之后逐步浮现,潜在风险的源头就是因为在设立之初未对每一个公司的经济实力展开全面调查。这种类型的公司多半都是极少的注册资金成立起来的,因为注册门槛低,所以同一个人可以申请多家公司,为以后的不法行为布局。而当前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设定还不健全,市场上一系列的违规违法现象也很难通过公司法来追究每一个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另外在法律制度中,失去了交易担保功能就让交易对象无法判断一个公司的实力,在出现违约现象时,也无法通过将违约一方公司注册资金转变为担保资金来进行赔偿,这就出现了市场交易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真空模式”。另外,商事主体行政监管方式老旧也造成了层出不穷的弊端。
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后的法律完善
完善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和改革商事主体的行政监管方式以及设立多元化的信用评估体系,是完善公司注册登记制度之后的法律条例所需要考虑的几个方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设立的重要目标就是对交易过程展开严密的监督,对于这方面制度,可以考虑从明确公司行政处罚公示范围和相关豁免制度以及行政处罚判决书等几点入手。在商事的主体行政监管模式上可以产生大胆的创新改革,在对事中和事后进行严格把控的同时,灵活使用多种类型的调节方式,将在市场上大受欢迎。行政调节能够补充执法行政,在非强制的情况下,起到行政制约的目的,让行政调节起到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稳定发展的一道护身符。
五、结束语
随着公司法的几次制度改革,让创业者有了更多的机会,让市场投资业迅速发展起来,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市场经济发展前行。不过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来说也是一样,伴随改革而来的是相应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出现潜在的市场隐患。但这并非仅是政府方面的原因,市场经济当中的信用体系需要各方维护,让债权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司法保护。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杨立新,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雷兴虎,薛波.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J].甘肃社会科学,(2):122-127.
[5]郭富青.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构及风险防范[J].财经法学,2015:107.
篇11:民办高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探讨论文
民办高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探讨论文
一、民办高校合同管理的含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办高校合同是指民办高校以法人身份做为合同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进行经济往来过程中,所签订、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民办高校的合同管理就是指民办高校依法依规对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起草、签订、履行以及出现违约等情况时进行妥善处理以此保护民办高校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而实施的一整套管理活动的总称。
二、民办高校合同管理的主要类型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民办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大量种类繁多的合同,但较为集中的有以下四类合同:第一类采购合同。主要是各类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办公用品等的采购合同。第二类科研合同。民办高校的科研合同主要以横向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为主。第三类教育教学类合同。实习协议、与国外高校合作办学协议、交换生协议等。第四类后勤服务类合同。这类合同中既有如工程或装饰装修合同,也有餐饮承包合同、房屋出租合同、物业合同等各类服务合同。再有一类就是教师聘用合同,但这类合同在实践已将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已进行了规避,版本多次修改较为成熟,并且民办高校被聘用教师与学校之间能进行协商的余地较小,因此,这类合同在本文中不作讨论。
三、民办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意识差、合同标的物经办人与合同实际签订人不一致
在民办高校的运行中,合同相关经办人员对可以面临的风险缺乏认知,法律意识普遍淡漠,又加之民办高校部门设置和职权的划分较国有高校多变灵活,也易产生纠纷。例如,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部分民办高校规定学校主要物品的采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商谈,但在采购合同的签订时,则由物品的具体申购部门来签订合同、报帐。此种规定一方面保证了物品采购的规范统一,但对申购部门来讲,只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被动承受者,很少去考虑可能面临的法律,更谈不到主动防范了。
(二)学校无合同示范文本或示范文本执行不严格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民办高校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本行业或领域、以及办学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行业或领域,法务部门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发布,供民办高校内部各部门在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的合同文本。实践证明,按照民办高校合同示范文本来签订合同,既可以很好防范合同管理风险,也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民办高校或者没有适于本校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虽然有示范文本却怕麻烦直接交给合同的相对方填写,原有条款变动随意;或者民办高校工作人员以对方出价低、对方要求按他们的版本执行等理由,不按校方范本执行。这此都将给合同管理带来很大困难,既影响合同管理,又容易导致合同纠纷。
(三)合同审核批准过程不规范、不高效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都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的条款尽可能进行详细的约定。有的民办高校内部没有合同审核部门,有的部分民办高校在内部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的主办部门及相关人员对合同条款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就直接转给合同审核人员;有的由于合同审核人员不了解合同对方的具体情况,或相关的法律知识不足,从而在审核中无法及时发现不当的内容和条款;或有的民办高校合同审核人员确实提出了相关的合同修改意见,但因种种原因,合同的主办部门及相关人员不能及时纠正这些不足,造成合同迟迟不能签订,造成合同审核批准过程不规范,不高效。
(四)合同履行过程监控缺位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依法签订的合同即为有效,应得到合同双方的全面执行。而部分民办高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能按照相关条款进行,例如不按合同规定进行物品的验收,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质保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多以口头方式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事后又不能以书面方式加以确认,为合同纠纷的发生留下风险。同时多数民办高校对合同签订过程较为注重,但却没有合同履行监督问责制,对合同执行情况、执行程度缺乏掌控,在合同纠纷产生时,民办高校往往处于被动应诉的地位。
(五)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不规范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因担心纠纷可能对其社会声誉造成不好影响,进而影响到招生等一系列的事情,民办高校普遍会采取交为积极的`态度加以应对。但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方式上民办高校则并不规范。其中民办高校运用法律思维少,动用“关系”思维多;主动运用诉讼维权少,被动应诉答辩多。在应诉过程中,部分民办高校缺少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一旦进入到诉讼程序时,合同相关经办部门的原始材料准备不及时或不全面,又最终会对案件的判决造成不利影响。
四、民办高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能想办法减少风险,并对风险进行防范与管控。合同风险防范和管控是一个整体工程,既需要强化风险意识,还需要从制度、管理过程等多方面入手,防范风险的发生和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
(一)加强合同经办人员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加强合同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可以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因此要重视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首先,要加强对各类合同经办人员合同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改变他们的模糊认识,增强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其次,是根据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的安排民办高校合同经办人员进行合同法相关知识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使民办高校合同经办人掌握合同订立与管理的一般规律,促使民办高校合同经办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二)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实践证明,合同示范文本的运用可以很好的防范风险。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合法合规。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应当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原则以及教育行业惯例。其次,防范风险合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目的就在于防范风险。同时,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在防范学校合同风险的前提下,确保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以免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过于强调学校的利益,造成合同对方抵制,而影响相关工作进展。第三相对意思自治。合同示范文本供民办高校合同经办部门参照使用;在学校允许的范围内,经办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审核工作
合同订立前,各部门要按照审核程序严格规范进行。合同签订部门要严格对合同相对人的资质、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合同标的,和数量,价款和酬金,付款的时间与方式,进行审查;同时还应注意合同内容在逻辑上应保证前后一致,合同文字的规范、准确,合同使用的概念切忌使用含混不清的语言。合同的管理部门要对质保金的收取与退还,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严格把关。对于金额具大,事项重要的合同及合同类文件由学校主领导会同学校法律专业主管领导进行商讨,并将相关意见作为是否审批的依据。
(四)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管理与控制
合同签订只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才是保障合同全面履行的根本。合同签订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管控,及时掌握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发现有不能履行情况时,要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加强合同动态管理,合同变更时,要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合同履行过程的书信往来予以整理建档,做为证据加以保存;畅通渠道,建立合同主办部门上报、合同建档部门整理的合同履行目录,全面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同时,资产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办理结算手续,把好资金结算关,严格控制对外付款,杜绝违反合同进度付款现象的发生,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属相关部门履行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规堞解决合同纠纷,做好合同完结工作
合同的完结是合同的最后一道程序。加强合同完结过程的管控,重在合同纠纷的解决。民办高校合同主办部门以及合同审核部门及人员,在合同签订前要对合同条款中的违约条款与纠纷处理条款做适当处理,一旦发生纠纷情形,学校主办部门要及时准备合同原始材料,为学校争议解决提供条件支持,同时学校负责法律相关人员应积极做为,按不同情况,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或调解等方式,积极维护民办高校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避免学校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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