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书

时间:2022-12-15 07:35:10 合同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书(精选20篇)由网友“撒贝宁撒野”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书

篇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贴现申请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

贴现人(下称乙方):中国银行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甲方因经营周转需要,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_________张向乙方申请贴现,双方就贴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汇票内容(见附件三)。

二、申请贴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小写)_________元。

三、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只能用于________,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乙方有权对挪用部分每日按挪用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计收利息,并停止对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四、贴现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划款日期。

五、贴现利率为______。

六、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且已在乙方开立往来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贴现,并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存在,并且其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善意的;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有关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

3.甲方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

4.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乙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5.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遭退票,乙方在退票之日即可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并将剩余未付款项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6.甲方保证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用款情况、财务报告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7.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或承兑人将要或已丧失付款能力的,乙方有权提前向甲方收回汇票金额及利息和费用。

七、本协议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八、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实现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乙方经审查同意并且实际办理了本协议下的汇票贴现业务。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贴现申请人(公章):贴现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篇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贴现申请人:_________(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贴现人:_________银行_________行(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甲方因经营周转需要,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_________张向乙方申请贴现,双方就贴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汇票内容(见附件三)。

二、申请贴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

三、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只能用于_________,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乙方有权对挪用部分每日按挪用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_计收利息,并停止对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四、贴现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划款日期。

五、贴现利率为_________。

六、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且已在乙方开立往来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贴现,并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存在,并且其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善意的;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有关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

3.甲方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

4.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乙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5.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遭退票,乙方在退票之日即可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并将剩余未付款项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6.甲方保证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用款情况、财务报告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7.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或承兑人将要或已丧失付款能力的,乙方有权提前向甲方收回汇票金额及利息和费用。

七、本协议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八、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实现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乙方经审查同意并且实际办理了本协议下的汇票贴现业务。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贴现申请人(公章):_________ 贴现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怎样写一份合同,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以下本网提供一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参考。

编号:( )______字第______号

贴现申请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贴现人(下称乙方):中国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经营周转需要,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____________张向乙方申请贴现,双方就贴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汇票内容(见附件三)。

二、申请贴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元。

三、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乙方有权对挪用部分每日按挪用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计收利息,并停止对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四、贴现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划款日期。

五、贴现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且已在乙方开立往来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贴现,并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存在,并且其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善意的;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有关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

3.甲方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

4.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乙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5.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遭退票,乙方在退票之日即可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并将剩余未付款项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6.甲方保证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用款情况、财务报告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7.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或承兑人将要或已丧失付款能力的,乙方有权提前向甲方收回汇票金额及利息和费用。

七、本协议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八、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实现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乙方经审查同意并且实际办理了本协议下的汇票贴现业务。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贴现申请人(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贴现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略)

篇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现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应注意的问题

张要伟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的开展,改变了过去农村信用社业务单一的局面,为实现资产多元化、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新的思路。为防范风险,现将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中易造成隐患的几个方面作一简要探讨。

一、受理时要认真审查

(一)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贴现申请人应为在贴现信用社开立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能够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应提供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贴

现企业办理贴现时的有关凭证、贴现协议、商品劳务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二)对汇票的审查: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票人的签章应与出票人名称一致,汇票收款人应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一致;各背书人签章应清晰到位,与被背书人名称一致,且背书转让不得有个人行为;粘贴单为银行统一格式,骑缝章应清晰、规范;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应符合逻辑关系。

票面上标明“不得质押”、“不得转让”和背面标明“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贴现。

(三)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审查:审查申请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间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期限及签订日期,审查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及开票日期。合同的签订日期、汇票取得日期及增值税发票的日期应符合逻辑关系。免税的贴现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贴现单位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或提供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虽未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收款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将票据直接转让给出票人”,但这种背书转让有利用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企图,()不利于银行资金安全,对这类票据应认真审查,一般不予贴现。

二、贴现的办理及汇票管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鉴于承兑行对贴现行的查询只做原则性的查复,贴现行只能将“查复”做为识别票据真伪的参考,对于大额、有疑问的汇票,应坚持双人实地查询。查询时,应要求出票行在查复书上注明有无冻结、挂失、止付,真正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彻底”,以此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对符合贴现条件的企业应在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一式两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汇票到期承兑行不予付款,可依法进行追索。

(三)填制统一格式的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并在第一联申请书上加盖企业预留银行印鉴。

(四)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重要单证,应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做到一日一核对,严防丢失。同时,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管理登记簿,详细登记每一笔汇票的号码、金额、出票日、到期日、承兑银行及贴现单位。汇票按到期先后顺序排列,以便到期一笔,托收一笔。避免汇票到期后,因超过委托收款提示付款期限,而不得不到签发行直接提示付款。

篇5:银行承兑汇票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证明样本

银行承兑汇票证明范本

证 明

广发郑州经三支: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为:GA/0100677534,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 .00 ),出票日期为 200 8年07月24日,到期日为 200 9年01月24日,出票人名称:郑州11科贸有限公司黄河路专卖店,收款人名称:郑州22科贸有限公司。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盖我公司背书章银行预留印签章时盖模糊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都由我公司全部承担。

特此证明

财务章:

法人章:

公章:

浙江888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篇6:银行承兑汇票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流程

操作一 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 (简称买方) 从上海纺织品工贸公司购进一批布料 (简 称卖方)。两家公司长期以来有业务往来,彼此十分了解和熟悉,并且都有良好的资 信。因此签订了一份购买价值为 30 万人民币的销售合同,合同号为:S/C8888,合 同中约定采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一次付清,并要求买方于 6 月 20 号开出一张 面值为 30 万人民币的'期限为 2 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的开户银行是中国银行宁 波分行(行号 BC1234),其账号为 No:05741234;卖方的开户银行是中国银行上 海分行(行号 BC4321),其账号为 No:02104321。 要完成这笔业务,首先买方要向银行进行承兑申请。买方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指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前三年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及有关单据等有关资料送交给中 国银行宁波支行,经银行全部审批程序终了同意买方承兑汇票的要求,买方即与银行 签订承兑协议。请根据上述信息填具“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承兑协议编号:__2468____ 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 付款人全称 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 收款人全称_上海纺织品工贸公司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宁波分行_____开户银行 帐 号__No:05741234_____ 帐号_No:02104321 汇票金额(大写)人民币叁汇票号码 _1357 拾万 签发日期__年_6_月_20_日到期日_2013_年_8_月_20_日以上汇票经银行承兑,承兑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愿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的 规定及下列条款: 一、二、次付清。 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0.5)计算,在银行承兑时一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 于到期前仍按第一条办理不误。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 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 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承兑申请人 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承兑汇票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第一、二联分别有承兑银行信贷部门和承兑申请人存执,协议副本由银行 会计部门存查。承 兑 申请 人全称 账号 开户银行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 No:05741234 中国银行 宁波分行 行号 1234收 款 人全称 账号 开户银行上海纺织品工贸公司 No:02104321 中国银行上 海分行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行号 4321 此 联 承 兑 行 分 支 付 票 0 款 时 作 借汇票金额人民币叁拾万 (大写)3000000承兑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分行 (盖章) 承兑申请人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 (盖章) 订立承兑协议日期_2013_年_6_月_20 日银行承兑汇票(卡片)签发日期 2013 年 6 月120 日

汇票到期日 20 日2013 年 8月方 凭 证 承兑协议编号 2468 交易合同编号 S/C8888本汇票请你行承兑, 此项汇票款我单位按承兑 协议于到期日前足额交存你行,到期请予以支付。此致承兑银行 中国银行宁波分行科目(借)------------------对方科目(贷)-------------承兑申请人盖章 年 6月 20 日 汇票签发人盖章 负责 备注: 经办 转帐 复核 年 月 记帐 日----------------------------------------------------------------银行承兑汇票(卡片)签发日期 年 月 日2汇票编号 第 号承 兑 申请 人全称 账号 开户银行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 No:05741234 中国银行 宁波分行 行号 BC1234收 款 人全称 账号 开户银行上海纺织品工贸公司 No:02104321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行号 BC4321 此 联 承 兑 行 支 付 票 款 时 作 借 方 凭 证千 汇票金额 人民币叁拾万 (大写) 汇票到期日 日 本汇票请你行承兑,此项汇票款我单位按承 承兑协议编号 2468 2013 年 8 月 20百十 3万 0千 0百 0十 0元 0角 0分 0交易合同编号S/C8888

兑协议于到期日前足额交存你行,到期请予以支 付。此致承兑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分行科目(借)------------------对方科目(贷)-------------承兑申请人盖章 2012 年 6月 20 日 转帐 汇票签发人盖章 负责 经办 复核 年 月 记帐 日-------------------------------本汇票经本行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交。承兑银行盖章 年 月 日银行承兑汇票 2 背面 注意事项 一、二、收款人必须将本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开户银行,两者缺一无效。 本汇票经背书可以转让被背书人 背书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日期年 日月?ǐ?ǐ?????? ???? ?Л 姨 Й s Й ???? ?1US>背书

日期年月日背书日期年月日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签发日期 日 2012 年3206 月汇票编号 1357第号承 兑 申 收 款 人 全称请 人全称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此 联 收行 , 承

款 人 开 户 银兑 行 作 借 方 行 凭 证No:05741234 收 取 票 款 时 随 报 价 单 寄 回 承 兑 帐号 附 件帐号 No:02104321 开户银行

行号开户银行行号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BC1234 中国银行宁波分行BC4321 汇票金额 叁拾万 人民币 (大写) 千 百 十3 万0 千0 百0 十0 元0 角0 分0 汇票到期日 2013 年 8 月 20 日

收款人开户银行盖章复核会计承兑协议编号 2468交易合同编号 1357汇票签发人盖章 负责 经办备注:银行承兑汇票(存根)签发日期 年 月号4汇票编日第 号承 兑 申请 人全称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收款人

全称 此联签发人存根 帐号No:05741234帐号No:02104321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宁波分行 行号BC1234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行号 BC4321汇票金额 叁拾万 人民币 (大写) 千 百

十3 万0 千0 百0 十0 元0 角0 分0汇票到期日 2013 年 8 月 20 日备注:承兑协议编号 2468交易合同编号 1357负责经办银行承兑汇票(存根)签发日期 年 月号4汇票编日第 号

收款人全称

此联签发人存根

帐号

No:05741234

帐号

No:02104321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宁波分行

行号

BC1234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行号

BC4321

汇票金额

叁拾万

人民币

(大写)

十3

万0

千0

百0

十0

元0

角0

分0

汇票到期日

8 月

备注:

承兑协议编号2468

交易合同编号1357

日 20

300000*0.05%=150元

100000*90*0.05%=4500元

要罚款4500元

不可以,《商业汇票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并且对经背书转让取得汇票的权利人不得提出抗辩。

篇7: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

营业部与中国工

来源: 作者:

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与中国工商银行

重庆市分行渝中支行两路口分理处、重庆创意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二轻工业供销总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

――经终字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宋秉昌,该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培,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佩玲,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渝中行两路口分理处。 负责人:张应能,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涌涛,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守豹,北京市华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创意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庆渝,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二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小彬,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勇,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白银营业部)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渝中支行两路口分理处(以下简称工行两路口 分理处)、重庆创意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重庆市二轻工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二轻公

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9月ll日,农行白银营业部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VIV04264358、VIV04264359,出 票人均为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公司),收款人均为重庆市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有色公司),票面金额均为5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 l93月ll日,其他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农行白银营业部在汇票上加盖钢印予以承兑。重庆有色公司取得上述两张汇票后背书转让给创意公司。创意公 司于199月10日与二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镀锌板1761T合同,为支付货款将上述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二轻公司。同年9月15日,二轻公司向工行 两路口分理处申请贴现。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经审查两张汇票以及二轻公司提供的贴现申请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后,于同月17日为二轻 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支付了贴现款,并由此取得了汇票。

年12月24日,农行白银营业部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之间无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为由,请求判定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日分理处不享有票据权利,并解除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另查明: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二轻公司在扣除了违约金和查验费后,已将9562000元退给了创意公司。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自形式完备,各项应记载事项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 为有效票据。创意公司虽与二轻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实际并未履行。这两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仅仅是两张汇票的关系人,而不是两张汇票的现实持票人, 故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均已丧失了该案所涉汇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票据取得的原因关系相脱离。农行白银营业 部不得以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的前手二轻公司及其他前手之间的背书转让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且农行白银营业部无证据证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取 得本案所涉汇票时知道其他前手之间存在着抗辩事由的事实。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了贴现申请人提供 的相关手续,并支付了对价。因此,农行白银营业部关于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对本案所涉两张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农行白银营业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农行白银营业部 负担。

农行白银营业部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创意公司、二轻公司系恶意串通取得票据,其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 创意公司是由本案所涉汇票的收款人重庆有色公司的期货部组建而成,两者实际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而,创意公司应对重庆有色公司取得票据后未向白银有色 公司履行合同也未给付对价的情形有所了解。创意公司在向其开户银行光大银行申请贴现遭到拒绝后,由光大银行的刘松介绍找到二轻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贴现。二 轻公司为此伪造了虚假增值税发票,即将该公司在1998年9月自用的增值税发票(票号自00016777一00016786)空白复印后填写再复印以交给 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作为贴现证明。这一违法行为已经被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查证并作了处罚。此外,一审认定二轻公司收取的ll万元是违约金与事实不符。如果说在 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的合同关系中有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应是二轻公司,因为创意公司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付款

义务。该ll万元实际就是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恶意 串通取得的非法收入;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依法不应享有票据权利。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 二部分第三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二轻公司提供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进行审查。而二轻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的次联是购货方创意公司的“抵 扣联”,而非正常商品交易中应由售货方保存的“存根联”;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为二轻公司违规办理贴现后即向二轻公司开出了两张银行本票,收款人均为创意公 司,这显然是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关于“票据贴现系贷款人以 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 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由此,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属于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 应享有票据权利。本案所涉汇票中,有一张汇票的背书日期是1998年8月31日,与实际背书日期不符,而另一张汇票未记载背书日期,且在二轻公司背书处存 在涂销问题,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于l999年3月5日向农行白银营业部主张票据权利时,只在粘单的第一背书人 签章处盖了结算专用章,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票据粘接处签章,而是由二轻公司签章。按照票据文义性的规定,粘单并未 发生法律效力。农行白银营业部有理由认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至今并未向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由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 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不享有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

工行两路日分理处答辩称: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的前手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关系是否真实合法,两者之间是 否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均不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合法有效。作为贴现行,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仅应对交易的真实性作形式审查,只需审查合同的复印件。工行 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对二轻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巳经切实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关 于票据粘单的签章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本案所涉票据粘接处的签章有 瑕疵,也不能成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的理由。本案所涉汇票合法有效,背书连续,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本案所涉汇票的贴现业务时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在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票据,依法应当享有票据权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 依法予以维持。 创意公司答辩称:创意公司从重庆有色公司处取得本案所涉两张汇票是代收代付资金的善意行为,其向二轻公司转让票据也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为前提的。1998年9月10日,创意公司因业务需要与二轻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80910的镀锌板购销合同,为及时支付货款,创意公司将本案所涉两张汇票 背书转让给了二轻公司。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创意公司提出退货。经双方协商,在二轻公司巳经将汇票贴现的情况下,创意公司自愿承担贴现利息310635 元、贴现手续费1000元,违约金117365元,二轻公司在扣除相关款项后将贴现余款9562000元退 回创意公司。由此,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虽未最终实现,但双方之间的票据关系是基于真实的商品交易产生的。农行白银营业部有关二轻公司与创意 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商品交易的主张是一种主观臆断;重庆有色公司向创意公司转让汇票以 及创意公司向二轻公司转让汇票时,原本均未在票据上填写背书转让日期。现有票据上的背书转让日期是应贴现银行的要求为规范手续而补记的。在补记时,由于是 补记日期,在其中一张汇票上出现了错填背书日期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

相关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签 章”。故本案票据的背书日期记载问题并未违反有关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二轻公司答辩称:二轻公司系合法取得票据权利。创意公司与其前手重庆有色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二轻公司无关,二轻公司是基于与前手创意公司在 1998年9月10日签订的镀锌板购销合同取得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在收取作为预付款的汇票时,二轻公司只负有审查汇票是否真实、背书是否连续的义务,没 有必要去了解也无法知道创意公司究竟是以何种方式取得汇票;在二轻公司于1998年9月15日申请贴现时,工行两路口分理处按规定审查了二轻公司提交的购 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因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是同城单位,而约定的交货期尚未届至,且合同约定为买方提货,故未能提供商品发运单据。至于发票单价与合 同约定的单价存在800价差的问题,是因为增值税发票上的商品单价4914元是不含税的价格,如乘以1.17(即增加17%的增值税)则与合同约定单价 5750元相符。1998年9月17日,在二轻公司将汇票贴现后,创意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回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中途退货的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 后,二轻公司在扣除违约金、汇票查验费后将贴现余款退给了创意公司。这一行为符合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农行白银营业部所 谓“镀锌板商品交易是假、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恶意套取银行资金是真”的说法显系主观猜测;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决定了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取得票据的基 础关系相脱离,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只是本案所涉汇票的关系人,取得汇票是否合法对工行两路口分理处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不产生影响。农行白银营业部作为票据债 务人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二轻公司在将汇票合法转让给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之后,已经不是汇票的持有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理当不享有票据权利,故而不应被列为本案的一审被告。农行白银营业部对二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八条的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还查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手续时,曾于1998年9月12日就汇票真实性问题向农行白银营业部进行查询,在农行白银营业部证明该 两张汇票真实、确系该行承兑的情况下,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向二轻公司办理了相关的贴现手续并由此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了汇票。但由于失误,工行两路口分理 处将其印章误盖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背书人一栏内,后涂销由二轻公司在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在被背书人一栏内记载“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字样。在本案所涉两张 汇票的粘单上,工行两路日分理处均在背书人一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但未在粘单与汇票的骑缝线上盖章;在汇票与粘单的骑缝线上签章的单位是二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归定,应认定为有效票据。对此,本案各方当事人也均无异议。

票据的无因性决定票据关系一经产生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重庆有色公司与创意公司之间、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之问是否存由有效的买卖关系,属于票据 基础关系的范畴。持票人(即本案的贴现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只需证明其所持有的两张汇票的必要,己载事项齐全、其取得汇票的票据关系合法成立,没有义务对 其前手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归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 权利。”二审查证事实证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巳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支付结

算办法》第九十三 条有关。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 的审查义务,并且曾就汇票真实性问题向农行白银营业部进行过查询,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方办理相关的贴现手续。由此,持票人工行两路日分理处在取得票据时履 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且支付了对价。农行白银营业部关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取得本案所涉汇票时未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属于重大过失 取得票据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汇票属于要式证券,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记载事项来确定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背书未记 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由此可见,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的过程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的欠缺,会导致被背书人丧失票据权利。而欠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则可根据法律规定来加以确定。因此,本案所涉汇票上是否记载背书日期抑或背书日期与实际转 让票据的日期是否一致,均不影响背书转让的效力。粘单是票据背书用纸的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 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规定,为防止票据与粘单相分离或被伪造等情形的出现,如果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未在粘单的骑缝线上签章,即应确认粘单不生票据上 的效力。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粘单上,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均在背书人一栏签章,但在骑缝线上签章的主体却是二轻公司,故应认定本案所涉汇票的粘单不生粘单 效力。审查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背书情况,由于涂销系票据当事人故意所为,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可以根据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确定本案所涉汇票的最后持票人是工 行两路口分理处。农行白银营业部以本案所涉汇票的有关记载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拒绝承担付款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于法无据,本 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票据关系中,创意公司经收款人重庆有色公司背书转让后取得票据,之后又背书转让给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相关贴 现手续后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因而,工行两路日分理处是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最终持票人即票据权利人。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在将票据背书转让始其后手之 后,巳不再是本案所涉汇票的持票人。农行白银营业部以创意公司、二轻公司作为一审的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其不享有票据权利,显然不当,应予驳回。而 工行两路口分理处通过办理贴现手续、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并支付了对价,且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理应享有票据权利。农行白银营业部应当承担到期付 款义务,其拒付并提起诉讼不当,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篇8:银行承兑汇票证明书

银行承兑汇票证明书

银行承兑汇票证明书

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写错,前手公司已经注销了无法开具证明,依照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你可以通过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取得证明书。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本行申请并经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办理条件】

1、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本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本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敞口能提供相应的担保

7、符合贷款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本行下辖的支行(部)提出出票申请

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承兑申请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货运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等

申请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和当期财务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承兑保证金进账凭证

担保合同及有关材料

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调查、审批: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进行实地核实,按照本行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签订承兑协议:全部审批程序终了同意出票,申请人应与本行签订承兑协议,保证(出质人、抵押人)与本行签订保证(质押、抵押) 合同,根据有关规定需办理登记、公证的,应依法办理登记、公证

出票:协议签订后,本行将按协议规定按期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申请人,申请人支付出票手续费

到期承付:申请人应当按照承兑协议规定按时或提前将足额资金存入本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按时付款。

XX银行

我公司收到XX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XX元,签发日期为XX,因财务人员工作疏忽背书错误,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由我公司负责和承担,请银行给予入账特此说明。

这个证明具体还要经开户银行认可才可以记账

篇9:银行承兑汇票证明

出票日期:

出票金额:

出票人全称:

出票人账号:

付款行全称:

收款人全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银行:

汇票到期日期: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印章模糊或其他因),由此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请贵行予以解付为盼!

特此证明!

****公司

(公章)

贰零壹壹年*月*日

财务专用章:

法人章 :

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写错,前手公司已经注销了无法开具证明,依照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你可以通过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取得证明书。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篇10: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

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支行东郊办事处(以下简称农行东郊办)?

被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

第三人:西宁市城东海云贸易商场(以下简称海云商场)?

农行东郊办为从中南航空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南集团)引进资金,于1990年9月4日签发了以解放军9560工厂(中南集团下属企业)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引进资金的担保。

同年9月中旬,中南集团承包人总经理林某和该集团驻北京办事处主任江某到中银公司联系贷款,在洽谈中,林某提出以农行东郊办签发的收款人为解放军9560工厂的银行承兑汇票万元作为贷款抵押,并将汇票交给中银公司。当月14日,借贷双方签订了《人民币贷款合同》,约定:中银公司向中南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月利率9.36‰,期限8个月(1990年9月14日至1991年5月16日)。中南集团林某和中银公司副总经理任某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借方加盖了中南集团公章和解放军9560工厂公章,贷方加盖了中银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中银公司考虑到中南集团经营不善,担心贷款到期后中南集团无力还贷,提出将用以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解放军9560工厂变更为中银公司。同年9月20日,中银公司与中南集团经协商在原贷款合同中增补了担保条款:“借方开出以贷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借方保证在贷款发出后15日内将银行承兑汇票开出,逾期贷方向借方加收每日5?的罚息,先贷500万元,票到后再贷1500万元。”同年9月27日,中南集团副董事长邓某到西宁,向农行东郊办提出必须开出以中银公司为收款人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南集团才能为农行东郊办引进资金。同年10月1日,中银公司信贷部副经理李某、中南集团林某、江某一同到西宁,要求农行东郊办将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解放军9560工厂变更为中银公司。当晚,李某给农行东郊办副主任刘某出示了中银公司于同年9月25日签发给解放军9560工厂的976万元银行汇票。同年10月3日,农行东郊办签发了以海云商场为承兑申请人、以中银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16858015、X16858016),汇票到期日为1991年7月3日。同一天,农行东郊办主任苏某、副主任刘某在兰州市将上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第2联交给中银公司李某,李某将976万元银行汇票交给林某。同年10月7日,江某在广州市从刘某处取走当月3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联(解讫联)在北京交给中银公司,同时从该公司取回收款人为解放军9560工厂票面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广州退还刘某。至当月30日止,中银公司共向中南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52万元,放贷时直接扣收手续费48万元。中南集团取得贷款后,将其中的650万元转存西宁市城东海云贸易商场(以下简称海云商场)在农行东郊办的帐户。?

中银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从中南集团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农行东郊办得知后,函告中银公司抓紧催收贷款,中银公司要求农行东郊办按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农行东郊办为此于1991年6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农行东郊办签发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中银公司在答辩期间提起反诉,要求农行东郊办立即支付业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以及赔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期间的损失。?

另,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中南集团已经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一审法院认为,中银公司向中南集团贷款,以农行东郊办签发的、收款人为中银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作抵押担保,故农行东郊办与中银公司之间形成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但由于该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商品交易为基础,所以该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无效,中银公司和农行东郊办对此无效均有过错责任,当事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应相应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农行东郊办因原中南集团、中银公司要求,签发的以中银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原中南集团向中银公司贷款的担保,据此,农行东郊办与中银公司形成了银行承兑

[1] [2]

篇11:银行承兑汇票证明格式

证 明

XXXX银行:(银行票据上付款方全称)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该票据具体资料如下: 票号:

出票 日期:

出票人全称:

出票人账号:

付款行全称:

汇票 金额:(人民币)

汇票到期日:

收款人全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行: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证明内容:粘贴单处、被背书人处的财务章,名章盖章不清晰,写错字等),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请贵行给予解付为盼! 特此证明

公司印章如下: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年XXX月XXX日

篇12:银行承兑汇票证明格式

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证明格式

证明

XXXX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出票银行名称):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的一笔银行承兑汇票,票号:XXXXXX:

票面信息如下:

出票人全称:XXXX公司

收款人全称:XXXX公司

出票日期:大写的日期(见承兑汇票上写的)

汇票到期日:大写的日期(见承兑汇票上写的)

出票金额:人民币XX(大写金额)

我公司在背书转让该笔汇票给“(下一背书人的名称)”过程中,

因背书盖章不规范清晰,现出此说明以证实其背书交易的真实性,望贵行协助办理此笔汇票的托收入账,如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证明!

( 财务章) ( 法人章)

XXXXXX(开具证明的公司名称)

( 公章)

20XX 年XX月XX日

注:一定要加盖公章和银行承兑汇票上所盖的印鉴。

篇1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

贴现利息是承兑汇票持票人以未到期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同意给予现款,但银行要根据贴现率和承兑汇票的剩余天数,计算并从汇票金额中先行扣收一部分款项,这部分被从承兑汇票金额中扣收的金额就是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贴现利息的'计算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 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不带息票据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x贴现率x贴现期

(2)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利息公式

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举例:汇票金额10000元,到期日7月20日,持票人于4月21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利率3.6%,则贴现利息=10000*90*3.6%/360=90元,银行在贴现当日付给持票人9910元,扣除的90元就是贴现利息。(注意: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时一年一般按360天计算,故要除以360)

贴现利率一般要比贷款利率低得多,而且贴现的办理手续比贷款简单,能满足企业资金急需时的融资要求,汇票也具有较高的流通性,银行也比较愿意办理贴现业务。

计算天数如下:

一公司于8月15日拿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 面值1000000贴现率2.62% 签发于上年的12月30日,到期日为10月29日,贴现息如何计算?

贴现天数,为从贴现日起至到期日的天数,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头的,如果是异地的话要再加3天,碰上休假要顺延.

16(16-31日)+30(9月)+29(1-29日)=75天

也可17(15-31日)+30(9月)+28(1-28日)=75天

贴现息=75*1000000*(2.62%/360)=5458.33

〔例〕3月23日,企业销售商品收到一张面值为10000元,票面利率为6%,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5月2日,企业将上述票据到银行贴现,银行贴现率为8%。假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则票据贴现利息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值=10 000 x(1+6% /2)=10 300(元)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9月23日,其贴现天数应为144天(30 +30 +31 +31+23-1)

票据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103 00 x 8% x 144/360=329.60(元)

票面金额*日利率*(从贴现日到到期日的天数+托收天数(全地0天,异地+3天))

PS:千分之2.16,那是月息,要转换成日息,顺便说了吧,日息是万分之,年息是百分之,年息换成月息是除12,月息换成日息是除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0

篇14: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需材料

各家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需资料、工作程序都不一样,但大同小异。首先介绍各家银行开票都需要的资料和资料准备的重点,再按银行行号分别介绍各家的差异。

一 准备资料

1、与各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复印件;

2、各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三份;

4、足额保证金转账支票。

5/台帐

6/放款审批表

7/核保书

8、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 资料准备中的注意事项

1、购货合同:

a:开票期在合同有效期之内;

b:合同签订日期在开票日之前,在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前;

c:合同所列货物名称要与供货单位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名称、单价等要素一致; d:合同金额要大于等于开票金额;

e:合同上需有“可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等表示对方愿意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字样; f:合同上的付款期限需大于等于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期限。如要开具三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上的付款期需有“货到三个月(及以上)付款”等字样;

g:如该合同用于该客户多次开票,要保证一张合同在一家银行开给特定客户汇票的总金额小于合同总金额;

h:所提供复印件需加盖我方公章。

2、对方提供的销售增值税发票

a:各银行均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个别银行需要原件;

b:发票复印件均需加盖我方公章;

c:发票开具日期在购销合同签订日之后;

d:发票总金额需大于等于开票金额;

e:发票上所列要素需与合同签订内容一致,如不一致需另做说明并加盖我方公章; f:所提供发票均要求在开票日前后的一定期间之内,视银行不同而定。

3、与银行签订的'承兑合同

由于与银行签订的承兑合同均为各家银行自行印制,因而每家银行的合同内容都不相同,将在以后的篇幅中分银行叙述。

4、足额保证金转账支票

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中常常是50%~55%由房产担保,剩余的部分在开票前转

篇15: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流程

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承兑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存根由签发人存查。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程序如下:

(1) 银行承兑汇票具体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由承兑银行在商业汇票上签字承兑,保证此票到期无条件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信用票据,银行承兑实质是银行对外信用担保的一种形式。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千分之一的'承兑手续费,承兑手续费每笔不足十元的,按十元计收。

(2) 收款单位或被背书人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3) 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款项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果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外,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将尚未折回的承兑金额转入付款人(承兑申请人)的贷款户,作逾期贷款处理,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为了加强商业汇票的管理,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商业汇票,并设?“应收、应付票据备查簿”,对每一笔应收、应付票据进行详细登记,到期结清票据,在“备查簿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流程”中逐笔予以注销

篇16:银行承兑汇票营销技巧培训

【课程目标】

为广大银行从业人员详细介绍最新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规则和操作技术,通过实际案例为学员介绍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方法和使用技巧。确保受训学员掌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核心知识。

【适用对象】

银行初级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银行营销团队成员、工作5年以内优秀战略团队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银行承兑汇票规则与流转程序

1.银行承兑汇票的概念

(如何区分各类商业汇票)

2.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理解

(什么叫做银行承兑汇票)

3.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

(如何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4、银行承兑汇票的样式和记载事项

(银行承兑汇票的鉴别事项)

5、银行承兑汇票的样式

(区别银行承兑汇票的种类)

6、银行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要事特征)

7、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规则

(如何从表面现象玩转银行承兑汇票)

9、银行承兑汇票的流转程序

(操作银行承兑汇票要通过什么途径)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政策规定

(相关政策约束与规定)

11、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印章

(印章的使用规则和盖印方法要点)

第二部分 承兑行的相关操作

1、承兑行办理汇票承兑的操作

(办理承兑的相关操作讲解)

2、.出票人出票并申请承兑

(如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3、.承兑行接票及审查

(接票行审查要点,难点)

4、.签订承兑协议

(协议签订要点,难点)

5、.承兑及账务处理

(办理银票后的账务处理)

6、承兑银行对汇票到期收取票款的处理

(汇票到期该如何收取票面款项)

7、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处理

(票据承兑行承兑票据的账务处理)

8、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印章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该使用哪些印鉴)

第三部分 持票人开户行的相关操作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

(持票人开户行受理银行承兑汇票应该具备的几种操作形式)

2、持票人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的'步骤讲解)

3、持票人开户行接票及审查

(如何办票据查询及传递)

4、持票人开户行办理托收

(开户行如何办理托收)

5、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汇票款项的处理

(托收回来的资金该如何处理)

第四部分 票据基础知识

1、理解票据最简单的方式

2、票据的六个基本特点

3、票据的三个主要功能

4、票据对应哪些基本权利

5、票据客户营销技巧

6、如何灵活的使用票据产品

7、如何控制的纯融资性票据

8、票据营销规律

9、贴现需要哪些增值税发票

10、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敞口承诺费

11、票据背书的几种类型

12、背书中常见的错误

13、什么是票据的粘单

14、什么是票据的后手,什么是票据的前手

15、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注意事项

16、如何判断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17、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是否有效

18、转让票据的基本方式

19、票据权利的时效

20、辨别银行承兑汇票真假瑕疵五招

21、票据业务与贷款的反周期操作策略

22、如何形成票据的强大竞争优势

23、如何解决优质特大型客户持有的小行承兑票据的贴现

24、如何营销小型客户持有的小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25、票据的主要适用十大行业 (TOP 10)

26、一些票据问题

27、票据在会计报表中的反映

篇17: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工作流程

1、2、

营销部按照同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收取销售货款;

营销部接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见附

件) 3、

营销部收到邯邢区域用户交纳的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交到公司

财务部;收到安徽区域、山东区域用户交纳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交到安徽开发矿业财务科、郑家坡铁矿财务科,财务科在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上盖章并签字; 4、

安徽开发矿业、郑家坡铁矿财务科在接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尽

快查验完毕并将查验结果通知公司营销部及矿营销科,以便及时安排外运; 5、

营销部将已签收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及银行承兑汇票正反

面复印件带回邯郸在货款回收登记本上登记后交公司财务部,作为收到货款的依据; 6、7、

公司财务部为用户开具财务收据。

公司财务部妥善解决安徽开发矿业、郑家坡铁矿财务科已接收

公司销售货款相应银行承兑汇票的完善事宜。 8、

财务部

营销部

此工作流程从7月1日起试行。

206月30日 附: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

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 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工作流程 制表单位:邯邢矿业有限公司营销部 年 月 日

经办人 收款单位 收款人

篇18:中国工商银行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失效日期」-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各分行用于贴现的票据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现已办理商业票据贴现的分行,请立即将情况报告总行,并附管理办法。

二、对政府债券的贴现问题总行将另文明确,未经批准,各行一律不得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业务。

三、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帐必须每月核打余额,并与“614”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余额核对一致。

对两个“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依照《票据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3)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4)有可靠的`资金来源;(5)不欠利息。

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加盖印章。要禁止承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有效担保;对无有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对个别确属效益好、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与我行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凭信誉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确保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承兑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除有效担保外,应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

承兑银行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

第六条、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承兑审批制度。实行逐级审批,承兑审批权为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承兑申请人开户行(指城市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营业单位)应根据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审批内容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

根据法人授权规定,一级分行最高单笔审批限额为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级分行单笔最高审批限额和期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第七条、总行对各分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实行总量控制,按年确定,适时调整,按季考核。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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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流量表

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流量表

一、现金流量表的演进

最早的资金流量表出现在美国。通常,以营运资金为基础编制的资金流量表称为”财务状况变动表”;以现金及约当现金为基础编制的资金流量表称为“现金流量表”。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很长时间内,财务状况变动表一直是西方国家三张必报的外部报表之一,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重视。但是随着70年代中期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客观经济环境的迅速变化,许多公司经历了严重的现金紧缺问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甚至因此而破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者还是外部投资者、债权人,都开始关注与决策相关的现金流量的信息。会计主要目的也随后转向为投资者、债权人进行合理的决策,评估及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4年颁发了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会计中各种要素的确认与计量》,认为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包括现金流量表,肯定了现金流量信息在财务会计报表中的地位。1987年,该委员会公布了第95号公告《现金流量表》,并要求企业以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199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发布了“E36现金流量表》”征求意见稿,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取代原财务状况变动表。1993年7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编报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但对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内容没有作具体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状况变动表因其本身内在的缺陷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因而我国于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从19起,在我国企业中全面推行现金流量表,这标志着在我国编制了5年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正式被现金流量表替代。对该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2月财政部制定了包括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

二、现金流量表的作用

1.可以反映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情况,并直观反映现金流入流出的原因。在现金流量表中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现金流量进行分类,清楚地反映出公司的每种主要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2.能够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通常报表使用者比较关注企业的获利情况,获利情况一般通过利润表反映,但是企业一定时期获取的利润并不代表企业有偿债支付能力。有时,利润表上利润实现并不可观,但却有足够的偿债能力。现金流量表可以弥补损益表的不足,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

3.能够分析企业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运用其经济资源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便于分析一定时期内产生的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差异;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运用资金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能力;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筹资获得现金流量的能力。

三、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由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对现金的定义一般不会产生异议,它包括库存现金、可供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这两项从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货币资金扣除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就可以得出。但对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各国却分歧较大,准则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有关规定,将其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一项投资被确认为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准则所附《指南》只对其中的“期限较短”作出了解释.其他三个条件的具体涵义都未作进一步说明,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编制报表的难度,会计人员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来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虽然体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和前瞻性,但很可能导致企业主观臆断、或是无所适从,甚至通过“适当的判断”来谋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从而带来新的报表粉饰问题,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那么,根据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l号一现金流量表》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现金流量表中所指的现金应是企业持有的且管理部门事先已经考虑将其用于某一时间支付目的的资金或短期投资。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

根据以上理解,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可以包含在现金等价物中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在实务中,企业大量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往来,都是通过银行结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实施办法》,央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办法规定企业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大部分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可以即刻收款或存入银行成为货币资金。因此,我国的应收票据应为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

和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存在的大部分商业汇票都是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承兑申请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银行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前应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条件十分严格,尤其对申请人的资信、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特别重视。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良好的流通性。承兑申请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债权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承兑申请人来说,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减少企业银行贷款,减少资金占用。毫无疑问,当银行承兑汇票处于流通状态时,它就是一种结算方式,就是资金的替代物。

五、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流量表

企业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无非四种情况:1.会计报表目前,票据到期,增加银行存款,这部分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体现。2.会计报表日前,票据未到期,也没有进行贴现,这部分业务将不会在本期现金流量表正表中体现。3.会计报表目前,票据未到期,进行贴现,增加银行存款。这部分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体现。4.会计报表目前,票据未到期,但由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而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背书,这部分业务由于没有引起现金的变化而不会在现金流量表正附表中有任何显示。

从上面四种情况我们看出,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因为变现为现金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表体现出来;第二种情况在当期现金流量表中不会体现,只在附注中反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如下一期贴现,则体现在下一期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如果下一期背书给其他企业则该笔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不会被反映,只是在下一期现金流量表附注中体现为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第四种情况由于只是应收票据的一增一减,它不会影响净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正表及附注中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可这种隐身带来的问题是: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这部分业务不完整,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全部。使报表使用者不能获取充分的信息。

综上,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等价物的范畴。并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否则。对于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现金流量表不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篇20:农行民和支行诉工行龙泉驿支行贴现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向其请求付款案

农行民和支行诉工行龙泉驿支行贴现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向其请求付款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支行。

被告:青海省海东地区电信局。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称农行民和支行)向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第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以下称工行龙泉驿支行)在1997年12月受理由四川源丰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贴现的VIV10515091号银行承兑汇票时,未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造成该伪造原告为承兑人的200万元假汇票被贴现。第一被告海东地区电信局的下属单位民和县邮电局截留第二被告发给原告的查询电报,并冒充原告拍发假电报,导致假汇票被贴现。由于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和第二被告的违规操作,造成假汇票被贴现。因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200万元损失的民事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追款所支付的4万元费用和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海东地区电信局答辩称:截留查询电报和冒充原告名义拍发P类查复电报,与银行承兑汇票被贴现无因果关系。至于民和县邮电局个别职工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对汇票贴现造成的损失,我局不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工行龙泉驿支行答辩并反诉称:根据票据法规定,我行对票据的审查只限于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无瑕疵,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内容无歧义时,原告就应按规定支付票据金额。至于第一被告发来的P类电报,作为查复电报不包括在“五行一部联合通知”规定的必须使用K类电报的范围内。票据法以及支付结算办法均未规定贴现人必须向承兑人查询。我行主动查询,并依民和县邮电局查复电报办理贴现并无过错。现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支付VIV10515091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0万元,赔偿拖延支付期间票据金额的利息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本案反诉的诉讼费用。

「审判」

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引起纠纷的VIV10515091号银行承兑汇票从编号看系西宁市某银行的票证,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取得后于1997年11月20日串通农行民和支行职工李慧芳(已被捕)偷盖了该行“汇票专用章”钢印。除此钢印外,汇票上的承兑行法定代表人私章,出票人单位名称、帐号及公章等均属伪造。犯罪嫌疑人将伪造作成的这张200万元假汇票及伪造的银行承兑契约一份,以60万元卖给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生资服务公司经理韩晓林(已被捕),韩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无业务关系的四川源丰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经理文兰田于同年11月底向第二被告申请贴现时,只提供了汇票、银行承兑契约及一份武候区生资服务公司与民和县物资经贸公司(后者为汇票上伪造的出票人)购销钢材合同一份。第二被告受理贴现申请后,于同年12月2日向原告拍发K类电报查询,第一被告的下属单位民和县邮电局职工陈晓红(已被捕)将查询电报截留,并于同年12月4日冒充原告名义拍发“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是我行签发”P类查复电报。第二被告接到查复电报后,于12月5日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贴现后文兰田将款交给了韩晓林。按照“五行一部”《关于加强银行电报汇款业务管理的联合通知》第2项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附件三的规定,银行查询、查复电报应使用K报类。庭审中并查明该张汇票票面金额中文大写贰字错写为■,票面存在明显瑕疵。

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第一被告海东地区电信局虽不是本案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但其截留查询电报和拍发假电报的侵权行为,对伪汇票被贴现起了一定作用,其行为侵犯了第二被告工行龙泉驿区支行正常使用电信业务的权利,并造成了严重经济后果。但其行为对原告尚未构成侵权。因此,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被告工行龙泉驿区支行在受理VIV10515091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未按《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0条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及附一的有关规定,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在申请人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以及汇票票面存在明显瑕疵,查复电报报类不符等诸多问题存在的情况下,仍将假汇票予以贴现,第二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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