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签订技巧有哪些(精选15篇)由网友“赤赤”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整理过的买卖合同签订技巧有哪些,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买卖合同签订技巧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该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自然人就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2、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必须具体明确且具备可操作性,应该写全称,写具体,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等都应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是买卖合同的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必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4、价款或报酬,就是货款数额及其支付方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大多数应由双方协定。但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
5、质量,产品质量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
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要定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7、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具体可行。
篇2:买卖合同签订技巧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其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到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了解。
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主要是审查对方是否具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足额货款的能力。
对于个人而言,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同学、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对于法人而言,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其注册资金和财产。另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出卖方须对买受方的履行信誉进行调查,以选择信誉较好的当事人作为签约伙伴。
2、推敲合同措辞
在合同措辞方面,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是否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合同的措辞应简洁、清晰、无歧义,这是保证合同能够成立和履行的前提。特别是一些重要条款,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包装、交货验货、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等,更应该注意措辞,以保证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知识拓展:
农房买卖合同怎样签才有效?
在当前各级法院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裁判的焦点。而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条件下产生效力,除具备合同的一般要件外,更主要的是要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加以认定:一、要经本村村委会同意;二、转让人与受让人要是同村人;三、受让人无宅基地;四、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村;五、转让人一户有多处宅基地或多处房屋;六、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符合上述条件,便可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形下无效呢?一是向本村以外的人转让住房,因违反集体成员权属性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买房人取得了卖房人所在的村集体成员资格的可认定有效;二是买房人已有农村住房的,因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而无效;三是擅自出售农村住房,未经村委会批准的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买卖双方补办了批准手续的,可以认定有效;四是非自然人购买农村住房的,因其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资格而无效;五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无效。上述条件,只要有其中之一不符合,便可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篇3:买卖合同签订技巧有哪些
买卖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以买卖为特征,主要围绕买卖对象进行约定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类合同。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房都需要注意买卖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掌握一定的签订技巧,防止纠纷发生时处于被动局面。在签订 买卖合同时应掌握的技巧阐述如下。
一 关于辨别确定买卖合同主体的技巧。
在买卖合同中,第一需要确定的就是合同主体问题。现实中因为主体问题发生纠纷甚至被骗的现象比比皆是,需要特别引起签约当事人的注意。
1.编造虚假主体。表现之一是合同中对方虽然声称属于某某公司,但拿不出营业执照和公章。表现之二是对方虽然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公章,但属于伪造的执照和公章,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表现之三是已经注销了的公司,由于执照和公章工商部门没有依法收回,仍在公司部分人手里用来签订合同蒙骗当事人。对于这类编造需要签约注意的鉴别方法就是去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核实一下是否与对方出示的证件一致,对于不能出示公司证件的却声称某某公司的当事人直接否决掉。
2.对方没有履行能力。
有些当事人虽然证件齐全,但因为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属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也没有任何的有价值的资产,只有一间租来的办公室。对于这类公司一定要慎重,建议不与之签订合同,或者要求其提供足够的担保方可与之签订合同。与这类公司签约事前的资信调查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有太多的类似教训值得借鉴。
3.要审查合同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
在买卖合同中,经常有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等)以被代理人某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如果是在被代理人依法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结果。但是,如果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超期届满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这个买卖合同的结果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如果代理人没有履约的能力,则损失就很可能无法挽回了。因此,在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签约的情况下,需要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书,并向被代理人核实确认,方可签约。
4.合同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要尽量详细。
因为这些信息是确定法院管辖、对方联系方式、确定证据真实的有力保障。比如,对方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管辖是实际经营地址,当发生合同纠纷以对方注册地址起诉到法院时,对方为了拖延时间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将案件移动到其实际经营地法院审理,一旦法院确认管辖异议成立,则时间将会拖延数月之久。,另外,明确对方当事人经营地址也有利于我方在履行通知等义务时,可以直接以该地址送达相关通知,防止对方以地址不符抵赖。因此,务必要求对方在合同中注明经营地址。再比如,如果将对方传真号、电子邮箱、手机号等明确写进合同,可以确定双方发送和收到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防止对方否认。
二 买卖合同内容签订技巧
1.合同数量、质量、型号和价款约定要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数量、质量、型号和价款是必不可少的合同要素,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在现实中,有些合同签订的过于简单,只有买卖货物的数量约定,合同的质量和型号、价款等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就很难被法院保护;而且有的当事人往往就是利用合同的约定不明而故意偷工减料、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使得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因此,关于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款和型号等务必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尤其对特殊材质有特别要求的或者对尚无相关标准的产品,
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千万不可以“符合国家标准”等含糊、笼统的语言代理具体要求。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约定不明的,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质量有时不好形容,我们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界定,比如“合同货物应符合某某条件,不得出现某某某情况等”
2.交货和付款方式约定务必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最主要的义务是交货,买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付款。因此,对于交货和付款的履行方式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
第一、关于交货的约定。交货有买方自提、卖方送货和委托运输三种方式。交货方式不同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运费承担问题,二是合同履行地问题,三是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关于交货方式以及运费承担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诉讼的法院管辖地,如果是买方自提,则合同履行地就在卖方所在地,如果是卖方送货则合同履行地是在买方所在地;合同标的物的风险也是自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的,即买方自提的情况下,如果运输途中出现货物毁损,买方承担损失风险,卖方送货的情况下,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毁损由卖方承担损失。可见,交货方式是十分重要的。 第
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付款方式有先交货后付款、先付款后交货、先付首付款后交货验货再付剩余款,等等。付款方式不同,法律意义在于合同履行的先后。如果合同约定,买方先付款或者先支付首付款,卖方再交货,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就有权拒绝交货;同样,如果合同约定,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则卖方在未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这叫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付款方式的约定不同,可以作为判断违约责任的一个很很重要的依据。另外,在付款问题上需要防止对方开具空头支票,或者提供其他有瑕疵的支票。
3.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
约定违约责任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违约,或者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关于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的确定需要注意三点:
第一、在合同中需要约定比较高的违约金有利于约束、督促容易违约一方积极履行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守约方也可以获得较大的补偿。
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同时还约定了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的情况,则应该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而不可以一句笼而统之地“赔偿损失”代替赔偿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否则赔偿损失将很可能成为一句没有任何价值的空话、套话。
第三、在合同中除了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同时,建议还要约定,违约方除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外,还应该支付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这样,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承担将大大减少到0,有利于对违约方形成惩罚性警示作用,违约的机率将大大减少。
4.合同的履行期要具体明确。
第一、履行期间的起止日要准确,不应出现“三日后付款”“五日后送货”等看似准确其实不准确的描述。
第二、期限计算方法要明确、准确。是自当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次日起开始计算,最后的履行日为节假日该如何处理等。
第三、注意分批计算的方法要明确易行。分批履行的,不能笼统的说“30天内分三次履行”,尽量再详细些“第一批什么时间履行,第二批什么时间履行,第三批什么时间履行”。
5.货物的交接与验收要明确。
首先是交接人要明确,特别是自提货的提货人及送货时的收货人一定要明确,防止对方不认帐。其次是交接地点要明确,自提货应该在哪提,送货应该送到哪,等等。
最后,货物的验收要注意验收期限,验收方法、验收人的签字盖章等。尤其存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更应该有验收合格的证明。
6.争议的解决方式要明确。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二是诉讼。如果约
定采用仲裁解决,则务必要明确提交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践中,经常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比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这就属于约定不明。因为,第一,在北京不止一家仲裁委员会,到底约定哪家,不明确,仲裁不会受理。第二,北京不存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正确的名称应该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多了一个“市”就导致约定不明了。
关于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几种方式,由于目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合同当事人争取法院管辖的现象颇为激烈,甚至各不相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为了使合同达成一致,不妨采取不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而是想方设法使得合同履行地在自己一方,既不易被对方察觉,又不伤和气,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篇二:合同签订技巧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即双方当事人名称不能错。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签,则要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果是以非公司制企业名义签的,则提供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如果以个人名义签的,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并注意上述证件名称是否一致。
(二)标的;即买卖货物的名称、型号、或类别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单价昨总价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双方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合同法》以上规定只是作为只是作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增减有关条款。但在实践中,以下这些条款是必须的: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则需法人的名称。必要时还可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执照;
2、合同标的:如果是买卖合同的话,需要说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数量等;如果是提供劳务,则要说明劳务的类型、劳务的标准;
3、价格:要注意货币单位;
4、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期限会导致违约,甚至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5、违约责任:一般约定违约金比例或损失赔偿办法;
6、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如果约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7、法律适用问题:这牵涉到诉讼发生时将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的问题;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尤为重要。
严格来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还应包括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和履行协助义务的内容。在这里我们不涉及这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处理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大家也许要说了: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对文字表述的审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案例一、天虹公司生产z型钢,z型钢可以用a、b两种标准制造。客户明确指出z型钢的指标必须符合b标准,并将b标准做为合同的附件。可是业务员在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栏,填上了a标准。车间也按照a标准生产了该批货物。客户收货后进行化验,发现各项指标不符,要求天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天虹公司主张a标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才写入合同的,应按a标准供货。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案例属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
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就是依附件中约定的标准生产,天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签订合同的细节与技巧
我的讲座从一个名气大得很的人物观点说起,这个人就是通用电气(ge)董事长兼ceo,杰克·韦尔奇,这位被誉为“世界第一ceo”传奇式人物在短短间,使ge的市场资本增长30多倍,达到了4500亿美元,排名从世界第10提升到第1。他所推行的“6个西格玛”标准、全球化和电子商务,几乎重新定义了现代企业,在其堪称一部“ceo的圣经”自传中介绍他的管理思想和经验时提到这么一个观点:“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今天的主题是:谈谈签订合同的细节与技巧。
签订合同要注意两个原则:一是确保合同的完整和合法;二是维护已方在合同中的利益。根据这两个原则我认为签订合同时在已有的格式合同基础上应注意如下细节与技巧性的问题。
一、注意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一份合同至少会涉及两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作为参与签订的一方,要注意合同的主体问题,就得一要弄清楚自己代表的是谁,二要弄清楚与谁签合同的问题,三要弄清楚对方是否为我们设置了主体资格的陷阱问题。
(一)、要弄清楚我是谁。
案例:刘福明借贷案对方律师的两个观点,一是矿石买卖合同而不是借贷合同;二是永顺磁选厂运的矿不能按三高公司的货计价。
错误之处:一是混淆了买卖合同的概念,二是混淆了永顺磁选厂与三高公司的关系。问:什么样的合同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问:永顺磁选厂与三高公司是何关系?
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与下属机构,我们要分清楚你是以哪一个主体在与对方签订合同。
(二)、要弄清对方是谁。
与你签合同的对方,并不是我们有些人想像的那样简单,只要他能拍板,他就是合同的主体。其实与我们签合同的神仙,我们可以分为两路,一路是公民(自然人),另一路是法人(主要是企业法人)。
1、 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通俗点说,就是一对父母亲造出来,普通的实实在在的人。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是指个人合伙。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
篇4:买卖合同签订技巧有哪些
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成都道道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供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本诉部分
一、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
1、我公司销售的变压器是严格按照我公司发送给被告方的图纸进行生产的,被告方在收到我方发送的图纸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原告认为,原告生产的变压器已经完全符合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且经几方开箱核对无异议,也就是说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18.5万元,然而被告却只支付了其中的10万元,对于余款借故拒不支付。被告拒不支付余款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是实际违约,按照合同法10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原告早在2月24日就已经按照被告及大岗山项目部的要求为其开具了58万元的发票,由于被告一直拖延付款,因此原告才未将发票交付给被告。
综上,根据《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法》112、113条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8号)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12月10日发布的银发[]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确定的利息水平基础上加收30%-50%,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则原告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公式为:年利率6℅÷12个月×5个月×100000元×150%=3750元,但原告只主张了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部分:反诉部分
一、被反诉人按照提供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进行生产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本案中,涉及到的图纸一共有三份:一份是反诉人于10月22日发来的;一份是被反诉人于月28日17点06分发送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还有一份是大岗山项目部在验货时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
第一份是反诉人发给被反诉人的“溪洛渡电站图纸”,由于反诉人未接受被反诉人报价594912.55元而被弃用。
第二份是被反诉人发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被反诉人将图纸发送给反诉人的法人杨永彬后,反诉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对于被反诉人盖章确认的要求,杨永彬称双方老总已经说好的,不用盖章,因此,我们认为,这一份图纸理所应当作为生产图纸。
第三份是大岗山项目部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这份图纸被反诉人之前从未见过,直到大岗山项目部在其工地验收货物时才拿出来,而且,庭审过程中反诉人的证人戴军也承认了“大岗山电站图纸”与“溪洛渡电站图纸”并不相同。也就是说,这份图纸在被反诉人生产之前是不知情的,因此,这份图纸也不可能作为生产图纸。
《产品订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名称为:“大岗山电站”,合同第二条约定:“供方必须按照图纸技术要求生产,产品需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我们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是“大岗山电站”,并不是“溪洛渡电站”,而且合同中并未强调是按照需方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因此,我们认为,被反诉人按照第二份图纸也就是被反诉人发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进行生产,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二、被反诉人工作人员郑继承在《转轮车间箱变现场检查若干问题及消缺时间》上签字,并不意味着被反诉人认可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
由于该变压器是郑继承设计生产的,郑继承才最清楚该变压器的各种性能,因此才得以技术指导的身份被请到工地担任现场技术指导,其目的是将现有变压器与工地现场需求及大岗山项目部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进行匹配,就匹配过程中需要补充的设备和材料等提供专家意见。
因此,郑继承在该文件上签字,只是其作为现场的技术指导,解决现场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的专家意见,并不能认为是被反诉人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
另外,庭审中,反诉人的证人也承认,是按照其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进行验收货物的,如前所述,我们压根没见过这份图纸,也不是按照这份图纸来进行生产的,而你按照这份图纸进行验货,不是很荒唐吗?所以说,根据“大岗山电站图纸”发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是变压器的质量问题。
三、被反诉人先行垫资为反诉人的客户提供了两台开关柜并不代表被反诉人认可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被反诉人生意上一向本着“顾客就是上帝”的宗旨为客户服务,对于上帝的需求,被反诉人一直都是做到先解决实际问题。
本案中,虽然被反诉人明知自身变压器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但是为了维护反诉人这个大客户、帮助反诉人配合大岗山电站尽早正常运营,因此就按照现场需求自己先行垫资为工地提供了两台开关柜,在诚信缺失的当今社会,被反诉人的做法无疑是难能可贵的,是值得褒奖
的。
四、陈功不是被反诉人公司员工。
反诉人的证人戴军称:“如果陈功不是你道道的员工,怎么可能会来工地修复变压器面板?”我们认为这一判断严重缺乏逻辑。陈功完全可能是反诉人荣荣公司的员工,也完全可能是反诉人聘请的人员,为什么一定会是被反诉人道道公司的员工呢?
五、反诉人提供的两证人证词互相矛盾,王军的全部证词应当不予采信。
证人戴军是主管技术的,而证人王军是主管采购的,但是庭审中,戴军都认可了“大岗山电站图纸”与“溪洛渡电站图纸”并不相同,而王军却坚称两份图纸完全一样,可见作为不懂技术的王军来讲,两份图纸的差异他是看不懂的,他完全是根据反诉人的需要进行虚假陈述,因此,王军的全部证词不可信。另外,王军要求为其提供5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但从他与反诉人的《购销合同》可见其交易金额为48万元,那么这相差的10万元是不是被谁私吞了?王军如此积极为反诉人作虚假陈述,不符合常理。
六、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与被反诉人无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庭审中,反诉人罗列了种种所谓的“经济损失”,但没有哪一样能证
篇5:买卖合同签订技巧有哪些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审判长:
在深圳市a公司与广州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1796号案件),本人接受原告深圳市a公司的委托和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诉讼,本代理人庭前进行了调查取证、仔细分析了案情,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诉讼及审理的范围是bi030169号合同纠纷。
1、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支付bi030169号合同欠款和违约金,根据不诉不理原则,法院只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原告没有起诉的bi020266号和bj030122号合同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2、bi030169号合同与bi020266和bj030122号合同之间不存在从属或增补关系,bi030169号合同是独立的合同。
3、被告已经付清了bi020266号和bj030122号合同的货款,这两份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均履行完毕,合同已经终止,原告举出这两份合同目的只是作为证明双方合同总金额的证据,避免单独起诉bi030169号合同时被告将支付bi020266和bj030122号合同的货款计算到bi030169号合同中的风险。
二、原告已经交付bi030169号合同系统设备并完成了安装,被告未支付交货后的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原告在设备使用方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取的《售后服务调查回访函》证明合同约定的系统设备全部安装在被告建设的绿洲花园。
2、原告拍摄的现场使用照片证明合同约定的系统设备安装在被告建设的绿洲花园,并且正在使用。
3、被告在书面答辩状及第一次审庭审中均明确承认合同约定的系统设备安装在被告所建的绿洲花园,被告只是主张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但并没有否认原告已经交货和安装的事实。
4、bi030169号合同第8.2条约定被告应当在货到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43783.50元,原告于207月15日交货,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因此被告应当支付该款并承担
合同约定的延期付款违约责任。
三、bi030169号合同系统设备已通过被告验收并被长时间投入使用。
1、事实上合同约定的系统设备通过了被告验收,而且被告在验收单上也进行了盖章确认,但是因原告的业务员h在路上被盗窃,导致安装验收单灭失,在原告追要货款的过程中,被告得知原告的安装验收单灭失,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企图抵赖原告尚余的货款。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报警证明证实了安装验收单灭失的事实,同时原告也向法庭提交了到设备安装使用现场调查取证的申请。
2、设备使用b公司在《售后服务调查回访函》中对系统设备的意见为“设备质量良好”,对售后服务的意见为“跟进维修比较及时,服务态度较好”,这充分证明合同约定的系统设备已经被投入使用且使用状况良好。
3、原告拍摄的现场使用照片也证明合同约定的设备正在使用中。
四、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合同第5.4条约定原告在设备到现场后7天内安装、调试完毕,10天内被告组织人员与原告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验收合格。根据该条约定可知:首先验收的义务人是被告,而不是原告;其次,原告完成安装义务后被告应当在10天内履行验收义务;再次,若被告不积极履行验收义务,则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因此,在原告证明已经完成设备安装的情况下,如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被告就必须举出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验收义务但是原告的设备存在不能通过验收的证据,否则在被告拒不履行验收义务又将设备投入使用又主张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原告的合法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但是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根本没有举出这种证据,所以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是没有证据支持的,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bi030169号合同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刘银红律师
篇6: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吴宇
由于房地产的价格昂贵且价值较高,购房者往往倾其多年积蓄才能购得。因此,当你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时,请一定不要忘记事先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力,且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究竟该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一、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随心所欲,想签就签,它的成立和有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按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房屋出售方必须具有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都无权出卖他人的房屋。
第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均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双方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四,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任何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第五,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否则将不予以办理过户。
第六,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六种房屋不得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1、违法或违章建筑;2、国家征用或已被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3、寺庙、教堂、庵堂等宗教建筑;4、着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等政府加以保护的房屋;5、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不明的;6、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那么,作为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如果是购买期房,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许可证,则意味着所购房屋具备了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确立的严格的限定条件。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并就特别事项在补充条款中予以详细约定,以确保合同的可行性。
第三,力求合同条款中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部分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事先予以拟定,这种事先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坚持自己的意见,决不可马虎视之。
第四,确保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规范可行。()在自己付款能力和付款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一定要作出明确约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这就可能造成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时往往难以完成举证责任。
第五,一定要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对房屋预售合同上的暂测面积和交房时的正式合同上的'实际面积之间的误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写入正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误差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有了详尽的约定后,购房者才能有效的维护自身利益。
第六,一定要确定交房日期。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的对策是: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最后,建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篇7:签订完买卖合同吗
签订完买卖合同吗
供方(甲方):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销方(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供方和销方就供方为销方供应_______货物一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商品情况
产品名称:_______规格:_______单价:____数量:____总价:_______
备注:具体数量以每次送货单据为准。
第二条商品质量
质量要求包括:供方必须确保产品质量,所有供货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并符合销方订货要求,具体可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验收。如货品验收不合格,可作退货处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三条送货、提货地点及货物风险
1.供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_______天内,交货地点为_______,运输方式为_______。
2.商品包装,必须牢固,___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3.验收方法,销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验收商品。
第四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以下两种支付方式任选一种)
1.销方应一次性支付每笔交易的全部货款,供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根据合同约定发货。
2.双方约定每月___日供销双方进行对账,对账完毕后,每月___日之前销方付清货款。如在次月__日前销方仍未付清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应货物。
第五条运输费用由销方支付。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除以下情况外,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1.如供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2.供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七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销方无故延迟支付价款,使供方造成损失,销方应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价___%的违约金。
2.供方如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有权及时补回销方,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供方,征得同意,否则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销方有权拒绝收货,但应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双方根据情况协商负责。
4.销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_甲方所在地_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有效期__年,供方和销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盖章):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销方: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__ 年__ 月__日
篇8: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 将座落在 区 路【街】 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二。甲乙双方议定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元。【后一个是数字】乙方由 年 月 日前 次付清给甲方,付款方式:
三。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房地产移交给乙方时,其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五。违约责任: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 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 的滞纳金。
六。本合同子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节或仲裁,也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 。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商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签订后生效,一式 份。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9: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二手房由于价格普遍较低,因此受到很多买房者的青睐,然而由于二手房权属的多样性和交易方多为个人之间等因素,使得某种意义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比签订新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加需要注意深入了解一些细节,减少法律风险,那么一般来说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需要特别关注的呢.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确认产权的可靠度
1、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
2、搞清楚是成本价房还是标准价房或者是经济适用住房;
3、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不符之处;
4、一定要验看产权证的正本,而且到房管局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
二、考察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
1、确认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
2、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
3、一般来说,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必须要原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
三、查看是否有私搭私建部分
1、是否有占用屋顶的平台、走廊的情况;或者屋内是否有搭建的小阁楼;
2、是否改动过房屋的内、外部结构,如将阳台改成卧室或厨房、将一间分隔成两间;
3、阳台是不是房主自己封闭的,这牵涉到阳台面积应该怎么计算的问题。
四、确认房屋的准确面积
1、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
2、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
3、最保险的办法是测量一下房屋内从一端墙角到另一端墙角的面积,即所谓地毯面积。
五、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
1、户型是否合理,有没有特别不适合居住的缺点;
2、管线是否太多或者走线不合理;
3、天花板是否有渗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裂纹或者脱皮等明显问题。
六、考核房屋的市政配套
1、打开水龙头观察水的质量、水压;
2、打开电视看一看图像是否清楚,能收视多少个台的节目;
3、确认房子的供电容量,避免出现夏天开不了空调的现象;
4、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的现象;
5、电话线的接通情况,是普通电话线还是ISDN电话线;
6、煤气的接通情况,是否已经换用天然气;
7、小区有无热水供应,或者房屋本身是否带有热水器;
8、冬天暖气的供应以及费用的收取,暖气片数够不够,暖气温度够不够。
七、了解装修的状况
1、原房屋是否带装修,装修水平和程度如何,是不是需要全部打掉;
2、了解住宅的内部结构图,包括管线的走向、承重墙的位置等,以便重新装修。
八、查验物业管理的水平
1、水、电、煤、暖的费用如何收取,是上门代收还是自己去缴,三表是否出户;
2、观察电梯的品牌、速度及管理方式,观察公共楼道的整洁程度及布局;
3、小区是否封闭,保安水平怎样,观察一下保安人员的数量和责任心;
4、小区绿化工作如何,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哪些服务。
九、了解以后居住的费用
1、水、电、煤、暖的价格;
2、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3、车位的费用。
十、追溯旧房的历史
1、哪一年盖的,还有多长时间的土地使用期限;
2、哪些人住过,什么背景,是何种用途;
3、是否发生过不好的事情,是否欠人钱或者发生过盗窃案;
4、是否欠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以及水、电、煤、暖的费用。
十一、了解邻居的组合
1、好邻居会让你生活愉快,选不同的时间在社区内看人来人往,通过衣首和生活规律判断人的社会层次;
2、拜访上、下、左、右邻居,了解他们在此居住是否顺心;
3、与居委会或者传达室的值班人员聊天,了解情况。
十二、算计一下房价
1、自己通过对市场上公房的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
2、委托信得过的中介公司或者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3、银行提供按揭时会做保值评估这个价格可以看成是房屋的最低保值价。
十三、看看能否做二手房按揭,二手房按揭的条件是:
1、年满18岁,有城镇户口,本地、外地均可;
2、能提供稳定的收入支付本息的证明;
3、愿意将所卖的房子作为抵押,或者能提供其它符合条件的抵押;
4、所购房屋产权所属真实可靠;
5、支付有关手续费。
十四、请律师
1、二手房买卖的情况比商品房更为复杂,因此有律师提供建议参考更可靠;
2、公房上市的时间不长,能提供这一类服务的律师并不多,收费标准也无一定之规;
3、建议请一位尽可能熟悉业务的律师做全面顾问。
十五、找代理行
1、公房上市采取两头把关、中间放开的政策,中间的交易过程完全由代理行来操作;
2、代理行的二手房信息要比个人更全面,但是目前来看信息的准确程度还需要验证;
3、在把你的业务交给代理行之前应该了解:代理行提供的服务有哪几项?是否可以帮助申请二手房按揭?买卖过程中若发生了问题,代理行是否有义务、有能力负责赔偿损失?代理行的服务收费标准是多少?是否能保证买到称心的二手房?
十六、考察代理行是否可靠代理行应该提供两证:
1、有效的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中介代理行资质证书;
2、资质证书是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对保证代理行的可靠性更有作用。
十七、及时了解政策、程序、费用上的变化
1、公房上市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因此要做好心理准备,随时了解政策的变化;
2、媒体的报道十分关注公房上市,要注意报纸的新消息;
3、向律师及中介代理行咨询;
4、最可靠的还是向有关房管部门咨询,及时了解最新的信息。
十八、产权是否完整
1、确认产权的完整性,有没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等。要知道即使在法律十分完善的香港,也会出现这样的纠纷;
2、只可相信自己的眼睛,一定要在过完户以后才能将房款转移到原户主手上。
十九、小心房款和产权的交接
1、不要随便相信对方的信誉,先交钱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交钱是一个重要问题;
2、可以考虑将房款押在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律师楼或信誉较好的代理行处,等过户完成后,再将房款转入卖方的账户。
二十、保证产权顺利过户
1、必须要经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产权才算完成过户手续;有代理行、律师、公证的保证等等都不算是完成交易过程;
2、从买房的角度来说,一定是产权过完户以后这套房才真正属于你,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以毁约。
篇10:二手车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 二手车交易流程
二手车交易流程见图所示。旧机动车市场在车辆过户时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过户窗口不直接对消费者办理。将车开到市场,有旧机动车经营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程序:评估―――验车 ―――打票。买卖双方需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门保留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后才能办理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
等评估报告出来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好的过户凭证由买方保留,卖方 最好也保留一份复印件,以备日后不时之需。
篇11:二手车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在拿到买卖合同样本时,如果原合同没有明文规定违约责任,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具体要求补充进去,特别是对那些不能及时过户的消费者,更是应该在合同中强调,若交易过程中过不了户,对方无论出于任何原因都应无条件全额退款。
但是要注意,如果消费者考虑到可能通过其他渠道查询到该车属于“问题车”,则应注明相关事项,并尽快提出退车要求。退车时间尽量尽快,如果拖到三个月以上,对方可能就会合理提出扣除折旧费之类的要求,消费者就很难得到全额退款了。
篇12:二手车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现在有些二手车买卖合同样本原文描述含糊不清,易导致双方理解误差造成买卖纠纷。如某车行提供的一份购车合同:“如在办理该车有关手续时,发现资料与有关部门档案不符及有被盗抢记录或扣车记录、则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这里对“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的说明,就极易在退款依据及退款实际数额方面,让人糊涂。特别是“维修费”在实际中难以界定,若消费者就此与车行争论,肯定会出现各执一词的场面,因为类似条款应以书面形式补充在合同上。
4 结束语
二手车买卖协议的签署直接关系自身的合法利益,所以消费者不得不在这方面加以重视,办理二手车转让的过程中,除了要事先了解车辆的具体车况外还需将实际车况写进合同中,转让时应附带该车的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凭证及发票、路票凭证、车船使用税凭证、年票凭证、原车发票及购买的车辆保修凭证。有一点也不要忽视,就是原车钥匙应该有两条,交车的时候应一起交付给购车者。
篇13:二手车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建议消费者在拿到买卖合同样本时,将车况问题注明于合同之上。如果对方难以提供详细的车辆状况说明,或者找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经过与对方协商后,体现在合同中。亦或者让对方在合同中著名“原车保证无大事故,无大的机械隐患”,并根据协商,在合同中说明,在排除自己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对方保证在双方都认可的一段确切时间内,可对原车免费进行维修。
篇14:二手车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在较为详细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样本中,一般都会有是否交付该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凭证及发票,路票凭证,车船使用税凭证,年票凭证、原车发票及购买的车辆保修凭证。有一点也不要忽视哦,就是原车钥匙应该有两条,交车的时候应一起交付给购车者,如车行只是提供给购车者一条钥匙,那就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注明,若是事后发现,可能就会与对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篇15: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房屋所有权人,2005年3月12日,王某书写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黄某某交来房款共计人民币32万元。2005 年4月,王某将房屋交付黄某某使用。
2012年7月,黄某某起诉王某至法院,称2005年我与王某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我支付房款32万元,王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我。后来我多次要求王某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一直推脱,2012年初,王某要求我搬出该房屋。故我起诉王某,要求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辩称:我与黄某某非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借贷关系,我2005年急需用钱,向黄某某借款32万元,继而将房屋租给黄某某,租期为7年。
庭审中,黄某某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陈某称,我与黄某某系同学关系,2005年3月,我和黄某某一起去银行取款,用于买房,在银行大厅把钱给了卖房人,卖房人当场写了收据给黄某某。王某对陈某的证言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借贷关系,黄某某出示的收据表明收到的`系“房款”,并且证人陈某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黄某某支付房款的行为。而王某认为系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王某将涉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在黄某某名下,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观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由此可见,当事人双方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均应当采取书面合同形式,也就是说涉及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均为要式合同。但是,要式合同也有例外,《合同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要式合同的例外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正是双方口头约定房屋买卖,黄某某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即支付房款义务,而王某也接受的情形,况且房屋也已经交付使用。因此,综合来看,该口头协议成立并生效,黄某某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是理所当然。
★ 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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