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规章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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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规章制度样本

篇1: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制定财务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社用于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贷款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条:本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合作社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均按收时的现值如帐,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组织必须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帐目,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开支审批权限,一千元以下有理事长审批,一千元以上有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一万元以上须有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每半年向成员大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八条:对模范成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九条: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并作为产权单位,使成员享有监督权、受益权。

篇2: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会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账、复帐和暴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资料齐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伙计报表。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出纳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这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底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完成理事会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岗位职责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记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全拒付。

第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账目。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其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构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构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检查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篇3: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二、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四、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严禁随意改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农业机械结构。

八、拖拉机通过村镇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九、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十、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它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切实加强防护措施。

篇4: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xx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xx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xx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篇5: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1、本组织的经费均由理事会统一管理,具体由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理事长负责统筹,养殖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需用资金时,无论数目大小,必须向理事会申请,由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理事长审批。

3、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款项有权拒绝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难和阻碍。

4、单位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申请,理事长审批后购置。

5、报销发票,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理事长签字后,会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严格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6、客户来本组织办理业务,确需就餐的应经理事长批准,具体业务科室人员方可安排就餐。

7、对上级批准的项目经费,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秘书长和财务理事长要定期核对账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账目要具体、清楚,各项经费开支要注明去向、负责人和日期。

9、为使账目明确,监事长要定期组织监事会人员查帐。

10、每年初,财务理事长应根据上年开支情况和本年度活动计划,作好经费开支预算,报理事会审批。

11、本制度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本组织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篇6: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19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

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按月计算利润。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7:合作社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市**区**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市**区**镇**

邮政编码: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

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

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2、*******

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

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

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

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

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

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篇8:合作社名称

合作社名称500例

1、零度合作社

2、安泽农业合作社

3、金元多合作社

4、富捷兴合作社

5、名扬合作社

6、达世农业合作社

7、和圣本合作社

8、源盛和合作社

9、家乐合作社

10、松祥合作社

11、谦全聚农业合作社

12、信干吉合作社

13、太月合作社

14、金川兴农合作社

15、永佳合作社

16、盛隆合作社

17、瑞美厚合作社

18、原生态合作社

19、悦来颐和合作社

20、正香蜜宝农业合作社

21、亿牛合作社

22、顺满茂农业合作社

23、光照合作社

24、益西合作社

25、金土地合作社

26、鹏锦农业合作社

27、永同弘合作社

28、和谐合作社

29、弘升利合作社

30、隆晖合作社

31、宗富合作社

32、远信农业合作社

33、辉久正农业合作社

34、吉鼎多农业合作社

35、恒信复合作社

36、高兴恒合作社

37、发丰生合作社

38、聚通合作社

39、金丰源农业合作社

40、良美农业合作社

41、弘亚高合作社

42、爱赢农业合作社

43、南红合作社

44、飞长飞合作社

45、圣越合作社

46、昀康合作社

47、益聚正合作社

48、卓越合作社

49、政川合作社

50、金硕香合作社

51、溪涧合作社

52、路发合作社

53、爱赢合作社

54、坚讯合作社

55、开先合作社

56、金信合作社

57、红叶合作社

58、天然园合作社

59、万物生合作社

60、新日农业合作社

61、富民农业农业合作社

62、永晶百合作社

63、金健合作社

64、众勰合作社

65、东盛合作社

66、金满田合作社

67、源林合作社

68、君林合作社

69、达星合作社

70、优本干合作社

71、欣欣荣合作社

72、精胜农业合作社

73、瑞鑫合作社

74、腾达合作社

75、洪耀鼎合作社

76、千红农业合作社

77、新泰恒泰合作社

78、裕信丰农业合作社

79、旭阳农业合作社

80、元谦旺合作社

81、家园农业合作社

82、正裕高合作社

83、丰农合作社

84、远东合作社

85、光大成合作社

86、格润合作社

87、优凯洪合作社

88、贵贺农业合作社

89、嘉隆合作社

90、裕民合作社

91、正庆裕合作社

92、腾辉合作社

93、瑞和春合作社

94、欣荣合作社

95、南金合作社

96、春婷合作社

97、华永合作社

98、华绿合作社

99、荣华合作社

100、凯信合农业合作社

101、顺洪成合作社

102、日达琳亿合作社

103、官峪合作社

104、云波合作社

105、腾越合作社

106、林涛合作社

107、智名合作社

108、建来合作社

109、先傲合作社

110、合汇康合作社

111、世茂合作社

112、畅通合作社

113、福康合作社

114、伟强合作社

115、和谐农业合作社

116、旺丰合合作社

117、亚优通合作社

118、南金农业合作社

119、金诺合作社

120、桔丰合作社

121、丰城万有合作社

122、昊博合作社

123、聚通农业合作社

124、邦德农业合作社

125、圆佳农业合作社

126、欣森合作社

127、协安光合作社

128、优久发合作社

129、春林农业合作社

130、元春禄合作社

131、盈收农业合作社

132、裕亨祥合作社

133、丰收谷合作社

134、聚利润合作社

135、宝电合作社

136、特月合作社

137、美图合作社

138、山里旺农业合作社

139、聚鑫源合作社

140、健飞农业合作社

141、元福协合作社

142、新萃合作社

143、达星农业合作社

144、西明合作社

145、厚伟弘合作社

146、光昌成合作社

147、千红合作社

148、旺世合作社

149、释野山合作社

150、富农合作社

151、鑫达合作社

152、绿源合作社

153、合进兴合作社

154、炬晟农业合作社

155、绿韵合作社

156、宝丰润合作社

157、杏山合作社

158、兴发昌旺合作社

159、复合利合作社

160、本复佳合作社

161、兴信如农业合作社

162、圣广贵合作社

163、邦德合作社

164、伟昌宝合作社

165、高禄德合作社

166、乡情农业合作社

167、亮国合作社

168、水生合作社

169、农家乐合作社

170、泽森合作社

171、丰卓合作社

172、绿瀛源合作社

173、晶德裕合作社

174、君林农业合作社

175、茂大润合作社

176、万达合作社

177、永辉多合作社

178、富民合作社

179、致富农业合作社

180、晶禄华合作社

181、元弘德合作社

182、永福神元合作社

183、正浩农业合作社

184、华航合作社

185、正大寿合作社

186、康大隆合作社

187、弭科合作社

188、辉久正合作社

189、紫云合作社

190、硕果合作社

191、振亭农业合作社

192、天鑫合作社

193、厚凯华合作社

194、彩云梨果合作社

195、优满汇农业合作社

196、正欣本农业合作社

197、复益捷合作社

198、信鸿农业合作社

199、继红农业合作社

200、吉鼎多合作社

201、隆亚贵农业合作社

202、洪雅合作社

203、永良合作社

204、水禾农业农业合作社

205、白利合作社

206、美图合作社

207、意取丰盈收获

208、诚至农业合作社

209、纳百川合作社

210、优千汇农业合作社

211、信同汇合作社

212、帝泰合作社

213、云聚力合作社

214、乐清CPC合作社

215、益园合作社

216、鹏锦合作社

217、聚富辉合作社

218、慧兴农合作社

219、月英合作社

220、俊发合作社

221、永发农业合作社

222、惠农宝合作社

223、凯浩厚合作社

224、桑梓农业合作社

225、宝盛谦合作社

226、奥磊合作社

227、长泰合合作社

228、秋丰合作社

229、金溪合作社

230、飞本欣合作社

231、好水源合作社

232、福全耀合作社

233、鑫全泰合作社

234、万物生合作社

235、鹏众合作社

236、隆祥益合作社

237、土果途农业合作社

238、大自然合作社

239、全伟佳合作社

240、旺庆益合作社

241、集圣合作社

242、顺洪成农业合作社

243、汇和谦合作社

244、原生态农业合作社

245、华晨农业合作社

246、鼎原合作社

247、福全耀农业合作社

248、华宇合作社

249、源台中合作社

250、俊铭合作社

251、金多协合作社

252、吉稻良仓合作社

253、富民农业合作社

254、茂恒合作社

255、豪月合作社

256、华航农业合作社

257、聚鼎升合作社

258、盛和本合作社

259、丰农合作社

260、贵顺贵合作社

261、家园农业农业合作社

262、勤力合作社

263、清江合作社

264、禄亨成合作社

265、禄亨成农业合作社

266、农丰合作社

267、精胜合作社

268、伟力合作社

269、华彤合作社

270、天玺合作社

271、道然合作社

272、德福昌合作社

273、金捷晶合作社

274、裕民农业合作社

275、田金合作社

276、仁禾农业合作社

277、众城合作社

278、捷广光合作社

279、家园农业合作社

280、永百同合作社

281、茂盛林合作社

282、元旺生合作社

283、联华农业合作社

284、生贸合作社

285、耀长聚合作社

286、正彬合作社

287、仁大弘合作社

288、新世纪合作社

289、弘亚高农业合作社

290、丰亚和合作社

291、高广飞合作社

292、邦源合作社

293、俊森合作社

294、保德合作社

295、万朵合作社

296、忠厚合作社

297、德福昌农业合作社

298、舒兰合作社

299、宝福浩合作社

300、进升瑞合作社

301、同兴农业合作社

302、裕亨泰合作社

303、安森农业合作社

304、春林合作社

305、裕信丰合作社

306、顺满茂合作社

307、美图农业合作社

308、鑫川合作社

309、优满汇合作社

310、盛隆农业合作社

311、唐济农业合作社

312、云山合作社

313、商龙合作社

314、北白农业合作社

315、源野合作社

316、安泽农业合作社

317、宝电农业合作社

318、欣凯禄合作社

319、鑫全泰农业合作社

320、源林农业合作社

321、永寿本合作社

322、乐清CPC农业合作社

323、鑫合合作社

324、瑞顷合作社

325、泽山天宝合作社

326、兴瑞合作社

327、发联合作社

328、正盛佳合作社

329、云亭合作社

330、丰顺农业合作社

331、锦绣合作社

332、焕永合作社

333、优千汇合作社

334、新河合作社

335、永旺瑞运合作社

336、帝泰农业合作社

337、康泰源合作社

338、墨子合作社

339、大贵福合作社

340、协安光农业合作社

341、谷匠藜麦合作社

342、翔隆合作社

343、聚德和合作社

344、伊鑫合作社

345、艾清合作社

346、宝微合作社

347、轩辕丘合作社

348、圆佳合作社

349、美源发农业合作社

350、如成凯合作社

351、浩昌合作社

352、美源发合作社

353、恒舜合作社

354、仁禾合作社

355、佑源合作社

356、宏发合作社

357、昌农农业合作社

358、吉凯农业合作社

359、迎丰合作社

360、柏瑞合作社

361、碧兴农业合作社

362、意取平安福泽

363、升祥春合作社

364、兴民合作社

365、永发合作社

366、通满进合作社

367、光安弘合作社

368、天之稻合作社

369、荣业合作社

370、建洁合作社

371、祥瑞合作社

372、健飞合作社

373、金田源合作社

374、裕丰合作社

375、湛洋合作社

376、尚源合作社

377、玖水莲合作社

378、云亭农业合作社

379、药美合作社

380、汇森合作社

381、贵隆合作社

382、继红合作社

383、发联农业合作社

384、坤益合作社

385、振亭合作社

386、腾越五金合作社

387、万本福合作社

388、华永农业合作社

389、美贵旺合作社

390、生贸农业合作社

391、祥和合作社

392、致富农业合作社

393、恒宇农业合作社

394、旺耀鼎合作社

395、安泽农业合作社

396、芳菲合作社

397、永和金合作社

398、伊鑫农业合作社

399、晶中亨合作社

400、俊森农业合作社

401、正香蜜宝合作社

402、万丰农业合作社

403、华晨合作社

404、俊杰合作社

405、久义旺合作社

406、自然美农业合作社

407、原生态合作社

408、秀雅合作社

409、鑫淼合作社

410、众信合作社

411、正欣本合作社

412、宏发农业合作社

413、富盈满合作社

414、裕民合作社

415、欣源合作社

416、耕天下合作社

417、永旺瑞运农业合作社

418、大富合作社

419、义盈德合作社

420、博峰合作社

421、书聪合作社

422、裕丰农业合作社

423、雄兵合作社

424、娇皇合作社

425、诚至合作社

426、谦全聚合作社

427、宏昌合作社

428、尹集合作社

429、红豪特合作社

430、玉宏合作社

431、桢楠合作社

432、辉煌合作社

433、广亮合作社

434、宗富农业合作社

435、杨陵合作社

436、兴信如合作社

437、献鹏合作社

438、果途农业农业合作社

439、名标合作社

440、多仁欣合作社

441、成倍合作社

442、正中合作社

443、久宝合合作社

444、贵生如合作社

445、金满仓合作社

446、祥义广合作社

447、达世合作社

448、宝成昌合作社

449、犇潞合作社

450、元晶新合作社

451、光发合作社

452、码微合作社

453、国华合作社

454、阳光玫瑰合作社

455、隆亚贵合作社

456、绿森合作社

457、金丰源合作社

458、山里旺合作社

459、巨祥宏合作社

460、捷多德合作社

461、庆丰合作社

462、茂盛林农业合作社

463、碧兴合作社

464、鼎升农业合作社

465、为民合作社

466、奉佳合作社

467、众康合作社

468、玉宝合作社

469、长信升合作社

470、远信合作社

471、永祥合作社

472、康鑫农业合作社

473、福欣合作社

474、宝福合作社

475、同兴合作社

476、义弘仁合作社

477、美瑞农业合作社

478、谦弘安合作社

479、巨兴发合作社

480、泰达合作社

481、祥泰农业合作社

482、浩贵协合作社

483、润佳源合作社

484、光安弘农业合作社

485、南红农业合作社

486、碧野田庄合作社

487、绿惠苑合作社

488、合胜种植

489、华志仁合作社

490、木诺合作社

491、安森合作社

492、王强合作社

493、豫林合作社

494、旭阳合作社

495、正长通合作社

496、鲁剑农业合作社

497、圣先合作社

498、元永复合作社

499、豪杰农业合作社

500、大亚康合作社

篇9:合作社解散公告

鉴于xx区城市信用合作社已完成撤销清算工作,并已注销工商登记,报经韶关市停业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退出市场领导小组同意,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韶关监管分局核准,北江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予以解散。现予以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xx监管分局

二○xx年三月二十八日

篇10:合作社解散公告

xx县富农湘莲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于20xx年12月7日决议解散本专业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了清算组。为保护本专业合作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专业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马xx133973293xx

清算组地址:xx县xx镇xx村

xx县富农湘莲种植专业合作社

清算组

篇11:合作社解散公告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的方法和技巧:

1、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原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2、因章程规定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而解散的。

A、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的程序和方法: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B 、通知和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C、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需注意的问题:

1、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2、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D、清算方案制定和实施: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需注意的问题:

1、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E、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之日或者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篇12:什么是保险合作社

问题:什么是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作社是合作性质的保险组织,它既非公司,也非个人合伙,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合作社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合作社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在其指导下,聘任理事来经营保险业务。每一合作社成员应交的保险费是其同意分摊的预期损失加上经营费用的总和,

盈余可以分到每一个成员的账户中,亏损则由成员就其分摊部分补交,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最大限额。它的原理是互助共济,大家一起为自己提供经济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显示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降低成本,通过这种利益合作,实现相互监督,减少或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这类合作社组织形式多样,情况复杂,需要具体规范的时机尚不成熟,依保险的规定,将来由法律、行政法规去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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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合作社类型及其章程

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

(1) 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 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 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 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以其自身的功能标准可分

(1) 生产类合作社。其内容与前述生产合作社相同。

(2) 服务类合作社。其内容与前述服务合作社相同。在服务类合作社中,常见的有:

a. 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是指由消费者共同出资组成,主要通过经营生活消费品为社员自身服务的合作组织。

b. 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是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出售给社员,同时销售社员的产品,以满足其生产上各种需要的合作社,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专营供给业务,二是兼营农产品运销或者日用工业品销售等业务。

c. 运销合作社。运销合作社是指从事社员生产的商品联合推销业务的合作社,有时候兼营产品的分级、包装、加工等业务。运销合作社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农产品运销方面,源于大机器工业生产条件下,工业品主要通过各种大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基于其自然特点,供应不能十分均衡,价格变化较大。通过组织合作社专门销售,可以尽量避免经济上的风险。世界各国的运销合作社主要采用三种不同的运销制度:一是收购运销制,即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后再行销售,销售盈利与社员无关;二是委托运销制,即合作社代理销售,销售款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全部交给社员,盈亏由社员承担;三是合作运销制,即合作社将社员所交的同级产品混合销售,社员取得平均收入。

d. 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指个体劳动者、业主、职工联合起来,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采取互助方式,以社员为保险对象而经营保险事业的合作社。这种保险组织,由社员交纳保险费,社员自己经营与管理,共同负担灾害损失,维护社员的自身利益。保险合作社主要有三类:一是消费者保险合作社,以人身保险为主;二是劳动者保险合作社,以失业保险和意外保险为主;三是农业保险合作社,以农业生产和收获保险为主。

e. 利用合作社。利用合作社是由合作社置办各种与生产有关的公共设备或者生产资料,以供社员分别使用的一种合作社。在世界各国比较普遍的利用合作社有:农业机械利用合作社、种畜利用合作社(利用良种、繁殖家畜)、电气利用合作社、仓库利用合作社、水利利用合作社、土地利用合作社等。

f. 医疗合作社。医疗合作社是公用合作社的一种形式。通过置办医疗设备,聘请医务人员,对社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合作社。由于服务的范围不同,具体形式也有区别:有的创设独立医院,有的只设简单的诊所,有的只设为社员提供廉价的药房。

g. 公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是置办各种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设备以供社员使用的合作社.它与消费合作社不同的是,它所置办的设备为合作社所有,仅供社员使用,非向社

员出售;它与利用合作社不同,它所置办的设备为生活所需,而非为生产所需。公用合作社的业务种类很多,比较普遍的有食堂、理发厅、浴池、洗衣、托儿所、图书馆、茶馆、剧场等。在欧美等国特别流行的住宅合作社和医疗合作社,是公用合作社中最发达的两种形式。

h. 劳务合作社。劳务合作社是由合作社承包业务,社员使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劳动工具并提供劳动力,共同进行劳动的合作社。社员除得到应得工资外,对年终盈余,有权再按社员提供的劳务参与分配。劳务合作社经营的业务,大多属于劳动工具比较简单,工作时间相对较短而工作场所所分散或易变的各种劳务,如建筑、运输、装卸、修理、采伐等方面的工作。

以合作社是否发行股票为标准分

(1) 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是国外一种发行股票的合作社,它与非股份合作社相对应。股票的持有人就是合作社的股东和所有者,股票是股东股份所有权证明,可以买卖、转让或继承。股份合作社成员不能退出合作社,只能通过出售其所有的股票的办法与合作社脱离关系。实质上,股份合作社只不过是以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其他方面仍与一般合作社无异。

(2) 非股份合作社。非股份合作社是指不发行股票,而通过发给社员入股证书以证明他们在合作社中权利的合作社的总称。

以合作社的纵向层次分

(1)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国际性的合作联合组织,是一个非官方的国际组织。189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现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其主要成员是各国合作组织的全国合作社联社、合作社联社的全国协会、设有全国性组织的地区性合作社联社组织。在消费领域有供销、保险、住宅、银行等类型的组织;在生产领域有手工业、工业、农业、渔业等类型的组织。一些国际性合作社组织也加入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是向全世界宣传合作思想和合作社的原则与方法,推动各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保护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的利益,保持各成员国组织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各种形式的合作社间的`经济交流,帮忙和促进各国人民的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发展,致力于建立持久的和平与安全。

(2) 全国总社(有的国家称为中央联社”),即一个国家的合作社总社(或简称“联合社”)。如日本的全国农业协同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全农”)、韩国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等。

(3) 地方联社。指地方一级所建立的合作联合社,如省(直辖市、自治区)合作社联合社、县合作社联合作社等。

(4) 基层合作社。主要指在最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以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在资源基础上按合作制原则组建起来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社。

下面是合作社章程。

篇14:合作社类型及其章程

总则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合作社,社址设在 ,

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 、 、 等;收购 、 等农副产品;提供机械、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 万元,分为 【***】 股份,每股【***】元,其中【***】 入股【***】万元( 【***】股),社员入股【**】 万元(【***】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社员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 【***】 人,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 【***】 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 【***】 人,任期 【***】 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终止清算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篇15: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篇16: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提子苗木购买、种植以及提子的销售、运输等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

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_________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___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17: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属,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两个积极性,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立xxxx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社受村党支部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社所属的集体财产、土地、山林等经营性、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均为本社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第五条 本社所在地:xx市吴中区xxx(xxx中山西路29号)。

第二章 社员与股权

第六条 社员。截止于20xx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截止日)。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及正常婚入3年以上的村民,历年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变更户籍后户口不在本村,但尚未安置就业的18周岁以上的人员,承认本章程,取得基本股股权的,以及取得分配股股权的现职村干部,均为本社社员。

截止日后增加的本村户籍人员,不再分配股权;截止日后随年龄增长的人员不再另增股权。

第七条 股权。本社设集体股和个人分配股,其所有股权均归本社集体,个人取得的股权只享有分配权。股权不得继承、转让,不得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

第八条 股权设置。

(一)股权设置比例:

1、集体股:占总股本的8%,持股者为本社。

2、个人分配股:占总股本的92%,并按户发给股权证书。

(二)个人分配股设定:

1、基本股。截止日户口在本村(除买入户口、历年照顾迁入、土地工配偶、婚配未满3年、有退休养老金的人员外)和六组由村统一农转非的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每人得1股。

2、现职村干部分配股。按镇党委、政府批复设立。

3、享受股。

(1)户口在本村和六组由村统一农转非的人员中,年满 10周岁,但不足18周岁的人员每人得0.5股;10周岁以下人员,每人得0.3股。

(2)通过买户口,入户本村,按买入户口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得0.5股。

(3)土地工配偶,指本人由村统一以土地工安排户口迁出就业,但婚后配偶户口要求迁入本村的,每人得0.5股;其子女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每人得0.5股;10周岁以下的每人得0.3股。

(4)历年照顾迁入户口,本人得0.5股;其子女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每人得0.5股;10周岁以下每人得0.3股。

(5)知青家属及子女,指知青响应国家号召来村后婚配,知青本人由国家安排就业,家属子女户口随迁出村,但截止日未安置就业的,家属每人得0.6股;年满10周岁,不足18周岁子女每人得0.3股:10周岁以下子女每人得 0.18股。

(6)下放老职工家属及子女,指按国家政策,国有企业职工下放到村,其家属、子女户口按政策已迁出本村,但截止日国家未安置就业,家属每人得0.6股;年满10周岁,不足18周岁子女每人得0.3股;10周岁以下子女每人得 0.18股。

(7)本人要求农转非,占用村农转非指标,户口迁出后,截止日工作未安置的,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每人得0.6股;年满10周岁,不足18周岁的每人得0.3股;10周岁以下的每人得0.18股。

(8)正常婚入人员未满3年的每人得0.5股。

(三)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任意增减股数或资本金。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股红分配:

1、被劳改、劳教的人员,在劳改、劳教期内的。

2、违反国家法律、地方法规、计划生育的。

3、股份分配权证转让、买卖、抵押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股权:

1、迁出户口的大中专学生学期毕业的。

2、义务兵役期满在外供职的。

3、上年度死亡的。

(六)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仍享有股红分配:

1、迁出户口的大中专生在校期间的。

2、义务兵役期间的。

(七)户口在本村,但按现行规定未取得个人股股权,今后年度退保金低于本社社员个人分红的,经由董事会批准可适当补助。

第三章 股份与管理

第九条 股份。本社总股份由集体股、个人分配股两部分构成。总股本以截止于2001年5月31日,经苏州市永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净值为基准。

净资产总值为4295.44万元;总股份513.8股。每股为 8.36万元。其中:

1、集体股:42股,计351.19万元。

2、个人分配股总数为471.8股,计3944.25万元。

第十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农业用地、山林、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以及无形资产暂不折股,这些资产由本社统一管理或发包、发租。今后国家征用土地,除地面青苗费归经营者外,其他补偿一律属本社所有。

第十一条 本社负责经营和管理上述资产、股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凡拥有本社股权的人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对本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二)有承包、租赁、购买集体资产和受聘的优先权;

(三)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和集体福利;

(四)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

第十四条 凡拥有本社股权的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市民守则》和《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社区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类税、费;

(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五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届社员代表共42名,社员代表由村党支部提名,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 (决)算和分配方案;

(四)听取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通过董事会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董事会由5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董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负责人;

(三)负责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发展计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审批下属企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五)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人员不得由董事、财务负责人兼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民主理财小组检查本社财务,并定期公布;

(二)对董事成员、董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董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财务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制度(试行),实行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向社员公布,实行社务公开。

本社的财务部门,负责对下属企业实施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社所有的财产,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二十条 本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章 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产发包、出租、转让的增值部分和其他相关的经营性收入。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包括村务支出),减应缴纳的税金。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征用等收入,暂以集体积累的形式扩充发展基金,经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商定,也可提取一定份额参加分配。

(一)股红分配顺序:本社当年可分配收益中,提取 60%~70%公积金(发展基金)、公益金,其余的30%~ 40%按股分红。

(二)粮差补贴。(注:从2004年开始,该社区成员全部按失地农民补偿政策执行,粮差补贴全面取消)

1、原无田队发给的粮差补贴,按镇规定每人每年发给 198元。

2、农户将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流转给本社后,发给粮差补贴每人每年198元。

第二十二条 本社的股红分配,严格遵循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于春节前兑现,凭股权证书领取。股权证书限作领取红利的凭证,不作其他使用。股权证书遗失时要向本社报失,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本社为了发展需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适当调整当年提留和分红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本社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料的自然、市场变故而造成减收或亏损,可减发或停发当年红利,但第二年不再补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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