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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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证明

篇1:独生子女费证明

独生子女费证明

独生子女费证明

你单位开具一个证明,写名独生子女费单位没有发放.盖上公章拿到街道试试

需要携带的相关证明如下: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节育证。到夫妻任一方户口所在地领取一式四份《山西省独生子女申请表》,到双方单位、社区加盖计生部门公章。还需要携带一张二寸夫妻合影,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网络打印独生子女证即可。

2

关于申请独生子女证的解答如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榷独生子女证》:(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不可以领证的情况:(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办理领榷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榷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榷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篇2:领独生子女费证明

领独生子女费证明

领独生子女费证明

如果是单位的话,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明就可以了。(这些都是医院出具的)

街道的话一般还需要户口本。

对了,身份证是必须的。

领独生子女费 社居委竟要物业开证明

日前,合肥市民汪女士致电本报热线反映,他们夫妻双双失业后,想到辖区社居委登记领取独生子女费却遭拒,社居委工作人员要求她提供所在小区物业开的失业证明。

据汪女士介绍,自己与爱人目前都处于失业状态。她带着相关材料以及社保中心出具的失业证明去辖区朱岗社居委计生办登记,社居委要求一定要有小区物业开的失业证明才给登记。而物业表示开此证明很“无厘头”。“几块钱的事有必要这么麻烦吗?失业与否,和物业有什么关系?”

包河区朱岗社居委计生办的一位胡姓负责人告诉记者,要求物业开失业证明,是为了信息更准确。“有的失业人员后来又找到工作,并在单位领取了独生子女费,还拿着失业证明到我们这里重复领龋”

社居委的要求是否合理?记者联系到包河区计生委,一位沈姓工作人员说,领取独生子女费只需带着光荣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人员带着失业证明就可以办理登记手续,没有特别规定需要物业开的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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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龋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 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龋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龋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龋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龋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龋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榷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龋

3、已领榷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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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卡

户口卡:又叫户籍卡(户籍大卡)

是你作为集体户口一员的卡片,A4纸样的人口登记表。

一般安置入户后由人事局开办, 可放到集体户口本中!

集体户不同于居民户口。不能与本市的居民户相互迁移。如果离开单位,户口必须转移,如果回外省市,也必须迁回。严格的说是一个介于临时户口与常住居民户口中间的特殊户口。其享有的政策与普通居民一样,但在迁移上受到限制。

集体户口没有户口簿,只有户口卡,一般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集体户人员结婚或上社保时,需要向保管方借取户口卡

篇3:独生子女证明

(单位)职工(男)与(单位)职工(女)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姓名,性别。

年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续存、离异)。离异者,有无再婚(有、无);再婚者,现女方(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个)。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男方单位(盖章)

(再婚家庭)女方单位(盖章)

年月日

篇4:独生子女证明

我单位职工同志,,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与于年月日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孩,姓名:,系其独生子女,未收养过小孩。特此证明。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均正确无误、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_____

单位(章):年月日

篇5:独生子女证明

兹有我街(镇)居民:__________,男,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妻:____________,女,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子(女)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_________夫妇亲生,非养子(女),无亲兄弟姐妹(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无继兄弟姐妹、无养兄弟姐妹,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街(镇)计生部门

年月日

篇6:独生子女证明

兹有我街(镇)居民:男(女),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其配偶:男(女),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该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该(子)女属独生子女,属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男方单位盖章(公章)女方单位盖章(公章)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村(居)委街(镇)计生部门盖章(公章)盖章(公章)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7:独生子女证明

(单位)职工(男) 与 (单位)职工(女) 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子(女),姓名 ,性别 。

年 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 (续存、离异)。离异者,有无再婚 (有、无);再婚者,现女方 (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 (个)。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男方单位(盖章)

(再婚家庭)女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篇8:独生子女证明

兹有我街(镇)居民: 男(女),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 其配偶: 男(女),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 该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 该(子)女 属独生子女,属 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男方单位盖章(公章) 女方单位盖章(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居)委 街(镇)计生部门 盖章(公章) 盖章(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9:关于独生子女证明

兹有___,男,身份证号______,女,身份证号___,二人于_年_月_日在___登记结婚,于_年_月_日生育一男(女)孩,姓名为___,并于_年_月_日在___办理独生子女证。___夫妇至今只生育一子(女),无任何违法生育和抱养(外送)子女行为,___系其独生子女。

特此证明。

_年_月_日

篇10:关于独生子女证明

我单位(乡镇、街道)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 ,于 年月日与 同志(身份证号 )结婚,于年月日生育(收养)一孩(男、女) ,子女姓名 ,系独生子女。除该子女外,该同志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单位(或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

年 月 日

篇11:关于独生子女证明

我单位 同志,性别 ,年龄 ,与其配偶 同志结婚,本人为初婚/再婚,(再婚者共为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年 月为独生子女,特此证明。

(该独生子女是否为收养的;原是否有其他子女送养或死亡的,有此情况请附说明) 本级单位盖章:上一级单位盖章:

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签字: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签字:

主要领导签字:主要领导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12:独生子女证明

我单位教职工______同志,性别______,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_______,结婚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生育一孩(男、女)___,子女姓名,系其独生子女。

特此证明。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均正确无误、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范文二:

兹有我村村民________(男)生于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另有________(女)生于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二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登记结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计划(内,外)生育________(男,女),此后二人未再生育,也未抱养子女,情况属实,符合办理独生子女条件。

_______村委会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范文三:

我单位教职工_____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_____镇(乡)_____村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未婚、初婚、再婚、离婚),至今只生育壹(男、女)孩,子女姓名为_____,系其独生子女。无任何违法生育和抱养(外送)子女行为。

特此证明。

本人单位(章)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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