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英语作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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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英语作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篇1:高中英语作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Protecting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重要

2.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

3.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应该……

【精彩范文】

Protecting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Like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such as the Great Wall and the Forbidden City,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like Peking Opera and Confucius-commemorating rituals are equally crucial. We should make our utmost efforts to preserve intangible heritages because, without their physical form of existence, they are in greater risk of extinction.

According to UNESCO’s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all forms of social customs and habits, folklore, performing arts, rituals, oral traditions, festivals, traditional crafts and various knowledge and practices about nature and universe can be classified a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As a country consisting of a great diversity of ethnic groups and with time-honored history and civilization, China abounds i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Cultural heritages connect modern people with the historical past, allowing them to acquire a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identity. Without cultural heritages, we would be rendered absolutely rootless and we would find it hard to cope with challenges at present and in the future.

However,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poses mounting threats to intangible heritages. Many people have a blind faith in the latest electronic devices. It is also pathetic to see elderly people in possession of such legacies pass away without transmitting them to the younger generation. Faced with those challenges, we should both preserve and renovate our ancestral heritages so that we can help contribute to the cultural diversity of the world and return to our spiritual homeland in this age of impers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参考译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如同长城、故宫之类的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像京剧和祭孔仪式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至关重要。我们应不遗余力地去保护非物质遗产,因为它们在不具备物质存在的条件下,失传的可能性更加岌岌可危。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界定,各种社会习俗、民俗、表演艺术、仪式、口头传统、节庆、传统手工艺、以及有关自然界与宇宙的知识与实践,全都可被纳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作为一个由众多族群构成的国家,并拥有悠久的历史与文明,中国有着极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将现代人与遥远的历史连接起来,使人们拥有某种文化和历史的认同感。如果没有文化遗产,我们的“根”便荡然无存。我们也无法去应对当下及未来的挑战。

然则,现代化进程正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日甚一日的威胁。许多人盲目崇拜最新的电子产品。另外,看着掌握非物质遗产的老者不断逝去,而无法将其留传给年轻的一代,实在令人痛心。面对这些挑战,我们对祖辈的遗产既要继承,又要创新,这样,我们才能促进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在一个缺少人情味的科学与技术的时代,重返我们的精神家园。

【值得熟记的句式与短语】

1.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物质文化遗产

2. Confucius-commemorating rituals祭孔仪式

3. make utmost efforts to不遗余力地去做……

4. preserve intangible heritages保护非物质遗产

5. be in great risk of extinction灭亡的可能性很大

6.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7. oral traditions口头传统

8. traditional crafts传统手工艺

9. a great diversity of ethnic groups众多族群

10. time-honored history and civilization悠久的历史与文明

11.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identity文化和历史的认同感

12. cope with challenges at present and in the future应对当下及未来的挑战

13. a blind faith盲目崇拜

14. ancestral heritages祖辈的遗产

15. cultural diversity文化多样性

16. spiritual homeland精神家园

17. age of impers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缺少人情味的科学与技术的时代

篇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摘 要: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任道重远。

本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篇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指的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其强调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具有浓厚的活态流变特点。

主要包括民间信仰、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传统体育竞技和医药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的国家,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直以来,在政府的主导,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各地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情况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依靠口头传授和行为传承的传统民间技艺正在不断消失,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

更甚者,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各地政府在发展规划中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缺乏对文化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上力度不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也相对偏低。

二是时代不断在进步,传统的经济形态和生产、生活方式日益改变,许多原有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物品、习俗逐渐退出社会生活,加之人民群众自身在现代化进程中,缺乏对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自觉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所需的群众基础日益薄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人类历史的真实见证,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而且较之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和传承难度更大,一旦消失,即不可再生。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不仅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而且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社会转型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尤显严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是刻不容缓。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基础”。

要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要搞好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创造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一方面是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介途径广泛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知识宣传,加强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意识,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人民群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要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一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重,促进经济、文化的同步发展。

二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三)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其产生和延续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

在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中,不仅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还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化进程中遭受淘汰而消亡的命运。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我国各地都有自身的历史文化底蕴,构成了其有别于其它地方的特色与风格,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都对提高当地知名度,促进经济建设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甚至由此而产生一个独具特色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而经济建设又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到更大的保障作用。

例如,多年来全国各地举办的民间艺术节:河南牡丹节、哈尔滨冰灯节、云南泼水节、广西民歌节等,都是以传统文化艺术为媒介,来搞经贸活动,既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开发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氛围,很好地实现了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完善“保护”的目标。

篇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倡议书

朋友们: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了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维护全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我国在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同时,还主动与周边国家合作,为跨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资源建立联合保护的工作机制。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民众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卓越创造力和思想情感的体现,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宝库。在广大民众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断地再创造,为我们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增强了对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创造力的尊重。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会议以来国家xx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城镇建设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在20xx年文化遗产日(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20xx年为6月14日)期间,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将以“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为主题,在全国所有城乡社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同向全国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社会发展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文化传统是一条丰沛的河,源自远古,流向未来。关爱它、保护它,让它川流不息,奔涌向前,是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

20xx年5月22日

篇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案 -方案

为认真实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切实保护、传承好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通知精神,遵循“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按照“普查先行、重点保护、立法保障、合理利用”的基本要求,立足现实,把握机遇,趋利避害,循序渐进,努力营造文化遗产保护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切实将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引入全面规范的轨道,使我县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良好传承和合理开发,努力为实施“民族文化强县”战略,打造文化咸丰、魅力咸丰积累文化资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保护范围

(一)民间文学

1、民间故事 2、民间传说 3、民间谚语

4、民间诗歌 5、民间谜语 6、民间对联

7、民间歇后语

(二)民间音乐

8、民 歌(号子、山歌、田歌、灯歌、小调、风俗歌)

9、民间器乐曲(唢呐、花锣鼓、吹锣鼓、宗教锣鼓)

(三)民间舞蹈

10、摆手舞 11、板凳龙 12、地盘子

13、穿 花 14、年节灯舞 15、草把龙

(四)民间戏剧

16、南 剧 17、傩愿戏 18、木偶戏

19、阳 戏 20、灯 戏

(五)民间曲艺

21、扬 琴 22、干龙船 23、三棒鼓

24、坐丧鼓 25、渔 鼓 26、莲花闹

(六)杂技与竞技

27、跳红灯 28、打陀螺 29、抛 刀

30、踩竹马 31、拨四马腰 32、赶 山

33、扭扁担 34、抵牙齿劲

(七)民间美术

35、民间木刻 36、民间石刻

37、民间山水画 38、漆 画

(八)手工技艺

39、吊脚楼建造工艺 40、饮食加工技艺

41、咂酒酿造工艺 42、盆景工艺

43、根雕技艺 44、竹编彩扎技艺

45、民间织锦技艺 46、民间刺绣技艺

47、银器打造技艺

(九)传统医药

(十)民俗

48、饮食文化习俗 49、节庆文化习俗

50、婚嫁文化习俗 51、丧葬文化习俗

52、建造文化习俗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建立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保护名录

由县文体局牵头,县民宗局协助,各乡镇(区)配合,组建工作专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普查内容涉为上述保护范围所列的九大类52小项,重点摸清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艺术传人、发展现状等。普查方式以个别采访、群众座谈、观看表演、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相结合,并对所有民间艺术、民间艺人进行登记,建立名录,撰写单项介绍材料,、对于优秀的、特别是濒临灭绝的民间艺术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

在认真整理普查资料的基础上,建立《咸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撰写各个艺术门类单项材料,并附图片,如《咸丰地盘子简介》、《咸丰花锣鼓简介》等;建立《咸丰县民间艺人资料库》,每个艺术门类各选择1-2人,撰写艺术传人单项材料,

(二)开展咸丰《民间艺术集成》和《文化遗产丛书》编修工作

县文体局、县民宗局负责组织专班,广泛收集各方面资料,并在原有基础上筛选和增补,认真修改,精心编排,提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印制成书。从XX起,分期分批印刷出版《咸丰民间歌谣集》、《咸丰民间音乐集》等各大集成,XX年底力争出版1-2种。

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的撰写和出版工作。一是对现在已成形或正式出版的书籍进行摸底登记,如《吊脚楼》、《女儿寨》、《油茶汤》等,

方案

二是文化、民族部门组织力量选择重点撰写并出版2-5本。三是动员文联各协会及社会有识之士参与撰写。今后凡属此类书刊,县新闻出版局在进行出版登记时,均冠以“咸丰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字样。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

1、将南剧、扬琴、地盘子、板凳龙四大民间艺术申请注册。

2、将南剧申报全国第二批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县文体局、县民宗局负责全面普查,广泛征求意见,排列出亟待保护的其它重点对象,并组织力量修改加工,使之成为我县新的文艺品牌。条件成熟后,继续搞好注册申报和全国第三批或其它批次的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

(四)开展民间文化保护区和特色村的命名活动

各乡镇(区)、村结合实际提炼1―2种本土特色文化,加紧打造、精心提高,并开展各项文化活动,使本土特色文化更鲜明,更具影响力。

1、命名民间文化保护区:

清 坪:“板凳龙之乡” 朝 阳:“地盘子之乡”

甲马池:“唢呐之乡” 活龙坪:“花锣鼓之乡”

大路坝:“干龙船之乡”

2、命名特色文化村:

高乐山镇官坝村:民族文化村

活龙坪乡长岭村:花锣鼓村

甲马池镇甲马池村:民族文化村

朝阳寺镇水井槽村:民族文化村

其它特色文化村待普查结束后确定。

(五)加强对民间艺人的保护,壮大民间艺术保护队伍

1、普查结束后,县文体局按照艺术门类,每类初步评出1-2个县级民间艺人,然后每一个门类评定一人,报县人民政府行文命名。XX年首期命名8―10名,每名每年补贴800元。今后发现或发展一批,命名一批。

2、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创办民间艺术团体,对现有各类民间艺术团体和文化组织进行登记、适当时命名授牌。

3、以县文化馆、乡镇文体中心为主体,每年有针对性地举办3-5期民间艺术培训班。聘请县内知名民间老艺人跟班辅导,不断壮大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

(六)搞好传承,促进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发扬光大

1、积极支持和协助民间艺人制定保护和传承民间艺术工作计划,加紧授徒传艺,培养新的传人,逐渐普及推广。

2、高度重视民族民间艺术研究工作。在保持基本特色的'前提下,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加强修改、提高,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既显现原汁原味,又能充分吸收优秀养分,从而焕发新的活力。

3、积极开展节庆民俗文化活动,为展示和弘扬民族文化艺术搭建平台。继续举办 “中国・咸丰梨树文化节”、咸丰县“农村‘三民’汇演”、,咸丰县“乡村民间文化艺术节”等大型民俗文化活动,不断提高举办水平,促进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扬光大。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文体、民宗、财政、发改、民政、教育、林业、建设、国土、旅游、广电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咸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立咸丰县民族民间文化研究保护中心,组建普查专班,查找史料,整理资源,集中整理研究申报项目。

(二)全面加强协作。县文体、民宗部门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文艺集成出版、民间文艺汇演。县文体、旅游部门联合开展生态文化保护区、特色文化村命名和文化资源开发工作,并在旅游景区推出具有咸丰特色的民间工艺品,印制介绍咸丰风土人情的画册、简介,推广摆手舞、地盘子、板凳龙、锁呐、山民歌。县文体、广电部门联办“周末文艺”或其它节目,持续滚动播出咸丰本土文化。县文体、教育部门合编一本比较全面系统的乡土文化教材,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班级每周开放一节乡土文化课。

(三)完善工作体系。切实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争取用3―5年的时间培训一批民间文艺人才,出版一批民间文艺丛书,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文艺品牌,开展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文艺活动。初步建立起以文化、民宗部门为龙头,乡镇为支撑,农村为基础,文艺协会为纽带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党政重视、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尽力保障投入。切实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一是引导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资助。二是文化、民宗部门积极向申报项目,争取经费。三是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工作经费。

篇6: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倡议书

亲爱的朋友们:

XX年6月14日是我国第X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主题为“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在全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系列活动,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我们向全地区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XX是藏民族的摇篮、藏文化的发祥地,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实施重点保护。精心组织久河卓舞、扎塘果谐等优秀非遗节目和杰德秀邦典编织技艺、泽贴尔编织技艺等优秀传统手工技艺参与区内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展示了勤劳勇敢的XX人民战胜高原的蓬勃气势和生生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党的十八大以来,XX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城镇建设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技艺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XX文化强地建设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关爱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一个雅砻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XX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XX地区文化局

XX地区文明办

XX年6月14日

篇7: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作者/ 韩建军

[摘要]通过对近几年来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专著的统计分析,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深化和定义,国内学者及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现状等方面进行了综述,同时对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研究的趋势进行了展望。

篇8: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韩建军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学术界十分关注全球化与文化的多样性的关系问题。许多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为各国、各族人民的交流和对话创造了条件,但文化的多样性同样重要,我们不能容忍丰富多彩的世界文化变得单调无味。然而,如何保护世界文化尤其是非物质文化?如何传承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历来意见分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和经济全球化,特别是欧风美雨的冲击,我国一些地方一味追求经济的迅猛发展,忽视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因而使传统文化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是许多富有特色的民间工艺正在或已经消失。二是大批具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村落遭到破坏。三是民间艺人往往后继无人,一些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为此,笔者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保护的必要性、近几年来国内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状况做一些综述,同时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演化过程和它的涵义与特征

1989年II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十五届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建议》。《建议》要求各国会员充分意识到大量包含丰富的文化特性和各地民族文化渊源的口头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应当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对那些容易受到严重威胁的遗产进行保护。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的决议,“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被确认。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认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概念来代替“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同时,在等待正式实施的过程中,教科文组织继续以两年一次的进度,评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即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0、分别评选出28项和43项,到201l月,教科文组织总共宣布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90项。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首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联系和历史的条件,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按照这个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关注和奖励两种无形的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一种是一定时期发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宗教仪式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是一个文化空间,定义为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以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选的主要条件是作品应该具备体现人类创造天才的优秀作品的价值。因此,参选作品必须从以下两方面来证实它的特殊价值:或者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体现。或者是在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方面有特殊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达。

二、近几年来,我国学者和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及研究状况的综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我国得到了较高的重视,从政府到学者都投入了极大的精力和热情。我们先来看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和举办的活动。10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这次会议就中国高校和现行教育体制如何在民族民间资源的普查、挖掘、研究、整合,以及文化传承、发展、创新方面发挥教育功能的问题进行了阐发。月在中国艺术研究院召开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文化部开始启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国民协开始启动“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年4月26日,文化部官员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系列情况举办了新闻发布会。2005年7月,由文化部主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论坛在江苏苏州举行,这是第一次由政府主办的学术会议,体现了主管政府部门的重视。我们再来看一下国内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研究状况。向云驹认为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可以上溯至两个起点:一个是1950年日本政府提出的“财产保护法”中从“有形文化财产”的概念延伸出的“无形文化财产”的概念;另一个就是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刘玉清(2003)在列举了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个具体的实例后,认为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包括两个大类:一类是形态文化;另一类是具有鲜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行为文化,以民俗的形式出现。刘魁立( 2005)认为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满足认知世界、认知历史、认知特色文化的需求。何星亮( 2005)从应对全球化浪潮的背景下,提出了保护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包括:加大宣传,使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长远的规划,并分步实施;采用法律的手段,加强立法保护,建立保护的专门机构,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林秋朔( )对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了很多的建议:各级政府要给予足够的认识与支持,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培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才队伍,开发和保护并重,形成营造全社会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氛围。乔晓光(2003)认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不容乐观,虽然遗产比较丰富,但是消失得比较快,因为整个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够,缺乏法规措施、缺乏智能资源、缺乏抢救保护资金,并且传承渠道不畅,原生态传承缺乏自觉,民俗流变冲击大,而且政府文化部门缺乏对民族文化资源整体价值的评估,在民俗文化资源上对原生态文化价值认识肤浅,缺乏文化规划。叶春生认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经失去就不可能再生,仿造者无论怎样逼真,也不具备原生态的价值。因此,我们有必要活化民俗遗产,使其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其代代相传,使其转化为生产力。

三、有关“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代表专著

向云驹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全面介绍和研究了有关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联合国保护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由来,代表作评定的国际标准,此种遗产“申遗”的程序,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形态与价值,中国的研究与保护等,在理论上提出了一系列开创性的诠释。全书分为原理论和形态论两大编共十一章。这是我国也是世界上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部系统而理论的著述,为我们认识人类文化开启了一扇新的窗口,令人耳目一新。

这本书无论是对于当代中国的遗产保护,还是民间文化的田野调查与整理,都是必要和重要的理论支持。而其本身已具有文化遗产学的骨架与气象了。它涉猎广阔,逻辑清晰;结构严谨,体系完整;其中一些 篇章雄浑、深刻、沉甸甸。应该说,它为我们文化遗产学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依靠。它是我国文化界和理论界的一个新成果和新贡献。

四、“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研究趋势的`展望

(一)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评定标准存在不明朗之处,在对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时,操作性不是很强。

2.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科学评估,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缺少资金,缺少正面主导能力。

3.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但由于民间文化长期不受重视,致使我们对民间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状况、存在的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

4.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及人才的培养体系,传承的渠道不畅。以前的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脱节。大学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科极度缺乏,不能培养提供保护文化遗产所需的社会人才。

(二)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趋势的展望

1.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具有“跨学科”“跨文化”“跨领域”的文化特点。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将会更多地出现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和对话,打破学科壁垒和狭隘浅薄的门户之见,加强论辩和对话,实现方法、视野的互补和相互激荡,从而实现保护思想的提升和创造。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是非常复杂的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需要学术和科研工作的大力支持,专家的介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具有巨大的作用,但就是在这个方面,人才是比较缺乏的。如何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保护的水平和力度,意义非常重大。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积极进行文化创新是不矛盾的。但是,如何保持传统血脉、保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源不受现代西方文化的冲击且传承、发展下去,同时又要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与时俱进过程中出现的被人们认可的新形态、新现象,并使民族文化现代化,将是研究者面临的新问题。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是非物质,是一种民间文化或文化传统。在旅游迅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物质化的东西,纳入旅游吸引物的行列,并进行科学的规划和开发,满足游客的文化需求,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到实处,也是研究者面临的挑战。

[作者简介]韩建军(1982-),男,山东滕州人,山东省滕州市博物馆助理馆员,硕士。山东滕州277500。

篇9: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倡议书

朋友们: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了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维护全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我国在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同时,还主动与周边国家合作,为跨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资源建立联合保护的工作机制。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民众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卓越创造力和思想情感的体现,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宝库。在广大民众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断地再创造,为我们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增强了对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创造力的尊重。

在--年文化遗产日(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年为6月14日)期间,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将以“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为主题,在全国所有城乡社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同向全国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社会发展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文化传统是一条丰沛的河,源自远古,流向未来。关爱它、保护它,让它川流不息,奔涌向前,是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篇10: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倡议书

亲爱的朋友们:

--年6月14日是我国第九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主题为“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在全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系列活动,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我们向全地区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是藏民族的摇篮、藏文化的发祥地,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实施重点保护。精心组织久河卓舞、扎塘果谐等优秀非遗节目和杰德秀邦典编织技艺、泽贴尔编织技艺等优秀传统手工技艺参与区内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展示了勤劳勇敢的--人民战胜高原的蓬勃气势和生生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技艺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文化强地建设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关爱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一个雅砻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地区文化局 --地区文明办

--年6月14日.

篇1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倡议书

我们有幸,还能领略万里长城的蜿蜒巍峨、横亘东西,还能驻足莫高窟飞天的衣裙飘曳、华美艳丽,还能仰视南禅古寺的歇山斗拱、瓦顶铜铃。我们有殇,岁月无情,万里长城已不见昔日辉煌,而且正一段段地湮灭,风蚀雨侵正在撕裂壁画的古韵风华,功利短视已经让很多古建筑在推土机下轰然倒塌,还有大量的文保单位大门紧闭,处在“映阶碧草自春色”的窘境。我们有责,绝不能让五千年绵延不断的文明根脉在我们手中断裂,绝不能让中华民族的金色名片在我们手中失去荣光!我们有责任让更多的文物完整真实地传之于后世!文物保护,人人有责!

我们是51个以保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为宗旨、自愿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团队。首次聚会北京,共同探讨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文物保护的有效途径。在此,我们向全国的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团队发出以下倡议:

一、积极参与文物保护的宣传与普及。深入了解当地文化遗产保存状况,拓宽传播渠道,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联络吸引文人乡贤、退休干部教师参与研究和挖掘社区文物的历史文化,通过撰写文物保护单位解说词等方式,讲好文物故事,阐释家乡历史。

二、积极参与文物保护的监督与管理。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察,通过手机拍照和微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文物保护状况,推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体系,缓解基层文保力量薄弱的压力;及时向文物部门、政府、媒体反映损坏、损毁、偷盗文物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原则、坚守底线,切实履行社会组织协助政府保护文物的职责。

三、积极参与文物的保护与修复。围绕社区文物保护的急需,结合社区群众的普遍关切,依据文物保护法,在文物部门指导下,重点选择低级别文物进行保护与修复;开展劝募工作,善于包装项目,开展区域内的募捐,号召文物保护爱好者和有识之士慷慨解囊,为地方文物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吸引、组织各方面专业人才参与文物修复的设计工作,集众智、聚众力,提升文物保护与修复的社会化水平。

篇1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倡议书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祖先智慧的结晶,它直观地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过程,具有历史的、社会的、科技的、经济的和审美价值,是我们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DNA,依靠口传心授来传承,传承链条极易断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球愈来愈成为一个小村落的过程中,文化遗产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她是我们区别与别民族的重要依据,是我们精神的归属地,是我们发展前行的重要根基。 年12 月22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决定从 年起, 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为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和保护文化遗产, 特发出以下倡议:一、对破坏偷盗倒卖文物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举报。二、自觉保护身边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及各种文物资源。三、为身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传承环境。四、自觉投身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保护。让我们携手共同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使我们的民族文化能永远长存。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遗址、古墓、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包括口头传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文化遗产是滋润现代科学、教育、文化和民族自尊心的源泉,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和丢弃,终将导致精神的贫乏和历史记忆的缺失。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对于这些依附着民族魂魄的珍贵文化遗产,我们只有倍加保护,才更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文化的继往开来。

篇1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英语作文

Like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such as the Great Wall and the Forbidden City,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like Peking Opera and Confucius-commemorating rituals are equally crucial. We should make our utmost efforts to preserve intangible heritages because, without their physical form of existence, they are in greater risk of extinction.

According to UNESCOs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all forms of social customs and habits, folklore, performing arts, rituals, oral traditions, festivals, traditional crafts and various knowledge and practices about nature and universe can be classified a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As a country consisting of a great diversity of ethnic groups and with time-honored history and civilization, China abounds i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Cultural heritages connect modern people with the historical past, allowing them to acquire a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identity. Without cultural heritages, we would be rendered absolutely rootless and we would find it hard to cope with challenges at present and in the future.

However,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poses mounting threats to intangible heritages. Many people have a blind faith in the latest electronic devices. It is also pathetic to see elderly people in possession of such legacies pass away without transmitting them to the younger generation. Faced with those challenges, we should both preserve and renovate our ancestral heritages so that we can help contribute to the cultural diversity of the world and return to our spiritual homeland in this age of impers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像长城和紫禁城这样的`有形文化遗产,像京剧和孔子纪念仪式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重要。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去保护非物质遗产,因为没有它们的物质存在,它们就有更大的灭绝风险。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种形式的社会风俗习惯、民俗、表演艺术、仪式、口头传统、节庆、传统手工艺、关于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可以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由多种多样的民族,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明的国家,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将现代人与历史的过去联系起来,使他们获得了文化和历史的认同。如果没有文化遗产,我们就会变得完全无根,我们会发现很难应对当下及未来的挑战。

然而,现代化进程对无形遗产构成了威胁。许多人盲目相信最新的电子设备。看到拥有这种遗产的老人没有把它们传给年轻一代,这也是可悲的。面对这些挑战,我们既要保护和更新我们的祖先遗产,使我们能够帮助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世界,并返回到我们的精神家园在这个时代的客观科学和技术。

篇1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英语作文

As we all know, non-material culture heritage, also called intangible cultur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maintaining the continuity of the nation’s civiliz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ut due to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and other reasons, more and more non-material culture heritage are on the verge of distinction. So its protection has become an urgent and important task at present.

What is non-material culture heritage exactly? It refers to various manifestations of traditional culture handed down from generation to generation and closely related to people’s life, including various practices ,performances, festival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skills, the related instruments, artifacts and culture places. For example, paper-cutting and Dragon Boat Festival have been regarded as non-material culture heritage not only by our country but also by the United Nations.

Then how can we protect the intangible culture? First of all, we can introduce special programs and columns on TV or in the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to arouse people’s awareness of its preservation. Second, we should have a rational attitude towards the acceptance of foreign culture. Last but not least, we can enforce laws to intensify the protection of non-material culture heritage.

篇15: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英语作文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the people of all generations each other, and the life of the masses closely related to a variety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and cultural space. Non 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is not only the historical witness of the development, it is the precious, valuable cultural resources. China is a country with a long history of civilization, not only have a lot of 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but also a variet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people of all our ethnic groups in the long-term production and life practice to create rich and colorful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Chinese nation, is the crystallization of the wisdom and civilization, is the link of national affection and maintain national unity based. To protect and make good use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China, to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implementation economy society the comprehensive, harmonious, can develop continuously have important sense. Non 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census, is a country in the early twenty-first Century by a massive culture of the census, is a master of state and region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ntains status and understanding public feelings popular means. The census data and data, as part of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situation of one of important data, is the national or regional authorities to develop cultural policy and the important basis of formulation of policy. Survey of non 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o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rescue foundation. Therefore, unite deploy according to the State Council, the national non 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census, regardless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r to the national surveys, has the important meaning.

篇16: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英语作文

Protecting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Like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such as the Great Wall and the Forbidden City,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like Peking Opera and Confucius-commemorating rituals are equally crucial. We should make our utmost efforts to preserve intangible heritages because, without their physical form of existence, they are in greater risk of extinction.

According to UNESCO’s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all forms of social customs and habits, folklore, performing arts, rituals, oral traditions, festivals, traditional crafts and various knowledge and practices about nature and universe can be classified a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As a country consisting of a great diversity of ethnic groups and with time-honored history and civilization, China abounds i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Cultural heritages connect modern people with the historical past, allowing them to acquire a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identity. Without cultural heritages, we would be rendered absolutely rootless and we would find it hard to cope with challenges at present and in the future.

However,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poses mounting threats to intangible heritages. Many people have a blind faith in the latest electronic devices. It is also pathetic to see elderly people in possession of such legacies pass away without transmitting them to the younger generation. Faced with those challenges, we should both preserve and renovate our ancestral heritages so that we can help contribute to the cultural diversity of the world and return to our spiritual homeland in this age of impers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英语作文]

篇17: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索论文

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腾飞,文化、经济、科技与世界密切接轨,人民的生活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很多与世隔绝的农村、牧区陆续开通了电视、电话、网络,这些国际化、现代化的信息也在影响着相对落后地区的年轻人。他们开始接触摇滚巨星、电声乐器、音乐资讯。

关键词:

文化遗产论文

随着中国经济腾飞,文化、经济、科技与世界密切接轨,人民的生活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很多与世隔绝的农村、牧区陆续开通了电视、电话、网络,这些国际化、现代化的信息也在影响着相对落后地区的年轻人。他们开始接触摇滚巨星、电声乐器、音乐资讯。在极短的时间内吸收了现代文化,同时将老人们遗留下来的一些传统文化摒弃。国际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涵盖的非常广泛,就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所有由人来传承的文化。也就是拥有某项技能的个人死亡,那么这项技能也将消失,所以必须培养拥有这项技能的传承人,使这项技能得以传承延续。比如口头文学(说书、相声、评弹、乌力格尔等)、各种戏剧、古老的乐器演奏、各种传统制作工艺、民族民间医学、甚至中国作为封建迷信的萨满(欧洲、俄罗斯、蒙古、朝鲜等地都有)、跳大神、南方的巫术、赶尸、民间的算卦、风水等都可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重视和保护(不需要宣传但不建议灭绝)。目前全国都在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精神可嘉,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很好的完成保护工作。下面,笔者就个人的一些思考写下来,与全国保护工作者共同思考。

篇18: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索论文

自开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提高至2万元。这项补助主要用于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看似经费数目不小,但是就笔者对传承人的采访得知,很多手艺人收不到学徒,原因是民间工艺造价高、卖价高,老百姓在审美水平、接受水平上有差距,关键是即便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美,但是价格偏高老百姓的购买能力偏低,也就是说销售不好就没有收入,无法靠“非遗”项目生存,而每年2万元的经费仅仅能够使用于原材料的购买,根本无法解决关键问题。近年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美术系开设了非物质文化蒙古族头饰手工制作班,由专业的老师带领学生们学习制作蒙古族头饰,这种以一带多的教学方式完全可以在全国普及。既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助少的问题(可以作为工资发放),也可以解决收徒难的问题,有利于传统工艺制作手艺的广泛传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问题

就笔者所知其他地区,云南就走在全国的最前列,杨丽萍创建的《云南印象》首演于,整整过去了,现在整个演出团队系统完备、剧目也在不断更新,他们把美丽的云南各少数民族的歌舞与当地美丽的自然环境旅游资源整合在一起,在带动当地演艺事业的同时,也很好的提升了当地的旅游业和地方文化艺术、民间手工艺制作,并在潜移默化的经济提升中带动了民间传统艺术的市场化。云南的非物文化质遗产保护搞得很好,既没有破坏原生态,也没有创新到面目全非,《云南印象》票价与演出精彩度成正比,“非遗”产品也没有有价无市。此外张家界的《魅力湘西》,用舞台表演手段表现当地各民族的传统民间故事、婚丧嫁娶等民俗文化,让观众在音乐舞蹈舞台美术的变换中感受少数民族特有的文化风俗,也相当有震撼力。而很多地区原本有很肥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土壤,却没有很好的耕耘利用!比如三大少数民族地区,民歌种类丰富、舞蹈、民族服装、手工艺、当地的特色美食,一个自治区就不下近千种,可是为什么形不成气候呢?这就需要当地的文化界领导给予重视扶植了。比如可以借鉴《云南印象》搞具有本地特色的大型演出,带动当地旅游业,再通过旅游业带动非物质文化产品及其各种衍生品的市场。任何投入与产出都是成正比的,一个产业真正达到了市场需求、符合观众口味、吸引观众眼球,既没有丢失传统的原汁原味,又可以在声光电等方面与国际接轨,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又可以更好的帮扶传承人,形成良性循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创新化方面,笔者也有一些担心。所谓的创新,是在原有的美学基础上做稍稍的改良(更加精美考究),而不是搞大刀阔斧的彻底改造,用新面料、新创造搞出来面目全非的新物种。比如蒙古靴,科尔沁蒙古靴讲究绣花,一双纯手工绣制的蒙古靴价格昂贵,但是买的人极少,因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族服装平日很少穿着,一双靴子一生大约只能在节日婚喜、孩子的成人仪式上穿着,没有市场的产品就会被时代淘汰,有些传承人就会自然的放弃这些不能养家糊口的手艺转而创新一些廉价的相关产品搞创收,于是好的传统的东西遗失了,被廉价的机器流水线生产的东西所取代。包括一些民间乐队,歌声优美实力强,但是融入不了被西方文化、流行文化占领的青少年人群,只能靠一些高大上的大城市白领和一些有一定文化底蕴的极少数人群赏识、邀请,在极少数观众群里获得狭窄的生存空间。民间特色食品也一样。南方少数民族以水稻、糯米、蔬菜、水果为主要食材,比较符合占人口大多数的汉族群众的口味,在当地有一定的销售市场。但是以内蒙古为代表的'蒙古族饮食更接近欧洲的饮食,以肉、乳、酪为主,并不符合占13亿人口之多的汉族群众的口味,那么具有内蒙古非物质文化特色的奶食、奶酒、黄油、牛肉干等民族食品想要顺利的打开国内市场也并非易事。

传承人的择优选择定点培养的问题

内蒙古的民族服装制作传承人有很多,按地区内蒙古蒙古族分为22部49旗,每个部的服装都不相同。每个部的服装制作传承人又有一个至十几个之多。那么如何分配非物质文化培养经费呢?笔者考虑就是选择有家族制作历史的、在文化上懂得这些文化传承的历史脉络、文化意义的、能够认真负责以手艺、技能传承为事业的,则应该侧重扶植,给予经费上的重点帮扶,有利于传承人传、帮、带。其他项目以此类推。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生存的问题

众所周知,文化的传承离不开社会民众。如何把这些与传统文化渐行渐远的年轻人拉回来,就需要在小学就应开始普及传统文化知识,不仅仅是戏剧进校园活动,而是通过学校附加一门业余爱好课程,把非物质文化课程请进校园,让孩子们懂得什么是民间、民族传统文化,让他们既了解本民族的文化知识,也了解国内其他民族的文化传统,释放孩子们的心灵打开孩子们的眼界,让孩子们在业余时间动手动脑,在游戏中学习到更多的非物质文化才是重点。

文化事业单位人员的素质问题

很多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严重不足,对非物质文化定义不清、认识不足,也就是搞不明白弄不清楚,在对待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以一种混一天是一天、‘大约’‘差不多’精神做工作、过日子。既不想弄清楚也不想搞明白,也不感兴趣,完全是为了工作混饭吃。再如单位派去学习,也是以一种旅游加好奇,玩玩看看就行了的心态浪费宝贵的学习机会。当然,认真做事业专业人员很多,但是完全以应付差事混日子心态搞工作的也不在少数。没有把这项工作当成事业,仅仅是为了应付工作而工作的人员,本质上达不到专业素养的高度,培养也是白花钱,那么如何让文化事业单位提高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又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总之,如何让传承人在衣食无忧的前提下招募到学徒?如何让一些不常利用的手工艺制品制作工艺后继有人?如何让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占有一定的市场?如何从根本上让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不至于彻底消失?如何让这些传统文化、工艺制作能够创新发展?这些问题是近年来国家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进程中笔者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篇19: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中国是个以农耕为主的'农业大国,几千年的文明历史源自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农耕社会的必然产物.由于工业化的大发展造成了非物质文化艺术逐步消逝.通过农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浅析了农村现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作 者:郑颖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音乐舞蹈学院 刊 名:发展 英文刊名:DEVELOPING 年,卷(期): “”(12) 分类号:X3 关键词:农村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篇20: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的总结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的总结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是国家“十一五”期间重点文化项目,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一年来,××县文化局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要求和国家、省、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机制,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整体推进,全面启动了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利用工作,进展顺利,成果喜人。

一、所开展的工作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传承活动的开展,我馆在人力、物力、财力缺乏的情况下,做了大量的工作:⑴收集、整理民间壮剧田野调查资料和各乡镇上报民间故事,录入成电子文档。⑵为使我县的非遗工作顺利申报成功。今年4月有幸邀请到我省非遗专家组一行3人。到我县剥隘坡芽村、归朝后周村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座谈会上专家组的几位老专家,对我县即将申报的4个省级非遗项目及非遗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⑶在非遗的`申报工作中,我馆同志做了大量的工作。下乡走村串寨,收集资料,认真反复修改“坡芽歌书”、“××瑶族度戒”“××彝族跳宫节”“××壮族珑端节”四个申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以及坡芽四位传承人的 (四)缺乏规范的传承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许多民间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保护人和观念,要比保护简单的物质更伤脑筋。现在愿意去学习非物质文化的人越来越少,不仅是因为很多人对这些没兴趣,更多的是因为它不会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当今流传下去的形式基本上也只有师傅传徒弟的形式,范围较窄。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极大的威胁,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甚至由于传承人的逝去而濒于失传和消亡。随着人们生活方式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嬗变,加之外来文化的影响等等,尤其是年轻一代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他们生活在充斥着网络、选秀、圣诞节的环境中,丧失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关注和热爱,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使之逐渐失去了生存与繁荣的土壤。

四、下一步计划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认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营造保护的社会氛围,丰富“文化遗产日”活动内容,提高干部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综合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报道,例如通过建立××县非物质文化网站,来扩大对外宣传,与世界接轨,从而提升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鼓励各种传承方式。一是鼓励个人、家庭、群体传承方式。对于一些被特定的个人、家庭、群体所保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这种方式是最有效的,也是其他方式所无法代替的。授予这些保有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有证书、称号,建立传承人保证制度,对他们进行生活和其他补贴,并要求他们做好所保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弘扬工作。鼓励他们带徒学艺,举办相关传习活动。二是鼓励学校教育传承方式。这是最有影响力,最有价值的传承方式。

(三)大量开展民族文化活动。积极开展各种民族文化活动,通过举办民间艺术比赛、农民文艺汇演、民间工艺品大赛等活动,为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搭建展示舞台,不仅提高艺人的积极性,还使广大群众感受到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魅力和深厚内涵,进一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达到全社会理解和支持的目的。

(四)开发文化产业。加强对民间工艺品的搜集、挖掘和组织、辅导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展览、展销活动,扩大民间工艺品的影响,开拓民间工艺品的国内外市场。开展具有××特色的旅游文化活动。选择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自然村寨(能集中反映原生态文化的、建筑风格有特点的、生产生活习俗有特色的,如坡芽、牙牌等),建立保护区加以保护和利用开发,实施生态游、农家乐等民俗旅游项目。将文化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发展。

(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整理建档,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形成资料库。并采取数字化与网络化等保护方式,利用音像等多媒体手段进行记录,利用光盘等存储介质或建立数据库进行保存,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资源共享。

(六)、加强农村文艺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建立新的农村文艺队,恢复老文艺队,以奖励的方式给予文艺队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帮助解决服装、道具、剧本和辅导等问题,大力扶持优秀文艺队,让其起到带头作用,发挥文艺队的作用。

(七)、争取让全社会参与。采取成立民间协会等群众性组织的保护方式,把一些有共同知识、技能、爱好的群众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力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贡献。

我县近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是颇为明显的,国家级民间艺人黄正武、“××县壮剧之乡”等一批重要项目的申报成功,有力地提升了我县文化品牌。尽管困难还很多,而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难的工作,但决不能因困难而让我县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们这一代人的手中消失。广泛呼吁,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支持非遗工作,形成合力,努力使我县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重闪光芒。

篇2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月30日

篇22: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献、谱牒、碑碣和楹联等;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其职责是:

(一)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实施;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明确具体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机构;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研究;

(六)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七)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并监督使用;

(八)定期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和传播等情况;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有关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旅游、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宗教、档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与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认定、记录、建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报告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四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损毁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设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或者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或者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人或者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被推荐、建议、申请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名,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负责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另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

公示期满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四)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

(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表演、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第二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活动;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专业人才。

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地区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开采、采集、捕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鼓励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七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兼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宅和相关文物的保护,设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标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九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有经营性收入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十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四十二条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和招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研究;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的整理出版;

(七)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传习所)、专题博物馆或者陈列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承和保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已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未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保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的;

(二)未对征集、购买和接受捐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妥善保护和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条件、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

(五)帮助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

(六)未依法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

(七)贪污、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八)其他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

第五十一条 侵占、破坏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篇2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

(8月26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20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地世代相传并被公认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处理好政府和社会、事业和产业、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布局、项目准入、资金投入、场所调配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标、字号、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单位、专门人员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应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导、督促成员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对尚未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抢救、记录、传承等保护工作。

第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第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档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二年对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评估。经评估,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其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组织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给予补助、资助、奖励的依据。

第十一条文化主管部门在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记忆名录和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时,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

文化主管部门在作出编制保护规划、实施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和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等决策时,应当听取专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严格保护。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昆曲、古琴艺术、端午习俗、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缂丝织造技艺、宋锦织造技艺等项目,应当按照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要求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三条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可以采取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法实行分类保护。

第十四条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并建立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

第十五条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记忆名录。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列入记忆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建立数据库、档案库。

第十六条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

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并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产性保护项目现状、市场情况,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对实施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七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特定区域,设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并逐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扶持机制。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保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协调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十八条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有权优先利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依法需要经过特别许可的,从其规定。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鼓励科研创新,开发、推广和使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招聘标准和培训大纲,引进、培养社会专门人才。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培养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采取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措施,资助学生学习传统技艺。

第二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列入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学艺者予以扶持。

取得初级职称、国家四级职业资格(中级工)或者达到同等技艺水平的学艺者,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专项资助。取得中级职称、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或者达到同等技艺水平的非本市户籍的学艺者需要加入本市户籍的,参照引进紧缺人才的户籍准入办法执行。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扶持政策的具体规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编写有地方特色的读本,并支持中小学校开发校本教材,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列为特色教育的重要内容。

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通过走进学校、社区等形式,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二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重点课题招标、研究成果评估、优秀项目成果奖励等方法,吸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第二十三条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本地文化传统特色的民俗节庆加强保护,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结合民俗节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做出显著成绩者,由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相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5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篇24: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项目上对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给予支持。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篇25: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调查,文化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调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下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载明调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调查组织或者人员等情况;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将批准文件送交调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后,方可开展调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一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歪曲和滥用,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和收集有关实物,并立即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调查中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电子档案,应当在30日内汇交给同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

单位和个人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第十七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八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第十九条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三)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四)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下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名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2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变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法变更或者项目失传的,命名机关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格。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贴;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依法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五)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的报酬;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对做出重要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保护责任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或者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开展传承活动:

(一)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二)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

(三)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四)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等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2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或者在传艺、展示、讲学等活动中随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谋取非法利益的,命名机关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命名机关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二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保存较完整、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可以申请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三十条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保护规划,听取保护区内村(居)民的意见,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文化生态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可以联合申报。

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对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规划。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不得擅自修缮、改造;确需修缮、改造的,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并接受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和传习所,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六章 传播与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利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人才的扶持和培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场所;对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相关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在不改变其原有风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应当向公众开放。

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维护经费。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结合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将本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开展文化服务。

第四十条 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予以扶持。

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传播、利用。

第七章 权利保障

第四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行使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权利。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将项目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

单位和个人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实物、资料、建(构)筑物、场所等,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及所在地、所属民族等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四十五条 在特定区域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从事整体开发经营活动的,应当与该区域相关组织及村(居)民代表约定利益分配方式。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被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补贴,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考察、调查、采访、实物征集等活动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消除影响;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损毁、流失的,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消除影响,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和申报

主要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申报原则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如发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誉为中医药发展的活化石。

篇26: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主要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保护、保存工作。

财政、教育、园林、卫生、工商、旅游、档案、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应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导、督促成员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抢救、记录、传承等保护工作。

第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第七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严格保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实行分类保护。对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九条 对于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活态传承较为困难、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并建立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建立数据库、档案库,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

第十条 对于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并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产性保护项目现状、市场情况,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用。

第十一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该保护区应当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擅自改变与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

第十二条 对于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

(六)指导其依法保护享有的知识产权;

(七)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业特点的招聘条件和培训大纲,引进、培养社会专门人才。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专门人才。应当支持和鼓励中小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建立社会传承基地,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牡丹文化节、河洛文化旅游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等实际情况,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等,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

第十七条 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相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八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利用,应当尊重其真实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在其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市、县(市、区)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二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学、宣传、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三)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制止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和申报原则

基本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申报原则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如发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誉为中医药发展的活化石。

篇27: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具有代表性的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艺、雕塑等;

(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四)纺、染、织、绣、藤竹编、制陶、茅屋建筑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五)体现地方特色的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民居、服饰、器具、用具、工具等;

(六)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

(七)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民间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契约、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九)民间传统药物秘方、医学医术和保健知识;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民间传统文化形式。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得到有效保护、活态传承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族宗教、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与建设、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保护工作专项资金,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投入。同时可以接受社会捐赠,鼓励社会捐助。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四)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传播活动;

(六)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表彰和奖励;(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传播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二章 抢救与管理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收集、抢救、整理、研究与出版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评估。

对于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抢救和保护的意见或建议。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当注重保护原貌。确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且属于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珍贵的传统技艺、工艺流程、制作材料等需要保密的,依法实行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或者指定的其它机构,依法接受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捐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征集属于个人和单位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颁发证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对征集或者受捐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妥善保管,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个人和单位收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境外团体、个人到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提供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个人和单位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或者载体进入市场流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走私出境。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对文化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教育培训,有计划地选送专业人员到专业院校培训,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队伍。

自治县文化、民族宗教、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传承人到自治县各中小学校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和开展各种技艺实践课活动。

每年6月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宣传月”,每年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文化遗产日”,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传承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广泛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三章传承与命名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单位或个人申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申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代表性的,在当地具有影响力,能代表一方文化或习俗的县级以上保护项目,可以在本行政村或社区设立保护村或保护社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省级保护项目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予以命名;属县级保护项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命名。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并获得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确定和命名其保护单位或传承人。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报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或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或者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研究、传播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经常开展民间传统文化活动;

(四)收藏、保存一定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或实物的。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传承人命名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拟确定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异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命名。

第二十二条 传承人或保护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传承场所;

(二)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四)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助;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传承人或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新的传承人;

(二)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实物;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命名的传承人、保护单位进行评估;对丧失命名条件、不履行义务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撒销命名并予公告。

第四章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传承、传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天然原材料,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民族博物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保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服务,以及其他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应当保护文化生态资料和文化原貌。禁止对各民族文化进行破坏性开发活动。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一)有民族特色的传统纺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陶瓷工艺品、器皿、藤编、雕刻、珍珠养殖等文化旅游商品;

(二)发展弘扬民族特色的.山栏酒(糯米酒)竹筒饭、三色饭、酸粉、疍家鱼粥等饮食品的制作技艺;

(三)挖掘整理、提高和展示民族传统音乐(黎族长调、疍家调等)元宵游灯、“三月三”、端阳龙舟、舞蹈(钱铃双刀舞)曲艺、美术、书法、绘画、文献、典籍等,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娱乐性;

(四)发展黎族、苗族等民间医药,推广黎族、苗族特色疗法;

(五)录制、编写、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志书,宣传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活动场所建筑物要突出民族特色,增加民族特色图腾、雕塑雕刻等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做好民族特色风情小镇和民族特色村庄建设。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椰林镇应当规划建设民族风情一条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黎族苗族文化产业开发示范园。在黎族苗族文化产业开发示范园建设和旅游景点的规划设计、改造升级中要注入民族文化元素,提升自治县旅游文化品位。

第二十九条 黎族、苗族聚居地区的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传统建筑特点和风情小镇建设,体现黎族、苗族文化特色。

黎族、苗族聚居的村庄可以根据本民族文化特点,开发黎族、苗族文化产业开发示范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学、宣传、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四)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检举、揭发、制止违反本条例行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功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借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义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侵占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追回被侵占的珍贵资料和实物;对直接侵占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依法没收资料和实物的,应当将没收物品移交文化主管部门;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8: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 例。

本条 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

(三)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美术;

(四)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

(五)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实施有效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旅游、体育、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相关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 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职责与保护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五)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培训、研究;

(六)其他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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