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小结

时间:2023-02-19 08:06:13 其他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劳动小结(整理18篇)由网友“dhfth”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劳动小结,欢迎阅读借鉴。

劳动小结

篇1:小学生劳动小结100字精选

我们从小就要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久而久之,你会发现劳动不但给你带来许多乐趣,还陶冶了你的性情,你的人生价值也得到了体现。我们从现在就开始学习劳动技能吧!因为不管科学有多发达,社会发展到了什么时代,劳动永远都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技能。没有劳动就不会有幸福和快乐;没有劳动就不会有一个崭新的世界!

篇2:小学生劳动小结100字精选

学校这次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劳动,让我懂得了劳动不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因为,那是我们小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小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公益劳动,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必须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篇3:顶岗劳动自我小结

顶岗劳动自我小结

一学期的实习过得很充实也很精彩,幸福的时光,总是过的太快,精彩的实习生活也完美的结束了,藉此实习结束之际,我谨向关心、教导我的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说实话一开始我对我的实习信心不大,为此学校为我们安排了很多公开课,在不断的听课过程中,我深感,教学是一门艺术,课堂语言是这种艺术的传达方式。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听课,我了解了一般的课堂教学流程,组织课堂的能力也获得也很大的提升,课堂教学技能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首先,我要感谢贵校的领导,感谢你们给我们这次实习的机会,让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感谢你们无微不至的关怀,让我们在良好的生活环境中学习、工作。贵校实行新课改多年,有丰富的课改经验,通过一学期的亲身实践学习,我们学到很多新的教学理念和授课方法,我相信在贵校学习到的这些经验将是我们以后任教的宝贵财富,

其次,我要感谢贵校的老师,他们都非常的认真责任,而且毫不吝啬的把丰富的经验传授给我们。老师们的每一份友好鼓励,每一个善意微笑,每一次细心指导,都让我们深深感动,让我对实习信心十足。同时,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教育界有句“学高为师,行正为范”的训诫。在贵校实习,我深刻体会到了老师们为人师表的高尚风貌,刻苦的工作风格,精湛的教学技艺,崇高的敬业精神,博大的爱生情怀。让我们实习一开始就严格要求自己,以最佳的精神的状态的投入到实习中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将永远铭记尊师的教诲,将心中的感激化为以后工作和进取的源动力!再一次感谢您几个月来对我们的栽培!您辛苦了!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贵校独特的育人理念,优良的校风学风是周边同类学校学习的典范。默默的为国家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栋梁之材和社会精英。这种精神和成就让我们肃然起敬。

在以后的教学生涯中,我一定会怀更大的志向,抱更高的理想,珍惜时光,发奋努力,用丰硕的成果和辉煌的业绩,回报学校对我的厚望和培养。

要认真了解公司的整体情况和工作制度。只有这样,工作起来才能得心应手。

要学会怎样与人相处和与人沟通。只有这样,才能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工作起来得心应手。与同事相处一定要礼貌、谦虚、宽容、相互关心、相互帮忙和相互体谅。

要学会怎样严肃认真地工作。以前在学校,下课后就知道和同学玩耍,嘻嘻哈哈、大声谈笑。在这里,可不能这样,因为,这里是公司,是工作的地方,是绝对不允许发生这样的事情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就会出错,工作出错就会给公司带来损失。所以,绝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要学会像这里的同事一样严肃、认真、努力地工作。

最后再一次衷心感谢贵校领导和老师为我们所提供的一切!也祝元氏四中的明天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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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习小结

一、实习目的:

作为新闻专业的学生,我认为不仅要学习基础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既可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也能够提升自己,增长见识和技能。实践和理论相结合至少不会让自己感到空虚和迷茫,而是更加增进了我对自己专业的情感,支持并继续进行下去。

二、实习时间:

年月日至月日

三、实习单位:

篇5:年终小结

(一)

就快到新年了,为了把假期安排在一起,这两天周末也在上课。我想,明晚一定会很忙的,所以就在今天先给大家送上新年的祝福吧!各位元旦快乐!

好像大家最近都在写年终总结,那我也总结一下吧!回顾这一年,真的收获很大的。已经完全适应了我的大学生活,跟老师和同学在一起的感觉,让我觉得自己年轻了很多。尤其这学期拿了宿舍,中午的时候经常会在宿舍休息或看书,就更有学生的感觉了。只是马上要到考试了,我又要摩拳擦掌全力复习了,希望我可以顺利通过啊!

我的话题总是离不开排球,我也舍不得离开排球。今年,我的角色发生了转变,先是跟扬子签约,成为他们的特约记者,先后进行了几次采访,让我从胆怯、不懂到逐步适应,可以自己拟采访计划,独立进行采访并写稿,好开心的!当然,我也体会了记者的艰辛,这是以前我做运动员的时候没有想到的。当我发现了文字的乐趣,我开始开博了:)然后认识了这么多的朋友,感谢大家对我一路走来的支持,真的很谢谢你们!也许是大家发现我的文笔还算可以,世锦赛的时候,几家媒体跟我约稿,我也很真诚的以我的角度来看球、评球,虽然还是有不足,不过得到大家的认可,我很开心!到了联赛期间,我还客串了两场现场解说员,我自己觉得是一场比一场进步吧,朋友们也说是的,只是普通话还需要加强练习:)嗯,我一定会加油的,给大家听一个标准普通话版的孙h的解说!最开心的是随中央电视台一起前往多哈,对亚运会进行了报道,还是解说员,不过这次会有几次出镜,大家说我紧张了。是的呀,换下我的比赛服,离开球场,坐在解说台面对镜头,我还是会紧张的。不过放心,我会慢慢提高自己,让自己像球场上一样自如!

总结了我的20**,说说我的20**吧!像上面说的,新的一年,我会继续努力学习,作南大出色的学生!我也要锻炼我的普通话,希望还可以有机会为大家解说排球。好久没有提到我的书了,大家不会以为我虎头蛇尾放弃了吧?其实没有,最近事情太多,不过我还是在认真的按照要求修改呢。希望在20**年,可以出一本让自己满意,让球迷满意,让家人和朋友都满意的自传!

篇6:年终小结

一路的欢歌笑语,一路的风雨兼程,送走了辛勤播种的20**年,迎来了收获希望的20**年!回首来到雅悦酒店的这六个月,新奇与欣喜同在,感动与感谢并存!六个月,时间虽然短暂,但对我而言却意味着收获。因为在这里的每一天,每经历的一件事,每接触到的一个人,这所有过程的含金量,都不亚于我十几年在校门里苦读的价值。预定文员这项工作是我走出校门后从事的第一份工作,是我职业生涯的一个起点。因此,我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尽最大努力去做好每一件事情。这半年来我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在领导、同事的关怀与帮助下,个人的工作技能有了明显的提高。虽然工作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之处,但应该说这半年付出了不少,也收获了很多,我深切的感受到了“雅悦”所赋予我的点点滴滴。在这里我简要的总结一下我在这半年中的工作情况。

我是20**年7月底有幸被雅悦酒店录用,于8月底正式就职,至今已有半年的时间。记得刚开始预定中心有四个人,后来由于一位同事转业了,只剩我们三个人,预定中心刚开始成立,工作伊始,人员少、工作不太熟练,但我并没有因此而灰心,而是更加努力。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闲暇之余,我在网上搜集一些关于经济型酒店方面的资料,比如如家、速8、锦江之星等品牌型的经济型联锁酒店,适着拨打他们的热线电话,了解他们是如何来帮助客人预定房间的,以便于我们自身的提高。节假日之际,看一看他们是如何推出促销活动的,及时掌握对手的最新动态,有助于提高我们酒店自身的竞争力。万事开头难!记得刚开始的时候,我们几个连电话都不是很敢接,怕与客人说话,声音也不是很甜美,其实那只是业务不太熟练的表现,慢慢地有了第一次,第二次……现在基本上能做到只要客人打过电话来,就能了解客人的身份,帮其定适合他价位的房间,并且能够灵活地应付客人各种提问。

不仅如此,我们每天还要负责统计我们酒店的客户来源,做客户回访,目的是从客户身上得知我们酒店的不足之处,以便于我们酒店更好的改进,有助于我们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回访的好多客人说我们酒店的价格还算是物美价廉。但也有一些老客户说我们酒店特别是万寿路店价格上涨太快了。

价格时常在营销因素组合中起到中枢作用,因为正是定价带来了经营收入。酒店经营活动能否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定价的合理性。定价决策在为顾客确定产品价值上有重大意义,并起到为酒店服务树立形象的作用。价格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敏感的因素,每个消费者都希望能用最低廉的价格买到最优质的产品。价格策略就是把定价与酒店时常营销组合的其他因素巧妙地结合起来,制定出最有利的产品价格,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的价格既要使顾客接受,同时又要给企业带来最佳的效益,从而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使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由此可看出价格是如何的重要。但是我们酒店不要忘记对一直以来和我们有过长期合作的单位多一些优惠,记得回访我们的协议用户大连GMS集团时,对方总体感觉是对我们雅悦酒店的服务还挺满意,只是觉得价格上涨太厉害,从一开始时的140多元,一下子就涨到了200多。同时对方还表明,与我们雅悦合作的主要原因是离他们公司比较近。但是,如果价格再这样迅猛上涨,他们可能会考虑选择新的合作伙伴。我认为,我们还是做好与这种老顾客的长期合作关系。价格上如能让出一点小利,将来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随着雅悦酒店知名度不断扩大,现在我们的业务量也在不断的增加。每天来电访客比以前要增加一倍还要多,每天定出去的客房也增加了。10月份171间,11月份172间,12月份163间,到20**年的.1月份增加到242间房,平均由一天的5间多房增加到8间房。这其中有我们预定中心人员的努力,但同时与公司的广告宣也传密不可分。为了我们预定中心有更好的业绩,我们会努力做到准时上岗,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交班记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及时与各个酒店的前台联系,掌握好房态,对客人的来源做明细的登记,一定要把客户资源做好。及时在网在下定单,确保前台及时收到客人信息;当天做前一天客人noshow情况统计,下班前做好下一班的交接工作。总之,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给酒店带来最大的效益。

我本身并不是学这个专业的,但自从来到雅悦酒店以后,使我对酒店这方面了解很多,以前从未接触过的东西,现在也知道一些,我想随着工作业务的不断扩大,我也会慢慢成熟起来的。

新的一年里我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标,那就是要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时期的挑战。明年会有更多的机会和竞争在等着我,我心里在暗暗的为自己鼓劲。要在竞争中站稳脚步。踏踏实实,目光不能只限于自身周围的小圈子,要着眼于大局,着眼于今后的发展。我也会向其他同志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好的工作经验,共同进步。争取更好的工作成绩。也希望公司能给我提供一个更好的发展机会!

篇7:年终小结

0*年有幸成为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员以来已有两个年头,回首即将过去的20**年,我感触颇多。

曾几何时,面对那冰冷的混凝土我绝望过,满腔抱负怎么也不能和这冰凉的玩意联系到一块,就连专用词“砼”的字面意形也是“人工的石头”。

又曾几何时,看着蘸满墨汁的手我惆怅过,二十岁的风华怎么也不能整天和墨斗厮打在一起,就连吃饭的筷子都被我握成了黑色。

后来随着我不断的学习,我竟然发现那“冰凉的玩意”是个有灵魂的生命体。它有皮肤、温度、筋络:优美的设计便是它的皮肤、水化热便是它的温度、纵横交错的钢筋便是它的筋络。而这个生命成长的每个印迹正是体我所弹得每一条墨线。

从四川援建的归来到参加汇杰保障房02地块的建设,我一路成长。我把自己的成长之路归结为感激和荣辱与共。

感激:

现在的我在汇杰保障房07地块承担了03#楼、04#楼、08#楼三栋高层及相应人防部分的施工组织和协调工作。能在这个年纪走到这么重要的岗位,除了自己付出的努力,我想说的更多一个词便是“感激”。

我感激之前所有施工一线的工作历练。是一步一个脚印的施工放线,使我对结构、节点有了更深认识的机会;是不弃不舍的工作作风,使我对工程进度和质量有了更好的掌控能力。还记得在汇杰02地块负责施工10#、11#楼时,为了完成年前施工到-2.95m的节点任务,我和助手在下雪天跑到基坑拉尺画点,班组也在我们的带动下坚持雪中施工。最后我们不但在02地块的两个标段中率先浇筑了-2.95m的板墙,还抢在年前把土方回填到位,为年后的施工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我感激股份公司这个平台给我带来的机遇。我大学毕业,加入公司后随即便被派往四川,参与灾区的援建工作。从公司角度来说,在援建的过程中我们困难重重,却屡创奇迹,为公司赢得了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为灾区人民尽了我们大地人的微薄之力。从我个人角度来说,()正是在那样艰难的环境中我能快速成长,也得以结识更多建筑领域的人士。

以上的一切又得益于我的恩师,是他一个又一个曾经工作中的故事,教会我该以怎样的心态面对我们这个行业和一开始所做得工作;是他步步为营、不弃不舍、运筹帷幄的工作作风打动了我,让我对今后的发展有了更明确的思路。在这里我得说句:感激!

篇8:小结

男生集体迟到

刘欢唱:不随波逐流

于是 当所有人 在黎明破晓前

在寒天冰地里 晨跑

我们坚守被窝

20xx年12月30日

我希望在凳子上 凳子下

桌子上 桌子下

睁眼间 闭眼间

舒展时 奔跑时

都会有一个我啊

20xx年1月27日

诗歌是怎么形成的?

看见的,听见的,闻到的,触摸到的,尝到的?

不,它不是

回忆的,想象的,联想的,假设的,通感的?

不,它不是

写出的,吟出的,改出的,编出的,整理出的?

不,它不是

他是,她是,所以它才是

于是,诗便是它了

20xx年1月27日

我不懂 那青中透着点的 白光啊

我只看到 那青中透白

却又显这 墨 的流水啊

这青来自 唐朝

三彩的釉 点点斑斑

这青也来自 元

蓝天白云下 看不尽的草原哟

整一片的青葱

我不懂 那青的深意 那绿的芽

是否 在千年前 就开过花

20xx年1月27日

一只蚂蚁落入茶水中

于是翻江倒海

于是万芥如船

20xx年1月27日

下面三首为生物考试之余所写

冲 一杯热水

激荡开 一茶的风景

湖水清婉

浮萍荡漾

藻荇隐约

恰有一张 惊奇的脸 浮现

不是寻觅千里的佳人

却是形影相吊的 旅客

旅客

一驴一鞭挥草薇

金铃锁踝醒山逵

驴蹄清踏清歌远

直叫山人神不回

神不回

不回在沙锤

红衣裹颜驼峰里

不是吐鲁番的热土

哪来葡萄般的可人

20xx年1月28日

篇9:小结

小结

小结xiǎo jié[释义]

①(名)在整个过程中的一个段落之后的临时总结;用于统计数字或综述经验等。

②(动)作小结。

[构成]  偏正式:小(结[例句]  领导把前段工作~一下。(作谓语)[同音]  小节

篇10:学年小结

年过了,新学期到了。回眼望去,我们已经走出了一个135°的扇形,这一年,拼爹的拼爹,炫富的炫富,裸露的裸露。小悦悦讲述了一个叫做道德的故事,铁道部告诉我们坐车也能够惊心动魄。总之该涨的还是涨,不该跌的继续跌,可是我们依旧还是守着自我的一亩三分地,快欢乐乐的过下去,争做一个犯二青年。

能够说去年半年的生活是我过的最累的但也是过的最欢乐的,中秋晚会,军训内务检查,和谐之家,辩论赛,公关之星,虽然是事情一个之后一个,可是几乎可从容应对,少了去年的手忙脚乱。逐渐发现也许想要的不必须能得到,可是得到的必须是想要的。半个学期,无论在人生观或者说是价值观方面,还是在学习,工作方面能坚持着一颗热心,就是再吵再闹永远不会累,努力想去做好每一件事,虽然结果可能不尽人意,可是却总能给自我一个满意的安慰,也许这就叫做开始成熟吧。

思想方面:

一提到思想可能就会想到爱国,爱党,爱人民。其实那只是冰山一角。这半年最大的收获就是对我的那句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明白了一些人生道理。以前可能遇见问题,可能会有一些强势,得理不饶人,可是此刻就会用一种太极的手段慢慢的学会怎样与人能够更好地相处,以前就会认为是我想要的,只要努力就会得到,可是此刻有事也会想,也许事情没那么简单,怎样说呢,有可能这是一种由幼稚、天真走向成熟的转变,也有可能是思想的蜕变。另一个词语职责,以前总听说好男儿有担当,这半年最终明白什么是真正的担当。做儿女的要孝顺父母,作为团队队长要勇于承担,总之为自我负责,为信任自我的人负责,为自我爱的人负责。

学习方面:

大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仅有保证学习成绩及格才是重点,虽然在上学年我的成绩不是很梦想,有挂科现象,可是我一向在很努力地去学习,不断完善。

篇11:学年小结

光阴似箭,转眼间大二又过去了。大二整个学期我一向以严谨的态度和进取的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虽然有成功的泪水,也有失败的辛酸,然而日益激烈的社会竟争也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的重要性。无论如何,过去的是我不断奋斗、不断完善自我的一年。

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自我,凭着对考研目标和知识的强烈追求,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基本上牢固的掌握了一些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到了理论联系实际;除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外,还注意各方面知识的扩展,广泛的涉猎其他学科的知识,从而提高了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为成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而不懈奋斗。

在思想上,身为入党进取分子,我要求自我要进取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有很强的上进心,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做出最大的努力!

在生活上,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拥有自我的良好出事原则,能与同学们和睦相处;进取参加各项课外活动,从而不断的丰富自我的阅历。

在工作上,在大二的一年里,我在工作方面不是很出色,因为不是班委,没有什么异常的工作,可是辅导员等领导布置下来的工作、作业我都尽全力完成,在此期间我深刻的认识到必须要把理论运用带现实生活中去,否则那理论就是一文不值的枯燥文字,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是我最大的感受!

我会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好好计划大三,争取成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

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所以我一向是以言出必行来要求自我的,答应别人的事必须按时完成,由于待人热情诚恳,所以从小学到大学一向与同学和教师相处得很好,并且也很受周围同学的欢迎,与许多同学建立起深厚的友谊。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我更懂得了,研究问题应周到,这在我的毕业论文设计中充分展示了出来。我这个人有个特点,就是不喜欢虎头蛇尾,做事从来都是有始有终,就算再难的事也全力以赴,追求最好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我把自我的意志视为主要因素,相信只要有恒心铁棒就能磨成针。一个人最大的敌人不是别的什么人,而是他本身。这么多年来,我一向都是在跟自我作战,准确地说,是和自我的意志战斗。此刻回想起来,我确实比以前坚毅了许多,但我不会松懈下来的。以上这些优点,是我今后立身处世的根本,我应当继续坚持,并不断以此鞭策自我奋发向上。

我个人认为自我最大的缺点就是喜欢一心两用甚至多用。急功近利,喜欢一口气学许多东西,可是贪多嚼不烂,即使最终都能学会,也已经搞得自我很疲劳。如今想想,这样其实并

不好,正所谓贵在精而不在广。如果我一段时期内专注于一种学问,不求博但求精,相信必须能更深刻的理解并掌握这门知识。自从我发现自我有这个缺点和问题后,我常常警戒自我,步入社会后也不能一心两用。

不足之处就是人际交往本事较差;我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必须会不断的锻炼完善自我,争取作一名优秀的大学生。

篇12:学年小结

大二整整一年结束了,只能感叹时间过得太快了,以往听很多人说如果你觉得时间过得很快,那么就说明你在这段时间里过的很充实,然而,也有人说,如果觉得时间过得太快,只能说明这段时间你是虚度了。我不明白到底是哪种说法是正确的,也许,也没必要去追求它的真实答案,因为,这一年都已经过去了,再去讨论这个问题似乎也不太适宜。

其实,我是真的不愿承认自我已经是大三了,不愿承认自我的大学生活已经只剩下二分之一,不愿承认自我已经22岁,太多太多的不愿意,太多太多的不理解和不习惯

说这些要表达的意思就是:大二一年的生活确实不如大一,就像上头的那个有些纠结的问题一样,不能给出一个真实的答案。可是我能够肯定地说,我还是一如既往的努力地对待自我认为重要的,值得付出的事情的!

下头我就自我在大二整整一年的学习,工作和思想做一个认真和细致的总结,以便为自我今后的大学生活和人生道路做一个铺垫,这也是我的一个做事风格,做完一件事情之后习惯于总结。

两年的大学生活让我学会了很多,领悟了很多,所以也成长了很多,在自我的学生工作方面,刚进大学时,对自我在大学里学生工作里的规划是:从大一到大三,在学生工作上花的时间逐渐减少,而在学生工作之外的工作时间逐渐增加,也就意味着,要花更多的时间在学校外面,大一,大二在学校里花的时间主要是为了培养自我的沟通

交流本事,这也是为了适应大学生活,为以后的大学生活做铺垫,大三以后花时间在学校外面,不仅仅能够让自我接触社会,还能够让自我早一点了解未来的工作。

在大二一整年的学生工作上,我花在上头的时间比大一的时候要少一些,并且,在大二结束的时候,我选择离开这个自我已经花了两年时间在上头的组织,即使,最终离开时稍微有一点犹豫。这不是因为自我的活力减退,而是因为我觉得子自我应当那样做,当一件事情熟悉了它的工作流程,并且训练了自我必须的组织和团结本事,就已经差不多了,异常是学生工作,况且自我还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去做呢!另一方面,还有一个小的因素就是:相对于其他的.同年级的学生工作同事,我觉得他们更适合继续做下去。

在大二一年虽然在学生工作上花的时间要少一些,可是自我还是参与组织了不少活动,也参加了不少的活动,也取得了必须的成绩。部门日常工作是给其他部门出宣传板,做宣传海报,宣传我们院系的一系列的学生活动,丰富同学的大学生活,整整一年,在日常工作方面,无论是开学初的学生会招新工作,还是情系迷彩演讲比赛;无论是团日活动,还是女生节系列活动;无论是内部联谊晚会,还是毕业生晚会;无论是本部门的书画大赛,还是整个学生会的文化节活动,还有校运动会,新生篮球赛,还有一切的一切,只要是学生会的活动,都有我们参与的成分,但无论什么活动,我们都认认真真,一丝不苟,任劳任怨的做到最好,为广大师生带来方便。

在上学期的时候,很多的日常事务,都是我们大二的部员亲自完

成的,而到了大二下学期,我们的主角主要是起带领和引导作用的,这样一来,既能进一步锻炼我们的组织本事,又能为下一届部员本事提升打下基础。对我自我而言,我觉得大二一年来,组织本事,统筹本事,交流交际本事都有必须程度的提升,唯一不足的是,我们部门属于一个幕后工作部门,所以,在工作魄力方面锻炼不足,我自我也不是一个很“开”的人,这种不“开”是自我的性格决定的,如果是大一开始,自我能在一些幕前工作的部门工作的话,我相信这种情景肯定会得到必须的改善的。可是,在这样一个部门里,在这样的组织里工作两年我觉得不后悔,就连最终,本来写了一份申请书准备留下,想了很久,最终还是退出了,我觉得自我还是到了自我想要得到的,认识了不少的人,熟悉了很多事情的处理方式,胆量也变大了,学会了跟教师交流,跟同学交流,这些就已经够了,再在上头花太多的时间,不值得,还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总之,大二的一年是充实而忙碌的一年,期望自我在大三再接再厉,收获更多的知识和道理。

篇13:学年小结

时光荏苒,转眼间我已进入大二。回首这一年多走过的时光,感觉自我还是有一些收获的。

记得刚进入大学的时候,怀着一颗无比崇敬之心进来,转眼间我已经走过了我的大学几乎一半的时光,此刻的我,已由来时的满怀期望,到进来之后的迷茫,最终发展成为对学校的了解,在了解的过程中慢慢滋养出了爱。

大一,在我们充满好奇的眼神中悄然而过,感觉那时的我们眼中盛满的是疑惑和不解,时间划过后留下的又是对大二满满的期待。期待新学期的到来,期待更多的完美。

进入大二的学习阶段,我们不仅仅对学校中的路径、布局、教室安排等细节有了更清晰的了解,更是对学校产生了深厚的感情。我们了解每一阶段应当进行的事项,能够合理地规划自我的时间,对应相关的课程。当我们走在学校当中,不会再有陌生的恐惧,取而代之的是熟悉感和亲切感。我们逐渐在一度以为枯燥无味的课程中找到了趣味,逐渐爱上了自我的专业,爱上自我的学院,有了归属感。

新学期开始,我的任务也更加艰巨。这个学期,我担任班级中的生活委员,着眼于为同学服务,同时提高自我的交际和处世应变的本事。在学习上,这个学期我迎来了第一个对自我学习生涯十分重要的考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一整个学期我都在为四级进取地做着准备,以便在应对四级考试时能坚持自信心,勇敢地迎接挑战,顺利过四级。此外,这个学期的专业课程相比大一明显增多,我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新闻理论学习中,一切既紧张又充实,在忙碌的学习中我充分感受到了学习的乐趣。这个学期我也进取得参加体育和娱乐活动,按规定完成了学校布置的阳光长跑任务。

这个学期我们搬到新的宿舍,开始了全新的生活。我和宿舍里的同学相处的十分融洽,我们都享受着团体带来的欢乐。一个人的作用仅有融于团体中才能发挥出来,在宿舍的团体生活能够锻炼我们与人相处的本事,我们学会体谅,学会宽容,学会分担。

大二的第一个学期即将结束,新的一个学期即将到来。我已经为迎接下一个充实的学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大二下学期我的目标是应战计算机二级和大学英语六级,此外,我还打算递交入党申请书,顺利进入党校学习,学习党课知识,

争取早一点成为入党进取分子。

总的来说,大学时光一晃而过,我们切莫虚度。仔仔细细去学,认认真真去做,纵使自我不能功成名就,但也不至于给自我的青春留下遗憾!

篇14:学年小结

写下这篇个人总结的时候,由于正临近考期,想一想要总结的大二的这上半学期,心里也是五味杂陈。但这样的个人总结对自我还是有好处的。它能够让自我一个人认真思考自我在每个学期中的收获与教训,以便更好规划自我的未来,从而鞭策自我不断前进。

回顾自我的大二上学期,第一个感觉就是时间过得太快,到此刻能够说,大二学年已经过去了一半,大学也基本上过去一半了。没上大学之前就曾听人说过大学的生活有时会十分枯燥、乏味,在大学生活了一年半之后自我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这一点,虽然大学学校里的活动很多,可是却没有几个是自我真正喜欢,真正愿意全心全意地去做的,那种被参加的心境大概就像被迫参加形式性的会议一样。

在学习上,大二上学期的学习生活确实不如大一简便。各种事确实要比大一平时多出许多,但终归并没有大一的时候想象的那么多,有时候在空余的时间里依然会不知所措,此刻想想,还是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目标所致。可是至少令我满意的是,我还是一如既往地十分努力地,全心全意地对待自我所认为重要的人和事的!

在学习上,大二与大一的不一样也异常明显。大一的时候由于是刚来到大学学校,自我能够自由支配的空闲时间比较多,所以经常会感到无所是从,时间也经常所以转瞬即逝。然而毕竟经过了大一整个学年的适应,这个学期我基本上都能充分利用自我的时间。其中一个就是在这个学期的学习上,我还是挺认真的。大一的时候也曾有过得奖学金的目标,可大一下学期的成绩糟糕地一塌糊涂,只拿到了大班三十三名!

这个学期我还考了英语六级,这是改革之后的第一次四六级考试,估计过的可能性不大,不是因为没有用心复习,也不是因为复习与准备的时间不够,此刻想想应当是复习的方法不对,一套题没做完,就匆匆去对答案,对完答案之后也没有什么总结,考试过后,我才发现那样做六级真题几乎没什么效果,和走马观花没什么两样,在考试的时候应对那些单词与类似的题目依然陌生如初。下次再准备六级时,必须要改变以前的那些不正确的方法,今年的六级就算没过,凭我的努力和改正的复习方法,一个寒假的复习,来年六月的六级应当会没问题的。

在我们班级上,总的来说,在这一学期,班里的气氛是和谐融洽的。在学习上大家也都很踊跃,相比大一有了明显提高,也使我感到了学习的重要性。班委也很尽职尽责,我很感激他们的辛苦付出,班级团结也有了质的提高。

就我个人自身来说,我仍然存在不少缺点,还有很多需要改善的问题。比如有时交作业不是很按时。更大的不足之处在于,学习上恒心不足,偶尔会放松对自我的要求。针对这些缺点,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会加强警惕性,不断警醒自我,鼓励自我,鞭策自我朝着目标不断前进。

总结起来,回望这一学期,身后的脚印有大有小,有深有浅,有虚有实,有遗憾也有满足,有自卑也有自信,有过太多不平静的心态,也有过太多次在等待机会,而导致一次又一次的浪费,但一切都已经成为了过去,而我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比以前做的更好,留下更少的遗憾。

篇15: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制度变迁小结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制度变迁小结

文/武志国

本文就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规定变迁的仓促总结,水平有限,仅供参考,以提示潜在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了解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规则和提供证据方式的特殊性,证据直接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但证据往往会造成利益诉求的最终障碍,应当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重视。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概述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讼诉中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倒置规则和特殊规则。所谓举证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此分配结果原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对某法律要件事实存在负证明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存在该事实负证明责任。所谓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不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由裁判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一般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由法律预先进行设置,但因为法律规定所存在的滞后性和立法者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即使法律规定得再严密、再周详,也难以穷举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那么多复杂的民事活动,使得法律分配举证责任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而裁判机构限定当事人举证则是对法律预先设置举证责任无法覆盖的某些特殊情形的补救。

劳动争议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具有自身特殊性,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签约时的平等性和签约后的不平等性,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劳动者在诉讼中对有些事实的举证存在着客观困难。用人单位距离这些证据更近甚至就是证据的掌管者,因而存在举证方面的优势。

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1、自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普通采用的证据规则同其他一般民事案件一样,遵循现行《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也应当适用这一原则。但由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且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相对特殊性,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依附性的特征。大量的劳动争议都是由用人单位以管理者身份的单方行为引起的,劳动者在面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用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如果一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失偏颇。

2、1993年8月1日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上述规定过于笼统,未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在实际案件处理中难以把握,甚至能够看出“仲裁机构主动调查”的痕迹,如今,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还是诉讼,都已明显从裁判机构的积极主动调查转向了当事人举证模式。

3、自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该条体现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就其主张作出裁判,对主张的事实承担的举出证据的证明责任。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即是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的法条规定。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这种不利诉讼结果通常表现为实体上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法院的确认。《证据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基础上一脉相承,没有突破性的规定。

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表明完全让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证据规定》率先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突破性的规定。《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对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突破,符合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强弱不同的特点,但此规定也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也属于法定合理分配提供证据的责任。《证据规定》第六条只是笼统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证明的具体事项。《证据若干规定》虽然并未明确《证据若干规定》其他一般性证据规则也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但也可推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第六条之外的其他一般性规定,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举证规定也应适用该规定。

《证据规则》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分配举证责任的一定程度的举证分配权,正所谓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行使举证分配权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出现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相关规定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只有在穷尽现有法律规定之后,人民法院才能行使举证分配权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义务,常恶意不举证,在此情况下,《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证据规定》第七十五规定了恶意不举证不利推定制度。

4、自204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条规定完全同《证据规定》第六条,无突破性规定。《司法解释(一)》与《证据规定》都用“等”字作技术性处理,显得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现实中,仍存在着其他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处于支配地位,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各种发放记录、考核记录及管理记录等,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的。

《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条规定了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5、自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此款规定与《证据规定》第二条“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完全一致。但此规定不属于补充举证责任倒置类型。

6、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至今争议不绝),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很容易混淆。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卸劳动法上的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确定了三个方面的参考来认定劳动关系,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还规定在上述凭证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由劳动者举证。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上述各项证据最好能形成证据链条,否则“孤证”或“断裂的证据”证明力很弱,劳动者切勿忽视举证的主动性。在上面的5项证据中“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也列为证据范畴,但现实中因种种顾忌几乎无法实现,即便给与作证往往也因利害关系的考量使证言被架空。

7、自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如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则按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时间为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由劳动者承担“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均属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的突破性规定,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想享受“劳动争议仲裁未过时效”的好处,就必须自行举证主张。

《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该条属于对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变相强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工资,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之日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日已经超过六十日的,人民法院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由劳动者承担超过劳动仲裁申诉期限的不利后果。

《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条规定突破了“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后诉讼”的一般程序规则,极大便利了劳动者,节约了劳动者所要被拖欠工资的维权时间成本,但劳动者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这一证据的责任,否则不能直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劳动者一般很难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即“工资欠条”,此类情形多为农民工工资欠条,因此本条款有专门保护农民工工资拖欠争议快速解决的针对性。

8、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就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中止中断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条仍然建立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之上,只是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才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第三十九条中又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使得在劳动争议的任何事项中只要是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有人认为上述两条规定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也有人认为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笔者不以为然,此种情形属于法律对提供证据责任的合理分配,“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完全是两个概念,并不能等同。劳动关系有隶属性或人身依附性的特征。许多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而作为被管理者或行为承受者的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具有举证能力的,专属被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材料自然应由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提供这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可能这些证据在提供后被劳动者用作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有利于用人单位的证据,也应包括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这里的“不利后果”也不完全是“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用人单位不提供本来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的不利后果。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十分相近,但遗憾的是法律未予以明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本条确立了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依据职能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本身也是举证的一种),而无需当事人的申请。

笔者以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用人单位举证方面仍存在很大的问题:1)“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范畴界定将在实务中将存很大的争议,劳动者得就“属于用人单位掌管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进行举证或提出依据,无论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还是诉讼,均不能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提供证据责任的规定任意扩大理解以及适用,否则将扭曲立法意图。;2)“指定提供的期限”也不明确,应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避免随意指定导致的时间拖延;3)“用人单位不提供的”也未明确是否包括用人单位愿意提供但是客观不能提供的情形;4)法律也未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其掌管的相关证据的不利后果的具体内容,希望审判实践中能从立法精神角度将此种不利后果理解为《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所确立的恶意不提供所持证据支持对方对其的不利主张。另外,目前的立法没有有效的`制度或措施应对用人单位伪造证据或没有形成或固定证据或者证据灭失等情况,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健全,否则根本无法操作。比如在涉及劳动者提供加班劳动要求加班工资的案件中,对于是否加班的事实,劳动者无法证明,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表或考勤机记录,但是考勤表控制在用人单位手中,用人单位甚至可以使加班的考勤记录不记录或消失;在工资标准争议案件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工资发放的证明证实,如《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两本帐,甚至不给劳动者出具前述工资台帐或工资支付清单,即便给付的工资条也没有用人单位的签章或人力资源或财会人员的签名,因此用人单位通过假帐、现金、转账支付或以非工资名义发放报酬,不给工资支付清单导致劳动者工资标准无法查清,此种情况如何让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按劳动者主张的数额发放?因此,导致现实中仲裁、诉讼的困难,立法应当推行采用定额赔偿制度弥补制度的不足。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明确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裁决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三、正确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举证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此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全部事实举证,劳动者也有的举证义务。

原告在诉讼中对自己应当提供的证据必须提供。原告首先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符合申诉或起诉的受理条件,无论是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争议还是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首先都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未过(主要是发生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的证据,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中断,因不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中止),劳动者起诉的对此也负有举证责任。其中劳动者可以提供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主要由以下证据材料:用人单位曾经向劳动者颁发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各种奖励证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为其投保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取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入门证”、“通行证”、“工作卡”、“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次,劳动者应当就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报酬水平等条款)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应当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再次,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消极行为的存在或积极行为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及损失等,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最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所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已经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法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的情形)的证明。当然,如果证明劳动者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届时发生争议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在能掌握这些证据的情况下最好自己搜集、保存一些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供或不积极提供自己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的证据的,很可能承担败诉的责任。因此即便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但从仲裁或诉讼策略角度,也应提交,防止用人单位提供伪证。

(二)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证据的范围

综合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就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单位单方面行动或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规章依据、决定的程序、决定文件的通知送达、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必要事项负举证责任。

2.用人单位应当就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的积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类:(1)人力资源招聘公告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2)《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考勤记录、工作量记录;(4)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证明文件(5)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证明文件、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证明文件、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的证明文件、代扣代缴证明文件;(5)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6)劳动者过错责任认定文件、劳动者考核文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明等等;(7)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证据。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证据;(8)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的证据,裁员程序履行适当的文件;(9)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卫生物品发放记录、安全防护措施的考核记录以及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记录、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文件;(10)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相关由用人单位掌管的相关法律文件。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提供的证据除书证(与单位领导、同事或人力资源专员和财会专员之间的手机短信、E-mail、特快专递挂号信的回执或投递证明)外还包括:(1)物证,诸如工作服、胸牌、劳保用品、办公室或仓库钥匙、办公工具或设备、劳动成果或职务作品等;(2)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数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必须出庭否则证言将不予采信(法定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除外),证人的身份决定了其证言是否会被采信及其证明力,比如被辞退的劳动者为同样被辞退的其他劳动者作有利于其他被辞退者的证言很可能不予采信。(4)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认可;(5)生效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6)鉴定结论;(7)专门机关的勘验笔录,(8)当事人依法不能调取而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01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项: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企业岗位职责制度及考核制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规章制度的内容已经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4)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研究了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充分听取了工会的意见;5)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6)用人单位依法发放了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正式通知劳动者试工期间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举证。

如果属于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举证事项主要为:1)录用条件的内容及已经向劳动者明示的举证,如证明招录公告、劳动者签署的岗位说明书或劳动合同关于录用条件和职责标准方面约定的内容;2)涉及依据相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讨论、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的义务方面的证据;3)被试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已经在试用期内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包括证据)告知劳动者的证据;5)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依法向工会履行程序方面的证据。

篇16: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变迁小结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变迁小结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变迁小结

武志国

所谓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设置时效制度有三方面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3)避免证据灭失。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期间,是指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期间。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最大的分歧在于对于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解释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法》终结了这种争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制度规定的变迁轨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期限为“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不考虑已过仲裁时效而予以受理。基于此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引起仲裁时效中止

2.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1993年11月5日)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法》对劳动争议时效的规定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期限为“60日”。《劳动法》虽然没有废止《条例》,但从“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条例》仲裁时效的条款已被劳动法取代。

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9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该《意见》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同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意见》明确劳动争议申请调解可引起时效中断,并规定了时效中止的情形。

5.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9月1日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一般情况下仲裁申诉时效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三第二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规定是对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应当继续执行。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0月9日劳动部在对辽宁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辽劳字〔〕146号)答复中提及: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应属“有正当理由”,所以,职工对于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复函认为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对劳动者的申诉重新答复不服属于“正当理由”,产生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效果。

7.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8月16日致江苏省劳动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的请示”(苏劳仲〔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7月8日劳动部复函河北省劳动厅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复函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可因起诉中断。

9.《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5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5月14日《通知》规定:“四、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规定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相应顺延。对因上述原因妨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可根据各地疫情情况,审理期限相应顺延。”

《通知》规定了时效因非典而中止的情形。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8号)

自207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如下: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相当于规定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4月30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解释》仍沿袭《劳动法》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规定,同时认定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引起时效中止。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6号)

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1)《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就《解释(二)》第一条可知:

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能证明曾书面通知拒付劳动者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曾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劳动者工资的,或以口头方式拒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③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④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或根本就为出具任何书面通知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⑤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不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的认定还应适用3)或4)的认定方式。

2)《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解释(二)》第二条与第一条第(一)项含义相同,属于重复规定。

3)《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就《解释(二)》第十二条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以中止。

4)《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就《解释(二)》第十三条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以中断。

1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进行了完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以前“60日”的时效留给无数的劳动者几多被不予受理的遗憾,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只考虑了“效率”而未能较好地考虑“公平”。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很复杂,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往往不能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济。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后往往需要对其权益受损的事件需要调查分析、交涉商洽、征求意见等,因此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年的诉讼时效基本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救济请求权。

任何时效制度的起算日才是最为重要的,一般讲,劳动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便得知或应当知道其劳动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则自此即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才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其具体根据包括:①权利人实际上已经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②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根据客观情况,权利人有知道的条件和可能的,能够知道。应当知道,有义务知道,而不管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在尚未发生侵犯劳动权利的事实和劳动权利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不得开始计算。将上述的时效起算原则运用到实务中,应当注意:用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侵犯劳动者权益案件的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劳动用人单位的义务,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未规定或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劳动者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宽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拖欠工资的案件作了特别规定。针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担心丢掉饭碗的情况(包括我国的在职员工大多不敢为劳动争议一方的劳动者同事作证等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就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该司法解释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精神是一致的,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改变了司法解释规定,一是两者的时效计算前提不同,司法解释是“6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一年”。二是但书不同,司法解释但数为“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但书为“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期限本身虽然为1年,劳动者可以通过主动的通过成就可引起时效中断的事由来实现这年的长时间的延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1)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履行义务的主张。(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送达支付令、申请先予执行、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申请劳动监察保护部门进行行政权利干涉处置、申请工会交涉维权、申请地方人大常委会督办处理的。注意为有关部门,而非无关部门,何谓有关部门有待解释。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权利人向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也是主张权利的一种表现,应当视为诉讼时效中断。(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对权利人权利存在的认可。该认可行为,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稳定,因而诉讼时效中断。包括当事人达成和解。

4)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仲裁时效与起诉的时效原理是相同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人祸。()(2)其他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条规定及通说,下列事由可视为“其他障碍”:①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②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③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④当事人因受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人身限制而不能主张权利的。关于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事由只有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而延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凡是在整个时效内即1年内的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均开始中止。

建立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消除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有利于劳动者行使权利。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超过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又以不知道时效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不予保护。

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的仲裁时效作了重大修改,但未就该法的溯及力及生效前后法律适用的过渡性安排进行明确规定,可能引发争议。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指的是新的法律是否适用于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与事项。《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不溯及既往是我国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而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了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的情形下,新的法律才适用于其实施前的事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本法应没有溯及力。但是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尚未解决以及正在解决程序中的争议,能否受这部法律的调整,需要实施细则、解释等进一步明确。

篇17:暑假小结

开学已经第三天了,我这暑假小结才开始。忙中偷懒是唯一的借口啦。二年级暑假噌过去了,三年级新学期生活开始了。在此简单做个小结。

作业方面

保质保量的完成了老师布置的《暑假作业》一本,读后感2篇,好词好句2篇。语文1---23课生字用钢笔写了一遍。另外每天做了50道口算题,正确率百分之九十分啦。

阅读方面

阅读了老师推荐书目《时代广场的蟋蟀》《爱的教育》《神奇的校车》《皮皮鲁》。同时也阅读了《稻草人》《红瓦黑瓦》《西游记》《老鼠记者》

娱乐方面

看了电影《变形金刚》《赛尔号》《蓝精灵》《摩尔庄园》。公园若干次,运河风光带两次,外吃饭店吃饭若干次,同学朋友一起相聚若干次。大润发儿童乐园3次。

体育运动方面

假期和同学,好朋友游泳若干次,简单的学会了狗刨式的游泳(2米左右)。老师要求的学会跳双飞和踢毽子没完成。接下来得努力啦。

出游方面

常州恐龙园一日游(小记者组织的活动,和同学一起参加),南通盐城红色之旅三日游(小记者组织的活动,和宿迁14名小记者一起参加),连云港二日游(自驾游),日照一日游(剑桥英语组织的活动,和剑桥英语的同学一起参加),洛阳,西安五日游(跟好朋友一起参加),淮安一日游(好朋友一起)

兴趣班方面

舞蹈,英语,古筝,绘画同进行,舞蹈顺利考过四级,临开学前被选为英语兴趣班班长,古筝也开始逐渐喜欢,绘画更是要求继续。

体验方面

假期与我一起参与了宿迁电视台《百姓故事》演出,虽然演的很不咋地,但也算又小小的锻炼一下。两次参与了宿迁电视台走进直播间的节目,不仅展示锻炼了自己,还得到了60元的新华书店购书卡和20元的顶好蛋糕券一张。算是小收获。

篇18:暑假小结

说到“暑假生活总结”,这还是第一次,呵呵!原来的假期,都是在浑浑噩噩中度过,没有学习、没有思考、更加没有感动。但是,有了研究小组的督促,有了课改的希望,有了思想与践行的碰撞,也就注定了这个暑假,乃至以后的假期都会是不“平庸”的。放假之后,身边好多老师都去“挣钱”了,每天也是忙碌而充实。而于我,却做不来!一是学校工作很忙,时不时就要到学校忙碌一阵;二是我希望通过暑假的.努力,能够让自己对教育了解多一点,自身素质能够成长一点——虽然我已经工作了18年!

放假之前,我已经对自己的假期生活做好了安排,那就是——学习、思考、写作!

1、每天不少于5小时的网上学习。到现在为止,我的博客在暑假中更新博文110多篇,网上阅读了李镇西老师的《爱心与教育》、《做最好的老师》,还有苏霍姆林斯基的《给教师的100条建议》,钟道然的《我不原谅》几本书。

2、与王君老师、梁编、卢望军老师、张恩勇校长、无涯博主等名师成为好友,并得到了他们的指点和帮助——这应该是这个暑假收获最大的一方面了!其中,王君老师是人大附中的语文特级教师,是“青春语文”的开创者。她对我们研究小组给予了大力支持,并给予了诸多鼓励和指导。卢望军老师的博文之优美,使我这个在本地还算爱好写作的人自惭形秽,感叹不已!

3、暑假期间,受县教研室郭建老师指点,我加入了“河北名师团”QQ群,在群里参与了两次集中研讨,学到了很多知识。同时,也认识了很多坚持课改的名师。

4、边读书,边思考,边写作。每天坚持看所有博友更新的博文,让我逐步深入地认识素质教育,不断完善自己的教育思想。学习中,有过迷茫,有过思辨,有过争鸣,也就有了成长。正是基于这种内心的成长,才使得我们的小组发展成为可能,使得我对小组的引领不至于出现太大的偏差。在此,我应该感谢所有的博友,是博客这个平台,让我们这么多爱好教育的人走到了一起,思考着,成长着!

5、伴随着写作,我也曾向《中国教师报》、《人民教育》等刊物多次投稿,但由于自身写作水平太差,均“泥牛入海”!给《容城教研》投稿的几篇文章中,被登载了4篇,算是有些收获吧!

6、完成了新学期即将教学的《第十一册语文》所有教学设计;完成了新学期学校所有的计划制定、教师公开课安排、研究小组工作计划等文件;完成了《王村小学班主任培训》培训稿的编写以及课件的制作;收到了市级课题《立项通知书》并完成了开题报告的拟定。

7、进一步完善了“诵读与感悟”活动相关规定,完善了班级学习小组的评价标准,并对新学期的语文教学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设想。

这个暑假,虽然没有像其他老师那样——拥有了一份物质收获,但总觉得自己没什么遗憾!新的学期即将开始,我和我的小组也将再次踏上征程,在教育改革之路上继续前行而无怨无悔!

经济毕业论文提纲

《各行各业》大班社会教案

大学班主任年终工作小结

小学班主任工作小结

班主任工作小结

小学思想品德教案

鄂教版小学四年级品德与社会期末测试卷

学农小结

毕业生暑期实习心得感悟小结

小学五年级思想品德教案

劳动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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