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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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篇1: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文化街道按照区政法委年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在商贸社区开展了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商贸社区位于宁江区的中心地段,是宁江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人流、物流、商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占地面积近30万平方米,辖区内有居民3016户,人口9313人。7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1072人,占总人口的13。7,其中在校生802人,社会闲散青年207人。辖区内有两所学校,机关单位12个,商业网点230个,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19处。,商贸社区在文化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指示精神和中央综治委文件要求,社区党支部关爱小组和警务室三位一体,齐抓共管,针对青少年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全年辖区内未成年人没有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初步实现了“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的目标,具体措施方法总结

一、以思想教育道德教育为龙头,引导孩子学会做人

利用社区家长学校阵地,要求家长“为国教子”,以德育人。本着教人先律己的原则,教育家长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争当“合格家长”,同时个孩子做表率,培养有道德的.合格人才。社区的“五老”人员用校外辅导站、家庭小课堂等阵地,在节假日就近就地组织孩子开展尊老爱幼、文明礼貌等道德实践活动;请公安干警给孩子讲案例,使少年儿童增强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争做合格的“小公民”,另外还通过“街校共建”六中和实验小学加强教育工作,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实践使我们体会到“三结合”的道德教育方法是取得效果的根本。

二、以法律制度规范人,防止孩子犯罪

按照上级要求,我们社区成立了“关爱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每周以碰头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例会制度,对帮教对象的走访、谈心制度。充分发挥“五老”作用,调查摸底,掌握社区内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热情地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帮助教育,做到四个“真心”即真心体谅他们,贴近生活,与他们有共同的语言;真心感动他们,增进感情,与他们交朋友;真心关爱他们,贴近思想,重新塑造美好心灵;真心救助他们,贴近作为,解决他们的面临的实际困难,使他们以感激的心态,约束自己,不做错事。

三、创建良好的活动空间,让未成年人快乐的健康生活

我们采取多方联防的机制,消除不良环境和罪恶生存的土壤。清理了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的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五老”法制监督员经常活动在社区,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警务室分工包校,保证校园内外的治安秩序;在双休日和假期,我们与实验小学联手,组织社区少年先锋队员开展校外法制道德实践活动,寓教于乐,让孩子们在兴趣中陶冶情操,在实践中受到锻炼,在积极向上的氛围之中快乐成长。

四、以最佳关爱暖人心,保证特殊未成年人公平发展

事实证明,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多数是家庭特殊穷困,本人有特殊原因的,所以,我们特别注意在未成年人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排忧解难上下功夫。比如居民孔德明是个残疾人,女儿孔林玉在四中读书,面临辍学的困境,社区主任亲自出面与四中领导协商减免学费使她安心学习。居民刘显明、张桂华夫妇双下岗,张桂华脑出血手术后成了植物人,因生活没有经济,读高中的女儿刘利准备退学,为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社区为他们办了低保,动员辖区三位女企业家对他们进行捐助。

201x年的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我们仅是取得了初步成绩,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在街道综治委的领导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篇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XX年,全县教育系统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以开展形式多样的道德实践活动为载体,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创新方法,增强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抓机制完善,强化队伍建设,激发德育工作原动力

我县德育工作坚持“德育为首,全面发展”的育人方略,实施“和谐育德”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德育工作机制,强化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小学建立和完善了以政教处(教导处)、团队、年级组及班主任为主线的德育工作网络;制订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加大指导检查力度,推动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实施“双德工程”,以优良“师德”培养良好“生德”。强化师德建设,树立全员参与、全面育人思想观念。组织广大教师学习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展“铸师魂、正教风、树形象”为主题的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以良好的职业道德面对社会,以可亲的师表形象走进学生心灵。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全面质量观,为学生终身发展负责,既教书又育人,认真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狠抓班主任队伍建设。一抓准入,选聘既年富力强、精力充沛又具有良好道德风貌、责任心强的教师作为班主任,以他们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学生。二抓培训,实施市、县、校三级培训,从职责、义务、角色定位、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指导,合理确定老中青比例,以老带新,结对互助,提高班主任队伍素质。三抓激励,为培养和造就一支优秀的班主任队伍,提高全县中小学德育工作水平,选拔推荐了十名班主任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新华杯”班主任素质展示活动,五名老师获优秀奖,一名老师获三等奖。今年在层层推荐的基础上,全县表彰了110名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荣获市级优秀班主任39人,并号召全县各中小学师生以他们为榜样,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激发全县中小学班主任、德育工作者、所有教师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热情。

二、抓制度建设,优化考核评比,强化德育工作向心力。

教育局将各中小学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进行专项检查,实行量化评分。总结成绩,查找不足,表彰先进,激励落后。在充分强调“学校、家庭、社区”三方面育人的基础上,提出“活动育人”、“基地育人”、“环境育人”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文明曲沃”工作组织中小学开展“创文明城,做文明人,告别陋习,拥抱文明”活动。积极开展“五星”学校创建与评比活动,激发和调动全县各中小学及广大师生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工作热情,努力提高师生文明素养,改善学校环境,提高管理水平。现在各中小学都自觉地将学生“成人”放在“成才”之先,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少了,关注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多了。

三、抓教育活动,丰富内容形式,提高德育工作吸引力。

教育塑造灵魂,必须贴近学生生活,走进学生心灵,才能收到预期效果,因此提高德育活动的吸引力至关重要。我们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确立三大教育:

一是规范教育贯穿始终。好习惯可以帮助学生战胜自我,赢得未来。以新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契机,以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宿舍”和“三好学生”评比竞赛活动为抓手,强化训练促规范。主要是从常规工作入手,抓好“五个一”训练,搞好学生的养成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规范。五个一”训练包括:整顿“一个阵容”,即抓好升旗仪式、集会、课间操的队列,塑造学生的精神面貌;建立“一种秩序”,即课堂秩序、集会秩序以及课间秩序,做到文明有序;养成“一种习惯”,做到语言文明、举止大方、礼貌待人接物;坚持“一项制度”,实行卫生责任区的包干保洁制度,使学校始终保持整洁优美的环境;树立“一个观念”,即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团结友善光荣,引导学生争当“学校好学生”、“家庭好孩子”、“社区好少年”。

二是适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以服务教学、服务育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全县中小学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有的学校适时开设了生理卫生课,正确、科学引导学生认识自身成长过程中问题;有的学校请来社会有关人士,向学生讲解生理、心理方面的知识。高中建立了心理咨询室;各个中学在每年的高(中)考之际,为考生进行“缓解紧张情绪、沉着应考方法”等方面的知识讲座,深受学生及家长欢迎;班主任在考前与学生逐一谈心,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对待考试;学校创办了周报、校刊,就就如何缓解压力、激发状态以及学生成长中值得关注的问题进行讨论,加强舆论疏导,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科学对待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有效拓宽了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的渠道。

三是组织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结合重大纪念日,以弘扬爱国主义、培育民族精神为主线,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先后组织了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抗震救灾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全县师生观看《永远的雷锋》电影,学习雷锋精神;在山西省美德少年评选活动中,在层层认真选拔的基础上,我县两名同学荣获市级美德少年,其中实验小学范馨园同学被推荐为省级美德少年。

四、抓德育研究,构建新课程体系,增强德育工作亲和力。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就要适应时代变化,按照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针对中小学生实际,不断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渠道,构建新体系。用身边人和事教育学生,增强教育的亲和力。

研究新问题。针对新时期网络信息的负面作用,进行调研,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研讨活动,如何扬网络之长、避网络之短,让网络成为新世纪青少年成长的得力助手。对农村大批留守儿童,发动广大教职员工,奉献爱心,帮助留守学生,适应独立生活,培养自理能力,养成自律习惯。

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加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管理,发展学生个性特长。积极实施“2+2”项目实验计划,组织开展了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校还根据自身情况,成立了各种兴趣小组,组织学生到社区进行文艺表演。在“学雷锋”活动中组织学生进社区、进厂矿开展学雷锋活动深受社会及家长的好评。

五、抓学困生帮扶,促后进生转化,提高德育工作感染力。

“学困生”帮扶工作,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大而言之,事关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事关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小而言之,影响学生未来、个人前途、家庭命运。我们充分认识“学困生”帮扶的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提出了让“学困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的总体要求,并要求各校认真制定并落实“学困生”帮扶管理制度,精心策划帮扶教育活动,做到真心爱护学困生,充分尊重学困生。对贫困生,在师生中开展捐赠活动予以资助。对学习目的不明确,行为有偏差的“学困生”,坚持鼓励、引导为主的正面教育,不刺激、不歧视、不放弃,做到“四个优先”,即优先提问、优先答疑、优先检查、优先表扬;落实“四个环节”,即发现寻找进步、肯定表扬转变、树立转化典型、感染后进同学;和学困生建立平等、融洽的师生关系,和学困生交朋友,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消除他们的心理顾虑,以利把握教育时机,提高教育效果。

一年来,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全县教育工作者精诚团结、辛勤耕耘、无私奉献,我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对照上级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今后我们将牢记育人使命,坚持“立德为先”原则,走以“师德”养“生德”的路子,不断强化德育研究,积极探索德育工作新途径、新方法,奋发进取,努力开创我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新局面。

篇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湖北省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预防和矫治等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会治理总体方案,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预算保障机制;

(四)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五)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健全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和权益保障机制;

(六)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计划;

(三)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调查研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相关工作。

共青团组织负责同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商、通信管理等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承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家庭、学校的联动机制,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六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增强抵御各种不良行为和对违法犯罪自我预防的能力。

第二章 家庭预防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和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提升监护能力,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影响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品德教育,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规则意识,支持未成年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养成向上从善的品格;

(二)与未成年人保持沟通、交流,把握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特别关注未成年人青春期,对其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疏导;

(三)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教育,提高其应对不法侵害的能力;

(四)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观看收听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五) 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主动与学校联系、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

(六)培养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发现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行为以及不良行为的,及时教育、纠正。

第九条 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暂不具备监护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委托监护人应当将委托监护事宜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走访、及时了解监护责任履行情况。

委托监护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问题或者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的父母反映。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强迫、放任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纳入强制亲职教育名单,督促其接受亲职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教育体系,培育和扶持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展,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亲职教育、家庭教育培训和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学校预防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评估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法治课程,并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开展心理健康、网络素养、毒品预防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在学校配备具备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学校应当配备法治副校长,并可以从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法治教学计划,开展预防犯罪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建立心理辅导室,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重点辅导和治疗。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社会工作的发展,通过引入驻校社会工作者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家校联系渠道,及时了解、沟通未成年学生的情况,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学校应当加强与周边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六条 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及时处理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

学校应当将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应急处置预案,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搭建校园安全信息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受理处置以及心理干预等工作。

学校工作人员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学校或者教育、公安等部门举报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

涉及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披露,不得泄露未成年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学生信息的资料。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其改正,不得开除或者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或者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需要取消学籍的, 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学生给予处分前,应当向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章 社会预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困难帮扶、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警务、检察、审判、矫正工作的配套与衔接。

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职责,通过法治教育基地、法治讲堂、模拟法庭等形式,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校外和假期活动。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监护、就学等情况,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有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对有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纠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通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游戏产品、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等文化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毒品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内容的,依法予以查处。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和文化产品,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公益性上网设施和场所,适应未成年人网络文化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化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当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社会组织进行干预和矫治。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发布与传播对未成年人产生有害导向的违法犯罪细节描述和其他可能影响社会认知的内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屏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

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应当依法经营,并在入口、大厅等明显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标志、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营业场所,有权进行监督、举报。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宾馆、洗浴场所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纳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单独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毒品预防教育衔接机制,培育毒品预防教育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未成年人的禁毒知识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毒品预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引诱、教唆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

第二十八条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健全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章 重点预防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信息,对留守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群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在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履行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应当加强对不在学、未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的联系、服务和管理。对有就学意愿的,鼓励和支持其接受职业教育或者继续教育;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政府相关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和帮扶干预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助,进行妥善安置。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加强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和行为矫治。

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完善社会观护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建立观护教育基地,共同做好取保候审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帮助其回归社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或者依托职业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并保障相应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和条件的,由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书面提出申请,或者经公安机关和学校共同评估后提出建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取保候审、附条件不起诉尚在考察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往专门学校接受考察帮教和教育矫治。

第三十五条 专门学校应当结合心理辅导、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为矫治。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完成教育和矫治后,要求返回原学校学习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专门学校毕业的未成年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司法机关应当落实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与未成年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参与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联系机制,共同做好教育、挽救、预防再犯罪工作。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履行下列职责:

(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等情况,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开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二)协调相关部门,为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创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三)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四)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帮助其就业创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接受亲职教育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的,由文化、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宾馆、洗浴场所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接纳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单独住宿,未联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本条例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专门学校,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的学校。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篇4:《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一般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犯罪预防、行为矫治等工作。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组织等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划;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

(五)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六)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

(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调查研究。

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办事机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积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增强辨别是非和对违法犯罪自我预防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侵害。

第六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广播影视、市场监管、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优势,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家庭预防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相互尊重、和谐友爱,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有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相关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影响未成年人,支持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公益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交流,了解未成年人日常的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爱好等情况,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品格;

(二)根据未成年人成长中的生理、心理特点,特别关注未成年人青春期,给予教育和指导,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遵守纪律,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及时给予教育和纠正;

(四)主动与学校联系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发现未成年人逃学、辍学的,应当及时教育劝说未成年人返校学习;

(五)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学校和其他单位组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活动;

(六)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卖艺、乞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不得放任不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双方对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

未成年人的继父母、养父母对其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责任,保持与委托人的联系,沟通未成年人有关情况。

第三章 学校预防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每学期法制教育课的重要内容;每学期期末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主动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和品行情况。

学校应当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配备经过心理专业培训的教师,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教育和辅导。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校内资源,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课外兴趣活动,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周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联系,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校外和假期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教学计划的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教学计划,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考核内容。

第四章 社会预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有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

文化、体育和教育等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可以对未成年人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提供辅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其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单位,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兴建的.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本区域资源组织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校外和假期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应当通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失学、辍学等闲散未成年人,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未成年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必要关心,帮助解决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典型案例,通过法制教育基地、模拟法庭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信息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通信、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防止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企业、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就业培训、行为矫治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

共青团组织通过志愿服务队伍和帮扶联系机制,对未成年人开展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心理疏导和特殊帮扶。

第五章 重点预防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对家庭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群体,应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在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提供必要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加强法制教育和有针对性的社会矫治,预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将其送交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确实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到指定的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对不配合帮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探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其纠正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学校,负责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

原学校应当为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的未成年学生保留学籍。未成年学生完成教育和矫治后,应当接收其继续学习。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可以由专业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心理干预。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特点和规律,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结果作为案件处理和司法行政部门刑罚执行的参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形成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在案件终结后予以封存。

第三十八条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建立矫正档案。刑罚执行完毕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做出矫正效果评估报告,并封存矫正档案。

第三十九条 鼓励心理咨询机构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志愿为涉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服务。

第四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第四十一条 全社会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毒品危害,远离毒品,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履行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5: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遵循教育、保护相结合,及时预防和个别矫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志愿者受政府委托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资助和支持。

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第六条 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未成年人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学业。

政府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减免有关费用,提供适当的学习资助。学校应当做好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有关费用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流入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费用收取、学籍管理、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义务教育。流动人口流出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流动人口流入地的人民政府做好有关教育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仍留在原籍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接受义务教育作出安排。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接收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就学的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当地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管理体系,向其提供教师资格认定、学籍管理、教学评估等公共服务。

第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未成年学生法制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的法制讲座不得少于6个课时。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具备与其承担的教育管理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自我保护知识教育。

学校应当逐步配备具备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育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将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效果纳入教学评估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指导、帮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法律常识,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通报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品行情况。

第十条 未成年学生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未成年学生需要进行生理或者心理治疗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为其治疗,学校应当提供休学等便利。

学校应当将中途辍学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告知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教育功能的单位在寒暑假期间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和其他精神文化产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图书馆等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场所和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已建成的文化体育设施,必须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

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指导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给予其正确的生理、心理知识指导;

(三)预防和制止其阅读、观看、收听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网络信息、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四)预防和制止其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五)主动配合学校、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教育;

(六)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被监护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均吸毒成瘾或者均在监狱服刑,以及其他情形不宜行使监护权或者无法行使监护权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暂未确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第十七条 受民政部门委托或者受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的寄养未成年人的家庭,应当根据寄养协议,履行保障被寄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寄养家庭所在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寄养家庭不再符合寄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八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本辖区内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资料;确定居民(社区)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社会志愿者或者其他热心未成年人教育的人员,对家庭教育失当或者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个别教育;为贫困、单亲或者失亲等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救助机构应当将救助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指导和矫治。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作、出版、播放、展出、演出、出售、出租含有淫秽、暴力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玩具和饰品等;

(二)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载体制作、传播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三)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条件;

(四)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盗窃、卖淫或者从事色情表演;

(五)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者为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六)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发现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

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烟、酒。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的教室、阅览室、寝室、活动室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其他场所吸烟。

第二十二条 宾馆服务业经营者接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的学校联系。无法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禁止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确因学习需要,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书面同意,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租房住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不得让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房屋出租人发现租房的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他人侵害,或者发现租房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制止,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使用互联网资源,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到场调查处理,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学校、图书馆、书店等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其计算机终端应当安装和使用封堵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过滤软件。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列入教育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指定一所学校承担工读教育任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读教育所需经费和教育设施投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学籍管理、教职工的待遇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特殊政策。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工读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在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经其监护人申请,可以送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第二十六条 对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未成年学生,原就读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对学习期满要求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确有必要的,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教育矫治档案,对其遵纪守法、学习和劳动情况进行记录,以利教育、监督、考核:

(一)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保外就医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二)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确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当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单位)、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对其进行教育、心理指导和行为矫治,安排其参加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

第二十九条 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免予刑事处罚和刑罚执行完毕、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条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公安机关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处以5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并处元罚款,但一次接纳多名未成年人的,罚款总额不超过15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或者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图书馆、书店等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终端未安装和使用封堵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过滤软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法》的决定

(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 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篇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如何预防未成年犯罪

【选择健康的生活环境】

未成年人生活的空间比较狭小,形式比较单调,内容枯燥。在闲暇的时间里,常去一些不该去的地方,比如歌舞厅、录像厅和按摩房。为了自己的未来,应该禁止涉足这些地方。平时不要看那些不健康的书籍和影视,不要沉迷在电子游戏中。别把太多的时间耗费在不健康的小环境中,那样很容易被迷惑,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选择朋友要谨慎】

未成年人往往交友不当,择友不准。他们在社会上认识了某些有劣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或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自己的头脑太过简单,很容易受到引诱,被欺骗和利用,成为别人的工具。不良的交友,对于未成年人的危害和影响极大,注意不要接触那些有劣迹的同学或是朋友。

【开展法制教育】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博和互联网等各种载体,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也可进行征文比赛、以案说法。通过不同的形式,来推动法制教育的网络建设。这样能使未成年人更生动、更直观地懂得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也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可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向社会呼吁,来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向他们献出一片爱心。把这项工作深入到学校、村街和社区。对于经济有困难的孩子,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烦恼,特别是要充分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多给予精心的呵护】

对于某些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要与他们多接触,拉近距离,多做做思想工作。对于他们心中的困惑,可以耐心地为之讲解,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篇7: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调查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调查报告

前不久,笔者随同人大的调查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了解。调查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团伙化、暴力化、低龄化等新特点。这里笔者就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期待全社会用双手和爱心,用法律和责任为孩子们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涉及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即未成年人个体自身的原因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环境。

一是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不成熟导致犯罪。青少年的认知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对事物的认识较为片面,对自己的行为还不能做出正确的估价和判断。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难以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有的为贪图享受而盗窃、抢劫、诈骗,有的为了所谓的义气,充当英雄而打架斗殴,伤害他人,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是家庭教育不完善导致犯罪。现在大多数孩子为独生子女,有的因家长过分溺爱,一味娇惯,养成了任性、自私、倔强的性格。有的家长因忙于工作或本身就有不良习惯,无暇顾及孩子,疏于对子女的管教,导致子女放任自流。不健康的家庭(包括单亲家庭)子女因得不到应有的父母之爱,使孩子产生自卑和怨恨心理,或自暴自弃,或沾染不良习气,逐步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是学校教育方式单一滞后导致犯罪。有些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造成学生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过重,同时忽视对双差生的引导和帮助,导致部分学生厌学、逃学、辍学,过早流入社会,逐渐走上犯罪道路。近几年,虽然各中小学校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但大多形式单调,缺乏创新和吸引力,教育效果不尽理想,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

四是社会负面影响导致犯罪。社会中出现的拜金主义思潮、“黄赌”现象以及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促使一些青少年将“不劳而获”的思想“合理化”,甚至错误地把犯罪当成了“发财致富”的途径。渲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充斥文化市场,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使部分涉世不深和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腐化堕落,直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对预防犯罪工作的几点建议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家庭、社会都要积极行动起来,构建有效的网络体系,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是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少干部群众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形成社会合力。许多家长过于注重孩子考试成绩,存有法制教育可有可无的错误观念。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真正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向广大青少年普及预防犯罪知识,使之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营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氛围,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抓好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二是进一步做好在校生的预防犯罪工作。有些中小学校对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倾向。要转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不良倾向,完善教育内容,强化精神文明教育、道德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加强学生课外生活引导和管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确立“转化一个差生与培养一个优秀生同样重要”的理念,防止适龄少年儿童厌学、失学、辍学,过早流入社会。大力倡导警校共建活动,切实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保障法制教育课规范有效。要熟悉学生的心理变化,加大开展学生心理咨询服务的力度,及时矫治学生的心理障碍。要积极创办各类家长学校,引导和帮助广大家长转变教育观念,重视对孩子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增强家长教育子女的责任心和管理能力。

三是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政府虽然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总体上看,预防责任和任务还没有全面落到实处。有的`部门负责人责任意识不够强,加之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缺乏主动性,工作难以取得令人信服的成效。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大力整顿文化市场,加大对社区环境、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新闻出版物、音像制品市场和网吧、游艺厅、录像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监管,净化社会环境,减少引发犯罪的社会诱因,为未成年人创造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尽快建立青少年活动场所,以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吸引青少年,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是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调查显示,家长对孩子不良习惯的矫正有时心有余力不足,缺乏科学的思维和方式。学校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还很薄弱,没有成文的措施和很好的手段。村(居)委会及有关

企业对有问题的青少年帮教不力或撒手不管,形成了管理真空,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对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失学、辍学,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社区闲散未成年人的总量。要加强社区责任,大力整合社区资源,通过摸底排查、建档立卡、跟踪帮教、专人联系等措施,加强失学、失业、失管状态的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管理。民政、司法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流动未成年人管理和服务、刑释解教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流浪乞讨儿童帮扶救助措施。公、检、法、司等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治理、救济的最佳途径,制定有利于保护教育未成年人、防止重新犯罪的政策和措施,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的司法救济与保护工作。

五是进一步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长效机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广泛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建立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整体网络。建立联动机制,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发挥好政法、综治、教育、民政、团委、妇联、工商和文化等部门的作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要敢于负责,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制定预防工作评估标准和考核制度,将各部门的预防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整体考核指标体系,做到预防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建立预警机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要及时了解掌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趋势做出分析预测,逐步建立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预警体系。

篇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题班会教案

走进青春世界 (主持)

男:五月的鲜花,争奇斗俏,一年十六,莘莘学子,在这春夏交织芬芳张扬的季节,我们再次相聚。

女1:五月的娇阳,分外妖娆,永吉四中,洋洋赤子,在这火热交融桃李争放的地方,我们在此刻相识。 男:尊敬的给位领导,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合:大家好!

女2:Dear teachers and classmates,good afternoon!Welcome to our class to intend our classmeeting 。The topic of meeting is “keep away from bad behaviors and protection of minors. 女1:我仅代表一年十六班全体同学,向各位领导老师的光临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

男:十七岁,站在青春的阶梯前,我们好奇冲动,我们斗志横生。 女1:十七岁,处在多梦的季节时,我们勇于捉梦,我们勤于圆梦。 男:所以,我们增长知识。 女1:所以,我们磨炼意志。 合:所以,我们呵护青春。 男(女):我宣布:

合:永吉四中高一十六班“远离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题

班会,现在开始。

女2:Now I anounce The Grade one Class si_teen classmeeting begins . please enjoy our performance. 第二篇章

远离犯罪深渊 [学生表演]: (一) 三句半表演 (表演者:张莹,唐文哲等人)

(主持人)感谢四位同学的精彩表演,让我们深知了犯罪的害处。 Thanks for their show , the following is a sitcome ,what can we learn from this play .Qiao Han will e_plain for us. Please enjoy

(二) 情景剧和举案说法

(表演者:张蓬勃,李洋,乔涵等人) (主持人)通过情景剧我们心中多少会有一些感慨,造成今日的结局,所有人都有摆脱不了的关系,社会的反思,何其重要。

(三)朗诵《远离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表演者:金星) (主持人)感谢金星同学的演讲,面对这些呼吁,我们一定要做到知法,守法。

(四)快板表演《却非词》 (表演者:高雪,李旺) (主持人)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国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五)1.普法宣传 (表演者:于夕淼等人)

篇9: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题班会教案

一、教学目的:

1、使每一位同学能预防并纠正不良行为。

2、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青少年。

二、教学重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三、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四、教学过程:

同学们,今天的班会课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现在同学们都处于十五、六岁,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居高不下呢?我们来看一下原因。(观看视频)

(一)、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社会因素:视频中的主人公正是由于受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即观看暴力影片,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据一些省、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反映,少年犯中有70%以上受到过这种不良文化的影响;暴力型和奸淫型少年犯中,90%以上看过凶杀、暴力、淫秽录像和黄色书刊,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学校因素:从学校方面来看,一些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疏于管理、教育,有的教育方法不当,动辄训斥,造成这部分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出现厌学、逃学、辍学,有的最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该案件的发生就是源于校方的教育方法不当,实行简单开除这一方式,使得在孙杰内心埋下了报复的种子,从而导致这一悲剧的发生,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家庭因素:不良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也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放任型家庭使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必要的管束,容易受到不良诱惑;溺爱型家庭易使孩子任性娇纵,我行我素;粗暴型家庭易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或自暴自弃;一些家长自身行为不良,更容易使未成年人从小养成不良品格和行为。据一些未成年犯管教所反映,有50%左右的少年犯是不良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的受害者。这则案例中的家庭属于溺爱型家庭,家长不分情况,满足孩子的所有欲望,当不能满足时,孩子以偷来满足自己,最后走向犯罪深渊。

自身因素:从未成年人自身来看,你们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遇事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对法律的无知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在不良因素影响下,容易走上歧途。第一个案例就是由于主人公小辉一时冲动,自制力差,做事不计后果,最终导致犯罪。第二个案例我们发现几乎所有被告人都不知道自己“借钱”是在犯罪,对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是由于他们长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有利的得到矫正而发展形成的。根据常见的违法犯罪迹象,根据外部表象的差异其前兆分成以下几种:

(1)、言语:经常骂街、谈男论女、隐语黑话、好说谎话、缄口不言、脏话不断。

(2)、举止:衣帽不整、精神不振、吊儿郎当、蛮横无理、顶撞师长、爱打群架、强行索物哥们义气、逞强跋扈、轻佻放纵、坐卧不安、行踪诡秘、大把花钱,喜怒无常。

(3)、结交“哥们、姐们”、口哨唤人、纸条传情、纹身标志。

(4)、起居:生活懒散、饭量骤减、出没无常、结群闲逛。

(5)、打扮:注重打扮,过度化妆、讲究发型、统一装束。

(6)、嗜好:抽烟喝酒、参与赌博、混迹舞场、偷阅书刊、迷恋网吧。

(7)、携物回家、护身器具、异性物件、书包异物。

(8)、学业:旷课逃学、成绩突降、考试作弊、课堂捣乱、课上睡觉。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出了九种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道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对具有以上所列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时教育、其不良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尽快的矫正,那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违法犯罪,前兆就变成违法犯罪事实。

案例:某校学生小明的父母工作都很忙,没时间管他的学习和生活。小明自从在网吧迷上电脑游戏后,变得无心上学。上初中后,经常迟到、早退、旷课,还恶意扰乱课堂教学秩序,学校对他进行了记过处分。小明与在网吧结识的“兄弟”一起勒索几个小学生,公安机关对他实行了拘留3天处罚。但小明不思悔改,还是常与这帮人纠结在一起闹事。一次,在勒索过程中,把一个学生打成重伤,小明被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

(1)小明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违纪行为:经常迟到、旷课、早退、恶意扰乱课堂教学秩序

一般违法: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勒索小学生,纠集他人闹事

犯罪:把一个学生打成重伤

(2)小明由违纪到违法再到犯罪的变化过程说明了什么?

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违法可能演化成犯罪。

(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措施

1、预防和纠正不良行为,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对于上述我们所提到的不良行为,有则改之,无则加冕。

2、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在前面我们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时,我们知道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作为未成年人就应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如学校开的法制课,政治课,另外还可多看看有关法制频道的节目,中央电视台2,吉林法制台的今日开庭,今日说法,这样才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才能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才能加强自我修养,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另外,还有一部分青少年,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我是未成年人,国家不是保护未成年人吗,犯了法,法律也不会拿我怎么样,这种想法也是法盲的表现。未成年人犯罪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案犯舒某原是我们五中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三中读书后,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4、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如何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那就要求未成年人要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另外,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我们才能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5、加强用法维权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

6、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逐渐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的意识是很可贵的,有些未成年学生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认为父母“赶不上潮流”,对父母的话听不进去,甚至动不动就与父母顶撞,耍态度,发脾气;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很反感,认为是和自己过意不去。如果连教师、家长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那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结束语:

希望同学们能以此为戒,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能努力做到:自尊自爱,自立自强,遵规守纪,严于律己,真正成为一名遵纪守法,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最后祝愿每一位同学都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篇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题班会教案

谱写青春韶华

(主持人)了解了相关性的法律知识。看看大家对这些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

(一)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知识竞赛试题(主持者:张鑫) 选出六个同学进行知识问答题抢答。 (二) 歌曲《心声》 (表演者:李旺,伴舞:乔涵)

篇1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题班会教案

【主题】远离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活动背景】

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兴则国家兴,中国的青少年大有可为,大有作为!青少年是中国梦的最为广泛的践行者!

青少年时期正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和形成的关键节点。然而,在我们青少年的身边,由于社会结构体系复杂,社交网络良莠不齐,在我们的周围充斥着诸多的犯罪诱因,致使我们的青春曲折艰辛!

敏以修身,静以养德!在学校的呵护之下,我们预防犯罪,我们警惕犯罪,我们避免犯罪!让青春在时代的进步中,四射流光! 【活动目的】

1. 通过这次班会活动,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 教育同学懂得什么是不良行为,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 3. 教育同学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远离不良行为,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行为习惯。

让我们每个人的青春都在和谐四中,文明四中,辉煌四中的伟大建设中,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熠熠生辉,韶华芬芳! 【活动对象】

高中学生

【活动地点】

永吉县第四中学一年十六班教室 【活动过程】

篇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题班会教案

赤子毅然笃行

(一)主持人

看过了今天同学精彩的表演,我们了解了很多相关知识。 下面有请班主任老师做班会总结。

(二)班主任总结

由于受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丑恶现象、不正确的家庭教育、部分学校的片面追求升学率、高科技网络世界的负面影响,加之青少年自制能力较弱,所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为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而举行“远离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题班会,让我的学生们知法、懂法、守法,使他们能健康成长,为营造和谐班级,和谐校园,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下面我倡议:请大家从现在开始用实际行动来遵法、守法,并在“远离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条幅上签字。

(三)全体同学进行条幅签字

(四)主持人

男:青春如朝日,我们的未来晨曦烂漫。 女1:青春如初夏,我们的未来希望重生。

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践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征程。

女1:从一年十六做起,从此刻做起,从永吉四中做起,谱写四中良好少年的华章。

男:我们的青春激扬奋进。 女1:我们的青春岁月流光。 女1:我宣布:

合:永吉四中一年十六班“远离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题班会到此结束。

女2:OK! We spend a wonderful time together Now I anounce The Grade One Class Si_teen classmeeting is over Thanks for your attending Thank You!

远离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题班会成效

处于青春期的我们好奇冲动因为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所以,强化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使青少年自己正确了解并认识到实施犯罪行为的后果以及加强青少年对社会中的各种现象的正确认识。

因此,通过此次班会,增强了同学们的法制观念,使同学们懂得了违法犯罪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并且同学们平时常有的不良行为也减少了,集体荣誉感增强了,大家在学习方面都积极进取、互相帮助

通过此次班会,首先,使得同学们对于青春时代于己之意义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强化了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同学们的法制观念,增加同学们对于身为人生、身为人子、身为社会之一份子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其次,使同学们对于青少年犯罪对于自身、对于家庭、对于学校、对于社会的危害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使同学们牢牢树立了“远离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意识!

再次,通过这次班会,极大地鼓舞了同学们

矢志笃行,实践价值的信心和毅力,从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从现实抓起,从现在开始做起!

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激发青春活力,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远离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题班会成效

强化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帮助,才能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将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青少年将会健康成长。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中职学生要自觉守法,依法律己,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强自我防范,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影响,杜绝不良行为,自觉矫治严重不良行为,促进身心和谐健康发展。

使学生树立以遵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荣、以有不良行为为耻的观念 自觉抵制不良行为,远离违法行为。

应当从思想上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未成年人懂得哪些是不良行为,懂得不良行为对自身的危害,树立抵制不良行为、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 的意识;同时中职生对单一的说教比较反感,

必须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说明,以便于接受

篇13:县司法局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汇报

青少年是普法的重点教育对象之一。我局按照《意见》的要求,全力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把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放在重要突出位置,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狠抓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我局主要采取“送法进学校”、“法制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等形式,利用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重要时机,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集中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连续开展,各学校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学生必修课内容,每学期安排十课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做到大纲、教材、教师、课时“四落实”。在高中和初中,我们重点结合全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以案说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条文的讲解学习,以提高中学生辨别是非和知法、守法的能力;在小学,我们把普法重点放到简单法律常识的'讲解上,让小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学法习惯。

我们还将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一是落实未成年人普法讲师团成员的讲课任务,定期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讲课活动,并及时对未成年人普法讲师团成员进行补充调整、组织培训。二是在创办一批法制教育基地,通过法制讲座、图书阅读、板报展览、模拟法庭等形式,拓展开辟青少年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三是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定期培训,落实职责,明确任务。

二、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局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为失足青少年建立个人档案。对失足青少年有困难必访、有纠纷必访、遇突发情况必访,开展“三个一”活动,即找安置帮教对象谈一次心、写一封信、办一件实事;与他们结成“一帮一”对子,杜绝脱管、漏管现象。把法制教育延伸到监狱、少管所,做到经常与其家人取得联系,通过送法律书籍、发公开信、赠生活用品,用法制进行帮教,用真情触动心灵,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知道社会没有抛弃他们,增强他们好好改造的信心。我局还依托律师事务所、街道司法所等,主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加强对“边缘青少年”的帮教工作,组织、指导街道司法所会同村居居委会,对劳教解教或判处缓刑的社区青少年,做好矫正工作,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错)率。

三、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我局坚持将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及时地解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深化认识,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实行定点联系制度,专门设立县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维权工作站,随时收集全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以便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我们编印了《县法律援助服务站工作手册》,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派、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监督。严格实行法律援助责任制度,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案件采取任务到所、定案到人、责任到人。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站主动、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加强 “12348”窗口形象建设,积极利用 “1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解答未成年人的法律咨询,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方便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四、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我局积极参加各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整治行动,认真贯彻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配合专项行动进行扫黑除恶、禁毒、禁黄等宣传教育。为广大中小学、幼儿园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的环境,防范危及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的恶性的事件的发生。

篇1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旗下讲话

老师、同学们: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内容是:安全法制教育同学们,当文明学生,做守法公民,接受健康的思想,并时刻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言行,监督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健康成长。这是我们学会的道德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要合乎道德规范,只有远大理想的人才能勤奋刻苦、奋勇拼搏,体现自身价值。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认真履行学生的一日常规,用校纪校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严格遵守。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自己应明确地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要学会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增强法制。

1、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同学们:任何丑恶的、不良的行为和习惯,我们都应坚决制止,决不含糊。大家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一起学法、知法、守法。用我们美好的心灵。

2、己应明确地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要学会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增强法制意识。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教育法中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条款。、一般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刑法中关于抢劫,偷盗之类的判决规定。二、约束自己,遵守法律要树立一个正。

3、严肃处理,直至法律的严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只要你有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

4、刑法中关于抢劫,偷盗之类的判决规定。二、约束自己,遵守法律要树立一个正确的道德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要合乎道德规范,只有远大理想的人才能勤奋刻苦、奋勇拼搏,体现自身价值。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认真履行学生的一日常规,用校纪校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严格遵守。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自。

5、意识。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胸怀宽阔因小事激化同学矛盾,双方要退让一步,积极化解矛盾,双方应该冷静地处理,而不能说一些刺激性的话语、做一些挑逗性的动作而激化矛盾,更不应该大打出手,造成严重的违纪现象。如果盲目冲动约请校外人员,性质会发生更严重的变化,将会受到学校的。

6、当学生被敲诈、殴打,他们本应理直气壮地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伸张正义,可是,他们都不懂得法律知识,或忍气吞声,或采取极端措施报复,有时糊里糊涂走上犯罪道路。目前中学生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教育法中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条款。、一般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7、或忍气吞声,或采取极端措施报复,有时糊里糊涂走上犯罪道路。目前中学生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教育法中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条款。、一般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刑法中关于抢劫,偷盗之类的判决规定。二、约束自己,遵守法律要树立一个正确的道德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要合乎道。

8、的道德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要合乎道德规范,只有远大理想的人才能勤奋刻苦、奋勇拼搏,体现自身价值。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认真履行学生的一日常规,用校纪校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严格遵守。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自己应明确地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要学会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增强法制。

9、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同学们:任何丑恶的、不良的行为和习惯,我们都应坚决制止,决不含糊。大家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一起学法、知法、守法。用我们美好的心灵 。

10、德规范,只有远大理想的人才能勤奋刻苦、奋勇拼搏,体现自身价值。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认真履行学生的一日常规,用校纪校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严格遵守。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自己应明确地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要学会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增强法制意识。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篇15: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立法

8月25日,《江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研讨会在南京召开,国内顶尖法律专家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据悉,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纳入今年正式立法项目。在互联网时代下,网络负面信息越来越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重要诱因。研讨会上,江苏省公安厅提供的一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侦防机制》报告写道:“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爱好上网,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针对上述情况,《条例》初稿除了在预防立法中针对网络安全和有害信息屏蔽过滤问题做了专门规定,还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法学专家怎么看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司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牛凯表示:“现在家里是未成年人上网的最主要场所,手机是未成年上网重要工具。条例里对网吧等场所的制约规定可能效用有限。”牛凯接着介绍,我们真正要做的不是让孩子远离网络,而应该教会未成年人如何正确利用网络信息。

他建议,《条例》可以规定父母参加一定课时网络教育,学会如何帮助孩子正确利用网络。牛凯说:“家长与其千方百计不让孩子上网,不如自己学学如何正确认识网络,用现代思维教导孩子不受网络负面信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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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立法

中小学法制课每学期不少于6课时

中小学设置法制课,每学期不得少于6课时;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必须强制安装过滤软件。昨日,记者从在南京召开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立法研讨会上获悉,《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纳入省人大今年正式立法项目,相关规定更加明确。

中小学设置法制课,每学期6课时

据了解,经过多年实践,我省形成了以教育、政法、共青团等有关部门为主体,以学校、社区、家庭为依托,全社会各行各业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格局。由于缺乏刚性规定和考核评价体系,某些地区的法制教育还存在流于形式、疲于应付的现象。

与会专家认为,当前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同程度存在忽视未成年人“天性”的`问题,把未成年人当作成年人一般教育,如宣传教育手段“非儿童化”、教育形式单一、宣传内容成人化、依赖传统的“讲读传诵”、“灌输”方法等。

记者注意到,在《条例》(修改稿)中拟明确规定,中小学设置专门法制课每学期不得少于6课时,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法制课教师、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和考核。为使未成年人法制体验更加直观生动,《条例》还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基地,促进法制教育课堂教学与社会法制实践紧密结合。

未成年人上网要有强制性过滤软件

与会专家学者提出,互联网时代网络负面信息越来越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正处于模仿学习阶段,在网络犯罪信息容易获取的情形下,更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未成年人受到网络负面信息影响的问题,《条例》拟规定对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进行有效过滤和控制,已配置校内网络设施的学校应当配备上网辅导员,并采用安全过滤等技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课外向未成年人开放校内网络设施。另一方面,针对未成年人以互联网为犯罪联络或实施犯罪的场合问题,《条例》还拟确立学校、家庭监督未成年人上网责任主体地位,要求承担相应的正面引导未成年人上网的义务,防范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条例》拟规定,公益性上网场所不使用过滤软件的行为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未成年人有欺凌行为,学校专门教育

近年来,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伤害当事人身心健康。有的涉事学校采取内部处理方式,也助长了欺凌者的气焰。为了有效打击校园欺凌行为,《条例》拟规定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

《条例》拟规定,学校、家庭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在校学生和谐相处,预防发生未成年人欺凌行为,对可能构成校园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有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专门教育措施,必要时送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在学校不能继续学习,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由其所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入专门学校学习。对可能构成校园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研究员代秋影建议,根据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对其责任承担和行为矫治方式也应有所区别,特别是对有轻微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建议在原就读学校设置“专门兴趣班”类的帮扶矫治场所,进行早期干预和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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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作文:青少年犯罪

检察院工作总结-执法必严 不负使命

街面侵财犯罪的调查报告

学校法制教育年度工作计划

学校法制的教育工作计划

学校的法制教育方案

学校法制教育建设工作计划

小学法制的教学计划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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