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共12篇)由网友“December”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
1、《行政强制法》自(C)开始实施。
A 6月30日 B207月1日 C1月1日 D207月1日
2、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C)。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吊销许可证、执照 D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行政强制执行由(A)设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4、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D)。
A查封 B扣押 C冻结 D代履行
5、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C)个月内。
A一 B二 C三 D六
6、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B)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7、《行政强制法》中(C)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 、5 B、7 C、10 D、15
8、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A)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执行标的 D、上一级行政机关
9、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D)。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1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
1、《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BC)
A行为 B设定 C实施 D执行
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BC)
A行政强制行为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强制程序
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ABCD)
A权限 B范围 C条件 D程序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ABCD)
A享有陈述权 B享有抗辩权 C享有复议权 D享有赔偿权
5、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ABCD)
A限制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6、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ABC)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A对象 B条件 C种类 D范围
7、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BCD)
A冻结存款、汇款 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D代履行
8、下列属于查封、暂扣决定书应载明事项的有(ABCD)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9、(ABD)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A公民 B法人 C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 D其他组织
10、违法行为(AC)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A情节显著轻微 B未造成严重结果 C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D未侵害公共利益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题,共计10分)
1、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3、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属于代履行,适用代履行程序。(×)
4、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6、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7、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9、划拨存款、汇款、拍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都属于直接强制。(×)
10、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3题,共计15分)
1、简答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有关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谋利原则、权利救济原则。
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具备的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强制法》自( C )开始实施。
A 、年6月30日 B、2011年7月1日 C、年1月1日 D、2012年7月1日
2、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D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3、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 C )。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吊销许可证、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由( A )设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5、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 D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6、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 D )。
A、查封 B、扣押 C、冻结 D、代履行
7、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以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C )个月内。
A、一 B、二 C、三 D、六
8、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C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 、6 B、12 C、24 D、48
9、《行政强制法》中( C )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 、5 B、7 C、10 D、15
10、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 A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执行标的 D、上一级行政机关
11、经国务院批准,( D )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12、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 C )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1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A )。
A、应当撤销 B、可以撤销 C、不予撤销 D、应当注销
14、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C )日。
A、10 B、30 C、45 D、90
15、下列属于特别许可的是( D )。
A、驾驶许可 B、营业许可 C、颁发毕业证书 D、持枪许可
16、以下哪一种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A )
A、企业法人登记 B、婚姻登记 C、税务登记 D、户口登记
17、关于行政许可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最长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B、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应当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C、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D、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每个行政机关办理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1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B、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C、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D、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19、下列事项应当设立行政许可的是( B )。
A、直接关系个人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C、直接关系利益的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D、提供服务并且直接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职业、行业
20、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B )行使。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21、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C )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2、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C )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监督检查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23、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C )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24、下列各项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C )
A、撤职 B、扣押 C、责令停产停业 D、开除
25、在某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中明确规定,将对某一违法行为的罚款权“委托”给某一组织。根据这一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B )
A、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B、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C、可以自由地行使罚款权
D、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26、李某自4月起开始非法聚众赌博,至次年1月停止。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B )
A、对李某违法行为不进行追究
B、公安机关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27、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D )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产、停业 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2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当场处以罚款的数额为( A )
A、50元 B、60元 C、100元 D、200元
29、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A )加处罚款。
A、百分之三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一
30、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B)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三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府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B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A、30日 B、60日 C、一年 D、两年
3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D )
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33、对某县城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B )申请行政复议。
A、省辖市城管局 B、省辖市城管局或县政府
C、省辖市城管局或市政府 D、市政府
3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 C )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35、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 ( B )
A、并不当然无效 B、自然无效
C、处于不确定状态 D、仍然有效
36、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D )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5日 B、30日 C、2个月 D、3个月
37、某县公安局委托县治安联防大队行使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叶某抓获了有行窃嫌疑的李某,因李某言语冲撞了叶某,叶某便用警棍将李某击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应由谁来承担国家赔偿的义务?( D )
A、某县治安联防大队
B、叶某
C、某县公安局和治安联防大队
D、某县公安局
3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C )
A、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B、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
C、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D、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39、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 C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注重政绩 D、高效便民
40、建立规章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 C )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A、3 B、2 C、5 D、1
二、多项选择题
41、以下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的有:( ABCD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42、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AD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4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BC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44、下列不得查封、扣押的有( ABD )
A、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 B、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公民近亲属的生活必需品
45、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 CD )。
A、上级行政机关 B、社会公众 C、金融机构 D、当事人
46、行政机关不得在( BCD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A、工作日 B、夜间 C、法定节日 D、法定假日
47、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包括:( ABC )。
A、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不拆除
B、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C、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
D、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
48、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 CD )。
A、罚款 B、处罚 C、加处的罚款 D、滞纳金
49、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有( BCD )。
A、民事赔偿 B、国家赔偿 C、刑事责任 D、行政责任
50、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 AC )。
A、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51、公民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 BCD )。
A、批评教育后,为其补办手续
B、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C、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 AC )。
A、根据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B、根据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C、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D、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不准延续
53、下列属于行政许可证件的有( ABCD )。
A、许可证 B、执照 C、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D、资格证、资质证
54、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ABD )。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C、当事人承认有违法行为的
D、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5、行政给付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形式( ABCD )。
A、安置 B、补助 C、抚恤 D、救灾扶贫
5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ABCD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B、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证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不履行行政~的途径和期限
D、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7、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ABCD )。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在边远地区实施处罚,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而提出请求的
D、在水上实施处罚,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而提出请求的
58、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ABCD )。
A、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B、行政处罚的理由 C、行政处罚的依据
D、依法事有的权利
59、下列选项中,( AD )属于行政处罚。
A、行政拘留 B、拘役 C、开除公职 D、吊销驾驶证
60、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 ACD )。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 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2、有下列( ABCD )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63、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决定(ABC)。
A、撤销 B、变更 C、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D、限期履行
6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AC )
A、依法强制执行 B、提起上诉
C、向第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向第二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5、属于下列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BD )
A、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D、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6、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 ACD )
A、支付赔偿金 B、消除危险 C、返还财产 D、恢复原状
67、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 ABCD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高效便民 D、权责统一 68、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进行( ACD )
A、合法性评估 B、效益性评估 C、可行性评估 D、可控性评估
69、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实行( ABC )
A、统一登记 B、统一编号 C、统一发布 D、统一管理
70、下列哪些政府信息不需要公开( ABC )
A、涉及国家秘密 B、涉及商业秘密 C、涉及个人隐私 D、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判断题
7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
72、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
7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 )
74、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
75、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 √ )
7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77、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 )
78、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79、行政许可需要举行听证的,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80、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数量有限的许可,同等条件下,先申请的优先。(√)
8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以收取工本费。(× )
8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按照当事人要求举行的听证会均应当公开进行。(×)
83、《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
84、实施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以体现公平竞争。(√ )
85、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86、工商所不能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87、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无须查明事实。(×)
88、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89、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用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90、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9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
9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决定不予以受理。(× )
9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能停止执行。( ×)
94、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实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公务员。(× )
95、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行政诉讼也不例外。 (× )
96、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它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 √ )
97、行政赔偿诉讼讼适用于调解。( √ )
98、行政审批就是指行政许可。(× )
99、行政机关主要采取行政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 × )
100、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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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答案:正确
2、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答案:正确
3、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答案:错误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答案:正确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答案:正确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正确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答案:错误
8、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
答案:正确
9、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错误
11、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错误
1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规设定。
答案:错误
1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答案:正确
14、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答案:错误
15、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6、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7、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给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答案:错误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9、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答案:正确
20、情况紧急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四十八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答案:错误
21、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答案:正确
22、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口头告知当事人。
答案:错误
23、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答案:正确
24、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答案:错误
25、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错误
26、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答案:错误
27、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可以使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错误
28、因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所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
答案:错误
29、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答案:正确
30、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答案:正确
31、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答案:正确
32、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答案:正确
33、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答案:正确
34、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答案:正确
35、《行政强制法》规定,经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答案:正确
36、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答案:正确
37、在强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补偿。
答案:错误
38、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答案:正确
39、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错误
40、行政机关可以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答案:错误
4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答案:正确
4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答案:正确
43、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可以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答案:错误
4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答案:正确
45、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答案:正确
46、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答案:正确
47、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行政机关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答案:错误
48、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答案:正确
49、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答案:正确
50、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缴纳申请费,所需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答案:错误
51、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答案:正确
52、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答案:错误
5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案:正确
54、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答案:正确
55、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三倍的罚款。
答案:错误
二、单项选择
56、《行政强制法》自起施行。
A、2011年6月30日
B、2011年10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2年3月1日
答案:C
5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答案:D
5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责令停产停业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答案:C
59、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十二小时
B、二十四小时
C、三十六小时
D、四十八小时
答案:B
6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B
61、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五日
答案:A
62、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B
63、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
答案:C
64、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内受理。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B
65、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承担。
A、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
D、财政拨付
答案:B
66、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A
67、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执行裁定。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C
68、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A、十五日,五日
B、三十日,十日
C、十五日,十日
D、三十日,五日
答案:D
69、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十五日
C、十五日,三十日
D、三十日,三十日
答案:C
70、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B、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C、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D、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答案:B
71、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答案:C
72、下列哪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合法的()。
A、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利用中秋节假日期间,对违法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B、在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期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尽管催告期未满,行政机关仍然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C、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决定终结执行程序
D、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其履行
答案:B
7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A、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B、行政执法人员
C、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D、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答案:C
7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三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B、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C、对于情况紧急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D、对于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C
75、行政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对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A、将相关财物立即退还当事人
B、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并且立即退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C、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后退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D、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折抵行政机关支出的保管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当事人
答案:C
76、行政机关在实施下列哪种行政强制之前,应当予以公告( )。
A、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B、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C、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
D、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
答案:D
7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
A、陈述权
B、抗辩权
C、复议权
D、赔偿权
答案:D
78、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
A、放弃执行
B、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答案:C
79、对于行政机关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毁损,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要求第三人赔偿
B、当事人只能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并且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后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C、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并且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D、由行政机关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80、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
A、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
B、立即通知冻结当事人,并且告知相关信息
C、立即通知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D、在接到冻结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进行冻结
答案:A
81、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A、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D、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经过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答案:A
82、《行政强制法》中()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答案:C
83、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A、甲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
B、乙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派出了三名行政执法人员
C、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主动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
D、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
答案:D
84、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A、赔礼道歉
B、补偿
C、赔偿
D、行政处分
答案:B
85、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A、上级行政机关
B、监察机关
C、检察机关
D、金融机构
答案:D
86、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送达。
A、本行政机关
B、上级行政机关
C、国务院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答案:D
87、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不动产
D、上级行政机关
答案:C
88、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答案:A
89、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设定时,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的内容()。
A、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
B、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机关
C、该行政强制可能产生的影响
D、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答案:B
90、在代履行日期的()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A
9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答案:C
92、下列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A、甲机关派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
B、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C、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D、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事后补做了现场笔录
答案:B
9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措施权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
C、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D、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答案:B
9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D
95、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如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A、代履行
B、继续执行
C、中止执行
D、终结执行
答案:C
三、多项选择
96、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A、履行义务的期限
B、履行义务的方式
C、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答案:ABCD
97、下列情形中,可以中止执行的有()。
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
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确有理由
C、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D、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答案:ABD
98、下列情形中,可以终结执行的有()。
A、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C、执行标的灭失
D、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经行政机关同意
答案:ABC
99、代履行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A、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B、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C、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D、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答案:ABCD
100、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有()。
A、强制执行申请书
B、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C、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D、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答案:ABCD
10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B、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C、除紧急情况外,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D、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答案:ABCD
102、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有()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
B、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D、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
答案:ABCD
103、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B、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
C、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
D、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
答案:ABCD
10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送达当事人()。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答案:ABCD
105、以下哪些行政强制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A、行政机关因查封、扣押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而发生的保管费用
B、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因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而发生的费用
C、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代履行而发生的费用
D、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
答案:AB
106、《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
A、行政强制行为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程序
D、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BD
107、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规程中,为()等情形,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A、制止违法行为
B、防止证据损毁
C、避免危害发生
D、控制危险扩大
答案:ABCD
108、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
A、权限
B、范围
C、条件
D、程序
答案:ABCD
109、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包括()。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答案:ABC
110、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物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答案:BC
111、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A、对象
B、条件
C、种类
D、范围
答案:ABC
112、以下哪些是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答案:ABCD
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B、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D、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答案:ABCD
11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哪些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A、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B、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C、出示身份证件
D、制作现场笔录
答案:ABD
115、下列出现什么情形,行政机关不会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书()。
A、当事人有违法行为
B、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有关
C、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D、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答案:AB
116、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A、划拨存款、汇款
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C、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答案:ABCD
117、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答案:AD
118、违法行为()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A、情节显著轻微
B、未造成严重结果
C、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D、未侵害公共利益
答案:AC
119、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的是()。
A、甲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
B、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C、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答案:ABC
120、下列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
A、甲机关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报告并经批准
B、乙机关派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前去实施冻结
C、丙机关工作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D、丁机关工作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答案:AD
121、下列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
A、甲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未当场制作查封清单
C、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D、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AB
122、下列哪些物品不得查封、扣押()。
A、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
B、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
D、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答案:ABCD
123、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B、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C、执行标的灭失的,终结执行
D、鉴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答案:ABD
124、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
A、上级行政机关
B、社会公众
C、金融机构
D、当事人
答案:CD
125、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中止执行
B、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中止执行
C、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D、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答案:BD
126、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后,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
A、罚款
B、处罚
C、加处的罚款
D、滞纳金
答案:CD
127、行政机关不得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A、工作日
B、夜间
C、法定节日
D、法定假日
答案:BCD
128、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包括()。
A、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拆除
B、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C、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
D、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
答案:ABC
129、代履行的条件包括()。
A、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B、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C、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
D、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答案:ABCD
130、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执行拍卖所得的价款私分,以下处理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
A、对该行政机关予以罚款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
C、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追缴该款项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答案:CD
篇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 冻 结
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4: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
《行政强制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深刻体会及正确应用其法理和条文在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此,本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本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定行政强制应进行事前论证。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篇5: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
行政强制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会会议先后五次审议,
终于走完从起草到通过的漫漫立法之路,最终成为法律。该法将于1月1日起施行。
一、规范行政强制,避免公权力滥用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
“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据了解,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
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
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实施行政强制须遵循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法为此规定了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比如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3、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4、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本法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此,本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截至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为与此相衔接,本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本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定行政强制应进行事前论证。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本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评估程序: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四、代履行排除暴力胁迫非法方式
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本法加强了对代履行的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篇6: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
一、《行政强制法》的现状
从开始酝酿,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修改,前后历时12年,备受关注的《行政强制法》于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年1月1日起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力求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主要表现在:①被执行人难找;②执行财产难寻;③执行权力受拘束;④执行结果不到位。“执行难”作为中国司法难以克服的痼疾之一,已显得积重难返,“执行难”也已成为影响法院工作的瓶颈,“执行难”一直制约着我国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法院的威信往往因许多案件得不到执行而受到质疑。《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所有的立法目的都在于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把文字上的规定变成社会实践和事实,然而刚刚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其立法宗旨的实现,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仍需不断完善。
(一)、关于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问题
1、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一直是行政强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没收处理,二是销毁处理,三是退还处理,四是拍卖变卖处理,五是移送处理。就没收处理和销毁处理而言,实施中比较好操作,其他几种处理措施的实施则要复杂的多。
2、关于退还处理方式,在具体实施中往往会遇到两个问题:
一是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果是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依照法律规定,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被查封、扣押的物主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结清与第三人之间的.保管费用,则第三人是不会放行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很容易陷入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造成第三人的各种损失;
二是退还财物在扣押期间贬值,这个损失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细则可以依据,因而,这很容易出现因为查封、扣押而延伸诉讼。
3、关于拍卖变卖方式,实施中会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拍卖变卖的物品的适用条件。法律规定是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但在行政执法中,将不属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易保管的财物先行拍卖变卖的事实也是存在的,例如将汽车等物品进行拍卖。法律规定了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变卖的处理,但没有规定超出这个范围条件的财物拍卖变卖的应该怎么处理。我认为应当出台相关细则,明确规定对超出法定范围的物品进行拍卖变卖,对超出法定范围的物品拍卖变卖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赔偿标准的规定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问题在于,给当事人财物造成损失的,不仅仅是变卖,拍卖活动往往也会造成当事人的损失。而《行政强制法》则规定拍卖损失不赔,只赔变卖损失。现实中,当遇到拍卖价与实际价值差距太大时,定会遭遇争议纠纷。
(二)、如何落实限制“委托执行”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17条不仅严格限制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且还严格限制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人员的限制,的确很有必要。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少粗暴执法事件,大多数是一些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实施的。禁止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执法,并不是现在才有的规定。多年来,就一直有这个规定,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具体执法中,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参与执法的现象却一直屡禁不止。就现状而言,有的乡镇,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也就几个人,其他执法人员数量却高达几十、上百。一方面,法律和规定禁止其他人员执法和实施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实践中其他人员参与执法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扩大增加的趋势。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基层执法编制不够,执法任务又很重,因此导致很多执法主要靠其他人员去完成。
二是执法重心没有下移到基层,很多执法编制和执法人员都浮在中层和高层,或者是执法贵族化,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执法,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满大街执法。在这个现状下,《行政强制法》“禁止其他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则会遇到极大的阻碍。如果完全依法,其他人员就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可能会导致人员不足、执法弱化;如果其他人员依然上街执法实施强制措施,又会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二者博弈的过程,老百姓会疑惑,执法机关会纠结,法律规定与执法现状之间则会出现“此起彼伏”的现象。
要想解决其他人员执法问题,我认为,必须真正解决执法重心下移问题。同时,还要提高执法装备的技术化、信息化程度,减少对执法人员数量的过分依靠。否则,就《行政强制法》对执法人员的限制规定,很难真正落到实处,即便暂时落实了,也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合理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
公正与效率是各国行政程序法共同追求的价值,在行政法中确立效益原则,是由国家资源的有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多变性所决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体现了效率原则,如《行政强制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后30日,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但从总体而言,行政强制法并不能真正体现效率原则,如何提高行政强制效率,是实施行政强制法面临的问题。
首先,行政强制法将不履行行政决定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增加了行政环节。《行政强制法》第34条将“不履行行政决定”作为行政强制执行前提,未规定“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的义务”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义务,仍须先作出行政决定,然后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在这些程序中,先行政决定后强制执行,这种程序的设定必然导致行政低效率。因此,本人认为,为提高行政效率,如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应直接催告其履行,在催告程序中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相对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其次,对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行政强制法将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作为直接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作为直接强制的前置程序,必然影响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采用直接强制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其权益带来更多损害。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比如德国的做法,并不规定间接强制与直接强制执行方式的先后顺序,而是通过比例原则来规范各类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对于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直接采取拍卖、划款等手段强制执行。
最后,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财物未规定特殊执行程序。此类财物只能依据一般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这对处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财物是不利的,在现实操作中也比较困难。本人认为,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财物应当设置特殊物品强制执行程序,允许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程序或者作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关于送达程序实施问题
行政强制决定如何送达当事人,一直是执法实践中的一个应引起重视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法》中,有三处涉及行政强制决定送达生效的规定:一是《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由当事人签名“。二是《行政强制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三是《行政强制法》第38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这些规定,都有一个假设前提,就是当事人到场或者当事人被送达了。
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这个假设有时候是不成立的。行政机关无法找到当事人。有的时候,当事人逃逸或者避而不见。例如,行政机关抓住了“黑车”,但无权限制“黑车”司机的人身自由,司机从此再不露面。或者,行政机关发现一个正在违法施工的现场,民工不知道建筑物主人是谁,工头不告诉行政执法人员建筑物主人是谁,或者是建筑物主人避而不见执法人员,等等。在这种情形下,有关行政强制的所有决定,实际上根本就无法送达给当事人。既然无法送达,该行政强制决定也就不能生效,法律上规定的这个程序那个程序,事实上也就无法启动。这给行政机关的执法带来很大的不便,产生了很多不确定性。依照法定程序,该履行的环节由于当事人的避而不见就无法实施。没有实施这些程序,会增加执法人员对自己行为合法性的担忧,影响执法的及时有效。
再次,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最后只有采取公告送达程序。但是,公告送达要60天以后才会生效。在这60天期满以前,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决定还没有生效。没生效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又怎么对财物、场所进行控制呢?另外,60天的生效期限,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来说也许合适,但对行政强制来说,有的时候可能显得非常不及时、不合适。因此,建议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般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尤其是对一般财物或者案值不大的财物采取强制时。
最后,当事人如果不到场,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可以通知见证人到场。见证人的签字也是有效的。但实践中,由于基层政府机构、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见证义务,普通老百姓又大多不愿意充当见证人。所以,法律上有关见证人的规定,经常也是不切实际的。
这些问题,虽然不是绝对的,但却是时常发生的。《行政强制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制定其他相关政策、措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就显得很重要了。如果不能很好地配套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过程中,这些问题还是会影响《行政强制法》作用的发挥的。
篇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篇8:修改的行政强制法「标准版」
最新修改的行政强制法「标准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篇9:学习强制法心得体会
为促进我所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接到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活动的通知后,我所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制定了学习宣传计划,迅速开展了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的活动。
我所第一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强制法》和有关依法行政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一次集体学习并要求每位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同时,邀请我乡司法所人员为干部职工举行了专题讲座和座谈交流活动。在乡集市的宣传栏上及时出版了以《行政强制法》为主要内容的板报。
通过集体学习、专题讲座、座谈交流等形式让干部职工对《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和应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此次学习宣传活动,使我所干部职工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掌握了《行政强制法》各项规定,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为下一步贯彻实施好《行政强制法》,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打下良好基矗
今天广东质监学习论坛邀请到总局法规司刘兆彬司长讲解《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实施行政强制须遵循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等。
我的心得体会是讲解到的其中一个系统内的`例子:“三聚氰胺”事件时,系统内制定了一个“24小时驻厂”规定,某地有人因为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驻厂”规定,可能是晚上回了趟家冲凉或者晚上在家睡觉,总之没有24小时在厂里,结果给检察机关盯上了,结果很严重,你不愿意24小时在厂里,哪就请你到看守所里去驻所了,渎职了。还好省局法规处处长,后来还是省局局亲自出马向检-察-院解释,这个“24小时驻厂”在《食品安全法》、《乳制品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是我们系统自己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自己定的“家规”,反正好话说了一大堆才把关了10个月的这位同志捞出来。司长很严肃地告诫大家,哪是以前,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现在,哪就不是处长局长讲讲好话解释一下就能放人的,现在检-察-院有新规定,就算是你系统内部门的文件“家规”规定的而没做好的,也是渎职!所以大家以后一定要小心,“家规”也要严格执行,当然上级部门包括自己单位内部制定“家规”的时候也要多考虑自己能不能真的做好,也要考虑下级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篇10:学习强制法心得体会
学习强制法心得体会
学习强制法心得体会为促进我所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接到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活动的通知后,我所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制定了学习宣传计划,迅速开展了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的活动。
我所第一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强制法》和有关依法行政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一次集体学习并要求每位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同时,邀请我乡司法所人员为干部职工举行了专题讲座和座谈交流活动。在乡集市的宣传栏上及时出版了以《行政强制法》为主要内容的板报。
通过集体学习、专题讲座、座谈交流等形式让干部职工对《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和应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此次学习宣传活动,使我所干部职工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掌握了《行政强制法》各项规定,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为下一步贯彻实施好《行政强制法》,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打下良好基矗
今天广东质监学习论坛邀请到总局法规司刘兆彬司长讲解《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实施行政强制须遵循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等。
我的心得体会是讲解到的其中一个系统内的例子:“三聚氰胺”事件时,系统内制定了一个“24小时驻厂”规定,某地有人因为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驻厂”规定,可能是晚上回了趟家冲凉或者晚上在家睡觉,总之没有24小时在厂里,结果给检察机关盯上了,结果很严重,你不愿意24小时在厂里,哪就请你到看守所里去驻所了,渎职了。还好省局法规处处长,后来还是省局局亲自出马向检-察-院解释,这个“24小时驻厂”在《食品安全法》、《乳制品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是我们系统自己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自己定的“家规”,反正好话说了一大堆才把关了10个月的这位同志捞出来。司长很严肃地告诫大家,哪是以前,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现在,哪就不是处长局长讲讲好话解释一下就能放人的,现在检-察-院有新规定,就算是你系统内部门的文件“家规”规定的而没做好的,也是渎职!所以大家以后一定要小心,“家规”也要严格执行,当然上级部门包括自己单位内部制定“家规”的时候也要多考虑自己能不能真的做好,也要考虑下级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篇11: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活动工作总结
为促进我所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接到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活动的通知后,我所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制定了学习宣传计划,迅速开展了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的.活动。
我所第一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强制法》和有关依法行政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一次集体学习并要求每位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同时,邀请我乡司法所人员为干部职工举行了专题讲座和座谈交流活动。在乡集市的宣传栏上及时出版了以《行政强制法》为主要内容的板报。
通过集体学习、专题讲座、座谈交流等形式让干部职工对《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和应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此次学习宣传活动,使我所干部职工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掌握了《行政强制法》各项规定,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为下一步贯彻实施好《行政强制法》,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打下良好基础。
篇12:行政许可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许可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许可法》自( )起施行。
A、2004 年1 月1 日
B、2004 年5 月1 日
C、2004 年7 月1 日
D、2004 年12 月1 日
答案:C
2、以下哪一种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
A、企业法人登记
B、婚姻登记
C、税务登记
D、户口登记
答案:A
3、( )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A、国务院部门规章
B、国务院决定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D、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答案:C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可以提出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的意见。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国务院决定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 )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自己
B、授权机关
C、特定行政机关
D、委托行政机关
答案:A
6、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 )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自己
B、委托行政机关
C、授权机关
D、特定机关
答案:B
7、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三
B、五
C、七
D、十
答案:B
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收费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B、行政机关所收取的费用,留出必要的办公费用后,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是变相私分
D、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答案:B
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A、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D、只允许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人员查阅
答案:A
10、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 )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A、协商
B、招标
C、拍卖
D、招标、拍卖
答案:D
11、《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规定时间不能办结需要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由( )批准。
A、具体承办人
B、办公室主任
C、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D、具体业务处的处长
答案:C
12、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 ),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A、通过
B、制定
C、管理
D、审批
答案:D
13、下列应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说法错误的是( )。
A、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
B、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
C、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D、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解决的重大事项
答案:D
14、下列应当设立行政许可事项,说法错误的是( )。
A、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通过检验等方式审定的事项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C、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D、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资质的事项
答案:C
15、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 )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A、文件
B、法律
C、命令
D、决定
答案:D
1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有( )。
A、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C、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
D、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答案:A
17、关于行政许可设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拟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B、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C、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公开听证和登报征求意见
D、设定许可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答案:C
18、行政许可由(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A、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B、具有行政管理权的
C、具有行政许可权的
D、各级人民政府的
答案:C
19、经国务院批准,( )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答案:D
20、行政许可的集中行使,只能由经国务院( ),省级政府( )。
A、批准;决定
B、决定;批准
C、批准;实施
D、实施;报请
答案:A
★ 行政执法试题
★ 税收基础知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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