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座右铭(通用6篇)由网友“麥髙”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官职业座右铭,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正义的化身。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在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过程中起着最后一道屏障作用,法官职业道德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司法职能能否正常发挥。
什么是法官职业道德?顾名思义,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该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社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政治上的高标准,思想上的高境界,廉政上的高风尚,业务上的高水平以及工作上的高效率等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审判实践活动,笔者认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政治素质高。具体体现是爱党、爱祖国、爱人民,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制度、国家体制等都有比较清楚的理解,在职业中处处以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的大局出发,站在一定的政治高度去处理问题。政治素质是政治知识和政治思想二者的有机结合,缺乏政治知识、政治素质就没有基础,政治思想不过硬,政治素质就没有灵魂。换句话说,政治知识是知识素质、政治思想是思想素质。因此,每一位法官都应当不断地深入学习政治知识,不断地强化自己的政治思想,也就是说,在这两方面不断地加强修养,政治素质才能不断提高,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政治素质的高低直接表现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水准,也影响着上文提到的各种“形象”和“社会效果”。
2、业务素质高。具体体现是熟悉、理解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当然,能够达到精通的程度更好。因为执法是法官的根本任务。同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哲学、文学、经济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相关各种科学的知识面,知识应当广泛些。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官职业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职业的效果。法官的业务素质也存在着一个不断学习和加强修养的问题。实践中,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处理的案件,案件的质量就好,当事人对该法官以及所在的法院就信任,容易息诉胜判,进一步说,当事人对法律以及国家的信任程度就增加。这不但树立了法官和法院的良好形象,而且党和国家的形象在当事人心目中增辉,法律也增加了威严,方方面面都有好处。反之,方方面面都受到损害。可见,法官业务素质问题不可小觑。
3、爱憎分明,疾恶如仇。从司法实践看,这驱动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有限,情无穷”。法律不管怎么细,它都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职业道德决定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法官除了法律和良心之外,别无其他上司的原因。
4、公正不偏,刚正不阿。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人。古代人们敬仰的铁面无私的包公,虽然是人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但这正是人们的一种期望,人们所要求的法官职业道德。人们要求法官从其自身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中凝聚足够的力量,树立足够的权威,不畏权势,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5、忠于事实,执法如山。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说不唯权,不唯上,那么法官只能唯法,就是宪法、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可以参照的规章,除此以外都不能作为一种准绳。不能作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因为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下制订的,反映党和人民的利益,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就是忠于党的表现,两者是一致的。当然这里的“事实”是指以依法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的法律事实,而非抽象的客观事实。
6、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尤其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不尽人意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强烈的职业使命感来抵制和克服“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人们认为自己本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而被他人或社会“剥夺”了。这是一种主观心理感受,是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的不满与埋怨的结合,总觉得自己的所得与贡献比,获得太少了。如果有了这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就会失衡,无疑肩上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就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西方有位哲人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我国公众也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人民法官站起来就是一把伞,为人民群众遮风挡雨;俯下去是一头牛,为人民群众辛勤耕耘。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法官不仅应该是一个精通法律者,而且应该是一个德高望重者。
篇2:浅议法官角色与职业本质
浅议法官角色与职业本质
法官的社会角色、职业本质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只有首先对法官在现代社会中充当何种角色正确定位,才能正确理解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长期以来,我们对法官社会角色的认识,模糊不清,甚至存在误区。解放初期,法院属于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与此相适应,法官也就与行政人员一样,统称国家干部。直到现在,“公检法一家”,仍然是流行的大众话语。
在我国,由于一直将法院视为专政工具,因此法官的装束,向来与军人、警察大致相同-佩肩章,戴大沿帽。这种着装方式,直到法院系统开始启用“式”法袍,才成为历史。“2000式”法袍的启用,不同于前几次的换装,它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意味着对法官社会角色的认识在观念上有了质的变化。也许,相当一部分人并未意识到这点,仍然认为这只不过是简单的服装改变而已。在当今中国社会,各行各业配备制服、不断翻新制服花样的`现象,实在是太平常了。法院系统从开始启用法袍,不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这也很正常。况且,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武警、边防统属“政法战线”的组织体制,至今尚未改变,而“公检法一家”仍然为官方所认同。因此,我们还不能乐观地认为,人们对法官的社会角色和职业本色的认识已经彻底走出了以往的误区。
有人类社会,就有争端、纠纷;有争端、纠纷,就必然有解决争端、纠纷的裁决者。职业化的法官阶层形成的时间比较晚,它是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才形成的。但是,作为争端裁决者的“法官”,早在古代社会就已经出现。我们可以设想-在没有法院和法官的古代社会,当人与人之间发生争端、纠纷时,最早是采取“以牙还牙”的私力救济方式自行加以解决的。“以牙还牙”的私力救济方式必然导致“环环相报”,使纠纷永无休止,破坏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后来,为最终解决争端,当事人不得不选择他们一致认为是信得过的、不带偏见的、中立的第三者充当裁决者,将争端交由裁决者来了断。这种裁决者就是现代法官的雏形。
断定裁决者是否公正无私、能否主持公道,其标准是抽象的,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这种抽象的价值判断标准只有转化一种较为具体的事实判断标准,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为当事人所认可。那么这种可操作的标准,应当是什么?那就是裁决者必须与争端的双方当事人保持中立。争端的当事人将其争端交由他人来定夺时,他们首先考虑的是裁判者必须是中立的第三方。因为只有当裁决者是“局外人”时,他才能超然于争端双方的利益之外,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的裁决。假如裁决者与争端的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们就有理由怀疑他充当这一角色不合适。就象足球比赛的裁判一样,如果他从属比赛的其中一支球队,其地位和角色就不是中立的,也就难以做到不偏不倚、公正裁判。由此可见,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应当是,保持中立,不徇私情。
一提到法官的装束,人们自然就会想到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官在法庭上头戴假发的情形。有的学者在探讨西方国家的法官为何要头戴白色假发时,指出这是因为法官应当以长者形象示人。审判是一项判断性的工作。判断需要借鉴生活、借鉴历史,需要深谙世理。法官要做到明辨是非、曲直,当然应当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法官的装束与社会潮流不合,甚至显得有点“稀奇古怪”,还有其特别的隐喻。它表明法官对世俗社会要有一定程度的隔绝和超脱。这就是对法官行为规范的最基本要求。在社会关系比较简单的原始社会,裁决者(最早期的“法官”)并不是职业化的,他们只是在有争端的情况下才临时充当裁决者。那时候,一般只要求“法官”在处理纠纷时保持中立,也就是与争端双方当事人保持“等距离”,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争端繁多复杂,职业化法官随之出现。法官作为一个独特的群体,只有保持独立性,不从属于任何阶层和社会力量,才能为全社会主持公道。所以,法官的独立性,是在中立性的基础上对法官整体提出的更进一步要求。此外,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信息化、思想文化多元化的社会,各种意识形态不断向法官“渗透”。法官只有对世俗社会保持一定程度的超脱,才能免受外界影响,确保其裁判案件时做到意志自由和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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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医生职业座右铭
1.扶伤救死弘人道,济世匡民暖杏林。
2.何须我千金售药,但愿人百病莫生。
3.两只起死回生手,一颗安民济世心。
4.医德好,医得好。
5.世无良医,枉死者半,此言非虚。
6.用爱谱写真情,用心呵护生命。
7.你可以有同情心,但不要同情心泛滥。
8.劳动,这是一切钝感的最好的医生。——前苏联作家奥斯特洛夫斯基
9.做医生不难,做好医生很难,永远做好医生就更难。
10.严守患者的一切秘密。
篇4:医生职业座右铭
1.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
2.无德者不能为医,有品者方能济世。
3.追求完美的服务,做病人的知心朋友!
4.一个医生对待病人:一要治病,二要治心。
5.劳动,这是一切钝感的最好的医生。—— 奥斯特洛夫斯基
6.妙手勤施,逢病皆尽力,仁心广布,医患必和谐。
7.毒不过黄蜂针,狠不过郎中心。——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作家莫言《丰乳肥臀》
8.但愿人常健,何妨我独贫。
9.维护医务职业的荣誉和崇高传统。
10.良药治伤痛,厚德载爱心。
11.广施仁心仁术,共建医德医风。
12.只有医道高明的医生才懂得何时不开方。——格拉西安
13.爱心相连,服务永远!
14.厚德精医,心诚利人。
15.身怀仁术广济世,不求名利扬医德。
16.一个高明的外科医生应有一双鹰的眼睛,一颗狮子的心和一双女人的手。——伦·赖特
17.医·精益求精,德·永无止境。
18.俭以养德,廉以立身。
19.以心医心,以爱传爱,治病救人,至善至美。
20.修医德于细微处·正医风从点滴起。
篇5:医生职业座右铭
1.医师行医千万条,救死扶伤第一条。
2.仁爱精神永世传承,济世医术恒久创新。
3.不重千金价,惟推一体仁。
4.医学贵精,不精则害人匪细。
5.医者父母心,仁德值千金。
6.医德泽天下,仁爱润古今。
7.最佳的疗效发生在最信任的病人身上。
8.医生只不过是精神上的慰藉者而已。—— 佩特罗尼乌斯
9.一天笑三笑,远离病和药。
10.行医以德为先,服务以诚为本。
11.把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作为首要关心的事。
12.至德行本,善医济世。
13.厚德载医创名牌,人本医疗赢未来。
14.对每个患者多点细心,多点耐心,再多点责任心。
15.做门诊时一定要多做检查,以防漏诊。
16.爱院求实,常修从医之德;创新奉献,常举兴院之事。
17.医者以草率诊疗为耻。
18.用心做好细节,以诚赢得信赖。
19.大节不可失,小节不可纵。
20.妙手两肩担道义,良医一心为病人。
篇6:谈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
谈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
论文提要:法律思维有别于其他思维,作为一名职业化法官,裁判案件时,应将合法性思考放在第一位。本文以法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析为基本线索,强调法官判案应该做到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普遍性优于特殊性;理由优于结论;并强调法官裁判案件要保持中立,平等地对待当事人。这样,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对职业化法官的要求。这是撰写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目的,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当社会争议发生时,法官们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的方式能为他们接受和容忍,这也是撰写本文的另一目的。全文共8200余字。人们在思维的方法上主要有政治思维、经济思维、法律思维、道德思维、科学思维等等。当社会争议发生时,我们用不同的思维方式来解决它,可能会有恰恰相反的结果。因此,问题不同,运用的思维方式也不同。法律思维是指在公共决策及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其特点是合法性的思考方式。 政治思维则偏重于平衡、妥协、制约,其特点是思维过程始终围绕着政治上的利弊来权衡这样一个中心,如果以此来处理案件,则会使简单案件复杂化。经济思维是追求经济效率,其特点是投入产出比较,如果以此来处理案件,则会助长腐败,天平失衡。法律是人们遵循的最高底线,而道德是最低底线,不能用法律制裁不道德行为。以道德思维来处理案件,往往迎合大众的非理性心理。如果用科学思维来解决法律问题,将会造成许多案件无法得出结论。因为科学思维注重的是客观事实,用科学实验的方法可以无数次的重复;而法律事件中的客观事实是不可再现的,无法重复的。在法律思维与政治、经济、道德、科学思维发生矛盾时,作为一名职业化法官应该是法律思维至上。如果对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再作细致划分,检察官、律师的思维与法官的思维有一定区别。检察官是进攻性的法律思维,列举大量事实证据,指控被告人有罪,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科以刑罚;律师是防御性的法律思维,尽一切方式辩解,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提供并要求法庭从轻、减轻、免除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法官是中立性的法律思维,他要比较攻、防的理由作出判断。因此,法律职业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维的最典型形态是法官思维 .正如英国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爱得华。科克曾经讲到的“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对法律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能得以获得的技术”。这充分说明了法官的思维与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并非雷同,而是根据职业的专门逻辑进行的,并且这种独特的思维必须经过长期的职业训练才能养成。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官的法律思维所遵循的原则和规律要求是以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为基本线索,强调合法性要优于客观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普遍性优于特殊性,理由优于结论,中立、平等裁判案件。
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合法性是指法院的裁判有法律上成立的理由来支持,客观性是指法院的裁判有案件的客观事实来支持。法官审理任何案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那么,这个“事实”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对当事人而言,由于他们往往亲身经历了案件的全过程,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和最终结果可能是很清楚的,他们相信他们所阐述的事实是客观事实。但对法官而言,他不是案件事实的亲身经历者,所以只能依据法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依照当事人各方提供的各种证据来认定有关案件事实,这叫法律事实。有些案件由于时间长、时过境迁,直接证据少,无目击证人,或者关键证据灭失,以及人的认识能力所限等原因根本无法再现案件客观事实,法官就只能依据有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判案。因此,在对事实问题的认定上,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有时存在很大的认识上的误差。如果法官不按当事人认为的所谓客观事实认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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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洁从政心得体会
★ 法制名言警句摘抄
★ 法官个人总结
★ 法官个人工作总结
★ 法官工作总结
★ 小学生的法制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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