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无罪》读后感

时间:2023-07-25 08:13:29 读后感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爱无罪》读后感(精选18篇)由网友“竹生”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爱无罪》读后感,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爱无罪》读后感

篇1:《爱无罪》读后感

《爱无罪》读后感

早上吃完早饭,就随手点开了储存已久的一部日剧《爱无罪》,这还是第一次认认真真的打开看。从上午一直到中午至下午一口气看完,这也是我自从大学里看了《一公升的眼泪》之后的第二部全部看完的日剧。它没有韩剧那么冗长,也不像国产的缺少人物内心世界的描写,他们每个人都是那么善良那么可亲可敬,整个看完之后似乎心灵受到洗礼一般,就这样我被打动了,深深的打动了。 这部影片的构思很巧妙,从两个方面展开故事情节,一方面:调查真相的记者池田次郎,一步一步逼近事实;另一方面:男主人公长崎殉也与未婚妻圣美的感情纠葛,最后两者交织就有了故事人物的焦虑彷徨和决心!影片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十字架的反复出现,女主人公秋山佳音的脖子里、被烧毁的房屋外面、哥哥的手里、还有一直出现的教会,十字架就犹如男女主人公以及哥哥的内心精神脊梁-相信爱,渴望爱,并为此努力活着。 佳音从十三岁起就背负着哥哥杀双亲的骂名,以至于在那个讲究伦理道德观很重的长野混不下去了,她不得不选择离开来到东京,孤身一人艰难的生活着,努力的活着,直到遇到她喜爱的人殉也。随着池田次郎记者对案件调查真相的一步步揭开,以及殉也的未婚妻圣美病情的忽好忽坏,两人的关系一直让我处于紧张的状态,因为我不知道那么努力那么坚强的女孩到底什么时候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命运到底要对她考验多久。当她被饭店老板娘委婉辞退时,当她的`房子被贴告予要求她滚开时,当她被一起工作的清洁工出卖时,当她决定卖掉房子却发现房子被人夷为平地时......一次又一次的被远离、被嘲骂,她都坚持过来了,只因她相信哥哥是无辜的。她除了哥哥没有一个亲戚朋友,因为那次的事故,她甚至记不得父母的样子,所以她渴望亲情、友情,当她看到殉也灿烂笑容的照片时她忍不住想留住那个笑容,“我喜欢人们欢笑的照片,活着会经历许许多多痛苦,但欢笑的照片可以把人幸福的瞬间永远保留”,看到这里我的心都碎了,这么一个总是带着浅浅的甜甜的笑容的女孩,她的要求却那么让人心疼......而当真相告白她的信念被活生生的摧毁之后,她又怎么样面对生活呢?她依然选择面对,选择承担而不是逃避,那么脆弱的一个女子内心原来是这么强大。“不管发生什么,人只有活下去!”最后池田的做法就像是对影片的总结:“我想去写那些不放弃希望,努力活着的人们”。 前两天看了国产的《枪王之王》,真是一部让人看后很纠结的一部影片,加上之前的《窃听风云》让我非常讨厌古天乐,那么邪恶阴险的一人,其实只能说明他的演技非常不错。但是相比之下,我更喜欢《爱无罪》这种风格,每个人都用自己的方式去生活、去爱,爱的方式不同,爱本无罪,但是一定不要生恨,恨可就不是真正的爱了! 也许这部片太过理想化,或者说是我还不了解日本的文化,看毕总是不由自主联想到现在的生活。当我没有走出家乡时总是羡慕外面大城市的生活,而现在真正身处其中时却发现慢慢自己在丢失很多东西,如果说以前是带着浑身棱角的过来,那现在已经磨平了很多,是为了自己免受伤害吗?答案......“不放弃梦想,努力活着”!

篇2:爱无罪美文

爱无罪美文

你我相思风雨中。三月里的小雨一直下,当十七岁的雨季来临时你对我说:“一千年以后的冬季到台北来看雨,我不想说你的语言已把我的心溶化,我不得不承认遇上你是我的缘,我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感谢上天让我遇上你,有你在我身旁,一生何求。一人有一个梦想,而你就是我的梦想,除了你,海阔天空,我几乎一无所有,但至少还有你在我身旁。想你的时候,恐怕只有星星知我心。那一夜,我和春天有个约会,渴望下辈子做你的女人。

又一夜,你的眼睛背叛了我的心。你的出现是美丽错误,你的心里到底想些什么,为什么留下这个结局让我一个人承受,最爱你的人是我,你怎么会舍得我难过,在我最需要的你的时候,你没有说一句话就走,为何付出这么多,你却不懂的珍惜。我是不是该安静的走开,还是该在这里等待,等你明白我给你的爱,永远都不放弃;我是不是该勇敢的留下来,我也不知道那份爱是不是还可以重来。从来都不曾孤单,因为有你在我身边,你总是默默的承受这样的我,现在为了什么不再看我,我是不是你最疼的人,握着你冰冷的手,你却动不也不动,让我好难过,为什么当我最需要的`你时候,你却沉默。记得你曾说过,你会厮守我一生。

走地咖啡屋,今夜你会不会来,今夜我孤枕难眠,是不是这样的夜晚你才会想起我。忘记你我做不到,你的样子让我刻骨铭心,我相信你是真的爱过我。为你,我讲不出再见;为你,我割舍不去;为你,我愿意把悲伤留给自己;为你,七分情三分泪;为你,我苦苦的等待;为你,我用心地经经营着我们的有天;为你,我宁愿做追梦人,梦里只有你。

当你流含眼泪对我说,这是最后一次在见面,你说你有你的生活,别在联络,我已陷入了沉默。难定注定要在情海中飘泊,还是这个世界太冷漠,我望天望地,望着结果,那底是谁犯了错,都是爱情惹的祸,每次都让苦苦受折磨,让我这寂寞的心上了锁,曾经的承诺再不能摆脱,我守着黑夜慢慢过。

我是一个被酒醉过人,酒醉时分只想不要再那么的想你。我是个被爱伤过的人,等待的夜晚有谁看见孤单的我在落泪。曾经真的只想和你真心真意过一生。我恨我痴心,我恨我为什么偏偏喜欢你。如果再回到从前,再次与你想遇,你是否会乎在永不永远,还是会热恋以后说声再见。因为爱你,所以永远遵重你的决定。因为爱你,所以希望你过得比我幸福。因为爱你,所以我祝福你。

篇3:伤感无罪

⑴在死亡中的冥想者一切都过去了,我对自己说……

从镜子中,看到了疲惫的我。那么的虚弱。我在想,为了一个人,我至于这样折磨自己吗?

我向自己咆哮着……

无力是最后的结局。暗淡的光泽,悲伤的旋律,失落的眼泪,对。我已经沉沦……

我坦白。

我又能做些什么呢?听着这首安静的歌曲,硝烟后留下的,只有死亡与寂静:只有寂寞与沉思……

战争的背后,剩下的还有什么?生死的意义?斗争的意义?只有空虚与失落。

我愿在死亡中沉思……

⑵空虚的回忆

残留的血在我身上慢慢地顺着水滑下来,刺痛的不是我的伤口。是我的心灵。

我承认,我失败了……

我没能做到我承诺的事情,我却想着别的事情,我曾对自己说我无怨无悔。可是,我发现我自己错了,我很累。

真的很累。

留在我脑海里的究竟是什么?是快乐?悲伤?还是什么?我的感觉早已麻木,我发现自己快要崩溃了,可是谁又能来帮帮我?

我不知道,我的回忆是一片痛苦,凄凉,再也找不回快乐的碎片了……

空虚的我,疲惫的我,

空虚的回忆……

在这发黄的记忆中……

⑶听水的声音

多久以来,我都在表达着对现实的不满,可是谁又真正的听过我的倾诉呢?我感觉自己已经很脆弱了,已经经不起太大的打击。

躺在床上,我好累。我的心已经灰了,已经凉了。再也没有以前的动力和激情了,难道我就这样自甘堕落?

也许,在这个世界上,还有值得我留恋的人,我的心已经死去。留下的只有那空虚的灵魂,我要怎么去面对自己的灵魂?

我放了些水,趴在那面镜子前,我听着水的声音,那么沉静,那么安详……

水的声音,象征着什么呢?疲惫的我抬头望了望镜子中的自己,苍白。无力。

我到底要得到什么?而我又得到了什么?我又一次问自己,那落日昏暗的余辉照着我,在镜子里留下了一块心灵的阴影,黑黑的。让我感到茫然……

我只听见水的声音,那么清澈,那么有力……

⑷无力的挣扎

听着这首让人能将名利抛在脑后的曲子,心慢慢的平静了下来,再也没有了往日的涟漪……

是啊,我还在挣扎什么?既然后果一定会来。我又挣扎什么呢?

当命运的齿轮转动之时,谁都无法使它停下来。当命运中那段激烈的硝烟散去时,留下的只有让人心悸的曲子……那段让人沉思的曲子,在我脑海里再次响起。我是那么的无力,懦弱,还能有什么新的转机吗?

愚昧的人类,迟早还是要受到神的宣判的,无论他们做了什么事。

我为自己祈祷,可是。命运之神要宣判的时候,是谁也不能阻止的。我只能承受……

再多的挣扎也是无力,再多的祈祷也是茫然……

⑸心灵的忏悔

我从池子中捧起了水,当水与我的肌肤接触时,那中细腻的感觉,仿佛渗透了我的肌肤……

多么清澈的水,当喝进嘴里时,是那么的甘甜。我又听到了那段旋律,钢琴的优美旋律,缓慢的,松弛的,让我仿佛到了另一个没有污染的世界,一切是那么的洁净,生灵门是那么的纯洁。

我知道,我是在忏悔……

水花随着我的手落下,荡起一轮美丽的涟漪,我突然发现,其实,事物都是美好的。

心灵的忏悔……

我关上了水,小心的捧起了那最后几滴。那么的纯洁,那么的无暇……

我又望了望镜子中的我,早已模糊……

⑹落日余辉

我离开了昏暗的池边,望了望残余的光辉,那么柔和,那么无奈……

落日的余辉真美,我对自己说。为什么从前没有发现呢?当人们从一件事情

中彻底的解脱出来时,我想。他们也会发现许许多多的美,他们也会说,其实,这个世界是美好的。就像这落日的余辉一样。

残阳如血的印在我的身上,感觉不到一丝的温暖。只是一种美丽的幻想。

余辉照耀着所有的事物,而在余辉中的我,却感悟到了一种素未感觉的东西。

那就是生命的真谛……

冗长的思绪就这样释然……

在落日的余辉中……

那种美好感觉……

正在无声的……

那种旋律……

轻轻地……

开始……

蔓延……

如果,能有一天,我还能像现在一样感悟。我愿意,付出任何的代价。因为,我看见了,从未有过的光辉。我也感觉到,它将永远的照耀着我,照耀着需要它温暖心灵的人,直到——永远……

篇4:暴利无罪?

近来,从不主动抛头露面的电视直销大鳄橡果国际,因暴利和产品质量投诉,被媒体和消费者呼出水面,也许有人不知道橡果国际,但是一提起如雷贯耳的“好记星”“氧立得”“背背佳”“网E拍”,恐怕不知道的人就很少了,这些名扬全国的产品品牌其母品牌都是橡果国际。

拥有这么多知名品牌的橡果国际屡屡受到投诉,甚至被告上法庭,现在引起媒体和消费者异口同声的讨伐,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还是因为暴利?或是其他别的原因?

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那么这是个简单而单纯的问题。世界最牛×的企业也不可能一个质量问题都不发生。但是,即使是花三四十万买来漏油的丰田皇冠,好像也没有像橡果国际让人愤怒,在丰田免费给车主检修,并且为此延长了保修期后,消费者得理也得饶人。

是因为暴利吗?暴利,也许有点。7月2日的《财经时报》用一组深度报道,揭了“好记星”暴利的底。“好记星”E600的成本价只有100元左右,零售价达到惊人的998元!好记星E900A成本价约200元,零售价为1080元!但是“暴利”产品多了去了,从到处露肉总共用不了二尺布的时装,到保命送健康的药品保健品,从五六百元一瓶的加水乙醇(高档白酒)到上千元的美容化装品,从原来上万元一部的手机到现在几千元一个的MP4,以成本与售价对比来看,将有数不清的产品可以称作暴利。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对“暴利”产品趋之若骛乐此不疲呢?为什么偏偏橡果国际的产品大面积地遭到谴责?

有人说橡果国际是欺诈。欺诈不好随便说,需要证据。但是,这不影响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让我从营销的角度,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看一看橡果国际的营销本质。

产品:直销型忽悠类

橡果国际选择的产品非常讲究,清一色是忽悠型产品,最适合直销,

比如保健品、、减肥、运动器材,以及近年新兴的数码产品――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车载导航仪等。这些产品有一共同的特点就是新,产品新、概念新。由于新,产品信息与消费者头脑中贮存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对产品实用价值一时难以做出判断,这就是忽悠的条件。橡果国际利用电视台大量垃圾时段,向消费者狂轰烂炸,把产品功能吹得几乎“完美”,而价格往往只有市面上正规厂商产品的一半不到。天性爱便宜的消费者有点扛不住了。

如果把忽悠理解为说服,那么忽悠并没有什么错。言不属实,无中生有,那才是罪过。

蹊跷的运营模式:防水仓式自我保护

破案要研究动机,营销也是同理。

橡果国际好像并不怕消费者离他而去失掉市场。好记星在利用电视直销广告在短期内疯狂地聚敛了高额利润,不久,消费者发现这款产品并没有电视直销广告上说的那么神奇,质量问题比比皆是,消费者投诉不断,好记星的销量一落千丈。

不少人为橡果国际杞人忧天,担心这样的怨声载道会损毁产品品牌,殃及其母品牌,但橡果国际好像早有准备。橡果国际做市场时只宣传产品品牌,并不想让产品品牌带响橡果国际。好记星这样一个子品牌的失败并不重要,消费者面对的是好记星,消费者并不了解在背后操盘的橡果国际。所以,橡果国际的品牌和电视直销平台并没有受到直接影响。

橡果国际在产品与公司之间建立了独特的“独立运作、集中配送”体制,一位曾经在橡果国际负责“爱普泰克”项目的员工透露说,为了防范各个产品的风险影响公司整体,橡果国际一直极少在公众面前将橡果这一品牌和旗下的产品联系在一起,“这样就算一个项目死掉了,公司只需要找另一个类似项目来代替就能继续生存”。这种体制就像轮船拥有多个独立“防水仓”,而橡果国际防的正是消费者对公司某子品牌失去信任而波及公司的整体业务。产品做臭之日,也是肥油瞥足之时。捞足了,让他自灭完了。

篇5:无罪申诉状

无罪申诉状范例

无罪申诉状范例1

【无罪申诉状】

申诉人:刘xx。男,xxx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任xx市xx镇农经站站长,住xx市xx镇街道二组。

【申 诉 请 求】

申诉人刘xx对(xxxx)长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均不服。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吉林省xx市人民法院(xxxx5)榆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书》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6)长刑终字77号《刑事判决书》;对曾枉法制造(xxxx5)榆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书》冤案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制裁;对我依法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状》给予受理;依法宣告申诉人刘xx无罪,还刘玉多一个公道。(待续)

【事 实 及 理 由】

申诉人刘xx在任xx市xx镇农经站站长期间,由于单位代管镇“清偿办”工作5年,已完成106万元的偿还贷款任务,却没得到过一分钱政策规定应由镇财政拨付的清收欠款经费。我按在接受该项工作任务时与镇主管领导的口头协议、为挣下乡清欠经费,在xxxx4年5月18日,与其他六笔为单位创收办理的计息借款一样,签批了一笔11万元自用借款。因为是单位行为,所以该借据上有本单位会计、出纳在其工作职务栏上签的字。这笔借款已按约定在案发前还清118.887元本息。在xxxx5年9月8日,我因本单位会计、出纳因敲诈我购买的约一万立方米抵债林木不成而出伪证诬告被逮捕。在刑拘期间被xx市委非法废除了我已通过司法公证了的《林木转让合同》。在xxxx5年12月29日,吉林省xx市法院依据我批办的这笔付息借款,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我二年另六个月有期徒刑。虽经上诉,又遭其违法超期羁押,终因治病保命而认罪求缓。在xxxx6年4月19日被二审改判缓刑三年。刑满后,我在xxxx年5月26日向长春市中法递交了《申诉状》。被驳回后,又在xxxx年8月31日按程序向吉林省高法递交了无罪《申诉状》。到xxxx年12月19日才通过快件收到吉林省高法于11月15日签发的(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因为我对(xxxx)长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及迟到两年的(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均不服,在通过一审法院对我要继续依法申诉理由的审查之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 的法律规定,谨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诉立案大厅提出再审申请。

一、刘xx坚持请求再审的依据:

(一)、我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情形的证据;

申诉人在xxxx5年10月17日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提交法庭却被其隐匿的三份无罪《证据》:

1、《榆政办(xxxx0)17号》文件中有关于“清偿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的规定(见证据—6之第3页),

2、因xx镇财政没按政策规定拨付完成140万元“清偿”工作任务的经费,由原xx镇主管领导李树平签了字的“镇领导曾同意农经站利用代管资金闲置期,通过活化创收,来解决下乡清欠工作经费”的《证明》复印件,及李出证时在场人出具的取证情节《证明》(见证据—23)。

3、汤国池出具的:与刘玉多在单位办理这笔11万元借款同期,曾从刘手平移过等数额、等利率民间借款的《证明》(汤当时任xx镇党委组织委员,在xxxx5年10月17日一审开庭时就坐在旁听席上准备为此过程作证)。(见证据—17、24),

仅凭这三份《证据》,就可以证明申诉人被定罪的11万元付息借款,只是“该单位为挣本应由镇财政拨付的‘清偿’工作经费,办理的一笔有功无过的创收业务”,不是申诉人个人在“挪用公款”。

(二)、我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情形的证据:

1、主要证人李树平及几位原xx镇领导所出的《询问证人笔录》,都只说“对刘玉多向外发放贷款的行为不知情,是其个人行为”。但我签批的那几笔计息借款,不是在“向外发放贷款”,而是单位为挣镇财政没按政策规定拨付的“清偿”工作经费办理的创收业务。所以,他们所出并被一审法庭采信的证言,与我批办的那几笔计息借款行为无关,故其没有据以给我定罪的证明力。(请见证据--6、23、15、2)

2、一审《判决书》中列举的我借据“没盖公章、用纸不规范”等问题(请见证据--2),都证明不了我就是在“挪用公款”。因为同样是经我签批却未被一审法院定罪的其他几笔涉案借款,也有类似情形。(请见证据--17)

3、李树平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见证据--23)与《询问证人笔录》(见证据--15)内容互相矛盾。李是该事件的主要证人。其《证明》复印件我已提交法庭,且提供了李出证时在场人出具的《证明》作旁证。虽然李树平因受到要挟而索回了该《证明》原件,但因为法庭没有传李树平出庭接受质证,就对其二者自行做了取舍,我认为法官如此办案有失公正!

(三)、我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情形的证据:

1、xx镇农经站会计刘彦和、出纳王东红都是本案的举报人;都是在被定罪借款单据的工作职务栏上签了字的经办人;和说我是个人“挪用公款”的主要证人。在我案一审三次开庭中,法庭均没传他们出庭接受质证,就根据他们所出的《证言》给我定罪了(请见证据--2、9、13、15);

2、作为主要证人、出具了两份相互矛盾《证明》、证言的xx镇原主管领导李树平也同样没有被传出庭接受质证(请见证据--2、15、23)。

3、一审《判决书》认定我为单位挣份外的“清偿”工作经费签批的、经本单位全体财务人员共办的几笔计息借款就是“向外发放的贷款”,并且以此为依据给我定罪,是缺乏当庭质证和专业鉴定等司法程序的。(请见证据17、1、2、15)。

(四)、我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四)“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情形的证据:

1、有对xx镇农经站会计、出纳出具的具有伪证之嫌的《证言》;对几届镇领导出具的没有证明力的《询问证人笔录》,在未经当庭质证的情况下,就用作给我定罪的证据使用的情节(请见证据--9、13、15、2);

2、有一审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明知我无罪的情况下,却故意使我受到追诉、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的情节(请见证据--6、7、23、24、17、13)。

3、有隐匿我当庭提交的三份无罪《证据》的情节。(证据可见(xxxx)长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所述的内容)。

关于本案办案人枉法追诉、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与详情,请见《申诉人对曾参与制造(xxxx5)榆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书》冤案人员的<控告状>》。

二、刘xx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无罪申诉状》的理由:

1、在xxxx年8月31日,吉林省高法刑事申诉庭依据(xxxx)长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按照法律程序接收了我提交的无罪《申诉状》。经过两年零三个月的审查后,在没给我提出的四项申请再审理由作出明细解答的情况下,于xxxx年12月19日竟给我寄来了根本就无法让本人与知情人服气的(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该《通知书》原件图片以在本帖中公布);

2、长春市中法、吉林省高法均不受理刘玉多依法提交的《申诉人对曾参与制造(xxxx5)榆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书》冤案人员的<控告状>》,和因xx市委在我被枉法刑拘期间,非法废除我(xxxx4)第481--487号榆证字《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状》;

3、刘玉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无罪申诉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因为我的刑事案件不仅“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而且在我交给吉林省高法的无罪《申诉状》中提出的四条申请再审理由,在(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并没有给予提及和一一作出否定。所以,我现在把它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仍具有“提出新的申请再审理由”的效力。(请见该《驳回申诉通知书》原件图片,及我就要跟帖的准备进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诉立案大厅投诉的《无罪申诉状》(初稿))。

基于以上二方面,我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我的《无罪申诉状》,依法为我的申诉案启动再审程序,还我一个公道!

篇6:无罪证明委托书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户口所在地为xxx,现于新疆xxxxx工作。

被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系委托人父亲,现于xxxxx务农。

因委托人在新疆生活、工作,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要求,需户籍所在地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户籍证明,委托人难以亲自办理,特委托被委托人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人:

二○xx年xx月xx日

篇7:无罪证明委托书

兹证明:

我居委居民xxx,男/女,于20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xx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其在我居委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亦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城东居委

(盖章)

20xx年x月xx日

篇8:无罪刑事上诉状优选

上诉人:xxx

诉人:潘xx……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皇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2)皇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1、一审法院严重妨害甚至剥夺被告人质证权。上诉人在案件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委托有律师辩护,但无论是皇姑区检察院还是一审法院,均拒绝让辩护人复制能证明上诉人无罪的关键证据:案发现场录像资料;拒绝给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合理的录像证据识别及论证异议时间,仅在开庭前向辩护人播放并在庭审中出示录像证据;而且,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录像证据时,偌大的法庭仅用一台显示器为十几吋的电脑播放,在上诉人、一审其他被告人、辩护人及旁听人员都无法看清录像内容的情况下,公诉人拒不说明录像内容证明的案件事实,企图以“一群人在殴打被害人”蒙混过关,虽辩护人强烈抗议,但法庭拒不让公诉人释明录像证明的事实,在辩护人一再坚持下,法庭才允许辩护人就录像证据的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辩护人认为:此录像内容包括全部打架现场,而打架现场并没有上诉人,录像内容恰恰证明上诉人无罪。

2、上诉人在侦查期间受到诱供和刑讯逼供。

(1)诱供:侦查卷第5卷:侦查人员8月30日对上诉人的第二次讯问笔录里,侦查员“问:现有证据摄像中所摄情况证实你当时过去后用拳头打被害人头,对胸部进行殴打,你怎么解释?答:我当时喝多了记不清了,录像里摄到我打对方了,那就打了呗。问:在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后,你又对被害人怎么殴打的?答:记不清了。问:现有你同案证言证实在对方被害人倒地后你与其他人对被害人头部、胸部用脚踢打,你怎么解释?答:记不清了。”在录像证据里根本不存在上诉人打人、无任何其他被告人如此指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此种讯问方式属典型诱供。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此装聋作哑。

(2)刑讯逼供:8月28日晚案发时,上诉人因为醉酒,对于现场细节大多忘记,但上诉人隐约记得以下情节:在孟XX(现役军人,另案处理)与一审其他4名被告人(下称其他4名被告人)从菊餐厅门厅冲出去殴打被害人时,自己在后边曾试图阻止,失败了;他们5人冲出去后,上诉人想出去拉架,但走出门厅后看见他们已经打得很厉害了,雨大地湿,而且上诉人也不想掺和此事,但如果退回餐厅的话又觉得对不起朋友,便站在门厅东门外挨着菊餐厅北墙根站定,其他5人(包括孟XX)殴打被害人期间上诉人始终没有参与。案发次日凌晨,上诉人接到被告人李XX电话,李XX在电话里说,被害人周XX已经死亡,要上诉人一起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虽然上诉人知道自己没有打架,但考虑到案发当时自己毕竟在现场,便和李XX一起在208月29日上午8时去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说明情况,上诉人告诉侦查人员自己不知道事发起因,也没有参与打架。但侦查人员对上诉人拳打脚踢,并威胁上诉人:如果不承认殴打被害人周XX,就要抓上诉人妻子门XX和侄子潘磊。上诉人在案发当晚醉酒,对大多细节本就记忆模糊,此种情况下,只好承认自己“冲出去划拉了几下。”但在羁押期间,上诉人逐渐回忆起一些细节,比如:自己出餐厅东门后,距离打架现场7、8米,比如自己挨着餐厅北墙,脚下有跟铁管(停车位挡车轮的,临地呈东西方向铺设)……因此,上诉人第四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自己到门厅看见孟XX、相XX、裴XX、赵X航、李XX五个人和对方的人在厮打,自己想过去拉架,就站在马路栏杆旁边站着,站在那里没有动。直至他们打完了,就过去拉着赵X航上车走了。因为醉酒,上诉人将上述车位阻挡车轮的铁管错记成马路栏杆。录像证据显示:在孟XX和其他4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周XX始终,所有录像资料里都找不到上诉人,经辩护人现场勘查,只有站在上述车位阻挡车轮的铁管与餐厅北墙之间,才会在录像中消失(消失原因下文阐述),除此之外,无论潘XX去哪里,都会在摄像头的摄像范围内出现,而这个监控录像拍摄的死角距离打架现场最近距离为3-4米。所以,被刑事拘留后,侦查人员又数次讯问上诉人,上诉人均供述:自己没有打人,出去目的是为了拉架。直到一审开庭前,辩护人看过录像后会见上诉人并告知录像内容,上诉人才知道:录像里有全部打架现场,打架现场没有上诉人。在一审法庭调查期间,上诉人详细陈述了侦查机关的刑讯细节,但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

第二、一审判决无视客观录像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之事实,专门选择对上诉人不利、矛盾百出的口供给上诉人定罪。

1、本案录像证据证明:在孟XX与一审其他被告人在菊餐厅门厅外东北方向殴打被害人周XX时,上诉人不在案发现场。本案有两份关键录像证据:菊餐厅大厅内正对门厅的录像(A录像)证明,2012年8月28日22时15分,孟XX及其他4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周XX的纠纷已经开始,22时16分潘XX上完洗手间与赵XX下楼,到大厅后潘XX和妻子说话,22时17分过后,潘XX和赵XX走向门厅,赵XX到门厅后返回大厅,潘XX站在门厅里最靠里(西)的位置,挨着大厅门框缓慢(一审判决却认定上诉人是冲出去的)往外(东)移动,直至17分08秒从A录像消失 (自此,打架事件结束前,潘XX未在任何录像中出现);菊餐厅北墙东端顶部录像(B录像)证明:2012年8月28日22时17分10秒(比潘XX在A录像消失时间晚2秒,以下时间点用分、秒计,代表2012年8月28日22时X分X秒),孟XX与其他4名被告人冲开崔XX的阻拦,开始殴打东门外的被害人周XX。殴打被害人周XX的有5个人,即孟XX与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录像中,最先在菊餐厅东门东北方向3、4米开外,除被害人外有6个人,即孟XX、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及证人王利佳(阻止打架);之后,在餐厅东门东北方向7、8米开外,被害人倒地,录像显示有5个人,即孟XX与本案一审另4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直到结束。也就是说,录像显示,案发现场殴打被害人的始终只有5个人,即孟XX和另外4名被告人,案发现场录像里打架始终没有上诉人的影子。辩护人在一审中当庭提出:本案是一个因口角瞬间引起的偶发的故意伤害案,录像证据显示有5个人(包括现役军人孟XX)殴打被害人周XX,孟XX移交军方处理后,只留下4个人,现在又指控5个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请公诉人明示,到底把哪个人指控错了?但公诉人始终不予回应。

篇9:无罪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某,男,1974年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农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辩护律师:平艳玲,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涉嫌盗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不服高新区人民法院()高新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4)高新刑初字第xxx号有罪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明显错误。

高新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持铁锨等工具到位于高新区东汉帝陵遗址挖掘古墓砖。”

1、被挖掘的地点不是在“东汉帝陵遗址”。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书上很清楚的写到:“被盗掘现场位于洛阳市高新区8号安置小区东200米果树院内。”并且,xx村镇xx社区也开具《证明》,该果树园“原本是一个机砖场,经机砖厂挖土后,大约下挖5米左右”。并证明在此地“确实发现过老蓝砖,但当时经过文物部门勘探,排除地下存在古墓文物的可能性。”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下,直接叙述挖掘的地点是在“东汉帝陵遗址”,是明显错误的。

2、关于本案挖出两个半块古墓砖的土坑。首先应认定是否是古遗址、古墓葬,其次才鉴定是否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古墓葬。高新分局在聘请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时,直接认为被告人在事发现场所挖的土坑是“古墓葬”, 并要求“对李某涉嫌盗掘古墓葬年代、性质、价值进行鉴定”,其委托事项带有明显暗示性。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通则》规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二、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豫文物鉴定字【2014】第xx号文,物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核心证据,上诉人一直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强烈要求二审法院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因为该证据直接决定着本罪的是否成立。

首先,6月23日,上诉人李某在书面告知书上提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公安机关对此没有回应,只是将上诉人由行政拘留改为刑事拘留,送进了洛阳市看守所。至今没有进行重新鉴定。

其次,该鉴定意见书的取得过程不合法。鉴定意见书上委托日期206月12日,可本案事发是在6月12日晚上,如何进行委托?且与鉴定聘请书2014年6月16日时间不符,《鉴定意见书》2014年6月18日形成,《鉴定聘请书》2014年6月20日收到。该鉴定意见书完全是颠倒程序进行的。

再次,该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应该向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笔录予以印证。“经勘探调查,该墓葬南北走向,口深0.7米,底深2米,墓道长4米,宽1.5米;墓室长5米,宽4米,墓室为空心砖构筑,盗洞位于墓室上方,长2米,宽1米,深1.5米,从墓葬规格和空心砖等要素判断该墓葬为古墓葬,时代为汉代。”就在这个已经快挖到底部的古墓葬里,鉴定人竟没有发现任何棺椁和尸骨的残迹,或者任何其他符合墓葬的痕迹,不可能现场只找到两个半块的空心砖吧!现场目击证人赵某2014年6月12日在询问笔录中直接说 “他们是在这挖汉朝的.墓葬。”竟然如此惊人的吻合!赵某对土坑地点和规格的描述是“我们家的老坟一边被他们挖了一个宽70公分,长2米左右的长方形的坑,深度五十公分”与上诉人李某供述的“深度四五十公分”吻合。但该深度却与鉴定意见书有1米的差距。 鉴定意见书中提到“经勘探调查”,本应该当庭提供现场勘探图进行确认。

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为保证鉴定的客观、规范,公安机关在聘请鉴定人进行现场勘察及勘验时,一般应要求鉴定人员对鉴定对象标注出大小,绘制出图例,描述出相应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鉴定意见和录音录像视听资料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过严密的质证、论辩、确认、采信之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必要时,法庭应要求鉴定人员出庭陈述其专家意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确保此类案件的客观、公正审理及判决。

最后,一审法院面对存在明显瑕疵的鉴定意见书,辩护人庭前一直进行积极沟通,提出《鉴定人出庭申请》,法庭没有同意。2014年11月3日,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按照一审法院要求,作出一份《工作证明》。这份《工作证明》,陈述了公安机关取得豫文物鉴定字【2014】第xx号《鉴定意见书》的工作程序,同时,无奈的成为了上诉人向一审法庭出示的证据,因为,公诉机关拒绝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对于该份《工作证明》,请求二审法庭注意三点:一是公安机关先入为主,直接认定被告人所挖掘的土坑就是古墓葬,二是提到“因当天及随后几天下雨,无法进行勘探调查”,所以该鉴定意见书是在没有“现场”勘探调查过程的情况下做出的。也就根本无法出示“现场勘探记录”,而该土坑到底是1.5米深还是0.5米深?依据公安机关事发时,上诉人在指认现场的照片判断,土坑深度远没有1.5米。三是《文物鉴定意见书》上的公章竟然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亲自拿到河南省文物局去盖的。

三、一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证据,没有进行证据分析的过程,直接予以认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是错误的。

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简单的全盘罗列证据名称,没有分析说理的过程,直接予以全部认定。

其中公诉机关提交的两份证据中,证人赵某的询问笔录时间段与上诉人李某讯问笔录的时间段重合,且做笔录的工作人员均是马xx和王xx两个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这两份证据明显属于取得程序不合法,在庭审中,辩护人明确提出此问题,一审法院判决时,对此直接回避不谈。对于核心证据《鉴定意见书》,上诉人一直提出异议,对鉴定意见书明显存在的程序和来源瑕疵的情况下,提出《鉴定人出庭申请》,一审法院不同意。一审判决书中根本没有显示控辩双方对此证据存在的重大争议,及对争议问题如何进行合理解释。一审法院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鉴定意见书,在没有经过任何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被该鉴定意见书所裹挟,直接予以认定,判定上诉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刑事判决书最后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轻罪重,都需要有让人心服口服的理由。法官在认定事实的时候不能够仅仅凭借自己的实践经验或者专业知识来认定,每一个判决的理由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而证据的确实充分是有标准的。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不但事实认定错误,而且对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的豫文物鉴字【2014】第xx号《文物鉴定意见书》,没有尽到严格审查其程序和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责任。在该鉴定意见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如何让上诉人李某息诉服判?如何确保此类案件的客观、公正?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李某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与证据没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不符合确实充分的条件。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因为刑法剥夺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而是公民的自由权和生命权。

为此,特向贵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日

篇10:思想无罪散文

思想无罪散文

从古至今,有不少人认为思想是荒诞的,尤其是那些疯子式的思想,简直是不可理喻。思想的人会废寝忘食的把自己隔离起来,于是别人便把他们定义为“孤僻”。其实,思想是对诋毁他们的人本身的一种超越。在此,我想重申一遍:思想无罪,思想万岁。

沉醉于思想中的人是不喜欢被人打扰的,这也许是人们认为他们孤僻的原因。一丝细微的触动可能就会影响到冥思者使其脱离自己的精神世界。所以,当你看到一些人正在沉默、深思、发呆时,请你明白,他们已经用自己的`行动向你号令:“请勿打扰”。

思想可以使人坚持到无法想象的地步。当一个善于思想的人被一个问题困扰几天时,他会情不自禁的沉迷进去,思想就由此成为了精神的寄托。思想时,一切事情哪怕再重要也与他毫不相干。但它不是一种折磨,相反,它是一种享受。无论是在思考中还是思考后都会让人感到它的奥妙无穷。

灵感是思想的名师。常言道:“自己苦练十年,不如名师一点。”即使灵感如蜻蜓点水般悄然而过也会被冥思者牢牢抓住没有任何溜走的机会。灵感可以用微薄之力带给他人思维的豁然开朗,何乐而不为呢?

假设我们把一个暗语的谜底藏在某个遥远的地方,我们去找这个地方首先要作出选择:是走陆路还是水路,或者其他途径。我们面临的情况是这样的,眼前只有乱石一片,一望无际的,看不到任何水面,所以我们很快排除了走水路的可能。走陆路,我们试了几个方向去走,结果都陷入绝境,不知出处在哪里。而这时,你可曾想过:乱石的地表下隐藏着一条地下河流,带你走出困境,找到答案。这看似也许不可思议,但思想就能这样出奇制胜,达到很多诸如此类的效果。

思想给了我们随心所欲的空间,思想给了我们克敌制胜的资本,思想给了我们追寻目标的方向。愿以思为伴,偏入才路!

篇11:《失恋无罪》歌词

作词:林夕 作曲:刘勇志

演唱:Alin(黄丽玲)

你说我对你紧紧跟随

你觉得疲惫

你一句话就 逼我撤退

没想到你说最近选择

一个人睡 我忍住眼泪

我尊重眼泪

孤独万岁 失恋无罪!

谁保证一觉醒来有人陪

我对於人性早有预备

还不算太黑

独身万岁 失恋无罪!

爱不够爱你的人 才受罪

用过去悲伤换来自由

难到不珍贵

一个人崩溃 不是在犯罪

你说我对你紧紧跟随

你觉得疲惫

你一句话就 逼我撤退

没想到你说最近选择

一个人睡 我忍住眼泪

我尊重眼泪

孤独万岁 失恋无罪!

谁保证一觉醒来有人陪

我对於人性早有预备

还不算太黑

独身万岁 失恋无罪!

爱不够爱你的人 才受罪

用过去悲伤换来自由

难到不珍贵

一个人崩溃 不是在犯罪

一个人崩溃 并不是在犯罪

哦....

孤独万岁 失恋无罪!

谁保证一觉醒来有人陪

我对於人性早有预备

还不算太黑

独身万岁 失恋无罪!

爱不够爱你的人 才受罪

用过去悲伤换来自由

难到不珍贵

一个人崩溃 不是在犯罪

一个人崩溃 并不是在犯罪

篇12:恶搞无罪作文

恶搞无罪作文

喜剧演员贾某在某一档节目中恶搞了花木兰,被一个叫作“木兰文化研究中心”的组织揪住不放,强烈要求贾某向全国人民道歉,认为其作品内容庸俗,歪曲了木兰的形象,玷污了民族文化,简直可恶至极。诚然,这样看来,确实是贾某有错在先。

但是,贾某真的做错了吗?

我认为,贾某并无过错,真要追究对错,只能说错就错在她没把作品做好。就是因为她的作品,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可,才会引来非议。首先,恶搞无罪,恶搞并非将经典恶俗化,恶搞不等于创新,但恶搞是另一种角度的解读,是一种用另外的视角看待事物的思维方式。

真要谈恶搞,历史上何其多!《三国演义》就是对三国历史的恶搞,将曹操恶搞成一个极其奸诈的奸雄,刘备成了伪善的'枭雄,这都与史料记载极不相符。维新变法时期的康有为,通过托古改制,将孔子恶搞成一个主张改革的政治家,但实际上,孔子自始自终,都是主张继承传统,主张恢复周朝礼制,何来改革之说。

同样是恶搞,为什么有的我们能认可,有的我们就一味否定,认为其“可恶至极”呢?这必然与作品本身的质量有关,一旦作品内容站得住脚,大家都认可,恶搞的就成了经典。但当面对一部失败的作品,各种批评就接踵而来了。作品不好,我们固然可以批评,但只能局限于艺术角度的批评,而不是因为自己主观上的不认可,不愿接受一个新的形象,就认为其扭曲历史,歪曲事实。

如果说恶搞有错的话,那金庸、周星驰、甚至是四大名著的《三国演义》和《西游记》又何尝无罪?就连中国共产党也是头号罪犯,为什么?因为中国共产党恶搞了马克思主义,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恶搞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这简直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所以说,恶搞无罪。

在这个什么事都要讲究创新的时代,我们却把自己的思想封闭的密不透风。我们总是容易用一种一元化的、单角度的思维方式去考虑问题,习惯性地把一切经典的、传统的认为就是最好的,认为经典就不应被亵渎。这种要求太苛刻了,一旦经典不能被亵渎,那也注定将永远无法超越,这是一种悲哀!

恶搞无罪!恶搞本身有不好的内容,我们自然应该将其剔除,但是这种对事物的新解读,这种有别于寻常角度看待事物的视角,却是今天的我们最欠缺的。此外,还欠缺了一个能够给予包容的胸怀。

篇13:孤独无罪散文

孤独无罪散文

事实上,在我的灵魂深处,我是一个离群索居的人,我不过是这个世间的局外人,无论我的外表是多么的入世,多么的入时,我仍然是孤独的,在大多数的时候,我是惟愿自己是一个人吃饭,一个人看书,一个人看电影。我经常困惑为什么总是有那么多人都要约上自己的一俩个好友去完成一个人可以完成的事情,大抵是这样的自己走出去更加有底气罢了。自己是活在自己的眼里,不是活在他人的眼里,我的孤独许是有些刘同的我的孤独虽败犹荣的意味。

张爱玲说:“倘若得不到异性的爱,也就得不到同性的尊重,女人就是这点贱。”她又道,每个男人心目中都有俩个女人,一个是白玫瑰,一个是红玫瑰。娶了红玫瑰,久而久之,红玫瑰就成了墙壁上的蚊子血,白玫瑰就成了床前明月光,娶了白玫瑰,久而久之,白玫瑰就成了衣服上的饭粘子,红玫瑰就成了胸口的朱砂痣。她看透了人性,正如她在她文字当中表露一般,她看透了这个世间的男男女女,她不愿意融入到那虚伪的客套当中,她是直白的,她不愿意去应付这个世界的虚情假意,她只能选择孤独。张一直是个遗世独立的女子,她生活在民国那个年代,却仿佛脱离了那个时代,她的照片几乎都是下巴微挑,目及远方,这样的女子注定是清冷的,孤独的,却又是对这种孤独甘之如饴。在张所有的文章中,只有一篇是写自己的弟弟,让很多人困惑的是为什么张爱玲至死都没有见自己的弟弟也没有给自己的弟弟在死前留下任何东西,有很多人因此批评张爱玲对亲情的寡淡,人们都忍不住去同情那个弟弟。可是对于张这样一个的作家来说,在人情的往来和亲情上面她其实就是个孤独的孩子,她是没有办法去应对的。其实,我们都是这个世界的孤儿,我们有的只是我们自己罢了,除非找到那个和自己心灵契合的人。可是,几乎没有一个人是完全为自己量身打造的,没有一个人是能够完全懂另外一个人,完全理解另外一个人的。所以,我们注定是这个世界的孤独者。

可是我们又没有办法真正成为那样的一个孤独者,所以才有了鲁迅先生的作品《孤独者》,魏连殳从他最初行为和精神上的.高傲到肉体的顺从再到他精神上的反抗,他就如作品里面所描述的那样,他就像是一匹受伤的狼,当深夜在旷野当中嗷叫,惨伤力里夹杂着愤怒和悲哀。没有人会理解他那歇斯底里的悲哀和孤独,知识分子在这条人情的道路上是注定要摸着石头过河的,注定是孤独的。而张爱玲不是魏连殳,她是清冷的,她是注定要冷眼旁观这个世界的,她不会反抗,不会呐喊,她选择离开,只给那一个时代的自己留下一个背影。

仍记得前一阵子看过的《黄金时代》的宣传片,宣传片当中女主人公身边的人来来往往,可是却始终是一个人走,一个人的背影。她在不断的相聚与离去当中孤独的行走,所以才有“有我所不乐意的,在天堂里,我不愿意去;有我所不乐意的,在地狱里,我不愿意去;有我所不乐意的,在你们的世界里,我不愿意的去,但我能决定我怎么活,怎么死,这是我要的自由,这是我的黄金时代。

时代是动荡的,知识分子又是颠沛的孤独的。他们在孤独中用文字呐喊,划破苍穹。

篇14:我无罪心情随笔

我无罪心情随笔

窗外仍是灰白一片。虽是中午,太阳他老人家仍是遮遮掩掩的,感觉很冷。上午坐在书桌前看书也看不进去。于是,呆坐着,空想着…

我正闲得慌,此时,我听到门被推开。我原以为是妈妈,就没回头。没想到此时传人耳中的是一种似曾相识的声音。我转过身来,哦,原来是侄子。虽是侄子,他却只比我小一岁,也算是同龄人了。他身着蓝色夹袄,头发较长,一手插进裤兜。“放假了?”他问我。我迟疑了一会儿“哦…放…假了”。之后,不知是谁先开口,我们就谈了起来。他的言语令我吃惊。在外地工作一年的他,举止间俨然是个大人了,让我这个做小叔的有些尴尬。

他家鱼塘逮鱼,送几条来我家。中午执意留他吃饭,他说吃过了,也就没强求,之后便回家了。而我则产生一种莫名的感受。他与我的经历可谓截然不同。由于成绩不好他小学毕业后就没去上初中。那时,他家人还在为他担心,小学毕业后直到十七岁他都在家里帮着干活。而我,一直都在上学,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也许,在他眼里我是成功的.…

谈话中得知,他在外地搞销售,年前给家里寄去一万块钱。而我,二十岁的人不曾为家里做过添砖加瓦的事。他说他有时装货时四点多就得起床,而我整天昏睡到九点多!

再过两年,我就毕业了,大学里我到底学会了什么?花着家里的钱,透支着为数不多的青春。

我与他,两个人,两种生活。

希望这件事能够刺痛我那麻木多年的心。

篇15:无罪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任xx,男,1xxx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越秀区福今路21号601号。

上诉人因一审判决诈骗罪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理由完全是有罪推定,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从xx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该院是以上诉人涉嫌票据诈骗罪提起公诉,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已经提出上诉人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系变造票。这一观点也获得了一审法院认可,即上诉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在逃犯于吉路提供的450万元的承兑汇票系变造,故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认定上诉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情况下,却认定为普通诈骗罪,一审法院的判决结论与其自身观点存在明显自相矛盾,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1、上诉人没有构成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必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上诉人隐瞒了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无任何经营往来的事实,系空壳公司,但是对于吉路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还是提供了公司的印章给文铁进行背书,故属于一种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众所周知,市场上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比比皆是,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并没有注销,公司与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承兑汇票的背书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仅仅属于不符合票据法的行为,如果要追究责任,相互进行背书的公司都涉嫌犯罪了。很明显,这是根本不成立的。

2、如果上诉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同样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在上诉人涉嫌的犯罪中以及其他诈骗犯罪中,如果要骗取他人财物,必须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采取一定的诈骗手段,在本案中,如果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不是以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有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为大前提,因为被害人xx大兴公司并非上述原因支付给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440万元资金,而是以购买承兑汇票为前提。那么,对于涉案承兑汇票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隐瞒该票系变造的这一情节,才是认定上诉人有没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上诉人没有隐瞒承兑汇票系变造的主观故意情节,却认定属于诈骗,这根本不能自圆其说。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口供存在明显的断章取义的取舍,没有对全部口供进行综合审核认定。首先,侦查机关于20xx年2月10日对上诉人进行了第一次提审,从口供第4页的内容来看,上诉人与于吉路于20xx年3、4月份认识,于吉路称其在北京有一家医药公司,当时,上诉人问于吉路他的公司能否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于吉路说可以由其公司担保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于是上诉人提出要他开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由上诉人出13%的手续费…,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不难发现,上诉人与于吉路事前从来没有有关商量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的预谋。其次,从20xx年3月6日,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的第五次提审口供第2页来看:“问:你知道于吉路买过来的承兑汇票的来历吗?知道承兑汇票的真伪吗?答:我没有考虑承兑汇票的真伪,于吉路只告诉我这份银行承兑汇票的信息可以到全国各个银行去查询,信息是真实的。”由此可见,上诉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属于变造的承兑汇票。关于于吉路为什么能够以60万元的价格获得一张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是本案上诉人涉嫌犯罪的关键处。上诉人认为,一审不能以需要支付60万元成本获得了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种理解推测该票据明知是变造的。60万元换来450万元承兑汇票的可能性有很多。上诉人一直以为是于吉路支付办理贷款的成本从银行贷出来,从来没有想过经过银行验证的票据是假的。

4、从本案被询问人颜建兴、宋兵武、朱冬明、彭永强、齐雄开等人陈述的内容来看,上诉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涉案票据系变造的汇票。颜建兴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我们的财务人员专门到银行对这张承兑汇票进行了查验,证实汇票是真实的;宋兵武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朱冬明当时承诺他已经在银行查询了汇票的真假,保证是真票。朱冬明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我以前一个叫文铁的朋友带着任xx拿着一张承兑汇票找到我…通过银行查询这张承兑汇票的票面等情况,确认盖章承兑汇票确实存在…;彭永强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饭后,齐雄开、张友良及另外三人到银行严正承兑汇票的真伪…后来,听张友良告诉我,这张承兑汇票银行验票是真实的。齐雄开在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兴业人员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这份承兑汇票是真实的。如此多的证人证言均证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那么,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票据的真假情况存在隐瞒是不客观的。

5、上诉人再次向二审法院强调,对于于吉路提供的450万元承兑汇票有关贴现过程,上诉人全程没有参与,全部是文铁一手操办,文铁仅仅向上诉人告知可以从银行借到钱,上诉人一直认为自己与于吉路应该各归还各自拿到的钱,从来没有想过据为己有,不用归还。

5、上诉人的二位证人伏志中和胡建波的证言可以得知,直到20xx年1月18日(20xx年腊月二十五),上诉人在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了伏志中前往湖南长沙与宋兵武、朱冬明协商归还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欠款的事情。此期间,上诉人从来没有躲藏起来,公安机关的补充材料中宋兵武、朱冬明已经证实伏志中代表上诉人协商还款的事情。上诉人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接电话或故意逃避追捕的行为,电话也没用更换过,上诉人也不可能于20xx年2月10日用实名制的车票乘火车去福建。

二、恳请二审法院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刑法原则。

1、如今,真正犯罪嫌疑人于吉路、文铁负案在逃,上诉人被关押后,深感冤屈和无奈,因为,只要此二人一天不到案,上诉人将无法真正进行辩白,上诉人已经年岁已高,身患严重高血压,曾一次次想了结余生,可是一想到自己不能身负着不白之冤,就只能在看守所苟延残喘的忍辱活下去。上诉人始终坚持认为,即使犯罪嫌疑人于吉路、文铁没有到案,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既然本案无法形成完整的链条。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恳请二审法院抛弃顾忌各个部门的利益,顾忌错案的影响后果的思维模式,坚决拨乱返正,该盘上诉人无罪。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1月 日

篇16:无罪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xxxxxxxx,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xx街xx号院xx号楼xx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xx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 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xx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 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 资金状况。但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xx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xx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xx本人或汇到了丁xx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xx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代理

律师:陈XX

xxxx年xx月xx日

篇17:无罪申述状

无罪申述状范例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XX,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本科文化,无业,

被申诉人:新蔡县人民法院,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案号:

一审: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新刑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驻刑二终字第23号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临床用血感染艾滋病,乙肝,丙肝受害人,在长期的上访未果,求诉无门的状况下,后在相关政府官员的故意设计,诱发产生暴力行为,损毁财物事件,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有罪指控,非法判处受害人8月19日-8月17日有期徒刑一年的监禁。

申诉请求:

请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判,进行无罪认定,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申诉的法定事由:

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二.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明不确实、不充分,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申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新蔡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新公刑提捕字[2010]第122号仅有四项事实指控.

新蔡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新公刑诉字[2010]第151号仅有四项事实指控.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新检刑诉[2010]141号五项事实指控涉嫌伪造虚假事实.

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刑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驻刑二终字第23号:

五项事实认定涉嫌非法认定.

第四项事实指控: 208月14日XX窜至新蔡县古吕镇政府家属院李俊洲家持钉锤将防盗门锁、猫眼砸坏,价值150元。

系伪造事实,非法指控.

另有一未经证实,政府声称受害人持刀刺杀领导未遂的虚假证言一份,系意图栽赃诬陷.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明不确实、不充分,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

第五项事实指控: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10)081703号与案发现场照片事实不符,证据存在严重的自我矛盾.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2010)新刑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称:新蔡县人民法院以受害人XX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五次,虽然毁损价值没有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但其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毁损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严重的是被告人XX在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至于被告人XX犯罪时行为是否节制、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影响本罪名构成。

(2011)驻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称: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XX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损害财物罪的认定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审适用法律有误、判定罪名明显错误。

四. 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不经逮捕,即行审判.中止后,不经告知,即行开庭.

五.原审对重要案情事实的定性有误。

此案件并非单纯故意损害财务罪的刑事案件,系一次有预谋的人为制造,设计构陷,对于血浆经济幸存者的人身迫害,一次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谋杀未遂事件.

中国政府作为法治文明国家,作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签署国成员,理应承担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责任,履行承诺,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且一审违反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程序、若不及时纠正原审裁判,势必将造成更为恶劣的不良影响,败坏中国司法声誉,故强烈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篇18:故意伤害无罪上诉状

上诉人:王xx,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村。

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2008 )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2、依法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王xx、王xx的赔偿请求。

上 诉 理 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打,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一重伤二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

上诉人没有“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打”。

而是“他人”即王xx在喝酒过程中无故将一杯酒泼向上诉人。

这是一种极端带有侮辱人格的挑衅行为。

对此,上诉人仍能控制住了自己。

采取积极回避的措施,对他们的辱骂没有还口更没有与王xx等“发生争打”。

在场人员均能予以证实。

不仅如此,王xx在被别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一再向上诉人进行暴力侵害。

另外,上诉人没有“持械”,证据显示。

是王xx几次三番“持械”侵害上诉人。

先是用酒杯、再用酒瓶、再用桌椅,这些情节是非常清楚的。

上诉人再整个事件中是被动挨打的对象。

没有 故意伤害“他人”。

而在王剑伟的报案材料中对自己的恶性行为却只字未提,故意隐瞒了事情的真相。

把自己伪装成了一个楚楚可怜的受害者。

此人做人的道德标准及诚信度实在值得怀疑。

作为检察机关肩负着国家赋予的明辨是非的神圣使命。

这时不但没有客观、公平的处理案件,反而是在这样清晰明了的事实面前,做出与本案极不相符的上诉理由,以“琐事”二字模糊了一切。

使其事情的真相与是非观念发生偏移。

实在令人心痛。

其实在整个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才是那个最大的受害者。

二、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没有全面客观地审查复核相关证人证言,轻率作出判断,与法不符。

《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诉人在向法院提交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同时,已向法院列出了应当通知出证的证人名单。

但据了解,相关证人并未收到出庭通知。

导致证人证据无法当庭质证。

而法院在案件的受理和庭审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经过。

在案件的受理及两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律师及家属曾多次强烈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以审核证言的真实性。

法院均予以推辞,失之常理。

而在本案缺失物证的情况下,相关证人证言人数较多.,需要证实的一个事实有多种说法,相互冲突大,涉及到上诉人有罪无罪的关键事实情节,证人应当出庭而未出庭,又未对证人进行复核。

而法院单方面通过几个前后矛盾及说法不一且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行凶伤人”的证言,通过臆想和推断来猜测事情的经过及重要的受伤过程。

有悖国家《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

而直到判决书下达法院都没有对证人进行复核及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

而是对证言部分断章取义,断然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六年的严重刑罚。

有失法律公平、公正的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前提是“法不悖理”可就在这样理都说不过去的情况下却做出了这种违理的判决。

做为上诉人又怎么能服。

所以请求二审能对案件中的证人证言部分进行复核,这是上诉人一再强烈要求的也是上诉人最基本的要求。

希望二审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依法还上诉人一个清白。

三、王xx左眼受伤是事实,但当时的实际情况是王xx和王xx兄弟二人在完全丧失理智的情况下打击上诉人一人,且王氏兄弟二人年轻力壮,上诉人却年逾半百,根本就没有还手的机会。

证人程智慧等均可证实。

庭审中王xx对自己眼部受伤的情形不但说不清楚,且前后矛盾。

不能排除王氏兄弟二人共同打击上诉人时,相互误伤和自伤的可能。

伤情鉴定书中的叙述也不能印证证人薛x所谓的“茶杯由上而下”致伤痕迹。

同时与原判认定的“王xx躲开便拿玻璃杯朝王剑伟的面部砸去”也不一致,该证言和原判认定均属臆想、推断。

没有其他证据支持。

故认定上诉人将王xx眼部致伤的事实不能成立。

四、关于民事赔偿的判决,虽原判考虑到了王xx、王xx的过错。

实行“三·

七”责任的判决。

但由于上诉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应当改判无罪。

故原审时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判决也是错误的。

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错误。

上诉人不是加害人,而是真正的受害人。

王sxx的伤情不是上诉人伤害而造成的。

上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故将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并驳回王xx、王xx的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

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此致

xx市中级法院

(此状经上诉人改动过)

上诉人:

二零XX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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