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不断,理还乱——红楼梦读后感((精选6篇))由网友“苏当当”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剪不断,理还乱——红楼梦读后感,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剪不断,理还乱——红楼梦读后感
遗憾有时也是一种美,红楼梦体现的正是这种残缺的美。
相信不少人对黛玉的死都是抱着一种惋惜,认为这样一位风华绝代的女子不该沦为这个下场。我以为黛玉死了,别了宝玉这样就很好。并不是说我爱好悲剧,总要有些遗憾。只是我觉得对于黛玉这样一个脆弱的封建少女来说,死,是一种解脱,是她悲惨的人生的终结。死比活着容易多了,当黛玉在地下安静的沉眠时,宝玉仍在凡世苦苦挣扎,这不是一种幸运吗?
后世对宝黛二人的评价是拥有浪漫主义情怀,敢于反对封建统治的战士。但是这两位战士的相遇却注定是一种悲剧。他们所受到的阻扰,是来自整个封建社会。若宝玉是良人也罢,可宝玉不是,宝玉只是个纨绔子弟,他自己都需要别人的保护,更何况保护和安慰黛玉呢?在他身边,黛玉永远不会幸福。或许你会说宝黛之间有爱情,我不认为,有人会连自己的爱人都认不出来,那更多的是知己间的惺惺相惜罢了。
即使黛玉嫁给了宝玉,你能想象黛玉洗手下厨做羹汤的场景吗?穿着破衣烂裙,甚至是要依靠袭人的救济,然后她当然无法再刻薄人,说闲话,只能独自垂泪,不关爱情,而是生活。当生活给宝黛的爱情画上巨大的问号时,黛玉能一如既往的爱着宝玉吗?我想不会,恐怕是要大水狂淹龙王庙的。然后宝玉最终受不了家庭的压力,还是一走了之,这是很有可能的,他没有照顾好宝钗,负担不起生活,同样对于黛玉,他也不过如此。
另一种可能,万一贾府能重整旗鼓,兰桂齐芳,黛玉和宝玉依旧过着他们幸福的日子,多少年以后,宝玉也许会突然发现黛玉皱纹满面,然后会发现身边的袭人竟如同当年的赵姨娘,然后爱情就在岁月中流逝,然后宝玉会回忆那个珠圆玉润的宝姐姐。其实爱情就是很短暂的,至少这横刀截断的爱情给了我们很多美好的幻想和期待,若干年后,黛玉依旧是宝玉的白月光、朱砂痣,而不是在生活的磨砺中两看相厌。
黛玉牵挂着宝玉,用她全部的热情为这一知己痛哭,怀着深深的思念,这样的死,何尝不是高贵神圣的,带着回忆离开他,亦是一种幸福。
宝黛爱情的悲剧,贾府的衰败,这一切都是一种必然。黛玉的脆弱决定了她终日以泪洗面,宝玉的软弱决定他逃脱不了疯癫出世的结局,贾府的腐朽肮脏决定了它必然毁灭。
篇2:剪不断,理还乱——红楼梦读后感
暑假阅读了《红楼梦》,“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一场红楼梦中的梦事,写尽人间的悲欢。
这就是我国四大名著之一的《红楼梦》的开卷词。在这本书中我喜欢的人物也是最具有叛逆性格的三个人物:贾宝玉、林黛玉和丫环晴雯。
主人公为贾宝玉,他应该说来是一个柔中稍稍带刚的男子,他的柔有部分是因为环境所致,他们家上上下下几乎都是女性,掌管全家的也全是女子,自然而然地就应了一句话“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他们的家族是因为家中一女子进宫当了皇帝的宠妃而盛起,于是他们天天吟诗作乐,而其中又有两女子非提不可,那便是薛宝钗和林黛玉。林黛玉生性猜忌,多愁善感,可贾宝玉偏偏就是喜欢她,她身子弱,老祖宗看不上她,便骗贾宝玉与薛宝钗成亲,林黛玉闻讯气死,而当贾宝玉揭开喜帕发现并非林黛玉,而林黛玉又身亡,悲痛欲绝,出家当了和尚。
文中所刻画得最仔细的,那就是林黛玉,黛玉从小就体弱多病,并且她常常把自己内心的痛苦放在心里,不说出来。在贾府中常常默默寡闻,因为她多猜疑,并把愁放在内心的性格,和宝玉给黛玉的时间实在太少了,使她与宝玉的爱情也无法长久。她与宝玉无法长久的在一起,是因为自己的自卑心理。她有爱情,可她只放在心上,无法让宝玉真正的理解。
黛玉的心太细腻,而宝玉体会不到。黛玉悲哀只能用诗来寄托自己的精神。记得她的《葬花词》:“依今葬花人笑痴,他年葬花依知是谁?试看春残花渐落,便是红颜老死时。一朝春尽红颜老,花落人亡两不知”。读完后就是万箭穿心的那种窒息感,那种肝肠寸断的刺痛。
她实在是太爱宝玉了,直至临终前还是在笑着喊着“宝玉,宝玉……”。悲惨,委屈地离开人世。
《红楼梦》一书让我时而高兴时而忧伤,时而愤怒时而感慨万千,也让我想了很多,或许吧,事事不能完美,而人也如此。
篇3:剪不断,理还乱散文
剪不断,理还乱散文
和老马在一起工作也有一年半了,现在我是越来越看不懂她了,是我的思维太另类还是她的想法太独特。我不知道在她的心里到底什么才是最重要的。情理,道德在她面前都一文不值,她眼里似乎穷的只有钱了。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没有原则,可以违背自己的良心,可以不要自己的脸皮。
依照她现在的情况来说,应该先生个小孩,她已经是总监了,而且公司也是她和陆总他们一手创建起来的,是元老级人物。她都34周岁了,之前又没了两个小孩,老公比他小5岁,今年才29,再怎么说也要先生个小孩,稳定自己的家庭,她在经济上又没有后顾之忧,公司也不会为难她,她想什么时候休息就什么时候休息,她在公司的地位是没有人可以撼动的。可是她就是不安于平静。一边在抱怨为什么自己一直没有小孩,抱怨自己的老公不争气,但是他又不是怀不上,是她自己保不住。
为了她的事业,她的身体已经折腾得不行了,又一直依赖于中药,不管中药效果怎么样,多吃总归是不好的。她也喜欢瞎操心,晚上一直失眠。现在公司的员工一个个被她逼走了,剩下的一堆工作只能自己来承担。在你有利用价值的时候她会百般是好,在你没有利用价值,或者是不想再被他利用的时候,他就会翻脸不认人,逼着你恨他。
我不知道为什么连谢顺都会说她不好,会说出怪不得没有小孩的话,他们在工作上接触也就只有几单。老马是一个事业型的`女强人,这点没有人否认,但是除此之外,她真的很失败。她就是那种穷的只有钱,只有工作的人。等到那一天,她觉得钱和工作并没有那么重要的时候,她会发现其实她真的没有剩下什么了。
我和CANDY从提出离职到现在也快将近一个月了,CANDY昨天算是真的结束了,但是如果没有女厕所的墙砖掉落,差点丢了性命,她也不会大侧大悟。而我呢,这个手续办的也很不容易啊,好不容易前天办好了,却因为财务不在,工资还没有拿到,还不能彻底的结束,想必今天会有个了解吧。
老公和我说,等工资拿到后不要再接艾尔琪的电话了,这个我可以做到,我想他们应该也不大会给我打电话了。至于杨小弟,他是个很烦人的家伙,我只能答应老公尽量不回复他。
希望以后不要再牵扯不清了,当然我自己也要努力一点,不能太心软了,我真的硬起来的话,他们即便想牵扯也没有什么办法啊。
篇4:加班费:剪不断,理还乱论文
加班费:剪不断,理还乱论文
加班加点工资(以下简称加班费)是与企业和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一方面,部分企业和部分劳动者希望加班加点:企业希望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来增加生产,劳动者也希望加班加点来增加收入。但企业在安排加班加点时又想控制工资开支,尤其是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和劳动者对加班费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不甚了解,更有某些企业愚弄劳动者(尤其是外来打工者)。比如:加班费计算基数打折扣,在加班费中减去工资本数,不更新制度工作时间,不发、少发加班费,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恶劣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还不健全,虽然国家和地方颁布了不少劳动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如何进行加班费的计算,国家、各省、各市标准不统一,难以操作。加班加点问题,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考虑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加班加点原本就非劳动者所愿,也是政府应该加以限制的。一部关于工作时间立法的斗争史就是缩短工作时间的历史。工作时间立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和进步的社会政治力量支持下,资产阶级国家开始制定法律以限制工作日的长度。最早的劳动立法便是从工作时间开始的。在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以及产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国家经常颁布法规强迫工人为资本家超限度和超时间劳动。英国在18世纪后半期,工作日竟延长到每昼夜14小时、16小时甚至18小时。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初期,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由自发性的运动发展到了有组织和自觉的运动,工人群众强烈要求颁布缩短工作时间的法律。18英国政府终于通过了一项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一法律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并且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和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凌晨5时之间从事夜间工作。该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开端,是一部最早的工作时间的立法,从此揭开了劳动立法史的新的一页。在我国,劳动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我国在很长的历史阶段根本没有专门的劳动法规。直到辛亥革命后,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步发展,工人运动的兴起,劳动法才开始萌芽和发展起来。新中国的`建立,使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颁发了大量的劳动法规,而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为《劳动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工作时间和加班费作出了规定。另外,国务院和劳动部都陆续颁发了一些相关的条例和规定,明确限制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我国国务院于1995年3月25日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从劳动立法的历史可以看出,工人阶级为劳动立法斗争的目的之一是缩短劳动时间。
然而,现在常见的现象是:有些劳动者为了经济利益想加班加点,有些企业为了生产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劳动者和企业都与加班加点 “剪不断”了,这些现状显然与当初工人阶级为了缩短工作时间而斗争的初衷背道而驰。虽然如此,但是企业一定要依法执行加班加点制度,并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这也是对加班加点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按照目前的共识,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叫工作日,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工作周。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例如,劳动者工作前的准备时间,下班前后的交接时间,工间歇息时间,排除动力、设备故障的短暂停工时间,女职工哺乳未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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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加班费:剪不断,理还乱――加班费及其计算问题探讨
加班费:剪不断,理还乱――加班费及其计算问题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级深圳民商法研究生班 龙芝生加班加点工资(以下简称加班费)是与企业和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一方面,部分企业和部分劳动者希望加班加点:企业希望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来增加生产,劳动者也希望加班加点来增加收入。但企业在安排加班加点时又想控制工资开支,尤其是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和劳动者对加班费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不甚了解,更有某些企业愚弄劳动者(尤其是外来打工者)。比如:加班费计算基数打折扣,在加班费中减去工资本数,不更新制度工作时间,不发、少发加班费,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恶劣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还不健全,虽然国家和地方颁布了不少劳动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如何进行加班费的计算,国家、各省、各市标准不统一,难以操作。加班加点问题,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考虑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加班加点原本就非劳动者所愿,也是政府应该加以限制的。一部关于工作时间立法的斗争史就是缩短工作时间的历史。工作时间立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和进步的社会政治力量支持下,资产阶级国家开始制定法律以限制工作日的长度。最早的劳动立法便是从工作时间开始的。在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以及产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国家经常颁布法规强迫工人为资本家超限度和超时间劳动。英国在18世纪后半期,工作日竟延长到每昼夜14小时、16小时甚至18小时。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初期,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由自发性的运动发展到了有组织和自觉的运动,工人群众强烈要求颁布缩短工作时间的法律。1802年英国政府终于通过了一项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一法律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并且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和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凌晨5时之间从事夜间工作。该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开端,是一部最早的工作时间的立法,从此揭开了劳动立法史的新的一页。在我国,劳动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我国在很长的历史阶段根本没有专门的劳动法规。直到辛亥革命后,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步发展,工人运动的兴起,劳动法才开始萌芽和发展起来。新中国的建立,使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颁发了大量的劳动法规,而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为《劳动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工作时间和加班费作出了规定。另外,国务院和劳动部都陆续颁发了一些相关的条例和规定,明确限制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我国国务院于1995年3月25日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从劳动立法的历史可以看出,工人阶级为劳动立法斗争的目的之一是缩短劳动时间。
然而,现在常见的现象是:有些劳动者为了经济利益想加班加点,有些企业为了生产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劳动者和企业都与加班加点 “剪不断”了,这些现状显然与当初工人阶级为了缩短工作时间而斗争的初衷背道而驰。虽然如此,但是企业一定要依法执行加班加点制度,并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这也是对加班加点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按照目前的共识,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叫工作日,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工作周。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例如,劳动者工作前的准备时间,下班前后的交接时间,工间歇息时间,排除动力、设备故障的短暂停工时间,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哺乳时间,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时间等。依照法律规定,凡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按照高于正常工资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作出了“貌似明确”的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一种情形指的是加点,第二、三种情形指的是加班。
下面,就《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
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虽然有上面的这些规定,不少不法企业却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道德和生理界限,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不发、少发加班费。而尤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于加班费基数的规定在立法上还是混乱不已,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越理越乱”。加班费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但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里,我们只能知道加班加点相对于正常工资的“倍数”,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没有每单位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对于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问题,经查劳动部于1995年5月12日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又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由此可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要知道日工资标准,就必须知道月工资标准的规定。但在现行的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条款中,关于月工资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或限定,也就是说加班费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还没有统一。国家、各省、各市标准不统一,难以操作。真是:有了倍数,却没有基数,加班费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也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此的漏洞,给一些不法企业有了钻空子的机会,而大量劳动者却只能吃“哑巴亏”。
说到加班费基数,有必要澄清几个有关工资的概念,这也是目前“理还乱”的根本原因。劳动法律规范中有关工资管理的法规经常出现工资标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和职务工资等概念,常使人越看越糊涂,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工资标准(又称工资率)是指按单位时间(时、日、周、月)规定的工资金额,它表示了某一工资等级或工作(职位、岗位)在单位时间上的工资报酬水平,是计算职工应得工资额的基础。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是指某一职务或某一岗位在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标准工资(亦称基本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工作量、工作任务)或实际工作时间,按照既定的工资标准计付的实得工资。一般在正常的情况下,标准工资金额与工资标准金额相同。而实际上,这些关于“工资”的名称没有多少意义,应该将这些名称统一并简化。
就算不管概念的五花八门,单就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国家、各省、各市加班费基数的标准也是不统一的,是叫人无所适从的,用“理还乱”来形容一点都不夸张。请看下面各种关于工资(即加班费基数)的规定的摘要:
第一种:根据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这里“工资”中包括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显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也适用该条规定,也就是说用包含加班费在内的工资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正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中的“死循环”,这不是很明显的逻辑错误吗?所以该规定里的“工资”概念不能用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第二种:根据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第五条:“(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该解释用“标准工资”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但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而实务中,工资变动是很常见的。
第三种: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1)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标准为800/21.5=37.2(元)。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是37.2×300%=111.6(元)。”该通知用“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这个规定同样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
第四种:4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来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第(一)款和第(二)款还可以,但第(三)款真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时,计算基数按“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为什么是正常出勤的70%?公然打“七折”的依据是什么?
第五种:也就目前最合理的一种,10月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经过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企业,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了平等协商,最终确定了一个比较有操作性的规定。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2月5日对外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2002]14号)文,对企业职工加班管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企业加班费基数的5种计算原则,其中,劳动者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这
5种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 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2)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3) 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4) 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 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当然,各省各市,远不止这五种规定,由国家对此进行统一立法,是十分的必要,也应该是切实可行的。在目前五花八门的规定中,相对来说第五种规定,即广州市《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广州通知》)的规定是最民主、最科学、最具可操作性的。
首先,《广州通知》的民主特点与它的产生机制有关。该通知由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企业进行了平等协商而制定的。从第(2)项原则可以看出该通知是平等协商,互相妥协的结晶。《广州通知》虽然只是个通知,但它却是一个法制社会所必需的,真正体现了“三个代表”,是真正的民主产物。
其次,《广州通知》的科学性在于明确中不泛灵活性。第(3)项原则规定了无约定时的处理办法,以杜绝某些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该通知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抵触。考虑到低收入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该通知第(5)项原则中明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最后,《广州通知》的可操作性在于对各种情况进行了分别规定,而又互为补充,互不矛盾。该通知跳出关于工资构成的复杂性,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为主;无约定时,以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第(4)项原则对实行计件的也进行了规定。其可操作性妙不可言。
美中不足的是第(2)项原则,当“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仍需劳动者与企业协商,对劳动者来说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而对企业来说,增加了每月的工作负担和矛盾。最好是能事先确定一个比例,比如,加班工资基数定为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平均值。
综上所述,对于目前计算加班费的混乱局面,实有必要推广《广州通知》的作法,最好是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统一规定,并把对于“工资”构成和名目繁多的“工资名称”的规定予以取消,使复杂的工资统一化、简单化,这样一来,不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对加班费问题,就不会感觉“理还乱”了。
参考资料:
1. 《劳动法》 关怀 主编. ―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 《用人单位劳动法操作实务》 左祥琦 编著.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编注》 纪明 编.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用指南》 杨光 主编.―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5. 《劳动纠纷法律解决指南》李显东 主编.―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8
篇6:浅谈除不尽理还乱的yware间谍软件
yware一词最早出现在995年0月6日,在搜索引擎Lexis/Nexis中我们可以查到,这一词最早用来统称间谍随身携带的诸如微型照相机之类的专用设备??大家可以联想一下007的各种神奇装备??。
999年,ZoneLa(www.zonela.com)在发布其个人防火墙产品“ZoneAlarm”时赋予yware网络时代的新含义,并被广泛沿用。000年初,第一款反间谍软件OptOut问世,如今为大家所熟悉的这类安全软件还有ySweeper、AdwareywareFirewall等。
yware并非都是真间谍
yware的来历算是很清楚了,但对其定义却难以做到准确,它们往往存在双重特性DD一方面它们有可能是一个实用程序,比如MP播放器或某种游戏(或者附着在这些软件上面),具备实用、有吸引力的基本功能;另一方面它们又不断地将真假难辨的广告信息强行塞到用户眼前,甚至搜集用户的使用习惯乃至隐私信息。后来一些从事网络安全研究的人士干脆发明了一个不至于像yware这样敏感的新词来统称所有具备这样双重特性的软件(插件),“malware”,意为“可能有害的软件”。
虽然一些其实可以算作“特洛伊木马”的yware被发布者用于恶意攻击或进一步的身份窃取,但大多数yware使用的其实是合法的技术,并且由Overture这样的正规公司开发、运营,甚至是互联网广告业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除了发布广告之外,它们通常被用来收集广告数据供市场营销之用,甚至能够使用户的在线商务体验更为集中和便利。比方说对你关注的在线广告类型进行跟踪,然后发布者根据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用与你的兴趣相切合的广告来替换随机广告。这样,你在软件界面上看到的广告将更贴近自己的喜好。
对于这类yware,从业的程序员更愿意把它称为Adware,意即“广告软件(插件)”,以示和“特洛伊木马”、键盘记录程序这样臭名昭著的间谍软件相区别。
不是爱风尘,似被前缘误
不论是叫做yware还是Adware,绝大多数网民对于这类东西还是望而生厌的;但如今,它们却有日益兴旺的趋势。促成Adware发展的原因有三:首先是低价软件难以在零售渠道中立足,其次是的网络传输方式开始盛行,最后是按点击量付费的网络广告模式升温,
在欧美,不管是网购还是零售,售价在0美元以下的新软件都很难进入市场;高利润的操作系统、财务软件等更是已培养起了相对稳定的用户群,形成垄断(类似的情况在国内的通用软件市场更为显著)。近来惟一的特例仅有视频编辑和DVD播录类软件,著名的Intervideo就在这一领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零售挤不进去,小型软件厂商或者个人开发者想再沿用以前靠共享软件注册收费的方式也行不通。网虫们如今已经默认那些功能相对简单的软件在网上就应该是完全免费的,原因很简单:许多优秀的互联网软件都是免费的,有IM客户端、Web浏览器、邮件客户端,甚至还有众多的 类游戏……凭什么“小”软件还要收费?
这样的环境下,共享软件开发者要想维持生存,就只有依靠捆绑形形色色的Adware插件了(加入广告插件的FlashGet就是一例)。所以,如果你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网虫,习惯不断试用功能新奇的共享软件,那么“中招”的机会就会更多。
yware解决之道
首先当然是要做好预防措施,我们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入手:
对将要在计算机上安装的共享软件进行甄别选择,尤其是那些你并不熟悉的,可以登录其 了解更详细的情况。
在安装共享软件时,不要总是心不在焉地一路单击“OK”按钮,而应仔细阅读各个步骤出现的协议条款,特别留意那些有关yware行为的语句。
对于在用户界面上出现不固定广告的程序,要格外小心。大多数yware会跟踪我们对这些广告的反应,因此我们可以将这类广告的存在看做是遭遇yware入侵的警示信。
通过NoAdware等专用工具可以清除系统中隐匿的yware,一些杀毒软件也有部分此类功能。由于yware会持续不断地通过网络向发布者发送信息,因此NortonPersonalFirewall等网络防火墙同样能将其侦测到并予以阻断。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yware的泛滥成就了专门针对它们的信息安全软件
yware的9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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