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论文

时间:2023-01-16 07:59:13 论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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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论文

篇1:药事管理论文

摘要:

为提高药事管理专业建设水平,通过对药事管理学的学科地位、师资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改革等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认为应确定合适的药事管理专业名称;提高药事管理学科学术地位;加强药事管理专业师资建设;完善药事管理专业课程设置;进行药事管理学课程教学改革;强化毕业实践教学。

关键词:

篇2:药事管理论文

1、充分认识药事管理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医院重医轻药的观念根深蒂固。医院往往只着眼于药剂科的经济效益,常常忽视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药学人员药学知识领域的拓展。如与经济不直接挂钩的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服务往往得不到重视。因此要规范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应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对药事管理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医院药事管理的重要性。

2、健全组织,完善职能建设

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在该委员会指导下成立药品采购领导小组、药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药学服务领导小组等。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加强药品管理

药品质量管理是现代化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药品质量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江西省抚州市中医院成立了医院药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制度、药品储存管理制度、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贵重药品管理制度、药品效期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退货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质量事故管理制度、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药品购进管理制度。用制度去约束药品的流通全过程。医院药品品种繁多,流动快,对药品金额和数量管理上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药品金额、数量双重账目管理,加强了药品盘点工作,现在本院的药品管理已经进入了良性轨道。

4、开展药学服务和合理用药

药学服务不仅仅是围绕在调剂工作的无差错,窗口服务的满意率上,更应该是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向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有关的服务,以期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药学服务要与国际接轨,积极开展临床药学,为患者治病用药提供最直接的服务。要从传统的药品保障型向知识服务型转变。

合理用药是临床药学工作的核心,不合理用药在住院患者的临床药物治疗中较为常见,不适当的治疗导致增加患者的痛苦,重复用药增加患者经济负担,联合应用抗菌药导致患者菌群失调,随意用药导致不良反应时有发生,大大降低了医疗效率,在经济上导致医药资源的巨大浪费。为了更好地指导医生和患者合理用药,开展药学保健服务有着重要意义。本院设立了临床药师制度,临床药师参与院内临床会诊,指导合理用药。临床药师参与医师查房,书写药历。发现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与医生交流,争取沟通后达到共识。本院自临床药师工作开展以来,不合理用药逐渐减少。

5、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与上报

在医疗实践中,不仅要掌握药物的作用、用法、适应证,也要熟悉药物的不良反应和禁忌证,以防止和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为此,在医护人员中广泛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的知识,开展相关培训,引起重视,消除疑虑。医院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在临床科室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负责本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工作;药剂科设立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上报药品不良反应资料。医院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纳入管理考核内容,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指标落实到各科室。

6、坚持以人为本

重视药学人才培养。人才是开展工作的首要条件。没有高水平的药师,药学服务就无从谈起。要培养一支既精通药学、又熟悉医学、学贯医药的高素质的药师队伍,这是提高药学服务质量的关键。因此,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才培养,着力提高药学人员的专业素质。只有具备了高素质的药师队伍,才能提升医院的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医院合理用药。

篇3: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药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是否保留,再酌)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 药事管理组织

第六条 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七条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第三章 药学部门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

第九条 药学部门在医疗机构负责人领导下,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本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本机构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技术服务。

第十条 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保健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第十一条 三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二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配备和提供与药事工作部门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建立健全药事工作相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各项工作记录和检验记录(原始记录、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必须完整,工作记录和检验报告书写清楚,并经复核签字后存档。

第四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物临床应用时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医师应尊重患者对应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 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对重点患者实施治疗药物监测,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按《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164号)有关规定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

(二)参与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三)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四)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

(五)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六)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做好观察与记录的同时,应及时报告本机构药学部门和医疗管理部门,并按规定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处方或医嘱所列药品违反治疗原则,应拒绝调配;发现滥用药物或药物滥用者应及时报告本机构药学部门和医疗管理部门,并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开展新药临床研究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新药临床研究。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严肃处理,所获数据不得作为新药审批和申报科技成果依据。

第五章 药品供应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药学部门要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加速周转,减少库存,保证药品供应。同时,做好药品成本核算和帐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集中管理,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议价采购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药学部门要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药学部门对购入药品质量有疑义时,医疗机构可委托国家认定资格的药检部门进行抽检。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除核医学科可购售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外,其他科室不得从事药物配制或药品购售工作。

第二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贮存药品质量进行抽检。药品仓库应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适宜的仓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四条 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定位、整齐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

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章 调剂管理

第二十六条 药品调剂工作是药学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门诊药房实行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住院药房实行单剂量配发药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医嘱、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待注意事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要逐步建立全肠道外营养和肿瘤化疗药物等静脉液体配制中心(室),实行集中配制和供应。

第七章 临床制剂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制制剂。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品种。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备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自配制剂质量标准,按照标准进行制剂原料和成品的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确属临床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

第八章 药学研究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药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学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开展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研究。围绕合理用药、新药开发进行药效学、药物动力学、生物利用度以及药物安全性等研究;结合临床需要开展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新制剂、新剂型的研究;

(二)运用药物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医疗机构药物资源利用状况和药品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研究,合理配置和使用卫生资源;

(三)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开展药学伦理学教育和研究,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第九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要制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将完成培训计划和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作为考核和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在医院药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对药学学科的发展和药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的;

(三)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事迹突出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管理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药事管理就业前景

药事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管理、药品价格管理、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监察、医药经济调控等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从事 卫生和药政活动的监督管理、医药资源调查研究、医药市场行为和特征分析、策划及经营的高级药事管理工作。最为适合的TOP5岗位分别是“医疗/护理/美容”、“教育/培训”、“咨询/顾问”、“学术/科研”、“零售”。去向分布最为集中的TOP5去向分别是“个人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民营大中型企业”、“国有小型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就业岗位:招商经理、药剂师、中药师、药师、营销经理、执业药师、车间主任等。

篇5: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 药事管理组织

第六条 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5~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四)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第三章 药学部门

第九条 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应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在保质保量完成医疗机构药事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

第十条 药学部门在医疗机构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机构药事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本机构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服务。

第十一条 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保健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药物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核医学科可购售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不得从事药物配制或药品购售工作。

第十二条 三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二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学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药学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制定自配制剂质量标准,负责自配制剂原料和成品的质量检验;抽检购入、贮存和调配的药品的质量。

第十五条 各项检验记录(原始记录、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必须完整,检验报告书写清楚,并经复核签字后存档。

第四章 临床药学管理

第十六条 临床药学工作应面向患者,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实行医药结合。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建立重点患者药历,实施治疗药物监测,开展合理用药研究;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按《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164号)有关规定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

2.参与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3.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4.协助并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

5.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6.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7.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第五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药物临床应用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物临床应用时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十九条 医师必须尊重患者对应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知情权。医务人员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做好观察与记录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处方或医嘱所列药品无治疗意义或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应提出质疑或拒绝调配;对违反治疗原则,滥用药物或药物滥用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新药临床研究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新药临床研究。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严肃处理,所获数据不得作为新药审批和申报科技成果依据。

第六章 药品供应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学部门要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在保证药品供应前提下,加速周转,减少库存。同时,做好药品成本核算和帐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药学部门要参与药品采购工作,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药学部门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药品仓库应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适宜的仓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五条 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定位、整齐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

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章 调剂管理

第二十七条 药品调剂工作是药学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门诊药房实行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住院药房实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单剂量配发药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待注意事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临床需要,可建立全肠道外营养和肿瘤化疗药物等静脉液体配制中心(室),实行集中配制和供应。

第八章 临床制剂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品种。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确属临床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应符合药用标准。

第九章 药学研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药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学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开展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研究。围绕合理用药、新药开发进行药效学、药物动力学、生物利用度以及药物安全性等研究;开展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新制剂、新剂型的研究。不断提高医疗机构药学技术水平;

2.运用药物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医疗机构药物资源利用状况,对药品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合理使用卫生资源;

3.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开展药学伦理学教育,遵循职业道德,改善并不断提高药学研究质量。

第三十七条 药学研究必须尊重受试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不得损害受试者利益。

第十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制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将完成培训计划和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作为考核和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四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在医院药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对药学学科的发展和药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的;

(三)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事迹突出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药事管理工作会议总结

4月13日下午,市卫计委组织召开了全市药事管理工作会议。会上,玄武区、建邺区卫生计生局、鼓楼医院、江宁医院分别就“凝心聚力 齐抓共管 全力推进合理用药工作”、“创新药事管理模式 切实保障基层用药”“做好医院药事管理 提高药学专业技术服务水平”和“医用耗材管理的实践与探讨”作了交流发言。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蒋红兵主任通报了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情况。药事处金有生处长就“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努力提升药事管理水平”作了主题发言,总结了20全市药事管理工作,通报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对20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最后市卫计委许民生副主任就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管理提了五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一是医疗机构在市级药品价格谈判中要站在患者的立场上,妥善组织,积极参与,将药品价格谈下来;二是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目录选择很重要,要以保障临床需求为第一位,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适应分级诊疗的需要;三是要加强药品、耗材使用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有效使用、安全使用;四是加强药学队伍建设,配足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促进廉洁自律。

各区卫生计生局分管局长、相关科室负责人、药品采购中心主任;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民营三级医院及各区属医院的分管领导、医务处、药学部主任和医用耗材管理与采购部门负责人;市医院协会、市社区卫生协会、市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协会、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负责人;委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约2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场秩序井然,达到预期效果。

篇7:药事管理工作会议总结

为加强医院药品、医用耗材使用管理,确保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降低医疗费用,真正保障群众利益,2月27日上午,滕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药事管委会召开药事管理工作会议。

会议由药事管委会副主任赵卫国主持。会上,药械科负责人对该院近年来药品、耗材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阐述存在的有关问题。会议对医院使用的药品、耗材重新进行了审定和认可,并对部分高价药品、高额耗材决定停止使用。最后,药管会主任重点强调,要求各临床科室严格按照市局要求,控制住院次均费用,降低药品使用比例,杜绝网下采购药品以及各种不合理的用药和检查。防止滥用抗生素,保障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更加规范化、合理化,真正让患者享受到医改政策带来的实惠。

篇8:药事管理述职报告

药事管理述职报告

药事管理述职报告

在各级领导的悉心指导下,经过不懈的努力和改进,我院的药事和药物使用管理的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现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一、药剂科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基本符合要求;药事与药物治疗委员会监督和管理积极促进了我院的各项药事工作。

20药剂科引进本科生1名,大专生2名。截止至年12月药学专业技术在职人员本科12人,大专7人,中专1人。其中主管药师3人,初级职称17人。全体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分批逐步给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

另外,药事与药物治疗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下,2018年我院的药事管理工作登上了一个新台阶。每季度按时召开的药事管理会议积极推进了药品阳光采购、临床合理规范用药 、麻精等特殊药品管理、临床药学工作的开展等各方面的药事工作。具体进步详见各项具体总结。

二、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规范药品的采购、储存、调剂等各个环节,力求控制药品质量,保证药品供应。

1.药品遴选及药品采购方面: 2018年上半年结合我院临床实际情况,经药事与药物治疗委员会讨论并制定了我院药品处方集及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其中抗菌药物35种看,品种品规结构合理,遵守“一品两规”规定,增减调整的药品率≤5%。药品采购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供应制度。每月对药品储备情况进行评估,初步统计2018年93%以

上的.临床常用药品的库存周转率在10-15天,较的87%相对有所提高。另外,除每月对药品采购供应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外,每半年对采购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查找问题并给出改进措施进,以“中标、低价、层次高”为选择条件,在确保药品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坚决杜绝不规范采购行为的发生。

2.药品储存及质量监控方面:药品储存严格遵循相关管理制度。2018年重新修订我院高危药品目录并设警示标志。重新标示了“看似,听似,多规格”药品,避免用药差错,保证用药安全。特殊药品及急救药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麻、精”药品严格实行“三级、五专”管理制度及程序,开具药品可溯源到患者,并有持续改进措施。特殊药品和急救等备用药品实行每月核查,体现持续改进。另外,为促进药剂科合理布局,2018年对我院药库进行搬迁,由二楼迁至一楼,极大提高药品领用的及时性和效率性。

我院的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小组分工明确,严格按照药品质量控制管理程序,严格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每月随机选取调剂室20种药品进行质量抽查,并进行分析总结。通过比对2018年1-12月质量抽查情况可见,各项检查合格率均能达到99.8%以上。除极个别片剂有偶尔裂片情况,氯化钠安瓿有破损外,其他各项均合格。

3.药品调剂方面:药品调剂工作严格执行“四查十对”等调剂制度,认真执行审核、调剂、复核、发药等操作规程。每月处方合格率≥99%,调剂差错率远远小于0.01%。共调剂268047人次,处方约498000余张,合计发生2次未造成伤害的调剂

错误。2018年我院门诊人次和处方数均有大幅提升,但全年仅发生1次未造成伤害的调剂错误,调剂工作有相对进步。全体调剂人员将认真执行调剂制度和操作规程,争取零差错,同时继续认真执行药品退换、分装、召回等相关制度和规定,做好执行记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三、积极开展处方、医嘱点评工作,监督、干预、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1.积极全面开展处方点评与医嘱点评工作

我院2018年全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20每月仅点评100张门急诊处方,未开展医嘱点评。2018年增加至门诊抗菌药物所有处方、7天科室普通处方、100张急诊处方及住院医嘱30份进行点评,并对不合理用药进行通报、处罚等干预措施,充分体现了量的累积。从不合格处方比例看,年极个别月份不合格率曾达到30%,对比2018年1%左右的不合格率,可见我院处方的规范性、合理性产生了质的飞跃。综上,2018年我院处方点评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喜人的。20将继续深化处方和医嘱的点评工作,提高临床用药尤其是抗菌药物的用药合理性。

2.加强超说明书用药管理

2018年除积极开展超说明书用药点评,监督、干预超说明说用药的制度流程执行情况外,还征集临床常用超说明书用药后经药事与药物治疗委员会讨论,制定了我院的超说明书用药目录,进一步规范了我院的超说明说用药。

四、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在严格执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基础上,2018年积极开展基本药物培训;积极宣传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基本药物每月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总结;HIS系统明确标识基本药物。

五、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促进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合理性 2017年底按照卫计委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新调整了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各成员的职责分工,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下,全面开展我院的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的监督管理工作。除抗菌药物处方和医嘱点评工作外还有以下几方面:

1.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保证分级管理制度落实的措施。利用计算机系统严格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杜绝发生违规越级处方现象。尤其对特殊级抗菌药物严格执行使用制度规定。并在使用后按照相应评价标准对其使用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2.全面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标监测工作,并定时总结分析,适时给予适当干预,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①2018年全年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为18.45%,急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为27.51%,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为46.76%。与2017年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为20.21%,急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为32.72%,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为51.70%相较,均有明显降低且符合相关要求。

②2018年7月我院开始对I

类切口手术预防性用药进行每天监测。至2018年底,我院I类切口手术预防性用药100%在术前0.5-2小时用药,24小时内停药,使用率在30%左右。

③2018年我院开始对抗菌药物静脉注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通过每季度分析总结可见,我院的抗菌素静脉使用情况相对较为规范,基本占抗菌药物使用的10%左右。

④每季度对临床微生物标本监测和细菌耐药性进行监测。每季度由院感科、药剂科、检验科联合发布细菌耐药性分析报告,给出结合我院细菌耐药性给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建议。⑤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培训工作。

2018年8月市二的董芳主任对我院的全体医护人员进行2018年版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原则培训。培训后,考核合格医师方可按其权限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药师方可调剂抗菌药物处方。

六、药物不良反应监测

2018年我院共计上报药物不良反应127例。其中一般不良反应119例,严重不良反应8例。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和新的一般不良反应合计39例。

总结:2018年我院的药事和药物使用管理的各方面工作均有明显进步,尤其是处方点评和抗菌药物临床合理性使用方面成绩喜人。展望年,我院将进步完善药师管理的各方面工作,争取再上新台阶!

篇9: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共七章四十六条,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4号)同时废止。

篇10:药事管理空白简历表格

药事管理空白简历表格

个人简历

个人资 料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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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民族

身高

户口所在地

婚烟状况

毕业学校

专业名称

药事管理

电话

身体状况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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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意 向

自我评价

善于接受和学习新鲜事物,对目标勇于创新交踏实际

社会工作及实践

实践生活

技 能   专 长

计算机能力

语言能力

其它能力

培训经 历

职业资格证 书

个人爱 好

篇11:市药事管理工作会议总结

近日,市卫生局组织召开了20xx年全市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管理工作会议,对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部署。会议由局纪委史洪林书记主持,各区卫生局分管局长、分管科长和药品采购中心主任;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市级机关医院、明基、同仁、江北人民医院的分管领导及医务、药学、医用耗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协会负责人;局药事质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传达了全省药政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20xx年全市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情况;彭宇竹副局长作了《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提升药政管理水平》的讲话。彭局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20xx年我市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就准确把握20xx年全市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管理工作,明确了具体要求。指出:20xx年要按照“协同创新、重点提升、夯实基础、整合应用”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强化推进药品供应综合改革,有效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

纪委史洪林书记在作会议小结时,着重强调:一是要准确把握20xx年全市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管理主要工作与要求;二是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管理规定;三是要全面提升基本药物、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水平,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四是要认真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坚决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篇12:市药事管理工作会议总结

8月25日上午,常州市卫生计生委在行政中心浩然厅召开全市药事管理工作会议。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主任王莉,省卫生计生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束一平,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姚福建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汪晓东主持会议。各辖市、区卫生计生局和二级以上医院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负责人120余人参加会议。

姚福建副主任简要回顾了近几年我市药事管理工作的情况,对下阶段我市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作了具体部署:一是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成果;二是进一步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三是进一步健全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监管;四是进一步完善短缺、急救药品保障机制;五是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六是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和人员培训,为我市医改工作顺利推进作出应有贡献。

束一平处长就近期国家出台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文件精神进行了解读,同时介绍了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思路,并希望我市不断创新探索药事管理工作的新路子,创出具有常州特色的新经验。

王莉主任从基本药物制度落地生根、药品供应保障平稳有序、合理用药监管不断加强三个方面肯定了我市药事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她指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是深化医改的关键环节、是一项民生工程、面临着严峻挑战。她要求,各地各医疗机构要认识到加快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科学预判形势变化,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全面推进我市药事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巩固完善基药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方式和路径,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受益面;二是蹄疾步稳推进改革,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积极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合力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序开展;三是从严从实监督管理,不断完善省市县联动、分级负责的药品耗材采购监管工作机制,确保采购各环节工作规范有序、阳光操作;四是切实加强内涵建设,严格落实药事管理工作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五是牢牢守住廉政红线,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强化药品耗材采购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确保药品耗材规范采购、使用合理。

篇13:市药事管理工作会议总结

3月1日下午,常州市卫生计生委召开20全市药事管理工作会议,市卫计委副主任姚福建到会并讲话。

姚主任从基础工作扎实开展,重点工作全力推进,难点工作顺利完成三个方面肯定了我市药事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他要求全市药事工作者把握大势,明确方向,直面挑战,充分认识建立完善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增强责任意识。

对年的重点工作,姚主任明确要求:一是要确保药品耗材临床供应,保障群众用药需求;二是要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三是要用好基本药物,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四是要强化监督考核,确保药事工作规范有序;五是要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工作水平提供人才支撑。

会上,药事管理处处长陶科叶作了20全市药事管理工作报告,部署了2017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分析通报了去年下半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情况。各辖市(区)卫计局、二级以上医院领取了2017年药事管理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辖市(区)卫生计生局、二级以上医院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等100余人参加会议。

篇14:卫生院药事管理工作会议总结

为促进基本药物合理应用,规范乡村医生用药行为,于2月19日上午举办药事管理委员会。卫生院医技人员和村医生参加了培训。

会上,支部副书记就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基层常见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疾病的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及管理等内容作了讲解。

通过培训,所有参训人员加深了对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了解,进一步掌握了基本药物的使用知识,改变用药习惯,促进合理用药,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群众健康保驾护航。

篇15:卫生院药事管理工作会议总结

4月9日下午,广安区人民医院召开了本年度第一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会议由院长王月成主持,医院药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会上,药剂科科长谭小碧总结汇报了药事工作情况及药事工作计划。会议重点讨论了“抗菌药物遴选”、“重新修订药占比”、“完善药事管理制度”等议题,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全体委员会成员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重新遴选出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并签订抗菌药物责任书。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药占比,通过参考周边医院药占比控制标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出了医院本年度药占比为35%-36%的控制目标。同时对上季度销量排名前20名的`药品实行降价新规定,排名前1-5名降价8%;排名6-10名降价6%;排名11-15名降价4%;排名16-20名降价3%。这样把药商利益最大化让给广大患者(医院于10月已实行药品零利润销售)。

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处方点评管理办法,将处方点评纳入每月的常态化工作,重点针对抗菌药物、激素类药物、质子泵抑制剂、中成药等实行专项点评,并对每月排名前10名单品种实行不定期抽查点评,实行临床用药动态监测与预警制度以及药品购销管理规定。

院长王月成指出,各临床医生要充分认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意义与重要性,要合理使用药物、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切实降低病人的药品费用,使病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此次会议重点强调了杜绝商业贿赂,规范药事管理行为,完善各项药事管理制度,为医院营造出健康、合理、有效的药事管理环境。

篇16:卫生院药事管理工作会议总结

4月11日下午,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中心卫生院在公共卫生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医院药械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副院长陈飞主持,李思栋副院长及医院药械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药剂科齐振玲主任就上个月医院药品及器械的使用和购买情况汇报总结提交会议讨论,并就处方点评工作进行汇总反馈。

陈飞副院长发言:关于抗菌药物与中成药物的合理应用问题以及上个月药占比过高暂停一些药物的问题希望各委员们回到科室以后做好传达工作,严格遵从院部处方点评制度,明确责任,奖惩分明。希望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改使处方合格率等指标达到规范要求。

据悉,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中心卫生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议一月召开一次,主要议题为:总结上一个月该院药物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抗菌药物与中成药合理应用讨论;提交本月卫生材料采购计划及可行性;针对一些药物的过量使用讨论暂停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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