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精选14篇)由网友“Roland”投稿提供,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过的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篇1: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最新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与调研报告:(阐述课题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参考文献)
(一)课题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牵连犯作为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范畴,在现今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对其的研究,大多数都是关于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判断标准等方面,有广度却是没有深度。关于牵连犯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观点,其中客观说中的类型化说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而在牵连犯的科刑上,通说主张择一重罪处罚,但现在也有很多学者主张数罪并罚。这些浅尝辄止的理论研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牵连犯现今陷入的困境问题。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和研究,牵连犯的实质受到了很多学者甚至是立法者的质疑。在看现今我国刑法理论界总共形成了两种学说,一种是牵连犯存在论,一种是牵连犯废除论。主张废除牵连犯的理由一是可以消除如今牵连犯的混论状况,有利于正确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二是牵连犯罪数的复杂化主要是因为牵连犯的概念造成,废除牵连犯除了可以避免罪数复杂化的问题,还可以避免其与其他罪数理论的区别与竞合的问题;而主张牵连犯存在论的学者则认为,牵连犯是在实践中真实存在的一种现象,不能因为其复杂繁琐等问题就不研究它摒弃它,这反而应该是我们深加研究的根据。除此之外,单纯的将牵连犯的问题以想象竞合犯等罪数理论来处理,是不科学的,二者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在此笔者认为如果废除牵连犯的规定,那么实践中出现了类似牵连犯的现象时,又该作何处理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所以笔者赞同牵连犯存在论。
(二)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对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的研究,可以科学界定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判断标准,从而解决刑法理论上有关牵连犯的分歧问题。例如关于关于牵连犯的概念的界定,可以正确把握牵连犯的归罪问题,区分清楚罪与非罪;关于牵连犯判断标准的界定,深入研究会发现各个学说各有不充分之处,需要补正。通过研究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在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上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实现罪行相适应与罪刑法定原则,既保护人权又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三)参考文献
1.于志强:《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法制与社会》第5期(上)
2.张小虎:《论牵连犯的典型界标》,《中国刑事法杂志》第5期
3.冯野光、闫莉:《论牵连犯的内涵、特征及处罚原则》,《法学杂志》第3期
4.韦加速:《论牵连犯与数罪并罚》,《法学研究》第9期(中)
5.郑峦:《牵连犯的认定与处罚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6.娄永涛:《牵连犯若干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第1期(下)
7.杨文国:《牵连犯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8.张眉:《牵连犯相关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9.王开武:《牵连犯原理司法适用困境研究》,《社科纵横》第2期
10.高铭暄、叶良芳:《再论牵连犯》,《现代法学》第2期
二、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解决的难题(对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水平的介绍以及本文的主体框架、写作提纲)
(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
本文研究的问题是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主要包括牵连犯概念、特征以及判断标准、罪数问题以及存废问题。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牵连犯的研究太过薄弱,虽然涉及面很广但是研究的深度却是不够的,而随着其他各国刑法理论的发展,现如今刑法理论界出现两种观点,一种是牵连犯存在论,一种是牵连犯废除论。
(二)、写作提纲
一、牵连犯的概述
(一)牵连犯的.现状及其发展
(二)牵连犯的存废问题
(三)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判断标准
二、牵连犯罪数问题
(一)牵连犯的罪数本质
(二)牵连犯与其他相关罪数
三、牵连犯的适用及其处罚原则
四、结语
三、课题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一)研究方法
搜集文献资料,将搜集来得文献资料研读,然后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在前人的研究结果上结合自我的理解,对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进行进一步研究。
(二)技术路线
第一步,通过对搜集的文献资料的初步阅读,了解了牵连犯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境,完成了开题报告和写作的提纲。
第二步,通过对搜集的文献资料的进一步阅读,并结合司法实践问题,完成论文的初稿
第三步,经过反复的修改,以及导师的指导,最终完成定稿。
四、研究基础(学生对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准备情况、参与学术研究情况、已发表论文情况)
首先,通过中国知网电子论文搜集了大量的相关论文以及电子期刊,同时还阅读了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四版)》、周光权教授《刑法总论(第二版)》、曲新久教授《刑法学(第三版)》相关内容。
其次,通过将搜集来得资料分析总结,归纳整理,加深自己对牵连犯相关理论的理解,从而为论文的写作奠定了写作基础。
五、研究计划(对研究内容拟定的步骤、进程、时间安排等)
起讫日期
20xx年1月 搜集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总结,完成写作提纲与开题报告
20xx年2月 阅读文献资料,按照写作提纲的框架,完成初稿
20xx年3月 经导师阅读,结合导师指导意见,并搜索相关司法实践资料,进一步完善论文
20xx年4月 经过导师的指导,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形成定稿
20xx年5月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20最新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2: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
论文题目:浅议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专业:法学
学生姓名:郎立家
学号:*******
指导教师:张**
职称:讲师
一、选题意义 (包括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土地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土地征收权力作为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被赋予的一种强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权力,实践中其侵犯行政征收相对人,即被征地人权利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了充分保护被征地人的权利,许多国家都对土地征收的条件、补偿、程序进行了严密规定,并建立了充分、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笔者的研究旨在探讨土地征收的理论基础,在分析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对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现实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征收制度逐渐完善,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条例》的出台,完善了城镇土地征收,但是在农村地区,集体土地征收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上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现阶段,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尤其是今年来公益征收的范围被不加节制的扩大,暴力征收现象层出不穷,导致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侵害,引发了失地农民的不满。所以笔者认为,修改现有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迫在眉睫。
二、文献综述(目前同类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发等方面)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把农民集体所享有的土地收为国有,并对其作出一定的补偿行为。现阶段我国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以上法律虽然相对具体,但是与时代发展需要相脱节。众所周知,西方国家虽然没有如我国一样的“集体土地”说,但土地征收制度理论却由来已久发展至今,其中英国、德国和美国的征地制度是当今世界比较完善和先进的制度体系。英国的土地征用的目的也强调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它并没有公共利益用地的目录,而且没有通过强制购买征地必须是为了狭义的公共利益即直接的公共使用的限制。在颁布的《规划和强制购买法》中,对于地方当局通过强制购买实施城市开发的目的的规定更加具有弹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地方当局就可实施强制购买:促进或者改善该地区的经济福利,促进或者改善该地区的社会福利,促进或者改善该地区的环境福利。美国自建国初就在联邦宪法中规定:只有为了公共目的,而且必须要给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补偿,政府及有关机构才能行使征地权。德国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也相当完善,主要体现在《德国基本法》中包含了严格的限定,对征收的条件、程序、补偿及其他各方面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与每一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发展水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情况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百废待兴,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征收权力运用较为频繁,当时的国家建设大多是国家投资的军事国防、基础设施等,与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投资体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发生重大变化,用地主体不再局限于国家投资主体,供地制度也逐步实现市场化,但是农村土地坚持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农村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垄断性。长期以来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利弱化、残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权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立和割据。农民土地权利的这些特性造成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如土地征收条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科学、过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不足等,导致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力,被征地农民权利被严重损害。
通过对国内外理论和现存制度的研究笔者得到了很大的启发,笔者认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应该从立法角度完善土地征收的制度,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际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扩大到经济建设,可以说许多企业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来申请用地,那么这就存在一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单方强制性的,被征收单位不得拒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组织和农民只有对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才有权要求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后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建设用地的规划、批准及其实施方案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事实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不但不听取意见,甚至在补偿方案未出台的情况下用地单位就将推土机开到地里。在生活中这样的事早已不是新闻。另外在签订土地补偿合同时应该由征地单位和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而在操作过程中显得很混乱,如新乡市东开发区在征收延津县农用地时先是延津县国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员会所在的乡政府签订一份合同,然后再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农民任何合同都没有。
笔者认为:首先应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必须具备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补偿性);其次加强农民对征地的参与;最后健全集体土地征收争议裁决制,将征收主体和裁决机构分开,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行政与司法救济。
三、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研究方法主要以行政法学理论和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通过与老师指导和探讨,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报刊文献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的资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阅读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论文、书籍,并结合具体的实例进行研究;同时本论题所依据的材料和获取的信息主要来自期刊、相关报道,因此免不了会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识储备的相对贫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会造成这次研究的瑕疵。
五、预期的结果
通过自己的研究,给《土地管理法》提供一个视角,完善相关的立法,更好的保护农民的权益,为不断涌现的土地征收方面的群体性事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
六、论文提纲
浅议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引言
(二)提纲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理论问题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概述
(二)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理论基础
二、外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借鉴
(一)外国土地征收的法律简介
(二)英国、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现状
(一)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1、《宪法》
2、《物权法》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
(二)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认定的模糊性
2、征地利益分配不平等、不合理
3、农民缺乏对征地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
4、争议裁决及救济机制不完善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1、城乡二元土地所有权划分与城市化发展的矛盾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
3、征地中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被虚化
4、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思想
四、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公共利益征收模式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2、明确区分公益征收和其他征收
(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措施
1、补偿标准市场化、方式多样化
2、对失地农民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
(三)健全集体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1、确立征收的正当程序原则
2、加强农民的参与权
(四)完善土地征收中的争议解决及权利救济
1、健全集体土地争议裁决机制,将征收主体和裁决部门分离
2、完善救济制度
(1)加强行政救济,将该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加强司法救济,保证司法对土地征收权的有效监督
七、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月1日 ― 年11月20日 收集资料、选题、开题
2013年11月20日 ― 3月20日 完成论文初稿
203月21日 ― 年4月20日 完成论文二稿
2014年4月21日 ― 2014年4月30日 完成论文三稿
2014年5月1日 ― 2014年5月5日 定稿、上交论文
八、主要参考文献
[1]陈小文主编。《行政法的哲学基础》[M].北京大学出版社,.
[2]潘善斌著。《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
[3]沈开举著。《征收、征用与补偿》[M].法律出版社,.
[4]周 诚主编。《土地经济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2006.
[5]陈新民主编。《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
[6]耿 卓。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乡村地役权及其立法[J].当代法学,2011.5.
[7]杨临萍。土地权益的司法保护――土地的行政规制与全力保障[J].法律适用,.6.
[8]任凤莲。关于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的思考[J].经济问题,2009.7.
[9]史卫民。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思考[J].经济纵横,2008.9.
[10]张千帆。“新农村建设”需要制度保障[J].法学,.1.
[11]张琳琳。城市化进程中农地使用权保障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12]乔小雨。中国征地制度变迁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篇3: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一、论文的选题目的和意义:
4月22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管理局)向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发出一份紧急《通知》,即“接上级通知,从即日起,全市停止各类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的审批,包括到期续批。虽经审批,但目前处于施工阶段的应立即暂停施工。属重大活动的公益宣传由市里统一安排。”《通知》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如发现违规现象坚决查处,并进行全市通告”。几天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也发布了类似的通知。这份突然的紧急《通知》,使上海的户外广告业顿时陷入一片混乱之中。不但户外广告公司无法继续生存下去,还可能致使该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失业。
全上海有近4000家户外广告公司,整个行业产值估计在60亿元,涉及从业者十几万人。业内人士认为,不少靠借贷经营的小公司可能会在此次事件中因资金链断裂而面临倒闭的危险。4月25日,由上海市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牵头,近30位上海户外广告行业代表聚集在上海美术设计公司商讨对策,对紧急《通知》的内容表示了强烈不满。商讨会后,行业协会汇总各会员单位意见,拟订了一份“请愿书”,于4月28日提交给市容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请愿书”认为,停止审批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有悖于《行政许可法》,请求审批部门收回成命。
上海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是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来履行。紧急《通知》停止了户外广告的审批,与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不相一致。此外,《通知》没有预留给行政相对人足够的准备时间,违反了行政行为做出的必要条件。很多广告公司表示如果政府是根据奥运会、世博会场馆需要,在部分区域内实施特殊管理政策,行业内一定会配合。但是,政府部门突然来了个“一刀切”的紧急通知,停止了所有户外广告的审批,政府规定朝令夕改,令业界无所适从。
我国20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信赖保护的原则和制度,但是这一原则的贯彻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探讨该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以上海市紧急叫停户外广告为例,以事件反映出的信赖保护问题展开探讨,着重讨论案例中反映出的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政府决策的朝令夕改以及政府决策的科学性等问题,探讨合理的解决思路,针对我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制度的不足,对其完善提出可行的操作办法。
二、主要内容:
摘 要:204月22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向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发出一份“紧急通知”,要求停止各类商业广告设置的审批,包括到期续批。文章结合这一叫停户外广告引发业界强烈反弹事件,着重论述了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具体运用,本文从《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信赖保护原则展开探讨,发现我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制度的不足,并针对其如何完善提出看法。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 不足与完善
正文:
前言:
2008年4月22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管理局)向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发出一份紧急《通知》,即“接上级通知,从即日起,全市停止各类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的审批,包括到期续批。虽经审批,但目前处于施工阶段的应立即暂停施工。属重大活动的公益宣传由市里统一安排。”《通知》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如发现违规现象坚决查处,并进行全市通告”。几天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也发布了类似的通知。这份突然的紧急《通知》,使上海的户外广告业顿时陷入一片混乱之中。不但户外广告公司无法继续生存下去,还可能致使该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失业。
上海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是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来履行。紧急《通知》停止了户外广告的审批,与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不相一致。此外,《通知》没有预留给行政相对人足够的准备时间,违反了行政行为做出的必要条件。很多广告公司表示如果政府是根据奥运会、世博会场馆需要,在部分区域内实施特殊管理政策,行业内一定会配合。但是,政府部门突然来了个“一刀切”的紧急通知,停止了所有户外广告的审批,政府规定朝令夕改,令业界无所适从。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
1、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
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或者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其信赖损失。
2、具体而言,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 前提: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忠诚。行政主体应本着诚实信用的
精神,以诚实信用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这是现代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首要要求,也是现代国家在人民之中公信力提高的必然要求。
第二, 对象: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信赖,这也是现代行政法信赖保护的范围。
第三, 基础:相对人要有值得保护的信赖。所谓值得保护的信赖,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指其对行政主体已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利益。
第四, 实现方式: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最终实现,也是其最直接的体现。
二、我国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现状
1、我国行政立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关注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在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9条……
2、国务院年3月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予以规定……
3、真正在行政立法中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是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从以下两个方面确立了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篇4: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参考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x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篇5: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篇6: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很多同学经常咨询我们:开题报告怎么写?借此机会,我们和同学们谈一下开题报告的写作方法和技巧,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写法。
首先,我们看看开题报告包括哪些部分。由于各大高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格式不一,因此,开题报告包含哪些部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一般而言,以下几个部分是必需的。
开题报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写作的主题、论述的主要内容、引用的材料等,以获得导师的认可。如果你的导师不认可你的开题报告,那比较麻烦,可能要反复修改,甚至要重新选题。所以,开题报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获得老师对论文良好的印象。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第四、文献综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第七、参考文献
以上七个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开题报告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务处下发的开题报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几个部分。例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将文献综述置于开题报告之内,因此同学们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进行写作。
下面,我们简要谈一下开题报告各部分的要点。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义。
这部分其实要表明的是你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以及你选这个题目的意义在什么地方。所谓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选题目前在学术界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社会背景是什么;所谓的选题意义是,你的选题对学术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意义,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效果。这两点必须明确,否则导师会觉得你的选题毫无意义,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部分:国内外研究状况。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开题报告来说,国内外研究状况是应该要提及的,但是高校不可拘泥于此。有些同学写的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因此在这一部分的写作上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我们曾经碰到某学生,写的是死刑复核制度,但是国外有死刑复核制度吗?没有。还有一个学生写的是城管制度,但是国外有城管吗?似乎也没有。目前的趋势是,高校在这一部分的要求过于僵化,缺少灵活性。笔者只见到一个高校说,这一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自由填写,参照实际情况来确定,开题报告《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写法》
不过我给同学们的建议是,如果学校对这个方面要求比较严格,那么你就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办,没有必要和老师争执。具体写法是,先国外,后国内,必须条例清晰,内容丰富。
第三部分: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这是开题报告的核心部分。具体写作方法是,分每一部分,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写作思路,在写完内容后,再付上一份写到三级目录的提纲。根据我们的经验,这样的写法老师比较满意。请看下面的格式:
”本文的写作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根据上述写作内容,笔者草拟提纲如下:
绪论
一、…
(一)…
1.…
2.…
3.…
二、…"
第四部分: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指根据你在写作准备阶段所阅读的材料,对你的选题所涉及的.范围做一综述,以此概括该学术领域的研究现状。因此,本部分内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有所重叠,所以很多学校是要求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的。文献综述的具体写法,我们在后续的讲座中陆续推出。
第五部分: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这部分内容写作比较简单,主要是谈一下你如何准备毕业论文的写作,以及你在时间上是如何合理安排的。这部分内容老师一般不会太关注。
第六部分: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这部分内容和第五部分一样,属于必要但是不重要的部分。
第七部分:参考文献。
这部分内容比较重要。有两个方面值得同学们关注:
(1)资料的丰富性
参考文献所列举的资料必须丰富,一般包含三分之一的专著、三分之二的期刊,总共列举的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本,有的学校还规定其中必须包含若干份外文著作。(虽然这个规定不是很合理,但是同学们忍一忍吧。)
(2)格式必须正确
参考文献的列举不能杂乱无章,必须格式正确、规范,一目了然。开题报告阶段的参考文献可以不附页码。
例如:
[1]郑天锋.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J].人大研究,(5)
[2]许崇德.宪法学(中国部分)[M].高等教育出版社,
篇7: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本课题研究的现状、意义,拟研究的主要问题、重点和难点,研究方法和步骤、预期结果:
随着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活动的展开,证据规则的建构以及完善问题已经受到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普遍关注,早在90年代初,在论及我国证据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存在问题时,有学者就已经指出,“对国外证据的一些重要成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教科书中,仅进行批判性介绍,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些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有和指导意义”并在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向在于。将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在应用证据方面行之有效的带有规律性的重要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目前我国在具有控辩对抗特性的诉讼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就难以保证诉讼效率和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作者继而具体和分析了国外对抗制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新刑诉制度的特点,按照合理,合法,适宜三原则要求,提出了我国新的刑诉程序和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体系。
论文主要内容(提纲):
一、证据规则的语义界定
二、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完善
三、国外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四、确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五、研究和建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及意义
六、结论
进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写选题报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写开题报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论文初稿写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论文答辩
参考资料:
[1]笔者曾提出如果实行控辩举证制度,应从技术上向当事人主义学习。详见《特色与问题——关于刑事庭审方式的对话》,《现代法学》第4期。
[2]见林顿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6月出版,第99页。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
[4]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1001条至1004条,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2月中文版,第130页。
[5](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页。
[6]见作者:刘娅琳 李泉《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12月1日第147页。
[7]见作者:宋随军 等主编《刑事诉讼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26月1日第二编
[8] 刘言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121-122页,56-57月中国法制出版社,。
篇8: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首先,我们看看开题报告包括哪些部分。由于各大高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格式不一,因此,开题报告包含哪些部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一般而言,以下几个部分是必需的。
开题报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写作的主题、论述的主要内容、引用的材料等,以获得导师的认可。如果你的导师不认可你的开题报告,那比较麻烦,可能要反复修改,甚至要重新选题。所以,开题报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获得老师对论文良好的印象。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第四、文献综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第七、参考文献
以上七个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开题报告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务处下发的开题报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几个部分。例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将文献综述置于开题报告之内,因此同学们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进行写作。
下面,我们简要谈一下开题报告各部分的要点。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义。
这部分其实要表明的是你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以及你选这个题目的意义在什么地方。所谓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选题目前在学术界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社会背景是什么;所谓的选题意义是,你的选题对学术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意义,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效果。这两点必须明确,否则导师会觉得你的选题毫无意义,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部分:国内外研究状况。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开题报告来说,国内外研究状况是应该要提及的,但是高校不可拘泥于此。有些同学写的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因此在这一部分的写作上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我们曾经碰到某学生,写的是死刑复核制度,但是国外有死刑复核制度吗?没有。还有一个学生写的是城管制度,但是国外有城管吗?似乎也没有。目前的趋势是,高校在这一部分的要求过于僵化,缺少灵活性。笔者只见到一个高校说,这一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自由填写,参照实际情况来确定。
不过我给同学们的建议是,如果学校对这个方面要求比较严格,那么你就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办,没有必要和老师争执。具体写法是,先国外,后国内,必须条例清晰,内容丰富。
第三部分: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这是开题报告的核心部分。具体写作方法是,分每一部分,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写作思路,在写完内容后,再付上一份写到三级目录的提纲。根据我们的经验,这样的写法老师比较满意。请看下面的格式:
“本文的写作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根据上述写作内容,笔者草拟提纲如下:
绪论
一、……
(一)……
1.……
2.……
3.……
二、……”
第四部分: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指根据你在写作准备阶段所阅读的材料,对你的选题所涉及的范围做一综述,以此概括该学术领域的研究现状。因此,本部分内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有所重叠,所以很多学校是要求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的。文献综述的具体写法,我们在后续的讲座中陆续推出。
第五部分: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这部分内容写作比较简单,主要是谈一下你如何准备毕业论文的写作,以及你在时间上是如何合理安排的。这部分内容老师一般不会太关注。
第六部分: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这部分内容和第五部分一样,属于必要但是不重要的部分。
第七部分:参考文献。
这部分内容比较重要。有两个方面值得同学们关注:
(1)资料的丰富性
参考文献所列举的资料必须丰富,一般包含三分之一的专著、三分之二的期刊,总共列举的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本,有的学校还规定其中必须包含若干份外文著作。(虽然这个规定不是很合理,但是同学们忍一忍吧。)
(2)格式必须正确
参考文献的列举不能杂乱无章,必须格式正确、规范,一目了然。开题报告阶段的参考文献可以不附页码。
例如:
[1]郑天锋.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j].人大研究,xx(5)
[2]许崇德.宪法学(中国部分)[m].高等教育出版社,xx
篇9: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设计)题目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1. 选题目的和意义: 在英美法系法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大陆法系的特点对合同法中合约显失公平而 无效现象进行经济分析,进一步揭示法律的经济含义与作用.论文将以无效合约原因之一显失 公平为出发点,剖析合同自由的经济意义,揭示合同法促进经济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的宗旨. 专业 合约中显失公平现象的经济分析 法学 职 称 学号
2.主要研究内容(含论文提纲): 本文拟以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相关原理对法学的一些条款进行分析,试图寻找出这些 条款下所隐藏的经济逻辑.所选的研究对象是由于显失公平而导致合约失效现象,由于我国市 场经济程度不断完善,关于合约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合约设计上的技术愈加精密, 欺诈被隐藏,显失公平现象更多,这是研究的必要性. 第一部分是绪论,包括研究目的,文献综述和研究意义. 第二部分是合约中显失公平现象的经济分析的前提和理论基础,为第一章.第一章为显失公平现象的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将界定合约无效和显失公平的概念,说明合约无效情形以及在显 失公平下合约无效的理由.然后对于将要利用的经济理论进行阐释和分析,例如不确定性经济 学相关理论,合约经济学相关理论,波斯纳理论,爱因森伯格理论等. 第三部分是合约中显失公平现象的有关经济理论的具体分析,包括第二章,第三章,第二章将 运用相关经济理论对于合约中显失公平现象的成因进行分析.第三章,将利用相关经济理论建 立模型,为该现象寻求解决之道. 第四部分是合约中显失公平现象在我国的实效分析与完善.包括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五章将介 绍我国民商法中关于显示公平造成合约失效的主要规定及其分析,第六章将对我国相关条款在 实际操作中出现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完善的建议.
3.完成论文(设计)的条件,方法及措施,包括实验设计,调研计划,资料收集,参考文献 等内容: 本研究将采取文献研究的方法.该种方法能够为研究者提供相关研究的必要信息,使研究 者充分占有学习资料,了解研究领域的前沿及发展趋势,能够有效地避免研究者的重复劳动. 只有对研究领域有了整体的把握,才能了解哪些问题已经解决了,哪些问题尚是争论的焦点, 需要加强研究力度,这样在研究中才能找到分析,从而得 出合理的结论,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参考文献: 1,理查德A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第 1 版,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年 3 月. 2,罗伯特考特等: 《法和经济学》第 1 版,张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年 12 月. 3,罗宾保罗麦乐怡: 《法与经济学》第 1 版,孙潮译,浙江人民出版社, 年 7 月. 4,刘水林: 《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论的一个研究提纲》 ,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年第 2 期. 5,刘大洪: 《经济违法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 年第 3 期. 6,约瑟夫费尔德: 《科斯定理 1-2-3》 ,李政军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 》 年第 5 期. 7,平新乔: 《微观经济十八讲》 ,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 4 月 8,李永军: 《合同法》第 2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1 月 4.论文(设计)的进程安排: 10 月 30 日前 完成选题 11 月 15 日前 完成文献综述 1 月 23 日前 完成论文初步撰写 5 月 15 日前 毕业论文(设计)写作定稿 5.指导教师意见及建议:
是否同意开题: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前四项由学生填写后交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否则不得开题.
篇10: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参考
毕业论文题目:论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自身属性的局限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由此派生出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不能朝令夕改。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具体的、多样的、易变的,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是以前所不曾出现的,这就必然造成法律相对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和僵化性。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法律本身就具有不可避免的时间上的滞后性。
广州发生的“许霆案”震动全国,许霆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在银行ATM提款机上多次取款共计175000元后携款潜逃。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二审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但是基于舆论压力,量刑上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由于我国没有完全适用本案的法律,无法准确判定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导致一审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二审最后改判为获刑5年和追缴非法所得;两判差距甚远。缘其根本,是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原因造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技的不断进步,将有更多无法预料的案件是法律规定所不涉及的,这是法律自身局限性在现实社会面前的必然结果。
二、法律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和最佳手段。法律主要调整的是人的行为,不同于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主要从人的心理和思想上产生约束力和影响力。这根本在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而习惯与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社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靠社会舆论和品质修养来实现的。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法律手段只能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其他部分仍然需要道德、教育、政策、纪律等手段并用。
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属于“见死不救”的典型案例,虽然在全国掀起一阵提倡立法惩处见死不救的呼声,但大部分法律界人士都不赞成对此立法。法律只能规定应该作为或不作为,而不能规定人的思想和道德,道德舆论对人的约束不能被法律惩戒所替代。因为法律的威慑作用在实践中是有条件的,无论投入多大的成本,只能减少某些犯罪,却不可能依靠它来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如果将道德范畴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体现的不是社会的进步而是倒退。
再如前些年修改《婚姻法》时,不少人呼吁增加对“第三者”和“婚外情”的法律惩罚,引发众多关注。殊不知,对这些现象加以干涉将势必使法律触及人的情感领域,而这是法律根本无法胜任的。事实上,社会生活中的某些问题和现象,都不能由法律强行干涉,只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加以调整,如果他们互相“越位”,轻则无功而返,重则秩序混乱,让社会付出惨重代价。
三、法律实施过程的局限性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其规则是抽象、概括和普遍的。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抽象的规则要作用于具体的案件,必然通过法律实施包括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来实现,其中执法者的职业素质和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都对法的实施起相当的影响作用。如果执法者没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法律再好,其作用也难以发挥,“良法”执行的不好,也会变成“恶法”。与此同时,守法者的法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和社会氛围等也直接影响着法律作用的发挥。
法律实施过程离不开执法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执法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从全国各类案件的处理上看,各地各级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各行其事,案情相类似的案件裁判结果差距巨大。刑事案件中尤以反贪案件为最。某省一被告人因收钱500多万元被判死刑,但此后收钱900多万元的另一省被告人却被判无期徒刑。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如同橡皮筋,稍拉便长,略松即短。 还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所代表当事人的裁判结果,不惜对法官进行拉拢和贿赂。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精神和职业素养的缺失,势必会影响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律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局限性不仅会影响社会公正、公平,甚至可能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任。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的局限性在法律产生之日起就如影随形。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认识到法律“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法治水平,营造法治氛围,才能充分利用法律的优势,在合适的时机和领域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
篇11: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2.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一)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相关文章进行大量阅读和收集,丰富自己在这个问题方面的知识。
3.研究分析资料。通过对资料的阅读,了解共同过失犯罪的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有了自己观点和想法。
4.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5.完成论文。
(二)方法
1.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2.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三)措施
1.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2.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
3.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射击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
四、研究工作进度
.10--- 2010.12 确定选题方向、决定论文题目
2010.12--- .3 收集论文的相关资料、提炼观点、确定论文大纲 2011.3 --- 2011.5 拟好论文提纲、举行开题报告、准备论文初稿 2011.5 --- 2011.6 修改论文定稿、进行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本 第3版 武汉大学出版社6月版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月版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6月版
[4]赵采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9月版
[5] 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3月第2期
[6]杨妮妮 马诗雨:《浅析过失共同犯罪》法制与社会 8月(中)
[7]刘俊:《浅议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第4期
[8] 罗云:《浅论过失共同犯罪》南昌高专学报第4期
[9]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版
[10]李风梅:《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3期
[11]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年第2期
[12]马琳:《论共同过失犯罪》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仪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第4期
篇12: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
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
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
四、组织机构:
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篇13: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论文题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xx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xx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爆收益”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xx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xx-: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xx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篇14: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写法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第四、文献综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第七、参考文献
以上七个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开题报告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务处下发的开题报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几个部分。例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将文献综述置于开题报告之内,因此同学们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进行写作。
下面,我们简要谈一下开题报告各部分的要点。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义。
这部分其实要表明的是你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以及你选这个题目的意义在什么地方。所谓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选题目前在学术界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社会背景是什么;所谓的选题意义是,你的选题对学术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意义,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效果。这两点必须明确,否则导师会觉得你的选题毫无意义,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部分:国内外研究状况。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开题报告来说,国内外研究状况是应该要提及的,但是高校不可拘泥于此。有些同学写的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因此在这一部分的写作上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我们曾经碰到某学生,写的是死刑复核制度,但是国外有死刑复核制度吗?没有。还有一个学生写的是城管制度,但是国外有城管吗?似乎也没有。目前的趋势是,高校在这一部分的要求过于僵化,缺少灵活性。笔者只见到一个高校说,这一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自由填写,参照实际情况来确定,
开题报告
★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 法学开题报告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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