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简介范文(推荐18篇)由网友“Sebastian”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基金会简介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基金会感谢信
尊敬的百年树人会:
您们好!
20xx年9月25日,对盘县刘官小学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这一天,从学前班到六年级1230个煮熟的鸡蛋分发到学生的手中,学生的脸上洋溢着喜悦的笑容,笑声顿时响起。
“爱心一蛋”这一伟大工程的启动,无疑为正在长身体的小学生加上一餐,使学生更加地营养平衡,为山区孩子茁壮成长奠下基础。
我校成立了爱心小组配合香港慈恩基金会的‘爱心一蛋行动’,无偿服务于学生。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购买健康鸡蛋,进行加工煮选,及时发放给学生。 为此,我谨代表全校一千多名师生对百年树人会以及支持慈善事业的所有善心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感谢人:
日期:
篇2:基金会工作汇报
基金会工作汇报
小老板让我把物品征集的情况做个汇报,同时再看看大家还有什麽好东西能贡献出来的? 幸运奖: 1) 阿瑟 - 红酒两瓶 2) 票友大哥 - 人头马洋酒一瓶 3) 破八同学 - 海南五星级酒店, 三天两夜蜜月套房(非假日的周未也能用) 4) 纪总 - 球杆免费检测套餐(天得高尔夫工房) 5)《高尔夫大师》- 杂志年度赠阅 拍卖品 1) 高尔夫画家 - 油画一幅 2) 票友大哥 - 世界第一(27号再看看还是不是)老虎伍滋的挥杆照片一张 3) 岳红 - 苏格兰古董球杆一支 4) 天赋高尔夫 - Berburry英国高尔夫公开赛限量版古董推杆一支 5)《高尔夫大师》 - 梁文冲签名的呼啸峡球场果岭旗一面 (梁文冲在PGA锦标赛上打出64杆破球场记录时所签) 6) 华堂高尔夫球会 - 年度会籍一张 7) 小艾的'伯父 - 圣安德鲁斯老球场20英国公开赛果岭旗一面 我们的原则是多多益善,少少无拒。有兴趣支持的朋友们,可以在下面留言和给我发纸条交流。先谢谢啦!篇3:巴菲特基金会
7月底,被誉为“股神”的美国著名投资家沃伦巴菲特之妻苏珊・巴菲特在探望朋友的时候突然去逝。按照巴菲特和苏珊达成的遗嘱,苏珊先于巴菲特辞世,她可以从丈夫那里继承到的巨额遗产将悉数转交给巴菲特家族基金会,而不会由子女们继承。
目录简介简介04年7月底,被誉为“股神”的美国著名投资家沃伦巴菲特之妻苏珊・巴菲特在探望朋友的时候突然去逝。按照巴菲特和苏珊达成的遗嘱,苏珊先于巴菲特辞世,她可以从丈夫那里继承到的巨额遗产将悉数转交给巴菲特家族基金会,而不会由子女们继承。 巴菲特这样的.做法是不是有些不近人情?像巴菲特一样,靠资本积累而登上金字塔顶端的亿万富翁们,对自己的财富将做怎样的安排? 巴菲特:不给孩子留一个子儿 巴菲特以305亿美元个人资产的身价雄踞全球富豪排行第二名。他拥有王牌投资公司Berkshire Hathaway36%的股份,每年获得巨额的投资回报。而他的妻子苏珊巴菲特也因丈夫显赫的声名而占尽荣华富贵。尽管苏珊早年与巴菲特分居,但她自己拥有Berkshire Hathaway公司2.2%的股权,坐拥30亿美元财富。除此之外,按照两人达成的遗嘱,若巴菲特先她而去,苏姗仍能继承丈夫价值不菲的财富。 而如今,苏珊早一步离开人世,她留下的公司股权和遗产会做如何分配?巴菲特曾表态,如他在世的时间超过了苏姗,那么在他死后两人的全部股权将归属家庭的基金会。了解巴菲特的人对此丝毫不会感到奇怪,因为多年以前,巴菲特就对自己的子女明确表示:“如果能从我的遗产中得到一个美分,就算你们走运。”这也就是说,巴菲特夫妇的3个子女,没有一个能够从巨富爸妈手中继承哪怕是一美分的财产。 此话并非戏言,巴菲特曾在妻子的劝导下给儿子霍华德买了家农场,而霍华德必须按期缴纳租金,否则立即收回。巴菲特的3个孩子分别是,大女儿苏西、大儿子霍华德和小儿子彼得。这些孩子都已过而立之年,他们的父亲的资本不断地飞快增加,但他们却必须自食其力。霍华德是个摄影师,彼得是个音乐家,苏西虽然是家庭主妇,但也绝非什么事情都不做的阔太太。 巴菲特告诫孩子们说:“那种以为只要投对娘胎便可一世衣食无忧的想法,损害了我心中的公平观念。”巴菲特说这番话的时候,正值公司召开股东大会,1.5万名股东听罢掌声雷动,巴菲特接着说:“我的孩子们也在这里!他们是不是也在鼓掌?” 巴菲特在遗嘱中宣布,将自己超过300亿美元的个人财产捐出99%给慈善事业,用于为贫困学生提供奖学金以及为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提供资金。他认为,如果这些钱被分配给那些知名的大学,这将是他的“一次失败”。“这些大学有自己的良好生源和政府资助。75年前,洛克菲勒把巨额资金捐给了黑人学校,这些学校从来没有得到过富人的捐款。洛克菲勒做了一些重要的事情,这些是对我来说有意义的事情。”
篇4: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试用)
说 明
一、根据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基金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条适用于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款适用于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⑩ ……。〗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可选项:组织募捐的收入(公募基金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非公募基金会可以注明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姓名或名称。〗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非公募基金会无此项〗、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本条适用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基金会发言稿
关于基金会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和同学:
你们好!我是来自xxxxxxxxx的xxx,我现在就读于xxxx大学xxxx学院。 很激动今天能有机会站在这里代表我们这么多受帮助的同学向各位帮助我们的叔叔阿姨,哥哥姐姐表达我们内心深深的感激之情,感谢xxxx基金会搭建这个平台。希望xx发展基金会能帮助更多的贫困学子实现大学梦,让更多的学子能成为国家栋梁。”我坚信我们xx的所有学子都会深受叔叔的勉励,都会心怀感恩,奋步向前的。
我于考入xxxx学,犹记得那一年我一个人背着行囊坐上火车到武汉那个陌生的城市求学。那一年我甚至连学费也没有凑齐,却依旧被xxxx大学接纳了。我一直期望能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我的学费问题,但是由于学校的`一些问题,贷款迟迟没有批下来,无奈之下我只好回到xx申请生源地贷款,然而雅阳镇并不能办理生源地贷款,在我最无助的时候,xxxx基金会
向我伸出了援助之手,让我度过难关,这一份恩情我永远也不会忘记。
我在大学一直勤勤恳恳地学习,在大二学年获得了校一等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学习之余,我也十分注意锻炼自己,积极参加各种学校学院活动,先后在两次校运动会上都为学院争得很多荣誉。我也积极参加学生会并在班级里担任团支书一职。由于在成绩和工作方面都比较优秀,12月12日我被预备为中共党员。
作为一名出身于农村的学生,贫困的生活给我带来了艰辛,但这也磨砺了我的意志,使我逐渐成熟和坚强。“贫不可羞,可羞是贫而无志”,我坚信坚强者能在命运风暴中奋斗,心中的抱负不会被贫困所改移。对于我今天取得的成绩,我心存感激,感激恩师的循循善诱为我指明了航向,感激同学的鼎力相助增强了我的信心,更感谢xxxxxx基金会对我生活上的帮助和关心。在接下来的大学学习中,我会更加努力,争取明年考研考上更好的大学,不辜负xxxxxx基金会对我的期望。
再次感谢各位叔叔阿姨,哥哥姐姐,我将用行动来报答你们给予我的爱的关怀。尼采曾经说过,“在我们心灵深处,都隐藏着一座花园和耕地”。我将秉承
xxxxxx基金会的精神,努力学习,将来为祖国做贡献,以帮助更多人。
最后祝各位领导和老师工作顺利,阖家欢乐。也祝各位同学学业有成,前途似锦。
篇6: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王应睐先生是我国著名的生物化学家。他不仅是中国生化学界的泰斗,同时也是推动我国基础学科发展的卓越领导者之一。王应睐先生自1958年起创建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所,任所长、名誉所长长达四十余年之久。在他的领导下,广大科研人员团结奋斗,把生物化学所建设成为一所蜚声中外的著名研究机构。为繁荣祖国科学事业,培养和造就更多、更优秀的科技英才,经王应睐先生本人发起,捐资设立了“王应睐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地方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归口管理部门为中国科学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汇八方涓流、襄赞生命科学事业,全面支持和推动生物化学学科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1. 筹集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包括港、澳、台团体、海外华侨团体、国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基金会还将为基金重要捐赠人立小传,以示表彰和纪念。
2. 管理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委托理财管理等,科学、规范、安全地运作基金,使基金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3. 使用基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所研究生;条件成熟,可考虑全额资助优秀研究生完成博士学业;根据基金财力,单独赞助或参与组织一些影响较大、有较高声誉的生物化学领域的学术会议;优先考虑资助由生物化学与细胞所主办的优秀学术期刊等。
4. 设立王应睐奖。每年度通过规定的提名评审程序(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奖励一名德才兼备的优秀研究生,奖金一万元。本着宁缺勿滥的精神,当年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第五条 本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去董事,选举和免去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等;
三、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董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决议须经到会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社会募集基金。
第九条 本基金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条 本基金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经费基础系王应睐先生发起捐赠的20万元,与中国科学上海生物化学所捐赠的10万元组成。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自行分配。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财务结算中心代为管理,单独设立科目。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接受社会、中外人士捐赠时,应由司库或秘书长开具收据备查。银行小额存储取兑由司库进行,存折由秘书长掌管,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表决后通过。本章程修改草案经12月19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董事会。
篇7: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篇8:基金会感谢信
尊敬的梁炳林先生:
您好!
最近工作还顺利吧?祝您老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早在去年,梁老先生您就曾捐赠150000元港币修建我校综合楼,现综合楼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今年5月,我校又收到您老寄来的图书300册,这些赠书大大提高了我校图书的质量,目前这些书籍已经收入我校的图书室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开放借阅,来往借阅的学生络绎不绝,形成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老子曾说:“富贵者赠人以物,有德者赠人以言”。你老所赠之书就像是我校学生漫漫人生路上的指南针,这个指南针指向成功的方向,带着大坝慧仪中心校的一代又一代的学子们走向希望、走向明天、走向未来。
在此谨代表我校全体师生对于梁老先生的善举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表示深深的感谢!
衷心的祝愿梁老先生健康长寿,阖家幸福。
贵州省惠水县大坝乡慧仪中心学校
20xx年5月
篇9:基金会感谢信
你们好!
我是甘肃省甘谷县甘谷一中的一名学生——张江丽,今年刚刚高考完。自从高二加入这个救助大家庭以来,你们无私的帮助为我减轻了很多压力,也给了我更大的动力去学习。在此,我衷心的想对你们说一声一直以来在我心中的那句话——谢谢你们!
还记得那个略显阴郁的午后,我和同学早早来到学校大厅门口,期待着你们的到来。燥热的风吹动脸颊,抬头,映入眼帘的却是一抹鲜亮的红和舒心的绿。进入厅中,移冰姐姐(我心目中的你)用一场别开生面的演讲,让气氛生动不少,也让我感触颇多,心想散后一定要当面谢谢你。未曾想,一个失去父亲的男孩儿的诉说像一粒石子搅动了我原本平静的心。回想起自己的爸爸,那个英俊勤恳的人,一时按捺不住,失声流泪。在这时,你轻轻托起我的手,温柔的安慰着我,并向我打开了进入救助大家庭的通道。我惊诧地不敢相信,然而,基金会用实际行动给予了我这次机会。从此,一个新的世界向我打开:母亲很少为我的生活担忧,鬓间白发减了不少;妹妹有能力去充实自己,学习新的技能;而我也有了更多的资源去学习,不再总是为了生活而担忧。从前沉默的我慢慢开朗起来。尽管大多数时间没有亲人在旁陪伴,尽管假期里仍要在烈日下摘花椒,在寒风中赶庙会,尽管前路坎坷,需要我独自摸索、面对,我却少了些困倦与迷茫,多了些坚定与坦然。
再一次真挚的感谢你们能走进我的世界,帮助我、敦促我,成为一个更好的人。我也希望有朝一日,能如你们这般走进别人的世界,将这份博爱传递下去。
最后诚挚的感谢文雅爱心基金会的爱心人士能在百忙之中阅读这封信。
敬祝
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篇10:基金会讲话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非常荣幸能够参加XXX年第XX次XXX国际微笑行动,“微笑行动”是受社会各界好评的慈善行动,是为万千唇腭裂及面部畸形患儿提供“微笑”的慈善行动。我司自成立之初,便一直关注并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今天,我司将与XXX第一人民医院以成立基金会为最终目标达成长期合作协议。
在我国,每年平均新增10万名新生唇腭裂患儿,保守估计全国约有二百万唇腭裂患者需要治疗。由于面部畸形、进食功能障碍、腭裂语音不清的困扰,患者和家属承受着生活和心理的巨大痛苦。据统计,大多数唇腭裂患者发生在农村,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贫困人口,没有能力支付治疗费用,巨大的痛苦和心理压力使这一部分家庭十分悲惨,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慈善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行善积德”是中国人的传统行为。我司将秉着“以人为本、扶危济困”的慈善理念,为每一例入住XXX第一人民医院的患有唇腭裂的婴幼儿提供XXX元的救助金,把慈善救助当成道义的行为和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树立奉献爱心,见困相救,有难相帮,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我们相信:涓涓细流汇成大海,一定能承载生命的远航;点滴爱心化着感动,一定能撑起民族的希望。就像一首歌描绘的那样: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明天!
最后,向今天到来的所有领导、来宾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篇11:基金会讲话稿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XX教育基金会正式成立揭牌仪式。首先,请允许我代表XX教育基金会首届理事会全体成员,向市委、市政府对XX教育基金会的关心,向相关企业对XX教育基金会的支持,向社会各界对XX教育基金会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向参加今天大会的各级领导和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的战略,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今天成立XX教育基金会,就是要通过其激励机制来促进全区教育水平的提升,就是要调动企业公众和社会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教育事业,汇聚各方面资金,为我区教育发展贡献力量。它是民办公助,弘扬科教文明的一种好形式,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优秀企业的社会责任心和广大人民对教育需求的迫切性,是教育系统深入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学习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成果。
市委、市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长期支持使得全区教育事业和教育资助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我们不仅仅乐观于我区教育的发展,我们更加关心如何引导和推动教育事业。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还很不平衡,我区贫困地区的教育困难和贫困的家庭学生资助工作依然任重道远。教育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战线长、见效慢,抓教育无法一蹴而就,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发展教育慈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捐资助学活动,促进教育公平。在这样的背景下,XX教育基金会的成立正是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的积极性,以基金会成立为契机,本着对事业、对未来、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投身教育慈善事业,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成立XX教育基金会是为社会各界搭建一个支持教育、捐资助学的公开、规范、透明的积极平台,帮助我区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支持一些贫困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教育基金会不仅不会改变捐赠方的捐赠意愿和资金使用方向,而且会通过教育基金会的法定平台,为捐赠方无偿提
供更加完善的、更加规范的.教育捐助的相关服务,将更加有利于捐赠方迅速、有效地落实各项捐助意愿和捐赠资金,切实把社会各界对我区教育事业的一片真心落到实处。基金会刚刚成立,有许多工作要做,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XX教育基金会的各项工作将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得到各位领导、各相关部门对基金会大力支持的同时,也希望基金会的同志按照基金会的章程认真、积极地开展工作,基金会的每个人都要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管好用好基金,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XX教育基金会有党和政府的支持、关心,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像XX集团这样热心助学、重视社会责任的优秀企业的帮助,一定会为我区教育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同志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清代武训行乞办义学,至今仍受到人们的尊敬和传颂,捐资助学、扶贫解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望着学生们那一双双渴望求知的眼,看着家长们那一张张饱经风雨的脸,我们真诚地希望社会各界,以实际的行动营造捐资助学的积极氛围,为了我们的孩子,为了我们的未来,为了我们发展的明天,尽自己的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务实帮助。个人的发展离不开教育,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教育,地区的建设更需要教育为支撑。我们相信在各位领导、企业家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支持帮助下,我区的教育事业一定会实现优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再一次感谢市委、市政府对教育慈善工作的支持,感谢各位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教育、对社会的支持,同时感谢在场的每一位领导和嘉宾!
最后,祝愿XX教育基金会正式成立揭牌仪式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注:蓝色字体为不能确定的对象,请酌情修改,谢谢!
篇12:基金会讲话稿
尊敬的xxx主任xxx董事长、各位理事: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召开内蒙古李琳公益慈善基金会首届理事会全体会议,我对各位的出席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基金会三月份挂牌,到现在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天,短短一百多天,对于我来说却意义非凡,内容丰富,期间有些许的艰辛,有些许的遗憾,但是更多的是感动!
首先,我要感谢各级领导,是你们对我本人以及李琳公益慈善基金会的关心和厚爱给了我前进的信心;其次,我要感谢在坐各位理事,是你们的大力支持给了我走下去的勇气;再次,感谢兰君秘书长和基金会的全体工作人员,是你们的辛勤付出给了我走下去的力量;最后感谢全社会对我李琳以及基金会乃至慈善事业的关注和鼓励,是你们给了我在慈善道路上一无反顾的坚定信念!
谢谢大家!(鞠躬)
我国首部关于基金会的法律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于6月起实施,首次明确区别了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自此我国基金会事业正式步入了正规化,但是这个时候西方的基金会已经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整个行业体制已经相当完善。所以,跟西方成熟的基金会运作相比,我们在起点就已经落伍了。但是慈善不分先后,爱心不论大小,我坚信只要我们有一颗敢于承担、勇于奉献的爱心,我们的事业就永远不会落伍!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清醒地意识到,公益慈善是社会财富再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无可替代的手段。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多,贫富差距大,仅仅依赖政府来扶贫救难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我们这些有社会责任感,有爱心的优秀企业家勇于承担责任、回馈社会,利用各种途径扶贫帮困、缓解社会压力,为建设和谐社会添砖加瓦!承蒙陈光标先生点化,让我有幸成为这方面的的探索者和实践者。当看到那些被自己帮助的人重新拾起生活的勇气、笑对人生的时候我的内心感到莫大的安慰和满足,那个时候我感到了一种灵魂的自我提升,一种人生价值的最大化。俗话说“雁过留声,人过留名”,我感觉我留下的不光是一个名声,更是自己生命的延展,灵魂的继续!但是,随着自己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我慢慢发现我一个人的力量是多么的渺小。玉树地震的时候,我虽然捐出了500万,但是面对顷刻间的天崩地裂,家园毁灭,区区500万简直就是杯水车薪。所以我就想联合更多的人,大家团结在一起,众人拾柴火焰高,用我们最大的能量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同时我也感觉到,我们的财富来源于社会,只有把这些财富回馈给社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能使我们的万年基业,永葆长青!
江河或水无,英雄从来有。让我高兴的是,我看到有这么多热心公益的企业家朋友愿意加入到这个大家庭来,让我们能够在慈善的道路上相互扶持,把慈善当成一项事业来做,成为我们终身为之奋斗的目标。
日前,由于体制的弊端,国内基金会中一些不和谐音符的出现,也提醒我们做慈善基金光有一腔热忱是不够的,必须有严格的制度、专业的团队、高素质的人才长远规划、科学运作才能保证我们的基金会事业长青!很高兴,在各位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在这些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相信,有各位的鼎立相助,有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我们的基金会一定会乘风破浪、奋勇前行。在此,我代表基金会全体人员郑重承诺:我们一定会秉承基金会“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宗旨,竭尽所能,扶贫帮困。同时,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科学管理,透明财务,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各位理事负责,保证基金会每一分钱都能用在慈善事业上。对得起大家的信任,对得起社会的期待。
最后,祝本次大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篇13:基金会倡议书
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
您好!首先感谢您多年来对惠安郑氏宗亲教育事业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今天的教育,是明天发展的基石。为了惠安的明天更辉煌,为了惠安人才辈出、群星璀璨,为了尊师重教成为每个惠安郑氏宗亲的自觉行动,我们倡议成立“惠安郑氏奖学助学基金会”,为掀起社会助教、老师乐教、学生勤学的新风尚,创造惠安教育事业的新辉煌。
基金会的宗旨是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奉献爱心,共同促进惠安郑氏宗亲教育事业的发展,激励惠安郑氏学子勤奋学习,成为祖国栋梁之材。基金会执行《惠安郑氏奖学助学基金会章程》的要求,选举成立“惠安郑氏奖学助学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会管理基金会,制定、修改、核审奖学助学金发放标准。基金会的资金严格实行理事会专管专用,独立账户,全部用于奖励高考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扶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高中以上的'在校学生。
积善成德功垂千秋,助人成才惠及万代。授人玫瑰,手有余香。谨此,我们向在全国各地的惠安籍成功人士,向热心于教育事业的爱心人士、社会贤达、企事业单位的朋友们发出真诚的呼唤,伸出您的援手,献出您的爱心,踊跃捐款,为惠安郑氏宗亲谋福利,为惠安郑氏学子的成才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为我们的惠安郑氏奖学助学基金会注入您的真挚情怀!
伸出您的手,伸出我的手,让我们手挽手铸成爱的长城;您捐一分钱,我捐一分钱,让涓涓细流汇成爱的暧流;您尽一份心,我出一份力,让我们共同托起惠安明天的太阳!
您的慷慨解囊,将被社会铭记;您的乐善好施,将永远被他人尊重;您的义举善行,将激发教与学的进步;您的援助之手,将为他们的生活增添一份感动,也为您的生活增添一份温馨。您撒下的是点滴温情,成就的却是高尚人生!
也许您并不富裕,但广厦万千,众匠所营,集腋成裘,聚沙成塔,惠安郑氏的历史上,将镌刻有您奖学助学的芳名。悠悠万事、助人为善;茫茫人生,慈悲为怀。爱心温暖他人,慈善泽被桑梓。
我们真诚期待,关心、支持惠安教育事业的您,将倾情奉献、热心捐赠。我们坚信:有您的鼎力襄助,有您的诚挚关心,惠安郑氏奖学助学基金会一定会蓬勃发展,惠安教育事业的明天将会更加绚丽多彩!
在此,我们谨向您再次倡议:捐资兴学,德厚功高!慷慨解囊,奉献爱心!让我们共同携手,为惠安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倡议人:
日期:
篇14:基金会倡议书
各位工友们:
__电子有限公司“爱心基金会”成立于__年,多年来,本基金会一直秉承董事长杨永龙先生“以人为本、时刻关注员工”的指导方针,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向公司困难员工捐款已达数十万,积极发挥了基金会其切实帮助困难员工,为困难员工排忧解难的作用,真正地把公司和员工的“爱心”献给了最需要我们帮助的员工!
本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司董事长的个人捐款,一部分是员工的爱心捐助。基金会的资金采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是每年年底时,家庭困难的员工向公司基金会申请困难补助;
二是员工日常当中因个人特殊情况(如生重病、家中出现异常变故等)可向公司基金会申请困难补助。
“爱心”无止境,我们的行动脚步不能停下,因为可能现在或在将来还有需要我们帮助的员工,或是我们自己需要别人的帮助。为了让我们自己的“爱心基金会”办的越来越好,让更多的员工受益,我们向全体员工发出倡议,渴望大家都能参与进来,献出我们的一点“爱”,让这份涌动的“爱心”永远留在我们佳龙全体员工的心中。
参与方式:
部门经理每月工资中捐助40元;车间主任、仓库主管、模具老师及科室人员每月工资中捐助20元;其他员工每月工资中捐助2元。此次,公司董事长杨永龙先生个人已经向基金会捐款10000元,在此,我们基金会对杨董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最诚挚的谢意!本行动从9月份开始,员工参与采用个人自愿,如员工不同意参与的,可到办公室申明一下,谢谢合作!
点滴爱心、集众人之力、珍爱身边的每一个人!
倡议人:
日期:
篇15:基金会感谢信
国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20xx年对于中国各行各业都是充满挑战的一年,很多企业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国隆集团凭借自己卓越的战略眼光和雄厚的实力,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生殖健康援助活动”项目,捐赠总价值壹亿参千肆佰万元的生殖道康复治疗仪500套,在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仅代表受捐助单位以及项目实施惠及的广大群众。对国隆集团的战略眼光和务实义举表示崇高的敬意,对国隆集团的爱心奉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隆集团的慷慨捐赠,充分体现了国隆集团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国人的身体健康水平,特别是农村欠发达地区广大女性朋友的健康水平为己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做好实践。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视社会公信力为生命,一定恪尽职守管好用好国隆集团捐赠的设备,发挥自身优势,精心组织,在国隆集团的大力支持下,把这一惠民项目做实做好,通过项目实施为育龄群众提供人性化的优质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促进我国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社会和谐,家庭幸福做出新的贡献。
祝国隆事业蒸蒸日上,再创辉煌!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16: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措施,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基金会发展。
国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四)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除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二)面向全国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为主要活动方式;
(三)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内,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
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并且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第十条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准确反映其特征。
省级以下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应当冠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的行政区域名称。
基金会名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国家机关不得发起设立基金会。
第十二条 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登记: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
按照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基金会,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申请书和章程草案应当经全体发起人同意。
拟任负责人中应当有1名以上的主要发起人。
基金会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发布募捐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慈善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金数额;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六)理事、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负责人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八)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九)项目管理制度;
(十)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期限的,经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五条 准予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应当载明基金会的主要登记事项、慈善组织属性、募捐方式。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注册资金。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凭登记证书依法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应当将印章样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自修改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章程核准。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办理上述事项,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基金会成立、变更过程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限之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2年未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基金会依据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决定。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当在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基金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工作,并在清算工作完成后代表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费用可以从基金会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申请基金会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印章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报告;
(二)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核准注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对基金会负责。
理事会的理事为5人至25人,具体人数由章程规定。
第一届理事会应当包含主要发起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理事会议的,视同辞职。
理事会成员低于章程规定人数的,应当及时补足。未补足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拒不履职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可以设副理事长1人至3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中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
(七)制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八)决定理事和秘书长报酬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履行职务;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在理事中推选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一至五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受托人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理事的反对意见应当记录于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应当为专职,不能由理事长兼任。
不担任理事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
在省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应当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监事为3人至7人,具体数额由章程规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基金会至少设1名监事;资产规模较大的,可以设监事会。有3名以上监事的,应当设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也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监事不得由理事、秘书长、基金会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兼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基金会的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开展业务情况,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提出罢免或者解聘的建议;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基金会异常活动情况;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以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薪酬。
在基金会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监事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基金会理事、监事、秘书长。
理事、监事、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理事、监事、秘书长,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会理事、监事、秘书长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活动准则
第四十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基金会财产。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可以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手续的,基金会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货物、房屋等有形财产捐赠的,应当在实际收到后验收确认并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慈善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目的。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应当仍然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有疑问的,基金会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或者按照捐赠人要求向其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应当就委托事宜签订协议,并对公益慈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执行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依法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财产。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不得吸收会员,不得资助与公益慈善目的无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活动,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立投资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的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注册资金最低标准。
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在该基金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所属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由基金会承担法律责任。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
基金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基金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基金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基金会的财产不得利用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存储。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慈善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捐助、开展对外合作、加入国际组织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免费提供基金会信息发布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章程核准等事项;
(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三)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四)对基金会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五)对基金会的表彰、处罚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结果;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当年成立登记的基金会,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应当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五十七条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登记事项、网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捐赠以及大额捐赠情况、公开募捐情况、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实施慈善项目情况、财产管理情况、保值增值情况、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业务活动情况;
(三)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信息以及领取报酬的情况,理事会召开和决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专项基金等机构建设情况;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五)接受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受到表彰、处罚的情况,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税收优惠资格等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修改的,应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重新报送并书面说明修改理由后,将修改后的年度工作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修改理由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事项;
(二)组织章程;
(三)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信息;
(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授权、委托和购买服务事项的情况;
(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还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其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保值增值活动信息。
第六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会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
(二)对基金会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开展活动、内部治理、财务收支和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等情况开展抽查,并实施财务审计;
(四)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基金会的举报;
(五)对基金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基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基金会负责人;
(二)对基金会的住所和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三)要求基金会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五)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查询基金会的金融账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五条 民政部门建立年度工作报告、评估、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制度,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对基金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负责基金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三)监督、指导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监督、指导基金会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金会的清算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公安、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基金会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基金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可以对基金会的募捐活动、使用捐赠等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解散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基金会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对责任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连续12个月未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接受捐赠、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
(八)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九)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法定标准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条例的情形。
基金会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基金会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二条 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基金会受到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七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基金会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未经理事会同意擅自以基金会的名义开展活动,或者执行基金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致使基金会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基金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基金会被撤销登记、吊销《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七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承担基金会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报告,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八十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样式、章程示范文本以及基金会登记管理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表格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具有涉外因素的基金会,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3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篇17: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为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 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的,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篇18:基金会感谢信
尊敬的叔叔阿姨们:
您们好:
最近你们好吗?工作顺利吗?家人健康吗?一切都还好吗!
我是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世栋中学高二(2)班的学生,我叫林小东,在读高一时,曾得到过你们的帮助,那时才从初中升入高中。家里相当的贫困,就连报名费都是东挪西借凑的,你们的出现和帮助,让家里紧张的生活缓解了一下,更是让我知道这个世界上有那么多的好人。也让我更一步的了解了世界。
在这之前,可能是因为我见识少,目光短浅,让我对人性的理解非常的片面。因为自幼家里非常贫困,受尽了很多比我们好的人的鄙视、嘲笑。不仅是目光,就连语言也是这样,非常的让人伤心,这让人根本感觉不到一丝温暖,只觉得身边似乎到处都是寒冷的冰块,这让很小的我,就有了一些非常不懂事的理想伴我差不多快成人了,也让我内心极度空虚。从有这种思想开始,这样的思想似乎伴我成长了很多年。
生活虽困苦,思想虽不很好,但人总是要改变的。或许正因为这样的生活没有将我击垮,才让我更加的坚毅,自从上次见到你们后,看着你们不分贵贱,不分富贵的与我们站在一起,我非常的感动,当你们拿着钱递给我们时,我们想说一声谢谢,但你们似笑非笑的看着我们,似乎在说:“小伙子们,我们看好你。你们总是这样的亲切,让我们心中的那座冰山融化,正因为你们的关怀,让我领悟到心灵美才是真正的美,让我明白物质重要,精神更重要。因为比我们贫困的学生还有很多,他们更需要帮助,或许帮助他们,他们更能够感受到人间的真爱。
如今我已经上了高二,并且已经分科了,我选择了理科学习,其实我文科成绩更好一些,文科测试时成绩都还好,但是理科中的生物、物理考试基本不及格,再加上英语成绩一直很差,所以我的学习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但是学长、老师他们常说,理科更好考学校一些,就职范围更广一些,就这样选择了理科,现在学习起来非常的困难,特别是生物、物理仅靠教科书和老师的理论非常的抽象,一些基础知识稍好的同学学习起来非常的容易,但是我们学习就非常的困难,每测试一次,就气馁一次,但我每次都先劝自己不能放弃,再苦再累也得坚持学习,因为只有尽力学习,才不会辜负每一份对我期望的心。
我今后会更加努力学习,用知识来回报爸妈辛苦供养我读书的这一份情,来回报你们对我的关爱,来回报社会对我们的养育之恩。
现在我面对生活很有信心,因为有爸妈为我鼓掌,因为有你们为我加油,面对生活,我很期待我不自满,不自欺,不气馁。即使是挫折依然不能阻挡我的前进步伐,我始终相信风雨过后有阳光。
叔叔阿姨们,感谢你们对我的关心,感谢你们对我的帮助,你们不仅帮助了我,也让我对生活更加期待,让我懂得了感恩,我不知道用怎样的方式来回报你们,所以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所有受帮助的学生向你们说一声感谢,我们一定会努力学习,发扬你们助人为乐,济危扶贫的思想,尽己之力,帮助他人,用行动来传递这一份爱的长城。叔叔阿姨们再见!
此致,祝你们事业更上一层楼,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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