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共9篇)由网友“yuanlongkj”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1. 目的
对公司办公、生活、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能合理合法处理,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
2. 范围
适用公司内产生各类废弃物的处理。
3. 引用文件和定义
4. 职责
4.1 公司后勤部决定垃圾堆放点。
4.2 废物产生部门负责做好废弃物的分类及堆放到指定的相应垃圾堆放点。
4.3 办公过程中、生活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后勤部负责垃圾堆场管理和定期清运。
5 管理内容
5.1 来源和说明
5.1.1 办公生活废弃物:办公生活场所产生的废弃物。
5.1.2 资源废弃物: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或可循环使用废弃物,如包装袋、纸箱、废铁、报废品、废玻璃、废纸等。
5.1.3 一般废弃物: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固体废弃物,如包装纸箱、编织袋、废纸等。
5.1.4 危险废弃物:制造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如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油、废墨盒、含油废抹布、溶剂等在《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中有登录的废弃物。
5.2 收集和储放
5.2.1 公司下班后,各生产部门负责将自身产生的废弃物收集分类,储放到公司内指定地点。
5.2.2 危险废弃物的堆放点,要考虑防雨、防火、防泄漏、通风等措施,并做好危险、废弃标记,危险清运管理人员需经过培训后,了解危险废弃物的特性,做到自我保护。
5.3 处置
5.3.1 废弃物的处置必须委托有关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合法回收,若是私人清运,要与承包清运人签订废弃物处置保证书,说明废弃物流向,以避免污染环境。
5.3.2 在废弃物清运时,在填写废弃物清运时,要填写《废弃物清运处理记录表》、出门证。
5.3.3 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危险废弃物,必须由环保机构认可,具有危险废弃物收购许可证单位进行处置,若暂时找不到处置单位,公司应对危废做好储存防护工作
5.3.4 生产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各类废弃物的储放情况。
5.4 异常处理。
5.4.1 各类废弃物的储放区位置进行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生,若有异常则要依据《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5.4.2 当废弃物的产生量较多时,由责任部门通知有关方面清运。
6. 相关文件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7. 记录
废弃物处理统计表(一般废弃物)
废弃物处理统计表(危险废弃物)
固体废弃分类基准表
分类示 例处 理 方 法废 弃 场 所
危险废弃物
荧光屏、铅蓄电池、充电电池、一般电池、复印机感光鼓、激光打印机硒鼓、压力容器瓶、有毒有害化学品容器、日光灯管。废弃处理(委托外部)垃圾场危险品物区
生产废弃物
1.废纸、废纸隔板、废商标、废报纸、废杂志等 回收处理(委托外部)垃圾场纸皮区
2.废白纸、打印废纸、废玻璃等 再利用(委托外部)
3.金属:不良金属物品、水龙头、刀片、钢尺、铁夹、打包扣 回收处理(委托外部)垃圾场金属品区
4.塑胶类:塑料手套、塑料瓶(盖)、塑料夹、打印机盒、塑料布、塑料桶、塑料尺、打包扣、打包带、回收处理(委托外部)垃圾场塑胶品区
5.橡胶类:废轮胎、废橡胶物品 回收处理(委托外部) 垃圾场橡胶品区
6.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玻璃片、电脑保护屏 回收处理(委托外部)垃圾场玻璃品区
7.木材:木箱、木条 回收处理(委托外部) 垃圾场木材区
8.不回收生产废弃物:废折叠椅子、单向轴承螺丝刀、带轴(金属)滚轮 电源插座等 废弃处理(委托外部) 垃圾场工业废弃物区
9. 食堂泔脚水 (委托外部)
一般废弃物不属于以上两类物品的其他废弃物:手纸、名片、毛巾、条纹胶带、胶卷、胶布、带胶膜纸、碎纸屑、清扫垃圾、植物叶子、工鞋、拖把、扫把、口香胶、磨砂纸、烟头、烟灰、果核皮、油性笔、白板笔、建筑垃圾、砂轮、陶瓷品、卫生垃圾废弃处理(委托外部)垃圾场一般垃圾区
说明:以上所列物品均指不可用之废弃物品。
篇2: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科学地分类、收集、贮存、处理,从而达到合理利用废弃物,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各单位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和办公区生产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3.2 各单位、部门负责一切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3.2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楼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废弃物分类
各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分为两大类:危险废物和普通废物;普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废物。
4.2 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4.2.1 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设置收集容器,进行回收〔见表 1〕。
4.2.2 各单位均须设置危险废物的存放点和收集容器,并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型分别以不同的标识,以利于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4.2.3 危险废物收集容器的配备要考虑危险废物特性与盛装容器的化学相容性
4.2.4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定期对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处置
4.2.5 各单位试验室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4.3 普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各生产车间设置固定的普通废物存放点。不可回收废物可直接投入市政指定垃圾推;可回收废物由各单位自行联系单位进行回收,并保留相关记录资料。
4.4 废物的管理
4.4.1 各单位产生的废物特别是危险固体废物存放点应设有防雨、防泄漏、防飞扬等防护设施。
4.4.2 各单位对危险废物收集容器进行标识(见表3)。
4.3.3 办公楼区应配备固废回收装置或划定存放区域,按规定对废电池等办公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4.3.4 各单位通过更改工艺、制定规章制度以尽量减少各类废弃物的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5 相关文件
5.1《中华 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5.2《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5.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
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
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
篇3: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1 目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其在贮存、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部门生产、生活、建筑安装、监测化验、检修、绿化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3 职责
3.1 企业管理部环保科负责集团公司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发布工作,负责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的统计、数据传递、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绿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3.2 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类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3.3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负责本部门的各类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3.4 基建施工部、设备动力部、安装公司负责建筑安装、施工、检修过程中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
3.5 质量计量部负责监测化验各类废物的管理工作。
3.6 热力公司负责煤灰、煤渣的管理工作。
4 具体规定
4.1 固体废物分类存放
4.1.1 废旧微机、打印机由公司办统一回收、贮存。
4.1.2 建筑安装、施工、检修固体废物按指定地点存放,绿化垃圾按所在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存放。
4.1.4 各类生产固体废物根据工艺操作标准存放。
4.1.5 废旧钢材、设备定点存放。
4.1.6 各公司、部室质监、检测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报废试剂、留样及废旧玻璃仪器、器皿等化验检测固体废弃物的统一回收,并分类处理、处置。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利用;可焚烧的送热力公司锅炉进行焚烧,锅炉所在车间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进行记录;其他废弃仪器、器皿消毒处理后投放垃圾箱。 4.1.7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垃圾箱,对垃圾箱进行标识,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投放。
4.1.8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负责所管辖区域所有垃圾池、垃圾箱的规范、清理、标识。
4.1.9 办公楼、俱乐部日常办公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 4.2 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
4.2.1 各垃圾池、垃圾箱内垃圾分类收集后,统一送城市垃圾处理厂 集中处理。
4.2.2 集团公司范围内二次存放的固体废物,要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渗透、防扬尘等措施。
4.2.3 可燃的生产固体废弃物,由废弃物产生部门送热力公司锅炉焚烧, 热力公司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进行记录。
4.2.4 临时存放的建筑安装、施工、检修、绿化等大量一般性固体废物,要及时清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厂或其他处理场所。
4.2.5 对综合利用、作为副产品外售以及委托外单位处理的固体废物要在与相关方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如化工公司的石灰渣、热力公司的煤灰、煤渣等。
4.2.6 各部门废旧保密资料集中销毁,其他废旧纸张等纸制品必须集中收集、外售。
4.2.7 质量计量部负责原盐、原煤、固碱、原油等化验余样的回收处理。
4.2.8 废旧钢材、设备的处理执行《废旧钢材、设备出售管理规定》。
4.2.9 积极进行技术探索、改造,加大综合利用力度,走循环经济之路。
4.3 危险固废的处置管理
4.3.1 危险固废分类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089号中的规定,集团公司危险固废有以下几类:
4.3.2 危险固废的处置
存在危险废物的公司、部门,需在适当位置设置收集容器,并有清晰的标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处置记录。
1) 废机油、废润滑油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负责本部门废机油、废润滑油的收集,暂时存放于收集容器内,待收集一定量后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或送热力公司锅炉车间进行焚烧,做好处置记录。
2)废酸、废碱液
各部门化验室负责日常化验分析中废酸、废碱液的收集工作,分类收集,待集中化学处理为中性后,排放至下水道,送污水处理厂处理,各化验室做好处置记录。
3)废旧化学试剂
因过期失效变质需处置的废旧化学试剂,由各化验室收集暂存,列清单及废旧试剂处置申请报质量计量部,由质量计量部协同安保部、企管部环保科制定处理方案后,进行集中分类处置,处置时需要处置单位、安保部、企管部环保科人员同时现场监督,处置单位做好处置记录。
①无机酸、碱盐类试剂:经稀释(溶解)中和后,送污水处理场进行生化处理;
②经高温焚烧不产生污染的有机类试剂:送热力公司锅炉进行高温焚烧;
③经污水处理装置生化处理能分解类有机试剂:经稀释(溶解)处理后,送公司污水处理装置进行生化处理;
④剧毒类:需单独收集存放,严格执行“五双”管理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或由安保部统一送交市公安局。
4.4 记录、统计及数据传递
4.4.1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固废、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做好记录,填写附录A“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登记表”,如属危险固废在备注中注明“危废种类”和“编号”。
4.4.2
各化验室依据废旧化学试剂处置情况做好处置记录,填写附录
D“废旧试剂处理情况记录”。
4.4.3固废需每月统计、报送环保科的部门及固废项目:
a)化工公司盐泥、皂化压滤残渣、污泥压滤残渣、石灰渣、煤气炉废渣、废机油(润滑油)、废酸、废碱;
b)热力公司煤灰、煤渣、废机油(润滑油);
c)助剂公司废机油(润滑油)、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d)嘉源公司的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基建项目部建筑垃圾
f ) 质量计量部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g)企业管理部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统计报表格式见附录B“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统计表”,在处理方式栏中填写外售、送垃圾处理厂或贮存。
4.4.4各固废统计部门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统计表”每月进行
汇总,将填好的“固体废弃物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网上报送至企管部环保科。必须由填表人或审核人网上传送。
4.4.5 环保科每月7日前将汇总分析情况随月工作总结一并报企管部、主管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4.5 管理考核
4.5.1 企管部负责集团公司的固体废物管理考核工作。
4.5.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体废物管理考核工作。
4.5.3 环保科采用抽查的办法对本规定所管理的固体废物的存放、处理及相关记录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要求有书面检查记录。
4.5.4未按规定设置分类垃圾箱、原有垃圾箱整改不规范的,每项次扣100元。
4.5.5 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每项次扣垃圾放置部门50元;无法落实责任部门的由垃圾存放、清运管理部门负责。
4.5.6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固废收集容器、或标识不清晰的,每项次扣100元;
4.5.6 统计报表每拖延一天扣30元。
4.5.7 对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扣50元。
4.5.8 对经过考核下月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加倍考核,依此类推。
5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绿化管理规定》、《废旧钢材、设备出售管理规定》、《化验室监测固体废弃物及废液管理办法》
篇4: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范围内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控制。
3 职责
3.1 办公室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2 各科室和单位负责本科室和单位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4 管理规定
4.1 固体废弃物分类
4.1.1 危险固体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旧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废弃油杂质、擦油布、更换下来的含油零件、废旧电瓶;施工中的废弃涂料、沥清、油漆;绿化工作中的残留农药及其容器等。
4.1.2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1.3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4.2 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4.2.1 管理处机关和各单位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4.2.2 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或废物箱。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4.2.2.1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
a)产生废油的部门应将废弃油装入指定的油桶。
过滤器更换下来的滤芯应放在密闭的箱内。
c)施工时产生的废旧涂料、残余油漆、废沥清余料等固废应要求承包方收集、存放在指定的有害废弃物场所。
e)废弃灯管、擦油布、废电池、废弃电瓶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或交给购买产品的单位,统一管理。
4.2.2.2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a)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弃物指定区域或存放箱。
b)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c)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
4.3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4.3.1 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a)废弃沥清、涂料、油漆由养护科负责在协议或合同上对施工单位提出处理要求。在施工结束后,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废弃油漆、更换下来的含油物品等易燃物,废旧灯管、墨盒、擦油布、废电池、废弃电瓶等其它有害废物,由办公室联系有处理能力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理(参见4.3.3)。
4.3.2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4.3.3委托处理
a)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可回收利用和一般固体废弃物可由各单位自行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固体废弃物由管理处办公室委托专业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b)办公室和各单位应要求固体废弃物处理单位提供营业许可证明、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c)办公室和各单位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4.3.4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固体废弃物处理记录》中。
4.4办公室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 记录
6.1《固体废弃物处理记录》(ZH26—B01)
篇5: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1 目的
对公司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有效管理、清理,减少环境污染,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适用于全公司。
3 要求
3.1 固体废弃物收集
3.1.1 固体废弃物分类
a) 一般固体废弃物(具体见固体废弃物分类标准危险固体废弃物(具体见固体废弃物分类标准
3.1.2 各部门要明确标识收集固体废弃物的桶和袋。将生产和生活各环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每天集中送至标识固体废弃物类别的收集棚。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或混放。
3.1.3 生产、修机所产生的废手套、废纱布等集中用桶盛装,并送至指定点存放。
3.1.4 废塑料框等辅助材料由该车间的负责人组织收集后运送到指定的废弃物存放处存放。
3.1.5 存放化学品的空桶收集后送到指定的危险固废存放处。
3.1.6 其他的固体废弃物由各部门收集后,存放在指定的收集箱内。
3.2 固体废弃物贮存
3.2.1 存放棚由仓库管理,保证各类固体废弃物正确分类堆放。仓库管理员应每天检查。如发现有混放现象应立即通知车间或生产部进行教育处理。
3.2.2 固体废弃物存放棚应对各类固废进行标识。
3.2.3 仓库每天对来料进行登记。
3.3 固体废弃物处理
3.3.1 一般固体废弃物贮满后由综合办统一进行处理。
3.3.2 可回收的一般固体废弃物由办公室与物资回收单位联系,以废旧物资出售。
3.3.3 不可回收的一般固体废弃物由办公室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系运送到指定场所处理。
3.4 固体废弃物分类标准
为便于员工识别而不致将固体废弃物混放,本公司特在各相关场所设立固体废弃物收集桶,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用文字标识。
篇6: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第九条 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第十一条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三条 进口固体废物的装运、申报应当符合海关规定,有关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第十五条 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第十六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建设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出口加工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以外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核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和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加工成品因故无法出口需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无须再次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未经加工的原进口固体废物仅限留作本企业自用。
篇7: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一证一关”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由海关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最后一批进口时,允许溢装上限为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际余额的3%,且不论是否仍有余额,海关将在签注后留存正本存档。
第二十三条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注销原证,并公告注销的证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 进口固体废物审批管理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进口固体废物的承运人在受理承运业务时,应当要求货运委托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进口固体废物,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的固体废物运抵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列明的口岸后,国内收货人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报检验检疫联、装运前检验证书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备注“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物质”;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进口固体废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利用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检验结果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的有关规定申请复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复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及有关鉴别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检验或者鉴别期间,海关不接受企业担保放行的申请。对货物在检验或者鉴别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损失,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行承担。
本条所涉进口固体废物的鉴别,应当以《固体废物鉴别导则》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由口岸海关依法责令进口者或者承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固体废物原状退运至原出口国,进口者或者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进口者或者承运人不得放弃有关固体废物。
收货人无法确认的进境固体废物,由承运人向海关提出退运申请或者可以由海关依法责令承运人退运。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拒不退运或者超过3个月不退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口岸海关会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者或者承运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退运。
第三十一条 对确属无法退运出境或者海关决定不予退运的固体废物,经进口者向口岸海关申请(进口者不明时由承运人或者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申请),参考就近原则,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相关滞港费用和处置费用由进口者承担,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
对委托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扣除处理费用后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交由海关上缴国库。各级海关未经批准,不得拍卖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海关应当将退运等后续处理情况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做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
第三十四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处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单位,必须对所承担的进口固体废物全部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五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监测报告应当至少保存5年。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固体废物的进口者、代理商、承运人等其他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所代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资料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或者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三)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四)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审批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依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与进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六章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固体废物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时,有关单位应当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申请检验检疫。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第三十九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其在境内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免于提交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
第四十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收集单位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转移固体废物出区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接收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
(五)接收单位利用或者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利用或者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利用或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
(六)证明接收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材料;出区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接收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接收单位章。
第四十一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出区申请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出区的决定,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通关单,并对固体废物免于实施检验。海关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出区时须依法执行危险废物管理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进口固体废物名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海关有关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进口禁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经海关责令退运,超过3个月怠于履行退运义务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进口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人员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管职责,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及省、自治区直辖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运抵关境即视为进口行为发生。
第五十三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固体废物拆解、加工利用活动的企业。
第五十四条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本办法实施前根据各自职责发布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有关规定、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8:进口印刷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三章 承印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
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第五章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六章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进口印刷品的效果因素
虽然21世纪电脑化及数字化已经将传统的图文复制及彩色印刷工艺的部分过程简化或删除,并降低了不少空气及噪音的污染和解放了人类繁累的辛劳,图文印刷仍然是一项相对比较烦琐的工作。
尽管如此,凭籍过去十多年来的电子工业革命,现代图文印刷工艺也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去迎合市场大气候的需求,其中包括:⑴生产周期短;⑵按需印刷(何时需要多少就印多少),不保留过多库存;⑶更大比例的短版活(即数量小及零碎的印活);⑷客户与图文印刷公司(诸如富运达)更密切的配合。注:拜时尚的设计及排版软件(如Adobe的Pagemaker排版软Photoshop图象处理软件)的发展及普遍,如今的客户比从前更了解及更容易掌握印前的版面设计工作。很多具规模跨国公司的市场公关部均有工作人员负责设计及排版任务。
这一切的改革大部分均采用高科技电子及计算机技术,使工艺流程更直观易达,制作工序更简化,生产周期大大的缩短,劳动力及经济成本相对降低,质量控制更精确,而更复杂的印刷视觉及质感效果也可实现。
篇9:进口印刷品管理规定
印刷媒体
图文印刷制作过程中,选择印刷媒体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印成品的印刷效果及成本亦会受印刷方法及所采用的印刷媒体所影响,所以对印刷媒体应有基本的认识。
印刷媒体种类繁多,最常见的为纸张及纸板,其次有布、纤维材料,塑料片(胶片)、金属表皮及各式各样生活常见的电器用品的表面。
如今印刷所采用的媒体以纸张为主。各类纸张有各自的用途,而纸类非常繁多,其中包括高档彩色印刷常用的“铜版纸”(俗称“粉纸”),乃经滚筒加压的化学涂布纸,表面极其平滑及有光泽,故一般亦称“有光铜版纸”。
有光铜版纸的表面经额外的加工处理可获取非常平滑但没有光泽的效果,称为“无光铜版纸”(俗称“哑粉纸”),适用于精细网点的彩色印刷。
纸张的分类一般以下列几点划分:⑴纸质;⑵重量;⑶纸度尺寸及;⑷用途。而纸张的名称往往就依用途而命名;除了铜版纸,还有书纸、充书纸、新闻纸、卡纸、书皮纸及特种皮纹纸(如英国“刚古”纸)等。使用重量范围视乎用途而定,可从最薄的45gsm(每平米克数)的葱皮纸至300gsm厚卡纸。一般彩色印刷常用的单张纸,重量为128gsm或157gsm,黑白印刷为80gsm至128gsm,信纸重量为70gsm至120gsm,信封用纸重量为100gsm至160gsm,而名片用纸为160gsm至250gsm。印刷书本的纸张重量通常比印刷宣传单张略轻。
纸张的选择影响印刷方式、油墨及其他印后加工工艺,包括印刷品送递的成本等。
尺寸
印刷成品的幅面和厚度大小直接影响其外观、制作工艺和生产手段。在数量较大的任务,选择材料应尽量按成品尺寸规格靠拢,才不致浪费材料(纸张)及招致额外的工序。
拼合要求
图片的挑选、字体的运用及图文的编排和组合将会影响最终印刷品的视觉形态、主题意识和整体的传达效果。
如何取舍和结合上述印刷品内容组成的原素,则视乎客户希望通过印刷品给观众传递的信息和预期达到的沟通效果,及设计师提供的传讯艺术手法。
颜色墨色
用印刷油墨表现所希望的色彩,大致有两种方法:⑴使用印刷彩色的基本四色油墨,混合网点及重叠套印,而做成所希望的色调;⑵混合印刷油墨,使用专色印刷,用实色或网点表现色彩。此两种方法在印刷设计上、色彩的指定或制版方法都不尽相同。彩色印刷原则上是用四种基本色---黄YELLOW),洋红(MAGENTA),青(CYAN)及黑(BLACK)重叠套印而产生千变万化的色彩。因此,通过分色制版及四色重叠还原,彩色印刷品可忠实地重现彩色相片的色调。但是某些特别颜色如金色、银色及荧光色等是不可能由基本四色油墨叠印组成,而必须由专色油墨印制。
在单色印刷品,除了最深的实地及白外,可利用不同的网点做成不同的深浅灰调(半色调)去表达图像的层次。多色印刷的表达能力是比单色好,但要适当的运用及指定,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在设计时应要找一些标准的色彩套印指南作为参考,并利用合适的网点,增加其色彩的变化。
印刷品上的墨色可通过“四色混合表”内每一种基本色的网点比例来表达。但不同种类的油墨、媒体、印刷方法和制作设备均可能印制出不同的“四色混合表”,因此需要有一个规范和专业的方法制定一套“四色混合表”或“色标”作为公认的参考标准,以便大家可通过统一的色彩语言准确无误地沟通印刷的墨色。
美国PANTONE¤R公司便是制定“色标系统”的专家,并为印刷行业推崇的佼佼者,提供多种在不同媒体印制的四色、六色及专色的“色标”手册。
印刷方式
除了选择适当的印刷媒体(纸张)及油墨外,印刷品的最终效果还是需要通过适当的印刷方法完成。
印刷种类有多款,方法不同,操作也不同,成本与效果亦各异。现行使用的印刷方法主要可分为凸版、凹版、平版及孔版印刷四大类:⑴凸版印刷,印纹高于非印纹⑵凹版印刷,印纹凹陷于版面⑶平版印刷,印纹没有凸起或凹下⑷孔版印刷,油墨通过洞孔的印纹
自中国发明木刻活字印刷技术至今,印刷方式日新月异,包罗万象。当今最常用的工业印刷方法有:
⒈胶版印刷(又称柯式(Offset)印刷)
平版印刷的一种,能以高精度清晰地还原原稿的色彩、反差及层次,是目前最普遍的纸张印刷方法。适用于海报、简介、说明书、报纸、包装、书籍、杂志、月历及其他有关彩色印刷品。
⒉活版印刷
凸版印刷技术的一种,一般在文字多,相片及图片少、文字的更改机会大、印品数量不多的情况下采用。适用于印制邀请卡、名片、标签及小型包装盒等小批量任务。传统的顺序号码打印和小商标套印均以活版方式进行。
⒊丝网印刷
孔版印刷技术之一,印刷油墨特别浓厚,最宜制作特殊效果的印件。数量不大而墨色需要浓度的尤为适宜。又可以在立体面上施印,如方形盒、箱、圆形瓶、罐等。除纸张外也可以印布、塑胶面料、夹板、胶片、金属片、玻璃等。常见新产品有横幅、锦旗、T恤、瓦棱纸箱、汽水瓶及电路板等。丝网印刷的灵活性特点是其他印刷方法所不能比拟。
⒋橡胶版印刷
凸版印刷的一种,只适用于印制塑料袋、标签及大小塑料包装。通常输入橡胶版印刷机的媒体是卷装而不是单张的,印后要逐张分切。印刷网点、线条的精细度远比不上胶版和活版印刷,不能用以印制书本刊物等。
⒌凹版印刷
适合印制高品质及价值昂贵的印刷品,不论是彩色或是黑白图片,凹版印刷效果都能与摄影照片相媲美。由于制版费昂贵,印量必须大,故也是在普遍方法中较少采用的一种。适用于印制有价证券、股票、礼券、商业性信誉之凭证或文具等。
科技发展迅速,今天我们可通过计算机采用某些上述的印刷方法直接在媒体上输出。而静电成象及激光技术的成熟使小批量高素质要求的“按需印刷”可以实现。
装订方法
装订的定义是使印刷后的书刊按先后顺序连接,使其坚固、美观、易于阅读及保存。而装订亦包括其他很多印刷后对印成品的加工工序,如烫金、压凸、模切、挖月、切圆角、压线、附贴纸袋、打孔等工作。
制作商品介绍书、广告小册与年报等,客户就必须依其使用目的、内容、页数、纸质及其重量、大小、厚度等着手进行考虑。
若能对装订方法有着一定理解,在设计编排上便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在办公室最常见的装订方法有平订(订书机)装订、胶圈装订、铁圈装订、(档案夹)活页式圈装、滑轨(胶夹式)装订及热熔封面装订等。较严肃的文件可使用热熔胶条装订或选用精装书壳做封面及封底的导管装订方法。
制作数量较大的工业装订方法有骑马订、无线热熔胶订、缝线(锁线)装订及硬皮书壳精装(如大型字典、百科全书等)。
由于装订是图文印刷工艺最后也是最影响印成品外观的工序,必须慎重选择装订方法和材料,并且严格控制制作质量,免得最后的错失将以前所有工序的成果付诸东流。同样的内容,不同的封面制作及装订方法产生不同的效果当然,若能与供应商密切沟通和配合,建立工作默契和明确合作关系,便更有把握获得印刷品预期的质量和降低制作成本。但应避免以下的几项通病:
⑴印刷品不急不印;
⑵付印稿件未完全作好便付印;
⑶总是要求把价格压得越低越好;
⑷拖泥带水式发稿,总不能一次性发出稿件;
⑸随时随意修改原稿;
⑹ 印刷品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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