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锦集11篇)由网友“小羊羊毛毛”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吊装作业中的安全事故,依据《通钢集团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起重吊装的作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设备、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本办法所称起重吊装作业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承包、外委、外包工程、检修、改造、拆除施工工程和项目。
第三条 在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上级部门相关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二章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第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起重司机、指挥人员、司索工等)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五条 起重吊装设备、机具(钢丝绳、缆风绳、吊钩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九条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隐患使用,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实施起重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实施起重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第十三条 起重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第十五条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设备、机具、地锚等受力情况,发现情况应将吊装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第十六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道支架、电线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第十七条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十九条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第二十四条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要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第二十七条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八条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九条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第三十条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垫衬时不得进行起吊。
第三十一条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吊物捆绑应牢固,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三十四条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第三十六条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第三十七条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第三十八条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第三十九条 起重吊装作业完成后,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第四十条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作业完成后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第四十一条 起重吊装作业结束后,应将吊索、吊具收回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四十二条 起重吊装作业需要倒班作业的,对接替作业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子公司、直属单位要贯彻落实好本办法,并严格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本单位的起重吊装作业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矿业公司机械动力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100吨;小型: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规划、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八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2.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九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示牌加锁。
篇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一、目的:为了加强吊装的安全管理,确保吊装物件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
1、技术设备科负责吊装作业的归口管理。
2、安全员负责监督作业现场。
3、作业人员负责吊装安全管理。
三、内容:
1、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1.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1.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2、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2.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2.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2.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2.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2.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2.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2.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2.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2.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2.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2.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2.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3.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规定2.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作业前风险分析危害辨识,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和风险分析的控制措施一并报设备部门负责人批准。
3.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篇4:建筑施工起重吊装一般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一般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
1 必须编制吊装作业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环境、道路、架空电线等情况,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2 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 作业前,应检查起重吊装所使用的起重机滑轮、吊索、卡环和地锚等,应确保其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4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应佩挂安全带,并应系挂可靠和严格遵守高挂低用。
5 吊装作业区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6 起重设备通行的道路应平整坚实。
7 登高梯子的上端应予固定,高空用的吊篮和临时工作台应绑扎牢靠。吊篮和工作台的脚手板应铺平绑牢,严禁出现探头板。吊移操作平台时,平台上面严禁站人。
8 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应按计算确定。
9 起吊前,应对起重机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和索具设备进行检查。
10 高空吊装屋架、梁和斜吊法吊装柱时,应于构件两端绑扎溜绳,由操作人员控制构件的平衡和稳定。
11 构件吊装和翻身扶直时的吊点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异型构件或无设计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并保证使构件起吊平稳。
12 安装所使用的螺栓、钢楔(或木楔)、钢垫板、垫木和电焊条等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材质标准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 吊装大、重、新结构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时,应先进行试吊,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
14 大雨天、雾天、大雪天及六级以上大风天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事后应及时清理冰雪并应采取防滑和防漏电措施。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5 吊起的构件应确保在起重机吊杆顶的正下方,严禁采用斜拉、斜吊,严禁起吊埋于地下或粘结在地面上的构件,
16 起重机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或在架空输电线路下行走时,必须与架空输电线始终保持不小于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的安全距离。当需要在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应经供电部门审查批准。
17 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两机应协调起吊和就位,起吊的速度应平稳缓慢。
18 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重大构件和设备。
19 起吊过程中,在起重机行走、回转、俯仰吊臂、起落吊钩等动作前,起重司机应鸣声示意。一次只宜进行一个动作,待前一动作结束后,再进行下一动作。
20 开始起吊时,应先将构件吊离地面200~300mm后停止起吊,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待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
21 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22 起吊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23 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
24 因故(天气、下班、停电等)对吊装中未形成空间稳定体系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25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零配件等,必须放在工具袋(盒)内,严防掉落,并严禁上下抛掷。
26 吊装中的焊接作业应选择合理的焊接工艺,避免发生过大的变形,冬季焊接应有焊前预热(包括焊条预热)措施,焊接时应有防风防水措施,焊后应有保温措施。
27 已安装好的结构构件,未经有关设计和技术部门批准不得用作受力支承点和在构件上随意凿洞开孔。不得在其上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施工荷载。
28 永久固定的连接,应经过严格检查,并确保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
29 高处安装中的电、气焊作业,应严格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在作业处下面周围10m范围内不得有人。
30 对起吊物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应用旗语或通用手势信号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起动,上下相互协调联系应采用对讲机。
篇5:起重吊装方案
一、吊件及吊点
1、钢筋砼构件吊装时,其砼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构件不得低于设计标号的75%,大型特殊构件不得低于100%。
2、吊装各种模板架管、支柱等,必须使用吊索用吊环起吊机具物料,严禁用吊钩直接钩吊设备、机具、料物。
3、吊件上的吊环、吊耳和吊孔作为吊点。
4、起吊的吊点必须根据吊件的形状、重心位置和起吊后吊件的形态慎重选择,必要时应通过计算确定。
5、对重心偏离中心的吊件,吊装中要求保持垂直。水平状态时,应调整吊索的长度应达到要求。
6、物料被吊离地面后,吊钩和物料重心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上,对外形规则的设备和构件当密度均匀时,其重心和形心重合,对外形不规则的设备和构件可以使用悬挂的方法找出重心。
7、吊索与水平面的仰角宜大于45度,不得小于30度。
8、多吊点吊装时,必须防止吊件受力不均匀遭受破坏,应根据吊装措施进行吊装,使吊点受力,符合要求,采用平衡装置使吊点受力均匀。
9、起吊时,吊件上禁止放置或悬挂零星物件。
二、基本操作方案
1、起重吊装的指挥信号应统一,指挥应一人为主,吊件在高处时,应以高处指挥为主。
2、如指挥信号不明或错误时,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暂停止动作,待信号明确、正确后再行操作。
3、起重机操作工对来自任何方面的危险信号均应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
4、吊装指挥人员、起重吊装工及吊件三者之间,必须保护良好的醒目范围,如因工作条件限制,机械操作人员不能直接看见吊件,指挥人员必须采取措施,使机械操作人员明了每一动作的具体以确保安全。
5、起吊时,吊臂下和吊件及吊臂的回转范围内严禁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
6、上下垂直交叉作业时,其中间必须设置防护隔离措施。
7、夜间施工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8、吊装期间,应与气象部门保持联系,掌握气象变化情况,大雨、大雪、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进行吊装工作。
9、每天班前操作前必须检查所用吊装机具是否齐全有效,起重钢丝绳是否完好无损。
10、起重机械上的配重必须符合规定,严禁随意增减。
11、起吊时必须查明吊件的重量,严禁超负荷吊装。
12、起重量接近满负荷时,应先将吊件吊离地面200MM左右,随即制动以检查绑扎的可靠性、制动装置的有效性、起重机具的稳定性。
13、起重量达到满负荷的80%以上时,吊件的升降、吊臂的回转及机件的进退等四项动作必须分别操作,严禁进行两项以上动作。
14、吊装中各项动作变换方向时,必须先停止原动作,待停稳后再改变方向,严禁直接变换方向。
15、起重机械严禁带病作业。
青岛特色服务项目 :
1、大件运输服务 2、整厂搬迁服务 3、重型配送服务
4、设备安装服务 5、设备包装服务 6、起重吊装服务
7、安装工程物流服务 8、无尘室内移位服务
青岛明通起重安装运输有限公司
篇6:起重吊装方案
第一节 工程概况
8台水冷设备卸车、3台在楼顶及5台在一楼定位事宜,(附设备清单1份)现制定本方案。
第二节方案编制依据
一、《起重吊运指挥作业安全》
一、《起重司索指挥》
二、《上海起重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节、 施工前的准备
一、组织所有工人针对本次施工进行安全管理制度教育,使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贵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
二、针对本次吊装对现场每个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作业流程的培训,做到心中有底、配合得当,在作业车间内使用工具时轻拿轻放,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在贵公司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清理吊装区域所有障碍物(厂房东南仓库前场地及厂房南侧及西侧通道),拉好有效警界线,或其他形式的警示标志。
四、客户相关部门负责清理设备盘路通道(一楼仓库)内的货物,确保有4M宽的通道。提供220V和380V的电源。
五、客户提供1台叉车配合牵引。
六、客户提供吊装设备的支撑杆或平衡梁。
第四节 施工选用机械和工具
一、3T液压车2台,8T小坦克8只,5T手拉葫芦2只,10T千斤顶4只。
二、3T×6m吊带4根,D=15mm钢丝绳6根,D=19.5钢丝绳4根(8m/根)。钢丝绳允许拉力公式F=9D?。
三、其他吊装工具若干:如撬杠、卸扣、方木、榔头、绳子等。
四、盘路高压管8根。
五、1T卷扬机1台,QY160K汽车吊1台。(附QY160K吊机工况表1份)
第五节 施工人员的安排
一、现场负责人:1名
二、起重指挥人:2名
三、起重操作人:10名
第六节 安全措施
一、所有起重人员须持有效、合格的`上岗证,戴安全帽,穿劳防鞋。
二、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作业流程交底,做到所有施工人员对整个作业的技术流程、安全要领心中有底,清楚明白。
三、认真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制度。
四、施工时,由专人负责指挥,信号要明确,吊机操作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
五、起吊时要检查吊点是否牢固,索具使用是否正确,作业半径是否安全,起吊要平稳,严禁大幅度晃荡。如须用平衡梁作支撑,须由甲方提供。
六、起吊时吊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
七、起吊时指挥人员应站在操作人员均能看到的地方指挥,动作要协商、信号要明确。
八、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穿劳防鞋。
九、施工区域设有明显警示标志。
十、夜间作业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雷雨和6级以上强风天气停止作业。
第七节 作业流程及施工方案
一、施工周期:1个工作日(作业时间为:早8:00至晚17:00)
二、作业方式:分两组作业单位;一楼与三楼作业同时进行。
三、作业人员安排:
一楼作业:起重指挥人:1名 起重操作人员:4名
三楼作业:起重指挥人:1名 起重操作人员:6名
四、吊装设备、盘路及定位:
EKAS275ARO 2台、EKAS225ARO1台作业方案(三楼作业):
1、2台EKAS275ARO设备吊装,重量:9850KG/台,外形尺寸:9100×2360×2675mm
作业方法:
选用QY160K型汽车吊,停在厂房东南仓库门口场地。自吊机中心到设备放置位置中心直线距离在24m以内, 在安全允许范围之内吊机伸杆41m时能负载12T左右。在允许安全范围之内2台EKAS275ARO吊装不能到达定位位置;但可以吊装到达基础梁的位置。
先将设备吊装放置在基础梁上后;需要对2台EKAS275ARO进行1台4米、1台7米的盘路作业。由于设备本身较重采用盘路高压管作业,用2只手拉葫芦牵引移位至定位位置,用千斤顶抬高设备,抽掉高压管后进行定位。
2、1台EKAS225ARO设备吊装,重量:5920KG/台,外形尺寸:7800×2360×2675mm.
作业方法:选用QY160K型汽车吊,停在厂房西侧通道,自吊机中心到设备放置位置中心直线距离不超过15m,在安全允许范围之内吊机伸杆41m时能负载18T左右,可以选用吊机起吊设备直接落位。
EKSC400A3 1台、EKSC400AR3 2台、EKSC280A3 1台、EKSC280AR3 1台等作业方案(一楼作业):
EKSC400AR3、EKSC400A3型设备,重量:6240KG/台,外形尺寸:4800×2490×2620mm;
EKSC280AR3、EKSC280A3,重量:4830KG/台,外形尺寸:4750×1640×2320mm.
作业方法:
利用吊机将设备卸车,然后将设备放置于盘路工具上,利用卷扬机和叉车牵引,盘路至设备基础上,用千斤顶抬高设备进行定位。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官华路段
篇7: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知识
一、起重吊装作业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起重吊装的作业计划是确保安全生产的第一步。
计划必须在具体施工之前进行,具体的作业计划应该包括:相近的任务描述;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具体工作的实施步骤;作业环境和地点;负责人;所涉及到设施设备与工具;约定的指挥信号;员工防护用品等。其中员工的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头盔、手套、防滑胶鞋、全身式安全带、听觉和视觉保护装置。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突发的自然情况,引起施工环境变得恶劣并影响正常施工。这种情况会涉及到关键性起吊的规程。安全性起吊主要是指出现施工过程中使用多台起重机、货物总质量高于最大负载、操作员无法目视起吊货物时、毗邻电线、管线1.5m之内、遇到严重恶劣天气条件,如暴风雨、沙尘暴、雷电等情况时所涉及到的起吊计划。
起草关键性起吊计划的时候,除了注意一般计划所涉及的内容之外,还应该包括解释为何为关键性起吊、起重机的类型的生产厂家、吊臂的长度与角度、作业半径、货物重量、指点、可能遇到的各种阻碍和吊具以及索具类型的内容。
起吊计划应该由专业的起重技师和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按照附录中的检查表逐一检查,最后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
(二)作业中的安全管理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吊装质量大于10t的货物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2)施工作业中,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灯光照明,如遇大风、大雾、大雨等天气应该立即停止作业。
(3)吊装质量大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必须提前编制吊装预方案。
(4)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安排专门人员监护,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5)高处作业应遵守厂区关于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吊装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
(6)实施作业期间,必须分工明确、坚守自己的岗位并按照信号灯统一工作。
(7)起吊作业前,按照规定对于将会用到的所有起吊设施进行检查。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必须保证安全可靠。
(8)吊装机械时,注意遵守通用标准和机械的操作规程。
(9)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货物一同升降。特殊情况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且由现场的安全指挥员批准。
(10)吊装作业时,必须根据规定符合合理安排被吊货物并据此选择适合的吊具、索具。在被吊的货物高于核定吊装载荷时,应随时检查制动器,并且低空试运行之后,再平稳吊起。
二、了解起重机械的使用特点是确保起重机械安全的基本要求
起重机械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机毁人亡,严重的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重机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必需结合安装企业起重机械吊装作业的实际情况,认真思考,不断归纳总结,将全面了解起重机械的性能、特点作为保障安装企业在用起重机械安全的基本要求。本人结合安装企业完全机械化作业吊装的实际情况,将起重机械的使用特点归纳为:
(一)是高空吊装受风力影响,吊机受冲击载荷大;
(二)是设备就位吊装复杂,容易造成吊机斜拉斜吊;
(三)是作业过程中指挥不当,造成被吊物件或吊钩绊到周围已固定的设备,使吊机受到额外负荷;
(四)是施工现场电焊作业多,容易造成吊机的钢丝绳被电弧烧坏;
(五)是作业环境复杂,交叉作业多;
(六)是施工作业处于交叉状态,特别是所谓的“三边”(边设计、边订货、边施工)工程,施工现场这边开挖、那边立柱,下面挖基础、上面搞吊装,整个施工现场吊机伸臂林立,操作时稍不留神吊机伸臂就会相碰;
(七)是现场施工道路大部分是临时通道,路面凹凸不平且松实不一,吊机在移动过程中易产生晃动或倾斜,破坏吊机的平衡而发生倾覆;
(八)是吊机要做大范围转移,操作动作多;
(九)是安装过程中,吊臂转动常常是几个方向的,技术难度大,操作比较复杂;
(十)是大件、重件的吊装难度大,对吊机的要求高;
(十一)是吊机的安全使用与人身设备安全有关,组合性安装往往是群体作业的过程,常常需要多人配合,共同完成等等这样的特点。
三、分析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是确保起重机械安全的基本条件
起重机械和吊装作业的安全与否,是与多方面因素有关。根据以上安装企业起重机械吊装作业的使用特点,引发起重机械事故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笔者认为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的因素
1.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思想涣散;起重机械的保护装置没有或失灵就会发生起重机械倾翻、过卷等恶性事故;操作人员的技术心理素质差,对传动机构、制动系统和保护系统没有全面的了解,不能正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不能严格按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2.监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监护不到位。
3.起重指挥人员技术水平有限和实际起吊指挥经验不足。
4. 起重操作、起重指挥人员原则性不强。
(二)管理的因素。企业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不力;起重机械零配件采购管理混乱;不能定期组织岗位操作技能培训;起重机械吊装作业方案本身存在问题。
(三)技术的因素。一机一档技术资料缺损;技术业务素质不全面;技术鉴定存在问题。
(四)环境的因素。一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与管理的内部环境主要是指安装企业的管理体系、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全面管理的运作水平;二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与管理的外部环境主要是指安装企业现场起重机械各使用单位(自有的、分包的、租赁的)对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综合水平。
四、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特点及常见事故的分析。
(一)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特点
(1)发生在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中的事故较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起重机械挤压碰撞人、高空坠落等伤害事故,主要是在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中发生。
(2)事故的伤害类型较集中。其直接原因主要有吊物坠落、挤压碰物、触电、高空坠落等,其占全部起重机械作业事故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4%、30%、10%和8%,4项合计约占82%。其中,以吊物坠落和挤压碰撞两类突出,两项约占64%。
(二)起重机械作业常见事故分析与预防
(1)常见的挤伤事故。吊具或吊载与地面物体间的挤伤事故;在进行吊装、指挥、操作或从事其他作业时,由于车间、仓库等室内场所和地面作业人员处于吊具或吊载与机器设备、墙壁、立柱等障碍物之间,吊载剧烈摆动冲撞作业人员发生的挤伤事故;升降设备的挤伤事故;升降机械维修人员或操作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发生被挤压在吊笼与架体之间而造成的挤伤事故;吊物摆放不稳发生倾倒的挤伤事故。吊物放置方式不当或摆放不稳、现场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翻转作业中的撞伤事故是从事吊装、翻转、倒个作业时,由于吊装方法不合理、装卡不牢、吊具选择不当、指挥及操作人员站位不好,造成吊载失稳、吊载摆动冲击等造成翻转作业中的砸、撞、碰、挤、压等各种伤亡事故。起重机械挤伤事故,是发生在起重机械作业中最常见的伤亡事故,其危险性很大,后果严重。
(2)触电事故。是指从事起重操作和检修作业人员由于触电遭受电击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于起重机械作业经常处在有电或靠近电源的环境作业状态,触电也是发生在起重机械作业中常见的伤亡事故。最具普遍性的就是接触电气设施漏电触电事故。
(3)高处坠落事故。主要是指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从起重机体等高空处发生向下坠落至地面的摔伤事故(也包括工具、零部件从高空坠落使地面作业人员致伤的事故)。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中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例如,检修吊笼时或吊笼设备不合格而坠落、检修作业人员操作不当,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系安全带)而发生坠落、检修作业等人员跨越起重机时坠落、维修工具零部件坠落砸伤事故等。
(4)吊物(具)坠落事故。起吊机械吊物(具)坠落事故,是指起重机械作业中吊载、吊具等重物从高空坠落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常见的吊物(具)坠落事故有以下几种:脱绳事故,是指重物从捆绑的吊装绳索中脱落溃散发生的伤亡毁坏事故;脱钩事故,是指重物吊装绳或专用吊具从吊钩口脱落而引起的重物失落事故;断绳事故,是指起升绳和吊装绳因破断造成的重物失落事故。造成吊装绳破断的主要原因有:a吊钩上吊装绳夹角太大(>120°),无平衡梁,使吊装绳上的拉力超过极限而拉断;b吊装钢丝绳品种规格选择不当或仍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捆绑吊装重物造成的吊装绳断裂;c吊装绳与重物尖锐角边接触处无护垫等保护措施而造成棱角割断钢丝绳,出现吊装绳破断事故。
(5)吊钩破断事故。吊钩破断事故,是指吊钩断裂造成的重物失落事故。造成吊钩破断事故的主要原因:吊钩材质有缺陷;吊钩因长期磨损,使断面减少已达到报废极限标准却仍然使用;经常超载使用造成疲劳破坏以至于断裂破坏。
(6)过卷扬事故过卷扬事故,是指吊钩冲顶造成的重物失落事故。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安装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或限制器失灵,使吊钩继续上升直至拉断钢丝绳;起升机构主接触器失灵(如主触头溶断,动作迟缓),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起重机械吊物(具)坠落事故,主要发生在起重机构取物缠绕系统中。除了脱绳、脱钩、断绳、断钩和过卷物外,每根起升钢丝绳两端的固定也十分重要。如钢丝绳在卷筒上的极限安全圈是否能保证在3~4圈以上、是否有下降限位保护钢丝绳在卷筒装置上的固定压板、及锲块固定是否安全可靠,另外,钢丝绳脱落槽(脱离卷筒绳槽)或脱轮(脱离滑轮)事故也会发生失落事故。吊物(具)坠落,是发生在起重机械作业中最常见的伤亡事故,也是发生在各类起重机械作业中的带普遍性的伤亡事故,其危险性极大,后果非常严重。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应对措施
(1)建立健全制度,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司机、指挥作业人员、维修人员安全操作规章以及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等。
(2)加强培训教育,要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起重机械司机、指挥作业人员和起重司索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提高其安全技术素质,做到持证上岗作业。
(3)实行系统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是一个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全面、规范、有序。
(4)强化安全监察力度各级监督部门和人员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
篇8: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有关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条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规定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六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七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即: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挥信号不明确;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重物梭角处与捆绑纲丝绳之间未加垫;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应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应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应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不应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八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篇9:起重吊索具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吊索具安全管理条例
一、总则
为了减少起吊、索具的损伤,防止起吊索具、吊具在使用中出现断裂,预防发生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确保起重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迁钢公司各单位对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钢板卡、电磁吸头卡环、移动式钢丝绳、尼龙绳、吸盘、吊链、吊带等使用及维护。
二、管理、使用单位职责:
1、设备部是吊、索具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2、各使用单位是吊、索具设备管理、使用、维护、检查、报废过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单位。
三、吊、索具的使用、维护管理
1、操作者应根据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选择吊索具。
2、操作者应在使用前对吊索具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进行使用,各单位吊、索具每天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3、起吊大型重物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得高于0.5m,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4、吊、索具设备不等随意乱扔。使用后应及时存放于专用的固定支架上,不得超负荷使用。索具应定期进行涂油、保养。尼龙、纤维吊带等不准与钢丝绳混放,保持无油、水污染。
5、各单位使用的吊、索具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书、各单位不得使用无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否则后果自负。
6、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索具的管理台账,具体内容包括额定起重量、生产编号、制造日期、生产厂名称、规格型号等内容。
7、根据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对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记,建立吊索具明细卡。在每套吊、索具上挂铭牌,标有索具的名称、型号、额载、投入使用日期等内容。加强吊索具的日常安全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点存放、定期检验、及时报废,并做好吊索具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8、各单位吊、索具的管理部门应对现场使用的吊、索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老化、断股、撕裂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办理报废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复用。
9、尼龙吊带只能吊运光轴,严禁吊运带有棱角的物体。 吊带的安全使用,吊带在工作时,不准拖拉,以防损坏吊带;
吊带不准打结使用,承载时不准转动货物使吊带打拧;不要使用没有护套的吊带吊装有尖角、棱边的货物,以防损伤吊带;不允许长时间悬吊货物;不要把吊带存放在有明火或其它热源附近,也应注意避光保存;要定期清洗吊带。
10、新购置的吊、索具设备使用单位应提出要求,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将索具挂牌,标明相关参数。便于检查规范管理。
四、报废标准
一、钢丝绳报废标准:当有以下情况时,钢丝绳应该报废。
(1)当外层钢丝磨损达40%,应予报废。
(2)磨损引起钢丝绳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达7%,即使未发现断丝,也应立即报废。
(3)钢丝绳出现可用肉眼观察到的外部钢丝的腐蚀,当表面出现腐蚀深坑,钢丝相当松弛,应立即报废。
(4)存在任何内部腐蚀的迹象,经过对钢丝绳内部检验,确认有严重的内部腐蚀,应立即报废。
二、吊钩的报废标准:
1、吊钩有裂纹;
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来尺寸的10%
3、开口度比原来尺寸增大15%
4、扭转变形超过10度
5、危险断面或吊钩部产生塑性变形
注:吊钩上的裂纹或磨损不能进行焊接处理。
三、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2、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3、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4、纤维表面粗糙易于脱落,吊带出现死结。
5、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火烧焦。
6、带有红色警戒吊带的警戒裸露。
定义:
1 吊、索具:用于连接起重物体的吊具和索具的总称。
2 吊具:起重吊运作业的刚性取物装置(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钢板卡、电磁吸头卡环等)。
3 索具:起重吊运物品时系钩挂在物品上具有挠性的组合装置(钢丝绳、钢丝扣、起重链条、化纤绳带等。)
篇10:作业管理规定
作业管理规定
一、作业的基本要求: 作业练习是以掌握技能、技巧为目的的、多次进行的动作过程,学生必须经过足够次的练习才能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技能技巧。作业的目的是通过多层次的练习达到巩固基拙知识、培养良好习惯、训练学生思维。作业练习的目的决定了练习必须讲究科学性和有效性。因而,作业练习不是机械的重复,而是根据学生理解和掌握程度,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作业不但要有明确的目的,更要有具体的要求和切实可行的计划,要注意学生所具的的知识水平和儿童的年龄牲及承受能力,采取正确练习的方式方法。注意练习的速度、质量和时间的比例分配,搞好课堂练习、章节练习、和单元练习,每次练习的情况要及时反馈。 课外作业是课堂练习的补充,是教学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布置课外作业必须注意作业的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要求,作业难度、份量要适当,避免学生负担太重,作业的'形成要力求多样化,要有能充分反映本部分教材各方面教学目标的大覆盖面呈现状阶梯状、由简单到复杂的练习过程,并要及时检查评定。 二、作业布置: 语文:一年级:汉语拼音、田格拼音、写字・二年级:田格拼音、写字、日记 三-六年级:写字活页、语文作业、作文、读书笔记、日记 数学: 一-六年级:数学作业、周记 自然(科学):三-六年级:课堂作业 美术:一-六年级:课堂作业 社会:四-六年级:课堂作业 英语:三-六年级:课堂作业 三、作业批改收发制度:1、作业必须及时批改收发,一般情况下,作文必须在下次作文前批发好,其它作业在下次上课前批好发出,课堂作业必须当堂完成及时批改(面批或集体批改)家庭作业要有必要的检查、批改制度,每周批改不少于三次。坚决杜绝只布置不检查批改的现象。 2、各科作业的批发次数,大作文详批(每学期不少于8次)、小作文略批,随堂作业一次一批,数学作业一次一批,英语、自然、社会、美术一课一批。 3、各科作业要特别重视错别字及错题的订正。教师要有批改记录,批发时一律用红笔批,批改符号要清楚统一,要写清批改日期,批语要用楷书,有激励性,作文批改要有眉批和总批。 4、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按时、独立、整洁地完成作业,教师要严格检查作业份数,对无故缺作业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补做,对抄写马虎的要重做,对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个别辅导。 五、作业的规范: 1、作业必须保持整洁美观,不得乱涂或写与作业无关的字。 2、作业书写要留出天、地、两边留出一厘米,做到题号、款项分明,各种作业书写以课本为样子。 3、作业必须用正楷书写,字迹清楚,1-2年级作业一律用铅笔,三-六年级作业用均用钢笔。数学绘图用铅笔。 4、每次作业间应留下一定的空隙,以便分清眉目,但换页时不可留空行。 5、作业必须按时完成,不准抄袭别人的作业,错误必须及时改正。篇11: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动火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
2.职责
2.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企业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警示标志进行监理,对动火作业票进行审批,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未聘请监理的小工程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个人行使对施工方的安全监管职责。 2.3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提供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并对其费用的使用和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和隐患,当场进行纠正或者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用火管理界定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的电(气)焊、切割、防水工程、熬制沥青、现场生活动火等。 3.2 用火作业票办理程序
3.2.1在工程施工区域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用火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动火要求,由施工企业项目部向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无监理时为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动火作业票,经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
3.2.2 在有可燃易燃物质的施工区域内的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根据用火现场安全状况,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后制订用火安全措施,申报动火作业票,经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实施。
3.2.3 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在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亲身现场验收或指派专人检查验收防火措施,措施未完全有效落实不得签批。
3.2.4动火监护人必须从开始动火到动火结束进行全过程监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停止用火作业超过2小时的应办理停止用火手续,经项目部拿出具体排除安全隐患的可行方案或措施后,按动火作业程序重新办理用火手续,批准后方可开展动火作业。
3.2.5动火作业票需一事一办,若一次动火超过48小时的应重新办理。动火结束后将作业票报项目监理部进行注销。
3.4 动火原则及要求
3.4.1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用火”管理制度,即:没有批准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没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未落实不用火;没有用火监护人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用火。
3.4.2动火单位监护人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现场动火措施和动火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如动火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3.4.3动火作业票是现场动火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其保存期限为一年,由申请用火单位、监理单位各持一份存档保管。
3.4.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对作业现场的各类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合格后报项目负责人确认。监理项目部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动火作业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要求其整改。
4.用火的主要安全措施
4.1用火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及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4.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能够满足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
4.3用火单位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作业。
4.4用火单位在有限空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采用可燃气体分析仪对其内存在的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进行检测,其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有限空间内氧含量必须小于可能产生爆炸所需的极限氧浓度,或者使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不在爆炸极限浓度以内。
4.5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 4.6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一切用火。
4.7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易燃液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暴露。 4.8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用火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5.监火和动火人的职责 5.1 监火人的职责
监火人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措施不当或未按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在用火作业结束之前,不得擅离现场。
5.2 用火人的职责
用火人做到“四不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得动火;用火作业票中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得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得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得用火。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能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对于现场无安全措施时,管理人员下达强行用火的指令,用火人有权拒绝。在停止用火作业或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电源或火种。
6.附件
动 火 作 业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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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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