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自荐信

时间:2023-07-20 07:51:39 求职信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轨道交通自荐信(精选20篇)由网友“慧之眼”投稿提供,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过的轨道交通自荐信,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轨道交通自荐信

篇1:轨道交通论文

轨道交通论文

1通信技术在城市轨道交通中应用的关键技术

1。1通信技术的系统传输框架

通信技术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中,首先需要建立一个通信传输系统,利用通信技术建立起点多点或者点对面的传输通道,综合数个传输通道建立起轨道间的通信连接,然后才能发挥出通信技术在轨道交通中的作用。轨道交通中的通讯系统是利用远程客户端与中央控制中心的信息交换机相互连接,对公务电话中各个车站或者站点进行数字模拟技术的处理,完成通话功能,然后在实现公务电话的外线联通业务。公务电话系统能够实现控制中心中不同调度台对各个站点发出调度指令,从而使得控制中心与车站、站点之间的语音通信得以完成。另外视频监控工作系统则是能够实现控制中心中的二级控制网络系统对某一车站中的某一个监控图像进行调用时,利用控制中心或者车站的操纵装置就能够有效控制显示屏幕,简便操作。广播系统可以实现控制中心和车站之间的二级控制,通过广播控制台直接发送紧急广播或其他广播信息,除此之外,根据控制中心收到的ATS指令分析各列车的运行情况,对各车次列车的运行情况、到站、离站信息予以自动播放,如此可以更加充分的掌握好列车的运行信息。

1。2设计通信接口

通信传输系统作为轨道交通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信息传输系统需要满足能够充分掌握通信发展方向和为轨道交通安全性能保驾护航的两大要求。基于轨道交通中的通信业务极为复杂多样,通信接口作为通信传输系统中连接工具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设计通信接口,将直接影响到通信传输系统的运行、轨道交通的安全等等方面。因此,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良好运行的要求,要求随时对通信技术进行更新处理。通讯传输系统最好的选择是目前较为成熟的IPoverSDH,SDH传输系统具备诸多优点,比如稳定可靠、通讯灵活、适用性强,不过SDH对多点与单点之间传送信息效果方面还是差强人意。为了弥补传送效果差的问题,技术人员可以采用PI技术,利用PI技术的优点对此缺陷进行有效的弥补,综合两种技术实现技术互补,因为可以利用其它技术进行缺陷弥补,且技术本身又有着诸多优点,IPoverSDH技术已经逐渐成为城市轨道交通中通讯系统的首选技术方案。具体来说,SDH传输技术中的SDH传输网的基础构成单位是一个一个的网络单元,通过光纤、卫星信号或者微波进行信息的同步接受和传输,网络单元的基础功能就是能够接受、传输、交换信息,通过各网络单元形成传输网,达到传送信息的.目的,是一种可以进行网络统一管理的信息传输网。SDH通讯技术以很好的完成科学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要求,除此之外还能够完成动态网络的维护工作、业务工作的实时监控等功能,有效提高网络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最大化地满足城市轨道交通中队通讯传输的要求。由此可见,只有真正提供城市轨道交通中的通讯水平,利用先进性的通讯技术、通讯网络,才能够加倍做好通讯网络传输系统,更好的服务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更好的服务城市市民的生产生活。在SDH技术的实践应用过程中,利用此种技术可以满足多种业务信息同时传输的要求,利用传输网、传输通道将各个车站、停车场的信息向其他站点或者控制中心传输,或者将控制中心的信息传输至各个车站、停车场,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送和转接。

2通信技术在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具体应用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新型的交通方式,不同于在路面上行驶的自由车辆,因为轨道交通需要在特定的轨道上才能运行,并且由于轨道交通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应运出现的交通工具,主要就是指的城市地铁与轻轨,轨道所在的位置都是地面下部开通的地下通道或者地面上部架起的各种轨道大桥等等。基于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城市轨道交通均是采用定点停车、定时停车的方式,因此在轨道交通车辆运行过程中,保持良好的通信,进行信息的沟通交通显得十分重要。需要保证城市轨道列车运行的安全,就必须要依赖于良好的通信系统,通过通信技术进行信息交换、指令发布、运行调度等等工作,满足城市居民的交通出行需求。正是基于轨道交通对通信技术的高度依赖,使得最好最先进的通信技术均在轨道交通中得到大量的广泛性应用。大量的通信网络系统的建立,使得信息得以有效、大量的传输,也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交通信息网络,对信息网络进行科学有效的区分整理,使其更好的服务于轨道列车的运用。除此之外,通信技术需要和计算机网络进行紧密结合,两者共同作用才能完成城市轨道交通中的管理通信系统,为轨道交通提供各类信息、图像、文字、信号等的传输功能。

3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崛起,不仅是因为轨道交通适用于交通压力巨大的城市交通,还依赖于先进的通信技术。没有高科技的通信技术为城市的轨道交通保驾护航,就不能真正的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尽管如今的通信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达到了现代化轨道交通所要求的水准,但是我们还是应该更加努力研究轨道交通通信技术,使得更好的通信技术为城市轨道交通服务,为广大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为城市的发展服务,更好的用轨道交通促进城市的快速进步和发展。

篇2:浅析轨道交通消防安全

摘要:论文对轨道交通防火安全进行介绍,阐述事故分类、事故形成因素等内容,提出了车站安全应急处理程序并对车站安全管理进行思考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字:地铁、火灾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交通堵塞的现象日益开始困扰我们。城市对于载客量大,污染小,节约能源的交通要求日益增加。在这样的前提与需要下我国轨道交通行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各大城市已陆续开工轨道交通建设。截至底,就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0个城市开通运营了33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从早年积累下来的运营经验和其他国家血的教训,发现我国的地下轨道交通同样面临着多样的安全隐患和强大的安全运营挑战,如果运营从业人员稍有疏忽就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而各种不定因素更是增加这种安全不定性的炸弹。所以我们更要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于安全有关的`各种事件,把好安全运营这道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

纵观近几年来的地铁事故,以韩国大邱地铁火灾的危害最为严重,并深远的影响着以后各国地铁的发展。所以预防地铁火灾一直是地铁安全的重中之重。本文着重跟大家探讨地铁火灾的特点与防治。

地铁火灾一般分为四大类:机车车辆火灾、电气设备火灾、人为事故火灾、地铁施工火灾。而按照发生的地域又分为区间隧道火灾、车站火灾、施工中火灾。

区间隧道火灾的特点

区间隧道火灾主要表现在列车突发故障和人为事件火灾,其特点为:

突发性强。地铁线路一般比较长,客流量大,火灾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不能确定,火灾的发生一般比较突然。

在狭长的隧道中,车上乘客的逃生途径较少,逃生的距离较长,给乘客的逃生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特别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

列车在隧道中行驶,有很大的活塞风效应,一旦列车发生火灾,风助火势,蔓延十分迅速,产生大量浓烟。

狭长的隧道也给消防的人员的作业造成了诸多不便,初期的火灾以乘客的自救为主

列车上的电器部件、装饰材料等一旦燃烧都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容易造成次生灾害。

篇3:轨道交通个人简历

姓名:xxx

性别:女

年龄:24

婚姻状况:未婚

身高:xxCM

体重:xxKG

籍贯:xx

现所在地:广州

求职意向

工作经验:应届毕业生

意向岗位:公务员/其他机关工作人员;机械类

求职类型:全职

期望月薪:面议

到岗时间:三天内

期望工作地点:xx

其他要求:是客运中心的工作,本人在广州火车站以及广州地铁都有工作过。

自我评价

1。本人拥有维修电工资格证书

2。通过大学英语四级

3。参加过广州火车站票务、客运实习,为春运做了一番小贡献

4。本人有良好的.体格,经常练习跆拳道,并有黄带资格

5。本人有策划活动、组织活动的经历,从高中起至今组织过比如下乡活动、社团联谊、文艺晚会等。

教育经历

20xx年10月~20xx年6月广东xx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科

获得****:计算机一级,大学英语四级,维修电工资格****。

课程描述:学习过乘客心理学,市场营销,行车组织,行车安全,机械基础,机械制图(主要CAD制图)等。

能对列车的接发车过程进行简单操作(扣车、接车、发车以及排除故障)

掌握列车运行信号并能运用(调车手信号、发车指示)

掌握电工一般维修技能(安全用电、电路板焊接、更换保险丝)

掌握电话闭塞法的流程并能简单操作(填写路票,填写行车日志)

能对CAD制图进行简单操作,学习过机械基础

工作经验

20xx年5月~20xx年6月xx车站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

行业类别:运输、物流、快递

担任职位:其他

工作描述:对**票岗,巡视岗,以及站台岗进行培训,熟悉车站内部设施。并进行手摇道岔等培训。

20xx年12月~20xx年2月xx火车站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

行业类别:运输、物流、快递

担任职位:其他

工作描述:主要是春运前期的**票工作以及春运后期,从票房调到客运部,从事检票工作。

语言能力

英语:良好

普通话:熟练

计算机水平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职业技能

维修电工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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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轨道交通个人简历

姓名:xxx

目前所在:

年龄:xx岁

籍贯:

国籍:中国

婚否:未婚

民族:汉族

身高:xxcm

体重:xxkg

简历求职意向

求职职位:交通运输服务:乘务员,交通运输服务:调度员,交通运输服务:站务员

工作经验/年:无专业

职称:无职称

工作类型:实习

就职时间:随时

期望薪资:1500——20xx

求职地区:xx

工作履历

广州xx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起止年月:20xx—09—01~20xx—10—01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担任职位:导乘员

工作描述:导乘服务,免费送水服务,扶老携幼服务,便民药物服务,为乘客排忧解难。

离职原因:实习完毕

广州xx东站起止年月:20xx—04—01~20xx—05—01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所属行业:交通/运输/物流范文网

担任职位:安检

工作描述:引导乘客将其行李有秩序的放人安检机进行安检。

离职原因:实习完毕

xx火车站起止年月:20xx—01—01~20xx—02—01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所属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担任职位:安检

工作描述:引导乘客将其行李有秩序的放人安检机进行安检。

离职原因:实习完毕

广州xx展览中心起止年月:20xx—01—01~20xx—02—01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影视/媒体/艺术

担任职位:导购

工作描述:加强站内秩序管理,引导和培养乘客遵守站场秩序的自觉性。

离职原因:实习完毕

教育简历

毕业学校:广州xx职业技术学院

学历:大专获得学位

毕业时间:20xx—07—01

所学专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第二专业:无

20xx—08—01———20xx—07—01广州市xx中学

20xx—08—01———20xx—07—01广州xx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计算机一级,英语四级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优秀

粤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能吃苦耐劳,团结友善,敬业奉献,勤俭节约,手机版自强不息;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平易近人,善解人意;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善于思考,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勤奋塌实,热情大方,乐于助人。

篇5:轨道交通年度工作总结

轨道交通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是宁波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全面提速之年,为确保上半年1号线正线遂道区间“洞通”,附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和铺轨等施工有序推进,下半年1号线正线遂道区间“轨通”,第二轮轨道线网规划报批全面启动等主要节点目标取得重大突破,江东紧紧围绕指挥部“三线并进、四个确保”年度总体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为统领,继续举全区之力,推进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一、20xx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全面完成年度计划保障任务。一是全面完成福明路站、樱花公园站、舟孟北路站及江东厦桥东站等四个车站及机电设备安装、车站装修等九处约2.4万平方米临时借地任务。二是全面完成福明路站、江厦桥东站等附属结构施工用地及舟孟北路站管线改迁等约300平方米100余株绿化迁移,以及江东拆复桥约3千平方米1500余株绿化恢复。三是顺利实施福明路站三、四期,樱花公园站、舟孟北路站二期等四次交通导改约5.5公里护围。四是积极配合福明路站三、四期,樱花公园站、江厦桥东站和舟孟北路站二期等40余根综合管线回迁施工。

(二)全力做好管线改迁应急保障。一是全面完成110kv桑中桑山线(樱花小区至大河变段)约1.5公里管线割接施工涉及的沿中山东路九处临时借地、10多家沿街商铺维稳等应急政策处理,积极配合完成二回路电力管线割接施工及约平方米临时用地恢复交地。二是全面完成樱花主变过中兴路管线施工涉及宁波虹桥男科医院及枫丹公寓约500平方米二次临时借地及施工维稳保障。

(三)积极做好轨道施工衍生保障。一是全面完成江东五座拆复桥约3千平方米临时用地恢复并交付各产权单位使用。二是积极协调江东中心小学华光校区、太古城社区、东航大厦、宁波园林工程公司及海和森等轨道沿线施工涉及的地面沉降、墙体开裂等修复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三是积极做好轨道施工噪声、粉尘、周边房屋安全等居民信访投诉的应对工作,全年及时有效处理来信、来访及电话投诉20如起,无一件引起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二、主要工作做法

(一)抓统筹促进度,主体工程建设实现年度节点目标。一是强责任落实。按照市指挥部20xx年度总体工作思路,加强与市指挥部职能处室、街道社区及施工、设计等单位工作对接,细化明确施工用地、管线迁移、交通导改等政策处理及渣土处置、噪声控制、施工维稳等年度责任目标,严格落实江东“重大项目突破年”、全区重大项目集中攻坚“句号行动”等活动动员部署,进一步强化各街道、各部门细化责任分解,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要求,倒排工作时间,强化分层分级协调互动推进。二是强节点保障。坚持“以周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年”工作原则,紧密结合各标段工程节点需求,加强与区有关部门、街道及施工单位的工作对接,以轨道交通保障工作专项立项竞赛工作目标为主要抓手,逐月细化阶段性工作重点,坚持每周一例会、每日一碰头及定期不定期例会和重大问题及时专题协调等工作制度,严格每半月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督查通报,确保福明路站3、4号出入口按计划建成,1、2号出入口、风停,以及江厦桥东站北侧、舟孟北路站南侧附属结构,樱花公园站1、3号线联络通道等节点任务施工稳定有序推进。三是强关键协调。针对江厦桥东站至东门口站、海晏北路站至世纪大道站等两个盾构区间春节期间下穿奉化江及永新河关健时段,且渣土外运码头关停等实际情况,主动对接服务施工单位,积极帮助寻找临时弃土场地,积极争取区城管、交警部门工作支持,确保春节期间盾构区间施工安全顺利推进,为海晏北路站至世纪大道站左线1月底、右线3月底,江厦桥东站至东门口站左3线4月底、右线5月底顺利贯通在时间上提供强有力保障,在全市1号线一期提前1个月率先实现“洞通”。

(二)抓协调强服务,政策处理难点卡点取得全面突破。一是联动服务破解临时借地难。由于各车站附属结构及樱花公园站1、3号线联络通道等施工围档距离沿街商铺和居民较近,生产生活影响相对较大,临时借地工作难度非常大。对此,我们坚持政府、部门、街道三级联动,充分发挥社区一线骨干作用,加强工作对接交流,积极争取单位产权人、商铺业主和居民工作理解支持,特别是针对江厦桥东站北侧附属结构涉及中山首府南侧经营性停车场临时借用,樱花公园站1、3号联络线涉及东舟大厦北侧临时用地和消防设施改迁,以及舟孟北路站1号风井施工围档外推等工作难点,积极争取城管、交警、消防等部门支持,充分依靠街道、社区工作力量,多次组召开专题协调会议,重点问题、重点分析、重点突破,按计划推进各节点目标。二是高效服务破解管线改迁难。110kv桑中桑山线(樱花小区至大河变段)割接施工,不仅线长(约1.5公里)、点多(临时借地九处、开挖作业面13个),时间紧(6月8号踏勘现场、13号要求交地)、任务重(6月底前完成第一回路割接、7月中旬完成第二回路割接),而且涉及城管、交警等部门和3个社区,一方面加强社区工作对接,加大工作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小区物业、临时借地产权单位工作支持理解,及时完成临时借地任务;一方面加强现场协调,细化施工方案,强化宣传引导,确保了管线割接施工安全顺利推进。此外,樱花主变电所过中兴路管线施工,由于在110kv电力管线施工时已临时借用过一次,现在二次借用,各产权单位思想抵触较大,在街道的大力帮助下,多次、反复做好产权人思想工作,为工程的顺利推进作出了积极努力。三是一线服务破解用地恢复难。江东五座拆复桥临时用地恢复涉及拆复桥收尾、钢便桥拆除、综合通信和自来水管线回迁等四家施工单位,施工组织相互交错,又由于临时用地时间已超过借用时间,各产权单位意见较大,提出较高恢复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线工作法,建立一线工作服务手册及工作台帐制度,会同工程处现场科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和现场协调会,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加强现场管理,邀请区内河所及相关产权单位一线工作指导,安全顺利完成五座拆复桥钢便桥拆除、河道清淤、河坎修复及市政道路和绿化恢复等。

(三)抓合力建机制,和谐共建品牌建设再创新局面。一是强化工作合力。紧密结合各标段、各车站年度工作任务,先后组织百丈街道人大代表,东胜、东柳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及沿线社区领导参观学习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组织座谈交流,加强工作一线对接,强化工作合力推进。二是创新工作机制。围绕福明路站南侧附属结构施工关键节点,突出太古城社区沿中山东路两幢房屋因福明路主体结构施工,引起了部分落水管断裂、裙房屋顶开裂和部分门窗变型维修等工作难点,创新推行社区、物业、施工单位“三位一体”和谐共建工作机制,及时组织施工队伍,制定详细方案,妥善解决问题,不仅有效化解矛盾,促进工程稳定快速发展,而且进一步拉近了物业和居民之间的`距离,融洽了工作关系,强化了社区建设。三是加强交流互动。充分借助人大、政协和工青妇团等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搭建和谐共建互动交流平台,多次组织太古城社区、潜龙社区和樱花社区与属地施工单位召开轨道交通附属结构施工和谐共建对接交流会、促进座谈会和社情民意恳谈会,总结回顾轨道交通和谐共建好的经验做法,积极争取轨道沿线企事业单位、商铺、居民理解支持,突出资源共享、活动共办、难题共解三措并举,着力营造全社会、全员参与支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和谐共建氛围。

篇6:轨道交通个人简历

姓名:xxx

性别:女

年龄:24

婚姻状况:未婚

身高:xxCM

体重:xxKG

籍贯:xx

现所在地:广州

求职意向

工作经验:应届毕业生

意向岗位:公务员/其他机关工作人员;机械类

求职类型:全职

期望月薪:面议

到岗时间:三天内

期望工作地点:xx

其他要求:最好是客运中心的工作,本人在广州火车站以及广州地铁都有工作过。

自我评价

1.本人拥有维修电工资格证书

2.通过大学英语四级

3.参加过广州火车站票务、客运实习,为春运做了一番小贡献

4.本人有良好的体格,经常练习跆拳道,并有黄带资格

5.本人有策划活动、组织活动的经历,从高中起至今组织过比如下乡活动、社团联谊、文艺晚会等。

教育经历

20xx年10月~20xx年6月 广东xx职业技术学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专科

获得证书:计算机一级,大学英语四级,维修电工资格证书。

课程描述:学习过乘客心理学,市场营销,行车组织,行车安全,机械基础,机械制图(主要CAD制图)等。

能对列车的接发车过程进行简单操作(扣车、接车、发车以及排除故障)

掌握列车运行信号并能运用(调车手信号、发车指示)

掌握电工一般维修技能(安全用电、电路板焊接、更换保险丝)

掌握电话闭塞法的流程并能简单操作(填写路票,填写行车日志)

能对CAD制图进行简单操作,学习过机械基础

工作经验

20xx年5月~20xx年6月xx车站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

行业类别:运输、物流、快递

担任职位:其他

工作描述:对售票岗,巡视岗,以及站台岗进行培训,熟悉车站内部设施。并进行手摇道岔等培训。

20xx年12月~20xx年2月 xx火车站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

行业类别:运输、物流、快递

担任职位:其他

工作描述:主要是春运前期的售票工作以及春运后期,从票房调到客运部,从事检票工作。

语言能力

英语:良好

普通话:熟练

计算机水平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职业技能

维修电工资格证

篇7:新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新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 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网络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乘坐车船有轨交通免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本市七十周岁以上老人除工作日高峰时段外(高峰时段为7:00至9:00,17:00至19:00)持本人敬老服务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守则自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行业监督热线:021-12319 地铁服务热线:021-64370000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12月25日印发

篇8:轨道交通公司交流材料

轨道交通公司交流材料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针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安全责任,结合工程的实际,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在的建设工程中认真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把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贯彻到安全管理中去,全年完成建设投资5.76亿元,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现将公司安全管理的汇报如下: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抓好安全生产

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设置了质量安全部,明确了部门职责。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的培训,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34人取得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一人获得了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董事长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公司每年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对照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评比。

二、加强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作为大型公共设施,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对项目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确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同时,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对策。武汉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一号线二期工程和二号线均委托安全中介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设计图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保证安全生产设施能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施工前的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所有在建工程均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经过了设计审查,地铁武昌站、范湖站深基坑施工方案通过了专家论证,工程开工前各项手续齐全。

在招标阶段,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招标文件,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工程开工前,及时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自觉接受政府建设监督部门的监督,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公司在工程开工前为工程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各承包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证了工程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保证施工人员因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及时的治疗和有效的经济补偿,实现社会共济,维护社会稳定。

四、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的特点,公司制定了《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承包单位在施工建设中的安全责任,各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求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相应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网络。同时,明确了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监理要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在工程建设期间,由公司带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隐患,除整改。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经常到施工现场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武汉市市政施工安全检查办法》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纠正违规作业,整改安全隐患。

在施工建设的安全管理中,根据现场的施工特点,开展一系列的安全活动,促进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如每月进行的一次安全质量评比活动、6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9月份开展的“比质量、比安全、比进度”竞赛活动等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使用安全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工程使用安全永久的保证。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工程招标、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监理、质量监督、过程控制、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一是建立完善了工程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等各方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了各自的质量责任;二是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所有在建工程均办理了规划许可中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经过了设计审查,地铁武昌站、范湖站深基坑施工方案通过了专家论证,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报监手续,自觉接受政府建设监督部门的监督;三是制定了有关工程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监理管理等管理制度,使项目质量管理程序化、规范化;四是严格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严格实行监理旁站制度;五是坚持第三方见证取样检测和其它质量检测;六是坚持定期的质量检查评比。

已竣工项目友谊大道立交工程验收情况:主控项目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一般项目平均合格率96,质量等级为优良;在建项目一号线二期工程桩基础检测799根桩,一类桩773根,占96.7,二类桩26根,占3.3,无三类桩,基础、墩柱、箱梁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地铁武昌站分项工程验收373项,合格率100;地铁范湖站分项工程验收23项,合格率100。

20,市轨道公司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在以后的当中,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继续将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学习交流,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使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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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全文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房管、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 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周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提前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市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五条 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整体设计要求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其收益应当纳入本市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含地下空间)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给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道路维护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导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的限制。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保障其安全。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技术及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负责协助提供。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迁移费用;迁移中,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章 运 营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

(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五)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

(六)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七)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并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标志齐全、易识别。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和及时调整运营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和功能互适。

第三十三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价格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票款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出具。

第三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

(四)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乘车;

(六)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七)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揽客拉客;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乘车;

(九)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乘车;

(十)携带充气气球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十一)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除外;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十四)躺卧、踩踏座椅;

(十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十六)在车厢内进食;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车厢、车站内拍摄影视剧、广告、宣传片等,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或者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市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通过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经营状况的审核,界定其营运的合理成本,提出补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消防、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视频监控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相关系统连接。

第四十二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基坑(槽)开挖、取土、地面堆载、桩基础施工、顶进、爆破、地基加固、灌浆、锚杆、钻探、锚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疏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

施工单位作业时,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的,不得妨碍行车瞭望,影响行车安全。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车站设施;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单位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等临时措施,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及时疏散乘客,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安排未经考核合格的驾驶、调度等岗位工作人员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和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五十条规定,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未及时疏散乘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至第十六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路基、桥梁、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及冷却塔)、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变电所等土建工程,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10:轨道交通中标公告

昆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门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XTC-1128020 招标编码:CBL_0311_6375880 开标时间: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标讯

类别:国内招标资源

所属地区:云南

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和6号线工程已由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基础[]1083号和发改基础[]1598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招标人按政府规定筹资。现受招标人委托,对昆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门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 项目名称:昆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门采购及安装项目2. 招标编号:GXTC-1128020 3. 资金来源:招标人按政府要求筹资4. 项目概况:昆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门采购及安装项目包括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安全门采购及安装和昆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安全门采购及安装。4.1 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由线网规划中的2号线一期工程和1号线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组成,初、近期贯通运营,远期回归线网。全线设站31座,其中高架车站6座,地下车站25座,线路全长41.989820 km。4.2 昆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主要承担主城区与航空港之间的连接,共4站3区间,一期工程全长约18.018km。

5. 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主要规格参数、安装及调试完成时间5.1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安全门采购及安装:货物名称及数量:53侧全高安全门,13侧半高安全门(详见用户需求书)。主要技术参数:详见用户需求书及通用图安装及调试完成时间:南段3月31日前(必须完成);北段209月30日前(必须完成)。5.2昆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安全门供货及安装:货物名称及数量:4侧全高安全门,4侧半高安全门(详见用户需求书)。主要技术参数:详见用户需求书及通用图安装及调试完成时间:11月30日前(必须完成)。5.3相应拌随服务详见招标文件。

6. 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方)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能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2) 本次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2家,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须确定联合体牵头方,签定并提供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分工。(3) 投标人必须是安全门核心设备(PSC、DCU和门机传动系统)的制造商,或已得到核心设备制造商对本项目的正式唯一授权。安全门同一核心设备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投标,否则对制造商及其代理商的投标均作废标处理。(4) 资质条件: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中承担安装工作的一方)或投标人选定的承担安装工作的分包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5) 财务要求: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应为联合体牵头方)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500万元(如注册资金为外币的,币种换算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为准)。(6) 业绩要求: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中承担供货工作的一方)须具有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安全门(或屏蔽门)已完工的供货业绩(以竣工验收报告或业主证明为准),且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中承担安装工作的一方)或投标人选定的承担安装工作的分包商须具有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安全门(或屏蔽门)已完工的安装业绩(以竣工验收报告或业主证明为准)。(7) 信誉要求: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应为联合体成员各方)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1月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没有处于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信息为准)(8) 其他要求1: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次投标,也不得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参加本次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9) 其他要求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集团公司)、其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在本项目中作为不同的投标人或不同联合体投标人的成员方投标。(10) 其他要求3:如为专业分包,投标文件须附投标人与分包商的委托意向书。

7. 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3月11日~2011年3月1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周六、日,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600元(售后不退)邮寄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元报名时请务必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联合体协议(若为联合体投标)以及上述投标人资格要求所需的有关证照及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若为联合体投标,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为联合体牵头方的资料)9.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3月31日09 时30 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11年3月31日09 时30 分(北京时间)报名方式: 与下述联系人联系,获取报名表格,填写报名表格后加盖投标人公章回传。

联系人:刘明 手机:130 3119 9755 电话:010-88205060 传真 :010-59893732 邮箱:zbcg418@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35号

篇11:轨道交通中标公告

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在6月5日公告的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项目(采购编号:GZCQC1402FG04060)的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现将中标供应商名单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内容及合同履行日期

1、项目名称: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项目

2、内容: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

二、定标日期

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项目[采购编号:GZCQC1402FG04060]于206月26日定标。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三、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

中标金额:2,040,000.00元

请中标供应商务必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带齐有关文件与广州市规划局签订合同,并依《交纳服务费承诺书》向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杨珊、方英伟、温燕、林文戈、刘烈群。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州市规划局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0-83192259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238号2楼218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梁小姐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020-83576900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 020-83499619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梁小姐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 020-83576900

特此公告

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xx年六月二十六日

篇12:轨道交通中标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联合签发的《中标通知书》,确定公司为“长沙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综合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及集成项目”的中标人,中标金额115,392,451.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长沙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从罐子岭站至杜家坪站,线路长33.5km,设车站25座;设星城车辆段、黄榔停车场;设主变电站两座;与1、2、3、5号线共享利用2号线杜花路控制中心。

二、中标内容

1、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的综合监控系统(ISCS)、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的接口设计、设计联络、设备生产、工厂试验、出厂检验、包装、供货、运输、保险、交货、安装督导、安装验收、系统调试与试验、功能验收、系统验收、系统试运行、预验收、最终验收、人员培训、随机附件和仪器仪表及工具的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的系统缺陷的纠正和维护等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具体内容以用户需求书为准。

2、中标总价格:115,392,451.00元。

3、计划工期:12月31日开通试运行。

三、项目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中标,是公司在长沙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又一收获,体现了公司在城市轨道交通业务的技术实力和综合实力,是公司深耕行业与区域战略的体现,持续巩固了公司在智慧交通领域的竞争地位。本项目中标金额为115,392,451.00元,占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6.74%,合同的履行会对公司未来年度的净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截止到公告日,该项目尚未签订正式合同,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标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年11月1日

篇1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和综合开发收益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售票、检票、自动扶梯、公共厕所、通风、照明、废物箱等轨道交通服务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保持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

第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列车运营时间、运营间隔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施和车厢清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二)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

(三)建立紧急关闭装置巡查制度,轨道交通运营期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企业的驾驶员、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第二十五条 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方便乘客、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轨道交通车站设计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书报亭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作业或者维护作业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改进,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及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企业加收票款的监督。

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十一)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由轨道交通企业在车站内予以张贴。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企业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企业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七条 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经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钻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业;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企业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轨道交通企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企业制定安全保护区作业方案技术审查规定,根据作业区域与作业类别的不同明确技术审查期限。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日常巡查,同时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对作业项目相邻的轨道交通设施加强监护监测。

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或者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轨道、路基等设施和隧道、高架、车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干扰机电设备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动态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安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对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第四十三条 市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企业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运营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当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而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等紧急情况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等措施后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企业可以停止轨道交通线路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采取限制客流量、停运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

第四十五条 发生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排查事故原因;经查清原因、消除妨碍后,在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和处理,公布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抢救人员,妥善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管理和维护好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维护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或者告示有关事项,或者未按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或者工作人员未规范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设置区域内设置商业网点或者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移交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企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剪或者迁移。

违反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拒绝、妨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轨道交通企业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轨道交通企业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轨道交通试运营认定的;

(二)违法实施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许可的;

(三)未履行安全检查、安全评价等安全监管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磁浮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轨道交通技术特点

准时性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在专用行车道上运行,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不产生线路堵塞现象并且不受气候影响,是全天候的交通工具,列车能按运行图运行,具有可信赖的准时性。

速达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行车道上,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车辆有较高的运行速度,有较高的启、制动加速度,多数采用高站台,列车停站时间短,上下车迅速方便,而且换乘方便,从而可以使乘客较快地到达目的地,缩短了出行时间。

舒适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的线路上,城市轨道车辆具有较好的运行特性,车辆、车站等装有空调、引导装置、自动售票等直接为乘客服务的设备,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较好的乘车条件,其舒适性优于公共 电车、公共汽车。

安全性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轨道上,没有平交道口,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并且有先进的通讯信号设备,极少发生交通事故。

充分利用空间

大城市地面拥挤、土地费用昂贵。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充分利用了地下和地上空间的开发,不占用地面街道,能有效缓解由于汽车大量发展而造成道路拥挤、堵塞,有利于城市空间合理利用,特别有利于缓解大城市中心区过于拥挤的状态,提高了土地利用价值,并能改善城市景观。

运营费用较低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主要采用电气牵引,而且轮轨摩擦阻力较小,与公共电车、公共汽车相比节省能源,运营费用较低。

环境污染低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采用电气牵引,与公共汽车相比不产生废气污染。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还能减少公共汽车的数量,进一步减少了汽车的废气污染。由于在线路和车辆上采用了各种降噪措施,一般不会对城市环境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

篇14:轨道交通面试自我介绍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叫,现年18岁,身高174cm,来自四川峨嵋,是成都铁路运输学校精品班-城市轨道专业届毕业生。今天我怀着而又激动的心情呈上这份求职信的。之所以激动,我决定到贵公司,实现共同的辉煌。

三年的中专生活中,我勤奋刻苦,力求向上,努力学习基础与专业知识,三年来,各学科没有补考的记录,专业学科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曾被评为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普通话达到国家标准水平,计算机已拿到国家四级等级考试证书,同时英语也达到了国家四级水平。

三年的学习生活,铸就了我勤奋诚实,积极热情的性格,培养了我拼搏向上的精神,提高了自我判断、策划、协调等多方面能力,为自己注入了全新的营养,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由以上情况本人适合担任地铁站务员工作,能与外国人交流,为他们指引方向。哪里谁叫随到,需要就往哪里跑,有一分热发一分光。让乘客井然有序上下车,老幼病残有专人护理,到地铁站就像到自己家一样幸福温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以每年我利用放假时间参加了春运、暑运!了解到整样工作才能让乘客满意,旅客放心。并且参观了地铁设施,查阅大量的资料,对地铁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要求都比较清楚!我想一个人只有把聪明才智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服务于社会,有利于社会,让效益来证明自己,才能真正体现自己的自身价值!虽然现在应聘的只是一名普通的站务员,但我坚信,不久后的将来我一定会有惊人的进步和提升,担任更高一级的职务。路是一步一步走出来的。只有脚踏实地,努力工作,才能做出更出色的成绩!

篇15:浅谈轨道交通无障碍建设

浅谈轨道交通无障碍建设

目前,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无障碍建设是帮助残障人走出家门、平等参与社会的'基本条件,是在残障人和社会之间架起的一座“金桥”.中国成功举办了世界瞩目的奥运会和残奥会,特别是残奥会,加快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进程.北京市对轨道交通、景区、宾馆、饭店、银行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了大量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如新建地铁都按要求配备了无障碍设施,同时对20世纪60~70年代建设的地铁1号线、2号线进行了无障碍改造,8条轨道交通线新增42部爬楼车和109部升降平台,123个车站都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能满足轮椅乘客从地面到站台的出行需求,基本实现了轨道交通车站通行无障碍.

作 者:邢冬梅  作者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刊 名:北京规划建设 英文刊名:BEIJING PLANNING REVIEW 年,卷(期):2009 “”(3) 分类号:U2 关键词: 

篇16:《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全文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房管、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 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周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提前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市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五条 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整体设计要求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其收益应当纳入本市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含地下空间)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给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道路维护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导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的限制。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保障其安全。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技术及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负责协助提供。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迁移费用;迁移中,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章 运 营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

(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五)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

(六)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七)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并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标志齐全、易识别。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和及时调整运营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和功能互适。

第三十三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价格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票款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出具。

第三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

篇17:轨道交通工程造价论文

轨道交通工程造价论文

一、工程变更的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于其建设条件的复杂(地质条件不确定、交通疏解多变、涉及部门多协调难道大等),特别是地下工程,导致其容易发生变更,而一旦这种变更处理不当,往往会造成多方的利益损失,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而有的承包往往会利用工程变更来追加经济效益,增加投资成本,所以工程变更的管理在工程施工中显得尤为重要。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是造价控制阶段的最后阶段,是本工程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措施

1.加强招标管理。推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是选择优秀承包商,降低工程造价的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措施。首先要坚持施工图设计招标,这样可以减少在施工阶段产生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减少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加强工程造价的可控制行。其次合理、细化合同专用条款,对施工工期、材料供应模式(甲供、甲控)、工程技术要求、技术规范、现场条件、合同变更管理(变更的提出、变更价格的确定等)、暂定的调整、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等,明确后期处理原则,避免、减少双方矛盾。再次需做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可以委托资质良好的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代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进行复核,避免后期数量差异较大、漏项情况发生;制定相应详细的计量规则,避免后期对哪些项目计价不计量,哪些项目计价计量产生矛盾;明确项目包干的方式,对影响工程大又不可控或难确定的因素采用单价包干方式,对难以计量的措施性项目或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的项目(参考招标图纸、结合现场条件根据以往施工经验自行计算工程数量并进行报价的项目)采用合价包干方式,通过合同条款的合理优化,激励承包商优化施工方案,降低成本。此外加强评标阶段对商务标、经济标部分的评标管理,不仅仅关心投标总价,需对投标人项目报价的平衡性、合理性化进行分析,对其不平衡的项目单价或不合理的单价分析或招标中明示应含的费用而投标文件中未明示的等等问题提出澄清,避免后期才被发现,被提出索赔追加投资。最后在招标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与主业管理者密切配合,商务标和技术要求相吻合,减少招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确定合理的评标办法,择优选择优秀的承包商。

2.加强材料的采购及现场管理。根据工程实际需求及市场情况,合理选用主要材料的采购方式,由业主统一采购还是由承包商从经业主指定的供货商名单中自行采购。尽可能地对材料实行计划、供应、结算、管理、调度的全过程统一。提高材料的管理效率,加强对入库的材料的验收、清算及保管,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管理等方面对材料费进行控制,实现材料零库存,降低材料的管理成本和采购单价,减少材料消耗损失。加强对材料质量、供应进度的检验与监督,以及对现场设计和施工现场变更材料的管理,减少不合格材料和材料变更引起的经济损失。加强对材料价格的.市场行情监控,合理地根据市场价格波动规律和实际计划使用数量,实现按计划合理提前采购,减少材料采购成本。

3.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变更管理办法,明确合同变更的性质、工程变更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变更管理的原则、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合同变更流程等,控制工程变更发生,所有的变更必须要变更管理办法执行,按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流程走程序,避免变更的随意性和杂乱性。完善的合同条款是控制工程变更的基础,合同应对变更的条件变化进行明确界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定义和分类,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特别是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原则、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管理费、利润的费率)。加强设计合同的管理,工程变更实际很大一部分是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用限额设计或多方案经济技术比较,从源头控制工程造价。

4.竣工结算。建立完善的结算操作流程,明确结算的审批流程和资料的完整性。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直接参与最后的竣工结算,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是竣工结算的基础。充分发挥工程审计的作用,对工程数量根据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进行认真核算;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现场签证任何核实;对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各种费用按合同条款严格审查;认真核查各种资料的真实行和完整性,对有疑问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多方了解,把好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

三、结语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工程造价控制是非常必须和必要的,施工阶段的每个过程,控制的侧重点都是不一样,通过本文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造价控制措施研究,将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及其造价管理产生较大的指导意义,并能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篇18: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和综合开发收益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售票、检票、自动扶梯、公共厕所、通风、照明、废物箱等轨道交通服务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保持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

第十七条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列车运营时间、运营间隔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施和车厢清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二)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

(三)建立紧急关闭装置巡查制度,轨道交通运营期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企业的驾驶员、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第二十五条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方便乘客、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轨道交通车站设计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书报亭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作业或者维护作业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改进,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及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三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企业加收票款的监督。

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十一)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由轨道交通企业在车站内予以张贴。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企业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三十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安全管理

篇19:轨道交通社会实践报告

xx年7月15日,为了深刻了解郑州市地铁建设的历程,华水土木轨道交通暑期社会实践调研宣讲团队一行来到了位于工人路的郑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委员会。在这里,华水土木轨道交通调研宣讲团队与郑州市的轨道交通有了一个更为亲密的接触。在与工作人员进行交流的时候,华水土木轨道交通调研宣讲团队发现,郑州市和地铁,在39年之前曾擦肩而过。

1974年郑州市已经是中央确定的一级防卫城市,为深入贯彻落实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伟大战略方针,同时解决郑州市当时交通运输的需要,河南省委提出了[7401]工程。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导致[7401]工程搁浅,这也是郑州市的一个遗憾。直到xx年,国务院批准了河南省郑州市地铁建设的专项计划,郑州追逐了35年的“地铁梦”终于有了结果。从一号线开工时的那一刻起,无数郑州市民已经满怀期待,等待着郑州市地铁时代的来临。而郑州市也是不负众望,正在建设中的一号线将于今年年底正式通车。当队员们问到为什么首先进行一号线路的建设时,工作人员给出了答案,首先进行一号线的建设是经过缜密的思考与科学的考察做出的决策。首先,因为京广铁路和陇海铁路对郑州的分割,使得郑州各城区之间的联系减弱,而一号线正好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其次,一号线所经区域是郑州市目前交通拥挤状况最为严重的区域,一号线的建设能够最大程度上减缓这些地方的交通运行压力。到此为止,郑州市轨道交通方面的建设已是进入了一个新的篇章,宣讲团队的成员们对郑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未来充满了期待。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便是郑州市地铁的建成对于解决郑州市目前交通拥挤的现状将会起到无法忽视的积极作用。郑州轨道交通的建设,前景光明。

篇20:轨道交通技术发展论文

轨道交通技术发展论文

摘要:2008年我国轨道交通进入全面发展的黄金阶段,而城市轨道交通更是进入了发展的新高峰,运营里程每年都有新突破。通过分析国内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现状,希望能够对我国轨道交通的发展有所启示。

关键词:轨道交通;发展现状;发展启示

一、我国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基础

1.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安全、高效、清洁、经济的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可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新城区发展,使城市形态发生变化,带动沿线土地开发,而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又拉动了内需。与传统城市交通运输形式相比,城市轨道交通以其巨大的优势与城市社会的经济发展目标相协调,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致。

2.发展城际轨道交通有利于构建完善的综合交通体系。城际轨道交通的客流来源于城市内部和城市郊区的主要中心乡镇之间、城市组团与次中心城镇之间。从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距来看,定位于为中短途城际轨道交通系统可更好地衔接既有大铁线路和市内交通。将铁路网、城际网、市内公共交通线路网综合布局,将更好地完善综合运输体系。

3.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为轨道交通的发展提供保障。国务院参事林毅夫预测,中国还有持续20年左右,每年8%的增长潜力。到2020年,我国GDP、人均收入能达到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的目标。目前我国政府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仍不超过50%,且负债多用于投资,有资产抵押。轨道交通建设属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刚需的大背景下,轨道交通的投入将会持续增加,为轨道交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我国轨道交通发展现状

1.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根据国家发改委运输所《2012―2013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报告》数据,2013年将有12个城市新开通运营轨道交通线路,到2013年底,我国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累计将达到80条,运营总里程将达到2400公里,运营车站将达到1600座。截至2013年9月,我国获得国家批准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已达到37个,高居世界第一。据分析,未来3年,至少还有10个以上城市将获得批准,至2020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累计营业里程将达到7395公里,以每公里5亿元造价计算,保守估计需要3万亿的财政投入。而根据国务院批准地铁建设的指标来看,我国有50个城市满足地铁建设的标准,未来我国大约有229个城市有发展轨道交通的潜力,2050年规划的线路将增加到289条,总里程数达到11700公里。

2.我国城际轨道交通发展现状。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多个城际轨道交通发展规划数据统计,至2020年,规划里程达到9871.5公里。我国主要地区城际轨道交通规划情况如下。环渤海京津冀地区:该区域的规划覆盖京津冀地区的主要城市。建成后将形成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两小时交通圈”。按照规划,到2020年,京津冀地区城际轨道交通总里程将达到710公里。长江三角洲地区:长三角地区将形成“1~2小时交通圈”,该交通圈主要是以上海、南京和杭州为中心的。预计建成的全长295公里的南京―镇江―无锡―苏州―上海城际轨道交通线,上海至杭州也将建成160公里的城际轨道交通线。与此同时,杭州到宁波、常州经江阴常熟到苏州、苏州到嘉兴也都将建设城际轨道交通,分别长约158公里、124公里和78公里。综上,到2020年,长三角地区的城际轨道交通总里程将达到815公里。珠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将建设的广深、广珠城际,是以广州为中心的,建成后覆盖珠三角地区的主要区域,并且可以连接港澳地区的城际轨道交通,形成网络。其中建成广州经东莞到深圳、广州到珠海、广州到佛山、小榄到虎门、江门到小榄、广州到肇庆、东莞到惠州的城际轨道交通线共七条。其中里程最长的为100多公里,最短为37公里。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的城际轨道交通总里程可达600公里。长株潭:长株潭地区打造核心区为半小时都市圈,次中心区为一小时都市圈。规划在次中心区之间将在90分钟内到达。长株潭规划了七个项目,分别为长沙到株洲、长沙经益阳到常德、长沙到岳阳、株洲到衡阳、长沙西环线、长沙到浏阳、湘潭到娄底等。这七条城际轨道交通线路,合计里程可达760公里。山东半岛城市群:将形成以济南和青岛为中心的公交化轨道交通网络,形成14个地市间18条城际轨道交通线路,打造济南、青岛与周边主要城市半小时、1小时直达的交通圈。近期(2015年度至2020年度)修建青烟威荣城际铁路、青岛―日照快速、济南东―泰安城际、济南―聊城城际、济南―滨州城际、滨州―东营城际、济南―德州城际、济南―青岛城际、泰安―济宁城际、东营―潍坊城际、莱芜―泰安城际;远期(2030年度)修建的德州―滨州城际、东营―烟台城际、淄博―莱芜城际、莱芜―日照城际,远景展望的济宁―枣庄城际、济宁―菏泽、沂南―临沂城际。环渤海地区山东半岛城市群城际铁路网规划线网长度1516公里,其中新建1076公里。成渝经济区城市群:成渝经济区内50万以上人口的所有城市、20万―50万人口2/3的`城市通城际客专,形成一小时城际高铁网。该城际高铁网将以成渝客专为主轴,成绵乐、万州至重庆为两条辅助轴,绵遂内宜、成南达、宜泸渝、重庆至黔江等四条为骨架线,建成12条城际客专,以成都和重庆为中心,将形成了一个成都、雅安、乐山、内江、宜宾、泸州、重庆、万州、广安、南充、达州、巴中、广元、绵阳、德阳的成渝经济区1小时高铁环线网。按照规划,到2020年,成渝地区城际客专将新增线路1000公里,到2030年,成渝经济区的城际轨道交通线网将达到4000余公里。

三、我国轨道交通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一线城市轨道交通现状与国外大城市相比差距甚远。以2009年上海市常住人口1921万人计算,每万人拥有轨道交通里程数为0.185公里,而巴黎的水平为0.909公里/万人。其他二三线城市的轨道交通更是处于起步阶段。即使国外已经有较成熟的案例可以学习,我国在发展轨道交通的道路上仍需继续探寻。

1.相关政策的不健全。轨道交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需要大量的资金准备和长期的时间上的准备。一旦开建运营,需求持续且不确定,无法停止。轨道交通是一项半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项目,经济回报率低,建设和运营投入资金量大,需要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保证这项公共事业的顺利开展。自2012年9月份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仍有一些急需解决的方针政策问题。如土地开发利用政策,出台统一建设标准、技术标准、投融资标准政策等。

2.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问题。我国轨道交通在建设运作上最初是由政府全面掌握,建设的投资费用都由政府出资。随着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越来越迅速,从运作形式上也向多元化和市场化转变,逐渐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格局。目前在投资渠道上,还是依赖于财政投资渠道,走市场化道路的很少,大部分的城市建设轨道交通需要政府进行资金的筹措,制定长期的计划进行实施。分析国内运转较好的城市轨道交通,如广州、上海。其资金来源通过三个途径:一是政府投入。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市财政资金和区财政资金。二是项目借款。项目公司借入内外债运用到项目建设中去。三是沿线土地开发收益。这项资金来源被认为是解决轨道交通投融资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在香港地铁运用较为成功。在实践中,由于前面所述相关政策尚未健全,在各个城市中实施的效果差异性很大。目前,第二个途径,项目借款成为项目建设资金构成的大部分。

3.轨道交通技术水平和安全问题。国际上轨道交通技术水平不断上升,不少技术日臻完善,并且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轨道交通国产化水平较低,所以实现技术国产化成为我国发展为轨道交通先进国家的标志。我国轨道交通早期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地铁系统建设存在设备较老,系统配置不完善,建设标准较低的问题,导致一系列的安全隐患。而用于地铁建设的盾构等设施设备,运营用的车辆、通信信号、控制等系统来源于不同的国家,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这对建设和运维都会造成安全问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物防和技防设施不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亟待提高。

四、我国轨道交通发展所带来的启示

1.政府政策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解决城市的交通问题等,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发展初期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如制定相应的法规,明确国家和地方的投入比例,对前期建设和运营的费用给出保障措施。通过法规的制定,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刚性需求。在轨道交通的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期后,可探索以资本市场为平台,拓展轨道交通产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以产权为纽带,引入市场化体系,发展轨道交通产业。在此阶段,可探索多种融资模式,如BOT、PPP等项目融资、股票及债券融资、信贷、租赁、信托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模式创新。进入成熟期后,轨道交通所需的资金主要用途是改造和维护现有路网,进入此阶段后,应该能够形成较为完善的投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能够形成较为合理的投融资模式,轨道交通产业的市场化特别更加明显。

2.科学运营。我国轨道交通的发展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尚未形成网络化运营。且在站场布局上与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性较差,无统一的规划和协调。目前,我国轨道交通系统的规划虽然有考虑到其他交通方式,但是由于其他交通方式存在已久,不能够合理地进行统一规划,在整体上未呈现出布局的系统化、集成化和高速化。在对香港地铁等较为先进的运营模式进行学习后,积极探索有地方特色的运营模式。

3.提高设备国产化率。在轨道交通产业中,技术装备投资最大的便是车辆、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大约占到总造价的30%~35%。目前,如何在保证使用安全性的基础上降低技术装备的成本是降低轨道交通总造价的关键。比如地铁车辆,我国生产的地铁车辆价格仅为外国车辆的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在广州地铁、上海地铁、南京地铁和北京地铁也已经运用了一批可靠的国产设备。在制定规范统一技术标准的同时,加强国产设备的运用率,既可降低成本又可带动轨道交通产业链的快速发展。

小结:

轨道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长期规划,有序实施。规章制度的完善,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轨道交通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宁.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现状与对策[J].中国铁路,2008(4):51-55.

[2]欧阳洁,钟振远,罗竞哲.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及趋势[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8,(12):32.

[3]李耀宗.关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规模的反思[J].都市快轨交通,2005,18(4):83-85.

[4]孟迎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模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9.

[5]杨京帅.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合理规模与布局方法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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