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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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篇1: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摘要:“亲亲相隐”是一项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律规定,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均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可以依据期待可能性原则设立公民个人的容隐权。

关键词:亲亲相隐;容隐权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中外立法

“亲亲相隐”,指在明知自己亲属犯罪的情况下,为之隐瞒,不检举揭发,不出庭指证犯罪,不作为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则以罪论处,或者加重处罚。当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在隐瞒之列。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可以上溯至西周时期,当时周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即家父慈爱、子女孝顺、兄长爱弟、第敬兄长,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论语》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秦律》首次将该制度入法,规定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为“非公室告”(类似于今天的非公诉案件),不予受理,坚持告发者,则要被治罪。汉宣帝通过下诏,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到唐宋时期,可以相互隐瞒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没有血缘关系的、居住在一起的也可以相互隐瞒不报。清末变法受西方法律的影响,取消了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的规定,保留了容隐权利的规定,“亲亲相隐”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民国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原则,且将相隐的范围扩至更大,规定亲属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也反对子告父罪,古罗马推崇家父权,家长与家子人格一体、家子没有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必然不能检举揭发或者指证犯罪,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都要丧失继承权。近现代以来,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传承多年,在古罗马、古希腊也有类似规定,当代东西方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有所规定,证明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笔者分析如下。

(一)“亲亲相隐”是法律人文精神的体现

法律不排斥人情,立足于人情,不悖逆民心的法律,有利于形成公民亲法、服法、守法的和谐氛围,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文明社会的伦理法则。对人性的关爱,是“亲亲相隐”制度的生命之源。对少数犯罪人的惩治,不能牺牲多数人的良心,当法律与基本伦理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法律的伦理包容性。

(二)“亲亲相隐”是法律价值冲突的选择

法律的价值包含多重衡量因素,位阶高低不一,如安全、秩序、自由、公正等。当不同的衡量因素相互冲突时,就存在着价值抉择,“亲亲相隐”就是权衡利益冲突时的折中选择。这样的规定必然牺牲个案的事实真相,对于个别人而言肯定是不公正的,但它维护了社会亲情,以及基于亲情而产生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信任,有利于组成国家的基本单元家庭的稳定,进而最有利于巩固统治阶级的执政地位,所以从价值位阶的选择上来说,虽不完美却是值得的'。

(三)“亲亲相隐”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首先,追究犯罪是警察、检察、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责,公民个人没有追究犯罪的义务;其次,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暴力机器相比,公民个人的力量微乎其微,并不能左右刑事责任是否追究,亲属之间不检举揭发犯罪,并不意味罪行就不暴露;亲属之间不指证犯罪,也不意味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清。相反,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作证还具有偏袒的嫌疑,故立法者不必在非决定性因素上过于纠结,强令亲属之间揭发指证,而有悖于法律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亲亲相隐”给予亲属之间适度的沉默权、不强迫作证,既现了社会公众的基本伦理道德观,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四)“亲亲相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国家长治久安要求公民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而公民守法、依法、敬法的前提必然要求法律规定是善的,只有承认最基本的亲情伦理的正当性,从能培育法治社会的存在基础,一切政治伦理才可以展开,国家社会才能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三、当代中国容隐权构建的设想

不否认“亲亲相隐”制度并非完美无缺,但是简单粗暴地抛弃也不明智,批判地借鉴、继承才是应有之义。而且“亲亲相隐”应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在现代社会,笔者认为可将之称为“容隐权”。

关于容隐权人的范围,不同的法律体系,因为文化传统不一致,规定各有差异,大陆法系规定的范围较宽,而英美法系规定的范围则较窄。如大陆法系的法国规定:直系亲属、姻亲及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自己的配偶及姘居等人均可相互容隐。而英美法系的容隐亲属一般仅限于配偶。在我国古代,可以容隐的亲属为父子、祖孙、夫妻。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容隐权人的范围可规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即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范围宽窄适中,一方面,易于被社会普通民众所接受;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又与刑法相衔接,不致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篇2: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内容摘要]: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远至欧美的“亲亲相隐”制度已成为世界连锁店,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而中国当代法律抛弃了这一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危害也日益呈现,确立并限制“亲亲相隐”制度是为重要。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合理性、限制

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大难题。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大量的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这种状况也令人于心不忍。笔者详细考察了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否认此制度在现实中的危害,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与限制是解决证人出庭难以及窝藏、包庇罪主体扩大化这两大难题的最佳平衡器。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国外立法例

“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制度从纵向来看贯穿于中国古代历朝各代,从横向来看近及日、韩远至德、意。可谓古今相通,唯中国当代例外。

1、中国历朝各代立法状况:“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在《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①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②,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到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外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③宋刑统各例律第六卷亦作了相类似的规定。《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事实上中国历代法律不但鼓励相隐,而且从汉代起,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更有甚者历代法律还规定司法官员若强迫血亲相证犯罪同样也是犯罪,乃至外族统治的清朝也无一例外地规定“子告父、若取告不实,子当处绞刑,若取告属实,子亦受杖一百,徒三年之刑”。代表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且相隐的范围更大。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只是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基于强调法的阶级性,奉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绝对化,才将二千多年的这一法律制度随着“六法”彻底废除而作为沉渣、流毒被抛弃。从而主导中国二千多年的人们为亲属利益而知犯不举、掩盖犯罪、通风报信、资助逃跑、藏匿窝赃、毁灭罪证可以不受刑法处刑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

2、港、澳、台“亲亲相隐”制度的传承:众所周知,香港法律承袭于英、美法系,澳门法律承袭大陆法系,台湾法律虽以大陆法系为主又采英美法系之长,都已脱离了中华法系的窠臼,然而这三个地区处于中西文化交汇之地,充分感受西方民主科学气息,但都无一例外地仍然坚持“亲亲相隐”的历史传统。香港《诉讼证据条例》第6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并不使丈夫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妻子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指证妻子,亦不使妻子

[1] [2] [3] [4]

篇3: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散文

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散文

中国的道德库中有一项道德叫“大义灭亲”,顾名思义就是为了民族、国家、政策、法令等大的是非原则,可以不顾家族亲人间的亲情,可以把自己的这些亲情牺牲掉。

比方说父母和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一方犯了错,犯了罪,另一方就积极揭发,立即报告,把犯错、犯罪者送到应去的地方实行惩罚。揭发和报告者立即站上了道德的制高点,成为了高尚的道德楷模。

为了使社会上有更多的大义灭亲者,司法上也有相应的配套措施,用以惩罚不“大义灭亲”者,如“包庇”罪,如“窝藏”罪,“知情不报”罪,等等;亲人之间如果故意隐匿其错误和罪孽,故意给予掩护,就会惹上以上罪名,被法律予以惩处。

中国古代还有一项道德原则,叫“亲亲相隐”。其中心意思就是亲人之间应当一致对外,相互掩护,相互保护。如果亲人犯了错,犯了罪,应当千方百计为其掩饰,为其开脱,为其藏匿,帮其逃脱。司法上也不追究亲人间这种“违法”行为,有些朝代甚至还表彰和鼓励这种行为。

这两则道德标准是相互对立和相互矛盾的,经常会使人不明所以和不知所措。即使到现在,司法界和道德界为这两则道德原则还依然各有说辞,争论不休。

说“亲亲相隐”对的论者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中亲人间的亲情是一种天生的感情,这种感情是最原始同时是最纯洁的。亲人间相互保护是最自然不过的事,这种亲情稳定了家庭,从而也稳定了整个社会。如果鼓励亲人间相互出卖,这不但离乱了家庭的亲情,而且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而且一个自己的亲人也要出卖的人,决不可能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如果利益需要或时机合适,自己的国家和民族他也会毫不犹豫地出卖的。

有一个历史阶段,提倡“亲不亲,阶级分”,在各种运动中鼓励亲人间相互揭发,相互斗争,让血淋淋的斗争之剑乱挥乱砍,把温情脉脉的家庭帷幕撕裂得支离破碎,儿子和女儿上台,去按父亲母亲的头,去打父亲母亲的耳光,出现了许多骨肉相残的人伦悲剧,使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建立起来的道德高垒忽而溃于一旦。

因此反对大义灭亲者认为大义灭亲是用一种罪恶去制止另一种罪恶,结果是一种罪恶代替了另一种罪恶,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谐起不到促进作用。

河北有一案例:哥哥考上大学没钱付学费,弟弟为了帮助哥哥筹钱,偷了同事的几万元钱,事发后逃走。哥哥大义灭亲,帮助警方把弟弟诱骗到某处,给抓了起来。这事社会上传开后,舆论大哗,大家居然并不谴责偷钱的阿弟,而纷纷大骂“大义灭亲”的阿哥,说他不是东西。

鲁迅的儿子牙牙学语时,曾问鲁迅一个问题:“爸爸是可以吃的吗?”鲁迅的回答是:“有时也可以吃,但最好不吃。”

鲁迅的意思很明白,父亲即使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大坏人,但对他的惩罚最好不要出自儿子之手,因为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不承认这种行为的合理性,反之,认为这是大逆不道。

主张大义灭亲者认为,所有事情都有公私和大小之分。小事必须服从大事,私事必须服从公事。犯错和犯罪是危害社会的大事,扑灭错误和罪孽是保证社会安定的头等大事。而相对来说,家庭和亲情毕竟只是小事和私事,这种小事和私事必须服从国家社会的大局,为大事而牺牲亲情是应该的。

所以丈夫犯罪,妻子必须主动揭发,儿子犯罪,母亲也要坚决地把儿子送上法庭,兄弟姐妹之间更不妨相互监督,相互检举,为国家的大事而抛掉家庭的亲情。

这两种观点谁对谁错,从古代争论到现在,从现在争论到将来,以后恐怕还要一直争论下去。

据说河北省近来出了一条法规,大义灭亲所揭发出来犯罪人可以和自首者一样,获得从轻处罚。这大概是把以上两种对立的观点“中庸”了一下,但依然招致各方的批评。

假如有人问我主张哪一种观点,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我主张维护亲情。因为亲情更是大事,如果砸碎了亲情,社会势必变成一盘散沙,那样民族灭亡的日子也不会远了。

况且消灭犯罪是政治司法界的事,国家养有许多猫,是用来捉老鼠的,现在硬要老鼠反戈一击,硬要老鼠和猫结盟,来抓捕自己的同类,这似乎也不大公平。

篇4:论语中“亲亲相隐”读后感

关于论语中“亲亲相隐”读后感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论语子路篇中一段记载,也是一段引起较大争议的观点。党即乡党,古代五百户为党。直躬者多数被解释为正直之人,攘即偷窃的意思。文段大致意思是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乡党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高发了父亲。”孔子说:“我们乡党正直的人不是这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这中间了。”初读之后,给我个人的感觉是情胜理亏,即孔子所言尚且能从伦理道德上理解得通,但却有违法理。倘若深读,却另有它意。接下来,本文将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分析理解“亲亲相隐”这一文段。

一、从伦理学角度看“亲亲相隐”

我国古代典籍中,对伦理的代表性解释有两种,其一是以郑玄[1]为代表,在解释人与动物的关系时既强调了人与动物的联系,又强调了人与动物的区别,所谓“伦,犹类也;理,犹分也”。就是说,人是动物的一部分,但由于人有“理”又与动物相区别。其二是以许慎为代表,认为“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就是说,伦的本意是类、辈,引申为人与人之间不同辈分的关系;理的本意是指加工并显示玉本身细微精妙而又清晰可辨的纹理。引申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伦理”一词原指人与人之间微妙而复杂和谐有序的辈分关系,经过演化,泛指人与人之间以道德手段调节的种种关系,以及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道德和规范。

我们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本文段中得父子关系来看这句话,会发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处于一种天性所为。即由于先天性的血缘关系,这种客观存在进而升华为后天父对子的疼爱,子对父的孝敬,对于这种行为也便觉得合乎情意。引自陈老师的一篇言论[2],在父与子关系之中,儒家把生物性的父子关系,提升为道德性的父慈子孝,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儒家伦理体系的根基,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文中所提的“直躬证父”意味着抽空了整个儒家伦理系统的根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父子相隐这种行为是一种尚未经过政治、社会契约等层面修饰的行为。而孔子在这句话的伦理价值体现的是一种最原始,最本初的价值信仰。而我们所推崇的法制即建立在不同的伦理价值之上,以此为基业得以发展。

此外,正如陈老师在文章中所论及的,直躬证父的行为是把“家”的事情捅到“国”的领域,更重要的是这个“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帝国”、“国家”,没有一个公共空间,直躬只是把自己家中的问题捅到卿大夫之家、诸侯之家的领域中。他不是把父亲交给一个代表公意的公共法律、真理、正义,而是交给韩非子所说的“令尹”。这也是亲亲相隐的一个客观因素之一。

当我们在争辩性恶说与性善说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其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的不同,映射到本文段中对直躬者的讨论,其实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评判标准为出发点进行善恶之辨。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攘羊不报,对其他百姓造成损害,这种行为行为恶,原因是社会公众角度出发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对公众造成损害;从家庭伦理道德出发,为父隐瞒,是出自一种最朴实、未经修饰的恻隐之心,当我们以尊师重孝等伦理价值观判断时,这种行为即可称之为善。而在孔子所构建的伦理价值体系中,孝可称之为善的源泉,百善孝为先。《论语・学而》中写道:“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当我们用反向思维来研究,国是建立在党乡基础之上,而党乡又是建立在国里面最小的组织单元――家的基础之上,因此,国家的构建有赖于家庭的和谐的`稳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家庭的和谐稳定则须以遵守最基本的家庭道德伦理。

二、从公共管理学角度看“亲亲相隐”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国家是人民分别拿出一部分自己的私权,由政府来掌控,最后缔结条约,以契约的形式维系。而国家则是作为这一部分私权的决定者也有义务来保护这部分私权。倘若我们从国家的层面来探讨“亲亲相隐”这个事情,国家作为一种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组织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她的公民遵守所定下的条约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对比孔子的以礼乐治国之说,孔子更推崇治国者以仁义、德行为出发点,礼乐为治国之方。法制治国更多了一种强制性与规制性。所谓强制,是指以不同手段要求其公民必须按相关法规行事,而规制性则是指条文法规对行为的规范、硬性要求。政府被赋予了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天职,攘羊者倘若未被揭发,被攘羊的人损失一只羊,而攘羊者很有可能会再去偷第二家的,使受损者更多,而受益者仅他一人,我们则会需要政府作为公众方的代表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而惩治攘羊者。而对于瞒报者则采取否定的态度。

站在现在社会大背景下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通过社会面来观察。社会面是指政府内部与公众相接触的所有窗口。有种观点是一旦将事物放到社会面上,政府便成为了行动上的强势群体,地位上的弱势群体。因为公众的评判必然会以自己的利益为前提,公众对于做了法律上没有规定禁止做的事情即算合法,而政府则不同,对于法律上未规定的事情倘若都无作为则很容易遭致抨击甚至反对。所以说政府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义务,也容易在社会面上成为地位上的弱势群体。而在处理“亲亲相隐”这件事情上,对于瞒报者予以惩戒也是政府一种有作为的责任体现。而此时政府则是出自公众的角度,维护大多数人利益所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王丛虎教授认为法律即是大多数人在觉得此事是合理的时候即可将其定为法律,所谓存在即合理,我们在制定相关对瞒报者的法律条文时多数是站在旁观者看客的角度出发,亦是经过一种政治修饰的行为。

当然,我们也应该明确认识到,前两段的分析是站在当今社会的大背景之下,而倘若以现阶段的背景与今人判断现今事物的观点来看孔子这一观点则是一种对传统文化的亵渎。这也存在着一种偷梁换柱之嫌,因此,本章即特意强调是在如今的大背景下探讨现阶段的公共管理而非古代行政事务。“亲不举证”,是对亲情的理解与重视,汉代皇帝经常下诏免“父子相匿”罪[3]。要知道“慎终、追远,民德厚归”,就是因为通过对自然亲情的强调,维护小家的稳定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倘若这放在现今社会则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因为大环境不同,整个社会的人文背景、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变化,古代法律尚不完善,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来说尚属最底端的安全需求或生理需求,而此时百姓最希望的是生活安稳,而生活的安稳的基础就是家庭的和谐,统治者也只能靠占极大比例的道德约束结合法律来进行调合,对伦理道德的看重也便由此可知。但当今社会人们的需求则趋向于更高层次的生理需求或情感与归属的需求。人们探求的是一种法制社会,对事物的判断也希望有一个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客观标准,因此法律上的健全便为人所求。法制社会才得以推广,相对完善且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也便应运而生。这也便是适用于古代的“亲亲相隐”的合理之所在。

[1] 《伦理学原理》,-8-24, wenku.baidu.com/view/41fe588b680203d8ce2f241e.html,-11-27

[2] 《孔子“父子相隐”思想新解》,中国人民大学,陈壁生

[3] 《回到历史情境才可能理解经典,也谈亲亲互隐问题》,中国人民大学,陈壁生

篇5:论语中亲亲相隐读后感作文

关于论语中亲亲相隐读后感作文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关于论语中“亲亲相隐”读后感。’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论语子路篇中一段记载,也是一段引起较大争议的观点。党即乡党,古代五百户为党。直躬者多数被解释为正直之人,攘即偷窃的意思。文段大致意思是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乡党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高发了父亲。”孔子说:“我们乡党正直的人不是这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这中间了。”初读之后,给我个人的感觉是情胜理亏,即孔子所言尚且能从伦理道德上理解得通,但却有违法理。倘若深读,却另有它意。接下来,本文将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分析理解“亲亲相隐”这一文段。

一、从伦理学角度看“亲亲相隐”

我国古代典籍中,对伦理的代表性解释有两种,其一是以郑玄[1]为代表,在解释人与动物的关系时既强调了人与动物的联系,又强调了人与动物的区别,所谓“伦,犹类也;理,犹分也”。就是说,人是动物的一部分,但由于人有“理”又与动物相区别。其二是以许慎为代表,认为“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就是说,伦的本意是类、辈,引申为人与人之间不同辈分的关系;理的本意是指加工并显示玉本身细微精妙而又清晰可辨的纹理。引申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伦理”一词原指人与人之间微妙而复杂和谐有序的辈分关系,经过演化,泛指人与人之间以道德手段调节的种种关系,以及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道德和规范。

我们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本文段中得父子关系来看这句话,会发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处于一种天性所为。即由于先天性的血缘关系,这种客观存在进而升华为后天父对子的疼爱,子对父的孝敬,对于这种行为也便觉得合乎情意。引自陈老师的一篇言论[2],在父与子关系之中,儒家把生物性的父子关系,提升为道德性的父慈子孝,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儒家伦理体系的根基,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文中所提的“直躬证父”意味着抽空了整个儒家伦理系统的根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父子相隐这种行为是一种尚未经过政治、社会契约等层面修饰的行为。而孔子在这句话的伦理价值体现的是一种最原始,最本初的价值信仰。而我们所推崇的法制即建立在不同的伦理价值之上,以此为基业得以发展。

此外,正如陈老师在文章中所论及的,直躬证父的行为是把“家”的事情捅到“国”的领域,更重要的是这个“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帝国”、“国家”,没有一个公共空间,直躬只是把自己家中的问题捅到卿大夫之家、诸侯之家的领域中。他不是把父亲交给一个代表公意的公共法律、真理、正义,而是交给韩非子所说的“令尹”。这也是亲亲相隐的一个客观因素之一。

当我们在争辩性恶说与性善说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其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的不同,映射到本文段中对直躬者的讨论,其实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评判标准为出发点进行善恶之辨。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攘羊不报,对其他百姓造成损害,这种行为行为恶,原因是社会公众角度出发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对公众造成损害;从家庭伦理道德出发,为父隐瞒,是出自一种最朴实、未经修饰的恻隐之心,当我们以尊师重孝等伦理价值观判断时,这种行为即可称之为善。而在孔子所构建的伦理价值体系中,孝可称之为善的源泉,百善孝为先。《论语·学而》中写道:“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当我们用反向思维来研究,国是建立在党乡基础之上,而党乡又是建立在国里面最小的组织单元——家的基础之上,因此,国家的构建有赖于家庭的和谐的稳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读后感《关于论语中“亲亲相隐”读后感》。而家庭的和谐稳定则须以遵守最基本的家庭道德伦理。

二、从公共管理学角度看“亲亲相隐”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国家是人民分别拿出一部分自己的私权,由政府来掌控,最后缔结条约,以契约的形式维系。而国家则是作为这一部分私权的决定者也有义务来保护这部分私权。倘若我们从国家的层面来探讨“亲亲相隐”这个事情,国家作为一种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组织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她的公民遵守所定下的条约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对比孔子的以礼乐治国之说,孔子更推崇治国者以仁义、德行为出发点,礼乐为治国之方。法制治国更多了一种强制性与规制性。所谓强制,是指以不同手段要求其公民必须按相关法规行事,而规制性则是指条文法规对行为的规范、硬性要求。政府被赋予了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天职,攘羊者倘若未被揭发,被攘羊的'人损失一只羊,而攘羊者很有可能会再去偷第二家的,使受损者更多,而受益者仅他一人,我们则会需要政府作为公众方的代表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而惩治攘羊者。而对于瞒报者则采取否定的态度。

站在现在社会大背景下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通过社会面来观察。社会面是指政府内部与公众相接触的所有窗口。有种观点是一旦将事物放到社会面上,政府便成为了行动上的强势群体,地位上的弱势群体。因为公众的评判必然会以自己的利益为前提,公众对于做了法律上没有规定禁止做的事情即算合法,而政府则不同,对于法律上未规定的事情倘若都无作为则很容易遭致抨击甚至反对。所以说政府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义务,也容易在社会面上成为地位上的弱势群体。而在处理“亲亲相隐”这件事情上,对于瞒报者予以惩戒也是政府一种有作为的责任体现。而此时政府则是出自公众的角度,维护大多数人利益所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王丛虎教授认为法律即是大多数人在觉得此事是合理的时候即可将其定为法律,所谓存在即合理,我们在制定相关对瞒报者的法律条文时多数是站在旁观者看客的角度出发,亦是经过一种政治修饰的行为。

当然,我们也应该明确认识到,前两段的分析是站在当今社会的大背景之下,而倘若以现阶段的背景与今人判断现今事物的观点来看孔子这一观点则是一种对传统文化的亵渎。这也存在着一种偷梁换柱之嫌,因此,本章即特意强调是在如今的大背景下探讨现阶段的公共管理而非古代行政事务。“亲不举证”,是对亲情的理解与重视,汉代皇帝经常下诏免“父子相匿”罪[3]。要知道“慎终、追远,民德厚归”,就是因为通过对自然亲情的强调,维护小家的稳定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倘若这放在现今社会则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因为大环境不同,整个社会的人文背景、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变化,古代法律尚不完善,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来说尚属最底端的安全需求或生理需求,而此时百姓最希望的是生活安稳,而生活的安稳的基础就是家庭的和谐,统治者也只能靠占极大比例的道德约束结合法律来进行调合,对伦理道德的看重也便由此可知。但当今社会人们的需求则趋向于更高层次的生理需求或情感与归属的需求。人们探求的是一种法制社会,对事物的判断也希望有一个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客观标准,因此法律上的健全便为人所求。法制社会才得以推广,相对完善且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也便应运而生。这也便是适用于古代的“亲亲相隐”的合理之所在。

篇6:论先秦儒家生死观及其现代价值

论先秦儒家生死观及其现代价值

先秦儒家生死观的主要内容包括:珍视生命,重视现世;乐生恶死;生死相关,关注死亡;生与死相互贯通,创造久存于世的人生价值;不苟且偷生,承认死亡的`意义.先秦儒家生死观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是建立现代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思想资源.肯定其具有一定的现代价值.

作 者:陈汇  作者单位: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上海,37 刊 名: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QINZHOU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18(3) 分类号:B222.05 关键词:先秦儒家   生死观   价值  

篇7:论中庸的内涵及其现代价值

论中庸的内涵及其现代价值

“中庸”除了教诲我们不走极端外,其本真内涵还应包括:1、适合(“中”)天、地、人三才(世界)之本来面目及其规律(“常”即“庸”),强调:适合(于),适中,故“中庸”是“真”。2、中庸是最高德性。故“中庸”是“善”。3、“中庸”是整个宇宙的普遍和谐,故“中庸”又是“美”。中庸是“真”、“善”、“美”的'统一,中庸之道,仍然有其积极的现代借鉴价值。

作 者:李世忠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哲学系,北京,100081 刊 名:探求 英文刊名:EXPLORING 年,卷(期): “”(4) 分类号:B21 关键词:中庸   现代价值  

篇8:论儒家管理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论儒家管理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中国儒家管理思想博大精深,其中注重人和、力倡道德;强调修身,刚健有为;德法并用,尊贤善听;崇高理想、天人协调等等.是儒家文化的基本精神和标记所在.今天,批判地继承儒家的管理思想,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现代社会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 者:李钟麟  作者单位:零陵学院,政治系,湖南,永州,425006 刊 名:零陵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NGLING UNIVERSITY 年,卷(期): 24(6) 分类号:B222 关键词:中国儒家   管理思想   现代价值*  

篇9:论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论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把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分成总体设计和单项设计的基础上,具体阐述了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设计思路、按部门进行设计的'单项内控制度的设计思路.

作 者:黄倩  作者单位:常州市财政局,江苏,常州,213001 刊 名: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ANGZHOU TEACHERS'COLLEGE 年,卷(期): 22(1) 分类号:F2 关键词:内部控制制度   现代企业   设计思路  

篇10:亲亲相隐思想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

“亲亲相隐”是儒家“孝”思想中的重要内容,提倡亲属之间相互容隐是一种人性之本能。这种思想自孔子起提出,不仅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着作用,也深刻影响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制定。容隐制度是“人情”和“法理”对峙的产物,引起了学术界的好几次争论热潮,多年来被众多专家和学者或提倡或否定。本文旨在分析容隐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分析其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

一、儒家“亲亲相隐”思想

“亲亲相隐”的原则最早来源于《论语?子路》中的一段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尝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尝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叶公说他们那里正直的人是即使发现了父亲偷别人的羊也会揭发出来,叶公认为能状告亲属犯罪的人是正直的人,而孔子却说,我们这里的“直”和你们不同,我们这里的“直”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直”。儒家孝思想一直重视父子亲人之间的血缘之情,就如《孝经?圣治章第九》中提到的:“父子之道,天性也”,将父子之情视为人生来就有的天性。因此,儒家提出这样一个观点:父为子隐,乃是父慈;子为父隐,乃是子孝。儒家思想认为,亲属之间的相互容隐是“仁”和“孝”的体现。朱熹说过:“父子相隐,与天理人情之至也。”朱熹把父子相隐之事看做为天理人情,由此可见在“孝”字当头的中国古代父子相隐是为天理、人情所承认的行为。儒家孝思想提出“事亲为大”(《孟子?离娄上》)、“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孟子?万章上》),从情感角度上出发,孔子既然提出了“父子之道,天性也”,那么他必然是不愿意见到亲人之间互相告发、对证公堂之上的。所以,亲属之间的相互容隐也是成全人情的必要途径。正如《中庸》所云:“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不仅是“孝”,也是一种“仁”,人伦亲情是一个人所以为人不能抛弃的东西。对于提倡血缘亲情之重的儒家思想来说,“亲亲相隐”就是其在家里伦理方面的一个必然原则。

二、西方思想中的“容隐”思想

关于容隐,不止存在于我国古代,而同样存在于同时代的西方思想中。在柏拉图的《游叙弗伦》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游叙弗伦的父亲杀了人,游叙弗伦决定控告其父。在苏格拉底与游叙弗伦的对话中,可以看出苏格拉底并不同意游叙弗伦讼父杀人的行为。在谈话中,游叙弗伦自诩熟知何为敬神何为慢神,所以他才敢去讼父杀人。但在苏格拉底与他的谈话中,游叙弗伦却始终没有解释清楚何为慢神,何为敬神。本来以为对此类知识了然于胸的游叙弗伦约在苏格拉底的连番追问中含糊其辞,这也就说明了其实游叙弗伦本人对于敬神与慢神这个问题并不清楚。在不清楚这个问题的情况下,他却觉得被父亲杀死的仆人死的冤,自己讼父是没有错的,是敬神的。那么对于讼父杀人这件事,游叙弗伦既不能给出肯定的答复,又为何敢于去做?对于游叙弗伦告父杀人此事,苏格拉底并没有提出明显的支持或是反对,也未曾讨论过“情”与“法”之间所存在的矛盾。但是苏格拉底所有的提问和论述都在于一点:证明游叙弗伦指控父亲杀人这一行为并不是会满足诸神的愿望,并不是敬神之举。《理想国》中智者色拉叙马霍斯的一句抱怨是这样说的:“不随和亲友行不法之事,还要受亲友的憎恨,至于不公正者,其情形却恰与此相反。”①这一句话的意思就是亲友犯罪以后不帮他们包庇罪责,检举揭发他们会受到人们的憎恨。如果揭发了亲友犯罪,于情又不和。可以看出,“亲亲相隐”的思想并不只存在于以“孝”为核心思想的中国古代社会,也存在于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西方社会。虽然中西方的出发点有所不同,但毫无疑问,都提倡亲属之间隐罪的观念。

三、 古代法律中的容隐制度

“父子相隐”这个观点应该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儒家思想认为,亲属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在我国古代社会为帝王所接受,并在汉代正式上升为“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唐律疏议》不仅继承了这一原则,更是将相隐范围从“三代之亲”扩大到“同居者”,给予其一系列在刑法上的特权:亲属同居者犯罪包庇及协助其隐藏罪证或逃跑的,无罪或减罪。在《唐律疏议》中不仅对容隐之罪采取减刑或者不刑的原则,更是对状告父母亲属的行为实行一定的惩罚。比如,在《唐律疏议》卷二十四诉讼中规定,“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犯虽不和论,告之者尤坐。即诬告重者,加所巫罪三等。”关于此类规定还有:“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意思是依名例律亲属应相容隐,告父母子女的,被告者罪责视同于自首(即减罪),告者判两年监禁。对于亲亲容隐的规定几乎存在于《唐律疏议》的各个篇中,如《名例篇》、《斗讼篇》、《断狱篇》、《捕亡篇》中,都特别规定了对于状告亲属族人的罪行判定。从《唐律疏议》中可以很容易的看出,亲属之间相容隐是受法律保护的,除此之外,状告亲属的还要受到惩罚。《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也有提到关于容隐的内容。桃应问道:舜是天子,如果他的父亲杀了人,舜应该如何让做?是保全父亲还是因公废私呢?孟子曰:“孰知而已矣。”意思是世人只知有法度,却不知天子也有父亲。言下之意我理解为,就算有章礼法度存在,但是就算是天子也有父亲,从这句话就已经可见孟子在对于父子应该相容隐的观点上持肯定的态度。孟子说,舜的父亲杀了人,舜却放弃天子而带着父亲逃走。其言舜之心,知有父而已而不知有天下,为了父亲而放弃天下。朱熹在注释此句时也说道:“为子者,但知有父,而不知天下之为大。”从孟子的话中可以看出,世人在立章度法律时,只考虑他人犯法的事实却没有考虑到人伦之情是不正确的。做为家人,为自己犯罪的亲人隐瞒罪责是人之常情,不应以包庇而度之。这正是所谓:“不知天子有父矣。”

四、 结语

所谓容隐,亦称为同居相容隐、亲亲得相首匿等,是中国古代中华法律体系中一项规定,指“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的规定。儒家思想是从人类最原始的情感角度出发,认为容隐是人之常情。他们从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以“仁”和“孝”来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性。确实,一个人从来到这个世上的时候开始,最原始也最重要的关系就是亲人间的关系。就算是亲人犯了法,从一个人最深刻最原始的感情出发,包庇亲人也属于是情理之中的。“大义灭亲”固然也是一种气节,但是亲亲相隐何尝不是?就如同孟子所言,为了父亲放弃天下,这也是一种气节,为了父亲放弃天下,也可见之爱天下。如果一个人连亲人都不爱,又如何爱天下?容隐制度在我国古代的建立,也是源于这种家族、伦理、情感的考虑。儒家这种以“仁”“孝”为依托的容隐观念是维系家庭和谐的重要的因素,而在现代却为很多人遗弃。虽然容隐制度也包含着许多封建宗族和等级制度的糟粕,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其消极的方面。容隐制度在当今的社会也还是有着一定的意义和作用的。家庭是一个人存在的寄托,亲情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感情。如果一个社会人人都能“大义灭亲”那么这里的人一定是冷冰冰的不知情为何物的人。就如同朱熹所言,“父子相隐,与天理人情之至也。”也确实是这样,容隐是合乎人情道理的,而对于现今社会来说,在以法治国的同时,是否也应该注意这种人情所致的情况?

[亲亲相隐思想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

篇11:论现代企业的价值最大化目标

论现代企业的价值最大化目标

明确企业的目标.对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两个根本转变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企业的目标(或企业管理的目标)是什么?目前学术界众说纷坛,归纳起来不外乎微观目标论和宏观目标论。前者包括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或每股利润最大化、争取顾客“创造用户”、保值增值等等;后者主要指社会责任目标。我们认为现代企业的目标应建立新的宏观目标论即企业价值最大化,同时认为企业目标不等于企业财务目标(西方理论界许多人将企业目标直接作为财务目标),它们之间应是包容关系而不是等同关系。

一、企业目标随经济环境变化而变化

起源于亚当・斯密关于“经济人”假说的利润最大化目标是西方经济学界的传统观点,时至今日这种观点仍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然而从历史上看,由于企业在各历史阶段的经济环境不同,这一目标又表现为不同的提法:一是生产论或产出论。本世纪2O年代以前,企业追求的目标是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品,这与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社会产品匮乏、物资供 不应求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品生产出来,销售一般不成问题,从而企业利润就可以达到最大化。二是销售论。它从代后期持续到50年代,企业把销售更多产品作为管理 目标。这是因为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震撼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对企业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供大于求的经济萧条状 况使销售受阻,商品价值不能实现,销售成为企业管理的主要矛盾。说穿了,企业仍然是围绕争取最大利润这一目标来行动的,多种多样的营销术,如开展市场调查,进行市场预测,开发新产品,开展售后服务等等无不 是追求最大利润的手段和措施。三是争取顾客创造用户论。这一观点实质上是销售目标的翻版。创造用户的目标无非是多销售产品。用户多了,销售收人多了,利润也就多了。可见以上三种不同提法都可归结为利润最大化目标,都是从企业微观利益出发的目标。由于利润最大化未能直接反映企业与投资人的财务关系,后来人们又用股东权益最大化为或每股收益最大化来代替它,作为企业的目标。

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西方福利经济学派的`兴起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都发现,企业作为“经济人”并不是荒岛上的鲁滨逊,而是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一个细胞,资源的稀缺性与人们追逐更多物质产品的矛盾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又威胁着人类自身的生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周围社会、广大用户和子孙后代都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总之,企业的活动应对社会负责,由此而产生的成本称为社会责任成本,为确认、计量这种成本,出现了会计学的新兴分支――社会责任会计。毫无疑问,杜会责任观念的导人,不仅大大丰富了管理学和会计学的内容,也使企业的目标从单纯追求微观利益(利润最大化)向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方面转化,我们称这种管理目标为社会责任目标,它属于宏观利益企业目标(简称宏观企业目标)。

但是无论利润最大化目标,还是社会责任目标,都不能很好地概括现代企业的目标,都有其明显的缺陷。首先从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目标来看,它虽然较好地说明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说明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机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产权关系,但是这一目标明显是站在企业微观立场或投资人立场设立的,主要是反映企业与投资人的财务关系,从而忽视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与国家、与债权人、与内部职员及广大用户的经济关系。按照这种目标观,似乎企业的全部价值就在于为投资人创造更多的利润(或权益),而忽视了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细胞在经济社会中存在的其他价值意义(如为国家提供积累,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等等),因此,将其作为企业的总目标是不适当的。至于社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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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论诚信的历史意义与现代价值

论诚信的历史意义与现代价值

诚信是中华民族最古老的`美德之一.诚与信可以互训,其一般含义为做人处事应该诚实无欺、言行一致.它不仅在历史上曾被作为修养之道、交友之道、经商之道、为政之道,而且在现实的人际交往、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文化事业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 者:陈紫天 刘亚军  作者单位:陈紫天(沈阳师范大学,马列德育教研部,辽宁,沈阳,110034)

刘亚军(沈阳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刊 名: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27(6) 分类号:B82-052 关键词:诚信   历史意义   现代价值  

篇13:论传统孝慈道德及其现代价值

论传统孝慈道德及其现代价值

孝慈是处理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中国传统道德规范.孝的`内涵包括祭祀,赡养,敬养,无违,劝谏,惜生,继志,尊老;慈的内涵主要有亲爱子女,教子有方.孝慈道德有利于“四有”新人的培养,家庭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民族美德的弘扬.

作 者:许亚非  作者单位:重庆三峡学院,重庆,万州,404000 刊 名: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YANG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3 23(3) 分类号:B823 关键词:孝   慈   道德规范   现代价值  

篇14:孟子的人格美论及其现代价值

孟子的人格美论及其现代价值

孟子美学思想中最突出的是人格美学精神,他不仅最早对人格美及其层次做出了明确的价值规定与区分,而且明确地将审美从人的感官之乐引向了道德领域,并提出了“我善养吾浩然之气”这一高扬自主精神的话语,表现出强烈的'人本意识、人性色彩和人格自主的悦乐感.现代人在实现其对主体意义的重建、确定人生存的内在根基、超越物性束缚时,应汲取孟子人格美论中的思想养料--人格意识、自律意识、超越意识.

作 者:赵杨群 ZHAO Yang-qun  作者单位:渝西学院,教育科学系,重庆,永川,402168 刊 名: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WESTERN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2003 2(2) 分类号:B222.5 关键词:孟子   人格美   人格意识   自律意识   超越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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