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便利交易细则出台(通用9篇)由网友“捡些星之碎片”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二手车便利交易细则出台,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二手车便利交易细则出台
近日,商务部就国务院3月印发的《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做出进一步贯彻落实的通知。通知从八个方面对《意见》进行了细致的拆分,并提出了二手车贷款首付比可在30%基础上自主决定、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以便追根溯源等多项措施。但业内认为,交易税收政策的优化、限迁政策的松绑以及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二手车市场的全面规范仍需要时间。
细则出台
针对二手车市场存在已久的限迁、税收和信用体系建立三大问题,通知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进一步的解决办法。商务部表示,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
针对税收问题,通知指出,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同时,在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上,商务部提出,各地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落地困难
尽管通知给出了二手车市场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但在业内看来,政策在落实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不少难点。
以限迁政策为例,尽管通知指出“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但也同时明示,“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业内人士指出,不解限的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二手车交易量占据全国二手车交易量的50%以上,在不解限的情况下,二手车交易量要想在3-5年内取得明显突破还存在一定困难。
同时,对于制约二手车市场发展的税收问题,通知强调将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进一步优化”,对于税费问题没有做出指示。目前,据悉二手车交易的过户费为0.5%,交易税为1.48%,增值税为2%。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二手车销售的平均利润仅为6%左右,经销企业收购和销售二手车的税收负担较重。
信用体系是关键
除了税收和限迁难题外,制约二手车市场发展的原因主要来自二手车信用体系未能得到构建。
《意见》提出的“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才是促进二手车消费的根本。
但是,这一信用体系的建立并非易事,需要从上层体系里的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保监会,一直到各家主机厂、维修厂,甚至到车商环节的通力配合。此外,在设置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建立起相对应的`处罚机制,才是维护二手车市场稳定的有效手段。
数据显示,中国二手车市场规模与新车市场规模的交易比例约为1:3。即新车销售规模是二手车销售规模的3倍上下。与之相反,在成熟市场的国家,二手车市场与新车市场交易规模的比例恰恰相反。以美国每年二手车交易量约4200万辆为基准,其的新车交易量是1747万辆,二手车交易量大约是新车交易量的2.4倍。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银监、保监主管部门:
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贯彻落实《意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进二手车异地交易。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各地商务、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三、完善二手车税收征管。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四、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各地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公安、商务部门系统联网,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各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积极促进信息向社会开放,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五、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商务、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守信交易,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
六、提高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汽车金融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的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在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支持保险公司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七、加快推动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各地商务、交通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重点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
八、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重要意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出台政策措施的,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银监、保监等部门报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篇2: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7亿辆,二手车市场潜力巨大。但二手车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制约了二手车消费。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5月底前予以取消。(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整合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推行进场服务。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优化服务流程,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便利交易方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建立二手车流通信息工作机制,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便于查询,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信息服务可以市场化运作,已经具备条件的行业信息要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加大二手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支持二手车贷款业务,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银监会、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建设。抓紧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确保消费放心、交易便捷、服务完备;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牵头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开展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篇3: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对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作出相关部署。
《意见》要求,要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5月底前予以取消。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开展一站式服务,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推行进场服务。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
《意见》强调,要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意见》提出,要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拍卖等交易方式,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完善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建设,抓紧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市场监管。
篇4:二手车交易协议书
甲方现将车转让于乙方。该车车牌号为码为___,发动机号为___,车架号为___。现订立汽车转让合同如下:
第一条:汽车质量:该车于___年___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___年___月。该车养路费缴至___年___月___旬,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第二条:汽车价格: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元。
第三条: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说明汽车的现状。
2、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最新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最新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以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四条:车辆过户:车辆必须过户,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五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将车辆验收合格后,先付¥___元定金给甲方,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本合同余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六条: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按(合同法)参照执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仲裁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售车方(甲方):___购车方(乙方):
联系电话:___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篇5:二手车交易协议书
甲方:________(卖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住址:____电话:____
乙方:________(买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住址:____电话:____
经双方多次洽谈,验证试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手续齐全有效的____型车,颜色____;车号____发动机号____车架号____的旧机动车壹辆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永久性使用。
二、双方商定车价为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
四、随车证件有
五、该车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车辆的交通事故、违章等事务由甲方承担至____年____月____之日后该车辆违章、肇事等所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或变更协议。否则违约方赔偿对方违约金总车价的20%。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共同信守履行,并承担法律责任。车辆过户、转籍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负责提供相关手续,协议自行终止。
八、二十日之内必须将车辆原户过入乙方名下,如有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总车价的2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乙方签字:____
卖方:____买方: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二手车交易协议书
车 主: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承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地 址:______________车主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电 话:______________车主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车主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情况
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车身颜 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行驶公 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燃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 □购置税(费)证 □路费收据 □车船使用税标志(发票)
□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定编证(使用证) □营运证 □备胎 □千斤顶 □钥匙
三、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四、车主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成交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在方格内“√”为示:)
a) 本协议签订后,车主一性付清全车款;办理车手续。
b) 本协议签订后,车主付购车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__天内,车主付清余款人民币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元)后办理提车手续。
七、办理过户:车主应主动积极按卖方的要求备齐过户所需资料,由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取得过户受理;回执或行驶证(取证时间以车管所受理回执所规定的时间为准,包括顺延时间)。
八、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车主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车主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将车辆过户手续办妥(车管部门造成的延误除外,届时双方协调解决),车主有权提出退车,但应维持该车交付时的状态,卖方将已付的购车款如数退还给车主。
2.车主应在提车后____日内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3.如车主逾期未交清余款,卖方有权将该车另作处理不须通知车主,买卖合同范本。所收定金不再退还。
九、该车在200 年月日时 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 该车在200 年 月日时 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十、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十一、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车主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十二、纠纷解决方式: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任丘办事处)仲裁解决,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本协议一式贰份,车主一份,卖方一份,交易后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车主: (签章) 卖方: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7:二手车交易协议书
卖方:
身份证号码:_____ 电话号码:_____
车主:
身份证号码:_____ 电话号码: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_____ 车牌号码:_____ 厂牌型号:_____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_____ 元(小写: 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_____ 元(小写: 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___个工作日内,车主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
过户手续费由_____方承担。_____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_____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___个工作日内在 ______(地点)向车主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 ( 见附件一 ) .
在车辆交付车主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车主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车主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车主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车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车主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车主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车主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车主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___% 向车主支付违约金。
3、车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___%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车主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车主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车主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其他约定
备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篇8:二手车交易协议书
卖方: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就二手车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车辆情况
1、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车 身 颜 色: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行 驶 公 里: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____________;车辆保险险种及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 □购置税(费)证 □路费收据
□车船使用税标志 □定编证(使用证) □营运证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备胎 □千斤顶 □钥匙( )把
3、买方确认所购车辆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4、卖方保证该车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法律责任及买方损失。
二、交易金及付款方式
1、本车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车辆因过户而产生费用由 方承担。
2、买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价款___________%作为定金。剩余价款在车辆过户之后交付之时一次性付清。
三、过户及相关问题约定
1、买卖双方就过户问题达成如下共识:协议签订之日,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定金后,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进行过户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支付剩余价款,卖方交付相关证件及随车物品。
2、该车在20 年 月 日 时 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交通违章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 该车在20 年 月 日 时 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交通违章均由承买人负责。
3、因双方约定该车辆并不立即办理过户,故卖方需及时将买方使用该车辆时所发生各项问题及时转告买方(如违章罚款通知)。若因卖方故意拖延给买方造成不必要损失,卖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4、因车辆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故卖方亲属对该车辆不享有继承权。
四、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买方购车款后,需积极、及时转移车辆所有权,将车辆交由买方占有、使用。若卖方无故拖延交付或拒绝交付,则需向买方支付车辆总价款___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若因卖方责任导致车辆在约定之时不能过户,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车辆总价款______%作为违约金。
3、买方应谨遵双方约定,在车辆未办理过户期间谨慎小心、诚实信用,及时处理车辆所发生各事项。若因买方未及时处理给卖方造成损失,买方需承担必要赔偿责任。
五、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争议管辖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买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方: (签章)
卖方: (签章)
年 月 日
篇9:二手车交易协议书
卖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电 话: ____ 买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车辆情况
1、品牌型号:____ ;车身颜色:__ ;车牌号码:_____;发动机号:_____; 车架号码: __。
2、买方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退款。
3、卖方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车价款为 人民币(大写_ )。
2、买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先付购车款叁千伍百元整(3500),剩余的购车款买方向卖方签定欠条,欠条协议另见附件。
三、过户及相关问题约定
1、买卖双方约定,卖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车辆交付买方使用。
2、车辆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与买方无涉,并由卖方承担;签订日之后的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与卖方无涉,并由买方承担。
3、买卖双方就过户问题达成如下共识:
①买卖双方在签订协议 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②办理过户的费用买方承担40%,卖方承担60%
③自签字成交前与此车有关的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卖方负责,签字成交后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
四、其他约定
1、卖方在收到买方全部的购车款后,需积极、及时将车辆交由买方使用。买方应谨遵双方的约定,在车辆未办理过户期间谨慎小心、诚实信用,及时处理车辆所发生的各事项。
2、车辆必须过户,买卖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积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3、买卖双方不得以私人原因拒绝或拖延办理过户,如遇政策性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导致车辆无法过户的,卖方有权收回车辆并退还购车款,车辆退回卖方时买方须保证车辆原貌原况,如有损失的,该损失由买方承担。
买方:
卖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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