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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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

篇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资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其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制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篇2: 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

A、民族平等

B、团结互助?

C、自治权

D、宗教信仰自由?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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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民族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已被我国宪法确认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其主要特点有:

(1)民族自治地方时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是整个国家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篇3: 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

A.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B.高度自治,繁荣稳定

C.民族平等,共同繁荣

D.民族团结,国家统一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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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国家同时采取了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习惯。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标志。正因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与汉族地区相比较,既有一定的特殊性,客观上又有一定的差距,国家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允许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广泛的自治权。

(三)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在政权的性质、组织和活动原则上与一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完全相同;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并不都是自治机关,只是其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才是自治机关。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的前提是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

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首先我们需要明晰一下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根据宪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因此,它的组织原则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要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广泛的自治权,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注意,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看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仅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包括人大常委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本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四)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可以根据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等等。(五)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六)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篇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tongxiehui.net/by/54626.html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篇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华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作出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制化轨道。党的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200多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0%以上。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则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290多万人。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18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74件。

三是享有自主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如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因地制宜地开展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以及组织实施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口支援行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都将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党和国家还专门出台加快新疆、西藏、宁夏、青海、广西、云南等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门文件。

据相关部门统计,20,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个多民族省在内的民族地区GDP总量达3062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78年增长了17.3倍,年均增速10.2%。南昆铁路、南疆铁路、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一大批重点工程开工建设,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普遍改善,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同时,国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10月开始实施,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的修正案草案于202月28日公布实施。其特点为: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对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有充分保障;在经济体制、财政、金融、税收、外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方面的条款可操作性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扶持力度大等。

篇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规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规)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九条 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第二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第三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篇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课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课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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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自治权的规定,用实例说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课前自主预习】

一、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与自治机关

⑴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⑵民族自治机关: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⑶我国自治机关职权:在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3.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

⑴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

⑵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互相依存的民族关系。

【请选择】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

①人民代表大会 ②人民政府 ③人民法院 ④人民检察院

A.①    B.①②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解析: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答案:B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蓬勃发展。

【课堂合作探究】

一、全面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情境导入】邓小平说:“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国家的情况,走自己的路。……”如解决民族**,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盟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对这段话,你是怎样理解的?

提示:这段话说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知识归纳】⑴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⑵内容:①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②实行区域自治的范围: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不能把“各少数民族”理解成“各民族”,也不能把“聚居”理解成“居住”。

③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是国家的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又是民族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④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其范围、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和其他自治权。

⑤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

⑶为什么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必要性:①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 “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

②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互相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重要性(优越性):①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②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内部事务,满足了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

③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包括当地居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各族人民和各族干部之间联系更加密切,逐步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

④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蓬勃发展。自治机关能够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调动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

【辨别比较】民族区域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的异同

异同点 特别行政区 民族区域自治

区别 设立的地区 港澳台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自制程度 高度自治权 一定的自治权

社会制度 资本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设立的目的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 为解决民族**,实现少数民族群众当家做作、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愿望

相同 两者都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都是我国不可分割的地方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都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学以致用】(全国卷3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从这里可以看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①是该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 ②可以依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法规

③有权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④其自治权即立法和文化管理自治权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②④

解析:材料体现自治机关在国务院授权下,依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行政法规,②③符合题意。自治机关包括政府和人大,①错误,④对自治机关自治权表述不全面。

答案:B

【迁移训练】1月16日,x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通过了《关于出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x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制定《关于出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是在行使

A.立法自治权  B.独立立法权   C .经济自治权   D .文化管理权

解析:在我国,立法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本题容易错选B项,民族区域自治权包括立法自治权,但立法自治权不能等同于立法权。

答案:A

【课后提升演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据此回答1-4题。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         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A.自治区政府     B.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国家统一

答案:D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

A.乡政府、镇政府、自治州和自治区政府   B.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C.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所有国家机关

D.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答案:B

3.下列属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是

①自治区  ②自治州  ③自治县   ④民族乡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答案:C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A.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      B.自治权

C.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    D.各民族共同繁荣

答案:B

自1947年在内蒙古成立第一个省级自治区起,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走过60多年的历程。60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模范地开创了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充分印证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据此回答5—6题。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内蒙古在我国能够最早成立少数民族自治区,主要是因为

①蒙古族在长期奋斗中与我国其他各民族形成紧密地相互依存关系 ②蒙古族对国家统一有强烈的政治认同 ③内蒙古地区的.民族人口构成单一 ④内蒙古地区是我国蒙古族相对聚居的地区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内蒙古地区的民族人口构成单一”,不符合内蒙古地区的民族分布得现实状况,③项观点错误,含③的选项均应排除,故答案选B。第4题,题目要求回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因,②④项观点正确,故答案选B。

答案:B

6.内蒙古自治区能够模范地开创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得益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

①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 ②保证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 ③使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 ④密切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的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解析:①项讲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原因,③项讲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原因,均不合题意。

答案: B

7.中国现在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这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行政长官都是由少数民族担任,在自治机关的有关部门都必须尽可能的配备少数民族干部。这说明

①我国少数民族依法享有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②民族区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 ③我国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④坚持民族平等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

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解析:材料中内容反映了我国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①②③项符合题意,故选答案选C。④项中“根本原则”说法错误。

答案:C

8.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坚持实践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

①维护国家统一                      ②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

③促进现代化建设                   ④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答案:D

9.辨析: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解析:本题属于缺乏条件型辨析题,在作答时首先肯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性,然后补充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条件,即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少数民族地区自身的努力以及国家的支持。

参考答案:该观点是片面的。

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

⑵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还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团结原则。

⑶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需要民族地区自力更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还需要国家、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和帮助。

10.材料一:最近,《人**报》撰文指出,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巩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保证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促进了56个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维护了我国安定团结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60年的实践充分说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的好政策、好制度。

材料二:内蒙古自治区30年辉煌成就

(1)为什么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的好政策、好制度”?

(2)运用有关民族知识,简要说明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经济发生如此巨大变化的政治原因。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问题的能力、调动和运用知识分析论证问题的能力。第(1)问,实际是要求回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可以从必要性和重要性两个方面回答。第(2)问,注意题目的知识限定——民族知识,解答本题可以从处理民族关系原则、政策、民族关系、国家扶持、发达地区帮助等方面分析。

答案:(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这有利于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各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平等权利和利益,保证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

(2)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②贯彻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③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④把国家的扶持、发达地区的帮助与少数民族地区党和政府及人民的艰苦创业结合起来。

篇9: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制化轨道。党的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200多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0%以上。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则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290多万人。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18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74件。

三是享有自主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如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因地制宜地开展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以及组织实施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口支援行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都将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党和国家还专门出台加快新疆、西藏、宁夏、青海、广西、云南等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门文件。

据相关部门统计,20,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个多民族省在内的民族地区GDP总量达3062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78年增长了17.3倍,年均增速10.2%。南昆铁路、南疆铁路、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一大批重点工程开工建设,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普遍改善,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同时,国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10月开始实施,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的修正案草案于202月28日公布实施。其特点为: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对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有充分保障;在经济体制、财政、金融、税收、外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方面的条款可操作性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扶持力度大等。

篇10:医疗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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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核心制度是确保医院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杜绝医疗事故发生的重点规范制度,也是医务人员正常医疗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工作规则,

一、首诊负责制度编辑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五)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2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编辑

(一)医疗机构应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至少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三)病危、病重患者入院当日必须有上级医师(主治医师或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记录。节假日及双休日可由值班主治医师代查房。

(四)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六)查房内容:

1、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3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编辑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4四、会诊制度编辑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政(务)科同意或由医政(务)科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政(务)科,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政(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政(务)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政(务)科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5五、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编辑

(一)制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抢救技术规范,并建立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二)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重大抢救事件应由科主任、医政(务)科或院领导参加组织。

(三)主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或随从人员)进行沟通,口头(抢救时)或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

(四)在抢救危重症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规程和预案,确保抢救工作及时、快速、准确、无误。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述一遍。在抢救过程中要作到边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五)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6六、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编辑

(一)手术分类

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四类:

1、一类手术: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2、二类手术: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

3、三类手术: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

4、四类手术: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1、住院医师

2、主治医师

3、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

4、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七)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八)对资格准入手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四)手术审批权限

1、正常手术:原则上经科室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科副主任审批。

2、特殊手术: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须经科室认真进行术前讨论,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政(务)科备案,必要时经院内会诊或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但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主管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1)手术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2)同一患者因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3)高风险手术;

(4)本单位新开展的手术;

(5)无主患者、可能引起或涉及司法纠纷的手术;

(6)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特殊人士等;

(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异地行医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七、术前讨论制度编辑

(一) 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二) 术前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必须参加。

(三) 讨论内容包括:诊断及其依据;手术适应证;手术方式、要点及注意事项;手术可能发生的危险、意外、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是否履行了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需本院主管医师负责谈话签字);麻醉方式的选择,手术室的配合要求;术后注意事项,患者思想情况与要求等;检查术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四)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手术,病情复杂需相关科室配合者,应提前2-3天邀请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并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

8八、查对制度编辑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好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 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病人查对制度

(1)接病员时,要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术前用药等情况。

(2)手术人员手术前在次核对科别、住院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用药。

(3)有关人员要查无菌包内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由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严格核对大纱垫、纱布、纱卷、器械数目是否与术前数目相符,核对无误后,

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遗漏体腔内。

三、药房查对制度

(1)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

(2)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

(3)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代”:①查对药名、规格、剂量、含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②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③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

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④查对姓名、年龄;⑤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输血科查对制度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血型、交叉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3)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时查对。

五、检验科查对制度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检验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复核结果。

(5)发报告,查对科别、病房。

六、放射(CT)科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发报告时,查对检查项目诊断、姓名、科别、病房。

七、针灸科及理疗科查对制度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部位、种类、剂量、时间。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金属异物。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八、供应室查对制度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九、特检科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复核科别、病房、住院号、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项目、结果。

其他科室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查对制度。

9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编辑

1、凡住院死亡病例,必须在死亡后1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组织讨论。

2、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医、护及有关人员参加(主管医师、上级医师必须参加),如遇疑难问题,可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3、主要讨论内容:

(1)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

(2)检查及治疗是否及时和适当;

(3)死亡原因或性质;

篇11:医疗核心制度全文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五)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二)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管床医师、护士长和相关人员参加。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管床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三)对急危重患者,管床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临时检查患者。

(四)对新入院患者,管床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管床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六)查房内容:

1.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三、分级护理制度

(一)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二)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三)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四)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1.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重症监护患者;

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4.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1.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2.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五)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1.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6.实施床旁交接班。

(六)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七)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八)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1.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四、术前讨论制度

(一)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二)术前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必须参加。

(三)讨论内容包括:诊断及其依据;手术适应证;手术方式、要点及注意事项;手术可能发生的危险、意外、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是否履行了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需本院主管医师负责谈话签字);麻醉方式的选择,手术室的配合要求;术后注意事项,患者思想情况与要求等;检查术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四)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手术,病情复杂需相关科室配合者,应提前2-3天邀请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并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

五、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六、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病人死亡后,必须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

(二)涉及纠纷和刑事案件的死亡病例必需在6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须尸检的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2周。

(三)参加死亡病例讨论的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四)死亡病例讨论程序:1.讨论前经治医师必须完成死亡记录。2.讨论时经治医师汇报病情摘要、治疗经过、死亡原因。3.讨论内容应包括:(1)诊断;(2)治疗;(3)死亡原因;(4)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六)死亡讨论记录:1.各科建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2.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3.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附在病历上。

七、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一)制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抢救技术规范,并建立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二)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重大抢救事件应由科主任、医务部或院领导参加组织。

(三)主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或随从人员)进行沟通,口头(抢救时)或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

(四)在抢救危重症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规程和预案,确保抢救工作及时、快速、准确、无误。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述一遍。在抢救过程中要作到边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五)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八、手术分级及分类管理与审批制度

一、手术分类

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四类:

1、一类: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简单小型手术。

2、二类:小型手术及手术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不大的中等手术;

3、三类:中型手术及一般大型手术;

4、四类:疑难重症大手术及科研手术、新开展手术、多科联合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1、住院医师

2、主治医师

3、副主任医师

4、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1、住院医师:担当一类手术的术者,二、三类手术的助手。

2、主治医师:担当二类手术的术者,在副主任医师的帮助下,可担当三类手术的术者,四类手术的助手。

3、副主任医师:担当三类手术的术者,在主任医师的帮助下,可担当四类手术的术者。

4、主任医师:担当三、四类手术的术者。

四、手术审批权限

1、一、二类手术:原则上经科室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科副主任审批。

2、三、四类手术及特殊手术:须经科室认真进行术前讨论,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疗服务部备案,必要时经院内会诊或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但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主管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

(1)手术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2)同一患者因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3)高风险手术。

(4)本单位新开展的手术。

(5)无主患者、可能引起或涉及司法纠纷的手术。

(6)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特殊人士等。

(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异地行医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时间、用法、浓度。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剧、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时要严格三查八对制度(见护理核心制度——六、查对制度)确保输血安全。

(二)手术室

1.接患者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年龄、住院号、性别、诊断、手术名称及手术部位(左、右)。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后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4.手术取下的标本,应由巡回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再填写病理检验送检。

(三)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瓶(袋)号、采血日期、血液种类和剂量、血液质量。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病理科

1.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发报告时,查对单位。

(七)放射线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理疗科及针灸室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低频治疗时,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验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十、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科院二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科院二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版)》(卫医政发〔2010〕11号)及我省《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的各项要求,注重对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等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等)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依据《省病历质量管理评价奖惩暂行办法》的.要求与规定,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十一、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二)对于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值班医师应将急、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三)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一线值班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备班值班医师,备班值班医师应及时指导处理。遇有需经主管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主管医师必须积极配合。遇有需要行政领导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医院办公室或医务部。

(五)一线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备班医师住家中,但须留联系方式,接到请求电话时应立即前往。

(六)值班医师不能“一岗双责”,如即值班又坐门诊、做手术等,急诊手术除外,但在病区有急诊处理事项时,应由备班进行及时处理。

(七)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

十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特制定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一)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二)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三)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四)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五)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部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六)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部或片区院长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危重抢救患者紧急情况下需要用血时,时间内报医部处审批,时间外报总值班,必须由当班医生及医务部或总值班签名,医务部及总值班备案。

(七)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八)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九)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十)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立即通知输血科,并逐项填写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保存。输血科每月统计上报医务部备案。

(十一)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至少保存一天。

十三、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务部同意或由医务部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部,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务部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部主任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务部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一)新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实施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申请表》,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实施细则、结果及风险预测及对策,科主任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报医务部。

(三)医务部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

(四)新业务、新技术的实施须同患者签署相应协议书,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五)新业务、新技术实施过程中由医务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监控,及时组织会诊和学术讨论,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应控制医师和监测医师完成。

(六)新业务、新技术完成一定例数后,科室负责及时总结,并向医务部提交总结报告,医务部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新业务、新技术的是否在临床全面开展。

(七)科室主任应直接参与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并作好科室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新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做好记录。

十五、转院转科制度

(一)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须转院的患者,由接诊或管床医师出具转诊单,由科主任签字同意后可予以办理。

(二)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后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入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三)患者转科须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有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科。

(四)转院转科记录、具体要求、转科内容应包括:

1.一般项目,转科日期、姓名、年龄、入院日期和诊断。

2.本科诊疗简要情况。

3.转科理由:包括新情况的发生和发展,会诊意见,转出理由以及提请转入科注意的事项等。

4.转科诊断及医师签名。

十六、医患沟通制度

(一)医患沟通的时间

1.院前沟通:门诊医师在接诊患者时,应根据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体检、辅助检查等对疾病作出初步诊断,并征求患者的意见,争取患者对各种医疗处置的理解。必要时,应将沟通内容记录在门诊病志上。

2.入院时沟通:病房接诊医师在接收患者入院时,应根据疾病严重程度、综合客观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在入院后2小时内即与患者或家属进行疾病沟通。

3.入院后沟通:医护人员在患者入院2天内必须与患者进行沟通。医护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疾病诊断、治疗措施以及下一步治疗方案等。

4.住院期间沟通:内容包括患者病情变化时的随时沟通;有创检查及有风险处置前的沟通;变更治疗方案时的沟通;贵重药品及医保目录外的诊疗项目或药品使用前的沟通;发生欠费且影响患者治疗或急危重症患者及时沟通等。

5.出院时沟通:患者出院时,医护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明确说明患者在院时的诊疗情况、出院医瞩及出院后注意事项以及是否定期随诊等内容。

(二)医患沟通的内容

1.诊疗方案的沟通:(1)既往史、现病史;(2)体格检查;(3)辅助检查;(4)初步诊断、确定诊断;(5)诊断依据;(6)鉴别诊断;(7)拟行治疗方案,可提供2种以上治疗方案,并说明利弊以供选择;(8)初期预后判断等。

2.诊疗过程的沟通:医护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疾病诊断情况、主要治疗措施、检查的目的及结果、患者的病情及预后、某些治疗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药物不良反应、医疗药费情况等,并听取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回答问题,增强患者和家属对疾病治疗的信心。

3.机体状态综合评估:根据患者的性别、年龄、病史、遗传因素、所患疾病严重程度以及是否患多种疾病等情况,对患者机体状态进行综合评估,推断疾病转归及预后。

(三)沟通方式及地点

患者住院期间,责任医师和分管护士必须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检查目的及结果、某些治疗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药物不良反应、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并将沟通内容记载在病程记录、护理记录上。

1.床旁沟通:首次沟通是在责任医师接诊患者查房结束后,及时将病情、初步诊断、治疗方案、进一步诊查方案等与患者或家属进行沟通交流,并将沟通情况记录在首次病程录上。护士在患者入院2小时内,向患者介绍医院及科室概况和住院须知,并记在护理记录上。

2.分级沟通:沟通时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复杂程度以及预后的好差,由不同级别的医护人员沟通。如已经发生或发生纠纷的苗头,要重点沟通。

对于普通疾病患者,应由住院医师在查房时与患者或家属进行沟通;

对于疑难、危重患者,由科主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和护士共同与家属进行沟通;

对治疗风险较大、治疗效果不佳及考虑预后不良的患者,应由科主任提出,院长会诊,由科主任共同与患者沟通,并将会诊意见及下一步治疗方案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在沟通记录中请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在必要时可将患者病情报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与患者或家属进行沟通和律师见证,签定医疗协议书。

3.集中沟通:对带有共性的常见病、多发病、季节性疾病等,由科主任、护士长、住院医师、护士等共同召集患者及家属,集中进行沟通,介绍该病发生、发展、疗程、预后、预防及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等,回答患者及家属的提问。

4.出院访视沟通:对已出院的患者,医护人员采取电话访视或登门拜访的方式进行沟通。了解病人出院后的恢复情况和对出院后用药、休息等情况的康复指导,延伸关怀服务。

(四)医患沟通的方法

1.沟通方法:

预防为主的沟通: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出现问题苗头的病人,应立即将其作为重点沟通对象。在交班时将可能出现问题的患者和事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交班,使下一班医护人员做到心中有数。

变换沟通者:如责任医师与患者或家属沟通有困难或有障碍时,应另换其他医务人员或上级医师、科主任与其进行沟通。

书面沟通:对丧失语言能力或需进行某些特殊治疗患者,患者或家属不配合或不理解医疗行为的、或一些特殊的患者,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沟通。

集体沟通:当下级医生对某种疾病的解释不肯定时,应当先请示上级医师或与上级医师一同集体沟通。

协调统一后沟通:诊断不明或疾病病情恶化时,在沟通前,医护之间要统一认识后由上级医师对家属进行解释,避免使患者和家属产生不信任和疑虑的心理。

实物对照讲解沟通:利用人体解剖图谱或实物标本对照讲解,增加患者或家属感官认识。

2.沟通技巧:

一个技巧:多听患者或家属说几句、宣泄和倾诉,对患者的病情尽可能作出准确解释。

二个掌握:掌握病情、检查结果和治疗情况;掌握患者医疗费用情况及患者、家属的社会心理状况。

三个留意:留意沟通对象的教育程度、情绪状态及对沟通的感受;留意沟通对象对病情的认知程度和对交流的期望值;留意自身的情绪反应,学会自我控制。

四个避免:避免使用刺激对方情绪的语气、语句;避免压抑对方情绪、刻意改变对方的观点;避免过多使用对方不易听懂的专业词汇;避免强求对方立即接受医生的意见和事实。

(五)沟通记录格式及要求

每次沟通都应在病历中有详细的记录,沟通记录在查房记录或病程记录后。内容有时间、地点,参加的医护人员及患者或家属姓名,以及实际内容、结果,在记录的结尾处应要求患者或家属签署意见并签名,最后由参加沟通的医护人员签名。每一份病历中必须有4次以上有实质内容的沟通记录。

篇12:医疗核心制度

最新医疗核心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病历书写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中性笔,门(急)诊病历和需要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的圆珠笔。

(三)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四)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五)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合法执业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院、科两级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六)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七)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八)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九)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十)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十一)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十二)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十三)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十四)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十五)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三、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十六)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十七)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十八)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1、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2、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3、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并结合中医问诊要求,记录目前情况。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它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4、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5、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6、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顺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包括中医四诊的神色、形态、语声、气息、舌象、脉象等),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篇13: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整合功能

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整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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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所具有的政治整合功能可归纳为以民族整合为核心、以领土整合为先导、以价值观念整合为基础、以目标取向整合为前提、以行为方式整合为重点等五个方面的功能。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政治整合;自治制度

一、政治整合的涵义

政治整合也被称为政治一体化。从字面上理解,政治整合是指若干个政治单位结合成一个整体。在一般意义上,政治整合又被理解为地域上的统一与一体化,包括民族主义与民族统一、国际上地区间的整合、国内地区间的整合、国家建设与政治发展、政治稳定以及联邦主义等内容[1]。具体而言,它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政治整合指几个独立国家的结合。“其最严格的定义是指两个或更多的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由于学术流派不同,对于广义的政治整合的理解也略有区别。功能主义学派关注于行为主体创建的或在其中进行活动的机构和制度。新功能主义者的注意力集中于政治行为主体的行为。如新功能主义学派的创始人哈斯把政治整合看作是一种规范的过程,用来使那些处于独特的民族国家环境中的政治行为主体将其忠诚、期望和政治活动归属到一个新的中心,这个中心的机构拥有或要求拥有对在其以往存在的民族国家的管辖权。多元主义学派将政治整合与“和平变革的可靠期望”,而不是与机构联系在一起[2]604。广义的政治整合概念在对欧洲共同体及欧盟的分析中被频繁使用。

对于狭义的政治整合,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从一致的视角,把政治整合作为具有共同政治目标的社会政治力量的统一与联合[3]。第二种观点从冲突的视角,把政治整合作为应对社会分化所带来政治冲突的策略[4]。第三种观点从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把政治整合作为后发国家解决解决政治发展危机的策略。这一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米隆·魏纳。他认为政治整合一词涵盖了民族整合、领土整合、精英与大众整合、价值观念整合以及行为的整合。因此政治整合的内涵涉及了将广泛的人类关系和态度——多样的和单个的文化归属感整合起来,并发展成为一种国族情感;将不同的政治单元的整合成一个拥有政府并可实施权威的地域单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整合以及将公民整合为一个共同的政治过程和将个人整合进入一个有目标行动组织当中等诸多成分[5]52-64。类似的观点还有亨廷顿等人的观点,认为政治整合“也就是政治不以沿着种族、宗教、阶级、文化或领土界线截然分割开的做法为其特点的程度”[6]160。

从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定义政治整合,既包容了民族、领土等宏观政治单位的整合,又兼顾了微观政治单位,如价值观念、行为的整合,因而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把握政治整合在政治发展中的价值和意义。但是该定义也明显存在着过于重视西方民族国家建设的经验,把民族国家作为后发展国家政治整合终极价值目标的嫌疑。实际上,西方民族国家内部也存在着政治整合问题。因而从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对于政治整合的概念还有进一步修订的必要,使之更具有普适性。

参考以上几位学者的定义,笔者倾向于认为从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采用狭义的政治整合概念,意指将一个国家内部差异明显的民族、领土、价值观念、目标取向、行为方式等要素进行有效协调和统一的政治过程。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政治整合是与民族国家建设联系在一起,不仅新兴民族国家需要政治整合,而且老牌民族国家也同样需要政治整合;第二,民族国家内部异质性因素很多,政治整合并不是同质化,而是在保持程度差异性基础上,对于差异性较大的异质性要素的协调和统一;第三,鉴于不同民族国家内部所面临的整合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为了使政治整合成为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有必要在定义中选取一组合适的变量,但所选取的任何一组变量都不是恒定不变的,应当随着政治整合侧重点不同而增减;第四,政治整合是一个动态的、全面的政治过程,而不是一种静态的、局部的描述。

鉴于不同民族国家内部所面临的整合问题具有不确定性。为了使政治整合成为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有必要在定义中选取一组合适的变量,但所选取的任何一组变量都不是恒定不变的,应当随着政治整合侧重点不同而增减。根据中国多民族国家政治整合的特点,以下试从民族整合、领土整合、价值观念整合、目标取向整合、行为方式整合等变量来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发展中所具有的政治整合功能。

篇14:护理核心制度学习心得

护理核心制度学习心得

一、分级护理工作制度

医师根据病人病情下达护理级别医嘱,分特级护理、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共4个级别,护士按要求执行分级护理,在住院病人一览表上采用不同颜色的标志来表示患者的护理级别,特级和一级护理用红色标志,二级护理用黄色标志,三级护理可不做标识,患者床头牌上显示相应的护理级别。

(一)特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的患者。

(2)各种复杂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后的患者。

(3)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2、护理要求

(1)根据医嘱需要派专人24小时护理或转入监护病室。

(2)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做好护理记录。

(3)备齐相关监护仪器及急救器材、药品。随时做好急救准备。

(4)及时准确地做好各项治疗及标本收集等工作。

(5)按常规落实各项护理措施,做到服药到口,保证各种管道通畅。

(6)做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预防护理并发症

(7)根据医嘱及病情为患者及家属提供护理咨询和健康教育。

(二)一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重症患者、各种大手术后尚需严格卧床休息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

(2)生活部分能自理,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2、护理要求

(1)随时发现病情变化,根据医嘱及病情监测相关指标。

(2)按医嘱备好急救药械。

(3)按疾病常规落实各项护理措施,做到服药到口,保证各种管道通畅。

(4)按要求做好护理记录,需转科时,按要求做好转交接护理记录。

(5)按医嘱要求嘱患者卧床休息,做好晨晚间护理,协助各种生活需要,预防各种护理并发症。

(6)根据医嘱及病情为患者及家属提供护理咨询和健康教育。

(三)二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急性症状消失、病情趋于稳定,仍需卧床休息的患者。

(2)慢性病限制活动或生活大部分可以自理的患者。

2、护理要求

(1)注意观察病情、特殊治疗或特殊用药后的反应。

(2)正确执行医嘱,发药到手。

(3)做好护理记录,需转科时,按要求做好转交接护理记录。

(4)做好晨晚间护理,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协助。

(5)根据医嘱及病情指导患者适度活动。

(6)根据医嘱及病情为患者及家属提供护理咨询和健康教育。

(四)三级护理

1、病情依据

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病情较轻或恢复期的患者。

2、护理要求

(1)注意观察病情变化,发现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医师并积极协助处理。

(2)正确执行医嘱。

(3)做好护理记录,需转科时,按要求做好转交接护理记录。

(4)指导患者的`饮食、康复、休息。

(5)根据医嘱及病情为患者及家属提供护理咨询和健康教育。

二、医嘱执行制度

1、护士应遵医嘱为病人实施各种治疗和护理。

2、医师下达医嘱后,需2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对可疑的医嘱,必须问清后方可执行。

3、执行者应根据医嘱内容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并签全名。

4、除抢救或手术过程中以外,不得执行口头医嘱。如医生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需重复一遍,药物经二人核对准确后立即执行,并保留使用过的空安瓿,医生补记医嘱后,方可弃去。

5、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做好交接-班。

三、急救药品、器材管理制度

1、抢救药品、器材做到五固定(定数量品种、定点放置、定人保管、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二及时(及时检查维修、及时领取补充)。物品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用。

2、抢救必备器械齐全,性能良好,处于备用状态。

3、抢救药物齐全,药品标签清晰,无变色、变质、过期失效、破损现象,按药物失效期的先后放置和使用。

4、各科室抢救车的急救药品、物品按要求统一配备,专科急救药品及物品须经科室主任审核定出种类、数量、规格、剂量配备。抢救车须定点放置、定人管理,保证安全和使用方便。

5、抢救药品、器材使用后,24小时内补充齐全,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补齐时,应在交接登记表上注明,并报告护士长协调解决,以保证抢救病人时能及时使用。

6、设有药品、器械配备基数卡。做到帐物相符,班班交接。

7、封存抢救车管理:封存前护士长(或分管护士)和另一护士按基数卡清点药品、器械,核对无误后用封条封存,双人签名并填写封存时间。护士每班检查一次封条的完好情况并做好交-班,分管护士每周检查一次,每月由护士长和分管护士启封检查急救车内药品、器械一次、并有记录。

8、非封存抢救车管理:每班按基数卡清点药品、器械一次并做好交-班,分管护士每周检查一次,护士长每二周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帐物相符。

四、护理文件书写制度

1、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手册》最新版执行。

2、各种记录规格项目符合护理文书书写检查内容及评价标准。

3、记录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记录项目齐全、字迹工整、清晰、无错别字;格式正确、无漏项。使用中文、医学术语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简单扼要、版面清洁。

5、书写错误时按规范要求修改,不得采用刮、粘、涂等办法掩盖或祛除原来的字迹。每页版面修改次数不超过三处,否则由原来笔迹者及时重抄。

6、护理记录单(体温单、医嘱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手术护理记录单)应按时归档。

五、病房管理制度

1、病房的护理工作在科主任和科护士长领导下,由护士长负责管理。

2、保持病房清洁、舒适、安静、安全、美观、避免噪音,注意通风。

3、按照医院的要求统一着装,并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庄、举止大方、谈吐文雅。

4、建立健全各项护理制度、岗位职责、疾病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遵照执行,以确保护理质量。

5、室内物品和床位要摆放整齐,固定位置,贵重仪器有使用要求并专人保管。

6、定期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定期召开病人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病房工作。

7、各项护理工作以病人为中心,调整、简化工作流程,方便病人。

8、为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便民措施。

9、护士长全面负责保管病房财产、设备,并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帐目,定期清点,如有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做好交接-班手续。

六、交接-班制度

1、值班者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巡视病房,了解病情,保证各项治疗护理工作准确及时进行。

2、每班必须按时交接-班,接-班者应提前10分钟到病房,清点器械物品、毒麻药品,并做好登记。阅读有关护理记录单,清点住院人数,在交接-班中如发现病情、治疗、护理、器械、物品等不符,应立即查问,接-班时间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才发现问题,则由接-班者负责。

3、值班者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各项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做详细交-班。

4、白班应为夜班做好物品准备,以便夜班工作。

5、交接-班者要共同巡视病房,做好床边交-班,检查昏迷、瘫痪等危重病人基础护理情况,有无压疮发生,各种导管有无脱落,引流是否通畅等。

6、危重病人、急诊、手术、ICU的病人、产科新生儿的转科交接要规范,填写交接护理记录,并双方签名。

七、查对制度

(一)医嘱查对制度

1、护士过医嘱时应做到及时、准确,需2人核对,同时做到每天查对医嘱二次,并记录。

2、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问清楚,方可执行。

3、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需重复一遍,经二人核对准确无误后方执行,并保留使用过的空安瓿,医师补开医嘱后,方可弃去。

4、护士长每周组织总查对医嘱一次,并记录。

(二)服药、注射、输液、处置查对制度

1、严格执行护理操作查对原则:三查: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2、备药时要查药品的质量、标签、批号、有效期、药瓶有无裂缝、瓶口有无松动以及瓶中有无杂质。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3、摆药后需经另一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4、易致敏的药物给药前应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需做皮试的药物,皮试阴性者方可使用。

5、毒、麻、限剧药品使用前应反复核对,使用后保留空安瓿,以便核对,并做好记录。

6、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7、给药或治疗时,如病人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输血查对制度

1、 取血时的查对: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2.输血时前的查对: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3.输血时的查对: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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