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出台有补助

时间:2022-09-18 08:50:3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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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出台有补助

篇1:《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出台有补助

《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出台有补助

10月18日,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和市金融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财政将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

所谓研发准备金,是指为保证企业研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研发准备金制度,则是指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市、区(县)财政将安排预算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并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性拨付。

也就是说,享受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当建立并运行研发准备金制度,同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等情况进行备案。备案截止时间为当年2月底前,在重庆市经信委资金申报网上完成备案。

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市经信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当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市经信委资金申报网上进行申报,并在受理截止前,报送相应书面材料到所在区(县)经信委。

申报受理后,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审定结果将按程序向社会进行公示。预计每年六七月,企业就可领到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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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经信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下称“细则”)。细则将推动重庆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研发准备金是指为保证企业研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据悉,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市、区(县)财政将安排预算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分级承担的方式,按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并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性拨付。享受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当建立并运行研发准备金制度,同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等有关情况进行备案。

另外,还将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管理机制,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分享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打通银企对接障碍,深化银企合作,推进金融机构对完成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的企业实施信用贷款授信等金融创新政策。

对于申请研发准备金的企业,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当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市经信委资金申报网上进行申报,并在受理截止前,报送相应书面材料到所在区(县)经信委。中央驻渝企业及市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申报,由相关区(县)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办理。

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区(县)经信委会同财政局、科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金融办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各部门审核情况,提出企业研发投入拟补助计划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对初审未通过的企业,由各区(县)经信委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初审后市经信委将联合各部门进行复核,对复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市经信委退回所在区(县)经信委并说明原因。复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对补助额度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将按程序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市级补助资金通过产业集聚转移支付统一下达区县。市经信委会将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计划,由区(县)财政局按照确定后的补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篇2: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推动我市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结合我市企业研究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为保证企业研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市、区(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财政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并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性拨付。

享受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当建立并运行研发准备金制度,同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等有关情况进行备案。

第四条 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管理机制,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分享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打通银企对接障碍,深化银企合作,推进金融机构对完成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的企业实施信用贷款授信等金融创新政策。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五条 市、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经济信息委根据企业研发准备金备案和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的实际研发投入等情况测算年度补助资金安排额度,并纳入预算安排。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材料要求

第六条 补助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有研发活动,并进行了研发投入(R&D)报统。

(三)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发准备金预算,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及年度研发准备金预算金额等研发工作有关情况需在当年2月底前在重庆市经济信息委资金申报网上完成备案。

(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以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等为指引,实施地在重庆市内。

(五)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且在同一申报方向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经费支持。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

(二)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预算、决算情况说明;

(三)《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企业研发准备金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财务报表;

(五)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八条 申报通知的发布。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当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

第九条 企业申报流程及要求。企业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市经济信息委资金申报网上进行申报,并在受理截止前,报送相应书面材料到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央驻渝企业及市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申报,由相关区(县)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初审。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会同财政局、科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金融办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

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上一年度新增的研究开发费进行汇总,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形成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并反馈给当地科委、国税局、地税局和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将企业填报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税务系统的申报记录进行比对并将结果反馈经济信息委;统计局根据上年度企业研发统计数据对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反馈经济信息委;金融办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符合补助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的融资支持和加大推进其上市培育力度。

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会同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审核情况,提出企业研发投入拟补助计划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复核。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县)上报的拟补助计划中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进行复核。对复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委退回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审定。市经济信息委商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和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对补助额度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作为市对区(县)产业集聚转移支付的分配因素。

第十三条 网上公示。市经济信息委对经审定的分配方案按程序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下达及拨付。市级补助资金通过产业集聚转移支付统一下达区县。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计划,由区(县)财政局按照确定后的补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中央驻渝企业及市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和财政局(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等,防止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区(县)、开发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辖区内关于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到2020年止。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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