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集锦10篇)由网友“鹿皮鲸”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欢迎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
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既说明了国家生产力的发展程度,更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进步.本文阐述了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六种途径和成果转化率低的现实,分析了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提出了加快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作 者:吴大勇 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科技处 刊 名:科技信息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 “”(12) 分类号:G64 关键词:高校 科技成果 转化篇2:加快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的建议论文
加快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的建议论文
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转移,服务西部大开发,促进我国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是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缓慢,尤其是向西部地方转化科技成果的力度不大,效益不明显,没有充分发挥高校在西部大开发、推动西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作用,必须尽快改善。
一、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的战略价值
(一)西部地区在我国占有重要位置。我国西部地区包括陕西、重庆、贵州、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广西、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12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土地面积681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71%;人口约3.5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8%。西部地区土地辽阔,人口众多,煤气油等自然资源丰富,战略位置重要,但大多处于经济落后地区,急需加快开发。国家高度重视西部地区建设发展,把加快西部发展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发展目标,加以重点建设。
(二)西部地区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施展空间。我国西部地区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自然资源、矿产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好,是国家“三线”建设时期的主要基地,为后来西部地区工业、农业、科技、交通、国防等快速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为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落地提供了广阔的施展空间。
二、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面向一线大城市和东南部发达地区,较少向西部地区转移。我国北上广深、江浙一带等东南方经济发达省市较早前就意识到科技对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一方面积极与高校加强联系主动沟通,同时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落户建桥修路,营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资源,从而使高校科技成果能顺利落地取得显着效益。而广大西部地区,由于受观念、资金、环境、政策、人才、成本、交通、资源等的影响和制约,高校科技成果难以在较短时间内转化,加之缺少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倾斜和激励政策,高校科研人员对在西部地区转化其科技成果积极性不高,兴趣不大。
(二)缺少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的激励政策。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能够鼓励科研人员将其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但由于国家对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转化的推广重视程度不够,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激励转化政策,各高校也缺少相应的配置措施,西部地方政府也缺少吸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优惠政策。导致目前高校对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移缺乏信心,高校科技人员也缺乏向西部地区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和兴趣。
(三)西部地区缺少接收、消化吸收高校科技成果的良好环境。我国广大西部地区大多处于经济欠发达,经济条件、自然环境相对较差,思想观念落伍,接收新思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能力较弱,知识产权意识不强,还没有形成系统、完善、规范、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体系机制,缺乏引进吸收高校科技成果的规章制度和激励政策;对如何引进、消化吸收高校科技成果缺乏经验;科技成果引进落地后如何开展后续工作,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等缺乏一套系统完善的管理体制。另外,在引进高校科技成果时没有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导致科技成果引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效果不明显。
(四)缺少各类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落地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连接高校与地方政府、企业的桥梁和纽带,高校科技成果只有通过中介服务机构牵线搭桥,才能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效益。而当前高校与西部地区对接中缺少这样的专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校、科技人员、地方政府、企业等有关部门及人员缺乏沟通,缺少信任,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但未取得预期成效,降低了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成果在西部地区的转化推广。
三、加快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的重要性。我国西部地区疆域辽阔、人口众多、自然资源丰富,战略地位重要。西部大开发是国家中长期规划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而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移,是实现西部大开发、加快推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柱。为此,《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西部地区科技发展,让科技成为助推西部现代化的锐利武器。高校作为引领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排头兵,理应在加快推动西部大开发、实现西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领头羊作用,而高校科技成果优先向西部倾斜、转移,就是发挥这种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
(二)尽快出台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的激励政策。国家要在宏观层面出台鼓励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的激励政策,如优先安排面向西部的专项科研项目、对向西部转化的科技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建立西部项目投资风险资金、免征科技成果专利使用费、“蓝火计划”中设置有专门面向西部的项目等;高校要尽快出台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将其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的优惠政策。依照“京校十条”文件,在科研人员的成果认定与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收益奖金比例、职称评定、科技成果计算、项目申报以及工资待遇、职务晋级、评优评奖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西部地区应尽快营造出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的良好环境。一是西部地方政府、企业要成立专门的科技成果引进机构,专门负责高校科技成果引进和管理工作;二是要尽快出台一系列引进、保护高校科技成果落地的制度政策和激励措施;三是简政放权,减少项目审批手续,促使高校科技项目快速落地,尽快实现产业化;四是要在土地、税收、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五是建立专门的工业园区,筑巢引凤吸引更多高校科技成果项目落户,并及时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四)尽快建立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向西部地区转化的专业科技推广中介服务机构。一是由国家有关机构(如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协等)成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二是由各高校、科研院所成立相应的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科技特派员岗,专门负责本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同时向地方政府机构输送科技管理干部,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联系沟通;三是由社会有关部门及社团组织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四是西部各省市县也可以成立相应的机构,从而形成不同层次的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成果推广中介服务体系,使高校科技成果能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西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提升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
篇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要素论文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要素论文
一、引言
高等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提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02006-2020)》提出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战略目标,确立了大学作为我国基础研究以及高技术创新的主力军的重要地位。统计显示,“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 /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启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1启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占全国70%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约63%建在大学”。显然,高校在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处于辐射源的核心地位。
然而,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率尚不足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丰富的高校科研产出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之间的鲜明对比折射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碍性因素,有关制度不尽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转化的基础性保障。唯有重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畅通,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要素与现 实境困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1.价值功能的多重性
高等院校不仅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社会职能,还是发现知识、创造知识、研究知识的重要阵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科学技术应用到新兴的产业活动,是教学过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动的构成部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革新的生产过程反过来又可以改造专业课程或更新教学内容,形成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的创新,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兼具教育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等多重功能,承担着多元化的社会角色。
2.管理界面的多层次
高校教学、科研、技术转移分属不同的运行体制,人员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多层次自然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界面的复杂性。一方面,科学研究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不同的项目性质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宜以单一的评价扫 L制等同视之,需要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展以及社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予以适时的调整;另一方面,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开发阶段需以事业管理模式审核、协调、引导,后期转化阶段则应以企业管理方式调研、推广及服务。此外,科研项目参与主体的多层面亦决定了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以及研究生等,各个主体参与研究及转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3.成果形式的多元性
表现在不同的科研性质和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产过程物化为商品,有些则需要在企业等生产平台上进行再试验、开发以适应市场需求,有些则以论著等精神产品形式形成理论成果用以指导实践;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评价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情况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企业则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场后的收益率作为评价标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的主体因需求目标的差异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亦不尽相同。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要素
1.科技成果转让和受让方
高等学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转让方和供给方,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增长力的基础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方和需求方是企业,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实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实现地。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方向,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能力直接决定高校科技创新带动生产力的速度和规模,因此,构建产学研一体的大学技术转移平台是保证高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基础和必要。
2.技术转移中介方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介机构、高校科技处、技术转移机构、政府参与到科技成果服务与转化过程的相关机构等,这些中介方是连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纽带和媒介,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物资、人力等支持,为高校和企业双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并协调双方关系,一方面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生、转移提供前期调研、产权归属、合同审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传递和扩展。
3.政府宏观调控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计划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参与主体进行宏观调控与导向引导,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平台、大学科技园等,通过人才激励}L制为高校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待遇、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等等。政府通过适度的宏观调控和制度保障措施,为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化运行奠定基础。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见卜表),我国高校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高校成为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大奖项中,高校获奖比例均超过总数的70%,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达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数量未能有效推动其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达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虽有60008000项科技成果产生,然而能够签约转化的尚不及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也仅占被转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够取得经济效益。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发表论文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h}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签订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而临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律环境分析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如《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等;四是各个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
总体而言,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的制度规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己具雏形。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过于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保障作用甚微。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
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实适用中会引发产权纠纷、转让收益、分配机制等一系列法律风险,进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不畅,难以发挥高校科技成果的创新效应以及应有的辐射能力。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但缺乏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致使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权属不清晰
大量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却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上,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问题尤为突出。现行法律缺乏具体细则,且法律条款仍存在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实际操作中发明人与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本职与兼职发明的成果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2.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不合理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存在着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以及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的问题,且将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体系,侧导致科研人员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有的科研人员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知识产权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渠道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色彩较重,难以与市场经济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4.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估价是一项集合技术价值、合作机制、学校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系,如果没有科学的评估依据,将会直接影响学校和科研人员的经济利益,甚至出现经济纠纷。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过分强调前期论证而忽视成果转化等问题突出,加之高校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队伍,在实践中,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或者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大,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制度之重构
(一)健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
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广法》等,明确高校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管理制度、转化方式等,改变高校陈旧的、事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责关系,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0)、《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0)、《著作权法》020)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结合近年来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进行修订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L制均做出专门规定,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与维护、技术合同的管理等要合理确定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落实到人。如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对于外部资助的智力研究成果归属问题应着重审查;对于某些科研项目如需离校教师或学生参与,要提前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权利纠纷影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转移应用。同时,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科技产权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知识的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可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资质准入制度和执业标准,实现该行业人才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或成立知识产权研究基地,为高校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五、结语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其功能导向即在于维护知识权利的正义秩序和促进科技进步的效益目标。高校作为我国创新体系的核心基础,其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是体现国家科技创新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如何促进和加快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己经成为目前国家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课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最经济、持久、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核心要素。当前,也只有将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贯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始终,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性、持续性、稳定性的法律保障,才能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规范、有序、高效转化的良性循环,实现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内生性增长和内涵式发展。
篇4: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问题的思考
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问题的思考
高校科技产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如何在保证校办科技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
作 者:林金钟 徐海燕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 刊 名:煤炭经济研究 PKU英文刊名:COAL ECONOMIC RESEARCH 年,卷(期): “”(10) 分类号:G64 关键词:篇5: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为中国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农业和粮食生产依然是国民经济最薄弱的环节.
作 者:蒋和平崔凯 作者单位:蒋和平(中国农科院区域经济与现代农业研究中心)崔凯(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刊 名:科技成果纵横 英文刊名:PERSPECTIVE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年,卷(期): “”(4) 分类号: 关键词:篇6:市场经济体制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论文
高校不但是对知识进行创新的主体,更是技术进行创新的源头,并且高校的教师与学生也是高新技术产业研究的主要力量。高校内学科信息齐全、高新科技消息非常灵通,有丰富的人才储备,技术力量密集,实验设备建设完善,所以高校每年都会有大量的科技成果问世。尽管,高校的科技成果非常丰硕,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还有提高。因此,要对市场经济体系下高校的科技成果转换进行深入探究。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征
1.软硬转化并行。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逐渐由以往的高科技资讯、科技资料、技术服务等形式转化成由高校直接进行开发和生产的形式。高科技资讯等的转化皆被称之为软转化。高校直接进行开发以及生产的高科技成果转化皆被称之为硬转化。目前,将软转化以及硬转化实施并举的措施是高校将科研成果实施转化的重要特征[1],通常科研院所为成果的软转化。而现在将企业与高校进行联合开发生产,尤其是针对高校创办的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使硬转化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2.双重环境的制约性。对于科技相关成果的转化一定会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以及制约,并且还有高校管理层对其进行的把控,这是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又一项明显特征。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但为高校的管理制度革新以及成果的相关转化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适宜的环境,同时也带动了高校当中的科技人员对思想观念进行革新,更加符合时代的发展脚步。科技成果的相关转化不但可以补充教育经费,更将高校的功能进行了拓展,将管理体制进行提升,使高校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可以有计划、有策略地对科技成果的转化进行调控。
二、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科研选题立项不符合市场发展。在实施科研探究之前,要进行选题立项,它是实施科研研究重要的构成部分,对科研成果是否能够顺利实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更对科研成果的转化有重大影响。目前,有些教师以及科研工作人员没有明确科研的目的性,过分注重理论知识,忽略了实践的作用效果,注重相关的学术水平探究,轻视了实际应用推广的效果[2]。在科研的选题上,通常会过分地热衷于自己学科的未来发展,对学术水平较高的课题进行研究,并没有对市场信息进行调研以及收集,对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认识不足。多数的科技人员在科研选题上明显体现出对市场需求缺乏分析,仅仅是追求相关学术的成绩和效果。2.缺乏完善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科技中介服务结构体系在科技与市场经济这两个领域当中,从对科研进行开发一直到成果产业化的全部科技活动中,为不同的创新主体实施互动、科技与市场进行对接,资源的优化配置、创新的策略以及各方面的管理提供第三产业的劳动服务,是一种新型的知识密集现代化的服务产业。科技相关成果的转化离不开该项中介服务,该项中介服务是完成转化的重要步骤。我国由于该项事业的起步有些晚,所以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高校缺乏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其表现为:没有完善统一的网络技术市场系统,缺乏相关的经营机构,更是缺少这方面专业的人才。因为该项中介服务的缺乏,使众多高校的科研成果得不到转化,也对我国高校科研相关成果实际转化的效率产生了影响。
三、推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1.科研选题立项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选题立项上,要靠近国家以及省市的'相关产业发展的研究热点。此外,还要从学科进行建设的未来方向进行靠拢。科研题目的根据要重点突出三方面的效益:其一,学术方面的效益;其二,社会方面的效益;其三,经济方面的效益。一方面,要与国家以及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密切的联系,以便可以及时将相关的科研资料和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进行掌握,明确现代科技的需求。教师在进行科研项目的过程中,一定要对科研难点以及热点进行探究,结合自身的专业特长和优势,精心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3]。另一方面,高校要组织教师和学生走入各个企业,切实开展科研调查活动,对当前市场需求进行有根据的预测和分析,找寻可以共同发展的合作伙伴。在题目进行确立时,要认真听取各位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使研究的方面不偏离轨道,更加具有针对性,保障最终的科研成果符合市场实际的需求。2.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科研融资渠道。首先,我国的政府要把控好宏观经济,打造较为宽松的政策和法规环境。可利用建立相对完善的技术转让法律制度,为科研相关成果的转让提供多一些的便利条件,并且,保障好科研的相关费用不少于当年进行财政支出的1%,将科研进行拨款的机构实施调整,使科研投入资金的比重加重。其次,金融相关机构一定要做好信贷资金服务,将信贷的种类进行增加。此外,还要将有效担保的方式放宽一些,将进行科学研究的贷款规模进行拓展,要从信贷有关政策以及资金的投向上往科技的方向逐步倾斜[4]。最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将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是企业的实质特征。因此,要应用行之有效的政策以及方式,吸引企业对科研项目的投资进行增加,加强企业对高校科研相关成果的引入和吸收,使企业成为科技相关成果进行转化的重要投入主体。3.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目前,我国的高校中还缺少独立的该项中介服务机构,所以,为了使科研相关成果加快进行转化,我国要建设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目前已经拥有的科技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之上,通过股份制度或者会员制度打造出能够适应当前社会需求,应用市场现有的机制进行配置资源的产权资本多元化的服务机构,并且打造出可以实现资源分享的信息网络平台。
四、结语
高校将科技相关成果进行转化是一项非常巨大的工程,需要众多的科研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以及物力来完成。转化的成功实现不但是不同阶段组合的转化,更涉及到资金、方案、体制等大量的因素。因此,需要国家、高校以及企业等多方面进行投入,相互配合实施有效的协调,才能推动高校科研相关成果进行成功的转化。
参考文献:
[1]刘朝晖.市场经济体制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4):94-97.
[2]赵哲.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境与突破路径[J].高校教育管理,,(5):52-56.
[3]刘鼎成.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研究[J].中国轻工教育,2016,(5):36-39.
[4]陈莉,高建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分析与对策思考[J].交通标准化,,(15):35-39.
篇7: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表现形式.而目前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尽人意.本文提出了目前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着科技成果少、成熟度低、实用性不强以及转化率低等问题,并在剖析这些问题形成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作 者:李玉清 许朗 LI Yuqing XU Lang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南京,210095 刊 名:科技管理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SEARCH 年,卷(期): 26(4) 分类号:G311 关键词: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 问题 对策篇8:《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文」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立足科技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一方面注重聚焦解决广东科技成果转化突出问题,另一方面注重体现广东科技立法特色,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xx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2月1日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xx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利益共享、公平公开、权利与义务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有利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和后评估的指标体系。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增加行业专家的比例,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估,邀请用户进行匿名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无偿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对本省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有关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鼓励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措施,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事后奖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套设备、通用和专用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等首台(套)装备的研发。
第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
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对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可以将其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步骤、权利责任、分配方案、组织保障等事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经公示后由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权,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应当配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参与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人员变更、工作分工、实施进度和工作成效等实际工作量信息。该管理台账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的确认依据。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部门,并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该部门的运行和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工作。
第十四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挂牌交易、拍卖前的基准价格。
第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非法牟利的,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价格变化的责任。
第十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作价入股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并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和统一会计核算。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和收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取向他人转让、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并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后一个月内报送同级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效纳入对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给予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牵头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服务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依法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技术转让平台等。
第二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申报各级财政性科技资金项目,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中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支持大型企业联合中小微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中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省级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属于重点培育对象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制订有关的财政支持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型模式,支持创业人员使用自有或者受让的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鼓励高等院校教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人员支持学生创业或者与学生联合创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进行人才、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共享研发设施,采取科技特派员或者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对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科技成果转让等技术贸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支持建立市场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融资担保等服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科技信息服务等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委托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项目。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风险补偿金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重点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运营评价体系,引导和鼓励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财政经费可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作为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及其他相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后补助等方式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相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所得,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项目密切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支持有条件的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政策性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融资担保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
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股权交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筹集资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等参与风险投资事业,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教育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职称评审依据应当包括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内容。
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第三十七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措施,加大对国内紧缺的前沿技术路线研究、技术需求分析、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营销、技术并购、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企业可以通过新产品销售提成或者股权、期权等形式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奖励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二)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三)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评估费用、谈判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及税金等。
第四十二条 科技人员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活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三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担任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四条 本省国有企业和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十五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省人民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立项单位与项目承担者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约定成果转化期限,明确未在约定期限内实施转化的,可以由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履行科技报告提交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三年内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四十八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牟利、骗取奖励或者报酬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等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驻粤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篇9: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对策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特别是对农业的科技的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较为全面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就当前我市农业科技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作 者:李进莲 作者单位:山东茌平县委党校,山东,茌平,252100 刊 名: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 年,卷(期): 25(2) 分类号:S-1 关键词:农业科技 现状 建议篇10:《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晋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企业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转化应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转化应用:
(一)合理开发、利用能源及其他资源,并能提高利用效率的;
(二)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三)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四)节能降耗、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五)具有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的;
(六)有利于优生优育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等技术基础设施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扶持发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筹建中间试验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购置、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等所需资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同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人联合协作,进行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农业试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单位多渠道筹集中间试验基地建设资金。资金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投资、基本建设贷款、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研中间试验费、技术转让费、科技贷款等。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应由具有法定资格和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评估证明。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机构。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单独或联合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采用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获得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场所或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一)介绍、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国家科技保密和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科技人员从事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可以按规定从新增利润以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中,提取合理的个人收入。
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依法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创办或合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有条件的市(地)、县人民政府也应逐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立或捐赠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对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应重点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得低于当年财政预算科技三项费的50%,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应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一般实行有偿使用;对农业、扶贫开发或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或截留。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信贷方面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从事科技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或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免征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可先征后退。具体退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成本。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减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条 列入国家级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和省级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其增值税入库部分的25%(国家级3年、省级2年)返还企业、事业单位,继续用于新产品研制、开发。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中间试验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享受省级新产品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减免的税款必须全部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经济效益的',应从所转化、开发项目的新增留利中连续三年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以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罚款;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故意提供虚假结论或证明的;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
(四)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技术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当事人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有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挪用、克扣或截留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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