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2-10-07 07:58:4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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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

篇1:法律调研报告

为了拓展和规范我市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市政协社法委组织部分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和专业人员,在齐育华副主席的指导下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市司法局及xx区、 xx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市场建设的情况通报,走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部分县(区)法律工作者、政府办公室领导进行了座谈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队伍,他们努力做好法律服务与和谐社会建设紧密结合的文章,引导群众正确反映诉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在我市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服务机构不断健全。

目前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17个,社会律师140人,公职律师5人;公证处9家,公证员21人;基层法律服务所24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96人;法律援助中心10家,援助律师32人;司法鉴定所3家,执业司法鉴定人20名。在法律服务队伍稳步增长的同时,今年以来加强了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以保证特殊群体的法律需求。在原先创建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并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法律联络点的建设,目前,全市已有156个乡镇、街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占乡镇、街道总数的83.4%,村、居法律联络点的建设也全面展开,同时合理规划和配置鉴定资源,成立了我市首家法医精神病类司法鉴定所——xx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填补了我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技术的空白,也为当事人就近进行精神病类司法鉴定提供了便利。

(二)服务范围不断拓展。

20xx年以来,全市有423家政府及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聘请律师和公民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刑事辩护案件 1653件,代理民事案件6060件,代理行政案件157 件;共办理各类公证96436件,其中涉外公证(含港澳台)84928件,国内公证11508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案件1915件,非诉讼案件 119件,调解纠纷518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3697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2532起,接待来电、来人法律咨询14824人次;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共接受鉴定委托4182件,各种法律服务数量较以往有了较大的提高,优化了我市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我市的法律服务已逐步转变服务观念,触角不断延伸,满足了社会不同层面的法律需求。

一是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司法行政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全力配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主动出击,积极出力,鼓励、引导律师参政议政;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指导工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全市有5名工商系统公职律师取得执业证。二是服务经济发展。继续引导和鼓励律师积极介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工业园区开发、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等重点工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指导侨资企业法律顾问团开展工作,为华侨要素回流工程做好服务。三是服务和谐社会。积极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和群体性事件处理工作,选派了政治意识强、经验丰富的律师,轮流参与市政府的信访接待工作,为上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协助信访部门调处涉法涉诉案件,为涉法信访案件及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诉求,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稳定大局。四是服务民生工程。在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等民生工程中发挥法律服务优势,开展旧城改造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截至到9月28日,由市、区人民调解员、司法局骨干力量、专职律师组成的5个调解小组成功调处纠纷64起,涉及拆迁户359户,拆迁面积近5000平方;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除《条例》规定的范围外,对党政领导交办的、信访部门转办的、工会或残联等团体要求办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等青少年群体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和其他确实需法律援助的事项,都扩大为法律援助的范围,如庆元的法律援助案件从XX年的15件上升到20xx年的163件,使弱势群体获得了必要的法律援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五是服务基层农村。积极搭建法律工作者为基层服务的平台,引导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成立了xx市律师协会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建立律师事务所与乡镇、街道、村、居结对制度,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与有关乡镇、街道、村、居签订了法律帮扶协议,负责涉讼案件,积极为其提供法律意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开设“法制讲堂”,为居民定期进行法律培训,普及法律知识。全市9个公证处也分别与9个行政村建立了结对联系制度,其中有7个公证处还与联系村签订了书面的法律服务协议,无偿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开设法律知识讲座,协助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帮助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

(三)服务机制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了“教育规范树形象”、“规范建设年”等活动,完善了工作机制,提升了法律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推进了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是完善法律服务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力度,通过信息公开、诚信档案等方式规范行政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自律管理,形成三者有机结合、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二是完善法律服务案件质量监管制度。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加大办案力度,通过发放办案情况反馈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法庭旁听、自查抽查、评选优质案件等方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三是完善法律服务便民机制。畅通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采取积极措施,对农民、农民工追讨工资和请求经济赔偿的案件,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确保需要法律帮助的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新服务形式,采取代书、诉讼、非诉讼代理等服务方式,为农民、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篇2:法律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大全面勾画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蓝图,随着依法治国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谐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国家对农村基础建设不断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实到千家万户,农村各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坚巨,责任更加重大。笔者通过对竹溪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体效能,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进行了调研。

一、xxxx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状

在竹溪县15个乡镇,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助理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辅助性工作。自XX年起,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已建成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2个。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问题

1、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竹溪县辖15个乡镇,总人口37万,一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仅有3人,各乡镇开展法律援助辅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长及司法助理员不足20人。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主要指律师义务办案),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具体的经费,且在具体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会产生一定的服务成本,给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样开展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

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结合地区实际,着力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当前,我县正处在“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全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阶段,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对辖区实行网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个网格所有服务对象的家庭情况及服务需求,以提高服务水平和为民办事效率。积极发挥各网格点、网格员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让有需要的群众在半小时内得到法律援助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目前,多数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由兼职人员构成,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工作技能,导致了在面对服务对象时不敢对咨询做出解答,面对矛盾纠纷时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处理。因此,应制订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积极采取如组织讲座、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现场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的培训,教会他们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使他们有能力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各项业务工作,着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局限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和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宣传形式比较单一,很多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没有得到有效应用,虽然各职能单位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面仍窄小,仍有许多贫困人群因不知法律援助制度而错过援助机会,在遇到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问题时,因无法获得帮助从而失去了维权机会。除了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法律七进”工作的普法宣传外,法律援助工作还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组织力量,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各项内容的宣传,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

结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和特点,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运用典型来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通过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实现工作效能,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篇3:法律调研报告

法律是人类伟大的发明,它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己。因此,法律应有至高的权威;法律应有至尊的地位;法律应有至贵的价值;法律应有至诚的信仰。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对于中国公众来说已经由远而近,由陌生到熟悉。如今,究竟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如何?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如何?我做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在读大学生,带着这些问题对我的家乡丹东20多名公务员、工人、农民、城镇居民、执法司法人员以及在读学生进行了一次调查。

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内容为--1你作为行人时你会怎么做,2你的朋友或亲人向你借钱(数额较大)时你是否会要求对方写欠条,3你认为现在打官司是靠法律还是靠金钱人际关系。从调查的情况看,近60%的人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执法情况总的较好,法律权威正在逐步形成,“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够实现。40%的人对法律的现状表露出不满、担忧、无奈、失望,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实施。

(二)轻视法律、漠视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公民对法律赋予的权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维权。

(四)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够深入,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企业、基层单位、学校等还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规、规章)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在地方立法中群众参与还不够。

现针对调查问卷提到的三个问题一一具体解读。

第一:问题1“当你做为行人时你会怎么做”。目的:希望人们能遵守交通规则 。存在问题:有人闯红灯,竟然有人跟着一起闯红灯!还有人在汽车飞驰时,竟然疯跑过去,吓得汽车连踩油门,一旁的人吓得魂都没了。当然总体上人们还是能遵守交通法规的。大部分人能遵守交通规则,警察要加强对行人的管理和教育,可以在路旁发放交通常规,提醒行人不要闯红灯,做好市民的思想工作,让更多人知道生命的重要性,学会保护生命。

第二:问题2“你的朋友或亲人向你借钱(数额较大)时你是否会要求对方写欠条”。目的:考察公民在经济理财方面的法律意识。存在问题:对于欠条的真确使用还存在误区,也有人认为熟人之间使用欠条是对对方的一种侮辱更有甚者怀疑欠条的法律作用。虽然问题很多,但是大多数人对欠条的理解和使用还是正确的。但是在这里我认为还是有必要解释一下在法律中有关欠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有效,借条可以做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超过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希望大家在遇到此类问题是能够真确的书写使用已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有关的宣传力度。

第三:问题3“你认为现在打官司是靠法律还是靠金钱人际关系”。目的:全面考察我国公民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理解。存在问题:不少人认为打官司难,诉讼难,民告官难,打官司成本高,执法不严,没有关系打不了官司,还有人认为打官司是有钱人的事与平头百姓无关。我们可以看见的是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深,但是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学习者面前的问题仍然很艰巨。法律应有“至高”的权威。在调查中,几乎所有的调查对象都期望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大家说,一个国家机器为了正常运转,必须有一种权威,这个权威只能是“法”而不能是“人”。人们从内心要求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处于最高地位,一切社会组织及个人都要服从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当法律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政治决策不一致时,都要优先适用法律规范。相对个人而言,必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民,其个人主张都应服从法律。相对组织而言,特别是政党更应该模范守法、带头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当然,要实现法律的权威,首先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同时,要把立法与执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因为执法不严的后果往往比没有法律更糟。

通过这次调查,使我更加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的学习者应该做些什么。更使我明白了作为未来的法律工作者我们肩上的责任有多重。从调查中可以看出,人们对法律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大家普遍认为,在我国,法律应该是人民的意志、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和充分体现,它应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

当然,实现上述愿望,还有一个过程,需要提高立法质量,普及法律知识,强化法治观念,让全体公民真正理解法、接受法,引导群众珍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切实服从并积极维护法律的权权威,从而坚定人们对法律的忠诚与信心。

篇4: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

一、当前我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从拓展着眼,从规范入手,我市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维权,在保障司法公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市现有律师事务所5家,执业律师38名;公证处1家,执业公证员5名;基层法律服务所26家,法律服务工作者92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者)和志愿者207名;司法鉴定机构1家,司法鉴定人4名。

1、律师成为法律服务主角。全市律师积极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主动介入招商引资、沿江开发、园区建设、拆迁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域,已成为法律服务业的主体力量。我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281家,办理各类诉讼及代理893件,避免经济损失1.6亿元,实现业务创收551万元。律师参政、议政的能力不断提高。目前,全市有1名律师担任扬州市人大代表,2名律师担任**市政协委员,6名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2、公证法律服务成绩显著。20办证9587件,比增长14%,其中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3187件;公证业务收入达350余万元,比增长18.9%。20获得“江苏省文明公证处”称号,20荣获扬州市公证工作第一名。

3、基层法律服务作用独特。基层法律服务主要业务市场是面向农村。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834家,其中担任镇政府、事业单位、村居委会321家,开展各类业务1804件,避免经济损失4234.2万元,实现业务创收198.4万元。

4、法律援助事业迅猛发展。年我市率先在扬州建立起法律援助市-镇-村三级工作网络,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2008年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26件,比年增长41.7%,340名受援对象满意率100%。2007年1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机构,今年6月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5、司法鉴定逐步走向规范。2007年元月我市在市人医成立司法鉴定所,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服务行为,初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自成立以来完成法医临床鉴定近300件。

二、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充分肯定我市法律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务业在发展进程中暴露出的以下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主要表现为:从人数上看,每家律师事务所平均不到10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人;每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到4人,都属于小型所。从执业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来看,我市为万分之零点三六,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万分之壹点零八。我市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市的法律服务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上,与我市经济水平不相适应。

2、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以律师为例,我市执业律师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的6人,占律师执业总数的15.38%,其中还有高中学历1人,且非法律专业3人。从律师业务来看,律师们还普遍缺乏专业化发展意识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师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把自己塑造成“万金油”律师。从总体上看,我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够高,不仅表现为学历偏低,而且知识结构单一,专业化程度低,外语能力不强,尤其是涉外涉新人才不足。

3、法律服务服务渠道窄。目前我市法律服务机构有12家集中在城区,占到35%以上,其他22家法律服务机构(全是法律服务所)分布在12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改制被推向市场,竞争加剧,不少法律服务人员流失,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比改制前减少35%以上,平均每镇服务人数不到6人。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布局不合理,服务渠道窄,基层法律服务力量薄弱,不能满足城乡居民法律服务需求。

4、法律服务管理手段

弱。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市作为县级市,其法律服务管理权限仅限于对法律服务人员批评教育、调查上报,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只能管事,难以管人,管理手段软弱。

三、对我市法律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我市法律服务工作要创新发展,提高水平,就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逐步构建统筹规划、政策扶持、秩

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法律服务体系,适应建设“ 法治**、和谐**”的奋斗目标,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1、统筹规划,优先发展。一是提高认识。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律保障,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及发改委、商贸局等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二是科学规划。发改委、商贸局等相关部门应以前瞻、发展的眼光和科学、务实的态度,将法律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高质量、高起点编制好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三是优先发展。市委、市政府要及时听取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法律服务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法律服务业放在优先发展、重点发展的位置上。

2、政策扶持,优化环境。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市政府应树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新理念,加大对法律服务业的财政投入,设立扶持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建立完善经费保障制度。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我市法律服务业的营业税、综合基金、个人所得税税率在11%左右,税务部门应适当降低税费比例,制定和完善法律服务业税费政策。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市人事部门应积极落实“人才强市”政策,采取灵活措施,加快引进法律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加强对中青年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队伍人员结构,提高**法律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四是解决“三难”问题。公、检、法等部门应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切实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拓展市场,优质服务。一是积极推介法律服务。发改委、经发局要积极推介法律服务介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走进我市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创造“法企合作”平台,推动法律服务工作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拓展。二是着力推进政府顾问工作。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拓展法律顾问的配备,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并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三是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接待。司法行政部门应探索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介入信访、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新途径,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信访和涉法涉诉等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四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应努力扩大法律服务的覆盖面,把法律服务延伸到农村,在全市实现“一村一顾问”,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农村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法律服务,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4、规范管理,优胜劣汰。一是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批、设立、年检程序,严把法律服务机构进口关;严格法律服务机构合伙人审批制度,规范合伙人的进出行为,发挥好导向、准入、协调和监督作用。二是市场管理。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业纪律,推行法律服务执业公示制度,加快建立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完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诚信档案,顺应市场规律,淘汰“作坊式”的法律服务机构。三是自律管理。法律服务机构应树立自觉管理、自主管理、规范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质量内控,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逐步规范其自律性管理。

篇5: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

1.产品与商品之辨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信息披露的关键点在于:生产者对产品信息披露到何种程度为已足,也就是标准是什么?基于前文已述及部分,在求解存在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就必须厘定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标准,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在标准之上,自然而然就会达致对消费者、监管者的信息补偿目的。否则,在标准之下就会出现消费者没有受偿或受偿不够的后果,这一后果就会变现为生产者获得了因自己不补偿别人而带来的收益。为此,就必须为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设定如下标准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易碎的玻璃制酒杯,在其包装箱就应标注“轻拿轻放”等中文警示说明或(和)相关警示标志。此类信息在生产者关于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序列中具有不同寻常的地位,但学界给予它的关注却没有与其本身所处地位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下维度切入,充分考量这类信息对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等方面的意义:一是“使用不当”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二是在“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话语表述下,生产者对于“容易”、“可能”的情况都做了哪些努力使产品更不容易或更不可能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这种技术上的投入是否足够?四是这种努力是通过什么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关方的?而这些信息按照以上提到的判断标准来评定是否与他们的需求相适应?五是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是否圆满回答了以上四个方面的质疑?如某品牌“银海象”系列电热水器,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何谓“关机”并没有予以必要的说明,关机后是所有指示灯都不显示工作状态还是关机后还有一部分指示灯仍然亮着并显示工作状态?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理性的经济人根据诚实信用之要求,通常会理性地选择披露真实的信息。但这类完美性的经济人只是理论中的理想类型。实际中,生产者往往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一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另外,需在注意的是这里探讨的瑕疵信息指的是与产品密切相关的信息,主要指上文提及的那种类信息。至于那些攻击别人产品的信息、与产品本身无关的信息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作了这些区分之后要回答的问题是瑕疵信息的概念是什么?它可以归类于产品缺陷的定义中去吗?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篇6: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

加快法治进程,已是当下国家治理的一个紧迫的课题。很自然,人们总是将目光向着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领。同时,法治社会建设也当及时提速,它是主体,是根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

无疑,公民意识的觉醒标示着社会文明的历史性进步,权利时代的到来撬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然而,检视我们身边的日常生活,打开每天手边的报章网络,我们仍然不时为诸多负面的暴力新闻所心惊,而忧虑。哪来这么多的暴戾之气、平庸之恶?

知法,守法。其实,更重要的还在反省自身:我们是否真的信法?

法律信仰的表达,是指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法律信仰的实质,是它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维护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标识,是它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法律信仰的践行,意味着公民应当知法、守法,并更积极主动地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律如何才能成为全民自觉的信仰?

首先,这信仰源自民主立法的参与。

人民大众是立法的主体,他们的立法参与是立法正义价值的崇高体现和有效保障。现代社会是一个日益多元的社

位于中国政法大学校园里的“法治天下”石碑会,不同的社会群体,自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张。如何保障民众的民主权利,拓展立法的民主参与,建立通畅的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参与机制,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将那些不同的诉求、取向和主张,协调、凝聚、提升为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我们必须清醒,扩大民众的立法参与,既是一个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也是一个将法律精神潜移默化融入民众思想观念的过程。

在民主立法的巨大进步中,不可否认,我国立法中依然有待彻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消除“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

其次,这信仰源自法治环境的熏陶。

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输出来的,被教导出来的。人们更多地是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生发深刻的感知、与政府官员的互动中获有现实的引领。

我们不能无视官场腐败对民众心态的伤害:官商勾结,巧取豪夺,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百姓由激愤而无奈而麻木;我们不能无视上访乱象对法治思维的误导:“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直接刺激访民的抗争文化和投机心理;我们不能无视行政暴力对公平正义的挑战:强征土地强拆民宅在城市化浪潮中一再上演,导致群体性事件接踵而来;我们不能无视官员雷语对法律信仰的亵渎:“我就是法!”直接挑战社会的底线和百姓的常识……

权大,还是法大?我们绝不能再掉入另一个陷阱:权大,还是法大?

再次,这信仰源自司法公正的彰显。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失守,社会难免陷入“以暴制暴”的困境。这也就是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

毋庸讳言,民众对当下的司法状况多有不满。一些法官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敬畏,丧失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批条子,打招呼,跑关系,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甚至甘心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导致同案不同判,出现一起又一起的冤假错案。本来,走进法庭的那些弱势无助的受害者,都是把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线希望,在他们的意识中都把法官想象为公正无私、惩恶扬善的拯救者形象。司法腐败,不仅严重地动摇威胁着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也极大地扭曲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法治意识。

司法改革已经敲响鼓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升法官专业素养,落实审判独立原则,就是要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建设人人有责。

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集体主义的遮蔽中再现个体,每一个个体的生存发展都是不可忽略的。我们已经拥有了人格的独立和发展的自由。但是,这独立有其社会的支持,这自由有其法律的边界,我们不能生活在原子化、丛林化之中。今天的社会,已经从意识形态的高扬中解放利益,每一个百姓的利益诉求都是不可置换的。但是,利益的潮水并不能漫过法律的堤坝,财富的追求也不能湮灭道德的光照,我们不能沉湎于社会欲望的极端化、暴戾化之中。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阶级斗争的极致中回归法治,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必须保障的。依法抗争,合法维权,本来就是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的践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会矛盾多样利益冲突中,将这种维权抗争纳入法治社会公共秩序的建构之中,更好地释放这种维权抗争对于治道变革、社会进步的良性效应,还是需要求解的问题。

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文明是人民建设的,法治也是由人民推进的。这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利器,是社会价值的核心,也是我们每一个普通民众权利和力量的源泉。

篇7: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近年来,xxxx市司法局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机制。市本级、5个县(市、区)、74个乡镇、755个村(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539个村(社区)聘请了法律顾问,占全市村(社区)的47%,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工作中也遇到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制度不够健全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体现了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的特性,目的是满足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但目前建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是在司法行政体制内运行。《xx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xxxx6〕41号)文件要求“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将政府购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没能落实,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热情不高,后续服务不到位。

二、公共法律服务条件不完备

《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桂司通〔xxxx5〕58号)要求,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按照“一平台六中心”(即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法律服务中心、法治宣传教育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安置帮教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结构布局,提供“窗口式”“大厅式”“一站式”服务,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要求设置服务窗口、法律图书角等。目前,市司法局和三区司法局都没有独立的业务用房,现有的办公条件不能满足设置“一平台六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条件,三个区司法局已购买的全区司法行政视频会议系统都因没有场地无法安装。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都是依托司法所设置,司法所除了承担司法行政职能外,还加塞了很多工作职责,司法所门口挂的牌子普遍达到10个以上,且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3人,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大部分村(社区)办公条件简陋拥挤,难以设置独立的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和法律顾问办公室。

三、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分布不平衡

全市律师事务所28家,执业律师186人,基层法律服务所57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75人,主要分布在城区和桂平市、平南县,其中覃塘区、港南区仅有1家律师事务所分所。由于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多数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几个村的法律顾问,时间、精力有限,每月到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较少,在解决群众法律诉求时出现不及时情况,难以满足群众需求。

四、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够高

一些部门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不足,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不甚了解,参与度不高,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缺乏了解,遇有法律问题,只有少部分群众会找法律服务工作者寻求有偿法律服务,大部分群众还是习惯于求助于信访、公安等部门,导致公共服务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落实政府购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驻点服务补助等制度。二是加快推进市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采取租用办公楼的方式设置港南区、港北区、覃塘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切实为群众提供“窗口式”“大厅式”“一站式”便捷的法律服务。三是出台引进、培养律师与鼓励、扶持律师事务所发展政策,不断壮大律师队伍,实现我市律师人才专业数量指标达到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要求。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提高部门参与度及群众知晓率。

篇8: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根据司法部令第59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市里的法律服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及《江苏省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考评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化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是“机构设置规范、队伍建设规范、业务建设和执业规范、制度建设和所务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笔者作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一线行政工作人员,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来浅析本文之主题。

高淳区面积802平方公里,拥有43万人口和134个行政村居,现有律师事务所4家和执业律师27名,律师数量严重不足且过于集中在区域商业中心,而辖区内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纠纷,一般都是标的额不高、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属较低层次的传统项目。受律师服务的成本、价格承受力、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就近获取律师服务仍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基层法律服务的这种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优势,不仅满足了农村低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匮乏的矛盾,缓解了律师服务的高端化、专业化与服务需求的低层次、多样化之间矛盾。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区有着深厚的社会条件、群众基础和市场需求。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则是推动区内基层法律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xxxx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身份,确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如何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我们在探索中主要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职业道德建设这一根本。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市场充满竞争的今天,压力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有自身经济收入的压力、有当事人过分要求的压力、有人情世故的压力等等,但各种压力都不应成为放弃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的理由。针对本区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不懂行规,耍花样接案子;编造谎言、编造名气,糊弄当事人;私自收费、变相收费或高标准收费却低质量服务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现象,区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考核细则,明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政治理论及职业道德学习教育,并多次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和各种业务培训会上,要求全体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意识,恪守诚实信用的品行,遵循职业道德,扎根基层、服务百姓、严格自律,杜绝唯利是图。9月,区司法局在拍摄一法律服务专题宣传片的过程中,得知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顾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定,为一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私自收取费用的反映后,我们立即对他进行了教育警示,经过这次谈话教育,对他起到了很大的触动,这位以往常常被投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至今再没有发生被投诉的现象。

二、抓住业务素质提升这一核心

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仅仅具备基础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理论的系统培训和诉讼代理能力的实际锻炼。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加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则是我们业务指导工作的核心。区局经常订购诸如工伤赔偿、侵权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征地拆迁、债权债务、婚姻纠纷等方面的实用法律手册发放给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引导他们工作时不忘自学业务,更新知识。同时,区局还每年定期举办与基层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执业技能讲座等,以期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要求。月,区局在向区法院广泛征询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意见时,了解到他们在诉讼代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后,局领导研究决定举办一期执业实务培训班。为不影响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确保所有执业人员全员参加培训,我们事先与区法院各个业务庭和派出庭进行沟通并获得支持,保证了全区5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9名执业人员全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市局基层处领导作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讲座,区知名律师应邀向参训人员就《如何赢取胜诉》畅谈了自己的执业经验。了解到参训人员代理诉讼的`案件大部分由区法院民三庭审理,我们力邀民三庭庭长针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与大家互动,并以《调解协议合法性审查》为主题展开业务讨论。区局领导在开班动员会上倡导全体参训人员忠于事实和法律,努力成为“法律之师”、“道德之师”。由于事前周密安排,准备充分,课程设置新颖合理,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参训人员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三、抓住监督管理这一职能

区局有效发挥行政监督的职能,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方式,对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组织资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不定期抽查代理案卷、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进行多方位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动态、公示服务范围和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电子邮箱和投诉电话、公示投诉地址和责任人姓名,自觉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对群众投诉执业问题及违法违纪问题,由分管局长牵头负责调查,情况属实的,坚决予以查处,与事实不符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协调解决双方的争议。区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执业人员为本镇农村某粮食加工场老板代理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庭调查认定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裁定中止执行。该老板认为支付了代理费、诉讼费却拿不到钱,多次大闹基层法律服务所,并到区信访局上访。我们在查清事实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并邀请承办法官、执行员和资深律师一起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消除了误会,解决了争议。综上,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统就不完整,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行政职能就不完善。尤其在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今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种扎根基层、面向群众、便利百姓的法律服务,更能满足农村低收入群体对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是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区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的需要。今后我们将继续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抓手,认真学习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深入推进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区法律服务行业长远、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日夜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篇9: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调研报告

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调研报告

这次调研我走访了两家家附近的中小型企业。因为都是熟人,所以调研起来也格外方便啊,哈哈。两家公司的基本情况以上十五个问题已经基本包含了,我就不作赘述。着重就一个问题“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进行研究讨论。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发现两家企业都存在“应收账款”的问题,于是我研究了一下发现这是个企业里的专业术语,之所以讲这个是因为我认为这个术语牵扯到我们本课所学的法律问题,即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中会遇到的问题。而问题的解决当然缺少不了法律的途径,从中就可以体现出法律的作用了。我希望通过这个具体的术语,具体的研究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首先,我查阅了“应收货款”的概念,它专指因出售商品或劳务,进而对顾客所发生的债权,且该债权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承诺。套用到我调研的企业中,即当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对顾客发生的债权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从而造成客户拖欠帐款,占压企业大量流动资金,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特别是现在,客户拖欠企业帐款者越来越多,帐款回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为我调研的其中有一家企业是妈妈的企业,所以我的体会也非常深刻,每年快要年底,大家都在开心的准备过年,妈妈还是要到处奔波先去欠债的企业讨债,请求债务的履行啊!!!觉得这样真的非常辛苦。是不是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呢?好奇心很重的我又查阅了资料。结果我发现,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企业应收帐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为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而且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我国企业逾期应收帐款总额比率高达6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10%。看来不仅仅是我妈妈的企业有这样的问题。

然后,面对“应收货款”这个全国企业都广泛存在的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呢,换句话说,法律又在此对企业的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呢?

先来研究一下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共有三点:

1、迫于市场竞争,扩大市场份额

2、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3、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总结一下的话,产生的原因就是“赊帐”“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那么针对这三个原因,我就可以找一下解决办法啦啦啦。来一个一个看,通过“赊帐”作为营销手段在现在的市场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也无可厚非,就我妈妈的公司来讲,虽然她的公司存在应收货款收不回的问题,但跟我妈妈做生意的其他商事主体对我妈妈的企业也有债权,由于我妈妈的企业货款收不回,资金压力大无法即使汇款又形成了其他商事主体应收货款收不回的问题。按照这个可以推想,整个市场就好象由应收货款形成的链条一样,你欠我我欠他他欠他,是这样的吧。但是我想这也是促进市场流通,保持市场年轻活力的一个原因。由此我就联想到楼市的次贷危机,我想象力是不是很丰富,哈哈。联想到这个的原因是,按照我个人浅薄的理解,贷款促进房市发展,但由于是次贷,就是贷款给一些支付能力不那么强,或者信用相对差的人而导致无法支付贷款从而形成楼市泡末,用王朔的一本书名来概括就是“看上去很美”,可能由于房贷的积极,楼市交易非常活跃,市场经济也同时兴奋起来,暂时可能是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我觉得毕竟贷款就是一种提前消费,而“提前”是建立在你自己的还贷能力可以,信用状况良好的基础上,那么如果市场经济是一架马车,贷款就是快马加鞭和好车轮。否则,还贷能力不好,信用状况不好,整个楼市如同马车一样飞快的奔跑然后散架的也格外重痛。再回归到企业的话题,如同房贷,客户信用不好,拖欠帐款,占压企业大量流动资金,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特别是现在,客户拖欠企业帐款者越来越多,帐款回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从企业的经营状况看,虽然每个月都有很多利润,但总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应收货款”“流动资金”。如果这个链条衔接不上,试问企业又怎能健康发展呢。

篇10:调研报告模块

一、调研目的

二、调研方法

(一)调研设计

说明所开展的项目是属于探索性调查、描述性调查、因果性调查、还是预测性调查,以及为什么适用于这一特定类型调查。

(二)资料收集的方法

所采集的是原始资料还是次级资料。结果的取得是通过调查、观察、还是实验。所用调查问卷或观察记录表应编入附录。

(三)抽样方式

目标总体是什么,抽样框如何确定,是什么样的样本单位,它们如何被选取出来。

三、调查数据统计分析

本次调查共有XX人参加并且完成了问卷,回收率为XX%。有效问卷占XX%。我们主要针对XXXX,被调查的对象主要XXXX,针对XX问题的XX方面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并最后给出我们小组的相关建议。

四、结论

五、营销启示与建议

心得体会

篇11:调研报告模块

一、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

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目录、概述、正文、结论与建议、附件等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和报告日期、委托方、调查方,一般应打印在扉页上。

关于标题,一般要在与标题同一页,把被调查单位、调查内容明确而具体地表示出来,如《关于哈尔滨市家电市场调查报告》。有的'调查报告还采用正、副标题形式,一般正标题表达调查的主题,副标题则具体表明调查的单位和问题。如:《消费者眼中的棗读者群研究报告》。

(二)目录

如果调查报告的内容、页数较多,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应当使用目录或索引形式列出报告所分的主要章节和附录,并注明标题、有关章节号码及页码,一般来说,目录的篇幅不宜超过一页。例如;目录

1、调查设计与组织实施

2、调查对象构成情况简介

3、调查的主要统计结果简介

4、综合分析

5、数据资料汇总表

6、附录

(三)概述

概述主要阐述课题的基本情况,它是按照市场调查课题的顺序将问题展开,并阐述对调查的原始资料进行选择、评价、作出结论、提出建议的原则等。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简要说明调查目的。即简要地说明调查的由来和委托调查的原因。

第二,简要介绍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调查要点及所要解答的问题。

第三,简要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有助于使人确信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对所用方法要进行简短叙述,并说明选用方法的原因。例如,是用抽样调查法还是用典型调查法,是用实地调查法还是文案调查法,这些一般是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另外,在分析中使用的方法,如指数平滑分析、回归分析、聚类分析等方法都应作简要说明。如果部分内容很多,应有详细的工作技术报告加以说明补充,附在市场调查报告的最后部分的附件中。

(四)正文

正文是市场调查分析报告的主体部分。这部分必须准确阐明全部有关论据,包括问题的提出到引出的结论,论证的全部过程,分析研究问题的方法,还应当有可供市场活动的决策者进行独立思考的全部调查结果和必要的市场信息,以及对这些情况和内容的分析评论。

(五)结论与建议

结论与建议是撰写综合分析报告的主要目的。这部分包括对引言和正文部分所提出的主要内容的总结,提出如何利用已证明为有效的措施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结论和建议与正文部分的论述要紧密对应,不可以提出无证据的结论,也不要没有结论性意见的论证。

(六)附件

附件是指调查报告正文包含不了或没有提及,但与正文有关必须附加说明的部分。它是对正文报告的补充或更祥尽说明。包括数据汇总表及原始资料背景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技术报告,例如为调查选定样本的有关细节资料及调查期间所使用的文件副本等。

二、市场调查报告的内容市场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说明调查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介绍市场背景资料。

第三,分析的方法。如样本的抽取,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技术等。

第四,调研数据及其分析。

第五,提出论点。即摆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第六,论证所提观点的基本理由。

第七,提出解决问题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和步骤。

第八,预测可能遇到的风险、对策。

篇12:调研报告格式

一、实践报告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一份完整的实践报告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报告题目

报告题目应该用简短、明确的文字写成,通过标题把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概括出来。题目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为避免冗长,可以设副标题,把细节放在副标题里。

2.学院及作者名称

学院名称和作者姓名应在题目下方注明,学院名称应用全称。

3.摘要(有英文摘要的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报告需配摘要,摘要应反映报告的主要内容,概括地阐述实践活动中得到的基本观点、实践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结论。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200字左右为宜,英文摘要一般至少要有100个实词。

4.正文

正文是实践报告的核心内容,是对实践活动的详细表述。这部分内容为作者所要论述的主要事实和观点,包括介绍实践活动的目的、相关背景、时间、地点、人员、调查手段组成,以及对实践活动中得到的结论的详细叙述。

正文是调查报告的主体。它对调查得来的事实和有关材料进行叙述,对所做出的分析、综合进行议论,对调查研究的结果和结论进行说明。正文的结构有不同的框架。 ①根据逻辑关系安排材料的框架有:纵式结构、横式结构、纵横式结构。这三种结构,以纵横式结构常为人们采用。 ②按照内容表达的层次组成的框架有:“情况--成果--问题--建议”式结构,多用于反映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成果--具体做法--经验”式结构,多用于介绍经验的调查报告;“问题--原因--意见或建议”式结构,多用于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事件过程--事件性质结论--处理意见”式结构,多用于揭示案件是非的调查报告。

5.结束语

结束语包含对整个实践活动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到的收获和感悟,也可以包括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6.谢辞

谢辞通常以简短的文字对在实践过程与报告撰写过程中直接给予帮助的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和其他人员表示谢意。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实践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实践报告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

8.附录

对于某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又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以编入实践报告的附录中。

二、撰写实践报告的准备与主要步骤:

实践报告的写作过程应包括以下步骤:收集资料、拟订报告提纲、起草、修改、定稿等。各个步骤具体做法如下:

1.收集资料

资料是撰写实践报告的基础。收集资料的途径主要有:通过实地调查、社会实践或实习等渠道获得;从校内外图书馆、资料室已有的资料中查找。

2.拟订报告提纲

拟订报告提纲是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根据报告主题的需要拟订该文结构框架和体系。我们在起草报告提纲后,可请指导教师审阅修改。

3.起草

报告提纲确定后,可以动手撰写实践报告的初稿。在起草时应尽量做到“纲举目张、顺理成章、详略得当、井然有序”。

4.修改、定稿

报告初稿写之后,需要改正草稿中的缺点或错误,因此应反复推敲修改后,才能定稿。

篇13:调研报告格式

调查目的:为了更多的了解服装市场的情况,了解

大家对服装的了解程度以及个人喜好等问题,为营销服装的商店提供发展的方向。

调查对象:大学生

调查方式: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20xx年5月22日

调查结果: 这次调查对象的年龄集中在20岁左右,其中经常逛街的占到了50%,很少逛街的有30%,剩下的20%是很频繁的逛街。

(1) 对于大家喜欢的面料方面,喜欢棉布的占一半的比例,感觉只要舒服面料无所谓的占一半。大家对面料的了解不是太多,这就要求我们加大宣传力度,比如印发一些小册子来介绍服装的面料及属性,方便大家更好的去选择。

(2) 买衣服的频率偶尔的占到30%左右,到季节才买的占到40%,而经常购买的比例是30%。从此可以看出季节对大家购买衣物的影响力还是相当大的,这就需要我们针对不同季节推出不同的款型来供人们挑选。

(3) 购买衣物的场所也有所差异,其中有将近60%的女生喜欢去步行街,这里服装店云集,可以满足不同风格的穿衣需要,而且价格也能接受。还有30%的会去专卖店购买,我想可能是对某个品牌情有独钟吧!还有一部分去大型购物商场,只有很少会去路边的小店购买,我想应该是质量没保障的原因。针对这个特点我们需要设计一些大众能够接受的而且质量好的产品。还有要做出自己的品牌,对于加大竞争力度也是至关重要的。

(4) 大家喜欢的穿衣风格也是千差万别,这就要求我们设计服装时要多远化,吸取不同的风格,以便供不同的女孩去选择,从顾客的角度,从市场的要求来确定我们的设计目标。

(5) 对于自己购买的服装是否满意这一问题有90%的女生表示基本满意,这可能是由于穿出来的效果并没有达到自己的理想。而且我发现并不是每个人选择自己喜欢的衣服就会满意,这就告诉我们喜欢的并不是适合自己的。

(6) 对于大家购买衣物的价格,选择在200元以内的占到75%。这就告诉我们针对不同人群要确定服装的价位,了解大家的购买能力,以质优价廉占领市场。有55%的女孩对折扣还是比较感兴趣的,用比较少的钱来购买自己喜欢的衣物何乐不为呢?还是要求我们一定要控制住服装的价格,让更多的人能够买得起自己所喜欢的衣物。

(7) 了解服装新潮流的途径这一问题,有45%的是通过朋友介绍的,有33%的事通过网路资源了解到的,还有20%是通过时尚杂志了解的,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更方便快捷的方式让大家了解服装新潮流。

(8) 影响大家对款式选择的因素中,个人喜好占到80%,彰显个性的占到20%,通过调查发现大家还是很在意平时自己的服装搭配的,注重在不同场合的穿着,这就提醒我们多设计一些可以很好搭配的衣物,适合不同场合的衣物。

(9) 大家在选购服饰时考虑因素有质量、价位、舒适度等,其中质量、价位、舒适度占到55%左右,对于款式、品牌、实用性的要求占到40%,其他的对于品牌要求占到25%,对于实用性的要求占到30%。并且一定要求适合自己的占到48%左右。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迎合市场对服饰的要求,确立自己的设计领域。

篇14:材料调研报告

前言:

调查地点:宁波现代市场陶瓷城

调查对象:陶瓷

调查经过与方法 :实地参观结合网上调研

调查目的:我们小组通过对宁波各处建筑装饰材料的市场 调查,了解建筑装饰陶瓷的分类,生产过程,特性,以及着重了解主要产品和应用。

陶瓷是建筑中常用装饰材料之一,其生产和应用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建筑技术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的今天,建筑陶瓷的生产更加科学化、现代化,品种、花色多样,性能也更加优良。

(一)陶瓷的分类

按性质分:瓷砖可分为陶质砖、瓷质砖和炻质砖陶质砖—坯体烧结程度差,结构不致密,断面粗糙而无光泽,吸水率大,机械强度低,烧成过程中玻化程度差,敲击时发出的声音沉浊。瓷质砖—烧结程度高,坯体坚硬致密,断面细腻有光泽,呈石状或贝壳状,基本不吸水,结构有玻璃相,莫来石晶体,敲击时发出的声音清脆。 炻质砖—性质介于陶质和瓷质之间,但较接近瓷质砖。

(二)陶瓷的生产

凡以粘土、长石、石英为基本原料,经配料、制坯、干燥、培烧而制得的成品,统称

为陶瓷制品。陶瓷的生产工艺发展经历了由简到繁、由粗到细、有无釉到施釉的过程。现在发展的新型陶瓷有氧化物陶瓷、金属陶瓷等。陶瓷原材料陶瓷生产使用的原料品种很多,一种是天然矿物原料,一种是通过化学方法加工处理的化工原料。

其中粘土是有天然岩石经过长期风化而成,是多种微细矿物的混合体。根据粘土中杂

质的含量、耐火性及用途的不同,可将粘土分为:高岭土、易熔粘土、难熔粘土、耐火粘

土。粘土烧结程度随熔烧温度升高而增加,温度越高形成的熔融物越多,制品的密实性越好,强度愈高,吸水率越小。能使粘土中未熔化颗粒的孔隙基本上被熔融物填满时的温度称为粘土的烧结极限温度,这时粘土达到了完全烧结的程度。粘土从开始烧结至烧结极限时的温度,称为烧结范围。烧结温度范围越宽,熔烧的制品愈不易变形,而且可以获得烧结程度高、密实性好的陶瓷制品。了解原料的性能能帮助我们更好了解其性能。

(三)瓷砖制品的特性

<1>化学稳定性

大部分陶瓷制品具有很强的化学稳定性,它们几乎对所有的酸、碱和有机溶剂都具有抵抗性。尤为重要的是,陶瓷的原料不会被氧气所氧化。一般来说,陶瓷制品的原材料中已经混合对氧有化和力的矿物,因此它们不会被周围环境中的氧气进一步氧化。

<2>机械稳定性

陶瓷的机械稳定性体现在其强度和硬度上,陶瓷原材料的耐压强度特别高,通常为50,000—100,000磅/平方英寸。如此高的硬度使得陶瓷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因为它具有这种特性,陶瓷常被用来作为地板、打磨金属和其他物质。

<3>热稳定性

大多数陶瓷都能抵抗高温,因此它们被用来生产各种各样的热容设备。

综上所诉,正是因为这种优良的性能,才是的陶瓷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

(四)装饰陶瓷的主要产品及应用

<1>釉面砖 釉面砖就是砖的表面经过烧釉处理的砖。就是表面用釉料一起烧制而成的,主体又分陶土和瓷土两种,陶土烧制出来的背面承红色,瓷土烧制的背面呈灰白色。根据原材料的

不同,可以分为陶制釉面砖和瓷制釉面砖两大类。陶制釉面砖,由陶土烧制而成,吸水率较高,强度相对较低。其主要特征是背面颜色为红色。瓷制釉面砖,由瓷土烧制而成,吸水率较低,强度相对较高。 根据光泽的不同,釉面砖又可以分为光面釉面砖和哑光釉面砖两类。光面釉面砖,适合于制造“干净”的效果;哑光釉面砖,适合于制造“时尚”的效果。

釉面砖的常用规格,正方形釉面砖有 100X100mm、152 × 152mm 、 200 × 200mm 、长方形釉面砖有 152 × 200mm 、 200 × 300mm、250X330、300X450 等,常用的釉面砖厚度 5mm -8mm 。

另外釉面砖的成分一般为:SiO2 60%~70%,A12O3 15%~22%,CaO 1.0%~10%,MgO 1.0%~3.0%,R2O小于1.0%。吸水率不大于22%。白度不小于78%。耐急冷急热性150℃,一次不裂,耐蚀性好。

釉面砖一般用于厨房和卫生间,实验室,医院,色彩图案丰富,同时还防滑。釉面砖一般不是很大,但是可以很小,比如小到马赛克。釉面砖适用范围:适用于室内装修的各种场所,以墙面最佳。厨房应尽量使用亮光砖,不宜用亚光砖。

<2>外墙面砖

外墙面砖俗称无光面砖,是用难熔粘土压制成型后焙烧而成。通常做成矩形,尺寸有100×100×10mm和150×150×10mm等。它具有质地坚实、强度高、吸水率低(小于4%)等特点。一般为浅黄色,用作外墙饰面。外墙面砖是用陶瓷面砖做成的外墙饰面。其特点是:质地密实、釉面光亮、耐磨、防水、耐腐和抗冻性好,给人以光亮晶莹、清洁大方的美感,是一种比较普遍应用的外墙贴面装饰。

<3>地砖

地砖作为一种大面积铺设的地面材料,利用自身的颜色、质地营造出风格迥异的居室环境。用黏土烧制而成。规格多种。质坚、容重小,耐压耐磨,能防潮。有的经上釉处

理,具有装饰作用。多用于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的地面和楼面。地砖花色品种非常多,可供选择的余地很大,按材质可分为釉面砖、通体砖(防滑砖)、抛光砖、玻化砖等在众多的地面装饰材料中,地砖成为消费者的首选。因为它具有质地坚实、便于清理、耐热、耐磨、耐酸碱、不渗水等优点。

用途:适用于广场,客厅,卫生间,阳台,商场,办公楼,住宅等。

<4>陶瓷锦砖

陶瓷锦砖又名马赛克,马赛克给人一种怀旧的感觉,因为它曾是十几年前装饰墙地面的材料。马赛克组合变化的可能非常多,比如在一个平面上,可以有多种表现方法:抽象的图案、同色系深浅跳跃或过渡、为瓷砖等其他装饰材料做纹样点缀等等。对于房间曲面或转角处,玻璃马赛克更能发挥它小身材的特长,能够把弧面包盖得平滑完整。

它是用优质瓷土烧成,一般做成18.5×18.5×5 mm、39×39×5 mm的小方块,或边长为25 mm的六角形等。这种制品出厂前已按各种图案反贴在牛皮纸上,每张大小约30 cm见方,称作一联,其面积约0.093 m,每40联为一箱,每箱约 3.7平方米。施工时将每联纸面向上,贴在半凝固的水泥砂浆面上,用长木板压面,使之粘贴平实,待砂浆硬化后洗去皮纸,即显出美丽的图案。

陶瓷锦砖色泽多样,质地坚实,经久耐用,能耐酸、耐碱、耐火、耐磨,抗压力强,吸水率小,不渗水,易清洗,可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洁净车间、门厅、走廊、餐厅、厕所、浴室、工作间、化验室等处的地面和内墙面,并可作高级建筑物的外墙饰面材料。

(五)小组调研感想

经过这次市场调研,我们小组对陶瓷有了进一步掌握,而不光停留在其表面。我们对其原料,生产,分类都有了更深沉次的了解。更重要的是我们对材料的应用也有了一定的认知。在建筑中,建筑材料的品种多,用量大:建筑材料的数量,质量,品种,外

观及色彩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建筑的功能和质量。因此对材料应用的熟练掌握是十分重要。今后我们也需花更多时间去学习。

篇15:调研报告格式

相对于国内上市,海外上市有以下的优势:1、市场准入的门槛低(对公司的要求低,获准上市的比率高);2、上市周期短,排队等待的少(上市周期一般在9-12个月);3、股票可以全流通,有利于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机制和股东退出机制,有利于在股票市场进行企业的购并。4、在海外上市可以提高公司的国际知名度,树立公司的国际品牌形象;5、有利于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管理模式和经验,而且通过交易所的国际分销网络,便捷地接触到国际市场,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提高了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6、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即时融资。在首次发行股票后,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再融资。

我们认为,我县的很多大企业,象华信铝业、中兴碳素、华鲁制药、齐鲁味精等也可以走海外上市这条路,通过这种途径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难题。

(四)、关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建立各行业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前一段时间,我们成立了密度板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通分发挥它的作用。要避免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进我县各行业的团体竞争力。

2、要“引资”与“引智”相结合

经济的发展需要多种经济要素的优化配置。资金是诸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没有资金万万不行,但光有资金也不一定行。一方面,要把引进资金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坚持以资源、市场、存量换资金;另一方面,要把“引智”提上重要位置,把人才、技术、管理经验引进来。市场的竞争更多的是人才和技术的竞争。乡镇企业通过“引智”,可以解决一批技术难题,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农业通过“引智”,可以引进大量的良种良方,促进种养水平的提高和产业化的形成,加快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尤其是通过资金、人才、技术的聚集,可以使引资开发项目高标准稳稳起步,在高效益中持续运作。同时,还应注重借外力培养本地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真正做到“引一个项目,出一批人才,兴一方产业,强一地经济”。

3、加强招商引资专业人员的培养,提高招商引资人员素质

要坚持以人为本,因为项目是靠人招引进来的,成功与否也决定于招商人员的素质。尤其是随着科技进步不断采用一些现代方式招商,更需要掌握高技能的人才。因此,建议县委、县政府加强招商专业人员的培养教育,引导招商人员勤奋学习,加强调研,学习理论,学习实践,刻苦钻研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知识和有关加入世贸组织等各种新知识。要下决心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招商队伍,改进招商方式,降低招商成本,努力实现以商招商、特色招商、产业招商。

4、必须进一步强化督查,以科学规范的制度来考核奖惩。

近年来,我们实行工作目标考核,无论是乡镇,县直部门还是企业,都层层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奖惩办法,来真的,动硬的,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特别是把考核工作经常化,月调度、季通报,定期观摩,半年总结,年终考核,甚至实行“一票否决”。实践证明,抓工作落实,不能靠“催收催种”式的传统领导方式,必须靠机制、靠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并严格兑现落实才能起到满意的效果。目前,我市尚无一综合部门对招商引资的实际绩效进行统一考核,统一服务,内外资考核认定散落在不同的部门。招商引资的后道管理没有跟上,这两年办了许多企业,批了许多项目,但这些项目生根了没有,开花了没有,结果了没有,经济效益怎样,这些事情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为此,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在手、在谈项目的跟踪落实,加大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考评办法,改变原有的上报数字水分过大的状况,借鉴先进地区的考核方法,通过对项目成功率、资金到位率、项目竣工率的统一考核。要进一步研究如何使招商引资成果进得来、留得住,不断发展壮大,对已经来连投资的项目实施情况,已开工投产企业的效益情况,已在建企业跟踪服务情况,建议统一扎口进行考评,以便使招商引资的实际效果能落到实处。

5、必须进一步优化软环境,全力打造投资“洼地”。

现在各级政府对招商引资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招商人员在基础工作准备、为客商服务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与周边城市相比,我县招商工作的整体水平尤其是服务水平,与招商引资的总体要求,与投资者的需求还存在差距,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研究和组织开展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些部门和单位缺乏大局意识,对招商引资的认识不到位,工作节奏和工作效率不高,一些单位紧迫感不强,对项目盯得不紧,前热后冷,前紧后松,没有锲而不舍抓落实的精神和一抓到底的工作力度。下一步,我们应继续将软环境建设作为一项永不竣工的工程,在政策、机制、用人上采取灵活措施。

(1)完善服务,转变职能,与国际接轨。坚持用硬措施打造软环境,要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自觉做到思想观念、行政方式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机关强化“服务意识”,在全社会倡导“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茌平形象”的理念,真正做到亲商、助商、安商、富商。

(2)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现有收费项目,各部门如有可能应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把自己梳理的应该下放的权力和放权打算,与基层要求对接、与南方先进地区和周边城市对接,一切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世贸规则要求的规定做法予以废止,一切外地实行的优惠政策和灵活做法我们都应当借鉴,真正让富商从最低门槛进来,以最低成本发展,将我县全力打造成为客商投资的真正“洼地”。

(3)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怎样用人,用什么样的人,是软环境建设的最重要的内容。招商引资工作不仅是“一把手”工程,也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招商引资事业中努力使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让事业、工作选择人,不让事业、工作迁就人。凡是对招商引资工作不重视、实绩不突出的,一律不能提拔重用,严格落实制定的目标考核责任制。

篇3:服装产业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任务

近十几年来,在崇尚自由、追求个性的文化理念以及都市生活的快节奏和紧张工作的压力影响下,人们渴望放松的心态使休闲服装成为一种新兴服装产业。

从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休闲服装的需求不断增加,在服装产业中已渐居主导地位。面对休闲服装如此巨大的市场,各服装生产厂家争先恐后生产休闲类服装,比如以纯,班尼路等。本文对“以纯”和“班尼路”休闲服装进行了详细的市场调查,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以及存在的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调研方法途径及工作过程

这次调查我们用了观察法以及室内研究法,在国庆期间,我们小组成员前往东莞莞城区进行实地的调查。其中,一人负责拍照,一人负责跟店员沟通,两人负责对顾客和路人进行访问对班尼路和以纯满意程度等问题。回到学校后,我们从网上查找班尼路及以纯的一些相关资料,从中比较分析、讨论归纳从而得出结论。

三、调查的内容和项目

1、经营理论和组织架构

班尼路(东莞市莞城区西正路西城文化广场分店)

“班尼路”品牌由1981年使用,“班尼路”品牌本身为一个意大利品牌,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在香港经营,后来进入大陆进行销售并开创自主经营与特许经营相结合新销售模式迅速提升了班尼路的市场占有份额,并形成了其在休闲服市场上的巩固领导地位。目前,baleno班尼路在中国270多个城市拥有1000多分店,其高级运动服饰遍布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东地区及东南亚地区,雄厚的网络实力铺张,卓越的服务,使班尼路成为中国大众客户心中首选品牌。“班尼路”品牌所一直坚持的发展理念就是:物超所值、大众化。

以纯(东莞市莞城商业中心东南分店)

以纯成立于1997年,总部位于“中国时装之都”东莞市虎门镇,是东莞市东越服装有限公司旗下的休闲品牌之一。以纯以休闲服装为主,具有浓郁都市生活气息行业清纯艺术气质,倡导“HO”(H-HealthyH-happyO-open)的生活方式。时至今日,以纯品牌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已超过5,000家专卖店。致力于通过提供平价、优质的时尚服饰,以引领顾客的穿衣文化和生活方式,是以纯成为顾客首先的服装品牌,打造国际领先的时尚服装零售品牌。曾在中国获颁“中国名牌”及“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以纯投入大量的资金在很多地区建立分销中心;通过专卖店直营以及加盟店销售,以在中国首创特许加盟的形式经营,目前在中国大陆有3000余家专卖店(加盟店),并在香港、东南亚和中东等地开有专卖加盟店。

2、产品形象

以纯和班尼路都以休闲服为主导

风格特点

班尼路:“班尼路”产品,特别适合较为含蓄、注重质料而又追赶潮流的顾客穿着,善于集合当季流行元素,如在服装的颜色配搭及各种配衬品中渗入潮流成分,既深入大众潮流,而且又穿着舒适、大方自然。

以纯:以纯产品设计重于面料的处理与组合上,如厚与薄,单色与花色,显得别具一格,给人感觉是“休闲典雅”,设计手法追求简单明快,领部的独特设计,前襟的不对称设计,都给服装注入新鲜的感受,跟随时尚、简洁大气,中稳重但不乏朝气,能体现现代化新青年,自由与创新,舒适与雅芳,平静与激情,纯朴的时尚追求与向往。

品种

以纯有五大系列服装,包括休闲服,运动服,S女装,童装,商务装。

班尼路则有休闲服,针织衫、西服、衬衫、牛仔裤、羽绒服、裙子。

质量价格

班尼路与以纯都很注重产品质量,引进先进设备和严格检验制度,保证产品高标准;而在价格方面,以纯专卖店产品价位大约在100-500之间,而班尼路产品价格相对较低,适合学生群体。

3、门店形象

班尼路:班尼路入口由班尼路和其旗下品牌生活几何共同组成,标牌则以金典黑为底色,收银台以白色墙为背景,柜台则以金属质感的材料组成,平常化的衣服版设,门则用玻璃拉门,无不体现贴近大众化的设计,简单明了的设计,给人一种平常感,更贴近大众化的设计,简单中又不失一份紧凑,体现了班尼路的经营理念。室内装修,灯光,货场摆位设计,货场整洁及背景音乐协调配合,形成了舒适的购物环境

以纯:不同地区的以纯专卖店店面整体装潢风格可能有所差异,但都没有脱离出整体的框架。无论店面大小,首先给人直观的印象就是“潮”。以纯的橱窗设计采用了落地窗模式,不仅直观鲜明的展示了自己的作品,而且使自己对时尚的见解充分的展示在顾客面前,使顾客不用走进店内就能为之吸引。同时,落地窗的设计也为品牌的宣传提供了窗口,可以说是“一石二鸟”。采用的木质乳白色的陈列架,模特陈列在陈列架的最顶层,不占用太多空间同时起到了很好的陈列效果,因为顾客从进门时就可以看到,此外,木格层的充分利用也使得店内看起来井然有序,作为陈列柜给人的感觉是简约却不简单,它能给人最大的视觉冲击力

4、店铺环境

班尼路:位于十字路口处的繁华路段,是几条购物街的交汇处,大多是学生的购物中心,临近有其它衣服、鞋子、包包品牌专卖店。

以纯:首先处于市中心的繁荣地带,位于十字路口旁,临近有百佳超级市场,沃尔玛,麦当劳,肯德基。

5、顾客情况

在实地考察中,我们发现班尼路的消费人群大多是学生,店内的流动人数和挑选人数较多,很少有人主动询问商品,实际购买的人数较少,购买数量大多为一两件。以纯的消费人群大多是工作白领,学生较少,店内流动人数和挑选人数较班尼路少,主动询问商品的人相对班尼路多,实际购买人数也较少,购买数量大多为一两件。

6、服务情况

班尼路:重视整体客户服务,包括销售前服务如售货员服务及售后服务如货品更换,裤长改短。以纯:销售服务包括:等待、接待、展示、介绍、试用、收银、送别全过程。每一位服务人员都必须紧记了解服务顾客的5S原则:迅速(SPEED)、微笑(SMILE)、诚意(SINCERITY)、利落(SMART)、研究(STUDY)。

四、遇到的问题

我们这一项目,必须要进行实际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本来打算采用询问法调查以纯和班尼路的销售情况,但在实地考察中遇到一些小的问题:1、采访顾客及路人对产品的满意程度时,配合程度比较低。2、在拍照的时候遭到工作人员的阻挠,拍的照片比较少。3、询问涉及到销售情况的时候,表示不方便透露。

五、分析与归纳

1、“班尼路”深入大众潮流,以物超所值,大众化作为品牌理念。现在一二线城市,班尼路被更为时尚的品牌围剿,成了便宜服装的代名词,消费者穿后不能产生荣耀感。当班尼路“沦落”到三四线城市,那里的客户群几乎被快杂货店的低端品牌垄断,班尼路同样难以生存。班尼路现在最重要的是放下所谓的品牌尊严,开始重塑品牌

2、以纯以其紧贴时尚、角逐流行、简洁大气的设计作为品牌理念,要想成为一个全国性的休闲服著名品牌,在整合传播和品牌建设上还需再下功夫。

3、班尼路把品牌定位年龄在18-40岁的人士,主打年轻路线,以男、女、中性的休闲服为主。为大众提供日常生活的基本装束。

4、以纯把品牌定位在:

18岁到30岁的年轻群体,他们富有青春活力、注重健康、热爱运动、追逐时尚、有主见、是享受愉悦生活的个性人士。

目前以纯专卖店的服装无论男装女装似乎都只合适16~23岁的学生和少男少女。在以纯的公司网站上,可以清晰地看到以纯将18~30岁的人都列入自己的目的花费人群,但在产品开发上,以纯的产品显著年青化了,25~30岁有足够购置力的花费群在以纯找不到合适自己的产品。对以纯而言,这是一个极大的糟蹋。

5、班尼路的“造牌”工程:。明星固然能带动一时、一定的销售,但长期代言的成本对于新生品牌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班尼路公司的后继资金能否保证会是个未知数。而且明星代言的风险是众所周知的,明星与品牌的适配性,明星的知名度变化,明星的个人问题等等,一旦出现问题对代言品牌的打击甚至可以是致命性的。班尼路公司多品牌战略下的高速增长确实存在着隐忧,而且子品牌在各自品牌经理的经营策划下也有点不战自乱的感觉。

6、以纯的宣传优势,作为一个知名品牌,以纯通过独树一帜的营销方法、对企业发展的热诚追求、对人才的渴望与关爱。在服装业界拥有良好的业界口碑,20xx年获得了20xx年世界杯的特许销售权利,再配合上专业的推广,将让加盟者受益于“以纯”的品牌效益。

六、调研结论

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把整个产品从品位定位、价格定位上打破,向上、向下延展做不同的功夫,认认真真地去研究消费群体。质量造就品牌,保证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持续提高,让消费者满意。“造牌”工程中,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切勿一味追求明星效应,更应重视产品质量与消费群体的锁定等实质性问题。

七、建议

对以纯的建议:以纯服装的定价与消费者所能接受的价位不符,结果造成目标消费者由于价格因素而对以纯望尘莫及。在定价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让大多数消费者能接受;以纯公司现推行全球化的经营策略,代言人以国际明星为主,个性时尚,色调多以黑白灰为主,但以纯在中国的发展未过多考虑东方人的传统,因此一些消费者因东西方文化差异而排斥以纯国际化服饰风格,造成了目标消费群体的流失。因此,在经营策略方面,应多考虑一下东方人的传统,改变一下服饰风格、色调;我国现在休闲服装品牌同质化现象严重,个别品牌设计方面存在抄袭,而且服装样式单一,不能满足广大消费群体的需求。以纯应该不断推陈出新,大胆设计,求同存异,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将会获得休闲服装市场更多的市场份额,使品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

对班尼路的建议:班尼路多品牌,覆盖面积广,但经营风险大大增加,班尼路公司应在二、三级市场有完善的销售策略,来降低经营风险。2品牌在设计裁剪的雷同,新推出URBAN系列新品牌KENTEX商务休闲的定位重叠,班尼路应不断推陈出新,大胆创新,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3在打造新品牌过程中,班尼路通过巨星代言的营销方式,明星固然能带动一时、一定的销售,但长期代言成本对新生品牌来说,确实是个不小的负担,

班尼路公司的后续资金能否保证是个未知数。众所周知,明星代言的风险极大。

因此班尼路在巨星代言上应该改变一下战略,比如在新品牌上市前段时期运用巨星代言,为品牌塑造产品形象,在产品为众人所知之后,再改变代言策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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