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22-12-25 08:00:2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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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篇1: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自以来,**镇妇联共接到各类妇女来访、来电投诉家庭暴力案件10起,其中自述家暴7起,占70%,通过邻居或亲戚举报的3起,占30%。其中丈夫对妻子的家暴行为8起、儿媳对婆婆的家暴行为占起,受害者均为家庭地位弱势、身体条件弱势的女性。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家庭的和谐与文明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但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而且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现从当前家庭暴力的基本表现情况、产生原因、危害和主要对策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表现情况

涉及家庭暴力的10个家庭,全部来自农村。施暴者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2人,占20%,36-50岁的6人,占60%,51岁以上的2人,占20%;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4人,占40%,初中、高中文化的6人,占60%;施暴者男性8人,占80%,施暴者女性2人,占20%。

这些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丈夫赌博、酗酒后殴打妻子;2、丈夫有外遇,对妻子没有感情,经常借故暴打;3、家境贫困,丈夫性情暴躁无故殴打妻子;4、家庭矛盾尖锐,儿媳关系不和。

二、家庭暴力产生原因

1、女性在家庭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是家暴产生的主要因素。婚姻家暴中的女性,一是大多在婚姻中过度依赖家庭和丈夫,缺乏独立意识和自强自立的精神,由于女性在家庭经济地位上的不独立,或者在性格中的过分懦弱,在家中处于弱势地位,长期就形成了唾面自干的习惯,而把自己变成无足轻重失去价值感的“无形保姆”。二是处于婆媳关系中的农村老年女性,这些女性在家庭中毫无经济能力和地位,基本生活完全依靠子女供养,但同时因各种原因在家庭关系中长期和媳妇处于矛盾状态,其媳妇时常通过虐待、殴打等暴力行为来发泄积怨。

2、婚外情是导致家暴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前卫,婚外情现象逐渐出现,并有蔓延趋势。婚外两性关系不仅是破坏一夫一妻原则、妨碍婚姻家庭巩固的一种消极因素,而且很容易形成各种纠纷,一些男性因热衷于“养情人”、“养二奶”,对妻子和家庭逐渐产生逃避、厌恶的负面心理,妻子稍有愤怒反抗,就会实施家庭暴力,有的男性甚至将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手段。

3、“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家庭里,其暴力行为很难让外人知晓。大多数受暴女性往往受传统道德的影响,认为丈夫因脾气暴躁施暴很正常,不敢理直气壮地对暴行进行控诉和反抗,有的受暴女性出于自尊,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变本加厉,且不为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严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发生后,受暴女性不仅身体上会遭到严重伤害,心理上也会留下难以愈合的`创伤和阴影。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压抑的家庭氛围里,会导致逐渐丧失自尊和自信。

2、破坏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就会容易陷入家庭暴力-家人反目-家庭矛盾-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夫妻或母子、婆媳之间的裂痕必然越来越深,最终导致家庭关系逐渐恶化。

3、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长期在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孤独内向等心理障碍,生理、心理要承受更多的伤害和煎熬,严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四、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1、切实发挥妇女娘家人的维权作用。成立镇妇女法律援助站,同时对社会公开妇联维权电话,与本地公安、司法、各村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与维权服务。同时与村、信访相关部门建成网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村妇联组织从源头防治,一旦发现某户发生家庭矛盾问题,及早参预,及时处理,做好第一时间保护人。

2、加强法律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广泛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理念和知识。二是积极协调当地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

3、着力提升妇女劳动技能。促进社区及农村闲散妇女就业及劳动力转移,使妇女通过自身能力增加家庭收入。加强各类劳动技能培训,引导中青年妇女实现自我就业和创业,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的劳动技能,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推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

4、加强对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教育。一是通过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评选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家庭成员讲文明,讲诚信,讲团结,树新风;二是在各社区全面开展邻里节活动,通过表彰“好妻子”、“好婆婆”等各类典型家庭角色,倡扬尊老爱幼、夫妻恩爱、家庭和睦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加强对妇女文明知识、文化基础、家庭教育等多领域的培训,提升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家庭关系处理能力,切实增强和谐家庭的稳定性。

篇2: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现象依然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从我们接待的妇女信访案件来看,家庭暴力一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从20xx年以来,县妇联每年都要接待3-5件的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案件,约占上访案件总量的20%左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所以即便是出现家庭暴力也往往选择掩盖,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求助,导致很多家暴案件反馈不上来。从妇联掌握的情况看,受害方都是女性。

二、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1、不良的社会观念。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还是存在的,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或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中尤其有市场,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

2、以男性为主导的家庭经济模式。很多家庭中男方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妇女经济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家庭内事务较多,没有更多创收的精力和途径,导致很多女性在家庭经济中依附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抓住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3、夫妻关系恶化是造成家暴的外部原因。通过我们在接访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之前都存在夫妻关系的恶化现象。一些家庭因夫妻性格不合、一方婚外情、家庭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出现了家庭暴力现象。这里要重点说一下,女性自身问题造成的夫妻关系恶化。一些女性因为自身修养不够或者性格缺陷,在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时不注意方式方法,促使夫妻关系恶化,比如有的女性对一些小事就过分唠叨、喋喋不休,极易激怒男方,引发家暴;有一些女性处理婆媳关系、亲友关系及其他关系不当,极大挫伤男性自尊心;还有的女性性格过度懦弱、事事忍让,自己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致使一些男性在家庭中滋生出霸道、自私、独断专行的心理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

4、男方品行恶劣、性格偏执或心理扭曲导致家庭暴力。一些家庭中因男方在道德品质、性格、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无缘无故的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

以上只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几个方面,而且很多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通常都不是一种原因造成的,往往包含了几种情况。

三、家庭暴力的对策

1、加强男女平等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广泛宣传,一方面在社会上去营造促进男女平等,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氛围;另一方面鼓励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女性要自立、自强、自信,通过自身努力实现精神的独立和经济的独立。一方面要提倡妇女勇于走出家庭创业就业,全面提升自己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改变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的心理和状态;另一方面要鼓励妇女在人格上独立自主,争取在家庭重大决策上的话语权、决策权,摆脱依赖、逆来顺受等不良心理状态,培养独立自主、有主见的品格。

3、女性要加强自身修养,协调好家庭中的各种关系。家庭中,女性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承担的任务通常比男性要重很多,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女性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的好坏,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克服自身缺陷,才能协调好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等婚姻家庭中重要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杜绝家暴现象。

3、各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各部门协调联动,仅仅依靠妇联组织是不够的,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妇女要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

篇3: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桃江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由于生活压力增大、婚姻质量不高、人口素质低下等原因,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仍然时有发生。它严重危害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又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切实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不懈的努力。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

从县妇联近年来接待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类信访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xx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119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47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39.5 %。从20xx年妇联接访的47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来看,有23件通过调解处理,占总数的48.94%,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仅有7件。其中,有22%的家庭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有5%的家庭妇女受到严重伤害。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1、女性在经济上的不独立及自我保护能力差

中国传统的婚姻观是“女主内,男主外”的思想。女方一般希望找一个各方面比自己强的男性,而女性在婚后,要承担家务和生儿育女的主要责任,很多女性为了家庭一般会选择牺牲个人成长发展,默默奉献于家庭,往往没有太多经济上的来源,家庭收入大部分是靠男性。在我县因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有90%是男性掌握着经济大权,75%的女性在经济上严重依附于男性。没有收入的女性对丈夫的依赖心较强,最初遭受丈夫家暴时、往往因为害怕离婚后没有房子,被迫离开孩子等原因,会选择忍气吞声,久而久之,就大大助长了男性的气焰,导致家庭暴力的持续存在且日益严重。

2、社会环境对家庭暴力的姑息容忍

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使大多数人认为,夫妻之间打打骂骂是正常的事情,很多家庭暴力发生以后被周围群众视为家庭私事,认为不便过多干预。司法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认为是一般的家务事,不予过问或一味调和,即使有投诉也是以批评教育了事。甚至一些妇女本身在遭受丈夫暴力侵害后,往往是能忍则忍。有的为了孩子忍辱负重,有的不愿放弃家庭,认为丈夫能自己觉悟,有的怕离了婚也难逃对方暴力威胁。有部分妇女求助于社会,也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导致家庭破裂。这种委屈求全的态度,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3、法律层面的保护还存在欠缺。

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弱势女性因教育水平、文化程度所限,对反家暴的法律法规知晓率并不高,即便有所了解也不清楚具体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二是存在家庭暴力举证困难的问题。家庭暴力绝大多数发生在自己家庭这个私密的空间里,外人难以知道。多数受害女性没有意识主动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而且一般在暴力正在进行时无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当警察赶到现场时暴力行为往往已经结束,在没有证人证明、施暴者极力否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很难对事情作出一个准确、真实的认定,仅作为家务纠纷对待,劝说几句作罢,致使受暴妇女无法真正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三、对策与建议

1.强化男女平等观念,培养妇女自立自强精神

一方面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把反对家庭暴力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上来,特别要提高家庭中男性的思想文化素质,消除“大男子主义 ”的陈旧思想,强化男女平等的意识。另一方面,要注重提高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让广大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从丈夫的光环下走出来、抛弃幻想,积极参加妇联组织和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活动,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提高谋生能力,增加自身资源储备量。从经济上独立,与丈夫平起平坐,实现自身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在经济上有了实力,就为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摆脱家庭暴力奠定了物质基础。

2. 广泛深入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

加强农村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由各级妇联组织牵头,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以举办培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为载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家庭暴力有关知识,同时,发放简明易懂的宣传画册,在村(社区)公示墙设立《反家庭暴力法》解读专区,使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不断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她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观念,运用法律的途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各类媒体要对一些家庭暴力事件给予曝光,点评典型家庭暴力的案例,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3. 进一步明确执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公安司法部门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利用现有法律为受暴妇女伸张正义。只有强化执法工作,才能使妇女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公安机关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应迅速出警制止和查处,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推诿,使家暴案件查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对其中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不应不予以立案,而应在必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建议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倾向于弱势群体即家庭暴力受害者仅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施暴者所为,举证责任便转移至施暴方,由施暴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受害者举证受侵害事实,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及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等证据之一即可认定侵权事实存在。

篇4: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县22个乡镇,21个社区,共有80万人口,其中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来我们妇联上访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总数的15%;到现为止来妇联上访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总数的15%,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如20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妇女。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不管是“热暴力”还是 “冷暴力”,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因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受,追求金钱美女,“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残害妇女,在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 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五)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

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六)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

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对外张扬;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试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同时教育妇女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其次是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再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同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到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110“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村)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篇5: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在我国目前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长期以来一直占有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同时,农村地区家庭发生暴力的比率也往往高于城市。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统计,在目前的`农村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农村家庭的和谐,损害了妇女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本文就此展开论述,希望更多地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国际上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在新西兰,《家庭暴力法案》1995年12月获得通过,并于7月施行。该法案对家庭暴力做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包括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在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异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在韩国,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肉体、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害的行为”,并将有关行为加以列举,包括:伤害攻击、遗弃虐待、禁闭拘留、恐吓、诋毁侮辱、非法搜身、妨碍行使权利、欺诈勒索、破坏毁损财产等。

1993年12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界定了“对妇女暴力行为”,认为它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庭中女孩的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它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对于国外立法和国际社会的上述界定,我国很多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这些主张有利于全面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但也有人认为,“这些主张内容过于宽泛,对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因而认为,“家庭暴力应限定在肉体伤害,以便认定”.笔者认为,联合国宣言中“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概括相当全面又不失严谨,尤其是它突出了实施或者威胁实施足以给妇女造成身心损害的暴力行为,更符合汉语中“暴力”的通常含义,更适合我们界定家庭暴力时参考。

在地方性法规中,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的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河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目前,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由此看,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

(二)家庭暴力的形式

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残害、拘禁、打耳光、罚跪、推搡、讥讽、辱骂、威胁恐吓、不予理睬、虐待、性暴力等。从表现形式看,一般来讲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家庭暴力会进一步演化发展为虐待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要素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它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从法学角度看,构成家庭暴力有如下要素:第一,它的行为主体和侵害对象是家庭成员,即共同生活的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第二,它必须是以明显的外部强制力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第三,它必须是故意而不是过失。第四,它主要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四)家庭暴力的比率

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一份报告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和城市地区,妇女遭受同居男友或配偶的暴力行为是一种普遍现象。报告对孟加拉国、巴西、埃塞俄比亚、日本等10个国家、15个地区的近2.5万名妇女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6个地区半数以上的妇女表示,她们曾在家中遭受程度不同的暴力行为。 13个地区超过四分之一的妇女曾遭受家庭暴力。报告称:“遭受伴侣的暴力行为是世界范围内妇女的普遍经历。”报告同时指出,农村地区家庭发生暴力的比率往往高于城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统计,在目前的农村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在,全国妇联组织接受的关于家庭暴力的信访量达3.66万件,数量比上一年上升了近40%;有关夫妻间暴力事件的信访量近3万件,上升了近30%.在我市抽样问卷调查表明,在903名被调查者中,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共266人,占调查总数的29.45%;其中城市女性为77人,占8.52%;农村妇女为189人,占20.9%.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显然高于男性,城市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低于农村妇女。

二、受暴农村妇女的社会环境分析

(一)婆家的态度

农村妇女出嫁后是到另一个陌生的环境去生活,心理上很孤独,家庭中夫妻双方存在很明显的强势和弱势之分,家是以男人为主的家,女人为客居身份,很多受暴妇女都被赶出过家门,有的婆婆知道儿媳挨打后,甚至感到高兴,认为自己的儿子有能耐,还有的夫家人也帮着对其施暴。

(二)娘家的态度

在农村,传统文化影响深远,“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女儿婚后属于丈夫的家庭,与娘家只有感情上的联系,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和责任,娘家不能成为其后盾和庇护地。为老人提供经济这样根本性支持的是儿子,而女儿则更多地为父母提供感情沟通和日常生活照料等辅助性的帮助。这就使有强烈的养儿防老需要的农民偏好儿子,婚后女儿与娘家联系较少、依靠儿子而不是女儿养老,以及其他的传统习俗使得女儿在家庭中的效用较低。而且农村中把离婚视为一种很丢脸的事,很多家庭会对女儿进行呵斥,还有施暴者控制妇女的常见方法就是对妇女的娘家人进行威胁,上述多种原因造成妇女得不到家庭中太多的保护。部分妇女离婚后,回到娘家,居然被娘家兄嫂嫌弃,甚至不让其居住;其父母尽管主张去报案,但也只是提建议。

(三)村民的态度

在农村中,由于妇女是从别的地方远嫁而来的,周围都是男方的社会关系,妇女是个外来者,一旦发生暴力关系,更显孤独。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打老婆甚至被村民们默许,认为打老婆并不犯法,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这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四)基层政府及执法部门的态度

在农村,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家庭暴力不过是家务纠纷,夫妻打架稀松平常,是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一般村委会、派出所不便也不该插手,而且“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清官难断家务事”,认为是自己家的事,觉得插手干预会有一种出力不讨好的结果。在调查的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中,有一半感到“求助无门”、“束手无策”,不少人到妇联大声哭诉:“难道非要把人打死了法律才管吗?”一些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所以,在以上四种环境中农村的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系统很脆弱,遭到暴力时孤立无援,而且有些发生在农村的家庭暴力的情节十分严重,暴力程度惨不忍睹!

三、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特点及成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反复性和反抗性的趋势和特点。

(一)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很多受害者出于对自身和家庭荣誉的考虑,事情发生后往往借口予以掩饰,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

(二)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农村家庭暴力有纯暴力的以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也有以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无形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的,还有多种形式混合出现的。正是由于农村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农村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

在农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地受侵害,并呈现循环特点,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缓和甚至亲密阶段。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表现的愧疚、悔恨常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暴力仍将再次降临。家庭暴力一般存在循环性,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紧张阶段:一般暴力先前预示阶段,双方会出现言语攻击,严重打击受害者的自信心。施暴者会通过控制受害者的人生自由、金钱等方式让其孤立、隔离。(2)暴力阶段: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导致受害者将受到施暴者的攻击,生理、心理或性暴力皆有可能。(3)亲和阶段:在这一阶段施暴者将会表现出深深的罪恶感,或伴有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诺言。在此阶段受害者也往往以为施暴者可以改变,但是这种情况往往会连续不断,反复发生。

(四)家庭暴力具有反抗性

在问卷调查妇女被打时的反应时,列在第一位的是“反抗”,占了51.4%;其次是“忍受”,有36.9% ;排在最后的是“躲避”,占11.7%.从数字上看,有一多半的妇女在面对丈夫的拳头时敢于反抗,有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甚至走上了“以暴抗暴”的犯罪道路,这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一个很有典型意义的反抗形式。对农村妇女的调查显示,发生家庭暴力后,50%的人选择找亲友或干部调解,33%的人选择以“暴力相报复”,而到公安机关求助的只占7%.她们在丈夫长期的家庭暴力折磨下,心理已处于瘫痪状态,意识到无力阻止丈夫的暴力和折磨,自己就要被丈夫折磨死,惟有奋起反抗,拿起致命武器与丈夫对抗才能获胜,才能保证自己活下去。

分析农村家庭暴力存在且有上升趋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封建思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及农村妇女的弱势地位。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根深蒂固地滞留于人们的头脑中,加之农业社会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使得破除和改变旧观念更成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70%以上的农村丈夫不做家务,认为丈夫做家务就是怕老婆,没有男子汉尊严。他们认为自己是家中老大,理应当家作主,妻子则应言听计从,否则就采取暴力手段维护自己的家庭地位。有些人视子女和妻子为自己的附属,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媳妇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甚至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还有些人婚育观念落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封建思想严重,丈夫、公婆打骂虐待生女孩的妇女甚至赶出家门、逼迫离婚以达到再娶妻生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生活艰苦,很多家庭男子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社会生产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广大妇女尚未真正地、完全地从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在经济上对男子依附关系很重,使其不得不经常成为男子暴力侵害的对象。也有部分外出做生意富裕的农村人,在外包奶“、养情人导致婚姻破裂的,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在家庭生活中恣意专横,稍不如意就施以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二是施暴者文化素质较低及人格变态扭曲。农村家庭暴力中的男性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并带有一些不良的习惯和生活情趣,促使家庭暴力时常发生。如施暴者有赌博、酗酒、好逸恶劳等恶习,这些不良的生活行为,容易使一个人心理畸变,变得性情暴戾、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在酗酒、吸毒和赌博的要求难以得到满足,或者受到来自家庭其他成员的干涉时,往往以其他家庭成员为对象,发泄不满,诸如采取殴打、虐待等暴力手段获得心理上的畸形满足。变态人格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如敏感多疑,过分警觉,心胸狭隘,好嫉妒,骄傲自大,爱空想,怨天尤人,爱冲动攻击,盲目报复等,这种人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报复配偶。施暴者一般无法应付挫折和生活压力,殴打妻子成为一种泄愤方式,妻子的忍耐纵容了暴力升级和暴力循环。通过调查发现家庭暴力与受虐者的文化程度有一定关联,即文化程度越高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越低。

三是经济困难及生活压力。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一方面,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一个家庭生活来源短缺、得不到保障时,家庭矛盾就显得异常突出,作为家庭成员的夫妻之间的矛盾有可能随之加深,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行为。

四是妇女自身的原因。其一,自身素质偏低,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等方面亟待完善提高。有些农村妇女的封建思想还比较浓厚,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认为丈夫打老婆是平常之事。据统计,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农村妇女中,超过8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不可外扬“.多数女性存在着一种”嫁鸡随鸡飞、嫁狗随狗跑“的陈旧观念,文化水平偏低,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观念不强,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是抱怨自己命运不好,屈尊隐忍、妥协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在调查中,当问到”被打后的态度“时,问卷所给出的4种选择中,47%的人选择了”丢脸“;38.2%的人选择了”无所谓“;12.7%的人有自杀的念头;9.8%的人内心有恐惧感;还有的妇女什么也没有选,而是写上”不能忍受“,”想离婚“等。我们从这些资料也看到了乡村文化中对家庭暴力的宽容和不被察觉。看来,农村妇女不愿暴露自己在家庭中挨打挨骂的事情,还不完全是”家丑不可外扬“,更重要的是她们在设法维持自己的一点尊严,她们认为被人打是件让自己丢面子的事。对于农村妇女的要面子,一位农村妇女解释说:”她们什么都没有,属于她们自己的就是名声。其二,许多妇女担心说出去“臊”了男人的面子,会招致更为厉害的家庭暴力。中国传统的妇道、贞操等对妇女单方面的道德要求,构成了强大的道德压力,迫使妇女忍辱负重,对丈夫百依百顺,被迫放弃与家庭暴力抗争的权利。其三,大多农村妇女不敢提离婚二字,许多妇女在害怕再招致暴力的同时,更担心自己离婚后再嫁困难,更担心自己离婚后生活没有着落,因此对家庭暴力现象一直保持沉默。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没有独立的财产,离婚之后,虽然能够分得一定的财产,但最起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如住房和耕地却难以保障。由于农村妇女经济上不能独立,大部分都有“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依赖思想,而对家庭暴力,她们想的更多的是离婚后的生计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导致一些妇女即便承受巨大的家庭暴力的折磨也不愿意离婚,或者在忍无可忍的时候采取自杀的方式结束婚姻悲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妻子曾试图以离婚或自杀来摆脱,然而换来的却是更残暴的毒打和杀她们全家的威胁,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她们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忍耐下来。“受虐妇女绝不是没出息,甘愿挨打,而是长期暴力环境已经塑造了她的恐惧心理。”北京红枫妇女热线的创办人王行娟指出,许多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都有一种“受虐综合征”,因而产生特殊的心理状态,久而久之,助长了家庭暴力的不断发生。

五是农村组织结构和社会支持系统的缺失。近年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资源配置的基本单位由生产队转为家庭,过去曾发生过重要作用的农村组织出现不同程度的缺失。同时,农村劳动力的女性化,使农村妇女的劳动强度增大,又缺少集体和文化生活,使个人和家庭陷于孤立。而妇女唯一的组织──农村妇代会实际上主要在做计划生育工作,妇女们的情感困惑和家庭矛盾得不到及时反映和调解,有了问题不知到哪里求助。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也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不好主动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上述因素致使农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不到方便、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救助,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六是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我国目前尚无《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条款,但都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另外,刑法有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及虐待案件“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很多人出于各种原因不去告诉,致使伤害程度为轻伤的无法追究;现行的鉴定体制不合理,有的公安机关和法院互相推诿扯皮,使受害人很难拿到作为受害程度的权威依据和认定轻微伤、轻伤或重伤依据的伤情检验和鉴定结论,处于控告无门的困境。司法人员受“宁拆千座庙,不破一家婚”的传统观念影响,在司法的过程中缺乏对侵害行为的有效惩治。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此外,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对受暴妇女的调查发现,她们大多希望在遭受暴力时能有法律支持对丈夫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能有一段时间避免与之接触,而现行法律大多属于“马后炮”,因而对受暴妇女保护不到位、不及时。 调查中问到“被打后的措施”时,在6种选择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忍耐”,占了55.6%;其次是“回娘家”,26.8%;然后是“要求离婚”,12%;另外8.3%“ 找村干部”;4.6%“想报复”;最后是找“派出所”,占1.9%.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农村妇女在被打之后,几乎没有什么求助行为,她们大多数不去求助于司法部门,也很少找村干部。有的妇女回答,找干部没有用,找派出所不管。有一位妇女说,有一次她被丈夫打得快没命了,跑去找派出所,派出所的人说,两口子打架也来找,烦人。还有的人回答,“还得在一块过,找他们干什么”;有一个妇女经常被丈夫打,回答问卷时很平静,不找干部,不回娘家(娘家远,回不去),也不报复。问她为什么,她回答:女人就是菜籽命。

四、农村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家庭的稳定和睦,而且极大地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

(一)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暴力对妇女健康造成的后果有:身体受伤、性传播疾病、骨盆炎症疾病、意外怀孕、流产、头痛、酗酒、气喘、急性肠炎综合症、部分的残疾或永久的残疾。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二)严重影响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和心理素质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了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不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矫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严重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特别是妇女已成为农村建设的主体,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自杀、甚至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害人者。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安定,不利于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阻碍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先进文化的弘扬。

五、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对策

“家庭暴力不是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陈明侠指出,对于这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只有全社会——包括妇女本身行动起来才能将之消除。反对家庭暴力,这是一个大课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哪一个团体或组织可以单独完成的,需要全民提高认识,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让我们每个人都举起双手,构建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优化农村妇女儿童生存的环境,共同擎起没有家庭暴力的蓝天。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由于我国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也存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48届联大讨论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目前,国际上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或处罚条例。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使其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具体明确,为预防、制止、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切实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二)开拓创新,完善司法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首次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加大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和打击力度,在司法部门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是很有必要的。近年来,石家庄市做了一些大胆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可供参考借鉴。

1.在公安系统建立反家暴110报警机制。公安机关重视反家暴工作,是防止妇女受到伤害的一个关键。石公指发[]141号文件《关于在公安系统建立反家庭暴力110报警机制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及110报警指挥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接受广大群众对涉及家庭暴力侵犯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报警,做到优先接警,指挥有力,协调有方,快速出警,及时救助。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室,明确负责人。对于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施暴者,要说服教育,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对于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坚决依法严厉查办,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直至法律责任。建立反家暴110报警机制,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在司法系统设立家庭暴力调解小组和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石市司[2005]68号文件《关于设立家庭暴力调解小组和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的通知》,明确规定: 在全市各小区(村)设立家庭暴力调解小组,由2至4人组成,由人民调解员、妇联干部、民政助理员、基层法官等人参加。其职责是立足家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制观念和懂法守法意识;及时调解和处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纠纷,对施暴者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救助;采取与家庭签订无家庭暴力责任书等形式,强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可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在市、县(市)区设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视受害人情况予以减免鉴定费用。

3.在人民法院建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石中法发[2005]34号文件《关于在人民法院建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性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力度,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采取专门的案件登记,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各县(市)区法院建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着重解决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财产、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等纠纷,实行快审快结。对经济有困难的妇女,给予诉讼费的缓、减、免等优惠待遇,还可采取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移送执行等法律措施,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此外,还可采取灵活的办案方式,深入农村(小区)直接受理家庭暴力投诉,现场进行法律宣传,接受法律咨询。

4.在民政系统设立家庭暴力庇护站。充分利用民政部门较完善的社会救助网络的优势,在市、县(市)区、村(小区)设立家庭暴力庇护站,明确专人管理,制定经费管理、工作制度等,保证这些场所高效地为受害妇女儿童服务,使其成为受害妇女生活的驿站、温馨的家园。

(三)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及女性抗暴能力农村有许多特殊性,如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特别怕舆论的压力,交通、通讯、经济条件较差,有自己喜欢的娱乐方式等。同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针对这些特点,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大宣传贯彻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因地制宜地探索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的具体措施,采取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转变男尊女卑的不平等性别观念,为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参与提供良好的支持环境。积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纳入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利用11月25日“消除对妇女暴力国际日”、12月4日“法制宣传日”等契机,采取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增强全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和构建和谐社会意识。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要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内容广泛的反家庭暴力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的宣传,组织宣传队、文艺演出队、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栏橱窗、张贴横幅、标语等形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大力弘扬男女平等、互相信任的美德,扭转“打老婆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念,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平,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当今时代,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是妇女实现进步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因为,要通过多种渠道对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宣传教育,使她们意识到每个人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意识到家庭暴力是社会事务,家不安则社会不稳,消除说出来怕被人笑话的心理。教育引导她们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的双手获得经济上的独立,不断提高适应能力、自立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创新创造能力,做有技能、善创造、懂经营、会管理的智慧新女性,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加强对妇女的法律知识培训,启发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对各类先进典型的树立和宣传,教育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从自身做起,培养高尚品德,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做促进和谐的文明新女性,使她们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在处理家庭中的各种关系时得心应手,从而使自己的家庭和睦、美满幸福。

此外,要重点加强对政府公务员、司法执法人员、医务人员、新闻工作人员等群体的培训教育,使他们正确认识家庭暴力及其成因、危害,具备对家庭暴力的敏感性,及时发现问题并能做到有利于受害妇女的处理,共同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对妇女的暴力没有藏身之处。

(四)整合资源,发挥妇联组织推进反对家庭暴力的作用妇联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有数据表明:妇女遇到家庭暴力在家庭内部无法解决需要求助外力时,首先想到的是妇联,占90.1%;20,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妇联权益部门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0多万人次,其中有家庭暴力的占24000多人次,可见,妇联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妇女权益的保护神”,也是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1.加强源头参与,推进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各级妇联要从调查研究入手,把握新时期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反对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种途径呼吁,积极向当地人大提出立法、执法检查等建议;主动与公、检、法、司等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反家庭暴力的政策、规定、具体措施等。充分发挥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在制定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时,将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进行布置和检查,加大政府行为力度,积极推进党委、政府在反家暴中的领导和组织作用。

2.履行妇联职能,完善反对家庭暴力的维权机制。要不断加强农村妇联组织建设,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农村妇代会组织结构与农村经济组织相适应的途径和方法,提高农村妇代会主任的知识文化水平和引领、发动、带领、帮助、服务妇女的能力,将妇联组织的工作重心下沉,真正成为农村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和农村妇女利益的维护者;利用妇联的组织优势,积极协调,逐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反家庭暴力网络,为农村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及时提供法律援助;认真履行妇联职能,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完善妇女儿童利益协调机制、妇女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妇女群众矛盾调处机制、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政策体系建设。

3.注重社会协同,构筑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妇联要积极协调,促使人大牵头建立由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并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主题,深入讨论、研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积极争取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女维权协调组”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把妇女法律援助纳入政府法律援助体系,在人力、财力资源上实现共享,高标准地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协同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大张旗鼓地命名表彰设立“妇女维权岗”,向受暴妇女伸出援助之手;通过开通反家暴热线、举办反家暴周和“三八”维权月等活动,为妇女群众提供专业、规范、权威的法律咨询和帮助,着力协调解决一些涉家暴案件;协调政法委(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民调会等部门,共同开展创建“零家庭暴力村庄”活动,积极实行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治理的方针,将有可能发生的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将家庭暴力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在每一起家庭暴力发生时,政府领导下的各级维权机构和组织要及时介入干预,制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依法查处每一起案件,达到介入率为100%,介入的盲区为零;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和“美德在农家”等文明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 建立完善一支反家暴志愿者队伍,联合女法官协会、女律师协会、女检察官协会等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为受暴妇女排忧解难。开办“巾帼科技大讲堂”,协调农业、林业、畜牧、科技等部门专家,深入农村进行致富信息、项目、技术等服务,帮助农村妇女实现增收致富,增强其自主自立能力;开展“巾帼城乡牵手”活动,组织“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集体等先进集体,巾帼建功明星、三八红旗手、十大女杰、十大民营女企业家等先进个人,到农村开展助文化、助科技、助项目等帮扶活动,既扶贫又扶志,增加农村妇女的“造血”功能,使她们能够正确地认识自我,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所摆布,勇于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家庭中处于平等地位,成为有知识、有能力、有活力、有魅力的时代新女性。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篇6: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市**镇**村妇女,本是一名普通的农家姑娘,初中毕业后跟随父母去了谋生,19岁时认识了在打工的某(*人),某当时已28岁,大学毕业。恋爱三年后,两人一起回了某老家**镇**村结婚。某母亲去世多年,家里只有一个老父亲,某没有兄弟姐妹,家境贫寒,家中只有两间低矮的小瓦房。小夫妻俩到打工挣钱回家翻建了三间新房。婚后好几年,才怀孕,同时也在某心里埋下了怀疑的种子,孕后第二个月就遭到了丈夫的辱骂,怀疑孩子不是自已的。丈夫心胸狭隘,公公脾气暴躁,接后的日子,辱骂挨打成了家常便钣。孩子出生后,公公丈夫打骂变本加厉,言语刺耳。几次夜晚,无法忍受打骂,沿路跑到312国道交警中队躲避。生活在长期的打骂中,心灵受到了严重的创伤,今年5月,同母亲来到镇妇联寻求帮助,要求解除和某的婚姻关系。

遭遇不仅是肉体的损伤,更有精神上的伤害。这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一个缩影。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对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夫妻间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

在农村,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家庭暴力问题的新名词。某,大学毕业生,学的建筑工程,先在建筑设计公司供职,后转到分公司。因家境贫寒,从小父母经常吵架,母亲又早世,造成某性格内向,心理自卑,后又因婚后多年未孕,疑心病较重。他对伤害,更多的是言语上的辱骂。对来说,精神上的损伤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1、经济方面的原因。经济是生活的基础,在家庭中,谁为家庭生活取得的多,做出的贡献大、收入多,谁就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很多农村妇女婚后因多种原因待家照顾小孩,没有经济来源,造成夫妻间经济收入差距悬殊,对丈夫的经济依附严重,生怕离婚后失去经济来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娘家农村,父母在外打工讨生,姐弟三人,因弟弟看病家中背债就几十万元。在无亲无故,在家里没有收入没有地位,更没有说话的底气。生了小孩后,就靠某每月给的400元生活费过日子,生活不富裕,夫妻间经常为家中开支吵架。

2、法律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群众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某做为高学历人员,法律意识都淡薄,公公更是如此,男权主义严重。加上相关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因为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将轻伤害化为“家务事”,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得简单轻率。据反映,她曾报警三次,某一看到警察就立即软化下来,警察误认为是夫妻间家庭琐事,不了了之。无形当中,加重了某、公公对伤害。

三、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一)公安、司法、妇联、村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公安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报警系统应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预范围,接到受害妇女的求助必须及时出警记录并做处理。对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立案侦查。司法调解部门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公德,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从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妇联要切实发挥妇女娘家人的作用,成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开通热线,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暴力庇护、法律帮助与维权服务。同时要与村、信访相关部门建成网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村里要从源头防治,一旦发现家庭矛盾问题,及早参预,及时处理,做好第一时间保护人。

(二)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一要大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男女地位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大力鼓励意向妇女创业就业,加大农业技能妇女创业政策支持;二要提高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三要提高妇女及其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自觉性,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送法下乡,举办女性维权培训班;四是家庭成员要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建立和睦、文明、团结的家庭关系。

总之,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社会组织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愿遭遇不再上演,天下家庭和睦幸福!

篇7:妇联对家庭暴力问题调研建议

今年以来,县妇联共接待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38起,为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县妇联维权部对这些家庭暴力的家庭进行了全面的走访、调查。

一、基本情况

涉及家庭暴力的38个家庭中,城镇家庭2个,占5%,农村家庭36个,占95% 。施暴者中年龄在35岁以下有2人占5% ,36-50岁的34人占90% ,51岁以上的2人占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人占13%,初中、高中文化的32人占85% ,大专以上文化的1人占2%。

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对妻子不信任的有2起占5%,男方有精神分裂症的1起占3%,妻子生病的有3起占8%,妻子无生育能力的有2占5%,因丈夫性格暴躁的有4起,占11%,男方有婚外恋行为的26起占68%。

在这些家庭暴力中,结婚的有34起占89%,同居生有子女的有4起占11%。受暴者中,主动愿意离婚的妇女(包括解除同居关系的)的15人,占40%,可离可不离的12人,占31%,不愿意离婚的有11人,占29%。

妇女掌握家庭主要经济权力的5人,占13%,妻子无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丈夫的20人,占53%,丈夫游手好闲,主要靠妻子养家糊口的4人,占11%。

54%的人认为家庭暴力违法,25%的人认为不违法,8%的人认为正常现象,13%的人说不清。

存在家庭暴力家庭中,平均每月遭遇暴力很少( 2次以下)占25%,偶尔( 3次― 5次)占50%,经常( 5次以上)占25%。

遭遇家庭暴力后,觉得丢脸的占35%,感到恐惧的占57%,想自杀的占8%。

二、家庭暴力产生原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响,一些男性滋生了“饱暖思淫欲”的思想,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导致家庭暴力不断,有的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主要手段。

2、男权主义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受几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影响,“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意识在广大农村和部分城市家庭还很强。一些男性将妻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稍不如意,就将妻子作为攻击的对象,有的因妻子没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殴打。

3、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大多数人认为打老婆是家庭私事、小事,天经地义,只要不打成重伤,是没有人会去遗责施暴者。甚至连受害人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偶尔打一两次都可以忍气吞声。其结果是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4、妇女经济不能独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大部分农村妇女成家后依赖家庭和丈夫,缺乏自我意识,缺少自强自立的精神,故而被丈夫厌倦看不起。有的夫妻确实没有感情了,作为妻子因不想自立而不愿离婚,导致家庭暴力。另外还有一些因婆媳之间、与婆家亲戚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导致家庭矛盾,进而引发丈夫的暴力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侵犯妇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以暴制暴等消极反抗方式。

2、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制约社会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包括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是平安社会的坚固防线,唯有家庭的和谐,才能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保障。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

篇8:妇联对家庭暴力问题调研建议

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存在的.问题

1、法律宣传不到位。虽然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但农村及偏远贫困地区法律宣传普及和法律培训仍存在死角,农民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和能力差。

2、家庭暴力制裁难。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只能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解决不了根本矛盾。

3、维权工作经费紧张。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没有足够的经费。有些受害妇女被丈夫打出家门,身无分文,无处安身、没有路费,妇联没有办法帮她们出资。有的妇女特别希望妇联能够出面去教育批评丈夫或去进行调解,但妇联没有经费去进行调查,调解,开展维权工作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应从财政拨付一定经费,为妇联组织开展维权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对策和建议

第一,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要利用现有法律的有关内容,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顾忌。同时积极鼓励受到伤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村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第四,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的。

第五,提高妇女素质,教育妇女勇于抗暴。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同时要教育妇女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第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美德在农家”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种教育活动,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篇9:家庭暴力调查报告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明显提高,关心妇女问题、支持妇女事业、为妇女做好事、做实事的社会潮流逐渐形成。然而,在许多地方,妇女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侵犯,这不仅损害了家庭,也危及社会稳定。

一、家庭暴力现象层出不穷

1.近年来妇联走访的“家庭暴力”案件

从县妇联收到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来信来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xx县妇联收到95件来信来访,其中53件涉及家庭暴力,占来信来访总数的56%。在xx县,县妇联收到并处理了325份申诉、维权、咨询和诉讼,其中58%是反映家庭暴力的申诉,98%是妇女。

调查显示,受教育程度越低,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比例越高,中老年人的数量越多,贫困家庭和富裕家庭的数量也比温饱者多。很多女性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认为家庭丑陋不应该公开的想法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第二,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许多女性在经济上并不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这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没有一席之地。当他们发现配偶对家庭不忠时,只能忍气吞声,妥协妥协;受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女性的年龄选择范围比男性小得多。在舆论压力下,女性守寡离婚后很难再婚。要大很多。许多妇女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离婚后,他们只能得到少量财产,甚至“净身出户”。被孩子拖累,推迟婚期,无疑会让女人再婚更惨。第四,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选择温和调解,很少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妇联在xx走访的21起家庭暴力案件中,通过调解处理的有15起,占总数的72%,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只有6起。其中,有18个家庭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4个家庭女性受重伤。

2.选定的家庭暴力案件

比如今年3月,我接待了龙门镇东段大武组村民陈国辉。他们没有登记结婚,同居了,生了一个男孩。陈报告说,她的丈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带走了孩子。陈向长寿法院提起上诉。妇联接到案件后,迅速要求龙门镇妇联对事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后,她联系了县人民法院信访主任罗琼,要求她妥善处理此事,长命百岁

比如今年7月,在韩昌小学租房的李东祥就收到了。李反映说,他和永胜镇福田村的胡祥兴结婚后生了三个女儿。胡没有理会他的家人。李患有慢性肾炎,胡没有支付治疗费用。妇联接到案件后,立即联系永胜镇政府,希望调查处理此事。永胜镇政府回复,经调查,确实是李生病了,丈夫并没有停止治疗,只是因为他家境一般,胡刚从外地给李治疗回来。永胜镇政府已经向民政部门反映,只要符合救助条件,会尽量帮助李东乡解决一定的经济问题。

3.农村地区是家庭暴力发生率高的地区

我们发现,县妇联收到的21起家庭暴力投诉中,有20起来自农村,农村是家庭暴力的发源地,尤其是可能诱发家庭暴力的恶性刑事案件。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家暴是夫权观念的恶果。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夫为妻”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新中国的法律虽然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夫权”这个概念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改变的。

2.社会宽容是家庭暴力的滋生地。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关心,司法机关不关心”“四不关心”其实是默许女性暴力,容忍男性暴力。一些基层组织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不够重视,认为这是一般的家务事,不提出问题或只是调解。即使有投诉,也只是批评教育,使得施暴者施暴更加肆无忌惮。

3.受害者的顺从加剧了家庭暴力。一些受害者经常把被丈夫殴打视为私人家庭事务,并指责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脾气不好的丈夫,往往会让丈夫的暴力倾向膨胀。即使少数人转向社会,也只希望有关部门能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暴力行为,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导致家庭破裂。

4.法律控制不足,家庭暴力高发。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家庭暴力有禁止性规定,但对其认定和制裁却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强。此外,由于“清官难断家务”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守法现象。一些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不够重视。只要没有血案,他们就认为不重要。他们把案子当成球踢给妇联和村里,但妇联和村里的调解往往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针对家庭暴力采取的措施

1、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维权网络。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县妇联与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务部等有关单位建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关注新形势下县域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县妇联副主席一名,负责维权,取得人民陪审员资格;一些乡镇设立了妇女权利保护办公室,为农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政策理解、思想困惑等服务,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从而保障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

人身、婚姻、财产等合法权益。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发展,但鉴于目前妇女权益屡遭侵犯的现状,还远远不够。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妇女权益保障,形成各职能部门齐心协力的社会氛围,建议充分利用人大执法监督职能和CPPCC民主监督职能,争取其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支持和重视,加强相关法律的执法监督;在公安、检察、法律、部门等各部门设立“妇女权益保障监督岗”,跟踪各类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机制的投入,建立家庭暴力110联动报警中心,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投诉,通过警察制止家庭暴力;同时成立家庭暴力劝诫教育中心,对施暴者进行定期劝诫教育,达到矫正暴力、减少家庭暴力的目的。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行政手段。为了提高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县妇联利用每年的“三八”维权周、“母亲节”等活动日,向广大妇女宣传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单纯依靠妇联这个团体组织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也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与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必将对促进男女相互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在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可以实行农民土地承包双重登记制度,夫妻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出租土地时,应出具双方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书,经双方签字同意后生效,以保证妇女在分居、离婚、守寡情况下的土地承包权安全。

3.开展各种培训,提高妇女素质。xx年,县妇联积极整合各种资源,推动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转移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和下岗女工500余人。通过参加培训,他们普遍掌握了一项技能,及时实现了就业转移。加大投入和宣传力度,将妇女素质培训项目与组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将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加强部门合作,将地方特色与妇女需求相结合,加强法律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女性占返乡农民工的一定比例。通过提供家政服务和婴儿保健等培训课程,这是有效改善妇女就业和创业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预防家庭暴力的建议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全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打击家庭暴力,形成预警、救助、惩罚、教育的社会化工作网络。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长度建立家庭暴力预警系统

在社区设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岗,在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设立“110暴力报警热线”,形成家庭暴力预警体系。社区妇幼维权岗是预防、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维权岗的工作应由社区妇联和司法助理员承担。与居委会共同做好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对辖区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重点户进行登记,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基层派出所设立的家庭暴力投诉站和110暴力报警热线应优先受理、救助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确保公安机关及时干预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对家庭暴力起到威慑作用,有效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

2.建立反家庭暴力援助系统

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他们在寻求社会帮助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社会救助,他们往往会再次被杀害,遭受更多的创伤。因此,有必要建立社会救助制度,这对有效控制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1)经济援助。设立妇女儿童救助基金,将为遭受家庭暴力后因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而经济贫困的女性受害者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让受害者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世界的真情。

(2)人身安全。建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临时的食物和庇护服务、简单的医疗和心理康复,使受伤者能够避免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而受到施暴者的威胁。进入救助中心后,妇联和社会志愿者对女性进行心理治疗,帮助她们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恢复自尊和自信,成为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3)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向权益受到侵犯的妇女,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罚

公安和法院都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时给予伤害,以惩罚肇事者。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优先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时提起公诉。公共当局、检察官、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使家庭暴力得到及时有效的惩罚,并在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一些家庭暴力投诉人被打得鼻青脸肿,长期处于受害状态。但由于伤害程度达不到轻伤标准,无法立案,使得加害人无所畏惧地对受害者进行报复。这种情况在法律保护体系中还有待逐步改善。经调查,我县尚未有家庭暴力案件立案。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在妇女自身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将逐步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建设文明、进步、平等的和谐社会。

篇10:家庭暴力保证书

因本人自结婚起,无缘无故怀疑XX并殴打XX,现本人做以下保证:

本人保证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殴打XX,若殴打XX导致离婚,离婚时本人名下婚前房产归XX,房贷由XX承担,自愿补偿以及赔偿XX人民币40万元(无一次性偿还能力时,本人将分期付款),孩子抚养权归XX,并支付每月总收入的30%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因孩子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费用自愿承担50%

以上保证以及内容本人在自愿并了解的情况下签署。

保证人:

日期:

证明人

篇11:家庭暴力保证书

晨晨:

我在这里先向你保证我有一颗爱你心,绝对只爱你的心。

对于一次次不知不觉地伤害到你,我表示道歉。

你的不开心也是我不开心,我已经和你是一体的了。

对于这段时间和曾经做错了的事我做一下小结。

每次和你打电话我都在做着别的事,没有一次是和你好好说话的,总是心不在焉,才至于你每次说的我都不能好好地去体会。

有时你的小小要求我都不能满足,总觉得那些矫情的小事微不足道,就没有去做。

我错了,错得彻彻底底。

爱情是要我们俩去好好经营的,一个人的付出很累(老婆,对不起,让你受苦了)。

在这段时间里,我的做法很多都错了,我的“不作为”给我们的爱情带来的只有创伤,没有一滴雨水的滋润。

在你生气时没有好好的去哄你,反而就着自己脾气去说你,我的脾气也不好,我会改的。

我的所作所为没有让你真正体会到我的爱,那是我的错,我不该把你冷在一旁。

对于我的小结肯定还不完善。

我做错得太多,每一次不经意就犯错了。

犯错了还没有及时哄老婆你开心。

你永远是对的,你所做的都是为了我们的将来,为了我们有更好的未来,为了我们感情的提升。

每次都不是你的错,都是我想错了,我没有好好体会你的感受。

在这样的爱情中我太心不在焉了。

对不起老婆。

我的主动太少了,太少了。

每次都是感觉你怎么了,然后去做弥补。

现在想想这真的不是爱情。

我太被动了,被动的让你感觉累。

我错了,对不起。

这次给晨晨写保证书,保证我会为了我们的爱情、我们的未来主动付出,避免出现以前犯过的同类错误。

出现过的问题犯过一次,决不能再犯第二次。

从现在开始我要向晨晨保证:

1.我保证以后答应晨晨的每一件事都会做到;

2.我保证不惹晨晨生气,不狠晨晨,相信晨晨,对晨晨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话;

3.晨晨开心时陪你一起开心,晨晨不开心时我要哄你开心;

4.我保证记得晨晨说的每一句话,记得晨晨最喜欢的歌,记得晨晨喜欢做的事;

5.我保证只疼晨晨一个人,宠晨晨,好好爱晨晨;

6.我保证第一时间想着晨晨,有什么事都要和晨晨分享分享我的快乐,分享我的'哀愁,让晨晨深深地走进我的心里;

7.我保证晨晨会是我的全部,而不是那一小部分;

8.我保证不会抛弃晨晨,不会不要晨晨;

9.我保证每天早上一醒来第一想的就是晨晨;

10. 我保证把自己心完全交给晨晨,不会有丝毫的隐瞒;

11. 我保证晨晨在我眼里是最美的,将来也是最美的;

12. 我保证在晨晨有烦恼或是不舒服的时候第一个第一时间关心晨晨,呵护晨晨;

13. 我保证永远疼爱、关系、照顾好晨晨;

14. 我保证比以前更加关系、爱护、体贴晨晨;

亲爱的,无论何时何地,我都希望能和你在一起,现在暂时的分隔两地是对我们的考验。

我不会放弃我对你的爱,我们要白头偕老,走我们的路,未来在想我们招手。

亲爱的,不管我们在未来的路上会遇到什么坎坷,什么艰辛,我都会为你撑着,有我在。

而我又有了你就已经足够了。

亲爱的,我对你的爱是坚贞不渝的,天地日月作证。

请你相信我,我会给你幸福,给你一个属于我们自己的家。

我的保证是写完了,重要的是要有实际的行动才可以。

瑞瑞要加油,一定要把这些做好,付出自己的实际行动,让晨晨可以快快乐乐的陪自己度过这一生。

特此声明:此保证书即日起立即生效,永久有效。

如有违背一切听从晨晨发落。

希望仁慈友爱的晨晨高抬贵手,原谅我。

我一定勇往直前,用实际的行动表明我对你的爱,愿为呵护爱人而奋斗终生的决心。

爱你的瑞瑞

20XX年5月24日

家庭暴力法律解读【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篇12:家庭暴力研究

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家庭暴力;婚姻法;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在我国,家庭暴力亦是普遍存在,在以往的婚姻法中也有对家庭暴力做出一定的规定条例,但并不明确,我国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也以劝说为主,对于严重家暴情况缺乏惩罚手段,但《新婚姻法》发布后,第一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施暴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法令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家庭成员的保护,但在我国家庭暴力由来已久,新婚法又是否能改变这一现状呢?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 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 25.4% ,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广东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至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反家庭暴力法》继受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将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作为主要规制对象。为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家庭成员应限定于近亲属范围内,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将适用主体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在不评价相关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具体包括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直系姻亲等关系的人。同居者中争议较大的非婚同居者、婚外同居者、同性同居者亦应包含在内。

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初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从家庭暴力成因来看,主要有四点。一是思想上原因。中国自古以来的封建思想,妻子要三从四德,这固然是优良传统,但是男尊女卑思想过于严重,导致夫权统治思想是蔓延,妻子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沦为丈夫的附属品,封建礼教中的夫君成为一家之主,掌握家庭经济具有最高权力,从而对妇女不尊重也不重视。第二点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导致婚姻基础不好。

2) 对于一些有酗酒恶习的丈夫来说,酒后施暴常见。

3) 经济地位不对等,夫妻双一方因失业等因素对另外一方有着严重的经济依赖,形成不平衡的家庭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略有不和,无深厚的感情基础,长期持续不平衡的经济地位可能导致出现经济控制等暴力现象。第三点是社会方面原因。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通常不愿声张,首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认为是家庭纠纷法律不予干涉,其次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愿过多谈论此事,导致家庭暴力有增无减,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也有可能使家暴成为一种缓解压力的方式,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发。最后是法律方面原因。目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不完善,在法律体系上,家庭暴力的规范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够强,而且家庭暴力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执行力,明显跟不上去,还有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通常都是个人场所,取证困难,使办案难度大大增强,而对受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较少都成为家暴逐年增加的原因。

解决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注重立法

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目前在《新婚姻法》

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

(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广大人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心理障碍排解机制

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 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以冷静处事,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六)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是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同时婚姻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各部门对家庭暴力干预和制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起既分工明确又能协调合作的防治机制,并对负有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而怠于履行、不履行的人员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曙、李熠.论家庭暴力的内涵——对现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 [J].社会科学研○家庭暴力研究究,(2):107-109.

2何银平. 《反家庭暴力法》适用主体范围界定 [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4):109-113.

3张菁. 论《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J].法制博览,2016,07:94-95.

4闫茜. 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j].法制与社会,,4:282-283.

篇13:家庭暴力离婚协议书

原告:王______,女,汉族,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李_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李___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________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3、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共计价值________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4、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________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随后双方在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了女儿李___。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及共同存款共计________元,无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被告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1、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在面对原告关于第三者的质问时,竟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伤后,原告在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了鼓膜修补手术(有医院的病历证明),之后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至今频繁会耳内疼痛、听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发的头痛,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创伤。

________年______月,这次事件发生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又动手打过原告一次。婚后几年间,被告频繁找各种借口与原告吵闹,有时甚至会深夜两三点将原告从熟睡中拉起来吵闹。几年来,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胆中度过,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2、原被告频繁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1)________年初原告怀孕之后,因妊娠反应大,身体无法适应,被告让原告辞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务。孩子出生前一个月,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对其置之不理,让原告独自生活,这期间是原告的母亲来陪伴和照顾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个月时,原告因胆结石病情严重住院一周,医生建议立即手术,因考虑要给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双方商量等孩子三、四岁时再做手术。之后原告频繁在深夜发病,发作时疼痛剧烈,严重时无法站立,需要有人陪护才能去医院就诊。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说明,不能让原告一个人留在家中,要是病发时没人陪我去医院,可被告根本不理会。这两年间,原告发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医院时,被告总是骂骂咧咧,原告只好一个人去医院就诊。

(3)原告听从被告的.安排,近两年一直在家带孩子,做家务,没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频繁骂原告吃他的用他的。我们为此频繁吵架,孩子出生几月后至今,原告已经找过好几份工作,但被告却百般阻拦。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强行将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却回来和我大吵大闹,并提出要和我离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

(4)结婚以后,原告提议隔两年回娘家过次春节,众所周知,这是探望父母的传统节日,可结婚以来被告从未陪我回老家过过春节和中秋节,我们因诸类情况也引发多次吵架。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并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清单附后)

鉴于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属于过错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三、请求将双方婚生女_________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________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由于原告具备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有利条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将婚生女李___判归原告抚养,理由如下:

1、婚生子_________还未满两周岁;

2、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亲照看,熟悉她的生活习惯;

3、原告是大专学历,被告是小学学历,原告对孩子有更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力;

4、被告的工作性质频繁出差且频繁应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则固定在一个城市,有时间照顾孩子;

5、被告有吸烟、喝酒、赌博的习惯,并且烟瘾及大,每天自己一人要抽两至三包烟,对孩子的成长极其不利

关于孩子的抚抚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___%承担,即每月________元。合同范本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恩已断、情已绝,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判如诉请。

此呈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14:调研报告模块

一、调研目的

二、调研方法

(一)调研设计

说明所开展的项目是属于探索性调查、描述性调查、因果性调查、还是预测性调查,以及为什么适用于这一特定类型调查。

(二)资料收集的方法

所采集的是原始资料还是次级资料。结果的取得是通过调查、观察、还是实验。所用调查问卷或观察记录表应编入附录。

(三)抽样方式

目标总体是什么,抽样框如何确定,是什么样的样本单位,它们如何被选取出来。

三、调查数据统计分析

本次调查共有XX人参加并且完成了问卷,回收率为XX%。有效问卷占XX%。我们主要针对XXXX,被调查的对象主要XXXX,针对XX问题的XX方面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并最后给出我们小组的相关建议。

四、结论

五、营销启示与建议

心得体会

篇15:调研报告模块

一、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

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目录、概述、正文、结论与建议、附件等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和报告日期、委托方、调查方,一般应打印在扉页上。

关于标题,一般要在与标题同一页,把被调查单位、调查内容明确而具体地表示出来,如《关于哈尔滨市家电市场调查报告》。有的'调查报告还采用正、副标题形式,一般正标题表达调查的主题,副标题则具体表明调查的单位和问题。如:《消费者眼中的棗读者群研究报告》。

(二)目录

如果调查报告的内容、页数较多,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应当使用目录或索引形式列出报告所分的主要章节和附录,并注明标题、有关章节号码及页码,一般来说,目录的篇幅不宜超过一页。例如;目录

1、调查设计与组织实施

2、调查对象构成情况简介

3、调查的主要统计结果简介

4、综合分析

5、数据资料汇总表

6、附录

(三)概述

概述主要阐述课题的基本情况,它是按照市场调查课题的顺序将问题展开,并阐述对调查的原始资料进行选择、评价、作出结论、提出建议的原则等。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简要说明调查目的。即简要地说明调查的由来和委托调查的原因。

第二,简要介绍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调查要点及所要解答的问题。

第三,简要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有助于使人确信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对所用方法要进行简短叙述,并说明选用方法的原因。例如,是用抽样调查法还是用典型调查法,是用实地调查法还是文案调查法,这些一般是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另外,在分析中使用的方法,如指数平滑分析、回归分析、聚类分析等方法都应作简要说明。如果部分内容很多,应有详细的工作技术报告加以说明补充,附在市场调查报告的最后部分的附件中。

(四)正文

正文是市场调查分析报告的主体部分。这部分必须准确阐明全部有关论据,包括问题的提出到引出的结论,论证的全部过程,分析研究问题的方法,还应当有可供市场活动的决策者进行独立思考的全部调查结果和必要的市场信息,以及对这些情况和内容的分析评论。

(五)结论与建议

结论与建议是撰写综合分析报告的主要目的。这部分包括对引言和正文部分所提出的主要内容的总结,提出如何利用已证明为有效的措施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结论和建议与正文部分的论述要紧密对应,不可以提出无证据的结论,也不要没有结论性意见的论证。

(六)附件

附件是指调查报告正文包含不了或没有提及,但与正文有关必须附加说明的部分。它是对正文报告的补充或更祥尽说明。包括数据汇总表及原始资料背景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技术报告,例如为调查选定样本的有关细节资料及调查期间所使用的文件副本等。

二、市场调查报告的内容市场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说明调查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介绍市场背景资料。

第三,分析的方法。如样本的抽取,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技术等。

第四,调研数据及其分析。

第五,提出论点。即摆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第六,论证所提观点的基本理由。

第七,提出解决问题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和步骤。

第八,预测可能遇到的风险、对策。

县总工会维权工作调研报告

家庭农场项目建设申请书

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

和谐家庭创建活动调研报告

低保调研报告

市妇女维权合议庭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养老问题的调研报告

学校校园欺凌应急预案

关于农村低保问题的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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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居民保障情况调研报告2023-05-15

对留守儿童调研报告2022-09-23

防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应急预案2022-07-27

农村基层留守儿童状况调研报告2023-05-09

维护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分析2022-12-10